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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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30061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思创医惠公告编号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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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4-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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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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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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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1000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证券代码:0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划 款 通 知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 2017 文字第 9 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思捷所 )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1998年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股票代码:0009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Transcrip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 33 36 37 层邮政编码 :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 /Tel:(8610) 5957 2288 传真 /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的约定, 受公司委托,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7 年 4 月 14 日,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7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 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 经本所律师见证, 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 授权委托书有效 2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

签名表上签名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3 日 ( 周三 ) 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廖昕晰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经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 日至 2017 年 5 月 3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3 名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 经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股份 167,814,7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615% 经核查, 上述股东均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 代表股份 503,04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81% 经核查,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4 人, 所持股

份合计 732,04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38% 2. 列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 168,238,9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24,2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11,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11,5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53,2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36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11,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0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4 发行定价基准日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5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同意 168,215,5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3%,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00,852 股 反对 78,8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78,8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29,8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0402%; 反对 78,8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69%;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6 发行数量同意 168,238,8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1%,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24,152 股 反对 78,8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78,8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53,1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231%; 反对 78,8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76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7 限售期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8 上市地点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10 募集资金投向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同意 168,227,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2%,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12,4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23,30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41,4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248%;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

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

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9. 关于公司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7-2019 年 )> 的议案 同意 168,250,4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167,814,732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435,752 股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67,292 股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现场会议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网络投票股份股数 0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64,75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077%; 反对 67,2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2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 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张学兵 程劲松 经办律师 : 陈凯 2017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