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立寶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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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原名 : 犇華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公司債 ( 包括可轉換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特殊情況下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15%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3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3)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4)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六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台幣壹佰億元整七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八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 有關本金之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6-9 頁之說明 四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 貝萊德投信網站 五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5 號 28 樓電話 (02)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印製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95 號 28 樓網址 : 電話 :(02)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 張凌雲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地址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十號十七樓網址 : 電話 :(02) 四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五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14 樓電話 : (02) 網址 : 六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邱明玉 余鴻賓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網址 : 電話 :(02) 七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索取方法 : 投資人親取 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或由下列網站下載網站下載 : 貝萊德投信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3 目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性質... 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5 肆 基金保管機構職責... 5 伍 基金投資... 6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 受益人會議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四條及第六條 )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2 頁 ) 拾參 收益分配 :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第二十二條 )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第二十三條 )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第二十四條 )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第二十五條 )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第二十七條 )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第卅一條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或經理公司概況 ) 壹 事業簡介 ( 公司簡介 ) 貳 事業組織 參 關係人揭露 :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錄

4 陸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無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肆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之財務報告 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5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 :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台幣參拾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 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參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新台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 募集達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得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 : 於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七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稱 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國內上市 上櫃股票 政府公債 承銷股票 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公司債 ( 包括可轉換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二 ) 前述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15%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3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3.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4.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應 1

6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 機構處理 ( 四 ) 採用台灣加權股價指數作為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該指數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編製, 為投資人最為熟悉之股票指數, 該指數亦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評比資料中所載指標, 故此績效參考指標係為本基金績效之比較基準 本基金之選股與產業配置係依據前揭投資策略進行投資, 與本基金之績效參考指標無關 十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 本基金屬 RR5 風險收益等級, 其風險收益等及之說明如下 : 風險報酬等 級 投資風險投資目標主要基金類型 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 通 常投資於短期貨幣市場工 RR1 低 具, 如 : 短期票券 銀行定 貨幣型基金 存, 但並不保證本金不會虧 損 以追求穩定收益為目標, 通 已開發國家政府公債債券 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政府公 型基金 投資級 ( 標準普 債 或國際專業評等機構評 爾評等 BBB 級, 穆迪評等 RR2 中 鑑為投資級 ( 如標準普爾評等 BBB 級, 穆迪評等 Baa 級 Baa 級以上 ) 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基金 以上 ) 之已開發國家公司債 券, 但也有價格下跌之風 險 以追求兼顧資本利得及固定 平衡型基金 非投資級 收益為目標, 通常同時投資 ( 標準普爾評等 BBB 級, RR3 中高 股票及債券 或投資於較高 穆迪評等 Baa 級以下 ) 之 收益之有價證券, 但也有價 已開發國家公司債券基 格下跌之風險 金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以追求資本利得為目標, 通 全球型股票基金 已開發 常投資於已開發國家股市 國家單一股票基金 含已 RR4 高 或價格波動相對較穩定之區 開發國家之區域型股票基 域內多國股市, 但可能有大 金 幅價格下跌之風險 以追求最大資本利得為目 一般單一國家基金 新興 標, 通常投資於積極成長型 市場基金 產業類股型基 RR5 很高 類股或波動風險較大之股 金 店頭市場基金 市, 但可能有非常大之價格 下跌風險 2

7 十一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開始銷售 十二 銷售方式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銷售方式為之 十三 銷售價格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 加計經理公司所決定之投資成本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銷售費用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銷售機構之代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發 行 價 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 1.6% 新台幣壹佰萬元 ( 含 ) 以上未達伍佰萬元 1.2% 新台幣伍佰萬元 ( 含 ) 以上未達壹仟萬元 1% 新台幣壹仟萬元 ( 含 ) 以上 0.8% 註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調整 ( 五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乘以買回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買回價金 十四 最低申購金額 :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 透過金融機構以信託方式或透過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新台幣參仟元之限制 十五 買回開始日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成立日後滿陸個月, 經理公司開始接受受益人以書面提出之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十六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目前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十七 買回價格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 3

8 算之 十八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十九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 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起六個月後除本基金信託契 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所規定之 特殊情形 外, 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七十, 對其差額部份經理公司之報酬折半比率收取 二十 保管費 : 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比率, 逐 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一 是否分配收益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配合 洗錢防制法 之實施, 經理公司已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洗錢防制法之執行準則及注意事項 受理客戶首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份證或護照期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若有異常現象或有疑似洗錢之虞者, 經理公司得拒絕受理該客戶之申購 貳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88 年 3 月 12 日以 88 台財證 四 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受益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無 4

9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四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五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運用本基金 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 詳見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肆 基金保管機構職責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經理公司 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 5

