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危害預防預防管理實務
壹 概述貳 化學性因子危害參 影響毒性強度因素肆 化學性因子危害評估伍 化學性因子危害預防陸 缺氧預防
壹 概述 一 有害物型態二 有害物進入途徑三 毒性 劑量及效應關係
一 有害物型態 ( 作業環境中 ) (1) 氣狀有害物 1. 氣體 : 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者 2. 蒸氣 : 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或固體經揮 ( 蒸 ) 發昇華為氣態者 (2) 粒狀有害物 1. 粉塵 : 由物理性力量如機械方法產生懸浮於空氣中之固體微粒 (100μm 以下 ) 2. 霧滴 : 工業製程中產生懸浮於空氣中之微小液體 (5~100μm) 3. 燻煙 : 物質高溫加熱元素或金屬蒸氣凝結而成之固態微粒 (0.1~1μm) 4. 煙塵 : 含碳物質燃燒不完全所產生之粒狀混合物 (0.01~1μm) 5. 纖維 : 如石綿等 6. 霧 : 由液體以機械力量分散至空氣中之液體小滴
二 有害物進入途徑 (1) 吸入 ( 呼吸系統 ) (2) 食入 ( 消化系統 ) (3) 皮膚接觸 (4) 眼睛接觸
吸入 ( 呼吸系統 ) 有害物質之氣體 蒸氣 粉塵 燻煙或霧滴會從鼻孔或口腔進入人體, 經過氣管而至肺部, 再經血液傳送至其他器官而造成各種不同之中毒現象, 一般大概約有 90% 的中毒事故係由呼吸道進入所引起的
三 毒性 劑量及效應關係 ( 一 ) 有毒物質 凡物質經由呼吸器官吸入 皮膚接觸或口服後會對正常生理功能產生干擾者, 不管是可逆的或不可逆的 產生良性或惡性腫瘤 致畸胎或致變異, 甚至死亡等, 即稱該物質有毒性 ( 註 : Paracelsus 法則沒有東西是無毒的, 所有東西均是有毒性的, 沒有無毒性的物質, 僅有劑量可決定一物質不具毒性 )
( 二 ) 毒性 ( 三 ) 危害 物質所能產生不良生物反應之特性或強度 毒物在某一條件 ( 劑量 ) 下對生物系統可能造成不良反應之一種機率 ( 四 ) 劑量 =C * T *K C : 環境濃度 T : 曝露時間 K : 攝入及滯留係數曝露 : 勞工在作業環境接觸有害物或在該環境中與有害物共存
( 五 ) 相對毒性 1. LC50 ( 半致死濃度 ) 在某一段時間內犧牲 50% 實驗動物所需之致死濃度 2. LD50 ( 半致死劑量 ) 犧牲 50% 實驗動物之致死劑量 ( 物質之 LC50 或 LD50 愈小毒性愈大 ) ( 物質之 LC50 或 LD50 之實驗曲線斜率愈大毒性愈大 )
立即致危濃度 IDLH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特別針對急性呼吸危害之暴露, 定義為人類暴露於短時間 ( 一般為 30 分鐘內 ) 的最高濃度 達此濃度可能造成.. 1. 生命喪失 2. 不可逆的健康效應 3. 降低逃生能力
貳 化學性因子危害 一 有機溶劑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二 特定化學物質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三 鉛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四 粉塵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一 有機溶劑危害 ( 一 ) 急性中毒 : 瞬間吸入高濃度之有機溶劑蒸氣, 極易死亡或立刻產生嚴重臨床症狀 ( 昏迷 ) ( 二 ) 慢性中毒 :( 職業病 ) 長時間暴露於低濃度有機溶劑蒸氣下, 會產生頭痛 幻想 神經病變 目眩 貧血 疲勞 食慾不振及肝臟障害等傷害 且大部份有機溶劑會經由皮膚接觸進入人體造成危害
有機溶劑之定義 有機溶劑為一種在常溫 (25 ) 及常壓 (1atm) 下能自由揮發且具有溶解其他物質之含碳液體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管制 55 個純有機溶劑分三種毒性大小 : 第一種 (7 個 ) > 第二種 (41 個 ) > 第三種 (7 個 )
一 第一種有機溶劑 1. 三氯甲烷 2. 1,1,2,2,- 四氯乙烷 3. 1,1,2,2,- 四氯化碳 4. 1,2,- 二氯乙烯 5. 二氯乙烷 6. 二硫化碳 7. 三氯乙烯 8. 僅由 1. 至 7. 列舉之物質之混合物 ( 重量 5% 以上 )
二 第二種有機溶劑 1. 丙酮 2. 異戊醇 3. 異丁醇 4. 異丙醇 5. 乙醚 6. 乙二醇乙醚 7. 乙二醇乙醚醋酸 8. 乙二醇丁醚 9. 乙二醇甲醚 10. 鄰 - 二氯苯 11. 二甲苯 12. 甲酚 13. 氯苯 14. 乙酸戊酯 15. 乙酸異戊酯 16. 乙酸異丁酯 17. 乙酸異丙酯 18. 乙酸乙酯 19. 乙酸丙酯 20. 乙酸丁酯 21. 乙酸甲酯 22. 苯乙烯 23. 1,4, 二氧陸圜 24. 四氯乙烯 25. 環己醇 26. 環己酮 27. 1 丁醇 28. 2- 丁醇 29. 甲苯 30. 二氯甲烷 31. 甲醇 32. 甲基異丁酮 33. 甲基環己醇 34. 甲基環己酮 35. 甲丁酮 36. 1,1,1 三氯乙烷 37. 1,1,2, 三氯乙烷 38. 丁酮 39. 二甲基甲醯胺 40. 四氫呋喃 41. 正己烷 42. 僅由 1. 至 41. 列舉之物質之混合物 ( 重量 5% 以上 )
三 第三種有機溶劑 1. 汽油 2. 煤焦油精 3. 石油醚 4. 石油精 5. 輕油精 6. 松節油 7. 礦油精 8. 僅由 1. 至 7. 列舉之物質之混合物 ( 重量 5% 以上 )
