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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辦法奉教育部 102 年 01 月 07 日臺教技 ( 二 ) 字第 1020001996 號函核定 經本校 107 年 2 月 5 日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 0 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簡章 校址 :82144 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 452 號專線電話 :07-6979328 6979666 6979667 傳真 :07-6979366 網址 :http://www.szmc.edu.tw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印製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事務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說明 簡章上網公告及發售 通訊報名 現場報名 考場公告 筆試 實作考試 ( 牙體技術科 ) 107 年 2 月 23 日 ( 星期五 ) 107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五 ) 至 5 月 4 日 ( 星期五 ) 107 年 5 月 5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10:00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13:30~14:50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15:10~16:10 網站下載或至守衛室購買 (http://www.szmc.edu.tw) 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 09:00 至 16:00 至夜間部辦公室 ( 行政大樓 2F) 辦理 公告於行政大樓 1F 公布欄 地點 : 行政大樓 1F 地點 : 行政大樓 1F 寄發成績單 10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三 ) 1. 以限時郵件郵寄 2. 16:00 起可上網查詢 成績複查 放榜及寄發錄取通知 正取生報到截止時間 107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一 ) 16:00 前 107 年 5 月 25 日 ( 星期五 ) 14:00 107 年 6 月 9 日 ( 星期六 ) 16:00 至夜間部辦公室 ( 行政大樓 2F) 現場辦理 榜單公告於行政大樓 2F 夜間部公布欄及網站 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備取生報到 1. 正取生報到後若有缺額, 通知備取生遞補 2. 逾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備註 : 報名截止後, 若有尚未額滿之科別, 將於本校網站公告延長報名時間至額滿為 止 1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簡章 壹 招生科別及名額 : 招生科別名額教育目標修業年限上課時間 物理治療科 60 名 培育物理治療專業人員 三年半 星期六 :08:10~21:00 星期日 :08:10~21:00 星期三 :08:10~21:00 視光學科 70 名 培育驗光配鏡專業人才 二年 ( 每週到校 ) 星期四 :08:10~21:00 ( 到校 6 次 ) 牙體技術科 110 名 培育義齒裝置製作專業人員 二年 星期六 :10:10~21:00 星期日 :08:10~21:00 備註 : 一 在職專班各科別男女兼收 二 上課時間以上表所列時間為原則,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必要時得於寒暑假期間上課 ; 上課地點為校本部 ( 路竹校區 ) 三 本校部分課程實施遠距教學, 可減少到校上課時間 四 各招生科別報名人數若未達 30 人, 該科得予以停招, 另專函通知已報名該科考生並無息退還報名費 五 各科校外實習規定如下 : ( 一 ) 物理治療科 : 於三年級下學期及四年級上學期實施, 實習期間為一年, 實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 08:00~18:00 為原則 ( 依實習醫院規定為準 ), 實習醫院由科內依學生在校成績排序分發選填 若有視覺 ( 含辨色力 ) 言語 聽力 行動 精神等身心領域障礙, 對於學習物理治療相關課程或臨床實習醫療工作有安全之虞者, 報考本科宜慎重考慮 ( 二 ) 視光學科 : 於二年級上學期實施 ( 三 ) 牙體技術科 : 於二年級寒假期間及下學期實施, 須實習 324 小時以上, 實習單位為牙科醫療院所或牙體技術所, 由科內依學生在校成績排序分發選填 六 本招生考試, 須在職人員始准報考, 但不限行業別, 並應於報名時填具 在職證明書, 請考生自行裁下或影印使用 考生取得有關報考學歷 ( 力 ) 資格之年資採計,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止 七 考生報名表件與報名費寄出後, 經發現與報考資格不符者, 表件與報名費概不退還 八 報名截止後, 若有尚未額滿之科別, 將於本校網站公告延長報名時間至額滿為止 九 已參加 107 學年度申請入學 推薦甄選 技優保甄 聯合登記分發及其他各種入學 2

