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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申請期程及方式鑑輔會安置 ( 重安置 ) 會議通常於每年之 8 月 10 月 12 月 2 月 3 月 5 月 6 月辦理, 每次會議約間隔 1.5 個月 1. 普通班更改安置 : (1) 學校檢具相關資料並函報本府, 將於鑑輔會安置 ( 重安置 ) 會議核備 (2) 普通班更改安置需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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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圖 ( 家長版 ) 跨階段轉銜 學前大班升小一 家長預備事項 : 一 初步確定安置意願二 準備檢具資料 : 1. 戶口名簿影本 2. 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 : 至少檢附一項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後 ( 含 )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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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人員 鑑輔會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工作小組 ( 以下簡稱資優鑑定工作小組 ) 分區協辦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高級中學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特教教師 學科專長教師 工作執掌 協助擬定各項鑑定安置計畫 系統表單等 評量工具編製 管理與運用 追蹤輔導學生安置適切性 協助辦理性向 /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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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106 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幼兒 壹 依據 : 特殊教育法第 10 17 23 條 貳 目的 : 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一 協助 ( 疑似 ) 特殊教育學生確認其特殊教育需求, 據以提供各項特殊教育服務措 施 二 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 提供適性安置服務措施, 以利個案身心潛能發展 叄 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 協辦單位 : 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 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臺中市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 申請對象 : 一 戶籍與年齡資格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一 ) 設籍臺中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且出生於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4 年 9 月 1 日期間, 欲申 請協助安置各類學前特殊教育場所之幼兒 ( 二 ) 設籍本市且出生於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期間,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 同意其 106 學年度暫緩入學一年, 並提出協 助安置各類學前特殊教育場所申請之幼兒 年級別 出生年月日區間 備註 升大班 099.09.02~100.09.01 申請 106 學年度暫緩入學者 100.09.02~101.09.01 升中班 101.09.02~102.09.01 升小班 102.09.02~103.09.01 升幼幼班 103.09.02~104.09.01 二 醫療鑑定資格 : 領有下列條件之一 ( 以上 ) 者 : ( 一 )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 二 )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 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 三 ) 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或提供兒童發展評 8

估之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 所稱 兒童發展相關科別 : 係包括發展遲緩科 小兒神經科 小兒 ( 兒童 ) 心智科 復健科或精神科 2. 綜合報告書 心理衡鑑報告或診斷證明之有效期限 : 開立日期以 105 年 8 月 1 日 ( 含當日 ) 後始為有效 3. 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載明個案有 發展遲緩 或 障礙 之情形 伍 申請時間 :106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六 ) 起至 3 月 3 日 ( 星期五 ) 止, 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陸 受理申請地點 : 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一 ) 送件地址 : 臺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東區樂業國小內 ) ( 二 ) 聯絡電話 :04-22138215#820 ( 三 ) 傳真號碼 :04-22129618 ( 四 ) 特教公務信箱 :spcstaichung@spec.tc.edu.tw 柒 申請檢具資料 : 一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轉介表 二 戶籍資料影本 三 有效期限內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 ( 正反面 ) 影本 捌 實施步驟與期程 : 一 家長提出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申請 :3 月 3 日前 二 召開心理評估人員工作協調會暨教育評估行前研習 :3 月 9 日 三 心理評估人員進行特殊教育幼兒教育評估 :3 月 10 日至 3 月 29 日 四 心理評估人員進行教育評估結果送件 :3 月 30 日 五 彙整特殊教育幼兒評估結果 :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 六 召開本市 106 學年度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審查會議及安置協調會議 :4 月 11 日至 4 月 22 日 七 將鑑定安置相關會議決議事項函知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 :4 月 25 日至 4 月 29 日 9

八 本市各幼兒園通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並協助辦理轉介及報到等相關事宜, 倘若家長欲提出申復及申訴時, 亦協助提出申復及申訴 :4 月 25 日至 5 月 24 日 玖 安置原則 : 一 以適性 就近安置為原則, 安置作業時限為本市各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第一次招生 抽籤前 ( 確認時程以本局公告時程為準 ) 二 依據 103 年 4 月 10 日修正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 3 條規定, 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 8 人 如遇亟待安置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 得適時向本局提出申請, 不受上述實施期程限制 三 不論新舊生, 普通班每班以安置 2 名特殊教育幼兒為原則, 惟鑑輔會得視幼兒實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 四 欲申請安置同一幼兒園之幼兒數如超出該園安置容量時, 依下列優先順位進行安置 : ( 一 ) 依學齡大班 中班 小班優先順位 ( 二 ) 學齡相同時 : 依設籍學區內 設籍同一行政區內 設籍其他行政區內之優先順序 ( 三 ) 以上條件均相同時, 進行協調 ; 協調無果時, 進行現場協調 ; 現場協調無果時, 抽籤決定之 ( 四 ) 跨學區申請之幼兒, 如居住地內有其他鄰近公立幼兒園, 本局得先進行協調 拾 參與本項工作之各校人員, 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 ( 差 ) 假登記 拾壹 經費 : 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