二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 ( 一 ) 刺激 ( 二 ) 腐蝕 ( 三 ) 高毒 ( 四 ) 致癌
特定化學物質分類 ( 管制 71 個 ) (1) 甲類物質 : 致癌物質 (12) (2) 乙類物質 : 致癌或疑似致癌物質 (6) (3) 丙類物質 : 1. 丙類第一種物質 : 具腐蝕性 易漏洩之氣態或液態高毒性致癌或疑似致癌物質 (27) 2. 丙類第二種物質 : 疑似致癌 (2) 3. 丙類第三種物質 : 大部份為固態之致癌或疑似致癌物質 (15) (4) 丁類物質 : 具腐蝕性 易漏洩之氣態或液態高毒性物質 (9)
甲類物質 1. 黃磷火柴 2. 聯苯胺及其鹽類 3. 3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4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5. β- 萘奈胺及其鹽類 6. 二氯甲基醚 7. 多氯聯苯 8. 氯甲基甲基醚 9. 青石綿 褐石綿 10. 甲基汞化合物 11. 五氯酚及其鈉鹽 12. 含苯膠糊 含苯容量佔該膠糊之溶劑 ( 含稀釋劑 ) 超過 5% 者 13. 含有 2 至 11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乙類物質 1.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2. α- 萘奈胺及其鹽類 3. 鄰 -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4.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5. 鈹及其化合物 6. 三氯甲苯 7. 含有 1 至 5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 含有 6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0.5% 之混合物 ( 鈹合金時, 含有鈹佔其重量超過 3% 為限 )
丙類第一種物質 1. 次乙亞胺 2. 氯乙烯 3. 3,3 - 二氯 -4,4 - 二胺基苯化甲烷 4. 四羰化鎳 5. 對 - 二甲胺基偶氮苯 6. β- 丙內脂 7. 丙烯醯胺 8. 丙烯腈 9. 氯 10. 氰化氫 11. 溴甲烷 12.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 二異氰酸甲苯 13.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14.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15. 異氰酸甲酯 16. 碘甲烷 17. 硫化氫 18. 硫酸二甲酯 19. 四氯化鈦 20. 氧氯化磷 21. 環氧乙烷 22. 苯 23. 氫氧化四甲銨 24. 溴化氫 25. 三氟化氯 26. 對 - 硝基氯苯 27. 氟化氫 27 含有 1 至 21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 含有 22 列舉物體積比超過 1% 之混合物 ; 含有 23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2.38% 之混合物 ; 含有 24 25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4% 之混合物 含有 26 27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5% 之混合物
丙類第二種物質 1. 奧黃 2. 苯胺紅 3. 含有 1 及 2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丙類第三種物質 1. 石綿 ( 不含青石綿 褐 石綿 ) 2. 鉻酸及其鹽類 3. 砷及其化合物 4. 重鉻酸及其鹽類 5. 乙基汞化合物 6. 鄰 - 二苯 7. 鎘及其化合物 8. 五氧化二釩 9.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硫 化汞除外 ) 10. 硝基乙二醇 11.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12. 鎳及其化合物 ( 四羰化鎳除外 ) 13. 煤焦油 14. 氰化鉀 15. 氰化鈉 16. 含有 1 至 12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 含有 13 至 15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5% 之混合物
丁類物質 1. 氨 2. 一氧化碳 3. 氯化氫 4. 硝酸 5. 二氧化硫 6. 光氣 7. 甲醛 8. 硫酸 9. 酚 10. 含有 1 至 8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1% 之混合物 ; 含有 9 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 5% 之混合物
氰氟酸 --- 腐蝕 低血鈣 ( 鎂 ) 鍍硬鉻作業 --- 鼻中隔穿孔 肺癌 錳作業 ---- 巴金森氏症 染料作業 --- 膀胱癌 鎘 --- 痛痛病 氯乙烯作業 --- 肝癌 石綿作業 間皮瘤及肺癌 苯作業 --- 白血病
