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物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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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手冊 ( 版 )

2 校訓 1 校歌 2 壹 教務規章 ( 一 ) 學則及修業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學則 3 華夏技術學院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20 ( 二 ) 選課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選課辦法 23 華夏技術學院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30 華夏技術學院撤選規定 32 ( 三 ) 抵免學分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34 華夏技術學院專科部抵免科目學分規定 37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42 ( 四 ) 輔系 輔修 雙主修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44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54 華夏技術學院專科部選讀輔修科組辦法 56 ( 五 ) 考試規定及請假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考試辦法 66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註冊及考試請假辦法 6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學期成績複查暨申訴處理程序 69 華夏技術學院學期成績考核辦法 74 ( 六 ) 相關學籍法規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7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80 華夏技術學院休復學辦法 81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退學 撤銷學籍辦法 83 II

3 華夏技術學院畢業資格審查要點暨學位授予辦法 84 ( 七 ) 其它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轉系 ( 科 ) 辦法 86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 88 華夏技術學院英語課程能力分級教學辦法 89 華夏技術學院英文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 90 貳 學務規章 ( 一 ) 學務法規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設置辦法 ( 二 ) 生活輔導相關法規華夏技術學院班級學生自治幹部獎勵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服裝輔導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考評與請 ( 銷 ) 假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日間部曠課過多學生輔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遺失物處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愛校服務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賃居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住宿生暨賃居校外輔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 戒菸教育 輔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菸害防制規範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華夏技術學院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辦法 III

4 華夏技術學院外籍及大陸學生住宿管理要點 ( 三 ) 課外活動相關法規華夏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生活學習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生活學習助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服務學習工作實施要點 172 華夏技術學院專題製作助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海外遊學助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專業證照獎學金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外語能力檢定成績優秀獎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校內外競賽獎學金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華夏技術學院系 ( 科 ) 學會組織章程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班會組織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護照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團體集會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輔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良好態度護照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活動費收費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優秀畢業生受獎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參加校內各級會議實施辦法 IV

5 華夏技術學院 良好態度典範 選拔活動要點 ( 四 ) 學生輔導相關法規華夏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日間部績優導師遴選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申請及核銷規則 華夏技術學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個案轉介實施要點 華夏技術學院資源教室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輔導中心志工服務 訓練及考核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評議處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華夏技術學院資源教室協助同學工作費發放實施要點 華夏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考試及成績評量協助要點 華夏技術學院諮商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遏止學生非法影印輔導機制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 五 ) 衛生保健相關法規華夏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肺結核病學生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飲水機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維護校園整潔暨學生整潔競賽實施辦法 ( 六 ) 體育活動相關法規華夏技術學院體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代表隊管理暨獎懲辦法 V

6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館運動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校運動器材借用暨管理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健康體適能測驗獎勵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運動設施對外開放曁管理要點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課實施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作業辦法 叄 其它規章 華夏技術學院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307 華夏技術學院學術網路帳號使用管理辦法 309 華夏技術學院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312 VI

7 一 誠 1. 誠實 校訓 誠信勤恆 2. 真誠 3. 忠誠 4. 真實整體闡釋 : 希望同學在為人處事上能夠做到為人真誠, 忠於自身, 忠於社會的共同價值 在學習上能忠於追求真理 信仰真理, 尊重他人 二 信 1. 誠實不欺 2. 實踐諾言 3. 確實 4. 明確 有規律整體闡釋 : 希望同學在為人處事上能夠誠實不欺, 作事確實, 不馬虎苟且 凡事明確, 有貫串的原則 在學習上能確確實實, 打好根基, 並有長久的持續性 三 勤 1. 勤勉 2. 盡力多做 3. 竭盡所能 整體闡釋 : 希望同學在為人處事上能夠凡事竭盡所能, 盡心盡力 在學習上能以勤 勉的學習精神, 累積出踏實的根基 四 恆 1. 長久 2. 恒心 3. 固定 4. 綿延 連續 整體闡釋 : 希望同學在為人處事上能夠信守原則, 懷抱長遠廣大的眼光與心意, 持 續地追求人類共同恆久的價值與理想 在學習上能夠以不停息的動力, 求取永恆的 真理, 開發個人無盡的內在潛能 1

8 校歌 A 調 4/4 成惕軒作詞范檢民製譜 禹奠九州周頒六典, 工藝之學古所崇. ( 吾華地廣物博積健允為雄. ( 國父創新基煌煌興實業利溥生民在大公 ( 蔚爾群英依仁游藝孟晉氣如虹 時正好學專攻殫物理奪天工 (. (.... ( 大哉九功惟敍丕揚華夏之休風 2

9 教務規章 華夏技術學院學則 93 年 8 月 5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93 年 9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94 年 6 月 9 日 93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 94 年 6 月 2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95 年 8 月 17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5 年 10 月 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96 年 11 月 8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6 年 12 月 25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4 月 17 日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6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98 年 5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98 年 6 月 10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98 年 12 月 15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 98 年 12 月 30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100 年 06 月 30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100 年 08 月 11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備查 第一篇 大學部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其他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條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入學 註冊第三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日間部 進修部四年制一年級 二年制三年 3

10 級新生及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並擬定招生辦法報部核定, 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 符合教育部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 三 符合當年度招生簡章報考資格者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含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綜合高中或高級中學畢業 二 符合教育部同等學力報考規定者 三 符合當年度招生簡章所規定報考資格者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一年級肄業 : 一 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且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第五條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因病或特殊事故, 不能按時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 攜帶證明文件 ( 因病需公立醫院或經本校指定醫院證明 ), 報請學校核准後, 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新生 轉學生入學時, 需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及相片, 方得入學, 如有正當理由, 需先申請延期補繳, 經本校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需於規定期間內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 來校辦理報到及註冊手續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4

11 不能如期辦理者, 需依照 註冊請假作業要點 辦理, 並請求延期註冊, 但以十天為限 第九條新僑生因體力 智力或興趣不合原分發系 ( 組 ) 者, 得由學校核准改讀其他系 ( 組 ) 第十條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前, 仍未到校註冊視為無意願就學, 應予勒令退學 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限期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轉學 轉系第十二條本校各系除四年制一年級 應屆畢業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第一學期 應屆畢業年級外其餘各學期遇有缺額時, 得辦理轉學考試 轉學考試, 應公開舉行, 招收轉學生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十三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其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予列抵免修 ; 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 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學期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減少 第十四條本校學生因違規勒退或操行退學者, 應自被退學當日起期滿半年後始得以報考 第十五條本校各系學生得依據 學生轉系 ( 科 ) 辦法 申請轉系, 但須經 轉系審查委員會 審核通過,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本校學生申請轉系, 應以性質相近之系為限, 不同學制不得互轉 二 四年制各系學生, 除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外, 學生得於規定時間內提出轉系申請, 轉系辦法另訂之 二年制各系學生不得轉系 三 學生轉系均以一次為限, 並需在修滿轉入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5

12 四 降級轉系者, 得編入降轉年級, 其在兩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十六條相同年制日間部 進修部肄業生, 必要時得經考試申請轉部 第十七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 以原核定新生名額為原則 第四章修習學分 修業年限 暑修選課第十八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至少應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 ;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 至少需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修業年限為一至二年, 至少須修滿四十八學分, 學生入學前已修讀學士學位層級以上相關領域同性質科目學分得辦理學分抵免, 惟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仍不得少於四十學分 第十九條各年制各系學生,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 未修滿該系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 以二年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 4 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休學期間, 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二十條各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週授課一節課為一學分 ( 至少滿 18 節課 ), 實驗或實習以每週授課一至三節課為一學分, 其實際上課節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日間部及進修部一 二年級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不得多於廿五學分 ; 日間部及進修部三年級則不得少於十學分, 不得多於廿二學分 ; 日間部及進修部四年級則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廿二學分 成績優異 選修學程課程或教育部補助專案計畫課程者, 經系主任核准可加選若干學分, 其相關規定明列於選課辦法中 第二十二條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 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五章選課 學分抵免第二十三條學生選課 改選 加選 退選均應按規定日期時間完成, 並經系主任 教務長 ( 或進修部主任 ) 核准, 逾期不得補辦, 選課辦法另訂之 6

13 第二十四條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並至少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上開學生資格, 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其抵免科目學分辦法另訂之 修習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科目學分及格者, 於入學考試錄取為本校新生後, 得申請抵免學分, 並採計為畢業學分, 但至少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第二十五條學生入學前修習同等以上學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 於入學考試及格後,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者,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第二十六條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返校辦理註冊 選課 日間部學生選課超過九學分者, 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 進修部學生收費方式依照所修學分 ( 節數 ) 計算 第六章休學 復學第二十七條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經核准後可休學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 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需依本校 學生休復學辦法 辦理, 經核准後, 得再延長休學一至二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休學期間, 不計入休學年限 日間部學生需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方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八條本校休學生復學時, 得入原肄業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系變更或停辦時, 本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系肄業 第二十九條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七章成績考核第三十條學生考試違規, 依本校考試規則處理, 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科學生, 須修滿規定年限, 並修足各該科規定科目學分, 方得畢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實驗 體育 軍訓 ) 操行二種, 7

14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三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考查, 以日常考查 臨時測驗 作業 口試 查閱筆記或報告等方式評定之 前述各項佔分比例由任課教師依自行調整, 唯應於授課教學大綱中述明, 並應於上課中公開宣佈 第三十四條學生成績之登錄, 以選課單 加退選單為憑, 已選科目無學期成績者, 以零分計 第三十五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 乘以該科目成績, 為該科目學分積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 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 為總學分積 四 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 為學期總平均成績, 採小數點下一位, 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 畢業成績 : 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六條各項成績, 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學行政組後, 即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時, 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學行政組查證屬實, 並經教務會議決議, 始得更正 第三十七條學生查詢學期成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前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期中考試之補考, 由教學行政組通知任課教師於考試結束二週內辦理 第三十九條期中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經核准請假者, 應於規定日期內補考, 否則視同缺考 第四十條凡核准請假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未參加考試者, 其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一條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 未達六十分者 ), 一律不得補考 第四十二條本校學生, 必修科目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該科目應予重修 8

15 第四十三條學生期中 期末考試卷 學生各科目成績報告單應於學期末繳交教學行政組統一保管 ( 存 ) 第八章退學 開除學籍第四十四條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修業期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仍未修足所屬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三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 同時在他校註冊具有雙重學籍者 五 違反校規, 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定退學者 六 學期成績各科目均不及格者 七 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五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應由學校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申誡 記過 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四十六條本校退學學生在校已具有成績者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四十七條本校學生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所繳驗證件及資料有偽造 變造 冒用或有舞弊等情事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本校依規定應予勒令休學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可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9

16 第九章服兵役 出國第四十九條新生因兵役法規定服役者,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兵役期滿止, 並檢同退伍令申請入學 第五十條本校學生因研究 訓練 學習或參與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會議或其他重大因素須出國者, 得提出出國申請, 其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 依本校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辦理 第十章畢業第五十一條本校學生修業期滿, 並修畢各該系規定科目 學分, 成績及格, 且通過本校 英文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 之規定, 准予畢業, 並依相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及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二條應屆畢 ( 結 ) 業生缺修學分, 需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五十三條學生修業期間, 合於提前畢業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其提前畢業辦法另訂之並報部備查 不合於提前畢業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並俢習所規定之課程 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四條學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五十五條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連同申請表送請教務處教學行政組辦理 畢業生之學位證書, 並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後發還 第五十六條學生轉系及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等事項, 由本校自行列管, 並於畢業生名冊註記更改事項 第五十七條新生 ( 含保留入學資格 ) 名冊 轉學生名冊 退學生名冊, 應於每學年 ( 期 ) 開學後二個月內, 依規定由本校自行審核並簽請校長核備, 建檔後永久保存 10

17 第五十八條學位授予名冊, 應於畢業後四個月內, 依規定由本校自行審核並簽請校長 核備, 建檔後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可,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第二篇 第一章 專科部 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專科學校法 學位授予法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專科學校夜間部設立辦法, 訂定本學則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條本校設五年制 二年制日間部及二年制夜間部 一 五年制招收國民中學或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取得畢業資格證明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修業年限五年 二 二年制日間部招收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及同等學力者, 修業年限二年 三 二年制夜間部報考學歷與二年制日間部同 第三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前, 擬定招生辦法報請教育部核定, 據以訂定招生簡章, 辦理招生 第二章新生 報到 註冊第四條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 ( 轉學生 ), 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如需辦理保留入學, 保留入學資格辦法另訂之,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時, 需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及相片, 方得入學 第六條各年級學生, 須於每學期規定日期, 親自到校辦理報到及註冊, 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時, 須事先向教務處申請延期註冊, 但以十天為限, 註冊請假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新僑生因體力 智力 或興趣不合原分發科組者, 得由學校核准, 改讀其他科組 11

18 第八條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前, 仍未到校註冊視為無意願就學, 應予勒令退學 教務處於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限期陳述意見 第九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第十條學生入學註冊後, 申請休學或退學者, 其退費標準, 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轉學 轉科第十一條本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得招收轉學生, 轉學辦法另訂之並報部核定 第十二條本校辦理轉學生考試, 考試科目由本校自行訂定 第十三條學生轉學, 應於報名時, 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或先繳驗學生證及學期成績單, 並於錄取報到時, 再補繳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十四條本校除第一學年之第一學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外, 各學期得招收轉學生 第十五條各學期轉學生, 其轉入學期以前必修之科目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應予重 ( 補 ) 修 第十六條本校學生因違規勒退或操行退學者, 應自被退學當日起期滿半年後始得以報考 第十七條本校日間部學生申請轉學他校, 須先徵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並請家長親自來校說明, 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後, 發給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 第十八條轉學生轉入年級前, 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 應予列抵免修, 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 亦得列抵免修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 不得減少 第十九條本校處理學生轉科, 須經有關之科主任核准, 並經轉科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必要時須經轉科考試, 轉科辦法另訂之,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2

19 一 五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得轉入性質不同科組肄業 ; 第二學年第二學期 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得轉入性質相近科組肄業 ; 第四學年第一學期得降轉入性質相近科組或轉入同科不同組之四年級肄業 二 二年制學生申請轉科組, 應以性質相近之科組為限 三 學生轉科組均以一次為限, 並須修滿轉入科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第二十條學生轉科組名額, 以不超過轉入科組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二成為原則 第二十一條相同年制日夜間部肄業生, 得相互轉學 轉科組 第四章修習學分 修業年限第二十二條本校專科部畢業應修學分數, 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 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第二十三條一 五年制前三學年, 每學期所修學分, 不得少於二十學分, 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二 五年制後二學年, 每學期所修學分, 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三 二年制日間部每學期所修學分, 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八學分 四 二年制夜間部及在職專班每學期修習學分最低不得少於九學分 第二十四條各年制各科組學生, 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修滿該科組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以二年為限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應按規定時間, 到校註冊 選課 日間部學生選課超過十學分 ( 含 ) 者, 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 夜間部學生收費方式依照所修學分 ( 節數 ) 計算 第五章選課 學分抵免 第二十五條學生選課 改選 加選 退選均應按規定日期時間完成, 並經科主任及教 13

20 務主任核准, 逾期不得補辦, 選課辦法另訂之, 應重 ( 補 ) 修科目, 儘可能辦理隨班附讀, 毋須繳納費用, 但上課時間不得衝突 第二十六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 並至少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上開學生資格, 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其抵免科目學分及修課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休學 復學第二十七條學生因故申請休學, 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 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 休學滿二年, 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無法及時復學者, 得檢具相關有力證明, 經校長核准後, 再予延長, 休復學辦法另訂之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 3 歲以下子女休學期間, 不計入休學年限 學生於休學期間, 應徵服役, 須檢同徵集令影本, 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俟服役期滿, 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服兵役與出國之學籍處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第二十九條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三十條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 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 應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 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 予以適當處分, 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考試 成績 補考 重讀第三十一條學生考試違規, 依本校考試規則處理, 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科學生, 須修滿規定年限, 並修足各該科規定科目學分, 方得畢業 第三十三條本校各科科目之名稱 學分數及設置年度, 依本校科目表規定實施 ; 校訂科目名稱學分數及設置年度由本校各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 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四條本校所開各科目, 均按學分計算, 一學期內每週授課一節課為一學分 ( 至少 18 節課 ), 實驗或實習, 以每週授課二至三節課為一學分 軍訓體育學 14

21 分另計 第三十五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實驗 體育 軍訓 ) 操行二種,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操行成績以九十五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六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考查, 以日常考查 臨時測驗 作業 口試 查閱筆記或報告等方式評定之 前述各項佔分比例由任課教師依自行調整, 唯應於授課教學大綱中述明, 並應於上課中公開宣佈 第三十七條學生成績之登錄, 以選課單 加退選單為憑, 已選科目無學期成績者, 以零分計 第三十八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 乘以該科目成績, 為該科目學分積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 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 為總學分積 四 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 為學期總平均成績, 採小數點下一位, 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 畢業成績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為畢業成績 第三十九條各項成績, 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學行政組後, 即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時, 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學行政組查證屬實, 並經教務會議決議, 始得更正 第四十條學期成績單如有抄寫或計算錯誤, 應於收到後二週內至教學行政組更正, 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期中考試之補考, 由教學行政組通知任課教師於考試結束二週內辦理 第四十二條期中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經核准請假者, 應於規定日期內補考, 否則視同缺考 第四十三條凡核准請假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未參加考試者, 其補考成 15

22 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四條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 未達六十分者 ), 一律不得補考 第四十五條本校學生, 必修科目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該科目應予重修 第四十六條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視其情節輕重, 依本校考試規則處分之, 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學生期中 期末考試卷學生各科目成績報告單應於學期末繳交教學行政組統一保管 ( 存 ) 第八章退學 開除學籍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操行不及格者 三 修業年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 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 違反校規情形嚴重, 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退學者 五 學期成績各科目均不及格 六 自請退學, 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七 同時在他校註冊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四十九條應予退學學生在校已具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條本校學生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所繳驗證件及資料有偽造 變造 冒用或有舞弊等情事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五十一條本校依規定應予勒令休學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可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第五十二條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16

23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第九章畢業第五十三條本校各年制各科學生修業期滿, 並修畢各該科組規定科目 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 由學校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四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 ( 補 ) 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 但在休學期間, 應徵服役, 不得緩徵,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十章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第五十五條學生姓名 出生地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第五十六條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地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連同申請表送請教務處教學行政組辦理 已畢業學生之學位證書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後發還 第十一章學籍管理第五十七條本校招收之新生 轉學生之入學資格由本校自行審核, 並於每學年 ( 期 ) 開始上課後二個月內造具名冊及製作統計表建檔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條本校退學生及更改姓名 出生地 出生年月日之畢業生, 應於次學年開始上課後二個月內, 分別造具名冊建檔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條本校畢業生, 應於畢業後四個月內, 造具名冊, 具有轉科及更改姓名 出生地出生年月日之在校學生, 應另附名冊建檔永久保存 第十二章附則第六十一條本校學生暑期重 ( 補 ) 修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二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

24 第三篇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後從事與所學相關行業實際工作達招生辦法規定年限, 且仍在職並持有證明者, 經本校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者, 得入本校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肄業 第二章 繳費 註冊 選課 第二條研究所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相關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第三條研究生應於規定時間內, 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選定論文題目, 並經各研究所向教學行政組登記 第四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之學分數, 不得少於二學分, 最高學分數由各研究所訂定後, 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但已修滿應修學分數者, 不受最低學分數之限制 第三章 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五條碩士在職專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第六條研究生應修學分總數各研究所訂定, 碩士班研究生除論文六學分及研究專題外, 所應修習學分數, 由各研究所訂定後, 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七條研究生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之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重修 第八條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 以口試為原則, 其考試辦法另定 第四章 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九條研究生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及違犯校規之處置比照本學則有關條文之 規定辦理 第十條研究生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18

25 一 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修完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 學位考試不及格, 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三 學期成績各科目均不及格 第五章 畢業 學位 第十一條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 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 三 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十二條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由本校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三條本篇未規定事項, 悉依照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19

26 華夏技術學院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97 年 6 月 12 日 96 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99 年 9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華夏技術學院資產與物業管理研究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碩士班研究生之入學修業及考試等有關事項, 依華夏技術學院學則及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碩士班招生對象包括一般研究生及在職研究生 一 一般研究生以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之一且通過本所入學考試者為限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 ( 含獨立學院 )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 具學士學位者 2. 具同等學歷報考資格者 二 在職研究生需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 1. 具一般研究生之應試資格 2. 取得現服務機構發給之進修同意書 第 三 條 一般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 第 四 條 碩士班學生最低畢業學分為 42 學分 ( 含必修 18 學分 選修 24 學分 ( 含 ) 以上 ), 每學期修課上限為 15 學分 第 五 條 入學前已取得研究所課程學分者, 其原修習課程如與本所課程相近, 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提出學分抵免申請 ( 至多以九學分為限 ) 第六 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 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重修 第七 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敦請所內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之教師擔任指導教授並由所長核定 每位教師指導研究生之名額, 由所務會議視當年招生名額訂定之 第 八 條 研究生論文題目之選定, 需徵得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第 九 條 研究生對論文題目之修改及論文內容之研究與撰寫, 應受指導教授之指 導 指導教授之變更須經原任 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之同意 20

27 第十 條 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經指導教授同意者, 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 : 一 至少一篇有審查機制的會議論文 ( 需由研究生撰寫且需做口頭報告 ) 二 至少一件發明型專利 三 至少參與一次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 ( 需由研究生自行參賽且該比賽需有口頭報告 ) 四 至少一份產學合作案的結案報告 ( 報告內容需由研究生撰寫, 同時需做口頭報告 ) 其他經所務會議同意之學術活動 ( 需有口頭報告之程序 ) 第十一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 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 並附指導教授推薦 簽名, 論文初稿及摘要各四份, 於預定口試日期一個月前, 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並經所務會議通過, 始得為之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會由委員三人組成之 二 口試委員之遴聘, 由指導教授提出後所長聘任 三 指導教授為口試委員會當然委員, 並至少有校外委員一人 四 學位論文口試委員全體親自出席始得進行口試,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口試委員會主席 第十三條口試委員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教授或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二 中央研究院院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三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口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七十分為及格, 但有過半委員評 定不及格者, 以不及格論 成績不及格且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 得於至 21

28 少三個月後申請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 重考成績不及格者, 應予退學 第十五條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 合於下列各項規定, 始得畢業並授予碩士學位 : 一 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且成績及格 二 學位論文口試及格 第十六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 第一學期應於 2 月 28 日, 第二學期應於 8 月 31 日前繳交附有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簽名通過之論文 研究所應俟研究 生繳交論文後, 始得將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第十七條 通過學位考試但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論文修正及繳交者, 將視為延修 生, 並將學位成績保留於系辦公室, 俟論文修正及繳交後, 始符合畢業資格, 且視為繳交論文該學期之畢業生, 論文修正期間不需再提學位考試申請, 但須完成註冊程序 論文之修正, 最遲應於修業年限屆滿之當學期完成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 應予 退學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 ( 含摘要 ) 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並須符合 華夏技術學院學 位論文格式規範 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應依國家圖書館規定將論文摘要電子檔上網建檔, 並繳交論文四冊一冊本所收藏, 三冊本校圖書館 ( 一冊典藏 一冊借閱 一冊轉交國家圖書館圖 ) 第二十條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者, 經查證屬實者, 以不及格論 如已授予學位, 應撤銷學位資格並追繳已發給之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核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

29 華夏技術學院選課辦法 93 年 8 月 5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94 年 4 月 14 日 9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96 年 10 月 16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97 年 3 月 4 日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97 年 9 月 15 日 97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98 年 2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99 年 9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目的為使本校學生能正確選修各學期必修 選修課程, 修滿畢業 學分, 順利完成學業, 修讀個人專長興趣科目, 依據本校學則, 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選課辦理時機 一 每學期開學前 2 週辦理網路選課初選作業 二 正式開學後, 同學可視需求辦理加退選, 加退選日期訂於開學後第二週舉行, 詳細日期另訂, 加退選資格限制詳如第三條, 不合乎加退選要件者不准辦理加退選 三 加退選結束後, 教務處教學行政組將正式選課表送交各班同學核對簽名以完成選課作業 第三條 加退選資格限制 一 學期成績公佈後成績不合格者 ( 含暑修 ), 可以加選相關科目 二 選修人數不足 ( 大學及專科部每班最低開課人數為 15 人, 特殊狀況經簽奉校長核可者除外 ), 不開班者, 可改選 三 學校調課後與該課程有關者, 可加選或退選 四 應屆畢業生或延修生加退選後若能提早畢業者, 以及具待重補修科目者可自由加退選 五 辦理攻讀輔系或跨領域學程之學生可加選 六 期末考試前三週, 該學期期中考加權成績在 40 分以下且前一學期 23

30 成績達二分之ㄧ學分不及格者, 可提出撤選 畢業考試前不實施撤 選 第四條 選課辦理程序 一 每學期開學前 2 週利用網路進行選課, 網路選課前請詳閱公告於本校網站之網路選課操作說明 二 瞭解本人過去修讀那些必修科目不及格必須重修或補修, 這些科目本學期是否開設, 科目名稱 期別 學分數是否相同, 這些科目是否都可以重 ( 補 ) 修 三 瞭解本人上學期成績是否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 應減修那一科必修科目, 請與系主任洽談 四 閱讀本班功課表, 瞭解各科目上課時間, 利用空堂去尋找待重 ( 補 ) 修科目的上課時間是否可以加入而不致於衝堂 五 網路選課重要選項說明及規定 : 1. 本班課程 體育興趣選課 通識課程有下列幾種選項.. 未選..表示尚未選讀這門課, 資料庫內沒有您這門課的資料 選讀..表示已經選讀這門課, 資料庫內有您這門課的資料, 註記為選讀 不修..表示不修這門課, 資料庫內有您這門課的資料, 註記為不修 免修..表示免修這門課, 資料庫內有您這門課的資料, 註記為免修 減修..表示這門課可以減修, 資料庫內有您這門課的資料, 註記為減修 退選..表示要退選這門課, 只有選修課程才會出現 24

31 退選 選項, 選擇這個選項, 存檔後資料庫 會刪除您這門課的資料, 再度顯示時會變成 未選 修有下列幾種選項.. 重修..表示您以前被當過這門課, 現在要再度重修, 注意..重修課號輸入必須是 本人待重補修科目 內所列出的, 或是該科目在 可互抵學分科目 內對應的 可抵學分課號 才行, 否則電腦程式不會接受輸入 補修..適用於轉系( 科 ) 轉學生, 過去沒有修過這門課, 但系 ( 科 ) 內規定畢業前必須修過該門課學分, 注意..補修課號輸入必須是 本人待重補修科目 內所列出的, 或是該科目在 可互抵學分科目 內對應的 可抵學分課號 才行, 否則電腦程式不會接受輸入 跨修..適用於本系( 科 ) 學生因衝堂或其他因素而致無法選修本班的課或想修的課不在本班, 而開在別班, 必須到別班附讀 必修科目若為重補修科目請務必以 重修 或 補修 選項辦理, 若為當學期之必修科目而欲跨修者 ( 如原為 A 班之學生當期必修科目因衝堂而必須到 B 班附讀者 ), 方由 跨修 選項辦理, 否則電腦程式不會接受輸入 另外, 若是欲選修科目未開在本班者, 亦可由 跨修 選項辦理, 如五專通識課程日文 人際關係等或本系之專業選修課程 25

32 退選..表示要退選這門課, 存檔後資料庫會刪除您這門課的資料 六 附讀科目代號為七位數其意義如下表所示 : 學制 ( 部 ) 別科系別流水號期別年級班級 2 A A 課 2: 日二專 N: 電子 P( 跨領 1 1 A 程 3: 夜二專 L: 電機 域 ) 2 2 B 代 4: 日四技 M: 機械 V( 外加 ) 3 3 號 5: 日五專 A: 建築 4 4 意 6: 日二技 C: 生化. 義 7: 夜二技 P: 資管. 8: 夜四技 B: 資物. 9: 在職專班 D: 數媒 H: 在職二技 E: 企管 A: 在職四技 F: 資工 K: 進專 S: 室設 N: 進院 K: 妝應 L: 碩士在職專班 Z: 共同 G: 台德菁英 ( 二 技 ) T: 台德菁英 ( 二專 ) Y: 高職預修班 七 欲辦理加退選者請於正式上課起算第二週辦理加退選, 加退選辦理方式為自行上網辦理加退選 ( 辦理方式詳閱本校網站公告之加退選操作說明, 不辦理加退選者免上網辦理 ) 八 申請免修者 ( 含應屆畢業生申請免修班會, 經學務長核准 ), 憑可 26

33 證明抵免相關證件, 申請免修單呈教務長核准 九 跨科他系選修非通識課程及待重補修科目者, 需經雙方系主任核准, 請於加退選時辦理, 逾期不受理 十 加退選辦理期限結束後, 教務處教學行政組將列印正式選課表供同學核對, 請閱讀 檢查電腦選課單是否正確, 每一科目均須檢查, 尤其是附讀科目的課號 班級 科目名稱是否錯誤, 核對無誤後請於正式選課表上簽名後送交教務處教學行政組以完成選課 十一 撤選須於期末考試前三週內向教學行政組提出申請, 經學生家長 任課老師及導師簽名同意後送交教學行政組辦理, 逾期視同放棄撤選, 不得提出申請 ; 凡辦理撤選者, 其撤選後之學分數不得低於最低限修學分數, 已繳學分費者, 不得申請退費, 該課程退選前之缺曠課記錄不得註銷 凡辦理撤選之科目, 將於學期成績單註記 撤選 字樣 第五條學生選課必須符合本校相關學則規定 : 一 每學期修課限制 1. 五專一 二 三年級最高限修 32 學分, 最低限修 20 學分 2. 五專四 五年級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3. 日二專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4. 夜間部二專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5. 二專在職專班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6. 日 夜二技三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10 學分 日 夜二技四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7. 日 夜 在職專班四技一 二年級最高限修 25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日 夜 在職專班四技三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10 學分 日 夜 在職專班四技四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27

34 8. 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該學期經系主任核准後可加選一科目之學分, 並得修習較高年級課程 9. 學生選讀學程課程 輔系或本校申請補助專案計劃課程者, 該學期得在到達最高學分上限外, 經系主任核准後可再加選最多 6 個學分數之課程 10. 若因該科系該學制停招, 最後一學年修課學生, 經系主任核淮可再加修 3 學分之課程 二 有關必修 選修 減修 免修 重修 補修等有關說明, 詳閱本校學則 三 所謂期別限制是連貫科目的先後順序, 例如 : 五專國文共分八期, 一年級上學期為第一期, 下學期為第二期, 依此類推, 至四年級下學期為第八期, 若前期未修, 後期不得先修或同時修, 若曾經修過, 不管成績如何, 甚至零分, 表示該期已經修過, 後期可以修 例外 : 轉學生 轉科生轉入年級前的科目, 亦即補修科目, 可以同時修, 不受期別限制, 但轉入年級後的科目仍受期別限制 四 有關必修科目調班上課之規定本校為使應屆畢業生能順利修滿畢業學分, 本班的必修科目可以調班上課, 亦即 A 班學生可以改上 B 班的課, 其先決條件是 A 班的課與重補修 必修科目 衝堂而找不出其它班級可以重補修時允許調班, 若是為了選修科目或其它班級也可以重補修不衝堂, 或方便集中上課時間以利補習 打工等均不被允許調班 五 有關重補修規定學生重補修低年級必修科目, 若為共同必修科目 ( 科目代號的課別數字小於 21 者 ), 得跨系 ( 科 ) 跨學制( 部 ) 跨年級( 期別相同 ) 重補修, 例建築科二上英文可重修機械科二上英文 若為專業科目, 必須科目名稱相同 學分數相同或較多 期數相同 期別相同經雙方系主任同意, 28

35 允許跨科 跨年制 跨年級重補修 例如 : 電機系的電子學與電子系的電子學若總學分為六學分, 分兩學期各三學分上課, 電子科開在二下三上, 則電機科電子學第一期可重修電子科二下電子學, 體育課係採興趣選項, 重補修不受期別限制, 體育選課辦法依體育室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有關跨系及跨年級選修規定跨系選修若為通識課程, 例如 : 品質管制 工業安全 污染防治等, 可自由跨系選修, 不受限制, 若為專業科目, 不管是別系的必修或選修科目, 必須與本系相近, 經雙方系主任同意後, 才可跨系選修 無論跨不跨系選修, 不得超越年級選修, 例如 : 三年級學生, 只能選修三年級 ( 含 ) 以下的課程, 不能修四 五 六年級課程 七 有關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選課規定舉凡停招等特殊情況得辦理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選課 (1) 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之規範如下 : 五專四年級 二專一年級 進修專校一年級等同於四技一年級 ; 五專五年級 二專二年級 進修專校二年級等同於四技二年級 ; 二技三年級 進修學院三年級等同於四技三年級 ; 二技四年級 進修學院四年級等同於四技四年級 (2) 各學制 ( 部 )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學期數及授課內容如相同時, 得以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隨班附讀重 ( 補 ) 修 ; 但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附讀的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所修習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若延修生只差二科 ( 含 ) 以內即可畢業者可全數至跨學制 ( 部 ) 或進修學校隨班附讀 通識課程需經系主任及通識中心主任同意, 教務長核准始得辦理 ; 專業課程需經系主任同意, 教超務長核准始得辦理 第六條 正式選課表送達該班後應於一週內簽名確認, 過一週未簽名又未至教學 行政組辦理更正者, 視同同意正式選課表之選課內容, 不得異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

36 華夏技術學院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績效, 協助學生加強課業研習, 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得視實際需要於暑期開班授課, 最多辦理二期, 每學分至少上課 18 節課, 實習實驗等課程則加倍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 一 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 因轉學 轉系 轉科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科目者 三 應屆畢 ( 結 ) 業生須補修後, 始可畢業者 四 其他適於暑期開授之課程者 第四條 預定開課科目名稱 期別 每週上課節數課程表, 應公告於本校網頁供全體參加 暑修學生選課參考 如某一科目選課人數, 不足規定人數時該科目取消, 原選該 取消科目學生, 得於規定時間改選已開班科目乙次, 經核定開班科目學生, 不得 改選或退選, 凡未開課科目得自行組隊參加, 組隊人數規定另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第五條 本校學生於休學期間, 不得申請暑修 第六條 本校各學制學生暑期課程修讀學分總數不得超過 10 學分, 畢業班學生可加修至 15 學分, 外校生不設限 第七條 學生暑修所修課程已正式上課, 一律不予退費, 遭學校勒休 勒退處分或自行辦 理休退學者按 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 退費原則辦理退費 ( 詳細時 間及比例另行公告 ); 但參加自行組隊者一旦開課不論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費 外 校生除未開課情況外, 亦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八條 本校暑期開班授課, 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 ; 他校學生申請者, 必須經其原 學校同意並確認選修課程後, 方得配合辦理 30