管道已獲錄取且報到者, 需繳交 原錄取學校之放棄聲明書, 始得報考本校, 經查如有重複報到者一律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並不得要求退還所繳交之費用, 考生不得異議 貳 報名資格 : 凡具有下列各項學歷 ( 力 ) 之一, 並取得該項學歷 ( 力 ) 後滿 1 年以上, 且現為在職人員 ( 但不限行業別 ) 一 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4 日臺教技 ( 二 ) 字第 1030064140 號函規定高級中學畢業滿 1 年 二 符合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資格之一者, 均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 ( 一 )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 2 款規定 ( 四 )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 五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 六 )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 七 )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 八 )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 九 )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 十 )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3

( 十一 )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 十二 )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十三 )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1.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十四 )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 十五 )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 十六 )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 十七 )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參 報名資格注意事項 : 一 報名資格所稱職業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 依據教育部 99 年 5 月 14 日台技 ( 二 ) 字第 0990082477 號函 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 規定, 指公私立職業學校日 夜間部 附設進修學校與高中附設職業類科, 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學程學校 二 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檳吉臺灣學校 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 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八所海外臺灣學校學生報名資格, 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相關規定辦理 三 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 但未具僑生身分學生, 因未修讀馬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畢業證書者, 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證明書 ( 修畢所有課程, 且各科成績及格 ),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 得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4

四 若考生欲持大陸地區取得之高中 ( 職 ) 學校所發之學歷證件報名者, 須先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 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後, 再至直轄市或各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換發同等學力證明 五 持國外高職 ( 中 ) 學校畢業證件者, 須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成 績單正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否則不予採認 六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暨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9 條, 分發 有案之僑生及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 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 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違者, 撤銷其 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七 考生錄取後, 經發現與報名資格不符者, 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肆 簡章及報名表 : 守衛室購買 ( 每份 50 元 ) 或自行至網站下載 ( 網站 http://www.szmc.edu.tw) 伍 報名費 : 新台幣壹仟元整一 通訊報名 : 須採用郵政劃撥, 帳號 :42178507, 戶名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二 現場報名 : 現金繳交 低收入戶考生免收報名費, 但須於報名時繳交政府機構認定低收入戶證明開立單位 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影本, 辦理報名 ( 請出具於報名期間內有 效之證明文件 ) 陸 報名日期 : 一 通訊報名 :107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五 ) 至 5 月 4 日 ( 星期五 ) 止 ( 以郵戳為憑 ) 二 現場報名 :107 年 5 月 5 日 ( 星期六 ) 至 5 月 10 日 ( 星期四 ) 止, 09:00~16:00 至夜間部辦公室 ( 行政大樓 2F) 辦理 柒 報名方式 手續 : 請先填妥報名所需各項表件, 並依下列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以長尾夾夾在左上 角, 平放裝入報名信封 ( 黏貼簡章最後一頁 ) 內以掛號郵寄或至本校現場報名 一 准考證 ( 填妥各項資料並貼照片, 照片須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照片, 經 加蓋本會戳章後寄回考生 ( 現場報名者立即核發 ) 二 報名表 ( 填妥各項資料並貼身分證影本 照片, 照片須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 脫帽照片 ) 三 學歷 ( 同等學力 ) 證件影本 四 在職證明書 ( 附件一 ) 五 生涯規劃自傳表 ( 附件二 )( 報考物理治療科者免附 ) 六 職業證照影本黏貼單 ( 附件三 ) 七 報名費之郵政劃撥收據黏貼單 ( 現場報名者繳交現金 ) ( 附件四 ) 5

