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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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77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4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6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7 四 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证券代码:300610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 (Tel.):(0755) 882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蓝海华腾 公告编号: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_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颜飞 何光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委托, 指派唐周俊律师 王卓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

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第 101 条 第 102 条, 股东大会规则 第 4 条及 公司章程 第 48 条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7 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或代理人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575,152,8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107,828,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936

文康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name of the company)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Transcription: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场会议,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 : 1. 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2. 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3. 股东名册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1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 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 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 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东座 301 如期举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 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2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明景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 股权登记日 )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601,1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4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191,4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504%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3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2 名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其中就中小股东 ( 除贵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和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2.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3.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4. 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5. 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6. 关于修订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5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7. 关于修订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8. 关于制定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84,7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 同意 5,59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弃权 0 股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计票 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6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7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负责人 : 金俊 熊洁 罗超 201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