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奎如胡益進田秀蘭顏妙桂王志峰潘裕豐 巫由惠 吳美美 劉立行 蘇崇彥 林芳玟 ( 許慧如代理 ) 甲 會議報告 (9:05-10:36) 壹 出席人數已達 63 人, 超過應出席人數之半數 (62 人 ), 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貳 主席徵求出席代表同意, 確認議程 叁 校長報告 ( 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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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俯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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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第 114 次校務會議紀錄 時間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 地點 : 校本部綜合大樓 509 國際會議廳 主席 : 張校長國恩 記錄 : 秘書室 出席人員 : 張國恩 鄭志富 吳正己 許添明 陳登武 賈至達 ( 黃冠寰代理 ) 游光昭 程瑞福 錢善華 陳敦基 陳振宇 陳昭珍 張少熙許和捷吳朝榮劉美慧印永翔蔡雅薰 洪仁進賴富源粘美惠甄曉蘭周愚文陳學志 陳秉華張德永郭鐘隆周麗端張鑑如林佳範 董秀蘭邱貴發洪儷瑜張正芬吳亭芳柯皓仁 鍾宗憲陳麗桂高秋鳳張瓊惠林璄南陳秀鳳 葉高樹歐陽鍾玲陳國川 林芳玟 ( 請假 ) 蔡錦堂 ( 請假 ) 陳界山 張幼賢 吳文欽 陳啟明 劉祥麟 陳焜銘 姚清發 王震哲鄭劍廷米泓生陳正達黃冠寰周儒 李敏鴻 鄭志文 林俊良 鄧成連 林麗江 李景峰 ( 請假 ) 蕭顯勝 楊美雪 鄭慶民 楊啟榮 何宏發 林玫君 卓俊伶李晶朱文增楊艾琳李和莆黃均人 何康國康敏平曾金金江柏煒林振興潘淑滿 陳學毅 徐泰煒 柯惠菁 施偉信 鍾聖一 孔令泰 ( 請假 ) 陳敏珍 楊雲芳 鄧麗君 林妙珍 張媛婷 楊旻恩 ( 請假 ) 列席人員 : 高文忠 曾元顯 林安邦 陳美勇 劉傳璽 趙惠玲 第 1 頁, 共 22 頁
2 陳奎如胡益進田秀蘭顏妙桂王志峰潘裕豐 巫由惠 吳美美 劉立行 蘇崇彥 林芳玟 ( 許慧如代理 ) 甲 會議報告 (9:05-10:36) 壹 出席人數已達 63 人, 超過應出席人數之半數 (62 人 ), 主席宣布會議開始 貳 主席徵求出席代表同意, 確認議程 叁 校長報告 ( 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查閱 ) 肆 副校長 各委員會暨各學術與行政單位工作報告 ( 請至本校秘書室網站查閱 ) 伍 第 113 次校務會議討論事項決議及執行情形報告 :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 提案 1 提案 2 提案 3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有關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改制為就業輔導中心, 並配合修訂本校 組織規程 第 9 條 ( 第 1 項第 5 款 ), 提請討論 擬具本校校長續任及遴 人事室 照案通過 業報奉教育部 104 年 4 月 14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 並以 104 年 4 月 16 日師大人字第 號函發布周知在案 師資培育與就 照案通過 本校組織規程第 9 條 ( 第 1 業輔導處 項第 5 款 ) 修正案, 業報奉 教育部 104 年 4 月 14 日臺 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 並以 104 年 4 月 16 日師大人字第 號函發布周知 在案 人事室 一 修正通過 ( 附件 4 附件 4-1 第 2 頁, 共 22 頁 1. 本校組織規程第 31 條修正案 : 業報奉教育部 104 年 4
3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 選相關規定 附件 4-2, 第 月 14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修正草案 ( 本校組織規程第 31 條及本校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提請討論 31~42 頁 ) 二 本校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三款後段修正為 : 以上對每一候選人得票數之統計, 開票至法定同意或不同意票數過半數時即停止開票, 不再統計 三 本案有關本校 組織規程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經兩輪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採乙案, 表決情形如下 : ( 一 ) 第一輪無記名投票共發出選票 88 票 ; 甲案 32 票 乙案 號函核定, 並以 104 年 4 月 16 日師大人字第 號函發布周知在案 2. 本校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業以 103 年 12 月 3 日師大人字第 號函發布並轉知本校各單位 票 丙案 15 票 無效票 16 票, 詳附件 4-3 投票結果紀錄 表, 第 43 頁 ( 二 ) 第二輪針對甲 乙案進行無記 名投票方式表 決, 通過採乙 案 ( 表決結 果 : 發出選票 87 票 ; 甲案 32 票 乙案 38 票 無效票 17 第 3 頁, 共 22 頁
4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 票, 詳附件 4-4 投票結果紀錄表, 第 44 頁 ) 提案 4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 研究發展處 照案通過 業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以師大研企字第 號函公告周知本校各單位 管理辦法 第 8 條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提案 5 本校特殊教育中心等 4 所校級中心擬修訂中心設置辦法一案, 提請討論 研究發展處 照案通過 業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以師大研企字第 號函請各中心自行發布 ;4 所校級中心分別業以師大科教中字第 號 師大國教中字第 號 師大心測中字第 號及師大特教中字第 號函發布 提案 6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 人事室 照案通過 業以 103 年 12 月 1 日師大人字第 號函發布並轉知本校各單位 法 第 11 條 第 17 條之 1 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提案 7 本校 105 學年度增設 調整系所學位 教務處 照案通過 業以 103 年 12 月 15 日師大教企字第 號函陳請教育部審議 學程申請案, 提請討論 提案 8 本校增設特殊班別案, 提請追認 教務處 照案通過 一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 春季班 ) 已完成招生試務工作, 招生名額 7 第 4 頁, 共 22 頁
5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名, 錄取 7 名 提案 9 本校 105 學年度系所學位學程停止招生申請案, 提請討論 提案 10 有關本校 年度校務發展計畫 ( 草案 ), 提請討論 提案 11 本校管理學院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案, 提請討論 提案 12 有關本校第 8 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 二 創新科學應用與科學傳播學程 103 年 11 月 12 日教育部函復本校審查結果未通過 教務處 照案通過 業以 103 年 12 月 15 日師大 教企字第 號函 陳報教育部核定 教務處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辦理, 並公告於學 校首頁 教務處 一 管理學院康敏平 管理學院於 103 學年度第 2 副教授及王仕茹 學期業依本校 專業學院運 副教授提出本案 作辦法 辦理 緩議, 經附議成 立並進行舉手表 決, 未獲通過 ( 表決結果 : 出席 人數 98 人, 同意 人數 20 人, 不同 意人數 45 人 ) 二 本案照案通過, 並配合修訂本校 組織規程 第 三十五條第六 項 ( 附件 9-1 附件 9-2, 第 102~103 頁 ) 校務基金管理 照案通過 依決議辦理, 業於 103 年 委員會 12 月 3 日將委員名單送人 事室製發聘書 第 5 頁, 共 22 頁
6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 單, 提請同意 提案 13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第 4 條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提案 14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提案 15 有關本校兼任助理暨兼任工讀生納保事項, 提請討論 圖書館 一 修正通過 ( 附件 11 附件 11-1 附件 11-2, 第 105~109 頁 ) 二 第四條修正為 :.. 四 僑生先修部 : 三十冊 一個月 九 國語教學中心 其他身分人員 : 五冊 一個月 業以 103 年 11 月 27 日師大圖字第 號函公告實施 學生事務處 照案通過 本案業經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24 日臺教學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 查, 本處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以師大學導字第 號函發布實 施 公領碩張媛 請鄭副校長啟動專案 1. 鄭副校長業於 103 年 12 月 婷主委小組研議及因應行政 15 日 ( 一 ) 召開研商本校學生兼任助理等權益事宜東亞系李靜院審議情形, 並請人專案小組會議, 並做成下議員事室了解他校作法 述四項決議 : 政治所陳力 (1) 本校業於本 (103) 年 5 月 維議員 底針對教育部研擬之 大 生科系蔡旻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臻議員處理原則 ( 草案 ) ( 以下簡公領系吳萃稱處理原則 ), 在行政單 涵議員 位及學生充分討論後, 將 教育碩王昱 雙方意見及因應措施彙 法議長整陳報教育部參考在案 (2) 前開處理原則未公布物理系楊旻前, 本校各相關單位應持恩會長續預擬規畫因應方案, 並 公領系林佳 請資訊中心儘速協助人 範主任 事室及總務處建置建教 合作人員管理系統, 推動 計畫助理等之個人資料 第 6 頁, 共 22 頁
7 提案序案由提案單位決議執行情形總歸戶 ( 線上一人一聘案 ) 事宜 (3) 如處理原則定案公布後, 校方將秉持積極的態度, 在行政作業穩定 人力足堪負荷及不影響學校財務狀況下, 做妥善的規劃及處理 (4) 為減少處理原則實施後可能造成的衝擊, 希望本次與會學生代表能於學生議會 學生自治會 學生社團等公開場合, 將本校因應處理原則的規劃理念轉達給全校學生瞭解 未來正式實施處理原則後, 校方 老師 學生等三方均須配合因應調整, 期望大家能一同面對, 並妥善處理相關問題 2. 為研議解決本校兼任助理之定位與相關權益保障, 業分別於 104 年 4 月 22 及 5 月 5 日, 由鄭副校長主持, 邀集相關處室進行 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意見交流 3. 會中決議應依 104 年 4 月 14 日公共事務中心發布本校三點聲明之立場去規劃因應 4. 目前除部分私校業將學生兼任助理人員納保外, 其餘各校均將俟教育部及科技部釐清兼任助理與學校間之關係後, 再做後續配套規劃 決定 : 一 請於提案 15 執行情形補充 103 年 12 月 15 日研商本校學生兼任助理等權益事宜專案小組會議記錄 4 項決議 二 餘案通過備查 第 7 頁, 共 22 頁
8 陸 僑生先修部報告 本校僑生先修部學則 及 結業生結業考試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 103 年 9 月 22 日僑生先修部第四次行政主管會報 103 年 11 月 6 日第六次行政主管會報暨 103 年 12 月 11 日第七次行政主管 會報討論通過在案, 並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第二次專任教師會報報 告在案 二 本案並於 104 年 1 月 22 日僑生先修部 103 學年度第 2 次部務會議通 過 三 本案送 104 年 5 月 7 日法規委員會討論 四 依據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103 年 8 月 5 日海聯試字第 號 函 : 有關僑生先修部學則之結業分發成績規定與該會招生辦法不符 一案, 辦理相關條文修正 五 因應僑生先修部組織名稱調整修正, 擬增修部分條文 六 為減輕學生多次考試負擔並考量評量方式多元化, 以活化僑生先修 部教學, 取消學年補考制度暨調整學年成績之比重規定 七 檢附本校僑生先修部 學則 結業生結業考試辦法 草案暨修正條 文對照表 擬辦 : 經校務會議備案後發布實施, 並自 104 學年度起適用 決定 : 同意備案 乙 討論事項 (10:36-12:18) 提案 1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部分條文及第 7 條附表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 第 1-34 頁 ) 說明 : 一 依考試院 103 年 9 月 1 日考授銓法四字第 號函 教育部 103 年 9 月 22 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 A 號函及 104 年 4 月 14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 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教育部 103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 ( 核定本校 104 學年度系所 第 8 頁, 共 22 頁
9 調整增設案 ) 等規定辦理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現行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 各學院各置秘書一人, 為避免與編制表就同一職稱所定員額不一致之情形, 擬依考試院建議將條文中 一人 二字刪除, 並酌修部分文字 ( 修正條文第 8 條 ) ( 二 )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各條及第 7 條附表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 修正條文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3 條 第 16 條 第 21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 34 條 第 35 條 第 36 條 第 38 條 第 41 條 第 43 條 第 45 條及第 7 條附表 ) ( 三 ) 有關圖書館館長職務資格, 依教育部規定加註應由 具專業知能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得由職員擔任之 ( 修正條文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 ) ( 四 ) 依本校 103 年 12 月 24 日第 275 次校教評會決議並參考各頂尖大學作法, 研修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規定 ( 修正條文第 41 條 ) ( 五 ) 依教育部核定本校 104 學年度系所調整增設案, 修正第 7 條附表如下 ( 均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 1.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104 學年度起停招 2.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104 學年度起停招 3. 新增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4. 原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轉型更名為 企業管理學系 5. 音樂學系 博士班原學籍分組為 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共 4 組, 其中 音樂學組 及 音樂教育組 合併為 研究與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合併為 表演與創作組, 爰 音樂學系 博士班 104 學年度起共有 研究與教育組 及 表演與創作組 共 2 組 三 以上修正條文擬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四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五 檢附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第 7 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第 7 條附表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9 頁, 共 22 頁
10 提案 2 提案單位 : 資訊中心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第 9 條 ( 第 1 項第 8 款 ) 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2,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本校 102 年 12 月 19 日學術暨行政組織調整推動小組第 3 次會議決議及 104 年 3 月 9 日本中心數位科技推廣組裁撤案簽奉校長核定辦理 二 本校組織規程第 9 條第 1 項第 8 款原規定 : 資訊中心: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三 前述 數位科技推廣組 經人員退休及任務異動後, 僅有成員 2 名與組長 1 人, 擬調整組織, 予以裁撤, 將其併入業務屬性相似之 教學服務組, 人力重整, 以達組織精簡目的 調整後, 本中心設 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科技推廣四組 本案有關組織調整部分, 業經 104 年 5 月 6 日本校第 139 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 並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附本校 組織規程 第 9 條 ( 第 1 項第 8 款 )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3 提案單位 :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第 9 條 ( 第 1 項第 13 款 ) 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3,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本校 104 年 3 月 12 日本中心調整組織案簽奉校長核定 二 為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順利推展, 擬辦理組織變更, 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 三 案經 104 年 5 月 6 日本校第 139 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附本校 組織規程 第 9 條 ( 第 1 項第 13 款 )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 第 10 頁, 共 22 頁
11 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4 提案單位 : 秘書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規則 第 6 條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4, 第 頁 ) 說明 : 一 為使旨揭條文與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條文之內容一致, 爰擬修訂旨揭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為 : 本會議開會時,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三 檢附旨揭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5 提案單位 :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5,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據本校第 113 次校務會議主席裁示事項檢討校務會議提案原則 二 為使旨揭辦法與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條文之內容一致, 爰擬修訂旨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為 : 一 審查校務會議提案, 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 ; 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 說明 修正或撤回 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11 頁, 共 22 頁
12 提案 6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 第 10 條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6,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 104 年 1 月 8 日本校 各類校級會議委員 ( 代表 ) 推選 ( 派 ) 時程能否統一及有無系統化之必要 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本校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第 10 條原規定, 各項選舉應於當年 6 月 15 日 前辦理完竣 茲為配合各類會議委員 ( 代表 ) 推選 ( 派 ) 時程統一化, 俾利推選 ( 派 ) 單位人選之整體考量, 爰依前揭會議決議修正校務會議代表各項選舉之辦理時限為 6 月 30 日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附本校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第 10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7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7, 第 頁 ) 說明 : 一 查 103 年 11 月 12 日本校第 113 次校務會議通過, 管理學院自 104 年 2 月 1 日起以專業學院方式運作 為利該院在業務運作 協調與資源上能整合分配, 爰研修教師評審辦法, 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之規定, 另酌修其他部分條文 二 本案業經 103 年 3 月 25 日第 276 次校教評會討論通過,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明訂新聘教師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 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2 項 ) ( 二 ) 自 100 年 8 月 1 日起新聘教師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接受新聘教師評 第 12 頁, 共 22 頁
13 鑑, 且 100 年 7 月 31 日以前新聘之專任教師均已完成續聘考核, 爰刪除新進教師續聘考核相關文字 ( 修正條文第 8 條 ) ( 三 )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增訂 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 不得提出升等 ( 修正條文第 14 條第 5 款 ) ( 四 ) 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 修正條文第 23 條之 1)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附本校教師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附帶決議 : 請教務處於下次校務會議就課程意見調查表提報告 提案 8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本校 105 學年度增設 調整系所學位學程申請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8 附件 8-1 附件 8-2 附件 8-3, 第 頁 ) 說明 : 一 本次申請 105 學年度增設 調整系所學位學程共計 4 案, 經 104 年 5 月 6 日本校第 139 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提本次會議審議 : ( 一 ) 教育學系 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案 ( 二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調整為對外招生 ( 三 ) 應用華語學系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案 ( 四 ) 管理學院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案上開 4 案計畫書如附件 二 以上案件如經本次會議通過後, 將於 104 年 5 月報教育部審查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13 頁, 共 22 頁
14 提案 9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本校增設特殊班別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9, 第 155 頁 -182 頁 ) 說明 : 一 本次申請增設特殊班別案共計 1 案, 經 104 年 5 月 6 日本校第 139 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提本次會議審議 : 音樂學院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 秋季班 ) 增設案 二 因本班別屬產業型專班, 依教育部規定須逐次 ( 每年分春季班及秋季班兩班 ) 提送開班計畫報部核定後方可進行招生 三 104 年度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 秋季班 ) 業經教育部 104 年 2 月 24 日核復同意設立, 招生名額 7 名 因申請時程 ( 前須報部 ) 不及提送校內相關會議審議, 故提本次會議追認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0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本校 105 學年度系所學位學程停止招生申請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0, 說明 : 第 頁 ) 一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辦理本校 105 學年度 系所學位學程停止招生申請案 二 本次計有 6 個學系 ( 班 ) 提出停止招生申請案 ( 詳如下表 ), 提請審議 編號 1 2 系所 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班 教育學系學校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名額 9 25 上次招生年度 ( 招生週期 ) 104 (1) 103 (1) 設立年度 停止招生理由 備註 57 年設立 1. 為符合學校整體規劃及組織再造, 經 103 學年 三民主義研度第四次所務會議決議, 同意與東亞學系整究所, 92 年併 更名 政治學 2. 經 東亞系與政治所系所務聯席會議 第一次研究所 會議決議,105 學年度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班停招, 並將招生名額 9 名移轉至東亞學系碩士班 1. 本系 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自 88 學 因招生年度起開始招生, 招生對象為現任學校行政人人數不足停員和在職教師 招 2. 近年國內各地各公私立各大學院校開設教育 2. 招生員額 25 相關 碩士在職進修班 之學校數目日增, 參名, 移撥教與修習該類型之在職專班中小學教師或行政育領導與政人員之就讀率逐漸下滑, 其與國內教育場域之策碩士在職變遷 學校行政及教學方法之改革有密切關連專班 ( 增設性 考量學校教師與行政人員之實務需求日中 ) 增, 與本班原有理論研究與實務並重的課程設計不同, 故擬申請停招本班 第 14 頁, 共 22 頁
15 3. 本班從 88 學年度與 89 學年度起為每兩年招生一次 ( 周末及夜間授課 ), 並於 學年度招考後, 實際報到人數皆下滑 ; 且在職教師迭反映現行課程設計與內容, 在教學現場之實務尚有差距 4. 本系 103 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 (104 年 01 月 13 日 ) 決議申請停辦 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另重新規劃本系所碩士在職專班, 以期自 105 學年度起招生, 符合現職教師在職進修之需求 3 美術學系美術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 91 本系美術教學碩士專班報考資格因限制為中等 101~104 因招學校現職教師, 近年來由於中等學校教師職缺稀生人數不足停少, 且已任教的中等學校教師多已取得碩士文憑招 不用再進修, 導致該班招生困難 4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2) 88 依規定該班招生資格限制為中等學校教師, 無開放給國小或是大專院校教職員工, 又鑒於近年國高中專任教師先取得碩士學位, 再進入學校 103 因招生人任職情況居多, 此外國內各地各公私立各大學院校開設教育相關 碩士在職進修班 之學校數目數不足停招 日增而可多元選擇, 使得本班報考率逐漸下滑, 報名人數低於招收名額, 故擬申請停招本班 5 6 臺灣語文學系臺灣研究及母語教師碩士在職專班科學教育研究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2) 104 (2) 本碩士專班當初成立目的為培養母語教師人才, 由於教育部政策改變, 母語老師非專任老師, 因此需求大減, 歷年報名人數逐年下降 102 因招生人 2. 本系於 100 學年度成立大學部, 目前只有十位數不足停招 老師, 師資不足以應付多種學制, 故擬停止在職專班 本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報考資格為中等學校理科現職教師 ( 也含代課及代理老師 ), 但近年來各公私立大學院校開設相關課程日增, 該類型之在職專班報考率逐年下滑, 且已任教的中等學校教師多已取得碩士文憑, 導致該班招生困難 101 及 103 學年度因報考人數不足而停招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6 日本校第 139 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 以上案件如經本次會議通過後, 將於 104 年 5 月報教育部審查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1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1, 第 頁 ) 說明 : 一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依前次本校函報學則修正案, 經教育部回復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意見酌修文字 ( 二 ) 配合本校 世大運奪金計畫 增列學士班運動績優生得延長修業年 第 15 頁, 共 22 頁
16 限之規定 ( 三 ) 配合本校成績採行等第制及相關配套事宜, 文字酌修 ; 另賦予訂定成績評量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 ( 四 ) 依據本校 344 次行政會議主席裁示事項, 放寬碩士班研究生授予學位證書之彈性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三 檢附修正總說明 修正後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四 本案經本會討論通過後, 報教育部備查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2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一系多所運作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2, 第 頁 ) 說明 : 一 為利本校性質相近之系所統整發展 規劃課程 強化競爭力, 使其在行政運作 資源分配等方面有所依循, 擬具 一系多所 運作辦法 ( 草案 ) 修正總說明 修正後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3 提案單位 : 教務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業學院設置辦法 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3, 第 頁 ) 說明 : 一 本案業經 103 年 12 月 10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討論通過 二 為因應我國社會發展及產業人才需求, 草擬 產業學院設置辦法, 以積極推動本校產學合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及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落實學 第 16 頁, 共 22 頁
17 用合一之目標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四 檢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業學院設置辦法 草案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4 提案單位 : 研究發展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 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4,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4 日臺高 ( 二 ) 字第 號函辦理 二 本校 自我評鑑機制認定申請書 業經教育部認定結果為 修正後通過, 依據審查意見, 本校自我評鑑辦法須修訂重點為 校評鑑委員會更名與職掌修訂 自我評鑑組織架構之修訂 評鑑委員遴聘方式 及 評鑑結果呈現與公布 等要項, 以符合前揭該部認可原則 本校校務發展計畫及本校現況需求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四 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 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5 提案單位 : 研究發展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5, 第 頁 ) 說明 : 一 為配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修訂,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刪除中心主管支領超鐘點費相關規定 ( 修正條文第 7 條 ) 二 本案後續擬依行政程序提校務會議審議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第 17 頁, 共 22 頁
18 四 檢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 修正草案 ) 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6 提案單位 : 研究發展處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6 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等 6 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6 附件 16-1 附件 16-2 附件 16-3 附件 16-4 附件 16-5,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 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 36 條及 37 條規定, 及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104 學年度適用版 ) 第七點規定, 本校特殊教育中心 國語教學中心 教育評鑑與發展研究中心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科學教育中心 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等 6 所校級中心擬修訂各該中心之設置辦法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四 檢附旨揭 6 所中心之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7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 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7, 第 頁 ) 一 本校 103 年 11 月 19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主管會報主席裁示 : 有 關聘任名譽教授 校教評會代表及教師延退之條件, 請人事室研修 及 103 年 12 月 24 日第 275 次校教評會決議 : ( 一 ) 請人事室參考各委 員意見及各頂尖大學目前之運作方式, 研修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相關條文 ( 二 ) 建議研擬甲乙兩案 :1. 甲案 : 明訂教評會委員人數限制 2. 乙案 : 只限定教評會委員最低人數門檻, 上限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爰擬修正校教評會委員之資格條件及院 系兩級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 第 18 頁, 共 22 頁
19 另為因應本校管理學院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以利整合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資源, 爰研擬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二 本案業經 104 年 3 月 25 日第 276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新增校教評會推選委員應具備終身免評鑑或由學院認定等同通過終身免評鑑之資格條件 ( 修正條文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 ( 二 ) 院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由現行 7 至 15 人 修正為 7 至 19 人 ( 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1 項 ) ( 三 ) 系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由現行為 5 至 21 人 修正為 5 至 17 人 ( 修正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 ) ( 四 ) 增訂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 修正條文第 10 條之 1) ( 五 ) 為避免產生爭議, 增列有關迴避委員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 12 條第 4 項 )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四 檢附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一 第八條有關校教評會推選委員應具備 已通過終身免評鑑或由學院認定等同通過終身免評鑑 之資格條件乙節, 請提案單位朝 學術聲望卓著 方向研擬修正草案並送請校教評會討論後, 再依規定程序完成修法 二 其餘照案通過, 並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提案 18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敦聘辦法 第 2 條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8,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 104 年 3 月 25 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276 次會議決議辦理 第 19 頁, 共 22 頁
20 二 查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5 獲科技部( 原國科會 ) 專題型研究計畫 ( 含產學合作計畫 ) 研究主持費 ( 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15 次以上 ( 獲科技部 原國科會 甲種研究獎可抵 1 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1 次傑出研究獎可抵 3 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 1 年以上, 每年最多以 1 件計 三 名譽教授係為崇敬在教學 研究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 於其退休後致予之榮銜, 其學術研究方面之資格條件似應較終身免接受評鑑之條件為高, 爰將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或優等 (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10 次以上者 之 10 次 修正為 20 次 ( 每年最多採計 1 次 ) 四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五 檢附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 2 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提案 19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服務規則 第 5 點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19, 第 頁 ) 說明 : 一 依 104 年 3 月 25 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 276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邇來迭有新進專任助理教授於到校 3 年內申請至校外兼職, 例如於政府機關 ( 構 ) 擔任諮詢委員 編輯委員, 或於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任兼任研究人員職務等 因囿於現行 不得在校外兼職 之規定, 時造成校方實際執行上之困擾 三 考量上述兼職案例, 對於教師教學或研究多所助益, 且可強化學校對國家社會之影響力, 爰增列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前提下, 經專案簽准後得在校外兼職之但書規定, 惟另增列校外兼職之同時, 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授時數之限制 ( 修正規定第 5 點第 3 項 第 4 項 ) 四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第 20 頁, 共 22 頁
21 五 檢附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 5 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草案各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一 修正通過 二 第四項修正為 : 前項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職者, 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少授課時數 提案 20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訂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草案 ) 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20, 第 頁 ) 說明 : 一 為明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程序, 爰增訂本要點 二 本草案共計十二點, 其內容重點如下 : ( 一 ) 第一點 : 明訂本要點立法依據 ( 二 ) 第二點 : 明訂定義適用對象及借調機關 ( 構 ) 範圍 ( 三 ) 第三點 : 明訂借調營利事業機構與團體應簽訂合作契約 ( 四 ) 第四點 : 明訂申請借調之行政流程及教師借調人數限制 ( 五 ) 第五點 : 明訂借調年限 ( 六 ) 第六點 : 明訂借調期間在本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七 ) 第七點 : 明訂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 於歸建後相關年資採計 ( 八 ) 第八點 : 明訂借調案中止情事 ( 九 ) 第九點 : 明訂借調單位於借調期滿之通知義務 ( 十 ) 第十點 : 明訂教師借調屆滿歸建程序 ( 十一 ) 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 明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原則 制訂及修法程序 三 本案業經本校 104 年 3 月 25 日第 276 次教評會會議討論通過 四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五 檢附本校 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 草案 ) 1 份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第 21 頁, 共 22 頁
22 提案 21 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第 18 點修正草案一案, 提請討論 ( 附件 21, 第 頁 ) 說明 : 一 本次修正重點為 : 增列原措施單位依規定將答辯 ( 或說明 ) 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時, 應將答辯( 或說明 ) 書抄送申訴人 ( 第 18 點第 2 項 ) 二 本案業經 103 年 12 月 12 日簽奉核可 三 本案業經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第 69 次法規委員會審查照案通過 四 檢送本校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第 18 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修正草案對照表和修正草案如附件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意見 : 同意提請第 114 次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 照案通過 丙 散會 ( 中午 12 時 18 分 ) 第 22 頁, 共 22 頁
23 附件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係依考試院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 O 三三八 七五二三六號函 教育部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一 O 三 O 一三 一二五六 A 號函 教育部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四 OO 四七 三八一號函 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及教育部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臺教 高 ( 四 ) 字第一 O 三 O 一四 O 二九四號函 ( 核定本校一 O 四學年度系所調整增設案 ) 等 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核定之本校一 O 四學年度系所增設調整案修正第七條附表, 並配合 本校組織實際狀況 ( 四學科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調整至僑生先修部 ), 刪除組 織規程各條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另依考試院及教育部規定, 修正有關學院秘 書員額數及圖書館館長職務資格之相關條文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 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七條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修正草案, 並擬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現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 各學院各置秘書一人, 為避免與編制表就同一職稱所定員額不一致之情形, 擬依考試院建議將條文中 一人 二字刪除, 並酌修部分文字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二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各條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 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及第七條附表 ) 三 有關圖書館館長職務資格, 依教育部規定加註應由 具專業知能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得由職員擔任之 (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 四 依第二七五次校教評會決議並參考各頂尖大學作法, 研修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規定 ( 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 五 依教育部核定本校一 O 四學年度系所調整增設案, 修正第七條附表如下 ( 均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 ( 一 )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一 O 四學年度起停招 1
24 ( 二 )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一 O 四學年度起停招 ( 三 ) 新增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原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轉型更名為 企業管理學系 ( 五 ) 音樂學系 博士班原學籍分組為 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共四組, 其中 音樂學組 及 音樂教育組 合併為 研究與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合併為 表演與創作組, 爰 音樂學系 博士班一 O 四學年度起共有 研究與教育組 及 表演與創作組 共二組 2
2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七條本大學設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詳如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前項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裁併, 經教育部核准後, 附表應即修正並報教育部核定 本大學各學院所屬系 所 學位學程在課程及人才培育方面具有密切相關, 或學院教師員額少於四十人者, 其在業務運作 協調 資源分配等方面, 得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同一學院內, 在課程設計及人才規劃方面具有密切關聯之系所, 或既有系所在發展上有需要者, 得組成一系多所之組織架構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系所, 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 第八條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系務 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綜理所務 各學位學程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學位學程事務 各學院得視需要置秘書 職員若干人 各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視需要置助教 職員若干人 第七條本大學設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詳如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前項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裁併, 經教育部核准後, 附表應即修正並報教育部核定 本大學各學院所屬系 所 學位學程在課程及人才培育方面具有密切相關, 或學院教師員額少於四十人者, 其在業務運作 協調 資源分配等方面, 得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同一學院內, 在課程設計及人才規劃方面具有密切關聯之系所, 或既有系所在發展上有需要者, 得組成一系多所之組織架構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系所, 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 第八條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系務 各學科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科務 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綜理所務 各學位學程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學位學程事務 各學院各置秘書一人, 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各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 3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 四學科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調整至僑生先修部 ),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一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二 另考試院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 O 三三八七五二三六號函核備本校組織規程時提及 : 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各學院各置秘書 一人, 為避免該校組織規程與編制表就同一職稱所定員額
26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三條本大學必要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得設立 變更或停辦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及附屬機構 其中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變更或停辦應報教育部核准 程得視需要置助教 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大學必要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得設立 變更或停辦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及附屬機構 其中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變更或停辦應報教育部核准 第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 第十六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 議, 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本大學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 修正及廢止 三 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 附屬機構 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發展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國際事務及其他事項 五 教學評鑑辦法 六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七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 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必要時得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議, 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本大學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 修正及廢止 三 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 附屬機構 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發展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國際事務及其他事項 五 教學評鑑辦法 六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七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 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必要時得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 會,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不一致之情形, 請將上開秘書 等職稱之員額數刪除 三 本條後段依前述考試院函刪除學院秘書之員額數, 並酌修部分文字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第一項第三款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4
2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行政 第二十一條 本大學設行政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 會議,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會議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副教務長 學務長 副學務長 總務長 副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研發長 副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副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附屬高中校長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 國語教學中心中心主任 科學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特殊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中心主任及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 行政會議設學術主管會報及行政主管會報, 於行政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學術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組成之 行政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 會議,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會議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副教務長 學務長 副學務長 總務長 副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系主任 各學科科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研發長 副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副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附屬高中校長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 國語教學中心中心主任 科學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特殊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中心主任及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 行政會議設學術主管會報及行政主管會報, 於行政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學術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組成之 行政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 狀況, 刪除第一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5
28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 院長為主席 院務會議由該學院院長及所屬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各系 所 學位學程教師代表組成之 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各學院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 系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系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系務事項 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 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研究所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所務事項 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學位學程設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程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事項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由該學程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各學系系務會議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及各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生活有關事項時, 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 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 院長為主席 院務會議由該學院院長及所屬各學系系主任 各學科科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各系 科 所 學位學程教師代表組成之 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各學院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 系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系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系務事項 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學科設科務會議, 科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科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科務事項 科務會議由該學科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 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研究所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所務事項 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學位學程設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程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事項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由該學程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各學系系務會議 各學科科務會議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及各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 6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第一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一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 含原條文第二項全文及第五項部分文字 ) 二 第二項全文刪除後, 原條文第三項至第五項之項次依序往前遞移為第二項至第四項
29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十四條本大學各學院院長應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遴選委員至少應包含四分之一以上院外代表 各學院應訂定院長遴選準則, 明定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遴選方式 院長續聘及解聘之程序等規定, 經院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各學院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遴選出一名院長人選,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如遴選之院長非本校專任教授, 學校應另行增給教師員額, 由各學院相關系 ( 所 學位學程 ) 另依程序辦理教師聘任 新設立之學院第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院院長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院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院長遴選準則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本大學各學院如有六個以上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由院長提名該學院教授,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於副院長任期中, 如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由院長簽請校長解聘之 設有副院長之學院, 院長因故去職時, 應重新遴選, 新任院長選出到任前, 由副院長代理 ; 未設副院長之學院, 由校長召集院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人 生活有關事項時, 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十四條本大學各學院院長應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遴選委員至少應包含四分之一以上院外代表 各學院應訂定院長遴選準則, 明定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遴選方式 院長續聘及解聘之程序等規定, 經院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各學院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遴選出一名院長人選,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如遴選之院長非本校專任教授, 學校應另行增給教師員額, 由各學院相關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另依程序辦理教師聘任 新設立之學院第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院院長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院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院長遴選準則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本大學各學院如有六個以上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由院長提名該學院教授,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於副院長任期中, 如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由院長簽請校長解聘之 設有副院長之學院, 院長因故去職時, 應重新遴選, 新任院長選出到任前, 由副院長代理 ; 未設副院長之學院, 由校長召集院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 7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第三項 第六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30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人 第三十五條本大學各學系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 由該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循民主程序, 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應訂定主管選任辦法, 明定主管之選任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新設立之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第一任主管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系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系 ( 所 ) 務會議代表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主管選任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學系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主管因故去職時, 由院長召集系 所務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人 以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學系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主管之產生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另訂專業學院運作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大學各級學術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學院院長 副院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三十五條本大學各學系系主任 學科科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 由該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循民主程序, 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訂定主管選任辦法, 明定主管之選任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由各系 ( 科 所 ) 務會議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新設立之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第一任主管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系系主任 學科科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系 ( 科 所 ) 務會議代表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主管選任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學系 學科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主管因故去職時, 由院長召集系 科 所務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人 以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學系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主管之產生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另訂專業學院運作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大學各級學術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學院院長 副院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況, 刪除第一項至第五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一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8
31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二 學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教務長 學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及國際事務處處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二 總務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本規程第十條所列校級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總務長 主任秘書得由職員擔任之 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具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得由職員擔任之 三 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任用之 四 副教務長 副學務長 副研發長及國際事務處副處長由校長聘請教授等級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副總務長 圖書館副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僑生先修部副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五 二級單位組長, 除人事室 主計室外,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 二 學系主任 學科主任 研究所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教務長 學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及國際事務處處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二 總務長 圖書館館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本規程第十條所列校級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總務長 圖書館館長 主任秘書得由職員擔任之 三 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任用之 四 副教務長 副學務長 副研發長及國際事務處副處長由校長聘請教授等級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副總務長 圖書館副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僑生先修部副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五 二級單位組長, 除人事室 主計室外,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9 二 另依教育部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臺教人 ( 二 ) 字第一 O 三 O 一三一二五六 A 號函規定修正第 2 項第 2 款, 有關圖書館館長職務資格加註應由 具專業知能 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得由職員擔任之, 並酌修部分文字
32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二級單位主任,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圖書分館主任得由職員擔任之 軍訓室主任之聘任, 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中擇聘 第三十八條本大學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講師之授課以大學部為原則 本大學為羅致傑出人才並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 得設置講座, 由教學或研究有卓越成就之教授主持 ; 講座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為促進學術交流及加強教學研究工作, 得延聘合聘教師 ; 其延聘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等相關事宜 本大學得視需要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其延聘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大學教師之聘任 聘期 升等 延長服務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義務處理等事項, 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 院 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三級, 其組成方式及運作規 二級單位主任,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圖書分館主任得由職員擔任之 軍訓室主任之聘任, 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中擇聘 第三十八條本大學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講師之授課以大學部為原則 本大學為羅致傑出人才並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 得設置講座, 由教學或研究有卓越成就之教授主持 ; 講座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為促進學術交流及加強教學研究工作, 得延聘合聘教師 ; 其延聘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各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等相關事宜 本大學得視需要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其延聘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大學教師之聘任 聘期 升等 延長服務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義務處理等事項, 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 院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三級 校教評會置委員 10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第四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一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二 另依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七五次校教評會決議及參考各頂尖大學目前之運作方式, 擬修正本條第二項 第三項, 明定有關教評會組成及運作
3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定另訂之,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第一項所列須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 本大學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得視需要比照系 (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 辦理初審 ; 由相關單位比照學院規定組成院級教評會, 辦理複審 ; 決審則由校教評會辦理 第四十三條教授年滿六十五歲, 得由系 所 學位學程依規定推薦延長服務, 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院 校各 若干人, 由二位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及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一人組成, 但六個以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學院得增加推選委員一人 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 由院長及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推選具教授資格之委員組成, 院長為召集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廿一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召集人, 其委員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師就教授或副教授推選產生, 其中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中得包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外之校內或校外委員 ; 校 院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各級教評會之推選委員三年內應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 本大學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得視需要比照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 辦理初審 ; 由相關單位比照學院規定組成院級教評會, 辦理複審 ; 決審則由校教評會辦理 該院級教評會應自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專任教師中推選一位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者為校教評會委員 第四十三條教授年滿六十五歲, 得由系 科 所 學位學程依規定推薦延長服務, 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11 規定另訂之, 織規程不再規範其細節 茲說明如下 : ( 一 ) 臺大 政大等頂尖大學, 多未於組織規程規範教評會組成及運作方式等細節, 而係另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二 ) 考量本校既訂有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及 教師評審辦法, 詳細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二者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三 ) 爰擬參考臺大 政大作法, 修正本條第二項, 明定有關教評會組成及運作規定另訂之, 組織規程不再規範其細節 ; 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原條文第四項後半段有關委員之推選及其資格條件等部分之文字亦予以刪除並遞移為第三項 ( 四 ) 又為利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在業務運作 協調與資源上能整合分配, 爰於第二項後段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之規定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34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審議通過後得延長服務一年, 屆滿得推薦再延, 最多延至七十歲止 第四十五條本大學之職員, 除另有規定者外, 由各處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主管, 視其編制及需要提請校長任用之 其分級 任免 敘薪 考核 升遷, 依相關法令及本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院 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審議通過後得延長服務一年, 屆滿得推薦再延, 最多延至七十歲止 第四十五條本大學之職員, 除另有規定者外, 由各處 院 系 科 所 學位學程 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主管, 視其編制及需要提請校長任用之 其分級 任免 敘薪 考核 升遷, 依相關法令及本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本校組織調整結果之實際狀況, 刪除與學科相關之部分文字 12