10 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相關商品, 並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五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信託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六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並報金 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 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 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 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 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七 保管機構及其代表人 代理人或受僱人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 得將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 詳見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伍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2 頁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主要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策 投資執行與投 資檢討四個步驟 : 1. 投資分析 : 每日由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資產管理處主管召開的晨會中, 檢討個股並討論市場重大事件 每週由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資產管理處主管召開 研究會議 中, 討論研究議題 市場新主題並檢討個股 雙月投資委員會中, 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資產管理處主管將討論國家 / 產業策略與資產配置 研究員可綜合各項相關會議結論, 提出各類投資分析研究報告, 供基金經理人作為 6

11 投資參考 2. 投資決策 : 基金經理人應製作 投資決定書, 並註明買賣個股之數量 目標價位, 於呈相關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部交易員作為交易執行之依據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本基金投資決定,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 交付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 ( 或其權責主管 ) 或其他法令規定應核閱者, 簽核後存查 如遇執行結果與經理人指示有差異時, 並應敘明原因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須提出 基金投資及交易檢討報告, 並經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 或其權責主管 ) 核閱後存查 ( 二 ) 基金經理人 : 姓 名 : 詹祖光 主要經歷 :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 ( 民國 86 年 7 月 2 日 ~100 年 3 月 23 日 ) 學 權 歷 : 政治大學企管研究所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之決策過程, 且根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由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總經理覆核後逕交交易員執行之 基金經理人並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 三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姓名 任期 詹祖光 100 年 4 月 1 日至今 陳昱嘉 100 年 3 月 1 日至 100 年 3 月 31 日代理 許晉誠 98 年 8 月 5 日至 100 年 2 月 28 日 鐘振寧 97 年 9 月 10 日至 98 年 8 月 4 日 三 基金運用之限制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 不 7

12 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 5. 不得投資於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2.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4. 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16.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19. 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部分, 經理公司不得計收經理費 ; 20.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8

13 ( 二 ) 前項第 7 至第 10 款 第 12 至第 17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 更致有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 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四 投資風險之揭露 :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證券以謀求中長期資本利 得及投資收益 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 資風險 :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一 ) 本基金係由專家以分散投資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考量下,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 上櫃股票或承銷中股票等有價證券, 以謀求中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 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故經 理公司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對本基金不保證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 基金之盈虧 ( 二 )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我國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尚 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投資標的較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 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三 ) 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 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情 況, 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 ; 此外, 利率調整及產業結構等因素也會影響 上市 上櫃股票的價格, 而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漲跌,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 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四 ) 本基金可投資於債券, 而債券可能因金融情勢變化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及其價格隨之起 伏, 且因我國債券市場尚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的流動性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 有較高之利息,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五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衍生自股價指數或股 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相關商品進行避險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該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或選擇權到期無履約價值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 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證券相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市場 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五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 方法及作業方式 : ( 一 ) 處理原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9

14 (1) 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或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 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 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 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 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 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 ( 二 ) 處理方法 : 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第 款規定指派本事業以外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 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1. 經理公司接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 應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2. 股東會之出席證件, 應於核對無誤後由出席人員收執 3. 股東會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研討, 並作成書面, 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4. 出席股東會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該填具書面之出席上市 ( 上櫃 ) 公司股東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5. 前述 3 4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研討決議 出席報告之書面記錄, 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六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事項 : 無 陸 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及地點 : ( 一 ) 欲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者, 應向經理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 4:00 時前或各銷售機構 ( 依各銷 售機構訂定時間 ), 受理本基金申購時間前, 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印鑑向經理公司或各銷 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款項 10

15 ( 二 ) 本基金申購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 係以申購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 發行價格計算之 ( 三 )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投 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 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 章者, 依法負責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本基金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 定之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 ( 三 ) 自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 後, 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 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 金或收益分配金額 透過金融機構以信託方式或透過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新台幣參仟元之限制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 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或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 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 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 詳見信託契約第五條 )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 一 )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轉換基準日為 97 年元月 11 日 ( 二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有關無實體受益憑證之相關條文正式生效日為 97 年元月 11 日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 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製作確認單予受益人 ( 四 ) 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應由經理公司向集保機構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 11

16 製作確認單予受益人或設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 ( 五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集保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於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未能募足新台幣參拾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 詳見信託契約七條 )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及地點 :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成立日後滿陸個月,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 向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或指定代理買回機構 ( 依銷售機售或代理買回機構訂定時間 ) 開始接受受益人以書面提出之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分,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欲申請買回者可於營業日下午 4:00 前檢附所需文件, 至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或指定代理買回機構 ( 依銷售機售或代理買回機構訂定時間 ) 辦理買回,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四 ) 所需文件 1. 身分證明文件 2. 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 3.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加蓋登記印鑑表明授權代理買回, 領取買回價金之委任書 ( 五 ) 因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僅得向經理公司或指定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變動, 應由經理公司向集保機構辦理登錄, 並由經理公司製作確認單予受益人 12

