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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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99 年 4 月 12 日勞職訓字第 號令發布 99 年 11 月 5 日勞職訓字第 號令修正 100 年 7 月 6 日勞職訓字第 號令修正 100 年 12 月 7 日勞職訓字第 號令修正 102 年 1 月 22 日勞職訓字第 號令修正 103 年 4 月 21 日勞動發訓字第 號令修正一 勞動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鼓勵失業 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 並促進中高齡者 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 ( 以下簡稱訓練單位 ) 資格如下 : ( 一 ) 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 : 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包含以下單位 :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社團法人 2 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人民團體 3 設有醫學 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4 醫療機構 5 護理機構 6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二 ) 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 : 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包含以下單位 : 1 設有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三 補助訓練課程, 分為下列二類 : ( 一 ) 照顧服務員課程 ( 二 ) 托育人員課程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課程內容 時數 參訓人員資格 師資條件 實習場地 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 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托育人員訓練之課程內容 時數 參訓人員資格 師資條件 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 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第 1 頁, 共 40 頁

2 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 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 職場工作倫理 求職技巧 溝通技巧 認識及預防傳染病等課程 四 補助原則 ( 一 ) 補助對象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 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二 ) 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 ( 以開訓日為基準 ) 如下 : 1 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 2 托育人員訓練應年滿二十歲 ( 三 )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 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 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 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 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 不在此限 ( 四 ) 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或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 得參加成績考核, 其補助方式如下 : 1 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 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詳附件一 ) 者, 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 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 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 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 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 依前二目規定之補助標準, 補助其二分之一 ( 五 ) 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五 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 ( 以下簡稱分署 ) 公告受理轄內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計畫之受理期程 六 訓練單位應向辦理訓練班次地點所轄之分署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 並應檢附以下文件 : ( 一 ) 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二 ) 組織章程影本 ( 無則免附 ) 第 2 頁, 共 40 頁

3 ( 三 ) 訓練計畫書 ( 格式如附件二 ) ( 四 ) 訓練場地 ( 如屬租借, 請檢附場地租借證明 ) 及設備資料表 ( 格式如附件三 ) ( 五 ) 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利用公 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 六 ) 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 七 ) 其他必要文件 七 訓練單位於提案時, 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訓練經費 前項訓練班次經費之編列, 經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 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八 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五十人辦理規劃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 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 但得招收在職者, 其比例以不超過招訓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 以在職者為對象 但得招收失業者, 其比例以不超過招訓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 應詳予說明訓練對象 規劃內容 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 屬辦理職前班者, 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 九 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 先進行書面審查, 資格不符者, 不予通過 ; 資料不齊者, 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通過 分署應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實質審查會議, 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 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 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審查小組委員為五人至九人, 其中專家學者由分署遴聘之 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ㄧ以上, 並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召開審查會議 十 分署辦理審查應衡酌預算額度及訓練目標人次, 針對訓練單位之前三年辦訓績效 行政作業執行能力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師資及訓練課程規劃內容等項目, 進行審查 十一 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 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 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十二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 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 除地方政府同意分署逕行審核各項計畫變更者外, 應於事前報請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同意, 並副知分署 ; 地方政府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訓練單位, 並副知分署 第 3 頁, 共 40 頁

4 十三 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 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 ( 項目包括材料費 教材費 學雜費 場地費 宣導費 行政作業費 設備維護費 ), 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如下 : ( 一 ) 場地費 : 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 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 下午各一場次, 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元 ( 二 ) 宣導費 : 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 三 )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編列 ( 四 ) 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 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 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 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 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 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 老師每位按每小時八百元編列, 核實支付 十四 訓練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併同訓練計畫送分署備查後, 始得刊登, 並應載明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 以下簡稱 TIMS 系統 ) 十五 為符合公開 公平及公正原則, 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 規劃筆試 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於招生時公告之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 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 持有推介單 具有特定對象身分, 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學員報名時應於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如附件四之一或附件四之二 ) 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如附件五之一或附件五之二 ) 簽名切結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 應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 二 ) 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 三 ) 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 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署 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 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 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 以失業或待業者身分報名之學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 一 )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 二 )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 第 4 頁, 共 40 頁

