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實務解析 - 開發案常見問題案例解析 - 1//72
簡報大綱 壹 土地使用資料查核與注意事項 ( 申請書 ) 貳 土地規劃概念 ( 實質計畫 ) 參 土地使用與開發管制 ( 實質計畫 ) 肆 公共設施經營與管理基金伍 分期分區開發 2//72
壹 土地使用資料查核與注意事項區域計畫有關非都市土地基本分類 ( 變更編定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同意使用 ) 一 區域計畫土地資源分類 ( 依資源性質劃分並以使用分區重疊管制 ) 1. 限制發展地區 : (990615 變更一通 如遺址 ) 森林區 河川區 : 禁止申請開發許可, 但公共設施除外 ( 總編 9 9-1) 國家公園區 : 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使用 2. 條件發展地區 : 屬有條件開發地區 特定農業區 ( 含台糖土地 ); 山坡地保育區 海域區 3. 一般發展區 : 一般農業區等使用分區 3//72 3
二 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 ( 一 ) 資源型 :( 變更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題條第 1 項第 1 款 )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育區 河川區 海域區 風景區 ( 非開發設施導向如國家風景特定區 ) 特定專用區 ( 非開發設施導向如台糖土地 ) 國家公園區 ( 二 ) 設施型 : ( 變更規定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鄉村區 工業區 特定專用區 風景區 4//72
土地資料查核注意事項 :( 申請書 ) 土地清冊 ( 筆數面積 分區 用地及權屬 ) 土地編定圖 表 ( 土地使用空間關係 ) 地籍圖 ( 確認是否有遺漏未列入範圍或未登記土地 ) 像片基本圖 ( 基地與周邊土地使用 公共設施 道路系統及自然地形條件初步判讀, 比對開發前後地形變更 ) 編定 違規 申請 5//72
案例:土地使用清特定農業區 ( 台糖公司 ) 水利用地冊6//72
河川區水利用地 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7//72
一 使用分區注意事項 : ( 一 ) 森林區 河川區 海域區 * ( 二 ) 特定農業區 :( 辦竣農地重劃土地登記謄本 )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規定, 符合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 ( 專案小組受理前, 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 中央目的事業主機關就使用農地之合理性 必要性及無可替代性表示意見併農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送審 ) 2.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之 1 條第 4 項規定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 夾雜難以避免者, 不得徵收 但國防 交通 水利 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 8//72
二 使用地查核注意事項 : 農業用地 : 依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及台糖土地 :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 ( 農田灌排 埤塘 ) 生態保護用地 國保安用地 暫未編定土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林業用地 : 須依森林法第 6 條第 2 項 3 項規定程序辦理 水利用地 : 符合水利法規定 ( 河道 行水區域 區域排水 ): 需辦理廢水或研提改善或改水道措施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國土保安用地 : 依目的事業主管法令編定者, 如森林法得依管制規則容許使用及目的事業法令規定管制 ; 如係依非都市土地開發案開發計畫變更編定者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者, 依開發計畫管制 ( 不得變更作他種使用 ) 9//72
案例 : 林業用地變更作其他使用之審議程序 : 屬於區委會審議之先行程序, 即應先踐行森林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1. 直轄市 縣市政府同意 2.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同意 ( 涉分區變更無同意權 ) 3. 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同意 4. 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 10//72