17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 一 ) 買回價金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送達經理公司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乘以買回單位數計算之 ( 二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合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信託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三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四 ) 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如下 : 為避免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長期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權益, 本基金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如下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未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但定時 ( 不 ) 定額扣款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則不在此限 ( 五 ) 申請買回者於提出買回申請後, 須待經理公司依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核算確實之買回價金 ( 六 ) 經理公司得委託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 50 元之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 一 ) 給付時間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五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日內給付之 ( 二 ) 給付方式 2. 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 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開規定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書面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製作確認單予受益人 13

18 五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在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後,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十四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 詳見信託契約第十七 十八 十九條 )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14

19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 一 ) 貝萊德寶利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6%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5% 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 2% 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 :1.6% 申購手續費新台幣 100 萬元 ( 含 ) 至 500 萬元 :1.2% ( 註一 ) 新台幣 500 萬元 ( 含 ) 至 1000 萬元 :1% 新台幣 1000 萬元 ( 含 ) 以上 :0.8% 買回費用 ( 註二 ) 買回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三 ) 其他費用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如下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日 ( 含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 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未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但定時 ( 不 ) 定額扣款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則不在此限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不超過新台幣 50 元 每次預估新台幣貳拾萬元 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 稅捐 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適用範圍內作調整 ( 註二 ) 未滿七日 ( 含 ) 係指 ( 買回淨值計算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 7 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 交易而產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註三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二 )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陸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起六個月後, 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對其差額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折半比率收取, 但因本信託契 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特殊情況者除外 2. 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 1 2 項之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台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 三 ) 其他費用 15

20 1. 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2. 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期貨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3.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5.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 一 ) 所得稅 1.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解散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解散時,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三 ) 印花稅 16

21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拾 受益人會議一 召集事由 : ( 一 ) 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 受益人會議得由保管機構或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集之, 但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開受益人會議 : 1. 修訂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依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集程序 : ( 一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將載明會議日期 時間 地點及召集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 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二十日內送達於金管會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及所有受益人 ( 二 ) 有信託契約規定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上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 如決定召集受益人會議, 則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自受益人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未於上開期間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 前開受益人得報經金管會許可後, 自行召集受益人會議 三 決議方式 : ( 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會議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17

22 ( 二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簽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之處所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應以投票方式為之 ( 四 ) 受益人其持有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 五 ) 書面出席及決議應依 1. 之規定, 有代表已發行在外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寄回前條書面文件, 並以寄回之書面文件所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詳見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拾壹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至其營業處所,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年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4. 有關銷售之文件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予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8

23 3.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4.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5.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表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目前金管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如下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以下資訊將於該網站公布 : ( 網址 :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之年報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網址 : 以下資訊將於該網站公布 :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 更換本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變更本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每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 19

24 拾貳 基金運用狀況 公告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1 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第一之 ( 一 ) 資料,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索取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一 投資情形 : ( 一 ) 基金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 收益證券 基金 其他證券 101 年 06 月 30 日比率 ( )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上市基金 承銷中股票 權利證書 存託憑證 0 0 小計 上市債券 上櫃債券 未上市上櫃債券 小計 短期票券 附條件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 計 ( 淨資產總額 )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 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20

25 股票名稱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新台幣元 ) 101 年 06 月 30 日投資金額投資比例 (%) ( 新台幣佰萬元 ) 台積電台灣證券交易所 鴻海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大台灣證券交易所 聯發科台灣證券交易所 正新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塑台灣證券交易所 頎邦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潤泰新台灣證券交易所 兆豐金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泥台灣證券交易所 思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大立光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鼎台灣證券交易所 燦坤台灣證券交易所 和泰台灣證券交易所 上銀台灣證券交易所 永大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達電台灣證券交易所 和碩台灣證券交易所 統一台灣證券交易所 寶雅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力成台灣證券交易所 巨大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磊台灣證券交易所 網家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嘉聯益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表科台灣證券交易所 智原台灣證券交易所 崑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台化台灣證券交易所 統一超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信金台灣證券交易所 冠德台灣證券交易所 佳格台灣證券交易所 長榮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郡台灣證券交易所 聯強台灣證券交易所 聯詠台灣證券交易所 F-IML 台灣證券交易所 創意台灣證券交易所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 資比率 : 無 21

26 二 投資績效 :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以台幣計價, 統計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分配收益之金額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100 年度 99 年度 98 年度 97 年度 96 年度 95 年度 94 年度 93 年度 92 年度 91 年度 % -3.08% 49.63% % 8.99% 16.57% 63.19% % 21.12% %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以台幣計價, 計算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 之累計報酬率 : 基金淨值 ( ) 貝萊德寶利基金績效表 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 自成立日起 ( ) % 6.33% -9.46% 6.71% % 39.94% %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以台幣計價, 計算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年度 費用率 4.55% 6.50% 5.28% 4.59% 2.99% 註 : 費用率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記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22

