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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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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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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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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3/11/2016 4/11/2016 7/11/2016 8/11/2016 9/11/ /11/ /11/2016 ASSEMBLY 集會 (12:45 13:15) English Language English Language 中國語文 1 History 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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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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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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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73 二 課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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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年三月


Transcription:

目 錄 一 通訊備忘錄 P1 二 重點叮嚀 P2 三 106 學年度實習學生教育實習重點工作表 P3~P4 四 實習期間應注意事項 P5~P10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育實習宣導資料 P11 五 實習學生應繳交之報告 實習計畫 ( 參考格式 ) P13~P16 實習心得報告 ( 紙本繳交格式 ) P17 六 實習評量表格 實習評量表 ( 紙本繳交格式 ) P18-P19 七 撤銷 / 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 P20 八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課後打工 ( 兼差 ) 申請表暨切結書 P21 九 實習相關法令及資料 師資培育法 P22~P25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P26~P2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P28~P29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P30~P34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P35~P3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提供實習合作學校互惠措施一覽表 P39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使用校內資源彙整表 P40~P42 十 進入教師甄試之入場券 ~ 教師檢定 P43~P45 十一 教師甄試 P46~P47 十二 106 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績優檔案競賽計畫 P48~P50 十三 教育實習 Q&A P51~P54 十四 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實習學生操作手冊 第 2 頁 - 實習學生申請帳號 第 11 頁 - 實習履歷 ( 上傳證件照片 / 製作學生證使用 ) 第 16 頁 - 作業繳交 ( 線上實習心得報告 ) --------------------------------------------------------------------------- 附件 ( 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 一. 教育實習資格證明書 ( 未能於實習之前取得畢業資格之研究生需繳交正本 ) 二.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名冊調查表 ( 實習第 1.5 個月前傳真 ) 三. 實習學生教學演示教室觀察表 ( 教學演示時使用, 同學自行留存, 毋須繳回師培 ) 四.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申請書 ( 實習結束前 1 個月前繳交正本 )

當您收到這本手冊, 請妥善保管並請即填寫個人資料, 以免遺失 姓名 : 實習學校 : 電話 : 通訊備忘錄 實習生粉絲團 師資培育中心 04-7232105#1101 林主任建隆 ( 綜理師資培育中心業務 ) 實習輔導組 #1111 鄭組長依萍 ( 綜理實習輔導組業務 ) #1114 洪小姐美花 ( 實習生打工申請登錄 訪視登錄 役男實習證明 實習成績洽收 實習輔導教師聘書 實習績優檔案競賽 ) #1115 林小姐君珮 ( 辦理返校座談 教師檢定考及教師甄試講座 實習輔導講座 清寒實習生獎助學金 教甄 公費生分發 就業調查等 ) 網址 :http://practice2.ncue.edu.tw/front/bin/cglist.phtml?category=35 E-mail:mentor@cc2.ncue.edu.tw 實習生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ncuepractice 初檢及加科 轉類科由本中心課程與認證組承辦, 相關問題請洽分機 1124 學務處 04-7232105# 1955 軍訓室 (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理賠業務 ) 各系所辦公室 ( 主辦返校座談 ) 總機 :04-7232105 轉分機 教育學院 : 教研所 :2015 輔諮系 :2207 2208 特教系 :2406 復諮所 :2449 文學院 : 英語系 :2505 2508 美術系 :2703 國文系 :2606 2607 地理系 :2805 2806 兒英所 :2562 翻譯所 :2552 台文所 :2655 理學院 : 科研所 :3105 數學系 :3205 物理系 :3305 生物系 :3405 化學系 :3505 技職學院 : 工教系 :7204 財金系 :7302 7305 社科學院 : 運動學系 :1972 公育系 :1937 歷史研究所 :1933 1

重點叮嚀 : 壹 實習學生至實習學校報到時間為 8 月 1 日 ( 第 1 學期 ) 及 2 月 1 日 ( 第 2 學期 ), 詳細報到時間請同學事先與實習學校確認 貳 實習計畫 : 應於教育實習開始一個月內, 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並於教育實習機構遴薦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遴聘實習指導教師後, 三方共同研商教育實習計畫,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參 實習心得報告 : 每二週撰寫 1 次, 先請實習輔導教師評閱之後, 再轉送指導教師評閱並簽名, 以為輔導及評量之參考 肆 於學期中每月第四週星期五參加各輔導系所及相關單位之返校座談 伍 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13 點規定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須依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並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請實習學生填妥 教育實習課後打工 ( 兼差 ) 申請表暨切結書, 經實習指導教師簽章核准後, 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存查 陸 各實習學生通訊地址 電話若有變更, 請立即與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聯絡 ;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若有變更 ( 姓名 ) 者, 請繳交戶籍謄本正本予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申辦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等證明書修正 柒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不得進修研究所學業, 惟已修畢研究所應修學分及普通 專門及教專業課程之研究所在學學生, 於休學或撰寫論文期間, 合於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規定者, 始得參加教育實習 2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實習學生第 1 學期教育實習重點工作表 第 1 學期教育實習起訖期間 :106.08.01~107.1.31 日期 內容 備註 繳交 4 學分實習輔導費 請至臺灣銀行 / 學雜費專區下載 繳費單, 並於實習前完成繳費 實習前準備 106 年 7 月 1 日 ~7 月 31 日 請事先與實習學校確認報到時間 地點 是否繳交資料 研究生繳交參加教育實習資格證明書 ( 未能於實習之前取得畢業資格, 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始能參加教育實習 ) 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1. 實習報到 1. 請以 實習學生 身分至全國 2. 請於 106 年 8 月 1 日 ~8 月 31 日至教育部教師在職進修網註冊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上傳大頭照, 依 2. 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帳 106.08.01( 二 ) 規定期間內上傳照片者, 將製作實習學生證號漫遊, 並上傳大頭照 ( 正式的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時發給 證件照片, 請勿上傳生活照 ) 請於 106 年 8 月 1 日 ~8 月 31 日擬訂 教育本計畫由實習學生於實習開始實習計畫, 並請輔導教師及指導教師指導 一個月內,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研商後擬定之 每二週寫 1 次撰寫 實習心得報告 送交實習學校輔導教師及指導教授評閱 ( 評閱次數可依學校及請事先徵詢師長意見, 統一以紙本或是採用教授規定調整 ) 線上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繳交 ( 毋須繳回師培中心 ) 106.09.15( 五 ) 9 月 15 日前繳交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名冊調查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表, 請傳真 04-7211176 106.09.22( 五 ) 參加師培中心主辦之返校座談會本校將行文至實習學校通知給予公假返校與會 106.10.27(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座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談會之時間地點 ( 自由報名參加 ) 106.11.24(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座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談會之時間地點 ( 自由報名參加 ) 106.12.22(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 1. 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 自由報名參加 ) 106.12.29( 五 ) 12 月 29 日前繳交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請表 ( 張貼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簽名 ) 107.01.10( 三 ) 前 師長完成教育實習成績之線上評量 ( 實習學校及指導教授毋須繳交實習學生實習評量表紙本, 完成線上評量即可 ) 座談會之時間地點 2. 彙整所有研習時數, 主動提供師長評量成績參考 ( 毋須繳回師培中心 ) 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師培中心將行文至實習學校及指導教授進行線上教育實習成績總評量, 實習學生可適時提醒師長確認是否已完成 107.01.31( 三 ) 實習結束師培中心 107 年 2 月 15 日寄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實習學生第 2 學期教育實習重點工作表 第 2 學期教育實習起訖期間 :107.02.01~107.7.31 日期內容備註 實習前準備 107 年 1 月 1 日 ~1 月 31 日 繳交 4 學分實習輔導費 請事先與實習學校確認報到時間 地點 是否繳交資料 研究生繳交參加教育實習資格證明書 ( 未能於實習之前取得畢業資格, 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始能參加教育實習 ) 請至臺灣銀行下載繳費單, 並於實習前完成繳費 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1. 實習報到 1. 請以 實習學生 身分至全國 2. 請於 107 年 2 月 1 日 ~2 月 28 日至教育部教師在職進修網註冊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上傳大頭照, 依 2. 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帳規定期間內上傳照片者, 將製作實習學生證號漫遊, 並上傳大頭照 ( 正式的 107.02.01( 四 ) 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時發給 證件照片, 請勿上傳生活照 ) 請於 107 年 2 月 1 日 ~2 月 28 日擬訂 教育本計畫由實習學生於實習開始實習計畫, 並請輔導教師及指導教師指導 一個月內,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研商後擬定之 每二週寫 1 次撰寫 實習心得報告 送交實習學校輔導教師及指導教授評閱 ( 評閱次數可依學校及請事先徵詢師長意見, 統一以紙本或是採用教授規定調整 ) 線上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繳交 ( 毋須繳回師培中心 ) 107.03.15( 四 ) 3 月 15 日前繳交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名冊調查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表, 請傳真 04-7211176 107.03.23( 五 ) 參加師培中心主辦之返校座談會本校將行文至實習學校通知給領取 實習學生證 予公假返校與會 107.04.27(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座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談會之時間地點 ( 自由報名參加 ) 107.05.25(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座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談會之時間地點 ( 自由報名參加 ) 107.06.22( 五 ) 1. 參加輔導系所辦理之返校座談會 1. 請事先向輔導系所洽詢辦理 2. 師培中心上午舉辦 教育實習輔導講座 ( 自由報名參加 ) 107.06.30( 六 ) 繳交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請表 ( 張貼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簽名 ) 座談會之時間地點 2. 彙整所有研習時數, 主動提供指導教授及實習學校輔導老師評量成績參考 本表格置於本手冊附件, 請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107.07.10( 二 ) 完成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 實習學校及指導師培中心將行文至實習學校及前教授毋須繳交實習學生實習評量表紙本, 完指導教授進行線上教育實習成成線上評量即可 ) 績總評量, 實習學生可適時提醒師長是否已完成評量 107.07.31( 二 ) 實習結束師培中心 107 年 8 月 15 日前寄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4

