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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P GB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发 布 实 施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 合 发 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2005 年 版 ) 主 编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 行 日 期 : 年 1 1 月 1 日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公 告 第 361 号 建 设 部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局 部 修 订 的 公 告 现 批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没 计 防 火 规 范 GB (2001 年 版 )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文,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其 中, 第 ( ) ( ) (1 2 3) 条 ( 款 )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经 此 次 修 改 的 原 条 文 同 时 废 止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文 及 具 体 内 容, 将 在 近 期 出 版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刊 物 上 登 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二 五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4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公 告 第 28 号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由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了 局 部 修 订,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现 批 准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文, 第 4.1.5A 条 第 4.1.5A.1 条 第 4.1.5A.2 条 第 4.1.5A.3 条 第 4.1.5A.4 条 第 4.1.5A.5 条 第 4.1.5A.6 条 第 4.1.5B 条 第 4.1.5B.1 条 第 4.1.5B.2 条 第 4.1.5B.3 条 第 4.1.5B.4 条 第 4.1.5B.5 条 第 4.1.5B.6 条 第 条 第 6.1.3A 条 第 条 第 条, 自 2001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此 次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款 内 容 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执 行 该 规 范 中 相 应 的 条 文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现 予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2001 年 4 月 24 日

5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公 告 第 20 号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由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了 局 部 修 订,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现 批 准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文,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该 规 范 中 相 应 条 文 的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现 予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1999 年 3 月 8 日

6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公 告 第 8 号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 由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科 研 所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了 局 部 修 订,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现 批 准 局 部 修 订 的 条 文, 自 199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规 范 中 相 应 的 条 文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现 予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

7 关 于 发 布 国 家 标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通 知 建 标 [1995]265 号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计 综 [1987]2390 号 文 的 要 求, 由 公 安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修 订 的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会 审 现 批 准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为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J45 82 同 时 废 止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个 别 规 定 如 确 有 困 难 时, 应 在 地 方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持 下, 由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当 地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协 商 解 决 本 规 范 由 公 安 部 负 责 管 理, 其 具 体 解 释 等 工 作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局 负 责, 出 版 发 行 由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负 责 组 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一 九 九 五 年 五 月 三 日

8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和 符 号 3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4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4.1 一 般 规 定 4.2 防 火 间 距 4.3 消 防 车 道 5 防 火 防 烟 分 区 和 建 筑 构 造 5.1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5.2 防 火 墙 隔 墙 和 楼 板 5.3 电 梯 井 和 管 道 井 5.4 防 火 门 防 火 窗 和 防 火 卷 帘 5.5 屋 顶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和 变 形 缝 6 安 全 疏 散 和 消 防 电 梯 6.1 一 般 规 定 6.2 疏 散 楼 梯 间 和 楼 梯 6.3 消 防 电 梯 7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备 7.1 一 般 规 定 7.2 消 防 用 水 量 7.3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消 防 水 池 和 室 外 消 火 栓 7.4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室 内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7.5 消 防 水 泵 房 和 消 防 水 泵 7.6 灭 火 设 备 8 防 烟 排 烟 和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8.1 一 般 规 定

9 8.2 自 然 排 烟 8.3 机 械 防 烟 8.4 机 械 排 烟 8.5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9 电 气 9.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9.2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9.3 灯 具 9.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和 消 防 控 制 室 9.5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附 录 A 各 类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附 录 B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附 加 说 明 附 : 条 文 说 明

10 1 总 则 为 了 防 止 和 减 少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 以 下 简 称 高 层 建 筑 ) 火 灾 的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制 定 本 规 范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必 须 遵 循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针 对 高 层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的 特 点, 立 足 自 防 自 救, 采 用 可 靠 的 防 火 措 施,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高 层 建 筑 及 其 裙 房 : 十 层 及 十 层 以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 包 括 首 层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 宅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公 共 建 筑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单 层 主 体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体 育 馆 会 堂 剧 院 等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人 民 防 空 地 下 室 当 高 层 建 筑 的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50m 时, 建 筑 设 计 采 取 的 特 殊 的 防 火 措 施, 应 提 交 国 家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题 研 究 论 证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除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11 2 术 语 裙 房 skirt building 与 高 层 建 筑 相 连 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 附 属 建 筑 建 筑 高 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 筑 物 室 外 地 面 到 其 檐 口 或 屋 面 面 层 的 高 度, 屋 顶 上 的 水 箱 间 电 梯 机 房 排 烟 机 房 和 楼 梯 出 口 小 间 等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耐 火 极 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 筑 构 件 按 时 间 - 温 度 标 准 曲 线 进 行 耐 火 试 验, 从 受 到 火 的 作 用 时 起, 到 失 去 支 持 能 力 或 完 整 性 被 破 坏 或 失 去 隔 火 作 用 时 止 的 这 段 时 间, 用 小 时 表 示 不 燃 烧 体 non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难 燃 烧 体 hard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难 燃 烧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或 用 燃 烧 材 料 做 成 而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做 保 护 层 的 建 筑 构 件 燃 烧 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 燃 烧 材 料 做 成 的 建 筑 构 件 综 合 楼 multiple use building 由 二 种 及 二 种 以 上 用 途 的 楼 层 组 成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住 楼 business living building 底 部 商 业 营 业 厅 与 住 宅 组 成 的 高 层 建 筑 网 局 级 电 力 调 度 楼 large scale power dispatcher s building 可 调 度 若 干 个 省 ( 区 ) 电 力 业 务 的 工 作 楼 高 级 旅 馆 high grade hotel 具 备 星 级 条 件 的 且 设 有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旅 馆 高 级 住 宅 high grade residence 建 筑 装 修 标 准 高 和 设 有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住 宅 重 要 的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 archive

12 性 质 重 要, 建 筑 装 修 标 准 高, 设 备 资 料 贵 重,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发 生 火 灾 后 损 失 大 影 响 大 的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半 地 下 室 semi basement 房 间 地 平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该 房 间 净 高 1/3, 且 不 超 过 1/2 者 地 下 室 basement 房 间 地 平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该 房 间 净 高 一 半 者 安 全 出 口 safety exit 保 证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的 楼 梯 或 直 通 室 外 地 平 面 的 出 口 挡 烟 垂 壁 hang wall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成, 从 顶 棚 下 垂 不 小 于 500mm 的 固 定 或 活 动 的 挡 烟 设 施 活 动 挡 烟 垂 壁 系 指 火 灾 时 因 感 温 感 烟 或 其 它 控 制 设 备 的 作 用, 自 动 下 垂 的 挡 烟 垂 壁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commercial servcing cubby 住 宅 底 部 ( 地 上 ) 设 置 的 百 货 店 副 食 店 粮 店 邮 政 所 储 蓄 所 理 发 店 等 小 型 商 业 服 务 用 房 该 用 房 层 数 不 超 过 二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300m 2,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大 于 1.50h 的 楼 板 和 耐 火 极 限 大 于 2.00h 且 不 开 门 窗 洞 口 的 隔 墙 与 住 宅 和 其 他 用 房 完 全 分 隔, 该 用 房 和 住 宅 的 疏 散 楼 梯 和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13 3 建 筑 分 类 和 耐 火 等 级 高 层 建 筑 应 根 据 其 使 用 性 质 火 灾 危 险 性 疏 散 和 扑 救 难 度 等 进 行 分 类 并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建 筑 分 类 表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十 九 层 及 十 九 层 以 上 的 住 宅 十 层 至 十 八 层 的 住 宅 公 共 建 筑 1. 医 院 2. 高 级 旅 馆 3.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或 24m 以 上 部 分 的 任 一 楼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电 信 楼 财 贸 金 融 楼 4.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m 或 24m 以 上 部 分 的 任 一 楼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500m 2 的 商 住 楼 5. 中 央 级 和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广 播 电 视 楼 6. 网 局 级 和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电 力 调 度 楼 7.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8. 藏 书 超 过 10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书 库 9. 重 要 的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10.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教 学 楼 和 普 通 的 旅 馆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等 1. 除 一 建 筑 以 外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电 信 楼 财 贸 金 融 楼 商 住 楼 图 书 馆 书 库 2. 省 级 以 下 的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广 播 电 视 楼 电 力 调 度 楼 3.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50m 的 教 学 楼 和 普 通 的 旅 馆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等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分 为 一 二 两 级, 其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表 的 规 定 各 类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可 按 附 录 A 确 定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表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h) 耐 火 等 级 构 件 名 称 一 级 二 级 防 火 墙 不 燃 烧 体 3.00 不 燃 烧 体 3.00 承 重 墙 楼 梯 间 的 墙 电 梯 井 的 墙 住 宅 单 元 之 间 的 墙 住 不 燃 烧 体 2.00 不 燃 烧 体 2.00 墙 宅 分 户 墙 非 承 重 外 墙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不 燃 烧 体 l.00 不 燃 烧 体 l.00 房 间 隔 墙 不 燃 烧 体 0.75 不 燃 烧 体 0.50 柱 不 燃 烧 体 3.00 不 燃 烧 体 2.50 梁 不 燃 烧 体 2.00 不 燃 烧 体 1.50 楼 板 疏 散 楼 梯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不 燃 烧 体 1.50 不 燃 烧 体 1.00 吊 顶 不 燃 烧 体 0.25 难 燃 烧 体 0.25

