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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厄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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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 實用手冊 3 ( 學校衛生相關法令 ) -103 年 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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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錄目錄 學校衛生法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傳染病防治法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要點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飲用水設施改善要點 教育部補助學校衛生保健活動審查原則 補助地方政府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教育部兒童 青少年檳榔防制工作計畫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契約進用護理人員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興建午餐廚房硬體修繕充實設備實施計畫
4 31.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5 學校衛生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8 日第 1 條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 環境保護 社政等相關業務時, 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第 3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全國各級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應依本法辦理學校衛生工作 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 並置專業人員, 辦理學校衛生業務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 專家 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 方案 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 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 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 協調相關機關 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 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第 6 條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 負責規劃 設計 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 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 緊急傷病處理 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 應置護理人員一人 ; 四十班以上者, 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 第 8 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 必要時, 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 項目 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 併隨學籍轉移 前項學生資料, 應予保密, 不得無故洩漏 但應教學 輔導 醫療之需要, 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 不在此限 第 10 條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 施予健康指導, 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第 11 條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 齲齒 寄生蟲病 肝炎 脊椎彎曲 運動傷害 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 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第 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 氣喘 癲癇 糖尿病 血友病 癌症 精神疾病 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 應加強輔導與照顧 ; 必要時, 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5
6 第 13 條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 應會同衛生 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 ; 必要時, 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 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第 14 條學校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 辦理學生入學後之預防接種工作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 應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 ; 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 學校應通知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第 15 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 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 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 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採緊急救護措施, 同時應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第 16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 教材及教法, 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 兼顧認知 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 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 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 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 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 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 17 條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 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 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第 18 條開設健康相關課程之學校應充實健康相關教學設備 ; 必要時, 得設健康相關專科教室 第 19 條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第 20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 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 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 21 條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 水土保持 交通 空氣與水污染 噪音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 飲用水 廁所 洗手台 垃圾 污水處理 噪音 通風 採光 照明 粉板 課桌椅 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等, 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 第 22 條學校應加強餐廳 廚房 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 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 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 並予記錄 ; 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 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 方法 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學校供應膳食者, 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 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 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實施營養教育, 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 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 23-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 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 ; 各縣市主管機關, 應 6
7 條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 一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 膳食管理執行 三 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 全校營養指導 五 個案營養照顧 第 23-2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 負責規範 輔導 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條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 其組成 評選 供應及迴避原則,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 並因應山地 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 ; 其補助辦法, 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3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 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條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 其收支帳務處理, 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第 24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應全面禁菸 ; 並不得供售菸 酒 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 25 條學校應訂定計畫, 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 ; 並應隨時維護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 開學前應澈底檢修 第 26 條各級主管機關和學校應按年度編列學校衛生保健經費, 並應專款專用 第 27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對所屬學校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 成績優異者, 應予獎勵 ; 辦理不善者, 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由主管機關議處 第 28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7
8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學校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 指具備公共衛生 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各級主管機關之學校衛生工作而未具備前項專業知能之人員, 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大專校院 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 民間團體, 對其施以學校衛生相關訓練 第 3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指定單位之人員或專責人員, 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學校衛生相關訓練 第 4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設施基準 第 5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 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 領有護理人員證書, 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 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第 6 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學生健康檢查 二 特殊疾病學生醫療轉介及個案管理 三 輔導學生進入特殊班 特殊學校就讀, 或進入教養機構接受照護 四 學生健康資料管理及應用 五 健康教育 指導及諮商 六 協助家長運用社會資源, 輔導患有體格缺點或罹病學生接受矯治或醫療 七 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7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傳染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之規定 第 8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防疫措施,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配合各級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醫療機構實施各種傳染病調查及防治工作 二 加強環境衛生管理 三 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預防接種調查及補種作業 四 配合各級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教育 五 其他各級主管機關 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9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監控措施,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 辦理傳染病通報 調查學生及教職員工出 ( 缺 ) 席狀況 罹病及接受治療情形, 並進行環境消毒 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離檢疫措施, 以防止傳染病蔓延 二 學校發現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獲知, 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 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 三 辦理學生或教職員工之臨時性健康檢查 四 其他各級主管機關 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0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命所屬學校停課時, 得視傳染病發生及蔓延之情形, 會商衛生主管機關後為一部或全部停課 第 11 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 指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學齡 8