5 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 三 )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複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 四 )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有招收本點所列不予錄訓或未符第四點規定所列資格條件之民眾參訓者, 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 並納入未來審查評分之參考依據 十六 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 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 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 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 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 一 ) 開訓前辦理退訓者, 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 餘額退還學員 ( 二 )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 三 )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退費 十七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義務, 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訓練單位應為失業 待業參訓學員, 於學員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訓字保 ) 事宜, 勞工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標準編列 ;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 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百萬元 ( 含 ) 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 其中應含二十萬元 ( 含 ) 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 並應配合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 成績考核 就業成果 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 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訓練單位應依第四點第四款辦理學員身分核對, 及申請 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行政作業事項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 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 並結合當地就業支持體系, 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 另應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已結訓學員資料, 俾利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掌握當地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業 第 5 頁, 共 40 頁

6 十八 分署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 每一訓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 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 ( 訓練 ) 日誌 學員簽到 ( 退 ) 表 當日缺課之請假單 退訓 / 提前就業申請表 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學員書籍 ( 講義 ) 材料領用表 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供分署不定期查訪之查閱 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 教務 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 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契約處理 ; 分署並應加強訪視及將其結果列入紀錄, 以作為下次評選之參考 十九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一星期內, 將結訓學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後, 發給學員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 二十 訓練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 於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 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作業 : ( 一 ) 結訓學員名冊 ( 二 ) 結業證書影本 ( 三 ) 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 四 ) 訓練計畫書影本 ( 五 ) 學員簽到 ( 退 ) 及教學日誌 ( 六 ) 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及訓練單位領據等原始憑證正本 訓練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分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訓練單位請領 ( 結報 ) 受補助經費時, 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 捐 ) 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資料, 經審核通過者, 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員, 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分署核備 二十一 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 不予補助 二十二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 分署得視其情節, 不予核發補助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 並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 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 屆期仍 第 6 頁, 共 40 頁

7 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十三 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 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 ( 一 )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 二 )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 三 ) 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 四 ) 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 二十四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 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 ( 一 ) 提供資料虛偽不實 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 二 ) 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有下列情形,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 1 未依本要點規定 2 未依轄區分署之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 ( 托育人員或照顧服務員 ) 職業訓練作業手冊規定 3 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 ( 三 ) 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 ( 四 ) 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 經限期退還學員, 仍未配合辦理 ( 五 ) 妨礙 拒絶接受本要點不定期及不預告訓練稽核, 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退還學員, 經限期退款, 屆期仍未退款者, 分署應追繳之 二十五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 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委託 : ( 一 ) 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 二 ) 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依本要點申請計畫 ( 三 ) 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 四 )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 五 ) 浮報經費 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 六 )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遭停訓,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退還學員, 經限期退款, 屆期仍未退款者, 分署應追繳之 第 7 頁, 共 40 頁

8 二十六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二十七 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第 8 頁, 共 40 頁

9 附件一 ( 修正 )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自就業保險 ( 一 ) 就業保險被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法施行之日起, 取 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 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得被保險人身分 ; 就業保險法施行後, 自投保單位申報參 ( 二 ) 就業保險被二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 加勞工保險生效之 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經由各訓練單位甄試錄訓者, 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日起, 取得被保險人身分 二 具有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三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 須載明加 退保日期 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 具備就業服務法第 24 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得檢附 條第 1 項之特定對象失業者, 如加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無工作切結書, 或漁會, 得以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 如附表一 ), 而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 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一 資格條件 : ( 一 ) 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 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 二 )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 三 )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 失蹤 婚姻 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依各該計畫實施規範, 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自行負擔 20% 之訓練費用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第 9 頁, 共 40 頁

10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四 ) 全戶內年滿 15 歲至 65 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在學證明指 25 歲 ( 含 ) 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 (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 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 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 五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者免附 ) 四 中高齡者 一 資格條件 : 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 三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 者免附 ) 五 身心障礙者一 資格條件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應備文件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 者免附 ) 六 原住民 一 資格條件 : 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 者免附 ) 七 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一 資格條件 :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 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第 10 頁, 共 40 頁