14 3.0.3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的 节 点 缝 隙 或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节 点 的 外 露 部 位, 必 须 加 设 防 火 保 护 层,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本 规 范 表 相 应 建 筑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裙 房 的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高 层 建 筑 地 下 室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高 层 建 筑 中, 面 积 不 超 过 100m 2 的 房 间 隔 墙,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50h 的 难 燃 烧 体 或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30h 的 不 燃 烧 体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高 层 建 筑 的 裙 房, 当 屋 顶 不 上 人 时, 屋 顶 的 承 重 构 件 可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0.50h 的 不 燃 烧 体 高 层 建 筑 内 存 放 可 燃 物 的 平 均 重 量 超 过 200kg/m 2 的 房 间, 当 不 设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柱 梁 楼 板 和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提 高 0.50h 建 筑 幕 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窗 槛 墙 窗 间 墙 的 填 充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当 外 墙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不 燃 烧 体 时, 其 墙 内 填 充 材 料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材 料 无 窗 槛 墙 或 窗 槛 墙 高 度 小 于 0.80m 的 建 筑 幕 墙,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外 沿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高 度 不 低 于 0.80m 的 不 燃 烧 体 裙 墙 或 防 火 玻 璃 裙 墙 建 筑 幕 墙 与 每 层 楼 板 隔 墙 处 的 缝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封 堵 材 料 封 堵 高 层 建 筑 的 室 内 装 修,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5 4 总 平 面 布 局 和 平 面 布 置 4.1 一 般 规 定 在 进 行 总 平 面 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高 层 建 筑 的 位 置 防 火 间 距 消 防 车 道 和 消 防 水 源 等 高 层 建 筑 不 宜 布 置 在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厂 ( 库 ) 房,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和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以 及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附 近 注 : 厂 房 库 房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划 分,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燃 油 或 燃 气 锅 炉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充 有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和 多 油 开 关 等 宜 设 置 在 高 层 建 筑 外 的 专 用 房 间 内 当 上 述 设 备 受 条 件 限 制 需 与 高 层 建 筑 贴 邻 布 置 时, 应 设 置 在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的 建 筑 内, 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高 层 建 筑 隔 开, 且 不 应 贴 邻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当 上 述 设 备 受 条 件 限 制 需 布 置 在 高 层 建 筑 中 时, 不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上 一 层 下 一 层 或 贴 邻,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燃 油 和 燃 气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应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靠 外 墙 部 位, 但 常 ( 负 ) 压 燃 油 燃 气 锅 炉 可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 当 常 ( 负 ) 压 燃 气 锅 炉 房 距 安 全 出 口 的 距 离 大 于 6.00m 时, 可 设 置 在 屋 顶 上 采 用 相 对 密 度 ( 与 空 气 密 度 比 值 ) 大 于 等 于 0.75 的 可 燃 气 体 作 燃 料 的 锅 炉, 不 得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的 门 均 应 直 通 室 外 或 直 通 安 全 出 口 ; 外 墙 上 的 门 窗 等 开 口 部 位 的 上 方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1.Om 的 不 燃 烧 体 防 火 挑 檐 或 高 度 不 小 于 1.20m 的 窗 槛 墙 ; 锅 炉 房 变 压 器 室 与 其 他 部 位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不 燃 烧 体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隔 开 在 隔 墙 和 楼 板 上 不 应 开 设 洞 口 ;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窗 时, 应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20h 的 防 火 门 窗 ; 当 锅 炉 房 内 设 置 储 油 间 时, 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1.00m 3, 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锅 炉 间 隔 开 ; 当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 变 压 器 室 之 间 变 压 器 室 与 配 电 室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不 燃 烧 体 墙 隔 开 ;

16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多 油 开 关 室 高 压 电 容 器 室,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下 面 应 设 置 储 存 变 压 器 全 部 油 量 的 事 故 储 油 设 施 ; 锅 炉 的 容 量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50041 的 规 定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的 总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1260KVA, 单 台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630KVA; 应 设 置 火 灾 报 警 装 置 和 除 卤 代 烷 以 外 的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燃 气 燃 油 锅 炉 房 应 设 置 防 爆 泄 压 设 施 和 独 立 的 通 风 系 统 采 用 燃 气 作 燃 料 时, 通 风 换 气 能 力 不 小 于 6 次 /h, 事 故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小 于 12 次 /h; 采 用 燃 油 作 燃 料 时, 通 风 换 气 能 力 不 小 于 3 次 /h, 事 故 通 风 换 气 能 力 不 小 于 6 次 /h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布 置 在 高 层 建 筑 和 裙 房 内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布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二 层,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以 下 柴 油 的 闪 点 不 应 小 于 55 ;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 机 房 内 应 设 置 储 油 间, 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超 过 8.00h 的 需 要 量, 且 储 油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与 发 电 机 间 隔 开 ; 当 必 须 在 防 火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除 卤 代 烷 以 外 的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消 防 控 制 室 宜 设 在 高 层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地 下 一 层, 且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并 应 设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观 众 厅 会 议 厅 多 功 能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应 设 在 首 层 或 二 三 层 ; 当 必 须 设 在 其 它 楼 层 时, 除 本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个 厅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400m 一 个 厅 室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必 须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幕 布 和 窗 帘 应 采 用 经 阻 燃 处 理 的 织 物 4.1.5A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歌 舞 厅 卡 拉 0K 厅 ( 含 具 有 卡 拉 0K 功 能 的 餐 厅 ) 夜 总 会 录 像 厅 放 映 厅 桑 拿 浴 室 ( 除 洗 浴 部 分 外 ) 游 艺 厅 ( 含 电 子 游 艺 厅 ) 网 吧 等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以 下 简 称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 应 设 在 首 层 或 二 三 层 ;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不 应 布 置 在 袋 形 走 道 的 两 侧 和 尽 端, 其 最 大 容 纳 人 数 按 录 像 厅 放 映 厅 为 1.0 人 /m 2, 其 它 场 所 为 0.5 人 /m 2 计 算, 面 积 按 厅 室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00h 的 楼 板 与 甚 它 场 所 隔 开, 当 墙 上 必 须 开 门 时 应 设 置 不 低 于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当 必 须 设 置 在 其 它 楼 层 时, 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7 4.1.5A.1 不 应 设 置 在 地 下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下, 设 置 在 地 下 一 层 时, 地 下 一 层 地 面 与 室 外 出 入 口 地 坪 的 高 差 不 应 大 于 10m; 4.1.5A.2 一 个 厅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200m 2 ; 4.1.5A.3 一 个 厅 室 的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当 一 个 厅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m 2, 可 设 置 一 个 出 口 ; 4.1.5A.4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4.1.5A.5 应 设 置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4.1.5A.6 疏 散 走 道 和 其 它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或 靠 近 地 面 的 墙 上, 应 设 置 发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4.1.5B 地 下 商 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4.1.5B.1 营 业 厅 不 宜 设 在 地 下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 4.1.5B.2 不 应 经 营 和 储 存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储 存 物 品 属 性 的 商 品 ; 4.1.5B.3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4.1.5B.4 当 商 店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000m 2 时,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进 行 分 隔, 且 防 火 墙 上 不 得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 4.1.5B.5 应 设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 4.1.5B.6 疏 散 走 道 和 其 它 主 要 疏 散 路 线 的 地 面 或 靠 近 地 面 的 墙 面 上, 应 设 置 发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游 乐 厅 等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不 应 设 置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当 必 须 设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时,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首 层 或 二 三 层, 并 应 设 置 单 独 出 入 口 高 层 建 筑 的 底 边 至 少 有 一 个 长 边 或 周 边 长 度 的 1/4 且 不 小 于 一 个 长 边 长 度, 不 应 布 置 高 度 大 于 5.00m 进 深 大 于 4.00m 的 裙 房, 且 在 此 范 围 内 必 须 设 有 直 通 室 外 的 楼 梯 或 直 通 楼 梯 间 的 出 口 设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汽 车 停 车 库, 其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内 使 用 可 燃 气 体 作 燃 料 时, 应 采 用 管 道 供 气 使 用 可 燃 气 体 的 房 间 或 部 位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高 层 建 筑 使 用 丙 类 液 体 作 燃 料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液 体 储 罐 总 储 量 不 应 超 过 15m 3, 当 直 埋 于 高 层 建 筑 或 裙 房 附 近, 面 向 油 罐 一 面 4.00m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中 间 罐 的 容 积 不 应 大 于 1.00m 3, 并 应 设 在 耐 火 等 级 不 低 于 二 级 的 单 独 房 间 内, 该 房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当 高 层 建 筑 采 用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作 燃 料 时, 应 设 集 中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间,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液 化 石 油 气 总 储 量 不 超 过 1.00m 3 的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间, 可 与 裙 房 贴 邻 建 造

18 总 储 量 超 过 1.00m 3 而 不 超 过 3.00m 3 的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间, 应 独 立 建 造, 且 与 高 层 建 筑 和 裙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m 在 总 进 气 管 道 总 出 气 管 道 上 应 设 有 紧 急 事 故 自 动 切 断 阀 应 设 有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报 警 装 置 电 气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它 要 求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锅 炉 柴 油 发 电 机, 其 燃 料 供 给 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应 在 进 入 建 筑 物 前 和 设 备 间 内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切 断 阀 ; 储 油 间 的 油 箱 应 密 闭, 且 应 设 置 通 向 室 外 的 通 气 管, 通 气 管 应 设 置 带 阻 火 器 的 呼 吸 阀 油 箱 的 下 部 应 设 置 防 止 油 品 流 散 的 设 施 燃 料 供 给 管 道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4.2 防 火 间 距 高 层 建 筑 之 间 及 高 层 建 筑 与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之 间 及 高 层 建 筑 与 其 它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m) 表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建 筑 类 别 高 层 建 筑 群 房 耐 火 等 级 一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高 层 建 筑 群 房 注 :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 当 外 墙 有 突 然 可 燃 构 件 时, 应 从 其 突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两 座 高 层 建 筑 或 高 层 建 筑 与 不 低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相 邻, 当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或 比 相 邻 较 低 一 座 建 筑 屋 面 高 15.00m 及 以 下 范 围 内 的 墙 为 不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不 限 两 座 高 层 建 筑 或 高 层 建 筑 与 不 低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相 邻, 当 较 低 一 座 的 屋 顶 不 设 天 窗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且 相 邻 较 低 一 面 外 墙 为 防 火 墙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宜 小 于 4.00m

