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732 股票简称 :*ST 新梅编号 : 临 2017-00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修订 ) 等规则指引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现行有效的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内容如下 : 修订前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为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建筑材料 物业管理 建筑装潢 中介代理等房地产相关业务 ; 实业投资 资产经营, 国内贸易 ( 除专项规定 ) 旅游 商业 ; 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383,080 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 : 无限售流通股 446,383,080 股 修订后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为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物业管理, 建筑装潢, 实业投资, 资产经营, 国内贸易 ( 除专项审批 ), 咨询服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383,080 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股 446,383,080 股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1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三 ) 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三 ) 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2
带责任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带责任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 1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一 ) 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3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将提供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地点是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 4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成, 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5
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批露事项 ;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签署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 四 )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五 )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六 )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七 )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下的对其他公司出资和单笔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签署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 四 )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五 )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六 )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七 ) 董事长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宜, 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 6
规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除外 ( 八 )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 ( 八 )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为人民 币 100 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捐赠 ; ( 九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币 100 万元及以下的公司对外捐赠 ( 九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 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一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二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 三 ) 监事会提议时 ; ( 四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 五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六 ) 经理提议时 ; ( 七 )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一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 二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 三 ) 监事会提议时 ; ( 四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 五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六 ) 总经理提议时 ; ( 七 )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用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用 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 视频 电话 邮件或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7
案 ; ( 四 )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 )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 七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八 )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 ( 三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案 ;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 )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 ( 七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八 )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 ( 三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8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事由及议题 ; ( 三 ) 发现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 ( 一 ) 以专人送出 ; ( 二 ) 以邮件方式送出 ; ( 三 ) 以公告方式送出 ; ( 四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事由及议题 ; ( 三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 ( 一 ) 以专人送出 ; ( 二 ) 以邮件方式送出 ; ( 三 ) 以公告方式送出 ; ( 四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将原内容重复的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 十六条删除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章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 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 有关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 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 律 法规要求批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 公告 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 以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22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