11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 三 )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者免附 ) 八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 : 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年滿 15 歲以上, 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九 長期失業者一 資格條件 :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及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十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十一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一 資格條件 :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 二 ) 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 ( 三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一 資格條件 :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國 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二 無國籍人一 資格條件 :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 第 4 項民之失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業者國籍人民, 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外僑居留證影本 ( 二 ) 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三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三 外籍及大一 資格條件 :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 永久居 第 11 頁, 共 40 頁

12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 (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 ) 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 但獲准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臺灣地區配偶最近 3 個月之戶籍謄本 ( 二 ) 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 三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無工作切結書 十四 因犯罪被害者 十五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十六 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一 資格條件 : 符合下列資格, 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內報名參訓者 : ( 一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 二 )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 ( 三 )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 四 )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正本 ( 如附表二 )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者免附 ) 一 資格條件 :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參訓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 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 三 ) 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 1.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 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 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一 資格條件 :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內, 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者免附 )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第 12 頁, 共 40 頁

13 失業者身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相關說明十七 自立少年 1 資格條件 : 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 少年自立生活適之失業應協助補助計畫 自立少年資格, 且於身分證明文件者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 ( 一 ) 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 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 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 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 二 ) 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 三 ) 結束安置逾 1 年, 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2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 如附表三 )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十八 家暴及性一 資格條件 : 年滿 15 歲以上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侵害被二 應備文件 : 害人之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 三 )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1.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 影本 3. 判決書影本 ( 四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十九 其他經直一 資格條件 :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本項適用對象包含轄市 縣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 且有就業意願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 市 ) 政府二 應備文件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遊民等失業者 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 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二十 逾六十五歲者 一 資格條件 : 逾六十五歲者 二 應備文件 : ( 一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一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適用 二 本項適用對象為逾中高齡定 第 13 頁, 共 40 頁

14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 三 ) 無工作切結書 : 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 5 人之事業單位, 義之年齡者 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或投保於職業工會 三 應經審慎評估 農會 漁會等特定對象失業者, 應再檢附此文件 ( 在職 其參訓需求 者免附 ) 無工作切結書 ( 修正 ) 本人自年月日起, 確實無工 作 如有不實, 本人同意歸還本班次政府補助之個人訓練費及 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款項, 並負ㄧ切法律責任 特此切結為憑 附表一 切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地址 : 電話 : 第 14 頁, 共 40 頁

15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表二 第 15 頁, 共 40 頁

16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 修正 ) 年 號 受保護人姓名 被害人姓名 被害日期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受保護人與被害人關係 符 合 右列條件之一 (1)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3 條第 2 項之犯罪被害人 經核君, 符合本部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之條件 特此證明 出具證明機關 : 戳 部 中華民國年月日 * 本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勞動部之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或相關就業及各類創業貸款之用 * 本文件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 影印無效 附表三 第 16 頁, 共 40 頁

17 自立少年證明書 ( 修正 ) 姓名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性 別 男 女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電話 現況說明一 符合自立生活要件 : 結束安置, 無家可返或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 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 仍無法適應機構生活, 經主管機關評估有 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優先, 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年滿十八歲結束安置一年內者 結束安置逾一年, 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者 自立少年就學期間, 有需要且經評估可自立生活者 二 就學就業現況 : 就學中, 就讀學校 ( 就學中不得申請免費職業訓練 ) 就讀補習教育, 且未就業 非就學中, 且未曾就業 非就學中, 且失業中 三 居住現況 : 有自有住宅 本人及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 本人無自有住宅, 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 但無法居住 本人無自有住宅, 但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 經核 君, 確符自立少年身分證明之條件, 請惠予必要之服務與協助 特此證明 出具證明機關 : 部戳 本證明有效期間 : 至年月日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17 頁, 共 40 頁