9 前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 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 第 12 條為協助學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進學生及教職員工急救知能, 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在特定學校成立任務性編組之急救教育推廣中心 第 13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 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第 14 條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有關健康體適能 健康飲食 壓力調適 性教育 菸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 有關事故傷害防制 視力保健 口腔保健 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三 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應鼓勵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 第 15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全面禁菸, 應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並加強菸害防制教育及輔導 第 16 條學校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維護教學及運動遊戲器材設備時, 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 訂定使用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二 指定各項教學及運動遊戲器材設備維護人員 三 定期檢查保養修繕教學及運動遊戲器材設備 四 加強正確使用說明與示範, 使學生及教職員工能安全正確使用 五 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7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 應訂定評鑑內容 評鑑方法, 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 得會同衛生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 ; 並得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或民間團體辦理 第 18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9
10 食品衛生管理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64 年 1 月 28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第一章總則第 1 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食品 :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 特殊營養食品 : 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 食品添加物 : 指為食品著色 調味 防腐 漂白 乳化 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 促進發酵 增加稠度 強化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 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四 食品器具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五 食品容器或包裝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 食品用洗潔劑 :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 食品業者 : 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 輸入 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 標示 :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 營養標示 : 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 含量及營養宣稱 十 查驗 : 指查核及檢驗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第 4 條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 科學證據原則 事先預防原則 資訊透明原則, 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 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其組成 議事 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 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 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 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 下架 封存 限期回收 限期改製 沒入銷毀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 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 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 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包含公布檢驗結果 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 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 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 10
11 管制局主管之, 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第 7 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第 8 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 程序 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 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 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 ; 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 驗證方式 委託驗證之受託者 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 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 應符合設廠標準 ; 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 訓練 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一定比率, 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 營養 餐飲等專業人員, 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職責 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第 15 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 變質或腐敗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11
12 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 染有病原性生物,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 攙偽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 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 腦 眼睛 脊髓 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 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 政府應負照護責任, 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 販賣 輸入 輸出或使用 :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 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販賣之食品 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 容器或包裝, 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 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 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 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 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 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 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 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 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 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 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 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其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 不得為之 ; 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 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期滿仍需繼續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者,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但每次展延, 不得超過五年 12
13 第五章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 許可文件之發給 換發 補發 展延 移轉 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 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 其委託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 原產地 ( 國 ) 七 有效日期 八 營養標示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 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 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 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及 食品添加物 字樣 二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 原產地 ( 國 )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13
14 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六章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3 條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或容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 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 其食品之項目 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 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 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 商號 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 住居所或事務所 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 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食品輸入管理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 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 且其金額 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得免申請查驗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 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 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並於特定地點存放 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 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 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 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 ; 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 不得移動 啟用或販賣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 申報或查驗 申報之委託 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 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 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 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15 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七章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八章第 41 條第 42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 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 得就相關業者 產地或產品, 停止其查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 得於其輸入前, 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得派員至境外, 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境外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旅客攜帶入境時, 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 ; 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入銷毀之 食品檢驗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 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 委託之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 辦理認證 ; 必要時, 其認證工作, 得委任 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 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其檢驗方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未定檢驗方法者, 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 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之機關 ( 構 ) 申請複驗 ; 受理機關 ( 構 ) 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 