實習期間應注意事項壹 依據法源 一 師資培育法 二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五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貳 實習合作學校互惠措施本校為感謝實習合作學校提供實習教師實習機會及盡心輔導實習教師, 並奉教育部 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 ( 八八 ) 師 ( 三 ) 字第八八 一一八四九號函示 : 金錢補助 各教育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之做法不宜鼓勵, 但考慮補助各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 習設備及材料費等項目, 較有實益 另各師資培育機構亦可透過其他精神層面, 如 提供進修機會 舉辦研討會或圖書借閱等方式, 以嘉惠教育實習機構及教師 特 協調本校校內各單位提供相關互惠措施, 以期達資源共享 參 實習指 ( 輔 ) 導單位一 本校各系 所及實習指導教授 ( 一 ) 一般性實習問題 生活輔導 教學輔導等 ( 二 ) 指導教授由本校各系所推派, 指導方式包括書面 通訊指導及到校巡迴輔 導 ( 每學期至少一次 ) 二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實習輔導組 ( 一 ) 實習法令之解釋與提供 ( 二 ) 若有任何實習疑義, 歡迎來信 來電或電子郵件洽詢 三 實習學校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輔導老師 ( 一 ) 一般性實習問題 生活輔導及教學 導師 行政實習上之輔導等 ( 二 ) 實習輔導教師由實習學校遴選有能力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和具有教學 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 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三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 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四 有關輔導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評量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遵 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 相關人員, 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自行迴避 5

肆 教育實習機構之規定一 為落實師資培育精神 發揮全程參與教育實習之功能, 各級補校或進修學校不宜列為教育實習機構 二 職業學校如未設立與師資生欲登記教師類科相符之科別, 其教學內容將無法符應該任交學科所需之實務經驗, 爰不得擔任其教育實習機構 伍 實習期間實習期間第 1 學期自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止 ; 第 2 學期自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 陸 報到時間一 實習者報到時間原則為 8 月 1 日 ( 第 1 學期 ) 或 2 月 1 日 ( 第 2 學期 ), 遇假日順延 二 但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起訖日期之限制 三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 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數 柒 其他實習期間相關事宜一 應繳交之資料 ( 一 ) 實習計畫 :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並於教育實習機構遴薦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遴聘實習指導教師後, 三方共同研商教育實習計畫,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二 ) 實習心得報告 : 實習學生每二週填寫一次, 送請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評閱後, 再送請本校指導教師評閱, 以為輔導及評量之參考 ( 三 ) 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二 實習項目及注意事項 ( 一 )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 二 )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 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 三 )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6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1.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2.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3.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4.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5.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 四 ) 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 五 )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須依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並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 六 ) 為使本校實習學生返校得使用校內相關資源, 訂定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使用校內資源彙整表 三 實習期間之保險 ( 一 ) 實習學生延續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依實習者投保期間第 1 學期自 8 月 1 日起至翌年 1 月 31 日止, 第 2 學期自 2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 ( 二 ) 本項保險期間之權益比照在學學生之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有關保險疑義及保險金申請問題, 請逕向本校學務處軍訓室洽詢, 校內分機 :1955 ( 三 )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健保加保問題因實習學生非實習學校的正式職員, 亦非雇用關係, 因此須自行加保, 保費須全額負擔無法補助, 可依身份別採眷屬身份加保或以戶籍所在地之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為投保單位 捌 實習期間之獎勵於實習期間認真學習, 表現良好經實習學校正式行文具事實者, 本校將據以頒發獎狀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以茲鼓勵 玖 實習期間之定期輔導一 第 1 學期返校座談時間 : 第 1 學期原則為 106 年 9 月 22 日 10 月 27 日 11 月 24 日 12 月 22 日, 第 2 學期原則為 107 年 3 月 23 日 4 月 27 日 5 月 25 日 6 月 22 日, 其中第 1 學期 106 年 9 月 22 日及第 2 學期 107 年 3 月 23 日由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統一辦理外, 餘由本校各系 所自行規劃辦理 三 返校座談時間將於學期初行文至各實習學校, 若無更動不另行通知, 地點由各輔導系所及辦理單位自行決定, 請實習生事先洽詢各系所 四 實習學生若有實習問題可於返校座談期間提出與同學討論或向指導教師請益, 參加返校座談表現將列入實習評量參考依據 五 107 年度教育實習績優檔案競賽 : 歡迎實習學生儘早準備 ( 一 ) 參加對象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及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習學生 7

( 二 ) 師資培育中心預定於 3~4 月間辦理 教育實習績優檔案競賽 (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計畫校內甄選 ), 得獎者除了有豐厚的禮卷或禮品外, 經評選優良作品將另送教育部參加全國教育實習績優獎比賽 拾 實習期間之差假一 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 一 ) 事假 : 三個上班日 ( 二 ) 病假 : 七個上班日 (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 ( 三 ) 婚假 : 十個上班日 ( 四 ) 產假 : 參考本校學生請假相關規定, 依實際情形給假 二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三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請假累計超過十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請假事由且請假日數超過第十四條規定日數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 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已補足之請假日數不納入實習成績計算 四 停止教育實習且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 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五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之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六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且未支領相對酬勞者,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拾壹 實習成績之評量一 實習學生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二 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四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日之前完成 8

拾貳 終止實習實習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得終止其教育實習課程一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逾期未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 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 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或本校校譽及其他不適任情事等,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檢具事實研議後, 終止其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三 實習學生非因 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故或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實習者, 由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終止該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因私人原因擬終止實習者, 若已完成報到手續須另填寫 終止 ( 撤銷 ) 教育實習申請書 憑辦 拾参 教育實習截止日期實習期間第 1 學期至 1 月 31 日止, 第 2 學期至 7 月 31 日止 拾肆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育實習實習成績及格者, 由本校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並於實習結束後掛號郵寄至實習學生之通訊地址, 如須親自領取者請事先通知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 另請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拾伍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一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約於每年 3 月 ), 約 106 年 12 月底公告簡章, 請依教檢網站公佈為主, 另相關規定詳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二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請詳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附表 拾陸 教師甄試依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5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20054869 號函 : 為兼顧應考人於教師證書核發期間參加教師甄試之需求, 建請貴府 ( 局 ) 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得以本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 如及格成績單 ) 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切結報名 另為避免影響以切結方式甄試錄取人員於學年開始獲聘之權益, 案內切結期間以本年 7 月 31 日前為限 拾柒 其他一 實習期間及實習結束至當年辦理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前辦理緩徵規定 ( 一 ) 依教育部 97 年 3 月 11 日臺中 ( 三 ) 字第 0970036821 號函 : 自 98 年度起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役男, 務須依 96 年 4 月 24 日修正發布 徵兵規則 規定, 凡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 9

始得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 二 ) 依內政部役政署 100 年 5 月 6 日役暑管字第字第 1005003042 號函 : 有關替代役役男參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核給公假案, 參加上開考試之役男師資生, 服勤單位得依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及審酌下列情形辦理 : 1. 替代役現役役男在不影響單位勤務執行, 且事先經核准報名者, 得核予公假 2. 役男於服役前已報名參加是項考試, 入營服替代役現役後, 得逕核予公假 ( 三 ) 依國防部人力司 101 年 5 月 24 日國力規劃字第 1010001880 號函 : 在營役男參加 102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請假案, 各單位參加上開考試人員之請假事宜, 請確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 ( 請 ) 假作業規定 第 4 條及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 2 條辦理 二 教育部 99 年 3 月 22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90038891 號函 : 函轉財政部 99 年 3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094100 號函關於納稅義務人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得否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之在校就學疑義一案,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已不具正式學籍, 且與本部 83 年 5 月 30 日台 (83) 社第 027756 號函所稱 在校就學 規定不符,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尚不得列報其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 教育部 98 年 10 月 19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80179886 號函 : 師資培育大學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生, 於學校擔任教育實習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時, 由實習學校受理並邀該師資培育大學參與調查 10

編印日期 :105 年 5 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育實習宣導資料 實習中惠請協助留意事項 : 一 您身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及保障的對象 ( 實習學生 / 教育人員 ), 依法享 有下列的權利及義務 : 身份 權利 / 義務 依據法規條文 如在實習過程中知悉該校教職員工生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性 教育人員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 應通報或告知實習學校校園性別事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 負通報之受理窗口 ( 通常設在學生事務處 ), 並不得偽造 變造 湮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責 ) 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 據, 否則最重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 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破 教育人員 ( 教學應留意事項 ) 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9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7 條 校園性別如在實習過程中疑似遭受實習學校教職員工生性侵害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事件受害或性霸凌之行為, 得向實習學校之校園性別事件受理窗口 ( 通凌防治準則第 10 條人常設在學生事務處 ) 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 如在實習過程中疑似對實習學校教職員工生有性侵害 性騷校園性別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擾或性霸凌行為, 可能需接受行政調查或司法調查, 如經行事件加害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政調查屬實或司法判刑確定, 除可能遭終止實習之外, 本校人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17 條未來如知悉您的就讀或任教學校, 將依法向該校進行通報 如在實習過程中與未滿 16 歲之學生發生性行為 ( 無論合意 與否 ), 如經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 最重可處 10 性侵害加害人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 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如經行政調查屬實或司法判刑確定, 除可能遭終止實習之外, 即便通過教師甄試, 亦得依教師法第 14 條依法解聘 (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 兼職人員前, 依法應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 刑法第 10 條 刑法第 227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綜上, 如各位於實習期間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學生懷孕事件, 或需其他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事宜之諮詢與協助, 請聯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承辦人 ( 電話 :04-7211070; 04-7232105 分機 1040; 電子郵件 :gender@cc2.ncue.edu.tw), 或逕洽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 ( 位於白沙大樓二樓, 校長室內, 網址 http://webadmin.ncue.edu.tw/er29/) 1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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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格式 實習學生 : 王大明 實習科別 ( 領域專長 ):0 0 科 實習學校 : 彰化縣立 0 0 國民中學 實習期間 : 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 ( 簽章 ) 彰化師大實習指導教授評閱 : ( 簽章 ) 註 : 一 本計畫由實習學生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內,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輔導教師共同研商後擬定之 二 計畫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實習學生基本資料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 三 ) 實習目標 ( 四 ) 實習活動 ( 五 ) 預定進度 ( 六 ) 評量事宜三 本計畫完成後, 正本由實習學生留存並影印送請本校指導教授 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或實習輔導小組建檔列管, 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13

