利安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3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爱宝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您注意 2.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您注意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癌症 7.3 毒品 7.4 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6 无有效行驶证 7.7 机动车 7.8 遗传性疾病 7.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1 现金价值 7.12 有效身份证件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爱宝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康爱宝疾病保险 简称 附加康爱宝疾病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利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康爱宝疾病保险合同, 主险 合同 特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康爱宝疾病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 同一致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电子保险单 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等待期 非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 ( 这 90 日的时间段称为 等待期, 经我们审核同意续保的, 续保时无等待期 )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特定癌症 ( 男性被保险人限男性特定癌症, 女性被保险人限女性特定癌症, 具体定义详见主险合同条款 ) 以外的癌症 ( 无论一种或多种, 下同 ), 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男性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男性特定癌症以外的癌症,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非特定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女性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约定女性特定癌症以外的癌症,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非特定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 的含义 : 本条所述 已支付的保险费 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 (5) 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非特定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非特定癌症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本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或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 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4)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 合同内容变更 ; (6) 联系方式变更 ; (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2 癌症 指被保险人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3 毒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8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11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65% (1-n/m), 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1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