19 4.2.4 两 座 高 层 建 筑 或 高 层 建 筑 与 不 低 于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的 单 层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相 邻, 当 相 邻 较 高 一 面 外 墙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墙 上 开 口 部 位 设 有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或 防 火 卷 帘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可 适 当 减 小, 但 不 宜 小 于 4.00m 高 层 建 筑 与 小 型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和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库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与 小 型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和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库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表 名 称 和 储 量 防 火 间 距 (m)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小 型 甲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小 型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化 学 易 燃 物 品 库 房 <30m ~60m <150m ~200m <100m ~500m <1t ~5t 注 :1 储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从 距 建 筑 物 最 近 的 储 罐 外 壁 算 起 ; 2 当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直 埋 时, 本 表 的 防 火 间 距 可 减 少 50% 高 层 医 院 等 的 液 氧 储 罐 总 容 量 不 超 过 3.00m 3 时, 储 罐 间 可 一 面 贴 邻 所 属 高 层 建 筑 外 墙 建 造, 但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隔 开, 并 应 设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高 层 建 筑 与 厂 ( 库 )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与 厂 ( 库 )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m) 表 丙 类 丁 戊 类 厂 ( 库 ) 房 耐 火 等 级 一 类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一 二 级 三 四 级 一 二 级 三 四 级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与 燃 气 调 压 站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混 气 站 和 城 市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瓶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50028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0 4.3 消 防 车 道 高 层 建 筑 的 周 围, 应 设 环 形 消 防 车 道 当 设 环 形 车 道 有 困 难 时, 可 沿 高 层 建 筑 的 两 个 长 边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当 建 筑 的 沿 街 长 度 超 过 150m 或 总 长 度 超 过 220m 时, 应 在 适 中 位 置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的 消 防 车 道 有 封 闭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高 层 建 筑 沿 街 时, 应 设 置 连 通 街 道 和 内 院 的 人 行 通 道 ( 可 利 用 楼 梯 间 ), 其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80m 高 层 建 筑 的 内 院 或 天 井, 当 其 短 边 长 度 超 过 24m 时, 宜 设 有 进 入 内 院 或 天 井 的 消 防 车 道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天 然 水 源 和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消 防 车 道 消 防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4.00m 消 防 车 道 距 高 层 建 筑 外 墙 宜 大 于 5.00m, 消 防 车 道 上 空 4.00m 以 下 范 围 内 不 应 有 障 碍 物 尽 头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有 回 车 道 或 回 车 场, 回 车 场 不 宜 小 于 15m 15m 大 型 消 防 车 的 回 车 场 不 宜 小 于 18m 18m 消 防 车 道 下 的 管 道 和 暗 沟 等, 应 能 承 受 消 防 车 辆 的 压 力 穿 过 高 层 建 筑 的 消 防 车 道, 其 净 宽 和 净 空 高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4.00m 消 防 车 道 与 高 层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登 高 消 防 车 操 作 的 树 木 架 空 管 线 等

21 5 防 火 防 烟 分 区 和 建 筑 构 造 5.1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高 层 建 筑 内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等 划 分 防 火 分 区,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表 的 规 定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表 建 筑 类 别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面 积 (m 2 ) 一 类 建 筑 1000 二 类 建 筑 1500 地 下 室 500 注 :1 设 有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防 火 分 区, 其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增 加 1.00 倍 ; 当 局 部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增 加 面 积 可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1.00 倍 计 算 2 一 类 建 筑 的 电 信 楼, 其 防 火 分 区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可 按 本 表 增 加 50%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商 业 营 业 厅 展 览 厅 等, 当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采 用 不 燃 烧 或 难 燃 烧 材 料 装 修 时, 地 上 部 分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为 4000m 2 ; 地 下 部 分 防 火 分 区 的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为 2000m 当 高 层 建 筑 与 其 裙 房 之 间 设 有 防 火 墙 等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时, 其 裙 房 的 防 火 分 区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2500m 2, 当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防 火 分 区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可 增 加 1.00 倍 高 层 建 筑 内 设 有 上 下 层 相 连 通 的 走 廊 敞 开 楼 梯 自 动 扶 梯 传 送 带 等 开 口 部 位 时, 应 按 上 下 连 通 层 作 为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其 允 许 最 大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不 应 超 过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当 上 下 开 口 部 位 设 有 耐 火 极 限 大 于 3.00h 的 防 火 卷 帘 或 水 幕 等 分 隔 设 施 时, 其 面 积 可 不 叠 加 计 算 高 层 建 筑 中 庭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应 按 上 下 层 连 通 的 面 积 叠 加 计 算, 当 超 过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房 间 与 中 庭 回 廊 相 通 的 门 窗, 应 设 自 行 关 闭 的 乙 级 防 火 门 窗 与 中 庭 相 通 的 过 厅 通 道 等, 应 设 乙 级 防 火 门 或 耐 火 极 限 大 于 3.00h 的 防 火 卷 帘 分 隔 中 庭 每 层 回 廊 应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中 庭 每 层 回 廊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22 5.1.6 设 置 排 烟 设 施 的 走 道 净 高 不 超 过 6.00m 的 房 间, 应 采 用 挡 烟 垂 壁 隔 墙 或 从 顶 棚 下 突 出 不 小 于 0.50m 的 梁 划 分 防 烟 分 区 每 个 防 烟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500m 2, 且 防 烟 分 区 不 应 跨 越 防 火 分 区 5.2 防 火 墙 隔 墙 和 楼 板 防 火 墙 不 宜 设 在 U L 形 等 高 层 建 筑 的 内 转 角 处 当 设 在 转 角 附 近 时, 内 转 角 两 侧 墙 上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00m; 当 相 邻 一 侧 装 有 固 定 乙 级 防 火 窗 时, 距 离 可 不 限 紧 靠 防 火 墙 两 侧 的 门 窗 洞 口 之 间 最 近 边 缘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0m; 当 水 平 间 距 小 于 2.00m 时, 应 设 置 固 定 乙 级 防 火 门 窗 防 火 墙 上 不 应 开 设 门 窗 洞 口, 当 必 须 开 设 时, 应 设 置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输 送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的 管 道, 严 禁 穿 过 防 火 墙 其 它 管 道 不 宜 穿 过 防 火 墙, 当 必 须 穿 过 时,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将 其 周 围 的 空 隙 填 塞 密 实 穿 过 防 火 墙 处 的 管 道 保 温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管 道 穿 过 隔 墙 楼 板 时,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将 其 周 围 的 缝 隙 填 塞 密 实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隔 墙 应 砌 至 梁 板 底 部, 且 不 宜 留 有 缝 隙 设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备 室 通 风 空 调 机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1.50h 的 楼 板 和 甲 级 防 火 门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地 下 室 内 存 放 可 燃 物 平 均 重 量 超 过 30kg/m 2 的 房 间 隔 墙,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 房 间 的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5.3 电 梯 井 和 管 道 井 电 梯 井 应 独 立 设 置, 井 内 严 禁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并 不 应 敷 设 与 电 梯 无 关 的 电 缆 电 线 等 电 梯 井 井 壁 除 开 设 电 梯 门 洞 和 通 气 孔 洞 外,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洞 口 电 梯 门 不 应 采 用 栅 栏 门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排 烟 道 排 气 道 垃 圾 道 等 竖 向 管 道 井,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 其 井 壁 应 为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不 燃 烧 体 ; 井 壁 上 的 检 查 门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23 5.3.3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建 筑, 其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应 每 隔 2~3 层 在 楼 板 处 用 相 当 于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的 不 燃 烧 体 作 防 火 分 隔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用 相 当 于 楼 板 耐 火 极 限 的 不 燃 烧 体 作 防 火 分 隔 电 缆 井 管 道 井 与 房 间 走 道 等 相 连 通 的 孔 洞, 其 空 隙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填 塞 密 实 垃 圾 道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不 应 设 在 楼 梯 间 内 垃 圾 道 的 排 气 口 应 直 接 开 向 室 外 垃 圾 斗 宜 设 在 垃 圾 道 前 室 内, 该 前 室 应 采 用 丙 级 防 火 门 垃 圾 斗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并 能 自 行 关 闭 5.4 防 火 门 防 火 窗 和 防 火 卷 帘 防 火 门 防 火 窗 应 划 分 为 甲 乙 丙 三 级, 其 耐 火 极 限 : 甲 级 应 为 1.20h; 乙 级 应 为 0.90h; 丙 级 应 为 0.60h 防 火 门 应 为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的 平 开 门, 并 在 关 闭 后 应 能 从 任 何 一 侧 手 动 开 启 用 于 疏 散 的 走 道 楼 梯 间 和 前 室 的 防 火 门, 应 具 有 自 行 关 闭 的 功 能 双 扇 和 多 扇 防 火 门, 还 应 具 有 按 顺 序 关 闭 的 功 能 常 开 的 防 火 门, 当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具 有 自 行 关 闭 和 信 号 反 馈 的 功 能 设 在 变 形 缝 处 附 近 的 防 火 门, 应 设 在 楼 层 数 较 多 的 一 侧, 且 门 开 启 后 不 应 跨 越 变 形 缝 在 设 置 防 火 墙 确 有 困 难 的 场 所, 可 采 用 防 火 卷 帘 作 防 火 分 区 分 隔 当 采 用 包 括 背 火 面 温 升 作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条 件 的 防 火 卷 帘 时,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0h; 当 采 用 不 包 括 背 火 面 温 升 作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条 件 的 防 火 卷 帘 时, 其 卷 帘 两 侧 应 设 独 立 的 闭 式 自 动 喷 水 系 统 保 护, 系 统 喷 水 延 续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3.00h 设 在 疏 散 走 道 上 的 防 火 卷 帘 应 在 卷 帘 的 两 侧 设 置 启 闭 装 置, 并 应 具 有 自 动 手 动 和 机 械 控 制 的 功 能 5.5 屋 顶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和 变 形 缝 屋 顶 采 用 金 属 承 重 结 构 时, 其 吊 顶 望 板 保 温 材 料 等 均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屋 顶 金 属 承 重 构 件 应 采 用 外 包 敷 不 燃 烧 材 料 或 喷 涂 防 火 涂 料 等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耐 火 极 限, 或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高 层 建 筑 的 中 庭 屋 顶 承 重 构 件 采 用 金 属 结 构 时, 应 采 取 外 包 敷 不 燃 烧 材 料 喷 涂 防 火 涂 料 等 措 施, 其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小 于 1.00h, 或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24 5.5.3 变 形 缝 构 造 基 层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电 缆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不 应 敷 设 在 变 形 缝 内 当 其 穿 过 变 形 缝 时, 应 在 穿 过 处 加 设 不 燃 烧 材 料 套 管, 并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将 套 管 空 隙 填 塞 密 实