壹 依據 : 一 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貳 實習期間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參 實習學生基本資料肆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伍 實習目標一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二 建立正確之教育理念三 充實教育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陸 實習活動一 教學實習 1. 目標 2. 實施方式 3. 活動內容 4. 實施進度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三 行政實習四 研習活動 14

階實進實段習度習教學與導師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報到導入階段前半月)第一個月(後半月動 觀摩見習階段第二個月柒 預定進度及內容 實習內容與活動繳交報告及應注意事項 第一個月(1. 認識實習學校的辦學方針 辦學特色 校內法規 作息時間 行事曆 學校文化 學生文化 社區文化 2. 熟悉實習學校的教室配置 各項教學設備 教學媒體 3. 認識輔導小組成員及輔導老師 4. 認識科別及實習班級 5. 認識該縣市教育發展計畫 學校發展計畫 教育簡介及有關書刊 1. 研擬所將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或教學單元設計, 並準備教材 教具 2. 認識導師工作, 安排閱讀導師手冊 3. 熟練校內各項教學設備的使用方法及借用辦法 )1. 擔任教學實習輔導老師之教學助理, 觀摩其教學技巧 教學方法 班級經營措施 作業設計和評量方式並, 協助輔導教師批閱學生作業 2. 觀摩導師實習輔導老師的班導工作 如班會 週會之主持與規劃 學生分組與座位安排 親師溝通的方法, 偶突發事件之處理等 1. 分配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理, 但不直接承辦工作 2.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1. 轉換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理 2. 觀摩各處室如何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行事曆 3. 列席參加學期前各 項行政會報和教學研究會 4.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 1. 輪流至其他處室協辦業務 2. 列席參加校務會議 各處室會議 行政會議 3. 跟隨實習輔導老師參加各科教學研究會 學年會議等 4. 觀摩校內所舉辦的學藝 體育 生活教育等競賽活動或社團活動 5.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1. 完成報到 2. 每二週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 寒暑假期間不辦理返校座談 ) 1. 每二週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2. 參加彰化師大返校座談 15

階實進實段度習教學與導師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實務操作階段第三個月第四個月至學期末止綜合實習階段寒暑假期間習實習內容與活動繳交報告及應注意事項 1. 繼續觀摩教學實習輔導老師教學並與之協商, 安排每週實際上台授課 2. 依據實際授課情形與反應, 酌予調整上台授課時數 3. 繼續觀摩導師實習輔導老師的導師級務工作並與之協商, 安排處理部分導師工作 4. 依據實際輔導學生情形及反應, 酌予調整參與導師工作之分量 1. 繼續加重安排每週教學時數 2. 繼續從事導師實務實習工作 3. 參加本學期的家庭訪問或親師座談活動 1. 學習如何準備第 2 學期所任教科目之教材 教具和教學資源 1. 輪流至其他處室協辦業務 2. 繼續列席參加各項行政會報 教學研究會和學年會議 3. 主動參與籌備或指導校內各項學生競賽活動或社團活動 4.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5. 參加彰化師大返校座談 1. 輪流至其他處室協辦業務 2. 繼續列席參加各項行政會報 教學研究會和學年會議 3. 協助規劃某項學藝競賽活動 4. 參與學生的生活教育競賽活動 5. 參與指導某項學生社團活動 課外活動或分組活動 6.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1. 輪流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理 2. 參加各處室行政會報 3.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1. 每二週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2. 參加彰化師大返校座談 1. 每二週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2. 參加彰化師大返校座談 3. 準備指導教授到校輔導 ( 教學演示 ): 邀請指導教授及輔導老師 書寫教案等 4. 彙整所有研習時數, 主動提供指導教授及實習學校輔導老師評量成績參考 1. 每二週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2. 接受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並繳交相關資料 3. 寒暑假期間彰化師大不辦理返校座談 捌 評量事宜一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本格式僅供參考, 實習學生可依各實習學校實際實習情形及實習期程等自行規劃 設計及編排 16

參加研習教學實政實習動及座輔導老師導師實導老師行政實習導老師請同學與教授及實習學校輔導老師確認評閱方式, 選擇繳交紙本心得報告或是在平臺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 上傳心得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實習學生實習心得報告年月日至年月日 姓名實習學校教學實畢結業系所組班別實習科別 ( 領域專長 ) 學 號 指導教授 習導實習概況及心得 實習學校評語及簽章 活習輔習輔師實習行談指導教授評語及簽章 填報日期 : 年月日註 : 一 本表填畢後, 先送請實習學校評閱後逕寄回指導教授評閱, 評閱後退還實習學生 二 本表每二週填寫一張, 供作考評實習成績之參考 17

由實習學校及指導教授線上進行實習成績登錄 實習學生 實習學校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實習學生實習評量表 實習期間 : 年月 ~ 年月畢結業系所班別實習科別 實習期間請假項目 事假 : 日病假 : 日婚假 : 日 娩假 : 日流產假 : 日喪假 : 日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二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 10 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80 分 ; 請假日數超過 20 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70 分 三 實習學生請假 8 小時以 1 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雙倍計算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 超過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評分者評量項目配分表現情形分項成績 一 教學實習擬定教學計畫 課程綱要 教案編寫 編製教材 教學演示 輔導學生專業知識與能力 教學評量之規劃等, 請參閱下頁說明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學生輔導知能 班級經營 口語表達 與學生 同仁 家長溝通技巧與能力等, 請參閱下頁說明 三 行政實習學校行政配合度 服務態度 敬業精神 工作能力 法令依循 人際互動等, 請參閱下頁說明 四 研習活動參加返校座談 實習相關研習活動 教學專題報告或心得寫作等, 請參閱下頁說明 45 30 15 10 優異 (41 分以上 ) 良好 (36 分以上, 未滿 41 分 ) 尚可 (27 分以上, 未滿 36 分 ) 不佳 ( 未滿 27 分 ) 優異 (27 分以上 ) 良好 (24 分以上, 未滿 27 分 ) 尚可 (18 分以上, 未滿 24 分 ) 不佳 ( 未滿 18 分 ) 優異 (13 分以上 ) 良好 (12 分以上, 未滿 13 分 ) 尚可 (9 分以上, 未滿 12 分 ) 不佳 ( 未滿 9 分 ) 優異 (9 分以上 ) 良好 (8 分以上, 未滿 9 分 ) 尚可 (6 分以上, 未滿 8 分 ) 不佳 ( 未滿 6 分 ) ( 請簽名 ) 總成績 ( 合計 ) 分評語及具體事實 分 分 分 分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二 實習成績之評量, 由本校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雙方各佔 50%, 以總成績 60 分為及格 三 請於 1 月 10 日或 7 月 10 日前由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專人整合至教育部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台 https://eii.ncue.edu.tw/index.aspx 登錄 18

實習學生實習評量表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一 評量向度及比率 依據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4 35 36 37 38 點實習學生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 60 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 50%,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 50%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1. 教學實習成績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占實習總成績 45% 2.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 30% 3. 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 15% 4. 研習活動成績占實習總成績 10%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 10 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80 分 ; 請假日數超過 20 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 70 分 實習學生請假 8 小時以 1 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雙倍計算 請假超過 40 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二 成績評量細項與方式 教育實習機構可由教育實習的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四大項 目進行評量 教學實習之評量 佔 45% 導師實習之評量 佔 30% (1) 教學能力 ( 含教學演示 ) (2) 擬定教學計畫 (3) 擬定課程綱要 (4) 教案編寫 (5) 編製教材 (6) 教學演示 (7) 輔導學生專業知識與能力 (1) 學生輔導知能 (2) 班級經營 (3) 口語表達 (4) 與學生 同仁 家長溝通技巧與能力 (5) 瞭解學生 (6) 個別及群體學生之輔導 (8) 教學評量之規劃 (9) 評量學生之能力 (10) 解答問題能力 行政實習之評量 佔 15% 研習活動之評量 佔 10% (1) 學校行政配合度 (2) 服務態度 (3) 敬業精神 (4) 工作能力 (5) 法令依循 (6) 人際互動 (1) 參加返校座談 (2) 實習相關研習活動 (3) 教學專題報告或心得寫作 19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實習學生撤銷 / 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 因實習日期擇一勾選彰化師大彰畢化師大錄校章製表日期 :105/4 學畢結性 女 役男名業號別 免役或役畢系所 三 本表請於終止申請 10 學校 實習科別 讀研究所或博士班, 就讀學校及科系為領域原( 請檢附錄取通知單影本 ) ( 其他 ( 請簡要敘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尚未前往報到 ( 辦理撤銷實習 ) 報到後並未前往實習 ( 辦理終止實習, 另填下一頁退還實習輔導費申請表 ) 已完成報到程序並參與實習, 應辦理終止實習 ( 未逾實習期間三分之二 四個月, 另填下一頁退還實習輔導費申請表 ), 總計實習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 ) 月日止, 共計月天 指導教程序 1. 師或輔指導教師簽名或輔導系所蓋章 : 導系( 輔導系所尚未指派指導教師者, 此欄輔導系所主管核章 ) 所日送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姓實單結位業程序 2. 習程序 3. 主系管所學登簽申請人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 通訊電話 : 備註 : 一 申請程序 : 填妥本表後 1. 送輔導系所 / 指導教師簽名或蓋章 2. 送畢結業系所登錄 3. 送實習學校 單位主管核章 4. 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登錄 二 本表僅作為撤銷或是終止實習與否證明之用 2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實習學生教育實習課後打工 ( 兼差 ) 申請表暨切結書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輔導系 ( 所 ) 別 學號 申請人 聯絡電話 e-mail 實習學校實習科別 實習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打工 ( 兼差 ) 內容 ( 範例 : 補習班教師, 如打工內容超過二個以上請自行新增列表 ) 每月總時數 ( 每個月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切結內容申請人親自簽章 預定起迄日期 : 時段 : 每月總時數 : ( 範例 : 自 8/1 日起至 9/30 止, 每週六上午 8 點至下午 5 點,8 小時, 如打工內容超過二個以上請自行新增列表 ) 有關本人於教育實習機後課後之打工 ( 兼差 ) 所屬機構其性質及內容皆屬合法, 並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如經教育實習機構反映或查證該行為已嚴重影響實習者, 本人願意停止課後打工 ( 兼差 ) 行為, 情節重大違反實習規定者, 將終止教育實習課程, 絕無異議 立切結書人簽章 : 輔導系所實習指導教師評估 ( 請勾選 ) 同意 不同意, 理由 : 實習指導教師簽章 : 師資培育中心登錄 1. 本表係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 :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須依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並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辦理 2. 本表申請流程 : 由實習學生本人親自填寫並簽名 送所屬輔導系 ( 所 ) 指導教師評估簽章 送至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登錄, 始完成程序, 本表影本請自行留存 2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 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30038074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施行第一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冶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七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22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九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十六條 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十七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十八條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 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 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4

