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01 证券简称 : 方正科技编号 : 临 2017-014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方正科技 或 公司 )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调查通知书 ( 沪调查字 2015-1-76 号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详见公司临 2015-039 号公告 )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处罚字 [2016]104 号 ), 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行政处罚 ( 详见公司临 2016-045 号公告 ) 2017 年 5 月 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3 号 ),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 依据 1999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原 证券法 ) 及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方正科技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方正集团 ) 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武汉国兴 ) 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方正科技 方正集团 李友 侯郁波 刘欲晓 黄肖锋 贾朝心 傅林生 何 1
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王善迈等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经复核, 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 一 ) 方正科技与方正科技各经销商间的关联关系方正科技共有 28 家经销商, 方正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新延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其中 23 家方正经销商股权 方正科技在 2003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前述经销商中的 23 家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科技于 2003 年将前述股权全部转让 1998 年 5 月, 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 2012 年 7 月经变更, 方正集团为方正科技实际控制人 从 2003 年至我会调查日, 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 员工薪酬 资金审批 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 年 ) 第三条 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第四条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方正科技与上述经销商因同受方正集团控制而存在关联关系 ( 二 ) 方正科技未披露同方正科技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交易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各期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比均超过了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具体如下: 2004 年至 2014 年, 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381,427,919.29 元, 5,334,565,399.96 元, 5,166,640,792.92 元, 5,389,157,388.13 元,4,076,861,491.20 元,4,336,694,841.26 元,4,358,527,632.36 元,3,153,657,307.21 元, 2,471,720,487.14 元,2,217,774,410.75 元, 1,780,433,525.29 元 ; 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295.89%, 325.87%,288.22%,294.97%,150.04%,153.24%,150.79%,76.81%,58.38%, 51.66%,41.08% 2
2015 年 1 至 6 月, 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611,444,565.38 元, 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7.30%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7 年 ) 第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 第八条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04 年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方正科技同各经销商之间的大额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 年修订 ) 第四十六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 年修订 ) 第四十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004 年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方正科技在各期年报及 2015 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其与上述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 方正集团 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 2003 年 10 月, 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武汉正信 ), 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 2009 年 6 月 8 日至我会调查日, 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 武汉国兴的股东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 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 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 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 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 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2010 年 5 月 4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 武汉国兴购入并持有方正科技股票, 在方正科技 2010 年至 2013 年各期年报均为方正科技第二大股东 方正集团同武汉国兴在方正科技 2010 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数为 273,585,792 股, 合并持股比例为 12.47%;2011 年至 2013 年合并持股数均为 275,918,429 股, 合并持股比例均为 12.58%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 年 ) 第八十三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 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 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方正集团未按照 公 3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2 年修订 ) 第四十条的规定, 将其与武汉国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方正科技, 也未将武汉国兴持有的方正科技股权与方正集团合并计算并披露 以上违法事实, 有询问笔录 方正科技各期年报 工商登记资料 股票交易流水 资金流水 董事会会议材料 股东会会议材料 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方正科技及其相关责任人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原 证券法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三条和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的规定, 构成原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方正科技涉案各期年报和半年报期间签字的责任人员为 : 方中华,2004 年至 2012 年期间时任方正科技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易梅,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时任方正科技董事长 ; 刘欲晓,2015 年 5 月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科技董事长 ; 侯郁波,2004 年至 2015 年期间历任方正科技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 董事 总裁 ; 李晓勤,2011 年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科技财务总监 董事 ; 徐文彬,2009 年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科技董事兼方正集团财务部副总裁 ; 千新国,2007 年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科技董事兼方正集团财务部副总裁 ; 朱兆庆,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时任方正科技总裁 ; 黄肖锋,2010 年至我会调查时担任方正科技副总裁 ; 胡永栓,2010 年至我会调查时担任方正科技副总经理 ; 贾朝心,2010 年至 2013 年期间时任方正科技副总经理 ; 傅林生 何明珂 王善迈 董黎明, 时任方正科技独立董事 ; 邱泽珺,2011 年至我会调查日时任方正科技监事 ; 蒋艳华,2004 年至我会调查时任方正科技职工监事 综上,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方中华 易梅 刘欲晓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侯郁波 李晓勤 徐文彬 千新国 朱兆庆 黄肖锋 胡永栓 贾朝心 傅林生 何明珂 王善迈 董黎明 邱泽珺 蒋艳华 武汉国兴受方正集团控制并购入方正科技股票, 成为方正科技股东, 与方正 4
集团互为一致行动人, 共同构成方正科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方正集团及武汉国兴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 导致方正科技 2010 年至 2013 年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并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方正集团和武汉国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方正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兼方正科技副董事长李友 当事人方正科技 方正集团 李友 方中华 侯郁波 刘欲晓 黄肖锋 贾朝心 傅林生 何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王善迈在陈述申辩意见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 一 ) 方正集团 李友提出, 方正集团与武汉国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 二 ) 方正科技 方中华 侯郁波 刘欲晓 黄肖锋 贾朝心 傅林生 何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王善迈提出, 其对方正集团与 23 家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不知情 ( 三 ) 方中华 侯郁波 刘欲晓 黄肖锋 贾朝心 傅林生 何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王善迈提出, 已勤勉尽责 ( 四 ) 贾朝心 王善迈提出, 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对其下发 调查通知书, 二人已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不再担任方正科技副总裁 独立董事, 立案调查时已超两年的追责时效, 不应对其涉案行为行政处罚 我会认为,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 :( 一 )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 年 ) 第八十三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 武汉国兴与方正集团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 二 ) 本案证据显示, 方正科技在 2003 年公司年报中披露与 23 家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 且方正集团先后为方正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2003 年至我会调查日, 方正集团在人事任免 员工薪酬 资金审批 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经销商 方正科技客观上存在与 23 家经销商长达 10 多年大额交易依法构成关联交易, 且交易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最高达 325.87%, 占比超过 100% 的有 6 个年度, 超过 50% 的有 9 个年度 而方正科技未依法对涉案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其行为构成原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和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我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不知情的辩解有悖常理, 也与我会认定的事实与 5
证据不符, 不构成免责理由 ( 三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 证券法 第五十九条 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及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保证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定期报告的签署人, 应当对其签字的定期报告负责, 保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方中华 刘欲晓 侯郁波 黄肖锋 傅林生 何明珂 王善迈 董黎明 邱泽珺作为方正科技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期间并未就相关问题提出质疑, 未勤勉尽责地实施必要的 有效的监督 其中, 刘欲晓特别指出, 其在我会进场调查后担任方正科技董事长 我会认为, 方正科技被立案调查即已表明其涉嫌违法, 刘欲晓明知方正科技已涉嫌违法, 仍然未尽合理 审慎的注意义务, 也进一步印证其未勤勉尽责 上述人员辩称已勤勉尽责, 但未向我会提交相关的 合法有效的勤勉尽责证据, 不知情等辩解并非法定免责理由 ( 四 )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 不再给予处罚 该案进入初步调查程序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故该案发现时间应在 2014 年 9 月之前, 截至贾朝心 王善迈不再担任方正科技副总裁 独立董事之日尚未满两年, 故对二人涉案的处罚未超出追责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 一 对方正集团 方正科技 武汉国兴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 二 对李友 方中华 易梅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三 对侯郁波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 四 对徐文彬 刘欲晓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 五 对李晓勤 千新国 朱兆庆 胡永栓 黄肖锋 贾朝心 傅林生 何明珂 董黎明 邱泽珺 蒋艳华 王善迈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6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