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项目 要求和情况处理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高考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五条新生因正当理由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 经学校复查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1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各院 ( 系 ) 应按病假 事假或旷课或其他原因如实记载未按时注册学生, 在注册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报告本院 ( 系 ) 学生注册情况, 并附上未按时注册学生名单及其原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可以确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但必须经过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考试课原则上要通过期末结课考试与课程过程考核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课程过程考核包括平时作业 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实验 考勤等 考查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核和 2
成绩评定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学生可以选择在课程考核公布后 30 天至 1 年内补考, 补考至多一次 ; 也可以直接选择重修 但如果补考仍然不合格, 只能选择重修 若重修还不合格, 可以继续重修, 直至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取得合格成绩 第九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参加技能竞赛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课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 折算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包括课程得分 获得学分和绩点 ;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 应持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故缺席的, 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旷课 旷考论处, 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课程修读 课程考核 成绩记载 免听 免修 补考 重修等有关问题, 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 3
试作弊的, 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情节轻重, 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 试行 ) 规定执行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通过定向就业 艺术类 体育类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 五 )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 4
入学的 ; ( 六 ) 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我校出具证明, 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要求 资格审核 办理程序按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执行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二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 ( 三 ) 学校鼓励学生休学创业 学生休学创业的,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10 年, 休学创业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休学创业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后, 即可办理休学创业手续 ; ( 四 ) 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 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 但在校总年限不得 5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一倍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 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离校 : ( 一 ) 学生提出休学申请, 须同时提交个人申请书 家长同意书 所在院 ( 系 ) 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 二 ) 经教务处审核通过, 休学的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领取休学证明书 ( 三 )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复查确已恢复健康 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二 )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复学后, 一律编入休学时对应年级学习 如没有后续班级, 允许学生办理转学或退学 6
( 三 ) 学校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 在休学期间,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平均每学年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未达到 20 学分的, 或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 由相关院 ( 系 ) 联系告知家长后, 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 经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获批准的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7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 并达到毕业要求的, 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 可以提前毕业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但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及未达到毕业所需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 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凡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80% 课程学分的, 经本人申请, 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习不满一年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学校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实时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8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1 日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1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