35 第 7 條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 修正前後對照表 ) 修正單位現行單位說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教育學院 ( 一 ) 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碩士班分組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心理學組 博士班分組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心理學組 ( 三 ) 社會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學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碩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 六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七 ) 特殊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三 ) 復健諮商研究所 ( 碩士班 ) ( 四 ) 資訊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教育學院創造力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104 學年度停招 ) ( 三 ) 教育學系課程教學與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教育學系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五 ) 教育學系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六 )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七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八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九 ) 社會教育學系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十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一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二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三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家政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教育學院 ( 一 ) 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碩士班分組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心理學組 博士班分組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心理學組 ( 三 ) 社會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學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碩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 六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七 ) 特殊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13 ( 一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三 ) 復健諮商研究所 ( 碩士班 ) ( 四 ) 資訊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教育學院創造力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教育學系課程教學與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教育學系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五 ) 教育學系教育行政碩 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六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七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八 ) 社會教育學系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九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十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一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十二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家政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十三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學生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 十四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 明 教育部 103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104 學年度起停招 ; 另 104 學年度起新增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36 修正單位現行單位說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 十四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學生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 十五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活動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六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公民與社會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七 ) 特殊教育學系特殊教育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八 ) 特殊教育學系身心障礙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九 ) 特殊教育學系資優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二十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圖書資訊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十一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學校圖書館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二十二 ) 資訊教育研究所資訊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二十三 ) 資訊教育研究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導學系活動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十五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公民與社會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六 ) 特殊教育學系特殊教育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七 ) 特殊教育學系身心障礙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八 ) 特殊教育學系資優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十九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圖書資訊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十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學校圖書館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二十一 ) 資訊教育研究所資訊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二十二 ) 資訊教育研究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明 14
37 修正單位現行單位說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理學院 ( 一 ) 數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音樂學院 ( 二 ) 物理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化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生命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 五 ) 地球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六 ) 資訊工程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音樂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博士班分組 研究與教育組 表演與創作組 ( 二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對內招生 ) ( 一 ) 科學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環境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光電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104 學年度停招 ) ( 一 ) 民族音樂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二 ) 表演藝術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數學系數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物理學系物理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三 ) 化學系化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四 ) 生命科學系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五 ) 生命科學系生物與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六 ) 生命科學系中等學校教師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七 ) 地球科學系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八 ) 科學教育研究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一 ) 音樂學系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音樂學系中等學校教師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理學院 ( 一 ) 數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音樂學院 ( 二 ) 物理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化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生命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 五 ) 地球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六 ) 資訊工程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音樂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博士班分組 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作曲組 ( 二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對內招生 ) 15 ( 一 ) 科學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環境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光電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民族音樂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二 ) 表演藝術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數學系數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物理學系物理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三 ) 化學系化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四 ) 生命科學系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五 ) 生命科學系生物與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六 ) 生命科學系中等學校教師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七 ) 地球科學系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八 ) 科學教育研究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一 ) 音樂學系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音樂學系中等學校教師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明 教育部 103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碩士班 104 學年度起停招 教育部 103 年 9 月 30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音樂學系 博士班原學籍分組為 音樂學組 音樂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共 4 組, 其中 音樂學組 及 音樂教育組 合併為 研究與教育組, 表演藝術組 及 作曲組 合併為 表演與創作組, 爰 音樂學系 博士班 104 學年度起學籍分組為 研究與教育組 與 表演與創作組 共 2 組
38 修正單位現行單位說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管理學院 ( 一 ) 企業管理學系 ( 一 ) 管理研究所 ( 碩士班 )( 一 )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企 ( 二 )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所 ( 碩士班 ) 管理學院 ( 一 )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一 ) 管理研究所 ( 碩士班 )( 一 )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企教育部 103 年 9 月 30 日 ( 二 )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 碩士班 ) 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 原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轉型更名為 企業管理學系 明 16
3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 ( 修正後全條文草案 ) 教育部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五師二字第八五 O 四四ㄧ二八號函核定本大學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八五師大人字第三九 O 四號函發布考試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八五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三五五四三八號函修正備查本大學第六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師二字第八六ㄧ三八 O 三六號函備查本大學第六十七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 O 五 O 四四四號函修正核定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考試院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八七考台銓法三字第一六六 O ㄧ八九號函備查本大學第六十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台八七師二字第八七ㄧㄧ四ㄧ O 六號函核定考試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七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七 O 三三九四號函核備本大學第七十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八師二字第八八 O ㄧ六六五五號函核定本大學第七十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八師二字第八八ㄧ三七五九五號函核定本大學第七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師二字第八九 O 三三八六ㄧ號函核定第七條 第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本大學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 ( 八九 ) 師 ( 二 ) 字第八九ㄧ五五 O 三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第八十次校務會議及同年七月九日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六日台 ( 九 O) 師 ( 二 ) 字第九 O ㄧ O 四四八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八十ㄧ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 ( 九 O) 師 ( 二 ) 字第九 O ㄧ六七二九ㄧ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ㄧ年六月十二日第八十三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十條 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ㄧ年七月一日台 ( 九ㄧ ) 師 ( 二 ) 字第九ㄧ O 八九九七八號函修正備查本大學九十ㄧ年六月十二日第八十五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十四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二 OO 三二三四七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第八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二 OO 九九五四ㄧ號函核定第七條條文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二 OO ㄧ六七九 O 號函核定第三十一條條文本大學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八十九次校務會議臨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十條 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三 OO 八五五五二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第九十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第八條 17
40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四 O ㄧ O 九七四七號函備查本大學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三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五 OO 二七八八ㄧ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五 OO 九七五九九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 八 九 十一條之ㄧ 十三 十六 十七 二十ㄧ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七 二十八 三十八 四十ㄧ 四十三 四十五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五 O ㄧ四三二 O 六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六條 第三十二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五 O ㄧ七 O 二九三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九十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 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一 二 四 五 七 八 九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二十ㄧ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六之ㄧ 二十七 二十八 三十ㄧ 三十三 三十六 三十八 四十ㄧ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五十二 五十八條條文教育部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六 OO 八七三二二號函及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六 O ㄧ O 八四九五號函修正核定教育部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六 O ㄧ六三三五三號函核定修正第九 十七 二十ㄧ 二十二 二十五 四十一條條文本大學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九十七次校務會議臨時會 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 十ㄧ 十三 十六 十七 二十ㄧ 二十九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四十五 五十五 五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七 OOO 九九三ㄧ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 十七 二十ㄧ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六之ㄧ 三十六 四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七 OO 三八ㄧ二二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第九 十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七 O ㄧ五八五 O 七號函及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七 O ㄧ六六八五九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考授銓法三字第 O 九七二九九ㄧ三七二號函核備, 另修正核備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本大學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第一 O ㄧ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十條 第二十ㄧ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八 OO 二六二三二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一 O 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八 O ㄧ二二三五九號函核定 18
41 本大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 O 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條文教育部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九 O ㄧ四 O 四四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 O 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高 ( 二 ) 字第 O 九九 O ㄧ五五六三五號函核定考試院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考授銓法三字第 O 九九三二六 O 四七六號函核備第三十六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本大學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 O 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二十ㄧ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條文教育部ㄧ百年三月二十四日台高 ( 二 ) 字第一 OOOO 四九一一四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一 O 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 O 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六條 第四十一條條文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臺高字第一 OOO 一四九一四號函核定第六條 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一條條文教育部一百年九月十五日臺高字第一 OOO 一六四七七一號函核定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本大學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 O 七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條文教育部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高字第一 OOO 二三七五九七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 O 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臺高 ( 三 ) 字第一 O 一 O 一四八二五九號函核定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本大學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 O 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三十四條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一 O 九次校務會議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教育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臺高 ( 三 ) 字第一 O 一 O 二三九 O 一 O 號函核定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臺教高 ( 三 ) 字第一 O 二 OOO 二八六 O 號函核定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本大學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第一一 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二 O 一五一九二四號函核定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三十七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二 O 一六九一二四號函核定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二 O 一七七一 O 七號函核定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19
42 第三十六條本大學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十四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二 O 一八九六一六號函核定第九條 第十四條考試院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 O 三三八七五二三六號函修正核備 ( 含本校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教育部核定之組織規程歷次修正條文 ) 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三 OO 七一四八八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一條 第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 第五十八條及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三 O 一二七八四七號函核定第一條 第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 第五十八條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及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 ; 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教育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三 O 一八六三五一號函核定本大學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文教育部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一 O 四 OO 四七三八一號函核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大學定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校區分為校本部 公館校區及林口校區 第三條本大學以研究高深學術 培育健全師資 造就專業人才 宏揚歷史文化暨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大學在尊重學術自由之原則下, 從事教學 研究及推廣服務等工作 本大學對於教學 研究 推廣服務 輔導 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 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 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二章組織第五條本大學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負校務發展之責, 對外代表本大學 第六條本大學置副校長二至三人, 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第七條本大學設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 詳如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前項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之增設或裁併, 經教育部核准後, 附表應即修正並報教育部核定 20
43 本大學各學院所屬系 所 學位學程在課程及人才培育方面具有密切相關, 或學院教師員額少於四十人者, 其在業務運作 協調 資源分配等方面, 得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同一學院內, 在課程設計及人才規劃方面具有密切關聯之系所, 或既有系所在發展上有需要者, 得組成一系多所之組織架構 ; 其運作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得就系所中著具專業特色者擇一至二單位發展為培育典範師資之重點系所, 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報請教育部備查並優予協助 第八條本大學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系務 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綜理所務 各學位學程各置主任一人, 綜理學位學程事務 各學院得視需要置秘書 職員若干人 各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視需要置助教 職員若干人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一 教務處 : 掌理綜合規劃 註冊 課務 研究生教務 通識教育及其他教務事項 設企劃 註冊 課務 研究生教務 公館校區教務 林口校區教務六組及通識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置教務長一人 得置副教務長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專兼任教師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二 學生事務處 : 掌理生活輔導 住宿輔導 課外活動指導 衛生保健 心理輔導 軍訓護理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 設生活輔導 住宿輔導 課外活動指導 公館校區學務 林口校區學務五組及健康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 軍訓室 置學生事務長 ( 簡稱學務長 ) 一人 得置副學生事務長 ( 簡稱副學務長 ) 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健康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 軍訓室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醫事人員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學生輔導中心得視需要置研究人員及兼任輔導教師若干人 學生事務處有關學生體育活動等事宜得請體育室協助之 三 總務處 : 掌理事務 出納 營繕 校產房舍管理及經營 採購 警衛及其他總務事項 設事務 出納 營繕 資產經營管理 採購 公館校區總務 林口校區總務七組 置總務長一人 得置副總務長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四 研究發展處 : 掌理研究之企劃 推動 技術移轉 學術交流合作 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設企劃 研究推動 產學合作三組 置研發長一人 副研發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研究發展處必要時, 得設創新育成中心 貴重儀器中心及研究倫理中心, 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 設置辦法另訂之 五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 掌理師資培育課程 實習輔導 就業輔導 地方教育輔導及其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事項 設師資培育課程 實習輔導 地方教育輔導三組及就業輔導中心 置處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就業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專兼任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六 國際事務處 : 掌理國際學生招生宣傳 國際學生事務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 設開發 國際學生事務 學術合作 林口校區國際事務四組 置處長一人 副處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七 圖書館 : 掌理圖書資訊之蒐集 採錄 編目 閱覽 典藏 圖籍資訊服務 校史經營 出版及其他館務事項 設採編 典閱 期刊 系統資訊 推廣服務 校史經營等六組及出版中心 置館長一人 得置副館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 21
44 人, 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圖書館得視需要設分館, 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八 資訊中心 :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九 體育室 : 掌理體育活動之推展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 體育設施之管理及體育教學之支援等事項 設活動 訓練 場地管理 公館校區體育 林口校區體育五組, 置運動教練若干人, 由校長聘任之 ; 置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十 秘書室 : 承校長之督導, 辦理秘書 議事 管制考核 文書 監印及其他相關事務 視需要得設第一 二 三組及公共事務中心 置主任秘書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中心置主任ㄧ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十一 人事室 : 置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一人, 得分組辦事, 置組長 專員 組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 主計室 : 置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一人, 得分組辦事, 置組長 專員 組員 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三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等業務 置中心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各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之達一定規模 業務繁重認定基準, 得置副主管 第十條本大學因教學 研究 服務及推廣之需要設下列中心 : 一 國語教學中心二 科學教育中心三 特殊教育中心四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五 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六 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本大學設進修推廣學院, 辦理教師進修及推廣教育事宜, 其職掌及運作, 不適用本規程第七條 第八條及其他與學院有關之規定 進修推廣學院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之一本大學設僑生先修部,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僑生先修課程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大學設附屬學校及幼兒園, 供師生教學 研究及實習, 其組織規程及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本大學必要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得設立 變更或停辦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及附屬機構 其中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及附屬機構之設立 變更或停辦應報教育部核准 第十四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委員會 :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三 法規委員會四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22
45 五 職員甄審委員會六 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七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八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九 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十 學校衛生委員會十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本大學必要時, 經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通過, 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 ; 各委員會及小組之組織章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本規程第八條 第九條及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之一所定單位之設置 ( 管理 ) 辦法規定之職員為專門委員 編纂 秘書 技正 編審 專員 輔導員 組員 技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本規程第九條規定之醫事人員為醫師 藥師 護理師 營養師 護士 醫師, 必要時得遴用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兼任 本規程第九條規定之稀少性科技人員, 依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第十條規定, 不得再進用資訊科技人員, 已進用之該類人員留任至離職為止, 其升等仍依上開辦法原規定辦理 本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三章會議第十六條本大學設校務會議, 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本大學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 修正及廢止 三 學院 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 附屬機構 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發展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國際事務及其他事項 五 教學評鑑辦法 六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七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 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必要時得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十七條本大學校務會議以校長 副校長 教師代表 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附屬高中校長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 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軍訓教官代表一人 助教代表一人 職員代表四人 工友代表一人 學生代表組成之 教師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學生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開會時, 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八條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由各學院選舉產生,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各學院教師代 23
46 表人數以按各學院教師人數之比例分配為原則, 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各該學院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聘有專任教師之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得合計為一單位, 比照學院規定產生教師代表 出席校務會議之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代表, 由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分別互選產生,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本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另訂之 各學院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各學院訂定之,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因故出缺時, 由該代表所屬學院另推選代表遞補之 聘有專任教師之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合計為一單位者, 比照各學院自行訂定教師代表產生辦法 第十九條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 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如有全校性重大事項, 校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二十條校務會議設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 研議校務發展相關事宜 ; 經費稽核委員會, 稽核經費運用相關事宜 ;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 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 前項各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之, 其組織章則或設置辦法另訂之 校務會議得視需要成立各種專案小組,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成員由校務會議推選之 第二十一條本大學設行政會議,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大學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會議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副教務長 學務長 副學務長 總務長 副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研發長 副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副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附屬高中校長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 國語教學中心中心主任 科學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特殊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中心主任 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中心主任及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中心主任組成之 行政會議設學術主管會報及行政主管會報, 於行政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學術事項 學術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組成之 行政主管會報校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行政事項 行政主管會報由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二條本大學設教務會議, 教務長為主席, 討論教務重要事項 教務會議由教務長 副教務長 各學院院長 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國際事務處處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圖書館館長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教務會議之下設課程委員會,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大學設學生事務會議, 學務長為主席, 討論學生事務重要事項 學生事務會議由學務長 副學務長 教務長 總務長 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僑生先修部主任 體育室主任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學院導師代表各一人 學生代表組成之 24
47 學生事務會議之下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生膳食衛生協調委員會,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大學設總務會議, 總務長為主席, 討論總務重要事項 總務會議由總務長 副總務長 教務長 學務長 各學院代表一人 僑生先修部主任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學生代表等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列席 總務會議之下設技工工友人事評審小組及駐衛警人事評審小組,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本大學設研究發展會議, 研發長為主席, 討論研究發展重要事項 研究發展會議由研發長 副研發長 各學院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之 第二十六條本大學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為主席, 討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重要事項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教務長 各學院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大學設國際事務會議, 國際事務處處長為主席, 討論國際事務重要事項 國際事務會議由國際事務處處長 副處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各學院院長 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名及學生代表組成之 第二十七條本大學各學院設院務會議, 院長為主席 院務會議由該學院院長及所屬各學系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各學位學程主任 各系 所 學位學程教師代表組成之 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各學院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大學各學系設系務會議, 系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系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系務事項 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 所長為主席, 討論該研究所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所務事項 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本大學各學位學程設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學程教學 研究 發展及其他事項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由該學程全體教師及助教 職員組成之 各學系系務會議 各研究所所務會議及各學位學程事務會議, 在討論與學生之學業及生活有關事項時, 應邀請學生代表出席 第二十九條本大學各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分設館務 部務 室務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會議, 各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主管為主席, 討論該單位之有關事項 館務 部務 室務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會議由該單位全體人員或代表組成之 各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得設指導或諮詢委員會, 由相關人員組成之, 討論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發展改進事項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章所列各項會議得由各該單位訂定會議章則,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並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章校長 各級主管之產生及任期第三十一條本大學校長之產生, 由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才程序, 參酌各方意見, 本獨立自主精神, 遴選出校長, 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 一 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 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 其餘委員由教育部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第二項各款代表於推選 ( 薦 ) 或遴派時, 任一性別代表應占該類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並應酌列候補委員 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三 25
48 分之二 本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產生 組織之具體辦法, 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校長任期四年, 期滿得續聘一次, 任期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 應由教育部進行評鑑, 並由校務會議代表就校長所提治校績效與未來規劃理念, 並參考教育部評鑑結果報告書,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同意權, 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報請教育部續聘之 校長因重大失職事由, 經校務會議代表總數四分之ㄧ以上連署提出解聘案, 校務會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 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續聘及解聘相關事務, 由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辦理 校長聘期屆滿十個月前 ( 已決定不續任 已確定不續聘 ) 或因故出缺二個月內, 應即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辦理校長遴選工作 校長因故出缺時, 由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依序代理校長職務, 至新任校長選出就任為止 第三十二條本大學副校長由校長自專任教授中聘請兼任之 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大學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及各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及附屬機構等單位主管由校長聘任之 第三十四條本大學各學院院長應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遴選委員至少應包含四分之一以上院外代表 各學院應訂定院長遴選準則, 明定院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遴選方式 院長續聘及解聘之程序等規定, 經院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各學院遴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遴選出一名院長人選,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如遴選之院長非本校專任教授, 學校應另行增給教師員額, 由各學院相關系 ( 所 學位學程 ) 另依程序辦理教師聘任 新設立之學院第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院院長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學院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院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院長遴選準則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本大學各學院如有六個以上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者得置副院長一人, 由院長提名該學院教授,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 於副院長任期中, 如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由院長簽請校長解聘之 設有副院長之學院, 院長因故去職時, 應重新遴選, 新任院長選出到任前, 由副院長代理 ; 未設副院長之學院, 由校長召集院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人 第三十五條本大學各學系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 由該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循民主程序, 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應訂定主管選任辦法, 明定主管之選任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新設立之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第一任主管由校長遴聘之 各學系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之續任或因重大事由擬予解聘, 應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內具選舉資格教師 系 ( 所 ) 務會議代表 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代表ㄧ定人數投票通過或依其主管選任辦法規定程序辦理, 並報校長續聘或解聘之 學系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之主管因故去職時, 由院長召集系 所務或學位學程 26
49 事務會議, 重新遴選, 並指派代理人 以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學系 研究所或學位學程主管之產生 續聘及解聘等規定, 另訂專業學院運作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大學各級學術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學院院長 副院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二 學系主任 研究所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須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 一 教務長 學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及國際事務處處長須具備教授資格 二 總務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本規程第十條所列校級中心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總務長 主任秘書得由職員擔任之 圖書館館長由校長聘請具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得由職員擔任之 三 人事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任用之 四 副教務長 副學務長 副研發長及國際事務處副處長由校長聘請教授等級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副總務長 圖書館副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僑生先修部副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五 二級單位組長, 除人事室 主計室外,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二級單位主任, 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圖書分館主任得由職員擔任之 軍訓室主任之聘任, 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中擇聘 第三十七條本大學各級學術主管任期如下 : 一 院長任期為三年, 並得經各學院院長遴選準則所訂院長續聘相關程序續任一次 ; 副院長之任期與院長相同 二 其餘學術單位主管一任為二年或三年, 得連選連任, 連任續聘時總任期以六年為限 本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任期如下 : 一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一級行政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其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 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副主管或二級行政主管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其任期配合一級行政主管之任期 二 各級行政主管由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者, 由校長以一年一聘方式聘任, 續聘時亦同 第五章教職人員之分級及任用第三十八條本大學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講師之授課以大學部為原則 本大學為羅致傑出人才並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 得設置講座, 由教學或研究有卓越成就之教授主持 ; 講座之設置辦法另訂之 本大學為促進學術交流及加強教學研究工作, 得延聘合聘教師 ; 其延聘辦法另 27
50 訂之 本大學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得置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等相關事宜 本大學得視需要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其延聘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大學得視教學研究之需要聘請兼任教師, 其名額以不超過專任教師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四十條本大學教師 助教及研究人員之聘任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 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大學教師之聘任 聘期 升等 延長服務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及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義務處理等事項, 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分校 院 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三級, 其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另訂之,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第一項所列須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 本大學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得視需要比照系 (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 辦理初審 ; 由相關單位比照學院規定組成院級教評會, 辦理複審 ; 決審則由校教評會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大學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 分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教師之聘期, 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大學為提昇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品質, 應定期進行教師評鑑 ; 教師評鑑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三條教授年滿六十五歲, 得由系 所 學位學程依規定推薦延長服務, 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院 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規定審議通過後得延長服務一年, 屆滿得推薦再延, 最多延至七十歲止 第四十四條本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相關工作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四級 研究人員之聘任 升等及評鑑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大學之職員, 除另有規定者外, 由各處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館 部 室 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主管, 視其編制及需要提請校長任用之 其分級 任免 敘薪 考核 升遷, 依相關法令及本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評議有關教師及研究人員之解聘 停聘及其他權益受損事項之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 由本校專任教師 法律專業人員 教師組織代表 教育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並得視申訴案件之性質, 聘請有關之專家為諮詢委員列席會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本大學之講座 專業技術人員 助教及兼任教師之聘任, 除另有規定者外, 均比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學生之修業及自治第四十八條本大學學生分為大學部學生 碩士班學生 博士班學生 碩 博士班學生合稱研究生 其學生資格之取得, 均須經公開招生方式錄取後始得入學 前項公開招生辦法由本大學擬訂,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大學得依教育部之規定, 酌收特種身分學生及外國籍學生 第四十九條本大學學生修業期限, 大學部以四年為原則, 研究所碩士班為一至四年, 博士班為二至七年 大學部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其修業 28
51 年限 大學部學生成績優異, 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 得准提前畢業 碩士班學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 得於修完一年級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班學位 前二項由本大學訂定辦法, 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第五十條本大學大學部學生分公費生與自費生, 其權利與義務依有關法令及本大學之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本大學學生得選修他校課程 大學部學生得選本大學其他學系為輔系或雙主修 其辦法由本大學訂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五十二條本大學學生畢業應修總學分數, 博士班不得少於十八學分, 碩士班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 大學部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大學部 碩士班 博士班學生修業期滿, 經考核成績合格, 由本大學分別授予學士 碩士 博士學位 前二項學生應修學分數及取得學位之規定, 由各學系 研究所擬訂, 經課程委員會研議, 再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本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 轉學 轉系 ( 組 ) 休學 退學 成績考核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原則, 依相關法令及本大學學則之規定 本大學學則由教務會議通過, 提請校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大學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法治觀念, 並保障學生參與處理其在校學習 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輔導學生依民主程序成立本大學學生自治會,( 以下簡稱學生會 ), 由本大學全體學生組成之, 為本大學學生最高自治組織 學生會組織章程由學生會組織章程訂定代表大會擬訂, 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學生會組織章程訂定代表之選舉及學生會各項籌備事宜, 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籌備小組共同擬訂,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大學學生會會員, 應依其組織章程之規定盡義務並享受權利 本大學學生會 系學會 學生社團之活動補助經費, 由課外活動指導組召開協調會, 學生會 系學會及學生社團代表共同參與協調分配, 經學生事務處審核, 並定期稽核公告 第五十五條本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處理學生對獎懲及其他權益受損事項之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聘請十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之, 並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 聘請有關專家為諮詢委員 其組織辦法由學生事務會議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本大學學生得推選代表出席本大學校務會議, 並出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出席校務會議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 出席學生事務會議代表七至十三人, 其產生辦法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共同擬訂,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學生代表參與其他相關會議之方式另於各相關會議之規章中訂定之 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大學視教學 研究及推廣服務之需要, 得設分部 其辦法由本大學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擬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
52 附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學位學程設置表 學 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 究 所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育學院 ( 一 ) 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 ( 一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 碩 ( 一 ) 教育學院創造力發展碩 士班 博士班 ) 士班 博士班 ) 士在職專班 ( 二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 二 )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 二 ) 教育學系國防教育碩士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碩士班分組 ( 碩士班 ) ( 三 ) 復健諮商研究所 ( 碩士班 ) 在職專班 (104 學年度停招 ) ( 三 ) 教育學系課程教學與領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 ( 四 ) 資訊教育研究所 ( 碩士 導碩士在職專班 心理學組 博士班分組 教育心理學組 諮商心理學組 ( 三 ) 社會教育學系 ( 學士 班 博士班 ) ( 五 )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教育學系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五 ) 教育學系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學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碩士班分組 家庭生活教育組 幼兒發展與教育組 營養科學與教育組 ( 六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七 ) 特殊教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六 ) 教育學系教育管理與課程教學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七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八 )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育心理與輔導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九 ) 社會教育學系社會教育與文化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十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一 ) 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二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教育碩士在 職專班 ( 十三 )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家政教育教學碩士 在職專班 (101 學年 度停招 ) ( 十四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 導學系學生事務碩 30
53 學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士在職專班 ( 十五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活動領導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六 )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公民與社會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七 ) 特殊教育學系特殊教育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十八 ) 特殊教育學系身心障礙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十九 ) 特殊教育學系資優特教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二十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圖書資訊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十一 )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學校圖書館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二十二 ) 資訊教育研究所資訊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二十三 ) 資訊教育研究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31
54 學 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 究 所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文學院 ( 一 ) 國文學系 ( 學士班 碩 ( 一 ) 翻譯研究所 ( 碩士班 ( 一 ) 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士班 博士班 ) 博士班 ) ( 二 ) 國文學系國文教學碩士 ( 二 ) 英語學系 ( 學士班 碩 ( 二 ) 臺灣史研究所 ( 碩士班 ) 在職專班 士班 博士班 ) 碩士班分組 文學組 語言學組 英語教學組 博士班分組 文學組 語言學組 英語教學組 ( 三 ) 歷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地理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臺灣語文學系 ( 學士 ( 三 ) 英語學系英語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歷史學系歷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週末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五 ) 地理學系地理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六 ) 地理學系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 七 ) 臺灣語文學系臺灣研究及母語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理學院 ( 一 ) 數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物理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化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生命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生物多樣性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 ) ( 五 ) 地球科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六 ) 資訊工程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科學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環境教育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三 ) 光電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海洋環境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104 學年度停招 ) ( 一 ) 數學系數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物理學系物理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三 ) 化學系化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四 ) 生命科學系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五 ) 生命科學系生物與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六 ) 生命科學系中等學校教師生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1 學年度停招 ) ( 七 ) 地球科學系地球科學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八 ) 科學教育研究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4 學年度停招 ) 32