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 得不受理之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 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 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食品查核及管制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 得執行下列措施, 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一 進入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 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 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 作業 品保 販賣對象 金額 其他佐證資料 證明或紀錄, 並得查閱 扣留或複製之 三 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應予封存 四 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 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 並封存該產品 五 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 對於各該食品業者, 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 構 ), 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 ; 調查期間, 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 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前條查核 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16 第 43 條第九章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7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 標示 宣傳 廣告或食品業者, 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 二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 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命其回收 銷毀而不遵行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 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 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再次違反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 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 情節重大者, 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 供應或陳列 ; 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 時段, 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 繼續販賣 供應 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 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 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 仍未停止刊播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 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 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16
17 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1 條 五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 違反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 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之規定 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 規避 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 檢驗 查扣或封存 十一 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 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 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 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未辦理登錄 二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 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之規定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 第十款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 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 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 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 一 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 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 ; 產品已放行者, 得視違規之情形, 命食品業者回收 銷毀或辦理退運 17
18 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十章 二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 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 擅自移動 啟用或販賣者, 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 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 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 ; 擅自販賣者, 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 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 為下列之處分 : 一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所定標準, 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應予沒入銷毀 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 仍可供食用 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 應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 屆期未遵行者, 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沒入銷毀之 四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 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處分, 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 應先命製造 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並予回收 銷毀 必要時, 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 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 銷毀之產品, 其回收 銷毀處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販賣 輸入 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 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並得為第一項各款 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 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 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 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 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 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 販賣 輸入或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 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本法所定之處罰, 除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之, 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但有關公司 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 移由工 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18
19 第 57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0 條 附則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 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 準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 檢驗及核發許可證, 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及證書費 ; 其費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19
20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70 年 11 月 20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 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 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 3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菌者, 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微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 致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 4 條 ( 刪除 ) 第 5 條 ( 刪除 ) 第 6 條 ( 刪除 ) 第 7 條 ( 刪除 ) 第 8 條 ( 刪除 ) 第 9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品名, 其為食品者, 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義 ; 無國家標準名稱者, 得自定其名稱 其為食品添加物者,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依前項規定自定食品品名者, 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 避免混淆 第 10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內容物之標示, 除專供外銷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量 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二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三 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為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四 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第 11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食品添加物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 屬甜味劑 ( 含化學合成 天然物萃取及糖醇 ), 應同時標示 甜味劑 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三 屬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四 屬調味劑 ( 不含甜味劑 咖啡因 ) 乳化劑 膨脹劑 酵素 豆腐用凝固劑 光澤劑者, 得以用途名稱標示之 ; 屬香料者, 得以香料標示之 ; 屬天然香料者, 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施行前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日期之標示, 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第 13 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毫米 二 在國內製造者, 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 應以中文為主, 外文為輔 但專供外銷者, 不在此限 20
21 三 由國外輸入者, 應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但需再經改裝 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第 14 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以外之食品業, 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其商業登記資料送交該管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稽查管理 第 15 條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職務時, 應持各該機關發給之食品衛生檢查證 ; 查獲違法嫌疑食品事件或定期封存者, 應作成紀錄, 並由執行人員及物品持有人或在場人簽章 ; 抽樣檢驗或查扣紀錄者, 並應出具收據 前項檢查證 紀錄表 收據之格式及檢驗項目與抽樣數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紀錄, 係指與抽查相關之原料來源 原料數量 作業 品保 銷售對象 金額或其他執行本法所需之相關資料 第 17 條 ( 刪除 ) 第 18 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沒入銷毀或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 其範圍及於相同有效日期之產品 ; 未標示有效日期或有效日期無法辨識者, 其範圍及於全部產品 ; 其為來源不明而無法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 沒入銷毀之 第 19 條經營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 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 ; 其符合規定者, 核發衛生證明 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 第 20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修正之條文, 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21