案例 : 中央林業與地政主管機關意見 中央地政機關 興辦事業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分區請依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中央林業機關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未表示不同意變更則視為同意林業用地同意變更 11//72
其他使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令 : 遊憩用地 : 觀光局 體委會 ; 發展觀光條例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生態保護用地 : 農委會 ; 野生動物相關法令古蹟保存用地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機關殯葬設施用地 : 民政機關 ; 依殯葬設施管理條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相關主管機關丁種 ( 窯業 ) 建築用地 : 科學或工業主管機關, 產業創新條例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礦業用地 : 礦務主管機關 ; 礦業法甲 乙 丙種建築用地 : 住宅主管機關 * 12//72
三 地籍及權屬圖注意事項 : ( 一 ) 如有未登記土地應先辦理測量 登記後, 始得申請開發 ( 確認是否有遺漏土地資料 ) ( 二 ) 如查明屬公有土地, 應查明公有機關同意使用意見 ( 限制發展區土地維持公有 ) ( 三 ) 如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 山保區及風景區之暫未 編定土地, 應以林業用地管制使用 ( 四 ) 裏地處理情形 13//72
案例 : 土地權屬圖 裏地處理 國產局同意合併開發 14//72
四 像片基本圖 ( 基地與周邊土地使用 公共設施 道路系統及自然地形條件初步判讀 ) 案例 : 住宅社區開發案 15//72
案例 : 球場像片基本圖 ( 基地與周邊土地使用 公共設施 道路系統及自然地形條件初步判讀 ) 16//72
案例 : 像片基本圖違規整地案件比對開發前後地形變更 ( 一 ) 71 年版擅自整地前基本圖 17//72
案例 : 開發前最新像片基本圖比對開發前後地形變更 91 版申請開發前最新基本圖 18//72
案例 : 違規後測繪地形圖套繪土地使用計畫圖 19//72
案例 : 套繪違規整地範圍 先行整地範圍 20//72
案例 : 開發前後地形坡度面積變更表 21//72
貳 土地規劃概念 : ( 一 ) 符合興辦事業計畫性質之土地使用項目 ( 目的事業法令 管制規則 ) ( 二 ) 注意等高線合理性及查核 3 4 5 級坵塊圖 ( 三 ) 確認不可開發區之 20% 作道路 公園及綠地使用之必要性及保育區完整性及變更地形 ( 規劃構想表 )( 需有不得不然的情形 ) ( 四 ) 注意設計後地形圖有關坡度變化情形, 建議整地後之地形坡度不宜超過不可開發區之坡度 ( 不宜把原 2 級坡整地成 5 級坡 ) 22//72
貳 土地規劃概念 : ( 五 ) 研擬土地使用管制計畫, 如工業區或遊樂區考慮產業性質需配合市場彈性調整需求 ( 六 ) 公共設施或服務性設施項目之區位合理性及便利性, 如鄰避性設施 污水處理廠 廢棄物收集場所應注意區位及隔離設施 ; 社區中心 學校用地區位合理 23//72
案例 : 住宅社區開發計畫部分變更作遊憩設施使用 ( 興辦事業項目不符且以容許使用增列 ) 3 1 2 原核准作住宅社區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60 公頃 1. 飯店 3.5 公頃 2. 遊樂世界 8 公頃 3. 飯店 1 公頃 24//72
案例 : 區委會第 106 次會議決議 (91 年 ) 有關開發單位桃園縣政府為符合地方民意及訴求回饋當地居民承諾於區內設置醫院及職業學校部分原則同意 但該二項事業計畫尚未取得衛生署及教育部等主管機關之同意且該二項事業設施非屬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為其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土地使用管制精神與地方需求, 該二項設施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俟該二項事業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桃園縣政府將該二項設施用地, 依法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專用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管制使用 98/8/19 教育部同意 25//72
案例 : 工業區規劃設置 ( 興辦事業項目不符 ) 職業學校 區域醫院 26//72
案例 : 單一興辦事業開發案 (BOT 以計畫明定 ) 土地使用與建築設計結合 BOT 開發興建 無傳統街廓式劃設 確定 BOT 使用項目 使用強度 建築設計構想 BOT 開發興建 BOT 開發興建 27//72
