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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 二 ) 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2 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医疗保险责任 本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 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 按 80% 的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疾病疾病 药物过敏药物过敏 中暑中暑 猝死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涂用 注射药物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 恐怖袭击 ( 九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十 )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3 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七条下列费用,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 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 营养费 康复费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 整容费整容费 美容费美容费 修复手术费修复手术费 牙齿整形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 镶牙费镶牙费 护理费护理费 交通费交通费 伙食费伙食费 误工费误工费 丧葬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五五 六条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计收, 具体标准见费率表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投保人选择年度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如果投保人选择单次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航班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等效航班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保险人义务 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十一条保险人按照十九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被保险人义务 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应当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 于合 应当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十七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的性质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 应在释义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 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申请与给付 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人未能提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申请的真实性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6.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以上 ( 含二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 议处理和法律理和法律适用 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6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二 ) 保险单原件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 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二十六条 释义 周岁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从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的期间 等效航班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或二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 给付表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保监发 [1999]237 号 ) 等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一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七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九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 二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5)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 ( 注 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8) 50%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 ( 注 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 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30%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 ( 注 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注 12)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 七 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 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 ( 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 ) 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 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 耳 鼻 喉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附加航班延误保险 (A 款 ) 条款 总则 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 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将要搭乘的固定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 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空运 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 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其出发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下列两个时间之较长者为准 :(1) 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 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或 (2) 自飞机原计划

9 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 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责任免除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 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一 ) 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 二 ) 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保险金额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五条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承运人出具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 并提交给保险人 否则,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 二 )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四 )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 五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六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 一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二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附加航空托运行李物品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

10 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飞机运输, 因该航空公司的原因, 导致在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后, 其托运的行李物品仍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运抵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责任免除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 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一 ) 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 没收没收 隔离隔离 检验或销毁 ( 二 ) 战争 内战内战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恐怖活动 罢工罢工 暴乱暴乱 武装叛乱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爆炸 核辐射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五条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航空公司出具关于托运行李延误的正式的书面证明文件, 并提交给保险人 否则,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 二 )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四 ) 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 ( 五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六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 一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二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1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所指 保险事件 是指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身故, 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或突发严重急性病 ( 二 ) 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 但在旅行出发前一星期内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 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风 暴雨 洪水 泥石流 崖崩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 三 ) 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保险责任 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件而被迫取消旅行的, 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用和为取消旅行所支出的手续费, 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不适用主险项下的各项除外责任, 但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二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被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 三 ) 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承运人或酒店取消旅行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承运人或酒店取消旅行而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金额 五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义务 六条发生被保险事件后, 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快与旅行社 承运人或酒店等联系取消旅行, 以将损失降至最低 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12 ( 二 )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四 )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 ( 如机票 车票等 ) 酒店住宿票据 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 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 五 ) 被保险人办理取消旅行手续的证明文件 费用单据原件 ( 六 ) 发生保险事件 ( 一 ) 款的, 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 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 发生保险事件 ( 三 ) 款的, 需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 ( 七 )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八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八条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 保险人仅负责承担超出其他保险应赔偿的部分 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 一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二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十条 释义 亲属 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 外 ) 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外 ) 孙子女 配偶父母 女婿 儿媳 姻亲兄弟姐妹 严重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 在旅行期间首次罹患且于 72 小时内急性发作的 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 不包括既往疾病 慢性病 精神病 精神分裂 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 先天性畸形 牙齿治疗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 ) 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 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罹患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合法载客的汽车 ( 包括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等 ) 船舶 ( 包括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等 ) 轨道列车 ( 包括火车 地铁 有轨电车 轻轨 磁悬浮列车等 ) 固定航班飞机等交通工具, 不包括用于租赁的车辆和用于观光的空中飞行设施 暴动 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 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 指 11 或以上的风, 即风速达到每秒 28.5 米或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 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 指山洪暴发 江河泛滥 潮水上岸及倒灌, 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 自动灭火设

13 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 水管爆裂 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沙 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 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崖崩 石崖 土崖受自然风化 雨蚀 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 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的传染病 旅行费用 指因旅行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 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的, 还包括支付给旅行社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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