22 環境教育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6 月 05 日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為推動環境教育, 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 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 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 尊重生命 促進社會正義, 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 以達到永續發展,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3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環境教育 : 指運用教育方法, 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 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 技能 態度及價值觀, 促使國民重視環境, 採取行動, 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 環境教育機構 :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 ( 構 ) 學校 事業或團體 三 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 ( 一 ) 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第 4 條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 各類團體 事業 政府機關 ( 構 ) 及學校 第二章環境教育政策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環境教育政策, 應擬訂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報行政院核定 ; 其變更時, 亦同 前項綱領每四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報行政院備查 ; 其變更時, 亦同 前項方案,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報行政院備查 第 7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參酌地方特性, 訂定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其變更時, 亦同 前項方案,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執行成果作成報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第 8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三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編列預算, 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 其來源如下 : 一 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 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 ( 捐 ) 助款撥入 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 不在此限 二 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 每年提撥百分之十 22
23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之金額撥入 三 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每年提撥百分之五 撥入 四 基金孳息 五 人民 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環境保護基金, 指除前項環境教育基金外, 中央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 管機關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設立之基金, 其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非營業基金 為限 第二項環境教育基金, 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基金管理會, 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 委員任期二年, 其中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 第二項之環境教育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 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 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 一 辦理環境講習 二 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 編製環境教育教材 文宣及手冊 四 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 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 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 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 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 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 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 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 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 環境講 習或認證 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 認證收費基準 評鑑 認證之有效期限 撤銷 廢止 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環境教育人員, 得依其學歷 經歷 專長 薦舉 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 ; 其資格 認證之有效期限 撤銷 廢止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 ( 構 ) 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 審議 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 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 ( 構 ) 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 審議會, 審議 協調及諮詢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 23
24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四章第 18 條第 19 條 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 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並由直轄市 縣 ( 市 ) 長擔任召集人, 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兼辦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 ( 構 ) 團體代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 審議 協調及諮詢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 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 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並由直轄市 縣 ( 市 ) 長擔任召集人, 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兼辦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環境教育之規劃 宣導 推動 輔導 獎勵及評鑑相關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 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 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 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 資訊與資源 接受環境教育基金補助之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 其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應給予參與者優待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第一項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辦理認證 ; 其資格 認證 收費基準 評鑑 認證之有效期限 撤銷 廢止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員 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之認證, 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 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 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 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 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 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 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 ; 其額度,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 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未依第一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推展環境教育, 所有員工 教師 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 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 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 演講 討論 網路學習 體驗 實驗 ( 習 ) 戶外學習 參訪 影片觀賞 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 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 社區居民 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24
25 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五章第 23 條第 24 條第六章第 25 條第 2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 一 民間運用公 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 二 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 條件 適用範圍 審查程序 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費 設施或其他資源, 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 條件 適用範圍 審查程序 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教育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加強環境教育之相關研究, 以健全環境教育系統, 並持續有效推展環境教育 罰則自然人 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 ( 構 ) 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 法人 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 一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停工 停業處分 二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 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 屆期未辦理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 一 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 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 教師 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 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 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 得申請延期, 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 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處罰, 至其參加為止 附則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5
26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環境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與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擬訂 訂定及變更 二 全國性環境教育法規之訂定 研議及釋示 三 全國性環境教育政策 方案與計畫之規劃 訂定 督導及執行 四 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 五 全國性環境教育之宣導 推動 輔導 獎勵及評鑑 六 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處分執行之督導 七 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八 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之訓練 認證 管理及執行 九 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 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十 全國性或直轄市 縣 ( 市 ) 間環境教育之協調 合作及執行 十一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業務之督導 十二 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教育事項 第 3 條本法所定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 一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訂定及變更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計畫之規劃 訂定及執行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自治法規之訂定 研議 釋示及執行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五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之宣導 推動 輔導 獎勵及評鑑 六 直轄市 縣 ( 市 ) 轄區內違反環境教育法案件之稽查及處分 七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八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 訓練及管理 九 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之調查 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 十 其他有關直轄市 縣 ( 市 ) 環境教育事項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擬訂或變更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前, 應會商相關機關, 並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三十天, 公開徵求意見 第 5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內容如下 : 一 宗旨及目標 二 現況 議題及挑戰 三 行動策略 四 工作項目 期程 經費及實施方式 五 主 協辦機關 六 預期效益 七 評量基準及追蹤考核 26
