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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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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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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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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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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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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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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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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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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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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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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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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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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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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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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Letter Head / 信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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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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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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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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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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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 ;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 ;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 ; 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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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公司章程 ; ( 二 )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

( 三 )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 四 )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 ( 五 )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六 ) 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 底以此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 七 ) 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 ( 八 )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 九 ) 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取消议案后 ); ( 十 )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 与正本内容一致, 文件材料为复 印件的, 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 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第一部分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编号 2017-136)( 以下简称 通知 ) 公司持股 3% 以上的股东郭为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以书面形式提议董事会将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及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一 > 的议案 增加至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做出了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决议,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在 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7-148)(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 由于公司无法在原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 即 2018 年 1 月 5 日之前 ) 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 [2017] 第 27 号 ) 的回复,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发布关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将原定于 2018 年 1 月 5 日下午 14:30 分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分 由于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关于对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的回复 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 根据监管部门指导意见, 另外, 公司持股 3% 以上的股东郭为先生以书面形式提议董事会撤销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一 > 的提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 决定取消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以及 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一 > 的提案 的审议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将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 59 号北京市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会议厅召开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 15:00 经核查,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间 地点 方式 内容与 通知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合法 有效 ( 二 )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299,803,0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654,070,434 股的 45.8365 %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 代表股份 299,566,5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04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 代表股份 236,5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62 %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 除本所律师 公司股东之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 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 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对 通知 及 补 充通知 载明的 2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 与本所律师 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 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 计票人 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 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选举辛昕女士 许军利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 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 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 会议未对 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公司章程 的提案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第二部分结尾 一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 师为张云 程凤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 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