25 6 安 全 疏 散 和 消 防 电 梯 6.1 一 般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但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设 一 个 安 全 出 口 : 十 八 层 及 十 八 层 以 下, 每 层 不 超 过 8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50m 2, 且 设 有 一 座 防 烟 楼 梯 间 和 消 防 电 梯 的 塔 式 住 宅 十 八 层 及 十 八 层 以 下 每 个 单 元 设 有 一 座 通 向 屋 顶 的 疏 散 楼 梯, 单 元 之 间 的 楼 梯 通 过 屋 顶 连 通, 单 元 与 单 元 之 间 设 有 防 火 墙, 户 门 为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间 墙 宽 度 窗 槛 墙 高 度 大 于 1.2m 且 为 不 燃 烧 体 墙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超 过 十 八 层, 每 个 单 元 设 有 一 座 通 向 屋 顶 的 疏 散 楼 梯, 十 八 层 以 上 部 分 每 层 相 邻 单 元 楼 梯 通 过 阳 台 或 凹 廊 连 通 ( 屋 顶 可 以 不 连 通 ), 十 八 层 及 十 八 层 以 下 部 分 单 元 与 单 元 之 间 设 有 防 火 墙, 且 户 门 为 甲 级 防 火 门, 窗 间 墙 宽 度 窗 槛 墙 高 度 大 于 1.2m 且 为 不 燃 烧 体 墙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除 地 下 室 外, 相 邻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墙 上 有 防 火 门 连 通 时, 且 相 邻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不 超 过 表 规 定 的 公 共 建 筑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之 和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表 建 筑 类 别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m 2 ) 一 类 建 筑 1400 二 类 建 筑 2100 注 : 上 述 相 邻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相 邻 两 个 防 火 分 区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应 符 合 本 表 的 规 定 塔 式 高 层 建 筑, 两 座 疏 散 楼 梯 宜 独 立 设 置,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置 剪 刀 楼 梯,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剪 刀 楼 梯 间 应 为 防 烟 楼 梯 间 剪 刀 楼 梯 的 梯 段 之 间, 应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00h 的 不 燃 烧 体 墙 分 隔 剪 刀 楼 梯 应 分 别 设 置 前 室 塔 式 住 宅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置 一 个 前 室, 但 两 座 楼 梯 应 分 别 设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的 户 门 不 应 直 接 开 向 前 室, 当 确 有 困 难 时, 部 分 开 向 前 室 的 户 门 均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6.1.3A 商 住 楼 中 住 宅 的 疏 散 楼 梯 应 独 立 设 置

26 6.1.4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的 大 空 间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双 向 疏 散 或 袋 形 走 道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分 散 布 置,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0m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 高 层 建 筑 房 间 门 或 住 宅 户 门 至 最 近 的 外 部 出 口 或 楼 梯 间 的 最 大 距 离 (m) 位 于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房 间 位 于 袋 形 走 道 两 侧 或 尽 端 的 房 间 医 院 病 房 部 分 其 它 部 分 旅 馆 展 览 楼 教 学 楼 其 它 跃 廊 式 住 宅 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应 从 户 门 算 起, 小 楼 梯 的 一 段 距 离 按 其 1.50 倍 水 平 投 影 计 算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观 众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餐 厅 营 业 厅 和 阅 览 室 等, 其 室 内 任 何 一 点 至 最 近 的 疏 散 出 口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30m; 其 它 房 间 内 最 远 一 点 至 房 门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宜 超 过 15m 公 共 建 筑 中 位 于 两 个 安 全 出 口 之 间 的 房 间, 当 其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0m 2 时, 可 设 置 一 个 门, 门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90m 公 共 建 筑 中 位 于 走 道 尽 端 的 房 间, 当 其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75m 2 时, 可 设 置 一 个 门, 门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40m 高 层 建 筑 内 走 道 的 净 宽, 应 按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0m 计 算 ; 高 层 建 筑 首 层 疏 散 外 门 的 总 宽 度, 应 按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0m 计 算 首 层 疏 散 外 门 和 走 道 的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首 层 疏 散 外 门 和 走 道 的 净 宽 (m) 表 高 层 建 筑 每 个 外 门 的 净 宽 单 面 布 房 走 道 净 宽 双 面 布 房 医 院 居 住 建 筑 其 它 疏 散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的 门 的 净 宽 应 按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0m 计 算, 但 最 小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90m 单 面 布 置 房 间 的 住 宅, 其 走 道 出 垛 处 的 最 小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90m 高 层 建 筑 内 设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观 众 厅 会 议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其 疏 散 走 道 出 口 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7 厅 内 的 疏 散 走 道 的 净 宽 应 按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0.80m 计 算, 且 不 宜 小 于 1.00m; 边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0.80m 厅 的 疏 散 出 口 和 厅 外 疏 散 走 道 的 总 宽 度, 平 坡 地 面 应 分 别 按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0.65m 计 算, 阶 梯 地 面 应 分 别 按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0.80m 计 算 疏 散 出 口 和 疏 散 走 道 的 最 小 净 宽 均 不 应 小 于 1.40m 疏 散 出 口 的 门 内 门 外 1.40m 范 围 内 不 应 设 踏 步, 且 门 必 须 向 外 开, 并 不 应 设 置 门 槛 厅 内 座 位 的 布 置, 横 走 道 之 间 的 排 数 不 宜 超 过 20 排, 纵 走 道 之 间 每 排 座 位 不 宜 超 过 22 个 ; 当 前 后 排 座 位 的 排 距 不 小 于 0.90m 时, 每 排 座 位 可 为 44 个 ; 只 一 侧 有 纵 走 道 时, 其 座 位 数 应 减 半 厅 内 每 个 疏 散 出 口 的 平 均 疏 散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250 人 厅 的 疏 散 门, 应 采 用 推 闩 式 外 开 门 高 层 建 筑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安 全 疏 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当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防 火 分 区, 且 相 邻 防 火 分 区 之 间 的 防 火 墙 上 设 有 防 火 门 时,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可 分 别 设 一 个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房 间 面 积 不 超 过 50m 2, 且 经 常 停 留 人 数 不 超 过 15 人 的 房 间, 可 设 一 个 门 人 员 密 集 的 厅 室 疏 散 出 口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0m 计 算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公 共 建 筑, 应 设 置 避 难 层 ( 间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避 难 层 的 设 置, 自 高 层 建 筑 首 层 至 第 一 个 避 难 层 或 两 个 避 难 层 之 间, 不 宜 超 过 15 层 通 向 避 难 层 的 防 烟 楼 梯 应 在 避 难 层 分 隔 同 层 错 位 或 上 下 层 断 开, 但 人 员 均 必 须 经 避 难 层 方 能 上 下 避 难 层 的 净 面 积 应 能 满 足 设 计 避 难 人 员 避 难 的 要 求, 并 宜 按 5.00 人 /m 2 计 算 避 难 层 可 兼 作 设 备 层, 但 设 备 管 道 宜 集 中 布 置 避 难 层 应 设 消 防 电 梯 出 口 避 难 层 应 设 消 防 专 线 电 话, 并 应 设 有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卷 盘 封 闭 式 避 难 层 应 设 独 立 的 防 烟 设 施 避 难 层 应 设 有 应 急 广 播 和 应 急 照 明, 其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小 于 1.00h,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1.00lx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且 标 准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的 公 共 建 筑, 宜 设 置 屋 顶 直 升 机 停 机 坪 或 供 直 升 机 救 助 的 设 施,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8 设 在 屋 顶 平 台 上 的 停 机 坪, 距 设 备 机 房 电 梯 机 房 水 箱 间 共 用 天 线 等 突 出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0m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每 个 出 口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90m 在 停 机 坪 的 适 当 位 置 应 设 置 消 火 栓 停 机 坪 四 周 应 设 置 航 空 障 碍 灯, 并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除 设 有 排 烟 设 施 和 应 急 照 明 者 外,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走 道 长 度 超 过 20m 时, 应 设 置 直 接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的 设 施 高 层 建 筑 的 公 共 疏 散 门 均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且 不 应 采 用 侧 拉 门 吊 门 和 转 门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防 止 外 部 人 员 随 意 进 入 的 疏 散 用 门, 应 设 置 火 灾 时 不 需 使 用 钥 匙 等 任 何 器 具 即 能 迅 速 开 启 的 装 置, 并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使 用 提 示 建 筑 物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上 方, 应 设 置 宽 度 不 小 于 1.00m 的 防 火 挑 檐 6.2 疏 散 楼 梯 间 和 楼 梯 一 类 建 筑 和 除 单 元 式 和 通 廊 式 住 宅 外 的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32m 的 二 类 建 筑 以 及 塔 式 住 宅, 均 应 设 防 烟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应 没 前 室 阳 台 或 凹 廊 前 室 的 面 积,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0m 2,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4.50m 前 室 和 楼 梯 间 的 门 均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并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裙 房 和 除 单 元 式 和 通 廊 式 住 宅 外 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32m 的 二 类 建 筑 应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封 闭 楼 梯 间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楼 梯 间 应 靠 外 墙, 并 应 直 接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当 不 能 直 接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时, 应 按 防 烟 楼 梯 间 规 定 设 置 楼 梯 间 应 设 乙 级 防 火 门, 并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个 启 楼 梯 间 的 首 层 紧 接 主 要 出 口 时, 可 将 走 道 和 门 厅 等 包 括 在 楼 梯 间 内, 形 成 扩 大 的 封 闭 楼 梯 间, 但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等 防 火 措 施 与 其 它 走 道 和 房 间 隔 开 单 元 式 住 宅 每 个 单 元 的 疏 散 楼 梯 均 应 通 至 屋 顶, 其 疏 散 楼 梯 间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9 十 一 层 及 十 一 层 以 下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可 不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但 开 向 楼 梯 间 的 户 门 应 为 乙 级 防 火 门, 且 楼 梯 间 应 靠 外 墙, 并 应 直 接 天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十 二 层 及 十 八 层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应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十 九 层 及 十 九 层 以 上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应 设 防 烟 楼 梯 间 十 一 层 及 十 一 层 以 下 的 通 廊 式 住 宅 应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 超 过 十 一 层 的 通 廊 式 住 宅 应 设 防 烟 楼 梯 间 楼 梯 间 及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楼 梯 间 及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的 内 墙 上, 除 开 设 通 向 公 共 走 道 的 疏 散 门 和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户 门 外,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门 窗 洞 口 楼 梯 间 及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内 不 应 敷 设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和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管 道, 并 不 应 有 影 响 疏 散 的 突 出 物 居 住 建 筑 内 的 煤 气 管 道 不 应 穿 过 楼 梯 间, 当 必 须 局 部 水 平 穿 过 楼 梯 间 时, 应 穿 钢 套 管 保 护, 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除 通 向 避 难 层 错 位 的 楼 梯 外, 疏 散 楼 梯 间 在 各 层 的 位 置 不 应 改 变, 首 层 应 有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和 走 道 上 的 阶 梯 不 应 采 用 螺 旋 楼 梯 和 扇 形 踏 步, 但 踏 步 上 下 两 级 所 形 成 的 平 面 角 不 超 过 10, 且 每 级 离 扶 手 0.25m 处 的 踏 步 宽 度 超 过 0.22m 时, 可 不 受 此 限 除 本 规 范 第 条 第 款 的 规 定 以 及 顶 层 为 外 通 廊 式 住 宅 外 的 高 层 建 筑, 通 向 屋 顶 的 疏 散 楼 梯 不 宜 少 于 两 座, 且 不 应 穿 越 其 它 房 间, 通 向 屋 顶 的 门 应 向 屋 顶 方 向 开 启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的 楼 梯 间, 在 首 层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并 应 直 通 室 外, 当 必 须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采 用 不 低 于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与 地 上 层 不 应 共 用 楼 梯 间, 当 必 须 共 用 楼 梯 间 时, 应 在 首 层 与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层 的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乙 级 的 防 火 门 隔 开, 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每 层 疏 散 楼 梯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通 过 人 数 每 100 人 不 小 于 1.00m 计 算, 各 层 人 数 不 相 等 时, 其 总 宽 度 可 分 段 计 算, 下 层 疏 散 楼 梯 总 宽 度 应 按 其 上 层 人 数 最 多 的 一 层 计 算 疏 散 楼 梯 的 最 小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疏 散 楼 梯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表 高 层 建 筑 疏 散 楼 梯 的 最 小 净 宽 度 (m) 医 院 病 房 楼 1.30 居 住 建 筑 1.10 其 它 建 筑 1.20

