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文件 认工委 [2012] 1 号 关于公布第一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委员 :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在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全体委员的审议和会后意见反馈, 现形成决议如下 : 1. 顾岷任第一届工委会名誉主任委员, 陈建国任主任委员, 高毓才 王忠文任副主任委员, 史扬任秘书长 工委会委员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司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 ( 集团 ) 有限公司 深圳 1
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南京南车浦镇车辆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代表组成 ( 委员名单见附件 1) 工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2. 一致通过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章程 ( 见附件 2) 二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2
附件 1 第一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1 顾岷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名誉主任委员 2 陈建国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主任委员 3 高毓才 中交协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4 王忠文 中交协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5 史扬 中交协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6 李钢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委员 7 何小群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司 委员 8 周翊民 中交协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委员 9 彭家先 中交协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委员 10 赵有明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委员 11 徐小林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委员 12 韩志伟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委员 13 葛世平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14 刘光武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委员 15 穆志光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16 范金富 重庆市轨道交通 ( 集团 ) 有限公司 委员 17 简炼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18 韦苏来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委员 19 向清河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20 刘卓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21 刘思宁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委员 22 吴忠 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委员 23 杨少选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 委员 24 陆文学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委员 25 沈林冲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员 26 王勇智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 27 张新宁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 3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28 李景义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 29 敖建安 中国北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委员 30 黄烈威 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员 31 陈迅 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 32 杨志华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委员 33 王晓阳 南京南车浦镇城轨车辆公司 委员 34 郭景英 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委员 35 施卫忠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委员 36 李文明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委员 37 赵印军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委员 38 蔡伯根 北京交通大学 委员 39 韩斌 同济大学 委员 40 朱少彤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委员 41 刘可安 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员 42 孔军 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员 4
附件 2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 保证认证机构运作的公正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 证机构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 ( 以下简称工委会 ) 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章, 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特点, 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进行 管理 监督和检查 工委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下,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简称国家认监委 ) 管理, 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三条认证机构是工委会领导下的工作实体,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 方认证评价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按照规定的程序开 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 第四条工委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工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在工委会名誉 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工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工委会负责组建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技委 会 ), 技委会根据需要, 适时成立各专业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工委会委员构成如下 : ( 一 ) 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 ; 5
( 二 ) 有关行业协会代表 ; ( 三 ) 有关科研单位的代表 ; ( 四 ) 有关业主单位的代表 ; ( 五 ) 有关生产单位的代表 ; ( 六 ) 特邀专家 第七条工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 名, 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2 名, 秘 书长 1 名, 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 工委会名誉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提名, 工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工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 工委会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并积极参加工委会的工作 工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可连聘连任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由原部门或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第九条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章程 ; ( 二 ) 审议并批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 ( 三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规划及与 认证活动公正性有关的方针 ; ( 四 )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的自愿性认证目录, 批准目录范围的 认证实施规则 ; ( 五 ) 协同技委会对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的支持, 并推动认证工作的科 学 有序 健康发展 ; 6
( 六 ) 负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 听取并审议工委会秘书处和认 证机构的工作报告 ( 财务状况 ), 反对允许商业或其他考虑妨碍认证活动持续客 观性的倾向, 并就影响对认证信心的事宜 ( 包括公开性和公众认知 ) 提供建议 ; ( 七 ) 处理对城轨装备认证机构的投诉和争议, 并有权采取适当措施, 包括 通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认可机构 ; ( 八 ) 决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工委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 ( 一 ) 协助工委会管理技术委员会 ; ( 二 ) 办理城轨自愿性装备认证目录 实施规则及技术规范的审批 ; ( 三 ) 协助工委会监督认证机构日常工作 ; ( 四 ) 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中的有关问题 ; ( 五 ) 受理对认证机构的投诉和其他有争议问题 ; ( 六 ) 宣传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工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能召开年度会议时, 秘书处应向全体委员提交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工作报告 和 认证机构工作报告, 进行书面审议, 各委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议结果 第十二条工委会全体会议议程和有关材料由秘书处提出, 主任委员审定 7
第十三条因故不能出席工委会全体会议的委员可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也可 对要送审的会议材料提出书面意见, 有代表参加会议或有书面意见者都计为参加 人数 第十四条工委会全体会议采用民主协商的原则, 对重要的事项采取表决方 式, 赞成票达到参加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 否则, 应对事项的有 关内容进行修改, 然后再提交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决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不参加表决, 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 由主任委员裁 第十六条因认证工作需要可召开工委会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由工委会主任 委员决定或应三分之一以上工委会委员的要求召开 第十七条工委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 工委会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 议另行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工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如有需要紧急处理的重要事项, 由秘 书处报工委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执行, 并通知各位工委会委员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工委会的工作经费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工委会工作经费只用于与认证有关的活动, 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工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工委会全体委员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 8
主题词 : 轨道装备认证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30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