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

Similar documents
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校发〔2017〕130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校教字〔2004〕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NTKOOFFICE???? ????????)

default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国矿业大学

科大文件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研发〔2010〕?号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上海水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目录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工程学院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1)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2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3A1B7A2A1B6B9E3CEF7BFC6BCBC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Transcription: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合工大研办函 2016 2 号 关于印发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版 ) 已经 2016 年 11 月 28 日研究生院第 5 次院务会议研究通过,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并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2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 3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 1

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努力学习,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5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6 履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校对研究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 是对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凡经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必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每学期一次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办理入学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每个研究生的政治 业务 健康状况等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 2

况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应当在保留期满的当年六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1 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 2 健康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复学或经健康复查仍不合格者 ; 4 其它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十一条复查合格的新生, 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 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 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 注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生证, 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暂缓注册 : 1 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 办理休学手续后, 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 3

3 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 4 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 : 1 新生复查期间( 三个月内 ) 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 2 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 ; 3 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 4 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五条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 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 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 ( 包括请假 迟到和按期等 ) 汇总, 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和学工部 第十六条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 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 : 1 不能选课, 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 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除外 ); 2 不予出具成绩单; 3 不能领取困难补助; 4

4 不发放 三助 津贴 ; 5 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 6 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九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 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 但不能追溯正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的研究生证, 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培养管理模式 ( 学习年限 )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年, 博士研究生为 3-4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 4-5 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 并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确须延长学习年限的, 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在校最长年限 ( 包括休学 学习年限延长期 ) 硕士研究生为 4 年, 博士研究生为 6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 7 年 第二十四条根据在校最长年限, 由学院提前一年书面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培养费, 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成绩管理 5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 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 并按时参加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以上或分等级表示为 通过 的获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及要求 1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 满分 100 分,60 分为及格 ; 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 通过 不通过 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 ( 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出勤等 ) 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 2 学位课 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采取考试( 笔试 ), 其中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外语类课程 数学类课程 政治类课程等公共基础课采取闭卷考试 ; 选修课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 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3 授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 对无故旷课 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 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零分 4 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可在一周前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经批准的缓考, 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者, 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 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6

5 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 学位课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可申请重考, 补考 重考需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在校最长年限内, 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 2 次, 非学位课允许补考 1 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重修应提出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经学院 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 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 申请重修的研究生, 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6 硕博连读研究生一学期内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的所有课程累计补考学分超过 6 学分, 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 改做硕士论文, 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并按照硕士研究生有关规定办理 7 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 取消考试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并登记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一般不准请事假, 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 必附有相关证明 因病请假, 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断证明, 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 7

后要及时销假 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 或虽经准假, 但期满未按时销假 又未续假者, 均按旷课处理,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成绩管理 1 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专业课成绩和试卷 ( 仅限考试课程 ) 由学院管理 2 提供成绩时, 有补考的按 原成绩 / 补考成绩 填写 课程类型 学时 学分必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3 补考的门数 次数和学分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学院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仅限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调整, 由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 学院 研究生院同意后, 报分管校长批准 未经批准前, 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学 : 1. 确有专长, 转学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 3. 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8

者 ;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者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已达退学标准者 ;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者 ; 5. 已达退学标准者 ; 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出国 ( 出境 ) 学习第三十四条选拔在校研究生出国 ( 出境 ) 留学, 由研究生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 ( 出境 ) 学习, 按学校 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 办理 第三十五条对自费出国 ( 出境 ) 的研究生, 可保留学籍一年 如因故出国 ( 出境 ) 留学未成行者, 经省 市有关部门核准, 在退回办理出国 ( 出境 ) 的有关材料后, 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9

第八章休学 复学 退学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患疾病, 经校医院诊断, 须停学治疗, 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 2 因病请假,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一学期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 3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年限 ; 4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不超过二学年 申请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生的待遇 申请休学者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期间,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 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5 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休学累计超过二学年者或休学虽未超过二学年, 但休学期满, 既不复学 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 2 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 10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 ; 4 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 ) 一学期内, 有两门学位课程补考和重考考试不及格者 ; 5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内累计补考和重考课程不及格者 ; 6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对应予退学者,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家长, 研究生填写退学审批表 ( 包括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 并附有关材料, 研究生院审核后,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 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经批准退学的, 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议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11

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体育运动 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获奖的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 按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于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 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 如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身体健康, 政审合格者,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 将每年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 12

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 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两年内修改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按要求答辩通过后, 符合毕业资格者, 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 完成学位论文者, 本人申请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 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者可提前毕业, 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参加就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毕业时, 应对其德 智 体诸方面作全面鉴定,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 学术水平, 身体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 均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 ( 开除学籍除外 ),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规定同 13

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