八 現役軍人須繳交服務單位主管准予報名同意書正本 ( 附件八 ) 九 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信封各一個, 請各貼足限時郵資 12 元,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捌 考試 : 一 筆試 ( 一 ) 日期: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 二 ) 地點: 行政大樓 1F ( 三 ) 筆試科目 時間: 如下表 ( 試場於 5 月 12 日 10:00 公告於行政大樓 1F 公布欄 ) 日期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科目 時間物理治療科視光學科牙體技術科 13:30~14:50 解剖生理學基礎光學牙體技術概論 * 相關考試資訊請上夜間部網站查詢, 題型均為選擇題 二 實作考試 日期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時間 15:10~16:10 科目牙體技術科牙體形態雕刻 * 注意事項 (a) 以一支石膏棒進行牙體形態雕刻, 不限齒位 (28 顆自選 ), 需於准考證編號標籤面自行標註所雕刻之齒位代號 (b) 以本校準備之石膏棒及各位應考人自備之工具物品進行牙體形態雕刻 (c) 雕刻工具由應考人自行準備, 本校不提供現場販售服務, 請務必於應試前自行備妥 (d) 以牙冠部的雕刻為主, 牙冠下牙根部則以露出約 5mm~1cm 為原則 (e) 應考人不慎將石膏棒折斷, 不得要求更換新品 可自行重新雕刻 ( 以不超過貼示准考證編號標籤黏貼位置為原則 ), 禁止使用三秒膠等黏合後繼續雕刻 (f) 雕刻完成之齒形, 不得超過石膏棒上應考人准考證編號標籤黏貼位置之上緣 (g) 評分標準 : 解剖形態比例 (40%) 解剖形態特徵(40%) 齒面處理技巧 (20%) 6

玖 總成績計算方式及各項目分數 : 一 總成績計算方式 : 書面資料實作考職業證照加總成績 =( 筆試成績 + 審查成績 + 試成績 ) (1+權計分比例) 二 各科筆試 書面資料審查及實作考試項目配分表 : 百分科別 項目比 書面資料筆試實作考試 ( 生涯規劃自傳 ) 物理治療科 100% -- -- 視光學科 50% 50% -- 牙體技術科 50% 35% 15% 三 書面資料審查標準 : 針對家庭背景 學習歷程 工作經歷及未來計畫詳盡描述 四 同分錄取參酌順序 : 依序為筆試成績 實作考試成績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年齡 ( 年 月 日, 高年齡者優先錄取 ) 拾 加權計分標準 : 一 依所持有政府單位頒發之 職業證照 加權計分比例 : ( 一 ) 物理治療科 : 具有 物理治療生 證照者加計原始總分 50 % ( 二 ) 視光學科 : 具有 驗光生 證照者加計原始總分 50 % ( 三 ) 牙體技術科 : 具有 牙體技術生 證照者加計原始總分 10 % 牙體技術師 證照者加計原始總分 15 % ( 兼具者僅能擇一加權計分 ) 二 學歷 ( 同等學力 ) 證件 職業證照等相關加權計分證明證件正本, 於錄取報到時須 一併審查, 若有不符資格者, 一律取消其錄取資格 拾壹 成績通知及複查辦法 : 一 成績通知單預定於 10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三 ) 寄發 二 成績複查時間及地點 : 考生針對評分如有疑義, 可申請複查, 但不得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 複查後以書面答覆 複查一律使用簡章附件五之 成績複查 申請書, 持成績單正本於 107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一 )16:00 前親自至本會申請 並繳交複查費, 逾時不予受理 三 複查費 : 新台幣壹佰元整 7