37 第九條 暑期開班之教師鐘點費依照進修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核算 簽報校長核定 後支付 第十條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 一 學生成績考查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二 成績及格或不及格, 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三 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 ; 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合併核計 唯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 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補考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凡參加暑修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提前開課或提早結束課程 其他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暑修選課日期 上課時段 組隊人數規定 收費等施行細節, 按該學年度修 訂之 暑期學生重 ( 補 ) 修選課施行細則 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1

38 撤選相關規定 華夏技術學院選課辦法 ( 節錄撤選部分 ) 93 年 8 月 5 日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93 年 12 月 9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94 年 4 月 14 日 9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96 年 10 月 16 日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三條加退選資格限制六 期末考試前三週, 該學期期中考加權成績在 40 分以下且前一學期成績達二分之ㄧ學分不及格者, 可提出撤選 畢業考試前不實施撤選 第四條選課辦理程序十一 撤選須於期末考試前三週內向教學行政組提出申請, 經學生家長 任課老師及導師簽名同意後送交教學行政組辦理, 逾期視同放棄撤選, 不得提出申請 ; 凡辦理撤選者, 其撤選後之學分數不得低於最低限修學分數, 已繳學分費者, 不得申請退費, 該課程退選前之缺曠課記錄不得註銷 凡辦理撤選之科目, 將於學期成績單註記 撤選 字樣 第五條學生選課必須符合本校相關學則規定 : 一 修課限制 1. 五專一 二 三年級最高限修 32 學分, 最低限修 20 學分 2. 五專四 五年級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3. 日二專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4. 夜二專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5. 二專在職專班最高限修 28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6. 日 夜二技三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10 學分, 四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32

39 7. 日 夜四技一 二年級最高限修 25 學分, 最低限修 12 學分, 三年 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10 學分, 四年級最高限修 22 學分, 最低限修 9 學分 33

40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抵免科目學分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便於處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 特訂定抵免學分辦法 ( 以下 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學生 二 轉學生 三 新舊課程交替學生 ( 含復學生 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停招科系學生 ) 四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 四年制新生 : 曾於大學 獨立學院 二年制專科及五專四年級以上肄業, 考取本校之新生 如申請抵免學分, 得修息本校相關系組之科目補足之 應補修科目之認定, 經系主任同意 教務處複核後可選讀 二年制新生 : ( 一 ) 曾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三年級以上 ( 含 ) 或技術學院二年制肄業, ( 二 ) 曾在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 五 進修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七 申請放棄選讀輔修系 ( 科 ) 組學生 八 校際相互選課學生 第三條必修 選修科目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學分數均相同者, 可予抵免 34

41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相近者, 經各系主任認可者, 可予抵免 三 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四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必要時得經甄選後再予抵免 五 學生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 參與校內外教育訓練 研究發展,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授課綱要 學分證明書 校外成就內容證明書 ), 經各科組成審核小組認定核可後, 得以採認選修學分, 惟不以超過應修選修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第四條 學分以多抵少者, 以少學分登記 ; 以少抵多者, 其必修科目學分 缺一學分時, 得免補修 ; 其不足學分超二學分 ( 含 ) 以上者, 應補修, 未盡事宜由各系另訂之 第五條轉學或轉系生,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不得減少 ; 在原校系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經轉入後非該系所修之科目, 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 唯至多以該轉入系畢業選修總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第六條 新舊課程交替時, 學生因缺修 轉系 轉學 休學 復學等需重 ( 補 ) 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 ; 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 得以相近科目抵免之, 必要時可跨系跨年制或跨部選課, 如無法跨系或跨部選課時, 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第七條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 學生應抵免科目學分後, 四年制一 二年級每學期修習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三 四年級及二年制不得少於十學分 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 仍應依本校學則規定, 不得減少 第八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 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 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 35

42 全部採計, 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自行核處 二 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 依新課程標準及下列規定重 ( 補 ) 修 ( 一 ) 舊課程為必修科目, 新課程調為選修或未開設之科目學分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或免修, 由本校各系自行決之 ( 二 ) 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 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 三 ) 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 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 得免修 ( 四 ) 學生於第二學期復學時, 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 得不依序補修先修之科目 ; 上學期復學之連續科目比照辦理 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數, 應依本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下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 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 就讀, 但至少須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一 重考入學新生 二 進修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 推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 十 條 修讀輔修系 ( 科 ) 組學生, 在畢業前最後一學期主修系 ( 科 ) 組之選修學分不足時, 可以申請放棄輔修, 並申請輔修已修過學分抵免補足主修系 ( 科 ) 組不足之選修學分, 惟不得超過該主修系 ( 科 ) 組應修選修最低學分數四分之一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有關證照抵免學分依本校 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辦理 有關校外實習抵免學分依本校 大學部四年制學生專業實務實習 36

43 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並經技合處審核通過始得抵免學分 第十三條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 ( 補 ) 修成績, 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並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第十四條申請抵免學分之作業程序 : 一 申請時間 : ( 一 ) 新生 轉學生 在職專班新生於註冊時提出申請 ( 二 ) 轉系 ( 科 ) 生應於開學上課一週內辦理 ( 三 ) 抵免學分辦理以一次為限, 均限於入學當學期辦理且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或變更 二 申請地點 : 教務處教學行政組及各系辦公室 三 繳交資料 : ( 一 ) 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正本並註明年級 學 ( 二 ) 填妥之抵免學分申請表 四 各科 ( 系 ) 審查後送教務處 五 抵免學分核准後, 學生對覆核結果如有異議, 得於覆核後一週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44 華夏技術學院專科部辦理抵免科目學分規定 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台 (84) 技第四六三九六號函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抵免對象 : 一 轉科生 二 轉學生 三 復學生 四 重考入學新生 五 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七 新舊課程交替學生 ( 含復學生 重補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停招科系學生 ) 第三條辦理時機 : 一 轉學生 復學生及重考新生於報到註冊時, 繳交原校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 填寫當學期科目學分抵免申請表, 經各該科目有關科組室初審及教務處複審完成後, 免修科目確定, 自第二學期起, 如需抵免, 仍應填寫該學期科目學分抵免表 二 轉科生及舊生於選課時, 填寫當學期科目學分抵免申請表, 完成初審複審後, 併同全班初選單送交教務處處理 第四條抵免規定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及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 得互為抵免 二 校訂科目, 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 列抵免修 三 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 得依四之 ( 一 ) 規定抵免五年制一 二年 38

45 級科目學分 但高級中學一年級所修基礎理化及美術不能與五專物理化學及圖學抵免 四 五年制與二年制之科目學分, 得依四之 ( 一 ) 規定互為抵免 五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六 轉學或轉科學生, 在原校 ( 科 )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 經轉入後非該科所修之科目, 可列為選修學分計算, 惟至多以轉入科選修學分四分之一登記於成績表內, 多餘學分不予認計 七 學生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 參與校內外教育訓練 研究發展,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 授課綱要 學分證明書 校外成就內容證明書 ), 經各科組成審核小組認定核可後, 得以採認選修學分, 惟不以超過應修選修學分四分之一為限 第五條 學分以多抵少者, 以少學分登記 ; 以少抵多者, 其缺修學分依下列原 則處理 : 一 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 抵免轉入後學校或科別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 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 部定必修科目缺一學分時, 得免補修 ; 缺二學分 ( 含 ) 以上時, 應予補修三 校定必修科目, 缺該科目學分未達二分之一時, 應予補修, 達二分之一 ( 含 ) 時, 得予免補 四 校定選修科目學分, 得免補修 第六條 新舊課程交替時, 學生因缺修 轉系 轉學 休學 復學 停招科系 等需重 ( 補 ) 修科目均以新課程為主 ; 新課程無原規定之科目, 得以相 近科目抵免之, 必要時可跨科系跨年制或跨部選課, 如無法跨系或跨 部選課時, 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第七條 下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 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 讀, 但至少須修業一年, 始可畢業 39

46 一 重考入學新生 二 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 推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第八條 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 一 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 每學期所修學分數, 依專科學校規程第 十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者, 其畢業總學分, 五專至少為二二 O 學分, 二專至少為八 O 學分, 所缺學分應以選修學分補足 第九條 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 一 學生復學後, 應依新課程標準續修, 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 全部採計, 其畢業學分數, 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核算, 但不得低於六 ( 二 ) 之規定 二 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 依新課程標準及下列規定重 ( 補 ) 修 : ( 一 ) 舊課程為必修科目, 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 得免修 ( 二 ) 新課程未開設該科目學分者, 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 ( 三 ) 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 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 四 ) 新舊課程皆為必修之科目, 無論該科目開設學期如何變動, 皆需補修 三 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 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 得免修 四 學生於下學期復學時, 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 得不依序補修先修之科目 ; 上學期復學之連續科目比照辦理 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數, 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教育部 40

47 認可之國外同級學校修讀之科目學分, 得視實際情形依本作業規定抵 免 第十一條 修讀輔修科組學生, 在畢業前最後一學期主修科組之選修學分不足 時, 可以申請放棄輔修, 並申請輔修已修過學分抵免補足主修科組不 足之選修學分, 惟不得超過該主修科組應修選修最低學分數四分之一 第十二條 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 ( 補 ) 修成績, 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並 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單及抵免申請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1

4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97 年 4 月 15 日 96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訂定 99 年 9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彰顯技職教育特色, 提升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畢業生未來升學與就業的競爭優勢, 特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辨法適用於九十六學年度 ( 含 ) 以後入學之四技全體學生 第 三 條 抵免之專業科目由各系課程委員會訂定, 並於相關網頁公告 第 四 條 可抵免學分之專業證照包括職訓局頒發之甲 乙級技術士證照, 考試院頒發之高考 技師證書, 其他政府機關頒發之專業證照及 技專校院師生取得民間職業能力鑑定證書執行計畫 建議之技能檢定證照 第 五 條 一張專業證照抵免學分之分數計算如下 : 甲 取得乙級技術士証照者以 80 分計算, 可抵免專業課程一科, 最高上限為 4 學分 乙 取得甲級技術士証照者以 90 分計算, 可抵免專業課程兩科, 最高上限為 8 學分 丙 取得高考及格証書或取得技師證書者以 95 分計算, 可抵免專業課程三科 丁 其他專業證照之給分標準於學生提出申請後由各系課程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 申請專業證照抵免學分應於開學後兩週內由學生向各系提出申請申請, 填 寫申請表並檢附證照或證書正本及影本一份提出申請, 每張證照僅限申請 抵免一次 ( 申請表如附件 )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2

49 附件 華夏技術學院 專業證照抵免專業選修科目 申請表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班級 學號 姓名 證照或證書名稱 等級 抵免科目名稱 抵免科目學分數 抵免科目成績 核定成績 ( 免填 ) 填表說明 :1. 除核定成績欄外, 確實依本辦法詳填每一項目 2. 提出申請時需檢附證照或證書正本 ( 驗後攜回 ) 及影本一份 3. 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每生僅限申請抵免一次為限 4. 抵免科目通過與否 抵免科目學分及成績分數由各系課程委員會開會核定送教務處存查 系課程委員會召集人 : 系主任 : 43

50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94 年 3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訂定教育部 94 年 4 月 28 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學位授予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得互為輔系, 其設置輔系後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 標準與條件, 由各系訂定, 並提教務會議核備 第三條本校各系學生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可選定設有輔系之其他系為輔系 已核准修讀輔系一次者, 不得再申請 第四條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 填具申請表並備妥歷年成績單, 經主系及輔系主任同意後, 送教務處, 經核准, 始屬有效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以一次為限, 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五條輔系課程應以該系專業必修科目表為依據,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選定輔系者, 四年制至少應修畢輔系指定之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 二年制至少應修畢輔系指定之專業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學生修讀輔系時各設置輔系應指定輔系學生專業必修科目四年制二十學分, 二年制二十學分以上送請教務處予以公告 第六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 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之學分合併計算 如有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但輔系應修專業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 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 第七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 其轉學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八條凡修畢輔系規定之專業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 本校畢業生名冊及學士學位證書 學士學位證明書 中英文歷年成績單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畢業時尚未修畢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其畢業證件不予加註輔系名稱, 亦不得在法令規定修業年限外請求補修輔系科目與學分 44

51 第九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 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非必修科目之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 可放棄修讀輔系資格以本系承認且已修讀之輔系專業科目學分補足之 前項放棄輔系資格並預期以主系修讀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 應於主系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期中考前提出申請, 逾期則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 第十條凡輔系課程規定有實驗或實習者, 學生選修該項課程時, 應另加繳輔系實驗材料費或實驗費, 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按各該輔系繳費標準繳納 第十一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畢輔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資格之任何證明 第十二條主系與輔系之共同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學分 第十三條修讀輔系學生, 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 第十四條學生因修讀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學雜費 ; 在十 ( 含 ) 學分以上者, 大學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各系所開輔系課程如下 電子系輔系 : 下列 30 學分課程任選 20 學分 ( 二技 ) 學期別 上學期 下學期 課程名稱 學分 時數 學分 時數 線性代數 3 3 高等數位系統設計 3 3 電子電路學

52 微處理機 3 3 應用數位電路設計 ( 一 )( 二 ) 信號與線性系統 3 3 數位信號處理 3 3 數位信號處理實習 2 3 實務專題 ( 一 )( 二 ) 機械系四年制技術學院輔系課程開列之三十學分專業科目, 需修滿二十學分以上 ( 至少須修一門實習課 ) 開課科目 學分數 開課年級學期 修習順序 靜力學 3 1 下 1 機械製圖 1 1 下 1 機械製造學 3 2 上 2 工程材料 3 2 上 2 動力學 3 2 上 2 機構學 3 2 下 3 材料力學 3 2 下 3 熱力學 3 2 下 3 機械設計 3 3 上 4 氣液壓學 3 3 下 5 精密量測與實驗 1 4 上 6 數控工具機及實習 1 4 下 7 建築系四年制技術學院輔系課程開列之三十學分專業科目, 46

53 需修滿二十學分以上開課科目 學分數 開課年級學期 修習順序 建築概論 2 1 上 1 建築圖學 2 1 上 1 建築設計 ( 一 ) 2 1 上 1 建築設計 ( 二 ) 2 1 下 2 建築計畫 2 1 下 2 建築物理 2 1 下 2 建築設計 ( 三 ) 3 2 上 3 建築構造 ( 一 ) 2 2 上 3 建築設計 ( 四 ) 3 2 下 4 環境控制系統 2 2 下 4 近代建築史 2 2 下 4 建築結構系統 2 3 上 5 建築法規 2 4 上 6 都市計劃及設計 2 4 下 6 電機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二技 ) 科目名稱 學分 時數 網路分析 3 3 高等電子學 3 3 訊號與系統 3 3 控制系統 3 3 通訊系統 3 3 電力系統 3 3 機電系統與控制

54 電機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科目名稱 學分 時數 電路學 3 3 電子學 3 3 電機機械 3 3 電力系統 3 3 訊號與系統 3 3 控制系統 3 3 通訊系統 3 3 電力電子學及實習 2 4 微處理機及實習 2 4 電動機控制及實習 2 4 生化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學分及時數 專業必修科目 上學期 下學期 年級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普通化學 生物學 3 3 一 有機化學 3 3 微生物學 3 3 有機化學 3 3 生物化學 二 質能均衡 3 3 物理化學 三 48

55 儀器分析 3 3 資管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二技 ) 專業必修科目 ( 含專業 基礎及專業核心科目 ) 學分及時數上學期下學期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年級 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2 3 資訊網路 3 3 資料庫系統設計與應用 3 4 企業管理 3 3 三 電子商務 3 3 統計學 3 3 作業系統與實習 3 3 四 資管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課程名稱 學分 時數 資料結構 3 3 資訊網路 3 3 管理資訊系統 3 3 會計學 3 3 經濟學 3 3 統計學 4 4 系統分析與設計

56 資料庫管理系統 3 3 作業系統與實習 3 4 電子商務 3 3 數位媒體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專業必修科目 ( 含專業 基礎及專業核心科目 ) 學分及時數上學期下學期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數位媒體設計導論 3 3 電腦繪圖 3 3 數位影像處理 3 3 遊戲設計概論 3 3 遊戲企劃 3 3 電腦動畫進階 3 3 數位影音製作 3 3 遊戲製作 ( 一 ) 3 3 遊戲製作 ( 二 ) 3 3 企管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科目名稱 學分 時數 經濟學 ( 一 ) 3 3 會計學 ( 一 ) 3 3 統計學 ( 一 ) 3 3 管理學

57 人力資源管理 3 3 行銷管理 3 3 財務管理 3 3 生產與作業管理 3 3 資訊管理 3 3 以上任選 20 學分 日四技資工輔系修課科目表 專業必修科目 ( 含專 業基礎及專業核心 科目 ) 學分及時數上學期下學期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序 計算機概論 ( 一 )( 二 ) 程式設計 ( 一 )( 二 ) 資料結構 ( 一 )( 二 ) 數位邏輯 數位系統 系統程式 作業系統 計算機結構 總計 室內設計系 _ 輔系必選修課程規劃 ( 四技 ) 專業必修科目 ( 含專學分及時數年級 51

58 業基礎及專業核心 上學期 下學期 科目 ) 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室內材料與構造 2 2 室內建築學 2 2 色彩學 2 2 一 小計 6 6 環境控制系統 2 2 室內環境概論 2 2 室內設計法規 2 2 近代設計史 2 2 二 工藝設計概論 2 2 小計 空間防火裝修 2 2 三 室內設計史 2 2 四 總計 化妝品應用系四年制技術學院輔系課程開列之三十學分專業科目 需修滿二十學分以上 專業必修科目 ( 含專業 基礎及專業核心科目 ) 學分及時數上學期下學期學分時數學分時數 年級 彩妝素描 ( 一 )( 二 ) 彩妝實習 ( 一 )( 二 ) 美膚學 ( 含實習 ) 2 3 一 小計 52

59 彩繪造型設計 ( 一 )( 二 ) 藝術美甲 ( 一 )( 二 ) 二 小計 美容技術實習 3 3 進階藝術美甲 3 3 三 小計 美姿美儀 2 2 四 總計

60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94 年 3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訂定教育部 94 年 4 月 28 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學位授予法第四條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學生, 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或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得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之系為加修系, 以取得雙主修 第三條已核准修讀輔系之學生, 其各項條件合乎前條規定者, 經相關系主任同意, 得以所修輔系為雙主修之加修系 第四條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 填具申請表並備妥歷年成績單, 經主系及加修系主任同意後, 送註冊組呈教務長核准, 始屬有效 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應修畢原肄業本系規定之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系全部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 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加修系系主任得指定學生修讀該系附設專科部之基礎專業必修科目若干學分, 但該科目學分不列入學期成績內計算, 亦不得列入畢業成績學分內計算 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報教育部備查之課程為準 第六條加修系之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 仍應依其規定修讀 第七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其每學期所修課程與學分應合併計算, 如所修課程不及格者, 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八條凡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轉學時, 其轉學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均予加註加修系名稱 第九條修畢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 本校畢業生名冊及學士學位證書 學士學位證明書 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均應加註加修系名稱 第十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 其本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非必修科目之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 可放棄雙主修資格以本系承認 54

61 且已修讀之加修系專業科目學分補足之 前項放棄雙主修資格者, 其已修讀之加修系專業科目學分補足本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後, 所餘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 得經申請核准給予輔系資格 前項放棄雙主修資格並預期以本系修讀學分即可取得應屆畢業資格者, 應於本系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期中考前提出申請, 逾期則延長畢業年限一學期 第十一條 加修系課程規定有實驗或實習者, 學生選修該項課程時, 應另加繳加修系 實驗材料費或實習費, 於每學期註冊選課時按各該加修系繳費標準繳納 第十二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足加修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申請發給有關雙主修資格之任何證明 第十三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 已修畢本系之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若仍未能修畢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 以本系資格畢業, 並得依第十條之規定申請核准給予輔系資格 第十四條學生雖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讀雙主修課程, 但本校需另行開班者, 應另繳交學分學雜費 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讀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學雜費 ; 在十 ( 含 ) 學分以上者, 大學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進修部學生則繳交學分學雜費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55

62 華夏技術學院專科部學生選讀輔修科組辦法 88 年 10 月 28 日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4 年 3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 申請前一學期之平均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二十 ( 含 ) 第三條選讀年級 : 一 五年制學生於第三學年第二學期開始選讀為原則 二 二年制 ( 含夜間部 ) 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選讀為原則 第四條申請程序 : 一 教務處於註冊前兩週內公佈具有選讀輔修科組資格之學生名單 二 具有選讀資格之學生於註冊前一週內, 依選讀輔修科組申請表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並辦理加退選課事宜 第五條修課內容及學分總數 : 各輔修科組修課內容及學分總數如附表 第六條學生選修輔修科組課程應於每學期選課時與主修科組課程一併辦理選課, 其修課總學分數, 依 學生選課辦法 規定 第七條輔修科組學分應在主修科組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 其輔修科組課程視為學生之選修科目 第八條凡選定輔修科組之學生, 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修科組及輔修科組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 如有所選修輔修科組課程不及格, 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但輔修科組應修專業科目學分如有缺修或不及格時, 不得請求抵修或免修 第九條凡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其學位證書不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如欲留校補修輔修科組科目與學分, 應於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課期限內, 至註冊組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若於延長修業二年後, 56

63 仍未修畢輔修科組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第十條凡選修輔修科組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畢業時, 其主修科組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選修科目學分不足時, 可於畢業最後一學期加退選課期限內至註冊組申請放棄選修輔修科組資格, 而以其所選修輔修科組學分補足, 惟不得超過該主修科組應修選修最低學分數四分之一 第十一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未修足輔修科組之科目學分, 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修科組之任何證明 第十二條學生修讀輔修科組課程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時, 應繳交學分費 學生因修讀輔修科組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交學分費, 十 ( 含 ) 學分以上者, 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各科所開輔修科組課程如下 原就讀科 修畢學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任選必修科目 :(42 學分任選 20 學分 ) 註 : 依箭頭順序修讀 電子學一 (3/3)-> 電子學二 (3/3) 電子實習一 (2/6)-> 電子實習 (2/6) -> 電子實習三 (3/9) 電子工程本校各科數位邏輯 (3/3)-> 數位系統設計 (3/3) 科 20 學分 ( 五專部 ) -> 計算機結構 (3/3) ( 五專部 ) 介面技術 (3/3) 計算機程式 (3/5)-> 資料結構 (3/4) -> 系統程式 (3/5) 組合語言 (3/4)---> 微算機實習 (1/3) -> 單晶片基礎實習 57

64 (1/3) 作業系統 (3/6) 任選必修科目 :(42 學分任選 20 學分 ) 註 : 依箭頭順序修讀電子學一 (3/3)-> 電子學二 (3/3) 數位系統設計 (3/3)---> 計算機結構 (3/3) -> 微處理機 (4/4) 電子工程本校各科電子實習 (3/8)-> 應用電子實習一 (3/8) 科 20 學分 ( 二專部 ) -> 應用電子實習二 (3/8) ( 二專部 ) 計算機程式 (2/4)-> 資料結構 (2/4) 介面技術 (3/3) 系統程式 (3/5) 資料庫程式設計 (2/4)-> 系統分析 (2/4) 電路學 (3/3) 原就讀科 修畢學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58

65 機械工程科 本校各工商類科 任選必修科目 :(40 學分任選 20 學分, 請儘量依分組 課程流程順序修讀 ) 製造組 :(8/14) [ 工廠實習一 (1/3)][ 機械製造 (2/2)][ 工廠實習二 (1/3)][ 工廠實習三 (1//3)][# 數控工具機及實習 (3/3)] 設計組 :(17/24) [# 應用力學一 (3/3)][# 機械材料 (3/3)][# 20 學分 ( 五專部 ) ( 五專部 ) 材料力學一 (3/3)] [ 電腦輔助繪圖 (2/6)][ 機械製圖一 (1/3)][# 機械元件設計 一 (3/3)][# 電腦輔助設計與製造 (2/3)] 控制組 :(15/19) [# 機械學 (3/3)][ 熱力學 (3/3)][ 氣壓控制 及實習 (3/5)][ 液體控制及實習 (3/5)][# 自 動控制 (3/3)] 任選必修科目 :(40 學分任選 20 學分, 請儘量依分組 課程流程順序修讀 ) 製造組 :(8/14) [ 工廠實習一 (1/3)][ 機械製造 # 記號科目得修讀二專日夜間部製造組 : 熟習機械零件加工製造及操作工具機 設計組 : 熟習機器設計 製圖 分析 計算 控制組 : 熟習機器自動化控制 記號科目修讀五專課程無記號科 機械工程 本校各工 (2/2)][ 工廠實習二 (1/3)][ 工廠實習 目得 科 商類科 三 (1/3)][ 數控工具機及實習 (3/3)] 20 學分 修讀二專 ( 二專部 ) ( 二專部 ) 設計組 :(17/24) [ 應用力學一 (3/3)][ 機械材料 (3/3)][ 材料力學一 (3/3)][ 電腦輔助繪圖 (2/6)][ 機械製圖一 (1/3)][ 機械元件設計一 (3/3)][ 電腦輔助設計與製造 (2/3)] 日夜間部分組特色請參閱五專部份 59

66 控制組 :(15/18) [ 機械學 (3/3)][ 熱力學 (2/2)][ 氣液壓學及實習 (4/7)][ 自動控制 (3/3)][ 可程式控制及實習 (3/3)] 原就讀科 修畢學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指定必修科目 ( 共 20 學分 ) 營造與施工上 (2/2) 下 (2/2)* 結構系統上 (3/3) 下 (3/3) 建築設計 ( 一 )(2/6)*( 二 )(2/6)* 建築科 ( 五專部 ) 本校工業 類科 ( 三 )(2/3)( 四 )(2/6) 環境控制系上 (2/2) 30 學分任選必修科目 ( 共 10 學分 ) 環境控制系下 (2/2) 建築計劃上 (2/2) * 記號科目可 修讀二專同 名科目 敷地計劃上 (2/2) 下 (2/2) 建築製圖 上 (2/4) 下 (2/4) 都市計劃上 (2/2) 西洋建築史 (2/2) 近代建築史 (2/2) 工程材料及試驗 (1/3) 下 (1/3)* 60

67 本校商業 類科 原就讀科 指定必修科目 ( 共 20 學分 ) 營造與施工上 (2/2) 下 (2/2)* 結構系統上 (3/3) 下 (3/3) 建築設計 ( 一 )(2/6)*( 二 )(2/6)* ( 三 )(2/3)( 四 )(2/6) 環境控制系上 (2/2) 任選必修科目 ( 共 10 學分 ) 40 學分環境控制系下 (2/2) 建築計劃上 (2/2) 敷地計劃上 (2/2) 下 (2/2) 建築製圖上 (2/4) 下 (2/4) 都市計劃上 (2/2) 西洋建築史 (2/2) 近代建築史 (2/2) 工程材料及試驗 (1/3) 下 (1/3)* 結構行為上 (3/3) 下 (3/3) 建築物理上 (2/2) 下 (2/2) 工程測量及實習修畢學 * 記號科目可 修讀二專同 名科目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61

68 電機科 ( 五專部 ) 工業類科 指定必修科目 ( 共 18 學分 ) * 電路學 (6/6) * 電子學 (6/6) 電機機械 (6/6) 任選必修科目 ( 共 12 學分 ) * 電子實習 (2/6) 電機機械實習 (2/6) 電工實習( 一 ) 室內配線 (1/3) 30 學分電工實習 ( 二 ) 交直流電路 (1/3) 電 * 符號工實習 ( 三 ) 電儀表 (1/3) 電工實習表可修 ( 四 ) 工業配電 (1/3) 電工實習( 五 ) 二專部 工業電子 (1/3) 電工實習 ( 六 ) 可程 之課程 式控制器 (1/3) 線性系統(3/3) * 自動控制 (3/3) * 自動控制實習 (1/3) 電工儀表(5/5) * 輸配電 (3/3) 微處理單晶片實習(2/4) 62

69 商業類科 指定必修科目 ( 共 24 學分 ) 電機工程概論 (3/3) 基本電學(3/3) * 電路學 (6/6) * 電子學 (6/6) 電機機械 (6/6) 任選必修科目 ( 共 16 學分 ) * 電子實習 (2/6) 電機機械實習 (2/6) 電工實習( 一 ) 室內配線 (1/3) 電工實習( 二 ) 交直流電路 (1/3) 電工實習( 三 ) 電儀表 (1/3) 電工實習( 四 ) 工業配電 (1/3) 電工實習( 五 ) 工業電子 (1/3) 電工實習( 六 ) 可程式控制器 (1/3) 線性系統(3/3)* 自動控制 (3/3) * 自動控制實習 (1/3) 電工儀表 (5/5) * 輸配電 (3/3) 微處理單晶片實習 (2/4) 工程數學 (6/6) 40 學分 * 符號表可修二專部之課程 原就讀科 修畢學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63

70 化學工程科 ( 五專部 ) 化學工程科 必選 6 選分 : 化工計算 (6/6) 任選 14 學分 : 化學工程導論 (2/2) 分析化學(4/4) 本校各科 # 有機化學 (6/6) # 污染防治 (2/2) 20 學分 ( 五專部 ) # 物理化學 (6/6) 界面化學(3/3)# 單元操作 (9/9) # 儀器分析化學 (6/6) # 反應工程 (4/4) 必選 6 選分 : 化工計算 (6/6) 任選 14 學分 : # 記號科目可修讀日夜間部課程, 學分以二專日夜間部學分計算 ( 二專部 ) 有機化學 (6/6) 污染防治(2/2) 物本校各科理化學 (6/6) 單元操作(9/9) 聚合 ( 二專部 ) 物化學 (3/3) 儀器分析化學(3/3) 20 學分 反應工程 (3/3) 化工材料 (2/2) 原就讀科 修畢學 輔修科組 組輔修專業科目 ( 學分數 / 時數 ) 分數 備註 任選必修科目 :41 學分任選 20 學分, 1.# 記號科 盡量依課程流程順序修讀 目可修 會計學 (3/4) 程式設計 ( 一 )( 上 )( 下 ) 讀二專日 (2/3) # 資料處理 (2/2) # 企業管資訊管理本校各工理 (3/3) # 程式語言 (3/4) 統計學科業類科 20 學分 (2/3)( 上 )( 下 ) # 經濟學 (3/3)( 上 ) ( 五專部 ) ( 五專部 ) ( 下 ) # 資料結構 (2/2)( 上 )( 下 ) 生產管理 (3/3)( 上 )( 下 ) 作業系統 (3/3)# 計算機資訊網路 (3/3) 夜間部課程, 學分以二專日夜間部學分計算 2. 無記號科 64

71 目得修 讀五專部 課程 任選必修科目 :42 學分任選 20 學分, 盡量依課程流程順序修讀 經濟學 (2/2)( 上 )( 下 ) 程式設計 (3/4) 資料結構(3/3) 商用程式語言 (2/3)( 上 )( 下 ) 統計學(3/4) 資訊管理本校各工中級會計學 (3/3) 企業管理概論科業類科 (3/3) 程式語言(2/3) 系統分析與 ( 二專部 ) ( 二專部 ) 設計 (3/3) 資料處理(2/3) 資料庫管理系統 (3/3) 作業研究 (3/3) 計算機資訊網路 (3/3) 財務管理導論 (3/3) 20 學分 1. 記號科目可修讀五專部課程, 學分以五專學分計算 2. 無記號科目得修讀二專日夜間部課程 65

72 華夏技術學院考試規則 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規定訂定之 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 不能如期參加考試者, 必須依照請假條例 規定, 先行請假, 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 以曠考論 第三條 第四條 考生於考試三十分鐘後, 非經監考老師許可, 不得進入考場 考生如因試題字跡不清, 或有所詢問時, 必須先舉手, 經監考老 師許可後, 方可發問 第五條 第六條 考生必需將學生證放置座位上, 以備監考老師查閱 考生於考試進行期間除必需物品外, 不得隨身攜帶手機及其他通 訊器材入場,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試題紙上若註明 不可帶任何計算機 之科目嚴禁攜帶計算機應 試,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考試進行中, 已交卷考生出場後, 未經許可, 不得再進入試場,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如中途因病不能完成考試時, 經確認屬實者, 准予考試病假, 另 行擇期補考 第十條 某一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應予 扣考, 該科目期末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不得補考 學生因懷孕 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十一條 考試違規或舞弊者, 依下列原則懲處並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之 66

73 一 犯下列情事之一者, 試卷以零分計算, 並處以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 ( 一 ) 桌面及課桌椅下隱藏書本紙張而未清除者 ( 二 ) 大聲讀卷有意便利他人傾聽者 ( 三 ) 交頭接耳 左顧右盼或擅離座位者 ( 四 ) 考試完畢繳卷後不離開試場及走廊, 經勸阻仍藉故逗留者 二 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試卷以零分計算, 並處以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 ( 一 ) 窺視他人試卷或暴露試卷便利他人窺視者 ( 二 ) 夾帶舞弊或傳遞紙條答案者 ( 三 ) 以無線電訊等手段連絡作弊者 ( 四 ) 故意不交卷而將答案卷攜帶出場者 三 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試卷成績以零分計算, 並予以勒令退學 : ( 一 ) 故意多拿一份空白試卷代填他人姓名作答者 ( 二 ) 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者 第十二條 犯前條二三款舞弊之學生一經查覺, 監考老師立即予以收卷, 並 將其舞弊試題試卷證物一齊收取後於可出場時間令之出場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 如遇空襲警報或其他緊急事故致使考試無法進行, 該 次考試無效, 須重新補考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7

7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註冊及考試請假辦法 94 年 5 月 19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規範學生遵守註冊及考試請假規定, 特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註冊及考試請假辦法, 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註冊請假規定一 學生因故必須延期註冊時, 應予註冊日前填具註冊請假單如附表一,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註冊組請假, 並決定補辦註冊日期 二 未完成請假手續而逾期註冊者, 日間部學生逾期三天內處以愛校服務乙次, 超過三天至十天者處以愛校服務兩次 ; 夜間部學生逾期三天內處以申誡乙次, 超過三天至十天者處以申誡兩次 ; 未經准假超過十天未註冊者, 如未申請休學即令退學 第三條考試請假規定一 凡本校舉行之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及畢業考試均須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二 公假須檢具證明文件於該科目考試前請假, 不得事後請假 三 喪假須檢具訃文 ( 非死亡證明 ) 於該科目考試前請假, 限大殮 出殯當日, 不得事後請假 四 病假須重病住院, 檢具公立醫院或私立一級教學醫院 住院證明書 請假, 限住院當日, 一般感冒 發燒 腹瀉等症狀未住院者不予准假, 除非於考試前經本校衛生保健組證明無法應試, 開立證明單如附表二, 方得准假 五 考試前突發事故, 如車禍 公共交通工具誤點 赴校路途因災變受阻等因素而不及應試, 須檢具證明文件請假 六 考試請假應填具考試請假單如附表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課務組請假 請假獲准者由課務組安排補考時間並通知補考 第四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68

