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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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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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第五条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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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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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平安(备案)[2009]N183号-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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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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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 条款 注册编号 :C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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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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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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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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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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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中国人寿 2019 疾病保险 4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大爱无疆团体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大爱无疆团体特定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批注 附贴批单 投 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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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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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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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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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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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与续保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

Microsoft Word - P0323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8〕190号-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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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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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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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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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为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单及投保人与保险人 ( 释义 1) 共同认可的书 面或者电子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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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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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2.国华附加华运家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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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第五条 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为其成员 ( 以下称 被保险人 ) 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投保本保险 凡投保时年满 16 周岁 ( 含 16 周岁 ) 至 64 周岁, 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 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也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 ( 类型 ) 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 ( 类型 ) 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符合以下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一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1 / 10

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二 )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三 )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植物人状态 ; 2.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四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 五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六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七 )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 八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九 ) 良性脑肿瘤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2 / 10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一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植物人状态 ; 2.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二 ) 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三 ) 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保单周年日期间,0 至 3 周岁的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四 ) 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十五 )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十六 )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十七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3 / 10

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十八 )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植物人状态 ; 2.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十九 ) 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 ) 严重 Ⅲ 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 二十一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二十二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二十三 )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保单周年日期间,0 至 3 周岁的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二十四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 二十五 )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4 / 10

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上述重大疾病的 ( 无论是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殴斗 饮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 一 )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该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按照与本公司约定的缴费方式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与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5 / 10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申请投保时将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及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 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 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并 由本公司出具批单, 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 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更 1 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 ( 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 ) 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 75% 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变更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6 / 10

投保人的单位地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 且均视 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交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批单等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对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 ( 以事故通知到达本公司为准 ) 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 调查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或不配合本公司查勘 调查的,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保险金申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所约定重大疾病的,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 病理检查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 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 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7 / 10

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有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 疾病情况进行鉴定 该鉴定结果是本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释义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5 名以上 ( 含 5 名 ) 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 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 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 ; 团体为社会团体的, 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配偶 指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 指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 30 日以上 ( 并且已健康出院的 ), 未满 23 周岁且未婚的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连续投保 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 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8 / 10

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 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医院 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医院, 未约定医院的, 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殴斗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证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使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战争 是指国家与国家 民族与民族 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 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 以政府宣布为准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9 / 1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净保险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 ( 含营业费用 代理费 各项税金 保险保障基金等 ) 后的余额, 扣除部分占所支付保险费的 25% 周岁 以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离职 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解除劳动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以及其它被保险人不在投保人处从事工作, 且投保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终止处理的情形 ( 利宝 )( 备 - 健康 )[2011] 主 13 号 - 利宝重大疾病保险团体保险条款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