面積m2允許使用項目特定專用區28 案例 : 土地使用計畫與允許使用項目分區編定 國土保安用地 水利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交通用地 土地使用計畫 保育區 滯洪池 139,888 灌溉渠道博物館院區博物館附屬設施區 水綠基盤設施區 文化體驗休憩區 住宿服務區 公用設備區入口服務區停車場 道路 ( 註 ) 108,452 隔離綠帶 綠地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人工湖 滯洪池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水利設施 必要性通行道路或人行道 5,102 灌溉渠道 博物館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公共事業設施 停車場及 119,916 交通服務設施 公園 廣場 綠帶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公共事業設施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 44,500 設施 水岸遊憩設施 公園 廣場 綠帶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公共事業設施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 72,361 設施 餐飲設施 展演設施 水岸遊憩設施 公園 廣場 綠帶 活動時得設置臨時市集設施及臨時停車場 48,706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會議及展演設施 餐飲設施 文化創意與休閒運動設施及其他必要附屬設施 旅館 餐飲設施 會議展演及教育研究設施 健身養身中心 54,790 宴會設施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及其他必要附屬設施 電信設備 機電設施 園區相關公共事業設施 警衛室 儲 15,616 藏室等 車道空間 人行空間 車行迴轉空間 廣場 觀光遊憩管理 24,096 服務設施 27,164 停車場及交通服務設施 42,743 交通服務設施 28//72
等高線案例 : 住宅社區等高線 等高線 : 首曲線 1 公尺 ; 計曲線 5 公尺 本案 : 首曲線為 5 公尺 29//72
案例 : 山坡地住宅社區 建築型態 : 集合住宅 30//72
案例 : 建築基地動線合理性 31//72
三 建築基地高程差 基地開發應確實標明每宗建築基地位置 整地後每宗建築基地最大高差不得超過 12 公尺, 且必須臨接建築線, 其臨接長度不得小於 6 公尺 ( 劃設建築基地應合理且符合自然生態不宜大挖填 ) 高差不得超過 12 公尺 32//72
案例 8 公共設施區位調整 計畫內容 土地使用調整 基地東南側 第三次專案小組決議辦理情形 營建署相關問題補充說明 原規劃為兒童遊戲場 調整為保育區 基地北側 原規劃為住宅區 (C 區 ) 及停車場 調整為保育區 污水處理廠隔離綠帶 原規劃 4m 綠帶與南側住宅隔離 調整為 10m 綠帶與南側住宅隔離 33//72 33 23
二 街廓與建築基地劃設合理性 : ( 一 ) 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1. 住宅社區 : 街廓依住宅專編第 5 點規定且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180 平方公尺 2. 工業區 : 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700 平方公尺 ( 原促產規定 ) ( 二 ) 基地整地可行性基地內高差不宜過大, 基地周邊整地後坡度不宜過大 ( 三 ) 基地進出車道便利性及防災避難空間 ( 四 ) 山坡地建築基地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規定 34//72
案例 : 工業區規劃案 國小 35//72
案例 : 平地住宅社區街廓配置原則 國小 社區中心 公園 商業設施 36//72
參 土地使用與開發管制 工業區土地使用計畫管制內容 ( 超大街廓 ) 各種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各種使用地使用強度 ( 建蔽率 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 ) 建築退縮規定 退縮地之使用管制及高度管制 停車空間設置標準 道路設計標準 栽植及景觀綠化 建築附屬設施 作為工業區大街廓細分或設計之依據及調整土地使用項目之依據 37//72
容許使用項目 使用強度 38//72
停車空間 建築基地規定 39//72
土地使用強度管制 ( 容積率 建蔽率及 總樓地板面積 ) 土地使用使用分區使用地建蔽率容積率法令依據 鄉村區乙種建地 60 240 管制規則 住宅社區 鄉村區 ( 山坡地 ) 乙種建地 40 120 依區域計畫法及 其他法令 工業使用 工業區 丁種建地 70 300 管制規則 產創條例 40//72
常混淆土地使用項目與編定 ( 計畫值 / 法定上限值 ) 使用地 土地使用 樓地板面積 ( m2 ) 建蔽率 % 容積率 % 備註 交通用地 戶外停車場 * 管理站 ( 室 ) 校門 0/* 0/40 0/120 100/* 0/40 0/120 丁種建築用地 隔離設施 0/* 0/70 0/300 非屬建築 基地法定 空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運動場 ( 學校 ) 0/* 0/60 0/180 *: 如有雨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計算建蔽率及容積率 41//72