55 學 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 究 所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藝術學院 ( 一 ) 美術學系 ( 學士班 碩 ( 一 ) 藝術史研究所 ( 碩士班 )( 一 ) 美術學系美術理論碩士 士班 博士班 ) 學士班分組 國畫組 西畫組 ( 二 ) 設計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二 ) 美術學系美術創作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美術學系藝術行政暨管 理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美術學系美術教學碩士 在職專班 ( 五 ) 設計學系設計創作碩士 在職專班 ( 六 ) 設計學系設計教學碩士 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 停招 ) 科技與 ( 一 ) 工業教育學系 ( 學士工程學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院 學士班分組 能源應用組 車輛技術組 室內設計組 ( 停招 ) ( 二 )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碩士班分組 科技與工程教育組 人力資源組 網路學習組 ( 三 ) 圖文傳播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 ( 四 ) 機電工程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五 ) 電機工程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 ( 一 ) 工業教育學系技職教育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二 ) 工業教育學系電機電子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三 ) 工業教育學系室內設計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四 ) 工業教育學系機械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五 ) 工業教育學系技職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六 ) 工業教育學系科技應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七 ) 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在職專班 ( 八 ) 圖文傳播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九 ) 機電工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33
56 學 院學系 ( 學位學程 ) 研 究 所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運動與 ( 一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 ( 一 ) 體育學系運動科學碩士 休閒學院 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在職專班 ( 一 ) 體育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二 ) 運動競技學系 ( 學士班 運動競技碩士班 運動科學碩士班 ) ( 二 ) 體育學系體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體育學系體育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 四 ) 體育學系特殊 ( 適應 ) 體育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3 學年度停招 ) ( 五 )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音樂學院 管理學院 ( 一 ) 音樂學系 (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博士班分組 研究與教育組 表演與創作組 ( 二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對內招生 ) ( 一 ) 民族音樂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二 ) 表演藝術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音樂學系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 二 ) 音樂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 三 ) 音樂學系中等學校教師音樂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一 ) 企業管理學系 ( 一 ) 管理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企 ( 二 )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 碩士班 ) 國際與 ( 一 ) 應用華語文學系 ( 含學社會科士班 碩士班 ) 學學院 ( 二 ) 東亞學系 ( 含學士班 碩士班 ) 學士班分組 漢學與文化組 政治與經濟組 碩士班分組 漢學與文化組 政治與經濟組 ( 三 ) 華語文教學系 ( 含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 ( 一 )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二 ) 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三 ) 政治學研究所 ( 碩士班 博士班 ) ( 四 ) 大眾傳播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五 ) 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 碩士班 ) ( 一 ) 華語文教學系對外華語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二 ) 華語文教學系華語教學境外碩士在職專班 (102 學年起停招 ) ( 三 ) 政治學研究所三民主義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四 ) 政治學研究所國家事務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 五 ) 政治學研究所法律與生活教學碩士在職專班 (100 學年度停招 ) 34
57 附件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八款 ) 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本校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學術暨行政組織調整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及資訊中心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簽奉校長核定之數位科技推廣組裁撤案辦理 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原規定 : 資訊中心: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本中心數位科技推廣組經人員退休及任務異動後, 僅有成員二名與組長一人, 擬調整組織, 予以裁撤, 將其併入業務屬性相似之 教學服務組, 人力重整, 以達組織精簡目的 爰擬具本校 組織規程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修正草案, 如下 : 資訊中心: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科技推廣四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 ) 35
5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八款 )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八 資訊中心 :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科技推廣四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八 資訊中心 :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一 依本校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學術暨行政組織調整推動小組第三次會議決議及資訊中心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簽奉校長核定之數位科技推廣組裁撤案辦理 二 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原規定 : 資訊中心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其中 數位科技推廣組, 經人員退休及任務異動後, 僅有成員二名與組長一人, 擬予以裁撤, 將其併入業務屬性相似之 教學服務組, 人力重整, 以達組織精簡目的 三 本項組織調整擬提本學期校發會討論, 並擬配合修正本條文 36
5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八款 ) 修正草案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八 資訊中心 :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科技推廣四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37
60 附件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十三款 ) 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原規定 :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等業務 置中心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為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順利推展, 擬辦理組織變更, 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 爰擬具本校 組織規程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草案, 其修正條文如下 :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能資源管理 校園監控及安全等事項 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 38
6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十三款 )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十三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能資源管理 校園監控及安全等事項 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十三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等業務 置中心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一 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原規定 :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等業務 置中心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二 為本校環境安全衛生業務順利推展, 該中心擬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 爰配合修正本條文, 並酌作部分文字修正 本項組織調整擬提本學期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討論 39
6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 ( 第一項第十三款 ) 修正草案 第九條本大學設下列各單位 : 一 教務處 : 掌理綜合規劃 註冊 課務 研究生教務 通識教育及其他教務事項 設企劃 註冊 課務 研究生教務 公館校區教務 林口校區教務六組及通識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置教務長一人 得置副教務長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學發展中心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專兼任教師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二 學生事務處 : 掌理生活輔導 住宿輔導 課外活動指導 衛生保健 心理輔導 軍訓護理及其他學生事務事項 設生活輔導 住宿輔導 課外活動指導 公館校區學務 林口校區學務五組及健康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 軍訓室 置學生事務長 ( 簡稱學務長 ) 一人 得置副學生事務長 ( 簡稱副學務長 ) 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健康中心 學生輔導中心 軍訓室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醫事人員 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學生輔導中心得視需要置研究人員及兼任輔導教師若干人 學生事務處有關學生體育活動等事宜得請體育室協助之 三 總務處 : 掌理事務 出納 營繕 校產房舍管理及經營 採購 警衛及其他總務事項 設事務 出納 營繕 資產經營管理 採購 公館校區總務 林口校區總務七組 置總務長一人 得置副總務長一至二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四 研究發展處 : 掌理研究之企劃 推動 技術移轉 學術交流合作 產學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 設企劃 研究推動 產學合作三組 置研發長一人 副研發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研究發展處必要時, 得設創新育成中心 貴重儀器中心及研究倫理中心, 各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 設置辦法另訂之 五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 掌理師資培育課程 實習輔導 就業輔導 地方教育輔導及其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事項 設師資培育課程 實習輔導 就業輔導 地方教育輔導四組 置處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專兼任教師 專業輔導人員 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六 國際事務處 : 掌理國際學生招生宣傳 國際學生事務及國際學術交流合作等事項 設開發 國際學生事務 學術合作 林口校區國際事務四組 置處長一人 副處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七 圖書館 : 掌理圖書資訊之蒐集 採錄 編目 閱覽 典藏 圖籍資訊服務 校史經營 出版及其他館務事項 設採編 典閱 期刊 系統資訊 推廣服務 校史經營等六組及出版中心 置館長一人 得置副館長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圖書館得視需要設分館, 置主任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八 資訊中心 : 掌理校務行政電腦化 教學與研究支援 校園網路系統維護 數位科技推廣服務 數位應用技術研發及相關諮詢服務等事項 設行政支援 教學服務 網路系統 數位科技推廣 應用研發五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研究人員 秘書 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九 體育室 : 掌理體育活動之推展 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 體育設施之管理及體 40
63 育教學之支援等事項 設活動 訓練 場地管理 公館校區體育 林口校區體育五組, 置運動教練若干人, 由校長聘任之 ; 置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十 秘書室 : 承校長之督導, 辦理秘書 議事 管制考核 文書 監印及其他相關事務 視需要得設第一 二 三組及公共事務中心 置主任秘書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中心置主任ㄧ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十一 人事室 : 置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一人, 得分組辦事, 置組長 專員 組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 主計室 : 置主任一人 專門委員一人, 得分組辦事, 置組長 專員 組員 辦事員 書記若干人,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三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 : 掌理校園環境保護 實驗場所安全衛生 能資源管理 校園監控及安全等事項 設綜合企劃 環境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三組 置中心主任一人,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並視需要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各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之達一定規模 業務繁重認定基準, 得置副主管 41
64 附件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本條文與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條文之內容一致, 爰擬修訂旨揭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為 : 本會議開會時,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 42
6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六條本會議開會時,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 本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並提出報告 第六條本會議開會時,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 本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並提出報告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 :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校務會議 為使本校校務會議規則與組織規程條文內容一致, 爰擬修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 增列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為應列席人員 43
6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規則修正草案 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依據大學法第十五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校務會議 ( 以下簡稱本會議 ) 第二條本會議出席人員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所規定之人員組成之 第三條本會議各代表之產生,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之 第四條本會議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 一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 本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 修正及廢止 三 學院 學系 學科 研究所 學位學程 處 館 部 室 中心 進修推廣學院 附屬機構 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 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四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發展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國際事務及其他事項 五 教學評鑑辦法 六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七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 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 校長候選人同意權之行使 第五條本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 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如有全校性重大事項, 校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第六條本會議開會時, 圖書館館長 進修推廣學院院長 資訊中心中心主任 體育室主任 主任秘書 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及各處二級行政主管應列席 本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有關人員列席, 並提出報告 第七條本會議為明瞭校務之實際情況, 各單位主管人員之工作報告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本會議口頭補充報告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第八條提出本會議之議案, 除由各學術及行政單位, 暨各附屬機構 各種委員會及小組提案者外, 其餘之提案應有會議代表五位以上之連署 所有議案須提請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審查, 但有關法案訂定之議案, 應先經本校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 提案如須合併, 或不予列入議程, 應由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召集人向提案人說明原因 臨時動議案件須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附議始可成案 超過開會預定時間, 不得提出臨時動議 第九條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本會議時, 由副校長代理主席 ; 副校長因故亦不能主持本會議時, 由教務長代理主席 第十條本會議開會時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 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時, 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未請假者視為缺席 本會議非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 不得開議, 非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為決議 惟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 含 ) 之決議認定屬特別重大事項, 非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 含 ) 之同意, 不得為決議 第十一條經決議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復議動議應於該次會議未散會前由大會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之 第十二條本會議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決議, 如校長認為有窒礙難行者, 應交下次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覆議, 覆議結果仍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 校長應執行校務會議之決 44
67 議 第十三條本會議以秘書室為業務承辦單位, 負責協調與議事工作, 議程於會議前一週送交出席人員, 開會時應全程錄音, 至少保留三年 當次會議代表有調閱之權利, 本校教職員工生得申請調閱, 調閱作業事項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暨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5
68 附件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本校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主席裁示事項檢討校務會議提案原則, 並使旨揭辦法與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條文之內容一致, 爰擬修正旨揭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為 : 一 審查校務會議提案, 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 ; 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 說明 修正或撤回 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 46
6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本會職掌如下 : 一 審查校務會議提案, 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 ; 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 說明 修正或撤回 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 二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校務會議未開會時所發生之急迫性事項 三 應校長之諮詢, 提供有關建議 四 追蹤考核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 向校務會議建議本校興革事項 第三條本會職掌如下 : 一 審查校務會議提案, 必要時得商請提案單位補充 說明 修正或撤回 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 二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校務會議未開會時所發生之急迫性事項 三 應校長之諮詢, 提供有關建議 四 追蹤考核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 向校務會議建議本校興革事項 依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 提案如須合併, 或不予列入議程, 應由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召集人向提案人說明原因 為使本辦法與校務會議規則第八條內容一致, 爰擬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 47
7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促進校務會議之功能, 特設 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於校務會議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事項 處理經過及決議, 應提下次校務會議追認或審議 第三條本會職掌如下 : 一 審查校務會議提案, 必要時得合併提案或不予列入議程 ; 或商請提案單位補充 說明 修正或撤回 審查意見供校務會議參考 二 處理校務會議交議及校務會議未開會時所發生之急迫性事項 三 應校長之諮詢, 提供有關建議 四 追蹤考核校務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 向校務會議建議本校興革事項 第四條本會由校務會議代表互選十三人組成之, 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學生代表及每學院教師代表至少各一人 ; 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等五類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選舉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 其連記人數以八人為限 本會選舉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 第五條本會委員任期一年, 其任期至下屆委員選出交接完成日為止, 連選得連任 本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開會議, 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提供諮詢 第七條本會之庶務由秘書室支援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8
71 附件 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各類會議委員 ( 代表 ) 推選 ( 派 ) 時程統一化, 俾利推選 ( 派 ) 單位人選之整體考量, 茲依本校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 各類校級會議委員 ( 代表 ) 推選 ( 派 ) 時程能否統一及有無系統化之必要 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條文, 將校務會議代表各項選舉之辦理時限修正為 六月三十日 49
7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條本辦法各項選舉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並將當選代表名單送人事室彙辦 第十條本辦法各項選舉應於當年六月十五日前辦理完竣, 並將當選代表名單送人事室彙辦 依據本校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 各類校級會議委員 ( 代表 ) 推選 ( 派 ) 時程能否統一及有無系統化之必要 研商會議決議修正 50
7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 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第六十五次校務會議通過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八六師大人字第四三七五函發布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七十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九十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一 O 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五月 O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號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校務會議代表名額如下 : 一 法定代表 : 由校長 副校長 各學院院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國際事務處處長 僑生先修部主任 附屬高中校長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擔任 二 教師代表 : 其代表人數按現有教師人數十分之一計算, 尾數不滿一人時, 以一人計 各學院教師代表人數按各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之, 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各該學院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聘有專任教師之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得合計為一單位, 比照學院規定產生教師代表 三 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四 軍訓教官代表一人 五 助教代表一人 六 職員代表四人 七 工友代表一人 八 學生代表 : 其代表人數按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十分之一計算, 尾數不滿一人時, 以一人計 第三條校務會議各學院教師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各該學院自行訂定之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計為一單位之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 由 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教研人員院級評審委員會 比照各學院自行訂定教師代表產生辦法 第四條校務會議之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代表分別互選產生之 前項選舉, 職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行之, 限制圈選三人 ; 其餘代表均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限制圈選一人 第五條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辦法, 由學生事務處與學生會共同擬定, 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選舉時處於借調 留職停薪及延長病假之教職員工, 不列入選舉人及候選人 第七條校務會議之教師 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代表, 任期均為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校務會議代表因故出缺時, 教師代表由各該代表所屬學院另推選代表遞補之 ; 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 工友代表由次高票者依序遞補之 ; 學生代表依其產生辦法遞補之 第九條校務會議之研究人員 軍訓教官 助教 職員代表之選舉由人事室辦理 ; 工友代表 51
74 之選舉, 由總務處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各項選舉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並將當選代表名單送人事室彙辦 第十一條本辦法如有疑義, 由校務會議解釋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52
75 附件 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校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管理學院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專業學院方式運作 為利該院在業務運作 協調與資源上能整合分配, 爰研修教師評審辦法, 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之規定, 另酌修其他部分條文 本案業經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七六次校教評會通過,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 一 明訂新聘教師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 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 二 自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教師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且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新聘之專任教師均已完成續聘考核, 爰刪除新進教師續聘考核相關文字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三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增訂 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 不得提出升等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五款 ) 四 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 53
7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教師之聘任等級, 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 一 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 助理教授以上, 須經各學院將其三年內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 且至少有二名審查人評定 B 級以上者, 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聘為講師 三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須經各學院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專門著作 ( 或學位論文 ) 辦理著作外審通過後, 得聘為助理教授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副教授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 第五條教師之聘任等級, 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 二 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 助理教授以上, 須經各學院將其三年內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 且至少有二名審查人評定 B 級以上者, 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聘為講師 三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須經各學院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專門著作 ( 或學位論文 ) 辦理著作外審通過後, 得聘為助理教授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副教授 : ( 二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 本校訂有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考核 ( 評鑑 ) 作業規定, 規範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之資格條件, 爰酌修第二項部分文字, 以資明確 54
77 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 成績卓著,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五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教授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六 成就傑出之教授, 合於本校延攬講座教授辦法之規定者, 得聘為講座教授 前述新聘教師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 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規定, 其外審審查人之產生及評分方式, 比照教師升等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 應 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 成績卓著,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五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教授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六 成就傑出之教授, 合於本校延攬講座教授辦法之規定者, 得聘為講座教授 前述新聘教師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 外審, 其審查人之產生及評分方式, 比照教師升等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對新聘專任教師應就 一 本校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新片專任教師應接受續聘 55
78 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之規定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三章有關升等之規定者, 得於通過續聘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 再續聘一年, 如仍未能升等者, 則不予續聘 但因遭逢重大變故 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 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 每次最長二年 其聘任後二年期間內之研究 教學 服務績效訂定具體考核標準, 據以審核是否續聘, 其中研究項目應不低於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規定 考核通過者予以續聘 ; 考核不通過者, 再續聘一年, 如仍未能通過考核者, 則不予續聘,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 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之規定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三章有關升等之規定者, 得於通過續聘考核 ( 評鑑 ) 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 再續聘一年, 如仍未能升等者, 則不予續聘 前述新聘專任教師因遭逢重大變故 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 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延長其限期升等 ( 續聘考核 ) 年限, 每次最長二年 考核 ; 一百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者, 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二 查本校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至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新聘之專任教師均已完成續聘考核, 一百年八月一日以後新聘者則改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爰現行條文第一項全文 ( 敘及新進教師應接受續聘考核之規定 ) 與第三項 第五項敘及 考核 之文字均予刪除 三 現行條文第二 三 四項之項次, 依序往前遞移為第一 二 三項 四 另將現行條文第四 五項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 56
79 第十四條教師升等的限制如下 : 一 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二 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不得申請升等 三 升等未通過者, 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升等 四 最近三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有年平均未達三. 五之情形者, 不得申請升等 五 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 不得提出升等 第十四條教師升等的限制如下 : 一 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二 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不得申請升等 三 升等未通過者, 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升等 四 最近三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有年平均未達三. 五之情形者, 不得申請升等 一 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二 配合前述規定新增本條第五款 第二十三條之一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有關本辦法規定應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一 本條新增 二 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校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管理學院以專業學院方式運作 為利該院在業務運作 協調與資源上能整合分配, 爰增列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級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57
8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第六十四次校務會議通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六師大人字第 O 六九五號函發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七十三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修正通過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新增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師大人字第 O 四三八一號函發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七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三條之一 十七 二十三條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師大人字第 O 八九 OO 一二二九六號函發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一 OO 一五六一一號函發布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二十三條條文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五 OOO 一五一二號函發布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 O 九六 OO 一一一二六號函發布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第五條 第八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七 OOO 三八三 O 號函發布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第七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一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七 OO 一二三五三號函發布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第一 O 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 ( 限期升等 )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師大人字第 O 九八 OOO 一二四一號函發布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 O 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O 一一八一號函發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 O 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 第八條及第十三條, 並自一百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 二 O 五八七號函發布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 O 六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第七條 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師大人字第一 OOOO 一三一五四號函發布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 O 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一 OOOO 二四四七三號函發布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之一 ( 含審查意見表七種 )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三一 一五五一三號函發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一條 第十七條之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三一 二九 一八號函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以提昇本校教師教學 研究 服務之品質為目的 第三條 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師評審準則,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 報校教評 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58
81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依據本辦法, 訂定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通過後, 報院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第二章初聘 續聘與聘期第四條專任教師之初聘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 並考慮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學歷背景之多元性 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應符合各學院資格條件規定 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規定另訂之 第五條教師之聘任等級, 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 一 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 助理教授以上, 須經各學院將其三年內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 且至少有二名審查人評定 B 級以上者, 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聘為講師 三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須經各學院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專門著作 ( 或學位論文 ) 辦理著作外審通過後, 得聘為助理教授 四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副教授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四年以上, 成績卓著,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五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院比照升等相關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者, 得聘為教授 : ( 一 ) 獲得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 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業或職務合計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或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六 成就傑出之教授, 合於本校延攬講座教授辦法之規定者, 得聘為講座教授 前述新聘教師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 應符合各學院新聘門檻規定, 其外審審查人之產生及評分方式, 比照教師升等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專任教師之初聘, 應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依據其經核定之員額或人數及教學 研究之需要, 檢具擬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及著作, 提請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就其教學 研究 專長 品德及擬任課程等進行初審後, 送交各學院教評會複審, 再送交校教評會決審, 決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 兼任教師之初聘, 依前項規定辦理, 但提聘程序為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初審, 各學院教評會決審, 決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 本校專任教師改聘為兼任教師時, 得免檢具學經歷證件及著作 與他校或學術機構合聘教師, 以本校與該校或學術機構訂有校級合作辦法或合作協議書者為限, 其聘任程序及資格條件, 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 59
82 學程 ) 教評會初審後, 送交各學院教評會複審, 再送交校教評會決審, 決審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始得聘任 第七條初聘專任教師, 各級教評會應同時審查其教師資格 以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時, 其專門著作 ( 或學位論文 ) 應由學院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 且至少應有二名審查人評定 B 級以上 第八條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新聘之各級專任教師, 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之規定接受新聘教師評鑑 新聘專任教師如符合第三章有關升等之規定者, 得於通過續聘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 再續聘一年, 如仍未能升等者, 則不予續聘 但因遭逢重大變故 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 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 每次最長二年 第九條專任教師之不續聘 長期聘任應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初審, 院教評會複審, 再經校教評會決審 未經決議不續聘者視為同意續聘 兼任教師之續聘, 應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學院教評會評審, 並經校長核定後聘任 第十條講座教授之初聘 續聘與停聘, 依本校延攬講座教授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升等第十一條專任教師申請升等, 需符合下列之基本條件 : 一 曾任講師四年, 並有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二 講師獲得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三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 並有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四 曾任副教授三年, 並有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者, 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前項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所發教師證書上記載之起算年月為準, 計至申請升等當年七 / 一月為止, 不包括借調 帶職帶薪 留職留薪與留職停薪 申請升等教師職前曾任國外學校同等級專任教師者, 該年資得倂予採計, 但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第十二條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 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並符合下列規定 : ㄧ 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著作,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 發表於 SCI SSCI TSSCI EI A&HCI THCI Core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或發表於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 或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經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者, 或經審查通過並出版之專書 但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類教師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 前述專書之審查, 以下列單位為限 : ( 一 ) 國內外大學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 二 ) 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 三 ) 科技部公告之受理專書書稿審查之期刊編輯委員會 60
83 ( 四 ) 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彼此合作出版, 或與出版社合作出版, 且共同設有出版編輯委員會 ( 五 ) 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有編輯委員會審查機制之出版社, 並送校教評會備查者 三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五年內發表 ( 發行或經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 者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七年內發表 ( 發行或經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 者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升等之講師, 得以博士學位論文為代表著作 持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代表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教育部備查 各學院應訂定該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基本門檻 第十三條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 一 具升等條件之教師申請升等時, 應檢具聘書 教師證書影本及符合規定期限內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填具審查表 著作表, 並自述歷年之研究 教學 服務 ( 對本校或學界 社會 ) 等狀況, 於每年九 / 三月十日前, 送交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審議 超過期限者則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二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應確實就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是否符合第十二條規定及所屬學院之升等門檻予以審議, 並就其教學 服務 ( 對本校或學界 社會 ) 等方面進行審查後, 再推薦審查人由學院辦理外審, 其辦法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在其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中訂定之 如有不同意升等之意見, 應提出具體理由 三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應於每年十 / 四月十日前, 將初審通過者之所有資料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及該會審查之結果, 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八至十人, 一併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 四 前款推薦之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審查人, 應為校外學者 專家, 並應具有傑出研究成果 當事人得向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提出不欲接受之審查人選一至二人 著作外審由各學院辦理, 承辦人員應簽訂保密協定 審查時, 著作人姓名得公開, 但著作審查人姓名則予以保密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應一次送五位學者專家審查 ; 以作品 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一次送七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五 院長應將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審查結果, 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提供之有關資料與評審結果, 提交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61
84 六 院長應於每年十二 / 六月十日前, 將複審通過者之所有資料 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及院教評會審查之結果與意見, 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七 各級教評會辦理教師升等之評審過程中, 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八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陳請校長核發聘書, 並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升等條件者, 得於取得學位證書後向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提出申請,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至遲應於升等生效學期開始前完成評審作業 除專門著作 ( 或學位論文 ) 之外審由學院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其餘審查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辦理著作外審時, 嚴禁有請託 關說 利誘 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等情事 第十三條之ㄧ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如下 : 一 研究 : ( 一 ) 代表著作 ( 或作品 展演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 二 )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之著作及研究成果 二 教學 : ( 一 ) 授課時數是否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 二 ) 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 三 ) 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 四 ) 其他教學事項 三 服務 : ( 一 ) 兼任行政職務情形 ( 二 ) 參與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 校事務之貢獻 ( 三 ) 兼任導師或社團 刊物 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 四 ) 產學合作績效 ( 五 ) 其他服務事項 前項評審項目,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得在其教師評審作業要點中增減之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通過門檻如下 : 一 各項目通過門檻如下 : ( 一 ) 研究項目 : 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者, 至少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 B 級以上 ; 以作品 成就證明送審者, 至少應有六名審查人評定達 B 級以上 前述研究項目之評分, 由院教評會委員依著作外審結果, 在評定等級所對應之分數範圍內為之 系級教評會僅就申請人之研究是否符合所屬學院規定之升等門檻予以審議 ( 二 ) 教學項目 : 應達八十分 ( 三 ) 服務項目 : 應達八十分 二 著作審查評分項目, 得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前述著作外審, 其評分方式採等級制, 分 A( 傑出 ) B( 優良 ) C( 普通 ) D( 欠佳 ) 四級, 審查人應就申請人在同領域同級教師之研究表現評定等級 ( 如附表 ) 各等級所對應之分數,A 級為九十分以上 ;B 級為八十分 62
85 以上, 未達九十分 ;C 級為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 ;D 級為未達七十分 三 各學院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辦理教學及服務項目評核時, 得自訂細目及計分方式, 評核方式得包括申請人自評 教師同儕評鑑 學生評鑑及行政配合評鑑等方面 四 校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 對院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程序應詳加審查, 對於研究 教學 服務評分結果, 原則上應予尊重 但院 校教評會發現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 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等疑義時, 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人再確認 經依前述規定再確認結果, 原審查意見如仍有疑義, 院 校教評會必要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再送其他學者專家審查, 前述有疑義之成績不予採計 五 申請人研究 教學及服務均通過者, 升等案即屬通過 升等不通過通知書, 應敘明具體理由 法令依據及請求救濟之管道與期限 第十四條教師升等的限制如下 : 一 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二 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 不得申請升等 三 升等未通過者, 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升等 四 最近三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有年平均未達三. 五之情形者, 不得申請升等 五 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 不得提出升等 第四章延長服務第十五條專任教授年滿六十五歲,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如確有實際需要, 得依規定推薦延長服務,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延長服務一年, 屆滿得推薦再延, 最多延至七十歲止 第十六條依前條辦理延長服務之教授, 應符合教育部有關延長服務之基本條件與特殊條件之規定 第五章停聘與解聘第十七條獲長期聘任教師之停聘或解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 須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後始得提送院 校教評會裁決 ; 未獲長期聘任教師之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或有違反本校教師服務規則 教師聘約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等, 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議議決後, 始得提送院 校教評會議裁決 前項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須經全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教師同意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或資遣等處分應詳細敘明理由 事實 依據之法令及請求救濟之管道與期限 第十七條之一兼任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除有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情事, 由本校逕予解聘者外, 其餘各款情事應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外,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教育部核准 第十八條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或資遣案之當事人得請求於教評會議決時, 給予合理之時間以提出說明或辯護, 當事人並得提出或請求提出證據 63
86 第六章附則第十九條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 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 得依本校原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第二條規定申請升等 前項講師 助教於取得較高學歷時, 得依本校原 教師獲得較高學歷申請改聘準則 申請改聘 但申請改聘為副教授者, 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 其論文及其他著作應辦理實質審查 ( 包括外審 ), 如未通過審查者, 得申請改以助理教授送審 依本條申請升等 改聘者, 其評審項目及標準適用第十三條之一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專 ( 兼 ) 任教師聘任案, 應於聘期開始前完成聘任程序 教師學位升等 ( 改聘 ) 案提出申請後,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至遲應於升等生效學期開始前完成評審作業, 並於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校教評會決審, 通過後自提出申請之次學期予以升等 教師取得較高等級教師證書申請改聘案, 其改聘生效日期, 由校教評會議決 專任教師依前項規定申請改聘, 應由各學院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第二十條本校研究人員之評審事宜比照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惟各級教評會僅需就其研究及服務之條件或成績進行審議 本校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辦理教師之相關評審事項時, 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助教之初聘 續聘與不續聘, 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經審定教師資格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依相關規定檢具證件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 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 第二十三條教師調任不同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徵得原服務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同意, 並經擬調任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通過後, 簽報校長核定, 予以調任 但教師帶缺調任新設立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者, 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 新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調任教師原服務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同意調任之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紀錄 第二十三條之一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有關本辦法規定應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如有疑義, 由校務會議解釋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4
8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 附件 8 申請增設 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計畫書 申請項目 : 申請增設碩士在職專班案 申請案名 : 教育學系 教育領導與政策 碩士在職專班 申請單位 : 教育學系所系所主管 : 甄曉蘭系主任聯絡人 : 甄曉蘭系主任聯絡電話 :(02) 傳真電話 :(02)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65
88 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增設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計畫書格式 各項資料應詳實填報, 如經查提報資料錯誤 不完整 涉及不實記載者, 本部將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12 條規定, 駁回其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 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一部份 摘要表 * 本表為計畫書首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申請增設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計畫書 申請增設班別 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申請案名 1 ( 請 依註 1 體例填報 ) 中文名稱 : 教育學系 教育領導與政策 碩士在職專班 英文名稱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Policy Graduate Program 全英語授課 曾經申請年度 : 104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曾於學年度申請 未曾申請過 授予學位名稱教育學碩士 (Master of Education) 所屬院系所或 校內現有相關 學門之系所學 名稱 設立 學年度 現有學生數 大學碩士博士小計 學系教育學系 位學程研究所教育學系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 學校行政碩士班 ) 2. 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系教育 ( 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 國內設有本學 3. 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系博 ( 碩 ) 士班 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 校務經營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 ) 相關系所學位 5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 教育領導與管理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學程學校班 ) 以上專班課程規劃均與本案規劃內涵不同 招生管道甄選入學 ( 招生考試 ) 擬招生名額 25 名 招生名額來源 ( 請務必填列 ) 預定停招本系 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原該班次招生名額擬移撥至本班次辦理 公開校內既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系所畢業生就業情形 填表人資料 ( 請務必填列 ) 服務單位及職稱 教育學系系主任 姓名 甄曉蘭 電話 傳真 [email protected] 1 院系所學程名稱體例 : 碩博士班未設學士班者, 一律稱 研究所 ; 已設學士班者, 增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者, 一律稱 學系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一系多碩 ( 博 ) 士班之體例為 : 學系 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學位學程之體例為 : 學士學位學程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博士學位學程 ; 系所分組之體例為 : 學系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組 組 66
89 第二部份 : 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表按申請設立之單位 ( 如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制班別共計分為 2 類表, 請擇一適當表格填寫, 例如申請以學系設立碩士班者, 請填寫 表 1 學系申請設立碩士班自我檢核 表, 並依各該規定檢視勾選填列, 其餘表格請逕刪除, 勿重複填寫, 如屬調整案者 ( 包括分組 整併 更名 停招 裁撤等 ) 免填 表 1 學系 / 研究所申請設立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自我檢核表校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案名 : 教育學系 教育領導與政策 碩士在職專班支援之學系 ( 研究所 ): 本系獲校同意採一系兩所模式運作, 師資與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合聘 ( 凡參加支援之各系所均需填列並符合下列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 師資結構及學術條件之規定, 始得計列為支援系所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現況自我檢核 評鑑成績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 ( 不含第一次評鑑結果為待觀察, 經追蹤評鑑後為通過之結果 ) 以學系申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學系達 3 年以上 教育學系 101 年評鑑結果為審議通 過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101 年評鑑結 果為審議通過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101 年評鑑結果為 審議通過 尚未受評, 將於 年受評 於 年始新設之獨立研究所, 無評鑑 結果 學系於 學年度設立, 至 符合 102 年 9 月止已成立 年 不符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一 ) 字第 號 設立年限 以學系申設碩士在職專班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日間學制碩士班達 2 年以上 67 教育學系於 35 學年度設立, 至 103 年 9 月止已成立 68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一 ) 字第 號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於 92 學年度設立, 至 103 年 9 月止 已成立 11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字第 號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於 99 學年 度設立, 至 103 年 9 月止已成 立 5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符合 不符
90 台高 () 字第 號 以研究所申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規定 : 單獨新設研究所碩士班無設立年限規定 符合 不符 以研究所申設碩士在職專班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日間學制碩士班達 2 年以 上 研究所碩士班於 學年 度設立, 至 102 年 9 月止已成 立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一 ) 字第 號 符合 不符 師資結構 ( 並請詳列於基本資料表 3 4) 師資結構 ( 並請詳列於基本資料表 3 4) 以學系申設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應符合之規定 : 實聘專任師資應有 9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以研究所申設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應符合之規定 : 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應有 5 人以上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其中 3 人以上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一 實聘專任教師 16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3 位 2. 副教授以上 13 位二 一系兩所共聘支援專任教師 12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1 位 2. 副教授以上 11 位實聘及合聘支援專任教師合計 28 位 一 實聘專任教師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位 2. 副教授以上 位二 擬聘專任教師位 三 實聘及擬聘專任教師合計位 符合 不符 符合 不符 68
91 第三部份 : 基本資料表 ( 表 1-4) 基本資料表 表 3: 現有專任師資 ( 註 1) 名冊表 ( 學院 學位學程申請案, 請填寫實際支援師資, 並依主要支援之學系或研究所填寫師資名冊 ) 教育系編制內現有專任師資 16 員,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13 員, 助理教授以上者 3 員 ; 兼任師資 18 員 序號 專任 / 兼任 職稱姓名最高學歷專長開課名稱 ( 註 2) 備註 1 專任教授方永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哲學 西洋教育史 西洋教育史研究 教育影視史學研究 2 專任教授周愚文 3 專任教授林秀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中國教育史 英美教育史 大陸教育 教育哲學 現代教育思潮 杜威教育思想研究 中國教育制度史研究 中國近代教育史研究 教育思潮 老莊教育思想專題研究 4 專任教授林建福英國倫敦大學哲學博士 德育原理 教育哲學 情意教育 情緒哲學 情意教育研究 道德教育理論與實際 5 專任教授林逢祺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哲學博士 教育哲學 教育美學 教育哲學 教育美學 6 專任教授黃鴻文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哲學博士 教育社會學 教育人類學 學生文化研究 文化理論與教育專題 7 專任教授楊深坑 8 專任副教授洪仁進 希臘國立雅典大學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哲學 教育學方法論 比較教育 教育哲學 西洋教育史 高等教育哲學 教育學發展史專題研究 教育學方法論 高等教育哲學研究 當代西洋教育思潮研究 69
