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Similar documents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声明与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公司 ) 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东兴证券就该事项发表的意见完全是独立进行的 根据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光股份 上市公司 ) 委托, 担任华光股份吸收合并国联环保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核查意

公司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健康险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和健康险 国联证券

1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附件1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致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北特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其发行股份及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三 )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 股权的现金对价共计 189,250, 元, 支付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中介机构费用 9,174, 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 ( 全部为利息收入 ) 为 281, 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一 ) 募

1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基本情况...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 22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冠电气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金冠电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资产负债表

日 )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该等异议股东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 功履行申报程序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 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公司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 报的投资者, 应最晚于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2 月 23 日 ) 将 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AA+ AA % % 1.5 9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截至目前, 物产集团下属一级公司股权均已过户至物产中大名下, 已办理完毕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该部分股权资产评估值约占物产集团评估总额的 91.64% 物产集团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 负债( 包括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等 ) 均已由物产中大承继, 该部分资产 负债约占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之实施结果的 法律意见书 任高扬法意字 [2015] 第 08-4 号 致 : 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施刚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 大唐电信 公 司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认购人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 周浩 陈勇 叶宇斌 陈灵 康彦尊 黄勇 浙江弘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世宝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海通开元投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报告

<4D F736F F D C6D6C3F4B2B9B3E4B7A8C2C9D2E2BCFBCAE9A3A8D2BBA3A9B6A8B8E5>

重组法律意见书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致 :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冠福股份 公司 或 ) 委托, 担任冠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致 :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出具了编号为德衡 ( 青 ) 律意见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致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得信息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份及支付

一 本次发行概况 ( 一 ) 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及核准情况 1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8 月 5 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原则性同意 2016 年 8 月 9 日,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环保 ) 无锡市国联发展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5] 第 号致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潮能源 公司 ) 委托, 根据与新潮能源签订的 聘请专项

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北特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其发行股份及支

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 并于申报期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2 月 23 日 申报主体 : 截至 2017 年 2 月 23 日 ( 股权登记日 ) 收市后持有有效异议股份的异议股东, 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申报时间 :2017 年 2 月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致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沪锦律非证字第 01F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银江股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JINGTIAN & GONGCHENG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基本情况...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 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北特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其发行股份及支付

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Transcrip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的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电话 :021-58358011 传真 :021-58358012 网址 :http://www.gffirm.com 电子信箱 :gf@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致 :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华光股份 ) 的委托, 作为其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已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 2016 年 12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出具了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的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资产过户法律意见 ) 现本所就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各方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 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 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 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若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我们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我们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华光股份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资产过户法律意见 一并使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资产过户法律意见 含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正文 一 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 一 ) 本次吸收合并 2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华光股份为存续方, 将承继及承 接国联环保的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人员 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国联 环保将注销法人资格, 国联环保原持有的华光股份 115,504,522 股的股份相应注 销 根据中天评估就本次标的资产出具的 评估报告一 评估报告二 评估 报告三, 截至评估基准日, 国联环保本次交割及过户的资产为国联环保直接持 有惠联垃圾热电等 15 家公司的股权 ( 股份 ) 房地产 专利等 本所律师查阅了 该等公司所属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变更之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登 记审核表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国联环科股份的 过户登记确认书 等资料 北京市国土 资源局西城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 普通合 伙 ) 出具的专利权转让说明, 并查阅了国联环保与华光股份签订的 股权交割确 认书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交 割协议书 ( 以下简称 交割协议书 ) 吸收合并资产交割确认书 ( 以下简 称 交割确认书 等资料 如下 : 1 国联环保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拥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交割具体情况 (1) 股权变更办理情况 序国联环保持股股权变更手续办下属企业号比例理情况 1 惠联垃圾热电 92.50% 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2 惠联热电 67.50% 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3 新联热力 65% 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4 国联环科 65% 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5 江阴热电 50% 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6 益达能源 50% 已完成相关工商 3

7 德联能源 49% 8 蓝天燃机 35% 9 高佳太阳能 24.81% 10 约克空调 20% 11 利港发电 8.74% 12 利港电力 8.74% 13 国联信托 9.76% 14 国联证券 1.53% 15 大唐电力 3.33% 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 ( 以下简称 过渡期 ), 国联环保与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山西晋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联环保认缴出资 4,550 万元 ( 无实缴出资 ), 占注册资本的 70%;2017 年 5 月, 山西晋联召开股东会, 同意华光股份为山西晋联新股东, 原股东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山西晋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2) 房地产交割情况 1 土地使用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拥有的位于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面积为 210,792.90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登记至华光股份名下, 华光股份已取得权证号为苏 (2017)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50339 号 不动产权证书 2 房屋所有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如下 : 序号 房屋产权证号 座落地址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用途 4