第二十二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二十三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 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 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 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經教學演示及格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 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 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 招生 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5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0081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教育部 (87) 台參字第 87018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6 7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4 5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881014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2056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 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34212C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14 條條文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2671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6 8 條條文 第一條第二條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 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 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 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四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 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第五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六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七條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 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6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 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九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十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十一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 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 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 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 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2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20085610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5 條條文 ; 第 5 條第 1 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原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122455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附表 第 1 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4 條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及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28

第 9 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10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應試科目檢定類科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附表 節錄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及中等學校 一二三四五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 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 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務 家庭支援等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身心障礙組 :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教材教法 教學環境規劃 含輔助性科技 學習評量等 )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資賦優異組 : 含教育與教學模式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個別輔導計畫 學習評量 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與教學等 )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學習評量等 ) 29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函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08381 號函中華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臺教師 ( 二 ) 字第 1030129241 號函 第一章總則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所定之督導事宜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 一 )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 演練教學知能 ( 二 ) 瞭解教育對象, 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 三 )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瞭解學校運作 ( 四 ) 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 培養專業精神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 : 指經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三 ) 辦理教育實習業務單位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教育實習業務之單位 ( 四 ) 實習指導教師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 五 ) 實習輔導教師 : 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輔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任務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 前項小組, 得置召集人一人, 由校長 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兼任, 幕僚作業由教育實習業務單位負責 ; 其成員包括相關行政單位代表 相關院系所主管 必要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及教育實習機構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五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為半年, 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止, 或二月起至七月止 ; 其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回校使用校內相關資源之規定 六 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輔導其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七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 一 ) 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 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二 )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 導師 ( 級務 ) 實習占百分之三十 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各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發展特色自行調整 30

第二章實習學生之資格及審核 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課程申請及審查實習資格之規定 九 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學生,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受理輔導他校實習學生, 應與原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確認實習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 始得進行教育實習輔導 第三章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 十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 二 )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 三 )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 四 )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 五 ) 實習學生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資格及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之議處機制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 一 ) 到校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 三 ) 通訊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學生參閱 ( 四 ) 諮詢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 五 ) 成果分享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具有能力且有意願之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 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兒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為實習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活動, 以提升教育實習歷程品質 十二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 )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 四 )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 )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七 )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 )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 九 )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至三小時, 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 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酌予支給差旅費 前項指導學生人數, 因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有關酌計授課時數方式採 內含或外加,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31

第四章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 十四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於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 三 )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為優先 ( 四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 五 )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五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十六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師資培育之大學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 二 )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七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十八 為順利推展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應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十九 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教育實習有關事項予以督導 協助及經費補助 : ( 一 ) 督導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訂定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良實習輔導教師 ( 三 ) 給予所轄教育實習機構必要之經費補助 ( 四 ) 派員訪視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情形 二十 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輔導計畫周延, 符合師資培育實習相關規定, 輔導績效良好者, 主管機關得依前點第四款訪視結果核實給予該機構首長及教育實習輔導小組相關人員獎勵 第五章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及獎勵 二十一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 ) 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 五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 )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 )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 )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二十二 教育實習機構得減少實習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節至二節 二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發給實習輔導教師聘書或感謝狀 二十四 實習輔導教師任滿半年以上, 輔導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 32

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實習學生之職責 二十五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二十六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 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二十七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 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 一 )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二 )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 三 ) 幼稚園 :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四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八 中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七大學習領域 ; 幼稚園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六大課程領域 ;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不同學習領域 二十九 實習學生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三十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三十一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三十二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 一 )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 )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 )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 )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 )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三十三 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第七章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 三十四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三十五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包括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33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 有不適合實習, 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程 實習表現不佳,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通過者, 得不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 未輔導改善前, 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三十六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三十七 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三十八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三十九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 超過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四十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四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34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3 日本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9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6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5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9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6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7 日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十一條及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訂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育實習課程係指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條及其細則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第三條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第 1 學期自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止 ( 每年三月前申請 ); 第 2 學期自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止 ( 前一年十月前申請 ); 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為起始日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 其申請方式如下 : 一 應屆畢 ( 結 ) 業生 :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二 非應屆畢 ( 結 ) 業生 : 繳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三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 繳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但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起訖日期之限制, 未於前項規定日期辦理報到者, 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日數 實習學生提出實習申請時, 應依本校輔導分發教育實習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另訂之 實習期間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發給實習學生證, 其權益另訂定之 第四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以有能力及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而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 本校為落實指導實習學生工作相關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五條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八至十二人為原則, 指導實習學生六人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 ( 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 ),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 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 前往實習機構輔導時, 並得酌情報支差旅費 第六條教育實習機構以主管機關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為原則, 簽 35

訂實習契約學校為原則其條件如下 : 一 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四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第七條實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本校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者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如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第八條教育實習課程之實施,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二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三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四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之輔導採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到校輔導 : 實習指導教師應適時到實習機構予以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二 研習活動 : 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由各輔導系所及相關單位於學期中每月第四週週五規劃辦理四小時為原則, 師資培育中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之 實習學生應參加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將實習心得報告 ( 每二週一次 )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評閱, 以為輔導及評量之參考 三 通訊輔導 : 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供實習學生參閱 四 諮詢輔導 : 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實習諮詢服務 五 平時輔導 : 實習學生須配合教育實習機構全時之作息, 由實習機構給予輔導, 實習學生每二週應繳交實習心得報告送請實習輔導教師評閱並簽名 六 成果分享 : 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第九條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一 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 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 導師 ( 級務 ) 實習占百分之三十 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並於教育實習機構遴薦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遴聘實習指導教師後, 三方共同研商教育實習計畫,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第十條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 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經本校 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審議成績及格者, 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等相關人員,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相關事 36

項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須經師資培育中心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由本校另訂定 第十二條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一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對於前述之教學實習時間安排, 為符合部頒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 實習學校於開學後第 4 週起, 每週安排實習學生課室教學實習時間不少於 2 小時或每學期不少於 10 小時為原則, 倘有特殊原因, 則由雙方再協議 第十三條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職務及進修學位 五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須依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並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十四條實習學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一 事假 : 三個上班日 二 病假 : 七個上班日 (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 三 婚假 : 十個上班日 四 娩假 : 參考本校學生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第十五條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十六條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請假累計超過十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請假事由且請假日數超過第十四條規定日數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與教育實習機構協商補足教育實習, 至多不超過三 37

十日 ; 超過者得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已補足之請假日數不納入實習成績計算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之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第十七條實習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得終止其教育實習課程 : 一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逾期未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 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 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校譽 違規兼代課 ( 理 ) 經查證屬實者或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款 第九款 第十三款規定等其他不適任情事, 經教育實習機構檢具事實與本校研議後, 得命其終止教育實習 ; 未輔導改善前, 得不受理其申請或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三 實習學生非因 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故或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實習者, 由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終止該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 第十八條本校應與教育實習機構共同會商擬訂實習學生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以為簽訂實習契約之準據 第十九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其收費及退費標準另訂之, 但依本細則第四條第三款及他校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輔導費比照本校 92 學年度學士後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學分費收費標準 中途終止實習者,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本校應通知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第二十條本校為辦理實習前資格審查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方式審查及教育實習成績審查等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提供實習合作學校互惠措施一覽表 承辦單位提供項目備註 圖書館 進修部 1. 提供有聲圖書, 供視障生使用 2. 借書證之辦理 3. 提供圖書館參觀 合作學校老師參與本校教學碩士班報名時, 有積點優惠 師資培育中心提供各專業演講者名錄 電算中心事務組特教中心科教中心 1. 利用本校電腦設備 2. 提供 E-mail 帳號之申請與處理 3. 提供相關電腦課程研習 4. 提供專題演講資訊及參加機會 1. 汽車停車優惠 2. 提供會議場所 1. 參觀特教中心 2. 提供特教資訊 3. 提供專題演講資訊及參加機會 1. 參觀科教中心 2. 提供科教資訊 3. 提供專題演講資訊及參加機會 請各實習學校輔導教師攜帶職員證, 以便辦理汽車停車優惠 1. 參觀輔導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 2. 提供輔導資訊 3. 提供專題演講資訊及參加機會 1. 參觀社區諮商中心 社區心理諮商及 2. 提供諮商服務 潛能發展中心 3. 提供專題演講及相關活動資訊 各系 所 員生社附設托兒所 本中心活動為對外開放, 凡社區人士均可參加 1. 提供專題演講資訊 2. 提供競賽評審 3. 提供教學演示及輔導評鑑之諮詢等服務 4. 主動提供教學相關之短期在職進修 5. 提供教學疑難解答及意見 6. 生物科網路教學導覽系統資源 7. 學生生活與專業輔導 8. 合作學校學生校外參觀之接待 實習合作學校專任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就報名本招生訊息請洽本校員校員生社附設托兒所, 列入招生對象優先順序 5 生社附設托兒所 39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使用校內資源彙整表 一 行政單位提供 : 101.06.06 本校行政會議通過 項次校內資源內容說明權責單位 1 借閱書籍 2 本校無線網路使用權 憑實習學生證向圖書館借書, 借書權益比照大學部學生 視聽媒體限館內閱覽 1 次 1 片 完成實習後, 須還清圖書, 方能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持實習學生證向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申請電算中心提供之無線網路使用帳號, 此帳號僅能於本校使用, 無漫遊之功能 圖書館 電算中心 3 平安保險實習前應繳費投保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學務處生輔組 4 5 校內機車 自行車停車權 辦理折抵役期證明及協助預官考選事宜 6 醫護服務 7 汽車停車收費 8 師生部落格 9 隨選視訊系統 10 英語咖啡坊活動報名 持實習學生證可向學務處生輔組申辦停車證, 並請遵守校內車輛停駛秩序 ( 實習前已有停車證者可延用 ) 可至學務處軍訓室辦理折抵役期證明及協助報考當年度預官考選 憑實習學生證提供校內看診 護理服務及現場使用醫療保健器材 依本校停車場管理辦法臨時停車收費 5 折優待進德校區 : 臨時停車未超過半小時免費 ; 超過半小時未達 1 小時收 NT$10 停車滿 1 小時以後每超過半小時加收 NT$5, 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寶山校區 : 臨時停車未超過半小時免費 ; 超過半小時未達 1 小時收 NT$5 停車滿 1 小時以後每超過 1 小時加收 NT$5, 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申請程序 : 請出示實習學生證等以憑辦理優惠停車 1. 在校期間已註冊帳號者, 畢業後, 仍可繼續使用, 帳號將永久保留 2. 在校期間未註冊帳號者, 請至 http://elc.ncue.edu.tw/download_form.php 下載校友專用之帳號申請表 申請完成後, 帳號將永久保留 所有授權公開之影片皆可使用, 惟不得非法下載及從事任何營利之用 憑實習學生證可現場登記報名英語咖啡坊 學務處生輔組 學務處軍訓室 學務處醫護室 總務處事務組 數位學習中心 數位學習中心 語文中心 11 運動器材借用 憑實習學生證至器材室登記借用, 權益比照之前就學階段的規定 體育室 40

