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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04〕号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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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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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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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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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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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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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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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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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利 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6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3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对于复查合格的新生, 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 然后由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根据缴费情况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完成网上注册信息系统维护, 在研究生证学籍注册栏签字并加盖注册章后, 注册方为有效 第十条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研究 生证, 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 1 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2 办理休学手续后, 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 3 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 4 其他暂缓注册的原因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将不予注册 : 4

1 新生复查期间 (3 个月内 ) 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 2 未经批准欠费超过一学期又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者 ; 3 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 4 其他不予注册的原因 第十三条各学院对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要加以登记, 对未注册的研究生要有缘由记录, 并于开学后两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 ( 包括请假 迟到和按期等 ) 汇总, 并附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对不予注册的研究生,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 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因家庭经济困难欠学杂费者,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 经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清学杂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能享受正式注册研究生有关待遇 : 1 不能选课, 考试成绩不予登记 ( 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除外 ); 5

2 不予出具成绩单; 3 不能领取困难补助; 4 不发放 三助 津贴 ; 5 不予办理毕业答辩手续; 6 不上报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 第十七条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研究生, 其在校 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 但不能追溯正 式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当前学期没有注册人签字和未加盖注册印章 的研究生证, 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四章培养管理模式 ( 学习年限 )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 3 年, 博士研究生为 3-4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为 4-5 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 并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 由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学籍异动 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在校最长年限 ( 包括休学 学习年限延长 6

期 ) 硕士研究生为 4 年, 博士研究生为 6 年, 硕博连读研究 生为 7 年 申报获批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9 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在校最长年限, 由学院提前 1 年书面 告知研究生最迟的毕业时间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缴纳培养 费, 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课程 必修环节与成绩管理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须按本人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学课程和必修环节, 并按时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及要求 1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的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 满分 100 分,60 分为及格 ; 考查课程可以按百分制评定或按 通过 不通过 评定 课程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 ( 包括期中考试 课堂讨论 作业 论文 出勤等 ) 和课终考核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20% 2 学位课 非学位课中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采取考试 ( 笔试 ), 其中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外语类课程 数学类课程 政治类课程等公共基础课采取闭卷考试 ; 选修课可以由任课 7

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培养要求, 采取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 3 授课教师要严格课堂纪律, 对无故旷课 迟到超过本门课程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 其该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应评定为零分 4 研究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可在 1 周前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经批准的缓考, 其考核的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未经同意不参加课程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凡旷考者, 该门课程的成绩除按零分计外, 取消其补考的资格 5 研究生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 学位课成绩达到 60 分但低于 75 分者可申请重考, 补考 重考需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补重考申请表, 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不办理手续的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在校最长年限内, 学位课允许补考或重考 2 次, 非学位课允许补考 1 次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重修, 重修应提出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 经学院 研究生院审定同意后, 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及考试 申请重修的研究生, 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 并按要求完成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6 硕博连读研究生 1 学期内有 2 门课程不及格或选学的所有课程累计补考学分超过 6 学分, 取消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 改做硕士论文, 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并按照硕士研 8

究生有关规定办理 7 研究生要遵守考场纪律 对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 取消考试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作弊登记,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 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给予 1 次补考机会, 并登记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一般不准请事假, 确因特殊情况请事假者, 必附有相关证明 因病请假, 在校期间需有校医院诊断证明, 外出期间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在一学期中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因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一次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超过两周的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 或虽经准假, 但 期满未按时销假 又未续假者, 均按旷课处理, 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成绩管理 1 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专业课成绩和试卷 ( 仅限考试课程 ) 由学院管理 2 提供成绩时, 有补考的按 原成绩 / 补考成绩 填写 9

课程类型 学时 学分必须与本人培养计划一致 3 补考的门数 次数和学分数超过有关规定的, 学院 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仅限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调整, 由研究生提出申请, 经相关指导教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 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未经批准前, 仍应参加原专业学习, 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学 : 1. 确有专长, 转学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2.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 3. 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者 ; 10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已达退学标准者 ; 5.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学 :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2. 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者 ; 4. 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者 ; 5. 已达退学标准者 ; 6.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出国 ( 出境 ) 学习第三十二条选拔在校研究生出国 ( 出境 ) 留学, 由研究生院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自费出国 ( 出境 ) 学习, 按学校 关于办理自费留学的暂行规定 办理 第三十三条对自费出国 ( 出境 ) 的研究生, 可保留学籍一年 如因故出国 ( 出境 ) 留学未成行者, 经省 市有关部门核准, 在退回办理出国 ( 出境 ) 的有关材料后, 可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八章 休学 复学 退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1

1 因患疾病, 经校医院诊断, 须停学治疗, 休养两个月以上者 ; 2 因病请假,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一学期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 3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入伍期间不计入在校最长年限 ; 4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以学期为单位, 累计不超过 2 学年 ( 申报获批休学创业者参照第二十一条 ) 申请休学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生的待遇 申请休学者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因病休学期间,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 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填写 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5 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累计超过二学年者或休学虽未超过二学年, 但休学期满, 既不复学 又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 3 经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 12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 ; 5 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 ) 一学期内, 有两门学位课程补考和重考考试不及格者 ; 6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内累计补考和重考课程不及格者 ; 7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 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者 ),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 同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人申请退学者, 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 经分管校长批准通过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研究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下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 不得申请复学 13

第三十九条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或者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科学研究 体育运动 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 获奖的事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 按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规定办理 14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于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如期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 各门课程成绩及格, 修满规定的学分, 完成规定的必修环节, 如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身体健康, 政审合格者,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 颁发 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 将每年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 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成绩合格, 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者, 可申请结业,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两年内修改完成毕业论文可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按要求答辩通过后, 符合毕业资格者, 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成绩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按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 完成学位论文者, 本人申请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 可提前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者 15

可提前毕业, 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参加就业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 应对其德 智 体诸方面作全面鉴定, 包括政治态度, 思想意识, 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 学术水平, 身体和健康状况等 经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 均应按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 ( 开除学籍除外 ), 学校 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经 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原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