入幼鑑定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轉介表 ( 入幼 )(105.12) 特殊兒童個案基本資料 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學生性別 男 女身份證字號 家父長母戶籍地址 教育 職 程度 業 個案編號 : 升大班 (100.09.02-101.09.01) 升中班 (101.09.02-102.09.01) 升小班 (102.09.02-103.09.01) 升幼班 (103.09.02-104.09.01) 聯絡手機 聯絡市話 現居地址 聯絡市話 目前就學狀況 無 有, 區幼兒園 ( 園名 ) 個管社工 無 有, 姓名 : 連絡電話 學區學校 障礙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重大傷病卡 ( 審核通知書 ) 心理衡鑑報告 診斷證明 主要學習適應 家長 意見 調查 問題 1. 家長希望安置的學校 : A. 區 ( 學校名稱 ) B. 區 ( 學校名稱 ) 2. 家長希望的安置教育型態 ( 請勾選或依優先順位填寫 1 2 3) 普通班 ( 接受特教服務 ) 社福機構請勾選此項 普通班 ( 接受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服務 ) 集中式特教班 特殊學校幼兒部請勾選此項 在普通班上課, 接受特教服務 如 : 專業團隊 教師助理員 經費補助 ( 需符合教育部經費補助資格 ) 等, 但不接受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服務 平日在普通班上課, 接受特教服務 如 : 專業團隊 教師助理員 經費補助 ( 需符合教育部經費補助資格 ) 等, 並接受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輔導 全日在該班級上課, 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 3. 貴子弟是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否 ----- 此下免填 ----- 是,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因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研判需求時, 同意調閱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不同意調閱, 由本人自行申請並提供所需佐證資料 ( 請務必檢附社會局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 : 與學生的關係 : 簽名日期 : 年 月日 註 :1. 入幼兒園申請資料含轉介表 現況評估表 戶籍資料影本 醫療相關證明文件 ( 正反面 ) 影本 2. 填畢 後請於 106 年 3 月 3 日前寄至本市 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鑑定組收 (401 台中市東區樂業路 60 號 ) 11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現況評估表 (p1) ( 修正日期 :105.12.18) ( 本表由家長或班級導師填寫 ) 升大班 (100.09.02-101.09.01) 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升中班 (101.09.02-102.09.01) 升小班 (102.09.02-103.09.01) 填表人關係 : 105 年 月 日填表 升幼班 (103.09.02-104.09.01) 一 幼兒家庭狀況 : 1. 排行 :, 兄 人, 姐 人, 弟 人, 妹 人 2. 家庭結構 : 雙親 單親 隔代教養 寄養家庭 其他 : 3. 同住家庭成員 : 父 母 手足 祖父 祖母 外傭 其他 4. 主要照顧者 : 父親 母親 祖父 祖母 外傭 / 保母 其他 : 5. 父母 / 主要照顧者狀況國籍 年齡 教育程度 職業 教養態度 父 母 本國 本國 其他照顧者 本國 6. 家庭經濟狀況 : 富裕 小康 普通 清寒 貧困 7. 主要經濟來源 : 父 母 祖父母 其他 8. 領有社福單位證明 : 無 ( 中 ) 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 其他 : 9. 家中主要使用語言 : 國語 台語 客家語 原住民語言 其他 : 10. 家中成員是否有其他特殊個案 : 無 有 : 二 使用療育資源情形 : 服務項目 療育地點 服務方式 每週次數 療育時間起迄 個別 團體 日托 其他 : 個別 團體 日托 其他 : 個別 團體 日托 其他 : 三 生理狀況 : 聽力異常 : 左耳 分貝, 右耳 分貝 ; 助聽器 人工電子耳 視力異常 : 左眼 右眼 其他 : 配戴眼鏡後仍低於 0.3 肢體異常 : 左手 右手 左腳 右腳 其他 說明 : 需用輔具 : 柺杖 助行器 輪椅 其他輔具 : 特殊疾病 : 蠶豆症 氣喘 過敏 心臟病 癲癇 腦性麻痺 唐氏症 唇顎裂 其他 : 四 現況說明 : 動作 : 躺到坐 站 走 跑 原地跳 上樓梯 下樓梯 蹲 生活 : 如廁 : 包尿布 想上廁所會告訴大人 會自己小便 會自己大便 飲食 : 喝水 咀嚼食物 能自行用餐 握湯匙 吸管喝水 語言 : 無口語 會單音 能仿說 能說疊字詞 ( 如爸爸媽媽 ) 能說簡單詞 ( 如名詞動詞 ) 能說簡單句 ( 如我想要玩車車 ) 能有日常對話能力 ( 如問你在玩什麼? 可回答 ) 其他需求補充 : 12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圖 ( 家長版 ) 入幼兒園鑑定安置說明會 (1 月 ) 家長提送申請定期申請安置幼兒園 :1/14~3/3, 逕送中區特教中心 不定期申請安置特幼班 : 先聯繫中區特教中心, 視各班缺額狀況進行受理 心評人員評估 (3-4 月初 ) 送件資料 : 1. 特殊教育學生轉介表 2. 戶籍資料影本 3. 有效期限內醫療相關證明文件 ( 至少一項 ): (1)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影本 (2) 重大傷病卡審核通知書 (3) 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 (4) 區域級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鑑定安置審查會議 安置協調會議 (4 月中旬 ) 公告鑑定安置結果 ( 本市各公立幼兒園第一次招生抽籤前 ) 非特教生不予安置 接收鑑定安置結果園所 ( 班 ) 轉知學生家長, 協助辦理轉介及報到等相關事宜 報到家長帶幼兒至安置幼兒園報到 ( 依各幼兒園報到時間 ) 13

