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的相关规定, 结合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对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 的修订详见附件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2 基金合同 的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 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 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 免长途话费 ) 咨询相关情况 4 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1
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 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2
附件 :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立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 条补充 3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9 项暂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办理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9 条 第 24 条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容故相应修改序号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4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田德军联系电话 :(0755)26948070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刘士余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区域新经济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高峰联系电话 :(0755)26947517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 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新区域新经济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5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1 条补充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8 条补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2) (22) (23)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15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4 条补充 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6 27 条补充 ( 七 ) 临时报告 ( 七 ) 临时报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补充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的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