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36 证券简称 : 华联控股公告编号 :2018-013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告 ( 经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修订 变化, 深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 制等情况, 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公司治理制度, 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现拟对 公司章程 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有关情况如下 : 拟修订条款原条款内容修改后内容 第七十八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1
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解除任期未届满董事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设副经理 2-3 名, 协助经理开展具体工作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 报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 ( 三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 传真和特快专递等方式进行并作出书面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设副经理 2-4 名, 协助经理开展具体工作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 报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二 ) 检查公司财务 ; ( 三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四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四 )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一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二 )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 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三 )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 在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 五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六 )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 七 )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八 )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一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二 )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 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三 )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 在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按以下原则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3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 若公司当年盈利, 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 则应按照本条第 ( 五 ) 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 四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 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 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 五 )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 并重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预案 ( 四 ) 若公司当年盈利, 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 则应按照本条第 ( 六 ) 项所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 五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 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 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 六 )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 并重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当年盈利, 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 ( 三 ) 项规定的比例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留存利润的用途,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 六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七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特此公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 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条第 ( 三 ) 项规定的比例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留存利润的用途,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 七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八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九 )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网络 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