75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學期成績複查暨申訴處理程序 98 年 4 月 9 日 97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學生對其學期成績有疑問者, 應即向任課教師複查 如仍有異議, 得於收到成績單後二週內, 向所屬科系提出複查 第二條向所屬科系申請複查之學生須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學期成績單, 及相關佐證資料 ( 若學生試卷 作業 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給學生, 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 ) 第三條所屬科系收件後, 由其單位主管召集相關教師 ( 不含任課教師 ) 三 ~ 五人組成 成績複查小組 作學術專業判斷, 並於一週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請人, 處理結果需說明該科各項成績之評分 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及處理過程 ; 複查結果若需更正成績, 則依本校學期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四條學生對所屬科系之複查結果如有異議, 應於一週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請申訴, 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申訴程序由教務長邀集各系教師代表組成三 ~ 五人之 成績申訴評議小組, 就學生所提理由及事實, 再進行裁定 第六條裁定結果如認為評分或成績計算方式明顯不當, 由 成績申訴評議小組 提教務會議議決, 始得更正成績 第七條申請複查學生不得要求查看其他學生之試卷 作業 報告等之評分 第八條處理學生複查案件過程, 對於各項評分及學期成績計算方式除非有明顯不當, 應尊重任課教師之決定 第九條本程序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9

76 附表一 華夏技術學院 學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編號 : 班 級 電腦代號 學生姓名 學 號 複查科目 : 申請複查原因 : 申請人 ( 簽章 ) 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項 : 一 申請時應檢附 : 本申請表 學期成績單, 及相關佐證資料 ( 若學生試卷 作業 報告等成績評分之原始資料任課教師已發給學生, 學生申請複查時需一併提出 ) 二 本申請表請交各系主任或系辦公室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成績複查申請回執聯 70

77 班級電腦代號 學生姓名學號 本申請表 檢附資料 合計份 系收件人 簽 章 收件日期日 年 月 71

78 附表二 華夏技術學院 學生成績申訴申請表 編號 : 班 級 電腦代號 學生姓名 學 號 申訴科目 : 申請申訴原因 : 申請人 ( 簽章 ) 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項 : 一 向科系申請成績複查後, 若有疑義者, 才需提出本表 二 本申請表請交教務處教學行政組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成績申訴申請回執聯 72

79 班級電腦代號 學生姓名學號 本申請表 檢附資料 合計份 教務處收 件人簽章 收件日期日 年 月 73

80 華夏技術學院學期成績考核辦法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訂定 96 年 2 月 26 日 95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3 月 4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98 年 2 月 12 日 97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各系 ( 科 ) 學生, 須修滿規定年限, 並修足各該系 ( 科 ) 規定科目學分, 方得畢業 第 二 條 本校所開各科目, 均按學分計算, 一學期內每週授課一節課為一學分, 實驗或實習, 以每週授課二至三節課為一學分 軍訓體育學分另計, 每週授課二節課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 三 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實驗 體育 軍訓 ) 及操行二種, 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第四條 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考查, 以日常考查 臨時測驗 作業 口試 查閱筆記或報告等方式評定之 前述各項佔分比例由任課教師自行調整, 唯應於教學計畫表中述明, 並應於上課中公開宣佈 第 五 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 以選課單 加退選單為憑, 已選科目無學期成績者, 以零分計 第 六 條 本校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 乘以該科目成績, 為該科目學分成績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 為學分總數 三 以各科目學分成績之總和, 為總學分成績 四 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成績, 為學期總平均成績, 採小數點下一位, 第二位四捨五入 五 畢業成績 : 各學期 ( 含暑修 )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 為畢業成績 第 七 條 各項成績, 經教師評定送交教學行政組後, 不得更改, 但如發現試卷 74

81 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時, 任課教師可填寫華夏技術學院成績更正申請書 ( 如附件一 ), 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始得更正 第 八 條 學期末因操行不及格而遭勒令休學者, 已完成期末考試之科目學期成績得認列 第 九 條 學生查詢學期成績, 若發現錯誤, 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前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期中考試之補考, 由教學行政組通知任課教師於期中考試結束二週內 辦理 第十一條 期中 期末考試期間, 因公假 重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經核准請假 者, 應於規定日期內補考, 否則視同缺考 第十二條 凡核准請假應參加補考學生, 經規定補考日期而未參加考試者, 其補 考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 未達六十分者 ), 一律不得補考 本校學生, 必修科目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該科目應予重修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視其情節輕重, 依本校考試 規則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期中 期末考試卷, 由任課教師負責保管, 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調閱, 其保存期間至少須滿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學生各科目成績由教學 行政組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75

82 附件一 華夏技術學院成績更正申請書 科目 名稱 課程 代碼 更正學年度第學期成績 系科學號姓名原成績 科所學號姓名原成績 系科學號姓名原成績 更正後成績更正後成績更正後成績 成績錯誤原因 1. 原本應有成績但誤填為零分或未予評分, 已附期中 ( 末 ) 試卷正本或成績登記原始憑證以資證明 2. 所填成績明顯為筆誤, 已附期中 ( 末 ) 試卷正本或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以資證明 3. 成績計算錯誤 漏計部分成績, 已附成績計算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以資證明 4. 非上述三項之一理由, 詳述原由如下 : ( 請 勾 選 其 ( 若本欄不敷使用, 請以另紙詳述 ) ( 不同錯誤原因, 請分表書寫 ) 一 ) 學期總成績 ( 請註明各種考試 作業 報告等所佔之比例 ) 計算方式 76

83 附件 試卷 作業 報告 成績計算原始憑證 ( 例如點名記分表 ) 其他 : 申請教師 簽名年月日 聯絡電話 (O) (H) ( 行動 ) 擬同意申請更正 (1) 學術單位 系 ( 中心 ) 主任簽章 : 年月日 本案需提請 (3) 學年度第 次教務會議審議 教 (2) 行政單位 務 長 教學行政組組長 : 核 定 77

8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94 年 3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依據 大學法 第二十五條之一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校肄業學生修業一年期滿, 不得個人赴國外研習, 若有下列事由出國進修, 得依本法辦理 一 經所屬系 ( 科 ) 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 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院校研讀或修讀學分者 三 經學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專院校交換學生者 四 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五 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六 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七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 第三條 所稱之國外大專院校, 係指教育部認可且非設立於本地區之國外學校為 限 出國進修不包括選修國外學校在本地區之遠距教學 函授課程 國外學校設立於本地區分校之課程 第四條因上列事項除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應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餘出國進修學生,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請假或休學, 期限規定如下 : 一 以事假 公假出國者, 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時間不予休學或扣考, 超過上述規定者, 以辦理休學為原則 二 休學出國者, 依學則規定期限為限 但奉派出國參加國際活動或競賽, 得酌情延長其休學年限, 以一年為限 三 出國進修研究者, 最長一年, 參加國際會議藝能競賽, 其他等最長三 78

85 個月, 其可抵免之科目學分未低於本校學則規定每學期修習學分下限者進修期間可不辦理休學並得列入修業年限, 學分總數依奉准之選讀科目表計算之 第五條學生出國進修者, 應檢具國外學校之同意函 相關系 ( 科 ) 主任認可之出國進修計畫 ( 含選讀科目表 ), 由教務處轉呈校長核准 第六條在學役男申請出境應檢附下列證明, 由學校向徵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 一 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 國外學校或文教 體育機構邀請函或證明文件 三 出國計畫書 ( 包括起迄日期 活動內容 行程 經費等 ) 四 學生名冊 ( 含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身分證字號 役籍地 ), 份數依出國人數再加八份 五 出國學生家長開具之學生如期返國保證書一式兩份 ( 保證書內容, 加強約束 ) 六 如係學術文教, 體育團體選派出國, 應另出具輔導如期返國保證書 七 其他有助審查參考之文件 第七條 學生經核准出國進修者, 其出國期間, 依出國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學 分, 得依本校 科目學分抵免辦法 酌於採認, 每學期可抵之學分以本校學則規定每學期修習學分之上限為限, 並載明於歷年成績表上 ; 未因出國進修計畫所修習之科目學分, 概不採認 經核准出國者, 應於歷年成績表備註欄註記教育部或本校核准出國文號 第八條學生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 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第九條學生出國期間, 如有違反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處理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79

86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94 年 3 月 24 日 9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及本校大學部學則第六條暨專科部學則第四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學年入學新生因下列之重大身心方面疾病, 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精神官能症 : 如妄想症 歇斯底里 過度焦慮 憂鬱 精神分裂症等 二 傳染病 : 如肺結核等 三 患有慢性嚴重疾病 : 如心臟病 癲癇 氣喘 時常休克等 四 重大手術與車禍後需長期休養 五 特殊事故 : 需要住院治療或長期在家休養 第三條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以二學年為限, 二學年屆滿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仍無法入學時, 得提出申請由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後, 再予延長一年 第四條因代表國家參與各項國際比賽之新生,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五條新生因兵役法規定服役者, 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兵役期滿為止, 檢附退伍令申請入學 第六條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得填具 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 於註冊一週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經教務處核准後, 始可於次學年度入學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80

87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休復學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學生休學分應令休學及自請休學二種 第 二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休學 : 一 缺課累計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 身體過弱或患有嚴重疾病, 經校醫或公立醫院證明有休學之必要者 三 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 三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休學 : 一 因病須長期休養治療者 二 直系親屬重大變故者 三 特殊原因經核准者 四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 五 已服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須於延長修業年限次學期重 ( 補 ) 修而當學期無課可修者 ( 男生申請緩征 如需辦理註冊者, 至少選修一科目 ) 六 因懷孕 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 第 四 條 學生因故自請休學者, 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檢具證明文件與同意書親自到校辦理, 經校長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始得休學 第 五 條 休學期間不列入實際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 六 條 休學期間不得返校重 ( 補 ) 修學分 第 七 條 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於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 八 條 休學期間, 如有優良表現或違反校規之不端情事者, 由學校按其情節 81

88 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 九 條 休學期滿應由家長或監護人自動具文申請復學, 或延長休學, 否則逾期復學以自動退學論 第 十 條 下列學生得於休學二年期滿, 得檢具證明文件, 專案申請延長休學年限 : 一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無法及時復學者, 經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休學二年 二 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者, 經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休學一至二年 第十一條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 4 年 第十二條 因懷孕 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休學期間, 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十三條休學生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十四條 休學復學學生, 其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科目超過八年時, 須依本校 抵免科目學分辦法 之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經准予抵免後方得採計 為畢業學分 第十五條 僑生於辦理休學時, 需填具切結書, 不得於休學期間在外非法居留打 工, 如經查獲, 依規定應即遣返回國並通報警政單位處理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2

8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退學 撤銷學籍辦法 九十三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訂定 99 年 9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操行不及格者 三 修業年限屆滿, 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 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四 依本校學則或其他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 違反校規情形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六 自請退學, 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 七 同時在他校註冊具有雙重學籍者 第 二 條 應予退學學生在校已具成績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三 條 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 應撤銷學籍 第四條 本校依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學生, 可依本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者,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不因申訴之提起, 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 未獲救濟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 本校應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 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復學 ;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83

90 華夏技術學院畢業資格審查要點暨學位授予辦法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弟一次教務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確實審核學生畢業資格, 依據部頒法令暨本校學則之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審核學生畢業資格, 符合應屆畢業生畢業資格者, 應依學位授予法授予學位證書 ; 不符合應屆畢業生畢業資格者, 應依相關規定延修或退學 第 三 條 審核各生學習資料後, 具有下列資格要件者, 頒發學位證書 一 應屆畢業生資格經核定在案者 二 在畢業之該學期, 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三 合計最後一學期 ( 暑修 重補修 ) 修習之科目學分符合規定 第 四 條 依學年度建立完整審查處理檔案, 永久保存, 以備查考 檔案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 審查紀錄二 學生學藉記載表三 學生歷年成績表四 畢業生名冊五 統計表 第 五 條 畢業生於畢業後四個月內, 造具畢業生名冊, 陳報校長核定後, 建檔永久保存 第 六 條 大學部雙主修學生, 修滿本學系及他學系應修學分者, 得分別授予學士學位, 並於學位證書加註雙主修系 ( 組 ) 名稱, 修滿輔系學分者, 應於學位證書加註輔系名稱, 不另授予學位 第 七 條 審查畢業生相關資料後, 如學生須重補修 延修 退學時, 應依規定處理 並加強輔導 84

91 第 八 條 審核各生畢業資格時發現有不符規定或審查後發現錯誤之情事者, 應專案報部准核 如已發給該生學位證書, 須予追繳, 應妥善處理該生之學藉或修業事宜 第 九 條 於第一學期畢業者, 比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85

9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轉系 ( 科 ) 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之一條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及本校學則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轉系 ( 科 ) 事宜, 成立轉系 ( 科 ) 審查委員會, 由教務長 各系主任擔任委員, 並由教務長為召集人 夜間部亦同, 召集人由夜間部主任擔任 第三條本校各系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轉系 ( 科 ): 一 四年制各系學生, 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畢業年級外, 得申請轉四年制技術系 ( 科 ) 肄業 於第一 二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銜接年級學期肄業 ; 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性質不同技術系二年級肄業 二 二年制各系學生不得轉系 三 專科二年制各科學生, 除一年級上學期及二年級下學期外, 得申請轉二年制性質相近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肄業, 二年級上學期得申請轉二年制性質不同之一年級肄業 ( 二年制修業三年或進修部修業三年之學生, 其第二學年第二學期得辦理轉入性質不同系 ( 科 ) 組之一年級肄業 ) 四 專科五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得轉入性質不同科組肄業, 第二學年第二學期 第三學年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得轉入性質相近科組肄業, 第四學年第一學期得降轉入性質相近科組或轉入同科不同組之四年級肄業 五 大學部四年制得轉專科部二年制, 專科部二年制與在職專班二專原則上得互轉, 但需符合轉入部別科系之入學資格限制, 其餘不同學制不得互轉 ( 本校學制 : 大學部四年制 大學部二年制 專科 86

93 部二年制 專科部五專 在職專班 ) 降級轉系 ( 科 ) 者, 不得申請提高編班年級, 其在兩系 ( 科 ) 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之系 ( 科 ) 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系 ( 科 ), 以轉入系 ( 科 ) 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 原則 第五條申請轉系 ( 科 ) 學生當學期學業平均及操行成績均需及格, 各系 ( 科 ) 轉 系 ( 科 ) 標準得另訂之 第六條 學生轉系 ( 科 ) 以一次為限, 申請既經核准, 不得請求再轉他系 ( 科 ) 或返回 原系 ( 科 ), 並須修滿轉入該系 ( 科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未經 核准者, 仍應返回原系 ( 科 ) 就讀 第七條相同年制日夜間部肄業生, 必要時得經考試申請轉部 第八條 學生轉系 ( 科 ) 之申請時間由學校於期中考過後一週公告之 學生應於規定 期間內, 填具申請書, 經家長簽章同意後, 送原屬系及擬轉入系主任初 審同意, 送至教學行政組彙整加附成績單, 提交轉系 ( 科 ) 審查委員會審 查, 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核通過之轉系 ( 科 ) 案件, 應於註冊前通知申請者前來辦理轉系 ( 科 ) 事 宜 學生於轉入他系 ( 科 ) 後, 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條轉系 ( 科 ) 審查會議審查核定之名單, 由教學行政組公告 未經核准者, 仍回原系 ( 科 ) 肄業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經公告核准轉系 ( 科 ) 學生, 不得請求回原系 ( 科 ) 肄業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7

94 華夏技術學院大學部成績優異學生提前畢業辦法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訂定教育部 94 年 5 月 2 日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准予備查 97 年 3 月 4 日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3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及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本校二 四年制各系 ( 組 ) 學生修業期間, 修畢應修學分且合於下列標準 者, 得申請提前畢業 : 一 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二 每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三 若有必修之軍訓 體育學期成績均在七十五分以上 四 各學期名次在該系 ( 組 ) 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第三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學生, 應檢具成績證明文件 ( 大四學生欲提前一學期畢業 者於十一月 大三學生欲提前一學年畢業者於四月底以前 ) 向教務處教學 行政組申請, 凡逾期申請者, 概不受理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未申請提前畢業者, 視同放棄提前畢業資格, 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 申請提前畢業未獲核准者, 次一學期仍應註冊入學 經核准提前畢業之學生, 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一經發給學位證 書, 即不得要求返回本校肄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88

95 華夏技術學院英語課程能力分級教學辦法 94 年 4 月 28 日 93 學年度課程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學生英語學習之成效, 特訂定英語課程能力分級教學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自 94 學年第 1 學期起由五專一年級 四技一年級 新生開始實施, 並逐年擴及各年級英語必修課程 第二條 本校五專及四技新生於入學報到時, 需繳交入學考試之成績單影本, 以 學生之英文科成績作為英語課程能力分級之依據 第三條 英語課程分為高級 中級 初級共三級, 依照新生入學考試英文科成績 排序後, 各年級排名前 20% 者必修高級班課程, 排名為後 40% 者必修 初級班課程, 其餘學生則修中級班課程 各級課程學分數, 除五專四年 級上學期為 2 學分外, 其餘均為 3 學分 第四條 修課時數規定 : 高級班與中級班每週授課時數與學分數同, 初級班每週授課時數比學分 數多加 1 小時 第五條 分數計算方式 : 高級班學期成績乘以 120%, 中級班學期成績乘以 110%, 初級班學期成績不變 加權計分由註冊組負責實施, 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 小數部份四捨五入為整數 第 六條 分級之調整 : 當學期成績達全班前 5%-10%, 下一學期予以升上一級 ( 高級班除外 ), 當學期成績為全班後 5%-10%, 則下一學期予以降一級 ( 初級班除外 ), 升降級名單由任課教師於加退選截止前提報教務處課務組辦法 第 七條 重修生 轉學生及復學生選課原則 : 英文重修生 轉學生及復學生, 得自由選修各級英文課程 第 八條 本辦法經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89

96 華夏技術學院英文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 97 年 9 月 15 日 97 學年第 1 次教務會議訂定 99 年 9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一 本校為加強提升各系學生英文能力與程度特訂定英文畢業門檻及輔導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校日間四技部學生英文能力畢業門檻為 : 通過下列任何一項測驗標準即可畢業 ( 一 ) 全民英檢 (GEPT) 初級初試 ( 二 ) 托福 (TOEFL)390 分 ( 含 ) 以上 ( 三 ) 托福 網路測驗(TOEFL-iBT)90 分 ( 含 ) 以上 ( 四 ) 大學院校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第一級 130 分以上 ( 五 ) 國際英語語言測驗 (IELTS) 3 級 ( 含 ) 以上 ( 英國 ) ( 六 ) 多益測驗 (TOEIC) 350 分 ( 含 ) 以上 ( 七 ) 網路全民英檢 (NETPAW) 初級 ( 八 ) 其他語文證照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認定 三 補救措施 : 日間四技部學生如未能於四年級開學前通過上列測驗標準者, 必須於四年級上學期修習每週 3 小時 0 學分之 英文輔導 課程, 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成績不及格者, 須重修該課程, 至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四 必修英文課程抵免說明 : ( 一 ) 本校日間四技部學生必須完成十小時十學分之英文共同必修課 : 英文 ( 一 )~( 四 ) ( 四技一至二 ) 技職英文與聽講 ( 四技三 ) 四技生如在入學前, 即已通過本校訂定之畢業英文門檻, 亦不得抵免上列之英文共同必修課程 ( 二 ) 四技生如在入學前, 即已通過全民英檢學測中級初試, 得抵免英文 ( 一 ) 英文 ( 二 ) 課程 90

97 ( 三 ) 若四技生如在入學前, 即已通過全民英檢學測中級複試以上, 得抵免英文 ( 一 ) 英文 ( 二 ) 英文 ( 三 ) 英文 ( 四 ) 課程 ( 四 ) 四技生如在大四上學期開學前通過前述任何一項符合畢業門檻之測驗, 得免修四技四 ( 英文輔導 ) 課程 ( 五 ) 其他語文證照之抵免於學生提出申請後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討論決定 ( 六 ) 上述抵免學分之分數給分標準由通識課程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 本要點自 97 學年入學之各系日間四技部學生 ( 含轉學生 ) 開始實施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91

98 學務規章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 ( 以下簡稱本會議 ), 特訂定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以推動各項學生事務工作 第二條 本會議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進修部主任 各系所 ( 含通識教 育中心 ) 主任 ( 所長 ) 軍訓室主任 各系專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學生事務處各室 ( 中心 ) 主任 各組組長得於開會時列席, 進行工作報告或說明學生事務工作 第三條本會議負責規劃 統整 審議有關學生事務重要事項 : 一 審議學生事務規章及計畫 二 學生安全之策劃與輔導 三 學生危機事件處理與輔導 四 導師制度之策劃與推行 五 學生交通安全教育之策劃與實施 六 衛生教育之推廣與輔導 七 學生活動之規劃與輔導 八 學生心理諮商與輔導 九 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之研究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議由學生事務長召集, 並擔任會議主席 另置執行祕書一人, 由課 外活動指導組組長擔任之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92

99 第七條 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 並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之同意, 始得決議 第八條本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 : 一 校長交議 二 各一級單位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 出席代表五人 ( 含 ) 以上連署提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3

100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 設置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 (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特訂定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會議討論有關學生事務處內部運作事項 本會議由學生事務長 軍訓室主任及學生事務處各室 ( 中心 ) 主任 各組 組長組成之 第四條 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兼會議主席,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必 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出席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4

101 華夏技術學院班級學生自治幹部獎勵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為獎勵班級學生自治幹部, 特訂定本辦法 每學期期末辦理班級學生自治幹部獎勵作業, 每班基本點數分配二十四 點, 由各班導師自行運用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計算方法 : 嘉獎乙次為一點, 記功乙次為三點 各班導師運用點數, 不得超過二十四點, 否則所簽報幹部獎勵不予核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5

10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服裝輔導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期使學生恪遵國民生活須知, 經常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 以維優良習 尚, 端正校風, 依本校實際狀況需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裝種類 一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制式服裝種類如下 : ( 一 ) 制服 : 制式白色襯衫 卡其色長褲 ( 女生裙或黑色長褲 ) 大學服外套 黑色領帶 ( 二 ) 體育服 : 體育室另訂之 二 學生穿著制式服裝時, 腰帶及鞋襪不另規定, 但不得穿著拖鞋及無後跟繫帶之涼鞋 第三條 校名 電腦代號 姓名繡製 一 五年制專科學生大學服外套及白色襯衫左胸前, 應繡製藍色 校名 及電腦代號 ; 男生另於右胸前繡製姓名 二 校名 姓名 電腦代號一律橫式由左至右繡製 第四條 服裝穿著之規定 一 學生穿著學校制服時, 運動服及校服須穿著整套, 不可混穿 二 學生穿著便服到校時, 其服飾以樸素整潔 莊重大方, 合於學生身份之服裝為主, 不得穿袒胸露背 肚 小可愛或奇裝異服 露股溝褲 ; 鞋子以皮鞋 運動鞋為主, 以維觀瞻 三 不得著背心 破褲 居家拖鞋 夾腳趾休閒拖鞋等, 以維護校園 課堂禮儀 第 五 條 服裝穿著之時機 96

103 一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週五得穿著便服到校, 但如遇考試期間 重要集會 ( 開學或結業典禮 朝會 慶典等 ) 仍應穿著規定服裝 (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另行公布 ) 到校 二 大學部 二年制專科 五年制專科四 五年級學生平日得穿著便服到校 第 六 條 儀容學生髮式以自然 整潔 健康為主, 尊重學生人權與自由意志, 以營造多元開放的友善健康校園 第 七 條 服裝檢查學生經檢查或發現服儀不合規定者, 以輔導規勸糾正為主, 對屢勸不聽者送愛校服務輔導乙次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7

10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 激勵違規犯過學生改過遷善 奮發向學, 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觸犯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個人獎懲辦法 之規定而受記大過 ( 含 ) 以下之處分, 事後具有改過遷善之誠意, 均可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但所犯過錯為下列情事之一而記大過者, 不適用本辦法 : ( 一 ) 侮謾師長或違抗師長命令者 ( 二 ) 在校內外發表不當之文字或言論者 ( 三 ) 犯有竊盜行為經治安單位偵辦者 ( 四 ) 參加幫派組織或糾眾滋事 鬥毆者 第三條 學生申請銷過於每學期開學之日起兩週內, 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 出上一學期銷過申請, 並填具 銷過申請表, 經導師 輔導教官及系主任審查同意後, 參加銷過愛校服務 ; 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改過遷善機會, 並不得註銷該項處分 第 四 條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為 : 一 記申誡乙次者, 愛校服務 4 小時 ; 記過乙次者, 愛校服務 12 小時 ; 記大過乙次者, 愛校服務 36 小時 二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安排愛校服務輔導工作, 由執行單位負責督導考核 三 學生完成服務並通過考核後, 需將考核表送回生活輔導組辦理後續註銷作業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銷過審核權責 : 受申誡 小過處分者, 由學務長核定後註銷 ; 受大過處分者, 提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 陳請校長核定後註銷 98

105 第 六 條 申請銷過, 每位學生每學期至多以辦理一次為限 受懲處學生於註銷處分後, 一學年內再違犯原過失或申誡以上懲處者, 得連同己註銷之懲誡處分合併計算, 並不得再提請銷過 第 七 條 凡經銷過確定, 其原懲處紀錄加註 : 改過遷善註銷其懲處紀錄 字樣 ; 但其操行成績不予更改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9

106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使學生事務工作能夠順利推動,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暨本校組織規 程第十條規定, 特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一 關於學生獎懲規章之審議 二 關於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之審定 三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等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由學生事務長 教務長 進修部主任 軍訓室 主任 各系 ( 科 ) 主任 生活輔導組組長 未擔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 代表一至三人及學生代表二人組成 ; 學生申訴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本委 員會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 由學生事務長擔任, 並兼任會議主席, 另置執 行祕書一人, 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擔任之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本委員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 得邀請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代表出席始得開會, 並經出席代表過 半數同意, 決議方得成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0

107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依據教育部 台訓字 號函, 修正大專院校評定學生 操行成績實施要點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 82 分為基本分 學生於全學期未受懲戒處 分者, 其操行成績基本分數自動由 82 分加至 85 分, 獎勵另計 ; 曾受 懲誡處分者, 以基本分數 82 分為基準 ( 扣 ) 減之 加上獎懲分數, 核計 實得總分, 以 95 分為滿分 第三條 當學期操行成績優異達 95 分且無缺曠課及懲誡記錄, 獲頒榮譽獎狀乙 紙 第 四 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 分為五等 : 90 分以上至 95 分者為優等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為甲等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為乙等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為丙等 未滿 60 分者操行不及格為丁等 第五條 各系主任 導師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學生, 得列舉事實並依學生獎懲 要點, 填寫獎懲建議表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其他教學 行政單位, 對具有特殊優劣事蹟之學生, 亦得列舉事實, 填寫獎懲建議表, 會該系主任 導師知悉後, 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憑辦 第 六 條 學生於學期內之獎懲及操行各項考查紀錄分別依下列標準加減其操行 成績 101

108 一 獎勵記大功一次加 7.5 分 記功一次加 2.5 分 嘉獎一次加 1 分 二 懲罰記大過一次扣 7.5 分 記過一次扣 2.5 分 申誡一次扣 1 分 三 缺 曠課 :( 僅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適用 ) ( 一 ) 事假每節扣 0.2 分 ( 二 ) 病假每節扣 0.1 分 ( 三 ) 曠課一節扣 0.5 分 ( 四 ) 喪假 公假不予扣分 ( 五 ) 重病住院不予扣分 第七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方式 : 一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以學生操行成績之基本分, 再加 ( 減 ) 導師之評分與獎懲 缺曠課等考勤記錄之分數, 核計實得總分數, 導師最高可加 ( 減 )5 分 二 其餘各年級學生操行成績以基本分, 再加 ( 減 ) 導師之評分與獎懲等紀錄之分數, 核計實得總分數 導師最高可加 ( 減 )5 分 第八條 學期內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操行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曾受記大過以上處 分者, 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第 九 條 凡 定期察看 學生當學期操行成績以 60 分計算 ; 次學期之操行成績基本分仍為 60 分, 核算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即予解除定期察看處分 第 十 條 休學學生仍具學生身份, 於休學期間觸犯校規, 可依學校相關規定予以 102

109 懲處 第十一條 每學期學生之操行成績之評定, 由學務處於期末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 評定之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延修生操行成績計算方式比照在校生辦理 畢業時之操行總成績, 以各學期操行平均計算之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3

110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鼓勵學生向上精神, 改進學生錯誤行 為, 期能實踐教育目標, 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訂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 一 ) 嘉獎 ( 二 ) 記功 ( 三 ) 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 獎金 獎品 獎狀 公開表揚等 ) 二 懲罰 : ( 一 ) 申誡 ( 二 ) 記過 ( 三 ) 記大過或特別懲罰 ( 定期察看 勒令休學 勒令退學等 ) 前項獎懲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及核算辦法規定加減操行成績 第三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予嘉獎 : 一 拾物 ( 金 ) 不昧者 二 自動為公服務者 三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四 勸告同學向善者 五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者 104

111 六 服儀端莊 整潔, 足為楷模者 七 熱心公益, 值得表揚者 八 愛護公物, 注意公德, 有具體事實者 九 擔任值日生盡職者 十 擔任各級幹部熱心負責者 十一 參加校內各項比賽 活動, 成績優異者 十二 其他得予嘉獎者 第四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予記功 :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提高校譽者 二 被選為各級幹部能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三 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四 代表學校參加區域性比賽獲獎者或全國性 ( 國際性 ) 比賽績優者 五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之利益者 七 尊敬師長 敬老扶弱有具體事實者 八 態度良好足為他人表率, 經師長推薦者 九 對危害校園安寧 同學安全事件能勇於檢舉者 十 參加校內各項比賽, 成績特優者 十一 拾物 ( 金 ) 不昧, 價值甚高者 十二 維護校譽, 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三 對公共清潔及秩序服務不遺餘力 任勞任怨者 十四 對偶發特殊事件, 處置得當者 十五 熱心幫助同學及班上事務, 有具體事實者 十六 在校期間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 全民英檢初級 ( 含同等級 ) 合格證書者 十七 其他得予記功者 105

112 第五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得予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 一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提高校譽者 三 有特殊之義勇行為而獲得優異之成果者 四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獎者或國際性比賽績優者 五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六 有特種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七 在校期間取得甲 乙級技術士證照 全民英檢中級 ( 含同等級 ) 或以上合格證書者 八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者 第六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申誡 : 一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二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情節輕微者 三 與同學吵鬧, 情節輕微者 四 製造校園髒亂, 情節輕微者 五 車輛不按規定停放者 六 規避健康 X 光檢查或預防接種而有妨害團體健康安全之虞者 七 不遵守上課秩序高聲喧嘩者 八 擔任自治幹部未盡職責, 情節輕微者 九 無故規避團體活動者 第七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記過 : 一 違反前條申誡各款規定, 屢勸不改者 二 霸凌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 損毀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五 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106

113 六 塗畫牆壁損毀公物有礙觀瞻者 七 任意製造聲響影響上課安寧者 八 違反本校吸菸規定者 九 校內 ( 含校門口週邊範圍 ) 嚼食檳榔或喝酒者 十 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十一 辱駡同學者 十二 犯錯不服師長糾正勸導者 十三 閱讀或攜帶不正當之書刊 圖片 影像 影帶 光碟 卡帶或其他物品者 十四 對他人性騷擾者 十五 口出穢言或作不實之批評者 十六 攜帶易燃物品至校園者 十七 進入不正當場所, 情節輕微者 十八 擔任自治幹部明顯失職者 十九 任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間之糾紛者 二十 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或未遵守交通規則者 二十一 拾物隱匿不報者 二十二 圍觀鬥毆, 未予勸阻及報告者 二十三 故意毁損他人物品者 二十四 冒用或偽造家長 師長文書簽章者 二十五 塗改或污損點名單者 二十六 違規拒絕接受調查者 二十七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繡假電腦代號 姓名或穿著他人制服者 二十八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攜帶菸品或打火機到校者 第八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記大過 : 一 違反前條記過各款規定, 屢勸不改者 107

114 二 霸凌同學情節嚴重者 三 毆打同學者 四 侮辱師長者 五 有竊盜行為者 六 有欺騙師長行為者 七 以語言 文字 圖畫惡意譭謗他人者 八 在校外擾亂秩序 破壞校譽者 九 酗酒 賭博 威嚇或勒索同學者 十 轉借 塗改或冒用他人學生證或其他證件者 十一 考試舞弊者 十二 於汽 機車停車場等場所吸菸, 有公共危險之虞者 十三 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經糾舉 查證屬實者 十四 違反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者 十五 對他人性騷擾情節嚴重或妨害善良風俗者 十六 唆使他人毆打同學者 十七 鼓動同學情緖擾亂秩序者 十八 誣告他人或作偽證者 十九 未經許可在校內燃放鞭炮造成傷害者 二十 進入不正當場所, 經警察查獲或媒體披露者 二十一 妨礙校內各項選舉及活動者 二十二 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十三 妨害他人名譽或造謠中傷者 二十四 挪用公款者 二十五 聚眾滋事情節輕微者 二十六 妨礙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二十七 偽造文書者 108

115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定期察看 : 一 違反前條大過各款規定, 屢勸不改者 二 因犯刑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而經緩刑之宣告者 第 十 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勒令休學 : 一 攜帶 販賣 吸食毒品者 二 日間部學生, 每學期病 事假合計超過 120 節以上, 或曠 病 事假合計超過 100 節以上者 惟重病住院經審查確實者不在此限 三 重病請假時數超過全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前項一 ~ 三款勒令休學處分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通過, 得給予定期察看處分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應予退學, 不得主動辦理休學 : 一 犯第八條各款之情節嚴重者 二 定期察看期間, 受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或日間部定察學生, 每學期 中曠課達 10 節及以上或曠 病 事假合計達 60 節 ( 重病不計 ) 及以上者 三 在校期間, 功過相抵後, 滿三大過者 四 攜帶槍砲 彈藥或刀械來校者 五 參加群毆械鬥或唆使援引校外人士欺侮本校同學者 六 參加校外幫派組織, 經屢勸不改者 七 操行成績評定為丁等者 八 日間部學生, 曠課達 45 節及以上者 九 故意毀損國旗者 十 因犯重大刑案被判刑確定者 十一 對他人性侵害 強制猥褻或妨害善良風俗情節嚴重者 十二 有偷竊或賭博 威嚇勒索之行為, 情節嚴重者 109

116 十三 請人代考或冒名頂替考試, 經查明屬實者 十四 毆打師長者 十五 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六 聚眾鬥毆 聚眾要脅 鼓動風潮, 情節嚴重或為首者 十七 偽造證件情節嚴重者 前項一 ~ 十七款退學處分者,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通過, 得給予定期察看或勒令休學一年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犯上列大過 定期察看 勒令休學 勒令退學各條各款以外之特別 事故, 由學生事務處提報相關資料, 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後, 議 定懲處等第 第十三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 並得視年齡之長幼 班級之高 低 動機與目的 態度與手段或行為之影響等, 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第十四條 全校教職員均有建議獎懲學生之權責與提供資料之義務, 獎懲由學生事 務處公布 第十五條 大功 大過以上獎懲由學生事務處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 核定後公布 第十六條 合於退學處分者, 應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執 行, 並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修業期間, 功過累積計算 但對等之功過得予相抵, 離校後功 過即消滅 第十八條 學生犯過而超出本辦法規定者, 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 依相關法律處 理, 並將決議報請校長核定之 第十九條 學生因偶犯校規被記大過 ( 含 ) 以下處分且深具悔意者, 得依本校 學生 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給予自新銷過機會 第廿條 當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認有不當致損及個人權益時, 得依本校 學生申 訴評議處理辦法 之規定, 提出申訴 110

