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海山補校八十七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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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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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班級 姓名 錄取學校 錄取學系 升學管道 機三乙 謝 廷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機械設計工程系 四技登分 汽三乙 劉 志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自動化工程系 甄選入學 子三乙 王 宇 國立聯合大學 電子工程學系 四技登分 子三乙 呂 瑋 國立聯合大學 光電工程學系 四技登分 子三乙 李 廷 國立聯合大學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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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資訊管理組 台中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醫務管理系醫療產業管理組 新竹 輔英科技大學 物理治療系 高雄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

學院別 科系別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進修部 ) 四技 產學四技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費 ( 小時 ) 雜費 二技 產技專班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二年制專科 單位 : 元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產專 二專 碩士在職專班 工學院管理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大仁科技大學藥學系臨床藥學組 106 學年度四技申請入學 書面資料審查 作業規範 一 評分項目包括在校成績 讀書計畫及自傳 社團參與 班級幹部 證照 結訓證明 競 賽成果 語言能力證明 特殊才能 專題報告或成果作品等, 總分共 100 分, 依簡章規 定 書面資料審查 佔總成績 25%, 其配分及評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目錄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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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國際學士學位學程 屏東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供應鏈管理系 高雄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台中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流通管理系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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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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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忠 陳 O 隆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車輛工程系 汽車三忠 劉 O 哲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環境工程與科學系 汽車三忠 蔡 O 凱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車輛工程系 汽車三忠 鍾 O 宸 南臺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先進車輛組 鑄造三忠 李 O 祐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工業管理系 鑄造三忠 林 O 緯 國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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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A071. 民主審議與公民行動 5F 多功七 一年二班 F191. 插畫設計與版畫創意 4F 圖書館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C091. 打開潘朵拉的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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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管科一年乙班 座號 ( 非學號 ): 姓名 : 電話 : 國文 I 東大 352 音樂 東大 338 數學 BⅠ 東大 339 計算機概論 A 全華 347 Live Escalate 1 希伯崙 490 美術乙版 ( 附美感日常學習手冊泰宇 477 公民與社會 高立 333 蔬果雕刻基礎雕工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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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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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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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成績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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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A5”的備份”的備份”的備份

2

臺南一中 / 程美鐘老師國文考科 壹前 言 貳選擇題命題趨勢分析 101 年 ~104 年學測題型統計表 測驗目標 年度 基礎形音義 字音 字形 字 詞義 成語 文法與修辭 理解與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Transcription: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歌 =92 4/4 C 新北高工校歌 曾勘仁作詞 姚世澤作曲 青山環抱, 白鷺翱翔, 大漢溪畔有我海山 ; 研科技, 習新知, 勤切磋, 共琢磨 ; cres ric c 服務人群, 造福社會, 發展工業, 唯我海工 1

校長的話學習成長的喜悅及歷程 - 別讓自己跌倒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長 張添洲親愛的新北高工新鮮人們, 大家好! 首先恭喜各位, 能夠在今日激烈的升學競爭中脫穎而出, 並且加入了海工人的行列 我是本校校長張添洲, 今天很高興能夠在站這裡與各位新進同學分享 學習成長的喜悅及歷程, 願今日的演說能夠對各位同學在未來高職的生活, 提供生涯規劃的參考, 在物質文化快速改變的今日, 我們時常遭遇到各種不同類型的 競爭壓力, 不管是在升學上或者是職場上, 機會! 總是留給 有準備的人, 因此! 學習 是一條適應的途徑, 也是捷徑! 奧運之父古柏丁曾提出 : 運動競賽的真諦在於參與的過程, 而非參與的結果 在團體的成長中, 我們發現不見得每一件事都能夠讓人 稱心如意, 任何一場競爭當中總是有贏家, 當然相對的也會有輸家 固然 勝 是一種結果, 但是 負 也有另人難得的體驗與歷程, 這些都是可貴的歷練, 希望同學們要好好把握未來求學的日子, 要能夠論學取友並且博習親師, 無論身家出身高低, 無論背景淵源窄厚, 每個人都必需建構宏觀的視野, 縱然身形渺小, 也要讓自己成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侏儒 所謂登山之妙妙在半山之間, 因為它有前山可以遠眺, 因為它有後山可以追尋 一個高職生成功的養成教育, 在舉足入門前必需要有相當的思考圖像, 在學期間切勿因循怠惰, 特別是對自己未來發展的目標, 要能夠大膽崇高的去做夢, 終有一天! 美夢將會成真 以下幾句話提供諸君共勉 : 與人分享財富需要遠見 與人分享權利需要氣度 與人分享智慧僅僅需要智慧的累積 但是終有一天 財富 它會用盡 權利 它會分完 智慧 卻越分越多 2

以上簡短幾句話相較起來 教育 的歷程可以是各位同學未來事業中最廉價的投資! 希望各位同學在學期間, 能夠在師長的提攜下, 充份的自我學習 自我成長以及自我實現 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 高職教育提供各位同學在未來生存競爭上極為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知識經濟配合經濟起飛, 科技人才需求更彰顯其重要性 本校則是以培育基層技術人力為主, 為技職教育奠定基石, 同時為科大專精學能培養傑出人才 為因應國家建設 社會變遷及國人價值觀念改變, 配合科技發展與國際技職教育趨勢, 高職教育將升格朝向精緻化 社區化發展, 建構成一貫與完整的技職教育體系 添洲民國七十年起就服務新北高工, 於鐵皮屋 地下室實習工作, 週遭盡是稻田, 轉眼周圍盡是高樓大廈, 捷運通車帶動了海工發展的新契機, 深信在師長 家長 同學等的努力下, 必能有嶄新的發展與輝煌成就 新北高工是一個優質學校, 兩次的高職評鑑成績技冠群倫, 同學 師長們在升學 技能競賽 技藝競賽 體育競賽 社團活動 創業與就業等方面皆有優異的成績與表現 期望同學能專心向學, 畢業後不論升學或就業一定會有所作為 即使未來生存競爭之路蓽路藍縷, 各種挑戰標準嚴刻, 同學們要能夠 有所本 以下是對各位同學的期許! 一 對未來建立信心 現在升學機會教育環境比以前好許多, 技職教育管道暢通, 經由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可攻讀碩博士 希望同學充滿信心, 珍惜擁有, 好好發揮 二 強化專業 一技之長勝過家財萬萬, 資訊科技時代更需要多技之長 期望同學重視專業技能學習, 在老師輔導下, 取得多張技術證照, 對未來升學與就業都有加分之優勢 三 多化證照 多元學習, 應考各種語文 資訊證照, 以強化競爭優勢 是時代大趨勢, 能多一份努力, 多一種技能, 多一張證書, 就多一份成功與成就 就讀職校的學生, 並非升學的失敗者 ; 不要自覺不如人, 只要努力向上, 學習是永無止境的, 黑手也能出頭天 期勉大家 : 青出於藍, 而勝於藍 更期望三年後能夠在師長 家長 同儕等的輔導 勉勵 關懷下, 能有豐碩的收穫與亮麗的成果 3

新北市立新北高工附設進修學校電話分機一覽表 總機 :(02)2261-2483~5 轉下列分機 主任轉 46 機械科轉 64 註冊組轉 48 模具科轉 66 訓育組轉 47 製圖科轉 70 教學組轉 47 汽修科轉 71 衛生組轉 47 資處科轉 72 生輔組轉 19 資訊科 ( 電機 ) 轉 69 進修學校專線 :(02)2266-5428 4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計畫 一 目的 : 為讓新生認識校史, 瞭解校務狀況, 及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激發積極進取的人生觀, 培養團隊精神, 以適應高職進修學校生活, 期為海工薪火相傳, 再創新猷 二 日期 : 102 年 8 月 22 23 日 ( 週四 五 ), 共 2 天 三 時間 : 18:00~21:00 四 地點 : 新北高工第二棟教學大樓 4 樓教室 志清堂 圖書館六樓 五 參加對象 : 全體進修學校新生 六 工作人員 : ( 一 ) 新生各班導師 :7 位 ( 二 ) 行政人員 :10 位 ( 三 ) 服務學生 :24 位 七 實施內容 : ( 一 ) 課程安排 : 如附件一 ( 二 ) 課程內容說明 : 1. 導師時間 / 班務活動 : 資料填寫完成, 經導師參閱後, 由導生收齊後送交相關處室 (1) 完成 緊急聯絡名冊 名相簿 學生基本資料卡 反毒學習單 交通 賃居 工讀調查表, 送交生輔組 (2) 完成 免學費調查表 學籍表 相片袋, 送交註冊組 (3) 完成 學生健康資料卡 學生團體保險家長通知書 打掃區域分配表, 送交衛生組 (4) 完成 班級座位表 班級幹部名單, 送交訓育組 (5) 提醒 8/30 繳 新生暑期作業手冊, 由學藝股長收齊後送回教學組 2. 員生社消費卡使用說明 : 解說員生消費合作社消費卡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 3. 日本教育旅行 & 社團活動說明 4. 各組組長報告 : 各組簡介, 學科 實習成績考核方式 ; 獎懲 請假規定 5. 開訓典禮 : 培養新生同學對學校之情感及認知教學活動 6. 生活教育訓練 : 生活常規 校規解釋 校服穿著 基本禮儀 交通安全教育與 敬師愛校教育 (3) 請導師暨工作人員於 8 月 22 日晚間 17 時至進修學校召開新生導師校務會議 八 本計劃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5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行政人員暨導師名冊 編號 職 務 姓名 編號 職 務 姓名 1 校 長 張添洲 1 機械 1 甲導師 吳宗曄 2 校務主任 呂君榮 2 製圖 1 甲導師 劉正評 3 教學組長 黃仁伸 3 模具 1 甲導師 林芷茜 4 註冊組長 洪宜芳 4 資處 1 甲導師 鍾愛蓮 5 衛生組長 羅曉鈞 5 資訊 1 甲導師 邱子容 6 訓育組長 陳雅文 6 汽修 1 甲導師 曾友福 7 生輔組長 朱如蘭 7 模技 1 甲導師 簡永益 8 輔導老師 吳志祥 8 機械 2 甲導師 許純瑜 9 教官 江天寶 9 製圖 2 甲導師 洪安 10 幹事 朱玉玲 10 模具 2 甲導師 朱耀國 11 職員 鄭睿榮 11 資處 2 甲導師 劉娜延 12 機械科主任 李依如 12 資訊 2 甲導師 吳裕明 13 製圖科主任 湯鐵城 13 汽修 2 甲導師 許呈宇 14 模具科主任 顏俊杰 14 機械 3 甲導師 柯俞亘 15 資料處理科主任 劉思吟 15 製圖 3 甲導師 周孟穎 16 電機科主任 姚皓勻 16 模具 3 甲導師 詹錦崧 17 汽車科主任 楊國榮 17 資處 3 甲導師 孫龍生 18 資處 3 乙導師 吳枚錦 19 資訊 3 甲導師 遲儀文 20 汽修 3 甲導師 楊子岳 6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課程表 8 月 22 日 ( 週四 ) 節次時間課目主持人地點 1 18:00 18:20 集合朱如蘭志清堂 2 18:20 18:30 開訓典禮朱如蘭志清堂 3 18:30 18:40 校務主任報告呂君榮志清堂 4 18:40 18:50 註冊組長報告洪宜芳志清堂 5 18:50 18:55 教學組長報告黃仁伸志清堂 6 18:55 19:00 衛生組長報告羅曉鈞志清堂 7 19:00 19:05 訓育組長報告陳雅文志清堂 8 19:05 19:10 生輔組長報告朱如蘭志清堂 9 19:15 21:00 導師時間 / 班務活動導師各班教室 10 21:00 集合放學朱如蘭 集合場 (* 雨天各班教室走廊集合 ) 7

