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Similar documents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杭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 n z h e n G u a n g z h o u H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站项目投标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6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证券代码:000977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Letter Head / 信头

杭钢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D F736F F D20B4F3BAE3D0C2BCCDD4AA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300610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召开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_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股票代码:00093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颜飞 何光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4 月 21 日, 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Transcription: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杭州 广州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Tianji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Hongkong Parisg 致 :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810/FY/2018-048 根据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运作指引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规定,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45 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地点 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与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议题 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会务联系方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还在公告中对网络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以及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 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45 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8133 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因

有公务安排不能出席,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阳春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5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64,369,152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185 % 其中: 1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654,717,436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8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5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651,716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651,716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1 % ( 二 ) 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关于 2018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采取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逐项投票表决 ; 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提出新的议案 在现场表决全部结束后, 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8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 662,344,752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953 %), 2,024,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7,627,316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9.0255 %), 2,024,4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 运作指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 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律师 : 负责人 : 丁明明 马卓檀 徐林林 2018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