117 第廿一條 已辦妥休學手續之學生, 如事後查明休學生效日前, 已違犯本校學生獎 懲辦法退學相關規定者, 仍需予以勒令退學, 原核准之休學自動失效 第廿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 時亦同 111

11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缺曠考評與請 ( 銷 ) 假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確實掌握學生出 缺席狀況, 並提供導師 家長了解學生到課情形,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點名 一 各班風紀股長於每日上課前至生活輔導組指定地點領取當日用點名單 ( 蓋有生活輔導組章者 ) 二 X 表示曠課( 遲到超過十分鐘即為曠課 ) 三 修正點名單缺曠紀錄, 須經任課老師簽名方為有效 四 風紀股長於當日最後一堂課後, 彙整缺課同學紀錄, 送回生活輔導組指定地點, 並將附聯交予各班導師 五 若發現有誤點情事, 至生活輔導組拿取 點名單修正登記表 交由任課老師填寫, 或由任課老師來電告知, 方可更正 第三條 曠 ( 缺 ) 課紀錄與查詢 一 曠課統計表每週公布一次 二 事假 公假 婚假 一律事先請, 如遇突發狀況, 請先向導師報備 ( 隔天儘速辦理請假手續 ) 三 其餘假別請按時請假 四 完成手續之假單投至生活輔導組指定地點 五 統計表公布後若發現有誤點, 於公布後一週內, 至生活輔導組查對更正, 逾期概不受理 第四條請假 : 學生請假計分下列十種 : 112

119 一 病假 : ( 一 ) 二日 ( 含 ) 以上者須附就醫證明 ( 二 ) 四日 ( 含 ) 以上者須有醫院之診斷證明 ( 三 ) 在校因病必須離校者須經授課老師允許 二 事假 : ( 一 ) 須於前一日或當日上課前, 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 二 ) 因緊急事故未能到校者, 必須電話先行請假, 翌日補辦手續, 未補辦者以曠課論處 三 公假 : ( 一 ) 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 競賽等 ( 二 ) 奉准參加課外活動或有關兵役召集 公假須經指導老師 導師 教官 系主任 生活輔導組長核轉, 並經學務長以上師長核准 ( 若為參加課外活動須加會課外活動指導組長 ) 四 喪假 : 須檢附證明 ( 死亡証明或訃文 ), 配偶 直系親屬去世, 不含假日累計以五日為限 ; 三等親以內旁系親屬去世, 不含假日累計以三日為限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五 生理假 : 在校女學生每間隔一個月得請生理假乙天 六 婚假 : 不含假日以五日為限, 須附上結婚喜帖 七 產假 : 須附證明文件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四日為限, 得分次申請 ; 於分娩後, 給產假三十日 ( 含假日 ) 為限, 得一次請畢 其餘增加時日則依請假規定, 以事 病假辦理 八 陪產假 : 須附證明文件, 以二日為限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九 家庭照顧假 : 須附證明文件 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或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每學期以 113

120 三日為限 其餘增加時日則依請假規定, 以事假辦理 十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 : 依各族歲時祭儀日期得請假乙天, 須檢附戶籍謄本 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 十一 考試期間請假, 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第五條 銷假 : 日間部三個工作天 進修部及在職專班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請假手 續之證明或請假單, 交生活輔導組彙整辦理銷假 第六條 更正 : 對於曠缺課統計資料如有疑慮, 以假單存根, 於公布後一週內, 至生活輔導組查對更正, 逾期不受理 第七條 准假權限 : 一 一日以內由班級導師核准 二 二日以內由輔導教官核准 三 三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長 ( 進修部由學務組長 ) 核准 四 四日以內由系主任 ( 進修部由進修部主任 ) 核准 五 五日以內由學務長 ( 進修部由進修部主任 ) 核准 六 五日以上由校長核准 第 八 條 網路請假 : 一 網路請假以事 病 生理假一日為限, 且不得連續請假 超過一日以上之事 病假須經由一般假單核簽程序 二 網路請假須經班級導師於學生暨家長查詢服務系統中網路核簽 三 五專一至三年級不得以網路請假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4

121 華夏技術學院日間部曠課過多學生輔導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輔導實際需要, 凡無故曠課達十節以上之學生, 列為必需 輔導對象,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輔導原則以勸導為主, 處分為輔, 隨時與導師 家長保持聯繫, 使能專 心向學 第三條輔導方法 : 一 導師負有對曠課學生輔導之責, 時時觀察 多方聯繫 與曠課學生個別懇談 二 凡曠課達十節以上之學生 : ( 一 ) 由生活輔導組以平信通知其家長, 並請導師與家長取得聯繫 ( 家長聯繫單由生活輔導組以電子郵件寄發導師, 導師與家長取得連繫後回擲生活輔導組彙整 ) ( 二 ) 由各系輔導教官予以個別約談, 協助其解決困難, 使能確實改正缺失, 不再曠課 三 凡曠課達二十節以上之學生 : ( 一 ) 除由生活輔導組以掛號信函通知其家長外, 若班級導師認為該生確有輔導之需要, 可將該生轉介至學生輔導中心加強個別輔導 尤其須特別注意查證曠課原因 心理 家庭因素 在校成績或其他外界因素俾能使其變化氣質, 改過自新 ( 二 ) 由導師及輔導教官連絡其家長到校, 透過與家長之溝通 了解, 找出輔導該生之最佳方案 第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5

122 華夏技術學院遺失物處理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使學生拾得遺失物有一妥善處理之道, 提升學生之操守, 養成學生拾 物不昧, 誠實不欺之廉潔美德,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 六法全書 民法物權篇第二章所有權第三節動產所有權第八 百零三條至八百零七條規定及本校實際狀況訂定 第三條 遺失物之處理 一 校內 : ( 一 ) 學生如在校內拾得遺失物, 應送交學生事務處, 由生活輔導組核對登記於 遺失物處理簿 ( 如附表 ) 後予以保管 ; 如可判別其所有人, 主動通知所有人前來認領,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予公告, 由所有人自行前來認領 ( 二 ) 遺失物得經所有人說明遺失物名稱 內容 特徵核對無誤, 或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無誤, 查驗其身分證明文件後簽名領回, 拾得人並得對所有人請求應得之法定報酬 ( 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 ) ( 三 ) 認領遺失物時, 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 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 此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件, 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 四 ) 遺失物如為具名之有價證券, 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 五 ) 遺失物逾法定公告期限 ( 六個月 ) 無人認領或所有人無意願領取, 交予拾得人歸其所有, 或經拾得人同意後捐贈學校 ( 如拾得人未成年則以書面正式徵得其監護人同意 ) ( 六 ) 捐贈之遺失物得由生活輔導組考量經濟效益, 無價值者依廢棄物逕行處理, 有價值者交由學生活動中心辦理拍賣換得價金, 116

123 所得價金充作學生活動中心運作經費, 並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監督經費使用 ( 七 )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之遺失物, 如其價值較高, 由生活輔導組代表拾得人轉交警察機關處理 二 校外 : ( 一 ) 學生如在校外拾得遺失物, 應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如交至學生事務處, 由生活輔導組核對登記於 遺失物處理簿 後予以保管, 並由生活輔導組代為處理 ( 二 ) 遺失物所有人如為校內教職員生, 通知所有人認領, 並依校內方式處理,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 由生活輔導組代表拾得人轉交警察機關處理 ( 三 ) 遺失物經送警察機關完成法定公告期限公告仍無人認領者, 由生活輔導組代表拾得人領回, 並依校內方式處理 ( 四 ) 拾得遺失物若為涉及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之機密文件 槍械 爆裂物 毒品等, 應即通報相關機關處理並視需要對拾得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 五 ) 遺失物品者可至生活輔導組查詢遺失物認領, 如查詢未獲, 得於 遺失物處理簿 登記備案, 以便日後經人拾獲後, 再通知遺失物品者領回 ( 六 ) 遺失物處理簿 按月裝訂, 保存兩年 第四條 獎懲 一 獎勵 : ( 一 ) 學生拾獲金錢在三千元以下者酌予記功以下之獎勵, 達三千元以上則酌予記功 ( 含 ) 以上之獎勵 ( 二 ) 如拾獲貴重物品, 視物品價值予以適當之獎勵 ( 三 ) 學生在校外拾得遺失物, 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憑警察機關開立 117

124 受領財物收據或函件交由生活輔導組議獎 ( 四 ) 學生在校外拾得遺失物直接交還所有人, 而所有人寄謝函予本校表揚學生優良事績, 經查證屬實者由生活輔導組議獎 ( 五 ) 拾得人捐贈學校逾法定公告期限遺失物, 視物品價值予以適當之獎勵 二 懲罰 : ( 一 )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者, 予申誡乙次處分 ( 二 ) 冒領遺失物, 經查屬實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 三 ) 串演拾金不昧, 所有參與學生一律從重議處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8

125 華夏技術學院愛校服務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目的藉 愛校服務 替代懲罰, 給予犯錯學生悔過遷善機會, 並培養學 生勤勞服務習慣, 維護校園環境整潔 第二條實施對象 : 一 未按規定打掃教室之值日生及未盡督導責任之衛生股長 二 抽菸 服儀不整或其他違反校規行為者 三 自願愛校服務者 第三條實施時間 : 預定每兩週實施一次, 於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實施 第四條服務事項 : 一 各班教室及校園清潔 二 行政大樓 聚鈺樓及各系 處 室 組辦公室 三 學校週邊社區道路打掃 四 需 愛校服務 支援之各單位, 請填具申請表送軍訓室辦理 第五條 實施程序 : 由軍訓室派員執行 一 精神講話一小時 二 校園清潔打掃二小時 三 心得寫作一小時 ( 自願愛校者免予執行 ) 第 六 條 行政支援 : 一 愛校服務所需用具及器材由事務組支援配發 二 所需經費由生輔組管理費項下列支 第 七 條 獎懲 : 一 自願愛校服務表現良好者, 嘉獎乙次獎勵 二 無故不到者, 以無故缺席重要集會, 申誡兩次處分, 因違規吸菸罰 119

126 愛校服務無故未到者, 記過乙次處分 三 除病假可檢附證明於當次愛校服務事後三日內補請假外, 其餘事故均須事前向軍訓室請假 ( 臨時事故可電話先行報備, 並於當次愛校服務事後三日內補請假 ), 並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補實施愛校服務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0

127 華夏技術學院賃居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第一條針對校外賃居學生予以適度之關懷及照顧, 促使保持正常之生活習慣, 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以維護學生安全, 專心向學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實施對象 : 賃居校外所有學生 凡本校學生賃居校外附近者, 均納入編組予以輔導 租賃服務 : 蒐集欲將房屋租給學生居住之資訊, 彙整登錄, 以利學生租 賃之參考 另提供租屋資訊網頁讓房東將最新租屋資訊登錄, 以利學生及家長參考運用 租屋資訊網 : 第 五 條 每學期於開學時, 請導師協助調查班級賃居學生資料, 以利訪視老師 輔導教官到府查訪 第 六 條 整理賃居生資料按區域造冊分送有關警察單位協助照顧 第 七 條 每學期召開賃居生座談會, 並視需要召開房東座談會, 以瞭解賃居學生生活情形與協助解決問題 第 八 條 賃居生訪問重點 : 一 核對住址真實性 二 了解居住環境與生活狀況 三 有無不正常男女關係 四 有無賭博 酗酒 吸煙及來歷不明之陌生人 五 夜間及假日讀書情形 六 其他安全事項 第 九 條 訪視地區 : 以中 永和地區為主, 其餘次之 第 十 條 訪視人員及方式 : 121

128 一 由系輔導教官及班導師聯合訪問 二 班導師前往訪視 三 系輔導教官前往訪視 第十一條賃居生訪視時程 :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請導師協助完成賃居生調查表 ( 有異動狀況應即時更新 ), 開學一個月後至學期結束前一個月進行訪視 第十二條複查 : 一 由學務長 軍訓室主任 系主任及生活輔導組長擔任, 特別注意問題之發現及查訪輔導之真實性 二 對操行不良 曠課過多賃居學生, 實施不定期複查, 以瞭解其原因所在 第十三條訪談資料處理 : 一 訪談結果應詳實紀錄, 每月彙整一次並陳請校長核閱 二 發現重大問題應即時處理並適時陳報 三 訪視應務實認真, 確實掌握真實狀況, 確保學生居住安全及正常之生活作息 第十四條經費預算 : 一 賃居生訪視 二 賃居生座談會 三 房東座談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2

12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住宿生暨賃居校外輔導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學生住宿與校外賃居安全, 並養成學生良好作息態度, 認真 向學,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管理組織 一 學生宿舍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統籌協調宿舍管理事宜 二 宿舍置學生宿舍長及總務幹部各一名, 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輔導督導, 執行宿舍行政事務工作 三 學生宿舍自治幹部, 由各住宿生推選擔任, 任期一學年, 接受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之指導, 並負責協助維護寢室安全 清潔與秩序 第三條宿舍申請 分配及退宿 : 一 學生宿舍以供日間部學生住宿為原則 必要時得保留若干床位, 供進修部學生具有特殊原因者住宿 二 住宿申請及分配 : ( 一 ) 住宿申請, 於每學期期末前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申請相關事宜 ( 新生於註冊時申請 ) ( 二 ) 經核准後, 於開學後二週內向宿舍學生幹部報到 ( 分配床位 ) 或進住 ( 三 ) 寒 暑假申請住宿者, 以原住宿生提出申請, 經審核通過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重新分配床位 ( 四 ) 罹患法定傳染病者, 不得申請住宿 三 退宿 : ( 一 ) 住宿遷入後, 因病或特殊事故必須退宿時, 須檢具家長證明辦理退宿手續 ( 二 ) 已申請住宿學生, 但未依規定辦理進住者, 改由後補者進住 123

130 ( 三 ) 畢業生於畢業考完後兩週內應遷出宿舍, 如有需要繼續住宿, 應向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並經獲准後, 方可繼續留校住宿至宿舍關閉為止 四 宿舍床位分配順序 : ( 一 ) 凡申請人數超過床位數額, 由學務長 軍訓室主任及生活輔導組組長依住宿申請評量表得分數較高者討論分配之 : ( 二 ) 得分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 ( 三 ) 凡有特殊情形, 另案簽請核定 第四條一般規定 : 一 學校宿舍在各學期始業前及結業後公告開放及關閉時間, 住宿同學應於限期內搬入或搬離宿舍 ; 暑假期間有住宿需求者, 另行申請 二 宿舍進住完畢後, 如有空餘床位, 得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再行公告辦理住宿申請 三 宿舍開放期間, 住宿者應簽定並遵守宿舍公約, 共同維護宿舍之整潔 秩序 安全, 並接受自治幹部管理及輔導 四 住宿學生對宿舍內之公物均負有保管之責, 如有不當損壞, 應負賠償之責 如蓄意損壞者, 依校規懲處 五 宿舍僅提供住宿學生住宿使用, 嚴禁留住訪客及非住校生 六 宿舍水費 電費依每月金額 ( 實際使用度數乘以每度單價 ) 由所有住宿學生分攤繳付 ; 冷氣電費由各房間住宿學生自行分攤繳付 上述水費 電費由總務處負責收取 七 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得於知會學生事務處及宿舍輔導人員後, 進入宿舍及寢室修繕 施工 電力檢查或辦理相關事務 八 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 對宿舍進行安全 衛生等檢查 九 期末宿舍關閉時注意事項 : ( 一 ) 打掃寢室及公共區域, 宿舍長應全面檢查 124

131 ( 二 ) 總務幹部應請總務處點收公產, 並提出請修繕損壞物品 ( 三 ) 如第二學期仍住宿者, 應按新住宿名單將個人用品打包集中放置於新寢室, 惟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 學年結束, 個人用品應全數攜回 第五條住宿生應遵守事項 : 一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門禁時間為每日晚上 12 時至翌日早上 5 時 30 分, 除經完成外宿申請或事先請假獲准外, 不得隨意進出 三 寢室內及走廊應經常保持整潔, 各寢室室長應負督導之責 四 交誼廳使用時間 : 每日早上 7 時至晚上 23 時 五 學生宿舍內禁止大聲喧嘩 談笑 播放音響以免妨礙他人 六 寒暑假放假前及申請退宿同學離開宿舍前, 務須在宿舍長督導下, 打掃清潔, 違反規定者予以處分 七 住宿期間應接受指導參加學校所舉辦之各項安全教育活動 八 宿舍會客應於交誼廳進行 九 住宿生應按指定之寢室及床位就寢, 不得擅自更動 頂讓床位 十 住宿生若須外宿, 應事先請假獲核准 ; 違反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 依校規簽請議處 十一 學生進住宿舍後, 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 若有損壞遺失, 應依規定賠償, 退宿離開之前由宿舍長及總務幹部點交 十二 宿舍區不得有吸菸 酗酒 嚼食檳榔之行為 十三 住宿生不得留宿非住宿人員 十四 不得在宿舍內飼養寵物 十五 住宿生不得在寢室內私裝插座, 使用電爐 電鍋 電湯匙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秩序物品 ; 違者, 初犯者沒收實物, 再犯者勒令退宿並予以議處 ( 如因故發生火災, 除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外, 當事 125

132 人應負刑事之責 ) 十六 宿舍內不得從事炊事 焚燒物品或燃放煙火 十七 宿舍內不得有打麻將 賭博 爬牆之行為 十八 不得有惡意損毀公物之行為 十九 不得有攜帶 內儲存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等違反宿舍安全之情事 二十 不得邀約外人在宿舍集會或從事未經本校核准之活動或商業行為 二十一 不得有偷竊之行為 (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退學處分 ) 第六條考核與獎懲 : 住宿生違反宿舍規則, 除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 並補充規定如下 : 一 住宿生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者, 將予以申誡, 累犯者將加重處分 : ( 一 ) 有妨害他人自修或睡眠之行為, 經勸阻不聽者 ( 二 ) 寢室內務零亂經告誡不聽, 或未按分配打掃公共區域者 ( 三 ) 未經核准互調寢室床位者 ( 四 ) 在寢室內酗酒滋事或從事賭博行為者 ( 五 ) 未按規定外出 外宿初犯者 ( 六 ) 損 ( 破 ) 壞公物情節較輕者 ( 七 ) 晚間逾時返宿舍者 二 住宿生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者, 予以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 : ( 一 ) 未按規定外出 外宿不論任何理由, 第一次通知導師 系 ( 科 ) 輔導教官, 並予以申誡懲處 ; 第二次通知家長, 並予以記過懲處 ; 第三次勒令退宿 ( 二 ) 晚間逾時攀爬圍牆 ( 或門窗 ) 進入宿舍者 ( 三 ) 擅自召外人在宿舍集會者 ( 四 ) 宿舍關閉後擅自開啟或進住者 126

133 ( 五 ) 攜帶危險或違禁品入宿舍, 經認定情節嚴重者 三 凡違反前一 二項, 經認定情節嚴重者, 予以勒令退宿, 並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四 除因故並經專案報備核准者外, 凡無故請假外宿連續達五天 ( 含 ) 以上, 或一學期累計達十天 ( 含 ) 以上者 ( 不包括例假日及考試期間 ), 予以勒令退宿, 並取消住宿申請資格 五 住宿生個人內務經常保持整潔成績優良者, 予以嘉獎或記功之獎勵 六 整體表現優良者, 另案簽核獎勵 第七條 學生賃居輔導規定 一 每學期第二週前, 由軍訓室完成賃居校外學生調查, 提供各班導師及各系 ( 科 ) 輔導教官, 利用課餘時間實施訪問, 並與房東保持聯繫 二 各系 ( 科 ) 輔導教官, 每學期至少實施校外賃居訪問一至二次, 情況特殊者, 宜隨時前往督導並通知家長 三 各班導師訪問本班賃居校外學生, 賃居學生依實際需要自行配合實施訪問 四 學生賃居住所離校區 1-2 公里內以親訪為主, 遠地賃居學生則以電話查訪 五 學務長 軍訓室主任 生活輔導組組長督導實施並採重點訪問 六 校外訪問需填寫訪問紀錄, 並交生活輔導組彙整陳閱 ( 情形特殊時, 專案呈報 ), 於學期終了前二週完成訪問 七 學校由生活輔導組建置 租屋資訊 上網公告, 協助遠地學生租屋服務 八 賃居生反應各種意外狀況學校處置如下 : ( 一 ) 系 ( 科 ) 輔導教官至租賃場所了解狀況, 提供意見, 並維護學生權益 127

134 ( 二 ) 通知系 ( 科 ) 教官 生活輔導組 學生家長及導師等相關單位及人員, 並依事實輕重, 必要時通知當地派出所協助學生與房東協調處理 ( 三 ) 將賃居環境不佳者之資料, 建立管制名冊, 並上網公告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8

135 附表一 華夏技術學院住宿申請表 ( 學年度 ) 系 ( 科 ): 班級 : 學生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電腦代號 : 學號 : 通訊電話 : 學生手機 : 戶籍地址 : 聯絡地址 : 家長 ( 監護人 ) 聯絡電話稱謂姓名電話手機 應附證件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 含父母 配偶 ) 前一學期成績單 ( 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 影本 切結書 本人申請學校宿舍獲准後, 同意每學年住宿期間接受生活輔導組指派於學校內 執行愛校服務 120 小時 生輔組組長簽章 : 軍訓室主任簽章 : 學務長簽章 : 129

136 附表二 華夏技術學院住宿申請評量表 ( 學年度 ) 學生姓名系 ( 科 ) 班級 項目評審內容評分標準自評說明複評 一 新舊生 1. 新生 +20 分 ( 本項佔分最 2. 舊生 +10 分 高至 20 分 ) 二 身分別 1. 陸生 +20 分 2. 僑生 +15 分 ( 本項佔分最 3. 外籍生 +12 分 高至 20 分 ) 4. 一般身份生 +8 分 1. 持有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所核三 家逢急難 +10 分 變故 低收入 2. 家逢急難變故經導師查核證 +6 分 戶者 ( 本項佔 3. 家庭年收入 30 萬以下 +5 分 4. 家庭年收入 30 至 40 萬 +4 分分最高至 家庭年收入 40 至 50 萬 +3 分 分 ) 6. 家庭年收入 50 至 60 萬 +2 分 7. 家庭年收入 60 至 70 萬 +1 分 1.90( 含 ) 分以上 +10 分四 上學期學 2. 85( 含 ) 分 ~89.9 分 +9 分 業成績總平均 3. 80( 含 ) 分 ~84.9 分 +8 分 新生第一學期以 8 分計算 4. 75( 含 ) 分 ~79.9 分 +7 分 ( 本項佔分最 5. 70( 含 ) 分 ~74.9 分 +6 分 高至 10 分 ) 6. 65( 含 ) 分 ~69.9 分 +5 分 7. 60( 含 ) 分 ~64.9 分 +4 分 1.90( 含 ) 分以上 +10 分五 上學期操 2. 85( 含 ) 分 ~89.9 分 +9 分 行成績總平均 3. 80( 含 ) 分 ~84.9 分 +8 分 新生第一學期以 8 分計算 4. 75( 含 ) 分 ~79.9 分 +7 分 ( 本項佔分最 5. 70( 含 ) 分 ~74.9 分 +6 分 高至 10 分 ) 6. 65( 含 ) 分 ~69.9 分 +5 分 7. 60( 含 ) 分 ~64.9 分 +4 分 1. 國外地區及離島 +10 分六 住家遠近 2. 台東 +9 分 順序 ( 本項佔 3. 花蓮 +8 分 4. 台南 ( 含 ) 以南 +7 分分最高至 台中以南 ( 含 ), 台南以北 +6 分 分 ) 6. 桃園以南 ( 含 ), 台中以北 +5 分 7. 基隆 ( 含 ) 以北 +4 分基本分數自評者簽名 : 130

137 總得分 生輔組組長簽章 : 軍訓室主任簽章 : 學務長簽章 : 131

138 華夏技術學院 戒菸教育 輔導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依據 :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一 學校衛生法 第二十四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應全面禁菸 ; 並不得供售菸 酒 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二 菸害防制法 第十四條 : 學校除吸菸區( 室 ) 外, 不得吸菸, 且吸菸區 ( 室 )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三 菸害防制法 第十五條 :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 政府機關主管 公民營事業 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 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四 菸害防制法 第十七條 :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五 教育部年度春暉專案實施計畫 本校年度春暉專案實施計畫及實際狀況 第二條目的 : 消極的加強菸害宣導外, 積極地建立青少年拒菸 抗菸的行為與意識, 並塑造無菸環境的具體行動以維護學生健康, 促進身心正常發展, 為國家培育優秀青年 第三條 第四條 主辦單位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軍訓室 協辦單位 : 衛保組 學輔中心 第五條 實施對象 : 一 本校五專部一 二 三年級學生有吸菸習性及攜帶菸品之學生 二 於禁菸區吸菸之學生 第 六 條 實施辦法 : 一 教育與宣導 : 132

139 ( 一 ) 訂定宣導月運用校內各種宣傳方式, 辦理各項宣教活動 ; 如專題演講 海報 作文 書法 繪畫 登山 舞蹈 話劇 球類等多樣性活動或競賽, 期能帶動校園熱潮, 提高宣教效果 ( 二 ) 擴大 春暉專案 各種文宣品分發運用管道, 並彙整相關案例, 提供教師及家長參考 ( 三 ) 輔導春暉社學生編撰 華夏春暉雙週刊, 供老師 家長 學生參閱 ( 四 ) 輔導春暉社學生, 結合社區活動以 菸害防制 為主題, 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增進共識, 擴大宣教成效 ( 五 ) 六月三日為禁菸日, 於校門首懸掛紅布條 旗幟 張貼海報與標語宣導, 以宣示 反菸害 決心, 維護國民身心健康 二 辦理戒菸班 : ( 一 ) 每學期辦理一至二次戒菸班 ( 二 ) 聘請專家學者實施課程輔導 ( 三 ) 針對吸菸學生, 加強追蹤輔導 三 獎懲 : ( 一 ) 吸菸學生依校規記過處分, 但全程參加本項戒治教育者, 得申請改過銷過 ; 未參加本項戒治教育者, 請家長或監護人協助, 持續要求參加達到戒治目的 ( 二 ) 參加戒治教育仍未戒除者, 請家長或監護人將個案送醫戒除, 定期檢附戒除資料送生輔組查核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 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3

140 華夏技術學院菸害防制規範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目的為維護全校師生身心健康, 以及防制菸害並維護本校校園觀瞻, 特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日間時段校內全面禁菸 ;18:00 至 22:30 僅限於指定場所開放吸 菸, 其他地點, 一律不得吸菸 第三條 第四條 為導正優良公德行為, 吸菸者, 不得將菸蒂任意棄置地面 學生對象 一 進修部及五專部四 五年級 二專部曁大學部各年級學生, 凡年滿 十八足歲可於規劃之吸菸時段及區域吸菸 二 五專部一 二 三年級學生, 禁止吸菸 第五條 吸菸區之規劃 一 日間時段全校全面禁菸 二 除了規定時段於指定可吸菸區域外, 其他場所一律禁止吸菸 第 六 條 實施辦法 : 一 開學乙週內學生事務處生輔組發吸菸同學統計表給各班, 將有吸菸習慣同學彙整造冊, 並印送學生輔導中心參閱, 俾供爾後輔導 二 春暉社團安排專題演講時間, 對填表登記有吸菸習慣同學, 擇時實施菸害防制教育 三 未依規定登記及實施菸害防制教育上課者不得吸菸 四 生活輔導組 衛保組於指定抽菸場所張貼菸害宣導文宣, 並設置菸灰筒 ; 除安排同學負責吸菸區之清潔維護外, 亦請總務處協助辦理 五 軍訓室輪派教官每日不定時至各大樓取締登記違規吸菸同學, 並輔 導吸菸區同學保持吸菸區清潔 134

141 六 教務處協助於招生簡章明列本校不歡迎有吸菸習慣之學生 七 違規吸菸之行為列入重大違反校規, 明白規定不得銷過, 並須參加所排定的菸害防制研習課程 八 違規吸菸之累犯者, 其記過每次加倍懲處 : 第一次記過一次 第二次記過二次 第三次以後均記大過一次 九 凡違犯此規範者均不適用本校 改過遷善 銷過辦法 ( 參加戒菸班除外 ) ; 另將再通知家長協助輔導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5

14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行動電話使用規範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第二條 目的為提昇教師教學暨學生學習品質並維護學生團體秩序 依據 一 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函頒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 二 教育部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台 (90) 訓二字第九 0 一五一五二八號函 第三條 規範內容 一 學生於課堂中 圖書館或出席本校各式會議時, 應將行動電話關機或設定為振動 ( 考試時間一律闗機 ), 並不得使用 ( 含遊戲軟體 ) 及接聽 二 學生違反前項規定時, 任課教師 圖書館館員 會議主席得暫時保管之, 並於離館或課 ( 會 ) 後發還或交由系輔導教官集中保管, 學生不得拒絕 情節嚴重者, 並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三 學生行動電話申請 使用, 如有違規 違法行為, 相關民 刑事責任自負, 學校另依相關規定議處 四 學校得依實際狀況需要, 於必要時得禁止學生行動電話攜入指定場所 五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 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 得以擾亂團體秩序, 核予適當之懲誡 第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6

143 華夏技術學院申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 : 本審查作業辦法依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 金要點 第六點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目的 : 為協助本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第三條補助對象 : 凡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本校在學清寒僑生, 得申請補助 :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 但不包括研究生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 以下簡稱延修生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 二年級以上申請者, 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三 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 ( 一 ) 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 二 ) 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 減免或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第四條補助原則 : 一 補助名額計算 : 依照教育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 ( 不含研究生 ), 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其核定名額包含要點實施前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 二 補助金額 : 由教育部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 訂定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辦理 三 補助年限 : 一年, 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應屆畢業生支給至畢業月份 ( 六月 ) 止 137

144 四 補助限制.. ( 一 ) 經核定後因故休 退學者, 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 均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 二 ) 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 應主動協助本校僑生輔導業務推展 第五條申請作業 : 一 僑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兩週內, 填妥申請表 ( 附件一 ) 檢具第三條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暨成績單( 一年級僑生免 ) 至學務處生輔組提出申請 二 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必要時, 得由學校函請僑務委員會予以查證 第六條審查作業 : 一 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由學務長 生輔組組長 組員二人等四人組成, 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該學年度審查工作 二 審查標準 : 依 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標準表 ( 附件二 ) 配分標準予以評比 ( 一 ) 一年級申請者依積分量表之清寒積分排序, 二年級以上之申請者依積分量表之總分排序, 若有同分之狀況則依 清寒助學金積分量表 之項目排序 ( 二 ) 審查小組得於各年級之分配名額原則內彈性調整之 三 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 依年級及成績排列順序造冊一式二份, 並檢附審查紀錄影本,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教育部核定 第七條 經費請撥與核銷, 依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 點 第七點辦理 第八條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 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 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 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38

145 二 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 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 助金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9

146 附件一 ( 由學生填報 ) 姓名 教育部 ( 或海外聯招會 ) 分發日期文號 華夏技術學院 就讀科系 及年級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僑居地 在臺地址及電話 學年度 ( 最近一學年 ) 學業成績 ( ) 上學期 ( ) 上學期 ( ) 下學期 操行成績 ( ) 下學期 總平均 總平均 稱謂姓名年齡職業及職稱僑居地地址及電話 家 父 母 屬 140

147 以下各項依照你的情況, 分別在適當的 內打 ˇ, 詢問金額部分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一 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者 : 1. 祖父母 2. 父母 3. 兄姐 4. 配偶 5. 其他 二 有無不動產 : 1. 有, 價值約新台幣 萬元 2. 無 三 家庭每月收入共約新台幣 元, 支出約新台幣 元 四 在校每月生活費約需新台幣 元 五 目前就學所需費用來源 : 1. 由僑居地家屬匯款接濟 2. 由在臺家長接濟 3. 由僑居地其他親友接濟 4. 由在臺其他親友接濟 5. 自行於課餘兼職維持 6. 靠工讀或其他助學金維持 7. 其他 六 僑生本人 父母或配偶有無在臺設籍 : 1. 有, 在臺設籍 年 2. 無 填表說明 : 申請人簽章 : 年月日一 本表申請對象不含研究生 延修生 二 學年度成績總平均得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三 申請人請據實依各列選項 空格中打 V, 如有不實填答或證件經查屬實, 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141

148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量表 姓名電腦代號系級班別 項目勾選選項 評分欄 審查小組填寫 ) ( 由 1. 雙親健在與否? 2. 身心障礙與否?( 請檢附證明 ) 3. 家中就學人數?( 本人除外 ) 4. 工作人口? 5. 學費及生活費來源? 6. 房屋是否自有? 7. 學生居住及交通工具 ( 機車 )? 父母雙亡父或母身亡單親家庭祖父母同住雙親健在家人有長期重病需治療者家人有身心障礙者本人有身心障礙者 5 人以上 2~4 人 0~1 人全無工作一人有工作 ( 含自營 ) 二人 ( 含自營 ) 以上有工作打工所得 ( 請檢附工讀證明 ) 在台銀行貸款 ( 請檢附證明 ) 父母或親友協助有房貸租屋 借宿自有租屋 無車租屋 有車借宿 無車借宿 有車住家裡 142

149 清寒積分 小計 8.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 ( 新生免填 ) 9. 前一學年操行成績總平均 ( 新生免 填 ) 80.1 分以上 70.1~80 分 分 86.1 分以上 84.1~86 分 82.1~84 分 80~82 分 總分 合計 申請人請據實依各列選項 空格中打 V, 如有不實填答或不實證件經查屬實, 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 學金 申請人簽章 : 年月日 143

150 附件二 承辦人生輔組組長學務長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積分標準表 項目 配分 父母雙亡 (5) 父或母身亡 (4) 1. 雙親健在與否? 單親家庭 (3) 祖父母同住 (2) 雙親健在 (1) 家人有長期重病需治療者 (5) 2. 身心障礙與否?( 請檢附證明 ) 家人有身心障礙者 (4) 本人有有身心障礙者 (3) 5 人以上 (3) 3. 家中就學人數?( 本人除外 ) 2~4 人 (2) 0~1 人 (1) 全無工作 (3) 4. 工作人口? 一人有工作 ( 含自營 )(2) 二人 ( 含自營 ) 以上有工作 (1) 打工所得 ( 請檢附工讀證明 )(3) 5. 學費及生活費來源? 在台銀行貸款 (2) 父母或親友協助 (1) 有房貸 (3) 6. 房屋是否自有? 租屋 借宿 (2) 自有 (1) 144

151 租屋 無車 (5) 7. 學生目前住宿情形及交通工具 ( 機車 )? 租屋 有車 (4) 借宿 無車 (3) 借宿 有車 (2) 住家裡 (1) 清寒積分 27 分 80.1 分以上 (3) 8.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 ( 新生免填 ) 分 (2) 分 (1) 86.1 分以上 (5) 9. 前一學年操行成績總平均 ( 新生免 填 ) 分 (4) 分 (3) 分 (2) 總分 35 分 145