三 鉛危害 1. 神經系統 : 震顫 垂腕症 2. 造血系統 : 鉛顏貌 ( 蒼白 ) 3. 生殖系統 : 男性不孕 懷孕流產 4. 消化系統 : 便祕 腹痛及疝痛
鉛作業 ( 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2 條第 2 項列舉之 18 款 ) 1.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2. 含鉛重量在 3% 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3.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製粉 混合 篩選 捏合 充填 乾燥 加工 組配 熔接 熔斷 切斷 搬運或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4. 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 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 修理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 被覆 鑄造 熔鉛噴布熔接 熔斷 切斷 加工作業 5. 電線 電纜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之熔融 被覆 剝除或被覆電線 電纜予以加硫處理 加工之作業 6. 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注鉛之作業 7. 鉛化合物 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之熔融 鑄造 研磨 混合 冷卻 攪拌 篩選 煆燒 烘燒 乾燥 搬運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8. 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 9. 橡膠 合成樹脂之製品 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 釉藥 農藥 玻璃 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 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注 研磨 軋碎 混合 篩選 被覆 剝除或加工之作業 10. 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 11.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12.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 13. 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 退火或該淬火 退火金屬之砂浴作業 14. 含鉛設備 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 壓延 熔接 熔斷 切斷 加熱 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15.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16. 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粉狀鉛 鉛混存物之散布 上粉之作業 17. 機器印刷作業中, 鉛字之檢字 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18. 前述各款從事清掃之作業
四 粉塵危害 1. 良性塵肺症 ( 非纖維化性塵肺症 ) 2. 纖維化性塵肺症 (1) 矽肺症 (2) 煤礦工塵肺症 (3) 石綿肺症
一 粉塵作業 : 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 (22 項 ) 二 特定粉塵發生源 : 指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 三 特定粉塵作業 : 指粉塵作業中, 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
吸入空氣中粒狀物質沉積人體部位
1. 良性塵肺症 ( 非纖維化性塵肺症 ) 良性塵肺症之特徵為對塵埃之組織反最小, 對肺機能不生障礙者不致有成為癌症之因素者 僅由於吸入塵埃蓄積留存於肺部不具伴有明顯的組織纖維化反應, 無肺功能障礙 而在胸部 X 光片上出現細小圓形斑點陰影 最常見為 : (1) 石膏沈著症 (2) 石末沈著症 (3) 錫肺症 (4) 鋇肺症
2. 纖維化性塵肺症 (1) 矽肺症 : 矽肺症在肺內形成由圓形的膠原所組成的細小分離的纖維性小結, 小結分佈於血管周圍的淋巴管淋巴結中 矽肺小結會融合而成為大纖維化塊 矽肺症通常於多年矽塵暴露後, 且進行較慢 (2) 礦工塵肺症 : 發生於煤礦的礦工, 因吸入煤塵所引起, 曾或同時暴露於矽塵者會發生混合塵肺纖維化 肺部內煤塵斑有中央小葉型肺氣腫 煤塵與膠原蛋白纖維結合成為黑色的纖維化大團塊 (3) 石綿肺症 : 石綿肺症是一種廣泛肺間質纖維化疾病, 多分佈於肺下半, 肺肋膜可變厚 嚴重纖維化部域可見支氣管擴張, 肺門淋巴腺也不增大
