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 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 使用 保管及核销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58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0 号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 2010 1 号 ) 和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综 2010 112 号 ) 等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 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部门申领的各类财政票据 向税务部门申领的各类税务发票及经学校批准印制的中山大学收款票据 第三条学校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核算中心是学校票据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校票据的管理工作, 并对校内用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培训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票据, 严禁私自印制或自购收费票据, 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票据的校内各单位 ( 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 和个人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 适用范围和内容 2
第五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 ( 一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是指学校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 二 )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适用于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各类学费 住宿费 考试考务费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主要适用于学校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 : 1. 暂收款项 由学校暂时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 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如押金 定金 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 代收款项 由学校代为收取, 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 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如代收教材费 水电费 评卷费等 3. 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 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 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 转拨下级单位的, 如属于暂收代收性质, 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 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四 )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 在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 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票据 3
第六条税务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 ( 一 ) 广东增值税普通 ( 专用 ) 发票 ( 含电子发票 ), 适用于学校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开具, 包括研发服务 教育服务 鉴证服务等 ( 二 ) 中山大学停车费定额发票, 为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印有 中山大学 名称的定额发票, 适用于校园内停车收费业务 第七条学校批准印制的收款票据, 包括中山大学内部收款票据与中山大学收款票据, 适用范围如下 : ( 一 ) 中山大学内部收款票据适用于收取租用校内公有住房租金等业务 ( 二 ) 中山大学收款票据适用于学校与企业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产学研项目经费和学校收到企业转拨的项目经费 第八条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监制 税务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广东省税务机关核发 中山大学内部收款票据和中山大学收款票据由学校批准印制 第三章票据的管理第九条核算中心设专人专岗负责全校票据的申领 发放 核销 保管 检查 销毁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条核算中心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及登记制度, 按票据种类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申领 发放 核销情况, 其票据管理职责包括 : ( 一 ) 做好学校票据使用的整体计划 ; 4
( 二 ) 根据票据使用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领财政票据 向税务机关验旧和申领税务发票 ; ( 三 ) 依申请向用票单位核发票据领购本 ; ( 四 ) 票据入库时, 按顺序登记入库时间 票据号码 ; ( 五 ) 票据出库时, 详细登记发出时间 票据号码 领用单位, 并由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 ( 六 ) 收回票据时, 办理票据存根登记核销手续 ; ( 七 ) 对票据进行定期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 ; ( 八 )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第十一条校内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票据专管员, 负责本单位票据领取 使用 保管 核销及税控设备的保管存放工作 票据专管员名单应当报学校核算中心备案 票据专管员发生变动的, 用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核算中心办理人员变更的备案登记 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发生变动的, 应当做好移交交接工作 工作移交应当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包括移交时间 票据的种类 数量 本部门尚未核销的票据总量, 并由移交人 接管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三方签字, 加盖公章 工作移交清单一式四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用票单位存档一份, 核算中心一份 因移交人的责任导致票据移交工作手续不齐全 移交内容不清晰的, 接管人有权拒绝完成交接手续, 用票单位不得为移交人 5
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第一次申请领用或新增收费项目申请领用票据时应当提供收费依据 未提供收费依据的不得领用票据, 也不得自制 自购或无票收费 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校内各用票单位领用票据应当遵循 申报领证 凭证领票 定额控制 验旧换新 的原则 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首次申领票据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中山大学票据领购本 办理 中山大学票据领购本, 应当填写 中山大学票据领购申请表 ( 见附表 ), 申请表经用票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 报核算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用票单位持有的 中山大学票据领购本 灭失的, 应当查明原因,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算中心报告, 经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领取新本 第十六条各用票单位申领票据时应当先向核算中心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后由用票单位票据专管员凭 中山大学票据领购本 到核算中心领取票据 用票单位必须核销上次领用的票据后方可领取新票 核算中心根据用票单位的申领计划 收费种类和收费人数, 核定票据使用数量, 对经常性需要使用的票据, 以一个月周转用量为限发放 ; 对临时性需要使用的票据, 以一次性业务用量为限发放 6