30 室 外 楼 梯 可 作 为 辅 助 的 防 烟 楼 梯, 其 最 小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90m 当 倾 斜 角 度 不 大 于 45, 栏 杆 扶 手 的 高 度 不 小 于 1.10m 时, 室 外 楼 梯 宽 度 可 计 入 疏 散 楼 梯 总 宽 度 内 室 外 楼 梯 和 每 层 出 口 处 平 台,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平 台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00h 在 楼 梯 周 围 2.00m 内 的 墙 面 上, 除 设 疏 散 门 外, 不 应 开 设 其 它 门 窗 洞 口 疏 散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且 不 应 正 对 梯 段 公 共 建 筑 内 袋 形 走 道 尽 端 的 阳 台 凹 廊, 宜 设 上 下 层 连 通 的 辅 助 疏 散 设 施 6.3 消 防 电 梯 下 列 高 层 建 筑 应 设 消 防 电 梯 : 一 类 公 共 建 筑 塔 式 住 宅 十 二 层 及 十 二 层 以 上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和 通 廊 式 住 宅 高 度 超 过 32m 的 其 它 二 类 公 共 建 筑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电 梯 的 设 置 数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当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1500m 2 时, 应 设 1 台 当 大 于 1500m 2 但 不 大 于 4500m 2 时, 应 设 2 台 当 大 于 4500m 2 时, 应 设 3 台 消 防 电 梯 可 与 客 梯 或 工 作 电 梯 兼 用, 但 应 符 合 消 防 电 梯 的 要 求 消 防 电 梯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消 防 电 梯 宜 分 别 设 在 不 同 的 防 火 分 区 内 消 防 电 梯 间 应 设 前 室, 其 面 积 :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4.50m 2 ;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0m 2 当 与 防 烟 楼 梯 间 合 用 前 室 时, 其 面 积 :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0m 2 ;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10m 2 外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宜 靠 外 墙 设 置, 在 首 层 应 设 直 通 室 外 的 出 口 或 经 过 长 度 不 超 过 30m 的 通 道 通 向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的 门, 应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 或 具 有 停 滞 功 能 的 防 火 卷 帘 消 防 电 梯 的 载 重 量 不 应 小 于 800kg 消 防 电 梯 井 机 房 与 相 邻 其 它 电 梯 井 机 房 之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隔 开, 当 在 隔 墙 上 开 门 时, 应 设 甲 级 防 火 门

31 消 防 电 梯 的 行 驶 速 度, 应 按 从 首 层 到 顶 层 的 运 行 时 间 不 超 过 60s 计 算 确 定 消 防 电 梯 轿 厢 的 内 装 修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动 力 与 控 制 电 缆 电 线 应 采 取 防 水 措 施 消 防 电 梯 轿 厢 内 应 设 专 用 电 话 ; 并 应 在 首 层 设 供 消 防 队 员 专 用 的 操 作 按 钮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门 口 宜 设 挡 水 设 施 消 防 电 梯 的 井 底 应 设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井 容 量 不 应 小 于 2.00m 3, 排 水 泵 的 排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10L/s

32 7 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备 7.1 一 般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必 须 设 置 室 内 室 外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消 防 用 水 可 由 给 水 管 网 消 防 水 池 或 天 然 水 源 供 给 利 用 天 然 水 源 应 确 保 枯 水 期 最 低 水 位 时 的 消 防 用 水 量, 并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取 水 设 施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应 采 用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当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其 水 压 应 满 足 室 内 最 不 利 点 灭 火 设 施 的 要 求 室 外 低 压 给 水 管 道 的 水 压, 当 生 活 生 产 和 消 防 用 水 量 达 到 最 大 时, 不 应 小 于 0.10MPa( 从 室 外 地 面 算 起 ) 注 : 生 活 生 产 用 水 量 应 按 最 大 小 时 流 量 计 算,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最 大 秒 流 量 计 算 7.2 消 防 用 水 量 高 层 建 筑 的 消 防 用 水 总 量 应 按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高 层 建 筑 内 设 有 消 火 栓 自 动 喷 水 水 幕 泡 沫 等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应 按 需 要 同 时 开 启 的 灭 火 系 统 用 水 量 之 和 计 算 高 层 建 筑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室 内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高 级 旅 馆 重 要 的 办 公 楼 一 类 建 筑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等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其 它 高 层 建 筑, 应 设 消 防 卷 盘, 其 用 水 量 可 不 计 入 消 防 用 水 总 量

33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的 用 水 量 表 高 层 建 筑 类 别 普 通 住 宅 1. 高 级 住 宅 2. 医 院 3. 二 类 建 筑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财 贸 金 融 楼 电 信 楼 商 住 楼 图 书 馆 书 库 4. 省 级 以 下 的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广 播 电 视 楼 电 力 调 度 楼 5.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50m 的 教 学 楼 和 普 通 的 旅 馆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等 1. 高 级 旅 馆 2.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或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000m 2 的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财 贸 金 融 楼 电 信 楼 3.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或 每 层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1500m 2 的 商 住 楼 4. 中 央 和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广 播 电 视 楼 5. 网 局 级 和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电 力 调 度 楼 6.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7. 藏 书 超 过 10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书 库 8. 重 要 的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9.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教 学 楼 和 普 通 的 旅 馆 办 公 楼 科 研 楼 档 案 楼 等 建 筑 高 度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L/s) 每 根 竖 管 最 小 流 量 每 支 水 枪 最 小 流 量 (m) 室 外 室 内 (L/s) (L/s) > > > 注 :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50m, 室 内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超 过 20L/s, 且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建 筑 物, 其 室 内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可 按 本 表 减 少 5L/s 7.3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消 防 水 池 和 室 外 消 火 栓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布 置 成 环 状, 其 进 水 管 不 宜 少 于 两 条, 并 宜 从 两 条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引 入, 当 其 中 一 条 进 水 管 发 生 故 障 时, 其 余 进 水 管 应 仍 能 保 证 全 部 用 水 量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 高 层 建 筑 应 设 消 防 水 池 :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和 进 水 管 或 天 然 水 源 不 能 满 足 消 防 用 水 量 市 政 给 水 管 道 为 枝 状 或 只 有 一 条 进 水 管 (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除 外 )

