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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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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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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本特征分红保险是客户享有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红利分配权的一类保险产品 本公司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各保单年度的红利分配金额, 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本公司一般每年宣布一次红利分配方案, 并将以 红利通知书 的方式通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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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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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在本附约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意 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下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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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年龄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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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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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交 纳期交保险费, 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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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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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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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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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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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均同主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2) 本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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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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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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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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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 金盛盛世佳人 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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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 说明书文稿 守御人生逐级保障 123 一心照顾大病不愁二重保护幸福无忧三层防御安康无限 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由主合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和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组合而成 本计划集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 多重保障, 呵护备至, 为您和您的家人增加一道防火墙, 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 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说明书文稿 1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保单特色多项保障呵护备至集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保障于一体, 保障全面, 使您和家人生活更舒心无忧 重大疾病坦然面对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涉及 32 项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 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 100%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帮助您更坦然面对重大疾病风险 身故保障双重给付若被保险人遭受非意外导致的身故, 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 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 200% 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 该 200% 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及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之和 ) 意外身故三重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身故, 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 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 300% 保险金额的保险金 ( 该 300% 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 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 以及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之和 ) 满期给付安度晚年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合同满期时, 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 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 100%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仍生存的被保险人, 让您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 投保年龄本计划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 主合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及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 主合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及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及 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保险责任 )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 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 合同仍然有效 满期金 ( 主合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保险责任 ) 主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 (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 ), 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 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满期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 在该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于该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 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 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该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且对该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 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1) 恶性肿瘤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说明书文稿 2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3) 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须异体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永久性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所致 13) 双耳失聪 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 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 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 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 Ⅲ 度烧伤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29) 植物人 30) 肌营养不良症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保险合同, 其中 1-25 项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附加合同的转换若主合同因已给付其所附的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效力, 则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将自动转换为 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并成为主合同 转换后的主合同, 其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日 保险期间 付费年限 保险金额 现金价值 给付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合同状态等均与转换时的该附加合同相同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 不包括猝死 ), 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金额等于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说明书文稿 3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责任免除主合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3) 被保险人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主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3) 被保险人自该合同成立或者该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说明书文稿 4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 警任务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 (9)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 包括异位妊娠 )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 (14)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轮滑 滑板 滑板车 滑翔翼 跳伞 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该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说明书文稿 5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说明书文稿 6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的一段时期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 有权以任何理由将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合同, 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主合同或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主合同或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也视同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处理 :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 或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 (2) 主合同中止效力, 导致附加合同同时中止效力, 且自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 (3) 被保险人非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 且本公司根据附加合同的约定不能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保险费率的调整在附加合同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付费期内, 若该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 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该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该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 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 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带格式的 : 字体 : 非加粗 投保示例我们以客户张先生为例 : 张先生 30 岁, 投保 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 年交保险费 4,700 元, 交费 20 年, 合计 94,000 元 主要保险利益演示 ( 人民币元 ) 保单年度末 年初被保险人年龄 年度保险费 累计保险费 生存现金 / 满期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 退保金 ) 1 30 4,700 4,700-100,000 200,000 300,000 1,100 2 31 4,700 9,400-100,000 200,000 300,000 3,000 3 32 4,700 14,100-100,000 200,000 300,000 5,000 4 33 4,700 18,800-100,000 200,000 300,000 7,500 5 34 4,700 23,500-100,000 200,000 300,000 10,100 6 35 4,700 28,200-100,000 200,000 300,000 12,900 7 36 4,700 32,900-100,000 200,000 300,000 16,000 8 37 4,700 37,600-100,000 200,000 300,000 18,900 9 38 4,700 42,300-100,000 200,000 300,000 22,100 10 39 4,700 47,000-100,000 200,000 300,000 25,300 11 40 4,700 51,700-100,000 200,000 300,000 29,000 12 41 4,700 56,400-100,000 200,000 300,000 32,600 13 42 4,700 61,100-100,000 200,000 300,000 36,300 14 43 4,700 65,800-100,000 200,000 300,000 40,400 15 44 4,700 70,500-100,000 200,000 300,000 44,500 说明书文稿 7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

16 45 4,700 75,200-100,000 200,000 300,000 48,700 17 46 4,700 79,900-100,000 200,000 300,000 53,300 18 47 4,700 84,600-100,000 200,000 300,000 58,000 19 48 4,700 89,300-100,000 200,000 300,000 63,000 20 49 4,70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68,100 21 50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70,100 22 51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72,100 23 52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74,000 24 53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76,100 25 54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78,200 26 55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80,300 27 56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82,300 28 57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84,400 29 58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86,600 30 59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88,800 31 60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90,900 32 61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93,100 33 62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95,300 34 63 0 94,000-100,000 200,000 300,000 97,600 35 64 0 94,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100,000 说明书文稿 8 2008 年 5 月 23 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