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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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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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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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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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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 请慎重决策 第 1.5 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 4.3 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投保人注意 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 请投 保人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5. 基本条款 5.1 年龄确定与 6. 释义 错误处理 6.1 急性病 6.2 遗传性疾病 6.3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6.4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6.5 认可医院 17620121 第 1 页 [ 共 5 页 ]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 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金的给付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职业类别变更 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 地址变更 ( 或联系方式变更 )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 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主险合同解除时, 本合同同时解除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7620121 第 2 页 [ 共 5 页 ]

1. 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 详见释义 ), 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 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 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遗传性疾病 ( 详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详见释义 );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性传播疾病; (3) 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 (4) 妊娠 安胎 流产 分娩 节育 ; (5) 精神与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 (7) 疗养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美容 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 整容手术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 (8) 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患急性病并因该急性病或其并发症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 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 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 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且投保人已按规定交纳续保保险费的, 本合同续保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7620121 第 3 页 [ 共 5 页 ]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的有关证明 ;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5) 投保人出具的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证明 ;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境外出险除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 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还须 : (1) 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 (2) 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5. 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 还应提供连带被保 17620121 第 4 页 [ 共 5 页 ]

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 基本条款 5.1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 对于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 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主险合同第 5.2 条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如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 释义 6.1 急性病指自发病起 24 小时内接受治疗方能避免生命危险的疾病 ; 并且被保险人在本合 同生效日前未曾就该疾病接受治疗或诊断, 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 且自发 病起 24 小时内接受了治疗 6.2 遗传性疾 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6.4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6.5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 务电话 95567 17620121 第 5 页 [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