土地使用強度與建築技術規則容積計算不一致處理原則 : 1. 有關陽台 梯廳 屋突及機電設備空間等依建築技術規則免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 經討論非屬增加原開發計畫所核公共設施需求及交通衝擊之實質可利用空間, 故上開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無涉開發計畫變更 2. 至有關地下停車空間... 可能增加交通衝擊及開發計畫實質可利用樓地板面積而致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之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辦理開發計畫變更審議 3. 於 92 年 3 月 26 日該時間點之後, 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42//72
例:工業區廠房規劃構想圖( 二 ) 開發計畫規劃構想圖之功能 建築配置圖構想為開發許可審議考量空間配置構想管控之用, 建築型態設計 容積計算與樓地板面積計算等仍須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處理案43//72
案例 : 規劃構想圖 44//72
案例 : 土地使用計畫強度表與建築管制 土地使用編定 國土保安用地 水利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使用項目分區面積 ( m2 ) 百分比 (%) 建蔽率 (%) 容積率 (%) 樓地板面積 ( m2 ) 保育區 211,407 30.05 0 0 0 滯洪池 36,933 5.25 0 0 0 灌溉渠道 5,102 0.73 0 0 0 小計 253,442 36.03 -- -- -- 博物館院區 119,916 17.05 30 50 59,958 博物館附屬設施區 96,178 13.67 7.90 15.81 15,205 博物館附屬商業區 17,198 2.45 60 180 30,956 水綠基盤設施區 -- -- -- -- -- 文化體驗休憩區 106,416 15.13 40 120 127,699 住宿服務區 26,089 3.71 40 120 31,307 公用設備區 3,944 0.56 60 180 7,099 入口服務區 -- -- -- -- -- 小計 369,741 52.57 -- -- 272,225 停車場 24,166 3.44 0 0 0 交通用地 道路 55,985 7.96 0 0 0 小計 80,151 11.40 -- -- 0 總計 703,334 100.00 -- -- 272,225 註 2: 本表樓地板面積不包含建築技術規則所列得免計容積之面積 45//72
地質 總編 24 基地開發應分析環境地質及基地地質, 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基地安全之可能性者, 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開發 但敘明可排除潛在地質災害者, 並經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地質專業技師簽證, 在能符合本規範其他規定之原則下, 不在此限 基地開發地質分析報告應經大地工程技師或地質專業技師簽證 ( 規定於書圖文件製作格式中 ) 46 46//72
六 地質調查報告書內容與土地使用規劃 ( 地質技師簽證 ) ( 四 ) 分析與評估 1. 邊坡穩定性初步分析, 包括填方區 ( 借土土壤之 c.ψ. 值 ) 及挖方區 ( 順向坡 逆向坡 ) 2. 整地設計參考高程及穩定角, 包括填方區 ( 借土 ) 及挖方區 ( 地層構造破壞潛勢 可能破壞模式 ) 3. 基礎土壤破壞承載力推估 4. 建築型態與土壤承載之相容性 5. 潛在地質災害對開發之影響 6. 開挖時可能遭遇的問題 ( 如遭遇非常硬的岩層 地下水湧入等 ) 47//72
( 五 ) 課題與對策 ( 地質技師簽證 ) 1. 基地開發之地質可適性 2. 劃定不宜擾動之保留區 ( 斷層帶兩側 ) 3. 崩塌物質之處理對策及挖填方注意事項 4. 活動斷層兩旁建築物之配置原則 5. 地下排水之需要性 6. 需要特別詳細調查之地區 7. 開挖時遭遇問題之處理對策 48//72
:基地環境條件例主要針對主要向源侵蝕區及地形陡峭區之各孔深度加深至 30~40m, 其餘孔數採平均分配原則 案向源侵蝕 向源侵蝕 49//72
案例 : 違規超挖坡度陡峭地區處理 劃設為綠地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變更開發計畫性質型態審議 ( 變更後坡度計算 地質安全評估 ) 50//72
肆 公共設施經營與管理基金 一 定義 : 因區域計畫法對公共設施項目未有明確定義規範, 但審議作業規範大致作下列歸納規定 : 1. 公共設施 : 住宅社區 工業區專編規範項目規定項目為限 ( 公園 遊憩設施 道路專用下水道設施 公共停車場 社區中心等 ) 2. 必要性服務設施 : 係單一興辦事業計畫自行設置之設施, 如單一工廠工業區 遊樂區 51//72
二 公共設施劃設計算基準 ( 住宅社區 ) ( 一 ) 居住人口數之核算, 依每人 30 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標準計 (30 平方公尺 : 每人實際居住使用面積 ; 住宅樓地板面積 : 依計畫書規劃配置之可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 ) 居住 ( 計畫 ) 人口數 = 總住宅樓地板面積 /30 平方公尺 ; 實際居住人口數 : 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引入居住人口 ( 二 ) 居住人口數為審議作業規範規定應規劃配置之公共設施計算及配置基準 ( 三 ) 每 4 人為一戶核算戶數, 並據以計算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用設備之需求 ( 交通旅次分析以戶數為單位 ) 52//72
