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33 拾參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範例 附式一 ( 團體名稱 ) 第 屆理事選舉票 編號 圈選 候選人 編號 圈選 候選人 編號 圈選 候選人 編號 圈選候選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蓋團體圖記 ) ( 監事會推派監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簽章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說明 : 一 本格式係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 ( 請依人數增減欄數, 本範例為一 人 ) 二 應選名額 圈選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 採無記名連記法者於圈選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 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其圈選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圈選方式, 係在圈選欄打 之記號 三 本選舉票如為應選理事二十五名則至多可圈選二十五名, 如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則至多可圈選十二名 四 監事選舉票依照本選票格式印製 五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 蓋用籌備會戳記及召集人 ( 主任委員 ) 印章
34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附式二 ( 團體名稱 ) 第 屆理事選舉票範例 填選候選人 ( 蓋團體圖記 ) 監事會 ( 簽章 ) 推派監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 : 一 本格式於應選出名額為二十七人時適用之 如在二十七人以上 ( 下 ) 時, 可依人數增減欄數 二 填選名額 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 採無記名連記法者於填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 本範例連記名額為二十七人以內 ) 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者, 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 本範例限制連記名額為十三人以內 ) 填選方式係在填選候選人欄填上候選人姓名 三 監事選舉票依照本選票格式印製 四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 蓋用籌備會戳記及召集人 ( 主任委員 ) 印章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35 附式三 編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圈選 ( 團體名稱 ) 第 屆理事選舉票 ( 蓋團體圖記 ) 候選人 填選候選人 ( 監事會簽章 ) 推派監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 : 一 本格式於應選出名額為十五人時適用之 如在十五人以上 ( 下 ) 時, 可依人數增 ( 減 ) 欄數 二 本格式係將候選人參考名單 ( 本範例係應選出理事十五人 ) 印入選舉票, 參考名單應為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 ( 本範例參考名單欄數可再增加 ), 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 三 圈 填選名額 方式等事項應印入選舉票中 採無記名連記法者圈寫時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 ( 本範例連記名額為十五人以內 ) 但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 本範例限制連記名額為七人以內 ) 圈 填選方式在圈選欄打 之記號, 或在填選候選人欄填上候選人姓名 四 監事選舉票依照本選票格式印製 五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 蓋用籌備會戳記及召集人 ( 主任委員 ) 印章
拾肆 社會團體辦事處組織簡則範例 ( 團體名稱 ) 辦事處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 條訂定之 二 本會於 設置辦事處, 定名 辦事處 ( 以下簡稱辦事處 ) 三 辦事處之任務如下 : ( 一 )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 二 ) 辦理 ( 地區 縣市 ) 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四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 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 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 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六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七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拾伍 社會團體委員會組織簡則範例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37 ( 團體名稱 ) 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 條訂定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一 ) ( 二 )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副主任委員 人 委員 人 執行秘書一人, 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 其任期與當屆理 監事任期相同, 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 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 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 本委員會之經費, 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 本會員會每 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會議主席,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七 本委員會之決議,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 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 提出工作執行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註 : 團體設有小組者其組織簡則得參照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之