92 9 專任副教授許殷宏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社會學 教學社會學 師生互動研究 師生互動研究 社會學理論與教育 10 專任副教授游進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評鑑 教育評量 教育行政 教育協商與談判研究 學校經營與管理研究 11 專任副教授湯仁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 多元文化教育 適性教學設計研究 課程與教學書報討論 12 專任副教授葉坤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哲學 高等教育史 高等教育哲學 教育哲學研究 美國教育史研究 13 專任副教授魯先華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行政 學校行政 教育行政 中等教育研究 14 專任 助理教授 李玉馨 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教育史 教育哲學 質性研究方法 教育與社會科學研究法 教育史研究方法 15 專任 助理教授 林子斌 倫敦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 教育政策與行政 媒體素養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英語教學 比較教育 教育行政新興議題研究 16 專任 助理教授 劉蔚之 德國曼海姆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教育史 教育學發展史 教育史 英文教育名著 17 兼任 名譽教授 伍振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碩士 中國教育史 教育哲學 英國教育中國教育史 18 兼任 名譽教授 吳清基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政策與行政 教育行政領導研究 教育行政決定專題研究 19 兼任 名譽教授 歐陽教英國倫敦大學哲學碩士教育哲學 道德教育 西洋哲學史教育哲學研究 70
93 20 兼任 名譽教授 謝文全 美國愛荷華大學哲學博士 行政教育 學校行政 比較教育行政教育行政研究 21 兼任 名譽教授 簡茂發 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心理學 教育測驗與統計 人類行為評量研究 教育與心理測驗研究 22 兼任教授王如哲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哲學博士 教育行政學 高等教育 比較教育 高等教育專題研究 高等教育行政研究 23 兼任教授林玉体 美國愛荷華大學教育所博士 臺灣教育史 臺灣教育史研究 24 兼任教授沈珊珊 英國倫敦大學教育所博士 比較教育 教育社會學 比較教育研究 學校文化研究 25 兼任教授陳伯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 教育社會學 課程改革研究 教育改革社會學專題研究 26 兼任教授張建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社會學 多元文化教育 文化社會學與教育研究 27 兼任教授張茂桂 美國普度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系博士 政治社會學專題研究 全球化與教育研究 28 兼任教授黃光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西洋教育史 課程與教學 希臘三哲教育思想 29 兼任教授彭孟堯 美國愛荷華大學哲學博士 思考方法 邏輯 30 兼任教授歐用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課程史 教師專業發展 課教史專題研究 教師專業發展研究 31 兼任副教授王秀玲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 教學原理 班級經營研究 71
94 32 兼任副教授張煌焜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哲學 中國哲學史 中國教育史專題研究 33 兼任 助理教授 周佳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教育法學 行政法 行政法研究 34 兼任 助理教授 潘文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學校組織行為分析 學校行政 行政溝通與協商 ( 依據職稱及姓氏筆畫排列 ) 72
95 主要支援之學系 ( 研究所 ) 在一系兩所架構下, 師資與課程與教學研究所暨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合聘, 現有專任師資 12 員,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11 員, 助理教授以上者 1 員 序號 專任 / 兼任 1 專任教授高新建 2 專任教授卯靜儒 職稱姓名最高學歷專長開課名稱 ( 註 2) 備註 美國水牛城紐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區哲學博士 3 專任教授唐淑華美國雪城大學哲學博士 4 專任教授郝永崴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課程與教學 - 教學科技博士 5 專任教授黃純敏美國華盛頓大學哲學博士 6 專任教授甄曉蘭 7 專任教授劉美慧 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哲學博士 課程發展與評鑑 課程管理與領導 師資培育 課程社會學 課程原理 教育社會學 多元文化教育 教育心理學 情意教學 閱讀討論 課程管理研究 教科書與課程教材研究 課程社會學研究 課程改革研究 學業動機與教學專題研究 學習診斷與補救教學 課程與教學學群 : 網路教學設計與評鑑 網路輔助外語教學設網路教學與教育研究計 探究及遊戲式教學設計 多元文化課程與教學 教育人類學 質性研究 課程與教學 質的研究方法論 教師專業發展 多元文化教育 社會科課程與教學 民主公民教育 多元文化課程研究 課程比較研究 課程與教學新興議題專題研究 教師教學研究 多元文化課程與教學專題研究 文化回應教學研究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73
96 8 專任教授許添明 9 專任教授黃乃熒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博士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10 專任副教授王麗雲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11 專任副教授陳佩英南加州大學哲學博士教育行政 12 專任 助理教授 鄭淑惠 註 1: 實際在申請案所屬系所開課之教師註 2: 目前在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所開課名稱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子城區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教育評鑑士 教育財政 教育革新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哲學 後現代教育行政 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國民教育研究 學校本位教育財政研究 教育行政倫理研究 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機會均等研究 壓力團體與教育決策研究 教育視導與教師領導研究 教育與社會科學研究法 教育評鑑研究 教育效能與教育革新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主聘 教育學系合聘 ( 依據職稱及姓氏筆畫排列 ) 74
97 基本資料表表 4: 擬增聘師資之途徑與規劃表教育行政與政策擬增聘專任師資 2 員, 其中助理教授或具博士學位者 2 專兼任職稱學位擬聘師資專長學術條件擬開授課程延聘途徑與來源有否接洽人選 專任 助理教授以上 博士學位教育行政與政策公開徵聘 1. 一位已送 3 月校教評會, 如獲通過 104 年度起聘 2. 一位正進入系所教評會遴選中 75
98 第四部份 : 計畫內容本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與國家社會人力需求評估 ( 必填 ): 一 教育優勢與領航教育學系創於民國 35 年, 研究所碩士班成立於 44 年, 博士班設於 61 年 76 年起系所合一 另自 58 年起辦理碩士學分在職進修班 88 年起辦理教師碩士在職進修班迄今, 近 70 年來從篳路藍縷到穩健發展, 為臺灣教育的發展與師資培育奠定紥實且豐厚的人力資源基石 為因應國內高等教育改革的需求與提升全球學術發展的競爭力, 本校自 96 學年度起推動 一系多所 方案 教育學系為銜接此一發展方向, 乃在組織結構上進行有效的整合與重組 因此, 除既有的教育學系學士班 碩士班及博士班外,92 年設立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碩士班 ;99 年設立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 碩士班與博士班, 期許透過設所, 整合與深化課程與教學研究能量, 培育優秀的學術研究人才及教育實務菁英, 以發揮及擴大對教育學術研究與教育改革之影響力 為將有限的人力與資源做最佳的整合,100 年 1 月, 系所務會議通過 教育學系 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系所務共同運作要點, 並經院務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 自 100 年 8 月起, 本系所開始實施 一系二所 體制 : 系所由單一主管負責並合署辦公, 師資 課程 經費 教學設備 上課教室 教師研究室 學生自習室及電腦教室等均統一安排 共同使用, 系所並一同設置相關委員會或小組, 協同推動系所務發展 此一運作方式, 一系兩所共九班次全數通過 101 年度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二 政策連結與轉化 ( 一 ) 系所定位符合本校發展方向本系所歷史悠久, 系所務運作制度健全, 課程教學訓練紮實, 對學生品質的培育要求嚴格, 故本系所畢業生素質優異, 一直以來在國內各教育事業上表現傑出, 深獲好評 ; 唯近年因國家師資培育政策改變, 臺師大面臨轉型, 過去以培育中等學校師資為首要目標規劃之本系所, 亦同時需配合時代環境變遷, 及考量學生未來發展競爭力, 調整系所定位及發展方向, 以務求結合校方走向及本系所特色, 讓本系所在保有傳統優勢的傳承中, 亦能適應外在變化另展新局 本系所之定位如下 : 發揚師範精神, 以教育科際整合發展為特色, 帶動 76
99 教育革新, 此一定位, 既遵循臺師大以師範精神為典範的綜合型大學之走向, 不放棄為國家培育優秀師資之職志, 但同時亦兼顧本系所教育專業師資陣容之優勢, 為不同職涯取向之學生開創更具前瞻性的發展方向 根據英國高等教育調查機構 (QS)2014 年 30 個學科領域排名, 本校教育學科世界排名 42 ( 二 ) 專班設置符合系所未來發展重點 根據 103 年修正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系所務發展計畫, 本系所未來發展重點有以下五項 : 一 培育學生多元之能力, 以提升就業 升學之競爭力, 二 教育專業研究紮根, 並發揮應用功能, 拓展社會影響力, 三 致力國際交流合作, 提升學生國際視野, 四 協助提升教育實務人員專業成長, 加強辦理教育人員在職進修, 五 落實系所組織再造, 強化組織運作效能 新設之專班, 正符合第二 三兩項 ( 三 ) 專班設置配合當前國家教育政策由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 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 ) 已於 103 年度正式實施, 其理念旨在達成有教無類 因材施教 適性揚才 多元進路及優質銜接, 以達成提升中小學教育品質及成就每一個孩子及厚植國家競爭力等三大願景 隨著教育政策的變革, 整個教學環境已經起了重大變化, 中小學教師必須主動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 而他們面臨教學實務上最大的挑戰, 即是針對不同性向與程度的學生, 實施有效教學及差異化教學 未來十二年國教要能成功, 除了教師素質的優良是重要的關鍵因素外, 校長和各處室主任要能形成團隊, 協力辦學, 對政策變化有所感知 並藉由系統思考和對數據的掌握而能預見未來走向, 形塑學校發展的中 長程願景和目標定錨, 學校領導亦須發揮課程與教學領導的帶領作用, 熟悉 107 新課程綱要的精神, 引領教師研發具特色的校本課程 ; 同時要能夠掌握教育政策和相關法規之變化, 能將校務評鑑結果應用於學校發展, 能懂得帶動組織動能之發展, 以及支持行政人員組織學習 和教師專業成長並予以實質的教學回饋 而且教育部 101 年底公布之 師資培育白皮書 揭示了九項發展策略, 其中策略五 建立系統化實踐本位在職進修 策略九 支持師資培育之大學 77
100 以深化師資培育, 策略十 建構學校教育人員體系以精進學校教育品質, 均注重在職教師的專業發展, 而本專班之設, 正符應其方向 基於此, 本系所秉持教育部鼓勵大學校院推動課程分流計畫之精神, 及前述師資培育白皮書之政策需求, 特別於學術導向之碩博士培育模式外, 以創新方式規劃辦理 教育領導與政策 碩士在職專班, 積極回應教育改革實務需求, 增加培養中等學校校長及中層主管之行政與政策專業實務知能及專業應用能力與經驗 三 人力需求評估分析 : ( 一 ) 招生市場評估 ( 含學生來源 規劃招生名額 他校相同或相近系所招生情形 ) 1. 學生來源 : 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畢業, 或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 已服兵役或無兵役義務之現任公立或私立已立案中等學校合格教師及校長, 服務滿兩學年以上 2. 規劃招生名額 :25 人 3. 本班次將與學界 縣市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合作, 除讓研究獲得實務結合之外, 亦可落實引領學校變革和創新之精神, 培養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現職教育人員, 成為教育領導和政策規劃與推動之人才, 此將是招生的一大亮點 4. 本班次上課時間為週末日及暑假, 報考學生將來自全國各地, 並不限於北部 因對象是在職的正式教師, 並於假日上課將無課務派代問題 ( 二 ) 就業市場狀況 ( 含畢業生就業進路 就業市場預估需求數 就業領域主管之中央機關 ) 1. 本班次招生對象為已具教師資格之現職教師, 利用週末及暑期間在職進修碩士學位課程, 學生畢業後亦將返回其原先服務之工作職場, 並無就業進路等問題 2. 鼓勵在職專班學生從事學校行政 領導 教育政策方面之行動研究, 將理論與實務結合, 以改進教育現場 3. 激勵優秀在職專班學生參與相關教育研究, 或報考博士班繼續進修 78
101 四 圖儀設備 ( 一 ) 軟 硬體設施 1. 辦公室及教室本系所主要辦公及教學場所位於教育學院大樓三樓 八 九兩層樓, 在一系二所運作機制下, 所有教學設施及資源共享, 目前本系所學生上課教室, 共包括教育學院大樓及一樓教室 ( 教 103 或 104), 約容納 60 人, 三樓三間 ( 教 310,312,315), 各間教室均可容納 名學生 ; 八樓上課教室 5 間 :813 教室為小型研討室, 約可容約 8 至 10 人,801 為未來數位教室,803 與 804 教室均屬中型研討室, 約可提供 20 至 25 人上課 ; 至於 802 空間較大的教室, 可容納大約 40 名學生上課 除 813 教室外, 每間教室皆配有電子講桌及投影機 白板等相關教學設備 至於九樓可提供學生上課場所為會議室 綜合教室 2 處, 均可容納 名學生上課, 惟非固定排課 2. 教學設備至於在教學設備方面, 本系所位於三樓 八 九樓的教室, 除 813 教室外, 均配有基本教室設備 e 化電子講桌 單槍投影機 電動銀幕 擴音設備 白板等設備, 以便利教師教學及學生上課之用 ( 二 ) 資訊相關設備而在資訊設備方面, 目前本系所在的教育學院大樓, 每間教室都有網路孔可供上網, 另整棟大樓亦皆可無線上網 師生只要有學校提供的帳號及密碼, 均可使用 此外由於本校資訊中心位於同樓四樓, 本系所學生若要使用電腦繕打作業或列印, 可逕往使用十分便利 而本系所教學科技有關課程, 也常借用四樓電腦教室, 充分做到資源共享 另外, 本系所辦公室亦有 2 組伺服器, 作為本系所網路流通及網頁資料儲放之處, 以提供師生更便捷之網路服務 至於在儀器設備方面, 除前述教室配有各項教學設備外, 本系所尚有其他公用之設備及軟體資料 這些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 6 台 數位相機 DV 攝影機台 單槍投影機台及其他相關設備 ( 三 ) 圖書期刊在本系所擁有的圖書期刊方面, 目前本系所採購的教育類圖書, 完全遵照本校規定, 全數置於本校圖書總館大樓四樓教育類圖書區, 約有 79
102 中日文教育圖書 79,128 冊, 西文教育圖書約 52,958 冊, 中文教育期刊 534 種, 西文教育期刊 423 種 以方便全校各系所師生借用, 而其種類數量之齊全程度, 應為國內教育類大學之冠 由於圖書總館與本系所相距甚近, 因此師生如欲借書十分便利 目前本系所每年購置圖書 設備之經費約為新台幣 2,000,000 元, 其中大部分用於購置外文專業期刊 五 為提昇學生就業力, 縮短學用落差, 課程規劃如以專業實務為導向, 得敘明具體策略或作法為提昇學生就業力, 縮短學用落差, 本班次課程設計以學校實務為導向, 最低畢業學分為 30 學分, 研究方法必修 8 學分 ( 量化 2 或質性 2 研究法 2 寫作 4) 教育行政專業素養必修 10 學分 ( 包括教育行政 教育政策 比較教育行政與政策 教育政治學 危機處理等科目 ) 主題課程選修 12 學分 ( 主題為評鑑研究與實務 政策分析 弱勢者教育 組織變革 教育法令 課程與教學領導等 ) 修課期間為全學年( 第一 第二學期週末及暑期 ), 修畢規定課程後加修一學期學校實務改進實習, 畢業前需繳交 教育實務改進技術報告 並獲通過 期望藉由全學年的縝密學術課程及半年的實務改進實習, 培養進修者學校領導和政策推動的實務能力 本班次課程特色如下 : ( 一 ) 學術研究與實務知能並重培養教育領導與政策之專家 : 一般碩士在職專班, 往往過於強調學術研究, 學生進修時花太多心力在理論性學位論文撰寫, 而大部分論文又與其現職的學校領導工作或政策規劃與執行的關連性偏低 本班次課程設計, 採學術研究與實務知能並重的原則, 除了基礎的學術課程訓練之外, 更看重培養教育領導和政策專家, 每一位研究生都要能進行有效能的行政或教育領導和政策推動, 也能有系統的環境掃描 數據解讀 政策規劃 設計行動方案 自主回饋與評鑑, 以及預見未來 掌握微弱訊息提前擘劃或提早危機處理 這個方向的努力, 期能替教育現場培養具備教育領導和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的專業工作者 ( 二 ) 提供多元主題選修除開設必修之基礎學術課程 ( 包括研究方法和領導與政策素養課程 ) 外, 本班特別設計多元主題選修課程, 以因應政策或學校現場需求, 每 80
103 年將事先規劃一到兩個主題課程, 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兼任教師, 提供學員深入探究相關專業議題 例如, 評鑑課題在學術和實務上都有其重要性, 如何幫助學員掌握關鍵知識和執行策略, 皆是政策落實的重要因素 ; 又組織變革亦是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條件, 如何協助學員以系統思考方式, 掌握大環境與小環境之互動關係, 同時藉由組織學習, 以設計思考開創新局, 對於領導之增能和對教改政策之推動, 皆有幫助 為了主題課程的專業和深度學習, 本系所將擴大與相關學術和實務專業者合作, 擴大邀請學者專業協同規劃課程和授課, 讓學員在理論和實務上皆能掌握並應用於教育現場 ( 三 ) 強調實務應用與實習課程本專班為配合教育政策發展及實踐課程分流精神, 除了強調實務應用導向的課堂學習外, 亦規劃學以致用的教育實務改進的實習課程, 將與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各級學校及教育相關產業建立合作關係, 透過半年實務實習, 引導學員學習, 並具體規劃 實施學校教育實務改進方案, 畢業時據以提出 教育實務改進技術報告, 以因應教育改革之需求, 提升學校教育行政管理 領導 與教育政策規劃和執行能力, 達到學以致用 改進教育之目標 ( 四 ) 撰寫 教育實務改進技術報告 為培養學生專業應用能力與經驗, 由本系所規劃學生之個別客製化的實務改進實做方案, 與縣市政府教育局 ( 處 ) 及合作學校合作, 幫助學生實際撰寫學校教育實務改進計畫, 並習得實務探究方法與寫作技巧, 完成技術報告以代替理論導向之學位論文, 而取代傳統純學術導向之碩士專班培育模式 六 本課程規劃的理念與內容 : ( 一 ) 課程理念本班次以培養教育領導與政策專才為目標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Policy, ELAP), 課程設計理念係基於政策遠見和趨勢領導使產生實質影響 (Policy & Practice-impact), 規劃以實務現場和證據研究為導向 (Evidence-based & Relevant Research) 之相關課程, 教導研究生開展 81
104 問題解決之職能, 透過不同領域專家學者參與, 提供多元主題學習 ( Discipline and Member Diversity), 以即時性和重要課題培養學員兼備現實感和前瞻性之視野與素養, 據以建構領導實務 (Leadership in Practice), 並融合於作中學和反思的教學模式 課程理念架構圖如圖 1 Practice impact 實踐影響力 Policy-Impact 政策影響力 Evidence-based and Relevant Research 以證據為基礎及相關研究 Educational Leadership and Policy, (ELAP) 教育領導與政策 Practice & Reflection 實踐及反思 Leadership in Practice 實踐中的領導 Discipline & Member Diversity 學科領域及系所成員多樣性 圖 1 課程理念架構圖 ( 二 ) 課程內容 : 本班次詳細課程內容及預定師資規劃如下表一 : 表一 教育領導與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課程表 課程名稱學分 必 ( 選 ) 修 課程內容 任課教師 教育領導和政策專業素養課程 (10 學分 ) 教育政策發展與影響研 2 必修黃乃熒專任 82 專 ( 兼 ) 最高學歷專長任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教育行政 教育
105 究 哲學博士 行政哲學 後現代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研究 2 必修 魯先華 專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教育行政 中等育學博士教育研究 教育政治學研究 2 必修 王麗雲 專任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比較教育行政與政策 2 必修陳佩英專任 學校危機處理 2 必修游進年專任 美國南加大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行政與政策 校長和教師團隊動能 組織學習與學校改進 教育評鑑 教育評量 教育行政 研究方法與技術報告 (8 學分 ) 教育研究方法量化研究 2 2 必修二科選一科 王麗雲鄭淑惠 專任專任 質化研究 2 必修 陳佩英 專任 教育實務改進技術報告 4 必修 林子斌 專任 主題課程選修 (12 學分 ) 主題 : 評鑑研究與實務 教育評鑑研究 2 選修 鄭淑惠 專任 政策與方案評鑑研究 2 選修 鄭淑惠王麗雲 專任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子城區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美國南加大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英國倫敦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子城區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子城區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教育評鑑研究 教育效能與教育革新 教育行政與政策 校長和教師團隊動能 組織學習與學校改進教育政策與行政 媒體素養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英語教學 教育評鑑研究 教育效能與教育革新 教育評鑑研究 教育效能與教育革新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校務評鑑研究 2 選修游進年專任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評鑑 教育評量 教育行政 83
106 教師評鑑研究甄曉蘭專任 2 選修王麗雲專任 課程評鑑研究 2 選修 高新建 專任 主題 : 組織變革 團體動力研究 2 選修 游進年 專任 組織變革與系統思考 2 選修 林子斌 專任 問題解決與設計思考 2 選修 陳佩英 專任 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美國水牛城紐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英國倫敦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 美國南加大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課程與教學 質的研究方法論 教師專業發展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課程發展與評鑑 課程管理與領導 師資培育 教育評鑑 教育評量 教育行政教育政策與行政 媒體素養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英語教學教育行政與政策 校長和教師團隊動能 組織學習與學校改進 組織記憶與學習 2 選修待聘兼任 專案規劃與執行 2 選修待聘兼任 主題 : 課程與教學領導學校教學領導研究 2 選修 魯先華 專任 學校課程領導研究 2 選修 甄曉蘭 專任 校本特色課程發展研究 2 選修 卯靜儒 專任 教學效能與校長領導研究 2 選修 湯仁燕 專任 學習型組織與學校文化領導研究 2 選修 陳佩英 專任 主題 : 政策分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美國南加大教育政策與行政哲學博士 教育行政 中等教育研究課程與教學 質的研究方法論 教師專業發展 課程社會學 課程原理 教育社會學 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與教學 多元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與政策 校長和教師團隊動能 組織學習與學校改進 84
107 教育政策立法研究 2 選修待聘兼任 教育政策分析研究 2 選修 黃乃熒 專任 專任 政策與方案評鑑研究 2 選修 鄭淑惠王麗雲 專任 比較教育政策研究 2 選修 王如哲 兼任 教育政策專題研究 2 選修 王麗雲 專任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哲學 後現代教育行政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雙教育評鑑研究 子城教育政策與行政教育效能與教育哲學博士革新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哲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教育行政學 高等教育 比較教育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主題 : 弱勢者教育 教育機會均等研究 2 選修 王麗雲 專任 非營利組織與弱勢教育研究 2 選修 待聘 兼任 文化回應課程與教學研究 2 選修 劉美慧 專任 弱勢者教育政策與方案研究 2 選修 許添明 專任 弱勢者教育專題研究 2 選修 方永泉 專任 主題 : 教育法令 教育法令研究 2 選修 游進年 專任 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哲學博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教育政治與政策分析 教育社會學 高等教育 多元文化教育 社會科課程與教學 民主公民教育 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群 : 教育財政 教育革新 教育行政教育哲學學群 : 教育哲學 西洋教育史 教育評鑑 教育評量 教育行政 行政法研究 2 選修待聘兼任法學 85
108 比較法令研究 2 選修待聘兼任法學 學校採購法研究 2 選修待聘兼任法學 教育法與實務判例研究 2 選修 待聘 兼任 法學 註 : 1. 兼任教師擬依本校教師聘任程序聘請相關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 2. 以上主題課程, 視當年度該班學生需求 師資 及最低開班人數等開設 86
109 附件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增設學位學程計畫書 各項資料應詳實填報, 如經查提報資料錯誤 不完整 涉及不實記載者, 本部將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12 條規定, 駁回其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 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一部份 摘要表頁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4 學年度申請增設學位學程計畫書 * 本表為計畫書首 申請增設班別 學士學位學程 申請案名 2 ( 請 依註 1 體例填報 ) 中文名稱 :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英文名稱 :Undergraduate Program of Performing Arts 全英語授課 曾經申請年度 : 104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曾於學年度申請 未曾申請過 授予學位名稱 表演藝術學士 所屬院系所或校內現有相關學門之系所學位學程 學系 研究所 國內設有本學 1. 私立樹德科技大學表演藝術系系博 ( 碩 ) 士班 2. 私立崇右技術學院表演藝術系相關系所學位 3. 玄焋大學影劇藝術學系學程學校招生管道大學聯招 擬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來源 ( 請務必填列 ) 20 名 設立現有學生數名稱學年度大學碩士博士小計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對內 招生之輔系 ) 表演藝術研究所 擬請學校協助調整學生員額 2 院系所學程名稱體例 : 碩博士班未設學士班者, 一律稱 研究所 ; 已設學士班者, 增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者, 一律稱 學系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一系多碩( 博 ) 士班之體例為 : 學系 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學位學程之體例為: 學士學位學程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博士學位學程 ; 系所分組之體例為 : 學系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組 組 87
110 公開校內既有現有僅表演藝術研究所, 未有大學部 系所畢業生就業情形 填表人資料 ( 請務必填列 ) 服務單位及職稱 表演藝術研究所 姓名 范芷語 電話 傳真 [email protected] 88
111 第二部份 : 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表按申請設立之單位 ( 如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制班別共計分為 2 類表, 請擇一適當表格填寫, 例如申請以學系設立碩士班者, 請填寫 表 1 學系申請設立碩士班 自我檢核表, 並依各該規定檢視勾選填列, 其餘表格請逕刪除, 勿重複填寫, 如屬調整案者 ( 包括分組 整併 更名 停招 裁撤等 ) 免填 表 1 研究所申請學系自我檢核表校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案名 : 申請增設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現況自我檢核 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 ( 不含第一次評鑑結果為待觀察, 經追蹤評鑑後為通過之結果 ) 以碩士班申設學位學程,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學系達 3 年以上 以學系申設碩士在職專班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日間學制碩士班達 2 年以上 以研究所申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規定 : 單獨新設研究所碩士班無設立年限規定 表演藝術研究所 101 年度評鑑結果為 通過認可 表演藝術研究所於 _94 學年 符合 度設立, 至 103 年 9 月止已成 不符 立 9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一 ) 字第 號 學系碩士班於 學年度 符合 設立, 至 102 年 9 月止已成立 不符 年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一 ) 字第 號 符合 不符 以研究所申設碩士在職專班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日間學制碩士班達 2 年以上 研究所碩士班於 學年度設立, 至 102 年 9 月止已成立 年 核定公文 : 年月日台高 ( 一 ) 字第號 符合 不符 師資結構 ( 並請詳列於基本資料表 3 4) 以碩士班申設學士學位學程, 應符合之規定 : 實聘專任師資應有 9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實聘專任教師 _9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_2 位 2. 副教授以上 _7 位 符合 不符 89
112 第三部份 : 基本資料表 ( 表 1-4) 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學院 ) 增設 調整特殊項目院系所學位學程基本資料表 : 全校教師數及學生數, 以 102 年 10 月 15 日資料為計算基準基本資料表表 3: 現有專任師資 ( 註 1) 名冊表 ( 學院 學位學程申請案, 請填寫實際支援師資, 並依主要支援之學系或研究所填寫師資名冊 ) 現有專任師資 9 員,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7 員, 助理教授以上者 2 員 ; 兼任師資 13 員 專任 / 兼序號職稱姓名最高學歷專長開課名稱 ( 註 2) 備註任 1 專教授何康國 紐約市立大學音樂藝術博士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音樂藝術 文化政策 表演藝術經營管理 藝術概論 表演鑑賞 研究方法 企業實習 行銷實習 ( 二 ) 表演藝術經營策略研究 藝術人力資源與組織管理 藝術節慶企劃與管理 表演藝術產業分析 表演團隊經營法 2 專 教授 林淑真 3 專 教授 夏學理 4 專 副教授 梁志民 5 專 副教授 白紀齡 6 專 副教授 吳義芳 日本武藏野藝術大學演奏家文頻 鋼琴演奏 鋼琴教學法 音樂行政 美國加州拉文化行政 藝汶大學術傳播 藝術 (ULV) 公共管理 劇場藝行政學 / 文化術行政學博士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系學士 音樂劇 導演實務 劇場實務 國立政治大文化創意產學 EMBA 高業 營運管階經營班非理 品牌管營利事業管理 音樂製作理組碩士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學士 90 現代舞 舞蹈教學 肢體開發 表演肢體 表演藝術市場探討 全球文化藝術市場探討 表演藝術專題 表演藝術產業實務 演出企劃與製作 文化創意產業導論 表演藝術節慶企劃與管理 藝術產業與行銷 行銷實習 ( 一 ) 書報討論 表演藝術行銷 表演基礎訓練 即興表演 表演技巧指導 音樂劇表演 導演實務 高行健戲劇研究 企業實習 音樂劇表演進階 流行音樂概論與發展 流行音樂製作與應用 數位錄音工程 企業實習 肢體劇場進階 肢體劇場 舞蹈賞析 表演與劇場 音樂與舞蹈 舞蹈史 與音樂系合聘
113 7 專副教授李燕宜 8 專 9 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范聖韜 鄭芳婷 10 兼教授簡立人 11 兼副教授何康婷 12 兼副教授黎煥雄 13 兼副教授林恆正 14 兼講師曾慧誠 15 兼 16 兼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洪秀錦 廖仁義 17 兼教授林信和 明尼蘇達大學音樂博士 美國南伊利諾大學傳播暨表演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戲劇博士 美國維吉尼亞理工州立大學藝術碩士 義大利國立米蘭威爾第音樂院演唱文憑 淡江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 紐約大學音樂劇表演碩士英國倫敦羅漢普敦大學音樂哲學博士 法國巴黎第十大學美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訓練 音樂藝術 鋼琴合作 戲劇研究 教育劇場 產業行銷劇本寫作 劇本分析 戲劇研究 燈光 舞台設計 音樂演唱 舞台劇 劇場美學 服裝設計 造型設計 音樂劇展演 藝術人文教學 文化觀光 美學 藝術法律 契約談判 舞蹈即興 舞蹈技巧指導 芭蕾 ( 一 ) 芭蕾 ( 二 ) 企業實習西方歌劇賞析 演奏家風格探討 企業實習 鋼琴技巧指導 ( 一 ) 鋼琴技巧指導 ( 二 ) 語音學( 一 ) 語音學 ( 二 ) 鋼琴室內樂作品研究 鍵盤和聲 室內樂 ( 一 ) 室 內樂 ( 二 ) 說唱藝術 藝術智慧產權管理 兒童劇場 教育劇場 演出與文本專題 劇本分析 表演心理學 劇本寫作 技術劇場實務 舞台空間概論 劇場燈光 台北藝術大學劇場設計系教授 演唱指導 ( 一 ) 演唱實踐大學音指導 ( 二 ) 歌唱藝術樂系副教授 創作性戲劇 劇場服裝與化妝 美國音樂劇發展概論 排演 ( 一 ) 排演 ( 二 ) 表演藝術科教材教法 表演藝術科教學實習 美學 藝術法律 藝術契約與談判 實踐大學時尚設計系教授 台中市太平區中平國中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 91
114 18 兼副教授 19 兼 20 兼 21 兼 22 兼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助理教授 歐陽穎華 蔡世豪 劉仲倫 彭多林 張詩欣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藝術博士 紐約大學戲劇教育所碩士 美國紐約大學音樂演奏哲學博士 美國伊士曼音樂院博士 藝術節慶 政府藝術採購 音樂藝術 鋼琴合作 兒童劇場 教育劇場 音樂藝術行政與管理 音樂藝術 鋼琴合作 藝術節慶企劃與管理 行銷管理 法文藝術歌曲曲目研究 臺灣當代藝術歌曲曲目研究 兒童劇場 教育劇場 文化創意企劃專題實務 組織管理 英文藝術歌曲曲目研究 雙鋼琴 / 四手聯彈 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 台北基督學院博雅教育學系 主要支援之學系 ( 研究所 ) 為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設計學系 體育學系 國文學系 英語學系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6 員, 助理教授以上者 1 員 ; 兼任師資 0 員 專任 / 兼開課名稱 ( 註序號職稱姓名最高學歷專長備註任 2) 1 專任教授陳李綢 2 專任教授許和捷 3 專任教授蘇子中 4 專任教授陳芳 5 專任副教授麥秀英 6 專任副教授陳學毅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中華民國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博士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碩士 美國華盛頓大學比較文學博士 輔仁大學中文所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哲學博士 92 教育心理學 認知發展專題研究 個案研究 認知心理學視覺傳達設計 電腦繪圖藝術 視覺藝術創作戲劇 劇場史 表演理論 文學理論與批評中國戲曲 台灣戲曲 莎戲曲 & 跨文化改編戲曲 臺灣現代戲劇舞蹈 游泳 體適能 民俗運動 歐洲語文 文化觀光 表演心理學 多媒體劇場 西方戲劇與劇場史 中國戲劇與劇場史 現代舞 ( 二 ) 文化觀光與商品創意 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 設計學系 英語學系 國文學系 體育學系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115 7 專任 助理教授 黃茂嘉 國立成功大學規劃與設計學院創意產業設計研究所碩士 註 1: 實際在申請案所屬系所開課之教師註 2: 目前在學校擔任專任教師所開課名稱 新媒體藝術 視覺設計 動態影像藝術 展覽策畫 多媒體劇場 設計學系 基本資料表表 4: 擬增聘師資之途徑與規劃表 擬增聘專任師資 0 員,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0 員, 助理教授或具博士學位者 0 員 ; 兼任師資 0 員 擬聘師學術條延聘途徑與來專兼任職稱學位擬開授課程資專長件源 教授或副教授 博士或 碩士 有否接洽人選 第四部份 : 計畫內容 本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與國家社會人力需求評估 ( 必填 ): 一 學生來源有鑑於目前招生方式未能讓具有表演潛能之學生進入本學程就讀, 不僅埋沒具表演潛能之人才, 更不利於我國表演藝術領域之發展, 為解決既有制度不妥適之處, 研擬自 105 學年度開始對外招生, 學生員額為 15 名 結合現有校內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之課程, 每課程學生人數約為 55 位 學生之先備條件如下 : 1. 具有音樂 舞蹈 或戲劇專長或是潛能之學生, 透過甄試方式進入本學程 2. 具有 國術 武術 太極拳 體操 有氧競技體操 運動舞蹈 韻律體操 極限運動 之運動績優高中生透過, 透過甄試方式進入本學程 3. 具備相當之外語能力, 以因應未來國際性展演活動與學術交流之需求 93
116 目前國內有類系學系之其他學校包括 : 私立樹德科技大學表演藝術系 私立崇右技術學院演藝事業系 (101 年招生 ) 表演藝術系 (104 招生 ) 以及玄焋大學影劇藝術學系 (100 學年度招生 ); 這三所學系所招收之學生多來自於高中職現有之 舞蹈班 戲劇班, 影劇科 等等, 系所教育方向為 : 電視戲劇人才 歌唱 節目主持 綜藝節目 模特兒 走秀 等等( 崇右技術學院 ) 與本學程未來之教育方向有明顯之不同 二 本學系學生畢業後就業市場狀況與上述已經成立之類似學系不同, 本學系之教育目標如下 : 1. 培養專業舞台之表演人才 : 例如在國家戲劇院 國家音樂廳 城市舞台等等專業舞台上之展演 2. 專業表演藝術節目策畫與執行人才 : 國際大型藝術節之策展人 跨國表演節目之行政執行團隊人才 3. 文化產業之學術與行政人才 : 進入政府或民間文化機構 學術研究領域 文化政策研究 綜合來說, 本學位學程之核心目的即為培育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人才, 出路十分寬廣, 舉凡文創產業 藝文團體 文化建設機關 演藝相關事業 流行文化產業 娛樂休閒產業 媒體傳播 藝術教育 時尚 等等領域 另一方面, 學生在畢業後亦可選擇繼續深造, 計有國內外約 30 所大學相關科系可供進修 三 課程規劃以專業實務為導向, 具體策略或作法 1. 在現有表演藝術研究所之發展基礎上繼續與民間產業密切合作表演藝術研究所成立至今第十年, 在經過人才養成 課程架構完善的基礎之上, 近年來積極對外拓展, 與產業界密切合作, 製作出許多膾炙人口 94
117 的戲劇例舉如下 ( 不包含全部 ): 演出時間 地點 演出名稱 文宣品 演出名稱 : 航站小劇場時間 : 共 160 場地點 : 桃園航站出境大廳定目表演 演出名稱 : 山海經傳時間 : 共五場地點 : 嘉義市音樂廳 1 場 桃園縣展演中心 2 場 台中國家歌劇院 2 場 演出名稱 :2014 高雄遊艇展開幕演出 星星的約定 時間 : 共 2 場地點 : 高雄展覽館 演出名稱 : 山海經傳時間 : 共四場地點 : 台北市國家戲劇院 95
118 演出名稱 : 林克的冒險時間 : 共 3 場地點 : 台北市中山堂 演出名稱 : 夜遊神時間 : ( 四 ) ( 日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女神的黃昏 音樂劇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我是油彩的化身時間 : 地點 : 台北國家戲劇院 臺中市中山堂 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 嘉義市音樂廳 96
119 演出名稱 : 命運之輪 音樂劇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皮亞諾藝想世界 音樂會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淡水小鎮 音樂劇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種子 音樂劇選粹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於是, 她們唱歌 音樂劇女性角色選粹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97
120 演出名稱 : 愛在百老匯 音樂劇時間 : 地點 : 臺師大綜合大樓 10F 知音劇場 演出名稱 : 蛻變 原創音樂劇時間 : ( 日 ) ( 日 ) 地點 : 臺師大禮堂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 演出名稱 : 親子歌劇 糖果屋 時間 : ( 六 ) ( 日 ) 地點 : 臺師大禮堂 2. 透過國際合作, 建立華人地區表演藝術人才養成基地前項所列出的表演活動均為本所兩組之一 表演及創作組 學生擔綱, 由於研究所現有學生質精但量少, 現有兩組包含 表演及創作組 行銷及產業組, 每一組每年招收 12 位同學, 在行銷及產業組方面, 本所十年來所承接之學術研究案 海外實習數量不勝枚舉, 僅舉例從 2009 年起迄今每年均獲得教育部補助之 學海築夢 愛丁堡藝術行政實習, 本案培養出許多優秀的藝術行政與行銷人才, 每屆獲得補助前往海外實習之人數由 2-6 人不等, 但是這一些同學畢業之後均成為各界重要之工作夥伴, 列舉如下 : 98
121 98 年度 6 名現職 林意茹曾柏雄翁雀旻蔡馥徽賴羿均周恆如 台灣大哥大行銷專員國家交響樂團節目行銷專員天紅整合行銷公司負責人台北市立交響樂團行銷組專員桃園地區中學教師台北市立交響樂團行銷組組長 99 年度 4 名現職 張雅婷陳虹岐陳玠維柳香礽 台中地區小學教師宜蘭文化局科員國家交響樂團專任舞監如果兒童劇團行銷專員 100 年度 2 名現職 林毓岑 郭哲麟 104 年 1 月甫畢業 利海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101 年度 5 名現職 王琬雯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公司專案執行 陳文祺 誠品文教基金會行政專員 賴鈺均 宜蘭文化局專員 徐凱吟 如果兒童劇團行銷專員 鄭伊雯 仍在學 鍾依璇 法商巴黎萊雅公司儲備經理 99
122 面對產業 研究機構 行政體系源源不斷的人才需求, 現有學生已經不敷因應, 除此之外尚有許多學術與表演資源的跨國合作均無法完成 ; 故而亟需增設對外招生之大學部, 以完善高中 - 大學 - 研究所人才養成之一貫性, 建立華人地區重要之專業演藝教育機構 * 本計畫書需逐案填報, 每案列印 1 式 8 份 100
123 附件 年第 1 梯次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參考資料版本日期 :104 年 2 月 104 年度第 2 梯次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計畫書 學校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專班名稱 :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 日 101
124 壹 數位學習專班 一 專班基本資料 申請學校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申請單位 ( 學院或系所 ) 專班名稱 應用華語文學系 領域代碼 註 : 領域代碼包括 1 教育領域 2 人文及藝術領域 3 社會科學 商業及法律領域 4 科學領域 5 工程 製造及營造領域 6 農學領域 7 醫藥衛生及社福領域 8 服務領域 9 其他領域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9 預計開課時程 106 年 9 月 年 2 月 預計招生班數 1 每班名額 20 已開設之相關領域研究所名稱 (1) 主要系所 : 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班 (2) 相關系所 : 無 授予學位名稱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 ( 數位在職專班 ) 請註明學院 ( 系所 ) 102
125 ( 請注意 : 以下兩部分填寫完成後轉成 PDF 檔案, 並透過線上申請上傳檔案 ) 二 辦學理念及目標 ( 說明專班辦學理念 任務並提供能有效達成目標之具體描述 ) ( 一 ) 專班辦學理念 近年來, 全球各地興起一股華語熱, 華語學習蔚為風潮, 本校目前每年約有來自世界各地 60 多個國家的六千多名學員, 為全國最大 最著名的華語教學中心, 造就各國一流華語人才, 這些學員回國之後, 宣揚優質台灣文化不遺餘力, 對於本校華語文教學專業化 學術化與國際化形象之提升有顯著之裨益 然而, 學員歸國後卻苦無專業進修管道, 導致海外華語師資高階人才斷層及不足 而應用華語文學系自創系以來一向致力於以下數點 : 1. 培育全球各級學校之專業華語文師資 ; 2. 協助海外國際華語文教育之推展 ; 3. 培養國內 外華語文教材與研發之專業人才 ; 4. 具備數位華語文教學相關設計之專業能力 ; 5. 發展華語文測驗評量之研發基礎知能, 亦因本系擁有多元實習機會與產學合作機會 是故, 為解決海外華語師資人才短缺問題並提供海外華語師資學員專業進修管道, 培育高階華語師資人才, 結合本系固有之專業優秀師資及專業數位華語文教學能力, 擬成立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初步招生將透過遍布全球十餘所國際實習學校進行宣傳, 並且配合本校每年舉辦的華語夏令營推廣數位專班吸引有心進修之海外教師 ( 二 ) 專班目標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為因應世界遠距數位教學潮流, 希冀與世界接軌, 本系根據文化面 教育面 產業面 國際面等方面設計多項目標, 臚列如下 : 1. 填補全球華語文師資及數位科技專業的需求 為促成華語數位產業開發及國際性華語數位學習產品與教學服務, 推動華語數位學習產業之發展, 落實華語文數位教與學的示範應用, 發展數位華語文教育產業, 培育具備數位科技華語教育高階人才, 本系所將透過學界與產業合作, 結合數位華語文國際市場需求的強烈優勢, 拓展數位華語應用之創新場域, 本系將打造國際數位華語學習產業創新應用研究重鎮, 營造共創智慧與個人化數位華語文學習應用環境, 拓展數位華語文創新應用場域, 運用國際研究之通路合作, 以培育海外華語文師資高階人才 2. 配合世界數位教學潮流, 提昇教育新能量 103
126 為配合本校校務政策, 提昇並強化數位遠距教學的發展目標, 故擬成立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應用本系固有的優良師資及卓越華語文教師培育經驗, 積極培養海外華語文師資高階人才, 再結合僑教與海外華人研究的豐碩成果, 使原來系所中 長程計劃得以持續培育專業化 國際化 產業化之華語文僑教專業與應用教學及華人研究高階人才 從所設立的數位課程中, 運用科技及經驗, 進而成立數位在職專班將華語數位課程技術推廣至海外, 希冀吸引更多人才, 投入華語師資領域, 配合華語實習課程, 達到學以致用的成效, 進而填補海外華語師資培育斷層 3. 因應全球華文經營管理及華教應用高階人才的需求由於亞洲經濟崛起, 華人力量遍及世界, 華語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強勢語言 世界各國學習華語人口快速增加, 為因應全球三千萬人口學習華語趨勢, 以及世界性一百萬名華語文師資需求數量, 本系擬成立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提供海外華語教師進修學習的管道, 以培育優良的海外僑教高階管理人才與應用教學高階師資, 加速台灣華語教學與華人世界脈動緊密接軌 為配合世界各國及海外僑教專業高階華語管理人及師資的急切需要, 海外各大學對於具有碩士學位以上的高階人才尤其重視, 惟因許多海外華語教師受限於進修管道的缺乏而無法接受更進一步的師資培育學習, 本系為填補華語文師資培育斷層, 培養海外華語文教育高階人才 華語文應用教學研究, 包括華語文教材設計 教學策略 學習模式 評量技術等華語高階師資與應用研究人才, 期能在世界華語學習熱潮中, 前進海外從事僑民教育及華語主流學校之專業師資與經營管理者, 並投入應用教學各項學術研究 科技及華語產業市場, 帶動更巨大的經濟力量 4. 因應全方位華人研究之人才需求本系所另一重要研究任務, 將致力於探析華人在海外之發展, 拓展華人研究領域, 使臺灣能成為結合華人研究之全球華文學習重鎮 本校華研所之僑教與海外華人研究組近年研究成果豐碩, 尤其將華文教育理念推介至海外, 並與海內外僑生及僑校強化聯結, 使華文教育蓬勃發展, 促進國人與海外華人相互提攜, 共同推動海外華教, 從而落實華人研究的目標 未來本系所更將全力拓展華人文化及僑教活動, 以現代科技推動僑教業務, 實踐僑委會所提出的僑界三大工作主軸 : 新舊一體, 僑學並用 運用數位科技, 建構臺灣為世界華語文基地 之理念 104
127 三 專班收費標準 ( 說明專班收費政策及訂定標準, 例如學分費 學雜費等各項費用 ) 1. 學雜費 : 一學期 20,000 元 2. 學分費 : 每學分 6,600 元 3. 論文指導 ( 口試 ) 費收費標準 :16,000 元 4. 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 ( 至其畢業止 ) 及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列 ), 如僅修論文指導 ( 不計學分 ) 者, 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 但不收學分費 5. 學分費係指每一學分費金額, 若學分數與上課時數相異, 依上課時數收費 6. 學雜費基數含圖書 材料設備等費用 7. 若學生因學業需求來臺而產生其他費用由學生自行承擔 105
128 ( 請注意 : 以下三部分填寫完成後轉成 PDF 檔案, 並透過線上申請上傳檔案 ) 貳 機構服務與支援 一 基本資料 ( 各校得提供過往數位學習課程執行情況 目前數位學習課程認證狀況及未來規劃等資訊, 並得檢附各項數位學習辦學優良之佐證文件, 以證明其擁有豐富之數位學習經驗與實力 ) 師大於遠距教學領域已行之多年, 於遠距教學領域共分成兩種形式 :( 一 ) 磨課師教學 MOOCs ( 二 ) 遠距數位學習課程 以下將分別敘述兩種遠距教學方式 : ( 一 ) 磨課師教學 MOOCs 本校積極配合教育政策, 近年亦極力發展磨課師教學活動, 希望改變固有教學模式 本校將磨課師課程為中心概念, 並且想外衍伸出校內翻轉教室教學, 更進一步將進行跨校合作經營課程, 藉此提升教學能量, 將華文教學透過網路傳播至世界各地, 讓更多人體驗華文的魅力 相關訊息參閱如下 : 磨課師應用層面共分成校內翻轉教室及跨校經營課程兩種 1. 校內翻轉教室 a. 目的 : 讓教師減少準備教材之時間 讓學生主導學習 改善選課人數的限制 改變臺師大教學模式, 全面提升教學品質 106
129 b. 發展規劃 : c. 執行方法與步驟 : 107
130 d. 管考機制 : e. 預期成果 : 運用磨課師課程進行翻轉教室, 雙重推廣磨課師及翻轉教室 培養學生自我導向學習能力, 有效提升課程參與力 實務操作能力 教師引導學生自我學習, 反思個人教學歷程 教師以行動研究法解決教學問題 以實證研究作為個人教學的基礎, 可提升教學品質與教師教學力 研究能力 2. 跨校課程經營 ( 與北京師大 華中師大合作 ) a. 目的 : 兩岸師資交流, 帶來跨文化刺激, 提升教師競爭力 推廣具臺師大特色之華語文 師資培育及通識教育課程 兩岸學生跨文化交流 提高臺師大能見度, 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讀 108
131 b. 發展規劃 : c. 經營方法 : 109
132 d. 執行方法與步驟 : 執行步驟 具體方法 1. 舉辦實體會議 進行討論共商跨校課程經營相關議題 2. 分享課程 每校開放兩門磨課師課程, 共同推廣 臺師大推出 臺灣當代藝術與視覺文化鑑賞 教師專業素養 課程 3. 學分認證 由開課教師統一設計試卷, 各校自行安排線上或實體測驗 達修課標準學生, 將授予修課證明, 各校自行採認學分 4. 教師互聘 互相邀請優秀學者及磨課師開課教師進行專題演講 推動學校可互聘特定專長教師開課, 提升聯盟學校競爭力 5. 定期管考 定期舉行線上會議, 針對執行進度進行管考及討論 110
133 e. 管考機制 : f. 預期成果 : 兩岸學生跨文化交流, 提升台師大學生國際視野 透過兩岸師資交流, 提升臺師大教師競爭力 促進臺師大的特色課程在華文教學市場朝向國際化邁進 推廣臺師大之經典磨課師課程, 使得 師大大師 經典磨課師 品牌成長, 順利拓展華人市場 g. 磨課師執行現況 : 103 年 7 月至 103 年 12 月開課名稱及修課人數統計 課程名稱 授課教師 修課人數 地球從誕生到演化 葉孟宛老師 139 華語文教學導論 蔡雅薰老師 215 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 張子超老師 81 臺灣當代藝術與視覺文化鑑 趙惠玲老師 401 賞 教師專業素養 劉美慧老師 283 線上華語文教學實務 籃玉如老師 252 閱讀研究 陳昭珍老師
134 104 年至 4 月開課名稱及修課人數統計 課程名稱 授課教師 修課人數 華語文教學導論 蔡雅薰老師 181 臺灣當代藝術與視覺文化鑑賞 趙惠玲老師 38 教師專業素養 劉美慧老師 20 線上華語文教學實務 籃玉如老師 131 h. 未來規劃及遠景 : ( 二 ) 遠距數位教學 1. 數位學習課程執行情況與目前狀況 (1) 本校數位學習發展沿革 開創本校 95 年 3 月始推動 Blackboard 數位學習平台 ( 簡稱 Bb 系統 ) 使用, 建置本校 Bb 數位學習系統, 並於 97 年 4 月移轉至 moodle 數位學習平台, 陸續制訂各種遠距教學之規章及辦法, 開始臺灣師範大學網路遠距教學之規劃 數位學習平台為本校網路輔助教學平台, 本校開設之課程大多需要使用此平台做為輔助教學工具 表一為本校數位學習平台歷年開課數及教師使用人次, 根據表一的資料顯示, 本校數位學習平台每學期開課數目前已累積達 16,961 堂課程, 教師累計使用人次為 6,697 人次, 並逐年成長中 顯現出本校的教師對於數位學習平台均有相當的熟悉, 對於利用網路來進行輔助教學也相當投入 112
135 表一臺灣師範大學數位學習平台歷年開課數及教師使用人次 推廣 學年度校內開課數累計教師人次 98 1, , ,024 1, ,258 1, ,331 1, ,467 1,433 累計數 16,961 6,697 辦理數位學習平台典範課程與教具教材獎勵評選活動, 舉辦網路同步教學與數位課程認證經驗分享 教學發展中心每學期皆與資訊中心數位科技推廣組共同規劃辦理多場數位學習平台初階及進階操作講習, 亦邀請典範課程獲獎教師分享數位教學經驗與課程設計理念 本校自 100 年起始推動 教具與教材編製獎勵申請, 訂定本校 教具與教材編製獎勵要點,100 至 101 學年度教具與教材編製獎勵, 共選出 7 位特優教師與 7 位優等教師 ; 並於 102(1) 學期併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 結合本校教師熟悉數位學習平台操作, 及製作數位教材的經驗, 可加速推動本校數位課程的開設, 相得益彰 茁壯 100 年起本校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更積極投入經費, 建構數位化教學環境及技服務, 鼓勵教師使用數位學習平台以精進教學效能, 搭配培訓多名數位課程教學助教, 以協助教師製作數位學習課程, 進而申請數位學習認證 104 年更提供最新版本 moodle 數位學習平台服務, 除辦理各項數位學習系列講座外, 積極推動本校翻轉教學與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亦為首要標的 目前已有 2 門課程通過教育部數位課程認證 (2) 數位學習課程未來規劃 2015~2020 年規劃目標 a. 推動跨校合作 跨國合作的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數位學程 數位學分班 b. 推廣數位教學課程教材 c. 逐年增加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之成立 (3) 目前數位學習具體成果資料於 95 年本校始通過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同時規劃以高品質數位學習課程提高學生學習成效及優質數位學習環境, 並配合教育部政策開發通過認證的數位學習課程 成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為策略, 讓多元活潑的數位學習能普遍應用於各學院科系 實際數位學習課程執行方面, 本校環境教育研究所張子超老師的 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 課程, 以及圖書資訊學研究所吳美美老師的 圖書資訊應用 課程, 分別通過教育部 96 年度第二梯次及 100 年度第二梯次的數位學習認證課程 113
136 (4) 統計數據師大除了配合教育部磨課師計畫推廣華文學習, 提升教育新能量之外, 在校內遠距數位教學推廣亦不餘遺力 從 97 學年度起至 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為止, 共開設 27 門遠距教學課程, 其中 8 門為非同步遠距課程,17 門同步遠距課程, 並且其中數門課程與他校合作, 如 : 國立政治大學 國立陽明大學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密西西比州立大學等校, 執行成果如下 : 表二 :97~103 學年度遠距教學科目 選修 學年度系所 中文課程名稱 總人數 971 通識 音樂鑑賞 通識音樂鑑賞 981 通識音樂鑑賞 982 通識音樂鑑賞 991 通識音樂鑑賞 991 通識社會未來 991 通識圖書資訊應用 992 通識音樂鑑賞 收播學校 備註 政大 陽明 國北教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政大 陽明 世新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政大 陽明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政大 陽明 國北教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政大 陽明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收播淡江大學同步遠距教學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政大 陽明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992 通識圖書資訊應用 12 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992 人發系分子營養學 9 美國馬里蘭大學 ( 同時為收播及主播 )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 大碩合 ) 通識音樂鑑賞 通識音樂鑑賞 人發系分子營養學 政大 政大美國馬里蘭大學 ( 同 3 時為收播及主播 )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同步遠距教學課程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 大碩合 ) 114
137 10101 通識 音樂鑑賞 通識 音樂鑑賞 通識 音樂鑑賞 通識 音樂鑑賞 人發系分子營養學 207 政大 192 政大 255 政大 世新 190 政大 27 收播學校 ; 台大 屏 科大 密西西比州立 大學 同步遠距教學 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 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 大碩合 ) 通識音樂鑑賞 通識音樂鑑賞 人發系分子營養學 8( 師 圖資所 應華系 社會科學研究 法 華語文教學專題 應華系數位華語教學 15 應華系 應華系 科技系 ( 職 ) 漢語語言學專 題 華語測驗與評 量 網路化教育訓練 187 政大 240 政大 大學 生 8 人 ) 15 無 10 無 收播學校 : 密西西比 州立大學 無 10 無 19 無 20 無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非同步遠距課 程 非同步遠距課程 非同步遠距課程 非同步遠距課程 ( 大碩 合 ) 非同步遠距課程 ( 大碩 合 ) 非同步遠距課程 115
138 為配合教育部訂定之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規定, 各大專院校開授遠距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 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 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已有 10 門課程經教務會議經過, 並函送教育部備查 課程名稱 表三 : 函送教育部備查 97~103 學年度遠距教學科目 開課單位 授課教師 遠距類型 通過備查歷程 音樂鑑賞 音樂系 李娓娓 同步 86 年 10 月 15 日 86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開課決議 86 年 12 月 3 日校際遠距教學開課事宜協調會 議通過續開決議 91 年 12 月 24 日台 ( 九一 ) 電字第 號函教育部同意備查 環境倫理與永 續發展 環境教育研究 所 張子超 非同 步 96 年 10 月 17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開課決議 97 年 1 月 9 日台電字第 號函教育 部同意備查 圖書資訊應用 圖書資訊研究所 吳美美 非同步 99 年 6 月 18 日 98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開課決議 99 年 9 月 2 日台電字第 號函教育 部備查 100 年 3 月 30 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通 分子營養學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蘇純立 同步 過開課決議 100 年 6 月 27 日台電字 號函教育 部備查 社會科學研究法 圖書資訊研究所 吳美美 非同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華語文教學專 題 應用華語文學 系 蔡雅 薰 非同 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數位華語教學 應用華語文學 系 籃玉 如 非同 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漢語語言學專 題 應用華語文學 系 洪嘉 馡 非同 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116
139 華語測驗與評 量 應用華語文學 系 陳柏 熹 非同 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網路化教育訓 練 科技應用與人 力資源發展學 系 ( 職 ) 林弘 昌 非同 步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 通過開課決議 年月日台電字號函教育部備查 117
140 二 工作規劃及人力配置 ( 依據投入數位學習之師資與行政工作人力, 規劃說明及繪製各工作項目之相互支援參考模式, 並得檢附相關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監督小組成員 :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執行長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教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 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院長 應用華語文學系主任 心理與輔導學系主任 專班經理 專班師資及招生應用華語文學系華語文教學系國語中心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科學教育所 1. 負責專班課程規畫與開課師資 2. 擬定課程教學計劃表 3. 實施課程教學與填寫課程自評表 4. 撰寫報部專班計劃書 5. 專班招生宣傳 數位課程製作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圖書館 OCW 小組課程拍攝 1. 教發中心協助製作教材 2. 教發中心協助課程助理培訓 3. 圖書館 OCW 小組負責拍攝 剪輯 後製課程影片課程認證 1. 提供數位課程樣版 2. 協助使用平台功能 3. 課程認證與專班審查資料送教育部審查 課程支援 教務處課務組教務處企劃組 1. 協助數位課程開設並報部備查 2. 專班開設 3. 協助專班招生事宜 4. 協助專班學生選課 平台維運資訊中心數位科技推廣組 1. moodle2.8 平台維運與備份系統 2. 平台開發程式與技術支援 3. 撰寫平台檢核項目 行銷推廣公共事務中心 1. 發布新聞稿 2. 聯絡海外校友協助招生 118
141 為推動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經校長指示, 學校成立監督小組, 成員為教務長 邁向頂尖大學辦公室執行長本專班執行系所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主任 支援開課課程之系主任, 設立一位專班經理, 協助專班申請業務並且支援相關行政事務, 與開課系所協調安排師資擬定課程計畫表 另外校內各單位也各司其職協助專班運作, 各數位課程影片製作將由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以及圖書館 OCW 小組負責協助, 此兩單位在協助錄製磨課師或是其他遠距課程影片上有著豐富經驗 ; 數位課程與傳統教學最大的相異處在於顛覆傳統課堂上面對面授課模式, 而是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與遠在世界各處的學生進行授課, 是故網路教學平台的穩定度便成為數位課程首要的努力目標, 資訊中心數位科技推廣組將協助處理維護教學平台的穩定, 並且提升平台的可用度, 讓師生擁有更完善的教學環境 ; 專班對外業務例如選課 招生 成立等, 將由學校教務處課務組及企劃組協助 ;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成立之後, 海外宣傳行銷將由公共事務中心與專班經理共同處理 三 學習者服務 ( 說明機構提供予學習者之各項行政支援, 包括提供學習者之各項服務 電子化資源等相關資訊, 或附上有利審查之相關佐證資料 ) 為提供學習者更完善學習資源, 學習者可免費使用學校各單位所提供之資源 1. 資訊中心提供個人電子信箱帳號 個人儲存雲 提供授權正版軟體下載使用 尤其在校務行政資訊入口平台以厲行發展校務資訊 U 化服務為主, 完成系統匯聚 資訊分享 資訊儲存 及資訊擷取等目標之共通性資訊入口平台, 數位學習平台維護 2. 圖書館誠如本校劉前校長真所述 : 學校之有圖書館, 猶國家之有府庫, 而其取給資用之效, 殆尤過之 以本校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支援學術研究 教學 推廣服務, 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以期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昭示規範之服務精神 在提供服務與推展業務上均配合迅速發展多元化之資訊科技, 推陳出新, 與時俱進, 迭有興革, 頗著成效 服務型態自傳統被動之書刊陳列 借閱, 至目前主動之資訊供應 傳遞 ; 媒體形式由印刷資料到聲光動畫之多媒體 電子媒體 ; 服務內涵從本館實體館藏連結全球電腦網路資源, 本館運用圖書資訊知識管理專業, 歷年推廣各項服務, 協助讀者掌握資訊, 促進終身學習, 期與知識潮流同步並進, 發揮社會教育之意義與功能 以 使用者供需導向 為圖書館服務理念, 採購圖書資料配合學術研究 加強館際合作 - 文獻傳遞服務 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引進電子資源提供資訊檢索 結合學校資源營造藝文空間 重視讀者意見理性溝通良性互動及組織重整再造發揮服務效能等 現階段以整合校內圖書資源 改善網路資源 營造數位學習空間 建置數位學習資源 建立知識加值環境 推動知識服務為主要重點, 進行全方位之改革與發展 服務項目 : 圖書借閱 文獻傳遞 推廣 / 參考服務 多媒體視聽 行動服務 119
142 目前圖書館書籍及期刊數量如各表所示 : 表四 : 期刊數量統計表 中 ( 日 ) 文期刊 西文期刊 期刊合訂本 報紙 線上資料庫 光碟及其他類型電子期刊資料庫 種數 種數 冊數 種數 種數 種數 種數 103 年 1,925 4, , ,587 表五 : 圖書及非書資料數量統計表 圖書 非書資料 資料類型 中文圖書 西文圖書 總計圖書 非書資料 103 年 1,053, ,261 1,555,116 1,149,426 表六 : 電子書數量統計表 資料類型 電子書 中文電子書西文電子書總計數量 103 年 1,189,033 1,271,950 2,460,
143 ( 請注意 : 以下部分填寫完成後轉成 PDF 檔案, 並透過線上申請上傳檔案 ) 參 課程及師資安排 一 課程說明 ( 參考下表規劃相關內容, 並得於表格下方說明各課程之安排及課程關係規劃 ) 申請案編號 課程名稱選課別 授課授課教授教材來源說學分數學期明 教學方式 華語文教必修 3 上 蔡雅薰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學專題 認證標章編號 認證情況 數位華語教學 必修 3 下籃玉如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漢語語言學專題 華語測驗與評量 語言與認知 華語文教學法 第二語言習得 華語語言遊戲理論與應用 漢字教學理論與應用 華人社會與文化 選修 3 洪嘉馡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陳柏熹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李俊仁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蔡雅薰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曾俊傑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連育仁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林振興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選修 3 楊秉煌 自製與外購 網路教學 網路化教育訓練 技術報告 選修 3 林弘昌自製與外購網路教學 必修 0 121
144 說明 : 1. 教材來源請勾選教材為自製 外購或是與廠商合製之混合模式 2. 教材來源說明 : 請註明教材為自製 外購或合製方式, 若教材來源非屬自製者, 需檢附教材使用授權同意之證明影本 3. 教學方式請註明為 網路教學 或 實體教學 ; 網路教學之定義請遵照 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規 定 4. 認證情況請註明為 已認證通過 認證中 不需認證 ; 實體課程不需認證 122
145 二 師資說明 ( 參考下表規劃相關內容, 說明授課師資來源 專業背景及相關學經歷 並得檢附其它有利審查之師資規劃與學經歷證明文件 ; 相關佐證資料或附件位置, 得說明於表格下方 ) 姓名 蔡雅薰 級職 專任教授 開課名稱 華語文教學專題 最高學歷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博士 證書字號 教字第 號 學術專長 華語語音學 華語文教材教法 語言測驗 華語能力評量 數位學習 相關學經歷 期間 於數位教學平台之開課名稱 99-1 國文 B 99-1 華語語音學 (A 組 )(B 組 ) 99-2 華語文教學導論 (A 組 )(B 組 ) 國文 華語語音學 國文 華語語音學 華語語音學 應用華語文教學專題研究 企業實習 華語文教學導論 僑教實務專題研究 華語語音學 ( 甲班 )( 乙班 ) 語言評量專題研究 應用華語文教學專題研究 華語文教材教法 華語語音學 華語文教學專題 104/2/25~4/3 0 MOOCS 華語文教學導論 123
146 期間 於數位教學平台之開課名稱 籃玉如 專任副教授 數位華語教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教育研究所資訊教育組博士 副字第 號 行動科技輔助語 99-1 言學習與 CFL 教 99-2 學與研究 行動設 99-2 計學習 資訊科技 99-2 在教學上的應 用 資訊課程標準與 /02/25~ 03/31 教育概論多媒體與華語教學班級經營教育心理學中文資訊處理教育概論外語習得理論數位華與學習導論中文資訊處理 (A 組 )(B 組 ) 數位華語學習導論數位華語教材設計數位華語學習導論多媒體與華語教學中文資訊處理數位華語教材設計學術論文寫作多媒體與華語教學 (A 組 )(B 組 ) 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研究研究方法外語習得專題研究中文資訊處理數位華語教學專題研究中文資訊處理 ( 甲班 )( 乙班 ) 數位華語教學專題研究多媒體與華語教學線上華語教學實務科技促進語言學習研究中文資訊處理 ( 甲班 )( 乙班 ) 數位華語教學 MOOCS 線上華語文教學實務 期間 100/9/7~103/ 7/31 其他經歷擔任數位內容學會理事 124
147 期間 於數位教學平台之開課名稱 洪嘉馡 專案助理教授 漢語語言學專題 國立臺灣大學語言學研究所博士 漢語語言學 華語語料庫語言學 華語詞彙語義學 華語語用學 社會語言學 漢語語言學 (A 組 )(B 組 ) 華語文教學導論 (A 組 )(B 組 ) 華語詞彙學 (A 組 )(B 組 ) 華語語法學漢語語言學專題 以上課程皆使用數位教學平台 moodle 輔助授課 本課程為數位課程, 授課內容輔以 moodle 教學平台,Adobe Connect 虛擬會議室, 影片等數位教材進行授課 125
148 陳柏熹 專任副教授 華語測驗與評量 國立中正大學心理所博士 副字第 號 測驗評量 心理與教育統計 電腦化適性測驗 於 98 學年度起, 每一學期課程皆透過數位教學平台 moodle, 進行授課教學 亦曾在尚未使用 moodle 教學平台時, 架設網站進行授課 期間 開課名稱心理與教育測驗測驗理論與技術研究心理與教育測驗教育測驗與評量心理與教育測驗教育測驗與評量測驗理論與技術研究多變相分析統計法教育測驗與評量統計學研究電腦化測驗研究心理與教育測驗教育測驗與評量進階電腦適性測驗測驗理論與技術研究測驗理論與評量科技專題研究測驗理論與技術研究教育測驗與評量心理與教育測驗進階電腦適性測驗心理與教育測驗 126
149 楊秉煌 專任助理教授 華人社會與文化 國立臺灣大學地理學研究所博士 助理字第 號 期間 開課名稱 99-2 東亞社會與殖民經驗 都市地理 社 東亞移民與文化 會地理 文化 東南亞華人社會與文化 與區域發展 東亞移民與文化 華人移民研 東亞現代化城市發展 究 東亞移民與文化 全球化與華人 ( 二甲 ) 服務學習 ( 二 ) 127
150 林振興 專任副教授 漢字教學理論與應用 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 副字第 號 華語教材編期間寫 華語修辭學 華人社會與文化 字本位教學 辭賦 詩詞清代 文學 華人社會與文化 開課名稱 99-1 儒家文化與經典 99-1 華人社會與文化 99-1 現代文學史 99-1 國文 99-2 華語修辭學 中國文學史中國思想史國文現代文學史華人社會與文化儒家文化與經典古典詩歌選讀華語修辭學 (A) 華語修辭學 (B) 中國文學史 (A) 中國文學史 (B) 修辭理論與應用專題研究中國文學史現代文學史 (A) 現代文學史 (B) 華人社會與文化華語修辭學 中國思想史華語文教材編寫修辭理論與應用專題研究中國文學史現代文學史中國古典文學專題研究華語修辭學中國思想史修辭理論與應用專題研究中國文學史現代文學史中國古典文學專題研究華語修辭學中國思想史 128
151 林弘昌 專任副教授 網路化教育訓練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博士 副字第 號 科技教育 課程設計 網路化教育訓練 網路輔 助學習 行動學習 數位學習 電腦多 於師大教授電腦多媒體 多媒體教材設計與製作 網路化教育訓練等課程 現任台師大教學發展中心副主任, 專責數位學習發展 使用 moodle 輔助教學, 開設課程及時期如下列 : 期間 開課名稱 98-1 木工製造 98-1 電腦多媒體製作 98-1 多媒體教材設計與製作 98-2 營建科技 ( 大一乙 ) 129
152 媒體 營建科技 ( 大四甲 ) 網路化教育訓練 ( 在職專班 ) 木器設計與製造電腦多媒體製作生活科技概論木工製造電腦多媒體製作多媒體教材設計與製作製造科技概論木器設計與製造電腦多媒體製作塑膠產品設計與製造網路化教育訓練製造科技教學研究木工製造製造科技概論電腦多媒體製作多媒體教材設計與製作家具木工技能訓練課程節能減碳網路專題式單元教材發展製造科技概論木器設計與製造電腦多媒體製作網路化教育訓練製造科技教學研究木工製造製造科技概論電腦多媒體製作塑膠產品設計與製造網路輔助學習系統研究製造科技概論木器設計與製造網路化教育訓練中學科技與工程教育研究木工製造製造科技概論木器設計與製造網路化教育訓練木工製造製造科技概論網路化教育訓練 130
153 李俊仁 專任副教授 語言與認知 國立中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博士 副字第 號 期間 閱讀障礙 閱 99-1 讀發展 認知神經科學 開課名稱閱讀心理學專題研究輔導活動較學實習 ( 二 )( 教 ) 實驗心理學行為科學研究法生理心理學心理學認知心理學 ( 教 ) 教育心理學研究寫作與專題評鑑諮商心理學研究寫作與專題評鑑實驗心理學閱讀心理學發展心理學實驗心理學行為科學研究法輔導活動教學實習 ( 一 )( 教 ) 心理學閱讀心理學專題研究教育心理學研究寫作與專題評鑑實驗心理學輔導活動教學實習 ( 二 )( 教 ) 發展心理學實驗心理學行為科學研究法輔導活動教學實習 ( 一 )( 教 ) 心理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學校心理學實習 ( 一 ): 評量與診斷實驗心理學輔導活動教學實習 ( 二 )( 教 ) 發展心理學行為科學研究法實驗心理學 ( 一 ) 心理學學校心理學實習 ( 一 ): 評量與診斷認知心理學的創新應用實驗心理學 ( 二 ) 發展心理學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教育心理學專題研究實驗心理學發展認知神經科學專題研究發展心理學學校心理學實習 ( 一 ): 評量與診斷學校心理學實習 ( 二 ): 處理與諮詢 131
154 曾俊傑 專任助理教授 第二語言習得 臺灣師範大學英語教學博士 (97) 博字第 號 電腦輔助語言教學 師資培育 負責師大國語教學中心線上課程 參與建置教育部中小學英語自學網站 Cool English 計畫 ( 協同主持人 ) 參與大學攜手計畫 : 蘭嶼中學遠距英語教學 籌備規劃師大 MOOCs 初級華語課程 使用即時回應系統 IRS Zuvio 輔助教學 使用 moodle 輔助教學, 開設課程及時期如下列 期間 開課名稱 98-1 英文 ( 一 ) 98-1 英語口語表達 98-2 英文 ( 一 ) 98-2 應用英文 99-1 英文 ( 一 ) 99-2 英文 ( 一 ) 英文 ( 一 ) 英文 ( 一 ) 英文 ( 二 ) 英文 (Class A) 英文 (Class B) 英文 (Class A) 英文 (Class B) 英文 ( 一 ) 公館英文 ( 一 )Class A 英文 ( 一 )Class B 英文 ( 二 ) 公館初級班英文 ( 二 )A 班英文 ( 二 )B 班英文 ( 二 ) 重修班 連育仁 專任講師 華語語言遊戲理論與應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科技教育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資訊教育研究所博士班 講字第 號 華語文數位教學 華語教師培訓 教材教法 華語文遠距教學 教育部華語文教學人員數位教學能力培訓課程 年課程發展委員 培訓講師 教育部常用國字標準字體筆順學習網網站建置指導委員 僑委會全球華文網路師資班實體基礎 進階 師 培班課程顧問暨培訓講師 僑委會全球華文網路師資班線上基礎 進階班課 程顧問暨培訓講師 美國星談計畫 NJ/NY LA Texas 師資培訓講座 ACAMIS Chinese workshop leader 僑委會 年美國 中南美 歐非組華語文教師研習會講座 說明 :1. 級職註明 教授 副教授 或 助理教授 ( 請註明專 / 兼任 ) 2. 最高學歷需註明畢業學校及學位名稱 3. 數位學習相關學經歷請列舉其他足資證明具數位學習課程師資之相關說明, 並得檢附有利審查之證明文件 132
155 ( 請注意 : 以下部分填寫完成後轉成 PDF 檔案, 並透過線上申請上傳檔案 ) 肆 教學系統環境 ( 說明網路教學系統配置架構 網路備份及備援機制 網路安全措施 網路服務品質保證措施以及學習者使用平臺需求等現狀, 並得檢附相關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文件 ) 師大於 98 學年度起啟用 moodle 學習平台, 全校共有一萬多位師生使用該平台協助教學, 目前使 用版本為 moodle1.9 及 moodle2.8, 目前正逐步將課程轉移至 moodle2.8 上 為了因應師生課程 需求, 本校資訊中心不斷增強系統配置, 目前 moodle 1.9 有五台伺服器, 其中 Dell PowerEdge R620 有兩台,Dell Power Edge R720 有兩台,IBM 3650 有一台 ; 一台儲存設備 NetApp FAS2240. 其中兩台 Dell PowerEdge R620 為 Web 伺服器,IBM 3650 為備用伺服器, Dell Power Edge R720 一台為 MySQL 資料庫伺服器, 另一台以 Replication 的方式做為備援 每日凌晨會再一次將 所有資料備份至 MySQL 資料庫, 儲存設備的檔案每日以 rsync 的方式備份一次至另一個儲存設 備 在新版 moodle 2.8 目前有兩台機器, 一台 Web, 一台 MySQL, 每日凌晨系統會自動將資料備份至 MySQL 資料庫, 以確保資料的完整 目前 moodle 分流架構如圖示 : 133
156 本校資訊中心網路安全措施為了維護教學系統的安全, 訂立以下安全管理指標 : 1. 確保本中心資訊服務可用性之要求如下 : 1.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達全年服務時間 97% 以上 1.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達全年服務時間 98% 以上 2. 確保因資通安全事件 異常事件 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系統 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 每年不得超過次數如下 : 2.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中斷, 每季不得超過 3 次 2.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中斷, 每季不得超過 3 次 3. 確保因資通安全事件 異常事件 其他安全事故所造成系統 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 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工作小時要求如下 : 3.1 資訊機房維運服務中斷, 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4 工作小時 3.2 關鍵業務系統服務中斷, 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4 工作小時 4. 應適當保護本中心資訊資產之機密性與完整性, 每年至少需進行乙次風險評鑑及風險管理 5. 為確保本中心資訊安全措施或規範符合現行法令 法規之要求, 每年至少需稽核乙次 6. 演練業務永續運作計畫每年至少需進行乙次, 以確保本中心資訊業務服務得以持續運作 而在對於規範資訊安全組織人員, 亦訂立一套準則 : 6.1 應定期審查本中心資訊安全組織人員執掌, 以確保資訊安全工作之推展 6.2 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依員工職務及責任提供適當之資訊安全相關訓練 6.3 應加強本中心資訊機房設施之環境安全, 採取適當之保護及權限控管機制 6.4 應確保資訊不因傳遞過程或無意間之行為, 透漏給未經授權之第三者 6.5 應加強存取控制, 防止未經授權之不當存取, 以確保本中心資訊資產已受適當之保護 6.6 本中心資訊系統開發應考量安全需求, 並定期稽核安全弱點 6.7 應確保所有資訊安全事件或可疑之安全弱點, 均依循適當之通報機制向上反應, 並予以適當調查及處理 以上所述資訊安全政策, 反應法規 技術 業務等最新發展趨勢, 每年至少審查一次, 確保本校網路安全資訊及系統的能力 教學平台提供教師與學生許多教學協助, 教師可透過設立討論區與學生進行討論, 也透過設立線上聊天室讓師生間增進情誼, 本平台亦可直接建立測驗卷, 每週檢核學生的授課情況, 隨時進行課堂調整, 作業繳交模式不似傳統形式必須透過繳交紙本或是另外以電子信件傳遞, 而是直接透過教學平台上傳作業, 教師批改之後會直接透過系統回傳給學生 資訊中心亦編寫一套使用手冊, 協助師生使用網路教學平台 使用手冊敬請參閱 : 134
157 ( 請注意 : 以下三部分填寫完成後轉成 PDF 檔案, 並透過線上申請上傳檔案 ) 伍 招生 入學及修業 一 入學資格及招生名額 1. 招生名額 :20 人 2. 入學資格 : (1) 需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之一 a.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b.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需有國外在職一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 檢附五年內工作證明影本 ) (3) 華語聽說讀寫能力需相當於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 二 入學考試方式 書面資料審查 : 根據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70 分及格,70 分以下不錄取 審查資料內容 : 1. 中文研究計畫一式 1 份 ( 約 3000 字 ) 2. 參考資料 : 如華語教學應用 僑教相關工作經歷 產學專長 已發表學術論文 專題報告等 3. 師長或工作主管推薦函 2 封 ( 無定型格式 ) 4. 中文自傳一式 1 份 ( 約 1200 字 ) 5.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影本可 ) 6.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註 :1~2 項佔書面審查資料評分 60%;3~6 項佔書面審查評分 40% 三 修業期限及各學期課程安排 ( 參考下表規劃相關內容, 並得於表格下方說明各學期課程安排及規劃設計理念, 或附上其它有利審查之相關資料 ) 畢業應修總學分 :24 學分海外華語教學實習 :100 小時 135
158 學期別起迄 ( 年 / 月 ) 必修課程學分選修課程學 106( 上 ) 106/9-107/ ( 下 ) 107/2-107/ ( 上 ) 107/9-108/ ( 下 ) 108/2-108/6 0 6 預計修業年限為 :2 年, 共計修習 24 學分 必修課程 科目名稱學分數授課教師 華語文教學專題 3 蔡雅薰 數位華語教學 3 籃玉如 選修課程 科目名稱學分數授課教師 漢語語言學專題 3 洪嘉馡 華語測驗與評量 3 陳柏熹 語言與認知 3 李俊仁 華語文教學法 3 蔡雅薰 第二語言習得 3 曾俊傑 華語語言遊戲理論與應用 3 連育仁 漢字教學理論與應用 3 林振興 華人社會與文化 3 楊秉煌 網路化教育訓練 3 林弘昌 技術報告 0 四 畢業論文要求 ( 請說明論文方式, 如 : 技術報告 / 實作論文 / 學術論文, 畢業審查方式及通過標準等 ) 1. 畢業論文方式 : 技術報告, 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 於口試通過後裝訂成冊 ( 參照所訂規格 ), 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2. 研究生須修畢 18 學分後, 方可提出技術報告計畫書, 經所內審核通過後, 始可撰寫技術報告 ; 技術報告計劃書申請及畢業口試之時間不得於同一學期提出 3. 研究生可申請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4. 若請所外教授指導, 須請一位所內教授擔任共同指導人, 惟該所外指導教授為 海外華語師資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之授課教師時, 則不受前段規定限制 136