8 月 23 日 ( 週五 ) 節次時間課目主持人地點 1 18:00 18:10 集合生輔組長志清堂 2 18:10 18:20 結訓典禮校長志清堂 3 18:20 20:00 新生套量制服員生社 二棟教學大樓 : 圖三乙圖三甲資三甲語二甲 4 20:00 20:10 員生社消費卡使用說明 員生社主席 志清堂 5 20:10 21:00 生活教育訓練生輔組長志清堂 6 21:00 集合放學生輔組長志清堂 8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新生家長座談會程序 時間 :102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8:30~20:30 時間活動內容主持人 ( 單位 ) 地點 18:20-18:40 報到訓育組長 18:40-18:50 主席致詞校長 18:50-19:00 家長會長致詞家長會長 19:00-19:10 介紹主任 各組組長校長 19:10-19:20 校務主任報告呂君榮 19:20-19:30 生輔組長報告朱如蘭 圖書館六樓 19:30-19:40 註冊組長報告洪宜芳 19:40-19:50 教學組長報告黃仁伸 19:50-19:55 衛生組長報告羅曉鈞 19:55-20:00 訓育組長報告陳雅文 20:00-20:10 20:10-20:30 綜合座談 導師與家長座談 : 1. 收集家長意見 2. 每班選出 1~2 位班級家長代表參加全校家長代表大會 家長會長校長主任各班導師 9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作息時間表 時間 節數 備註 17:00 ~ 18:00 課前準備 18:00 ~ 18:45 第一節 18:45 ~ 18:50 下課時間 18:50 ~ 19:35 第二節 19:35 ~ 19:40 下課時間 19:40 ~ 20:25 第三節 20:25 ~ 20:30 下課時間 20:30 ~ 21:15 第四節 21:15 ~ 21:25 下課時間 下課時間環境整理 ( 服務教育 ) 21:25 ~ 22:10 第五節 22:10 放學 10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志清堂集合位置表 講台 模具一甲 資處一甲 製圖一甲 機械一甲 模技一甲 汽修一甲 資訊一甲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班級教室位置表 第二棟教學大樓 5F 盥洗室語言教室 1 語言教室 2 語言教室 3 物理教室化學實驗教室盥洗室 5F 4F 盥洗室機械一甲製圖一甲資處一甲模具一甲資訊一甲汽修一甲模技一甲盥洗室 4F 3F 盥洗室 盥洗室 3F 2F 盥洗室 盥洗室 2F 1F 盥洗室一般科目教師辦公室盥洗室 1F 11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班級集合位置圖 司令台 模具一甲 資處一甲 製圖一甲 機械一甲 機械二甲 模技一甲 汽修一甲 資訊一甲 資訊二甲 模具二甲 資處二甲 製圖二甲 資處三甲 製圖三甲 機械三甲 汽修二甲 汽修三甲 資訊三甲 模具三甲 資處三乙 12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台參 0980192534C 第一條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 一 學業成績 : 採百分制評定 號令發布並自 98 年 8 月 1 日施行 二 德行評量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 慣 禮節 班級服務 學校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 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會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第三條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及節數,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大綱規定辦理 第四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 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日常 及定期考查方式,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由各校定之 第五條各科目學年成績,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以該科目上 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 該 科目上 下學期每週教學節數不同時, 其學年成績依各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 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第六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 之總和, 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 以各科目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上 下學期平均每週教學 節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每週教學總節數 第七條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 以一百分為滿分 ;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 其單一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績 及格, 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 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 並以六十分 登錄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蒙藏學 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 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 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 補考採多元評量, 以二次為限 補考及格 者, 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補考不及格者,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 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 13

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八條學生於學業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 由各校定之 第九條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准予升級 : 一 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 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且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 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 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 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第十條學生學年成績經依第七條之規定補考二次仍未符合前條規定者, 應重讀 第十一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扺免修或升級 ; 其審查 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十三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各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 列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十五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 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作為學生輔導 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第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且成績考查結果符合下列規定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 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未符合前項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七條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 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14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修正後條文 99 年 04 月 06 日教中 ( 四 ) 字第 0990505568 號函核備 102 年 02 月 06 日主管會議通過 102 年 02 月 07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壹 總則一 依據教育部台 ( 參 ) 字第 0980192534C 號令公布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17 條訂定之 二 本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德行 2 項 四 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計算各項 ( 科 ) 目成績取整數, 學期成績及畢業成績取小數第 1 位, 第 2 位均四捨五入 說明 貳 學業成績之考查一 學生學業成績, 含部定及校定科目, 採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之 二 學業成績之考查, 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 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下列多元適當之方式,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得依考查項目 科目性質 考查時機 採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作業筆記 習作作品 ( 二 ) 紙筆測驗 術科測驗 技能測驗 體能測驗 ( 三 ) 實驗表現 實作 演練 ( 四 ) 閱讀心得報告 實習報告 工作報告 調查採集報告 研究報告 ( 五 ) 作文 ( 六 ) 隨堂測驗或問答 ( 七 ) 小型論文 ( 八 ) 勞動作業 ( 九 ) 學習精神與態度 ( 十 ) 其他適當之方法 三 學業成績之考查採日常及定期考查之, 各科目學業學期成績, 依日常考查成績及定期考查成績, 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 ( 一 ) 舉行一次期中考之科目 : 1. 日常考查 40% 2. 期中考試 30% 3. 期末考試 30% ( 二 ) 未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 1. 日常考查 80% 2. 期末考試 20% ( 三 ) 無定期考查之科目 : 日常考查成績占 100% 15

( 四 ) 各學科因學科性質不同, 可經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占分比例 四 每週授課節數 1 節科目 實習 ( 含藝能 ) 科目 電腦科目 體育科目 全民國防教育 健康與護理等科目, 每學期考查次數 考查時間 考查方式, 由各任課教師自行訂定 五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因公 因重病 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但未經核准給假, 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之 ( 一 ) 因公或因特殊故事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 ( 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 ),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其成績得實算之 ( 二 ) 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其成績得實算之 ( 三 ) 因病未具住院證明,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 單科未滿 60 分者, 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 單科成績超過 60 分者, 其超過及格分數成績乘以 80% 核算之 ( 四 ) 經核准不能參加定期考查, 又無法參加補考學生, 其學期成績計算, 則以參加任何一次定期考查成績及平時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 但定期考查各次均無法參加者, 該科目僅以平時成績計算, 且不得平均 六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 補考採多元評量, 以 2 次為限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補考及格者, 成績以 60 分計 ( 二 ) 補考不及格者, 其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 依據 : 1. 特殊教育法 27 條 2. 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 18 條 3.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7 條 ( 二 ) 考查原則 : 1.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 2. 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 應分別按其所習科目予以彈性規畫, 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 三 ) 考查內容 : 1. 德育評量 : 比照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辦理 2. 學業成績 : 依 特殊教育法 採個別化評量 ( 四 ) 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 1. 學生於每學期初選擇成績評量方式, 但學期末依學習結果採計對其最有利之評量方式 2. 採取個別化評量者, 依所選擇學科, 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 16