15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結合校園及社會各界力量, 對於遭遇急難之本校學生, 予以適當之救 助,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特訂定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救助對象 :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事情者, 得申請學生急難救助金 ( 以下簡稱本救助金 ) 一 重傷重病就醫 ( 或死亡 ), 而家境清寒無力負擔喪葬 醫療費用者 二 家庭遭遇變故, 致使生活陷入困境, 無力繼續學業者 三 其他偶發事件, 急需救助者 第三條本救助金來源 : 一 每學年由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固定金額作為本救助金 二 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之捐助 三 校友之捐助 四 各項罰金與拾金款等無法處理之款項 五 本校教職員工之捐助 六 配合慶典活動義演義賣之部份款項移作急難救助金 七 其他 第四條 經費管理 : 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救助金, 由獎助學金委員會管理 依據 救助標準審核本救助金之申請 給付, 並監督經費之運用和業務之執行 第五條救助標準 : 一 學生因公發生事故者 : ( 一 ) 死亡者新台幣 3 萬元整 146

153 ( 二 ) 重傷者 ( 住院 1 週以上 ) 新台幣 2 萬元整 ( 三 ) 輕傷者 ( 住院 1 週內 ) 新台幣 1 萬元整 二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者 : ( 一 ) 死亡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3 萬元整 ( 二 ) 重傷者 ( 住院 1 週以上 ) 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整 ( 三 ) 輕傷者 ( 住院 1 週內 ) 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 三 學生家庭遭遇不可抗拒之災害如風災 水災 震災 火災等 : ( 一 ) 房屋全毀 ( 倒 ) 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 ( 二 ) 房屋半毀 ( 倒 ) 或不堪居住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整 ( 三 ) 家中直系血親重傷者 ( 住院 1 週以上 ) 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整 ( 四 ) 家中直系血親輕傷者 ( 住院 1 週內 ) 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 四 學生家庭遭遇其他特殊事故, 經濟陷於困境者 : ( 一 ) 父母一方死亡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3 萬元整 ( 二 ) 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達 6 個月以上, 另一方無力撫育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整 ; 無自用住宅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 ( 三 ) 學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長期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 其家庭成員無工作收入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整 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 ; 無自用住宅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3 萬元整 五 其他家境清寒特殊情況經本校專案核准者 第六條申請辦法 : 一 本校學生有第二條中所列各項情況之一者, 可於事故發生後 3 個月內由本人 導師或委員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147

154 二 本救助金之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3 萬元為限, 如情形特殊, 金額上限部份可由本委員會專案處理 惟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視其急需情況, 報請校長先行核准, 並於下次獎助學金會議時追認, 以達救助之時效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8

155 華夏技術學院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爲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建立免於性騷擾 性侵犯之學習環境, 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0 條第 2 項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則 第 34 條規定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 治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三條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 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149

156 三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四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本校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一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第五條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 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 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 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七條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 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 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九條本辦法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150

157 一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 學生 : 指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第十一條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一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二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 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第十二條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 本校受理申請調查 或檢舉時, 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調查完成後, 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 機關或機構處理 ; 涉及刑責者, 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兼任教職員工在本校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以書面通知其 151

158 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調查完成後, 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 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 機關 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 ; 涉及刑責者, 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 同時具有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二種以 上不同身分者, 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 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 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第十五條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 分屬不同學校者, 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 所屬學校負責調查, 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第十六條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個 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 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十七條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由軍訓室向教育部校安中心 通報, 並由學務處接案窗口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 舉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ㄧ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 152

159 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 有下 列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學生事務處收件後, 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 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第二十條 本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校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本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本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視同檢舉, 本校應主動將事 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本校仍應 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153

160 第二十二條 本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 3 人或 5 人為原則, 女性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二分之ㄧ以上, 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 ( 假 ) 登記, 並依法令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ㄧ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三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 本校就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校得經性平會之決議, 或經行為人之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為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154

161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 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於受理 申請調查或檢舉而認為有必要時, 得為下列處置 :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避免報復情事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 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 助 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校於必要時, 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本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 155

162 述意見 二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 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得要求重新調查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第三十條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 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 規規定懲處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 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依前項規定為懲處時,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 本校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二 前款以外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並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相關處置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處置, 應由本校執行, 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第三十一條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 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 由本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 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 156

163 作成附帶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五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所建立之檔 案資料, 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三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三十三條 本校針對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應於知悉後 1 個月 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 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 資料 157

164 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人追蹤輔導後, 評估無再犯情事者, 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校應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之內容, 訂定本校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辦法, 並將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 學生手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性平會 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 同 158

165 華夏技術學院外籍及大陸學生住宿管理要點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協助並管理外籍暨大陸學生住宿事宜, 促使宿舍管理臻於完善, 特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外籍及大陸學生住宿管理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外籍及大陸學生來本校就讀前, 由國際交流中心協助住宿申請事宜 三 外籍及大陸學生得依本校規定申請住宿, 在校研習期間不足一年時, 得申請短期住宿 宿舍容量不足時, 由總務處洽租校外合適民房為宿舍 四 外籍及大陸學生因回國未申請短期住宿者, 得將行李寄放於本校指定之空間, 其申請及管理規定由生活輔導組公告之 五 外籍及大陸學生外宿前, 應先向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並知會國際交流中心 六 外籍及大陸學生有關生活溝通及違規事件, 由生活輔導組會同國際交流中心處理 七 外籍及大陸學生之住宿費用, 除另訂有合約或專案簽核者外, 悉依本校宿舍收費標準及程序辦理 八 外籍及大陸學生應遵守本校 住宿生暨賃居校外學生輔導辦法 之規定, 違反者由生活輔導組專案簽請議處, 並加會國際交流中心 若為交流學生, 國際交流中心須告知派遣學校 九 外籍及大陸學生有參加防震 防災等安全訓練或宿舍會議之義務 十 外籍及大陸學生之住宿申請 退宿 管理與輔導, 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 悉比照本校本地學生辦理 十一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159

166 華夏技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努力學業 健全身心發展 配合國家教育政策, 給予經 濟困難之學生提供諮詢及協助, 特設立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 負責管理審核獎助學金, 並訂定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 以下 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87) 技 ( 二 ) 字八七 O 六七五八三號函訂定 第三條 本校遵照教育部規定之比例, 每學年自收取之學雜費中, 提撥經費作為 學生就學獎助學金, 專款專用, 並設專戶提存 第四條 獎助項目及對象 一 獎助項目 : 獎學金 助學金 生活學習助學金 二 獎助對象 : 凡在本校註冊入學之日間部及進修部同學 第五條 獎助學金之分配比例, 由本委員會研議擬定, 並得依實際需求作適當調 整 第六條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究發展處研發長 會計主 任 進修部主任 推廣教育中心主任 各系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 課指組組長組成之, 主任委員由學生事務長兼任之, 並得通知各業務相 關承辦人列席說明 第七條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乙次會議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審核案件如有需要, 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如票數相同 時, 由主任委員參與表決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0

167 華夏技術學院生活學習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為有效合理安排及分配生活學習助學金資源,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設立生活學習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負責生活學習助學金管理 審核 分配 議決及執行等事項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由各一級行政及教學單位主管組成之, 主任委員由學務長兼任, 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課指組組長擔任, 負責各項業務之推動 必要時得邀請獎助學金業務承辦單位二級主管及承辦人列席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審理下列事項 : 一 規劃 訂 ( 修 ) 定 檢討校內生活學習助學生資格 生活學習內容及管理考核等辦法 二 審核及分配全校各單位助學生名額及助學金額度 三 其他與生活學習助學金事務相關事宜 配合學年度全校生活學習助學金分配需要,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乙次, 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經費來源 : 一 教育部核定提撥之生活學習助學金補助款 二 本校 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議決之分配數額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1

168 華夏技術學院生活學習助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協助弱勢學生 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 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 特訂定生活學習助學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台高 ( 四 ) 字第 號及 台高 ( 四 ) 字第 號函辦理 第 三 條 申請資格 : 一 凡本校及附設學校學生能刻苦耐勞, 認真負責 ; 在不影響課業原則下, 志願參與服務學習者, 均可申請 二 前一年家庭年收入總額在 70 萬元以下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優先錄用 第 四 條 申請程序 : 一 學生至課指組填寫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表 ( 如附表一 ) 並檢附郵局存簿正反面影本, 逕向使用單位申請 二 使用單位於每學期初或需要助學生時填寫生活學習助學生需求單 ( 如附表二 ) 送至課指組申請助學生 三 使用單位面談 : 說明服務性質及服務時間等事項 第 五 條 生活學習助學金申報與發給 : 一 生活學習助學金申報, 應於次月 1 日前由各使用單位填寫生活學習助學金清冊 ( 如附表三 ) 向課指組申報 每月 16 日至 20 日發放上個月助學金 二 服務時數限制 : 為期能照顧學生基本生活, 每天服務不能超過 6 小時, 一個月以不超過 22 日為限 三 生活學習助學金發放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所需之基本額度為原則 162

169 四 生活學習助學金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免納所得稅 免列所得 第 六 條 生活學習助學生職責 : 一 職責 : 協助處理行政雜務等事宜 二 限制 : 不得從事專職業務性及具有專業安全顧慮事務 第 七 條 生活學習助學生輔導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 八 條 經費來源 : 一 教育部核定提撥之生活學習助學金補助款 二 本校 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議決之分配數額 第 九 條 其他 : 一 各單位運用生活學習助學生原則.. ( 一 ) 各單位生活學習助學生運用, 依分配表採 經費總額管制, 各單位可依行政環境需要, 自由調配運用 ; 包含人數 時數 金額等 惟當學期 經費總額 提前用盡或不足時, 未經學校特別核准時, 即應停止生活學習助學生之運用 ( 二 ) 生活學習助學生運用, 在不影響學生課業及意願下, 應力求日 夜間部學生平衡 ( 三 ) 專職業務性及具有專業安全顧慮性質事務或機具, 請勿由助學生執行或操作 二 助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應接受所屬單位業務有關人員之指導 三 寒 暑假期間, 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 停止或減少助學生運用 第 十 條 生活學習助學金之分配, 得每學年依學年度經費預算, 經 生活學習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議決,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本助學金之審核, 併同本校其他獎助學金會議辦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3

170 專長技能可服務附表一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表 班級姓名 電腦代號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 家 ) 為方便聯絡請留確實可聯絡之電話 ( 手 ) 所具身份 前一年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70 萬元以下 原住民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及身障學生 辦理就學貸款, 家境清寒學生 時間課指組填表日期 : 年月日 郵局正面影本或銀行帳戶正反面影本請粘貼於下 : 164

171 附表二 年月份 ( 單位名稱 ) 生活學習助學生需求單 序服務內容服務時間 需求 人數 每人 時數 總時數 備註 單位主管 : ( 簽章 ) 165

172 附表三 年月份 ( 單位名稱 ) 生活學習助學金 清冊 編號班級電腦代號姓名金額備註 單位主管 : ( 簽章 ) 166

173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協助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激發向上精神,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 辦法, 特訂定清寒助學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依教育部 98 年 3 月 3 日台高通字第 號函辦理 第三條補助對象及標準 : 一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 ( 一 ) 申請對象 : 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 ( 不含空中大學 研究所在職專班 ), 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 1.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 70 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 2 萬元 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 18 % 優惠存款者, 得檢附佐證資料, 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 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 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167

174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 60 分以上 ( 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 得以最後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 ( 二 )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 1. 學生本人 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學生已婚者, 加計其配偶 2.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 如父母離異 父或母失聯 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 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 三 )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 軍人身分者, 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 以供查驗 未提供者, 本項補助不予核發 ; 已核發者, 將予追繳 ( 四 )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 雜費 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 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 重修 補修 輔系 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 五 ) 學生轉學 休學 退學 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 ( 如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 者, 不予核發 ;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 ( 如休學 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 者, 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 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 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 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 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 核發 1/2 補助金額 168

175 ( 六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 雜費 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 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 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七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領 ( 八 )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 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 ) 者, 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二 補助標準表 : 家庭 補助金額一覽表 年收入 學校補助 政府補助 合計 30 萬以下 14,000 21,000 35, 至 40 萬 14,000 13,000 27, 至 50 萬 10,000 12,000 22, 至 60 萬 10,000 7,000 17, 至 70 萬 0 12,000 12,000 第四條 申請程序如下 : 一 每年 10 月 25 日前, 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及前一學期成績單向學務 處課指組申請家庭所得查核 二 每年 11 月 20 日前, 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 對結果通知本校, 學校將查核結果通知學生, 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 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 應依限於 12 月 5 日前檢附佐證資料 修正 169

176 三 次年 2 月底前, 教育部預撥本計畫補助經費, 並由學校依查核結果, 印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 四 次年 3 月底前學校列印清冊向教育部核銷補助經費 第五條 符合申領同學, 應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於校內實施生活服務學 習, 生活服務學習依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服務學習工作實施要點 辦理, 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第六條 第七條 本助學金之審核, 併同本校其他獎助學金會議辦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0

177 華夏技術學院 99 學年度清寒助學金申請表 班 級 : 學 號 : 電腦代號 : 學生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通訊電話 : 學生手機 : 家 中 成 員 ( 已 婚 含 配 偶 父 母 ) 稱 謂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1. 以上所填列之家屬均列入家庭年收入所得計算 2. 應附證件 :99 年 8 月以後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 含父母 配偶 )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 ( 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 3. 申請本助學金不可同時申請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獎助學金 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 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切結書 本人領取助學金後, 同意於 98 學年度於學校內實施生活服務學習, 生活服務學習依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服務學習工作實施要點 辦理 ( 本人已熟閱該要點 ), 並同意學校依本學年度執行情形作為下學年度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171

178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服務學習工作實施要點 一 為了讓領取清寒助學金助學生從事服務工作, 達到服務學習之目標, 特依教育部 98 年 3 月 3 日台高通字第 號函辦理,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助學生, 指申請 98 學年度教育部共同助學措施 ( 本校為清寒助學金 ), 經審查合格領有助學金之本校同學 三 助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時數依級數規定如下 : ( 一 ) 第一級補助 35,000 元 : 服務時數為 60 小時 ( 二 ) 第二級補助 27,000 元 : 服務時數為 50 小時 ( 三 ) 第三級補助 22,000 元 : 服務時數為 40 小時 ( 四 ) 第四級補助 17,000 元 : 服務時數為 30 小時 ( 五 ) 第五級補助 12,000 元 : 服務時數為 20 小時 四 助學生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末得知取得本助學金後, 即可開始執行, 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末考週時, 將所取得之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單交至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以作為下學年度申請本助學金之依據 五 本要點經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定, 修正時亦同 華夏技術學院清寒助學金服務學習時數證明單 班級電腦代號 姓名聯絡電話 補助級數第級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應服務 時數 小時 實際服 務時數 小時 172

179 服務單位單位主管簽章 173

180 華夏技術學院專題製作助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校各系專題製作教學績效, 提昇研究風氣, 鼓勵師生創新發 展,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特設置專題製作助學金辦法 ( 以下簡 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各系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報名表經指導老師推薦, 及系主任同意後送教 務處, 完成報名手續 第三條 評分地點 : 報名隊伍由系主任安排評審地點 得集中或分散在各專題教 室 第四條 評分標準 : 功能特性 30% 創意性 20% 實用性 20% 專題報告寫作 20% 操作示範 10% 第五條 初審由系主任聘請 3 位校內 外教師擔任評審委員, 針對系內參加隊伍 進行評審, 並排列名次 初審日程由系主任決定 第六條 第七條 決審由教務長聘請校內 外 3 位教師至各系評審, 時程另行安排 成績評定 : 一等 : 每隊發給 1 萬元助學金 二等 : 每隊發給 6,000 元助學金 三等 : 每隊發給 3,000 元助學金 各等獎錄取若干名, 依報名隊伍數分配 第八條 第九條 若有冒名頂替或抄襲者, 取消參賽資格, 已發助學金追回, 並記過處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4

181 華夏技術學院海外遊學助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推廣本校學生至海外遊學, 汲取新知, 擴展視野,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 設置辦法, 特設置海外遊學助學金 ( 以下簡稱本助學金 ) 第二條 本助學金以獎助本校學生海外學術活動為目的, 活動內容以語言 專業 及文化課程或企業實習 參訪為主 第三條 本助學金核給之名額與其補助費用, 視當學年度預算經費額度, 以核定 之公告為準 第四條申請資格 : 凡未曾獲得本助學金之本校學生, 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 預定返國日期尚未畢業者, 均得檢附前一學期之成績單提出申請 學業成績全班前二十名及英文成績符合 A2 級標準者優先錄取 第五條 本助學金於出國日二個月前或每年 3 月底向研發處辦理申請, 甄審結 果於一個月內公告 第六條 第七條 本助學金之甄審由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 獲選本助學金之學生應於出國日一個月內檢具費用憑證 ( 機票收據及登 機證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 至研發處辦理核銷, 返國日一個月內繳交 證明文件 ( 結業證書 研習報告等 ) 至研發處備查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5

182 華夏技術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獎勵各班品學兼優學生,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特訂定優秀學 生獎學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獎學金受獎人資料, 由教務處教學行政組依每學期學業成績排序提 出, 請總務處出納組代為發放獎學金 第三條 每學期各班優秀學生受獎遴選最低標準為學業成績 75 分 ( 含 ) 以上, 操行 成績 75 分 ( 含 ) 以上, 如遇學業成績同分者, 則並列給獎, 次一名從缺 第四條 每學期各班優秀學生獎學金金額標準 : 各班第 1 名 :2,000 元 ; 各班第 2 名 :1,000 元 ; 各班第 3 名 :500 元 依得獎名次頒發獎狀乙紙 第五條 第六條 本獎學金之審核, 併同本校其他獎助學金會議辦理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6

183 華夏技術學院專業證照獎學金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積極參與政府機關或法人機構之各級等技能檢 定暨國際性證照認證, 取得專業證照, 加強本職學能訓練, 奠立良好基礎,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訂定專業證照獎學金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專業證照種類如下 : 一 政府機關所發證照 : 如勞委會 考選部 經濟部 內政部 交通部 環保署 直轄市等政府機關所發之證照( 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 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 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 予以認列 ) 二 國際證照 : 國外相關機構經認證考試所發之專業證照 三 其他證照 : 民間或法人機構所發之專業證照 四 外語能力證照 : 另訂外語能力檢定成績優秀獎學金辦法, 並由通識中心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之政府機關所發證照 國際證照及其他證照, 以 華夏技術學 院專業證照種類級等一覽表 ( 附件一 ) 所認證種類及級等為準, 未表列 者, 由本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之 第四條 專業證照須符合該系所學生相關專長, 能提升其就業能力者為限, 認定 標準參考教育部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 ( 藝 ) 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 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 ( 附件三 - 教育部公佈附表 ) 及教育部自學進修學力 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 ( 附件四 - 教育部公佈附表 ) 第五條 申請資格 : 凡本校在籍學生, 在研發處公告規定時間內取得相關專長之 專業證照並可填入校務基本資料庫者 含入學本校前取得 ( 但證照生效日 期需在當年度 2 月以後且需於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申請期限內提出 177

184 申請 ), 惟一試多照者僅能擇一申請, 持單科成績合格 研習證書 以資 格換證者 逾期或畢業生均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上述資格者, 請填妥申請表及備齊證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上班日 向研發處提出申請, 逾期或缺件者均不予受理 申請期限 : 第一次 : 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第二次 :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限應屆畢業生及延修生申請, 且需於 5 月底前取得證照 ) 第三次 : 每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 申請截止日為國定假日時得順延一天 第七條 取得甲級證照或其等同證照之獎學金以新台幣 1,200 元為原則, 取得 乙 丙級證照或其等同證照之獎學金以新台幣 400 元為原則 第八條 第九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之金額, 得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調整之 本辦法之附件隨學年度自動更新, 公佈在本校相關網頁查詢 如有未盡 事宜, 由本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商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8

185 附件一 華夏技術學院專業證照種類級等一覽表 類別級等包含項目 國際證 照 甲級 1. 網管類 :CISCO:CCNP, CCDP, CCIE, CCSI 2. 資料庫管理類 :ORACLE:OCP, OCM IMPA Cadain(CCD) 3. 軟體發展類 : Sun Microsystems SCJD, SCMAD, SCBCD, SCWCD J2EE, SCEA J2EE, SCAJ, NI LabVIEW 進階認證 (CLD), Microsoft:MCSD MCITP 各類科 4. 作業系統類 :RED HAT:RHCE, RHCA LINUX:LPIC-3 Certification, CompTIA Linux+ Novell:NCLE (Novell Certified Linux Engineer) 5. 產業電子化類 : 美國專案管理學會 (PMI):PMP 6. 電腦多媒體 :ALIAS/WAVEFRONT:MAYA 7. 網路安全類 :CHECK POINT ATC 8. 國際專案管理協會 (IPMA):CERTIFIED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LEVEL C) 9. Vocabulary Quotient Credential(VQC) 國際認證 字級 乙級 1. 網管類 : CISCO:CCNA COMPTIA:NETWORK+ SUN:CAN MICROSOFT: MCSE 各類科 2. 資料庫管理類 : ORACLE:OCA, 應用程式開發人員 179

186 MICROSOFT: MCDBA IBM:BD2 3. 軟體發展類 :Sun Microsystems SCJP, NI LabVIEW 基礎專業認證 (CLAD) 4. 作業系統類 : LINUX:LPI, LPIC-1 Certification, LPIC-2 Certification RED HAT:RHCT IBM:AIX, AS/400, OS/2 COMPTIA: A+, LINUX+ MICROSOFT:MCSA 各類科 MCTS 各類科 Novell:NCLP (Novell Certified Linux Professional) 5. 產業電子化類 : COMPTIA:PROJECT+ ITSMF:ITIL MICROSOFT: SPM 6. 電腦多媒體 : DISCREET: 3D STUDIO MAX 專業認證, 3D STUDIO MAX 遊戲動畫 ACA 多媒體傳播國際認證 Adobe-Certified Associate - Flash 8/CS3/CS4 及之後各個新版本 ACA 網頁傳播設計國際認證 Adobe-Certified Associate - Dreamweaver 8/CS3/CS4 及之後各個新版本 ACA 視覺設計認證書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 Photoshop 8/CS3/CS4 及之後各個新版本 7. 企管類 : Cadain(CCP) 3D Studio Max SUN Projcet Certiport Photoshop 180

187 Flash 8. 國際專案管理協會 (IPMA): CERTIFIED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E(LEVEL D) 9. IC3 10. MOS 2003 Master ( 大師級 ) MCAS 2007 Master ( 大師級 ) 11. Vocabulary Quotient Credential(VQC) 國際認證 6000 字級 12. LCCI 職場英文基礎級 國際企業管理師 領隊執照 導遊執照 丙級 Cadain(CCA) MOS 2003 標準級 (Core 各類科 ) MOS 2003 專家 政府機關所發證照其他證照 甲級乙級丙級甲級 級 (Expert 各類科 ) MCAS 2007 各類科 AutoCAD 2008 Certified User Microsoft Certified Professional(MCP) MCP 各類科 AUTOCAD 2009 Certified Professional Vocabulary Quotient Credential(VQC) 國際認證 2000 字級 EC-Council 各類科甲級技術士 ( 或相當級別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 商業司會議展覽人才認證 不動產估價師 會計師 建築師 營造業工地主任 測量 土木 結構技師乙級技術士 公務員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 經濟部 ITE- 數位內容遊戲企劃專業人員 經濟部 ITE- 數位內容遊戲美術專業人員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ITE( 各類專業人員 ) 丙級技術士 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 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類技術服務 公寓大廈設備安全技術服務人員 (NCC) 業餘無線電人員第三等 [ 新制 ( 自 2007/05/14 起 )]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期貨商業人員 TQC 認證專業級 ( 各類科 ) TQC 專業人員 ( 各類人員 ) TQC 專業工程師 ( 各類工程師 ) 單晶片甲級能力認證 數位邏輯設計甲級能力認證 企業電子化規劃師 ( 二級 ) 181

188 乙級 證券高級營業 ( 務 ) 員 投信投顧業務員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 國際行 銷 日本美甲師協會 3 級美甲師資格檢定 TQC 認證進階級 ( 各類科 ) 單晶片乙級能力認證 數位邏輯設計乙級能力認證 工程師級 (ENG) 先進 PCB 設計應用認證 MOCC 整合型專業認證 中華數位關懷協會 - 程式設計入門講師 企業電子化規劃師 ( 一級 ) 丙級 證券商營業 ( 務 ) 員 期貨商營業 ( 務 ) 員 不動產營業 ( 務 ) 員 人身保 險業務員 財產保險業務員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一般勞工安全衛生 信託業業務人員 PMA 專案助理 TQC- 初級會計 中小企業財務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產物保險業務員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 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股務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防火管理人 國際行銷初級人才認證檢定 TQC 認證實用級 ( 各類科 ) 單晶片丙級能力認證 數位邏輯設計丙級能力認證 MOCC 單科認證 VISUAL BASIC 6.0 專業級認證 中文看打輸入甲級認證 電子商務 E-COMMERCE 標準級認證 企業電子化助理規劃師 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 中國工業工程師 中華專案管理學會專案助理 / 專案技術師 PMA 市場產品行銷策略分析師 CRM 顧客關係管理商品分析師 TBSA 商務企畫證照 國際行銷初級人才認證檢定 EMA 創業管理分析師 EAOP 網路拍賣經營規劃師 EBA 電子商務管理分析師 PMSA 電話行銷客服分析師 182

189 華夏技術學院外語能力檢定成績優秀獎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積極參與政府單位認可之各種英語暨其他外語檢定測 驗, 取得合格證書, 強化外語能力, 奠立國際化良好基礎, 特依據本校 獎助學金設置辦法訂定外語能力檢定成績優秀獎學金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第二條 本獎學金中之各種各級外語檢定之受獎人名單由通識教育中心彙整提 出, 由總務處出納組協助發放獎學金 獎學金金額由 外語能力證照獎 學金 項下支付 第三條 各種英語能力檢定測驗與歐洲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 以下簡稱 CEFR) 之對 照關係, 列入附件 英語能力檢定方式對照表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 於在學期間內通過相當於 (CEFR) 之 A2 級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者, 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500 元整 B1 級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者, 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1,200 元整 B2 級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者, 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3,000 元整 C1 級以上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者, 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5,000 元整 通過其他政府單位認可之外語測驗取得合格證書者, 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800 元整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之資格者, 請填妥申請表及備齊證件, 向通識教育中心提 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凡通過各項英語能力測驗的學生, 名單將公布於通識中心網頁 本辦法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補充之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3

190 英語能力檢定方式對照表 歐洲語言能 全民英檢 托福 多益 大學校院 大學校院 雅思 劍橋大學 外語能力測驗 力參考指標 (GEPT) (TOEFL) 測驗 英語能力 英語能力 測驗 (FLPT) 英檢方式 (CEFR) 紙筆型態 電腦型態 (TOEIC ) 測驗 (CSEPT) 第一級 測驗 (CSEPT) 第二級 (IELTS ) 英語能力認證能力分級測驗 (Cambridg 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三項筆 試總分 口試 e Main Suite) 評 A2 初級 以上 KET 級 ALTE S-1+ 級 分 ( 基礎級 ) 以 以 以上 Level 1 9 對 上 上 照 B1 中級 以上 PET 級 ALTE S-2 級 表 ( 進階級 ) 以 以 以上 Level 上 上 B2 中高級 FCE 級 ALTE 240 S-2+ 級 184

191 ( 高階級 ) 以 上 以 上 以上以上 Level 3 C1 高級 CAE 級 ALTE 315 S-3 ( 流利級 ) 以 以 以上 以上 Level 4 以上級 上 上 C2 優級 CPE 級 ALTE --- ( 精通級 ) 以 以 以上 以上 Level 5 上 上 98 年 11 月後新制 185

192 華夏技術學院校內外競賽獎學金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生崇尚榮譽, 提升專業技能為校爭光,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 設置辦法, 特訂定校外競賽獎學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校內外競賽, 得獎者均可於得獎日起 3 個 月內申請本獎學金 第三條校內外專業技能競賽項目係指 : 一 參加全國或地區性之專業技能競賽 ( 如電腦軟硬體設計 設計競圖 語文 才藝 研究專題等競賽) 二 代表本校參加各項運動競賽 ( 如籃球 足球 飛盤等個人賽或團體賽 ) 三 參加各單位辦理之全校性競賽 第四條 給獎標準 : 依校內外各項競賽獎金發放標準表 ( 如附表 ) 發放 認定標 準以獎狀官銜為主, 單一競賽獲多項獎以擇優一項敘獎為原 則 附表未列之競賽得比照同等級競賽予以敘獎 第五條 本獎學金額度由本委員會訂定, 若獎學金額度不足時, 則以全國性競賽 得獎者優先發放 第六條 凡符合得獎資格之同學, 於得獎 3 個月內檢具得獎證明 ( 校外比賽得獎 者須檢附完成技職風雲表登記資料 ) 由相關單位主管簽請獎勵, 並請會 簽課指組 另, 檢具得獎印領清冊以便出納組核發獎金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6

193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學金標準表 區分 分 級 活動主辦單位名稱 第一名 ( 特優 ) 第二名 ( 優等 ) 第三名佳作 ( 優勝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國外 A1 奧林匹克國際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 12,000 48,000 8,000 32,000 6,000 24,000 3,000 12,000 競賽 A2 國外舉辦國際競賽 8,000 32,000 6,000 24,000 4,000 16,000 2,000 8,000 A A3 國內舉辦之國際競賽 海峽兩岸之競賽 ( 無其他國家參加 ) 2,000 8,000 1,600 6,400 1,200 4, ,200 部長 ( 含 ) 以上 主委 6,000 全國技能競賽 ( 主委 ) 中央部會 B B1 大專校院創思設計與製作競賽 ( 部長 ) 大專電腦軟體設計競賽 ( 部長 ) 微電腦應用系統設計製作競賽 ( 部長 ) 技專校院學生實務專題製作競賽 ( 部長 ) 6,000 24,000 4,000 16,000 3,000 12,000 1, 全國自走車極速競技大賽 ( 部長 ) 盛群盃 HOLTEK MCU 創意大賽 ( 部長 ) 187

194 全國大專運動會 ( 部長 ) 新一代設計競賽 司長 處長 局長 B2 全國技能競賽北 中 南區競賽 ( 主委 ) 3,000 12,000 2,000 8,000 1,500 6, ,200 智慧型機器人產品創意競賽 ( 局長 ) 政府研究單位所長 公益法人主官 全 4,000 學術 團體 C C1 國學術團體學會理事長 全國 Chem-Ecar 創意設計競賽 全國大專院校資訊管理實務專題競賽 抗震盃地震工程模型製作國際競賽 16,000 3,000 12,000 2,000 8,000 1,000 4,000 數位訊號處理創思設計競賽 188

195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學金標準表 區分 分 級 活動主辦單位名稱 第一名 ( 特優 ) 第二名 ( 優等 ) 第三名佳作 ( 優勝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個人 ( 最高 ) 團隊 ( 最高 ) 校際聯盟 校園戰國策創業競賽 學術 C2 MOS 盃技能競賽 2,000 8,000 1,500 6,000 1,000 4, ,000 團體 中華電信專題競賽 C 人工智慧單晶片電腦鼠邀請賽 C3 大專校院校長 學生英語歌唱比賽 1,000 4, , , ,200 體育 團體 D 亞洲學校保齡球賽國家代表隊選拔 2,000 D1 全國青少年盃保齡球錦標賽 全國大專飛盤爭奪錦標賽 2,000 8,000 1,500 6,000 1,000 4, D2 亞東盃全國大專院校保齡球錦標賽 800 3, , , 事業 E1 全國公會 協會理事長 2,000 8,000 1,500 6,000 1,000 4, ,

196 單位 E 地方政府 E2 事業單位董事長 總經理 800 3, , , F1 直轄市長 1,000 4, , , ,200 F2 縣 ( 市 ) 長 800 3, , , F F3 鄉鎮 ( 市 ) 長 500 2, , 本校 G G1 校內各項競賽 800 3, , ,

197 華夏技術學院社團指導老師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為提升學術研究風氣, 增進學生知識技能, 陶冶高尚品德, 鼓勵正當課外活動, 培養處事及領導能力,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由學生社團成員視實際需要, 推舉學有專 長之專任教師或由課外活動指導組代為遴薦, 於每學年期末前一 個月, 檢具有關資料陳校長核聘, 聘期一年, 任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第四條 每位指導老師以指導一個社團為原則 各社團以聘請一名指導老師為原則, 如因實際之需要, 得專案陳 報, 簽請校長同意後, 增聘一名 第五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職責如下 : 一 確立社團正確宗旨, 輔導學生正確社團知識與觀念, 以樹立優良之校風 二 指導社團活動, 協助學生推展各項相關工作及解決有關工作之各種疑難問題 三 出席學生社團活動, 並給予相關輔導與協助 四 出席社團指導老師會議, 並協助學校處理有關社團活動之特殊問題與重大事件 五 指導學生社團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活動 六 校外重大活動或具有安全顧慮之活動, 指導老師應隨隊輔導 七 社團指導老師對學生之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 應協商課外活動指導組, 報請獎懲 第 六 條 社團指導老師每學期之指導活動費以支給新台幣參仟元為原則 第 七 條 社團指導老師輔導學生熱忱負責, 認真盡職, 而有具體良好績效 191

198 者, 得由課外活動指導組陳校長核定, 予以獎勵表揚 第 八 條 社團指導老師因故不能繼續指導, 或因其他原因, 不能按本校規定執行職責時, 得由各社團與課外活動指導組 學務長共同研究後, 陳校長另聘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 同 192

19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本校為提高學生社團活動品質與內涵, 考核社團平時活動績效, 以獎勵績優社團, 並淘汰績效不佳之社團,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評鑑對象 : 本校登記立案之學生社團 主辦單位 : 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四條時間 : 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第五條地點 : 本校體育館 第六條評鑑內容 : 一 社團靜態評鑑 ( 一 ) 社團基本資料 1. 財產卡之建立 2. 社員名冊 3. 社團組織章程 4. 組織概況及簡歷 ( 二 ) 社務資料 1. 經費收支帳冊及收據 2. 社團活動資料處理情形 3. 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4. 招募及訓練社員情形 5. 社團負責人改選及交接情形 ( 三 ) 活動資料 1. 社團活動行事曆 2. 活動辦理情形 193

200 3. 各項活動資料及裝訂 4. 各項活動宣傳及參與情形 ( 四 ) 其他資料 1. 社團辦公室整潔佈置情形 2. 社團辦公室公物維護情形 3. 學校交辦事項處理情形 4. 社團網頁資料 ( 五 ) 加分部分 1. 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 2. 社團進行社會服務工作 二 社團動態評鑑 ( 一 ) 社團活動資料 1. 簽呈時效 2. 活動計畫 3. 活動預算 4. 活動成果資料 5. 活動檢討與建議 6. 整體資料完整性 ( 二 ) 活動特色 1. 活動主題之表現 2. 活動創意 3. 活動流程之順暢性 ( 三 ) 團隊精神 1. 社員參與活動情形 2. 活動後復原情形 ( 四 ) 活動層級 ( 視情況加分 ) 194