1 1,371.09 WX1000603549-5 号号仓储 2 10,869.45 WX1000603549-6 号号仓储 3 1,573.31 WX1000603549-4 号号仓储 4 1,133.06 WX1000603549-3 号号仓储 5 698.02 WX1000603549-2 号号仓储 6 4,378.18 WX1000603549-1 号号仓储 7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1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77.59 住宅 8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2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145.50 住宅 9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53316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31.96 车位 合计 20,278.16 上述第 1 至 6 项房屋所有权已变更登记至华光股份名下, 华光股份已取得权 证号为苏 (2017) 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050339 号 不动产权证书 华光股份已 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申请办理上述第 7 至 9 项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变更 登记, 并取得了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3) 专利权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拥有的 6 项专利权以及 3 项正在申请中的专 利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 手续合格通知书 续 (4) 车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名下的机动车辆均已完成所有权人过户手 综上所述, 本次吸收合并中国联环保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已经交易双方确 认权属转移至华光股份, 华光股份实际享有该等资产相关权利义务, 并已经完成 交割手续 2 国联环保债权转移 5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联环保与华光股份签订的 交割协议书 交割确认书 华光股份与国联环保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发布的 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权转移事项已向相关债务人发出通知, 自交割日起, 国联环保的债权等其他资产相关权利义务由华光股份享有并承担, 实现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华光股份享有或承担 3 国联环保债务交割本所律师查阅了国联环保与华光股份签订的 交割协议书 交割确认书, 华光股份与国联环保在上海证券报发布的 公告, 国联环保相关债权人出具的关于同意债务转移的同意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国联环保 ( 母公司 ) 负债合计 932,607,215.66 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联环保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 5 份, 对应债务金额 897,688,602.92 元, 约占债务总额的 96.26% 国联环保及华光股份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就本次合并事项发布了 公告, 并载明了申报债权的期限及详细方式, 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国联环保 华光股份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未有债权人表示明确反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 华光股份已按照 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各自债权人发出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 在前述法定期限内, 国联环保 华光股份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 尚需履行的义务和 / 或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华光股份承担 4 员工安置情况本所律师抽查了国联环保原在册员工与华光股份重新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 并查阅了华光股份的员工花名册以及国联环保与华光股份签订的 交割协议书 交割确认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原在册员工已由华光股份承接, 华光股份已与国联环保原在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并享有或承担相关权利 义务 6

5 现金选择权实施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查阅了 关于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 关于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4 日 9:30-11:30 13:00-15:00, 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13.84 元 / 股 根据 关于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内, 没有异议股东申请行使现金选择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异议股东均未行使现金选择权 6 验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集团以国联环保净资产缴纳华光股份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事项已经天衡会计师验证, 并由天衡会计师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 (2017)00038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止, 华光股份已收到国联集团交付并用于认缴华光股份新增注册资本的国联环保净资产 国联环保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归属母公司权益为 293,822.84 万元, 评估价值为 558,310.58 万元 国联集团以上述净资产认缴华光股份注册资本人民币 403,403,598 元, 同时国联环保持有的华光股份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504,522 元将予以注销 华光股份实际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87,899,076 元 华光股份本次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3,899,076 元, 其中 : 国联集团出资人民币 403,403,598 元, 占变更后股本总额的 74.17% 7 国联环保注销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国联环保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 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 二 ) 本次现金购买资产 7

本所律师查阅了惠联热电 友联热电的 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华光股份受让锡联国际持有的惠联热电 25% 股权事宜已经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 华光股份受让锡洲国际持有的友联热电 25% 股份事宜已经无锡市商务局备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依法完成了将惠联热电 25% 股权 友联热电 25% 股份交付至华光股份的法律义务 ( 三 )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审计本所律师查阅了天衡会计师出具的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表专项审计报告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 ( 天衡专字 (2017) 01052 号 )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表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 ( 天衡专字 (2017)01053 号 )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表专项审计报告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 ( 天衡专字 (2017)01054 号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天衡会计师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审计基准日, 对国联环保股东全部权益 锡洲国际持有友联热电 25% 的股份 锡联国际持有惠联热电 25% 的股权在过渡期内的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国联环保过渡期因收益及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为 223,474,776.46 元 ; 本所认为, 根据 吸收合并协议, 该部分增加的净资产由华光股份享有 ; 友联热电过渡期因收益增加的净资产为 21,095,459.46 元 惠联热电过渡期因收益增加的净资产为 42,779,458.35 元, 根据 资产收购协议, 该部分净资产增加由华光股份享有, 国联集团无需对华光股份进行补偿 二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手续完成后, 华光股份尚需完成以下主要事项 : ( 一 ) 华光股份向国联集团发行股份并进行股份登记 注销国联环保原持有华光股份的股份 8

华光股份尚需按照 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国联集团发行 403,403,59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注销国联环保原持有的华光股份 115,504,522 股的股份 ( 二 ) 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华光股份尚需向国联金融 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60,000 元 ( 三 ) 华光股份工商变更手续华光股份尚需就本次交易办理新增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修改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光股份本次发行股份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次交易已获得交易各方权力机构及相关政府机关的授权和批准 ;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 资产权属已由华光股份享有 ; 本所认为,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 以下无正文 )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