參 德行成績之考查 : 3. 學籍表中如欲登載學習成績, 學生必須參與安置班級正常學習活動及定期考查 原始成績須登錄於學籍表中, 並加註 身心障礙型學生, 採個別化評量方式, 不受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成績及格標準之限制 4. 如不參加定期考查, 則只登載通過學習與否, 無成績記錄 5. 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均 6. 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 成績計算等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7. 成績考查原則 : (1) 視障學生 1 期中考 期末考及其他重要之考查, 應視學生實際需要於考試時提供報讀服務或放大試卷, 以便學生能隨堂參加考試為原則 2 平時考查宜多採口頭問答或口問筆答方式進行 3 數學及專業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 並延長測驗時間 4 語文科目 : 有關字形 字音辨別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5 社會學科 : 加強歷史教學, 對地圖空間概念之輔導加強 6 專業及實習科目 藝能科目 : 應注重學習精神及創造過程 (2) 聽障學生 1 音樂教學應注重其學習精神及態度 2 數學課程涉及圖形或抽象概念者可酌予省略 3 平時考查應儘量採用書面方式進行, 避免採用口問口答方式 4 語文科目有關發音 語言辨別 聽音等部分得予改變方式測驗 (3) 其他類別學生依學生特殊需求, 得彈性改變教學及評量方式 一 德行評量 : 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 社會背景因 素綜合評量, 採文字敘述 二 學生各階段德行考查, 納入本校自行訂定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並 依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 服務學習 導師考核 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 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核計 三 學生出席紀錄處理依本校自行訂定 學生請假規則 等規定辦理 四 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 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 議, 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 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對成績考查有疑義時, 得於一週內向學校提 出申請覆查或申覆 遵照母法第 7 條未定補考門檻及第 10 條要求補考二次 17

附則 : 一 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二 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 修訂時亦同 18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22 日教育部 (76) 台參字第 331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0 條中華民國 77 年 4 月 8 日教育部 (77) 台參字第 14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61 70 條條文中華民國 8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 (81) 台參字第 592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7 11 20 25 27 30 51 52 58 61 62 64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60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9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之附件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7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8900194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0495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 並 95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台參字第 0970222590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83534C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8 9 11 14 19 21 23 條條文 ; 除第 8 條第 3 項 第 11 條及第 21 條自 99 年 8 月 1 日施行外, 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 夜間部各職業類科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查, 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第 3 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 一 學業成績 : 採百分制評定 二 德行評量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 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第 4 條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5 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由各校定之 第 6 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 7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19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 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得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 : 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 依下列規定採計 : 一 補考及格者, 授予學分, 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 補考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8 條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如下 : 一 專班重修 : 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 隨班修讀 : 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不授予學分, 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 9 條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 由各校定之 第 10 條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 其減修 補修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20

第 11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 一 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 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 12 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均應重修或補修 ; 其審查 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 13 條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 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 經鑑定合格者, 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 並授予學分, 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 其學科鑑定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4 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 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甄試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5 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 由各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 16 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 17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21

第 18 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19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 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20 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 21 條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 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則 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 得延長二年 ), 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 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2 條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 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應提校務會議通過, 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23 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 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限, 並逐年實施 第 24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22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 夜間上課 )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修定後條文 第一條 : 本補充規定依部頒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規定訂定之 95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02 月 07 日主管會議通過 101 年 02 月 07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4 月 09 日教中 ( 三 ) 字第 1020565511 號函核備 101 年 08 月 29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期初校務會議討論 說明 第二條 : 課程依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分為部訂必修科目與校訂科目, 部訂必修科目成績均須及格, 且修畢三年課程實得學分達 150 學分 ( 含班會 ) 始得畢業 第三條 : 學分抵免原則 : 一 職場經驗 : 1. 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 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 每學期得採計 1~2 學分,3 學年最高以 12 學分為限 2. 職場經驗為每週至少工作 8 小時 ( 含 ), 每學期工作 18 週 ( 含 ) 以上或每學期工作時數達 320 小時 ( 不同雇主可合併計算 ), 始可提出申請 ; 學分之採計應於每學期上課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與所習科別直接相關之工作, 每學期以採計 2 學分 ; 非直接相關之工作, 每學期以採計 1 學分為原則, 其學分採計由審定委員會評定之 二 技能證照 :(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內政部核發 ) 1. 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 3 學分 ; 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 6 學分 2. 採計之學分, 三學年最高以 6 學分為限 3. 技能證照學分採計, 應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 三 學分採計審定委員會組織由校長 進修學校校務主任 組長代表 各班導師及相關人員等所組成 四 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 不得作為抵免修習相 關科目 第四條 : 學業成績考查依科目內容性質分為非實習科目及實習科目 以學期為單位, 採百分計分法, 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各科目成績取整數, 學期成績及畢業總成績取小數第一位, 第二位均四捨五入 一 非實習科目成績之考查分下列二種 : 1. 日常考查 ( 佔百分之四十 ) 2. 定期考查 ( 佔百分之六十 ) 二 實習科目成績之考查及成績計算比率, 分下列三種 : 1. 實習技能 ( 佔百分之六十 ): 包含工作方法 成品或實驗結果或能力測驗及實習報告等 2. 職業道德 ( 佔百分之三十 ): 包含工作勤惰 設備保養及服務態度或安全觀念等 3. 相關知識 ( 佔百分之十 ): 包含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 依據九十 三年六月 十五日教 中 ( 三 ) 字 第 09305102 53 號函 高級中等 學校訂定 實用技 能學程夜 間上課學 生成績考 查辦法補 充規定 注意事項 辦理 母法指 職業學校 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 23

第五條 :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 其成績達母法第 7 條基準者, 得予補考 2 次 母法第 7 第六條 :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第七條 : 學生因公 因病 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定期考查,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 ; 其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但請事假, 其考試成績超過及格基準, 以及格成績計算 學生無故缺考, 不准補行考試, 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 :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依考核項目制定應用表格, 於學期開始分送各任課教師使用, 至學期終了繳回註冊組核計後, 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通知中除包括各項成績外, 並應記載學生獎懲 出缺席紀錄 第九條 :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 仍應再次選讀, 該科目成績可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得申請重修或補修 ; 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進修學校教學組長 註冊組長及該科目教學研究會召集人共同審核 第十條 : 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可提出具體事實申請學科免修鑑定, 由進修學校教學組長 註冊組長及該科目教學研究會召集人共同審核 第十一條 : 本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成績考查, 由進修學校教學組長 註冊組長及該科目教學研究會召集人共同協調合作學校定之 第十二條 : 一 學期中無任何曠課或事病假且遲到合計未達 5 節者, 視為全勤 二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第十三條 :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決議並呈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條未限制 補考次數 但有提取 得補考之 成績基 準 第 11 條有補考 標準字句 符合母法 第 20 條 -- 母法指 職業學校 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 備註 :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中母法指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24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注意事項 壹 依據 : 一 職業學校法 (92.1.15 修正公布 ) 二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89.1.7 修正公布 ) 三 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要點 (89.9 修正公布 ) 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教中 ( 三 ) 字第 0930510253 號函 貳 目的 : 一 為提供各校自行訂定補充規定時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為提供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採計畢業學分之用 參 學科學分核計方式 : 一 每週上課一節持續一學期 ( 或十八週 ) 以一學分計 二 軍訓 ( 國防通識 ) 護理 ( 健康與護理 ) 體育等科目均核計為畢業學分 三 活動科目 ( 週會 社團活動 ) 視同通識課程, 夜間上課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肆 畢業學分採計原則 : 一 職場經驗 : 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工作, 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 每學期得採計 1~2 學分,3 學年最高以 12 學分為限 二 技能檢定證照 : 1 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 3 學分 ; 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 6 學分 2 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 6 學分為限 3 實用技能學程技術證照抵免畢業學分對照表, 如附件 三 建教合作之學分採計請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伍 附則 : 一 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 不得作為抵免修相關科目 二 各校訂定補充規定應包括學科學分核計及學分抵免審核機制 三 各校應依實際需要, 依據本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補充規定, 提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四 學生得選修其他學程採計畢業學分 陸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 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5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部授教中 ( 三 ) 字第 0950519867C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部授教中 ( 三 ) 字第 0990517577A 號令修正 一 本規定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如下 : ( 一 ) 隨班修讀 : 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 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 二 ) 專班重修 : 1. 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2. 重修時間 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 由學校定之 3. 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 暑假實施為原則, 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程為主 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但不得少於六節課 4. 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 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 ( 以下同 ) 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 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 三 ) 自學輔導 : 1.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第一目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 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 由學校定之 2. 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3. 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三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 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 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四 重修課程如需實習 ( 驗 ) 材料費時, 得酌收材料費, 每學分以二百元為上限 五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成績考查 ; 其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六 本規定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 應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6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註冊須知 ( 詳盡內容請查閱網站公告 ) 一 註冊前 : (1) 於 8 月 22 日, 領取學雜費 書籍費及各項代收款之繳費三聯單 (2) 請於 8 月 30 日前至各地合作金庫 郵局辦理劃撥或便利商店, 收據聯 ( 蓋繳費戳章或附繳費收據 ) 於註冊當天帶至學校繳交俾辦理註冊 (3) 要辦理助學貸款的同學請向訓育組申請 (4) 每人需詳細填寫 入學登記表 貼妥 2 吋相片 1 張, 另繳交 1 吋與 2 吋相片各 2 張放入小信封袋內 ; 今年有參加學測者請在右上角加註學測分數 二 註冊當日 :8 月 30 日 (1) 當天晚間六點整到校, 參加集合暨開學始業式後, 註冊活動請導師協助, 於各班教室採全班註冊方式, 繳交繳費單收據 ; 請導師在 註冊程序單 上將學生未完成之項目打 ( ) (2) 註冊程序單及各項收據按座號順序收齊後, 請先攜所有單據至合作社清點核對書籍, 再將所有單據送交至進修學校註冊組完成註冊 (3) 各班再請派十名學生, 至合作社領取全班購買之書籍 三 註冊後 : (1) 註冊當日未能完成註冊的同學, 請於補註冊日 (9 月 2 日 ), 晚上六點至八點, 攜帶繳費單收據至合作社領書後, 再將繳費單收據送至註冊組完成註冊 (2) 請在開學三天內完成註冊 (3) 辦理學費減免應注意事項 : 請先至進修學校註冊組領取申請表格 1. 對象及所需攜帶證件見下列表格 2. 日期 :102 年 8 月 23 日 ( 五 ) 前, 每節下課時間 身份別 攜 帶 證 件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 戶口名簿影印本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鄉鎮市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 村里長低收入證明書無效 )+ 戶口名簿影印本 原住民 戶籍謄本 ( 註冊前兩個月內之證件為限 ) 清寒優秀學生 繳驗前一學期學業全班前三名之成績單影本 + 村 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戶口名簿影印本 社會局開具之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 ( 僅適用實用技能班 ) 除以上證明文件外, 並繳交同學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和身份證影印本 27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生活教育競賽實施要點 101.08.30 進修學校期初學務會議通過 102.04.19 進修學校期中學務會議通過 壹 競賽項目 : 一 生活榮譽競賽 : 包含服裝及常規項目 班級課堂及週會秩序 到課率 二 整潔榮譽競賽 : 包含內掃區 外掃區 資源回收 貳 評分方式 : 一 生活榮譽競賽 : 每週一由生輔組統計上週各項成績 1. 服裝及常規項目 : 服儀 (-3 分 ) 抽菸 (-5 分 ) 吃檳榔 (-5 分 ) 喝酒 (-10 分 ) 打架 (-10 分 ) 考試作弊 (-10) 2. 到課率 : 到課率 : 以 遲到 1 次扣 0.25 分 缺曠 1 節扣 1 分 5/ 全班人數 學生長期缺曠以導師與家長約談為取捨點, 約談之後學生仍未改善則予以剔除不併入計算 3. 班級課堂及週會集合秩序 : 課堂秩序以巡堂組長登記上課違規事項 ( 睡覺 聊天 使用手機 ), 每人次各扣 2 分 ; 週會集合秩序由生輔組依週會集合情形給予評分 二 整潔榮譽競賽 : 由衛生組於每日打掃後評分乙次 1. 內掃區 : 教室整潔部份, 包含教室外走廊 2. 外掃區 : 衛生組排定的班級外掃區域 3. 資源回收 : 垃圾分類情形 遵守垃圾丟棄規定 教室垃圾籃擺放 三 成績評定 : 1 成績核算: (1) 生活榮譽競賽以服裝及常規 到課率 班級課堂及週會集合秩序等三項, 每項總分為 100 分, 三項成績的平均分數為生活榮譽競賽成績 (2) 整潔榮譽競賽以內掃區 外掃區 資源回收等三項, 每項總分為 100 分, 三項成績的平均分數為整潔榮譽競賽成績 2 成績結算: (1) 月成績 : 以月為競賽週期, 每週公布週名次, 累計週名次以積分方式計算為月成績, 取各年級前三名 (2) 學期成績 : 以學期為競賽週期, 累計月全校名次以積分方式計算為學期成績, 取各年級前三名 28

