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在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出
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在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赛特大道 25 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5,744,900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635%, 其中 :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5,739,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625%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 注 : 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 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3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4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5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的议案
6 审议通过 关于改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65,740,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3,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同意 :1,8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000%; 反 对 :3,7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667%; 弃权 :50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33% 7 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 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方晓杰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吴明德 胡涵 年月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 11 12 层, 邮编 :200120 电话 :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网址 :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