34 7.3.3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满 足 在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的 要 求 ; 当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不 能 保 证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时, 消 防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量 应 满 足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内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和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足 部 分 之 和 的 要 求 消 防 水 池 的 补 水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48h 商 业 楼 展 览 楼 综 合 楼 一 类 建 筑 的 财 贸 金 融 楼 图 书 馆 书 库, 重 要 的 档 案 楼 科 研 楼 和 高 级 旅 馆 的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应 按 3.00h 计 算, 其 它 高 层 建 筑 可 按 2.00h 计 算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可 按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1.00h 计 算 消 防 水 池 的 总 容 量 超 过 500m 3 时, 应 分 成 两 个 能 独 立 使 用 的 消 防 水 池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取 水 口 或 取 水 井, 其 水 深 应 保 证 消 防 车 的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高 度 不 超 过 6.00m 取 水 口 或 取 水 井 与 被 保 护 高 层 建 筑 的 外 墙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00m, 并 不 宜 大 于 100m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它 用 水 共 用 的 水 池, 应 采 取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作 他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寒 冷 地 区 的 消 防 水 池 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 同 一 时 间 内 只 考 虑 一 次 火 灾 的 高 层 建 筑 群, 可 共 用 消 防 水 池 消 防 泵 房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消 防 水 池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容 量 应 按 消 防 用 水 量 最 大 的 一 幢 高 层 建 筑 计 算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应 满 足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且 应 设 置 在 高 层 建 筑 群 内 最 高 的 一 幢 高 层 建 筑 的 屋 顶 最 高 处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条 规 定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用 水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每 个 消 火 栓 的 用 水 量 应 为 10~15L/s 室 外 消 火 栓 应 沿 高 层 建 筑 均 匀 布 置, 消 火 栓 距 高 层 建 筑 外 墙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5.00m, 并 不 宜 大 于 40m; 距 路 边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2.00m 在 该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消 火 栓 可 计 入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数 量 室 外 消 火 栓 宜 采 用 地 上 式, 当 采 用 地 下 式 消 火 栓 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7.4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室 内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与 生 活 生 产 给 水 系 统 分 开 独 立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布 置 成 环 状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环 状 管 网 的 进 水 管 和 区 域 高 压 或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的 引 入 管 不 应 少 于 两 根, 当 其 中 一 根 发 生 故 障 时, 其 余 的 进 水 管 或 引 入 管 应 能 保 证 消 防 用 水 量 和 水 压 的 要 求 消 防 竖 管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同 层 相 邻 两 个 消 火 栓 的 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 同 时 达 到 被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部 位 每 根 消 防 竖 管 的 直 径 应 按 通 过 的 流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但 不 应 小 于 100mm

35 以 下 情 况, 当 设 两 根 消 防 竖 管 有 困 难 时, 可 设 一 根 竖 管, 但 必 须 采 用 双 阀 双 出 口 型 消 火 栓 1 十 八 层 及 十 八 层 以 下 的 单 元 式 住 宅 ; 2 十 八 层 及 十 八 层 以 下 每 层 不 超 过 8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50m 2 的 塔 式 住 宅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应 与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分 开 设 置, 有 困 难 时, 可 合 用 消 防 泵, 但 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报 警 阀 前 ( 沿 水 流 方 向 ) 必 须 分 开 设 置 室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采 用 阀 门 分 成 若 干 独 立 段 阀 门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检 修 管 道 时 关 闭 停 用 的 竖 管 不 超 过 一 根 当 竖 管 超 过 4 根 时, 可 关 闭 不 相 邻 的 两 根 裙 房 内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阀 门 布 置 可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阀 门 应 有 明 显 的 启 闭 标 志 室 内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和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应 设 水 泵 接 合 器,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数 量 应 按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经 计 算 确 定 每 个 水 泵 接 合 器 的 流 量 应 按 10~15L/s 计 算 消 防 给 水 为 竖 向 分 区 供 水 时, 在 消 防 车 供 水 压 力 范 围 内 的 分 区, 应 分 别 设 置 水 泵 接 合 器 水 泵 接 合 器 应 设 在 室 外 便 于 消 防 车 使 用 的 地 点, 距 室 外 消 火 栓 或 消 防 水 池 的 距 离 宜 为 15~40m 水 泵 接 合 器 宜 采 用 地 上 式 ; 当 采 用 地 下 式 水 泵 接 合 器 时,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除 无 可 燃 物 的 设 备 层 外, 高 层 建 筑 和 裙 房 的 各 层 均 应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消 火 栓 应 设 在 走 道 楼 梯 附 近 等 明 显 易 于 取 用 的 地 点,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应 保 证 同 层 任 何 部 位 有 两 个 消 火 栓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同 时 到 达 消 火 栓 的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应 通 过 水 力 计 算 确 定, 且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10m;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13m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应 由 计 算 确 定, 且 高 层 建 筑 不 应 大 于 30m, 裙 房 不 应 大 于 50m 消 火 栓 栓 口 离 地 面 高 度 宜 为 1.10m, 栓 口 出 水 方 向 宜 向 下 或 与 设 置 消 火 栓 的 墙 面 相 垂 直 消 火 栓 栓 口 的 静 水 压 力 不 应 大 于 1.00MPa, 当 大 于 1.00MPa 时, 应 采 取 分 区 给 水 系 统 消 火 栓 栓 口 的 出 水 压 力 大 于 0.50MPa 时, 应 采 取 减 压 措 施 消 火 栓 应 采 用 同 一 型 号 规 格 消 火 栓 的 栓 口 直 径 应 为 65mm, 水 带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25m, 水 枪 喷 嘴 口 径 不 应 小 于 19mm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的 每 个 消 火 栓 处 应 设 直 接 启 动 消 防 水 泵 的 按 钮, 并 应 设 有 保 护 按 钮 的 设 施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应 设 消 火 栓

36 高 层 建 筑 的 屋 顶 应 设 一 个 装 有 压 力 显 示 装 置 的 检 查 用 的 消 火 栓, 采 暖 地 区 可 设 在 顶 层 出 口 处 或 水 箱 间 内 采 用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时, 可 不 设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当 采 用 临 时 高 压 给 水 系 统 时, 应 设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消 防 储 水 量, 一 类 公 共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18m 3 ; 二 类 公 共 建 筑 和 一 类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12m 3 ;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不 应 小 于 6.00m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设 置 高 度 应 保 证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静 水 压 力 当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时, 高 层 建 筑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静 水 压 力 不 应 低 于 0.07MPa; 当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时, 高 层 建 筑 最 不 利 点 消 火 栓 静 水 压 力 不 应 低 于 0.15MPa 当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不 能 满 足 上 述 静 压 要 求 时, 应 设 增 压 设 施 并 联 给 水 方 式 的 分 区 消 防 水 箱 容 量 应 与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相 同 消 防 用 水 与 其 它 用 水 合 用 的 水 箱, 应 采 取 确 保 消 防 用 水 不 作 他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除 串 联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外, 发 生 火 灾 时 由 消 防 水 泵 供 给 的 消 防 用 水 不 应 进 入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设 有 高 位 消 防 水 箱 的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其 增 压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增 压 水 泵 的 出 水 量, 对 消 火 栓 给 水 系 统 不 应 大 于 5L/s; 对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不 应 大 于 1L/s 气 压 水 罐 的 调 节 水 容 量 宜 为 450L 消 防 卷 盘 的 间 距 应 保 证 有 一 股 水 流 能 到 达 室 内 地 面 任 何 部 位, 消 防 卷 盘 的 安 装 高 度 应 便 于 取 用 注 : 消 防 卷 盘 的 栓 口 直 径 宜 为 25mm; 配 备 的 胶 带 内 径 不 小 于 19mm; 消 防 卷 盘 喷 嘴 口 径 不 小 于 6.00mm 7.5 消 防 水 泵 房 和 消 防 水 泵 独 立 设 置 的 消 防 水 泵 房, 其 耐 火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在 高 层 建 筑 内 设 置 消 防 水 泵 房 时,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隔 墙 和 1.50h 的 楼 板 与 其 它 部 位 隔 开, 并 应 设 甲 级 防 火 门 当 消 防 水 泵 房 设 在 首 层 时, 其 出 口 宜 直 通 室 外 当 设 在 地 下 室 或 其 它 楼 层 时, 其 出 口 应 直 通 安 全 出 口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设 置 备 用 消 防 水 泵, 其 工 作 能 力 不 应 小 于 其 中 最 大 一 台 消 防 工 作 泵 一 组 消 防 水 泵, 吸 水 管 不 应 少 于 两 条, 当 其 中 一 条 损 坏 或 检 修 时, 其 余 吸 水 管 应 仍 能 通 过 全 部 水 量 消 防 水 泵 房 应 设 不 少 于 两 条 的 供 水 管 与 环 状 管 网 连 接 消 防 水 泵 应 采 用 自 灌 式 吸 水, 其 吸 水 管 应 设 阀 门 供 水 管 上 应 装 设 试 验 和 检 查 用 压 力 表 和 65mm 的 放 水 阀 门

37 7.5.5 当 市 政 给 水 环 形 干 管 允 许 直 接 吸 水 时, 消 防 水 泵 应 直 接 从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吸 水 直 接 吸 水 时, 水 泵 扬 程 计 算 应 考 虑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低 水 压, 并 以 室 外 给 水 管 网 的 最 高 水 压 校 核 水 泵 的 工 作 情 况 高 层 建 筑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应 采 取 防 超 压 措 施 7.6 灭 火 设 备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建 筑 及 其 裙 房, 除 游 泳 池 溜 冰 场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0m 2 的 卫 生 间 不 设 集 中 空 调 且 户 门 为 甲 级 防 火 门 的 住 宅 的 户 内 用 房 和 不 宜 用 水 扑 救 的 部 位 外, 均 应 设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的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及 其 裙 房, 除 游 泳 池 溜 冰 场 建 筑 面 积 小 于 5.00m 2 的 卫 生 间 普 通 住 宅 设 集 中 空 调 的 住 宅 的 户 内 用 房 和 不 宜 用 水 扑 救 的 部 位 外, 均 应 设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二 类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公 共 活 动 用 房 ; 走 道 办 公 室 和 旅 馆 的 客 房 ; 自 动 扶 梯 底 部 ; 可 燃 物 品 库 房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歌 舞 娱 乐 放 映 游 艺 场 所 空 调 机 房 公 共 餐 厅 公 共 厨 房 以 及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千 赫 多 的 地 下 室 半 地 下 室 房 间 等, 应 设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超 过 800 个 座 位 的 剧 院 礼 堂 的 舞 台 口 宜 设 防 火 幕 或 水 幕 分 隔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下 列 房 间 应 设 置 除 卤 代 烷 以 外 的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燃 油 燃 气 的 锅 炉 房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宜 设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可 燃 油 油 浸 电 力 变 压 器 充 可 燃 油 的 高 压 电 容 器 和 多 油 开 关 室 宜 设 水 喷 雾 或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房 间, 应 设 置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 主 机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40m 2 的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中 的 主 机 房 和 基 本 工 作 间 的 已 记 录 磁 纸 介 质 库 ; 省 级 或 超 过 100 万 人 口 的 城 市, 其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塔 楼 内 的 微 波 机 房 分 米 波 机 房 米 波 机 房 变 配 电 室 和 不 间 断 电 源 (UPS) 室 ; 国 际 电 信 局 大 区 中 心, 省 中 心 和 一 万 路 以 上 的 地 区 中 心 的 长 途 通 讯 机 房 控 制 室 和 信 令 转 接 点 室 ; 二 万 线 以 上 的 市 话 汇 接 局 和 六 万 门 以 上 的 市 话 端 局 程 控 交 换 机 房 控 制 室 和 信 令 转 接 点 室 ;