參 獎懲方式 : 一 各年級每月總成績前三名者, 頒獎狀乙張 二 各年級全學期成績第一名者全班記小功乙次 三 各年級全學期成績第二名者全班記嘉獎二次 四 各年級全學期成績第三名者全班記嘉獎一次 五 每月總成績最後一名, 且平均未達 70 分者全班記警告一次 六 全學期月成績有兩次以上最後一名者, 建議導師取消該班相關幹部敍獎, 並且全班於寒假或暑假返校打掃 七 全學期生活榮譽 整潔榮譽總成績優異的班級導師, 建議學校記嘉獎乙次, 由家長會提供班級導師獎勵金 29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99 年 01 月 15 日進修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2 月 08 日進修學校學務會議通過 101.08.30 進修學校期初學務會議通過 102.02.18 進修學校期初學務會議討論 壹 依據 : 教育部 98 年 11 月 24 日台參字第 0980192534C 號令發佈施行之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二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與第十七條及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19 條與第 22 條 貳 目的 : 為發揮教育愛心 鼓勵學生改過自新 奮發向上, 敦勵品德, 使其無心所犯之過錯, 有自新之機會 参 學生之獎懲與懲罰類別 : 1. 獎勵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獎品 獎狀 ;(5) 其他獎勵 2. 懲處 :(1) 警告 ;(2) 小過 ;(3) 大過 ;(4) 留校察看 ;(5) 輔導安置 ;(6) 借讀 ;(7) 特別處分 ( 愛校服務 轉換環境 家長帶回管教 ) 肆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 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 ( 一 ) 年齡之長幼 ( 六 ) 家庭之因素 ( 二 ) 年級之高低 ( 七 ) 平日之表現 ( 三 ) 動機與目的 ( 八 ) 行為次數 ( 四 ) 能度與手段 ( 九 ) 行為後之表現 ( 五 ) 行為之影響 伍 學生之獎勵與懲處程度依其行為內容分類如次 : 一 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勸導改過 口頭糾正 ( 二 )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 三 )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 四 ) 調整座位 ( 五 )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 六 )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 七 ) 列入學生德行成績 ( 八 )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 九 )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 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特加輔導或請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 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措施 : ( 一 ) 假日輔導 30

( 二 ) 警告 ( 三 ) 小過 ( 四 ) 大過 ( 五 ) 留校察看 ( 六 ) 心理輔導 ( 七 )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 八 )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 九 )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 十 ) 其他適當措施 ( 十一 ) 除前項之措施外, 必要時得為輔導借讀 輔導安置之處分 二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嘉獎 1 至 2 次 : ( 一 )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 二 ) 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 三 )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 四 ) 拾金 ( 物 ) 不昧, 其價值輕微者 ( 百元以上至千元 ) ( 五 ) 值日生特別盡職者 ( 六 ) 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 七 )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優異者 ( 八 )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 九 )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 十 ) 按時繳週記, 內容充實者 ( 十一 ) 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三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功 1 至 2 次 :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 因而增進校譽者 ( 二 )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 成績優異者 ( 三 ) 愛護公物, 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 四 ) 熱心公益, 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 五 ) 拾金 ( 物 ) 不昧, 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 仟元以上至萬元 ) ( 六 ) 其它合於記小功者 四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功 : ( 一 )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 二 ) 愛護學校或同學, 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因而增進校譽者 ( 三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 成績特別優異, 因而增進校譽者 ( 四 )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 績效特別優異者 ( 五 ) 拾金 ( 物 ) 不昧, 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 萬元以上 ) ( 六 )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31

五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特別獎勵 : ( 一 ) 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 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 二 ) 有特殊義勇行為, 足為同學楷模者 ( 三 ) 有特殊優良行為, 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 四 ) 舉發重大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者 ( 五 ) 德 智 體 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 六 )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特別獎勵依事實陳請校長核示後予以 [ 頒發獎狀 ] [ 頒發獎金 ] [ 公開表揚 ] [ 致贈獎品 ] 等方式或其它合宜之獎勵 六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警告 1 至 2 次 : ( 一 ) 違反校規, 情節輕微者 ( 二 ) 禮貌不周,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三 ) 與同學吵架, 情節輕微者 ( 四 ) 上課時不專心聽講, 經提醒後, 尚不知改正者 ( 五 ) 隨地吐痰或丟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情節輕微者 ( 六 ) 攜帶違禁物品, 情節輕微者 ( 七 ) 服裝儀容不整潔者 ( 八 )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 九 ) 各項慶典集會, 態度不嚴肅者 ( 十 ) 未經允許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 ( 十一 ) 行動懈怠, 言行態度輕浮者 ( 十二 )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 十三 ) 口出穢言或出言不遜, 經糾正後仍不改正者 ( 十四 ) 拾金 ( 物 ) 不送招領, 欲占為己有, 而其價值輕微者 ( 十六 )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 十七 ) 損壞公物未自動報告者 ( 十八 ) 不按作息時間進教室, 在外遊蕩者 ( 十九 ) 負責清潔工作不力者 ( 廿 ) 上課違反教室秩序者 ( 廿一 ) 未善盡值日生職責者 ( 廿二 ) 師長交辦公務事項怠忽者 ( 廿三 ) 愛校服務 ( 含勵新活動 ) 無故未到者 ( 廿四 ) 上課及各種集會期間使用行動電話或發出聲響者 ( 廿五 ) 上課未按座位表就座者 ( 廿六 ) 不按時繳交作業或師長規定之資料者 ( 廿七 ) 訂購外食者 32

