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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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证监发 [2016]22 号 ) 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股东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关于提议增加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2
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增补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 8 项议案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发布了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以下简称 补充公告 )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3: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87 号易盛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 141,463,4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76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 70,3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78% 据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 141,533,7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04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 审议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审议 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 关于授权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8. 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系公司股东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增加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发布了补充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2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除外, 下同 ) 表决结果 : 同意 356,098 股, 反对 70,300 股, 弃权 0 股 5 审议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 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 同意 356,098 股, 反对 70,300 股, 弃权 0 股 7 审议 关于授权浙江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5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533,7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41,463,49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会议支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张 诚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吴明德 王舍惟尔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