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化大校教发 2013 1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化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 注册与取得学籍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 情节恶劣的, 将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 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查出患有疾病者, 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校医院报招生办公室批准, 暂不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疗养 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或自新生报到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年第一 二学期开学时, 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和校园卡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到本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以保持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成功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审批手续, 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留级者除外 学生在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内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注册 第九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 ( 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素质拓展与创新 是学生必修的课外科技活动, 包括参加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 参与科学研究 撰写并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十条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 表征课程的学习时间 难度和强度 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 简称学分制 )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 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 D 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GPA) 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是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对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 ( 按学分加权 ) 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 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所修课程学分数的总和, 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GPA) 平均学分绩点 (GPA)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参见附表 1 平均学分绩点 (GPA) 既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授予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判断能否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以及申请自修课程等的依据, 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根据学生截至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一年级课程总学分 ( 依据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或者经批准的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 下同 ) 的三分之二后, 才能升入二年级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一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取得二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 才能升入三年级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补修并取得二年级所缺课程的学分, 再取得三年级课程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后, 才能升入四年级 第十三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提前毕业, 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 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 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须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不能参加者,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 并应补交所缺的作业 第十六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 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当附医院证明 请假 7 日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超过 7 日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 不抄袭作业 ( 论文 报告 ); 不编造 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 ; 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 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 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 应当注明出处 ; 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 应当标明作者 标题和页码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学生, 根据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选课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注册选课制 学生通过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办理选课手续并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 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程序和选课时间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 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自行参加考核者, 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者, 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具体要求参见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国内其他大学的课程, 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本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学生须持修课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教学大纲,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 在选课截止日
期前报教务处批准 所修课程成绩须由其教务部门出具, 课程成绩合格后, 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成绩及学分 课程成绩在 成绩备注 栏中注明 外校 学生参加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所修课程及成绩记载, 参照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赴海 ( 境 ) 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规定 ( 试行 ) ( 北化大校办发 2009 45 号 ) 和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海外学习项目学生成绩及毕业资格认定的规定 ( 北化大校办发 [2012]29 号 ) 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均衡学业负荷, 保证学习质量,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 二学期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 20 学分 有严格预修关系的课程, 应先注册预修课程 有严格并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注册 第二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 (GPA)3.00 以上的学生,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 可以选修高年级课程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2.50 以上且无不及 ( 合 ) 格课程的学生, 可以修读双学位课程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的学生, 可以选修辅修专业课程 具体要求参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北化大校发 [2011]41 号 ) 第二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 ( 含阶段测验 期中考核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和考勤等 ) 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课程考核前, 任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成绩记为零分 : ( 一 )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 ( 二 )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四分之一者 ; ( 三 ) 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 ( 实习 ) 报告,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 ( 四 ) 阶段测验或期中考核作弊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 字母制或两级分制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 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 可申请缓考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 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 可由他人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缓考课程不能再办理缓考 缓考学生有责任主动与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缓考课程考核的有关事项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 可参加补考或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 若选择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核, 须在开课学期初办理注册选课手续 参加补考者成绩按补考成绩记 ; 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期末考核者, 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 ( 非实践性教学环节 ), 当学期成绩
不及格时必须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 不参加补考者成绩记为 0 分 军事训练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 必须重修 选修课不设补考, 可以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补考课程的成绩低于 70 分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高于 70 分的一律记为 70 分, 并在成绩表的 成绩备注 栏中注明 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F 或 不合格, 并在成绩表的 成绩备注 栏中注明 缺考 ; 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 0 分 F 或 不合格, 并在成绩表的 成绩备注 栏中注明 作弊 缺考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 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初重新办理注册选课手续 对未通过学生数较多的基础课程, 学校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设重修班 单设重修班的课程不办理课程自修 重修的课程不再参加补考和办理缓考 重修课程的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要重修已经通过的课程, 应当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但不得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重修班 第三十四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复议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不低于 3.00 的学生,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 ( 二 ) 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 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 可以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 ( 三 ) 凡经批准的自修课程, 均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 并按时交作业, 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 ( 四 )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实验课 通识课以及必修的实践环节 ( 军事训练 各类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不得申请自修 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的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课程成绩按字母制记载 体残或体弱的学生, 应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 成绩记载为 免体, 也可以根据身体状况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 