27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財務報告 : 請參閱 特別記載事項 之 伍 貝萊德寶利基金之財務報告 五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 : 貝萊德寶利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時間手續費金額證券商名稱元 ) ( 新台幣千元 )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最近年度美林證券 319, , 永豐金證券 317, , 花旗環球證券 221, , 德意志證券 219, , 摩根士丹利 204, , 當年度截 至刊印前 新加坡商瑞銀 證券 78,729 78, 一季止 美林證券 77,453 77, 花旗環球證券 76,039 76, 高盛亞洲證券 73,061 73, 香港上海匯豐 證券 69,674 69,

28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基金名稱 :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金存續期間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壹仟個單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 24

29 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無實體發行, 依法無須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之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三 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並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一 本基金之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貝萊德寶利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 25

30 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 二 ) 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期貨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 三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 四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一 二 三 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26

31 三 除依上述第一 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之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 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投資人,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之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買賣,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或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法令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十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 27

32 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 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經理公司 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五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28

33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應由信託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六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並報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七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即應呈報金管會 八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九 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一 保管機構及其代表人 代理人或受僱人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十二 除前述之規定外, 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 2 頁 ) 拾參 收益分配 :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之 捌 買回受益憑證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 29

34 一 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 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 含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之私募股票 : 以買進成本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9.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 30

35 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受益憑證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受益憑證以計算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 31

36 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32

37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第二十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 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 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 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 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第二十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 二 )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 四 ) 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 職務者 二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 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 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 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信託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 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33

38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第二十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規模 ( 即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即公告其內容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第二十五條 ) 一 在清算本基金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終止後繼續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或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 34

39 司 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予公告,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並報金管會備查 ; 清算餘額分配後, 清算人應予公告, 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八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除應公告外, 並應分別通知受益人 關於清算之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九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第二十七條 )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概況 之 拾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第卅一條 ) 一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的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之事項 35

40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公告之事項如下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四 )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五 ) 本基金之年度財務報表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36

41 注意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經理公司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 本公司目前收取之工本費為新台幣壹佰元 37

4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 或經理公司概況 ) 壹 事業簡介 ( 公司簡介 ) 一 設立日期 : ( 一 )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 二 ) 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三 ) 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取得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 四 )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取得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公司更名, 本公司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由原 倍立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 犇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五 ) 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取得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公司更名, 本公司於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由原 犇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六 ) 本公司於 99 年 12 月 16 日取得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本公司與貝萊德投顧合併, 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貝萊德投顧為消滅公司,100 年 1 月 21 日為合併基準日, 貝萊德投顧所有資產 負債及權利與義務, 均移轉予本公司承受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101 年 6 月 30 日 年月 每股面額核定股本實收股本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來源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東投資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減增資 三 營業項目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成立時間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基金名稱 貝萊德台灣動力成長基金 貝萊德全球半導體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 38

43 ( 三 ) 最近三年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1. 董事 監察人更換 : 變更日期職稱原任姓名新任姓名備註 董事李炎燦盧坤發臺企改派代表人 董事程燕翼陳麴州臺企改派代表人 監察人石琬如林進祥臺企改派代表人 董事俞海琴鍾智文金千里改派代表人 董事饒孟友持股轉讓當然解任 董事饒方敏持股轉讓當然解任 董事盧坤發持股轉讓當然解任 董事陳麴州持股轉讓當然解任 監察人林進祥持股轉讓當然解任 董事張凌雲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董事龐格德 (Rohit Bhagat) 董事施偉柏 (Peter Swarbreck) 監察人馬奎特 (Michael Marquardt) 指派代表人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指派代表人 ; 於 100 年 11 月 2 日辭職當 然解任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指派代表人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指派代表人 董事杜國汶 (Graham Turl)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指派代表人 39

44 2. 主要股東移轉股權 出讓人轉讓股數股權移轉日受讓人受讓股數 許陳麗媚 89, 信福投資 ( 股 ) 公司 133, 開泰投資 ( 股 ) 公司 400, 全茂投資 ( 股 ) 公司 410, 長青投資 ( 股 ) 公司 442, 許陳麗媚 87, 信福投資 ( 股 ) 公司 132, 開泰投資 ( 股 ) 公司 410, 漢捷投資 ( 股 ) 公司 1,474,000 漢捷投資 ( 股 ) 公司 1,474,041 全茂投資 ( 股 ) 公司 400, 長青投資 ( 股 ) 公司 442, 郭廷源 3,000, 元策投資 ( 股 ) 公司 3,000,000 漢捷投資 ( 股 ) 公司 3,000, 英屬維京群島商 LIGL 3,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股 ) 公司 6,000, 犇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750, 趙元旗 3,000, 禾創理財顧問 ( 股 ) 公司 737,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3,000, 王益智 1,525, 漢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987, 元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000, 英屬維京群島商 LIGL 3,000,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30,000,000 ( 五 ) 經營權之改變 : 變動前 變動後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比例 (%)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 犇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750, 美商 BlackRock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股 ) 公司 6,000,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101 年 6 月 30 日 持有比例 (%) 30,000,