38 中 央 及 省 级 治 安 防 灾 和 网 局 级 及 以 上 的 电 力 等 调 度 指 挥 中 心 的 通 信 机 房 和 控 制 室 ; 其 它 特 殊 重 要 设 备 室 注 : 当 有 备 用 主 机 和 备 用 已 记 录 磁 纸 介 质 且 设 置 在 不 同 建 筑 中, 或 同 一 建 筑 中 的 不 同 防 火 分 区 内 时, 条 中 指 定 的 房 间 内 可 采 用 预 作 用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房 间 应 设 置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但 不 得 采 用 卤 代 烷 灭 火 系 统 : 国 家 省 级 或 藏 书 量 超 过 100 万 册 的 图 书 馆 的 特 藏 库 ; 中 央 和 省 级 档 案 馆 中 的 珍 藏 库 和 非 纸 质 档 案 库 ; 大 中 型 博 物 馆 中 的 珍 品 库 房 ; 一 级 纸 绢 质 文 物 的 陈 列 室 ; 中 央 和 省 级 广 播 电 视 中 心 内, 面 积 不 小 于 120m 2 的 音 像 制 品 库 房 高 层 建 筑 的 灭 火 器 配 置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9 8 防 烟 排 烟 和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8.1 一 般 规 定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烟 设 施 应 分 为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设 施 和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高 层 建 筑 的 排 烟 设 施 应 分 为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和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排 烟 设 施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32m 的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 长 度 超 过 20m 的 内 走 道 面 积 超 过 10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房 间 高 层 建 筑 的 中 庭 和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室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应 采 取 防 火 防 烟 措 施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和 机 械 排 烟 的 风 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采 用 金 属 风 道 时, 不 应 大 于 20m/s 采 用 内 表 面 光 滑 的 混 凝 土 等 非 金 属 材 料 风 道 时, 不 应 大 于 15m/s 送 风 口 的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7m/s; 排 烟 口 的 风 速 不 宜 大 于 10m/s 8.2 自 然 排 烟 除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50m 的 一 类 公 共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m 的 居 住 建 筑 外,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和 合 用 前 室, 宜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方 式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的 开 窗 面 积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可 开 启 外 窗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0m 2, 合 用 前 室 不 应 小 于 3.00m 靠 外 墙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每 五 层 内 可 开 启 外 窗 总 面 积 之 和 不 应 小 于 2.00m 长 度 不 超 过 60m 的 内 走 道 可 开 启 外 窗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走 道 面 积 的 2% 需 要 排 烟 的 房 间 可 开 启 外 窗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房 间 面 积 的 2% 净 空 高 度 小 于 12m 的 中 庭 可 开 启 的 天 窗 或 高 侧 窗 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该 中 庭 地 面 积 的 5%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利 用 敞 开 的 阳 台 凹 廊 或 前 室 内 有 不 同 朝 向 的 可 开 启 外 窗 自 然 排 烟 时, 该 楼 梯 间 可 不 设 防 烟 设 施

40 8.2.4 排 烟 窗 宜 设 置 在 上 方, 并 应 有 方 便 开 启 的 装 置 8.3 机 械 防 烟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设 施 :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措 施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其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的 前 室 封 闭 避 难 层 ( 间 ) 高 层 建 筑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和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由 计 算 确 定, 或 按 表 至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当 计 算 值 和 本 表 不 一 致 时, 应 按 两 者 中 较 大 值 确 定 防 烟 楼 梯 间 ( 前 室 不 送 风 ) 的 加 压 送 风 量 表 系 统 负 担 层 数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20 层 25000~ 层 ~32 层 35000~40000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合 用 前 室 的 分 别 加 压 送 风 量 表 系 统 负 担 层 数 送 风 部 位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20 层 防 烟 楼 梯 间 16000~20000 合 用 前 室 12000~ 层 ~32 层 防 烟 楼 梯 间 20000~25000 合 用 前 室 18000~22000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的 加 压 送 风 量 表 系 统 负 担 层 数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20 层 15000~ 层 ~32 层 22000~27000 防 烟 楼 梯 间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时 的 送 风 量 表 系 统 负 担 层 数 加 压 送 风 量 (m 3 /h) <20 层 22000~ 层 ~32 层 28000~32000 注 :1 表 至 表 的 风 量 按 开 启 2.00m 1.60m 的 双 扇 门 确 定 当 采 用 单 扇 门 时, 其 风 量 可 乘 以 0.75 系 数 计 算 ; 当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出 入 口 时, 其 风 量 应 乘 以 1.50~1.75 系 数 计 算 开 启 门 时, 通 过 门 的 风 速 不 宜 小 于 0.70m/s 2 风 量 上 下 限 选 取 应 按 层 数 风 道 材 料 防 火 门 漏 风 量 等 因 素 综 合 比 较 确 定

41 8.3.3 层 数 超 过 三 十 二 层 的 高 层 建 筑, 其 送 风 系 统 及 送 风 量 应 分 段 设 计 剪 刀 楼 梯 间 可 合 用 一 个 风 道, 其 风 量 应 按 二 个 楼 梯 间 风 量 计 算, 送 风 口 应 分 别 设 置 封 闭 避 难 层 ( 间 )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按 避 难 层 净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不 小 于 30 m 3 /h 计 算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的 防 烟 楼 梯 间 和 合 用 前 室, 宜 分 别 独 立 设 置 送 风 系 统, 当 必 须 共 用 一 个 系 统 时, 应 在 通 向 合 用 前 室 的 支 风 管 上 设 置 压 差 自 动 调 节 装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机 的 全 压, 除 计 算 最 不 利 环 管 道 压 头 损 失 外, 尚 应 有 余 压 其 余 压 值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防 烟 楼 梯 间 为 40Pa 至 50Pa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封 闭 避 难 层 ( 间 ) 为 25Pa 至 30Pa 楼 梯 间 宜 每 隔 二 至 三 层 设 一 个 加 压 送 风 口 ; 前 室 的 加 压 送 风 口 应 每 层 设 一 个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机 可 采 用 轴 流 风 机 或 中 低 压 离 心 风 机, 风 机 位 置 应 根 据 供 电 条 件 风 量 分 配 均 衡 新 风 入 口 不 受 火 烟 威 胁 等 因 素 确 定 8.4 机 械 排 烟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32m 的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 无 直 接 自 然 通 风, 且 长 度 超 过 20m 的 内 走 道 或 虽 有 直 接 自 然 通 风, 但 长 度 超 过 60m 的 内 走 道 面 积 超 过 10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上 无 窗 房 间 或 设 固 定 窗 的 房 间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或 净 空 高 度 超 过 12m 的 中 庭 除 利 用 窗 井 等 开 窗 进 行 自 然 排 烟 的 房 间 外, 各 房 间 总 面 积 超 过 200m 2 或 一 个 房 间 面 积 超 过 50m 2, 且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室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的 部 位, 其 排 烟 风 机 的 风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担 负 一 个 防 烟 分 区 排 烟 或 净 空 高 度 大 于 6.00m 的 不 划 防 烟 分 区 的 房 间 时, 应 按 每 平 方 米 面 积 不 小 于 60m 3 /h 计 算 ( 单 台 风 机 最 小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7200m 3 /h) 担 负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防 烟 分 区 排 烟 时, 应 按 最 大 防 烟 分 区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不 小 于 120 m 3 /h 计 算 中 庭 体 积 小 于 或 等 于 17000m 3 时, 其 排 烟 量 按 其 体 积 的 6 次 /h 换 气 计 算 ; 中 庭 体 积 大 于 17000m 3 时, 其 排 烟 量 按 其 体 积 的 4 次 /h 换 气 计 算, 但 最 小 排 烟 量 不 应 小 于 m 3 /h