38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拾陸 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範例 ( 團體名稱 )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 條規定訂定之 二 大會代表之產生, 依下列分區以集會或採定點定時之方式 ( 請擇一訂定 ) 選舉之 : ( 一 ) ( 二 ) ( 三 ) ( 註 :1. 分區之劃定應考量會員分布地區代表均衡性 地緣關係等因素 2. 會籍之清查, 請依規定辦理並提經理事會審定會員資格 3. 各分區代表名額可採定額並得按超過一定會員人數比例增選代表名額 ) 三 大會代表之任期 年, 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 連選得連任 四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 ( 會員代表 ) 資格者, 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五 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 應行補選, 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六 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 日前通知會員參加, 並由本會理事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39 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七 大會代表之選舉票, 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八 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 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40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拾柒 社會團體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範例 ( 團體名稱 )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本通訊選舉之選票, 悉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之規定製作 ( 請敘明採用之選舉票格式 ) 第四條本通訊選舉票, 應載明本會名稱, 選舉屆次 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 由本會負責印製, 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 不得遺漏, 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其無法送達者, 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 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 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 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 個別密封掛號寄還 選舉票經寄回後, 應即投入票匭, 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 ( 以郵戳為憑 ) 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 視為廢票 第七條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 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 人, 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 人 第八條本通訊選舉之開票, 應在理事會議行之, 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開票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 會員代表 )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1 第九條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於第 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 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
拾捌 社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及出席會員大會委託書格式 一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 : ( 團體名稱 ) 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出生省 ( 市 ) 身分證姓名性別出生地年月日縣 ( 市 ) 號碼學歷經歷現職 42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戶籍住址 及電話 審 查 會 員 會員證 結 果 類 別 號碼 申請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計入會申請書
二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格式 : ( 團體名稱 ) 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團體名稱負人職稱姓名會責地電址話員出生姓名性別出生地學歷經歷職稱備註年月日代省 ( 市 ) 表縣 ( 市 ) 成立日期會員人數證照字號發證機關業務項目 審查結果會員類別會員證號碼 申請團體 : 負責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3
三 社會團體出席會員大會委託書格式委託書本人因故不克出席本會第 屆第 次會員 ( 代表 ) 大會, 茲委託本會會員 ( 代表 ) 代表本人出席 此致 ( 團體名稱 ) 委託人 : ( 簽章 ) 受委託人 : ( 簽章 ) 44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注意事項 : 一 每一會員 ( 代表 ) 僅能接受其他會員 ( 代表 ) 一人之委託 二 請持本委託書於開會時向報到處報到 三 本表僅供參考, 會員若自行開具 委託書 亦屬有效
拾玖 理事長移交清冊範例 ( 團體名稱 ) 第屆理事長移交清冊目錄 年 月 日 表 冊 名 稱份 數備 註 一 圖 記 移 交 清 冊 壹 二 檔 案 移 交 清 冊 壹 三 業 務 移 交 清 冊 壹 四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壹 五 人事移交清冊壹 合計伍 移交人接收人 : 卸新 任理事長 : ( 簽章 ) ( 簽章 ) 監交人 : 新任常務監事 ( 簽章 )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5