註 : 容積率由申請人自行規劃但不得超過管制規則上限值 53//72
( 一 ) 切結與保證金 ( 住宅社區專編 ) 1. 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因開發期程延滯而閒置得依住宅專編附表四認定時間, 經政府同意由開發業者切結及提供保證金後先行辦理用地變更 2 開發案因分二期施工而核發二期雜項執照 ( 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證 ) 者, 二期以後之雜項執照範圍內之未完成整地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同分割移轉登記政府所有, 經政府同意由開發者切結及提供保證金後, 先辦理第一期已完工部分之用地變更編定 54//72
附表四 : 住宅社社區公共設施完成時間表 * * * * * * 第一期住宅前 # * * 55//72
( 二 ) 收取保證金時建議注意事項 : 1. 建議依行政程序法由政府機關與開發業者訂定行政契約規範保證金之收取 管理 運用事宜 2. 應依據公共設施完成表訂定各分期公共設施興建項目及興建期程 3. 建議保證金額度應以公共設施工程興建成本計算 56//72
案例 : 住宅社區 1. 第 1 期完成用地變更編定面積 36 公頃 2. 第 2 3 期雜照未完成且逾建築法規定期限執照失效 3. 保證金 209 萬 1300 元 4. 因主要公設污水處理場未興建完成第 1 期無法請領建造 * 主要公設須列入第 1 期且建議儘量勿以保證金方式同意分期變更編定, 如有確必要應以公設興建成本收取保證金, 並訂定行政契約規範限期興建保證金之支用與管理 污水處理場 57//72
四 社區管委會及公設營運計畫 ( 一 ) 開發計畫書中應規定協助住戶成立 社區管理委員會 之事項及作法 ( 二 ) 開發之財務計畫及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應依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 格式可詳規範附件 ) 辦理 ( 社區管委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3 條 ) 58//72
五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計畫 ( 住宅區及工業區 ) ( 一 ) 公共設施 ( 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 營運管理計畫 ( 二 ) 住宅社區管理計畫 ( 輔導成立單一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 社區管理及清潔人員設置計畫 ) ( 三 ) 公共基金服務設施項目 : 下水道系統設施 ( 雨 污水系統 ) 道路公共停車場及路外停車場 鄰里公園 兒童遊戲場 非營利公共集會場 路燈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工具設施及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事項 59//72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計畫 ( 二 ) ( 四 ) 擬定公共設施捐贈表說明各向公共設施捐贈面積時機捐贈機關及維護單位 ( 五 ) 基金來源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辦理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 六 ) 基金支用以前述設施更替 管理 維護及所需人事費用為原則 ( 七 ) 基金提撥前由公共設施由申請人維護管理 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3 條規定, 成立之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依建造成立管委會 社區大公非屬公共設施管理項目 ) 60//72
案例 : 公共設施管理計畫 公設內容興建費用 興建期程 61//72
案例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表 ( 一 ) 62//72
案例 : 公共設施捐贈表及維護管理單位 63//72
伍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 一 ) 為申請各分期之整地排水施工許可證主要依據 ( 全區申請整地排水計畫 ) ( 二 ) 規範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營運順序及期程 ( 三 ) 配合財務計畫與建築計畫 ( 四 ) 考量水土保持 防災措施及工程施作 ( 五 ) 考量挖填土方平衡作業 64//72