參 影響毒性強度因素 一 進入人體的途徑 二 劑量大小三 滯留及排泄四 相乘效應及相加效應五 化學物質之物理特性及構造六 環境因素 (T. P. R) 七 暴露勞工的感受性及工作負荷程度
有害物進入人體的途徑 ( 一 ) 皮膚暴露 : 此為發生職業病之最大原因, 但並非最嚴重的 一般因刺激引起皮膚炎, 但有害物質經由皮膚吸收進入體內均較吸入或腸胃進入為慢且機會少 有害物質要從皮膚吸收前需經好幾層, 而消化道或呼吸道進入則只需二層 ( 二 ) 食入 : 從口腔進入後經由消化系統進入血液循環系統再至細胞 大部分由口腔攝入之化學物質除非吸收進入血液循環系統, 否則不致引起全身障害 ( 三 ) 吸入 : 吸入為發生職業中毒之主要原因, 然並非所有懸浮於空氣中之有害物質均能隨吸入空氣進入血液 ; 有些隨著呼氣呼出, 有些則被呼吸道粘膜捕捉或被巨噬細胞吞噬清除, 但有些則進入血液後進入細胞
相乘效應及相加效應 ( 一 ) 相乘作用 : 兩種物質同時存在時, 其危害大於兩種危害相加的效果, 有時甚至等於兩者相乘的效應, 例如 : 菸煙與石綿 菸煙與二氧化矽 氫氟酸及硫酸鈹 過氧化氫及臭氧 二氧化硫及硫酸霧滴 石綿職業暴露會增加 5 倍罹患肺癌的機會, 吸菸會增加 10 倍罹患肺癌的機會, 若同時吸菸及石綿職業暴露則會增加 50 倍罹患肺癌的機會 ( 二 ) 相加作用 : 兩種物質同時存在時, 其危害約等於兩種危害相加的效果 例如 : 鉛 + 砷 + 鎘 貧血二氧化硫 + 二氧化氮 降低嗅覺機能
化學物質之物理特性 ( 一 ) 型態 ( 二 ) 粒徑 ( 愈小危害愈大 ) ( 三 ) 表面積 ( 愈大危害愈大 ) ( 四 ) 溶解度 化學物質之構造 ( 一 ) 有機汞 > 無機汞 +6 +3 ( 二 ) Cr > Cr +3 +5 ( 三 ) As > As +3 +4 ( 四 ) Mn > Mn
肆 化學性因子危害評估 一 有害物容許濃度及空氣中濃度表示法 二 化學性因子監測辦理及機構 三 測定結果之評估
一 有害物容許濃度及空氣中濃度表示法 註 : ( 一 ) 有害物空氣中濃度表示 (1) 氣狀有害物之表示 : (cm3/m3) (mg/m3) (2) 粒狀有害物之表示 : (mg/m3) (f/cc) ppm(cm³/m³) = mg / m³ 24.45/M cm3/m3 (ppm 體積濃度表示法 ) 常溫常壓下,, 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mg/m3 ( 重量濃度表示法 ) 常溫常壓下, 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f/cc ( 石綿纖維濃度表示法 ) 常溫常壓下, 每立方公分纖維根數
( 二 ) 有害物容許濃度 1.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PEL-TWA) 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 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 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2.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PEL-STEL) 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 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 或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 麻醉昏暈作用 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PEL-STEL) = (PEL-TWA) X 變量係數 3. 最高容許濃度 :(PEL-Ceiling) 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 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PEL-TWA) f = (PEL-STEL) 0.001-0.9 3 1-9 2 10-99 1.5 100-999 1.25 1000 以上 1 例 : 甲苯 PEL-TWA 為 100 ppm 其 PEL-STEL 為 100 ppm 1.25=125 ppm
( 三 ) 粉塵容許濃度 種類 第一種粉塵 第二種粉塵 粉塵 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 10% 以上礦物性粉塵 未滿 10% 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礦物性粉塵 容許濃度 可呼吸性粉塵 總粉塵 10 mg/m3 30 mg/m3 %sio2+2 %sio2+2 1 mg/m3 4 mg/m3 第三種粉塵石綿纖維每立方公分 0.15 根 第四種粉塵厭惡性粉塵 5 mg/m3 10 mg/m3
例 -1 某粉塵為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 45% 以上之礦物性粉塵, 請問 : ( 一 ) 其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多少? ( 二 ) 其總粉塵容許濃度多少?