12 申請個別諮商 心理測驗 學習壓力檢測 身心健康諮詢 13 付費心理諮商 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學生在其課程期間, 可至學生心理諮商與輔導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申請個別諮商 心理測驗 學習壓力檢測 身心健康諮詢 ; 課程結束後, 若上述申請之服務尚未結束, 視學生需求, 提供其他社區資源供學生參考, 本中心將不再提供服務 面對生涯規劃 壓力調適 人際關係互動等困擾, 心理諮商師是其中一位可協助你面對人生各項議題的專業人士 具實習學生證者可先洽詢學生輔導與諮商中心申請心理諮商, 由學校支應諮商費用 若有其他考量因素, 亦可使用本校社區心理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之付費諮商 資料蒐集 500 元 / 次 個別諮商 1000 元 /50 鐘 家庭婚姻諮商 1800 元 /90 分鐘 上班時間週二 ~ 週六 8:00~17:00 及週三 8:00~21:00 寒暑假 8:00~16:00 網址 :http://human.ncue.edu.tw 學生心理諮商與輔導中心 社區諮商及潛能發展中心 二 各系所提供 :( 使用對象以該系實習學生為原則 ) 項次權責單位校內資源內容說明 1 特教系 2 輔導與諮商學系 3 教研所 4 物理系 5 數學系 統資所 6 生物系 課程教材資源中心及教室或讀書空間 空間 設備 器材 教研所各教室及教學設備教學實驗室及公用電腦投影機 手提式擴音機 單槍投影 1. 本系畢業生憑實習學生證, 可比照之前就學階段的規定借用圖書 完成實習後, 須還清圖書, 方能領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 無上課之一般教室或研究生教室可提供實習學生唸書或召開讀書會使用 本系所之空間 設備 器材, 以不影響本系所平日正常教學使用為前提下, 限本系所實習學生借用 可於教室空檔時段, 使用各教室進行試教, 憑實習學生證向所辦借用筆電等教學需求設備 可使用教室內之教師甄試實驗用相關器材設備, 含電腦及網路資料查詢 機 筆記型電腦 依本系及統資所器材借用注意事項辦理借用事宜 攝影機 腳架 數位相機 無線網卡 簡報器本系各教室 實驗比照在學學生可使用資源 室設備 器材 7 化學系一般教室可提供教室模擬試教練習及返校座談用 41

8 國文學系教學器材借用 9 美術系 借用筆電 單槍展燈 蛇頸等其他 1. 本系提供實習生於返校活動當天, 借用系上教學器材, 如相機 錄影機 錄音筆 電腦等教學設備 2. 借用規則同本系在校學生, 借用物品需抵押證件並當日歸還 1. 配合學生臨時借用之需求, 比照之前就學階段的規定 完成實習前, 須還清器材, 方能取回質押證件 2. 展覽需使用物品 ( 例如 : 掛鉤 展板 工具箱 等 ) 比照之前就學階段的規定 完成實習前, 須還清器材, 方能取回質押證件 10 英語學系一般教室可提供教室模擬試教練習 11 地理系 12 工教系 13 商教系 1. 各教室或讀書 1. 非假日期間如多媒體教室 ( 無上課時 ) 及隔音走空間廊提供實習學生唸書或召開讀書會使用 2. 教學器材借用 2. 借用規則同本系在校學生, 借用物品並當日歸還及復原 教室或會議室手提電腦 投影機系上設備及諮詢等服務 本系有持實習學生證借用, 須押證, 設備於校內使用並當日歸還 比照在學學生可使用資源 14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政研 A 教室政研 B 教室 ( 含教室內 E 化設備 ) 15 體育系一般教室 持實習學生證向本系申請借用教室 ( 含教室內 E 化設備 ), 若該教室未安排課程或未有人借用即可借出 俟教室使用完畢經本系檢查設備教室環境, 若無任何問題, 即歸還實習學生證 無上課之一般教室 ( 含 E 化設備 ) 可提供本系實習學生唸書或模擬試教練習及返校座談使用 42

壹 107 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日期預計於 107 年 3 月辦理 貳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標準 : 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第 8 條規定 : 本檢定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 100 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 一 )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 ( 二 ) 應試科目不得有 2 科成績均未滿 50 分 ( 三 ) 應試科目不得有 1 科成績為 0 分 缺考之科目, 以 0 分計算 考試成績計算平均後若出現小數位數, 不採行任何進位法 參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準備方法一 實習時擬定個人之讀書計畫, 每天不管再忙再累, 回家後都要找時間唸書 考前最後二個月全力衝刺 二 不要等到實習結束才開始唸書, 實習結束後可能會因代課 入伍等各種不確定因素而無法專心唸書 三 可與同儕組成讀書會, 彼此共同激勵 討論 分享資源 四 網路上亦有許多人分享的心得及書單, 可多方參考 肆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相關訊息蒐集 : (1)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網站 (2) 教育圓夢網 (3) 阿摩線上測驗 (4)PTT studyteacher 版 teacher 版 43

伍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檢定類科 一二三四 國語文能力測驗 教育原理與制度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身心障礙組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作文, 其配分比例為六比四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六比四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 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 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 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 務 家庭支援等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 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六比四 身心障礙組 :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教材教法 教學環境規劃 含輔助性科技 教學評量等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六比四 國語文能力測驗 教育原理與制度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含國文 作文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 資賦優異組 : 含教育與教 特殊 閱讀 國音等基 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 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 學模式 特殊教育課程發展 教育 本能力 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 與設計 含教學環境規 學校 本考科試題題型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 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 劃 教學原理與設計 含 ( 班 )- 分為選擇題及作 度 法令與政策 務 家庭支援等 個別輔導計畫 教學評 資賦 文, 其配分比例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 量 特殊族群資優生之課程 優異 為六比四 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 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與教學等 組 比例為六比四 六比四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 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比例為 六比四 國語文能力測驗 教育原理與制度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含國文 作文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 閱讀 國音等基 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 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 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 本能力 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 經營 教學評量等 本考科試題題型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 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 中等 分為選擇題及作 度 法令與政策 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題及問答題, 比例為七比 學校 文, 其配分比例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 三 為六比四 擇題及問答題, 其配分 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 比例為六比四 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本考科試題題型分為選擇 題及問答題, 比例為七比 三 44

陸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參考書單 ( 如時間充裕, 可由教育專書下手, 若時間不充裕, 可從一般整 理過的書籍著手, 例如 : 陳嘉陽 : 教育概論 ) ( 以下書單僅供參考, 可自行挑選適合之用書 ) 國語文能力測驗 1. 搶救國文大作戰 + 題本 2. 國語文羅林 3. 國語文謙謙 4. 高中國文常識暨閱讀精選 (AB) 陳鐵君 5. 新編標準字形字音蔡有秩 6. 高中之國文總複習等書籍 教育原理與制度 1. 教育哲學作者 : 彭達山 賈馥茗 簡成熙 葉學志 伍振鷖 2. 教育心理學作者 : 張春興 朱敬先 張文哲 3. 教育社會學作者 : 林清江 陳奎憙 鄭世仁 4. 教育行政 & 制度作者 : 謝文全 秦夢群 吳清基 5. 教育政策作者 : 張鈿富 吳政達 6. 教育法規 : 周志宏 7. 陳嘉陽教育概論 8. 艾育通關寶典 ( 筆記式整理 ) 9. 張春興 程薇教育心理學 10. 黃政傑教學原理 11. 林玉體西洋教育史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1.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黃德祥著 2. 青少年心理學 : 青少年的發展 多樣性 脈絡與應用, 黃德祥主譯及校閱 3.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精要, 黃德祥著 4. 青少年心理學,F. P. Rice L. G. Dolgin 原著, 黃俊豪 連廷嘉合譯 5. 青少年心理學, 王煥琛, 柯華葳 / 著 6. 青少年發展 - 危機與轉機 7. 青少年心理學, 劉玉玲 / 著 8. 青少年心理學, 李惠加 / 著 9. 青年的四個大夢 : 人生價值 良師益友 終身志業和愛的尋求 10. 青少年心理學, 吳靜吉 / 著, 11. 青少年心理學, 曾文星, 徐靜合著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1. 陳嘉陽教育概論中冊 2. 黃政傑課程設計 3. 沈翠蓮教學原理 45