核算中心办理领用手续时应当按票据种类 领用部门详细登记发出时间 领用单位 票据起讫号码 领用人员等, 并由用票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 漏号 缺页等情况, 确认无误后, 由用票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七条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不得相互混用 收费业务必须真实, 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 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 虚开票据, 扩大票据开具范围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设置专柜妥善保管票据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票据专管员对申领的票据负有业务指导 妥善保管 按期核销的责任 开票人对自己开具的票据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做到字迹清楚 内容完整真实 印章齐全, 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填开错误的, 应当另行填写, 不得对票据进行撕毁 涂改 挖补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 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 作废 字样, 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 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各用票单位收到款项并开具票据后, 应当凭入账凭据及所收款项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以保证学校收入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 如须先交付票据再拨付经费的, 借票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说明材料, 再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办理预借票据的手续按照学校预借票据相关规定执行 7
第二十二条用票单位若发生票据灭失的情况, 应当查明原因, 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算中心 同时, 用票单位应当自发现票据灭失之日起 3 日内在地级以上报刊登载声明作废 ( 登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事件处理完毕后, 将所登报纸原件和相关资料交核算中心备案 核算中心就票据灭失事项按规定向票据核发部门履行报告 声明等有关程序 第六章票据的核销第二十三条财政 税务机关进行票据换版时, 用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旧版票据的收入入账及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临时性收费业务的用票单位, 应当于收费业务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核算中心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 对发生经常性收费业务的用票单位, 在下一次领用票据时办理已用票据的核销 ; 因业务变更不再使用原票据的用票单位, 应当及时将剩余票据交回核算中心, 并办理核销手续 对于不按时办理票据核销的用票单位, 核算中心将暂停供应票据 第二十五条用票单位应当在办理票据核销前仔细检查所开票据是否已经按要求全部及时 足额入账, 并将检查结果报核算中心复核 核算中心在复核无误后, 办理票据核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核算中心按顺序整理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 装订成册, 妥善保管 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 报经原核发票据部门查验后销毁 保存期未满 但 8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 应当报原核发票据部门批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核算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对校内各用票单位票据的使用 保管 核销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 也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 一 ) 未经批准, 擅自印制 自购和使用票据的 ; ( 二 ) 私自刻制 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 ( 三 ) 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超范围出具票据或重复开具票据, 利用票据实施乱收费, 拆本使用票据的 ; ( 四 ) 转让 出借 串用 虚开 代开票据的 ; ( 五 ) 未按规定存放 保管和核销票据的 ; ( 六 ) 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 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 ( 七 ) 管理不善, 丢失毁损票据的 ; ( 八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财政票据及发票管理规定或违反学校关于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 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 9
度, 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 1000 元的, 采取如下措施 : ( 一 ) 批评教育 ; ( 二 )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 1000 元但不超过 5000 元的, 采取如下措施 : ( 一 )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 ( 二 ) 纳入失信名单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 5000 元的, 采取如下措施 : ( 一 ) 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 二 ) 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 由纪委办 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构成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责令整改期间, 核算中心暂停供应该用票单位的各类学校票据 第三十二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核算中心对学校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财务工作人员存在发现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后隐瞒不报 治理不力等情况的,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 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 10
重程度, 依照第三十条有关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中山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 中大财务 2009 23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中山大学收费票据购领申请表 2. 用票单位票据管理员交接表 11
附件 1 年月日申领部门 : 申领收费票据种类 : 申领收费票据用途 : 申领收费票据数量 : 一次性使用 () 经常性使用 () 申领理由 : 申领部门票据管理员签名 : 申领部门负责人签名 : 核算中心意见 : 申领部门盖章 备注 : 12
附件 2 日期票据类型数量未核销票据总量 注 : 本表一式四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部门存档一份 学校核算中心一份 移交人 : 财务负责人签名 : 接收人 : 单位 ( 盖章 ): 13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