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 2018 13 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州 市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 办 厅 局 : «云南省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此件公开发布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31 日
云南省 201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7 扫描仪 A0201060901 8 操作系统 A0201080101 9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1080102 10 办公套件 A0201080104 11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2 投影仪 A020202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数字照相机 A0202050101 不包括档案 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用于测量 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 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指数码机, 包括单反数码相机 卡片数码相机等 15 LED 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 双基色显示屏 全彩色显示屏等 16 速印机 A02021001 2
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 17 轿车 A02030501 18 越野车 A02030502 19 商务车 A0203050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 ( 含 )9 个座位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 ( 含 )9 个座位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 ( 含 )9 个座位 20 小型客车 A02030601 21 大中型客车 A02030602 22 电梯 A02051228 指载人电梯 23 空调机 A0206180203 除驾驶员座位外, 座位数超过 9 座, 但不超过 ( 含 )16 座 除驾驶员座位外, 座位数超过 ( 含 )16 座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 14000W 及以下入此, 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24 传真通信设备 A02081001 指文件 ( 图文 ) 传真机 25 台桌类 A0602 办公用, 包括写字台 书桌 前台桌等 26 椅凳类 A0603 办公用, 包括扶手椅 凳子等 27 沙发类 A0604 28 柜类 A0605 办公用 29 架类 A0606 办公用 30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服务类 C050301 办公用, 包括皮沙发 布面料沙发等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1 车辆加油服务 C050302 指乘用车的加油服务 32 机动车保险服务 C15040201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3
注 : 表中 采购项目 和 品目代码 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 财库 2013 189 号 ) 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以上项目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 采购中心 ) 代理采购. 批量集中 协议供货 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 实施日常采购时,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 可实行批量集中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确定批量集中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 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 采购单位应当在批量集中 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 择优竞价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公务用车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等采购, 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不得超标准采购, 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货物类 1 路由器 A02010201 2 交换设备 A02010202 指网络交换机 3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4 磁盘阵列 A02010502 5 网络存储设备 A02010507 NAS 设备入此 4
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 6 支撑软件 A02010802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 建模软件 集成开发环境 测试软件 开发管理软件 7 应用软件 A02010803 包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8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包括室内型 户外型触摸屏等 9 警车 A02030709 10 医疗车 A02030719 包括救护车等 11 清洁卫生车辆 A02030728 12 图书档案装具 A020401 13 14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808 A0209 15 医疗设备 A0320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 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及其相关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等 ) 除外 16 环保监测设备 A032405 17 18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A0325 A033401 19 安全用仪器 A033404 20 气象仪器 A033408 21 水文仪器设备 A033409 22 测绘专用仪器 A033410 23 教学专用仪器 A033412 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 24 文艺设备 A0335 5
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 25 体育设备 A0336 26 被服装具 A0703 27 医药品 A11 28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29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C0202 30 数据处理服务 C0203 31 运行维护服务 C0206 服务类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医药品,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 分析等服务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 将各个分离的设备 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 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 整理 计算 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 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 硬件 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32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1 包括计算机设备 计算机网络设备 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33 安全服务 C0810 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防范服务, 包括 : 保安服务 特种保安服务 道路交通协管服务 社会治安协管服务 ; 其他安全保护服务 : 监视器管理服务 安全咨询服务等 6
序号采购项目品目代码备注 34 单证印刷服务 C08140101 35 票据印刷服务 C08140102 包括各类表单 证件 证书的印刷服务 包括发票 收据等票据的印刷服务 36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注 : 表中 采购项目 和 品目代码 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 ( 财库 2013 189 号 ) 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一 ) 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 200 万元, 州市级 120 万元, 县级 100 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 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 服务项目,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 二 ) 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7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应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四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 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 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 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 财务等制度执行. 五 有关政策按照中央 放管服 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执行以下政策 : ( 一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 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 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 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 二 ) 列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中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实行强制采购, 其他节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 三 ) 公务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 四 ) 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 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 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 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 8
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五 )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优质优价的可追溯产品, 优先采购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 ( 六 ) 我省集边疆 民族 山区 贫困四位一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 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经州 市及以上党委 政府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 目录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质量满足要求的, 各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我省藏区 贫困地区 沿边地区和资源枯竭等重点地区的本省 本地企业的产品 服务和工程. ( 七 ) 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州 市及以上党委 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 不需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 八 ) 州 市及以上党委 政府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 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 采购单位需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 九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下 9
的项目, 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每月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 20 万元, 全年不得超过 200 万元. 每项采购结果需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 ( 十 ) 已依法公示并无异议 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不再发布采购公告和组织评审专家评审, 由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协商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成交结果 协商情况记录 采购合同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 ( 十一 )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 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 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 采购单位可签订不超过 3 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 ( 成交 ) 公告以及签订合同文件等时, 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 十二 ) 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 采购单位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待资金到位后, 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及时履行合同. ( 十三 ) 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 50 万元提高到 100 万元. 同一个预算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 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由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按照内控 财务等制度执行. 10
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可选择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可就近就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 十四 )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 市 县 区预算单位 司法体制改革单位 审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 纳入省财政管理, 可在省级采购, 也可在所在地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项目, 可委托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 代理采购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 应当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 十五 )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经州 市及以上党委 政府认定的紧急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并经保密部门认定的采购, 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 有关要求 ( 一 )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州 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州 市人民政府可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调整和增减. 11
( 二 ) 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并按照部门预算 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 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决算. ( 三 )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 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在实施采购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采购单位经州 市及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 四 )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 五 )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 采购预算 采购结果 采购合同等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 供应商商业秘密,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 六 ) 采购单位 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根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 供应商应当以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 12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七 ) 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 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评审 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质量 服务 安全等要求, 应当严格执行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按照采购合同, 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 技术 服务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采购单位应当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 完善验收方式, 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 或者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参与验收, 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 八 )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 评标以及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 九 )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十 )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 拒不改正的, 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 十一 ) 除评标委员会 评审小组可停止评审活动外, 其他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暂停 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不得干预插 13
手政府采购活动. ( 十二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保留有关证据,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 十三 )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 十四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实施机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 供应商 ) 的, 应当在完成行业准入 ( 可行性研究批复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 )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政府的资金来源确认等识别 准备工作后, 方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 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 十五 ) 政府采购 PPP 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供应商 社会资本合作伙伴 承接主体等活动中, 应当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利润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歧视民营企业. ( 十六 ) 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十七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有关数据 资料等. 七 本目录及标准的修订本目录及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 修订的, 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 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云政办函 2017 19 号 ) 同时废止. 九 本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5
抄送 : 省委各部委,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 院, 省检察院, 云南省军区. 滇中新区管委会.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