18 附件二 ( 修正 ) 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 職業訓練 班 訓練計畫書 請填列訓練地區之縣市別 : 請明確勾選下列訓練班別 : 1. 在職班 職前班 ( 擇一 ) 2. 假日班 平日班 ( 擇一 ) 3. 全日制 非全日制 ( 擇一 ) 培訓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ail: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 修正 ) 第 18 頁, 共 40 頁

19 訓練單位名稱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勞保証號 ( 訓 ) 09 單 位 地 址 訓 練 地 址 同上 聯 絡 人 電 話 說明 : * 勞保証號 : 若未曾承辦本署或各分署委外訓練或未向勞保局申請訓字號勞保証號者, 可免填, 並俟審查合格核定後, 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文件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 至勞保局申請 第 19 頁, 共 40 頁

20 ( ) 年度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第 20 頁, 共 40 頁

21 類別班別名稱開辦班次及訓練起迄日期 上課時間 訓練人數 報名起迄日期學員負擔費用 ( 元 ) 第 21 頁, 共 40 頁

22 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訓練人數 : 時數 : 小 時 緣由 起迄日期 : 年月 日至年月日 目標一 課程目標 :( 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 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能力技巧 知識 態度 認知 ) 參訓資格 錄訓方式 二 就業展望 :( 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 ( 說明參加本項訓練應具有之身分及相關條件 ) ( 說明本項訓練之甄試與甄試方式 ) 課程大綱 課程編配 合計 專業課程實習課程其他課程小時小時小時小時 費用 學雜費 : 材料費 : 鐘點費 : 元 元 元 勞保費 : 元行政管理費 : 元其他費用 : 元 訓練費用合計 : 元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元 經費來源 第 22 頁, 共 40 頁

23 備註 ( 班別名稱 )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 照顧服務職類 ) ( 修正 ) 區週月課目與分一學般 時數 起迄 次次 日期 學 科 專 小 計 業 學 科 科術科總 應用實習 合 小 計 合 計 專 業 術 科 回 覆 示 教 臨 床 實 習 其他實習課程 小 計計計 第 23 頁, 共 40 頁

24 備 註 第 24 頁, 共 40 頁

25 ( 班別名稱 )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 托育人員職類 ) ( 修正 ) 區分週次月次起迄課目與日期時數學科一般學科小計專業學科小計合計術科專業術科合計總計備註第 25 頁, 共 40 頁

26 ( 單位全銜 ) 辦理年度職類職業訓練師資名冊 姓名性別年齡學經歷現職擔任課程備註 超過師資鐘點費標準 (800 元 / 時 ) 者, 請具體補充說明 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正當性 第 26 頁, 共 40 頁

27 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畫 方式 就業輔導機制 就業機會開拓與掌握 如何積極有效輔導學員就業等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人員 人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班之就業率 (%) ( 請檢附相關就業證明 )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業率 (%) 第 27 頁, 共 40 頁

28 經費明細表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 修正 ) 申請單位 : 班別 : 訓練期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 人 訓練時數 : 小時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項 目 A 鐘 點 費 A2 術科 老師 科目時數單價小計 A1 學科老師 臨床實習 (1 班次編 列上限 3 名老師 ) B 學雜費 C 材料費 其他術科 ( 含回覆示教 )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D 保險費 *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項目數量單價小計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 人 人 人 人 F 場地費 ( 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場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 下午各 1 場次, 每班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 G 宣導費 (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 H 行政管理費 ( 以鐘點費 學雜費 材料費總和之 10% 為上限 )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U=T/ 訓練人數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V=(T-D)/ 訓練人數 第 28 頁, 共 40 頁

29 * 勞保費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經費明細表 ( 托育人員職類 ) ( 修正 ) 申請單位 : 班別 : 訓練期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 人 訓練時數 : 小時 訓練經費項目 項目 A 鐘點費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1 學科老師 A2 術科老師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B 學雜費 C 材料費 D 保險費 *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 人人人人 F 場地費 ( 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場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 下午各 1 場次, 每班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 G 宣導費 (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 H 行政管理費 ( 以鐘點費 學雜費 材料費總和之 10% 為上限 )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U=T/ 訓練人數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V=(T-D)/ 訓練人數 * 勞保費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第 29 頁, 共 40 頁