45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 一 ) 股東結構 101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數量 外國法人機關 合計 人數 1 1 持有股數 ( 股 ) 30,000,000 30,000,000 持股比例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101 年 6 月 30 日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比例 (%)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30,000, 二 組織 : ( 一 ) 本公司組織如下 :( 資料日期 :101 年 6 月 30 日 ) 41

46 ( 二 ) 本公司組織之職權功能說明 : 董事會 監察人 董事長法令遵循室稽核室基金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交易部行銷通路部行銷企劃部全權委託部產品發展部投顧事業部資訊管理部事務作業部 - 基金事務事務作業部 - 基金會計財務部行政管理部法務室客戶服務部 依公司章程規定辦理法規遵循咨詢及協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建立及執行建議內部作業流程改善方案基金投資管理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與利率預測國內外債券投資操作執行基金經理之投資指令基金代銷通路之開發 管理及業務策略之執行基金行銷企劃基金行銷策略執行全權委託業務建立 構造及發展投資產品證券投資顧問分析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服務客戶資料建檔,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投資交易之結算作業公司會計處理文件收發檔案管理公司事務用品或資產之採購合約審核法律咨詢客戶問題處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42

47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 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 / 持股比例 總經理張凌雲 無 法令遵循室副總裁稽核室副總裁資產管理處執行副總經理交易部 副總裁 營運管理執行副總經理財務部主辦會計 法務室執行副總經理 事務作業部協理 產品發展部副總裁 全權委託部執行副總經理 投顧事業部協理 曹成菩 無 紀力萱 無 薛秋香 無 蔡佰興 無 于文婷 無 林美玲 無 楊馥華 無 游雅喻 無 涂元宇 無 陳正芳 無 陳儀華 無 資料日期 :101 年 6 月 30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波士頓大學經濟碩士貝萊德投顧董事長美國聖路易大學 MBA 富達投信法令遵循協理中興大學企管系景順投信稽核部經理中央大學企管系荷銀投信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美國科羅拉多大學財務碩士摩根富林明投信交易部協理 美國康乃迪克大學 MBA 匯豐中華投信執行副總經理政治大學會計系富達證券財務部經理美國西北大學法律博士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美林證券副總裁台北大學財稅系犇華投信基金會計部副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電腦科學碩士貝萊德投顧產品暨市場研究部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企管碩士貝萊德投顧副總經理群益投信國際部協理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芝加哥分校財務行銷碩士匯豐中華投信金融業務部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43

48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 例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者, 應予註名 : 職稱 董事長 姓名 施偉柏 選任日期 (Peter Swarbreck) 任期 約 1 年 11 月 選任時持有股份股數持股 ( 仟股 ) 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 仟股 ) 持股比率 30, % 30, % 董事張凌雲 年 30, % 30, % 董事 監察人 杜國汶 (Graham Turl) 馬奎特 約 2 年 30, % 30, % (Michael 年 30, % 30, % Marquardt) 主要 學 經歷 貝萊德香港董事總經理 貝萊德投顧董事長 貝萊德香港董事總經理 貝萊德亞太區營運總長 101 年 6 月 30 日 備註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法人代表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法人代表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法人代表 美商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法人代表 參 關係人揭露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 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利害關係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 包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代表人 ) 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三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44

49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Gestion d actifs BlackRock Canada Limitee BlackRock HK Holdco Limited BlackRoc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 BlackRock Cayco Limited BlackRock (Isle of Man) Holdings Limited BlackRock (Singapore) Holdco Pte. Limited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Guernsey Limited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01 年 6 月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資料表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101 年 6 月 30 日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本公司董事施偉柏及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HK Holdco Limited 的董事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本公司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Singapore) Holdco Pte. Limited 的董事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BlackRock Brasil Gestora de Investimentos Ltda. BlackRock Group Limited BlackRock Mexican Holdco, LLC BlackRock Australia Holdco Pty Ltd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BlackRock (Channel Islands) Limited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BlackRock Cayman Finco Limited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BlackRock Holdco 3, LLC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ishares Chile Holdings Inversiones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者 Limitada BlackRock (Hong Kong) Limited 本公司董事施偉柏及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Hong Kong) Limited 的董事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本公司董事施偉柏及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Asset North Asia Limited Management North Asia Limited 的董事 BlackRock Advisors Singapore Pte. Ltd. 本公司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Advisors Singapore Pte. Ltd. 的董事 BlackRock Investment Management 本公司監察人馬奎特及董事杜國汶為 BlackRock Investment (Korea) Limited Management (Korea) Limited. 的董事 BlackRock (Singapore) Limited 本公司監察人馬奎特為 BlackRock (Singapore) Limited 的董事 ishares BSE SENSEX Mauritius 本公司監察人馬奎特為 ishares BSE SENSEX Mauritius Company Company 的董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本公司資產管理部執行副總的配偶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之經理人 45

