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合工大研办函 2016 2 号 关于印发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版 ) 已经 2016 年 11 月 28 日研究生院第 5 次院务会议研究通过,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2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 3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 1
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努力学习,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5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6 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研究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 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凡经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个研究生的政治 业务 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 2
况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应当在保留期满的当年六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1 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 2 健康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 ; 4 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十一条复查合格的新生, 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 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 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 注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生证, 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暂缓注册 : 1 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 办理休学手续后, 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 3
3 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 4 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 : 1 新生复查期间( 三个月内 ) 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 2 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 ; 3 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 4 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五条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 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 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 ( 包括请假 迟到和按期等 ) 汇总, 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和学工部 第十六条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 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 : 1 不能选课, 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 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除外 ); 2 不予出具成绩单; 3 不能领取困难补助; 4
4 不发放 三助 津贴 ; 5 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 6 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九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 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 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的研究生证, 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培养管理模式 ( 学习年限 )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年, 博士研究生为 3-4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 4-5 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 并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确须延长学习年限的, 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在校最长年限 ( 包括休学 学习年限延长期 ) 硕士研究生为 4 年, 博士研究生为 6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 7 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在校最长年限, 由学院提前一年书面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培养费, 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成绩管理 5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 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 并按时参加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以上或分等级表示为 通过 的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及要求 1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 满分 100 分,60 分为及格 ; 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 通过 不通过 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 ( 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出勤等 ) 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 2 学位课 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采取考试( 笔试 ), 其中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外语类课程 数学类课程 政治类课程等公共基础课采取闭卷考试 ; 选修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 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3 授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 对无故旷课 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 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零分 4 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可在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经批准的缓考, 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者, 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 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6
5 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 学位课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可申请重考, 补考 重考需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在校最长年限内, 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 2 次, 非学位课允许补考 1 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重修应提出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经学院 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 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 申请重修的研究生, 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6 硕博连读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的所有课程累计补考学分超过 6 学分, 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 改做硕士论文, 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并按照硕士研究生有关规定办理 7 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 取消考试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并登记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一般不准请事假, 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 必附有相关证明 因病请假, 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断证明, 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 7
后要及时销假 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 或虽经准假, 但期满未按时销假 又未续假者, 均按旷课处理,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成绩管理 1 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专业课成绩和试卷 ( 仅限考试课程 ) 由学院管理 2 提供成绩时, 有补考的按 原成绩 / 补考成绩 填写 课程类型 学时 学分必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3 补考的门数 次数和学分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学院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仅限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调整, 由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 学院 研究生院同意后, 报分管校长批准 未经批准前, 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学 : 1. 确有专长, 转学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 3. 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8
者 ;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者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已达退学标准者 ;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者 ; 5. 已达退学标准者 ; 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出国 ( 出境 ) 学习第三十四条选拔在校研究生出国 ( 出境 ) 留学, 由研究生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 ( 出境 ) 学习, 按学校 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 办理 第三十五条对自费出国 ( 出境 ) 的研究生, 可保留学籍一年 如因故出国 ( 出境 ) 留学未成行者, 经省 市有关部门核准, 在退回办理出国 ( 出境 ) 的有关材料后, 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9
第八章休学 复学 退学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患疾病, 经校医院诊断, 须停学治疗, 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 2 因病请假,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一学期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 3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年限 ; 4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不超过二学年 申请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生的待遇 申请休学者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期间,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 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5 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休学累计超过二学年者或休学虽未超过二学年, 但休学期满, 既不复学 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 2 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 10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 ; 4 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 ) 一学期内, 有两门学位课程补考和重考考试不及格者 ; 5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内累计补考和重考课程不及格者 ;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对应予退学者,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家长, 研究生填写退学审批表 ( 包括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 并附有关材料, 研究生院审核后,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 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经批准退学的, 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议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11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体育运动 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获奖的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 按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于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 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 如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身体健康, 政审合格者,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 将每年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 12
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 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两年内修改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按要求答辩通过后, 符合毕业资格者, 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 完成学位论文者, 本人申请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 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者可提前毕业, 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参加就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 应对其德 智 体诸方面作全面鉴定,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 学术水平, 身体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 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 ( 开除学籍除外 ),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规定同 13
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