一 印信移交清冊 編 號印 文數量 ( 枚 ) 備 註 1 會 1 長方型章 2 會理事長印 1 理事長職章 3 會 1 支票專用章 46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 會 1 圖記 ( 大印 ) 5 會收發章 1 橡皮圓章 1. 蓋 章 4. 5.
2. 蓋章 蓋 章 蓋 章 3. 蓋章 二 檔案移交清冊 編號類別數量備註 1 會務 5 ( 類別欄由團體視實際需要編列之 ) 2 業務 8 3 財產 9 4 人事 7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7
三 業務移交清冊 48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編 號檔 案 名 稱數量 ( 本 ) 1 研究發展資料 2 2 國際事務活動 1 3 社會公益活動 1 4 服務會員活動 5 5 會刊 ( 訊 ) 編輯資料 10
6 年度會議資料 30 - 年 7 年度績效考核報告 10 - 年 四 財產移交清冊 編 號檔 案 名 稱數量 ( 本 ) 備 註 1 預算書表 10 - 年 2 決算書表 9 - 年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49
3 銀行存款 - 一般 1 附存摺影本及銀行往來對帳單明細表 4 銀行存款 - 基金專戶 2 附存摺影本及銀行往來對帳單明細表 5 日記簿 10 - 年 6 總分類帳 15 - 年 7 財產登記簿 6 - 年 ( 附財產之處理文件 ) 50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8 明細分類帳 15 - 年 9 會計憑證 25 - 年 五 人事移交清冊
編號檔案名稱數量 ( 本 ) 備註 1 編制 - 員額 1 - 年 2 聘僱 - 學歷 經歷資料 1 進用考核 對保手續文件 3 待遇 - 職稱 薪給 2 4 服務規則 1 5 考勤 - 平時 年終 2 6 資遣 退職 1 7 退休 撫卹 1 8 選任職員 2 歷屆理 監事人事資料 註 : 1. 於下屆理事長選出時當場以移交清冊乙份連同圖記移交新任 2. 理事長當選後十五日內辦竣點交手續, 備函並檢同移交清冊乙份報部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51
52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貳拾 社會團體公文紙格式 受文者 : 內政部 ( 團體名稱 ) 函立案證書字號 : 內政部台 ( ) 內團字第 號函 核准立案 團體地址 : ( 請寫郵遞區號 )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 ( 請勿任意調整速別 ) 附件主旨 : 說明 : 正本 : 副本 : 理事長 ( 簽名章 ) 第一頁 ( 共頁 )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53 貳壹 申請社會團體圖記證明公文紙格式 ( 團體名稱 ) 函 立案證書字號 : 內政部台 ( ) 內團字第函核准立案會址 : 電話 : 號 受文者 : 內政部 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主旨 : 請核發本會圖記證明 份, 請鑒核 說明 : 一 本會辦理, 經第 屆 次會員 ( 代表 ) 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需圖記證 明 份 二 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 ( 一 ) 通過本案之會議紀錄一份 ( 二 ) 本會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 三 ) 圖記印模一式 份 ( 請按需要份數, 再加送一 份存部 ) 正本 : 副本 : 理事長 ( 簽字章或私章 )
54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內政部全國性人民團體 ( 社會團體 ) 圖記證明 查 ( 會 ) 業經本部年月日台 ( ) 內團字第號函核准成立, 並依印信條例第十四條發給圖記, 印文如后 : ( 蓋團體圖記 ) 使用用途 :( 請說明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55 貳貳 申請變更會址證明 ( 備查 ) 公文紙格式 ( 組織全銜 ) 函 會址 : ( 請寫郵遞區號 ) 立案字號 : 台內團字第 號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電子信箱 : 受文者 : 內政部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主旨 : 本會會址已自 年 月 日遷至 縣市 鄉鎮路 ( 街 ) 市區 段 巷 弄 號 樓, 請惠 予備查 說明 : 一 本會會址變更案, 業經本會議第 屆 次理事會通過 二 本會新會址電話 : - 傳真 : 三 檢附第 屆 次理事會議紀錄 新會址使用權證書 ( 如租約 借用同意書 ) 及房屋稅單影本 ( 或所有權狀 影本 ) 各一份, 請備查 理事長 ( 簽字章或私章 )
56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貳參 社會團體公告格式 年 月 日 ( 團體名稱 ) 公告 字第 號 主旨 : 依據 : 公告事項 : 一 二 理事長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57 貳肆 社會團體公文封格式 內政部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地址 :1 0 0-1 7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 NO.5, SYUJHOU ROAD, TAIPEI, 100-17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 :(02)2356-5000 正貼 郵票
(街址:電)會:市區鎮縣立案)(58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話貼票正(團)體段名巷稱弄號郵立案證書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號核准貳伍 社會團體中式信封格式市鄉 _路
貳陸 社會團體西式信封格式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59 團體名稱 會址 : 電話 : 團體立案證書字號 :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號函核准立案