案例:分二期三區施工65//72 開發面積 332 公頃 分二階段 3 區開發 開發期程 92 年 -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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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案例 : 信大關西住宅社區分期開發面積表及示意圖 附表四 : 住宅社區公共設施完成時間表 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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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規劃功能說明34%) 現況編定 土地使用 法令依據 規劃功能 鄉村區國土保安用地准分區暨用地變更編定 ) 不可開發區 ( 基地北側 ) 總編第 18 點 80% 以上維持地形地貌, 不得變更地形 保育區 ( 基地北側 ) 住宅社區專篇第 2 點 70% 以上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不得變更地形 (95.5.2 核 緩衝綠帶 ( 乙建周邊 ) 總篇第 45 點 作為住宅社區與周邊土地使用之緩衝, 設置 10m 寬綠帶 現況依法管制依法管制依法管制面積 55529m 2 ( 拋棄面積 34114.85m 2, 占國土保安用地比例 61.4%, 計畫全區 拋棄範圍 保育區不可開發區 緩衝綠帶 本次變更範圍 緩衝綠帶 土地使用現況編定圖 保育區 不可開發區 保育區 國土保安用地拋棄範圍 本次變更範圍無涉及國土保安用地之面積及強度調整 70//72
參 申辦拋棄過程71//72 未拋棄部1. 拋棄緣由 : 配合公司解散財產清算, 依法拋棄剩餘資產, 委請律師辦理 2. 拋棄時間 : 民 100 年 4 月 26 日申辦, 5 月 20 日完成異動登記作業 3. 補充說明 : 開發業者無規避稅賦之意圖, 亦願負後續管理維護之責任 份拋棄部份編號 地號 面積 ( m2 ) 所有權人 公有持分 公有面積 私有面積 1 9 17,756 潘台蓉 中華民國 0.35 6,214.60 11541.40 2 12 2,962 潘台蓉 中華民國 0.35 1,036.70 1925.30 3 12-1 113 潘台蓉 中華民國 0.35 39.55 73.45 4 14-2 37 中華民國 1.00 37.00 0.00 5 14-53 1,761 中華民國 1.00 1,761.00 0.00 6 14-54 35 中華民國 1.00 35.00 0.00 7 20 654 中華民國 1.00 654.00 0.00 8 20-1 452 中華民國 1.00 452.00 0.00 9 21 1,319 中華民國 1.00 1,319.00 0.00 10 485 2,016 中華民國 1.00 2,016.00 0.00 11 485-1 215 中華民國 1.00 215.00 0.00 12 486 1,141 中華民國 1.00 1,141.00 0.00 13 486-1 67 中華民國 1.00 67.00 0.00 14 488 1,542 中華民國 1.00 1,542.00 0.00 15 489 863 中華民國 1.00 863.00 0.00 16 490 815 中華民國 1.00 815.00 0.00 17 491 1,712 中華民國 1.00 1,712.00 0.00 18 492 1,057 中華民國 1.00 1,057.00 0.00 19 493 1,006 中華民國 1.00 1,006.00 0.00 20 493-1 37 中華民國 1.00 37.00 0.00 21 494 2,457 中華民國 1.00 2,457.00 0.00 22 494-1 8 中華民國 1.00 8.00 0.00 23 494-2 8 中華民國 1.00 8.00 0.00 24 495 1,979 中華民國 1.00 1,979.00 0.00 25 535 3,710 中華民國 1.00 3,710.00 0.00 26 535-4 748 中華民國 1.00 748.00 0.00 27 536 1,425 中華民國 1.00 1,425.00 0.00 28 536-1 1,756 中華民國 1.00 1,756.00 0.00 29 537-3 4 中華民國 1.00 4.00 0.00 小計 47,655 -- -- 34,114.85 13,540.15 30 18-14 698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698.00 31 287-23 1,08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1083.00 32 311-13 322 蔡袁幼昆 0.00 0.00 322.00 33 311-15 1,659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1659.00 34 311-18 2,358 力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2358.00 35 311-32 66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664.00 36 311-92 86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861.00 37 538-5 229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229.00 小計 7,874 -- -- 0.00 7874.00 合計 55,529 -- -- 34,114.85 21,414.15
感謝聆聽 7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