201 1. 校內社團合作舉辦活動 2. 校外社團合作舉辦活動 第七條 評鑑結果依成績分為 特優 : 成績在 95( 含 ) 分以上者 優等 : 成績在 90( 含 )~94.9 分者 甲等 : 成績在 80( 含 )~89.9 分者 乙等 : 成績在 70( 含 )~79.9 分者 丙等 : 成績在 60( 含 )~69.9 分者 丁等 : 成績在 60( 不含 ) 分以下者 成績除公佈作為爾後社團經費補助及輔導參考外, 並為獎懲建議之依據 第八條獎懲 : 一 獎牌 ( 一 ) 綜合性社團 服務性社團 康樂性社團 運動性社團等各取一名頒發獎牌乙面 ( 二 ) 未獲該性質社團績優獎牌而評鑑成績在甲等以上者, 頒發獎狀乙紙 二 獎金 ( 一 ) 獎金之頒發依據各社團評鑑總成績排定 ( 二 ) 獎金額度依本校校內外競賽獎學金相關辦法核定之 三 連續二次未參加評鑑或成績丁等之社團, 應立即停社處分 四 榮獲全校最優之社團有代表本校參加全國大專績優社團選拔之資格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 同 195

20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 培養學生民主素養, 促進校園意見溝通, 並增進服務精神,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 組成全校或各系學生自治團體, 全校或各 系學生依法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自治團體, 代表該層級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 利,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設會長 1 人, 由會員選舉產生, 任期一年 ; 其餘自 治幹部則由會長提名之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 管理 組織及解散, 得另訂各學生自治團 體之組織章程規範之, 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 準用 華夏技術學院社團指導老 師實施辦法 辦理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 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 所屬系之輔導 第八條學生自治團體收支及經費應用原則如下 : 一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 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 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 二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 應有周詳保管及分配之規劃, 妥善運用, 定期向成員公布, 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三 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 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者, 應遵守各公 佈欄規定 ; 社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 196

203 自行負責 第十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 參 加評鑑暨觀摩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 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 以充實學 生自治團體幹部 學生自治團體委員之組織理念 管理能力及議 事技能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 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 處理, 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97

20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處理自治事務,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 特依據大學 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 ( 以下簡稱本自治會 ) 組織章程 ( 以下簡稱為本章程 ) 第二條 第三條 本自治會代表全體學生會員, 為學生最高自治組織 本校學生為本自治會當然會員, 有遵行本自治會章程 法規和決 議之義務 第四條 第五條 本自治會設學生會為行政機關, 學生議會為立法與監察機關 本自治會所推舉參與本校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及學 生議會議長協調產生之, 其優先順序為學生會會長 學生議會議長 學生議會議員 學生會各部部長 第六條會員權利 : 一 參與本自治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二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及任職本自治會等權利 三 符合本自治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 一 遵守本章程及本自治會決議, 並維護本自治會會譽 二 繳交學生活動費之義務 第二章學生會 第八條 本自治會設學生會, 為最高行政機構, 負責本自治會之行政事務 第九條學生會會長與副會長之職掌如下 : 198

205 一 學生會設會長一人, 對外代表學生會, 對內綜理學生會會務, 任期一年 二 會長領導行政各部, 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 接受質詢, 並執行學生議會所交付之決議案 三 會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 人事案 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 會長得代表學生會出席各項會議 五 學生會置副會長一人, 協助會長綜理學生會事務 六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 由副會長代理, 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七 若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 由選委會另行補選之 八 會長對議會之決議, 如認為窒礙難行時, 得於收到該決議之日起七日內提請議會覆議, 如經與會議員參與表決的三分之二維持原案, 會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不得再次提請覆議 第十條 學生會下常設各部, 負責行政事務, 各部設部長一名, 有出席各 項會議之義務 第十一條學生會設下列各部 : 一 秘書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秘書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負責各項會議紀錄及整理事宜 ( 二 ) 活動資料整理及保存 ( 含照片 影片 錄音 ) ( 三 ) 學生會工作人員人事資料之整理 ( 四 ) 負責各項活動照片沖洗登記 整理存檔工作 ( 五 ) 辦理學生會之例行性會議 二 財務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負責學生會出納 各項會計事宜 199

206 ( 二 ) 管理學生會各項收支帳記錄 經費收支紀錄公開化 ( 三 ) 審查各社團收支帳目及補助經費 三 庶務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負責學生會器材之採買與管理及倉庫之管理 ( 二 ) 負責建立學生會財產卡及管理財產及物品借用 ( 三 ) 視聽器材之管理及租借 四 活動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負責各項活動之簽呈 企劃 核銷 推展及聯繫工作 ( 二 ) 配合協助社團辦理各項大型活動 晚會 ( 三 ) 校內各項活動之宣傳 五 公關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聯繫特約廠商 ( 二 ) 寄送本校行事曆與各項活動邀請函 ( 三 ) 處理學生會信件之整理 保管及回函 六 編輯宣傳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各項活動之海報製作 ( 二 ) 負責編輯及印製學生會刊物 ( 三 ) 負責製作及更新學生會網頁 七 社團事務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擔任社團諮詢及輔導工作 ( 二 ) 協助社團各項活動之行銷工作 200

207 ( 三 ) 協助社團各項活動推展及執行工作 ( 四 ) 連絡社團負責人會議 ( 五 ) 指導各社團財務收支之記錄與整理 八 學生權益部, 設部長一人, 由會長任命之, 部員若干人, 由部長任命之, 職掌如下 : ( 一 ) 處理有關學生校內外權益之維護 申訴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 二 ) 彙整及反映學生意見 第十二條學生會會長之任期為一年, 候選人登記資格如下 : 凡本校各學制註冊之學生 ( 應屆畢業班除外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 ( 含六十分 ) 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含八十分 ) 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登記參選人經學生事務處依規定審核通過後, 正式公告為學生會 會長候選人 並由學生會辦理會長改選活動, 由全校同學選舉產 生下學年度會長 第十四條 學生會會長於每年七月卅一日前產生並交接完畢 第三章學生議會 第十五條 本自治會設學生議會, 由會員選舉產生之學生議員組成之, 代表 會員行使立法與監察權力, 為本自治會最高之立法與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選舉產生 : 一 採全校會員比例制, 會員總人數除以二百人, 每滿二百人選出一席學生議員, 但其增數在一百人以上 未滿二百人者以二百人計 二 議員席次依各系會員人數比例分配, 採全校投票產生, 相關選舉辦法另訂定之 201

208 第十七條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 一 聽取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畫及會務工作報告 二 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單行法規 三 議決學生會所提之預算 結算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 議決會長及學生議會之提案 五 監督學生會之各項會務推動 六 行使學生會各部部長之任用同意權 七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及各行政部門之失職人員, 有彈劾之權, 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 有糾正之權 八 提出校務建議案, 反應學生意見 第十八條學生議員之職權限制如下 :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二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之任何職務 三 學生議員於反對學生會之預算 結算及各項提案時, 應說明反對理由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設正 副議長各一人, 由議員互選之, 任期一年, 連選 得連任之 第廿條 學生議會得設秘書長一人, 統籌處理議長交付 會議議決或其他 日常事務 第廿一條 第廿二條 學生議會得設紀律委員會, 負責學生議會紀律之規範 學生議會議員任期一年, 任期為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 連選得連任 第廿三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 一 常會 : 每月召開一次, 於開會前十五日公告週知 二 臨時會 : 由學生會會長咨請議長召開 ; 或由全體學生議員五 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 202

209 三 臨時會之召開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週知 四 學生議會非有全體議員應到人數 ( 扣除請公假 病假 停權 ) 過半數之出席, 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 除特別規定者外, 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五 學生議會進行學生會會長施政報告議程時, 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第廿四條 學生議員於每一學期會議 ( 常會 臨時會 ) 中, 未出席亦未請假達 三分之一者, 視為自願退職, 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以書面通知該議員, 並函報學務處通知學生會會長且公告之 第四章經費第廿五條學生會之經費來源 : 一 教育部補助本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中補助社團活動及舉辦課外活動之經費 二 本校補助社團活動及舉辦課外活動之經費 三 有關機關之補助費及捐款 四 學生所繳之學生活動費, 其收費辦法另訂之 第廿六條 學生會之經費審核及稽查, 採用預算制度及會計制度, 並確實執 行, 由學生議會依相關規定審查稽核 第廿七條 學生會之財務運用應公開透明, 依規定於每月初定期公佈上月份 收支明細 第廿八條 會費之收取及數額若須變動, 得由每屆會長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 提請學生議會決議通過, 若無法於限期內提交, 下學期會費比照 上一學年同一學期 第廿九條 學生議會審查預算時, 學生會會長 各部部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得 列席備詢, 且應備齊議會審查時相關資料或活動企劃書 第卅條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3

210 華夏技術學院系 ( 科 ) 學會組織章程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為提高學生學術研究風氣, 便利學生交換研究心得, 連繫各系 ( 科 ) 學生情感, 依系 ( 科 ) 為單位組織學會,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本校系 ( 科 ) 學會, 以各系 ( 科 ) 在學學生為會員 本校各系 ( 科 ) 在學同學均應參加各該系 ( 科 ) 學會 會員有參加各該系 ( 科 ) 學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 服從決議之義務 系 ( 科 ) 學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 但人數過多集議不便時得 舉行代表大會, 其代表以每班一人為原則 第七條 各系 ( 科 ) 及學務處為學會之輔導單位, 系 ( 科 ) 主任為學會之指導老 師 第八條 系 ( 科 ) 學會置正 副會長各一人,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 舉產生之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系 ( 科 ) 學會幹部任期為一學年, 不得連任 系 ( 科 ) 學會幹部改選辦法由各系 ( 科 ) 自訂之 系 ( 科 ) 學會之組織由各學會自行訂定,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後實施 204

211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班會組織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培養各班學生自治精神, 便利學生連絡感情, 敦品勵學, 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班會以各該班全班同學組織之 班會設班代表一人, 副班代表一人, 由全班同學選舉之 第四條正副班代表候選人資格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服務熱心, 具有領導能力者 二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三 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且在學期間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五條 班會設總務 學藝 康樂 風紀 衛生 輔導等六股, 各置股長 一人, 由全班同學選舉之 第六條各股之職掌如左 : 一 總務股 : 關於文書 庶務 財務等事項 二 學藝股 : 關於學術 文藝 美術 出版等活動 三 康樂股 : 關於舉辦遊藝 旅遊 康樂 體育運動等活動 四 風紀股 : 關於上課秩序維持 點名單拿送等事項 五 衛生股 : 關於生活 衛生保健 疾病 勞動等四項服務 六 輔導股 : 協助推廣學生輔導中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班會每星期召開一次 (8:10~9:00),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 內容由導師及班級同學訂定 第 八 條 班代表 副班代表及各股幹事任期均以一學期為原則, 得連選連任 第 九 條 班級幹部於任期中, 如有下列情事, 視同自動辭職, 由班會改選, 補足原任期 : 一 受記大過 ( 或累計記過三次 ) 以上處分者 205

212 二 違犯重大過錯, 因而影響校譽者 三 其他不能勝任情事者 第十條班會依規定時間召開, 班代表報請導師同意後, 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班會程序 :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報告並宣讀本校 系 ( 科 ) 重要指示或通知 三 宣佈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 班級幹部報告 五 討論事項 六 檢討與建議 七 臨時動議 八 選舉下次班會主席 司儀及紀錄 九 導師講評 第十二條 班級幹部於任期中服務之勤惰, 由導師考核, 於任期屆滿前, 簽 請學務處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獎懲 班級幹部獎懲於期末 考前三週提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6

213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培養學生合群守法精神與自治 能力, 特訂定本校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學生社團之管理, 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 學生社團一切活動應接受指導老師及學務處之輔導 學生社團之活動, 以利用課外時間實施為原則 學生社團出版刊物或壁報, 應張貼於規定處所, 並擔負言論引起 的責任 第六條 第七條 學生社團之活動, 不得逾越校規及法令 學生社團不得有攻訐教職員及同學之行為 第 八 條 學生社團向學校借用會場 申請經費或有所請求, 應依行政程序逐級呈報, 否則不予受理 第 九 條 學務處召集學生社團開會, 幹部未經請假擅自缺席之社團, 學務處得對該社團扣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第 十 條 學生社團成立後, 須將社員及指導老師名冊, 分別呈報學務處備查, 如有異動, 須辦理異動登記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自行解散時, 須向學務處申請撤銷登記 學生社團表現優良者, 其負責人 幹部及社員應依貢獻程度分別 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或活動違反本辦法第六 七條之規定, 違反者應依相關 法規予以議處, 並得對該社團停止補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7

21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社團學生申請活動之辦理,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一般活動申請 : 一 活動前七天將申請表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承辦人簽辦, 逾期不予受理 二 繳交表格 : 社團活動申請表 學生活動報告書 ( 或企畫書 ) 經費預算表及其他相關表格 第三條校外活動申請 : 一 所有校外活動, 社團指導老師應隨隊參與, 若有需要亦可協請校內專職老師隨同前往 二 活動於十四天前將申請表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承辦人簽辦, 逾期不予辦理 三 繳交表格證件 : 社團活動申請表 學生活動報告書 ( 或企畫書 ) 經費預算表 保險証明單( 包括保險名冊 ) 遊覽車公司資料 ( 包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遊覽車行照 駕駛人駕照 ) 旅遊地區之營業登記證 四 辦理兩天以上之活動, 參加同學需家長同意書 第四條 第五條 活動未經核准, 經費不予補助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8

215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護照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參與社團及各項研習活動, 促進群育發展, 做為學生 參加課外活動記錄及申請課外活動證明之依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護照登錄對象 : 一 擔任校內班級 社團幹部 及學校運動代表隊之學生 二 校內外體育比賽獲獎之學生 三 校內外課外活動獲獎之學生 四 承辦校內外課外活動之學生 五 參加校內外訓練研習會之學生 六 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術研討會或發表論文之學生 七 參加校內外專題競賽獲獎之學生 八 義行可風 ( 拾金不昧 熱心助人等 ), 且有具體事證, 足為楷模之學生 第三條一 護照發放方式 : 與良好態度護照並用 : ( 一 ) 新生入學時由學務處主動發予各新生每人一本 ( 二 ) 遇遺失 用罄或損壞情形者, 可再次申請, 但需酌收工本費五十元 二 護照發放單位及登錄作業 : ( 一 ) 發放單位 :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 二 ) 採用電腦登錄作業, 可重複列印 第四條 為配合學生社團發展, 由學務處與教務處統籌規畫 課外活動時 間, 於每週同一時段, 所有學制一 二年級學生均需參加至少 一個社團 209

216 第五條護照登錄及認證事宜 : 一 幹部經歷登錄 : ( 一 ) 擔任職務班級及社團幹部 :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為登錄管理及審核認證單位 運動代表隊 : 由體育室為登錄管理及審核認證單位 ( 二 ) 登錄方式 : 由負責之登錄管理者將資料上網登錄, 經相關管理單位於網路上審核確認後, 再由學生自行列印, 並攜帶證明文件至課指組核章, 即為正式的社團護照 二 活動紀錄登錄 : ( 一 ) 活動內容 1. 社團活動 : (1) 校內外活動獲獎之學生 (2) 承辦校內外課外活動之學生 (3) 參加校內外訓練研習會之學生 認證單位 : 課外活動指導組或相關行政單位 2. 體育活動 : 校內外體育比賽獲獎之學生 認證單位 : 體育室 課外活動指導組 3. 學術活動 : 參加校內外各項學術研討會或發表論文之學生 認證單位 : 各行政單位或各系科 4. 其他義行 : 義行可風 ( 拾金不昧 熱心助人等 ), 且有具體事證, 足為楷模之學生 認證單位 : 各相關單位 ( 二 ) 登錄方式 : 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 由學生自行上網登錄並 210

217 列印後, 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至各相關管理單位認證核章 第六條 護照簽證內容如有不實 偽造等情形,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1

21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團體集會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經核准成立之學生團體舉 行集會, 訂定本校 學生團體集會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學生團體集會, 須將集會目的 時間 地點及召集人, 向課外活 動指導組登記報備 第三條 學生團體如聘請老師擔任指導者, 應先徵詢指導老師之意見, 始 得向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登記 第四條 學生團體邀請校外人士, 須登記受邀者姓名 背景 活動主題及 目的 第五條 學生團體集會經登記報備後, 時間 地點如有異動, 須向課外活 動指導組重新辦理登記報備, 活動主題變更亦同 第六條 學生團體集會及校內舉辦之晚會, 以不影響學業與社區安寧為原 則, 並應於廿一時前結束 第七條 學生舉辦之晚會 舞會, 或其他娛樂活動, 其入場券或活動內容, 不得有圖利個人之行為 第八條 第九條 學務處得派員出席指導各項學生團體集會 學生團體集會通告一律張貼於學校規定之地點, 通告並須由召集 人簽名 蓋章 第十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2

21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參加校外活動輔導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參加校外展覽 表演 廣播及相關性質等活動, 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學生參加校外活動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 公益機關 團體及相關性質之義演 義展或義賣 二 行政機關邀請演出或展覽 三 傳播媒體主辦富有教育 文藝等正當意義之節目 四 其他有特殊意義之演出及展覽經學校核准者 第三條 對下列各種性質之活動, 不得冠以學校名銜參加 一 營業性劇藝團體之演出 二 非正當性質之演出 三 同場演出人員中份子複雜者 四 其他未符合學校規定及非公益性活動 展覽 演出等 第四條 違反第二 三條之規定經調查屬實者依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 議處 第五條 參加對外活動或演出申請手續如下 一 檢附邀請單位正式公函 二 填寫申請報告單 三 送系 ( 科 ) 主任簽證 四 送學務處核定或轉陳校長核定 第六條 學生參加活動如有本辦法未訂事項, 得由學務處簽會各科主任陳 校長核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3

220 華夏技術學院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96 年 5 月 9 日台訓 ( 二 )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6 月 12 日台技 ( 三 ) 字第 號函之 大專校院 服務學習方案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為推動 課程 與 社區服務 結合之服務學習, 協助學生 應用課堂所學 增進自我反思能力 欣賞多元差異 瞭解社會議題及培養公民能力, 並深化具服務學習內涵課程, 特成立 華夏技術學院服務學習推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並依據 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 訂定本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 一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教務長擔任 ;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學務長擔任 二 總務長 技合處處長 圖資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及各系主任為本會當然委員, 另由校長每年遴聘教師代表五人為本會委員 三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課指組組長擔任 四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遴聘委員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一 審議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二 審議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認證 三 研議服務學習改進及措施 四 督導服務學習相關業務 第五條 與課程規劃和活動執行相關業務, 由各相關單位負責 第六條本委員會推動之服務學習課程, 其中有關全校共同必修課程者, 214

221 納入通識教育課程計畫 ; 有關系科開設必 ( 選 ) 修課程者, 則納 入系科本位課程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 於開會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推動課程所需經費, 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215

22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良好態度護照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落實全人教育的理想, 強化學生品德教育, 並鼓勵學生於正常 課業修習之餘, 踴躍參與課外活動暨志工服務, 關心社會 服務 人群, 藉以培養學生良好態度特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參與各項培育自我態度之學習 課外活動及志工服務 者, 均可持有學生良好態度護照 ( 以下簡稱護照 ) 第三條護照發放方式 : 一 由學務處主動發予本校學生每人一本 二 遇遺失 用罄或損壞情形者, 得申請補發 第四條護照認證項目 : 一 品德教育認證項目 : ( 一 ) 參與品德教育講座及相關活動者 ( 二 ) 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講座及相關活動者 ( 三 ) 參與公民法治教育相關活動者 ( 四 ) 學期間全勤者 ( 五 ) 於每週班會討論態度核心培育目標發言中肯, 經導師推薦者 二 榮譽認證項目 : ( 一 ) 參與校內外各項競賽表現優良者 ( 二 ) 學期學業成績為該班前三名 (75 分以上 ) 者 ( 三 ) 學期德育 ( 操行 ) 成績達 85 分以上 ( 含 ), 且無懲戒記錄者 ( 四 )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良者 三 社團活動認證項目 : 216

223 ( 一 ) 擔任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幹部認真盡職者 ( 二 ) 承辦本校或校際活動表現優良者 ( 三 ) 代表本校參與校際活動表現優良者 ( 四 ) 自行或代表本校參加各項活動表現優良者 四 社會參與暨文化活動認證項目 : ( 一 ) 擔任校內外志工服務或參與社區服務表現優良者 ( 二 ) 具有為善助人 見義勇為等嘉行者 ( 三 ) 參與校內外藝術 文化 民俗或環保等研習或活動表現優良者 五 服務學習認證項目 : ( 一 ) 參與校內外服務學習相關研習活動者 ( 二 ) 參與寒暑期學生志工隊完成服務學習者 ( 三 ) 推動環保宣導 資源回收表現優良者 六 其他足資認證之事實者 第五條 第五條 護照認證方式 : 本護照之認證以學期為單位 本護照之登錄以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為原則, 逾期得不予認證 認證方式為 : 一 校內非學務處辦理之活動由主辦單位或參與同學通知課外活動指導組給予認證 二 參與校外活動獲得績優或參與研習獲有證明文件者, 持相關證明文件至課外活動指導組認證 三 夜間或假日班同學由進修部轉送課外活動指導組認證 第六條護照通過之標準 : 每位同學每學期至少完成 2 項認證, 始為通過 217

224 第七條護照用途 : 一 申請各類獎學金之推薦證明文件 二 申請就學國內 外學校之推薦依據 三 應徵就業之強力佐證 第八條 學生良好態度護照之主要認證單位為學生事務處各組, 並由課外 活動指導組為業務承辦單位, 負責發證及認證之審核等作業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8

225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活動費收費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與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生為本校學生自治會之當然會員, 並享有其權利與義務 ; 各系學生為各系學會之當然會員, 亦享有其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學生活動費用包含學生自治會費與學生所屬之各系學會費兩項 學生活動費新台幣 500 元整 ( 學生會費 300 元 系學會費 200 元 ) 於每學期初繳交, 學生應留存繳費收據備查 第四條 學生活動費收取之金額得依該年度學生會與系學會活動預算編列 之幅度, 做為調整學生活動費金額之標準與依據 第五條 凡於學期中途轉學 休學或退學者始具申請學生活動費退費之資 格 具申請退費資格者逕自至學生會辦公室辦理退費申請 第六條退費方式與標準如下 : 一 凡要求退費者, 須持繳費收據方可填寫退費申請表, 申請退費 二 凡學期間中途轉學 休學或退學辦理退費者, 須持繳費收據及休退學申請單影印本, 其退費標準如下 : ( 一 ) 學期第四週前, 全額退費 ( 二 ) 學期期中考前, 退費 2 分之 1 之費用 ( 三 ) 學期期中考後, 不予退費 第七條 業經學生會審核通過予以退費後, 退費金額統一由學生會代墊交 付申請者 學生會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各系學會領取代墊之費 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9

226 220

227 華夏技術學院優秀畢業生受獎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為獎勵優秀應屆畢業生, 依據本校獎助學金設置辦法, 特訂定優秀畢業生受獎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頒發獎項共分為 : 一 學業成績優等獎 : 應屆畢業生全學程學業成績總平均各班第 1 名, 名單由教務處提供 二 操行成績優等獎 : 應屆畢業生全學程操行成績總平均各班第 1 名, 名單由學務處生輔組提供 三 勤學獎 : 應屆畢業生全學程全勤者, 名單由學務處生輔組提供 四 體育獎 : 應屆畢業生全學程曾經代表學校參加對外體育比賽, 榮獲優勝者, 由校內單位推薦, 推薦者請詳列該畢業生具體得獎事項 五 群育獎 : 應屆畢業生全學程熱心服務, 對學校系會或社團等課外活動有卓著貢獻者, 由校內單位推薦, 推薦者請詳列該畢業生具體得獎事項 以上獎項紀錄不列計在校最後一學期成績 第 三 條 每學年由課指組彙整各單位提供之名單, 於畢業典禮上公開表揚, 並頒發獎品及獎狀乙紙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1

228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社團輔導工作, 特依據本校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之規 定, 設立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社團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 社團指導老師代表五 人 學生代表四人共同組成之 社團指導老師代表由課指組遴選熱心參與社團事務之社團指導老師擔任,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派一人外, 另由現任學生社團負責人中以互選方式產生代表三人 選任代表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 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第三條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 審定學生社團之設立 停止 解散與其他申訴案件 二 規劃本校學生社團發展目標與方向 三 處理學生社團主管機關提議事項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 由召集人召集之 但召集人認為 必要或經委員四人以上連署並以書面載明會議事項及理由者, 召集人應於兩週內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或主持會議時, 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有關學生社團之設立 停止與解散或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認 為重大事項者, 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決議之 222

229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3

230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參加校內各級會議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為提升學生民主素養, 培育學生正確議事態度, 加強幹部責任, 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 33 條之規定, 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代表參加校內各級會議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內各級會議係指校務會議 學生事務會議 學生獎 懲委員會議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暨 其他需要學生代表參與之會議 第三條 本校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產生之數額及方式, 原會議設置辦法有 規範者從其規定 原會議設置辦法未規定學生代表之數額時,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一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 其比例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總額之十分之ㄧ 二 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共計三名 三 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代表共計二名 四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代表共計一至三名 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代表共計一至二名 原會議設置辦法未規定學生代表產生方式時, 應以選舉方式產生, 但經選舉未能產生代表時, 得由學生事務處遴選學生自治會 學生議會 各系學會或學生社團幹部擔任之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參加各級會議代表, 應於每年五月經由選舉或遴選產生 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 其任期依各會議之設置辦法辦理 各級會議學生代表, 如有未盡職責或有違規等情事, 經學務處認 為不足為同學表率者, 得舉辦臨時選舉或另行遴派品學兼優學生 接替 第七條 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應親自參加會議, 並嚴守會議規範, 善盡代表 224

231 職責 第八條 第九條 學生代表參加各級會議時應給予公假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5

232 華夏技術學院 良好態度典範 選拔活動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依據 華夏技術學院培育學生良好態度實施計畫 辦理 二 活動目的 : 選拔良好態度楷模, 作為學生待人 處事 接物 學習之行為典範, 期能發揮良性影響, 成為建構和諧友善校園之品德教育促進力量 三 選拔對象 : 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同學 四 選拔條件 : ( 一 ) 基本條件 1 前學期操行成績須達 90 分以上 ( 各學制一年級若為第一學期尚未核算操行成績者, 得由系主任及導師於事蹟表內註明 ) 2 前學期學業成績須達 75 分以上 ( 各學制一年級以第一學期期中考成績計算 ) 3 最近一年內未曾因違反校規, 而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 二 ) 特定條件參與選拔者除須滿足基本條件外, 尚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1 積極參與校內外活動 社區服務等志工活動, 具有特殊事蹟者 2 擔任學生幹部( 包括學生會 各系系學會 宿舍幹部 社團幹部 ) 期間, 任勞任怨, 全力推動或執行單位各項工作有特殊功績者 3 服務校內外勤務 愛惜公物 注重公德 禮節周到為師長推薦者 4 參與校內外重大救災 救難, 並有救人助人特殊事蹟足為典範 226

233 者 5 恪守校訓 言行優良 熱心公益 品行端正 勤學守時, 足為他人模範者 6 在做人的態度上, 能做到下列核心指標之半數以上而有具體事蹟者 做人的態度 : 關懷生命 己立立人 守法自律 尊重同理 誠實信用 公平公正 服務奉獻 謙虛有禮 感恩惜福 正向思考 7 在做事的態度上, 能做到下列核心指標之半數以上而有具體事蹟者 做事的態度 : 創新創造 守法自律 積極主動 勤勞負責 恆心毅力 公平公正 團隊合作 承受挫折 克服壓力 正向思考 8 在學習的態度上, 能做到下列核心指標三個以上而有具體事蹟者 學習的態度 : 創新創造 積極主動 恆心毅力 承受挫折 克服壓力 9 在對萬物的態度上, 能做到下列核心指標而有具體事蹟者 對萬物的態度 : 關懷生命 珍惜資源 愛護環境 10 對增進團體及公眾利益有具體事實者或其他相當上列各項之表現及事蹟者 五 選拔辦法 ( 一 ) 每年 3-4 月舉辦, 由學生事務處函請各系 ( 所 ) 推薦符合上述條件之學生至少一名, 參與全校評比 ( 良好態度典範選拔活動評分表如附件 ) ( 二 ) 成績評比 227

234 1 量化指標( 占總成績 60%) (1) 參與校內外 社區服務等志工活動 20 % (2) 擔任學生幹部 15 % (3) 學期獎懲記錄 15 % (4) 學期出缺勤記錄 10 % 2 質化指標( 占總成績 40%) (1) 參考本校培育學生良好態度核心指標, 依良好態度四大面向列舉具體事蹟, 列為質化指標評分 (2) 由評審委員依學生列舉良好態度四大面向之具體事蹟, 參考相關佐證資料評分 3 依成績總和高低排序進行各階段選拔 ( 三 ) 選拔程序 1 初選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進行獲推薦學生之資格審查, 審核通過後將名單陳學務長核定公告 2 複選由學務長召集成立校內評審委員會, 評選五至十名學生參與決選 3 決選由學務處聘請校外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 依據各階段評選成績 ( 含質化及量化指標 ), 評選三名為當學年之 華夏良好態度典範 六 獎勵 ( 一 ) 每學年選拔 華夏良好態度典範 三名, 頒發獎金 獎品及獎狀乙紙 ( 二 ) 凡由各系所推薦之學生, 經複選合格, 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簽奉校長 228

235 核定後, 頒發獎狀乙紙 七 有態度優良特殊案例, 得由學務處簽陳校長核定後, 視為外加名額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華夏技術學院 學年度第學期良好態度典範選拔活動評分表 班級 電腦 代號 姓名 操行 成績 學業 成績 229

236 壹 量化指標 一 參與校內外 社區服務等志工活動, 採累計制, 最高 20 分 ( 請附相關證明 ) 序號 辦理活動名稱 活動時間 活動地點 活動單位驗章 審核得分 二 擔任學生幹部 ( 包括學生會 各系系學會 宿舍幹部 社團幹部 ), 每項得 4 分, 採累計制, 最高 15 分 ( 請附相關證明 ) 各社團幹部 學生會幹部 班級幹部及宿舍幹部 (3 分 ) 各社團負責人 系學會會長及學生會會長 (5 分 ) 審核得分 擔任 職務 請列舉 三 上學期獎懲記錄, 大功得 7 分 小功得 3 分, 嘉獎得 1 分, 採累計制, 最高 15 分 ( 請附相關證明 ) 序號辦理活動名稱獎勵內容活動單位驗章審核得分 四 上學期出缺勤記錄, 最高 10 分 序號 缺曠節數 ( 曠課 + 事假 + 病假 ) 得分 勾選 審核得分 1 得分 全勤 節 ( 含 ) 以內 節 ( 含 ) 以內 節 ( 含 ) 以內 節 ( 含 ) 以內 1 應附證件 : 一 前學期成績單 二 參與全校性活動擔任志工活動相關證明 三 辦理 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 社團參與社會服務工作 相關證明 量化指標 總得分 230

237 二 質化指標 一 做人的態度 : 關懷生命 己立立人 守法自律 尊重同理 誠實信用 公平公正 服務奉獻 謙虛有禮 感恩惜福 正向思考 ( 請列舉具體事實 ) 具體事蹟說明 審核得分 二 做事的態度 : 創新創造 守法自律 積極主動 勤勞負責 恆心毅力 公平公正 團隊合作 承受挫折 克服壓力 正向思考 ( 請列舉具體事實 ) 具體事蹟說明 審核得分 三 學習的態度 : 創新創造 積極主動 恆心毅力 承受挫折 克服壓力 ( 請列舉具體事實 ) 具體事蹟說明 審核得分 四 對萬物的態度 : 關懷生命 珍惜資源 愛護環境 ( 請列舉具體事實 ) 具體事蹟說明 審核得分 五 其他 ( 請列舉具體事實 ) 具體事蹟說明 審核得分 六 師長推薦評語 : 檢附證明 : 一 良好態度具體事實相關證明 評審簽名 : 質化指標 總得分 總分 231

238 華夏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強化導師功能, 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增進生活適 應, 特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 參酌本校實際情況與需要訂定 華夏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導師之遴聘, 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專任講師 ( 含 ) 以上教師均負輔導學生之責, 並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導師工作列為獎勵 升等 教師評鑑之參考 二 凡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 均得應聘為班級導師 ; 兼任組長級 ( 含 ) 以上行政工作之教師, 可依個人意願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一職 第三條導師分為主任導師 班級導師及系輔導教官三類, 其聘任規定如下 : 一 班級導師 : ( 一 ) 各班設班級導師一人, 由各系 通識中心主任遴薦後, 將遴薦名單送學生事務處彙整, 報請校長核准後聘任之, 聘期一學年, 任滿得續聘 ( 二 ) 班級導師由各系主任與通識中心主任遴選排定老師擔任, 延修生則編入各屬學制畢業班 ( 三 ) 每位教師以擔任一班導師為原則 ( 四 ) 聘任之班級導師不適任時, 得隨時調整更換之 ( 五 ) 班級導師遇有休假 出國進修 離職 解聘 停職時, 由各該系主任代理或指定其他教師擔任之 上述變更情形, 應將班級導師名單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232

239 二 主任導師 : 由各系 ( 所 ) 主任擔任 三 系輔導教官 : 由軍訓教官擔任 第四條各系 ( 所 ) 主任導師之職責如下 : 一 領導系所班級導師實施導師制相關工作 二 召集並主持系所導師會議, 討論導師工作及實施成效, 每學期至少一次, 可與系務會議合併舉行, 協調並處理本系所導師及學生相關事宜, 並彙集會議紀錄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三 邀請系所家長 班級導師辦理懇親座談會 四 應出席導師會議 學務會議 輔導工作研討會 個案研討會等相關會議, 並協助執行其決議 五 掌握本系學生動態, 對於學生難以解決之困擾, 應協調有關人員給予指導, 或轉介學生輔導中心協助解決 學生偶發或特殊事件, 會同校內外有關人員處理 六 學生休學 退學時之輔導與簽核 七 配合執行學生事務處政策性委辦之業務 第五條班級導師職責如下 : 一 發揮諮詢 啟迪 引導 預防 轉介之功能, 並為學生與學校重要之溝通橋樑 二 導師每學期至少應與學生個別談話一次以上, 並填寫訪談紀錄 對於學生之性向 興趣 特長 生活習慣 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 應有充分之瞭解, 並於期末考後二週內, 至校務行政網頁完成填寫導師評語 三 輔導 ( 協助 ) 學生註冊 選課 修讀雙主修 修讀輔系 轉系 升學與未來專業發展及參加課外活動, 並妥善指導學生之日常生活 行為 學業 生涯規劃 身心健康及立身處事之道, 促其正常發展, 養成健全人格 233

