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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一 ) 因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 2 年 ; ( 三 ) 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 需由本人申请,

入学与注册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院政教〔2009〕158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山西医科大学 2016 级一系 学年第五学期周教学进度表 学院 系 ( 部 ): 第一临床医学院年级 / 专业 :2016 级一系班级 : (10) 人数 : 315 实习分组 : 序号 课程名称 总学时 理论课 实验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津滨职院[2006]13号

河南工程学院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武科大教〔2004〕1号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西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 以下简称成教 ) 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成教招生及学习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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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04〕号

(???? 1)

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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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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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津教委请〔20××〕××号 签发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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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治 思想品德复查, 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按学生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的, 报有关部门查究 凡属弄虚作假, 隐瞒既往病史或徇私舞弊入学或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西南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 以下简称网教 ) 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网教招生及学习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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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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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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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宁波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管理, 推动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 根据教育部 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

校教字〔2004〕号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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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附件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教学管理, 改革与健全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进一步保证和提高我校成人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成人教育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与学习期限第一条学校对成人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 不同的教学形式及专业规定学制为 2.5 至 3 年 在籍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全部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在校修业达到学校规定学制而不能毕业的, 允许其延长学习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按超期限做清退处理, 已开课程不予退费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 须凭有效证明, 事前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 3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3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采取违规手段或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学籍, 已缴学费不予退还 情节严重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管理第五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各门课程 ( 包括实验 实习 毕业论文等 ) 并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 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 学分计算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 考查成绩按五级分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或合格 不合格两级评定 百分制 五级分制对照表 : 百分制 100 90 89 80 79 70 69 60 59 以下 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七条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及出勤情况综合评定, 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平时成绩及出勤情况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学期成绩的 20% 第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最后一学期期末考试 ( 含毕业考试 ) 不 4

及格课程, 毕业前只允许补考一次 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 视为缺考, 可根据教学安排参加相关补考 第十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定的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 完成作业, 参加教学实验 ( 实习 ), 并参加考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考试资格,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 ( 一 ) 缺课超过规定课时的 1/3; ( 二 ) 缺交作业达到规定的 1/3; ( 三 ) 不参加实验 ( 实习 ) 达到规定课时的 1/3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违纪作弊情节严重的, 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章免修与重修第十二条学生在入学前三年内, 取得国家组织的外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同等普通高校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 相关专业单科成绩合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 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 1/3 第十三条申请免修的课程, 由学生按规定向组织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原考试成绩证明, 经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批准免修的课程, 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5

第十四条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必须重修 重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到有关班级参加学习或自修, 参加重修考试, 成绩据实记载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五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如确属特殊原因需转学的, 必须在入学一年后, 由本人提出申请, 持有关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毕业当年, 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如确属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 持有关证明, 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只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中进行 学院上报教育部注册学籍信息后, 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章休学 复学 留级与退学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休学 : ( 一 ) 经医院诊断证明, 因伤 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 ( 二 ) 因工作原因,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 ( 三 ) 因特殊原因, 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一半以上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 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向组织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院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确有特殊情况, 持有效证明, 经学院批准, 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 按规定向组织 6

教学单位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批准后, 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毕业前补考后累计仍有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应予以留级 留级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 一 ) 有相同专业的, 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 ( 二 ) 无相同专业的, 留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或参加网上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学制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本人申请, 学院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后, 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采取插班 选修或自修等形式继续学习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做退学处理 : ( 一 ) 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 ( 二 ) 每学年第一学期 (3 月份 ) 无故逾期 3 周不缴费或注册的 ; ( 三 )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两个月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 ; ( 四 ) 经医院诊断因伤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不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 留级等 ),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的 ; ( 六 ) 本人要求退学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 经学院审核批准后, 按学校有关规定清退学费 出具学习证明或相应课 7

程的合格证书 ; 未办手续自行退学的, 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不退学费, 不出具任何证明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申请退学的学生, 退还本学年学费 ; 开学两周后申请退学的, 已开课程不予退费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 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并缴清学费者, 经学院审核,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根据 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修订 ) 的规定,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经本人申请, 学校审核, 由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生按规定学制修业期满, 经毕业前补考后累计仍有六门以内 ( 含六门 ) 课程不及格者, 按结业处理 结业后如本人要求继续学习的, 可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经考核合格, 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可补办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根据规定, 由本人提出申请, 学院审核批准后,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八条在校学生必须遵纪守法,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学习, 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对品学兼优, 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8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 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 须由各组织教学单位提出处分意见, 报学院审核决定 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单位或家长 允许学生本人对处理结论进行申辩 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均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成人学历教育各类在籍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所发布的 兰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