15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 附件 8-3 申請增設 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計畫書 申請項目 : 碩士在職專班增設案 申請案名 :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MBA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in Global Fashion) 申請單位 : 管理學院系所主管 : 管理研究所聯絡人 : 沈永正教授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日 137
160 105 學年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增設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計畫書格式 各項資料應詳實填報, 如經查提報資料錯誤 不完整 涉及不實記載者, 本部將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12 條規定, 駁回其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 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一部份 摘要表 * 本表為計畫書首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申請增設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計畫書 申請增設班別 碩士班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申請案名 3 ( 請依 註 1 體例填報 ) 中文名稱 : 管理學院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英文名稱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in Global Fashion(GFMBA) 曾經申請年度 : 104 學年度 103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曾於學年度申請 未曾申請過 授予學位名稱高階經營管理碩士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設立現有學生數名稱學年度大學碩士博士小計所屬院系所或學系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校內現有相關研究所管理研究所學門之系所學 位學程 研究所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研究所 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EMBA) 私立輔仁大學品牌與時尚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 全英學程 ) 國內設有本學 2. 私立文化大學時尚與創意產業品牌建構及經營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系博 ( 碩 ) 士班相 3. 私立亞洲大學時尚設計學系 關系所學位學 4. 私立玄奘大學時尚設計學系 程學校 5.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時尚設計與管理系 以上各班課程規劃均與本案規劃內涵不同 招生管道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擬招生名額 30 名 招生名額來源 由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 ( 請務必填列 ) 公開校內既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系所畢業生就 業情形 填表人資料 ( 請務必填列 ) 服務單位及職稱 管理研究所教授 姓名 沈永正 電話 傳真 [email protected] 3 院系所學程名稱體例 : 碩博士班未設學士班者, 一律稱 研究所 ; 已設學士班者, 增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者, 一律稱 學系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一系多碩( 博 ) 士班之體例為 : 學系 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學位學程之體例為: 學士學位學程 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博士學位學程 ; 系所分組之體例為 : 學系 (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 組 組 138
161 第二部份 : 自我檢核表 自我檢核表按申請設立之單位 ( 如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 及學制班別共計分為 2 類表, 請擇一適當表格填寫, 例如申請以學系設立碩士班者, 請填寫 表 1 學系申請設立碩士班自我檢核 表, 並依各該規定檢視勾選填列, 其餘表格請逕刪除, 勿重複填寫, 如屬調整案者 ( 包括分組 整併 更名 停招 裁撤等 ) 免填 表 2 學院申設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申設日間 進修學制碩士學位學自我檢核表校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案名 : 管理學院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支援之學系 ( 研究所 ):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管理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EMBA) ( 凡參加支援之各系所均需填列並符合下列評鑑成績 設立年限 師資結構及學術條件之規定, 始得計列 為支援系所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現況自我檢核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全球經營與 評鑑成績 支援之學系 ( 研究所 ),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 ( 不含第一次評鑑結果為待觀察, 經追蹤評鑑後為通過之結果 ) 策略研究所 管理研究所 ( 學院評鑑 ) 101 年評鑑結果為通過 高階經理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將於 104 年 11 月受評 以學院申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學系達 3 年以上 亦即支援之學系( 研究所 ) 已設立招生達 3 年 學系 ( 研究所 ) 於 學年度設立, 至 102 年 9 月止已成立 年 符合 不符 以上 核定公文 : 年 月 日 台高 () 字第 號 以學院申設碩士在職專班,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碩士班達 2 年以上 管理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於 97 學年度設立, 至 103 年 9 月止已成立 6 年 設立年限 申設日間 進修學制碩士學位學程, 應符合之規定 : 申請時已設立招生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達 3 年以上 亦即支援之學系( 研究所 ) 已設立招生達 3 年以上 核定公文 :96 年 11 月 27 日台中 ( 二 ) 字第 號 97 年 1 月 10 日台高 ( 一 ) 字第 號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於 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設立, 至 102 年 9 月止已成立 1 年 核定公文 :100 年 6 月 3 日台高 ( 一 ) 字第 E 號 139
162 師資結構 ( 並請詳列於基本資料表 3 4) 以學院申設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 應符合之規定 : 實聘專任師資應有 9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 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以上具 副教授以上資格 專任師資未達 9 人以上者, 得計列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 其專任師資應達 15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三 實聘專任教師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位 2. 副教授以上 位 二 支援專任教師 19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2 位 2. 副教授以上 17 位本班乃由管理學院主辦, 師資由管理學院所有系所支援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實聘專任教師 6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1 位 (2) 副教授以上 5 位管理研究所實聘專任教師 8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1 位 (2) 副教授以上 7 位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實聘專任教師 5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0 位 (2) 副教授以上 5 位 符合 不符 三 實聘及支援專任教師合計 19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2 位 2. 副教授以上 17 位 申設日間 進修學制碩士學位學程, 應符合之規定 : 一. 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申請增設碩士班之師資結構規定 ( 學系支援者, 該學系實聘專任教師 9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以上具副教授資格 ; 研究所支援者, 該所實聘專任師資應有 5 人以上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其中 3 人以上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 二. 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 15 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且 4 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一 支援系所之師資 : 1. 學系 ( 研究所 ) 實聘專任教師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位 (2) 副教授以上 位 2. 學系 ( 研究所 ) 實聘專任教師 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位 (2) 副教授以上 位. 二 實際支援學位學程之專任師資共位, 其中 : (1) 助理教授以上 位 (2) 副教授以上 位 符合 不符 140
163 第三部份 : 基本資料表 ( 表 1-4) 基本資料表 表 3: 現有專任師資 ( 註 1) 名冊表 ( 學院 學位學程申請案, 請填寫實際支援師資, 並依主要支援之學系或研究所填寫師資名冊 ) 現有專任師資 45 員, 其中副教授以上者 41 員, 助理教授以上者 4 員, 講座教授 1 員, 企業客座教授 1 員 ; 兼任師資 6 員 序號 專任 / 兼任 職稱 姓名 最高學歷 專長 開課名稱 ( 註 2) 專任教授兼管理陳敦基國立台灣大學土木所交通 觀光旅遊管理 航空運輸管理 管理學 國際觀光管理專 學院院長 組博士 智慧運輸 題 國際流管理 專任 講座教授吳壽山美國佛羅里達大學財務 保財務經濟 資本市場 金融機構 企業籌資與金融市場 險及不動產學系博士 與管理 資訊管理專題 專任教授兼國際沈永正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心理學 消費者行為 行銷研究 行銷管行銷研究 整合行銷溝通 事務處副處 博士 理 廣告學 消費者態度理論 服務業行 長 銷 服務行銷專題研究 消 費者行為 品牌管理 高科 技產業管理 專任教授 周世玉美國華盛頓州立大學商學院企管博士 專任教授兼國際印永翔美國肯塔基大學經濟學博事務處處長士專任教授兼賴香菊美國普渡大學資訊管理系 EMBA 執行統博士長專任教授周德瑋美國卓克索大學財務金融博士專任教授董澤平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商學博士 電子商務與網路行銷 資料庫行銷 流通管理 關係行銷 國際金融 國際經濟 政治經濟 管理經濟談判與系統支援 團購模式與消費者行為 網路行銷 電子商務模式 財務管理 公司理財 公司治理 股價績效評估創新與創業投資 智慧財產管理 創意產業經營管理 藝術管理 141 全球運籌管理 企業概論 顧客關係管理 網路行銷 資訊管理 備 註 ( 主聘系所 )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管理學院 管理研究所 管理研究所 經濟學 個體經濟學 總體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經濟學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經營策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略 財務管理 公司理財 公司管理研究所治理策略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美學經濟與創意產業專題 文創產業經營策略 藝術市
164 9 專任教授 蔡蒔銓美國波士頓大學財務金融 博士 場行銷策略研究 公司財務理論與實證研究 資產國際財務管理 投資學 衍訂價理論 衍生性金融產品以及生性金融商品 財務管理財務工程科技管理 供應鏈管理 創新與作業管理創業管理 全球運籌管理人力資源管理 經濟學濟學 家庭經濟學 工資差異 外籍勞工和移民研究心理計量學 多變量統計 人力人力資源管理 統計學 組資源管理 組織行為織行為 多變量分析行銷管理 國際企業網路行銷 行銷研究 消費者行為 消費者態度理論 行銷管理 服務行銷專題研究 10 專任教授 吳彥濬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博士 11 專任教授 徐美 美國杜克大學經濟學博士勞動經濟學 人力資源 教育經 12 專任副教授 邱皓政美國南加州大學心理計量學博士 13 專任副教授 王仕茹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 博士 14 專任副教授 蕭中強美國普渡大學消費者行為 博士 15 專任副教授 賴慧文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消費 經濟博士 消費者知覺與態度 消費者資訊處理程序 共同基金 退休基金 家庭投資組合分析 消費者行為 品牌管理 行銷管理 品牌管理 創新與創業管理 個人理財 經濟學 公司理財 計量經濟學 投資組合與個人財務分析 管理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管理研究所 管理研究所 管理研究所 16 專任副教授 施人英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博士 智慧型資料分析於建構知識地圖 信用評等模型及金融市場 研究方法 企業經營 知識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管理 全球化趨勢 17 專任副教授 康敏平國立政治大學企管博士 策略管理 國際企業管理 跨組企業概論 策略管理 組織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織關係 理論 服務業管理 18 專任副教授 林舒柔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國 策略管理 策略管理 產業分析 企業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際企業學系博士 概論 19 專任助理教授 陳慧玲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博士 分析師行為管理控制系統 財務管理 管理會計 金融管理研究所市場與機構管理 企業評價 142
165 與財務分析 會計學 20 專任助理教授 張佳榮國立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 消費者行為 服務業行銷 消費者行為 服務業行銷 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企業管理概論 21 專任企業教授 丁廣鋐美國波士頓學院財務學士新興市場專題 國外直接投資相新興市場經營 EMBA 關議題 公司績效評價 公司治理 22 兼任教授 陳文華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管理科 服務創新 智慧型演算法 財務卓越企業專題 公司治理與 EMBA 學博士 預測模型 顧客關係管理 資料企業社會責任文本挖採 23 專任教授 陳瓊花美國伊利諾大學美術教育 藝術教育與性別研究 課程發展當代藝術教育議題與研究 美術系 博士 評鑑 國畫花鳥創作 藝術概論 24 專任教授 趙惠玲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哲學博 藝術教育理論與實踐 視覺文化美術心理學 繪畫發展與心美術系 士 研究 性別研究 智成長 25 專任教授 楊永源英國倫敦大學藝術史博士西洋藝術史 臺灣美術史 當代藝術史學研究方法 台灣美美術系 藝術理論 藝術創作 術史 西方美術史 26 專任教授 蔡芷芬美國紐約普拉特藝術學院藝術創作碩士 (MFA) 及藝術史碩士 (MS) 27 專任教授 陳瑞文法國巴黎第一大學藝術學 博士 28 專任副教授 林達隆法國巴黎第一大學藝術及 藝術科學研究所博士 29 專任教授 林俊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 碩士 30 專任教授 許和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系 碩士 31 專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王千睿德國斯圖嘉特國家造形藝術學院碩士 複合媒體藝術 裝置藝術 雕塑創作 藝術哲學 美學 藝術評論 數位影像創作研究 素描 美術系 藝術理論寫作與分析 美學美術系 數位內容與藝術教學 設計理 3D 虛擬實境專題研究 舞美術系論 藝術科學 色彩學台技術海報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華文平面設計專題研究 數位繪設計學系設計研究畫與影像處理視覺傳達設計 電腦繪圖藝術 西方美術史 風景與圖林理設計學系視覺藝術創作論產品設計 品牌設計產品開發與科技專題 產品設計學系設計 143
166 32 兼任助理教授 唐聖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設計學系碩士 33 專任教授 曾曬淑德國慕尼黑大學藝術史學 系博士 34 專任教授 曾肅良英國萊斯特大學博物館學 博士 品牌形象設計 平面設計 專案品牌設計 品牌行銷管理北歐文藝復興藝術 德國浪漫主圖像學義藝術 十八與十九世紀西方紋飾藝術之演變 Joseph Beuys 的藝術及藝術理論 臺灣美術中國藝術史 博物館學 中國古陶瓷藝術史 文物鑑定學 藝術社會學 藝術經濟學 現代水墨藝術史 東方藝術技法與材料應用 素描 設計研究所 藝術史研究所 藝術史研究所 35 專任教授 何康國紐約市立大學音樂博士 音樂藝術 文化政策 表演藝術表演藝術產業分析 組織管表演藝術研究所 經營管理 理 36 專任教授 夏學理美國加州拉汶 (ULV) 大學公共行政 / 文化行政博士 文化行政 藝術傳播 藝術管理 劇場管理 演出企劃與製作 藝術消費表演藝術研究所與觀眾發展研究 37 專任專案專技副白紀齡政治大學 EMBA 高階經營文化創意產業 策略規劃 營運品牌與消費市場 展演行銷表演藝術研究所 教授 班非營利事業管理組 管理 創新策略 整合行銷傳播策略 品牌管理 音樂製作 樂評撰述 實務 38 專任教授 錢善華美國加州大學碩士 理論與作曲 合唱指揮 民族音音樂基礎訓練 西洋音樂史音樂系樂學 39 專任教授 李和莆美國波士頓大學音樂博士作曲 作曲個別指導 創作理論研音樂系究 40 專任助理教授 嚴俊傑德國漢諾威音樂暨戲劇學院獨奏家文憑 鋼琴 音樂基礎訓練 鋼琴 音樂系 41 專任教授 鄭志富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 體育行政 運動管理學 運動行學校體育經營與管理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 管理學博士 銷學 體育人力資源管理 體育運動組織與領導 究所 42 專任教授 張少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 系博士 休閒教育 休閒產業特論 運動休閒管理 高齡行為研究 144 運動及休閒活動企劃 休閒教育專題研究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167 43 專任教授 李晶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環境科 學博士 44 專任教授 孫瑜華美國維吉尼亞理工暨州立 大學餐旅暨觀光管理博士 遊憩資源管理 休閒心理 休閒運動休閒與餐旅產業特論 行為 高爾夫球場規劃與設計 遊憩資源策略管理職工休閒規劃餐旅管理研究 ( 餐旅 ) 行銷研餐旅與觀光品牌管理 行銷究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 組織行學為究 醫療觀光研究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 45 專任教授 王國欽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 員工離職行為 趨勢研究 餐旅餐旅策略管理與個案研究 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 理博士 教育研究 管理學 究所 46 專任副教授 劉元安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立大學 餐旅管理 旅遊體驗 食饗觀光餐旅業顧客體驗管理 餐旅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 人類環境科學博士 業當代議題 究所 47 專任副教授 蔡如音美國愛荷華大學大眾傳播 媒介文化 亞際流行文化 質性流行文化研究 名人研究與大眾傳播研究所 博士 研究 文化產業與文化勞動者 文化政治 全球化與傳播 48 兼任副教授 蔡淑玲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國文 法國文學史 法語會話 欲望論法文三 ( 法語會話 ) 歐洲文化與觀光研究所 學博士 述 49 專任教授 張媁雯美國威斯康辛大學 - 麥迪遜成人學習 / 人力資源發展 職場學習設計 人力資源發國際人力資源發展研究 校區繼續與職業教育博士 展量化研究方法 所 50 專任助理教授 楊翠竹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博士服飾文化 消費文化 色彩學 服飾流行文化 服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裝結構與製作 51 校外教授 葉匡時美國卡內基美崙大學組織 組織理論 企業倫理 經濟社會企業經營 組織理論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 理論與政策分析博士 學 人力資源管理 企業董監事研究 學系 52 校外教授 劉紹樑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競爭法 消保法 公司法 投資 金融與企業發展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 53 校外助理教授 陳俊良國立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 研究所博士 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管理與國際設計與消費者行為 設計管化 行銷管理 科技管理 國際理企業管理 策略管理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工藝設計學系 145
168 第四部份 : 計畫內容本院 系 所 學位學程與國家社會人力需求評估 ( 必填 ): 一 全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趨勢 繼第三波 資訊產業 經濟後, 文化創意產業被視為 第四波 經濟動力, 特別是金融海嘯後, 全球華人的經濟影響力受到矚目, 靠的不再只是經濟實力, 而是各國文化的創造力 10 年來亞洲國家外銷額成長驚人, 顯示以中國為首的 亞洲發展中國家, 推動創意產業已有顯著成果 從 2002 年到 2012 年台灣國內 生產毛額 (GDP) 年平均複合成長率達 3.39%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的年 平均複合成長率則高達 5.70%,2002 年為 4, 億元,2012 年成長至 7, 億元 二 符應文創產業發展需求 政府在文創產業價值鏈建構與創新計畫未來的推動方向, 在使台灣文創企 業成為華人文創經濟領先者, 達到 文創產業化, 以及使文創成為產業升級 轉型的新引擎, 帶動國家美學經濟的 產業文創化 基於此, 本校積極回應 文創產業之需求, 增加培養文創產業人員專業實務知能及專業應用能力與經驗, 並以創新方式規劃辦理 除原有的文創實務課程, 並融入生活時尚 藝術鑑賞 及流行表演藝術等, 結合管理行銷相關課程, 本 GFMBA 之設立, 正符應其方 向 三 落實高等教育創新轉型及國際化校園願景 少子女化與學用落差讓大學校院面臨經營危機, 教育部規劃 高等教育創 新轉型條例草案, 透過法規鬆綁, 鼓勵學校創新經營策略 調整招生模式與 發展國際合作學程, 以吸引國際學生來台就學, 落實國際化校園願景 本校 GFMBA 之規劃, 以校級虛擬產業學院, 跨院整合文創產業相關系所, 設計具 東方文化特色的時尚產業 MBA 國際學程, 並彈性規劃授課期程及方式, 增加 實務學習, 藉以吸引國際學生就讀 146
169 四 發展具東方特色之流行產業由於中國熱及亞洲各國的崛起, 亞洲已逐漸成為世界經濟發展重心, 東方 藝術與文化更吸引全球人士 臺灣是中華文化保存與創新地區, 加上台灣是一個自由 開放 安全 美麗的寶島, 東方及華人特色之流行產業, 是我們的強項 五 結合本校特長培育流行與文創產業人才本校規劃之 GFMBA 課程, 規劃的理念, 是以流行時尚與文化創意的內涵為經, 企業管理的方法與知識為緯, 彼此結合, 相輔相成, 來培養台灣未來從事流行時尚產業的人才 課程的內容以下列四個方向為主軸甲 藝術文化 : 本校有最優秀的美術系 藝術史研究所 音樂系 表演藝術研究所 民族音樂研究所 及文物保存維護研究中心, 是培育具有東方特色的文化藝術, 藝術拍賣與鑑定 以及用品設計等產業人才的最佳資源中心 乙 流行時尚 : 本校有最優秀的設計系, 運動休閒以及餐旅相關系所, 再配合師大的人文環境與悠久的傳統, 足以培養在流行時尚方面的精英人才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 流行時尚的涵養, 包含對於文化內涵的品味能力, 本課程的設計, 也特別著眼于培養學生在文化品味上的能力與涵養 丙 流行時尚產業專題 : 除流行時尚的課程之外, 本課程架構也設計針對特定的流行產業, 以專題方式做進一步的深入探討 這些產業包含精品業, 影音產業, 流行服飾, 餐飲業, 寶石業, 休閒產業, 旅遊業等等 也特別設計與流行時尚企業結合的實習課程, 讓學生在課程之外, 也有接觸實際產業經驗的機會 丁 企業管理與研究方法 : 上述的流行時尚與藝術文化課程, 在產業化的 147
170 過程中, 配合企業管理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 不知可以把流行與文創產業化, 也能透過產業化的過程, 進一步開發流行時尚與文創事業全新的發展 以流行時尚與藝術文化創意為基礎, 再配合經營管理專業, 以東方藝術 音樂 品味為特色, 發展為國際流行焦點, 必能將臺灣變成亞洲流行產業中心, 吸引國際生到台灣就讀 六 與國內知名企業及國際知名大學合辦學位學程本計畫將邀請國內知名企業合作, 安排企業實習, 追求學用合一, 未來也將與國際知名大學合作, 讓學生具備國際視野, 瞭解國際市場 此外, 本學程為一雙語學程, 部份課程以全英語授課, 部份課程以中文授課 七 人力需求評估分析 ( 一 ) 招生市場評估 ( 含學生來源 規劃招生名額 他校相同或相近系所招生情形 ) 1. 學生來源 : 國內流行及文創產業中階及高階主管 2. 規劃招生名額 :30 人 3. 本班上課時間 : 週末 ( 二 ) 就業市場狀況 ( 含畢業生就業進路 就業市場預估需求數 就業領域主管之中央機關 ) 如前所述, 流行時尚與文創產業在全球興起, 參與人數越來越多 取得本學位的畢業生, 可以在許多產業中的管理職務上都有發揮的空間 例如流行精品, 服飾, 餐飲, 設計, 觀光旅遊, 影音等相關產業都是適合的產業 畢業生就業進路依主計處職業標準分類 : 相關產業就業人口總計約 140 萬人 依主計處的職業分類標準表列人數以及百分比如下 : 148
171 住宿服務業 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出版業 影片服務 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 專門設計服務業 藝術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圖書館 檔案保存 博物館及類似機構 博弈業 運動 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合計 74, , ,000 41,000 17,000 29,000 36,000 50,000 95,000 16,000 12,000 11,000 56,000 1,396,0 2.65% 住宿服務業 餐飲業 25.72%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50.00% 8.63% 出版業 影片服務 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 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2.01% 0.39% 3.40% 0.57% 0.43% 1.47% 0.61% 1.29% 1.04% 1.79% 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 專門設計服務業 八 圖儀設備 中文圖書 60,000 冊, 外文圖書 30,000 冊,102 學年度增購企管類圖書 600 冊 ; 中文期刊 20 種, 外文期刊 200 種,103 學年度擬增購企管類期刊 100 種 149
172 資料庫 :CMoney MorningStar CFA 訓練知識庫等圖書資料庫 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Database, TEJ) 九 為提昇學生就業力, 縮短學用落差, 課程規劃如以專業實務為導向, 得敘明具體策略或作法本班為能提昇學生的就業力及縮短學用落差及與產業接軌, 在課程設計上特別規劃 流行時尚產業專題 模組, 以 精品與寶石產業 影劇表演產業 音樂產業 餐飲與酒類品鑑 觀光旅遊與休閒 及 流行服飾設計 各類專題研討方式使學習的觸角更加延伸至產業 並規劃 流行時尚產業實習 課程, 使學習可以融入產業的實際運作與體驗 多門課程也規劃業界專家的蒞校演講及實際前往業界參訪, 以吸收業界的作法及新知, 藉以落實縮短學用落差之目的 十 本課程規劃的理念與內容 : ( 一 ) 課程理念 : 本班課程設計理念主要著重在下列四大方向 : 1. 藝術與文化模組 : i. 美學 (3)( 必 ) ii. 現代藝術史 (3)( 必 ) iii. 當代藝術發展與評析 (3)( 必 ) iv. 藝術鑑定與拍賣 (3)( 選 ) v. 策展規劃 (3)( 選 ) 2. 流行與時尚模組 : i. 時尚設計與鑑賞 (3)( 必 ) ii. 流行時尚品牌經營管理 (3)( 必 ) iii. 流行趨勢分析與預測 (3)( 必 ) iv. 流行時尚與品味研究 (3)( 選 ) 150
173 3. 流行時尚產業專題模組 :( 7 選 3) i. 精品與寶石產業專題 (2)( 必選 ) ii. 影劇表演產業專題 (2)( 必選 ) iii. 音樂產業專題 (2)( 必選 ) iv. 餐飲與酒類品鑑專題 (2)( 必選 ) v. 觀光旅遊與休閒專題 (2)( 必選 ) vi. 流行服飾設計專題 (2)( 必選 ) vii. 流行時尚產業實習 (2)( 必選 ) 4. 企業管理課程 : i. 行銷管理 (3)( 必 ) ii. 財務管理 (3)( 必 ) iii. 策略管理 (3)( 必 ) iv. 人力資源管理 (3)( 選 ) v. 文創產業創業與創新管理 (3)( 選 ) vi. 智慧財產權管理 (3)( 選 ) 5. 研究方法 : i. 研究方法 (3)( 必 ) ii. 設計思考 (3)( 必 ) iii. 碩士論文 (0)( 必 ) ( 備註 : 畢業總學分數 45 學分, 必修學分 33, 選修 12 學分 外加碩士論文一篇 ) ( 二 ) 課程內容 : 本班次詳細課程內容及預定師資規劃如下表 : 151
174 師大 GFMBA 課程表 藝術與文化模組 課程名稱學分數必 ( 選 ) 修 美學 現代藝術史 3 必 3 必 當代藝術發展與評析 3 必 藝術鑑定與拍賣 3 選 策展規劃 3 選 流行與時尚模組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必 ( 選 ) 修 時尚設計與鑑賞 流行時尚品牌經營管理 流行趨勢分析與預測 3 必 3 必 3 必 流行時尚與品味研究 3 選 152
175 流行時尚產業專題模組 (7 選 3)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必 ( 選 ) 修 精品與寶石產業專題 2 必選 影劇表演產業專題 2 必選 音樂產業專題 2 必選 餐飲與酒類品鑑專題 2 必選 觀光旅遊與休閒產業專題 2 必選 流行服飾專題 2 必選 流行時尚產業實習 2 必選 企業管理模組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必 ( 選 ) 修 行銷管理財務管理策略管理文創產業創業與創新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 3 必 3 必 3 必 3 選 3 選 3 選 研究方法模組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必 ( 選 ) 修 研究方法 3 必 設計思考 3 必 碩士論文 0 必 註 : 3. 兼任教師擬依本校教師聘任程序聘請相關之學者與實務工作者 4. 以上主題課程, 視當年度該班學生需求 師資 及最低開班人數等開設 153
176 附件 9 產業碩士專班 104 年度秋季班開課計畫書 ( 審查版 ) 班級名稱 :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班別 : 本國學生專班 外國學生專班 1 開辦領域別 : 文化創意領域 預計開課期間 : 自 104 年 9 月至 106 年 9 月 辦理學校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合作企業名稱 : 河岸留言展演事業有限公司 (3 名 )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3 名 )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名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1 開辦領域別 : 電機領域 光電領域 資通領域 文化創意領域 生醫領域 金融領域 民生工業領域 服務領域 其他領域 154
177 第一部份基本資料 壹 專班基本資料 5 專班名稱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班 別 本國學生專班 外國學生專班 開 辦 領 域 別 電機 光電 ( 請勾選 一類 ) 文化創意 民生工業 生醫 服務 申請學校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專班主辦院系所 音樂學院 ( 主辦系所為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支援系所為管理學院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 專班主辦院系所 102 學年度生師比合作企業名稱河岸留言展演事業有限公司 (3 名 ) 與補助人數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3 名 ) ( 詳列所有企業 ) 6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名 ) 授予學位名稱藝術學碩士 資通 金融 其他 4.89 ( 計算方式 : 碩博士班未加權學生數 除以 專任助理級以上教授數 ) 預計開課時程 1 04 年 9 月 ~106 年 9 月招生名額 7 名 全程經費需求 經費項目每人合計 學生自付 96,600 元 676,200 元 企業補助 100,000 元 700,000 元 學校補助 236,977 元 1,658,840 元 總計 433,577 元 3,035,040 元 姓名 李和莆 部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院流行音樂產業碩士 專班計畫主持人職稱主任電話 (02) ( 專班負責人 )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姓名 蕭育霆 部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院流行音樂產業碩士 專班聯絡人 專班 ( 主要聯繫窗口 ) 職稱 行政專員 電話 (02) [email protected] 河岸留言展演事業 姓名 王玟沂 部門 無 5 6 各校可申請多種不同班別, 每一班分別填列一份計畫書 ; 務請詳實填列 若有多家企業合提申請, 請詳列所有企業名稱與補助人數 如 : 股份有限公司 (5 名 ) 155
178 有限公司企業聯絡人資料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聯絡人資料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聯絡人資料 職稱 教務 電話 姓名林坤明部門無 職稱總經理電話 姓名陳子鴻部門無 職稱總經理電話
179 貳 學校系所基本資料 一 專班辦理院系所基本資料 ( 若為跨系所成立之產碩班, 則每一系所填一份表格 ) 系所名稱 辦理性質 系所成立學年度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主辦系所 支援系所 碩士班 : 104 學年度 系所地址 系所現有師資人數與概況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專任師資 :6 人 ; 兼任師資 :12 人 教授 :5 人 ; 副教授 :1 人 ; 助理教授 :12 人 ; 博士級師資 : 5 人 ; 碩士級師資 : 12 人 ; 學士級師資 :0 人 ; 其他 : 1 人 ( 取得歐洲地區國家相關音樂學院文憑, 無法歸類其類別 ) 系所現有研究生人數 ( 含碩士在職專班 ) 系所過去三年研究生畢業人數 碩一 碩二 碩三以上 博士生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101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碩士班 博士班 過去兩年畢業研究生進入產業之就業狀況說明 本校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已於 103 年申請開設 104 年度春季班, 並獲教育部同意成立, 經強力宣傳推動, 本屆招生人數高達 65 人, 可見社會大眾對流行音樂產業有強烈求知 盼能深度瞭解學習的需求, 並對此專班具有高度的期待與極大的信心 春季班開課後, 擬與本校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一同配合行政業務執行, 並與合作企業做更緊密的結合, 全力投入課程運作與產學合作等相關業務, 俾使本碩士專班開設運作更趨順利 157
180 系所名稱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辦理性質 主辦系所 支援系所 系所成立學年度 大學部 : 學年度 ; 碩士班 : 97 學年度 ; 博士班 : 學年度 系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系所現有師資人數與概況 系所現有研究生人數 ( 含碩士在職專班 ) 專任師資 : 6 人 ; 兼任師資 : 3 人 教授 : 3 人 ; 副教授 : 3 人 ; 助理教授 : 0 人 ; 講師 : 0 人 博士級師資 : 6 人 ; 碩士級師資 : 人 ; 學士級師資 : 人 碩一碩二碩三以上博士生 學年度 100 學年度 101 學年度 102 學年度 系所過去三年研究生畢業人數 碩士班 博士班 6 ( 未包含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 ) 過去兩年畢業研究生進入產業之就業狀況說明 本所過去兩年之畢業生, 除少數繼續於國內外知名大學進攻博士學位與服役外, 其餘主要就業分布於科技產業 金融業與服務業三大領域國內外知名跨國企業或上市櫃公司, 擔任職務以行銷企劃 儲備幹部或基層管理階層, 就業狀況良好 158
181 二 專班主辦院系所之碩士班招生情形 ( 近五年 ) ( 填列本次主辦院系所之一般碩士班招生情形, 不含產業碩士專班 ) 碩士班名稱 學年度 招生人數 報考人數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104 春季班 7 65 學生數 錄取人數 入學人數 碩士班名稱 學年度 招生人數 報考人數 學生數 錄取人數 入學人數 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182 三 歷屆開辦產業碩士專班之概況 ( 曾提出申請且獲教育部核准設立產碩班之申辦院系所務必填寫 ) ( 本次主辦院系所, 過去曾提出申請且獲教育部核准設立之產碩班皆需填列 ; 如曾通過申請, 卻未進行招生或未開班者, 請詳細說明未招生或未開班之原因 ) 產業碩士專班名稱 合作企業 屆別 ( 如 : 100 春 ) 核定人數 報考人數 錄取人數 入學人數 學生數 目前在學人數 已畢業人數 已至合作企業就職人數 已至合作企業就職率 (%) 1. 雙象文創有限公司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2. 河岸留言音樂製造有限公司 3.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104 春 註 : 已至合作企業就職率 計算方式 = 已至合作企業就職人數 已畢業人數 100% 曾獲教育部核准設立產碩班, 惟未成功開班說明 :
183 參 合作企業基本資料 ( 務必詳實填寫, 並謹慎評估公司未來專業人力缺額, 若填列不全或不實, 易影響審查作業結果 ; 若有多家合作企業, 則每家皆需填一份 ) 提醒 合作企業必須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正常營運中, 可至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登記資料網站 ( 查詢確認 本專班合作企業共 3 家 : 合作企業一 1. 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河岸留言展演事業有限公司 資本額 3,600,000 統一編號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是 否 申請培育人數 3 人 部門名稱 / 主管 地址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與本專班之關聯性 得獎記錄 / 研發產品 潘煒燁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 177 號 音樂展演 藝文服務 演藝活動 有聲出版 燈光舞臺技術 流行音樂產業所需要的人才除了器樂專業外, 更需要音樂企劃 行銷製作 燈光音響等專業性人才, 河岸留言經營音樂展演事業已逾十五年, 不論對於流行音樂產業脈動的了解, 或是音樂展業的專業都能帶給此專班之學生不同的事業, 貫徹產學合作之關係, 帶給學生流行音樂領域的專業知能 過去研究投資金額及占營業額比例 國內外專利件數 100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 % 101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 % 102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 % 目前累計通過總件數國內 : 件 國外 : 件 100~102 年通過件數國內 : 件 國外 : 件 申請中件數國內 : 件國外 : 件 公司現有員工人數 公司現有專業人力 總員工人數 9 人其中,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 其他 7 人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 其他 7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現有專業人力 ) 161
184 公司未來 2 年缺額預估 104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3 人 105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3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專業人力預估缺額 ) 2.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網址 3. 合作企業需求說明 ( 請詳細說明合作企業本次申請之培育人數, 相對於企業規模 未來發展 現有專業人力員工人數與未來人力需求量等方面之合理性 ) 本企業所申請培育人數為三名, 未來將延攬至本公司, 擔任演唱會活動統籌 節目企劃 專案製作等工作人員 162
185 合作企業二 1. 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 25,000,000 統一編號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申請培育人數 3 人 是 否 部門名稱 / 主管總經理 / 林坤明 地址 臺北市大安路一段 119 巷 1 號 3 樓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與本專班之關聯性 得獎記錄 / 研發產品 過去研究投資金額及占營業額比例 電臺電視報紙雜誌幻燈戶外等廣告設計製作 廣告企劃製作及代理業務 廣告工程設計及施工業務 汽車批發業 汽車零售業 廣告行銷企劃等相關業務 金氏世界紀錄 :TOYOTA 101ECO TREE 100 年度金額 :0 百分比 : 0 % 101 年度金額 :0 百分比 : 0 % 102 年度金額 :0 百分比 : 0 % 目前累計通過總件數國內 : 國外 : 件 國內外專利件數 公司現有員工人數 公司現有專業人力 公司未來 2 年缺額預估 100~102 年通過件數國內 : 國外 : 件申請中件數國內 : 國外 : 件總員工人數 36 人其中,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0 ; 其他 36 人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0 人 ; 其他 36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現有專業人力 ) 104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105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專業人力預估缺額 ) 163
186 2.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網址 3. 合作企業需求說明 ( 請詳細說明合作企業本次申請之培育人數, 相對於企業規模 未來發展 現有專業人力員工人數與未來人力需求量等方面之合理性 ) 本企業所申請培育人數為三名, 未來將延攬至本公司, 擔任視覺設計 活動策畫 公關操作 媒體採購 文案撰寫 戶外媒體聯繫等工作人員 164
187 合作企業三 1. 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喜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 29,000,000 統一編號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是 否 申請培育人數 1 人 部門名稱 / 主管 王傑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菸廠路 88 號 5 樓之 7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 唱片製作發行 演藝活動 娛樂出版發行 藝人經紀 主要產品 / 技術 / 服務等營業項目與本專班之關聯性 得獎記錄 / 研發產品 過去研究投資金額及占營業額比例 國內外專利件數 在音樂製作權威 - 陳子鴻老師專業帶領下, 從藝人到行政部門 製作團隊 數位發展以及專案經紀, 每個成員皆在規畫縝密的架構下各司其職 分工合作, 這也是我們製作音樂最重要的立基點 近年來, 喜歡音樂也設立了網際數位音樂部門, 積極地尋求同盟合作夥伴 朝音樂內容精緻化的方向拓展, 以期將我們的音樂與表演以更多元化的形象, 透過數位管道推廣至全亞洲各地 ; 與本專班的合作, 更能推動產學合作的價值, 給予跟我們一樣喜歡音樂的人更深的感動 1. 第 20 屆金曲獎最佳錄影帶獎 - 方炯鑌風 2. 獲得民國 99 年度新聞局旗艦唱片補助 ( 四張唱片 - 王彩樺保庇 + 戴佩妮野薔薇 + 豆花妹幸運女神 + 吳逸帆昨日的天堂 3. 獲得民國 100 年度新聞局流行音樂跨界產品及商務模式補助 ( 林逸欣一心二用演唱會 + 作對專輯 ) 4. 獲得民國 102 年度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補助 ( 管罄 mini album+ 事後菸專輯 ) 100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70 % 101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73 % 102 年度金額 : 百分比 :83 % 目前累計通過總件數國內 : 件國外 : 件 100~102 年通過件數國內 : 件國外 : 件 申請中件數國內 : 件國外 : 件 公司現有員工人數 公司現有專業人力 總員工人數 16 人其中,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1 人 ; 其他 15 人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1 人 ; 其他 15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現有專業人力 ) 165
188 公司未來 2 年缺額預估 104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105 年 : 博士級 0 人 ; 碩士級 2 人 ( 填寫與本班開辦領域有關之專業人力預估缺額 ) 2.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網址 3. 合作企業需求說明 ( 請詳細說明合作企業本次申請之培育人數, 相對於企業規模 未來發展 現有專業 166
189 人力員工人數與未來人力需求量等方面之合理性 ) 本企業所申請培育人數為一名, 未來將延攬至本公司, 擔任行銷 經紀 數位發展 專案製作等工作人員 第二部份計畫內容 壹 申請緣由 ( 含該領域產業 合作企業需求概況與關係 ) ( 一 ) 本校音樂系淵遠流程, 具備專業的師資與優秀的校友, 除了固守古典派基礎外, 另增加培養流行音樂產業之專業人才, 符合時代所趨, 創造市場與企業需求人才 ( 二 ) 本產碩專班的開設, 預期可提升國內流行音樂之創作與執行素質, 為國內流行音樂產業未來發展奠定穩固的基礎, 並活化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市場 建立人才庫與學術化機制, 進行華語音樂全球化佈局 ( 三 ) 透過本班開設之合作過程, 可強化產學合作之基礎, 並為臺灣流行音樂紮根, 厚植音樂文化經濟的軟實力 貳 計畫目標 ( 含專班發展方向與重點 欲培育學生之專業知能與技能目標 計畫成果目標 產學合作效益目標等 ) ( 一 ) 培養跨領域之藝術行政人才 ( 二 ) 培養兼具實務與理論之人才 ( 三 ) 培養流行音樂工程及創作之基礎實務人才 ( 四 ) 培養流行音樂之演奏人才 ( 五 ) 透過本班之開設, 可做為學校調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課程 之參考 167
190 參 課程規劃說明一 課程架構及說明 ( 一 ) 課程架構圖 ( 畫出課程架構圖 Curriculum Path) 畢業學分 :33 學分 104 年秋季班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必修 :12 學分本專班選修 :12 學分自由選修 :9 學分 一上必修 流行音樂史 (3) 一下必修 專題講座 (3) 二上必修 實習實習 (3) 二下必修 畢業製作 (3) 一上選修專業主修訓練 (3) 流行音樂基礎課程 (3) 流行音樂製作 (3) 一下選修專業表演訓練 (3) 流行音樂創作 (3) 音樂經紀與策展 (3) 二上選修音樂法律實務應用 (3) 數位編曲 (3) 唱片企劃與行銷 (3)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3) 自由選修課程 ( 選修校內其他學院或外校課程最多六學分 ) 碩士畢業 ( 二 ) 整體課程設計 168
191 ( 說明必選修科目及其學分數 ) 授課任課課程名稱必選修學分數年級教師流行音樂史必 3 一徐玫玲李和莆專題講座必 3 一王祖壽 課程設計特色及原則 流行音樂史 之課程, 以台灣之流行音樂發展為主軸, 佐以西方流行音樂之重要議題, 來探討流行音樂發展過程中的音樂現象, 並輔以相關之流行音樂理論, 強化音樂實踐與理論之結合, 培養修課學生宏觀之流行音樂視野 本課程主要內容在於探討流行音樂相關實務, 課程將邀請產業界名人講座, 除進一步瞭解當前流行音樂產業領域及生態之各項發展現況外, 亦能促使學生逐步學習相關課程領域之研究 畢業製作必 3 二李和莆畢業製作教學 專業主修訓練選 3 一林正如李承育流行音樂基礎課程選 3 一黃乾育流行音樂製作選 3 二陳子鴻 本課程旨於加強個人表演技巧, 訓練學生於主修能力的詮釋風格 伴奏搭配技巧和樂團合奏技巧 本課教授範疇為流行音樂和聲 曲式 風格 節奏, 旨於建立學生流行音樂理論基礎, 根植豐厚學生創作 演唱 ( 奏 ) 能力 本課程透過流行音樂製作實務講述, 使學生獲得流行音樂製作基本理論, 並將邀請產業界專家分享經驗, 培養學生成為專業流行音樂製作人 169
192 專業表演訓練選 3 一林正如 本課程旨於加強學生舞台表演技巧, 包含表演心理素質訓練 演出肢體開發 現場演出實務技巧 流行音樂創作選 3 一 陳冠宇陳樂融 1. 培育流行音樂詞曲創作能力 2. 掌握當代流行音樂風格 3. 累積流行音樂創作實務 音樂經紀與策展 選 3 一陳鎮川 音樂法律實務應用 選 3 二林安邦 數位編曲 選 3 二 鐘興民謝宗翰 唱片企劃與行銷 選 3 二陳子鴻 董澤平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選 3 一 趙少康 陳文茜 1. 了解音樂經紀與策展相關實務操作手法 2. 學習策展實務操作 本課程旨於培育音樂從業人員相關法律概念以及實務應用 1. 流行音樂數位編曲製作 2. 數位專輯製作研究 1. 熟知唱片企劃與行銷基本理論並具備實際運用之能力 2. 培養學生具備唱片企劃與行銷工作者應有特質與倫理 1. 瞭解流行音樂產業特性並具備市場研究與技術分析能力 2. 培養品牌策略規劃與創新管理才具 170
193 ( 三 ) 實習課程設計 ( 若本班規劃實習課程, 請填寫於本表格, 無則免填 ; 實習課程必須列入學分計算 ) 課程 ( 實習 ) 名稱必選修學分數起迄 ( 民國年 / 月 ) 雙象文創有限公司實習 平均每週時數 / 次 總計 ( 時數 ) 必 3 105/9~106/ 河岸留言音樂製造有限公司實習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實習 必 3 105/9~106/ 必 3 105/9~106/ 中天電視臺實習 必 3 105/9~106/ 中國廣播公司實習 必 3 105/9~106/ 中國電視公司實習 必 3 105/9~106/ 豐華唱片實習 必 3 105/9~106/ 飛碟廣播電臺實習 必 3 105/9~106/ 喜歡唱片實習 必 3 105/9~106/ 說明 : 以上八堂實習課程, 學生可依所學相關性擇一修習 171
194 二 修業期限及各學期課程安排 ( 說明上課期間及各學期課程之安排 ) 學期別起迄 ( 民國年 / 月 ) 必修課程選修課程 第一學期 104/9~105/1 流行音樂史 專業主修訓練 流行音樂基礎課程 流行音樂製作 第二學期 105/2~105/6 專題講座 專業表演訓練 流行音樂創作 音樂經紀與策展 第三學期 105/9~106/1 實習課程 流行音樂創作 流行音樂實務探討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 音樂法律實務應 第四學期 106/2~106/6 畢業製作 數位編曲 唱片企劃與行銷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預計修業年限為 :2 年 0 月 三 畢業要求 ( 一 ) 畢業學分數 : 共 33 學分 ; 必修 12 學分 選修 21 學分 ( 二 ) 畢業論文方式 : 1. 畢業論文主題配合本班所涉領域之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2. 論文方式可選擇技術報告 實作論文或學術論文方式 ( 說明論文方式, 如 : 技術報告 / 實作論文 / 學術論文, 論文主題方向為何等, 畢業審查方式及通過標準等 ) 172
195 肆 教學及研究資源說明 一 師資說明 ( 填列專班主要授課師資 ) ( 一 ) 學界師資 所屬系所姓名職級最高學歷證 ( 聘 ) 書字號 學術專長 現職 / 經歷 授課名稱 音樂學系錢善華專任教授 音樂學系李和莆專任教授 美國加州大學學校碩士奧地利國立維也納音樂院作曲家文憑 美國波士頓大學音樂博士 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研究 教字第 8642 號 理論作曲 合唱指揮 民族音樂學 教字第作曲 編 曲 行銷管號理與新聞傳播 音樂學院院長 教授 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主任 教授 專題講座 畢業製作 全球經營與策略研究所 董澤平專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博士 教字第創新與創業 投資 數位號內容與文化創意產業 智慧財產經營策略 教授 所長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公民與領導學系 林安邦專任副教授 德國雷根斯堡法學博士 副字第 號 法學概論 智慧財產權 副教授兼主任秘書 音樂法律實務應 音樂學系黃乾育兼任助理教授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作曲哲學博士學位 國師大字第兼 8154 號 音樂理論 作曲 電影配樂 兼任助理教授 流行音樂基礎課程 173
196 音樂學系陳冠宇兼任講師 美國紐約曼哈頓音樂學院鋼琴演奏碩士 / 美國紐約巿立大學音樂系音樂藝術鋼琴演奏博士候選人 講字第鋼琴 應用音樂號 講師 流行音樂創作 輔仁大學音樂學系 徐玫玲專任副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哲學博士 副字第流行音樂發 展 西洋音號樂史 音樂評論 表演藝術文化生態 輔仁大學音樂學主任 流行音樂史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輔仁大學音樂系兼任講師 李承育兼任講師 美國北德州大學音樂演奏碩士 古典及爵士講師薩克斯風演奏 爵士音樂基礎理論 爵士音樂編曲 爵士大樂團指揮 流行音樂基礎課程 說明 :1. 職級註明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等相關職級 ( 註明專 / 兼任 ) 2. 最高學歷需註明畢業學校及學位名稱 3. 授課名稱需符合 參 一 課程架構及說明 所列課程 174
197 ( 二 ) 業界師資 ( 產業碩士專班需聘有業界師資 ) 姓名職級最高 學歷 證 ( 聘 ) 書字號 專業技能現職 / 經歷授課名稱 趙少康董事長 美國南卡羅萊那州州立克雷蒙遜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管理學 1. 飛碟董事長 2. 中廣董事長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陳文茜主持人 加州大學博士肄業 整合行銷傳播 1. 中天文茜世界周報主持人 市場研究與品牌管理 陳樂融音樂經紀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音樂製作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 董事長 流行音樂創作 鐘興民音樂創作 編曲 音樂製作果核音樂總經理 數位編曲 陳鎮川音樂製作 作詞 經紀人 唱片發行 娛樂行銷 源活娛樂公司唱片企劃與行銷 林正如 studio & 美國 session M.I. 音 player & 樂學院吉他教畢業師, 音樂作家 吉他演奏 策展河岸留言創辦人 專業主修訓練 專業表演訓練 陳子鴻資深音樂製作人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製作人 管理學喜歡音樂總經理 政大商學院客座講師 流行音樂製作 175
198 (EM BA) 碩士 王祖壽節目主持人 樂評 飛碟一點通 節目主持人 專題講座 說明 :1. 職級註明 教授級 副教授級 助理教授級 等相關職級 ( 註明專 / 兼任 ) 2. 最高學歷需註明畢業學校及學位名稱 3. 授課名稱需符合 參 一 課程架構及說明 所列課程 二 現有研究資源 ( 說明相關研究實驗室之資源 ) 實驗室 ( 研究室 ) 名稱主持教師研究領域設備內容 ( 含軟硬體 ) 國立臺灣亞洲流行音樂研究暨產學發展辦公室 李和莆 亞洲流行音樂 imac 桌上型電腦 MacBook Pro 筆記型電腦 Mac Pro 桌上型電腦 專業製譜軟體 Fianle 2014 GENELEC 監聽喇叭 8010A RME Fireface UFX 錄音界面 BFD2 Percussion 鼓組軟體音源 VSL SE Bundle Complete 軟體音源 Roland FA-08 合成器鍵盤 Logic Pro X 編曲軟體 Novation Impulse 61MIDI 鍵盤 Infrasonic B5SE 監聽喇叭 Focusrite 2i2 錄音界面 MAPEX Voyager 爵士鼓套組 Spectrasonics Trilian 軟體音源 Spectrasonics Omnisphere 軟體音源 Spectrasonics Stylus RMX 軟體音源 176
199 伍 招生說明 一 擬招生對象及名額 ( 一 ) 招生對象 : 1. 凡於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2. 具有流行音樂工程創作 藝術行政專長及興趣者 對文化創意產業有熱情 從事流行音樂產業之人士均可報考 ( 二 ) 招生名額 :7 名 ( 三 ) 兵役限制 : 無限制 男性限役畢或免役 ( 四 ) 預計學生來源國家 :( 申請外國學生專班者, 應予填列 ) 二 考試科目及方式 ( 至少加考一科專業科目筆試, 以做為學生專業能力之客觀評斷標準 ) 1. 初試 : 筆試 ( 科目為流行音樂概論 ) 2. 複試 : 面試 177
200 陸 經費說明 ( 詳列全程經費需求, 如 : 師資及助教費用 教室場地費用 材料及設備使用維護費用 行政管理費用 等 ; 並列出學生 企業 學校須負擔費用 ) 一 經費需求 師資費用 經費項目 1 金額 ( 元 ) 1,620,000 費用計算說明 2,000/ 時 *3 小時 *15 科目 *18 堂課 =1,620,000 場地使用費用 0 使用本校場地可申請免予收費 設備使用及維護費用 200,000 增添電腦設備 材料費用 其他行政業務費用 行政管理費用 2 說明 :1. 經費項目可依實際需求自行增列 224, ,040 20,000 實習材料費每人 8,000 元 *7 人 *4 學期 專案助理一人, 每月薪資為 31,520 元 ( 按國科會專任助理標準 )*13.5 月 ( 含勞健保 勞退準備金及年終 獎金 ) 每學年約 425,520*2 年 = 851,040 工讀生 ( 按國科會兼職工讀生費用 計算 )5,000 元 *12 月 *2 年 = 120,000 水電 影印等每學期約 5,000*4 學 期 總計 3,035, 行政管理費用係為支應本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 所需經費占計畫總經費之比例, 以不超過 20 % 編列 178
201 二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每人 ( 元 ) 合計 ( 元 ) 學生自付 學雜費 (12,390 元 ) + 學分費 1,470 元 / 學分, 每人合計為 96,600 元 676,200 企業補助 100, ,000 學校補助 236,977 1,658,840 總計 433,577 3,035,
202 柒 申辦系所產學合作實績 一 歷年產碩班辦理成果 ( 曾提出申請且獲教育部核准設立產碩班之申辦系所務必填寫 ) ( 簡述學生修讀情形 學生優秀成果 與合作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情形與成果 實務課程開課情形與成果 畢業學生就業狀況與投入產業工作比例 畢業學生滿意度 合作企業滿意度 行政支援情形 師資調度與教學資源之到位情形 以及其他產碩班相關辦理成果等 ) 本校流行音樂產業碩士專班 104 年度春季班已於 103 年 12 月 5 日報名截止, 共計 65 名考生報考, 將於 103 年 12 月 21 日筆試 103 年 12 月 27 日複試 二 申辦系所近三年產學合作實績 ( 專班主要授課師資產學合作實績, 如 : 產學合作計畫等 ) ( 一 ) ( 二 ) 捌 附錄 一 合作企業權利義務及未履約罰則說明 ( 必填 ) ( 一 ) 本專班課程所需之培訓經費由合作企業承諾共同負擔修業期間主要經費 ( 以四學期為原則 ), 本專班學生依日間學制碩士班收費基準支付學雜費, 其餘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及本校分擔 ( 二 ) 畢業時進行分發作業, 分發方式依論文方向進行分發 ( 三 ) 若同意學生辦理休學, 復學後若本專班已停止辦理, 未完成之課程轉修正規生課程, 合作企業得不繼續補助, 與合作企業相關權利義務項目不變更 ( 四 ) 退學時得要求學生負合作企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 賠償以合作企業補助該學生金額全額為原則 ( 五 ) 延畢期間產生學雜費用負擔, 學生自行擔負所有費用 ( 無合作企業補助款 ) ( 六 ) 學生畢業分發至合作企業時, 起薪不得低於合作企業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180
203 ( 七 ) 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之服務年限不得高於補助就學年限, 惟企業另提供獎助金或研究津貼者, 得酌予增加 ( 八 ) 未盡事宜悉依專班開辦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學生權利義務及未履約罰則說明 ( 必填 ) ( 一 ) 本專班課程所需之培訓經費由合作企業承諾共同負擔修業期間主要經費 ( 以四學期為原則 ), 本班學生依日間學制碩士班收費基準支付學雜費, 其餘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及本校分擔 ( 二 ) 畢業時進行分發作業, 分發方式依論文方向進行分發 ( 三 ) 本專班錄取生不得保留學籍, 就學後如因非自願性因素需暫時休學, 需由學校及企業審酌同意後始得辦理 ( 四 ) 若同意學生辦理休學, 復學後若本專班已停止辦理, 未完成之課程轉修正規生課程, 合作企業得不繼續補助, 與合作企業相關權利義務項目不變更 ( 五 ) 退學時得要求學生負合作企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 賠償以合作企業補助該生金額全額為原則 ( 六 ) 延畢期間產生學雜費用負擔, 學生自行擔負所有費用 ( 無合作企業補助款 ) ( 七 ) 學生畢業分發至合作企業時, 起薪不低於合作企業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 八 ) 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之服務年限不得高於補助就學年限, 惟企業另提供獎助金或研究津貼者, 得酌予增加 ( 九 ) 合作企業可能不錄用之 30% 學生, 本專班不保證就業且不得有異議, 但未被錄用之學生無任何就業履約義務 ( 十 ) 學生畢業後未遵守服務年限者, 依所任職期間與約定服務期間之比例折扣賠償合作企業 181
204 附件 10 編號 1 2 系所 政學究碩班 治研所士 教育學系學校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105 學年度系所學位學程停止招生申請 招生名額 9 25 上次招生年設立度年度 ( 招生週期 ) 104 (1) 103 (1) 停止招生理由 備註 1. 為符合學校整體規劃及組織 57 年設 再造, 經 103 學年度第四次所立 三民主 務會議決議, 同意與東亞學系義 研 究 整併 所, 92 年 2. 經 東亞系與政治所系所務聯更名 政治 席會議 第一次會議決議,105 學 研 究 學年度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班停所 招, 並將招生名額 9 名移轉至 東亞學系碩士班 1. 本系 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 因招 專班 自 88 學年度起開始招 生人數 生, 招生對象為現任學校行政 不足停 人員和在職教師 招 2. 近年國內各地各公私立各大 2. 招生員 學院校開設教育相關 碩士在 額 25 職進修班 之學校數目日增, 名, 移撥 參與修習該類型之在職專班中 教育領 小學教師或行政人員之就讀率 導與政 逐漸下滑, 其與國內教育場域 策碩士 之變遷 學校行政及教學方法 在職專 之改革有密切關連性 考量學 班 ( 增設 校教師與行政人員之實務需求 中 ) 日增, 與本班原有理論研究與 182
205 3 4 美術學系美術教學碩士在職專班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健康教育教 (1) 103 (2) 實務並重的課程設計不同, 故擬申請停招本班 3. 本班從 88 學年度與 89 學年度起為每兩年招生一次 ( 周末及夜間授課 ), 並於 學年度招考後, 實際報到人數皆下滑 ; 且在職教師迭反映現行課程設計與內容, 在教學現場之實務尚有差距 4. 本系 103 學年度第二次系所務會議 (104 年 01 月 13 日 ) 決議申請停辦 學校行政教師碩士在職專班, 另重新規劃本系所碩士在職專班, 以期自 105 學年度起招生, 符合現職教師在職進修之需求 本系美術教學碩士專班報考資 101~104 格因限制為中等學校現職教因招生人師, 近年來由於中等學校教師職數不足停缺稀少, 且已任教的中等學校教招 師多已取得碩士文憑不用再進修, 導致該班招生困難 依規定該班招生資格限制為中等學校教師, 無開放給國小或是大專院校教職員工, 又鑒於近 103 因招年國高中專任教師先取得碩士生人數不學位, 再進入學校任職情況居足停招 多, 此外國內各地各公私立各大學院校開設教育相關 碩士在職進修班 之學校數目日增而可多 183
206 學士職班 碩在專 元選擇, 使得本班報考率逐漸下滑, 報名人數低於招收名額, 故擬申請停招本班 5 6 臺語學臺研及語師士職班科教研所學育學士職班 灣文系灣究母教碩在專學育究科教教碩在專 (2) 104 (2) 本碩士專班當初成立目的為培養母語教師人才, 由於教育部政策改變, 母語老師非專任老師, 因此需求大減, 歷年報 102 因招名人數逐年下降 生人數不 2. 本系於 100 學年度成立大學足停招 部, 目前只有十位老師, 師資不足以應付多種學制, 故擬停止在職專班 101 及 103 本所科學教育教學碩士在職專學年度因班報考資格為中等學校理科現報考人數職教師 ( 也含代課及代理老師 ), 不足而停但近年來各公私立大學院校開招 設相關課程日增, 該類型之在職專班報考率逐年下滑, 且已任教的中等學校教師多已取得碩士文憑, 導致該班招生困難 附件
20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次學則修正說明如下 : 一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相關文字酌修為 分娩 撫育 三歲以下子女 ( 修正條文第十五 二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七 五十二 五十七 七十五 八十四 八十九 一百零三條 ) 二 配合本校 世大運會奪金計畫 增列學士班學生得因各項訓練或賽會需要延長修業年限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三 配合本校成績採行等第制及相關配套事宜, 文字酌修 ( 修正條文第十五 三十六 四十二 六十九 七十一 七十二 七十五 九十七 九十九 一百 一百零三條 ) 四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說明二有關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 不宜列入退學事項, 爰配合調整 (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 二十六 六十 六十二 九十二 九十四條 ) 五 配合本校前修正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 輔系辦法 精神, 修習雙主修 輔系之學分, 得採計為畢業自由學分, 爰刪除相關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 三十四條 ) 六 配合本校實施等第制, 賦予訂定成績評量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 並刪除細部文字, 相關規定未來納入成績評量相關辦法 (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 六十九 九十七條 ) 七 依據本校三百四十四次行政會議主席裁示事項, 放寬研究生授予學位證書之彈性, 均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185
208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五條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 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該學系 輔系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或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學者, 因增加畢業應修學分, 致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因參與各項訓練或賽會需要者, 得專案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身心障礙學生,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 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 惟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修習年限應至少二年,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一 修滿該學系 學位學程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二 歷年學業等第積分平均 (GPA) 達三點三八 ( 或百分制八十分 ) 以上, 或在學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 第十五條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 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該學系 輔系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或因懷孕 生產 哺育幼兒 ( 三歲以下子女 ) 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2 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學者, 因增加畢業應修學分, 致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身心障礙學生,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 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 惟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修習年限應至少二年,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一 修滿該學系 學位學程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二 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或在學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一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文字酌作修正, 並增列延長修業需經專案申請核可之規定 二 配合本校 世大運奪金計畫 增列第三項學士班運動績優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之規定, 其餘項次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配合本校成績採行等第制酌修文字, 並配合其學習成果導向精神, 調整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申請資格 186
209 分之四十以內 第二十一條 ( 學士班 ) 第五十七條 ( 碩 博士班 ) 第八十九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休學以學期計,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合於下列規定者, 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一 因重病 (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主管及教務處核可, 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 得予延長休學期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 因服兵役而申請休學者, 應檢附徵集令影本,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服役期滿後,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 因懷孕 分娩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書,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四 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六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二十一條 ( 學士班 ) 第五十七條 ( 碩 博士班 ) 第八十九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休學以學期計,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合於下列規定者, 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一 因重病 (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主管及教務處核可, 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 得予延長休學期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 因服兵役而申請休學者, 應檢附徵集令影本,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服役期滿後,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 因懷孕 生產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書,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四 因哺育幼兒 ( 三歲以下子女 ) 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六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 一 學士班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文字酌作修正 187
210 第二十四條 ( 學士班 ) 第六十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二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自動申請退學者 二 有第二十二條應予休學之情形, 而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已達休學年限無法延長者 三 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退學處分確定者 五 經正式通知後, 舊生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六 延長修業年限期滿仍不能畢業者 第二十六條 ( 學士班 ) 第六十二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四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 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者 二 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 舞弊入學, 經查證屬實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開除學籍處分確定者 第二十四條 ( 學士班 ) 第六十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二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自動申請退學者 二 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者 三 有第二十二條應予休學之情形, 而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已達休學年限無法延長者 四 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退學處分確定者 六 經正式通知後, 舊生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七 延長修業年限期滿仍不能畢業者 第二十六條 ( 學士班 ) 第六十二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四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 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等情事者 二 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 舞弊入學, 經查證屬實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開除學籍處分確定者 一 學士班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現行條文第二款刪除, 其餘款次遞移 一 學士班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酌作文字修正, 其中第第一款增列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格者開除學籍之規定 188
211 第三十三條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選修他系 學位學程為輔系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本校輔系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四條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修讀其他學系 學位學程為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凡修畢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名稱 本校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三條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選修他系 學位學程為輔系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輔系學分應在主學系 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本校輔系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四條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修讀其他學系 學位學程為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所訂之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與學分, 應在本學系 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外加之 凡修畢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名稱 本校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配合本校前修正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 輔系辦法 精神, 學生修習雙主修 輔系之學分, 得採計為畢業自由學分,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 同上 189
212 第三十六條學生成績均以 A+( 或百分制一百分 ) 為滿分, 以 C-( 或百分制六十分 ) 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系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成績一 O 三學年度 ( 含 ) 前以百分制評量, 一 O 四學年度起以等第制評量, 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 學士班第一 二款 ) 第七十五條 ( 碩 博士班 ) 第一 三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懷孕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公假 產假 親喪 重病住院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 得補考一次, 按實得成績登錄 二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 逾期無論任何理由, 不得補考 三 學位考試之重考成績在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以上者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登錄 第三十六條學生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系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業成績分數與等第對照如下 : 甲等 (A): 八十分以上者 乙等 (B):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 (C):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 (D): 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戊等 (E): 不滿五十分者 第四十二條 ( 學士班第一 二款 ) 第七十五條 ( 碩 博士班 ) 第一 三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懷孕 哺育三歲以下幼兒 公假 產假 親喪 重病住院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 得補考一次, 按實得分數給分 二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 逾期無論任何理由, 不得補考 三 學位考試之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以七十分登錄 一 配合本校自一 O 四學年度起成績評量採行等第制, 文字增修 二 賦予訂定成績評量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 並刪除細部文字, 相關規定未來納入成績評量相關辦法 一 學士班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及成績等第評量方式, 文字酌作修正 三 配合本校成績採行等第制, 文字酌作修正 190
