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遵照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 ( 以下简称 国科大 ) 科教融合 育人为本 协同创新 服务国家 的核心理念, 并结合上海天文台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一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 ( 一 ) 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台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 ( 二 ) 按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 双向选择指导教师 跨学科选修课程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参加台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五 ) 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对上海天文台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六 ) 对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 依规定的程序向上海天文台 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 七 ) 对国科大 上海天文台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三 ) 维护国科大和上海天文台的名誉和利益 ; ( 四 ) 遵守国科大和上海天文台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 学位的相应规定 ; ( 五 ) 按国科大和上海天文台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履行获得奖学金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六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在规定日期内, 凭录取通知书和所要求的相关证件报到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提前向研究生部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10 天 未经请假或不按期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需接受政治 业务和健康等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在复查期间, 新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1 复查不合格的, 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情况严重的, 报经国科大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2 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 一经查实, 报经国科大批准, 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 1.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由本人申请, 经上海天文台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 不具有学籍 ; 2.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在规定时间, 提出入学申请, 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 3.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上海天文台提出, 国科大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1. 无故逾期 10 天不报到的 ; 2.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 3. 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 4.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情节恶劣的, 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 5.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 凡逾期申请注册者 ( 事先请假, 并被准假者 ) 均须递交说明逾期理由的注册申请书, 并请导师签
署同意意见, 才予以受理 未经允许, 或在两周内不申请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指定导师的硕士研究生, 一般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初, 进行导师选择学生 学生选择导师的工作 三 学籍管理第九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上海天文台或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对上海天文台组织的政治教育等活动, 无故缺席累计三次, 在学期间不能申报各类奖励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习规定的课程 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 考查 ),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台研究生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私请假离台者, 须提交由导师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 经研究生部批准备案后方可离台, 未经批准擅自离台者, 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因私请假出国探亲 出国进修 留学 ( 包括公派出国联合培养 ) 等按国家 科学院及上海天文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有关证件应妥善保管, 凡不慎遗失学生证者, 均应及时书面申请报失 补发证件一般待本学期结束前, 视不同情况办理, 并收取证件的工本费 应届毕业生不办理学生证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研究生每年寒暑期各休假一次, 寒暑假期累计约为 6-7 周 上海天文台在职研究生执行台职工休假制度 四 休学 复学第十五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由本人申请, 经研究生部批准后, 准予休学 因特殊原因, 上海天文台认为应当休学的, 由上海天文台提出, 报国科大批准, 可以休学 : ( 一 )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 方可离开国科大或上海天文
台 ;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 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 ( 三 ) 学生休学, 一般以半年为限, 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 四 ) 学生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 必须向上海天文台提出复学申请, 上海天文台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 ( 五 )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 经上海天文台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 由上海天文台提出, 经国科大批准后, 准许复学 ; ( 六 )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休学, 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 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按期复学, 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经所指定的医院复查, 确认能坚持学习的, 方可复学 五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 一般应当在上海天文台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上海天文台根据发展需求, 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 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 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 由上海天文台提出, 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九条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 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 上海天文台应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 分下列情形依照上海天文台相关规定进行 : ( 一 ) 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 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 ( 二 ) 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 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 ( 三 ) 上海天文台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 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 ( 四 )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 上海天文台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 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 不能在上海天文台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 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上海天文台学习的, 可以申请变更培养单位 : ( 一 ) 在同一地区变更培养单位, 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 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 ( 二 ) 在不同地区变更培养单位, 由转出单位商转入培养单位同意, 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 由转出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 毕业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 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 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准予毕业 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在博士生毕业后两年 硕士生毕业后一年的规定期限内, 上海天文台学位委员会再审议本人提出的学位申请 )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和所在研究室主任同意, 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台主管领导批准, 上报国科大, 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 准予结业 ; 国科大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准予毕业的学生, 可按规定申请学位 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 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 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期未满一年的, 由上海天文台发给学习证明 ;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无效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本人向上海天文台申请, 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 达到规定的学分数 ) 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且达到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具备的科学研究成果条件, 经本人申请, 导师推荐, 所在研究室室主任同意, 研究生部审核, 主管领导批准, 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通过者, 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 三年 ; 硕博连读生为 : 五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得延长 如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由导师提出申请, 经台学位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但一般硕士生不得超过一年, 博士生不得超过三年 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 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或导师承担 第三十一条外单位定向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脱产学习, 不得在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兼职兼教, 如原单位有合适的做论文的课题和指导教师协助指导, 可回原单位做论文 对定向生 委培生要求的标准和统分生一样 定向和委培生如申请延期毕业, 经台学位委员会批准后, 延期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或学生本人或导师支付, 收费标准按照协议书办理 七 退学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身体有病不能继续学习的, 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 经分管领导批准准予退学, 并报国科大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学期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以退学 : 因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 硕士生的必修课 ( 一般指学位课程 ) 考试成绩出现第二门不及格, 或有一门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 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 ( 一般指学位课程 ) 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者 ;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 休学期满,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连续 10 个工作日, 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未经同意而要求终止学业者, 应全部返回实发给个人的奖学金 助学奖贴等费用, 方可办理有关退学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上海天文台提出, 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 一 ) 对退学的学生, 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二 ) 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 三 ) 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 ( 四 )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办理 ( 五 ) 自批准退学之日起, 两周内办理完毕离台手续并离台 第三十六条对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未满一年者, 不发给学历证明 ; 学习期满一年以上, 完成课程学习并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发给肄业证书 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虽然通过论文答辩, 但思想品德综合考核两次不合格, 可发给结业证书 按自动退学处理者, 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七条上海天文台依法维护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上海天文台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 作为学生依法参与上海天文台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 ( 一 ) 学生会由台内的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 ( 二 ) 学生会接受台内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 ; ( 三 ) 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九条按照 谁批准 谁管理 的原则, 支持学生在台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
( 一 )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上海天文台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请批准 ; ( 二 )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上海天文台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领导和管理 ;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上海天文台的管理制度, 创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 一 )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行为 ; ( 二 )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 ( 三 )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上海天文台进行宗教活动 ; ( 四 )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 ( 五 )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 上海天文台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 ( 六 ) 学生应遵守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制定的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 : ( 一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 二 ) 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 须向导师提出申请, 并获得导师同意, 再向台研究生部备案, 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九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二条国科大及上海天文台对学生定期进行德 智 体全面考核, 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和 优秀毕业生 等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奖励和表扬在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国科大及上海天文台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 一 )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须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
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 ( 二 ) 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规定, 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 八 ) 违反上海天文台纪律, 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 ( 一 )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由上海天文台作出, 报国科大备案 ; ( 二 )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上海天文台提出, 报国科大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学生启动处分程序前, 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作出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须经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 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应出具处分决定书, 并送达学生本人 ;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违法违纪事实 处分的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 依据 谁批准
谁受理 的原则,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批准处分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一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 二 )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上海天文台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 ( 三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 四 )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国科大与上海天文台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国科大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按上海天文台规定的期限离开培养单位, 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的档案 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上海天文台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十 附则第五十三条对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学生管理规定 ( 沪天发教字 2011 65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