壹 規劃教師甄試計畫 : 可多方參考學長姐或老師 主任 校長之經驗談, 規劃最適合自己的教師甄試計畫 貳 教師甄試相關訊息蒐集 : (1) 各縣市教育局 ( 教育處 ) 網頁 ( 可上教師甄選公告系統, 或自行上各縣市政府查詢 ) (2)1111 教職網 ( 須加入會員 ) (3) 彰化師大教師甄選公告系統 (http://mentor.ncue.edu.tw/news/index.php) (4) 台灣師大就業大師 (5) PTT studyteacher 版 teacher 版 (6) 教育圓夢網 (7) 阿摩線上測驗 參 教師甄試資料準備 : 考試報名用資料可事先影印幾份並可用 U 型資料夾妥善裝好備用, 如大頭照 成績單 ( 特教三學分用 ) 身份證 畢業證書 實習學生證( 或實習教師證 ) 教育學分證明書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檢定及格證明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合格教師證書 牛皮紙袋等相關資料 教檢考完後, 可製作個人學習檔案 ( 至少準備三份 ), 如教甄個人檔案與三摺頁, 作為加分用請精簡扼要 不須太厚重 (1) 封面 (2) 目錄 (3) 個人簡歷表與各類證書 (4) 教學檔案 ( 教學 / 導師 / 行政實習 ) (5) 研習紀錄與心得 (6) 其他專屬於你有特色的檔案內容 肆 教師甄試考情分析 : 可依據各縣市公告之考試簡章製作考試流程計畫表, 排定考試日期報名不衝突之縣市, 如有重複之日期, 可考量個人優勢並報考最有優勢之縣市 ( 如是否衝期 是否加考文史或國語文 試教與口試的比例 可否攜帶教具與教學檔案 是否有本地優勢 等 ) 考試計畫配分初試複式報考縣市報名日期缺額筆試配分日期日期人數臺北市 5/ ~5/ 6/ 6/ 2 教育專業文史國語 試教配分 口試配分 新北市 5/ ~6/ 6/ 6/ 5 25 25 25 25 臺中市 6/ ~6/ 6/ 6/ 3 20 20 40 20 新竹市 6/ ~6/ 6/ 6/ 1 20 20 5 15 40 個人考試計畫表 46

伍 上場測驗 : 第一關筆試最重要 : 筆試係能不能考上的關鍵, 需仔細閱讀並搭配歷屆考古題使用 通常筆試科目為教育科目及專業科目為主, 部分縣市會加考國語文 地方文史等科目, 需以簡章公告時為準 教育專業科目參考用書如下 ( 學長姐分享, 僅供參考用!), 可自行至圖書館或書店先行翻閱是否適合使用 (1) 張春興, 教育心理學 - 三化取向 (2) 張文哲譯, 教育心理學 (3) 簡成熙譯, 教育哲學導論 (4) 郭生玉, 教育測驗與評量 (5) 謝文全, 教育行政 (6) 黃光雄, 蔡清田, 課程設計 (7) 林玉体, 西洋教育史 (8) 戴帥, 主題式教育專業科目 (9) 戴帥, 教育專業綜合科目 (10) 歐文, 程薇, 教育專業綜合科目 (11) 歐文, 教育甄選 5000 題庫 ( 上 )( 下 ) (12) 歐文, 教育綜合測驗 - 自我評量 & 解析 (13) 其他 : 教育圓夢網的教甄難題解析 全國法規資料庫各項與教育有關的最新法規 教育科目歷年考古題 國家考試教育學大意跟教育法規大意的考題 (14) 其他 : 考試當日若有補習班業者分發重點講義, 可索取一本閱讀 第二關複式 : 試教及口試 ( 一 ) 可事先準備好試教 口試的服裝 教具及資料 ( 二 ) 試教教案如無頭緒, 可從往年選用版本最多的課目著手 ( 三 ) 筆試結束後, 若進複試, 則趕緊練習試教 口試, 可商請學長姐 夥伴 輔導老師 指導教授協助檢視試教與模擬口試 47

106 年度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實習績優檔案競賽計畫一 目的 : 為鼓勵實習學生製作教育實習檔案, 增進教育專業理論轉換之實踐力, 以提升教育實習效能, 確保師資培育素質, 並配合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實施計畫訂定本計畫 二 主辦單位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 三 協辦單位 : 本校各實習輔導學院 輔導系所 實習指導教師 四 參加對象 : ( 一 ) 本校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 二 ) 105 年 2 月 1 日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及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 月 31 日止參與及完成半年制教育實習, 並符合下列資格, 應擇一獎項參選, 不得重複 五 參選獎項資格及獲獎名額 : 各獎項錄取名額, 本校得擇優錄取, 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 一 ) 個人獎 教育實習學生楷模獎 : 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 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1.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 優等 5 名 佳作 5 名 2. 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 : 優等 2 名 佳作 1 名 ( 二 ) 團體獎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 : 由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 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至少三年 )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 ) 及教育實習學生三者共同撰寫, 並以各 1 人組成為原則, 其實習檔案須能呈現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具體貢獻 效益及特色 另關於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過去曾獲獎者, 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 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1.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 優等 3 組 2. 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 : 優等 2 組六 辦理期程 : 教育實習檔案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本年度期程規劃如下 : ( 一 ) 初審及複審收件日期及地點 : 甲 初審收件日期 :106 年 4 月 10 日前, 掛號或親送至實習學生實習輔導所屬系辦 乙 複審收件日期 :106 年 4 月 13 日前, 由各系所將通過初審作品送至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 ( 二 ) 公告得獎名單 :106 年 5 月 19 日 ( 三 ) 頒獎日期 :106 年 5 月 26 日 ( 另行通知獲獎者 ) ( 四 ) 績優作品展示活動 :106 年 5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 七 報名方式 : 實習學生應於初審截止日前, 備妥相關表件 ( 一式三份, 如附件 ) 及作品 WORD 檔案光碟 1 份, 於 106 年 4 月 10 日前送至實習輔導系所進行初審, 各系所須於 106 年 4 月 13 日前將通過初審作品送達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 各系所之推薦名額由系所自訂, 惟師資培育學系每系至少推薦 2 名實習學生參選 八 參選資料內容及規格 : 48

( 一 ) 參選者送件資料作品 ( 含目錄 ), 應以 A4 尺寸膠裝成冊, 封面自行設計, 內容資料以 60 頁為限, 並請分別編列頁碼, 如有其他相關資料, 應請一併註明, 超過頁數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 二 ) 可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三份更佳 ( 三 ) 送件資料表件規格不符者及錯漏字, 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九 評分標準 : ( 一 ) 個人獎 教育實習學生楷模獎 : 1. 教育實習楷模事蹟 : 佔三十分 2. 教育實習計畫 : 佔十分 3. 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的作法 : 佔二十五分 4. 校園人際互動 教學 導師 行政 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 : 佔二十五分 5. 教育生涯的期許與發展 教育實習檔案 ( 心得 ) 簽證 : 佔十分 ( 二 ) 團體獎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 : 1.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 : 佔二十分 2. 教育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學生的互動情形與紀錄 : 佔三十五分 3. 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導上的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 : 佔四十五分 十 獎勵方式 ( 一 ) 經本校評選獲獎者, 由本校公開表揚頒發獎狀及等值禮券, 並從中擇優推薦參加 106 年度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 之 實習學生楷模獎 或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同心獎, 倘經校內評選獲推薦參選者, 須配合修訂格式參加前述獎項之遴選, 本校將協助印製另二份作品, 備齊一式五份參加教育部實習績優獎甄選 ( 二 ) 經系所推薦通過初審者, 每名獲贈獎狀一幀, 另經本校評選獲獎者, 每名另頒贈獎狀一幀及等值禮券, 獲獎者依各獎項及階段別獎勵 : 1. 團體獎 : 優等 10,000 元 2. 個人獎 : 優等 5,000 元 佳作 1,500 元 ( 三 ) 前項得獎禮品由主辦單位負責採購, 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項目為原則, 禮券並應依規定扣稅 ( 扣稅金額以國稅局所訂之競賽獎金 10% 計算, 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 ( 四 ) 另為鼓勵師資生及實習生踴躍參加 績優作品展示活動, 參與者需參觀展示活動並填寫 績優作品展示活動問卷調查表, 本中心將以填答調查表之作為依據, 並於展示最後一日從中抽選 20 名致贈禮券 100 元作為獎勵 ( 獎勵人數並視實際人數酌予增減名額 )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所有參賽作品請自行備份留存, 入選作品將存放本校, 以便不定時公開展示, 另入選作品, 本校有權出版, 未入選作品, 得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洽領 49

