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研究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 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 ( 一 )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 应当在 1 周内, 由学生本人申请, 向所在学院请假, 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 二 )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 1 年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凭部队的入伍证明, 由本人申请 学院确认, 经相关部门及研究生学院审核,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 退役学生持退役证明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三 ) 定向培养研究生报到时须提交定向培养协议书 定向生按定向就业, 原则上不允许按非定向生就业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注册学籍后, 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及时登录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核对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3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被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者,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参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各学院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注册处加盖注册专用章, 作为已注册凭证, 否则注册无效 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须到联合培养单位报到, 由联合培养单位出具报到证明 研究生学院按照各学院反馈的注册信息, 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对在籍研究生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每学期未办理学籍注册者, 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不享受当年的奖助学金等相关待遇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 4
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两周者, 视为放弃学籍, 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第九条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3 年 ; 自 2018 级起, 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 2.5 年 ( 非法学法律硕士学制 3 年 );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 年 ( 非法学法律硕士学制 3.5 年 ) 研究生经申请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 2 年 第四章学业与成绩考核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等 学校不断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 研究生应当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 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学位授予标准, 结合个人的学术和职业发展规划, 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按计划学习课程 参加科研和实践活动, 撰写学位论文 制定培养计划可跨学科 跨专业选择课程 培养计划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更改 如选修课确有正当原因必须修改的, 经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学院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在教务管理系统选课开放期间根据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 选修课程开课后, 无正当理由不得退课, 如 5
确因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学习, 经导师同意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退选手续, 但不能重新选课 未按规定办理退选手续 擅自不上课 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并计入成绩登记卡, 归入学籍档案 手续不完备的, 不予登记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工作, 通过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 实践环节 中期考核等环节的考核方能申请学位或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 实践环节 中期考核结果和论文答辩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所选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 按相应规定参加中期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须提前申请缓考或延期进行, 所选课程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补考或重修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学校予以标注 缓考 补考和重修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环节实施及考核规定 ( 试行 ) 和 大连海洋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规定 ( 试行 ) 执行 6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习效果评价标准以学位课和任选课的平均学分绩表示, 并作为评优 奖励的重要指标之一 某一时期 ( 学期 学年 ) 的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第十八条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 按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 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研究生参加教学活动应当有考勤, 课程学习期间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 实践环节期间各项活动的考勤工作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 论文期间考勤工作由导师负责 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研究生, 任课教师和导师应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服从教育管理或屡教不改者, 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处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须经本人填写书面申请表, 经导师 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明确 详细的意见, 报分管校长审批,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允许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办理相应学籍变更 第二十一条我校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 7
要, 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考研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要求转出时, 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研究生因我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由学校出具证明, 报辽宁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的, 需由对方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经我校相关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 ( 一 ) 一学期内, 请假 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8
( 二 ) 因病假或事假, 一次请假超过 42 天 ; ( 三 )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研究生休学以学期为期, 休满 1 学期后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累计休学不超过 2 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手续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创业需要, 经审批最长可休学 2 年, 其休学时间不计入总学习年限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位授权点 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 审批通过后, 由研究生学院出具休学通知书, 送交有关部门 所在学院和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 应当遵纪守法和注意安全, 若期间发生相关问题和意外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处理 9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期满后, 研究生须在开学前, 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 ( 二 ) 申请复学者须填写复学申请表, 经导师 学位授权点 所在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 审批通过后, 由研究生学院出具复学通知书 ; ( 三 )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按编入的年级缴纳相关费用 ; ( 四 ) 因病休学但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可申请继续休学 ; 若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 ( 五 )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 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应该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已办理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 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或相关考核不合格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10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 导师 学位授权点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研究生学院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的,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由学院递交学生本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 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网上进行公告, 公告 60 天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本人申请退学的, 须递交退学申请, 导师 学位授权点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研究生学院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并永久保留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对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生申请, 研究生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查档核实, 按照最初获得的学分分值和学分类型予以承认, 计入学业成绩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11
第八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期限通过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其它环节的考核, 以及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德 智 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因使用违反学术道德的申请材料获得学位毕业者, 学校对其毕业证 学位证予以撤销并追回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等培养环节, 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且其在校学习年限已满或学习年限未满但没有申请延期毕业的, 按结业处理 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满 1 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四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延期毕业 : ( 一 ) 在年度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核过程中, 学位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达 6 学分以上 ( 含 ) 或未获得课程学习总学分 ( 学位课和任选课 )1/2 以上 ( 含 ) 的 ; ( 二 ) 累计休学达 1 年的 ; ( 三 ) 因个人原因需申请延期的 12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当在预定毕业时间到期前提出申请, 由本人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 经导师 学位授权点 所在学院同意, 研究生学院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申请最长不超过 1 年 延期毕业时间计入该生总学习年限 所延期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大海大校发 2017 121 号 ) 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13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30 日印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