213 第四十七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之規定, 得於註冊截止前, 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 四 僑生 外籍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五 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 因教育實習並持有證明書者 七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 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書, 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俟保留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書, 申請入學 第一項各款之申請, 需經教務長核定之 第五十二條學生修業期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 博士班為二至七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第四十七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之規定, 得於註冊截止前, 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 四 僑生 外籍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五 因懷孕 生產 哺育幼兒 ( 三歲以下子女 ),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 因教育實習並持有證明書者 七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 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書, 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俟保留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書, 申請入學 第一項各款之申請, 需經教務長核定之 第五十二條學生修業期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 博士班為二至七年 學生因懷孕 生產 哺育幼兒 ( 三歲以下子女 ) 之原因, 得視實際需要,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經核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文字酌作修正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文字酌作修正, 另刪除需檢具證明文件之文字, 另於申請書載明 191
214 學生完成學位考試, 而仍未修畢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 經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主任 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 始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 並俟其修畢學程後, 方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學位 第六十九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七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成績均以 A+( 或百分制一百分 ) 為滿分, 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成績一 三學年度 ( 含 ) 前以百分制評量, 一 四學年度起以等第制評量, 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另訂之 准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學生完成學位考試, 而仍未修畢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 經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主任 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 始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 並俟其修畢學程後, 方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學位 第六十九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七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 以七十分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業成績分數與等第對照如下 : 甲等 (A): 八十分以上者 乙等 (B):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 (C):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 (D): 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戊等 (E): 不滿五十分者 一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配合本校自一 O 四學年度起成績評量採行等第制, 文字增修 二 賦予訂定成績評量相關辦法之法源依據, 並刪除細部文字, 相關規定未來納入成績評量相關辦法 第七十一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九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及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各科學期成績 : 以平時考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或由其它評量方式評定之 二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 第七十一條 ( 碩 博士班 ) 第九十九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及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各科學期成績 : 以平時考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或由其它評量方式評定之 二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 一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配合本校成績採行等第制, 自一 O 四學年度起取消以學業總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平均計算之畢業成績 192
215 後除成績積分總和 三 學業總平均成績 : 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各學期成績積分總和 四 學位考試成績 : 以等第制評定, 登錄於畢業成績單 第七十二條 ( 碩 博士班 ) 第一百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業總平均成績, 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七十六條碩 博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符合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所訂之畢業條件及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及下列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碩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碩士學位 二 博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博士學位 學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 第一學期為一月, 第二學期為六月, 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 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 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後除成績積分總和 三 學業總平均成績 : 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各學期成績積分總和 四 畢業成績 : 以學業總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計算 第七十二條 ( 碩 博士班 ) 第一百條 ( 進修碩士專班 ) 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業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 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七十六條碩 博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符合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所訂之畢業條件及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及下列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碩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碩士學位 二 博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博士學位 學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 第一學期為一月, 第二學期為六月, 惟博士班學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 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 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193 一 碩博士班及進修碩士專班規定併同說明 二 配合前條修正, 文字酌修 依據本校第三四四次行政會議紀錄主席裁示事項, 刪除原限於博士班學生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之規定, 放寬研究生授予學位證書之彈性
216 其學位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而合於碩士學位規定者, 得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決議, 發給碩士學位證書並授予碩士學位 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四條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 或二至四暑期 ), 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 或二暑期 ) 學生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 或二暑期 ) 為限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其學位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而合於碩士學位規定者, 得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決議, 發給碩士學位證書並授予碩士學位 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四條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 或二至四暑期 ), 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 或二暑期 ) 學生因懷孕 生產 哺育幼兒 ( 三歲以下子女 ) 之原因, 得視實際需要,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 或二暑期 ) 為限 參考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四一八五五號函, 文字酌作修正, 另刪除需檢具證明文件之文字, 另於申請書載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194
217 教育部 96 年 11 月 12 日台中 ( 二 ) 字第 號函暨 97 年 1 月 16 日台中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本校 98 年 1 月 7 日第 101 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第 87 條及第 108 條教育部 98 年 3 月 5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本校 98 年 4 月 22 日 97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及 98 年 6 月 10 日第 102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10 條 第 15 條 第 21 條 第 43 條 第 47 條 第 52 條 第 57 條 第 76 條 第 84 條 第 89 條 第 104 條教育部 98 年 8 月 10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本校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 98 年 12 月 16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及 98 年 12 月 30 日第 103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5 條 第 35 條 第 38 條 第 41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第 47 條 第 67 條 第 68 條 第 71 條 第 74 條 第 75 條 第 76 條 第 96 條 第 99 條 第 102 條 第 103 條教育部 99 年 3 月 17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9 條 第 32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第 35 條 第 38 條 第 41 條 第 43 條 第 46 條 第 47 條 第 67 條 第 68 條 第 71 條 第 74 條 第 76 條 第 96 條 第 99 條及第 102 條本校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 98 年 12 月 16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及 98 年 12 月 30 日第 103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5 條 第 35 條 第 38 條 第 41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第 47 條 第 67 條 第 68 條 第 71 條 第 74 條 第 75 條 第 76 條 第 96 條 第 99 條 第 102 條 第 103 條本校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107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5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20 條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7 條 第 31 條 第 35 條 第 36 條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第 40 條 第 42 條 第 43 條 第 46 條 第 47 條 第 48 條 第 49 條 第 50 條 第 51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第 56 條 第 57 條 第 58 條 第 59 條 第 60 條 第 61 條 第 63 條 第 64 條 第 66 條 第 68 條 第 69 條 第 71 條 第 72 條 第 73 條 第 75 條 第 76 條 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第 82 條 第 83 條 第 86 條 第 87 條 第 88 條 第 89 條 第 90 條 第 91 條 第 92 條 第 93 條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97 條 第 99 條 第 101 條 第 103 條 第 105 條 第 106 條 第 107 條本校 102 年 11 月 13 日第 11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3 條 第 5 條 第 10 條 第 13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20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第 26 條 第 27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第 35 條 第 58 條 第 60 條 第 62 條 第 63 條 第 68 條 第 82 條 第 90 條 第 92 條 第 94 條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100 條教育部 103 年 4 月 24 日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同意備查第 3 條 第 5 條 第 10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20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第 25 條 第 27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第 35 條 第 58 條 第 63 條 第 68 條 第 82 條 第 90 條 第 95 條 第 96 條 第 100 條本校 年 月 日第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二編學士學位班 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教育法令訂定之 本校學生學籍及其有關事項, 依本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與其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之規定修讀雙聯學位,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學生修讀學位學程及學分學程,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有關獎懲 暑期修課 校際選課等事宜, 其相關規定另定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請假規定, 由學生事務處另定之 學生已在原校或在他校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 得申請列抵免修, 惟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195
218 第一章入學及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 得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規定,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其要點另訂之 凡經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 得轉入本校各學系 學位學程相當年級修讀學士學位 招生規定由本校訂定,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各學系 學位學程得依教育部之規定, 酌收特種身分學生及外國籍學生 外國籍學生得依本校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 其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於註冊截止前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 四 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五 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 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書, 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俟保留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書, 申請入學 第一項各款之申請, 需經教務長核定之 第二章註冊 繳費及選課 第十一條學生應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完成繳費註冊手續 如因故必須延緩, 應依規定請假, 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符合註冊資格但未依規定繳納學雜費與學分費者, 視同未註冊, 除於正式上課日前申請休學者外,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應予退學 延畢生修習 9 學分 ( 含 ) 以下者, 僅需繳交學分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向教務處提出休學申請者, 得免繳學雜費 ; 否則均須繳交學雜費, 並於完成休學申請日依規定辦理退費 經本校核准出國之交換學生 ( 含延畢生 ), 出國期間仍需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 第十二條 ( 刪除 ) 第十三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除應屆畢業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外, 各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二十七學分 但若因特殊情況, 經系主任核可者, 得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目 延長修業期限學生於註冊時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 第十四條學生辦理課程加 退選,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系 學位學程規定者, 應予休學 196
219 第三章修業期限及學分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 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該學系 輔系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或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學者, 因增加畢業應修學分, 致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 得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因參與各項訓練或賽會需要者, 得專案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身心障礙學生,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 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合於下列規定者, 得向教務處申請提前畢業 惟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修習年限應至少二年,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一 修滿該學系 學位學程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二 歷年學業等第積分平均 (GPA) 達三點三八 ( 或百分制八十分 ) 以上, 或在學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四十以內 各科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二或三小時為一學分 學生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惟各系 學位學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但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 2 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學者, 應增加畢業應俢學分數至少 12 學分 本校各學系 學位學程之必選修科目 通識科目及教育專業科目審議流程如下 : 一 各學系 學位學程必選修科目由系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研議 經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二 通識科目由系課程委員會研議 經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 教育專業科目由系課程委員會研議 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年度辦理抵免學分總數達四十學分以上者 ( 不含教育學分 ), 最多可提高編級一年 第四章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者, 須於該學期校定行事曆期末考試開始前 ( 重病者不受此限, 但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申請, 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始完成休學程序 學生休學以學期計,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合於下列規定者, 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一 因重病 (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主管及教務處核可, 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 得予延長休學期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197
220 二 因服兵役而申請休學者, 應檢附徵集令影本,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服役期滿後,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 因懷孕 分娩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書,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四 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六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二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休學 : 一 自上課之日起, 其缺課時數達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系 學位學程規定者 第二十三條休學生休學期滿, 若需繼續休學, 仍應於休學期滿前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申請, 否則應於次學期辦理繳費註冊手續 休學生復學時, 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 學位學程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仍應入原肄業學系 學位學程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自動申請退學者 二 有第二十二條應予休學之情形, 而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已達休學年限無法延長者 三 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退學處分確定者 五 經正式通知後, 舊生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六 延長修業年限期滿仍不能畢業者 第二十五條學生自動申請退學者, 須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書面申請, 並辦妥離校手續, 始完成退學程序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 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者 二 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 舞弊入學, 經查證屬實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開除學籍處分確定者 第二十七條退學生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入 ( 轉 ) 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 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重返本校就讀 學生本人對於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認為有違法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者, 得檢具證明, 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校肄業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學業成績不予採認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 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得補辦休學, 且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五章轉系 輔系及雙主修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業滿一年後, 如認為所入學系 組 學位學程與志趣不合時, 得於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系 組 學位學程 其於第二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 可轉入其他各學系 組 學位學程二年級 ; 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 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 組 學位學程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 組 學位學程 198
221 二年級肄業 ; 其因特殊原因而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 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 組 學位學程或輔系 雙主修三年級肄業 降級轉系 組 學位學程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 組 學位學程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系 組 學位學程, 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條下列學生不得轉系 組 學位學程 : 一 尚在休學期間者 二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系 組 學位學程者 第三十一條 ( 刪除 )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系 組 學位學程有關事宜, 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六章缺課及曠課 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選修他系 學位學程為輔系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凡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應加註輔系名稱 本校輔系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各學系 學位學程學生得於一年級至四年級 ( 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 每學年度之第二學期, 申請於次學年度起修讀其他學系 學位學程為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 其標準 可接受之名額 應修科目與學分數等規定, 由各加修學系 學位學程訂之 凡修畢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者, 其畢業生名冊 歷年成績表 畢業證書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 學位學程名稱 本校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規定請假,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 缺課及曠課,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任課教師得依學生缺 曠課之情形予以扣分 二 自上課之日起, 缺課時數達該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應予休學 ; 惟公假經行政院相關部會建議並由學校同意者, 不計入缺課時數 三 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退學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者, 不適用前項第一 二款之規定 第七章成績考查及補考 第三十六條學生成績均以 A+( 或百分制一百分 ) 為滿分, 以 C-( 或百分制六十分 ) 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系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成績一 三學年度 ( 含 ) 前以百分制評量, 一 四學年度起以等第制評量, 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 刪除 ) 第三十八條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及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各科學期成績 : 以平時考試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或由其它評量方式評 199
222 定之 二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成績積分總和 三 學業總平均成績 : 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各學期成績積分總和 第三十九條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業總平均成績, 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四十條凡屬規定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 均不計入畢業學分 已修得學分之科目, 重複修習時, 其學分及成績仍予登錄, 但不計入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數 各學系 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 刪除 ) 第四十二條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懷孕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公假 產假 親喪 重病住院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 得補考一次, 按實得成績登錄 二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 逾期無論任何理由, 不得補考 第八章畢業 第四十三條 第三編碩 博士班 第一章入學及保留入學資格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且符合各學系 學位學程所訂之畢業條件及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者,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學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第四十五條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碩士學位, 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得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規定,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十六條本校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得依教育部之規定, 酌收特種身分學生 外國籍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 外國籍及大陸地區學生申請入學本校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之規定, 得於註冊截止前, 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惟各類入學管道之招生簡章內規定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 因重病須長期療養, 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者 二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三 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 200
223 第二章註冊 繳費及選課 四 僑生 外籍生及大陸地區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 五 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六 因教育實習並持有證明書者 七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 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書, 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俟保留期滿, 檢具退伍證明書, 申請入學 第一項各款之申請, 需經教務長核定之 第四十八條學生應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完成繳費註冊手續 如因故必須延緩, 應依規定請假, 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符合註冊資格但未依規定繳納學雜費與學分費者, 視同未註冊, 除於正式上課日前申請休學者外,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應予退學 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向教務處提出休學申請者, 得免繳學雜費 ; 否則均須繳交學雜費, 並於完成休學申請日依規定辦理退費 經本校核准出國之交換學生, 出國期間仍需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 第四十九條 ( 刪除 ) 第五十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高上限為十八學分 ( 不含學分另計之科目 ); 下限由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自訂 第五十一條學生辦理課程加 退選,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規定者, 應予休學 第三章修業期限及學分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 博士班為二至七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學生完成學位考試, 而仍未修畢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 經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主任 院長 教務長同意後, 始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 並俟其修畢學程後, 方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學位 各科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上課一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二或三小時為一學分 學生畢業總學分數, 博士班不得少於十八學分, 碩士班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 惟各系 所 學位學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但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本校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專業 ( 門 ) 科目與選修科目, 由系 所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研議 經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者, 須於該學期校定行事曆期末考試開始前 ( 重病者不受此限, 但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由本人具函申請, 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始完成休學程序 學生休學以學期計,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合於下列規定者, 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201
224 一 因重病 (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主管及教務處核可, 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 得予延長休學期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二 因服兵役而申請休學者, 應檢附徵集令影本,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服役期滿後,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 因懷孕 分娩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書,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四 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六學期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 第五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休學 : 一 自上課之日起, 其缺課時數達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規定者第五十九條休學生休學期滿, 若需繼續休學, 仍應由學生本人於休學期滿前具函申請, 否則應於次學期辦理繳費註冊手續 休學生復學時, 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仍應入原肄業學系 所 學位學程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自動申請退學者 二 已達休學年限無法延長者 三 經正式通知後, 舊生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四 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退學處分確定者 六 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七 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試不通過者 八 學位考試不及格者, 不合重考規定, 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不及格者 九 學位論文涉及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前項第七款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由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 學院訂之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 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若合於回讀碩士班或合於授予碩士學位規定者, 不受前項第七 八款規定之限制 第六十一條學生自動申請退學者, 須由學生本人具函申請, 並辦妥離校手續, 始完成退學程序 第六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 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者 二 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 舞弊入學, 經查證屬實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開除學籍處分確定者 第六十三條退學生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入 ( 轉 ) 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 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重返本校就讀 學生本人對於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認為有違法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者, 得檢具證明, 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 202
225 前, 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校肄業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學業成績不予採認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 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得補辦休學, 且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五章轉系 所 組 學位學程 第六十四條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得於第二學年開始前之規定期間內申請轉入相同學制其他各學系 所 組 學位學程肄業 ; 經原肄業學系 所 組 學位學程暨擬轉入之學系 所 組 學位學程雙方主任 ( 所長 ) 同意, 並簽送教務長核定後, 得予轉入, 以一次為限 第六十五條下列學生不得轉系 所 組 學位學程 : 一 尚在休學期間者 二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不得轉系 所 組 學位學程者 第六十六條 ( 刪除 ) 第六十七條 第六章缺課及曠課 第六十八條 第七章成績考查及補考 學生轉系 所 組 學位學程有關事宜, 其實施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規定請假,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 缺課及曠課,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任課教師得依學生缺 曠課之情形予以扣分 二 自上課之日起, 缺課時數達該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應予休學 ; 惟公假經行政院相關部會建議並由學校同意者, 不計入缺課時數 三 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退學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者, 不適用前項第一 二款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學生成績均以 A+( 或百分制一百分 ) 為滿分, 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成績一 三學年度 ( 含 ) 前以百分制評量, 一 四學年度起以等第制評量, 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七十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於平時實施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實施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實施 學位考試依照本校博士及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辦理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及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各科學期成績 : 以平時考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或由其它評量方式評定之 203
226 二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成績積分總和 三 學業總平均成績 : 各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各學期成績積分總和 四 學位考試成績 : 以等第制評定, 登錄於畢業成績單 第七十二條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業總平均成績, 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七十三條凡屬規定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 均不計入畢業學分 已修得學分之科目, 重複修習時, 其學分及成績仍予登錄但不計入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數 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 刪除 ) 第七十五條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懷孕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公假 產假 親喪 重病住院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 得補考一次, 按實得成績登錄 二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 逾期無論任何理由, 不得補考 三 學位考試之重考成績在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以上者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登錄 第八章畢業 第七十六條 第四編進修碩士專班 第一章入學及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九條 碩 博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 符合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所訂之畢業條件及外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及下列規定者, 准予畢業 : 一 碩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碩士學位 二 博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博士學位 學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 第一學期為一月, 第二學期為六月, 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 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學分者, 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論文最後定稿繳交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其學位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而合於碩士學位規定者, 得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決議, 發給碩士學位證書並授予碩士學位 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 並報教育部備查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經本校碩士專班公開招生錄取者, 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本校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得依教育部之規定, 酌收特種身分學生 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204
227 第二章註冊 繳費及選課 第八十條學生應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完成繳費註冊手續 如因故必須延緩, 應依規定請假, 請假以兩星期為限 符合註冊資格但未依規定繳納學雜費與學分費者, 視同未註冊, 除於正式上課日前申請休學者外,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應予退學 於上課開始日 ( 含當日 ) 前向教務處提出休學申請者, 得免繳學雜費 ; 否則均須繳交學雜費, 並於完成休學申請日依規定辦理退費 第八十一條 ( 刪除 ) 第八十二條學生每學年 ( 暑期 ) 修習學分數最高上限為十八學分 ( 不含學分另計之科目 ); 下限由各系 ( 所 ) 自訂 若學系 所 學位學程需提高學生修習學分上限, 應提經教務會議同意 第八十三條學生辦理課程加 退選, 應於每學 ( 暑 ) 期規定期限內行之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系 所 學位學程規定者, 應予休學 第三章修業期限及學分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 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 或二至四暑期 ), 但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 或二暑期 ) 學生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經專案申請核可後, 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 或二暑期 ) 為限 各科學分之計算, 以每科上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實習或實驗以上課三十六小時或五十四小時為一學分 學生畢業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 ( 不含論文 ), 惟各系 所 學位學程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但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本校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專業 ( 門 ) 科目與選修科目, 由學系 所 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 院課程委員會研議審訂, 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休學 復學 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八十八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者, 須於該學 ( 暑 ) 期校定行事曆期末考試開始前 ( 重病者不受此限, 但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由本人具函申請, 經核准並辦妥離校手續後, 始完成休學程序 第八十九條學生休學以學 ( 暑 ) 期計,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 ( 暑期 ) 為原則, 合於下列規定者, 酌予延長休學期限 一 因重病 ( 須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 ) 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經就讀學系主管及教務處核可, 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 得予延長休學期限, 但至多以二學年 ( 二暑期 ) 為限 二 因服兵役而申請休學者, 應檢附徵集令影本, 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服役期滿後, 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三 因懷孕 分娩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書,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 ( 一暑期 ) 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四 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每次申請休學期間至多以六學期 ( 三暑期 ) 為限, 且不計入休學期限 205
228 第九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休學 : 一 自上課之日起, 其缺課時數達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 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低於各系 所 學位學程規定者第九十一條休學生休學期滿, 若需繼續休學, 仍應由學生本人於休學期滿前具函申請, 否則應於次學期辦理繳費註冊手續 休學生復學時, 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銜接之學年或學 ( 暑 ) 期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仍應入原肄業學系 所 學位學程休學之學年或學 ( 暑 ) 期肄業 第九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退學 : 一 自動申請退學者 二 已達休學年限無法延長者 三 經正式通知後, 舊生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四 一學 ( 暑 ) 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退學處分確定者 六 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七 學位考試不及格者, 不合重考規定, 或合於重考規定, 經重考不及格者 八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第九十三條學生自動申請退學者, 須由學生本人具函申請, 並辦妥離校手續, 始完成退學程序 第九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學生所繳學歷證件, 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等情事, 或入學資格經審議不合者 二 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三 舞弊入學, 經查證屬實者 四 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受開除學籍處分確定者 第九十五條退學生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入 ( 轉 ) 學資格未經核准者, 不得發給 開除學籍者, 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 並不得重返本校就讀 學生本人對於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認為有違法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者, 得檢具證明, 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 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校肄業 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 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學業成績不予採認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 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 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得補辦休學, 且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五章缺課及曠課 第九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 須依規定請假, 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 缺課及曠課,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任課教師得依學生缺 曠課之情形予以扣分 二 自上課之日起, 缺課時數達該學期修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應予休學 ; 惟公假經行政院相關部會建議並由學校同意者, 不計入缺課時數 三 一學 ( 暑 ) 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予退學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者, 不適用前項第一 二款之規定 206
229 第六章成績考查及補考 第九十七條學生成績均以 A+( 或百分制一百分 ) 為滿分, 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為及格 惟性質特殊之科目應由學系 所 學位學程相關會議通過, 並提送教務會議通過後, 得採 通過 不通過 之考評方式 不及格 不通過科目不得補考, 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學生成績一 三學年度 ( 含 ) 前以百分制評量, 一 四學年度起以等第制評量, 成績評量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九十八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於平時實施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實施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實施 學位考試依照本校博士及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辦理 第九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及計算方法如下 : 一 各科學 ( 暑 ) 期成績 : 以平時考查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或由其它評量方式評定之 二 學 ( 暑 ) 期學業平均成績 : 學 ( 暑 ) 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成績積分總和 三 學業總平均成績 : 各學 ( 暑 ) 期修習學分數總和扣除以 通過 不通過 考評方式之科目與學分後除各學期成績積分總和 四 學位考試成績 : 以等第制評定, 登錄於畢業成績單 第一百條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 按四捨五入以整數計算,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學業總平均成績, 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第一百零一條凡屬規定全年修習之科目祇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及格者, 均不計入畢業學分 已修得學分之科目, 重複修習時, 其學分及成績仍予登錄, 但不計入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數 各學系 所 學位學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 刪除 ) 第一百零三條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懷孕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公假 產假 親喪 重病住院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 得補考一次, 按實得成績登錄 二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 逾期無論任何理由, 不得補考 三 學位考試之重考成績在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以上者以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登錄 第七章畢業 第一百零四條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符合畢業規定, 提交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 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 授予碩士學位 第五編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公費生之權利與義務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本校僑生先修部學生有關學籍與成績管理事項, 其相關規定另訂之 207
230 第一百零七條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均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件所載不符者, 應即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戶籍謄本, 至教務處申請更正 第一百零八條學生在校肄業之院 系 所組別 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 教育學程 年級 成績 註冊 休學 復學 轉系 轉所 退學 轉學等學籍紀錄, 依有關法令辦理, 並以教務處之各學年度學生名冊及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一百零九條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類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查證屬實者, 除其考試資格及成績應依各該簡章規定處理外, 並移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 第一百一十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208
231 附件 1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系多所 運作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鑒於本校於第一三六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通過學術組織調整四原則, 其一為獨立所與學系朝一系多所方向整合, 為落實上開原則, 業已陸續進行獨立所與學系整合 ( 如教育學系 課程與教學研究所與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 地球科學系與海洋環境研究所 東亞學系與政治學研究所等 ) 為利本校性質相近之系所統整發展 規劃課程 強化競爭力, 使其在行政運作 資源分配等方面有所依循, 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爰擬具 本校一系多所運作辦法 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修改法規名稱二 修改條文依據條次 ( 修正條文第一條 ) 三 明確界定一系多所適用對象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四 強化運作原則明確性, 以增進一系多所運作之可行性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五 修改辦法審議及修正程序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209
23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系多所 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系多所 運作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系多所 業務運作準則 修正法規名稱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一條為利本校性質相近之系所統整發展 規劃課程 強化競爭力, 使其在行政運作 資源分配等方面有所依循, 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採一系多所方式運作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 一 獨立研究所 ( 或研究所學籍分組者 ), 其課程設計與人才培育與既有系 所之發展密切相關者 二 獨立研究所 ( 或研究所學籍分組者 ) 與學系屬性及名稱相近者 三 獨立研究所教師員額未達五人者 ( 屬藝術展演類 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獨立研究所, 專任師資未達四人者 ) 第三條 一系多所 之運作原則如下 : 一 系主任由系所全體教師共同參與遴選 二 由系主任兼任所長, 對內負責召開系所務相關會議, 統籌系所之行政運作及師資規劃, 不另設所務會議, 對外代表系所參加相關會議 第一條本校為利於各學院所屬系 所之整體規劃, 兼顧研究獨立及課程整合之考量, 在業務運作 協調 資源分配等方面有所依循, 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 一系多所 組織架構, 係指同一學院, 某一學系與一個或以上單獨設立之研究所, 在課程設計及人才培育方面或既有系 所在發展上有需要, 經所屬學院認定具有極為密切之接續性, 因而在業務運作 協調 資源分配等方面, 採取以學系為業務協調與資源分配中心之運作模式者 第三條採取 一系多所 組織架構者, 其業務運作原則如下 : 一 學系之系務會議及單獨設立研究所之所務會議合併舉行, 稱之為系所務會議, 以促進系所交流融合 所有原相關學系及單獨設立研究所之重要事務, 包括招生及課程安排等, 皆由系所務會議議 修正本辦法之依據 明確界定一系多所適用對象 強化運作原則明確性, 以增進一系多所運作之可行性 210
233 三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所共同設置 四 學系及研究所仍依教育部核定之員額招生 五 教師員額均歸屬於學系, 惟為配合教育部之師資總量規定, 學系可統籌調配教師於學系與研究所之主聘 從聘單位 六 系所教師共同負有大學部及研究所教學 學生輔導 試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義務 ; 教師授課時數, 評鑑及升等均依本校規定處理 七 經費預算依學系及研究所編列, 由學系統籌運用 決 系所務會議由相關學系系主任負責召開 二 系 所編制內教師共同負有大學部教學 學生輔導 試務與相關事務之義務 教師授課時數計算, 統一由學系依校方規定處理 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 教師得於系及所各佔二分之一缺, 並由學系為主聘單位 三 原單獨設立之研究所所長任期屆滿後, 不再由該所改選, 而由學系主任就具有相同學域專長之教授中提名 經系所務會議同意 報請院長及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原學系主任任期屆滿後, 新系主任則由系 所全體教師 ( 即原學系及單獨設立之研究所 ) 共同參與遴選 爾後新任系主任及所長之產生程序亦以此方式為之 四 一系多所 實施後, 得合併系 所辦公室 助理 實驗室及課程師資等資源, 惟其所節省資源皆歸系所再運用, 以為鼓勵 成效卓著者, 得再由本校給予額外設備費等獎勵 ( 刪除 ) 第四條對於本準則第三條所列原則, 若有未盡事宜或窒礙難行時, 得依本準則之精神, 由學院自行訂定相關辦法,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本準則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本條刪除 修正本辦法審議及修正程序 211
23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一系多所 運作辦法修正草案 OO 年 OO 月 O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利本校性質相近之系所統整發展 規劃課程 強化競爭力, 使其在行政運作 資源分配等方面有所依循, 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採一系多所方式運作者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 一 獨立研究所 ( 或研究所學籍分組者 ), 其課程設計與人才培育與既有系 所之發展密切相關者 二 獨立研究所 ( 或研究所學籍分組者 ) 與學系屬性及名稱相近者 三 獨立研究所教師員額未達五人者 ( 屬藝術展演類 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獨立研究所, 專任師資未達四人者 ) 第三條 一系多所 之運作原則如下: 一 系主任由系所全體教師共同參與遴選 二 由系主任兼任所長, 對內負責召開系所務相關會議, 統籌系所之行政運作及師資規劃, 不另設所務會議, 對外代表系所參加相關會議 三 教師評審委員會由系所共同設置 四 學系及研究所仍依教育部核定之員額招生 五 教師員額均歸屬於學系, 惟為配合教育部之師資總量規定, 學系可統籌調配教師於學系與研究所之主聘 從聘單位 六 系所教師共同負有大學部及研究所教學 學生輔導 試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義務 ; 教師授課時數, 評鑑及升等均依本校規定處理 七 經費預算依學系及研究所編列, 由學系統籌運用 第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12
235 附件 1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業學院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我國社會發展及產業人才需求, 本校積極推動產學合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及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落實學用合一之目標, 爰擬具 產業學院設置辦法, 其要點如下 : 一 敘明立法目的 ( 第一條 ) 二 敘明產業學院定位 ( 第二條 ) 三 敘明審查委員職掌 ( 第三條 ) 四 敘明學程或專班評鑑期程及評鑑未達目標之停止招生作業 ( 第四條 ) 五 敘明學程或專班申請設立 調整 裁撤或停止招生程序 ( 第五條 ) 六 敘明學程或專班之師資 空間及設備支援單位 ( 第六條 ) 七 敘明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八 敘明本辦法訂定及修正應踐行之法定程序 ( 第八條 ) 213
23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業學院設置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條文說明 第一條本校為因應社會發展及產業人才需求, 設置產業學院 ( 以下簡稱本學院 ), 以積極推動產學合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及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落實學用合一之目標,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業學院為一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整合平台, 由教務處負責相關行政事宜, 統籌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及產業專班之設立, 並研訂相關辦法, 協助相關學程或專班課程之開設 業界師資遴聘 企業實習及各系所課程分流之規劃等事宜 第三條本學院設立審查委員會, 由教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相關學院院長 相關系所主管 業界代表七至九人組成之, 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會職掌如下 : 一 審議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申請 二 審議本校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三 評鑑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之辦理成效 第四條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原則上每二年進行一次評鑑, 若評鑑結果未達成預期目標者, 經本學院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停止招生 第五條產學合作學程及專班之申請設立 調整 裁撤或停止招生等事項, 經本學院審查委員會審議後, 仍應循校內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第六條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所需之師資 空間及設備, 由相關學院或系所支援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立法目的 產業學院為一虛擬學院, 不設相關組織 一 因應產學合作相關班別之設置申請在時效上無法配合現有會議時間送審, 故設置審查委員會 二 說明審查委員會職掌 說明學程或專班評鑑期程及評鑑未達目標之停止招生作業 一 說明學程或專班申請設立 調整 裁撤或停止招生程序 二 為配合教育部規定之期程, 可經本學院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先行報部審查, 惟後續仍應送校內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說明學程或專班之師資 空間及設備支援單位 敘明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說明本辦法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14
23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業學院設置辦法草案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本校一 O 三學年度第三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因應社會發展及產業人才需求, 設置產業學院 ( 以下簡稱本學院 ), 以積極推動產學合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及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落實學用合一之目標,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業學院為一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整合平台, 由教務處負責相關行政事宜, 統籌推動產學合作相關學分學程學位學程及產業專班之設立, 並研訂相關辦法, 協助相關學程或專班課程之開設 業界師資遴聘 企業實習及各系所課程分流之規劃等事宜 第三條本學院設立審查委員會, 由教務長 研發長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相關學院院長 相關系所主管 業界代表七至九人組成之, 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委員會職掌如下 : 一 審議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之設置申請 二 審議本校課程分流相關計畫 三 評鑑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之辦理成效 第四條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原則上每二年進行一次評鑑, 若評鑑結果未達成預期目標者, 經本學院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停止招生 第五條產學合作學程及專班之申請設立 調整 裁撤或停止招生等事項, 經本學院審查委員會審議後, 仍應循校內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第六條產學合作相關學程或專班所需之師資 空間及設備, 由相關學院或系所支援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15
238 附件 1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校為配合教育部辦理 大學校院系所暨通識教育自我評鑑, 第一階段自我評鑑機制認定之申請, 已獲教育部於一百零三年六月核定通過 ( 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臺教高 ( 二 ) 字第一 O 三 OO 八 O 五二四號函 ), 並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 爰擬具 自我評鑑辦法 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將通識教育納入自辦外部評鑑之範疇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 原 校評鑑委員會 更名為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修改及充實其功能, 並將委員會委員之條件 任期 會議召開的規劃及 審議 權責等明確入法 (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三 將本校自我評鑑組織架構入法, 並明確說明權責及分工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四 新增內外部委員聘任方式, 外部評鑑委員聘任前, 由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五 將評鑑委員人數 聘用程序 資格 利益迴避原則及職責等明訂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 修正條文第七條 ) 六 將自我評鑑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 資料檢閱 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入法, 並有清楚合理之流程規劃及可操作性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七 將評鑑結果公布明確入法, 如 有條件通過 及 未通過 公布方式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八 明訂可申復之要件, 並將申復之結果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九 明訂本校各受評單位如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認證通過, 可於有效期限內, 提出免除評鑑申請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216
23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本校應接受評鑑之單位如下 : 一 學術單位 : 包括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在職專班及通識教育中心等 二 行政單位 : 包括各處 館 部 室 行政單位所屬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 三 研究與教學中心 : 包括校級中心 院級及系級中心等 第三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成立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指導監督校務及教學自我評鑑組織運作 評鑑業務規劃推動 評鑑結果運用及其他自我評鑑相關策略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內主管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之, 校長為召集人, 遴聘名單於每學年初簽請校長發聘, 其校內委員應聘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校外學者專家應聘人數則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具學術聲望, 並曾擔任大學校長 院長 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位者 二 對高等教育教學品質與辦學成效具專業背景, 且有相當學術聲望者 三 對大學事務熟稔, 具有專業聲望, 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之業界代表 第四條本校應接受評鑑之單位如下 : 一 學術單位 : 包括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及在職專班等 二 行政單位 : 包括各處 館 部 室 行政單位所屬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 三 研究與教學中心 : 包括校級 院級及系級中心等 第二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成立 校評鑑委員會, 由校內主管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之, 校長為召集人, 遴聘名單於每學年初簽請校長發聘, 其校內委員應聘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校外學者專家應聘人數則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一 現行條文第四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本條主要說明適用對象,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三項辦理 : 通識教育為本次授權自辦外部評鑑之範疇, 擬訂入本辦法 一 現行條文第二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三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五項辦理 : 原 校評鑑委員會 更名為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修改及充實其功能, 並將委員會委員之條件 任期 會議召開的規劃及 審議 權責等明確入法 217
