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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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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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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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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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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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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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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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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 (Tel.):(0755) 88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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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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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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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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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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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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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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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邮编 :518048 22-23.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P.C.518048 电话 (Tel.):(86)755-83025555; 传真 (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址 (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 中安消 ) 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等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贵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 16 中安消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或 本次会议 )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律师得到中安消如下保证 : 中安消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 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 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 印鉴都是真实的,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 随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 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 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风证券 ) 召集 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 2017 年 6 月 10 日及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 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 天风证券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 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二 (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二 ), 对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二中, 载明了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召开和投票方式 债权登记日 参会登记时 间 会议出席人员及权利 登记办法等事项 ( 二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 158 号上海新发展亚太 JW 万豪酒店 3 楼多功能厅 3 召开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 经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 地点 内容 方式与会议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 召集人资格 符合 公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法律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 :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截至 2017 年 6 月 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6 中安消 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情况如下 : 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 16 中安消 债券持有人 17 名,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0 名, 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1062.404 万张, 约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96.58% 除上述债权持有人以外, 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 发行人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所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上述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加通讯方式召开,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 二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向 16 中安消 债券持有人提供资产和债务明 细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104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94.76%;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20.0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82% 2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对 16 中安消 增加担保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97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8.40%;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90.02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18% 3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完善债券持有人保护条款, 包括加速到期及交 叉违约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97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8.40%;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90.02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18% 4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完善罚息条款并明确罚息利率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104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94.76%;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20.0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82% 5 审议通过了 在未增加债券持有人认可的增信措施的情况下, 申请保全 本期公司债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97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8.40%;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90.02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18% 6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在涉及重大投资 出售资产 新增借款和重大 资产设置抵质押需经过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88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0.22%; 反对 50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4.55%; 弃权 130.028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1.82% 7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本息兑付之前,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97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8.40%;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90.028 万张, 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8.18% 8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即刻提前兑付 16 中安消 项下所有未偿还债 券全部本息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70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63.85%;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360.028 万张, 占本 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32.73% 案 9 审议通过了 要求发行人公布提前偿还 16 中安消 全部本息安排的议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702.376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63.85%; 反对 0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0%; 弃权 360.028 万张, 占本 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32.73% 10 审议未通过 要求受托管理人把 16 中安消 列入风险类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的债券共计 463.876 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42.17%; 反对 110 万张, 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10%; 弃权 488.528 万张, 占本期未 偿还债券总张数的 44.41% 经核查,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除采用现场方式加通讯方式外, 无其它表决方 式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募集说明书 及 受托管理协议 等相关规定,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