60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貳柒 社會團體解散報告表 ~ 團體解散說明 ~ 一 流程 : 函寄大會通知函 召開會員大會 團體函送大會紀錄及相關資料報內政部 收到內政部核准解散函 ( 清算人可自行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查詢解散情形 ) 二 會員大會紀錄, 其決議內容需含 : (1) 同意解散及決議解散日期 ( 解散日期可與大會召開日期相異 ) (2) 出席人數 :( 有 2 種情形 ) 1. 協會有 社團法人 登記 : 大會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2. 協會無 社團法人 登記 :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 基金收支表 ( 截止日期請與解散日期一致 ) (4) 財產歸屬 ( 含資產 ): 決議 : 本會於解散後, 剩餘財產歸屬 縣政府社會局 縣政府消防局 協會 ( 團體性質需相關 ) ( 請以公部門為主, 其他協會為次 ) (5) 選出清算人 ( 為理事長 )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61 三 應報內政部資料 ( 請備文, 應附齊全以下資料各 1 份 ): 第 1 階段 : (1) 會員大會紀錄 (2) 各項財務報表 ( 共 5 項報表, 缺一不可 ) (3) 解算報告表 (4) 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 圖記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5) 其他相關資料 ( 例如捐款收據或剩餘財產轉移清冊等 ) 第 2 階段 :( 如有後續清算的資產, 請同時再檢具以下資料, 無可免 ) (1) 解算報告表 ( 無庸備文 ) (2) 剩餘財產歸屬資料 ( 請造冊後由清算人簽名或核章 ) 四 備註 : (1) 有關日期有四種 :5 項財務報表截止日期 解散日期 大會召開日期等三者請決議一致 ; 至清算日期可延後 (2) 會議紀錄範例格式及提案, 請勿刪減 (3) 各項財務報表, 請至 (http://cois.moi.gov.tw/moiweb) 下載
62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協會解散報告表 團體名稱 會 址 原頒立案 證書字號 解散原因 及經過 年月日 台內社字第 ( 請以條列方式略述 ) 1. 解散原因 : 2. 解散經過 : 號 有無向法院 登記法人 有 無 3. 財產歸屬 ( 含資產 ): 奉准解散時間及文號 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 ( 內政部同意解散函 ) 解散時間 年 月 日 繳銷原立案 年 月 日台環 字第 證書及圖記 號 時 間 ( 協會函報解散公文之來函日期及文號 ) 清 1. 清算人姓名 : 算 2. 清算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事項 3. 剩餘財產 : 新台幣 : 其他 : 備 考 團體負責人 ( 或清算人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會員大會召開日期 )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63 範例 協會第 屆第 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一 日期 :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二 地點 : 市 路 號三 主席 : 紀錄 : 四 出席人員 : 應出席 : 人 實際出席 : 人五 列席人員 : 無六 主席致詞 : 略七 報告事項 : 本會因 因素, 且會員人數亦縮減至目前的 人, 以致會務無法繼續推動, 決定今天邀請各位會員召會本次大會, 討論本會解散情形 ( 餘請自行補充說明 ) 八 討論提案 : ( 一 ) 本會之解散及解散日期確定 ( 解散日期可與大會召開日期相異 ) 說明 : 為確定本會解散日期及各項財務報表核算, 如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 基金收支表等財務報表 決議 : 經出席會員 人同意本會解散, 解散日期訂為 年 月 日, 並審議通過本會本年度 ( 迄解散日止 ) 之決算書表 ( 二 ) 本會相關剩餘財產之歸屬 說明 : 本會至目前約有固定資產 等 5 項 ( 詳附件 ), 財務存款計新台幣 元, 為討論財產歸屬, 提請討論 或本會至目前無固定資產及財務存款 或財務存款缺口尚虧損新台幣 元
64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決議 : 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 ( 含固定資產及現金 ) 部分, 將全數捐贈予 縣 ( 市 ) 政府作為公益使用 ( 三 )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 說明 : 本會解散訂日期為 年 月 日, 後續行政作業將由清算人辦理 決議 : 本會解散清算人為 ( 為理事長 ) ( 四 ) 是否登報解散本會公告 ( 不一定要, 請自行決定 ) 說明 : 為求周延 慎重, 擬請清算人 登報辦理本會之解散, 並將本會解散報告及相關資料函報內政部辦理 決議 : 照案通過, 由 理事長辦理 九 臨時動議 : 十 散會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65 貳捌 章程修正對照表 ( 團體名稱 ) 章程修正對照表 範例 條號修正後條文內容原條文內容修正說明第 15 條本會置理事 15 人 監事 5本會置理事 9 人 監事 3為配合會第 1 項人, 由會員 ( 會員代表 ) 人, 由會員 ( 會員代表 ) 務發展, 修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正理事及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人數事 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事 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 候補監事 1 人, 遇理人, 候補監事 1 人, 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事 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序遞補之 第 13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修改任期力機構 會員 ( 會員代表 ) 力機構 會員 ( 會員代表 ) 為 4 年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 4 年, 其名額及選表任期 2 年, 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20 條理事 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 監事均為無給職, 修改任期任期 4 年, 連選得連任 任期 2 年, 連選得連任 為 4 年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限 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日起計算
66 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 貳玖 會址使用同意書 會址使用同意書 本人 ( 或本公司 )( 房屋所有權人 ) 座落於 ( 門牌號碼 ) 之房屋, 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無償提供 ( 或租金 ) 予台灣 123 協會會務使用 恐口說無憑, 特立此書為憑,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法律上責任 立同意書人甲方 :( 所有權人 )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立同意書人乙方 : 台灣 123 協會 ( 請核協會圖記章 ) 協會代表 :( 如理事長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 : 1. 應備資料 : 來函公文 理監事會議記錄 ( 需決議通過 ) 使用同意書 租賃契約或房屋稅單影本 2. 會址使用同意書, 係屬雙方合意訂定之同意文件, 本表僅供參考, 如有其他佐證證明文件亦可, 如機關出示公函 法院公證文件 租賃契約書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