240 四 導師應於每週排定固定時段為導師時間, 且將緊急聯絡電話一併公布之 五 導師應參與及推動全校性之活動, 並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 填送學生獎懲建議表, 送生活輔導組彙整登記, 以為學生學期操行成績加減分之依據 學期結束前, 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並按時繳交至生活輔導組 六 導師每學期應對校外賃居住宿學生之生活情況適時進行訪視暸解, 並完成訪談記錄 七 導師應協助推動 執行考核全校性環保服務教育課程, 並督導該班改善缺點項目 八 參加各種集會活動 ( 如新生入學輔導 校慶典禮 畢業典禮等 ), 藉以溝通觀念, 瞭解學生, 建立師生情感 九 對於學生難以解決之困擾 學生意外及特殊事件, 應協調有關人員給予協助, 或轉介學生輔導中心協助處理 十 訪問或連繫特殊學生的家長, 瞭解問題癥結, 協調有關人員共同處理 十一 擔任一年級新生之導師, 應於開學新生訓練前, 以電話訪問新生, 表達關懷之意 十二 導師得參與校內外相關之研習活動, 以提升導師輔導知能, 並參加系學生座談會及其他有關學生之團體活動 十三 為研習並協調實施導師制度重要問題, 導師應出席導師會議 導師輔導知能研習 若有要事不克參加, 需事先辦理請假 十四 學生休學 退學時之輔導與簽核 十五 各系延修生導師, 由各系畢業班 A 班導師擔任之, 若該學制無畢業班, 則由各系 ( 所 ) 主任擔任之 十六 配合執行學生事務處政策性委辦之業務 234

241 第六條導師費支給如下 : 導師費支給分班級導師費及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 班級導師費按學制及年級分三類, 分類原則如下 : 第一類 : 五專一 二 三年級及各學制日間部新生班級 第二類 : 各學制日間部非屬於第一類之班級 第三類 : 進修部 進修部在職專班 進修學院及進修專校之班級 班級導師費金額分類如下 : 第一類 : 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 2 萬 3,000 元 第二類 : 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 1 萬 8,000 元 第三類 : 每學期不分職級核發新台幣 1 萬元 主任導師不支薪, 各系輔導教官比照第一類標準核發班級導師費 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之金額 申請及核銷, 由學生事務處另訂規則辦理 第 七 條 導師輔導學生熱忱負責 認真盡職者, 應予獎勵, 優良導師評選及獎勵辦法另訂之 評選結果並作為教師服務成績考核之參考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5

242 華夏技術學院日間部績優導師遴選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訂定本辦法 遴選評比辦法 一 本校日間部班級導師均列入學年度績效評比, 擔任同一班級導師不足整學年度者, 不列入評比 二 評分項目計有 1. 整潔項目 : 占總分 5%, 由衛保組評定 2. 班級出缺席項目 : 占總分 5%, 由生輔組評定 3. 學生生活輔導 : 占總分 15%, 由生輔組評定 4. 班級休退學人數 : 占總分 5%, 由教學行政組提供數據評定 5. 導師聯繫表回收率 : 占總分 10%, 由生輔組評定 6. 學生問卷 : 占總分 20% 7. 班級經營 : 占總分 40% 第三條 本校日間部每學年分別依第一類及第二類遴選績優導師數名, 名 額依班級數比例計算, 平均每 8 班遴選 1 名, 未滿 8 班以 8 班計, 榮獲一 二類績優導師者, 各頒發獎金及獎牌, 以資鼓勵 第四條 計分方式 一 整潔項目 : 由衛保組每學期針對全校各班級進行整潔評分, 基本分為八十分 二 班級出缺席項目 : 由生輔組提供全校各班全學期之出缺席紀錄, 依各班平均曠課率分為五等級 第一級 : 平均每人曠課率低於 10 節給予滿分 5 分 ; 第二級 : 平均每人曠課率低於

243 節給予 4 分 ; 第三級 : 平均每人曠課率低於 25 節給予 3 分 ; 第四級 : 平均每人曠課率低於 30 節給予 2 分 ; 第五級 : 平均每人曠課率低於 40 節給予 1 分 各班曠課率平均每人超過 41 節 ( 含 ), 則該項目得分以 0 分計算 三 學生生活輔導 : 由生輔組提供全校各班學生全學期之獎懲紀錄加以核計, 基本分為八十分, 依記大功 ( 過 ) 每人次乘 5, 記功 ( 過 ) 每人次乘 3, 記嘉獎 ( 申誡 ) 每人次乘 1 為準, 進行加 ( 扣 ) 分, 滿分一百分 四 班級休退學人數 : 由教學行政組協助統計全校每學期各班之休退學人數, 依班級休退學比率分為五級 : 第一級 : 平均休退學率低於 5% 給予滿分 5 分 ; 第二級 : 平均休退學率低於 7 % 給予 4 分 ; 第三級 : 平均休退學率低於 10% 給予 3 分 ; 第四級 : 平均休退學率低於 13% 給予 2 分 ; 第五級 : 平均休退學率低於 15% 給予 1 分 各班休退學率超過 16%( 含 ), 則該項目得分以 0 分計算 五 班級經營項目 : 由課指組及學生輔導中心針對全校各班導師於該學期所從事之班級經營工作進行評分 ( 包含辦理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之核銷次數佔 20%, 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 導師會議之參與次數佔 10%, 每週班會實施之情形佔 10%)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7

244 華夏技術學院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申請及核銷規則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依據華夏技術學院導師制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訂定 班 級經營活動補助費申請及核銷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之用途, 係以補助本校導師辦理各類班級性 活動, 以增進班級凝聚力, 並幫助導師建立合宜之導師生關係, 以充分瞭解學生, 提供適性輔導, 養成學生學習自主與適應的能力 第 三 條 補助金額分類 : 一 日間部各學制新生班級 : 每學期以每位學生補助 400 元為限 二 日間部各學制非新生班級 : 每學期以每位學生補助 200 元為限 三 夜間部 進修部 在職專班及進修學院之班級 : 每學期以每位學生補助 100 元為限 四 系主任 : 每學期核撥固定金額 10,000 元, 提供辦理各系相關導生經營活動 第四條 申請及核銷方式 : 一 每學期期初由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依各班級註冊人數核算各 班該學期 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 總金額後, 公告予各班導 師, 並由總務處出納組核撥至各班導師薪資帳戶 二 一般班級經營活動, 如為下表所列之項目者, 無須事先申請 非屬下表所列之班級經營活動( 例如 : 校外活動 ), 應於辦理 活動前一週, 填寫 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申請表 至學務處 學生輔導中心提出申請 238

245 一般性班級經營活動項目 活動項目用途收據品項 慶生會慶生活動食飲類 班級競賽 各類學藝或生活相關 競賽活動 文具類 書籍 餐會導生會談或迎新送舊餐飲類 影片欣賞播放影片及討論飲料 點心 班刊編輯或班級專屬網頁設置班級演講或座談 提供創作管道, 聯繫班級情感, 或傳達訊息班級自選主題, 邀合適講師蒞班講演 印刷費或相關耗材購置外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上限 1,600 元, 本校人員不得支領該費用 資料影印 校內運動競技 參與校內比賽 餐飲類 讀書會 各種讀書會或研討會 含購買書籍 校外參訪 班級校外參訪活動 交通費及意外保險 三 導師應於辦理班級經營活動後一週內, 檢附單據發票正本及 班級經營活動補助費支出明細表, 至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辦理核銷 ( 單據發票請填具學校統一編號 , 估價單不可做為收據 ) 四 每學期期末考結束前, 由學務處學生輔導中心統計彙整各班班級活動補助費支用餘額, 造冊後送會計室結算 餘額並由會計室逕自各班導師薪資帳戶扣回 第 五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9

246 華夏技術學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部 函頒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特訂定本 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 一 獎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 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 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並導引適性發展 三 維護校園安全, 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 維護教學秩序,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依下列原則與注意事項處理 : 一 基本考量 ( 一 )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 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二 )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 三 )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 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 四 )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 應多予讚賞 鼓勵及表揚 ( 五 ) 應教導學生, 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 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240

247 ( 六 )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 七 )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 八 )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 ( 如罰錢等 ) 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 不在此限 二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 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 ( 一 )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 二 )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 三 )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 四 ) 學生之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狀況 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 五 ) 學生之品行 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 六 )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三 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 ( 一 )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二 )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 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三 )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四 ) 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241

248 四 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有差別待遇 不得因學生之性別 能力或成績 宗教 種族 黨派 地域 家庭背景 身心障礙 或犯罪紀錄等, 而為歧視待遇 五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教師處罰學生, 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 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 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 教師認為有理由者, 得斟酌情形, 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 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 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六 注意事項 ( 一 ) 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 二 ) 應避免有誹謗 公然侮辱 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 三 ) 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 四 ) 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 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 五 )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 本校應予以告誡 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 本校應按情節輕重, 予以懲處 第五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 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之責任 第六條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其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 以增進專業知能 242

249 第 八 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 學習 生涯 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 得請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 九 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違反校規 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 得移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 十 條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 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法定違禁物品, 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 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 ( 如書包 手提包等 ) 第十一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 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二條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 獲悉兒童及少年保護法第 34 條所 列情形 家庭暴力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 應立即通知 學務處及校安中心, 俾能於本校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 社政通報及校園安全事件通報 第十三條 教師應秉持客觀 平和 懇切之態度, 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 勸導, 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 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教師輔導及獎懲學生應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為公平 公正 適切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本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 會,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 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實 243

250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並 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第十八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教師應追蹤輔導, 必要時會同學 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對於必須長期輔導 者, 本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 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訴 第二十條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處理學生申訴事件之權責單位, 其設 置辦法另訂之 第廿一條 第廿二條 本校得另訂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 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教官及擔任輔導工作之行政人員參照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輔導與 管教學生事宜 第廿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4

251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學生輔導工作, 特依據 96 年度教育部友善校園學生 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大專校院辦理事項第一條 規定, 設置 學生諮商輔導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 5~9 人, 由校長遴聘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 任期 1 年 第三條 第四條 本會召集人為校長, 副召集人為學務長 本會置執行秘書 1 人, 由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兼任, 執行學生輔導 工作 第五條本會職掌 : 一 建構學生諮商輔導工作計畫之目標策略及指導綱要 二 審議學生諮商輔導工作方針及計畫 三 審議學生諮商輔導工作進度及成效 四 審議學生輔導中心之重要提案 五 發展及協助專業學生諮商輔導人員專業在職進修計畫 六 提供專業人員諮詢 督導 轉介之協助 七 必要時, 成立專案小組, 處理學生諮商輔導有關之特殊事項 八 推薦執行輔導計畫有功人員 第六條 本會每學年召開一次學生諮商輔導委員會議, 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5

25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佈之 大專院校推展學生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及本 校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之目的係為維護及增進學生心理健康, 並協助學生改 善心理困擾等問題, 以期學生發揮個人潛能, 促進身心平衡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實施原則為 : 一 輔導工作以全校學生為對象 二 著重事前預防及事後發展輔導為工作重點 三 加強全校導師班級經營及師生關係等輔導知能 四 推廣與校內行政單位的聯繫與合作 五 恪遵中國輔導學會專業倫理守則執行相關業務 第四條工作項目包含 : 一 宣導中心工作 : 利用新生入學訓練及編印手冊 輔導小卡等方式, 將學生輔導中心之功能 成員 環境及服務項目等廣為宣傳, 俾使學生對學生輔導中心有一正確之認識 二 舉辦專題演講或座談 : 不定期邀請學者專家蒞校對學生或教職員實施專題演講, 以增進全體教職員生之心理健康及生活適應能力, 以提昇心理衛生觀念為宗旨 三 個別諮商服務 : ( 一 ) 定期輔導諮商 : 排定各系科專責輔導老師, 實施個別諮商, 以協助學生解決心理問題 246

253 ( 二 ) 主動輔導諮商 : 對於有特殊需要之學生, 例如缺曠課過多學生 轉學生 定期察看學生 身心障礙學生等, 由專任輔導老師主動安排約談輔導 ( 三 ) 轉介輔導諮商 : 接受導師或教官發現需要轉介輔導之個案, 提供心理諮商 四 提供以班級為單位之團體輔導及班級座談之服務 : 依不同的主題, 集合有相同興趣或需要之學生, 透過小團體的互動討論中, 了解團體課程內容及藉由經驗分享及團體動力過程, 強化個人的心理衛生觀念, 協助學生建立有關自我概念 人際關係 情感問題 讀書方法等正確觀念 五 提供心理輔導相關文章之服務 : 由專任輔導老師編輯文章張貼於佈告欄或將心理衛生宣傳資料編輯為輔導刊物, 以增進全校師生之心理健康知識 六 提供心理測驗服務 : 購置智力測驗 人格測驗 職業興趣量表及其他測驗, 排定時間實施測驗, 並加以統計 分析與解釋, 以協助學生認識自己, 發揮潛能 七 購置心理輔導圖書資料及提供圖書借閱服務 : 每學年購置心理輔導相關書刊雜誌, 以提供全校師生心理衛生 生涯規劃 勵志叢書參考使用 八 學生志工組織之甄選與訓練 : 甄選並訓練本中心學生志工, 提倡自助助人的精神, 以發揮奉獻己力互助合作之理念, 進而協助推展本中心之輔導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7

25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輔導個案轉介實施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佈之 大專院校推展學生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暨本 校 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實施目的主要以發掘協助處理學生問題, 加強個案之研 究 診斷與矯治工作, 並作成個案研究 第三條 本要點所指轉介對象係指下列人員 : 一 有學習不良困擾者 二 有家庭生活困擾者 三 人際關係困擾者 四 有偏差行為傾向者 五 受定期察看處分者 六 違犯校規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七 其他適應不良經認定有必要者 第 四 條 本要點轉介流程為 : 一 本校教職員工發現學生有第三條情形者, 應隨時向導師反應 二 導師接到反映或發現學生有前項情形者, 應會同輔導教官視察 訪問或約談學生, 以瞭解問題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與輔導 三 導師及輔導教官對前項學生問題無法解決或輔導無效時, 可填寫轉介單轉介至學生輔導中心 四 學生輔導中心接獲個案轉介後, 應依本校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五 重大個案為學生輔導中心無法處理者, 應陳請校長核可後, 再轉介至社會相關治療或輔導機構處理 六 轉介之機構的個案, 校內輔導人員應主動與機構人員聯繫並 248

255 持續追蹤 第五條本要點之後續處理包含 : 一 輔導過程在結案時應建立個案資料, 並轉知原始轉介人參考 二 輔導後如再發現個案之問題行為重新出現時, 應實施再轉介 三 輔導過程在結案後得依學生狀況提報個案研討會或導師會報 四 輔導過程回復或提報時, 應尊重個案隱私權, 給予適度保密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9

256 華夏技術學院資源教室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服務身心障礙學生, 特依據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 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之規定, 成立資源教室,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滿八人以上, 應成立資源教室 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之計算方式如左 : 一 重度以上肢障學生以三比一之比例計算 二 進修部與推廣教育具有學籍之學生以二比一之比例計算 三 聽障 視障 腦麻 語障 病弱 學障 自閉 精障 多重 其它等障礙類別則按一比一比例計算 第三條 服務對象為本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鑑定 輔導委員會開立證明之在學學生 第四條輔導原則 : 一 尊重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 提供個別化且適性的教育與服務 二 提供每位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生同樣的教育學習及參與活動的機會 三 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不因其障礙影響, 能順利完成學業, 並有機會發展個人潛能, 提升自我價值, 融入社會環境 第五條輔導模式 : 一 與全校各單位密切配合, 發揮整體輔導與相互支援功能 二 加強認輔老師 導師 家長等之聯繫, 以利溝通輔導觀念與作法 三 聘請專業人員及各有關科系之教師或導師, 提供適切之諮商 諮詢 評量及課業加強等服務 250

257 四 建立完整之身心障礙學生基本資料, 並詳載個案輔導紀錄, 以提供進一步之協助與適切之輔導 第六條輔導內容 : 本校資源教室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項目如下 : 一 轉銜及就業輔導 : ( 一 )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轉銜通報 ( 二 ) 輔導老師與新生家長會談 ( 三 ) 轉銜需求評估 ( 四 ) 召開轉銜會議 ( 五 ) 擬定個別化服務 ( 六 ) 畢業生轉銜通報及就業等追蹤輔導 二 學業輔導與服務 : ( 一 )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加強班 ( 二 ) 協助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 三 ) 協助申請體育課體適能班 ( 四 ) 協助申請身心障礙學生考試特殊需求服務 ( 五 ) 舉行課業加強學習團體 ( 六 ) 提供相關獎助學金訊息 三 生活適應輔導 : ( 一 ) 安排身心障礙學生之認輔老師及相關活動 ( 二 ) 安排學伴提供協助 ( 三 ) 舉行戶外體驗活動 ( 四 ) 進行班級輔導 ( 五 ) 舉行資源教室期初聚會 期末聚會 ( 六 ) 協助申請校內免費停車證 ( 七 ) 協助申請無障礙教室及電梯刷卡服務 251

258 四 心理輔導 : ( 一 )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個別諮商與輔導 ( 二 )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團體輔導活動 ( 三 ) 舉辦成長工作坊 第七條經費之使用 : 一 本項經費之執行依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 本項經費使用項目如下 : ( 一 ) 輔導人員工作費 : 聘請輔導相關科系畢業生擔任專職輔導老師,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業 生活 心理 醫療等相關協助 ( 二 ) 協助同學工作費 : 聘請熱心同學提供生活及學習所需之相關服務 ( 三 ) 教材耗材費 : 視學生實際需要, 購置期刊 雜誌 影片 CD 等必要之教材與耗材 ( 四 ) 課業輔導鐘點費 : 依學生狀況, 提供適合之課後輔導 ( 五 ) 學生活動費 : 運用於學生戶外活動 成長工作坊 慶生活動 校外參訪等活動 ( 六 ) 會報經費 : 運用於召開轉銜會議 IEP 會議 個案研討會 認輔老師座談會 期初與期末聚會等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2

25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輔導中心志工服務 訓練及考核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使具有服務熱忱的同學參與輔導工作, 了解輔導實務, 並協助 本中心工作推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工組織 : 本中心志工組織共分文書組 康輔組 海宣組 清境 組四組, 每組設置指導老師乙名, 由本中心工作人員擔任 第三條志工之招募與甄選 : 一 凡對輔導工作具熱忱的同學均可應徵本中心志工 二 採取志願報名方式, 於學期初透過海報 輔導股長等公開徵求 三 經錄取擔任志工同學, 得依填寫志願順序 該生專長暨人格特質與各組人力需求, 加入本中心志工組織內各不同組別 第四條志工主要工作內容 : 一 熟悉學生輔導中心環境及服務內容 二 有關輔導及諮商宣導資料之蒐集與整理 三 活動記錄之整理 四 各項統計圖表及活動海報之繪製及發送 五 各項問卷統計工作 六 協助學生輔導中心相關活動之辦理並推廣輔導概念 七 協助編製輔導刊物及各項文宣品 八 協助學生輔導中心環境整理與佈置 九 其他臨時性工作 第五條 志工服務須知 一 志工在本中心訓練期間, 必須實際參與本中心輔導業務之服 務工作 253

260 二 必須準時參加志工會議 三 必須出席志工訓練課程 四 值班時間須準時到勤, 有事請事先請假 五 對於學生輔導中心之資料務必保密 六 確實而迅速地執行自己須負責的工作, 不可拖延 七 維護學生輔導中心的整潔 八 保持親切 熱忱 負責 積極參與的態度, 及高度榮譽感 九 本中心資料嚴禁攜出 十 若有違反輔導專業道德者, 不得繼續擔任志工職務 第六條 志工之福利 一 經錄用者須確實遵守志工服務須知, 並於每學期期末視該生當學期表現情況後經審核由本中心發予志工證書 二 優先使用本中心各項圖書及設備 三 優先參加本中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志工訓練 : 本中心為提高志工從事輔導工作之專業素養, 特舉辦志工講習活動, 內容以有關自我探索 生涯規劃 人際關係研習 POP 海報繪製 團康活動設計與帶領等為主, 由本中心邀請適當人選主持, 志工輪流負責紀錄, 相關組別志工須全程參與, 非相關組別志工得自由報名參加 第八條志工考核與獎勵 : 一 志工於參與服務及訓練後, 得由本中心人員就其參加內容 時間等, 於 志工研習卡 上加以簽證, 作為個人服務績效考評及獎勵之參考 二 凡服務熱心, 表現優異, 且遵守 志工服務須知 者, 得於學期結束時, 由本中心報請校方獎勵 254

261 三 凡有特殊表現者, 得另行呈報獎勵 第九條 每學期召開志工工作會議至少三次, 交換工作心得及任務分配 另各組得視情況不定期召開志工臨時工作會報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 時亦同 255

262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奉教育部函示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保障學生權益 增進校園和諧,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校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設置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 不服本校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處理辦法向本會提出申訴 第三條本會以全體委員會議負責學生申訴案件之議決, 設召集人一人, 由各委員推選之主任委員擔任, 負責召集全體委員會議 另由學生輔導中心負責學生申訴書之收件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第四條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 由校長遴聘之, 其人員組成原則如下 : 一 教師代表九至十四人, 任期一年, 得連選連任 各系得各推派一位教師供校長遴選 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之二分之一 ; 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 且應有法律 教育 心理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二 學生代表二至三人, 任期一年 由校長遴聘學生會或學生議會所推選之代表擔任之 三 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 調查之人員, 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 依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256

263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教育部 備查, 修正時亦同 257

26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評議處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奉教育部函示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華夏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保障學生學習 生活與受教權 利, 增進校園和諧, 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教育部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 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校 學生申訴評議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 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 ( 以下簡稱申訴 人 ), 對於本校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 係指本校對其為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時, 具有學籍者 第三條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處理學生申訴案 件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申訴的提出及注意事項 : 一 申訴人於收到本校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後, 如有不服, 應於次日起十五日內, 以申訴書提列具體事實, 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遲誤前述申訴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得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本校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 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 不得為之 二 申訴人向本校提出申訴, 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案件之提出, 應由申訴人具結, 以示負責 258

265 三 申訴提出後, 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 申訴人得撤回申訴 四 申訴案提出後, 申訴人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校學生申訴窗口, 由其轉知申評會 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其情事後, 應停止評議, 並通知申訴人 ; 俟停止評議原因消滅後, 經申訴人書面請求,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述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 以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申評會於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 應停止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 於停止原因消滅後, 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惟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五 申訴人於申訴書外, 應同時繕具申訴書副本送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 該原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七日內附具對申訴之答復及相關文件, 送予申評會 但該原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懲處 措施或決議, 並知會申評會 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逾越前項之期間而不提出答復及相關文件者, 申評會得逕為決定 第五條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 一 申評會認為申訴書不合規定,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 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二 申訴案件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得經申評會決議, 成立三至五人之 調查小組, 就申訴案件或其牽連事項, 約談申訴人 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代表或其他關係人 ; 並於一週內作成調查報告提交申評會審議 259

266 三 申評會應於本校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評議 ; 必要時得予延長, 並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但涉及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不得延長 四 評議決定應有申評會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始為通過 五 申訴案件之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並得通知申訴人 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六 申評會之評議 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 應予保密 七 申評會所做之評議決定書, 應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內容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 其內容得不記載事實 評議決定書應附記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八 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 應知會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 九 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如認為有牴觸法令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 應於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 並副知申評會 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 得移請申評會再議, 並以一次為限 十 評議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 應送達申訴人, 本校原為懲處 措施或決議之單位應依評議決定執行 第六條 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於申評會評議決定確定 前, 本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請, 使其繼續在本校肄業 本校收到前項學生提出之申請後, 應徵詢申訴案件處理單位之意見, 並衡酌該生生活 學習狀況, 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 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260

267 依前二項規定在本校肄業之學生, 其修課 成績考核 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但本校不得授予畢業證書 第 七 條 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 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 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 役男 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 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四 退費基準依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八條及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經向本校提出申訴而不服本校決定者, 得自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訴願書, 檢附本校評議決定書, 經本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本校收到前項訴願書, 應儘速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陳報教育部 申訴人不服本校所為之行政處分, 未經本校申訴程序救濟, 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 教育部應將該訴願案移由本校依照本辦法處理 申訴人就本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 其他措施或決議, 經向本校提出申訴而不服本校決定,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 請求救濟 第九條 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本校原退學 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 者, 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 本校應輔導其復學 ; 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 本校應保留其學籍, 俟其退伍後, 輔導優先復學 ; 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 十 條 凡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 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必要 261

268 時並應提供適度的輔導轉介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申訴人經查有不實或誹謗他人之情事者, 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 廣為宣導, 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 之功能 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 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提, 未涉及 權益受損所表示之意見,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因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訴, 其屬性別平 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 依性別平等教育 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教育部 核定, 修正時亦同 262

269 華夏技術學院心理測驗實施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經由轉介或自行前來欲進行心理測驗的學生, 必需親自填寫個別 諮商預約單以申請預約個別諮商的時段 第二條 學生於預約個別諮商的時段內到達諮商中心, 約定之輔導老師將 與學生於指定之諮商室進行初次會談, 以評估進行心理測驗的需 要性 第三條 經過初次會談, 需進行心理測驗的學生, 由輔導老師挑選心理測 驗的種類, 待施測完畢後, 由輔導老師對學生進行個別解測 第四條 進行解測後, 如輔導老師評估學生需要續約晤談, 則填寫個別晤 談續約表, 學生持該單辦理預約諮商時段 第五條 結案時, 輔導老師必需將個案處理總表 學生個別諮商記錄表與 學生個別晤談記錄填寫完畢, 以備存檔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 時亦同 263

270 華夏技術學院資源教室協助同學工作費發放實施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依據本校資源教室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本項經費優先用於聘請資源教室工讀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學伴, 其 他需求則視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做適當之調配 第三條學雜費依障礙類別及程度而有不同之發放標準, 其標準原則如下 : 一 肢障 : 輕度 :1500 元 / 學期 中度 2000 元 / 學期 重度 2500 元 / 學期 二 語障 : 輕度 :1500 元 / 學期 中度 2000 元 / 學期 重度 2500 元 / 學期 三 顏面障礙 : 輕度 :1500 元 / 學期 中度 2000 元 / 學期 重度 2500 元 / 學期 四 重要器官障礙 : 輕度 :1500 元 / 學期 中度 2000 元 / 學期 重度 2500 元 / 學期 五 視障 : 輕度 :2000 元 / 學期 中度 2500 元 / 學期 重度 3000 元 / 學期 六 聽障 : 輕度 :2000 元 / 學期 中度 2500 元 / 學期 重度 3000 元 / 學期 七 多重障礙 : 輕度 :2000 元 / 學期 中度 2500 元 / 學期 重度 3000 元 / 學期 八 精神障礙 : 輕度 :1500 元 / 學期 中度 2000 元 / 學期 重度 2500 元 / 學期 九 其他 : 障礙類別及程度不盡完善之處得因學生實際情形而隨時修正 前項經費得因學生人數及申請補助經費等因素隨時調整發放金 264

271 額 第四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5

272 華夏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考試及成績評量協助要點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 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並參酌本校實 際狀況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本校資源教室列管之服務對象, 乃 本校在學身心障礙學生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並持有證明者 第三條 為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因應學習上之困難, 任課教師對於身心 障礙學生之課程教學及成績考查得予個別化考量 ; 並得對其所修習科目之考試及評量方式, 予以特殊考試服務之安排, 或施以替代性評量 第四條特殊考試服務分為以下四類 : 一 提供考試所需輔具二 放大考試卷字體三 提供電腦試卷四 延長考試時間 30 分鐘 ( 如遇衝堂由任課老師 資教老師安排考場 ) 第五條 特殊考試服務 :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期中考 期末考及畢業考之特 殊考試需求服務, 由身心障礙學生在期初與學期中, 或適時向資源教室提出申請, 經輔導老師與任課老師討論後實行 第六條替代性評量 : 一 任課教師得視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 決定替代性評量之考試內容 ; 分別按所習科目, 彈性調整評量之範圍 深度 份量 領域 266

273 二 一般課程 實習實驗課程之評量, 依身心障礙程度, 於學生向資源教室提出申請後, 照會任課教師, 並得由任課教師酌以延長考試時間 增加考試次數, 必要時或以書面報告 口試 實作或其他適合之方式實施評量 三 體育課程依身心障礙程度, 得由任課教師簽請體育室核定酌予降低及格標準, 或必要時以筆試 口試及報告代替 第七條 本協助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7

274 華夏技術學院諮商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實施目的 : 一 提供諮商輔導之實習環境及教育訓練服務, 以協助培訓諮商輔導人員 二 充實本校諮商輔導人力, 協助推展諮商輔導工作 第二條實習人員甄選資格 : 一 碩士層級全職駐地實習 : 目前就讀國內外心理 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碩士班或博士班, 修滿諮商心理相關課程, 符合諮商心理師之規定者, 有興趣至大專校院諮商中心全職實習一年之研究生 二 碩士層級兼職實務課程實習 : 目前就讀國內外心理 諮商輔導等相關研究所碩士班, 因修習實務課程需要, 有興趣至大專校院諮商中心兼職實習一學期之研究生 第三條甄選方式 : 一 以郵寄個人履歷資料 實習計畫, 並檢附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參加甄選 二 全職實習生甄選於每年五月中旬開始收件, 六月底完成甄選 三 兼職實習生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甄選 第四條實習時間 : 一 全職實習 : 實習時間為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依本校行政人員上班時間之規定出席到校, 每週以到校四天為原則 268

275 二 兼職實習 : 實習時間為每學期第一週起至第十八週止, 每週實習時數以至少八小時為原則 第五條實習內容 : 一 個別諮商 : 初步接案 個別晤談 危機個案的處理以及個案記錄撰寫等 二 心理測驗 : 個別及團體測驗的實施與解釋 三 團體諮商 : 團體帶領 班級座談 專題演講或工作坊等 四 輔導義工訓練規劃及帶領 : 學輔志工訓練 活動支援等 五 諮商輔導相關行政業務 : 協助預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文宣及刊物編製 資訊收集與管理等 六 心理衛生推廣相關業務 第六條實習人員之權利義務 : 一 遵守諮商輔導倫理守則 實習生之差勤事宜, 比照本中心專任人員 ; 如因故無法到職, 需通知督導或本中心當值人員 二 參與個案研討 輔導工作實務研討等相關會議 三 接受實習單位之行政督導及諮商專業督導 四 每月繳交實習心得報告一篇, 學期末繳交期末報告 五 實習人員經同意得使用本中心之各項軟硬體設施 六 實習人員得參加各項相關研習 個案研討或訓練課程 七 實習人員由本中心提供識別證, 並得使用本校圖書館及相關設施 八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 且通過本中心考核, 得頒予實習證明書 九 實習人員需接受本中心安排之基礎職前訓練 十 實習人員需接受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 本中心提供每週至少各一小時之個別及團體督導 269

276 第 七 條 實習單位職責 : 一 提供行政督導及諮商專業督導, 督導時數以符合心理師法之規定為原則 二 提供實習期間必要之相關訓練及適當之軟硬體設備 三 實習期滿合格者頒予實習證明書 第 八 條 本辦法未詳列之相關權利義務, 以符合心理師法之規定為原則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 時亦同 270

277 華夏技術學院遏止學生非法影印輔導機制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遏止校園非法影印, 特針對非法影印教科書之學生建立輔導機 制, 以免侵犯他人著作權 第二條實施方式及流程如下 : 一 輔導通報 : 發現校內學生違反智財權事件時, 應即填具 學生獎懲建議表 敘明事件態樣, 交學務處生輔組窗口人員錄案 統計 追蹤, 以為後續執行相關業務之依據 二 經生輔組確認學生犯行後, 應將非法影印教科書之學生, 依情節輕重施以輔導 1--2 小時 三 輔導之實施 : 由生輔組轉介違規學生, 至學生輔導中心之系專責輔導老師處, 以輔導影片 及試題測驗, 進行輔導 成績未達標準者, 於一週後再進行二次輔導 仍未達標準者, 由生輔組依本校 學生個人獎懲辦法 第八條規定議處 四 輔導影片 : 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之相關宣導影片為主, 本校圖資中心定期舉辦智慧財產權講座錄影檔為輔 五 輔導試題 : 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 智慧財產權小題庫 為原則 六 結果報告 : 由學輔中心提送 違反智財權學生輔導評估報告, 至生輔組彙整結案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辦法由學務處負責實施, 若必要時得請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1

278 華夏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補助費實施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一 依據 : 教育部 97 年 10 月 24 日台特教字第 C 號令修訂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經常門補助基準項目三 編列本辦法 二 目的 : 提供本校視覺障礙 肢體障礙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學生及其他行動不便, 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補助 三 申請條件 ( 申請者須兼具以下 2 項條件, 方得提出申請 ): ( 一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二 ) 限於重度 極重度之視障 肢障 身體病弱 多重障礙及其他等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 四 申請辦法 : 凡合於申請條件之學生, 於每學期期初或適當時機填具申請表後, 向資源教室提出申請 每人每學期僅限申請一次申請表如附件一 學生提出申請後, 資源教室依申請條件 資源教室年度預算額度 及學生實際需求情形, 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後, 再行通知學生審核結果 五 審核小組之組成 : 本要點之審核小組成員為學務長 衛保組長 生輔組長 學輔中心主任 資源教室輔導老師及會計室代表 除本校相關人員外, 得視需要邀請校外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審核小組成員 校外專業人員之審核費用由教育部補助 本校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之交 272

279 通費經費 支應 六 審核原則 : ( 一 ) 學生受限於其身心障礙狀況, 而無法以一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自行上下學者 ( 二 ) 學生之身心障礙狀況影響其上下學能力, 以下肢障礙 嚴重癲癇 全盲 肌肉萎縮症或其他罕見疾病等為主要原則 ( 三 ) 若有因經費額度有限之情形發生, 審核小組得予酌減補助 或終止補助之決定 七 學生申請檢附資料 : ( 一 )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 二 ) 學生證影本 ( 三 ) 申請日期之近六個月醫院之醫生診斷證明, 內容載明學生之障礙狀況 病發頻率和醫療處遇等 八 補助金額 : 每名學生補助交通費, 每月 400 元, 一年以 9 個月計 ; 此項經費以教育部當年度此項目補助經費額度為準 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3

280 附件一 華夏技術學院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申請表 學年度 第 學期 學生姓名 : 系級 : 電腦代號 : 電話 / 手機 : 戶籍地址 : 現居地址 : 目前上學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 : 檢附資料 : 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學生證影印本 近六個月醫師診斷證明 ( 載明障礙狀況 發病頻率 醫療處遇等 ) 存摺影本審核結果 : 通過, 每月支付 400 元 不通過, 理由為 申請人簽章 承辦人簽章 會計室 學務長 274

281 275

282 華夏技術學院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推廣學校衛生保健教育及改善學校環境衛生, 促進教職員 工身心健康, 遵照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一 二五 七 號公佈之 學校衛生法 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十三項之規定, 加強推展學校衛生保健工作, 特設置學校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 15 至 21 人, 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會計 室主任 軍訓室主任 各系代表 環安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餘 由校長就熱心服務之教師或衛生相關人員中聘任之, 委員均為無 給職, 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兼任 ; 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學務長 兼任 ; 執行秘書一人, 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 第四條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 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 方案 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 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相關機關 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 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議每學年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 276