240 第四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得設置自我評鑑相關組織實施辦法 為落實學術單位自我評鑑工作之執行, 應成立校級 院級及系 ( 所 ) 級評鑑委員會 ( 以下簡稱評委會 ) 校級及院級負責各層級評鑑事務之規劃 推動與管考, 系 ( 所 ) 級則負責資料蒐集與分析 討論進度及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 第五條學術單位之評鑑作業由研發處承辦, 行政單位之評鑑作業由秘書室承辦 研究與教學中心之評鑑作業則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區分為內外部評鑑, 內部評鑑委員有評鑑委員五至七人, 由受評單位就校外專家學者提供推薦名單, 經所屬院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再由校長核定聘任之 ; 外部評鑑委員由高等教育相關領域之校外或國外專家學者, 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五人 ( 含 ) 以上組成之, 其遴聘條件以受評單位學術領域相關且具專業聲望, 或曾擔任部門主管等相當職務者為優先考量 通識教育評鑑委員應由校外人士五至十人組成 外部評鑑委員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後, 再由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得設置自我評鑑相關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五條學術單位及研究與教學中心之評鑑作業由研發處主辦, 行政單位之評鑑作業由秘書室主辦 第七條各單位訪評委員由高等教育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五人 ( 含 ) 以上組成之, 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遴聘名單簽請校長核定後發聘 一 現行條文第六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四條並作文字修正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二項辦理 : 新增自我評鑑組織架構, 並明確說明權責及分工 新增研究與教學中心之評鑑作業法源依據 一 現行條文第七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六條並作文字修正 )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十一項辦理 : 新增內外部委員聘任方式, 並外部評鑑委員聘任前, 由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外部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遴聘名單後簽請校長核定後發聘 若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認定檢核表第五項辦理 : 評鑑委 218
24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主動迴避, 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如下 : 一 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 二 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具利害關係者 三 過去三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 四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之專任教職或校 院 系 ( 所 ) 行政職務 五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 ( 結 ) 業且未滿十年者 六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工生 七 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評鑑之內部評鑑委員 八 過去三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九 其他有具體理由提出迴避申請, 經本校同意者 第八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自我評鑑之評鑑程序, 包括受評單位簡報 資料檢閱 場地及設備檢視 待釐清問題回復及座談等, 並得依需要安排相關人員晤談 第九條行政單位之評鑑項目及流程應依據教育部核定之評鑑計畫項目辦理 學術單位之評鑑項目及流程應參照學校訂定之評鑑計畫項目及流程辦理 第八條學術單位 行政單位及研究與教學中心之評鑑項目及流程應參照學校訂定之評鑑計畫項目及流程辦理 員人數 聘用程序 資格 利益迴避原則及職責等明訂於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認定檢核表第四項辦理 : 自我評鑑包括受評單位簡報 資料檢閱 場地與設備檢視及相關人員晤談等程序, 並有清楚合理之流程規劃及可操作性 一 現行條文第八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九條並作文字修正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三項辦理 : 通識教育為本次授權自辦外部評鑑之範疇, 擬訂入本次 自我評鑑辦法 219
242 第十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報告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 將分為 通過 有條件通過 及 未通過 三種認可結果, 且應報教育部通過認定後始進行公布, 並公告於網站及相關公開文件中 ; 通過 即授予通過證明, 有條件通過 或 未通過 之受評單位, 須分別接受學校 追蹤評鑑 或 再評鑑 第十一條學術單位評鑑之申復受評單位對於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 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提出申復 : 一 實地訪評過程 違反程序 二 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 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不相符合 受評單位之申復得於完成實地訪評後收到自我評鑑報告書起十四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校級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申復結果則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三 由於學術單位為自辦外部評鑑範疇, 將與行政單位評鑑內容參照依據做區隔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十五項辦理 : 有條件通過 及 未通過 之結果公布應明確入法 一 本條新增 二 依據教育部自我評鑑 ( 自辦外部評鑑 ) 機制認定審查意見第九項辦理 : 學校簡報時已將 申訴 改為 申復, 建議明訂可申復之要件 另申復之結果宜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 並供本校作為調整資源分配 修正中長程計畫及單位之增設 變更 合併與停辦等之參考 第十二條評鑑報告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 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 並供本校作為調整資源分配 修正中長程計畫及單位之增設 變更 合併與停辦等之參考 文字酌作修正 第十三條參與自我評鑑相關第十條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一 現行條文第十條調整至修 220
243 作業之校內人員 ( 含教師及行政人員 ), 應參與校內外舉辦之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至少一場以上 第十四條各單位之評鑑以每隔三至六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 必要時得依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時程, 酌以調整 本校各學術單位如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認證通過, 可於有效期限內, 提送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通過之證明文件, 申請全部或部分評鑑項目免評鑑, 經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審核通過後, 免除評鑑 第十五條評鑑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發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人員應參加由本校評鑑主辦單位舉辦之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 第十一條各單位之評鑑以每隔三至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 必要時得依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時程, 酌以調整 第十三條評鑑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正條文第十三條並作文字修正 二 修正本校校內人員應參與校內外舉辦之評鑑課程與研習至少一場以上, 以增強評鑑知能與資訊 一 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並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二 新增本校各受評單位如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認證通過, 可於有效期限內, 提出免除評鑑申請, 以鼓勵本校各受評單位申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認證 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221
24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修正草案 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校第九十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本校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本校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本校第一 O 六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本校第一 O 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本校第一 O 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提昇教學和研究之品質及行政單位之效能, 促進整體校務運作之效率及發展, 特訂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自我評鑑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應接受評鑑之單位如下 : 一 學術單位 : 包括各學系 研究所 學位學程 在職專班及通識教育中心等 二 行政單位 : 包括各處 館 部 室 行政單位所屬中心及進修推廣學院等單位 三 研究與教學中心 : 包括校級中心 院級及系級中心等 第三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成立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指導監督校務及教學自我評鑑組織運作 評鑑業務規劃推動 評鑑結果運用及其他自我評鑑相關策略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內主管及校外學者專家組成之, 校長為召集人, 遴聘名單於每學年初簽請校長發聘, 其校內委員應聘人數以五至七人為原則, 校外學者專家應聘人數則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具學術聲望, 並曾擔任大學校長 院長 一級行政主管或相當職位者 二 對高等教育教學品質與辦學成效具專業背景, 且有相當學術聲望者 三 對大學事務熟稔, 具有專業聲望, 並曾擔任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之業界代表 第四條本校為執行自我評鑑工作, 得設置自我評鑑相關組織實施辦法 為落實學術單位自我評鑑工作之執行, 應成立校級 院級及系 ( 所 ) 級評鑑委員會 ( 以下簡稱評委會 ) 校級及院級負責各層級評鑑事務之規劃 推動與管考, 系 ( 所 ) 級則負責資料蒐集與分析 討論進度及撰寫自我評鑑報告書 第五條學術單位之評鑑作業由研發處承辦, 行政單位之評鑑作業由秘書室承辦 ; 研究與教學中心之評鑑作業則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區分為內外部評鑑, 內部評鑑委員有評鑑委員五至七人, 由受評單位就校外專家學者提供推薦名單, 經所屬院級評鑑委員會審議, 再由校長核定聘任之 ; 外部評鑑委員由高等教育相關領域之校外或國外專家學者, 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五人 ( 含 ) 以上組成之, 其遴聘條件以受評單位學術領域相關且具專業聲望, 或曾擔任部門主管等相當職務者為優先考量 通識教育評鑑委員應由校外人士五至十人組成 外部評鑑委員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後, 再由校長聘任之 第七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外部評鑑委員之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遴聘名單後簽請校長核定後發聘 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主動迴避, 相關利益迴避原則如下 : 一 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 二 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且具利害關係者 三 過去三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兼任職務 四 過去三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之專任教職或校 院 系 ( 所 ) 行政職務 222
245 五 最高學歷為本校畢 ( 結 ) 業且未滿十年者 六 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工生 七 擔任受評單位該次評鑑之內部評鑑委員 八 過去三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九 其他有具體理由提出迴避申請, 經本校同意者 第八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自我評鑑之評鑑程序, 包括受評單位簡報 資料檢閱 場地及設備檢視 待釐清問題回復及座談等, 並得依需要安排相關人員晤談 第九條行政單位之評鑑項目及流程應依據教育部核定之評鑑計畫項目辦理 學術單位之評鑑項目及流程應參照學校訂定之評鑑計畫項目及流程辦理 第十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報告採質與量並呈之方式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 將分為 通過 有條件通 及 未通過 三種認可結果, 且應報教育部通過認定後始進行公布, 並公告於網站及相關公開文件中 ; 通過 即授予通過證明, 有條件通過 或 未通過 之受評單位, 須分別接受學校 追蹤評鑑 或 再評鑑 第十一條學術單位評鑑之受評單位對於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 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提出申復 : 一 實地訪評過程 違反程序 二 自我評鑑結果報告書內容所載之數據 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不相符合 受評單位之申復得於完成實地訪評後收到自我評鑑報告書起十四個工作天內, 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校級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申復結果則提送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評鑑結果除供受評鑑單位作為改進之依據外, 並供本校作為調整資源分配 修正中長程計畫及單位之增設 變更 合併與停辦等之參考 第十三條參與自我評鑑相關作業之校內人員 ( 含教師及行政人員 ), 應參與校內外舉辦之評鑑相關課程與研習至少一場以上 第十四條各單位之評鑑以每隔三至六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 必要時得依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時程, 酌以調整 本校各學術單位如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機構評鑑認證通過, 可於有效期限內, 提送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通過之證明文件, 申請全部或部分評鑑項目免評鑑, 經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審核通過後, 免除評鑑 第十五條評鑑經費由校務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發布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3
24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附件 15 配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修訂,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刪除中心主管支領超鐘點費相關規定 ( 修正條文第七條 ) 224
24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七條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等職務,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 並訂定於各中心設置要點內,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七條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等職務,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 並訂定於各中心設置要點內,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若因本項減授鐘點而超鐘點者, 其超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配合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刪除中心主管支領超鐘點費相關規定 225
24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本校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校第一 O 三次校務會議通過ㄧ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本校第ㄧㄧ O 次校務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本校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校第ㄧㄧ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五月 O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 特訂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中心之設立須由相關單位研提設置規章 ( 草案 ) 及營運規劃書, 其內容應包括設置宗旨 中心任務 組織編制與運作 具體推動工作 未來發展及自我評鑑方式等 第三條中心依其屬性, 區分為教學 研究 服務及推廣, 由各中心自行研定上述職能所佔的比例, 並作為其評鑑成效之依據 第四條中心依其營運規模, 分別隸屬於校級 院級或系 ( 所 ) 級, 其設置及核定程序如下 : 一 校級中心設置辦法及營運規劃書, 須提本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務會議核定 二 如隸屬於院級或系 ( 所 ) 級者, 其設置章程或要點及營運規劃書, 須提院或系 ( 所 ) 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行政會議備查 第五條中心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費用等, 惟若執行本校相關業務, 則由本校相關經費為之 中心應依本校相關法規繳交管理費用, 其年度收支盈餘則依 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原則 辦理 第六條中心對研究 教學及行政人員之聘用任免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並以不佔用學校正式編制之員額為原則 第七條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等職務,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 並訂定於各中心設置要點內,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八條中心每隔三年應評鑑一次 校級中心之評鑑事務由研究發展處辦理, 院級或系 ( 所 ) 級中心之評鑑事務由各中心所屬單位辦理 評鑑報告應提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原審查會議討論, 評鑑結果如未能達成其設置功能, 或營運狀況未達一定標準, 得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原審查會議議決相關建議事項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6
249 附件 1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本校組織規程修正, 以符合本校組織規程與本中心設置辦法施行原則之一致性,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九條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本中心設下列三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修正條文第五條 ) 二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推廣或相關活動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置約聘僱專案助理與臨時人員,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 三 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 修正條文第九條 ) 227
25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三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略 )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推廣或相關活動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置約聘僱專案助理與臨時人員,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五條本中心設三組, 分別掌理以下有關業務 :( 略 )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推廣或相關活動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置約聘僱專案助理與臨時人員,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 本中心應依本校相關法規繳交管理費用, 其年度收支盈餘則依 本校年度結餘款處理原則辦理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若因而超鐘點者, 其超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 統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之用語, 爰酌作文字修正 一 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關於繳交管理費用之規定 二 另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 統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之用語, 爰酌作文字修正 為配合本校一 O 四學年度起適用之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第七點 ( 如申請行政減授者, 則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 之規定, 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228
25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ㄧ OO 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從事特殊教育研究 提供特殊教育輔導 發展特殊教育資源及推廣特殊教育服務, 特設置特殊教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 提供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有關特殊教育諮詢與輔導服務 二 研發特殊教育相關教學資源 三 進行特殊教育相關研究 四 出版特殊教育相關書刊及工具 五 推展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占百分之四十, 服務占百分之五十, 推廣占百分之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三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輔導服務組 ( 一 ) 輔導本校特殊教育學生 ( 二 ) 協調整合校內各種教學資源以服務校內特殊教育學生 任課教師 與其同儕 家長 ( 三 ) 協助規劃本校無障礙校園環境 ( 四 ) 舉辦校內師生特殊教育知能宣導研習活動 ( 五 ) 舉辦本校特殊教育學生親職教育講座 ( 六 ) 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有關特殊教育諮詢及晤談服務 ( 七 ) 辦理特殊教育相關實驗 ( 八 ) 其他有關本校特殊教育輔導與推廣服務事宜 二 資源服務組 ( 一 ) 負責本校輔導區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輔導事宜 ( 二 ) 採購及管理本中心圖書 期刊 教材 教具與輔具之運用 保管等事宜 ( 三 ) 蒐集及交換國內外特殊教育資料 ( 四 ) 負責全國特殊教育評量工具之製作 管理與銷售事宜 ( 五 ) 編輯特殊教育刊物 ( 六 ) 建立與管理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路 ( 七 )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資源服務事宜 三 研究發展組 ( 一 ) 規劃與擬定本中心各項研究發展計畫 蒐集國內外有關之特殊教育研究報告 研發與實驗特殊教育課程 教材 教具 評量工具與輔具 從事國際特殊教育學術交流活動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事宜 配合國家特殊教育政策, 規畫推展全國性特殊教育事宜 229
252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推廣或相關活動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置約聘僱專案助理與臨時人員,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特殊教育相關領域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商議本中心重要事項 置諮詢委員七至十一人, 教務長 教育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每學年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本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中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0
253 附件 16-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第七點修正, 申請行政減授者,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另依據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訂人員聘用原則及中心評鑑方式, 為符合上述相關法規與中心設置辦法施行原則及條文用語之一致性, 爰擬具本校 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 第八條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依據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修正聘用原則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二 配合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第七點修正, 主管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 修正條文第九條 ) 三 依據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議決議, 統一條文用語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231
25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 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四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 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本中心得就研究 開發 推廣等專門業務, 聘請專業經理人擔任 ; 其敘薪 獎懲 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若因而超鐘點者, 其超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四條本中心每隔三年自我評鑑一次, 評鑑事務由中心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本中心聘用研發類或技術類人員如研發專員 專案經理等, 依據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辦理, 不另訂辦法,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規定 配合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第七點修正, 申請行政減授者,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 統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之用語, 爰酌作文字修正 232
25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ㄧ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 O 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ㄧ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ㄧ百零四年 O 月 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推廣中國語文教學, 傳播中華文化, 增進國際文教交流, 特設置國語教學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 中國語文及文化之教學推廣 二 中國語言及文化教材之研發與編製 三 學員學業 生活及活動之輔導 四 舉辦與本中心宗旨有關之研習活動 五 其他與本中心宗旨相關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占百分之十五, 教學占百分之十五, 服務占百分之二十, 推廣占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五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課程教學組 ( 一 ) 課程規劃 教學進度與教學內容控管 ( 二 ) 教師甄選 教師培訓 教師評鑑 教師進修與教學研習 ( 三 ) 學員入學審查 報到 註冊 編班 排課 ( 四 ) 學員在學資料管理 學員在學情形控管與生活輔導 ( 五 ) 專案師資培訓課程規劃與執行 ( 六 ) 學員入學分班測驗 獎學金考試 學期成就測驗等之研發 施測 管理 二 學生輔導組 ( 一 ) 學員簽證 居留 工作許可證等申請事項之輔導 ( 二 ) 學員出缺席及行為表現考核與記錄 ( 三 ) 學員住宿及在臺生活資訊之提供 ( 四 ) 學員心理與生活之輔導 ( 五 ) 各項獎學金之管理 ( 六 ) 其他與學員有關事項之輔導 三 教材研發組中國語文教材研發及出版, 包括 : ( 一 ) 研發編製平面教材 教材招標出版 ( 二 ) 產學合作專案計畫執行 教材管理與諮詢 ( 三 ) MTC Online 課程設計研發 維運執行 ( 四 ) 製作研發及設計數位與多媒體教材及工具 ( 五 ) 培訓華語文數位師資 四 文化研習組 233
256 ( 一 ) 規劃辦理外籍學員競賽 活動 ( 二 ) 規劃辦理多元短期遊學班別 ( 三 ) 辦理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 四 ) 編輯出版本中心文宣刊物 五 行政企劃組 ( 一 ) 綜理本中心人事 會計 庶務 修繕 保管 外賓接待及網站維護等事項 ( 二 ) 電腦化行政及教學器材之管理 圖書室 語言實驗室 多媒體教室 電子郵件室之使用與維護 ( 三 ) 辦理師生各項交誼及員工文康等活動 ( 四 ) 本中心環境安全及整潔之維護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 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指導委員會, 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 由主任簽請校長聘請之 委員會包括副校長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業務相關人員聘任之 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商討本中心重要事項, 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中心主管會議,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本中心有關事項, 中心主管會議由本中心主管及秘書組成之,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請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本中心教師由主任遴選合格人員, 簽報校長後聘任之 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本中心招收下列學員 : 一 教育部 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及我國駐外單位函介之外國及華僑學員 二 國外大學或企業機構保送之外國學員 三 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計畫下之外籍交換生 四 國內外自行申請入學者 第十四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4
257 附件 16-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規定及中心未來發展方向,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本校為精進教育研究與評鑑之理論與實務, 建置與整合教育研究與評鑑資料, 應用教育研究與評鑑成果以提升教育學術與實務品質, 特設置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 本中心設下列三組及一研究委員會,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研究委員會 ( 一 ) 討論中心整體運作與發展 ( 二 ) 提供研究議題與研究成果應用建議 ( 三 ) 進行教育研究與評鑑理論 方法與工具之開發 ( 四 ) 接受委託進行教育政策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二 調查資料組 ( 一 ) 建置 整合與應用各級各類教育資料庫 ( 二 ) 辦理教育與社會科學調查與分析工作 ( 三 ) 彙集與流通各類教育資料庫與評鑑資訊 ( 四 ) 提供資料庫應用之協助與服務 三 行政服務組 ( 一 ) 綜理中心人事 文書 經費 財產 採購 保管等事項 ( 二 ) 提供各類研究及學術活動之行政支援 ( 三 ) 建置並維護中心資訊網路系統 ( 四 ) 協助辦理中心評鑑相關業務 四 應用推廣組 ( 一 ) 推動教育研究與評鑑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 二 ) 培育教育研究與評鑑人才 ( 三 ) 研擬成果推廣方案, 發揮政策與實務影響力 ( 四 ) 辦理各類活動與課程, 宣傳 推廣與輔導運用研究成果 235
258 ( 五 ) 出版期刊 專書與電子報, 整理並保存中心研究成果 ( 修正條文第五條 ) 三 本中心經費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 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四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其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 修正條文第七條 ) 五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研究委員會由本中心該年度相關計畫主持人組成, 必要時中心主任得邀請校內外其他研究人員擔任委員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 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 修正條文第九條 ) 七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 用以督促及審議中心執行與營運之相關成效, 由校長擔任主席 委員會成員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國內外具教育研究與評鑑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八 本中心設行政會議, 由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定期召開會議 另設研究委員會聯席會議, 由研究委員會成員及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上兩項會議由中心主任為主席, 商討中心研究及營運事務 本中心設工作會報,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每年三 六 九 十二月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236
25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本校為精進教育研究與評鑑之理論與實務, 建置與整合教育研究與評鑑資料, 應用教育研究與評鑑成果以提升教育學術與實務品質, 特設置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三組及一研究委員會,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ㄧ 研究委員會 ( ㄧ ) 討論中心整體運作與發展 ( 二 ) 提供研究議題與研究成果應用建議 ( 三 ) 進行教育研究與評鑑理論 方法與工具之開發 ( 四 ) 接受委託進行教育政策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二 調查資料組 ( ㄧ ) 建置 整合與應用各級各類教育資料庫 ( 二 ) 辦理教育與社會科學調查與分析工作 ( 三 ) 彙集與流通各類教育資料庫與評鑑資訊 ( 四 ) 提供資料庫應用之協助與服務 三 行政服務組 ( ㄧ ) 綜理中心人事 文書 經費 財產 採購 保管等事項 ( 二 ) 提供各類研究及學術活動之行政支援 第二條本校為建構教育研究與評鑑機制, 整合教育研究與評鑑資料, 應用教育研究與評鑑成果, 以提升教育學術與實務品質, 特設置教育評鑑與發展研究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五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研究發展組 : ( 一 ) 擬訂中心整體研究與發展方向 ( 二 ) 透過研究群之運作, 規劃並執行各領域研究與評鑑之發展計畫 ( 三 ) 進行教育研究與評鑑理論 方法與工具之開發 ( 四 ) 依據教育研究與評鑑結果, 研擬改進策略 二 教育資料組 : ( 一 ) 建置各級教育之各類原始資料庫 ( 二 ) 彙集與流通各類教育研究與評鑑資訊 ( 三 ) 建置教育評鑑資訊系統 ( 四 ) 提供資料庫應用之協助與服務 三 政策推動組 : ( 一 ) 接受委託進行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 二 ) 協助推動國內重要教育政策 ( 三 ) 配合委託專案舉辦相關研習活動 四 應用推廣組 : ( 一 ) 推動教育研究與評鑑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文字酌作修正 一 更新組織及業務項目 二 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刪除, 第二款將 教育資料組 修正為 調查資料組, 第一款增列研究委員會及職掌, 以更趨符合中心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 237
260 ( 三 ) 建置並維護中心資訊網 路系統 ( 四 ) 協助辦理中心評鑑相關 業務 四 應用推廣組 ( ㄧ ) 推動教育研究與評鑑國 際學術交流合作 ( 二 ) 培育教育研究與評鑑人 才 ( 三 ) 研擬成果推廣方案, 發揮 政策與實務影響力 ( 四 ) 辦理各類活動與課程, 宣 傳 推廣與輔導運用 研究成果 ( 五 ) 出版期刊 專書與電子 報, 整理並保存中心 研究成果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 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 ( 二 ) 培育教育研究與評鑑人才 ( 三 ) 推廣與輔導運用研究成果 ( 四 ) 編輯與發行教育相關圖書刊物及電子出版品 五 行政服務組 : ( 一 ) 綜理中心人事 文書 經費 財產 採購 保管等事項 ( 二 ) 提供各項研究及學術活動之行政支援 ( 三 ) 建置並維護中心資訊網路系統 ( 四 ) 辦理其他相關業務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依相關規定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 維護費及管理等費用, 中心年度收支盈餘則依 本校年度結餘款處理原則 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評鑑 推廣或相關活動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教授兼任之 本中心主任任期, 一任以三年為原則, 連任續聘時總任期以六年為限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 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 統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之用語, 爰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組織業務更新, 明定研究委員會之委員資格及聘任程序 238
261 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研究委員會由本中心該年度相關計畫主持人組成, 必要時中心主任得邀請校內外其他研究人員擔任委員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 用以督促及審議中心執行與營運之相關成效, 由校長擔任主席 委員會成員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國內外具教育研究與評鑑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行政會議, 由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定期召開會議 另設研究委員會聯席會議, 由研究委員會成員及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上兩項會議由中心主任為主席, 商討中心研究及營運事務 本中心設工作會報,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每年三 六 九 十二月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若因本項減授鐘點而超鐘點者, 其超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 用以督促及審議中心執行與營運之相關成效 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國內外具教育研究與評鑑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主管會議, 由中心各組組長組成 中心主任為主席, 依需要召開會議, 商議中心發展方向及營運策略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配合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一 主管 會議修正為 行政 會議, 明定行政會議成員 二 為使中心發展方向與營運策略和中心計畫緊密扣合, 增列研究委員會聯席會議成員及功能等相關規定, 以健全中心發展 三 研究委員會聯席會議召開次數下限規定 四 中心會議 修正為 工作會報, 明定會議舉辦時間 239
26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六十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ㄧ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七十二次中心主管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精進教育研究與評鑑之理論與實務, 建置與整合教育研究與評鑑資料, 應用教育研究與評鑑成果以提升教育學術與實務品質, 特設置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ㄧ 發展教育研究與評鑑之理論 方法與工具 二 進行教育研究與評鑑, 提供政策建言, 改進各級教育 三 建置與營運教育資料庫及資訊系統 四 接受委託進行教育專案研究, 協助推動重要教育政策 五 推廣研究成果, 培育教育研究與評鑑人才 六 促進教育研究與評鑑之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與發展占百分之六十, 服務占百分之二十, 推廣占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三組及一研究委員會,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ㄧ 研究委員會 ( ㄧ ) 討論中心整體運作與發展 ( 二 ) 提供研究議題與研究成果應用建議 ( 三 ) 進行教育研究與評鑑理論 方法與工具之開發 ( 四 ) 接受委託進行教育政策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二 調查資料組 ( ㄧ ) 建置 整合與應用各級各類教育資料庫 ( 二 ) 辦理教育與社會科學調查與分析工作 ( 三 ) 彙集與流通各類教育資料庫與評鑑資訊 ( 四 ) 提供資料庫應用之協助與服務 三 行政服務組 ( ㄧ ) 綜理中心人事 文書 經費 財產 採購 保管等事項 ( 二 ) 提供各類研究及學術活動之行政支援 ( 三 ) 建置並維護中心資訊網路系統 ( 四 ) 協助辦理中心評鑑相關業務 四 應用推廣組 240
263 ( ㄧ ) 推動教育研究與評鑑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 二 ) 培育教育研究與評鑑人才 ( 三 ) 研擬成果推廣方案, 發揮政策與實務影響力 ( 四 ) 辦理各類活動與課程, 宣傳 推廣與輔導運用研究成果 ( 五 ) 出版期刊 專書與電子報, 整理並保存中心研究成果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 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研究委員會由本中心該年度相關計畫主持人組成, 必要時中心主任得邀請校內外其他研究人員擔任委員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 用以督促及審議中心執行與營運之相關成效, 由校長擔任主席 委員會成員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國內外具教育研究與評鑑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行政會議, 由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定期召開會議 另設研究委員會聯席會議, 由研究委員會成員及中心行政人員組成,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上兩項會議由中心主任為主席, 商討中心研究及營運事務 本中心設工作會報,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每年三 六 九 十二月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中心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1
264 附件 16-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係依據 國立臺灣師範大組織規程 第十條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訂定之 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及因應本校一 O 四學年度起適用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之規定,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修正本中心主任及組長兼任減授鐘點相關條文內容, 以符合本校 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相關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二 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統一本校校級中心設置辦法用語, 修正本中心自我評鑑部分條文文字內容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242
26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十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給付 若因本項減授鐘點而超鐘點者, 其超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依據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七條規定, 教師如申請行政減授者, 則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後段, 關於支領超鐘點之規定, 以符合本校組織規程與本中心設置辦法之一致性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內部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中心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配合本校第六十七次法規會決議, 統一校級中心設置辦法之用語, 爰酌作文字修正 243
26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本校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校第ㄧㄧ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推動教育測驗之研究與發展, 並提供各級學校及企業機構關於評鑑與專業測驗評量技術之諮詢服務, 整合各級學校教學成果及持續開發學生學習成就評量資訊技術, 以達到教育資訊整合進而提升國家資源完善運用及規劃, 特設置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 發展各類心理與教育測驗 二 從事心理與教育測驗之專題研究 三 接受委託編製各種心理測驗 四 從事國際性心理測驗發展之學術合作 五 推廣心理測驗之應用與諮詢服務 六 開發心理測驗電腦應用軟體系統 七 其他有關心理與教育測驗發展事項 八 國中教育會考試題研發及發展理念之執行 九 國中教育會考各項試務之規劃 執行 改進與辦理 十 孕育心理與教育測驗專業人才及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佔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佔百分之六十, 服務佔百分之二十五, 推廣佔百分之十五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研究發展組 推廣服務組 綜合業務組三組及 國中教育會考 推動工作委員會 ( 以下簡稱國中教育會考委員會 ),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研究發展組 : ( 一 ) 發展各類心理測驗 ( 二 ) 從事心理測驗專題研究工作 ( 三 ) 辦理國內外心理測驗學術合作與研討會 ( 四 ) 開發各類心理測驗電腦應用軟體系統 二 推廣服務組 : ( 一 ) 辦理心理測驗之借用與管理 ( 二 ) 提供心理測驗電腦閱卷 分析與解釋之諮詢服務 ( 三 ) 辦理心理測驗應用講習會 ( 四 ) 協助大學實施教學評鑑 三 綜合業務組 : ( 一 ) 辦理本中心人事 經費與財產管理 ( 二 ) 蒐集各種心理測驗 論文 期刊等資料 244
267 ( 三 ) 辦理本中心各種心理測驗與刊物發行事宜 ( 四 ) 辦理心理測驗著作權相關業務 四 國中教育會考 推動工作委員會 : 下設試題發展組 題庫發展組 資訊 組 行政組 試務組等五組, 專門負責與教育會考有關之各項業務 第六條本中心為心理與教育測驗專業單位, 具功能性及專業性 具體推動工作如下 : 一 進行測驗理論相關研究 二 發展較新測驗技術 三 持續辦理國中教育會考及相關研究工作 四 統整及研發國內各類測驗 五 各級學校心理與教育相關測驗的研發 ( 一 ) 發展各類心理測驗 ( 二 ) 從事心理測驗專題研究工作 ( 三 ) 辦理國內外心理測驗學術合作與研討會 ( 四 ) 開發各類心理測驗電腦應用軟體系統 第七條本中心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費及維護費用等,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委託或合作, 進行各項研究 推廣或相關活動 前項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臨時人員若干人,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之 ; 若補助單位有特別規定百分比者, 依其規定 第八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與心理與教育測驗發展研究相關之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九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任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各組得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佔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得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十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鐘點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一條本中心得設 諮詢顧問指導委員會 商議本中心重要事項 置諮詢委員若干人, 由校長與中心主任協商聘請國內外具教育心理測驗與評鑑相關專長之資深學者專家擔任之 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 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245
268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 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三條 本中心針對相關業務得設 業務工作會報, 由本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中 心主任擔任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6
269 附件 16-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 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為配合本校組織規程及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之修正,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將本中心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修訂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二 本中心主任得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減授鐘點 ( 修正條文第九條 ) 三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四 本中心設置中心會議, 由中心主任 組長及編制內人員組成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討論中心相關業務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五 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247
27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惟為執行學校交付業務, 經循動支準備程序辦理後, 得由校務基金支應,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主辦或承辦各項科學教育專題研究與推廣計畫, 所需經費由參加人員或委託機構負擔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各組長不減授課時數 第十條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主任 組長及編制內人員組成之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中心為執行學校相關業務, 應循動支準備費程序辦理後, 由校務基金支應, 其餘經費自給自足,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主辦或承辦各項科學教育專題研究與推廣計畫, 所需經費由參加人員或委託機構負擔 前項研究推廣與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計畫實施期間, 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臨時人員若干人, 其報酬由相關計畫經費項內支付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 主管職務加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各組組長不減授課時數, 主管職務加給由本中心經費支付 ( 刪除 ) 本條新增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本中心之有關事項 中心會議由本中心組長及編制內人員組成之,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本中心經費來源及動支之規定 修正本中心各級主管減授鐘點之規定, 並刪除現行條文關於主管職務加給部分, 另訂定於第十條 修正本中心會議組成人員及定期舉行會議等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自我評鑑一次, 評鑑事務由中心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248 依校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增列第二項關於本中心評鑑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271 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249
27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ㄧ OO 次校務會議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ㄧ OO 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心會議通過ㄧ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中心會議通過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因應社會變遷 全球化需求與提升我國科學教育之品質, 特設置科學教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致力推動全國及國際大型科學教育研究 建立科學教育相關資料庫 發展科學教育指標, 以作為科學教育政策制定之依據 ; 結合國內外專家學者, 共同發展與推廣以理論與實證為基礎之數理課程 教學模組 教材與評量工作 促進各級數理教師之專業成長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 參與 主導國際教育組織之調查研究計畫 二 舉辦國際科學教育研討會及國際性科學競賽 三 建立全國科學教育研究資料庫 四 進行全國性科學教育成就 實施情況與科學教育環境之調查研究 五 進行各 ( 跨 ) 領域之科學課程 教學 評量與學習之研究 六 研發中小學科學教學模組與教材 七 辦理中小學數理教師研習與科普推廣活動 八 辦理中學科學資優學生之輔導升學 研習與追蹤調查研究 九 輔導 協助與辦理各級學校科學教育活動 十 研究與推展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之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占百分之四十, 服務占百分之三十, 推廣占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五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企劃組 : 規劃本中心之業務及研究發展方向, 並評估工作之進度與成效等事宜 二 研究發展組 : 推動與協調各項科學教育研究計畫, 並協助科學課程與教材教法等研究發展事宜 三 推廣服務組 : 推動並執行各項科學教育推廣服務與輔導等事宜 四 國際合作組 : 促進國際人才 技術交流與合作研究等事宜 五 綜合業務組 : 編列及管控經費預算 購置及維護設備, 建置與維護資訊系統等事宜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惟為執行學校交付業務, 經循動支準備程序辦理後, 得由校務基金支應,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中心得主辦或承辦各項科學教育專題研究與推廣計畫, 所需經費由參加人員或委託機構負擔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250
273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各組長不減授課時數 第十條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一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主任 組長及編制內人員組成之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1
274 附件 16-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酌修本中心設置辦法中有關主任 組長聘任資格及主任任期相關條文, 俾以符合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 明定本中心為校級單位, 並寫明業務屬性百分比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二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 修正條文第七條 ) 四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五 本中心主任 副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 修正條文第八條 ) 六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 修正條文第九條 ) 七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八 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十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252
27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占百分之六十, 推廣占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四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企劃組 : 掌理有關體育方案及實務之規劃及評估等事宜 二 推廣組 : 掌理有關進修 研習 輔導及國際交流等事宜 三 資訊組 : 掌理有關資料之蒐集 媒體製作及刊物之編譯出版等事宜 四 研究發展組 : 掌理有關業務之開發及專題之研究等事宜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四條本中心設下列四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企劃組 : 掌理有關體育方案及實務之規劃及評估等事宜 二 推廣組 : 掌理有關進修 研習 輔導及國際交流等事宜 三 資訊組 : 掌理有關資料之蒐集 媒體製作及刊物之編譯出版等事宜 四 研究發展組 : 掌理有關業務之開發及專題之研究等事宜 第五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本中心為校級中心及業務比重百分比 現行條文第四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五條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條文第十條關於本中心經費來源與分配之規定刪除 一 現行條文第五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七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第一項主任聘任之資格修正為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 另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二項修正為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以符合本校 253
276 ( 刪除 ) 第八條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 商議本中心重要事項, 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廿一人, 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業務相關人員聘任之, 為無給職, 任期一年, 期滿得續聘之 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祕書, 每一年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六條本中心置秘書一人, 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商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級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之研究人員兼任之, 並置研究人員及職員若干人 本中心主任及組長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 中心主任主管職務加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職務加給由本中心經費支付 組織規程與本中心設置辦法施行原則之一致性 本條刪除 一 現行條文第六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八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第一項組長聘任之資格修正為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以符合本校組織規程與本中心設置辦法之一致性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主任及組長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 中心主任主管職務加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職務加給由本中心經費支付 第九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本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本中心有關事項 254 現行條文第七條調整至修正條文第九條並配合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現行條文第九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十條, 並就本中心會議相關事宜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新增
277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條次遞移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255
27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一百年十一月七日運動與休閒學院一 OO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本校第一三三次校務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本校第一 O 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百零四年 O 月 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及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加強體育之研究與發展, 發展體育之功能, 特設置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 辦理學校體育之研究規劃及推廣等有關事項 二 辦理全民體育運動與休閒之研究規劃及推動等有關事項 三 編輯出版體育刊物及建構網路資訊等有關事項 四 辦理體育運動場館之規劃與管理 體育器材 媒體及教具之研發等有關事項 五 辦理國際體育運動與休閒學術合作交流等有關事項 六 辦理適應體育之規劃及及推廣等有關事項 七 辦理其他有關體育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第四條本中心為校級中心, 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 研究占百分之二十, 服務占百分之六十, 推廣占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本中心設下列四組,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一 企劃組 : 掌理有關體育方案及實務之規劃及評估等事宜 二 推廣組 : 掌理有關進修 研習 輔導及國際交流等事宜 三 資訊組 : 掌理有關資料之蒐集 媒體製作及刊物之編譯出版等事宜 四 研究發展組 : 掌理有關業務之開發及專題之研究等事宜 第六條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且須負擔中心電費 電話費 場租及維護等費用, 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 本中心主任任期, 配合校長之任期 第八條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 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 得置研究人員 博士後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 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 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 ( 用 ) 之 第九條本中心主任 副主任 組長及特別助理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得依 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 減授課時數二小時, 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 副主任及組長等職務, 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第十條本中心設中心會議, 由中心全體人員組成之 主任為主席, 定期舉行會議, 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256
279 第十一條本中心每隔三年進行自我評鑑, 評鑑事務由主任邀請評鑑委員成立中心評鑑小組辦理 另每隔三年接受校方之評鑑, 評鑑項目 方式與結果之處理悉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及校評鑑委員會之規劃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7
28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附件 17 本校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一 三學年度第三次行政主管會報主席裁示 : 有關聘任名譽教授 校教評會代表及教師延退之條件, 請人事室研修 及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七五次校教評會決議 : ( 一 ) 請人事室參考各委員意見及各頂尖大學目前之運作方式, 研修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條文 ( 二 ) 建議研擬甲乙兩案 :1. 甲案 : 明訂教評會委員人數限制 2. 乙案 : 只限定教評會委員最低人數門檻, 上限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爰擬修正校教評會委員之資格條件及院 系兩級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 另為因應本校管理學院採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以利整合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資源, 爰研擬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本案業經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七六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 一 院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由現行 七至十五人 修正為 七至十九人 (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 ) 二 系教評會委員組成人數由現行為 五至二十一人 修正為 五至十七人 ( 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 ) 三 增訂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 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 四 為避免產生爭議, 增列有關迴避委員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 ) 258
28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院教評會置委員七第九條院教評會置委員七 一 茲有學院反應院教評會權 至十九人, 由院長及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 院長為召集人 但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院教評會時, 應延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擔任之 各院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院教評會設置章程規定之 推選委員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推選之 至十五人, 由院長及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 院長為召集人 但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院教評會時, 應延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擔任之 各院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院教評會設置章程規定之 推選委員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推選之 責日益加重, 所屬系 ( 所 ) 及教師人數日益增加, 倘欲使教評會委員之組成具代表性, 建議將委員人數上限修正為十九人 案經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七五次校教評會決議如下 : ( 一 ) 請人事室參考各委員意見及各頂尖大學目前之運作方式, 研修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條文 ( 二 ) 建議研擬甲乙兩案 :1. 甲案 : 明訂教評會委員人數限制 2. 乙案 : 只限定教評會委員最低人數門檻, 上限授權由各單位自行訂定 二 依上開決議研擬甲 ( 明定 委員人數上下限七至十 九人 ) 乙( 僅定委員人 數下限七人 ) 兩案提一百 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二七六次校教評會決 議 : 採甲案( 院教評會 置委員七至十九人 ) 第十條系 ( 科 所 學位學第十條系 ( 科 所 學位學一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 程 )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七 程 )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廿一 日第二七五次校教評會 259
282 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召集人 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師就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副教授推選產生, 但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中得包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外之校內或校外委員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授 副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時, 應延聘校內外相關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在研究機構內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之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審議升等及評鑑案時, 不得低階高審, 低階委員就升等及評鑑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決議 : 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召 ( 一 ) 請人事室參考各委集人 由系 ( 科 所 學位員意見及各頂尖學程 ) 專任教師就三年內有大學目前之運作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方式, 研修本校教教授或副教授推選產生, 但師評審委員會設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置辦法相關條文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 ( 二 ) 建議研擬甲乙兩中得包括系 ( 科 所 學位案 :1. 甲案 : 明訂學程 ) 外之校內或校外委教評會委員人數員 限制 2. 乙案 : 只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限定教評會委員專任教授 副教授之人數不最低人數門檻, 上足以組織該系 ( 科 所 學限授權由各單位位學程 ) 教評會時, 應延聘自行訂定 校內外相關系 ( 科 所 學二 依上開決議研擬甲 ( 維持位學程 ) 三年內有論文 現行條文, 明定委員人數專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在上下限五至廿一人 ) 乙研究機構內具相當教授資 ( 僅定委員人數下限五人 ) 格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兩案提一百零四年三月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二十五日第二七六次校程 ) 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教評會決議 : 採甲案並生方式由系 ( 科 所 學位修正為 系 ( 科 所 學學程 ) 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位學程 ) 教評會置委員五之 至十七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審議升等及評鑑案時, 不得低階高審, 低階委員就升等及評鑑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條之一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第四條第一項所列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 一 本條係新增 二 為利學院整合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資源, 得採取專業學院之運作模式, 增訂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之規定 260
283 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 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第十一條各級教評會之推第十一條各級教評會之推第二項 借調留職停薪 修正 選委員, 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 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借調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 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 應依各該級教評會委員產生辦法, 選出新委員遞補之 選委員, 應於每年六月底以為 借調 留職停薪, 以資前產生, 任期一學年, 連選明確 得連任 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 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 應依各該級教評會委員產生辦法, 選出新委員遞補之 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每學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每學為期周妥並避免產生爭議, 於 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第四項增列有關迴避委員不 各級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各級教評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 當事人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 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以維該級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 各級教評會委員應親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員人數之規定 出席 各級教評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 當事人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 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以維該級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 關案件全程迴避, 且不計入 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 人數 261