( 廿八 ) 校內玩牌 麻將情節輕微者 ( 廿九 ) 無故曠課累積達 6 節 ( 含 ) 以上者 ( 卅 )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七 凡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過 1 至 2 次 : ( 一 ) 欺騙尊長 同學或朋友, 情節輕微者 ( 二 ) 故意損壞公物, 或攀折公有花木, 情節輕微者 ( 三 ) 擾亂團體秩序, 情節輕微者 ( 四 ) 違反考場規則, 情節輕微者 ( 五 )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 ( 六 ) 言行不檢點, 經糾正不聽者 ( 七 ) 奇裝異服, 經告誡不改過者 ( 八 ) 擅自翻弄或取走非所屬物品者 ( 九 )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 十 ) 擔任各級幹部, 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推展者 ( 十一 ) 不遵守交通規則 無照駕駛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 ( 十二 ) 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 十三 ) 上課未按座位表就座, 經勸導不聽者 ( 十四 ) 違反警告規定, 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 十五 ) 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 十六 ) 不假離校或攀牆進出學校者 ( 十七 ) 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 十八 ) 填報資料, 故意隱瞞或欺騙師長者 ( 十九 ) 校內聚眾 圍觀鬧事, 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 廿 ) 校內聚眾談判, 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 廿一 ) 擅入異性廁所者 ( 廿二 ) 側錄儲存或散播不當 ( 不雅 ) 影音, 情節輕微者 ( 廿三 ) 於校區 樓梯 走廊 川堂嬉戲 打鬧, 情節嚴重者 ( 廿四 ) 冒用學生證者 ( 廿五 ) 經警察 衛生或相關單位通報在校外違反校規者 ( 廿六 ) 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影響校園安寧者 ( 廿七 ) 校內外男女親暱行為, 有辱校譽者 ( 廿八 ) 恐嚇勒索同學財物或脅迫他人 或以言語 行為施壓, 致同學心生恐懼者 ( 廿九 ) 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八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 一 )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 二 ) 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情節輕微者 33

( 三 ) 態度傲慢, 誣蔑師長者 ( 四 ) 考試舞弊者 ( 五 ) 竊盜行為, 情節輕微, 且知悔悟者 ( 六 )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 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 七 ) 在校外擾亂秩序, 破壞校譽, 情節重大者 ( 八 ) 賭博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 九 )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 十 ) 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 十一 ) 拾金 ( 物 ) 不送招領, 據為己有, 價值較貴重者 ( 十二 ) 飆車經查證屬實者 ( 十三 ) 行為不檢, 有玷校譽, 情節重大者 ( 十四 ) 攜帶違禁物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十五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行跡可疑, 屢勸不改者 ( 十六 ) 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 十七 ) 教室內公然違規吸菸 吃檳榔 飲酒或酒後到校者 ( 十八 ) 學生因藥物濫用經校外會聯合警察通報, 或經試劑檢測呈陽性反應, 查證屬實者 ( 十九 ) 春暉專案特定人員不配合尿液篩檢 戒菸輔導者 ( 廿 ) 違反或侵害智慧財產權, 經查屬實者 ( 廿一 ) 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 毀謗師長 同學, 情節嚴重者 ( 廿二 ) 對同學發生性騷擾行為情節較輕微者 ( 廿三 ) 違反小過規定, 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者 ( 廿四 )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校外抽菸 嚼食檳榔及危險駕駛, 加重其處分 以上行為雖未實現, 但已有事實證明其有準備者, 亦同 惟得視情形減輕處分 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留校察看 : ( 一 ) 違反大過規定, 情節嚴重或勸導不聽者 ( 二 ) 經學務會議審查決議留校察看者 ( 三 ) 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 經法院提公訴, 刑責確定者 ( 四 ) 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十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輔導安置或寄讀處分 : ( 一 ) 違反大過規定, 情節嚴重或勸導不聽者 ( 二 ) 言行攻擊師長, 對師長不敬者 ( 三 ) 留校察看期間再受記過處分或無故曠課者 ( 四 ) 在校期間, 功過相抵後, 滿三大過者 ( 五 ) 經學務會議審查決議輔導安置者 34

( 六 ) 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 情節重大者 ( 七 ) 攜帶毒品 凶器, 製造爆裂物或凶器者 ( 八 ) 在休學期間特殊犯規, 有損校譽情節嚴重者 ( 九 ) 未經請假, 逾期不到校註冊者 ( 十 ) 於學期開始因故請假 ; 但准假期滿後, 於規定日期未報到註冊者 ( 十一 ) 曠缺超過規定時數, 該學期無學業成績者 ( 十二 ) 其他合於輔導安置或寄讀處分者 十一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請家長帶回管教 : ( 一 ) 上課不遵守秩序, 影響教師授課, 屢勸不聽者 ( 二 ) 服裝儀容不整或奇裝異服, 屢勸不改者 ( 三 ) 毆打或欺侮同學, 雙方及雙方家長或校方尚未處理終結前 ( 四 ) 頂撞或辱罵師長, 校方懲處尚未核定前 ( 五 ) 不遵守上 放學 週集會 團體活動等公共秩序, 屢勸不改影響他人者 ( 六 ) 於校內外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各方尚未處理終結前 ( 七 ) 其他行為是否合於家長帶回管教, 召集臨時會議決定之 陸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 記嘉獎 記警告, 由生輔組負責核定公布 ; 記功 記過 大功 大過, 則由生輔組會請導師簽擬意見後, 循級報請校長核定公布 柒 學生於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間仍再有獎懲事由發生時, 仍依本規定處理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 延長或輔導安置之決議, 報由校長核定實施 捌 學生之留校察看 輔導安置 借讀 轉換班級 家長帶回管教及其它重大違規處分, 應經學 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玖 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 得隨時簽請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 將決議陳請校長核定處理之 拾 學生之獎勵, 應隨時列舉事實, 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申訴或意見書 如有疑義時, 得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覆查 拾壹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 獎懲紀錄, 得予相抵 拾貳 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 改過遷善及懲罰存記實施要點另訂之 拾参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 經公告及有關行政程序通知仍無法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 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論 拾肆 未盡事宜得隨時召集進修學校校務會議討論並修正, 陳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拾伍 本要點經進修學校學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35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請假管理規則 壹 依據 : 99 年 01 月 15 日進修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101 年 02 月 08 日進修學校學務會議通過 101.08.30 進修學校期初學務會議通過 102.04.19 進修學校期中學務會議通過 一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及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9 條 第 18 條與第 22 條 二 本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 目的 : 本校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避免學生荒廢學業, 以維持良好校風, 特訂定本規則 參 假別 : 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經導師 輔導教師及行政單位提供後, 給予准假 ) 肆 請假期限及規定 : 一 公假 : 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 ( 一 ) 奉派參加公立機關召集之集會或公私立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有據者 ( 二 ) 奉派參加校外各類活動者 ( 含校外實習等 ) ( 三 ) 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 四 ) 奉派擔任學校各類公勤者 ( 五 ) 奉派護送就醫或返家之同學 ( 六 ) 接受師長或輔導晤談者 ( 七 ) 因天災而無法到校者 ( 八 ) 填寫公假單, 於事前辦理公假手續程序為先送主辦單位之承辦老師或指 導 ( 負責 ) 老師簽證 再送導師簽證 送生輔組長簽證 送主任核准 因故辦理補假者, 依事 病假請假時限完成手續 二 產前假 : 得以時計, 可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以日為限, 超過 8 日 三 娩 依事假辦理 (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假 :30 日 ( 含例假日 ) 一次請畢, 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 ( 檢附合法醫療 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四 流產假 :10 日 ( 含例假日 ) 一次請畢 懷胎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 以 7 日為限, 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 懷胎未滿三個月, 以 5 日為限, 超 過部分依事假辦理 ( 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 五 育嬰假 :30 日 ( 含例假日 ) 一次請畢 六 生理假 : 每月 1 日, 併入病假計算 需檢附醫師 ( 校護 家長或導師 ) 證明 七 喪假 :( 一 ) 父母親死亡給喪假 7 日, 祖父母 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死 36

亡者給喪假 5 日 ( 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 ) ( 二 ) 喪假須有書面證明 ( 訃文 ), 假滿之次日持向導師及生輔組長核備 八 病假 :( 一 ) 因病不能上課時, 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以電話於當日請假, 否則即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證明, 並附請假單證交導師或生輔組請假, 凡以電話請假者, 於學生到校上課時, 立即填補請假單, 請於 1 周內辦理完成請假手續, 事後補請假無效 ( 二 ) 病假 1 日者需檢附就醫證明 ( 掛號單 藥單 ) 因病連續請假 2 日以上者, 需持有醫生診斷或住院證明書 ( 三 ) 若臨時因病離校, 須有本人或其他同學代向導師及教官辦理請假, 經核准後, 始得離校 如次日不能返校上課, 應依照前兩項規定手續辦理 九 事假 : 因狀況特殊不能上課時, 須事先請假, 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 ( 陳 ) 請審核, 如狀況特殊未經預先請假者, 概以缺曠課手續辦理 十 遲到 :( 一 ) 上課鈴響, 遲到超過第一節 15 分鐘, 第二節 5 分鐘, 概以曠課論 ( 二 ) 遲到非因不可抗拒事故有據者, 否則不得申請補請假 十一 臨時外出請假 : 學生到校後, 因故必須外出離校辦理者, 先向導師及教官報告或填妥外出單, 經導師或任課教師及教官核准 伍 辦理請假程序 : ( 一 ) 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 二 ) 辦理請假手續時, 請填註請假單並附證明後, 送導師再送生輔組審核, 並於期限一周內完成手續, 逾期以曠課論處 ; 除特殊狀況, 由生輔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 三 ) 學生未到校, 未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 一律以曠課論 ( 四 ) 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 一律以曠課逃學論 ( 五 ) 已公布之缺曠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 應在公布後 3 日內至生活輔導組查對更正 ( 六 ) 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 點名單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陸 准假權限 : ( 一 )1 日以內由導師核准 ( 二 )1 日以上, 不滿 3 日經導師簽章後, 由生活輔導組核准 ( 三 )3 日以上, 不滿 7 日經導師 生輔組長簽章後, 由主任核准 ( 四 )7 日以上經導師 生輔組長 主任簽章後, 呈校長核准 37