283 第六條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會務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7

284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一 二五 七 號公佈之 學校衛生法 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九二 八二二三一 A 號令發佈之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目的如下 : 一 為瞭解學生健康情形, 早期發現缺點與疾病徵象 二 確實做好學生身體缺點之矯正工作以增進學生之健康 三 培養學生重視個人健康之觀念 態度與行為 四 促進家長與教師對學生健康之重視 五 瞭解學生體能和身體適應能力, 作為個人參與體育活動及其它活動之參考 第三條 第四條 實施對象為本校日間部 進修部入學新生 實施方式以學生自行至公私立醫院檢查或委由學校洽請合格醫療 檢查機構蒞校檢查 第五條 衛保組將學生檢查結果登錄於紀錄卡內, 就缺點或疾病者列入追 蹤輔導, 並作為特殊體育課程編班之依據 第 六 條 本校健康檢查之缺點或疾病, 由衛保組與有關人員負責聯繫督促其從速矯治 第 七 條 本校學生均須接受健康檢查及衛生機關規定之預防接種, 因病或其他事故未能參檢者, 經准假後, 即行補辦前述事項, 如拒不接受檢查者, 依照學生個人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懲處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衛生保健委員會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 278

285 同 279

286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期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急病之急救及 照護,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一 二五 七 號公佈之 學校衛生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九二 一 四三七 A 號令發佈之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訂定此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校送診依傷病嚴重程度分送各級醫院 護送人員由醫護人員 教官或老師 職員隨車送醫 護送人員, 迅速送患者就醫, 同時將患者班級姓名通知教官或導師, 以便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前往醫院照顧 第四條護送車輛之選用原則如下 : 一 上課期間由醫護人員 教官或師長, 週末假日由值日教官, 依學生病況決定, 請健康中心聯絡救護車或雇計程車送醫 二 為安全考量, 護送車輛以救護車或計程車為宜, 儘量避免自行駕車送醫 三 因狀況特殊雇車不方便時, 得商請教師以自用車護送 第五條 護送人員將患者送達醫院急診室辦好掛號手續後, 應立即與學務 處 衛生保健組連絡, 並告知醫院位置, 以便與家長聯繫 第六條傷患護送費及醫療費用 : 一 傷患護送費由學校負擔, 就醫之所需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 事後患者得依規定申請學生平安保險給付 二 意外受傷, 除申請學生保險外, 得視狀況由相關單位簽請補助 三 護送車資核銷 : 護送人員依檢據憑證實報核銷交通費 280

287 華夏技術學院肺結核病學生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為加強肺結核病學生之照顧與管理, 訂定本辦法 每學年開學時, 全校學生實施胸部 X 光檢查 學生在學期間, 如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病, 得強制或移送指定隔離 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第四條 患有非開放性肺結核病之學生, 應接受健康中心之追蹤管理, 並 遵照醫護人員指示服藥及接受複查, 不宜激烈運動者, 應參加體 育特別班 第五條 因肺結核病休學申請復學者, 須檢附慢性病防治機構診斷證明 書, 經健康中心認可後方得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條 學生胸部 X 光之診斷與證明, 均依慢性病防治機構為準 第七條本校學生均須接受胸部 X 光檢查, 因病或其他事故未能參檢者, 經准假後, 即行補辦前述事項, 如拒不接受檢查者, 依照學生個 人獎懲辦法相關規定懲處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衛生保健委員會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 同 281

288 華夏技術學院飲水機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84) 字第 二六六三三號函 保障學生飲水安全加強學 校飲用水設備之檢查與維護,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維護本校飲水機之除氯 去臭 去色 及濾除微 小污物雜質等作用, 以符合安全飲用標準, 確保全校教職員生健 康 第三條 本校衛保組負責輔導全校師生明瞭飲水機正確使用方法, 總務處 負責飲水機清潔工作, 健康中心進行水質查驗工作 第四條使用飲水機的正確方法 : ( 一 ) 飲水機只供飲用, 不可作其它用途, 如洗手 洗臉 洗球 洗毛筆等 ( 二 ) 飲用時嘴不可接觸到噴水頭 ( 三 ) 使用時輕按開關, 不可猛力按壓 ( 四 ) 茶葉殘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檯面上 ( 五 ) 飲水機損壞, 應隨時向總務處事務組報告, 以便隨時維修 第五條飲水機清潔工作 : ( 一 ) 濾心每一週清洗一次, 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 ( 二 ) 如遇水質變劣時, 濾心隨時清洗或更換 ( 三 ) 清洗或更換濾心後之飲水機, 須放流十分鐘以上方可飲用 ( 四 ) 隨時保持飲水機檯面之清潔 第六條水質查驗工作 : ( 一 ) 頒佈檢查方法 : 每使用三個月抽檢八分之一台數, 並採輪流不重複原則 282

289 ( 二 ) 檢查項目為總菌落數 大腸桿菌數等, 檢查結果登錄於 水質檢驗紀錄表 並張貼於飲水設備明顯處 ( 三 ) 飲水機水質標準比照 行政院環保署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標準 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3

290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四條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自訂辦理 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第二條 目的於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 使遭受意外傷害的同學獲 得補助 第三條 本保險非強制性, 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 ( 包括延修生 ), 均可參加 學生團體保險 選擇不參加者, 由家長簽署切結書 ; 但已成年及未成年已結婚者, 由本人簽署切結書 第四條保險費用 : ( 一 )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其保險費用由教育部補助之, 並由承辦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 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 函報教育部予以最高金額補助 ( 按教育部每年核定金額而定 ) 剩餘保費由被保險人 ( 學生 ) 分兩次繳納, 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1. 免繳學雜費學生 ( 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 鎮 市 區公所證明者, 含重度 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 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不含公費生 ) 2. 原住民身份學生 ( 二 ) 其餘學生由教育部部份補助 ( 按教育部每年核定金額而定 ), 剩餘保費由被保險人 ( 學生 ) 分兩次繳納, 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第五條 擇定承保機構之方式 給付項目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由學務處 召開會議討論後, 簽請校長核可, 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 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 284

291 第六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在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列保險費一 項, 併學 雜費收取 ( 延修生於學期初選課時, 至指定地點繳費 ), 並於註冊人數確定後填學生人數及保險費用明細表 休學學生預繳名冊 代辦工作費收據,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 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 由承保機構製發保險費收據, 交由學校存執 第七條 學生團體保險以具有本校學生學籍 ( 含休學生續保 ) 之學生為對 象, 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零時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四 時止 第八條 學生辦理休 退學時學生平安保險效力 : ( 一 ) 學生辦理休學時不另退保險費 ( 除學生名冊完成報部前 ), 並告知休學期間仍有保險權利, 惟應預繳跨學期休學期間費用 ( 二 ) 退學之學生不另退保險費用 ( 除學生名冊完成報部前 ), 保險責任期於該學期學期終了為止 ( 上學期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下學期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九 條 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 申領第二學期 ) 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 申領第一學期 ) 檢具左列資料向教育部請領教育部補助款, 補助款核撥後, 再由學校支付承保保險公司 1. 經費統整表三份 2. 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之學生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費明細表一份 3. 學校正式領據一份 第 十 條 本作業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頒訂之補助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5

292 華夏技術學院維護校園整潔暨學生整潔競賽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目的 : 鼓勵學生勤勞服務, 培養良好整潔習慣及團隊服務精神, 並美化校園 依據 : 教育部頒學務規章及本校實際狀況 第二條執行構想 : 一 培養學生整潔及資源回收之生活習慣, 置重點於各教室之整潔 ( 一 ) 舉行班級幹部會議, 加強宣導 ( 二 ) 樹立責任制度, 防杜跑堂班級製造髒亂 ( 三 ) 嚴格督導評比, 落實整潔要求 ( 四 ) 實施愛校服務, 寓教於生活中, 使學生保有一個整潔舒適的學習環境 二 校園公共區域之清潔, 由總務處督導校工執行 第三條實施要點 : 一 整潔責任範圍規畫區分 : ( 一 ) 校園之公共區域 ( 操場 停車場 廁所 走廊 ) 之清潔與垃圾集中運送等, 由總務處督導校工執行 ( 二 ) 辦公室 實習教室 ( 工廠 ) 特別( 電化 ) 教室及圖書館 電腦中心, 由各系 處 室 組主管負責督導校工或學生清潔整理 ( 三 ) 大掃除時, 教學大樓 各系館走廊樓梯之清潔, 由分派之 286

293 各班負責維護 ( 四 ) 跑堂及流動教室之整潔, 由使用班級維護 ( 五 ) 運動場 體育館之整潔由體育室負責指派學生清理 ( 六 ) 學生社團活動場所整潔, 由課指組負責, 督導使用學生整理 ( 七 ) 各班教室由導師及任課老師督導衛生股長輪派同學擔任整潔工作, 各系主任及輔導教官對所屬班級, 應經常督導, 並由衛保組辦理整潔競賽 二 檢查區分 : ( 一 ) 各系 處 室 組主管及負責同仁對前項責任範圍應經常督導維護整潔 ( 二 ) 配合重大慶典活動或特殊情況實施大掃除, 由衛保組會同總務處請校長實施全校性檢查 ( 辦法於實施前兩週公布 ) ( 三 ) 各班級每日實施檢查並納入整潔競賽 三 整潔競賽辦法 : ( 一 ) 由衛保組承辦業務人員負責評分作業 ( 二 ) 檢查項目如後 :( 詳見評分規定如附件一 ) 1. 教室地面須清掃乾淨不得有紙屑垃圾 2. 桌椅是否排列整齊 ( 破損之桌椅放置走廊, 並通知事務組處理 ) 3. 課桌椅不可擺置廢棄物 4. 門窗保持完整, 教室不使用時應關閉電燈 電扇及冷氣 5. 黑板保持乾淨, 並將粉筆槽內粉筆灰清除 6. 教室天花板四周不得有蜘蛛網, 牆壁應保持整潔, 如 287

294 有污穢, 應立即通知事務組 7. 一般垃圾及資源回收應按時清除 8. 各項物品或工具, 應集中並定點擺置 9. 教室內各項設施破損, 應立即向營繕組報告 ( 如因使用不當損壞, 應照價賠償 ; 若故意毁損, 除照價賠償外, 並依獎懲規定辦理 ) 四 獎懲 : ( 一 ) 獎勵 : 1. 每日檢查, 每週公布成績, 每月統計成績, 並排列名次 ; 高 低年級成績達 A 級前五名班級衛生股長記嘉獎乙次, 每週檢查未達三天者成績列入參考, 不記名次 2. 不記名次之班級, 整潔學期成績以當學期全校整潔成績平均分數為基本分 3. 學期結束高 低年級成績達 A 級前三名及各年級第一名之班級 ( 不得重複 ), 全班學生操行成績各加 2 分, 衛生股長記功兩次 ( 二 ) 懲處 : 1. 凡當日未打掃者, 值日生必須接受 申誡 乙次, 如需以 愛校服務 折抵, 須向生輔組申請, 擔負全校之整潔清掃及社區服務工作, 由生輔組派員全程督導 2. 屢勸不改之衛生股長及值日生, 視情節輕重給予申誡兩次以上處分 五 其他 : ( 一 ) 整潔工作時須特別注重安全, 尤其不可攀爬窗外及跨越 288

295 欄杆 ( 二 ) 清潔工具每學期由事務組按定額購置分發使用, 應愛惜使用不可任意破壞或遺失 ( 三 ) 大掃除時所需特殊清潔工具及物品以專案購買 ( 四 ) 班級教室打掃垃圾袋由班級自行購買 第四條行政支援 : 一 所需用具及器材由事務組支援配發 二 所需經費由衛保組管理費項下列支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9

296 附件一 華夏技術學院 95 學年度教室整潔競賽規定 修正 教室 地面 桌椅 清潔 燈扇 冷氣 黑板及 粉筆槽 垃圾 清除 桌椅 整齊 其他 20 分 10 分 10 分 10 分 25 分 10 分 10 分一 教室地面 : 每件垃圾扣 1 分 ( 如衛生紙 筷及吸管之塑膠套 瓶蓋 紙屑 粉筆頭 口香糖所留黑點) 中件垃圾扣 2 分 ( 如飲料鋁箔包 鐵鋁罐 保特瓶等) 大件垃圾扣 5 分 ( 如便當盒 ), 以上累計扣至 10 分 黏漬區域判定 : 小範圍以一張課桌椅之大小區域為基扣 2 分 ; 大範圍以一條走道為基準扣 4 分 如特別髒亂最多可扣至 20 分, 特別乾淨者最多加至 5 分 二 課桌椅清潔 : 課桌椅不可擺置雜物, 扣分標準與教室地面相同 ( 桌上 椅下夾層 ), 扣至 10 分止 三 燈扇冷氣 : 離開教室時關閉冷氣 燈 扇 電燈 電扇或冷氣機未關, 一個扣 2 分, 可扣至 10 分 四 黑板及粉筆槽 : 黑板一半未擦扣 5 分 ; 全部未擦扣 10 分 ( 班級注意事項部分不扣分 ), 粉筆槽有清理加 2 分 五 垃圾清除 : 依垃圾桶內垃圾量按比例扣分, 未滿 30 % 每件垃圾扣 1 分 ( 如飲料鋁箔包 鐵鋁罐 保特瓶等 ) 大件垃圾扣 2 分 ( 如便當盒 ), 以上累計最高扣至 7 分,60% 以下扣 14 分,60% 以上全扣 25 分, 垃圾桶特別乾淨者最多加至 5 分, 各班請自備垃圾袋, 夜間部同學請依照 吸煙區 垃圾場標示圖 放置於垃圾場中 六 桌椅整齊 : 桌椅是否排列整齊, 桌椅凌亂不整齊扣 1 至 5 分, 特別嚴重者如 : 大量桌椅堆疊扣 10 分 ( 破損之桌椅放置走廊 ) 七 配合重大慶典活動或特殊情況實施大掃除, 需全員到齊不得請假 八 嚴格督導評比, 落實整潔要求,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陳核後補充修正 290

297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佈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第五條規定, 並參酌 本校實際需要設立體育運動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 審議下列事項 一 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 校內重要體育教學及活動之規劃 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各單位主管 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及學生代表等組成 之, 校長為主任委員, 體育室主任兼執行秘書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 由體育室主任召集, 邀請各相關單 位主管等出席指導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1

298 華夏技術學院代表隊管理暨獎懲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遴選各項運動具有潛能學生, 施行專長訓練以提高運動技能水 準, 提倡運動風氣, 俾各就所好, 各展所長 培養學生榮譽感與 愛校情操, 以爭取榮譽為校爭光及培養正當休閒活動, 實施高品 質精神生活,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動代表隊種類 : 按本校場地設備得設田徑 籃球 桌球 足球 跆拳 撞球 保齡球 飛盤等項目, 但視實際需要增減 第三條運動代表隊之甄選 : 一 凡本校學生均有被選為代表隊隊員之權利與義務 二 甄選條件 : ( 一 ) 運動技術優良, 曾為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 經查屬實者, 或體能優異, 確具運動發展潛力者 ( 二 ) 具有奮發進取精神及榮譽感者 ( 三 ) 該項教練甄選或由任課老師推薦之 第四條運動代表隊之組織 : 一 各項代表隊選定後, 由體育室聘請專長老師擔任教練或外聘教練 二 各隊教練負責技術上之指導與運動精神及道德之培養, 並於學期末考核該隊員之體育成績 三 各隊設隊長一人, 負責全隊之事務 四 各隊設管理一人, 協助隊長執行任務與協調事項 第五條代表隊之管理 : 一 各項活動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如必須請公假時, 應按照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292

299 二 運動代表隊隊員參加校外各比賽時事先必須經教練同意, 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可參加 三 各運動代表隊外出比賽時, 所需經費, 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得向總務處借支, 於比賽結束後檢具核銷 四 各代表隊對外比賽時, 必須服裝整齊, 並由教練率領方始外出比賽, 不得私自外出比賽 五 邀請校外隊伍來校友誼賽, 應先向體育室報備, 獲准後始得邀請 六 校內 外之比賽或練習, 不得有違反運動道德或違規行為, 否則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七 被開除隊籍之各代表隊隊員, 不得參加校內 外各單位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代表隊之訓練 : 一 運動代表隊員, 須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場所練習, 因故臨時無法參加練習, 須經教練同意才可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 二 訓練方式由教練決定, 並訂定時間 進度計畫表 三 訓練目標, 須術 德並重, 使隊員了解競賽真義, 以進德修業 第七條 第七條 代表隊之獎懲辦法 : 一 代表隊之體育技能成績, 由各隊教練視其平常練習情況及比賽之表現, 評定後送體育室 二 代表隊員運動精神評分方法如下 : ( 一 ) 無故缺席每次扣 5 分 ( 二 ) 請假每次扣 2 分 ( 三 ) 遲到每次扣 2 分 293

300 ( 四 ) 學習態度缺乏熱忱, 或參加比賽有意犯規者, 由指導教練按實際情形酌予以扣分 ( 五 ) 缺席時數達練習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或運動精神分數不及格者, 以體育重修論 ( 六 ) 代表隊隊員, 代表學校比賽, 獲得優勝而增進校譽者, 報請學校依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予以獎勵 ( 七 ) 在校訓練期間或對外比賽中不服指導, 或不守紀律而破壞校譽者, 依學生個人獎懲辦法議處並開除隊籍 三 代表隊隊員, 代表學校對外比賽, 獲得優勝, 除按前款報請學務處獎勵外, 另依本校 校內外競賽獎學金辦法 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4

301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館運動場地設備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維護管理本校體育館之運動場地設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館之運動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 一 體育教學之課程 二 學校代表隊之訓練 三 學校核可之重要活動 四 學校教職員工之活動 五 學校學生之活動 第三條本館之運動場地使用借用程序 : 一 本方式適用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 班級等 二 本館運動場地設施之借 ( 使 ) 用, 以單位或團體申請為限, 不受理個人之申請 ;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使用本館運動場地設施, 應先行加入相關運動社團, 並配合其借 ( 使 ) 用時間入場活動 三 各系 科 班及學生社團或校隊如需使用本館運動場地舉辦活動, 應於事前一週持本校有關單位核准之活動申請書 ( 附活動計劃書 ) 向體育室辦理登記借用手續, 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本館之運動場地使用須知 : 一 進入館內運動或活動, 請穿球鞋或布鞋, 不可穿皮鞋 高跟鞋或其他足以損壞地板之鞋類 二 使用本館如須變更或搬動附屬設備, 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 並於使用後回復原狀 三 借用相關器材及其他物品須事先按規定借用 四 借用單位使用本館舉辦活動需遵照本校有關規定及本場規定 295

302 辦理 五 本場館內嚴格禁止吸煙 隨地吐痰 吃口香糖 攜帶飲料 食物進入使用, 違者嚴處 六 各種器材未經授課老師或管理人員指示不可隨意移動 七 館內各種設備如有損壞, 應照價賠償 八 本校學生在館內活動時, 應尊重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糾正, 如不接受勸告者, 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 並視情節, 依校規處理 第五條本館之運動場地開放時間 : 一 開放借用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十三時, 例假日暫停開放 二 遵照借用時段使用, 超過借用時段須事先核准 第六條 第七條 對校外之借用, 請總務處另訂辦法處理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6

303 華夏技術學院學校運動器材借用暨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本校體育正課 運動競賽 代表隊訓練 學生平時運動等借用 場地器材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師生舉辦體育活動, 應於活動前一週由負責人至本組登記 場地之借用時間 地點, 並於活動完畢負場地之責清理, 未遵守 規定者, 取消該學期場地借用權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各班體育正課使用器材時, 由各班指派專人負責領取及歸還 運動競賽使用器材由各主辦單位負責領取及歸還 運動代表隊使用器材時, 由該隊幹事或隊長負責領取及歸還 第 六 條 學生個別借用器材時, 每人以一件為限, 應先登記借用名稱 數量, 憑學生證登記領取, 不得自行取用 第 七 條 該上課時段需使用之器材恕不借用 ; 上課時段不得借用器材, 非上課時段運動器材借用時間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10:00~ 下午 17:00 第 八 條 器材借用時間以兩節為準, 於下課前歸還, 但如經許可得延後 第 九 條 逾時不歸還者, 第一次警告, 如再逾時不歸還者, 即予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 十 條 所借器材應加愛護, 如有遺失 損壞時應照價賠償 第十一條 為遏止器材之遺失, 如遇下列情形將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一 全校之同學撿到學校用球, 應有歸還之義務, 如佔為己有, 得予以議處 二 球場上發現學校用球, 持球者未能說出來源者, 持球者得予 以議處 297

304 三 班上發現學校用球, 康樂股長說不出原因者, 康樂股長因不 盡責, 班長亦應負連帶責任, 得予以議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8

305 華夏技術學院健康體適能測驗獎勵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第 一 條 依據 : 依教育部八十五年度提昇國民體能專案實施計畫 第 二 條 目的 : 為提昇本校學生健康體適能, 增進學生對健康體能之認知與重視 第 三 條 參加對象 : 本校五專及四技一年級各班學生 第 四 條 實施方式 : 各班於體育課期間由任課老師施測之 第 五 條 實施細則 : 一 各年度上學期完成測驗 二 測驗成績欠佳者, 由體育老師個別輔導, 加強其體能活動, 並建議其選修體適能課程 三 測驗項目 : 1. 身體質量指數 2. 立定跳遠 3. 仰臥起坐 4. 坐姿體前彎 5. 男生 1600 公尺跑走 ; 女生 800 公尺跑走四 注意事項 : 患有心臟病或不適宜運動之疾病者, 不宜參加 第 六 條 獎勵 : 測驗完成後, 各項目均達優等者, 由學校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9

306 華夏技術學院運動設施對外開放曁管理要點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宗旨 : 本校為倡導全民運動, 服務社區, 資源共享, 特訂定本要點 二 使用本校運動設施以不影響本校上課與活動為原則 三 運動場地開放範圍 : ( 一 ) 室外 : 籃球場三面 ( 二 ) 室內 : 體適能教室 韻律教室 桌球教室 武道館 綜合球場 四 ( 一 ) 校內單位使用 : 請填寫 借用場地申請表, 經核准後方可使用該場地 ( 二 ) 校外單位借用 : 請依本校 場地租借辦法, 填寫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場地申請表 或 校外機關團體長期借用場地申請表, 經核准後方可使用該場地 五 開放使用時間 : 時間 週一至週五 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寒暑假 場地 ( 館 ) 室外籃球場 06:00-07:30 開放開放 室內場館 備註 請依本校 場地租借辦法 專案申請使用 請遵照開放時間使用 300

307 六 安全及注意事項 : ( 一 ) 請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及運動鞋, 使用室內籃球場一定要穿運動鞋 ( 二 ) 請保持環境整潔, 將飲料瓶罐及垃圾放進垃圾桶內 ( 三 ) 嚴禁攀爬籃球架 吊掛籃框, 以免危險及毀損籃球架 ( 四 )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牲畜進入校園 ( 五 ) 使用場地內的各項設施, 不得隨意搬動移位 ( 六 ) 在籃球場 運動場活動時, 請遵守各項使用規定, 如違規因而造成任何傷害或意外, 應自行負責 七 損害賠償 : 借用場地設施及器材應愛惜使用, 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損壞, 借用人應負責賠償 八 如有特殊案例 體育交流活動或公益性之推廣活動者, 得經專案申請, 減免場地使用費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1

308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課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頒佈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規定, 體育正課每週 授課二小時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體育正課實施重點如下 : 一 五專一 二年級著重體能與各種運動之基本訓練, 應隨原班級上課 二 五專三 四 五年級及二專一 二年級及四技一 二年級 ( 四技二只修上學期 ) 採用分組選課, 以培養運動專長技能, 學生得以依開班之體育課程, 依個人興趣選項編班上課 三 體育教材大綱之比例, 均依照教育部頒佈之體育實施方案內容,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編訂 四 體育正課應編訂各種教學進度及教材內容, 並確實遵照辦理 五 重 ( 補 ) 修之規定 : ( 一 ) 五專一 二年級之一般體育課程, 體育成績不及格者, 應於次學年同學期重修 ( 二 ) 缺修體育課程者, 應延長修業年限補修, 如延長修業年限屆滿無法補修時, 應令退學 ( 三 ) 因前款情形需要重修或補修者, 同一學期內至多可修四小時體育課 第三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2

309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體育實施方案, 成績考核辦法精神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成績考核以學期為單位, 每學期按下列標準考核, 其所得總 分為學期成績, 考核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其標準如下 : 一 運動技能 : 佔總分 60% 二 學習精神 運動道德 體育常識 : 佔總分 40% 三 體育成績總分以上列二項合併計算, 六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應行重修 四 體育正課因缺曠課時數達總上課時數三分之一時, 應予扣考, 不得參加考試, 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應行重修 第三條技能測驗 : 一 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 由本校按實際設備及教學需要自行訂之 二 技能測驗給分標準, 詳見技能測驗給分量表 第四條精神及運動道德 : 一 學習精神 : ( 一 ) 學習精神佔體育總成績 20% ( 二 ) 學習精神之考核係據體育正課學生的學習態度, 努力情形及曠缺課記錄評定之 ( 三 ) 學習精神考核事項如下 : 1. 缺席每次扣 3 分 2. 無故早退扣 2 分 303

310 3. 事假 遲到扣 1 分 4. 病假四節扣 1 分 5. 服裝不整扣 2 分 註 : 所謂 缺席 係指除公假 重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外, 皆為 缺席 二 運動道德 : ( 一 ) 運動道德佔體育總成績 10%, 由任課老師根據平日體育正課 課外運動 運動比賽時所表現之態度行為 精神紀律等評定之 ( 二 ) 為使運動道德之評分較為客觀, 對於學生運動道德的表現, 應參考下列各項分別考核 : 1. 是否有違規及不守紀律行為? 2. 上課是否樂意接受指導? 比賽中是否服從裁判? 3. 對老師及同學是否尊重 親切 合群? 4. 對於所委派之工作或職務是否能貫徹執行? 5. 對於公物及運動器材是否愛護? 6. 對於體育正課 運動比賽, 是否有畏避不前之現象? 第五條體育常識 : 一 體育常識佔體育總成績之 10% 二 根據體育老師平日所講授之體育常識, 包括運動生理衛生 運動規則 運動技術及方法 安全教育 運動傷害之處理, 以筆試測驗評定之 第六條身體特殊學生體育成績考核方法 : 一 因生理缺陷或罹患疾病不宜激烈運動之學生, 由體育室按實際情況設立一 適應體育班 酌授適當之體育教材及考核標準 304

311 二 病情特殊確實無法參加運動者, 由體育課特別班任課老師指定體育運動書報 雜誌 刊物等, 於體育課時間研讀討論, 並定期考試 第七條運動代表隊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 一 各項評定及給分標準, 依照代表隊管理暨獎勵辦法第七條實施 二 各代表隊教練於期末考前將代表隊學生體育成績送交體育室轉交各任課老師登錄 三 代表隊學生體育成績不及格者, 取消代表隊資格, 並按規定重修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5

312 華夏技術學院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作業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台 (67) 一九九四九號函 大專院校體育正課興趣選項 分組教學實施原則及體育政策推廣終身運動, 養成終身運動習慣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共設籃球 桌球 高爾夫球 有 氧舞蹈 羽球 運動舞蹈 撞球 保齡球 游泳 跆拳道等組 第三條 凡本校五專三 四 五年級 二專一 二年級和四技一 二年級 學生每學年 ( 四技二年級僅上學期 ) 必須修習一項不同教學科目之 課程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每項目各時段人數, 依各時段總人數平均分配 依校內外運動場館設施, 得視情形調整上課人數 配合教務處選課辦法, 由學生自行上網選課 學期成績不及格者需重修 學期末, 根據教務處公佈時間上網選課 授課期間, 學生如特殊原因或意外事故無法修習該學期體育課 程, 學期中應至全民健保特約醫院索取診斷證明書至體育室辦理 第十條 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各項目授課服裝, 由授課教師按其運動項目之 特性規定穿著 第十一條 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個人所需使用器材, 可向學校器材室 借用或自行購買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學生缺 曠課請於教師行政網路系統登記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6

313 華夏技術學院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為規範本校網路資源使用 管理及安全維護, 特訂定華夏技術學院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資源, 係指本校網路連線 網路接點 中介設備 - 集線器 (Hub) 交換器(Switch) 路由器(Router) 電腦及其他可經由網路連結電腦相關設備 系統 國際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簡稱 IP) 位址, 網域名稱 (Domain Name) 及其衍生之各項網路服務 ( 例如 : WWW BBS ftp 等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 屬全校技術性方面者為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業務方面為各教學及行政單位 第 四 條 各管理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檢討 協調改進之 : 一 維護網路資源之使用品質與安全 二 宣導正確使用資訊之觀念, 並養成使用者尊重資訊倫理 重視網路禮節之習慣 三 辦理網路資源諮詢服務及協調網路資源使用爭議 四 防止利用網路資源從事損害團體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其他依網路資源使用之必要性管理措施 第 五 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需遵守下列規定 : 一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作為傳送具威脅性 猥褻性 攻擊性及違反現有法令之資料 二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商業用途 三 具有智慧財產權之資訊或軟體須經授權供網路使用者使用, 始可存置於本校校園網路上 307

314 禁止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不當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如散佈電腦病毒 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 或其他違法之情形者 第 六 條 網路帳號服務系統提供之帳號, 僅供教學與個人使用為目地, 自身帳號不得借與他人使用, 亦不得盜用他人帳號, 網路帳號之申請與管理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另訂 學術網路帳號使用管理辦法 規範之 第 七 條 基於協助防制網路違規及犯罪之立場, 各相關單位依請求對個人資料 檔案所為答覆 查詢 閱覽或複製, 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 依法辦理 第 八 條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 依以下方式處理 : 一 違規之學生, 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檢具事實送交學務處議處 二 違規之行政人員, 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檢具事實通知所屬主管, 並送交人事室處理 違規之學術單位人員, 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檢具事實, 通知單位網路管理者及單位主管, 由所屬單位自行處理, 並將結果回函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行, 修正時亦同 308

315 華夏技術學院學術網路帳號使用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提供並管理全校學術網路帳號 第 二 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 職員與學生應配發電子郵件帳號 第 三 條 一般規定 : 一 個人帳號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凡出借帳號者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 而向他人借用帳號者, 如在本校擁有自己帳號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其他者 ( 含校外人士 )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使用本校帳號從事商業行為經校方查證屬實者, 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三 凡使用本校帳號從事盜用或破壞其他使用者之軟體 ( 如程式 ) 及系統, 經校方查證屬實者, 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四 使用本校帳號儲存或傳送具有威脅性 猥褻性的資料經校方查證屬實者, 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五 凡使用本校帳號從事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行為經校方查證屬實者, 將停止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六 凡使用本校帳號玩電玩遊戲或執行不當程式而強佔主機系統資源者, 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個月, 並依校規簽處 七 凡使用本校帳號意圖非法入侵網路上任何主機系統或設備而危害系統運作及安全者, 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一學期並依校規簽處 八 個人帳號密碼 (password) 請自行保管並經常更新, 否則帳 309

316 號被他人盜用或資料遭破壞, 須自行負責 九 凡經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系統管理者研判有危害系統或網路安全之帳號, 均將立即予以停用, 並通知帳號使用者處理 十 帳號若有遺失或疑似被盜用者, 請儘速與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連絡 十一 單位帳號僅能為各單位公務之用, 凡因私用而被查獲者, 除取消該單位帳號使用權, 並報各單位主管處理 各單位帳號管理人如因調職或離職, 該單位應重新申請本校帳號之使用權, 否則將予以停止使用 第 四 條 使用期限 : 一 教職員帳號 ( 本校在職教職員 ): ( 一 ) 到職申請核發日起至離職日止 ( 二 ) 離職日前, 請至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辦理帳號註銷登記 二 學生帳號 ( 本校在學學生 ): ( 一 ) 入學核發日起至離校日止 ( 畢業 退學 ), 離校日後本校帳號及相關資料僅保留至下學期開學前 ( 二 ) 休學生帳號及相關資料自休學日起取消, 待復學日時請至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重新申請, 且須註明為復學生 ( 三 ) 延畢生帳號仍為有效 ( 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統一處理 ), 至畢業離校日後本校帳號及相關資料保留至下學期開學前 三 單位帳號 ( 本校各二級以上單位 ): 申請核發日起有效, 但因帳號保管人離職或職務易手等狀況, 須重新申請, 否則將停止使用權 四 社團帳號 ( 本校申請核准之社團 ): ( 一 ) 申請核發日起有效至該團停止運作 ( 二 )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須重新申請確認並指定 310

317 帳號保管人, 否則將停止使用權 第 五 條 儲存空間 : 一 因業務或學術研究欲增加儲存空間者, 請至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申請儲存空間加大並經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核准後為有效 有效使用時限為一學年, 需繼續使用者請於期滿前再提出申請 二 各帳號下之儲存空間, 僅供暫時儲存資料, 重要資料請自行下載儲存,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不負備份 保存之責 第 六 條 帳號更改 : 一 本校教職員因特殊原因可申請更改帳號一次為限 ( 請至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申請並加蓋單位主管職章, 申請表內請填寫更改帳號原因 ) 二 其他各帳號均不接受更改申請 第 七 條 帳號查詢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不接受任何有關帳號之私人資料查詢, 除經校方相關單位正式行文並經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同意者方可 第 八 條 為配合業務,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保留對個人帳號 資料檢視 更動之權力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11

318 華夏技術學院計算機與網路中心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訂定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宗旨 : 為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及教學環境, 並使各教室均能有效運用及妥善維護, 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開放對象 : 一 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 奉准開授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本校各系單位 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 第 三 條 開放時間 : 開放時間以電腦教室公布欄和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主 第 四 條 借用辦法 : 一 個人得視設備使用情況憑證進入 二 團體借用優先順序 : ( 一 ) 教學單位正式課程 ( 二 ) 本中心及學校各單位開授之電腦相關課程 ( 三 ) 學生社團之訓練課程及研討會 ( 四 ) 校外單位所辦電腦訓練課程 三 申請程序 : ( 一 ) 借用申請須於一週前提出 ( 二 ) 申請表請至本中心支援服務組辦公室索取, 或上網下載 ( 三 ) 經審核同意後, 申請表正本送回原申請人, 副本由本組留存 第 五 條 注意事項 : 312

319 一 請維護教室內秩序整潔, 嚴禁攜帶任何食物 飲料等進入 二 請愛護教室內之設備, 若因人為因素而造成損失, 應照價賠償 三 使用雷射印表機印製資料, 請使用標準 A4 紙張 四 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通知值班人員處理 五 請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使用教室, 違者議處 六 於本教室開放期間內, 使用者若離開座位時請將個人物品隨身帶離, 若有遺失請自行負責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資訊環境諮詢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公佈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13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管理學院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企業管理學系... 1 財務金融學系... 2 國際企業學系... 會計學系... 5 資訊管理學系... 6 管理科學與財金國際學士學位學程... 7 觀光暨休閒遊憩學系... 8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10.04.09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10.04.16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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