27 前項方案之工作項目, 應包含本法第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訂定或變更第一項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公開徵求意見程序, 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6 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 一 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 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 分析檢討 四 未來策進事項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第 7 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 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所定環境保護法律如下 : 一 環境教育法 二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 空氣污染防制法 四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五 噪音管制法 六 水污染防治法 七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八 廢棄物清理法 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十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十一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十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 十三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8 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 : 一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 二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三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四 水污染防治基金 五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第 9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 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 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 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教材 研究與統計資料 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 提供查詢 第 10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 教師, 指由各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前項員工 教師, 因退休 ( 伍 ) 資遣或離職 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 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免納入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 因退學 休學 轉學 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免納入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第 11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環境教育計畫之內容如下 : 一 計畫目標 27
28 二 實施對象 三 期程及方法 四 內容概要 五 預期效益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及其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 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前項提報之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應包括主題 辦理單位 實施概要 實施日期 內容類型 方法 實施對象 時數 成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及前項之實施對象, 應列明員工 教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第 12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有代表權之人, 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之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負責人 第 13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 指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所屬員工, 且從事督導或實際執行環境保護業務之人員 第 14 條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處分機關令該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 一 經處停工 停業處分 二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轄區內, 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 ( 款 目 ) 規定, 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除前項所定情形外, 由處分機關令該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 ; 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 令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處分機關依前二項裁處環境講習時, 應於處分書記載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 ; 其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應接受環境講習之情形者, 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應提供所指派接受環境講習之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姓名及相關資料, 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 處分機關得逕令該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第 15 條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 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暫不予環境講習, 俟該處分確定後, 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第 16 條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 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前項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應受罰鍰處分者, 以該法人 非法人團體 機關 ( 構 ) 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 第 17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8
29 傳染病防治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33 年 12 月 06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第一章總則第 1 條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 傳染及蔓延,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本法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法所稱傳染病, 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 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 一 第一類傳染病 : 指天花 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 第二類傳染病 : 指白喉 傷寒 登革熱等 三 第三類傳染病 : 指百日咳 破傷風 日本腦炎等 四 第四類傳染病 : 指前三款以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 第五類傳染病 : 指前四款以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 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 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 ; 有調整必要者, 應即時修正之 第 4 條本法所稱流行疫情, 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 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本法所稱港埠, 指港口 碼頭及航空站 本法所稱醫事機構, 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 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 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 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 指採自傳染病病人 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 分泌物 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 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 一 中央主管機關 : ( 一 ) 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 包括預防接種 傳染病預防 流行疫情監視 通報 調查 檢驗 處理 檢疫 演習 分級動員 訓練及儲備防疫藥品 器材 防護裝備等措施 ( 二 ) 監督 指揮 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項 ( 三 ) 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 ( 四 ) 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檢疫事項 ( 五 ) 辦理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 六 )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防疫必要之事項 二 地方主管機關 : ( 一 )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 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要, 擬定執行 29
30 計畫付諸實施,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二 ) 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 包括預防接種 傳染病預防 流行疫情監視 通報 調查 檢驗 處理 演習 分級動員 訓練 防疫藥品 器材 防護裝備之儲備及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 三 ) 執行轄區及前款第四目以外港埠之檢疫事項 ( 四 ) 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示或委辦事項 ( 五 ) 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 必要時, 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港埠之檢疫工作, 得委託其他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 第 6 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 一 內政主管機關 : 入出國 ( 境 ) 管制 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 外交主管機關 : 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 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 三 財政主管機關 : 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 教育主管機關 : 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五 法務主管機關 :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 經濟主管機關 : 防護裝備供應 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 交通主管機關 : 機場與商港管制 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 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公共環境清潔 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 農業主管機關 : 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 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 勞動主管機關 : 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 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 : 新聞處理與發布 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 海巡主管機關 : 防範海域 海岸 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 其他有關機關 : 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第 7 條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 以防止傳染病發生 ; 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 應儘速控制, 防止其蔓延 第 8 條傳染病流行疫情 疫區之認定 發布及解除, 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第二類 第三類傳染病, 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 第 9 條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 有錯誤 不實, 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 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 應立即更正 第 10 條政府機關 醫事機構 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 不得洩漏 第 11 條對於傳染病病人 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 接受隔離治療者 居家檢疫者 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 合法權益, 應予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 不得對其錄音 錄影或攝影 第 12 條政府機關 (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 30