50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CDIB & Partne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 桃園大飯店 (Taoyuan Hotel Co., Ltd.) 珅光有限公司 (Shan Kwan Corp.)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Ernst & Young Taiwan Limited)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本公司資產管理部執行副總的配偶為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本公司產品發展部協理的配偶為桃園大飯店的監察人本公司交易部主管的配偶為珅光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本公司資產管理部執行副總的配偶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人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101 年 06 月 30 日 每受益權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貝萊德寶利基金 ,458, ,256, 貝萊德新台幣貨幣市場基金 ,194, ,678,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告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 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請參閱 特別記載事項 之 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 務報告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一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因金管會針對貝萊德投信為一般業務檢查, 認為經理公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1 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 條及第 5 條第 2 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受金管會糾正處分乙次及罰鍰新台幣 12 萬元 業務檢查缺失如下 : 1. 期貨分析報告之分析基礎及根據欠合理 2. 資訊人員未確實依公司內控制度之電腦作業系統環境設定項目相關規範執行, 致有員工得使用電腦測試用 IP 協助客戶下單 3. 內部稽核主管擔任赫德全方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法令遵循主管擔任季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潤德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陸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無 46

51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機構名稱 地 址 電話 代理銷售機構 ( 券商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5 號 28 樓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99 號 3 樓 兆豐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7 樓 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新湖二路 339 號 1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15 樓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許昌街 17 號 3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8 樓 臺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1~5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7 樓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土地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大眾商業銀行 高雄市中正二路 58 號 1~8 樓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66 號 27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壽路 3 號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永豐商業銀行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臺灣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合作金庫銀行 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安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1 樓 高雄銀行 高雄市博愛二路 168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彰化商業銀行 台中市自由路二段 38 號 華南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8 號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16 樓 陽信商業銀行 台北市石牌路一段 90 號 渣打銀行 新竹市中央路 106 號 萬泰商業銀行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1~2 樓 板信商業銀行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聯邦商業銀行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 105 號 1~3 樓 買回機構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5 號 28 樓 第一商業銀行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復興北路 99 號 3 樓 兆豐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7 樓 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52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48

53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9

5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股權結構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貳 事業組織 ( 二 ) 股東權益 :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之規定,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其權利 該代理人不限於本公司之股東 股東會由董事長為主席 如董事長缺席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依公司法第二 O 八條規定辦理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應作成議事錄, 由董事長或該股東會之主席簽名後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交給董事會, 並由公司保存 公司股東為政府或法人一人股東時, 股東會職權依公司法第 條規定, 由董事會行使 二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至十人, 就有行為能力股東中選任之 法人股東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或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 二 )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並非同一人或其配偶或一親等之親屬擔任, 本公司之管理階層應依董事會決議而為之, 故董事會具有相當之獨立性 三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成員依本公司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秉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之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規劃公司營運各項作業章程及制度並負責監督與執行 四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一至二人, 就有行為能力股東中選任之 法人股東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或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者得連任 其職責如下 : 50

55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五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本公司與投資人 員工 往來銀行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公司亦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本公司之經理人並無兼任相關企業之經理人職務 本公司與相關企業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管理權責予以明確區隔 本公司與關係企業有業務往來者, 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六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每年三月及二月底前將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每季更新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並於每季結束之次月底前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本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皆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網站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最新相關訊息 七 公司治理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業務人員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一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執行相關職務並未另行支薪 二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業務人員的酬金結構為固定薪資及年終績效獎金 1. 固定薪資 : 按月發放, 每年發放十二個月 薪資依照工作負責範疇 參考個人相關工作經歷 學歷 前一年度績效評核結果 及外部顧問公司每年調查之薪資水準, 予以敘薪 2. 年終績效獎金 : 每年發放乙次 ;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目標達成率, 以及個人績效評核結果核定績效獎金註 : 績效評核內容依個人工作職務內容, 於每年年初訂立相關目標, 綜含公司營運管理 業績目標達成率 投資績效 健全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客戶滿意度 員工滿意度 員工發展等多項 ( 三 ) 本獎酬制度架構與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之, 其 後修改時亦同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與酬金結構與制度 ( 一 ) 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 : 51

56 1.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 乃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2. 本制度控管由將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3. 本制度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4.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項目設定依下列目標進行考核 : 基金績效 : 以基金年度績效為基礎而定訂各項目標 投資風險控制 : 以風險管理考量為基礎而定訂各項目標 法規遵循目標 : 以投資法規遵循 年度稽核結果 ( 二 )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制度 : 1.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分為每月月薪及年終獎金 如下表 : 發放依據發放方式 月薪 依據工作執掌內容 個人相關學經歷背景以及市場薪資調查資料 按每月發放 年終獎金 根據年度公司整體獲利狀況及個人績效考核結果核定績效獎金 每年一次 2. 本公司全體正職同仁除法令規定之退休金外, 另享有離職金, 符合相關條件者, 離職時得申請, 詳細依本公司離職金辦法辦理 八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範及其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之公司治 理制度, 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52