( 二 ) 參賽作品如有抄襲侵權情事, 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 承辦單位若對作品有違反著作權之顧慮時, 得取消其資格, 另獲獎者資料有不實或抄襲侵權情事, 經查證屬實, 取消其資格, 並須繳回獎狀及禮券 十二 本計畫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 Q&A 一 教學實習 實習計畫及實習心得批閱等相關問題 : Q1: 教學實習之試教時數要多少才合理? 有何書面規定嗎? A:1. 依本校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 12 條略以, 教學實習時間安排, 為符合部頒教育實習之相關規定, 實習學校於開學後第 4 週起, 每週安排實習學生課室教學實習時間不少於 2 小時或每學期不少於 10 小時為原則, 倘有特殊原因, 則由雙方再協議 2. 請實習同學依各實習學校課程安排配合上台試教, 若有試教時數需求問題, 可再與實習學校輔導老師及本校指導教授研商彈性調整 Q2: 教育實習計畫何時須完成? 須與教育實習心得及教育實習檔案繳至師資培育中心? A:1. 依規定 教育實習計畫 應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內,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研商後, 擬定實習計畫, 確切繳交時間請以實習學校為主 2. 教育實習計畫 教育實習心得及教育實習檔案皆須經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批閱, 批閱即交還實習學生, 毋須繳回師培中心 二 返校座談及研習時數登錄相關問題 : Q1: 如果實習返校座談會與實習學校辦理活動日期相衝突, 實習學生應如何配合? 請假之對象為何? A:1. 本校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参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之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規定, 每月針對實習學生辦理至少一次研習活動, 然而實習學生應視情況配合實習學校所辦理之活動, 若無法參加實習學校活動或本校辦理之返校座談, 請事先向主辦單位 ( 輔導老師 ( 實習學校 ) 或系所 實習指導教授 ) 說明並辦理請假手續 2. 另倘輔導系所之返校座談場次與師資培中心所舉辦之實習輔導講座時間衝突者, 請依輔導系所之場次為主 Q2: 研習時數有規定需幾小時嗎? 對實習學生有何用途? 又如何登入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網站? A:1. 目前本校並無明確規定實習學生研習時數限制, 惟研習部分佔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另對於未來有志報考研究所者及參加教師甄試時, 具有豐富相關研習經驗者, 可作為參考資料, 對於教甄亦有加分作用 2. 初次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之步驟 : (1) 本校將於實習前上傳個人基本資料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2) 實習學生須至該網站註冊 51

(3) 實習學校進入系統選取學生資料, 身份別應選為實習學生, 若選為正式教師者, 將無法順利登入, 另須電洽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管理者 ) 協助更改設定 (4) 完成以上步驟後, 實習學生即可登入該網站, 自行報名各項研習活動, 俟研習課程結束後將由主辦單位線上核發研習時數 3. 返校座談之研習時數如需登入教師在職進修網上, 須由辦理返校座談之單位 ( 師資培育中心或各系所 ) 先將當次返校座談活動登入教師在職進修網, 再由實習學生進入網站報名, 此外, 部分活動毋須報名, 將由主辦單位直接將與會人員簽到資料匯入系統, 並核予研習時數 Q3: 實習學生實習評分表中研習活動一欄的評分, 研習條與網路研習時數該如何合併在一起? A: 實習成績之評量含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研習活動之相關資料請於實習成績評量前提供指導教授及實習學校輔導老師參考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之研習時數可自行列印或請實習學校網管人員協助列印後併同研習條之研習時數提供指導教授及實習學校輔導老師評量成績參考 三 如何辦理終止 ( 撤銷 ) 實習等相關問題 Q1: 如何辦理終止實習? A: 實習學生因私人原因擬終止實習者, 請事先與實習學校輔導教師及所屬指導教師進行溝通後, 並徵得其同意, 除須依實習學校規定辦理終止實習手續 終止實習申請程序 : 1. 填妥 實習學生撤銷 / 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 2. 送輔導系所 / 指導教師簽名或蓋章 ( 尚未指派指導教師者, 此欄免填 ) 3. 送畢結業系所登錄 4. 送實習學校單位主管核章 5. 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登錄 Q2: 若已繳交實習學分費者, 如何辦理退費? 已繳交實習學分費者, 請至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網頁 表格下載 填寫 實習學生撤銷 / 終止實習退還實習輔導費申請表, 併同實習生本人之郵局帳戶存褶封面影本及前項 實習學生撤銷 / 終止教育實習申請書 繳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辦理 四 學生健保 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 Q1: 實習學生健保費加保問題? A:1. 因實習學生非實習學校的正式職員, 非雇用關係, 因此須自行加保, 保費須全額負擔無法補助, 可依身份別採眷屬身份加保或以戶籍所在地之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為投保單位 2. 法規參考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 :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年滿二十歲且無職業,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 52

一 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 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 ( 役 ) 者, 自退伍 ( 役 ) 之日起一年內 Q2: 實習學生列報扶養親屬之綜合所得稅稅務問題? A: 依教育部 97 年 6 月 25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70121315 號函示 : 財政部 97 年 5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238850 號函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五 其他實習相關問題 Q1: 實習學生證遺失如何補發? A: 請填妥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網站 表格下載 填妥申請表寄至本中心辦理即可 Q2: 新制為何要繳交實習學分費? 其用途為何? A:1. 實習輔導費之收取係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 該規定略以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師資培育法第 18 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2. 實習輔導費之用途係用於實習輔導之相關經費, 如編印實習手冊 郵資影印等業務費用, 及辦理返校座談 教師資格定考試 教師甄試講座等之輔導相關費用, 與指導教授訪視差旅費 指導教授輔導鐘點費及補助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費等, 惟本校所收取之實習輔導費支付前述項目尚有不足, 超支費用則由本校校務基金支付 Q3: 各校師培中心對於新制法規的講解都不同, 導致各校實習生能做和不能做的事都不同? A: 新制實習法規部分授權各師培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例如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故相關規定有所不同, 各校實習學生應遵循所屬師培大學之規定 Q4: 實習學生可以幫實習學校輔導老師代課嗎? A: 依下列規定新制實習學生不得幫實習學校輔導老師代課 1.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 中小學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 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 二 ) 師資培育法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修正生效後, 於師資培育之大學開始修習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半年實習 ),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即新制實習學生必須實習期滿領到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才符合上述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規定 2. 依教育部 97 年 2 月 25 日台國 ( 四 ) 字第 0970002365 號函略以 : 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 並保障學生受敎權益, 維護師資培育品質, 新制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Q6: 新制實習學生可以於教育實習課後打工 兼差嗎? A: 依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0 日台中 ( 二 ) 字第 1010008381 號函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三十二點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 53

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爰依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13 點規定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以不影響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為原則, 須依規定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及簽署切結書, 並經其實習指導教師審慎評估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請實習學生填妥 教育實習課後打工 ( 兼差 ) 申請表暨切結書, 經實習指導教師簽章核准後, 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登錄 六 教檢相關問題 Q1: 新制師資培育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役男 ( 包括教育實習之公費生 ) 得否緩徵至本檢定考試之後? A: 摘錄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網站 1. 依國防部所頒布之 徵兵規則 及相關函釋, 參加本檢定考試並不符合 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所列之事由, 故役男不得以此為由辦理緩徵 2. 98 年度起役男參加本檢定考試, 得經內政部及國防部相關役政單位同意後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Q2: 有無預設考試及格率門檻? A: 摘錄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網站 1.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是一種教育專業程度的基本能力測驗, 而非淘汰制度, 即 標準參照評量 2.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規定,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 60 分 不得有 2 科成績均未滿 50 分, 且不得有 1 科成績為 0 分者, 即通過考試, 由教育部發給及格教師證書 因此本考試採及格制, 並經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議考試結果 3. 近年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應考人背景不盡相同, 應考人程度較難預測, 因此, 不可能先行預設考試及格率 Q3: 考試放榜後在未領取到教師證書前, 應考人得否先行參加教師甄試? A: 摘錄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網站 1. 依據 教師法 規定, 教師聘任權責係屬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故現行教師甄選相關事宜, 係由各校或委託縣市政府教育局負責辦理 2. 為兼顧參加考試之應考人於放榜後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各校教師甄試之需要, 教育部將適時函請辦理教師甄試學校及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對於前開應考人, 得檢附考試及格證明 ( 如及格成績單 ) 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 切結報名參加教師甄試 54

十四 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 資訊平臺 - 實習學生操作手冊 第 2 頁 - 實習學生申請帳號第 11 頁 - 實習履歷 ( 上傳證件照片 / 製作學生證使用 ) 第 16 頁 - 作業繳交 ( 線上實習心得報告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師資生 / 實習學生操作手冊目錄 壹 使用者登入說明... 1 一 師資生申請帳號 ( 本平臺以帳號漫遊方式登入使用 )... 1 二 實習學生申請帳號 ( 本平臺以帳號漫遊方式登入使用 )... 2 三 使用者登錄... 4 貳 資料維護操作介紹... 6 一 個人資料管理... 6 二 師培中心 / 辦理實習單位公布欄... 7 三 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 須以帳號 密碼登入後使用 )... 8 四 實習履歷... 11 五 教育實習申請紀錄... 12 六 教育實習學習檔案... 14 七 實習成長紀錄 / 作業繳交... 16 八 課程設計 / 教學演示 ( 觀摩 )... 18 九 教師專業指導社群... 20 十 線上問卷填答... 23

二 實習學生申請帳號 ( 本平臺以帳號漫遊方式登入使用 ) 首先, 請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http://www1.inservice.edu.tw/) 註冊申請使 用帳號, 未來只須擁有一組帳號便可使用其他相關網站平臺 第一次使用請先點選 帳號申請 註冊使用帳號 實習教師 / 實習生請選擇 實習教師 / 實習生帳號申請表, 依身份選擇合適之申請表單, 再進行註冊資料填寫 2

( 一 ) 再依照申請表針對個人帳號 基本資料填寫, 註冊完成後, 請至本平臺 (https://eii.ncue.edu.tw), 按 帳號漫遊 輸入註冊之帳號 密碼即開始使用平臺 ( 二 ) 第一次帳號漫遊至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 使用時, 須填寫相關基本資料, 以利在使用其他功能時, 系統可協助直接將資料帶入, 無須重複填寫動作 請依網站規範填寫 使用者帳號 及 基本資料 資料, 填寫完畢後, 點選 申請 鈕, 當顯示 帳號申請成功 即可立即操作使用網站 3

三 使用者登錄 請直接按下 帳號漫遊 進行登入 出現登入畫面後, 請直接輸入您於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之帳號 密碼即可登入使用平臺功能 4

第一次登入時, 你將看到會員申請加入條款, 請詳細閱讀後, 並勾選我已經詳細閱讀並同意上述條款, 按下 同意 即到下一個填寫資料畫面 僅須於第一次使用平臺時填寫相關基本資料, 以利平臺系統於必要之表單欄位中自動帶入, 以節省您的填寫時間, 填寫完畢後, 即可登入至平臺 5

