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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股东及 / 或股东代表, 以下同 ) 经查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 代表股份 354,751,37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309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经审核,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3 召集人 经验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提案,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并按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 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 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 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 网络投票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 网络投票的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关联股东对关联提案回避表决,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 代表股份 368,562,84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9.3037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提案 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关于公司 2018 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向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申请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申请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为子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为孙公司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家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为孙公司上海贸基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为子公司上海鼎牛饲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 关于公司 2018 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涉及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其余提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 结论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署, 正本三份, 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