57 肆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前言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言 ˍˍ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ˍˍ 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ˍˍ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第一項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項 證期會 : 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保管機構 : 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金融機構 第二項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包括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第三項經理公司 : 指證券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項保管機構 : 指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委託, 保管本基金之金融機構 53

58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六項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第六項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證期會報備並經證期會核准備查之日 第九項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編製 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第十一項營業日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營業日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營業之營業日 第九項 第十一項第一款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編製 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製作之說明書 營業日 : 債券型基金或平衡型基金 : 指中華民國銀行工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第二款指台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營業日以及證券商營業處所營業之營業日 第十二項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銷第十二項銷售日 : 指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銷售機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業日 第十四項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第廿二項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第廿二項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理公司訂定之銷售費用 續費 第廿三項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避險操作, 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 第廿四項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總額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 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總額 54

59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參拾億元, 最高為新台幣壹佰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募集達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台幣貳億元, 最高為新台幣 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募集達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 得經證期會核准, 追加發行 得經金管會核准, 追加發行 第二項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88 年 3 月 29 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二項本基金經證期會核准募集後, 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證期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證期會之 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 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七項 本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第七項 受益憑證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製作, 並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在受益憑證正面共同簽署後發行 第十項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中華第十項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附件一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55

60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受益 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第一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 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行價格及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由經理公司訂定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下 : 第一款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第二款本基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或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四十五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超過新台幣參仟元部份, 以新台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項 第六項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費用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銷售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或承銷商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二項 刪除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準用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四十五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參拾億元整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 元整 56

61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二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第二項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 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向證期會報備, 經證期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第三項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第三項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 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台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保管機構應即辦理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三項刪除 第四項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有關法令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貝萊德寶利基金專戶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個單位 第四項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有關法令及附件一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商業銀行信託部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證期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57

62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二項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第二項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 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債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第一款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第一款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第二款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第三款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第四款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第五款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第六款買回費用 第七款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第二款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期貨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第二款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第三款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第四款每次受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五款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第六款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第七款第八款 買回費用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一項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 第六款 第七款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第五款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第六款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項規定, 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證期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58

63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八款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七款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六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一款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第二款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第三款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 二 )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一項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第一款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第二款收益分配權 第三款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第四款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 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 規定暨證期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 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有指示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證期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第五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第五項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第七項書, 但應向金管會報備, 並公告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證期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 但應向證期會報備, 並公告之 59

64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之 第九項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依中華民 國期貨或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法 令,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 程序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第九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第九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從事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或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法令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或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法令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應依證期會規定辦理 第十項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銷售機構間之第十項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承銷機構或銷售機 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第十三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運用第十三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暨成 本基金 立日起運用本基金 第十四項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第十四項經理公司應依證期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 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 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大會 議 第十五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第十五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證期會 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六項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第十六項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 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 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及義務 第十七項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第十七項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 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 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證期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第十九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證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八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證期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60

65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二項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 第二項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證期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項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四項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相關商品,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第三項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證期會 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四項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 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第五項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第五項 第一款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操作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第六項 第一款 保管機構僅得於左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左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因本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第六項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第六項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 61

66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並報金管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 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並報證期會備查 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及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另於次月十日內於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上副署後, 由經理公司呈送證期會 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 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保管機構 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第七項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第七項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第十項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第十項議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第十一項保管機構及其代表人 代理人或受僱人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並應即呈報證期會 證期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時, 保管機構應即召集,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第十一項保管機構及其代表人 代理人或受僱人除依法令規定 證期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公司債 ( 包括可轉換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第一款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 62

67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制式契約條次條文條次條文之百分之七十, 但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況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第二款前述所指 特殊情況 之考量,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15% 以上 ( 含本數 ); 或 (2)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 3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3) 最近 6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10% 以上 ( 含本數 ); 或 (4) 最近 30 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 20% 以上 ( 含本數 ) 第二項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第六項本基金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第七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第十五款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第二項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 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流動性, 並指示保管機構處理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第十五款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 第十六款投資於任一發行公司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七款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十八款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證券第十六款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證券投資 63

68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投資信託基金 ; 信託基金 ; 第十九款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部分, 經理公司不得計收 第十七款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部分, 經理公司不得計收經理費 ; 經理費 ; 第廿款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第十八款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 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第廿一款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第十九款 不得為經證期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 限制事項 事項 第八項前項第 ( 七 ) 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至第 ( 十七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九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七項前項第 ( 七 ) 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至第 ( 十五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修改者, 從其規定 第九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第一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份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份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後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不得低於面額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證期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64

69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制式契約條次條文條次條文第五項每次分配的總金額, 應由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方式為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除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七款所示部分後, 以每年百分之一 六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 上櫃股票之總額若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對其差額部分經理公司之經理費應減半計收, 但因本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及同項第 ( 二 ) 款所規定之特殊情況者除外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第一項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四項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第四項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益人大會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受益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向經書面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之全部或一部分,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分,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不得請求求部分買回 部分買回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65