柒 無故曠課暨逾期請假懲處原則 ( 一 ) 每學期無故曠課節數計達 : 1. 5 節以內 - 勵新 1 小時 2. 6 節至 11 節 - 警告乙次及勵新 1 小時 3. 12 節至 17 節 - 警告兩次及勵新 1 小時 4. 18 節至 23 節 - 小過乙次及勵新 1 小時 5. 24 節至 29 節 - 小過兩次及勵新 1 小時 6. 30 節至 35 節 - 小過兩次 警告乙次及勵新 1 小時 7. 36 節以上 ( 實用技能班 )- 大過乙次及勵新 1 小時 8. 36 節至 41 節 ( 核定班 )- 小過兩次 警告兩次及勵新 1 小時 9. 42 節以上 ( 核定班 )- 大過乙次及勵新 1 小時 說明 : 勵新 1 小時 ( 強制參加每月第二週週五第五節課實施勵新活動 ) ( 二 ) 以逾期請假天數計 : 1. 7 天以內 - 警告乙次 2. 7 天至 14 天內 - 警告兩次 3. 14 天至 21 天內 - 小過乙次 4. 21 天以上 - 小過兩次 ( 三 ) 懲處原則採從重處分 捌 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 ( 一 ) 期中考 期末考當天及前一天, 一律以事假論, 喪假出具證明除外 ( 二 ) 病假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始得請假 ( 三 ) 考試期間之請假, 須會教學組登記 ; 始准予補考 ( 四 ) 公假一律請主任核准 玖 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時, 得由家長到校辦理續假 拾 學生請假須按規定繳驗有關證件, 如有藉故或偽造證明者, 除不予核准外, 並按奬懲規定嚴予議處 拾壹 各種集會或活動無故缺席者, 除按曠缺規定扣德育成績外, 並予以議處 拾貳 請假與德行評量 : ( 一 ) 全學期不遲到 早退 曠課者 ( 即全勤 ), 予以記小功乙次獎勵之 遲到第一節 15 分以內者為遲到, 第二節 5 分鐘以上視同曠課 ; 作息時 間如下表 38

1800-1845 1850-1935 1940-2025 2030-2115 2115-2125 2125-2210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環境整理第五節 ( 二 ) 全學期內無故曠課核定班達 36 節者, 實用技能班達 42 節者, 應予輔導 安置處分 學期中無法轉學時, 輔導至他校借讀, 借讀期滿予以轉學 ( 三 ) 全學期曠課累計達 20 節 或事病假累計 60 節者, 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並會請導師及輔導教官加強輔導 ( 四 ) 返校日視同正式上課, 一切請假事宜, 悉遵守規定辦理, 其曠課等紀錄, 併入次學期計算 拾參 本規則經進修學校學務會議通過,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訂時亦同 39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考場規則 98.12.07 主管會議通過 102.04.27 期中學務會議通過一 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各種考試, 必須遵守本規則 二 考試時間起訖均以電鐘聲或手搖鈴聲為準 三 考生必須依照規定時間入場, 按座號就座, 不得互換座位, 每天第一節遲到逾 15 分鐘, 不得參加考試 四 考生必須服從監考教師之指導監督 五 考試時除必須文具 ( 筆 墨 硯 橡皮 三角板 直尺 圓規 ) 外, 任何科目均不得私自攜帶稿紙或計算紙 六 考卷一律用鋼筆 藍 黑色原子筆書寫 七 參加學期補考時, 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入場並放置課桌左上方以備監考老師查驗, 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八 考試時除試卷字跡不明外, 學生不得向教師請求說明題目 九 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 姓名 座號先行寫在試題紙及答案卷 ( 卡 ) 上 十 考生犯下列情事之一者, 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予以記過處分 1. 左顧右盼, 私相問答者 2. 以自己試卷讓人抄襲者 3. 交頭接耳任意談話者 4. 朗誦答案者 5. 偷視他人試卷者 6. 擅自移動座位者 7. 不聽監考老師糾正者 8. 傳遞或夾帶參考資料者 9. 私藏文稿或夾帶參考資料者 10. 攜帶電子辭典 計算機 行動電話 呼叫器 MP3 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及通訊器材 11.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12. 擅將考卷攜離試場或事後繳卷者 13. 直接或間接於場外傳遞或幫助他人舞弊者 14. 請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者 15. 無故缺席者 16. 在試場飲 ( 嚼 ) 食 抽菸 17. 故意將卷子捲起或垂下 18. 其他違反考場規定, 依情節輕重, 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 考生犯左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以退學處分 : 1. 偷竊試題或試卷者 2. 擾亂試場秩序, 且阻礙考試進行者 十二 各次考試均應將課桌反轉桌口面向黑板, 課本裝入書包, 書包不得置於抽屜內, 否則以企圖舞弊論處 40

十三 考滿 30 分鐘後始可繳卷, 繳卷後必須立即離開試場, 不得坐在考場內, 並不得在教室走廊逗留 十四 考生試卷及答案卷 ( 卡 ), 必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否則不予計分 十五 各種考試, 如因患重病或遭遇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時, 應事先提出有效證明向學務處請假, 經核准後至教務處登記, 始得通知任課老師自行補考或以其他方式辦理評量, 否則以無故缺考論處 十六 本規則呈校長核准後施行 41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班會組織規程 一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科 年 班班會 二 本會以砥礪品性, 研究學術, 加強團隊精神, 發揚民主自治為宗旨 三 本班同學皆為本會會員, 享有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等權則, 並遵守會章, 服從決議, 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 本會設班長 副班長 學藝 總務 體育 衛生 風紀 服務 輔導等股長各一人, 處理本班日常事務, 均由全體會員互選之任期為一學期, 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 本會以每週開會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主席 司儀 記錄, 由全體會員相互推選 六 班長 副班長及各股長職掌如後 : 班長 : 綜理全班事務, 對外代表本班 副班長 : 協助班長綜理全班事務, 班長因故缺席得由副班長代理 學藝股長 : 處理有關學術 研究 書刊 壁報出版及學藝競賽事宜 風紀股長 : 促進生活規範之實施, 並維持秩序與紀律 總務股長 : 處理有關文書 出納 會計 庶務等事宜 體育股長 : 辦理全班康樂 課外活動及體育活動 衛生股長 : 處理本班清潔工作之推行及同學衛生健康之宣導 服務股長 : 協助訓育相關活動及協助衛生股長打掃工作推行 輔導股長 : 協助輔導老師處理輔導相關事務, 並適時回報同學情況 七 各幹部如服務努力於每學期結束, 得由導師簽請生輔組予以獎勵, 如不稱職者經會員三分之二之請求, 經導師核准得罷免之 八 本通則經導師會議通過, 並呈奉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改亦同 附則 : 班會開會程序 1. 班會開始 2. 主席報告 3. 各股股長工作報告 4. 討論事項 5. 臨時動議 6. 導師講評 7. 散會 42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配置圖 第二棟教學大樓 5F 盥洗室語言教室 1 語言教室 2 語言教室 3 物理教室化學實驗教室盥洗室 5F 4F 盥洗室機械一甲製圖一甲資處一甲模具一甲資訊一甲汽修一甲模技一甲盥洗室 4F 3F 盥洗室機械二甲製圖二甲資處二甲模具二甲資訊二甲汽修二甲盥洗室 3F 2F 盥洗室機械三甲製圖三甲資處三甲資處三乙模具三甲資訊三甲汽修三甲盥洗室 2F 1F 盥洗室一般科目教師辦公室盥洗室 1F 43

名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第 1 條項 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第 2 條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 具正式學籍者 : 一 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第 3 條二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 ( 校 )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 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 ( 以下簡稱承貸銀第 4 條行 ), 包括臺灣銀行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高雄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銀行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 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 一 學雜費 : 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 : 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5 條四 住宿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 : 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 生活費 :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 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 並以二年為限, 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 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 由法定代理人擔任保證人 ; 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 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 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第 6 條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 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 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 7 條 申請本貸款者, 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 一 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 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44

第 8 條 二 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 且具正式學籍者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 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 學生未婚者, 為其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 學生已婚者, 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海外研修費貸款者, 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 並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 或學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九條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生活費貸款者, 應為經直轄市 縣 ( 市 ) 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第一項所定家庭年收入數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學校應將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主管機關彙總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 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利息負擔之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 ( 一 )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 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 二 ) 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 由各該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第 9 條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 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 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 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 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 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 必要時, 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 連同保證人, 檢具有關文件 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 並同時辦理對保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 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 但經審查不合格者, 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45

第 10 條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 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 實習費 校內住宿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予以扣除外, 其餘書籍費 校外住宿費或生活費, 應即發放予學生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 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 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 一 繼續在國內就學者, 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 服義務兵役者, 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 參加教育實習者, 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 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 出國留學 定居或就業者, 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 但成績優異, 並獲政府考選 外國或大陸 港澳地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 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 ( 校 ) 之在學學生, 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 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 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 或持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 或調降其貸款利率 ; 其一定金額 期限及貸款利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 得以一年計, 餘此類推 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 得以一年六個月計 ; 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以二年計 償還期間之利息, 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 致有逾期情事者, 得檢附證明文件, 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 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 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 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 違約金後, 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46