42 8.4.3 带 裙 房 的 高 层 建 筑 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当 裙 房 以 上 部 分 利 用 可 开 启 外 窗 进 行 自 然 排 烟, 裙 房 部 分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时, 其 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应 设 置 局 部 正 压 送 风 系 统, 正 压 值 应 符 合 条 的 规 定 排 烟 口 应 设 在 顶 棚 上 或 靠 近 顶 棚 的 墙 面 上, 且 与 附 近 安 全 出 口 沿 走 道 方 向 相 邻 边 缘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50m 设 在 顶 棚 上 的 排 烟 口, 距 可 燃 构 件 或 可 燃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0m 排 烟 口 平 时 关 闭, 并 应 设 置 有 手 动 和 自 动 开 启 装 置 防 烟 分 区 内 的 排 烟 口 距 最 远 点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超 过 30m 在 排 烟 支 管 上 应 设 有 当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行 关 闭 的 排 烟 防 火 阀 走 道 的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宜 竖 向 设 置 ; 房 间 的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宜 按 防 烟 分 区 设 置 排 烟 风 机 可 采 用 离 心 风 机 或 采 用 排 烟 轴 流 风 机, 并 应 在 其 机 房 入 口 处 设 有 当 烟 气 温 度 超 过 280 时 能 自 动 关 闭 的 排 烟 防 火 阀 排 烟 风 机 应 保 证 在 280 时 能 连 续 工 作 30min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中, 当 任 一 排 烟 口 或 排 烟 阀 开 启 时, 排 烟 风 机 应 能 自 行 启 动 排 烟 管 道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安 装 在 吊 顶 内 的 排 烟 管 道, 其 隔 热 层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并 应 与 可 燃 物 保 持 不 小 于 150mm 的 距 离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与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宜 分 开 设 置 若 合 用 时, 必 须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排 烟 系 统 要 求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的 地 下 室, 应 同 时 设 置 送 风 系 统, 且 送 风 量 不 宜 小 于 排 烟 量 的 50% 排 烟 风 机 的 全 压 应 按 排 烟 系 统 最 不 利 环 管 道 进 行 计 算, 其 排 烟 量 应 增 加 漏 风 系 数 8.5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空 气 中 含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的 房 间, 其 送 排 风 系 统 应 采 用 相 应 的 防 爆 型 通 风 设 备 ; 当 送 风 机 设 在 单 独 隔 开 的 通 风 机 房 内 且 送 风 干 管 上 设 有 止 回 阀 时, 可 采 用 普 通 型 通 风 设 备, 其 空 气 不 应 循 环 使 用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横 向 应 按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设 置, 竖 向 不 宜 超 过 五 层, 当 排 风 管 道 设 有 防 止 回 流 设 施 且 各 层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其 进 风 和 排 风 管 道 可 不 受 此 限 制 垂 直 风 管 应 设 在 管 井 内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风 管 道 应 设 防 火 阀 : 管 道 穿 越 防 火 分 区 处 穿 越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机 房 及 重 要 的 或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的 房 间 隔 墙 和 楼 板 处

43 垂 直 风 管 与 每 层 水 平 风 管 交 接 处 的 水 平 管 段 上 穿 越 变 形 缝 处 的 两 侧 防 火 阀 的 动 作 温 度 宜 为 厨 房 浴 室 厕 所 等 的 垂 直 排 风 管 道, 应 采 取 防 止 回 流 的 措 施 或 在 支 管 上 设 置 防 火 阀 通 风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管 道 等,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但 接 触 腐 蚀 性 介 质 的 风 管 和 柔 性 接 头, 可 采 用 难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保 温 材 料 消 声 材 料 和 粘 结 剂 应 为 不 燃 烧 材 料 或 难 燃 烧 材 料 穿 过 防 火 墙 和 变 形 缝 的 风 管 两 侧 各 2.00m 范 围 内 应 采 用 不 燃 烧 材 料 及 其 粘 结 剂 风 管 内 设 有 电 加 热 器 时, 风 机 应 与 电 加 热 器 联 锁 电 加 热 器 前 后 各 800mm 范 围 内 的 风 管 和 穿 过 设 有 火 源 等 容 易 起 火 部 位 的 管 道, 均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保 温 材 料

44 9 电 气 9.1 消 防 电 源 及 其 配 电 高 层 建 筑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消 防 电 梯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应 急 照 明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和 电 动 的 防 火 门 窗 卷 帘 阀 门 等 消 防 用 电,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52 的 规 定 进 行 设 计,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应 按 一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应 按 二 级 负 荷 要 求 供 电 高 层 建 筑 的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消 防 电 梯 防 烟 排 烟 风 机 等 的 供 电, 应 在 最 末 一 级 配 电 箱 处 设 置 自 动 切 换 装 置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应 设 有 自 动 启 动 装 置, 并 能 在 30s 内 供 电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自 备 发 电 设 备, 当 采 用 自 动 启 动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用 手 动 启 动 装 置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专 用 的 供 电 回 路, 其 配 电 设 备 应 设 有 明 显 标 志 其 配 电 线 路 和 控 制 回 路 宜 按 防 火 分 区 划 分 消 防 用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线 路 应 满 足 火 灾 时 连 续 供 电 的 需 要, 其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暗 敷 设 时, 应 穿 管 并 应 敷 设 在 不 燃 烧 体 结 构 内 且 保 护 层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30mm; 明 敷 设 时, 应 穿 有 防 火 保 护 的 金 属 管 或 有 防 火 保 护 的 封 闭 式 金 属 线 槽 ; 当 采 用 阻 燃 或 耐 火 电 缆 时, 敷 设 在 电 缆 井 电 缆 沟 内 可 不 采 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 ; 当 采 用 矿 物 绝 缘 类 不 燃 性 电 缆 时, 可 直 接 敷 设 ; 宜 与 其 它 配 电 线 路 分 开 敷 设 ; 当 敷 设 在 同 一 井 沟 内 时, 宜 分 别 布 置 在 井 沟 的 两 侧 9.2 火 灾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 楼 梯 间 防 烟 楼 梯 间 前 室 消 防 电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合 用 前 室 和 避 难 层 ( 间 ) 配 电 室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防 烟 排 烟 机 房 供 消 防 用 电 的 蓄 电 池 室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电 话 总 机 房 以 及 发 生 火 灾 时 仍 需 坚 持 工 作 的 其 它 房 间 观 众 厅 展 览 厅 多 功 能 厅 餐 厅 和 商 业 营 业 厅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场 所

45 公 共 建 筑 内 的 疏 散 走 道 和 居 住 建 筑 内 走 道 长 度 超 过 20m 的 内 走 道 疏 散 用 的 应 急 照 明, 其 地 面 最 低 照 度 不 应 低 于 0.5lx 消 防 控 制 室 消 防 水 泵 房 防 烟 排 烟 机 房 配 电 室 和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电 话 总 机 房 以 及 发 生 火 灾 时 仍 需 坚 持 工 作 的 其 它 房 间 的 应 急 照 明, 仍 应 保 证 正 常 照 明 的 照 度 除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外, 高 层 建 筑 的 疏 散 走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处 应 设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疏 散 应 急 照 明 灯 宜 设 在 墙 面 上 或 顶 棚 上 安 全 出 口 标 志 宜 设 在 出 口 的 顶 部 ; 疏 散 走 道 的 指 示 标 志 宜 设 在 疏 散 走 道 及 其 转 角 处 距 地 面 1.OOm 以 下 的 墙 面 上 走 道 疏 散 标 志 灯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0m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灯 光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应 设 玻 璃 或 其 它 不 燃 烧 材 料 制 作 的 保 护 罩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可 采 用 蓄 电 池 作 备 用 电 源, 且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0min; 高 度 超 过 1OOm 的 高 层 建 筑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30min 9.3 灯 具 开 关 插 座 和 照 明 器 靠 近 可 燃 物 时, 应 采 取 隔 热 散 热 等 保 护 措 施 卤 钨 灯 和 超 过 1OOW 的 白 炽 灯 泡 的 吸 顶 灯 槽 灯 嵌 入 式 灯 的 引 入 线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白 炽 灯 卤 钨 灯 荧 光 高 压 汞 灯 镇 流 器 等 不 应 直 接 设 置 在 可 燃 装 修 材 料 或 可 燃 构 件 上 可 燃 物 品 库 房 不 应 设 置 卤 钨 灯 等 高 温 照 明 灯 具 9.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火 灾 应 急 广 播 和 消 防 控 制 室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OOm 的 高 层 建 筑, 除 游 泳 池 溜 冰 场 卫 生 间 外, 均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除 住 宅 商 住 楼 的 住 宅 部 分 游 泳 池 溜 冰 场 外,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OOm 的 一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医 院 病 房 楼 的 病 房 贵 重 医 疗 设 备 室 病 历 档 案 室 药 品 库 高 级 旅 馆 的 客 房 和 公 共 活 动 用 房 商 业 楼 商 住 楼 的 营 业 厅, 展 览 楼 的 展 览 厅 电 信 楼 邮 政 楼 的 重 要 机 房 和 重 要 房 间 财 贸 金 融 楼 的 办 公 室 营 业 厅 票 证 库

46 广 播 电 视 楼 的 演 播 室 播 音 室 录 音 室 节 目 播 出 技 术 用 房 道 具 布 景 电 力 调 度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等 的 微 波 机 房 计 算 机 房 控 制 机 房 动 力 机 房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 办 公 室 书 库 档 案 楼 的 档 案 库 阅 览 室 办 公 室 办 公 楼 的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档 案 室 走 道 门 厅 可 燃 物 品 库 房 空 调 机 房 配 电 室 自 备 发 电 机 房 净 高 超 过 2.60m 且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技 术 夹 层 贵 重 设 备 间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房 间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室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的 主 机 房 控 制 室 纸 库 磁 带 库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的 下 列 部 位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财 贸 金 融 楼 的 办 公 室 营 业 厅 票 证 库 电 子 计 算 机 房 的 主 机 房 控 制 室 纸 库 磁 带 库 面 积 大 于 50m 2 的 可 燃 物 品 库 房 面 积 大 于 500m 2 的 营 业 厅 经 常 有 人 停 留 或 可 燃 物 较 多 的 地 下 室 性 质 重 要 或 有 贵 重 物 品 的 房 间 注 : 旅 馆 办 公 楼 综 合 楼 的 门 厅 观 众 厅, 设 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时, 可 不 设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应 急 广 播 的 设 计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或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机 械 防 烟 排 烟 设 施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置 消 防 控 制 室 9.5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高 层 建 筑 内 火 灾 危 险 性 大 人 员 密 集 等 场 所 宜 设 置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漏 电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应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探 测 漏 电 电 流 过 电 流 等 信 号, 发 出 声 光 信 号 报 警, 准 确 报 出 故 障 线 路 地 址, 监 视 故 障 点 的 变 化 储 存 各 种 故 障 和 操 作 试 验 信 号, 信 号 存 储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12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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