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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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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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867 号 ) 中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0,000 股新股 的要求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杨文仕 李红, 以上 4 名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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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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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 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的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发行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房地产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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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安信证券在发行人取得 上述核准批复后, 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 一 ) 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在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 201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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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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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利 0.45 元 ( 含税 ) 因此,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元 / 股调整为不低于 元 / 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价 ( 二 )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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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7 名,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1,741,538,40 元 发行费用共计 41,836,188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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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时限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8 单申购报价单, 按照价格优先, 认购金额优先 认购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8.05 元 / 股, 总计发行 993,788,8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84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等 ) 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询价对象 ( 其中包括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 共 108 名投资者发出 认购邀请书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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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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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 2017 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批准和授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数量为 18,200,984 股, 不超过发行数量上限 6,00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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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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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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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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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 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 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 主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 3 名, 未超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0 号 ) 规定的 10 家投资者上限 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 比例 价格 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7,999,989.6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Transcription: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证监许可 [2014]808 号 文核准,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或 庞大集团 ) 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瑞银证券 ) 作为庞大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 ) 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审核, 并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认为庞大集团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庞大集团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符合庞大集团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4 年 4 月 2 日 根据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的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应不低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即 4.76 元 / 股 本次发行的价格由收到认购邀请文件的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通过竞价 1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4.85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申购日 (2014 年 11 月 3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6.12 元 / 股的 79.24%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618,556,701 股, 不超过证监会核准批复证监许可 [2014]808 号文以及公司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63,025.21 万股发行数量上限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7 位,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的数量和其它相关条件均符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的投资者条件, 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在其提交的 申购报价单 中作出承诺 :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 / 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庞庆华先生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承诺 : 本人 / 本公司及与本人 / 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 本人 / 本公司及与本人 / 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 2

经核查, 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投资产品认购本次发行之股份的情形 ( 四 ) 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85 元, 扣除发行费用 47,000,000 元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2,999,999.85 元, 符合庞大集团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 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情况 ( 一 )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庞大集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 2013 年 9 月 17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014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了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批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进行调整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和决策程序, 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审核通过庞大集团本次发行申请 2014 年 8 月 5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 [2014]808 号文核准庞大集 3

团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0,252,100 股新股, 有效期 6 个月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 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 一 ) 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在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2014 年 10 月 29 日, 发行人及瑞银证券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共向 112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送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上述 112 名投资者中包括 : 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6 名 ; 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 基金公司 27 名 ; 证券公司 11 名 ; 保险机构 8 名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认购邀请书 的发送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 同时, 认购邀请书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选择发行对象 确定认购价格 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 二 ) 申购询价及定价情况 2014 年 11 月 3 日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9:00-12:00), 在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投资者发送的 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 经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 其中 5 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故其无需缴纳保证金, 其余 2 家投资者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证金 21,237 万元整, 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 7 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按收到 申购报价单 的时间顺序排列 ): 4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类别 申购价格 ( 元 / 股 ) 申购股数 ( 万股 ) 4.95 6,300 1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它 4.85 6,400 4.76 6,500 5.75 5,800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5.43 6,300 4.83 7,160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5.05 6,000 5.00 8,000 4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5.50 5,455 5.00 15,000 5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它 4.90 15,306 4.76 15,756 4.96 18,091 6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4.86 18,463 4.78 18,772 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4.85 10,474 根据 认购邀请书 的约定,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各有效申购对应的 有效申购资金总额 有效申购数量总额及认购人总数进行统计, 按照 价格优 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的原则,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85 元 / 股, 共发行 618,556,701 股人民币普通股 ( 三 ) 最终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发行对象 注 1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配售股数 ( 万股 ) 配售金额 ( 元 ) 锁定期 ( 月 ) 6,300.00 305,550,000.00 12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00.00 305,550,000.00 12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00.00 388,000,000.00 12 4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454.55 264,545,456.75 12 5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306.12 742,346,936.40 12 6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462.96 895,453,695.80 12 5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 ( 万股 ) 配售金额 ( 元 ) 锁定期 ( 月 ) 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32.04 98,553,910.90 12 合计 61,855.67 2,999,999,999.85 注 : 认购对象全称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自有资金华泰组合 ( 四 ) 缴款 验资情况 2014 年 11 月 4 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 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截至 2014 年 11 月 6 日, 缴款专用账户实际收到庞大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999,999,999.85 元 缴款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审验, 并出具安永华明 (2014) 验字第 60604719_A02 号验资报告 2014 年 11 月 7 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4 年 11 月 7 日,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安永华明 (2014) 验字第 60604719_A03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1 月 7 日止, 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8,556,701 股,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40,056,70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85 元, 扣除发行费用 47,00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2,999,999.85 元, 其中计入股本 618,556,701 元, 计入资本溢价人民币 2,334,443,298.85 元 经核查,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 本次发行的询价 定价 股票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均依法合规,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庞大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 1 本次发行经过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和决策程序,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2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 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3 本次发行的询价 定价 股票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均依法合规,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恪守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 5 经核查, 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认购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投资产品认购本次发行之股份的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