第 11 條 第 12 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 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 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 已償還者, 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 其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者, 或持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 該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 以三次為限 ; 學生倘有逾期情事, 應先還清逾期金額後, 始得申請緩繳, 緩繳期間之利息, 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 持續宣導償還貸款之重要性, 並於離校時, 通知本人及其保證人曾貸款之金額, 以協助銀行防止逾期放款之產生 本貸款之申貸 償還 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 催收款 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中央主管機關 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 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 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 ; 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 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第一項百分之八十信用保證責任, 分擔方式如下, 並由主管機關逐年檢討分擔之比率, 編列預算支付 : 一 大專院校部分, 由主管機關分擔百分之七十五, 學校分擔百分之五 二 高中 ( 職 ) 部分, 由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八十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所設立相當於本辦法大專校院之軍事校院, 其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學生應付之利息, 由國防部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47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申請助學貸款流程 修正日期 :2011 年 8 月 19 日 辦理就學貸款流程 : ㄧ. 第一次申請者請先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2 至 3 份 ( 銀行 1 份 學校 1 份 自留 1 份 ) 二. 辦理簽約對保前, 先至台灣銀行就學貸款網站, 填寫 列印申請表各項資料, 並可預約對保時段及分行, 節省對保作業時間 ( 網址 :https://sloan.bot.com.tw) 三. 至台灣銀行對保 ( 父母親或保證人均應前往 ): 需帶齊文件 --- ( 一 ) 高中階段第一次申請 : 1. 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免附 2. 於 就學貸款入口網 網站填妥並列印之 貸款申請書 3. 註冊繳費三聯單 4. 父母親及學生本人身分證 印章 ( 二 ) 高中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 : 1. 填妥後列印之 撥款通知書 2. 學生的身份證與印章 3. 註冊繳費通知單 四 至學校出納組更改註冊三聯單之繳費金額, 再至銀行或便利商店繳費 五 將註冊單 銀行對保資料 戶籍謄本 ( 第二次以後申請者免繳 ) 切結書交回學校出納組 六 各流程時間點需注意 : 48

日 期 承辦單位 ( 作業地點 ) 註冊組 訓育組 返校日 出納組 ( 地點當日宣布 ) 出納組 ( 總務處 ) 註冊日前兩天 註冊組 註冊日 出納組 ( 地點當日宣布 ) 辦理事項 1. 學生領取 : 註冊繳費三聯單 就學貸款實施辦法 切結書 2. 學生邀同保證人 ( 父母或監護人 ) 至臺銀辦理簽約對保 先至台銀就學貸款網站, 填寫申請表各項資料, 並可預約對保時段及分行, 節省對保作業時間 ( 網址 :https://sloan.bot.com.tw) 學生繳交 :1. 完成對保手續後, 經臺銀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書及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 第一次申請者須繳交 第二次以後免繳 ) 3. 切結書 ( 須保證人已簽章完畢 ) 4. 註冊繳費三聯單 : 由出納組辦繳費金額變更 5. 學生自行到學校合作銀行或便利商店繳費 持繳費收據聯, 併同班級註冊繳交 49

切結書 本人 科 年 班, 學生 姓名 學號 於 學年度第 學期, 擬向臺灣銀行申請就學貸款, 且願遵守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之一切規定, 並保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若有違反規定時, 除願接受校規處分及取消申請資格外, 並願依規定償還向臺灣銀行所申貸之款項, 請學校惠予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一 貸款後, 不再申請政府任何公費補助 二 若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 不得申請貸款, 但享有部分公費 部分減免學雜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 可貸款減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三 爾後若發生轉學 休學 退學 畢業情況, 願負責償還銀行貸款之義務, 除告知學校外, 並願自行連繫銀行, 償還向銀行所貸之款項 此致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家長 或監護人 簽章 : 身份證字號 : 日期 : 年月日 註冊組核備章 : 訓育組審核章 : 50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學校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理賠給付應檢附文件明細表共同必備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受益人身份證明 ( 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時, 應另附法定代理人戶口名簿影本, 併請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簽章 ) 申請類別應另檢附文件申請類別應另檢附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證 1. 醫療診斷書身故保險金明書醫住院保險金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2. 除戶戶籍謄本 ( 影本需加蓋醫院關防 ) 3. 學籍資料殘廢程度診斷書療 1. 免繳保費身份證明殘廢保險金專案補助 2. 醫療診斷書保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生活補助津貼 集體中毒慰問金醫療診斷書 被保險人殘廢週年仍生存之戶籍謄本 險 金 傷害門診 燒燙傷暨重建手術 1. 醫療診斷書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影本需加蓋醫院關防 ) 1. 醫療診斷書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影本需加蓋醫院關防 ) 以上申請保險理賠細則依每年度承辦保險公司不同, 可能有所更動, 請同學至學務組洽詢辦理細節 51

進修學校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須知 壹 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 一 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資格 :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持有工作或訓練證明者, 以及就讀職校的在校生, 得參加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二 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資格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明文件者, 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1. 取得應檢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2. 高級職校在校應屆畢業生, 並取得丙級技術士証者 3. 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三 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資格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明文件者, 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1. 取得應檢職纇乙級技術士後, 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者 2. 高級職校畢業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後, 從事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 3. 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十年以上者, 並取得應檢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 貳 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方式及辦理單位 一 在校生丙級技術士專案技能檢定 : 高級職校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 將台灣區共劃分十一個分區, 分別由十一個學校負責辦理技能檢定業務, 本校歸在基北分區報名辦理, 在校生若要參加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只要向學校實習處報名即可 而本校同時也是基北分區技能檢定的負責學校 1. 報名日期 : 約在十月初 ( 由實習處通知 ) 2. 學科測驗 : 約在十二月第二星期日 3. 術科測驗 : 一月至三月間由各術科承辦學校 ( 單位 ) 通知 4. 辦理職類 : 車床工 ( 丙 ), 鉗工 ( 丙 ), 銑床工 ( 丙 ), 沖壓模具工 ( 丙 ), 鑄造工 ( 丙 ), 工業配線工 ( 丙 ), 室內配線工 ( 丙 ),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 丙 ), 機械製圖 ( 丙 ), 電腦軟體設計 ( 丙 ), 電腦軟體應用 ( 丙 ), 電腦硬體裝修 ( 丙 ), 汽車修護工 ( 丙 ) 其他與本校所設類科無相關職類未列 二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共辦理一二三個職類, 分三個梯次舉行, 由本校實習輔導處代辦報名, 茲將本校同學可報名之 職類分述如下 : 第一梯次報名日期 : 九月十三日 --- 九月十八日 1. 學科測驗 : 十月十七日 2. 術科測驗 : 約在十一月由各術科承辦單位通知 3. 辦理職類 : 車床工 ( 甲 乙 丙 ), 鑄造 ( 甲 乙 丙 ), 沖壓模具工 ( 甲 乙 丙 ), 工業配線工 ( 甲 乙 丙 ),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 乙 丙 ) 電腦軟體設計 ( 丙 ), 精密機械工 ( 甲 乙 丙 ) 4. 報名方式 : 由進修學校行政助理代辦報名 第二梯次報名日期 : 十一月十五日 --- 十一月十九日 52

1. 學科測驗 : 十二月十九日 2. 術科測驗 : 約在十二月由各術科承辦單位通知 3. 辦理職類 : 鉗工 ( 甲 乙 丙 ), 銑床工 ( 甲 乙 丙 ), 機械製圖 ( 甲 乙 丙 ) 電腦軟體應用 ( 乙 丙 ), 汽車修護工 ( 甲 丙 ),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 ( 甲 乙 丙 ), 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 ( 甲 乙 丙 ), 平面磨床工 ( 甲 乙 丙 ) 第三梯次報名日期 : 一月十日 --- 一月十四日 1. 學科測驗 : 三月五日 2. 術科測驗 : 約在四月由各術科承辦單位通知 3. 辦理職類 : 室內配線工 ( 甲 ), 電腦硬體裝修 ( 乙 丙 )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方式 肆 附註 1. 技能檢定的實施, 分為學科測驗 術科測驗兩項 學科測驗採用電腦卡作答包括是非題與選擇題各八十題, 每題一點二五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測驗時間為一百分鐘 術科測驗則依各職類之特性訂定其評分辦法, 參加檢定者必須在一定時間內 ( 甲級檢定七小時 乙級檢定六小時 丙級檢定四小時 ), 以正確的工作程序 方法及習慣完成試題實作, 其成績以 及格 不及格 評定 2. 學科及術科測驗兩項均及格者才算合格,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給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建立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 為先進國家所普遍推動亦為社會各界共同需求, 我國經濟正向已開發國家邁進, 對於技術士職業證照的建立積極推動, 以提昇國內技術水準, 同時也積極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 強化技術士職業證照效用 例如 : 1.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共工程等之廠商, 應雇用一定比例或人數 之技術士, 始可承包工程 2. 公營事業單位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進用技術職位人員, 除應具法定資格外, 對持 有技術士證者, 宜優先錄用 3.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持有技術士證者, 報考或參加技職校院入學甄試時可給與予 加分 4. 國防部對持有術士證者, 按其技術專長, 優先分發相關軍職 單位服役 5. 由公營事業單位率先倡導, 對經技能檢定合格者, 予待遇 升遷 進修方面之鼓勵 53