70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之餘額, 超過依本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超過依本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證期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本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廿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第一款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檯中心 ) 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及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並能依本契約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證期會之命令或有左列情事之一, 並經證期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憑證買回價格, 應向證期會報備之 第廿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 第一款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準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或承銷股票, 准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 66

71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制式契約條次條文條次條文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上市 上櫃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 上揭計算之價格以計算至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最新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為止, 如該最新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示之每股淨值高於或低於截至計算日止之計算價格者, 則應一次調整至每股淨值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述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述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使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述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7

72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二款上市受益憑證 :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第二款上市受益憑證 :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第三款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檯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 第三款公債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除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以計算日櫃檯中心公告之平均價格為準外, 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 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 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 溢價 第四款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以買進成本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第三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暫停交易股票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代之 第四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四款短期票券 : 以買進成本, 加計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第三項前項第 ( 一 ) ( 二 ) ( 三 ) 款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成交價加權平均值 平均價格代之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廿二條 經理公司之更換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證期會核准後, 更換 後, 更換經理公司 : 經理公司 : 第一款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第一款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 第二款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第二款 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 命令更換者 ; 換者 ; 第三款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第三款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證期 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會命令更換者 ; 第四款 第二項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第四款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第二項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 經理公司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證期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證期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68

73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此限 第廿三條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廿三條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證期會核准後, 後, 更換保管機構 : 更換保管機構 : 第一款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第一款 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保管機構 ; 第三款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第三款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證期 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 會命令更換者 ; 第四款 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第四款 保管機構有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 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第二項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第二項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證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證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期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證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證期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第一款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第二款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第一款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者 ; 第二款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第三款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證期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第三款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第四款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證期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69

74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四款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第五款受益人大會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第五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伍仟萬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六款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伍仟萬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證期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六款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規模 ( 即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或其它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七款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規模 ( 即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或其它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及證期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七款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第八款受益人大會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第八款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廿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第九款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廿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項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應由保管機構擔任 保管機構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大會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 但應經證期會核准 第三項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第三項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受益人大會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 但應經證期會核准 70

75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第六項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第六項清算人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起三個月內清算本基金, 但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第 ( 六 ) 款之情事終止契約者, 清 算人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二十個營日內 清算本基金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予公告,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並報金管會備查 ; 清算餘額分配後, 清算人應予公告, 並應報金管會備查 第九項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廿六條時效第一項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但受益人大會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證期會核准者, 依該決議辦理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予公告,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並報證期會備查 ; 清算餘額分配後, 清算人應予公告, 並應報證期會備查 第九項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證期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廿六條時效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項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項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三項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七條受益人名簿第一項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 第四項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廿七條受益人名簿第一項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 71

76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理機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 構應依本契約附件一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會核定之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 則, 備置最受益人名簿壹份 第廿八條受益人會議 第廿八條受益人大會 第一項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 受益人會議得由保管機構或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集之,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二項有前項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 前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受請求之人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 如決定召集受益人會議, 則應自受益人請求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請求之人逾期未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 前開受益人得報經金管會許可後, 自行召集受益人會議 第三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 第一款修訂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七款其他依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第四項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簽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下列事項不 第一項依證期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大會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大會 ; 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 受益人大會得由保管機構或證期會指定之人召集之, 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二項有前項應召集受益人大會之事由發生時, 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請求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大會 前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受請求之人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 如決定召集受益人大會, 則應自受益人請求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大會 受請求之人逾期未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 前開受益人得報經證期會許可後,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會 第三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大會 : 第一款修訂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證期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七款其他依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證期會指示事項者第四項受益人大會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大會,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簽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之簽名得由經合法委任之代理人為之 第五項受益人大會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左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 72

77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會 提出於受益人大會 : 議 : 第六項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 第六項受益人大會應依本契約附件二 受益人大會規則 之規定辦理 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會計 第廿九條會計 第二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 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 於每曆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向金管會申報 第三項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一項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第一款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第二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證期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 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 於每曆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向證期會申報 第三項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卅一條通知及公告第一項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左 : 第一款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第二款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三款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第四款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之事項 第五款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第六款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二款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第三款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四款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第五款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之事項 第六款召開受益人大會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第七款其他依有關法令 證期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第三項 第一項 第二款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第三項方式為之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第一項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第二款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依金管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73

78 貝萊德寶利基金信託契約 制式契約 條次 條 文 條次 條 文 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 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 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卅二條準據法 第卅二條準據法 第二項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 第二項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規定 之規定 第三項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卅四條本契約之修訂本契約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項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卅四條本契約之修訂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大會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大會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證期會之核准 第卅五條刪除第卅五條本契約之附件一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附件二 受益人大會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卅五條生效日第卅六條生效日第一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本契約自證期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項 本契約之修訂事項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二項 本契約之修訂事項除法律或證期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大會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74

79 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之財務報告. 貝萊德寶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最近兩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可分配收益表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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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 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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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 120

125 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9.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 121

126 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122

127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123

128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 124

129 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 125

130 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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