( 一 ) 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 10 mg/m %sio2+2 3 3 = 10 mg/m 45+2 = 0.213mg/m 3 ( 二 ) 總粉塵容許濃度
二 化學性因子測定辦理人員及機構 1.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 應由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辦理 2. 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化學性因子者, 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三 測定結果之評估 (1) 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TWA PEL-TWA (2) 任何一次連續 15 分鐘內之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STEL PEL-STEL (3) 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Ceiling PEL-Ceiling
例 1 在 25 760 mmhg 下測定甲苯濃度為 105ppm, 甲苯容許濃度為 100 ppm, 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Ans: TWA( 實際濃度 ) / PEL-TWA ( 容許濃度 ) = 105ppm / 100 ppm = 1.05 超過 1, 即表示不符合法令規定
例 2 在 25 760 mmhg 下測定甲物質濃度為 20ppm, 乙物質濃度為 60ppm, 丙物質濃度為 100ppm 設甲物質容許濃度為 40 ppm, 乙物質容許濃度為 120 ppm, 丙物質容許濃度為 400 ppm, 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本案為相加效應 ) Ans: 甲 - 實際 )/( 甲 - 容許 )+( 乙 - 實際 )/( 乙 - 容許 ) + ( 丙 - 實際 )/( 丙 - 容許度 ) =20/40+60/120+100/400=1.25>1 因其總合超過 1, 即表示不符合法令規定
伍 化學性因子危害預防 一 工程控制二 作業管理措施三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四 健康檢查及管理
一 工程控制 ( 一 ) 取代 ( 二 ) 密閉設備 ( 三 ) 隔離, 遙控 ( 四 ) 濕式作業 ( 五 ) 自動化, 機械化 ( 六 ) 局部排氣 ( 七 ) 整體排氣 ( 八 ) 製程改善
局部排氣裝置構造概要
內之最小吸氣氣流氣罩之型式 制風速:將產生有害物帶到氣罩包圍型 上向吸引型 側向吸引型下向吸引型控
二 作業環境措施 1. 控制設備應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檢查, 以維持其有效性能及保持有效運轉 2. 對勞工施以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裝危害物之容器應確實標示, 現場並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4. 訂定 S.O.P 及安衛工作守則使勞工依循作業 5. 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有害作業主管監督作業 6. 依規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以確實評估勞工之暴露實況及作業環境實態, 隨時改善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7. 作業場所應整理整頓保持清避免二次污染產生 8. 高毒性 高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
安全資料表 (SDS) -16 項 1. 物品與廠商資料 2. 成分辨識資料 3. 危害辨識資料 4. 急救措施 5. 滅火措施 6. 洩漏處理方法 7.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8. 暴露預防措施 9. 物理及化學性質 10. 安定性及反應性 11. 毒性資料 12. 生態資料 13. 廢棄處置方法 14. 運送資料 15. 法規資料 16. 其他資料
二 化學性因子測定項目及期限 項目測定期限結果保存年限 (1) 有機溶劑半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保存 30 年其他保存 3 年 (2) 特定化學物質半年如后業 (3) 粉塵作業半年 ( 特定粉塵作業 ) 10 年 (4) 鉛作業每年 3 年 (5) 二氧化碳半年 ( 中央管理方式空調設備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 3 年 (6) 噪音 ( 物理性危害 ) 半年 3 年 (7) 高溫 ( 物理性危害 ) 3 個月 3 年
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鄰 -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鉻酸及其鹽類 重鉻酸及其鹽類 次乙亞胺 氯乙烯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苯 石綿 煤焦油 硫酸 砷及其化合物及鎳及其化合物等物質之測定紀錄應保存 30 年 粉塵之測定紀錄至少應保存 10 年 其餘測定保存 3 年
