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疆财经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的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 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注重以文化人 以文育人, 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
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须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须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须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 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 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2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3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 4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5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6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7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2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6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 新疆财经大 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及 入学须知 中规定的证件及材料, 按期到所属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可委托他人办
理入学手续, 同时须向所属学院递交书面请假申请, 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两周未办理休学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 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需在入学前将档案材料调入学校, 人事档 案需保留在原单位或不能调入学校的研究生视为定向培养 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 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政治审核是否合格; 2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3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4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特别是报考时填写的姓名与录取人姓名是否一致 ; 5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政治问题 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并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凭诊断证明可以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按规定的报到时间 持学生证至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 2 周以上 ( 含 2 周 ) 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 各培养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 考核方式分为笔 试 口试 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课程论文等 ;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60 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的取得该课程或培养环节的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须重新考核或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考核成绩及学分如实记入研究生本人学业成绩单,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须办理休学 : 1 有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 4 周以上的 ; 2 一学期因请假累计超过 2 周以上的 ; 3 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内的; 4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休学程序 : 研究生本人填写 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研究生处批准 学校为休学研究生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服从学校管理,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任何待遇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间的管理 : 1 休学研究生须与学院签订休学期间安全与自我管理
协议书, 休学期间须与所在学院保持紧密联系 2 研究生休学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对自身行为负责, 其政治安全 交通安全 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 饮食安全 各项突发意外伤害或死亡均由研究生本人或肇事者承担责任 4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 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5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 按照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 研究生须在相应学期注册时间凭 复学申请表 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须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 3 因心理问题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须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三位专家出具的精神状况鉴定报告, 经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处理 1 一学期有 2 门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 或 1 门必修 课考核成绩不合格经重考后仍不合格者 ; 考核成绩不合格课
程累计达到 5 门次者 ; 2 旷课累计达 2 周者 ; 3 休学期间连续 2 个月不与学院联系的 ; 4 已休学两学期, 仍不能按期复学的 ; 5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6 出国定居者; 7 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上述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本规定二十三条所述原因退学的研究 生, 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报研究生处审核 ; 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退学处理文件 学院负责将退学文件送达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研究生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导师同意 学院 领导审核同意 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 2 退学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3 退学研究生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依据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七条 考勤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各项活动都应考勤, 考勤分为迟到 早退 旷课 事假 病假等项 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请假, 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 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 假满仍不能返校上课者, 要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请假 请假未准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视为旷课 旷课研究生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请假与审批手续 除突发 紧急情况外, 研究生因故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不得事后补假 1 研究生须持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 急诊除外 ) 办理病假手续 一周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 一周至两周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 两周至四周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研究生处复审,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研究生处备案
2 研究生须提供充分合理的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事假手续 三天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批准 ; 三天至一周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 ; 一周至两周以内, 由导师同意 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研究生处复审,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缺课超过所选 课程学时 1/3 者, 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研究生教 学秘书须及时掌握研究生缺课情况, 准确做好记录, 经常向 学院领导汇报, 对旷课研究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 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达到毕业要求, 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 核通过, 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 中期考核 合格,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标准的, 进行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毕结业的研究生, 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 理离校手续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 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以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 籍, 或者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可 补办, 可出具毕业 学位证明书,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 研究生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 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 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研究生须自觉遵守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法律 法规, 自觉做到 两个不得 (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六个严禁 (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 发展教徒, 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 举行宗教活动, 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 严禁师生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 严禁穿戴宗教服饰 佩戴宗教标志, 严禁观看 存储 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 )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 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有
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 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 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 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项奖励按照学 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法 违规 违纪的研究生, 按照 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 可依据学生 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财经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校发 [2010]70 号 ) 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