30 申請單位 : 預定材料明細表 訓練班別 : 項次個人 / 共用 材料名稱 規格 單位數量參考單價備註 預估訓練一人份材料費單價 : 新臺幣 元整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姓 名 中文 通訊地址 計畫主持人之學 經歷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電 ( 公 ) 話英文 ( 宅 )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第 30 頁, 共 40 頁

31 計畫名稱 ( 班名 ) 擔任工作起迄年月主辦機關辦理績效申請單位 : 姓名 一訓練班次名稱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四擬申辦訓練職類 ( 班次 ) 本計畫配置之專案人力情形容量 ( 人數 ) 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間相關建物安全情形 ( 請註明 ) 聯絡人 電話填表日期年月日 二訓練單位名稱 ( 全銜 )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 )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 ( 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 三訓練名稱 ( 全銜 ) 負責人場所姓名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 ) 負責人 住所 五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土地使用 權取得情形 六 建築物總面積 建築物名稱 間數 面積 ( 平方公尺 ) 建築物之設計 ( 平方公尺 ) 建築物取得使用情形 備註 建築物名稱 間數 面積 ( 平方公尺 ) 備註 七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備註 : 本欄不敷使用時, 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附件三 第 31 頁, 共 40 頁

32 教學環境資料表 培訓單位 : 班別名稱 : 教室地址 項目 容納人數 名稱 規格 用途 數量 教學環境 ( 教室坪數 照明度 整體環境等 ) 照片一 (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第 32 頁, 共 40 頁

33 照片二 (4 X 6 教室側照 ) 照片三 (4 X 6 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填寫 ) 第 33 頁, 共 40 頁

34 訓練班次名稱 實習訓練場所 實習訓練場所面積 ( 平方公尺 ) 可容納人數建物安全情形 名稱 地址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學員領料確認單 培訓單位班別 第 34 頁, 共 40 頁

35 訓練期間 領料日期 項次 項 目 單位 數量 項次 項 目 單位 數量 備註 : 領用學員簽名處 承辦員 : 班導師 : 單位主管 : 第 35 頁, 共 40 頁

36 講師 ( 含助教 ) 鐘點費印領清冊 訓練單位 : 班別名稱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教授課程名稱 授課時數 講 1 師 2 鐘點費合計簽章 助教 承辦業務會計承訓單位 人員主管主管負責人 第 36 頁, 共 40 頁

37 附件四之一 ( 新增 )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 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 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 口試 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 年滿 16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 : 1.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 3 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 1 年內曾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 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 3 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 2 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2.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 應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 就業保險法 訂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未依規定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而以特定對象身分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將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不予核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訂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已核發者, 將撤銷並予以追繳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37 頁, 共 40 頁

38 附件四之二 ( 新增 )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托育人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 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 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 口試 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 年滿 20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 : 1.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 3 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 1 年內曾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 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 3 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 2 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2.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 應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 就業保險法 訂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未依規定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而以特定對象身分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將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不予核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訂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已核發者, 將撤銷並予以追繳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38 頁, 共 40 頁

39 附件五之一 ( 新增 )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課程, 並已瞭解下列內容, 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職訓機構 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 : 一 適用對象 : 年滿 16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准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 內容 :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 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 ; 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 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 保密 : 本案之個人資料, 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五之二 ( 新增 )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托育人員職類 ) 第 39 頁, 共 40 頁

40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課程, 並已瞭解下列內容, 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職訓機構 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網際網 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 : 一 適用對象 : 年滿 20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准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 內容 :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 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 ; 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 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 保密 : 本案之個人資料, 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40 頁, 共 40 頁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件 (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 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 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 四 ) 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 中高齡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件 ( 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 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 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 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 四 ) 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 中高齡 第十六點 附件五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失業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 一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二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 獨力負擔家計之失業者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 一 ) 資格條件 : 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 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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