五 可用直讀式儀器測定之化學性因子 目前得以直讀式儀器測定者, 係指 : 二氧化碳 二硫化碳 二氯聯苯胺及其類 次乙亞胺 二異氰酸甲苯 硫化氫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三 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 (1) 頭部防護具 (2) 耳部防護具 (3) 眼臉防護具 (4) 呼吸防護具 (5) 手部防護手套 (6) 腳部防護具 (7) 防護衣防護具
輸氣管面罩 ( 每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 1 小時 )
四 健康檢查及管理 1. 針對新僱勞工及變更作業勞工, 實施識別其工作適性之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 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2.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上的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除應予醫療外, 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3. 對於從事有害物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分級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
陸 缺氧預防 一. 缺氧原因二. 缺氧危險作業與局限空間作業區別三. 局限空間 ( 缺氧 ) 之危害四. 局限空間 ( 缺氧 ) 之危害預防
一 缺氧之原因 : ( 一 ) 環境中氧氣之消耗 1. 穀物果蔬木材之呼吸作用 2. 還原物質之氧化 3. 有機物之腐敗及微生物呼吸作用 4. 其他如長期不使用之坑井等 ( 二 ) 非氧系氣體之置換 ( 三 ) 含氧量少空氣之噴出
二 缺氧危險作業與局限空間作業區別 : ( 一 ) 缺氧危險作業場所 :( 缺氧症預防規則 ) 缺氧症預防規則作業類別列舉指定 ( 共 13 種 ) ( 二 )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9-1) 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 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 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 清淨空氣之空間
缺氧危險作業場所 ( 共 13 種 ) : 1. 長期間未使用之水井 坑井 豎坑 隧道 沈箱 或類似場所等內部 2. 貫通或鄰接下列之一之地層之水井 坑井 豎坑 隧道 沈箱 或類似場所等之內部 1. 上層覆有不透水層之砂礫層中, 無含水 無湧水或含水 湧水較少之部分 2. 含有亞鐵鹽類或亞錳鹽類之地層 3. 含有甲烷 乙烷或丁烷之地層 4. 湧出或有湧出碳酸水之虞之地層 5. 腐泥層 3. 供裝設電纜 瓦斯管或其他地下敷設物使用之暗渠 人孔或坑井內部 4. 滯留或曾滯留雨水 河水或湧水之槽 暗渠 人孔或坑井內部 5. 滯留 曾滯留 相當期間置放或曾置放海水之熱交換器 管 槽 暗渠 人孔 溝或坑井之內部 6. 密閉相當期間之鋼製鍋爐 儲槽 反應槽 船艙等內壁易於氧化之設備內部 但內壁為不銹鋼製品或實施防銹措施者, 不在此限 7. 以含有乾性油之油漆塗敷天花板 地板 牆壁或儲具等, 在油漆未乾前即予密閉之地下室 倉庫 儲槽 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設備之內部
8. 穀物或飼料之儲存 果蔬之燜熟 種子之發芽或蕈類之栽培等使用之倉庫 地窖 船艙或坑井之內部 9. 置放煤 褐煤 硫化礦石 鋼材 鐵屑 原木片 木屑 乾性油 魚油或其他易吸收空氣中氧氣之物質等之儲槽 船艙 倉庫 地窖 貯煤器或其他儲存設備之內部 10. 置放或曾置放醬油 酒類 胚子 酵母或其他發酵物質之儲槽 地窖或其他釀造設備之內部 11. 置放糞尿 腐泥 污水 紙漿液或其他易腐化或分解之物質之儲槽 船艙 槽 管 暗渠 人孔 溝 或坑井等之內部 12. 使用乾冰從事冷凍 冷藏或水泥乳之脫鹼等之冷藏庫 冷凍 冷凍貨車 船艙或冷凍貨櫃之內部 13. 置放或曾置放氦 氬 氮 氟氯烷 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氣體之鍋爐 儲槽 反應槽 船艙或其他設備之內部 1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人孔 儲槽
地下管道 污水池
三 局限空間 ( 缺氧 ) 之危害 ( 一 ) 化學性危害 : 容易累積缺氧空氣 有害氣體 ( 硫化氫 一氧化碳 可燃性氣體等 ), 引起勞工中毒窒息或是造成火災爆炸 ( 二 ) 物理性危害 : 局限空間因其環境特性, 容易造成感電 機械捲夾 墜落 高低溫接觸及溺水等災害
四 局限空間 ( 缺氧 ) 之危害預防 ( 一 ) 通風換氣裝置 ( 二 ) 氣體測定設備 ( 三 ) 缺氧作業主管派遣 ( 應實施測定作業 ) ( 四 ) 教育訓練 ( 五 ) 進入許可 ( 六 ) 危害防止計畫 ( 七 ) 公告及警告 ( 八 ) 監視人員及進出登記 ( 九 ) 防護具 ( 十 ) 作業檢點