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 申請入幼兒園鑑定安置說明書 親愛的家長您好 : 貴子弟即將接受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安置審查, 並安排心理評量人員為貴子弟進行必要之教育診斷及學習能力評估, 據此確認貴子弟是否具有特殊教育資格及安排適切之安置處所 審查過程中有關貴子弟之各項評估 診斷或鑑定資料與結果, 除了作為教師教學參考及未來升學使用外, 絕對不會對外公開 若貴子弟通過本次鑑定安置審查, 爾後本市將提供各項適當的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未來貴子弟將有下列的權利義務 : 一 特殊教育安置 : 經鑑輔會建議應提供特殊教育安置之個案, 家長可以選擇接受鑑輔會安置建議 ( 並享有應得之特教福利 ) 或選擇比 鑑輔會建議 更融合的教育安置環境 ( 前提是該安置仍有缺額, 且相關福利可能因此受到部分限制 ) 二 特殊教育服務 : 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學校應依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相關服務內容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中, 與家長討論後共同配合執行 鑑定結果將依規定通報, 其相關資料會隨學生升學或轉校時移轉至新入學單位 三 特殊教育福利 : 若經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得依法接受相關特殊教育福利措施, 如 : 經費補助 ( 如符合教育部經費補助資格, 可申請經費補助, 以教育部公文為準 ), 教育輔助器材 及 專業團隊 等, 但不包含社政 衛政及其他相關單位福利 ( 如停車免費 早期療育交通費補助等) 14

四 有效期限 : ( 一 ) 特殊教育資格依本市鑑輔會議決有效期限 ( 二 ) 家長應於鑑定文號有效期限截止前, 請幼兒園或安置機構協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 三 ) 未依限提出重新鑑定者, 本局將於有效期限一個月後中止提供各項特殊教育服務 ( 四 ) 屆齡入國小前均應接受重新鑑定, 經本市鑑輔會重新鑑定確認為特殊教育學生, 在進國小後可繼續接受各項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五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 若您擔心鑑定結果將對貴子弟引發不當標記作用, 隨時可向就讀學校提出 放棄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特殊教育服務 之書面申請 ; 學校接受申請後, 將提報本市鑑輔會審核 經審查通過後, 貴子弟將喪失繼續接受特教服務及特教福利之各項資格, 且在學前教育階段不得再次申請鑑定 ; 惟因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身心障礙者, 得另案呈報鑑輔會審議 貴子弟相關個案資料將自特殊教育系統移除, 資料不會隨著轉校或升學移轉至新就學單位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