拾貳 錄取公告及收費標準 : 一 放榜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 星期五 )14:00 正 備取生名單及錄取報到 註冊等相關事項公告於網站 (http://www.szmc.edu.tw) 二 物理治療科正取 60 名 備取若干名 ; 視光學科正取 70 名 備取若干名 ; 牙體技術科正取 110 名 備取若干名 三 筆試成績零分或缺考, 不予錄取 考生成績相同者, 依 同分錄取參酌順序 比序後依序錄取, 如經比序後仍相同時得增額錄取 四 經本會招生公告正取新生, 應於 107 年 6 月 9 日 ( 星期六 )16:00 前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 報到時應攜帶錄取通知單及學歷 ( 同等學力 ) 正本 未攜帶學歷 ( 同等學力 ) 正本, 不得參加報到, 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校辦理, 逾時未完成報到手續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 委託他人報到者須繳交附件六委託報到切結書 ) 五 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餘額, 以備取生補足, 本會將另行通知 六 新生健康檢查於入學後實施, 時程由夜間部排定後公告通知 七 本校 106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收費標準, 每學時之學分學雜費為 1,542 元 ;107 學年度及以後之各項收費標準, 依教育部核定辦理 拾參 考生糾紛申訴及處理程序 : 一 考生因於考試時接受不當處置或因行政措施使其權益受損, 雖當場依行政程序要求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二 申訴及處理程序 : ( 一 ) 考生申訴應於情事發生後一週內以書面為之 ( 二 ) 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 應於申訴書中載明申訴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住址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 以雙掛號郵件向本會提出,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七 ( 三 ) 本會接受申訴案件後, 應逕行瞭解狀況與收集資料, 並於二週內舉行會議 會議採不公開舉行, 必要時通知申訴人 關係人與會說明 ( 四 ) 本會決議後應草擬評議決定書, 二週內再提出討論通過, 評議決定書由召集人署名 ( 五 ) 評議決定書應明確記載事件經過 雙方陳述 評議理由 評議決定書送請主任委員核定, 並函送申訴人及其有關單位 三 本會對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 不予受理 四 在申訴程序中, 申訴人對造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時, 應即通知本會 本會得知後應即中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俟訴訟結束後再行處理 拾肆 其他 : 一 本會委員 各科書面審查委員及相關命題 試務工作人員, 應嚴守利益迴避原則, 若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參加本會招生考試者, 應主動迴避 8

二 本招生簡章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若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訂而造成疑義者, 由本會緊急事件處理小組研議方案, 經主任委員核定, 或報請主任委員召開本會臨時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決議, 必要時並陳報教育部核備 拾伍 試場規則 : 一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 或未依規定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准考證若不慎遺失, 請於試前半小時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其後不再補發 二 考生於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開始響後應即入場, 不得停留場外 ;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生於開始考試後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三 考生入場, 需出示 准考證, 以便查驗, 且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 如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四 考生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 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 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五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等舞弊情事,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六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考生已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八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警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九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一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會及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二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十三 在考試期間,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則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緊急措施辦理, 請留意本校網站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9

附件一 在職證明書 准考證號碼 : ( 勿填 ) 姓名性別 服務部門 職務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生 任職起訖時間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服務年個月 ( 現仍在職中 ) 備註考生報名時須仍在職中 特此證明 相片欄 ( 二吋半身相片 ) 證明機構 ( 全銜 ): 負責人 : 機構地址 : 電話 : 機構登記證或立案號 : ( 公營機構免填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 加蓋單位印信, 如有不實證明應負法律責任 ) 10

附件二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生涯規劃自傳表 准考證號碼 : ( 勿填 ) 考生個人基本資料 姓名 : 報考科別 : 科 一 本自傳下列內容請參酌使用, 亦可自行書寫 ( 一 ) 家庭生活 ( 二 ) 求學經過 社團活動 ( 三 ) 個人專長 簡要經歷 ( 四 ) 讀書計畫 ( 入學之動機及目的, 入學後之學習計畫 )( 五 ) 現職工作概述及生涯規劃二 自傳表應取用本表格式, 不足部分請自行使用 A4 白紙 11

附件三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職業證照影本黏貼單 姓名准考證號碼 ( 勿填 ) 報考科別 科 正面 背面 12

附件四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郵政劃撥收據黏貼單 姓名准考證號碼 ( 勿填 ) 報考科別 科 正面 13

附件五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書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姓名 : 報考科別 : 科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複查成績項目 ( 考生填寫 ) 原來得分 ( 考生填寫 ) 複查成績 ( 本會填寫 ) 處理結果 ( 本會填寫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回覆書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姓名 : 報考科別 : 科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複查成績項目 ( 考生填寫 ) 原來得分 ( 考生填寫 ) 複查成績 ( 本會填寫 ) 處理結果 ( 本會填寫 ) 14

附件六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委託報到切結書 本人因故未能親自參加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新生報到, 特委託先生 ( 女士 ) 代為辦理, 如有虛偽造假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並取消入學資格 此致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 繳交資料如下 : 1. 2. 3. 4. 5. 6. 委託人 : 准考證號碼 : 被委託人 : 被委託人身分證字號 : 被委託人與考生關係 : 被委託人通訊資料 : 地址 : 電話 : 蓋章 蓋章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15