28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八十五年四月十日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八五師大人字第二七四七四一號函發布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四 十五條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師大人字第 O 四三八 O 號函發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七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 五 十六條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師大人字第 O 八九 OO 一二二九六號函發布九十年七月九日第八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九十年八月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 OOOO 九六二五號函發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 十 十一 十二及二十一條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師 ( 二 ) 字第 O 九一 O 一九三九六五號函備查九十四年一月五日第九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教育部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台中 ( 二 ) 字第 O 九四 OO 一三七六 O 號函核定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至第十條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 O 九六 OO 一一一二七號函發布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第四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七 OOO 三八三一號函發布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 OO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七 OO 一二三三二號函發布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 O 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九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O 一一七九號函發布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 O 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八條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 一一九 O 四號函發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 O 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 二 O 五八四號函發布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 O 六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師大人字第一 OOOO 一三一七三號函發布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 O 八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及第十條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一 OO 一四一三七號函發布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三一 O 一五四七八號函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分下列三級 : 一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二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三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 ) 第三條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 訂定該學院教評會設置章程, 經院務會議通過後, 報校教評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262
285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依據本辦法, 訂定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設置要點, 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通過後, 報院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第四條各級教評會依法評審有關專兼任教師之初聘 續聘 聘期 升等 改聘 停聘 解聘 不續聘, 專任教師之評鑑 長期聘任 資遣原因之認定 延長服務及名譽教授 與中研院或他校合聘教師之聘任等事項 ; 校 院教評會並依法備查有關規章 前項須經三級教評會審議之事項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進行初審, 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 其餘審議事項依各級教評會分工逐級審議 負責審議之各級教評會均通過, 始得成立, 任何一級不通過, 即予否決 獲長期聘任教師之停聘或解聘, 須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後始得提送院 校教評會議決 ; 未獲長期聘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者, 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議審議後, 始得提送院 校教評會議決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 而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五條校教評會掌理各學院教評會送審事項之決審 校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事項之評審 第六條院教評會掌理該學院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送審事項之複審 院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之事項應送校教評會決審 ; 院教評會備查之規章應送校教評會備查 第七條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掌理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有關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審議事項之初審 初審通過之事項, 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八條校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 由二位副校長 教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及各學院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委員一人組成, 但六個以上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之學院得增加推選委員一人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自該學院之專任教授推選之 各學院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各學院如有任一性別教授人數不足以推選出委員時或均已受推薦為委員, 該性別委員仍不足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不在此限 校教評會委員經各學院依前項規定推選後, 如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未達總數三分之一比例時, 二位副校長 教務長及研發長應依其本職所屬學院以外加方式列入, 如仍未補足性別比例時, 再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委員 依第十八條規定組成院級教評會之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教師, 應由其院級教評會比照前述規定, 推選一位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者為校教評會委員 263
286 校教評會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人事室主任為秘書 召集人出缺或未能出席時, 依序由另一位副校長 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九條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 由院長及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推選具教授資格且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 院長為召集人 但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院教評會時, 應延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擔任之各院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院教評會設置章程規定之 推選委員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推選之 第十條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為當然委員, 並擔任召集人 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師就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副教授推選產生, 但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中得包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外之校內或校外委員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授 副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時, 應延聘校內外相關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三年內有論文 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在研究機構內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設置要點規定之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審議升等及評鑑案時, 不得低階高審, 低階委員就升等及評鑑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條之一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 其所屬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另設教評會 有關第四條第一項所列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評審或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第十一條各級教評會之推選委員, 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 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借調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 ; 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法繼續擔任時, 應依各該級教評會委員產生辦法, 選出新委員遞補之 第十二條各級教評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各級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各級教評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 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 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 當事人應自行迴避 未自行迴避者, 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以維該級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 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三條各級教評會須有其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 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四條各級教評會對審查之案件, 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 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 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 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 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 由非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委員會, 除就名額 年資 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 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264
287 第十五條各級教評會對第四條所列事項之審查, 除升等案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外, 其餘均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始得為決議 ; 但校教評會審議長期聘任案應採反表決之方式, 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反對, 該長期聘任案, 即不成立 前項出席委員之人數不包含應行迴避委員之人數 第十六條各級教評會對於審議事項, 應於決議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如為負面之決議, 除教師初聘案件外, 應敘明實質理由 當事人若有不服, 除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決議, 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 始得提出申訴外, 均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審議事項, 如須提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 校三級教評會均通過始得成立者, 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書面通知當事人時, 應於文內敘明本案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 始得正式成立 第十七條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如有編制內之研究人員, 其相關事項之評審, 得併入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比照教師辦理 前項研究人員得參與各級教評會委員之推選 第十八條本大學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教師 研究人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相關評審事項, 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審議程序由各該單位比照本辦法有關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教評會之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 進行初審 ; 複審由相關單位組成院級教評會辦理, 其設置章程與評審準則比照學院定之 ; 決審則由校教評會辦理 第十九條本大學教師 研究人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評審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如有疑義, 由校務會議解釋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5
28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附件 18 查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 五 獲科技部 ( 原國科會 ) 專題型研究計畫 ( 含 產學合作計畫 ) 研究主持費 ( 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十五次以上 ( 獲科技部 原 國科會 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 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名譽教授係為崇敬在教學 研究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 於其退休後致予之榮銜, 其學術研究方面之資格條件似應較終身免接受評鑑之條件為高, 爰將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或優等(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 十次以上者 之 十次 修正為 二十次 ( 每年最多採計一次 ) 266
28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名譽教授被提名或推薦資格, 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行政院文化獎 教育部學術獎 國家文藝獎或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 曾獲科技部 ( 原國科會 ) 傑出獎或優等 (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 二十次 ( 每年最多採計一次 ) 以上者 四 國內外公認其學術及聲望卓著者 依前項第四款提名或推薦者,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 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第二條名譽教授被提名或推薦資格, 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行政院文化獎 教育部學術獎 國家文藝獎或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 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或優等 (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 十次以上者 四 國內外公認其學術及聲望卓著者 依前項第四款提名或推薦者,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 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一 查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 副教授以上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 五 獲科技部 ( 原國科會 ) 專題型研究計畫 ( 含產學合作計畫 ) 研究主持費 ( 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十五次以上 ( 獲科技部 原國科會 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 ), 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 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二 名譽教授係為崇敬在教學 研究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 於其退休後致予之榮銜, 其學術研究方面之資格條件似應較終身免接受評鑑之條件為高, 爰將第一項第三款 : 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或優等 (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 十次以上者 之 十次 修正為 二十次 ( 每年最多採計一次 ) 三 另第一項第三款 國科會 等字修正為 科技部 ( 原國科會 ) 267
29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名譽教授敦聘辦法修正草案 本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七十四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本校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第八十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本校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本校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 O 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條 第六條本校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O 一二三四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 O 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二條 第四條本校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 二 O 五五二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一 O 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一條 第二條本校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一 OO 二五 O 六五號函修正發布 第一條為崇敬在教學 研究 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教授, 本校於其退休後致予名譽教授榮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名譽教授被提名或推薦資格, 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行政院文化獎 教育部學術獎 國家文藝獎或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 曾獲科技部 ( 原國科會 ) 傑出獎或優等 ( 甲等 ) 獎 ( 含核發研究主持費 ) 二十次 ( 每年最多採計一次 ) 以上者 四 國內外公認其學術及聲望卓著者 依前項第四款提名或推薦者,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 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 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第三條名譽教授由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視實際需要提名, 或本校教授二十人以上連署向相關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推薦, 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教評會同意及校教評會決議後, 提請校長敦聘之 第四條名譽教授得授課 指導論文 開設專題講座或提供諮詢 第五條名譽教授若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者, 經本校教評會決議, 撤銷所授予之榮銜 第六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8
29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服務規則第五點 修正草案總說明 附件 19 邇來迭有新進專任助理教授於到校三年內申請至校外兼職, 例如於政府機關 ( 構 ) 擔任諮詢委員 編輯委員, 或於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任兼任研究人員職務等 因囿於現行 不得在校外兼職 之規定, 時造成校方實際執行上之困擾 考量上述兼職案例, 對於教師教學或研究多所助益, 且可強化學校對國家社會之影響力, 爰增列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前提下, 經專案簽准後得在校外兼職之但書規定, 惟另增列校外兼職之同時, 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授時數之限制 ( 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三項 第四項 ) 269
29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服務規則第五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五 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 教師經本校同意者, 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 在他校兼課, 但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 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其受中央及其他機關委託為某種調查研究或設計者, 得經校長之同意許可之 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經學校書面通知, 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 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 論文指導 學生社團指導 學術活動規劃 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 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 亦不得在校外兼職 但確有特殊情形, 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 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職者, 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少授課時數 五 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 教師經本校同意者, 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 在他校兼課, 但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 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其受中央及其他機關委託為某種調查研究或設計者, 得經校長之同意許可之 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經學校書面通知, 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 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 論文指導 學生社團指導 學術活動規劃 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 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 亦不得在校外兼職 一 邇來迭有新進專任助理教授 於到校三年內申請至校外 兼職, 例如於政府機關 ( 構 ) 擔任諮詢委員 編輯委員, 或於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任 兼任研究人員職務等 因囿 於現行 不得在校外兼職 之規定, 時造成校方實際執 行上之困擾 二 考量上述兼職案例, 對於教 師教學或研究多所助益, 且 可強化學校對國家社會之 影響力, 爰於第三項後段增 列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在不 影響本職工作之前提下, 經 專案簽准後得在校外兼職 之但書規定, 惟另於第四項 增列校外兼職之同時, 不得 申請新進教師減授時數之 限制 270
29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服務規則修正草案 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本校第六十七次校務會議臨時會議通過教育部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台 ( 八七 ) 師二字第八七 O 三四七八 O 號函修正備查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本校第六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五點教育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 ( 八七 ) 師二字第八七 O 六八 OO 五號函備查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本校第六十九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六點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 ( 八七 ) 師 ( 二 ) 字第八七一一四四八三號函備查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本校第八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十二點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教育部台 ( 九十 ) 師 ( 二 ) 字第九 O 一六七七二一號函備查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本校第八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第四點 第八點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二 OOO 四 O 三 O 號函發布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本校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第一點 第三點至第十七點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師大人字第 O 九六 OO 二三九四三號函發布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 O 八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及第五點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一 OO 一四一三九號函發布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一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五點及第十五點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二 OO 二八七三三號函發布 一 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均須經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 其聘期依聘約之規定 二 教師接到聘書後, 應於兩星期內決定應聘與否, 逾期即以不願應聘論, 由本校另聘他人 教師如不願應聘, 應將聘書退還註銷 三 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規定授足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在加退選確定後仍不足各該等級教師應授時數時, 得以導師時數抵充一或二小時 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未達規定者,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應詳加瞭解原因, 謀求解決, 在未提出解決方案前, 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不得增聘專 ( 兼 ) 任教師 ; 但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確有特殊理由, 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對授課時數不足之專任教師, 得安排兼辦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務, 或建請學校考慮安排擔任專案服務或研究工作, 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專任教師如有連續二學期授課嚴重不足 ( 少於基本授課時數之一半 ) 之紀錄, 且有具體教學不力之事實者, 各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處理 四 教師須按時到校授課及研究, 並負有擔任學生導師 指導學生研究 批改學生作業練習實驗報告及試卷 考核學生之操行 指導學生課外活動與接受本校委託辦理事項之責 五 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 教師經本校同意者, 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 在他校兼課, 但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 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其受中央及其他機關委託為某種調查研究或設計者, 得經校長之同意許可之 271
294 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經學校書面通知, 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 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 論文指導 學生社團指導 學術活動規劃 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 ( 科 所 學位學程 ) 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 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 亦不得在校外兼職 但確有特殊情形, 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 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在校外兼職者, 不得申請新進教師減少授課時數 六 教師須出席本校各項有關會議, 及履行本校各種規章與各種會議決議案 七 教師不得無故缺課, 如因病或因事不能授課時應依照規定請假 八 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 須於辭職三個月前提出辭職書, 經學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時, 方可解除職務, 其薪津發至職務解除之日止 惟情況特殊, 經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九 專任教師待遇及兼任教師鐘點費按照政府規定辦理 十 教師之聘約, 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 在聘約有效期間, 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不得對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 教師離職時, 應將經辦事項及經借公物移交清楚, 取具證明後離校 十二 專任教師年資加薪 加俸 升等 獎金 福利 進修及退休 撫卹等, 均按照政府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十三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 依教育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六人 ( 一 ) 字第八六 0 八七五九九號函釋認定為教師, 其職責以協助課務 指導學生實驗 評改學生練習及從事專門研究工作為主, 但亦有擔任本校指定其他職務之責 助教在辦公時間內不得在校外兼課 十四 專任教師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接受評鑑 十五 教師如有違反本規則 本校教師聘約 教師義務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事, 但尚未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停聘 解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 得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 由本校三級教評會按情節輕重, 予以列入升等審查 晉級 評鑑等之參考 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不得借調 不得請領校內各項獎補助, 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十六 各處 部 室 館及中心等單位之教師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十七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2
295 附件 20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總說明 教育部訂頒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六點規定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為提昇本校教師專業能力 豐富學生受教內涵 增進產官學交流 汲取產業新知 充裕校務基金, 並明確規範本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程序,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本要點全文共計十二點, 各點立法概略說明如下 : 一 第一點 : 明訂本要點立法依據 二 第二點 : 明訂定義適用對象及借調機關 ( 構 ) 範圍 三 第三點 : 明訂借調營利事業機構與團體應簽訂合作契約 四 第四點 : 明訂申請借調之行政流程及教師借調人數限制 五 第五點 : 明訂借調年限 六 第六點 : 明訂借調期間在本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七 第七點 : 明訂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 於歸建後相關年資採計 八 第八點 : 明訂借調案中止情事 九 第九點 : 明訂借調單位於借調期滿之通知義務 十 第十點 : 明訂教師借調屆滿歸建程序 十一 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 : 明訂本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原則 制訂及修法程序 273
29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 OOO 年 OO 月 OO 日本校第 OOO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規範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 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六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 得借調出任各政府機關 公 ( 私 ) 立大專校院 公 立學術研究機構 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 行政法人機構及依人民團體法所 組織團體等之專任職務 但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前項所稱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 須經政府許可設立在案, 並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及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者 三 本校應與借調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簽訂合作契約, 並依 本校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 構回饋辦法 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四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並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會議通過及院長同意後, 依 行政程序陳送校長核准 有服務義務者, 應俟服務義務期滿後始得借調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教師借調人數同時以不超過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師總人數百 分之十為原則, 但未滿一人者, 以一人計 教師借調期間原擔任之課程, 應由該系 ( 所 學位學程 ) 相關教師分擔, 不得因此增加員 額 五 教師借調期間, 每次以四年為限 ; 如借調係擔任有任期之公職, 且任期超過四年者, 其借 調期間依該職務任期辦理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六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且在本校終止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亦不得參加本校各項會議, 包括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會議及系 ( 所 學位學程 ) 升等會議 七 教師借調期間每學期應返校義務講授課程至少二學分 ( 不含專題研究 專題討論 論文指導等 ) 且不得支領授課鐘點費, 但情形特殊, 經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教師歸建後, 有關借調期間年資之採計,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借調教師依本校續聘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續聘 如獲續聘, 其借調期限繼續有效, 如為不續聘 停聘或解聘, 其借調案隨即中止 九 借調單位須於借調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來函, 告知借調教師返校歸建日期或申請延長借調期間 十 借調期滿擬返校歸建教師, 至遲應於借調期限屆滿之日前以書面依行政程序辦理歸建事宜 ( 如附表 ); 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 視為自動辭職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 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有更嚴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4
29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草案逐點說明 規定說明 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 規範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 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 得借調出任各政府機關 公 ( 私 ) 立大專校院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 行政法人機構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團體等之專任職務 但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前項所稱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及依人民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 須經政府許可設立在案, 並與本校有密切合作關係及有助於本校整體發展者 三 本校應與借調之公民營事業機構簽訂合作契約, 並依 本校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 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 四 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 並經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會議通過及院長同意後, 依行政程序陳送校長核准 有服務義務者, 應俟服務義務期滿後始得借調 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借調教師人數同時以不超過各系 ( 所 學位學程 ) 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但未滿一人者, 以一人計 教師借調期間原擔任之課程, 應由該系 ( 所 學位學程 ) 相關教師分擔, 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五 教師借調期間, 每次以四年為限 ; 如借調係擔任有任期之公職, 且任期超過四年者, 其借調期間, 依該職務任期辦理 明訂本要點立法依據 明訂適用對象及借調機關 ( 構 ) 範圍 依教育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台 ( 八七 ) 人 ( 一 ) 字第八七一一八六 O 七號函規定, 明訂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應簽訂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明訂申請借調之行政流程及教師借調人數限制 明訂借調年限 275
298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六 教師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且在本校終止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亦不得參加本校各項會議, 包括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會議及系 ( 所 學位學程 ) 升等會議 七 教師借調期間每學期應返校義務講授課程至少二學分 ( 不含專題研究 專題討論 論文指導等 ) 且不得支領授課鐘點費, 但情形特殊, 經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教師歸建後, 有關借調期間年資之採計,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借調教師依本校續聘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續聘 如獲續聘, 其借調期限繼續有效, 如為不續聘 停聘或解聘, 其借調案隨即中止 九 借調單位須於借調期限屆滿前二個月來函, 告知借調教師返校歸建日期或申請延長借調期間 十 借調期滿擬返校歸建教師, 至遲應於借調期限屆滿之日前以書面依行政程序辦理歸建事宜 ( 如附表 ); 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 視為自動辭職 十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各院 系 ( 所 學位學程 ) 有更嚴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依本校第五十三次校務會議決議, 明訂借調期間在本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明訂教師借調期間應返校義務授課及歸建後相關年資之採計 明訂借調案中止情事 明訂借調單位於借調期滿之通知義務 明訂本校專任教師借調期滿辦理程序 明訂本要點應優先適用未盡事宜之處理原則 明訂本要點制訂及修法程序 276
29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期滿歸建復職單填表日期 : 申請人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借調機關及職務 附表 年月日 借調期間 歸建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 因涉 個人權益, 務請於歸 建復職 10 日內檢齊 ) 1 健保轉出證明 2 健保轉入申請表 3 敘薪通知書 4 離職證明書 復職日期 申請人簽章 務請依上列 歸建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欄檢附相關文件 年月日歸建文號 : 系 ( 所 學位學程 ) 主管 函 教務處 ( 課務組 ) 副校長 院長人事室校長批示 繼續借調同一機關者, 免附離職證明 277
300 附件 2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十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十四條規定, 爰擬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第十八點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 :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 增列原措施單位依規定將答辯 ( 或說明 ) 書及相關文件送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時, 應將答辯( 或說明 ) 書抄送申訴人 ( 第十八點第二項 ) 278
30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十八 本會於受理申訴書後, 應通知原措施單位 原措施單位應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附具答辯 ( 或說明 ) 書, 連同必要之關係文件送達本會, 並應將答辯 ( 或說明 ) 書抄送申訴人 但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送達本會 十八 本會於受理申訴書後, 應通知原措施單位 原措施單位應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附具答辯書或說明,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達本會 但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送達本會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四條, 並參照國立中興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十四條規定修正 279
30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修正草案 教育部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 八六 ) 申字第八六 O 七五六一一號函核定本校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六師大人字第四 O 五九號函發布本校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七十七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 刪除第三十七點本校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師大人字第 O 八九 OO 一 O 四一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第八十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點 第四點教育部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臺 ( 九一 ) 申字第九一 O 六 O 三九一號書函核定本校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一 OOO 六九一五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第九十四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通過第三點 第九點 第十點 第十二點 第十三點 第十六點 第十七點 第二十三點 第三十點 第三十一點 第三十三點 第三十四點 第三十七點 第三十八點 第四十點本校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五 OOO 一三四一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九十五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本校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五 OO 一 O 三二六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本校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師大人字第 O 九六 OO 一一九 O 七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 O 三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四點本校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師大人字第 O 九九 OOO 一二三二號函修正發布本校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一 O 九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七點本校一百零一年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師大人字第一 O 一 OO 二五 O 六三號函修正發布 壹 總則一 本要點依照教育部頒行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為保障教師權益, 抒解教師糾紛, 促進校園和諧, 設置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貳 申訴評議委員會三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 由本校專任教師 法律專業人員 教育學者代表 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就各申訴案件之性質得另增聘有關之專家為諮詢委員列席會議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 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委員專任教師部分, 由各學院推選未兼行政職務之教授一人擔任, 由校長聘任之 ; 任期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 其餘法律專業人員等委員, 由校長聘任之, 任期為二年, 期滿後得視需要續聘之 增聘之諮詢委員, 由本會推薦後請校長聘任之, 其任期以各該案件之申訴期間為限 五 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 但校長不得為主席 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 並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七 本會置執行秘書 助理秘書各一人, 行政作業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中熟 280
303 諳法令者聘兼之 八 本會會議不定期舉行, 每學年度第一次開會時由校長或指定之行政人員為召集人 本會主席產生後, 會議由主席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 由其指定之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 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九 本會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十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應予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 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 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惟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本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 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 不得與當事人 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參 申訴程序十一 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各單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十二 教師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單位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 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十三 申訴應具申訴人親自簽名之申訴書, 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之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址與電話 ( 二 )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 三 ) 原行政措施單位 ( 四 ) 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五 ) 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 ( 六 )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 七 ) 證據 ( 證據為文件者, 應附具影本 ) ( 八 ) 申訴日期 ( 九 ) 載明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 訴訟 多數人共同申訴時, 應由申訴人推選三人以下之代表, 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再申訴時, 應另檢附原申訴書 原申訴評議書, 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十四 申訴提出後, 於評議書送達前, 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經撤回後, 不得再提起同一申訴 肆 評議作業程序十五 關於申訴案件之文書, 應由承辦人員就每一案件編訂成卷 十六 對於申訴案件, 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 其無不應受理之情形者, 再進而為實體之審查 如遇法規變更, 除法規別有規定外, 以程序從新, 實體從舊為審查之基準 前項程序上之審查, 發現有程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本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本會得逕為評議 十七 在申訴提出後, 申訴人就申訴事件或牽連之事項, 提出訴願或訴訟者,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 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俟停止原因消滅時經其書面請求後繼續評議 本會繼續評議時, 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 以其他訴願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者, 本會於在其他訴願或訴訟程序終結前, 應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八 本會於受理申訴書後, 應通知原措施單位 281
304 原措施單位應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附具答辯 ( 或說明 ) 書, 連同必要之關係文件送達本會, 並應將答辯 ( 或說明 ) 書抄送申訴人 但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送達本會 十九 原措施單位逾越前要點規定期限而不答辯者, 本會得逕為評議 二十 原措施之執行,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 但原措施單位或本會, 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訴人之聲請, 停止其執行 二十一 申訴案件承辦人員, 對符合程序之申訴案件, 應即函請原措施單位針對申訴理由, 詳為舉證答辯或說明, 其答辯欠詳者, 得發還補充答辯 申訴案件經答辯後, 應即送本會評議 申訴案件有調查或實施勘驗之必要時, 得簽准後實施調查或勘驗 二十二 申訴案件收件後, 除有應停止評議情形, 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措施單位外, 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評議書 ;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時間最長不得逾兩個月 二十三 前點所定期間, 依第十六點規定補正者, 自補正次日起算, 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第十七點規定停止評議者, 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二十四 申訴文書派員或囑託各單位送達者, 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 格式如附件一 ) 採用郵務送達者, 應使用申訴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 格式如附件二 ) 申訴文書之送達, 除前項規定外, 依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二十五 本會應將評議書彙編成冊, 得摘要分送圖書館及各學院分館公開閱覽 伍 評議會議二十六 申訴案件由主席指定期日開會評議 前項評議會議得通知申訴人 原措施單位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二十七 申訴案件就書面資料評議 評議會議不公開舉行 ; 必要時, 得為言詞辯論 二十八 本會認為必要時, 得依職權或申訴人之聲請, 指定期日及處所, 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及原措施單位派員到場備詢 依前項規定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 代表人時, 應附具答辯書影本 言詞辯論之進行, 由本會主席主持 其進行之程序如下 : ( 一 ) 承辦人員說明案件概要 ( 二 )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就案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三 ) 原措施單位到場人員就案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答辯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 本會得再行辯論 二十九 評議會議在進行評議時, 主席應告知當事人退席, 再進行評議 三十 本會委員會議之評議及表決過程決定,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其評議及表決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前項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 ; 表決票應當場封緘, 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 由本會妥當保存 三十一 評議會議於決議後應作成評議書, 評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 ) 申訴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服務單位及職稱 住址 電話 ( 二 ) 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住址 電話 ( 三 ) 主文 ( 四 ) 事實及理由, 其係不受理決定者, 得不記載事實 ( 五 ) 本會主席署名, 申評會作成評議書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由代理主席署名, 並記載其事由 ( 六 ) 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 評議書應附記 : 如不服評議, 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之中央 282
305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三十二 評議會議評議申訴案件, 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 其經為言詞辯論者, 應另行製作筆錄, 編為評議紀錄之附件 並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三十三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 ( 一 ) 提起申訴逾越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者 ( 二 ) 申訴人不適格者 ( 三 ) 非屬教師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之事項者 ( 四 )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依申訴已無補救實益 ( 五 )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 前項第一款之期限, 以本會實際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 以其次日代之 ; 期限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代之 三十四 申訴案件查無前條情形, 經實體上審查結果, 認申訴為無理由者, 評議會議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 三十五 申訴案件查無第三十三點情形, 經實體上審查結果, 認申訴為有理者, 評議會議應於申訴人聲明請求事項之範圍內, 為撤銷原措施之決議, 並視案件之情節決定補救措施, 或發回原單位另為新措施 申訴理由雖非可取,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措施確屬違法或不當者, 仍應以申訴為有理由 原措施單位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 而事實未臻明確者, 本會得依職權調查其事實逕為評議, 或認申訴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措施, 責令另為補救措施以加重其責任 三十六 申訴案件經依第十四點規定撤回者, 評議會議無須評決, 應即終結, 並通知申訴人 三十七 依第三十一點製作之評議書, 以本校名義為之並作成正本, 應於評議委員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申訴人 原措施單位及教育部之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訴案件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 除受送達之權限有限制者外, 前項評議書之送達, 向該代理人或代表人為之 代理人或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 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三十八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即為確定 : ( 一 ) 申訴人或學校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 ( 二 ) 再申訴評議書送達再申訴人者 三十九 本校各單位對確定之評議書, 應即予採行 四十 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訴, 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 應以中文書寫, 其書寫係引述外文者, 應譯成中文並附原文資料 因申訴 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 以錄音帶 錄影帶 電子郵件提出者, 應檢附文字抄本, 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 地點, 及其無非法錄製 截取之聲明 陸 附則四十一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有關法規辦理 四十二 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3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東海大學授予各級各類學位名稱一覽表
東海大學 103 學年度各學系畢業生授予學位中 英文名稱一覽表 學院別系所 ( 組 ) 別學士學位名稱碩士學位名稱博士學位名稱 中國文學系 Arts Arts 文學博士 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Arts 外國語文學系 Arts 文學院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語教學組 外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英美文學組 歷史學系 Arts 英語教學碩士 Arts Arts in English/American Literature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untitled
104-105 目錄 / 2 / 3 / 4 / 5 / 6 / 7 / 9 / 10 / 10 / 11 / 12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課程與教學傳播科技研究所教育學系幼兒與家庭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心理與諮商學系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 / 16 語文與創作學系兒童英語教育學系藝術與造形設計學系音樂學系台灣文化研究所文化創意產業經營學系 / 20 數學暨資訊教育學系自然科學教育學系體育學系資訊科學系數位科技設計學系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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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Ulfe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0,000,000 20,000,000 2,000,000 180,000,000 0.62 0.38 1% 0.0027% 0.005% 1711 38D 0.62 0.38 0.621%0.005%0.0027% 0.62 www.hkexnews.hk www.ulferts.com.hk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目 錄
學群 :A 學群 ( 二年級聯招類組 )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 105 學年度 學士班轉學生 聯合招生考試表 日期 :2016/06/02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文學院 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5 1 文學院 成功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正大學歷史學系 2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外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 5 文學院 中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 4 1 文學院 中興大學中國文學系
heepwoh-cover
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九十七年年會活動紀盛 年會會場, 大同大學校門入口 鑛冶 52/4-169- 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10-170- 九十七年十二月 頒獎 技術獎章 31 10 4 40 93 95 8 F 60 94 58 LNG 42 12 30 13 97 97 5 2 鑛冶 52/4-171- 94 96 22 論文獎 97 1. (1) (2) (3)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666) (股份代號:1666) 年 報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Annual Report 2013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A071. 民主審議與公民行動 5F 多功七 一年二班 F191. 插畫設計與版畫創意 4F 圖書館 一年二班 A081. 生活實業家 音樂教室三 一年二班 C091. 打開潘朵拉的盒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一跨班 / 跨校選修課程 - 選課結果 班級 座號 科目 教室 一年一班 01 107A051. 探索生命世界的數學祕密 你我都是公民科學家 生物實驗室 一年一班 02 107F181. 動畫設計與邏輯思考 4F 圖書館 一年一班 03 107B111. 中崙趴趴 GO 廟宇篇 6F 多功能群組教室 一年一班 04 107B111. 中崙趴趴 GO 廟宇篇 6F 多功能群組教室
CBM PROPOSAL
Maya Grigorovich-Barsky EDU 605 Fall 2011 Professor Durham CBM PROJECT Counting 1-10 in Japanese Recognizing the Kanji Characters and Correctly Pronouncing Them Student Information Name: Melinda Baskin
A reconstruction of Smogulecki and Xue s table of trigonometrical logarithms (ca. 1653) Denis Roegel 21 October 2011 This document is part of the LOCOMAT project: http://locomat.loria.fr 1 Smogulecki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Family Elderly 執行編輯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成人教育研究中心 CONTENTS 01 08 13 18 24 29 34 39 44 01 % % 02 03 樂齡學習 04 05 0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FAMILY ELDERLY LEARNING 17 18 % 19
營繕組行政會議報告事項
各單位工作報告教務處 學制 日四技 進四技 106-1 各系退學人數統計表 - 以入學管道計算 單位 退學人數 高中生申請入學 繁星 技優 甄選一般生 甄選原住民 甄選離島生 聯登一般生 1 入學管道聯聯登登原住僑民生 運動績優 養殖系 16 1 3 1 8 3 電機系 4 1 3 電信系 7 3 3 1 食科系 3 1 2 資工系 8 3 4 1 航管系 6 1 1 1 3 資管系 7 1 3 2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8023 年報 2 0 1 8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3 4 5 8 13 22 36 45 51 52 53 54 55 100 公司資料 公司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91-93 The Bedford 21 Maples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101年系所楷模封面
目錄 Contents 103年 系所友楷模 01 03 04 07 土木工程學系(所)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所) 01 環境工程學系(所) 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所) 工學院 綠色科技學程碩士在職專班 09 11 12 14 食品科學系(所) 09 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所) 園藝學系(所) 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所) 17 生物資源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9 外國語文學系 21 應用經濟與管理學系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學習輔導 課業輔導 381 19 學習輔導 五至七章重點整理 第五章 在學學生的學習輔導 / 第一節 中學生的學習特徵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3. 4. (381)019-030 學習輔導.indd 19 2007/5/31 2:44:08 PM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初審學生名單 ( 大陸地區 ) 學院 系所 學號 擬推薦學校 人文社會學院 中國文學系 P 北京師範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公共政策研究所 M 同濟大學 工學院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學系 D 廈門大學 工學院 綠色能源科技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初審學生名單 ( 大陸地區 ) 學院 系所 學號 擬推薦學校 人文社會學院 中國文學系 P0500402 北京師範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公共政策研究所 M0500480 同濟大學 工學院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學系 D0440389 廈門大學 工學院 綠色能源科技碩士學位學程 M0422533 北京科技大學 工學院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學系 D0438679 西安交通大學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4D F736F F D20A4A4ACE3B07CA655B3E6A6ECA448ADFBC2BEBAD9A4A4AD5E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中央研究院各單位人員職稱中英文對照 中文 英文 職稱 院長 President 副院長 Vice President 院士 Academician 所長 研究員兼所長 Research Fellow and 研究員兼代所長 Research Fellow and Acting 處主任 代主任 Acting 主任 副所長 Deputy 研究員兼副所長 Research Fellow and Deputy
20% ( ) 自資專上教育的發展 , ,300 學生成績 (24th Concorso Internazionale di Canto Corale) 2013 (Italy Percussion Competitio
第七章教育 在二零一三年取得的重要成果新學制的發展 160 67 600 ( ) 發展香港成為區域教育樞紐 115 20% 26 600 4 600 50 15 ( ) 39 700 自資專上教育的發展 90 70 2,000 11 7,300 學生成績 (24th Concorso Internazionale di Canto Corale) 2013 (Italy Percussion Competition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專題研究 兩岸社區發展與社區交流之研析 A Study of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Community Interaction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張峻豪 * (Chang, Chun-Hao)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摘 要 關鍵詞 : 社區 社區發展 社區交流 兩岸關係 基層民主 * 47 PROSPECT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學 促進文化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對於子女育 問題可以妥善安置 外僑就學 台灣育中心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臺灣獎學金 來台學華語 19 123 21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Amabile 創造力成分模式與共識評量技術之驗證 以國小五年級繪畫為例 研究生 : 賴足菁撰 指導教授 : 鄭英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B1
五邑司徒浩中學 FDBWA Szeto Ho Secondary School 學校 報告 2015-2016 2015-2016 學校報告 1 辦學宗旨 歷史及現況 校董會成員 JP 班級組織 27780201510 3145 4 4 4 5 5 5 27 62 62 75 72 65 65 401 63 67 58 69 65 57 379 125 129 133 141 130 122 780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二次課委會通過 學年度第 2 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0
管理學院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企業管理學系... 1 財務金融學系... 2 國際企業學系... 會計學系... 5 資訊管理學系... 6 管理科學與財金國際學士學位學程... 7 觀光暨休閒遊憩學系... 8 院別 學系別 企業管理學系 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表 10.04.09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課委會通過 10.04.16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4.2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二年二班 C164. 閱來閱愛你 6F 多功四 二年二班 C134.The Kaleidoscope 世界行旅 - 英文悅讀 / 樂寫 / 享說 204 教室 二年二班 A014. 中崙趴趴 GO~ 職人篇 4F 圖書館 二年二班 B084. 數理研究
班級 座號 科目 教室 二年一班 01 106B124. 機電整合 3F 電腦教室 2 二年一班 02 106B084. 數理研究 207 教室 二年一班 03 106B074. 超地理學之科學風水 209 教室 二年一班 04 106A014. 中崙趴趴 GO~ 職人篇 4F 圖書館 二年一班 05 106A024. 舞動漢字 - 點捺裡的生命藝術 206 教室 二年一班 06 106B064.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貳 一 國家品質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三 工業精銳 四 金點設計 五 台灣國際創意設計大賽 六 資訊服務應用創新競賽 七 輕金屬創新應用競賽 八 智慧型機器人產品創意競賽 九 數位內容系列競賽 十 手提包創新設計競賽 十一 時裝設計新人 十二 全國紡織技術論文競賽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8 2435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101 10 8 200 2,000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