( 一 ) 通風換氣設備
( 二 ) 四用氣體測定設備 氧氣 > 18% 硫化氫 < 10ppm 一氧化碳 < 35ppm 可燃性氣體 < 30%LEL ( 測定紀錄保存 3 年 )
( 三 ) 缺氧作業主管派遣 1. 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2. 每 3 年回訓 6 小時 ( 四 ) 教育訓練 1.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3 小時 2. 每 3 年 3 小時在職教育訓
( 五 ) 進入許可 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其進入許可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作業場所 2. 作業種類 3. 作業時間及期限 4. 作業場所氧氣 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5. 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6. 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7. 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8. 準備之防護設備 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9. 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10. 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11 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12 如有焊接 切割 燃燒及加熱應再簽署動火許可始得作業
( 六 ) 危害防止計畫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訂之事項 : 1.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2. 局限空間內氧氣 危險物 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3.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4. 電能 高溫 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 中毒 感電 塌陷 被夾 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5.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6.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7. 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8.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9.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 七 ) 公告及警告 缺氧危險場所應貼之公告注意事項 : 一 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 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安全帶等 測定儀器 換氣設備 聯絡設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 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侷限空間作業場所入口應貼之公告注意事項 : 1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 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2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3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4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5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 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 八 ) 監視人員及進出登記 ( 保存 1 年 )
( 九 ) 防護具 1. 中毒預防 空 ( 氧 ) 氣呼吸器 輸氣管面罩 2. 墜落預防 捲揚式防墜器 背負式安全帶 3. 緊急救難設備 呼吸防護具 梯子 安全帶或救生索等
( 十 ) 作業檢點 1. 局限空間作業及缺氧危險作業應於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 2. 局限空間作業檢點結果應予記錄, 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