成绩据实记载 学生每学年应通过测试达到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的合格标准 由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报体育部主任批准, 可免于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 第三十七条新生入学时应当参加英语分级考试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大学英语 (A) 后, 可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CET-4) 英语专业的学生在修完基础英语(Ⅳ) 后, 可以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 425 分以上或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以上者, 若有培养计划课程中仍未取得学分的英语 (C B A) 或基础英语 (Ⅰ Ⅱ Ⅲ Ⅳ) 课程, 可按 60 分记载 第三十八条特殊类学生的成绩评定与管理, 参照文件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 北化大校教发 [2011]44 号 ) 和 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补充规定 ( 北化大校教发 [2012]46 号 ) 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一 ) 二年级以下的学生 ; ( 二 ) 未转过专业的学生 ; ( 三 ) 无违纪处分记录的学生 ; ( 四 ) 非 社会体育 专业和 产品设计 ( 原工业设计 )( 艺术类 ) 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条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前提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入除 社会体育 和 产品设计 ( 原工业设计 )( 艺术类 ) 专业之外的其他各专业 : ( 一 ) 原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3.00 以上的学生 ; ( 二 ) 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者 ; ( 四 ) 经学校认定, 确实学有专长的学生 ; ( 五 ) 符合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在本科生中选拔培养优秀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自主选择专业的新生 ; ( 六 ) 服兵役期满退伍返校后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可以转专业者 ( 七 ) 按照入学时录取分数由高到低的专业排名顺序, 被录取到分数高的专业者可申请转入录取分数低的专业学习 ; ( 八 ) 确实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且经 北京化工大学高水平运动队领导小组 认定取得较好比赛成绩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 须由本人书面申请, 所在学院同意, 经申请转入的学院考核后, 择优录取, 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根据学校的教学资源情况, 学校每学期确定并公布各专业可以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 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负责 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 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学生若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的有关事宜按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五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 可以申请休学 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 一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因伤 病需停课治疗 ( 或疗养 ) 时间超过六周的 ; ( 二 ) 一学期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上述应予休学者, 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 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 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退课处理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 学校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休学学生复学, 须在应复学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 ( 二 )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触犯国家法律且构成刑事犯罪者, 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 三 ) 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五十二条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 学生有责任主
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校对不能按期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 对平均学分绩点 (GPA) 低于 2.00 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予以退学 : ( 一 ) 对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由于所修学分达不到要求而不能升入高一个年级学习者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 ( 三 ) 累计休学两个学年, 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 四 ) 必须休学而不休学或应予休学而逾期两周仍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 ; ( 五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列出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者 ; ( 六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四条因上述事由退学, 不属于处分 凡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对应予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 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15 日, 即视为送达 批准退学的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的学生, 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 ( 二 ) 退学的学生,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申诉 第九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八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修业年限, 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须结业离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 可在其最长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 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后, 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仍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
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 15% 者,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所获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学分的 15% 者,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本条所述情况均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校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期发放 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时的日期为准 第六十三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毕业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申诉 第十章学士学位第六十五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 ( 二 ) 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 ( 不含 毕业设计 ( 论文 )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 ; ( 三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 第六十六条修读双学位的学生, 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 完成了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学分, 通过了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 即可获得 北京化工大学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结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课程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五条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一经发现,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学生对学位授予资格有异议的, 可以按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复议与申诉第七十条学生若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或课程成绩评定有异议, 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复议 : ( 一 ) 在接到取消课程考核资格通知或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负责与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沟通 核查后向学生反馈结果 ;
( 二 ) 若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 学生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教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的问题进行核查, 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十一条学生对退学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等有异议的, 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 : ( 一 )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有关毕业资格 ( 或学位授予资格 ) 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二 )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 ( 三 ) 如需要改变原决定的, 应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复查并作决定 ; ( 四 )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要求的, 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所述以上 以下 以内 少于 大于 低于 高于, 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第六十五条从 2013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其它有关学籍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对港澳台侨学生 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 ( 县 ) 的少数民族学生 留学生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 艺术特长生等的学籍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相关条款的, 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表 课程成绩的三种记载方式 百分制字母制两级分制 对应的课程 绩点 说 明 95~100 A+ 4.33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90~94 A 4.00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85~89 A- 3.67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82~84 B+ 3.33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78~81 B 3.00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75~77 B- 2.67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72~74 C+ 2.33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68~71 C 2.00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64~67 C- 1.67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61~63 D+ 1.33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60 D 1.00 取得学分, 计入 GPA <60 F 0.00 未取得学分, 计入 GPA / / 合格 / 取得学分, 不计入 GPA / / 不合格 / 未取得学分, 不计入 GPA 7 (43) 授予博士 硕士 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北京化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如下 : 依据 北京化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北化大校教发 2013 10 号 ) 第六十五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 ( 一 ) 获得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 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合格 ; ( 二 ) 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 ( 不含 毕业设计 ( 论文 ) ) 平均学分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 ; ( 三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绩点 (GPA) 达到 2.0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