貳 資料維護操作介紹 一 個人資料管理 編輯畫面 女 如聯絡之地址及電話有異動, 或 EMAIL 欲更換請直接修正後儲存, 以利聯繫 6

二 師培中心 / 辦理實習單位公布欄 使用者身分 : 師資生 實習學生 當您收到 師培中心公布欄 時, 則代表師培大學有重要訊息告知, 可直接點選 詳細資料 瞭解內容 如 email 已刪除, 可登入平臺後, 點選 師培中心 / 辦理實習單位公布欄 中查詢 登入平臺後, 點選 師培中心 / 辦理實習單位公布欄 即可查詢指導之師培大學所發布之重要訊息, 標示 NEW 為最新發布之訊息 7

三 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 須以帳號 密碼登入後使用 ) 使用者身分 : 師資生 ( 前端 ) 尋找教育實習機構之 機構甄選條件查詢 畫面 尚未進入實習階段, 欲自覓尋找教育實習機構者, 可於登入平臺後, 進行機構媒合條件設定, 可依照您的需求設定每一項條件, 設定完成後務必按下 機構媒合條件設定鈕, 完成後平臺將會每日發信通知您符合您條件之機構, 如未有符合則不會發信 1. 1. 2. 2. 3. 利用搜尋功能如有您設定之機構媒合條件外機構, 您也想納入選擇名單, 則可勾選機構後按下 儲存至個人資料庫, 之後即可在登入後之 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內查詢到, 無須重複查詢動作 8

( 後端 ) 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 機構媒合查詢畫面註 1: 當教育實習機構所填報之 教育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審核彙整表 被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審核為 不建議 時, 則不提供線上申請 使用帳號 密碼登入後, 即可瞭解先前設定之機構媒合條件, 並瞭解符合條件之清單, 如有非常滿意之機構即可勾選後, 按下 儲存至個人資料庫 2. 3. 1. 如不想再收到媒合通知信件, 則請將 是否寄送通知信 勾選取消, 再按 機構媒合條件設定 鈕, 即可完成取消 如機構有提供線上申請教育實習, 請先將實習申請履歷填寫完畢後, 在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1) 選擇欲申請之實習科別 (2) 勾選該實習機構學校 (3) 按下 線上申請 鈕, 即完成線上申請, 並可在 教育實習申請記錄 查詢申請情形, 機構有任何審核動作, 皆會發信通知 ( 提出申請後, 請務必密切注意 E-mail 信箱, 避免錯失重要信件 ) ( 後端 ) 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 個人紀錄查詢畫面 切換至 個人紀錄 分頁, 即可瞭解您欲選擇之機構名單, 您可於實習申請截止日前與機構聯繫提出申請, 或使用 實習申請履歷 向有提供線上申請之教育實習實機構, 提出 線上申請, 僅以申請一家教育實習機構為限 1. 3. 2. 9

註 2: 提出線上申請後, 請至 尋找教育實習機構 / 機構意願彙整審核查詢 功能選項, 查詢您所申請之實習機構是否為 適合 或 可考量 之機構, 以確保您的權益 ; 如被審核為 不建議 則請您取消線上申請後 ( 如何取消, 請至 四 教育實習申請記錄 瞭解 ), 重新選擇其他機構 請確實瞭解所申請的教育實習機構審核狀態是否為 適合 或 可考量, 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被審核為 不建議 則建議您更換向其他實習機構申請教育實習 10

四 實習履歷 使用者身分 : 師資生 實習學生編輯畫面 實習履歷 為 必填 資料, 讓您的實習指導教師更能瞭解您 ; 照片將提供作為實習學生證用, 及如您針對有提供線上申請教育實習之機構提出申請 ; 則務必在提出申請前, 詳細填寫欄位資料, 以利教育實習機構單位瞭解您 11

五 教育實習申請紀錄使用者身分 : 師資生 實習學生您可至教育實習申請紀錄查詢先前線上自覓申請教育實習機構之紀錄, 僅提供向一家教育實習機構提出申請一次為限, 被拒絕後才可再次提出申請, 以避免造成投遞多家佔缺造成教育實習機構困擾 查詢記錄畫面 教育實習機構安排面談 : 提出申請之教育實習機構如有安排面談, 您將收到面試通知信件 12

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實習 : 提出之申請如經教育實習機構審核 同意, 系統將發信通 知您及您的師資培育之大學 您可在教育實習申請紀錄查詢, 經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後, 並可列印同意書 ( 是否列印紙本繳回師培大學視各校規定 ), 即完成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申請流程 教育實習機構不同意實習 : 提出之申請如經教育實習機構審核為 否, 系統將發信通知您及您的師資培育之大學, 也請您收到通知信時盡速再次尋找教育實習機構, 避免權益受損 教育機構審核為 否 時, 您可至機構甄選條件資料 - 機構媒合查詢畫面或個人紀錄查詢畫面重新提出 線上申請 您可在教育實習申請紀錄查詢, 並瞭解教育實習機構拒絕之原因, 或可直接致電向該機構承辦人員進行瞭解 當提出線上申請後, 如您想改向其他家實習機構申請, 且該機構未審核時, 請先將原申請資料按 取消申請 進行取消後, 方可向其他機構再次提出申請 直接按 取消申請 後, 才可向其他實習機構進行申請作業 13

六 教育實習學習檔案 使用者身分 : 師資生 實習學生 編輯畫面 提供實習計畫如何擬訂之參考範本, 以利實習學生與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討論擬訂計畫, 而完成實習歷程後, 可利用匯出檔案功能, 將資料完整匯出持續編輯 如師資培育之大學有另訂格式, 可直接上傳附件供實習指導教師瞭解 ; 如欲更新附件, 直接上傳新檔案後, 按 儲存 即可 師培大學有上傳您的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有線上指派您的實習輔導教師, 則系統將直接帶入教師名字, 點選 教師姓名 即可直接發信聯繫教師 14

可切換分頁, 進行實習相關規劃或記錄 可切換分頁, 勾選 實習成長記錄 內之心得 實習指導教師只能觀看您所勾所之資料 您可瞭解實習指導教師對您提出之建議, 並且您也可回應指導教師您所修正之處, 再次請指導教師給予意見 如果指導 / 輔導教師給予意見時, 系統將自動發信提醒您, 以利您可即時修正您的實習計畫 15

七 實習成長紀錄 / 作業繳交 使用者身分 : 實習學生 實習成長記錄 - 查詢畫面 實習結束可將記錄完整匯出留存, 亦可持續編輯資料 作業繳交 - 查詢畫面 可於 作業繳交 查看師培中心 /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 ( 師培承辦人 ), 或指導教師指定之作業, 點選作業名稱, 即可進行編輯 點選 按此查看 即可瞭解教師之建議 16

實習成長紀錄 - 編輯畫面 可依類別勾選記錄平時教學現場情形, 充份記錄實習歷程 作業繳交 - 編輯畫面 編輯作業內容後您可進行暫時儲存, 待下次繼續進行編輯 如作業內容已編輯完成, 儲存後即可按 繳交 ( 請注意繳交前, 請先 儲存 ), 將作業繳交至輔導教師及指導教師端, 請注意務必準時在規定期限內繳交, 如遲交系統將註明 依作業名稱切換分頁, 進行作業內容之編輯 亦可依照各校格式, 以上傳 附件 方式繳交 17

八 課程設計 / 教學演示 ( 觀摩 ) 使用者身分 : 實習學生您可上傳自身所教學之課程設計或教學演示 ( 觀摩 ) 心得, 上傳時即主動提供予實習指導 / 輔導教師觀看 查詢畫面 請直接按 新增 進行編輯課程設計 / 教學演示 ( 觀摩 ) 點選 按此查看 即可瞭解教師之建議 18

編輯畫面 ( 以課程設計為例 ) 首先選擇類型 : 課程設計 / 教學演示 ( 觀摩 ) 選擇適用領域 / 議題, 分各實習學制及其他類型 輸入課程主題後, 就可針對課程內容進行編輯 附件請依 教案 或 活動單 分類, 選擇檔案進行上傳 您可選擇是否公開於前端與其他實習學生分享, 預設為 否, 您可自行選擇公開於前端, 並可選擇授權條款, 以保護您的著作權 19

九 教師專業指導社群使用者身分 : 實習學生指導教師訊息公告 - 討論之主題畫面社群成員說明 : 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學生 僅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之訊息公告 此部份為實習指導教師為主導所開立討論之社群, 可按主題直接進入該社群進行討論 編輯回應畫面 實習指導教師所開立之主題及詳細敘述內容 按下 X 即可回上一頁 直接輸入欲回應之內容或上傳附件後, 再按下 儲存 即可完成回應 可觀看其他人對該主題之回應內容 20

使用者身分 : 實習學生 指導社群 - 討論之主題畫面 ( 視實習指導教師是否開啟社群功能, 如未開啟時則不會顯示此分 頁 ) 社群成員說明 : 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學生, 視實習指導教師決定社群成員 此部份為實習指導教師為主導所開立討論之社群, 可按主題直接進入該社群進行討論 編輯畫面 實習指導教師所開立之主題及詳細敘述內容 視該社群成員為何, 則成員皆可回應 21

使用者身分 : 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輔導社群 - 討論之主題畫面 社群成員說明 : 實習機構承辦人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學生 點選主題可直接進入該社群進行討論 編輯畫面 實習機構或輔導教師所開立之主題及詳細敘述內容 您可與機構端進行互動及回應討論 22

十 線上問卷填答 編輯填寫畫面 ( 本項目為有問卷時才會顯示之功能項目, 無問卷時則本項目不會顯示 ) 如有多份問卷時, 則請先選擇欲填寫之問卷後, 再按下 確定 即可開始進行填寫 填寫畫面 平臺如有問卷時, 才會出現 線上問卷填答 選項, 且會發 email 通知有份問卷須協助填寫, 而填答完畢後, 按 送出 即填寫完畢 23

附件 ( 延虛線撕下後使用 ) 一. 教育實習資格證明書 ( 未能於實習之前取得畢業資格之研究生需繳交正本 ) 二. 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名冊調查表 ( 實習第 1.5 個月前傳真 ) 三. 實習學生教學演示教室觀察表 ( 教學演示時使用, 同學自行留存, 毋須繳回師培 ) 四.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申請書 ( 實習結束前 1 個月前繳交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