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 九三 三 五三號函規定, 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元大證券 ) 網路交易客戶之前提下, 就甲方投資 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 含 不含認購 ( 售 ) 權證 ), 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暨成為乙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網路會員事宜, 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 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 ( 一 ) 乙方須提供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 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 ( 甲方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或非專業投資人, 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 二 )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 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 ( 包含證券種類 原發行國家或地區 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 ) 以乙方公告於 http://research.yuanta.com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 並應符合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及相關函令之規定, 本契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三 )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 ( 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並應交付 投資人須知, 提供認購 ( 售 ) 權證顧問服務, 應交付 風險預告書 ) 及相關附件外, 就本契約議定之顧問內容, 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 1 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網路會員專屬之線上視頻服務 3 網路會員專屬之證券投資講習會 4 增補議定其他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顧問服務方式或內容 ( 四 )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 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 ( 一 ) 本契約第一條第 ( 三 ) 項第一款之顧問費用 : 乙方同意就其提供甲方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未逾越其提供元大證券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內者, 對甲方不收取顧問報酬與費 第 1 頁 / 共 5 頁
用, 惟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前述範圍者, 不在此限 ; 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顧問服務範圍及顧問報酬與費用 ( 二 ) 本契約第一條第 ( 三 )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甲方應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 ; 須甲方另行申請 簽署確認及由甲方本人帳戶完成付費後, 乙方始得提供該自費之顧問服務 惟若甲方取消自費之顧問服務項目時, 則甲方僅可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且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 ) 後, 再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三條乙方處理受任事務時, 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 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 ( 一 )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 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 二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 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 應保守秘密, 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 三 ) 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 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 (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乙方公告於 http://research.yuanta.com 之 投資人須知 ) 所記載之內容, 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 ( 一 )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 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 二 ) 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 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 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 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 三 ) 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 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 四 )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 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 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 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 五 ) 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 其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績效等相關事項, 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 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 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 六 ) 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 : 投資本金之損失 價格波動 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 七 ) 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資料 ( 包括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姓名 / 機構名稱委請元大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 以確認甲方是否為元大證券客戶及同意乙方取得元大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憑證有效性之驗證碼, 乙方於必要時, 接受元大證券之需要, 協 第 2 頁 / 共 5 頁
助甲方辨識其為乙方之有效客戶 第五條存續期間 :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乙方完成簽署日起算一年, 除任一方於到期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 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 爾後亦同 第六條契約之變更 :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 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 除前述情形外, 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六條之一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 ( 一 ) 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 應儘速逕至乙方網站或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 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 如甲方未通知者, 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 二 )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 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 1 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 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 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 視為送達 2 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 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 視為送達 3 以親送方式為之者, 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 : ( 一 )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 1 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 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2 甲方非為元大證券客戶時 3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 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 二 ) 終止之效果 1 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於本契約終止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後繼續適用適用 2 於本契約終止後, 乙方將終止提供甲方使用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3 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 : (1) 依本契約契約第二條第二條第 ( 一 ) 項約定約定之顧問顧問服務, 於本契約本契約終止時, 不論終止原因為何,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 於本契約終止時, 甲方得就本契約第二條第 ( 二 ) 項之約定, 要求退還其已完成付費已完成付費而乙方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報酬部分,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退還甲方顧問報酬扣除退款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金融機構收取之匯費或轉帳手續費等 ) 後, 將退款餘額撥返至甲方本人帳戶 第 3 頁 / 共 5 頁
第七條之一乙方之裁量權 : 乙方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目的, 甲方同意乙方依據我國之 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 等相關規定, 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 ( 一 ) 乙方如認為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任何之服務, 將導致乙方遭受任何損害 訴訟 索償 費用 開支或負債 ( 無論性質屬直接或間接者 ) 時, 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各項服務之操作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且對甲方所遭受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後果亦不負責 ( 二 ) 乙方如發現甲方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 三 ) 對於甲方不配合定期審視 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配合說明等之情形, 乙方得暫時停止與甲方交易, 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八條網路密碼之使用 重設及維護 : ( 一 ) 甲方應於申請成為網路會員時, 自行設定網路會員密碼及完成認證後, 始得網站會員之各項服務 ( 二 ) 甲方同意對於其自行設定之網路密碼, 應負完全保管之責, 不洩漏予第三人 ; 亦不得委由他人代為使用 甲方並同意乙方保留其加密且為不可逆之網路密碼 ( 三 ) 甲方同意若發現網路密碼遭任何第三人冒用 盜用或有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時, 甲方將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使用網路會員服務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 四 ) 甲方同意申請密碼重設前, 除其已通知乙方, 或乙方已通知甲方停止原網路密碼之使用外, 不論在任何情形下, 所有以原密碼已申請辦理之網路會員服務仍具有效力 ( 五 ) 甲方應牢記網路密碼, 基於安全之考量, 倘甲方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 乙方系統將自動關閉甲方之網路會員服務管道 ( 六 ) 甲方同意自行採取一切適當及有效措施, 以確保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線所傳遞 接收之訊息 資訊, 及網路密碼的真實性 完整性及安全性 ( 七 ) 甲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網路會員服務之申請, 對於乙方接獲該通知前, 已處理之網路會員服務及契約內容變更, 均不受影響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 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 一 )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 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 ( 聯絡方式 : 電話 :02 02-3518 3518-7958 或電子郵件信箱 :Research.service.brk@yuanta.com Research.service.brk@yuanta.com) 第 4 頁 / 共 5 頁
( 二 )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 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 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 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 三 )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 契約生效日 )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乙方應於網站會員專區內, 提供甲方查詢雙方簽訂契約電子檔, 雙方合意增補本契約時亦同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或統一編號 ): 地 ( 住 ) 址 :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 若為自然人戶, 則以下免填 ) 法人機構代表人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地址 : 乙方 :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彭一正統一編號 :22753502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106 年金管投顧新字第 008 號地址 :104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4 樓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5 頁 /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