進修學校學生實習工廠安全守則 89.09.01 實習行政會議訂定 一 人員安全守則 : 1. 操作前請先想一想, 如有疑問定先請教任課老師 2. 實習場所內, 禁止追逐嬉戲 3. 未經老師許可, 不准私自開動機器設備 4. 嚴禁在懸吊物下方工作或走動 5. 進入工場需穿著工作服, 並配戴安全防護器具 ( 如安全眼鏡 安全帽 安全 鞋等 ) 6. 操作會轉動之機具嚴禁佩戴手套, 並將頭髮繫好 ( 女生 ) 衣服袖口扣好 戒子脫掉以保安全 7. 操作機具時, 禁止與人交談 8. 因故離開工場時, 需先向任課老師報告, 經許可後始得離開 9. 如意外發生時, 應立即報告任課教師處理 二 機具設備安全守則 : 1. 開動機器設備前, 應先嘹解並牢記該機具設備之性能及操作方法, 尤應注意 緊急開關之位置 2. 機具之防護罩, 在使用前均應安置定位, 不可私自拆除 3. 機具運轉中嚴禁做清理 調整或修理之工作 4. 轉動中之機具, 嚴禁以手或他物試圖將其停止 5. 機具設備用畢後, 需歸回原來位置 6. 需保持機具設備之整潔與良好狀況, 如遇故障應立即關掉電源並向老師報告 7. 關閉電源後須待機具完全停止後, 始可離開 工場內消防器材 急救箱等之位置及使用方法, 要確實瞭解並要會操作 54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制服正確的繡法 新北高工 機械 123456 科別 : 機械 模具 製圖 資處 資訊 學號 校名 註 : 繡紅色字體 (1) 男生襯衫 運動服繡校 名 科別 學號 姓名 字體均繡紅色字 王小明 新北高工機械 123456 (2) 女生襯衫及運動服不繡姓名 (3) 運動外套繡科別 學號 字體均繡白色字 (4) 字體尺寸 12mm 12mm 機械 123456 7cm 男女運動服外套 ( 左手臂 ) 55

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進修學校愛鄉愛地球資資源回收要點 ( 詳盡內容請查閱網站公告 ) 壹 目的 1. 減少垃圾製造 縮小垃圾體積, 給土城區多留一吋淨土 2. 節省本校垃圾袋用量 3. 回收有用資源 物盡其用, 養成勤儉習慣 培養愛鄉愛地球情操 貳 個人 各班各科 各辦公室 合作社配合事項 : 一 個人 1. 盡量不購買 不使用會製造無法回收垃圾的東西 2. 不只自己減少製造垃圾, 資源回收, 也鼓勵其他同學 同仁一起來回收 3. 使用可重複使用的杯盤容器, 不用也不帶竹筷, 新生報到時提供一雙不銹鋼筷 4. 丟棄任何垃圾前, 必先縮小其體積, 如丟棄任何飲料罐前, 必將其壓縮至最小體積 5. 玻璃 危險垃圾或班上未設置回收桶者, 請自行攜至回收站回收或丟棄 二 各班 1. 各班衛生股長請務必做好分類標識, 便利同學回收 各班至少設置四個垃圾桶 ( 鋁箔包 寶特瓶 廢紙回收箱 一般垃圾 ) 2. 整潔比賽評分人員, 必檢查各班圾圾桶分類情形, 並列為重點項目 3. 為節約使用垃圾袋, 請配合採取以下做法 : A 垃圾確實做好分類, 淢少一般垃圾量 B 垃圾踩緊實 三 各科 各辦公室及實習工廠各科各辦公室及實習工廠垃圾若量少, 教職員們將可回收的資源, 請打掃學生倒入資源回收桶, 或至衛生組領取小垃圾桶, 各科 辦公室自行分類回收, 模具科 機械科 鐵屑請自行分類回收, 由庶務組派回收車清運 四 合作社 : 請合作社配合配置各類分類垃圾桶, 供學生資源回收 五 宿 舍 : 資源回收垃圾桶統一設於宿舍一樓出口處, 請住宿同學將可回收之資源帶至該處回收 六 圖書館 : 因圖書館禁止攜入一般飲料, 故僅設置一般垃圾 資源回收 廢紙回收三項垃圾桶即可 七 活動中心 : 因活動中心屬運動場所, 故請打掃班特別加強寶特瓶 鐵鋁罐 鋁箔包等運動飲料罐回收 56

高職升學管道 升學管道簡要說明備註保送入學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前三名或優勝獎者 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 獲主辦機關推薦並持有證明者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前三名者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 ( 藝 ) 能競賽獲各職種前三名者 繁星計畫 4 班 繁星班,每班 50 名各校推薦 1 名在校學業成績 ( 至高三上學期止, 前五學期成績平均 ) 排名在全年級 ( 或科組 ) 前 20% 以內, 各高級職業學校推薦名額以一名為限 技優入學技優甄保入學分為保送及甄審兩種, 一律不採計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甄審依各校系科組之甄審總成績 ( 指定項目甄審成績 *(1+ 優待加分比例 )) 決定錄取名單 ( 得列備取生 ) 其中指定項目甄審成績由各校系科組評訂, 評訂方式不可採筆試方式, 可為書面資料審查 面試 實作及其他方式 ; 優待加分比例由總會評定 推薦甄選參加四技二專考試成績再由推薦學校報名每一學生僅能就一校一系一類別提出申請分為通過第一階段成績篩選再進入第二階段資格審查參加複試活動如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 實做等 聯合登記分發 參加四技二專考試成績再經由報名前先審查登記資格後選填志願制, 學生經資格審查通過後得繳費參加網路報名及網路選填志願 分為日間聯合登記分發與夜間進修學校聯合登記分發等 獨立招生運動成績優良 夜間進修學校等其他大學 軍校 警校 特殊考生大專校院甄試 102 年進修學校錄取 114 人, 國立 16 人, 名單如下. 57

進修學校 102 四技二專日間部錄取名單 ( 含技優甄審. 推甄. 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 ) 國立 3 位 姓名錄取學校名稱錄取系科組學程名稱 徐志翔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觀光休閒系 石明權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資訊工程系 高聖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互動設計系視覺傳達設計組 另外 75 位同學錄取日間部四技二專. 姓名錄取學校名稱錄取系科組學程名稱 包竣宇 修平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系 伍建璋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余逸駿 龍華科技大學 化工與材料工程系 呂奇穎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運動健康與休閒系 李澔祥 聖約翰科技大學 創意設計系 林繼恩 健行科技大學 ( 原清雲科技大學 ) 機械工程系 陳致佑 龍華科技大學 工業管理系 陳國皓 亞東技術學院 工業管理系 葉峻原 龍華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 廖家甫 健行科技大學 ( 原清雲科技大學 ) 機械工程系 王涵芸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李佳凌 龍華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周鈺庭 龍華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莊又慈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行銷管理系 陳惠琳 龍華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陳惠琳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保險金融管理系金融管理組 賴怡吟 龍華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薛雅方 亞東技術學院 醫務管理系 簡翠儀 中國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 台北校區 ) 王曉傑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海洋運動休閒系 ( 士林校區 ) 呂立中致理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 梁仲軒 中國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 台北校區 ) 彭睿言 致理技術學院 財務金融系 (60-442) 黃國泰 中國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 台北校區 ) 黃智祥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劉上煒 景文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 58

簡正杰 亞東技術學院 醫務管理系 張育儒 明志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系 (25-091) 陳郁婷 明志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系 (25-091) 賴欣玫 亞東技術學院 資訊管理系 于秉立 中臺科技大學 視光系 王偉丞 醒吾科技大學 資訊傳播系 王皓暄 大葉大學 電機工程學系 王澤瑋 龍華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系 王澤瑋亞東技術學院電子工程系 李宥賢 明新科技大學 化學工程與材料科技系 張駿彥 中華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資訊技術組 ( 台北校區 ) 許鼎貴 中國科技大學 應用英語系 ( 新竹校區 ) 連士豪 景文科技大學 應用外語系英文組 陳信翔 大葉大學 資訊工程學系 黃鉑壕 萬能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電子商務組 黃駿亦 中華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資訊技術組 ( 台北校區 ) 趙柏竣 華夏技術學院 電子工程系 鍾祐奇 中國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 台北校區 ) 翁丞 中華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系 ( 台北校區 ) 王冠傑 德霖技術學院 營建科技系 吳邦偉 亞東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林立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林建翰 健行科技大學 ( 原清雲科技大學 ) 材料製造科技學位學程 張為騰 中華科技大學 航空機械系 ( 新竹校區 ) 張耀祖 聖約翰科技大學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 郭昱廷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高齡社會健康管理科 陳奕帆 聖約翰科技大學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 黃俊銘 中華科技大學 資訊工程系多媒體組 ( 台北校區 ) 詹逸祥 聖約翰科技大學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 鄭丁豪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蕭彝濱 萬能科技大學 光電工程系 連韋丞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王妍婷 東南科技大學 創意產品設計系 李育慈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 洪詩婷僑光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系 張名慧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 陳郁均 亞東技術學院 工商業設計系 楊昕瑜健行科技大學 ( 原清雲科技大學 ) 材料製造科技學位學程 鄭音綺 元培科技大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系 謝佳伊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宋建志 中臺科技大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系 (10-068) 宋建志 元培科技大學 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系 林裕欽萬能科技大學工業管理系經營管理組 59

黃胤誠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黃泰誠 明志科技大學 機械工程系精密機械組 熊柏翰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應用外語系 潘柏明 華夏技術學院 機械工程系 鄭元皓 亞東技術學院 工業管理系 楊翊琳健行科技大學 ( 原清雲科技大學 ) 機械工程系 筆 記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