附件七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考生申訴書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報名科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手機 ) 通訊地址 申訴事由 : 期望建議 : 申訴人 ( 簽章 ) 申訴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 本表如不敷填寫, 可自行影印加頁 ) 16

附件八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現役軍人單位主管准予報名同意書 ( 服務單位全銜 ) 同意本單位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 官階姓名 ) 乙員報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 此致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招生委員會 主管職稱 ( 主管簽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17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准考證 第試場准考證號碼 : ( 本會填寫 ) 考生姓名 : ( 自行正楷填寫 ) 報考科別 : 科 ( 自行正楷填寫 ) 筆試時間表 : 日期 107 年 5 月 12 日 ( 星期六 ) 預備 13:20 筆試 筆試科目 物理治療科 視光學科 13:30~14:50 解剖生理學 基礎光學 牙體技術科牙體技術概論 牙體技術科實作考試時間 15:10~16:10 ( 自行黏貼 ) 二吋相片 ( 加蓋准考證戳章 ) 備註 : 1. 考試規則請參閱簡章 2. 考生需自備 2B 鉛筆及橡皮擦, 牙體技術科另需準備牙體形態雕刻工具 3. 請攜帶身分證件 4.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則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緊急措施辦理, 請留意本校網站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試場規則 : 一 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送達, 或未依規定辦理申請補發者, 扣減各該科原始成績五分 准考證若不慎遺失, 請於試前半小時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其後不再補發 二 考生於考試入場鈴 ( 鐘 ) 聲開始響後應即入場, 不得停留場外 ;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生於開始考試後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三 考生入場, 需出示 准考證, 以便查驗, 且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 如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四 考生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 發聲設備 計算記憶工具 通訊設備 ( 呼叫器 行動電話等 ) 等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五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等舞弊情事, 違者有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六 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准考證上 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 符號等,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考生已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八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警告, 如警告不理, 則勒令出場 ( 如未達本規則第二條規定出場時間, 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 ),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九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以言行威脅監試人員,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十一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會及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二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十三 在考試期間, 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則依本校招生委員會緊急措施辦理, 請留意本校網站所發布之緊急措施消息 18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07 學年度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考生報名表 註 : 欄內考生請勿填寫, 其餘各欄請以正楷填寫 第試場 貼相片處一 報名表與准考證之相片須相同 二 請貼最近二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相片 姓出生民國年月日 准考證名年月日號碼性 男身分證報考 別 女字號科別 縣鄉鎮村路段弄樓之通訊處市市區里街巷號 電 1. 話 2. 緊急聯絡人 電話 學歷 年 月畢 ( 修結 ) 業於 立 學校 科組 報年月考試類科考試及格名同等年月高中職學歷鑑定合格資學力年月職類 ( 甲 乙 丙 ) 級技術士檢定合格 格 報考時在職單位名稱 電話 科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反面黏貼欄 報名手續 ( 一 ) 證件核驗 ( 二 ) 收費 ( 三 ) 發准考證 學歷 ( 同等學力 ) 證件影本 在職證明書 ( 附件一 ) 生涯規劃自傳表 ( 附件二 ) 職業證照影本 ( 附件三 ) 報名費新台幣 1,000 元整 1. 打印准考證號碼 2. 准考證相片及表單加蓋騎縫章 3. 寄發准考證 承辦人 承辦人 承辦人 19

20 寄件人 : 地址 : 電話 : 報名科別 : 821-44 高雄市路竹區環球路 452 號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報名資料 : 1 准考證 2 報名表 3 學歷 ( 同等學力 ) 證件影本 4 在職證明書 5 生涯規劃自傳表 6 職業證照影本 7 報名費劃撥收據黏貼單 8 現役軍人報名同意書 9 寄發准考證 成績單之回郵信封各一左列各欄請考生填寫, 請確實檢查資料內容後再劃記 以利處理 請貼足掛號郵資 物理治療科 牙體技術科 視光學科招生委員會 ( 二年制在職專班單獨招生 )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