31 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第 13 條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 均視同傳染病病人, 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章防治體系第 1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 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 並指定醫療機構設傳染病隔離病房 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者,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若干人, 統籌指揮 協調及調度區內相關防疫醫療資源 第一項指定之醫療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之劃分方式 區指揮官與副指揮官之任務及權限 醫療機構之指定條件 期限 程序 補助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主管機關得組機動防疫隊, 巡迴辦理防治事宜 第 16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 ( 構 ) 及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 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 地方主管機關除應本諸權責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外, 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 前二項流行疫情之處理, 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籌指揮 調集所屬相關機關 ( 構 ) 人員及設備, 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 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流行疫情處理協調會報, 協調各級政府相關機關 ( 構 ) 人員及資源 設備, 並監督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採行防治措施 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 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 認有統籌各種資源 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 ( 構 ) 人員之必要時, 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 統一指揮 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 後備軍人組織 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 ; 必要時, 得協調國軍支援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編組 訓練 協助事項及作業程序之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主管機關於國內 外發生重大傳染病流行疫情, 或於生物病原攻擊事件時, 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實施相關防疫措施 第三章傳染病預防第 19 條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及學校平時應加強辦理有關防疫之教育及宣導, 並得商請相關專業團體協助 ; 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定期實施防疫訓練及演習 第 20 條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應充分儲備各項防治傳染病之藥品 器材及防護裝備 前項防疫藥品 器材與防護裝備之儲備 調度 通報 屆效處理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暫行封閉可能散布傳染病之水源 第 22 條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當地上 下水道之建設, 改良公廁之設備與衛生, 宣導私廁之清潔與衛生 ; 必要時, 得施行糞便等消毒或拆除有礙衛生之廁所及其相關設施 第 23 條國內發生流行疫情時,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 動物或動物屍體, 於傳染病防治之必要下, 應切實禁止從事飼養 宰殺 販賣 贈與 棄置, 並予以撲殺 銷毀 掩埋 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必要, 對於有媒介傳染病之虞之動物, 準用前項禁止 處置之規 31
32 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 定 前條之飲食物品 動物或動物屍體, 經依規定予以撲殺 銷毀 掩埋 化製或其他必要之 處置時, 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 管理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 管理人未立 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 地方主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 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 程序 認定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 蠅 蚤 蝨 鼠 蟑螂及其他病媒 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 私場所, 其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 告, 主動清除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 流行疫情調查方式, 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 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 ; 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 應設置基金, 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 二 公益彩券盈餘 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 捐贈收入 四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 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 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 建議之項目, 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 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 其 相關會議應錄音, 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 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 一 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 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 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 監事或顧問職務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 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 並於兒童入學時提 出該紀錄 國民小學及學前教 ( 托 ) 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 應輔導其補行接種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業務及因應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接種措施, 得由受過訓 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 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 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 補行接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 醫療機構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 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自受害發生日起, 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 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 繳交期限 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 給付種類 金額 審 議方式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2
33 第 31 條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 應詢問其病史 就醫紀錄 接觸史 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 ; 病人或其家屬, 應據實陳述 第 32 條醫療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感染控制工作, 並應防範機構內發生感染 ; 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之措施 主管機關之查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 安置 ( 教養 ) 機構 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 對於接受安養 養護 收容或矯正之人, 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前項機關 ( 構 ) 及場所, 應防範機關 ( 構 ) 或場所內發生感染 ; 對於主管機關進行之輔導及查核,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 34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 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 應依危險程度之高低, 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持有 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 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得為之 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 持有 使用者之資格條件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方式 陳報主管機關事項與前項輸出入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防疫措施第 35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對轄區一定地域之農漁 畜牧 游泳或飲用水, 得予以限制 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措施 ; 必要時, 並得請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 36 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 檢疫措施 第 37 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視實際需要, 會同有關機關 ( 構 ), 採行下列措施 : 一 管制上課 集會 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 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 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 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 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 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 ( 構 ) 團體 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第 38 條傳染病發生時, 有進入公 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 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 並事先通知公 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 ; 其到場者, 對於防疫工作,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 未到場者, 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 必要時, 並得要求村 ( 里 ) 長或鄰長在場 第 39 條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 法醫師檢驗 解剖屍體, 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 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 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病例之報告, 第一類 第二類傳染病,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 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 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 ; 第四類 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 依中央主管 33
34 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 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 始得為之 醫事機構 醫師 法醫師及相關機關 ( 構 ) 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 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就醫紀錄 病歷 相關檢驗結果 治療情形及解剖鑑定報告等資料,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流行疫情, 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 不受偵查不公開之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報告或提供之資料不全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正 第 40 條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醫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 依前項或前條規定辦理 第 41 條村 ( 里 ) 長 鄰長 村 ( 里 ) 幹事 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第 42 條下列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 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一 病人或死者之親屬或同居人 二 旅館或店鋪之負責人 三 運輸工具之所有人 管理人或駕駛人 四 機關 學校 學前教 ( 托 ) 育機構 事業 工廠 礦場 寺院 教堂 殯葬服務業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五 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長期照顧機構 安置 ( 教養 ) 機構 矯正機關及其他類似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六 旅行業代表人 導遊或領隊人員 第 43 條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 應迅速檢驗診斷, 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 調查及處置,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 44 條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 一 第一類傳染病病人, 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 第二類 第三類傳染病病人, 必要時, 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 第四類 第五類傳染病病人,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 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 送達本人或其家屬, 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 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45 條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 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 不得任意離開 ; 如有不服指示情形, 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受隔離治療者, 應提供必要之治療並隨時評估 ; 經治療 評估結果, 認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 應即解除其隔離治療之處置, 並自解除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送達本人或其家屬, 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34
35 地方主管機關於前項隔離治療期間超過三十日者, 應至遲每隔三十日另請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重新鑑定有無繼續隔離治療之必要 第 46 條傳染病檢體之採檢 檢驗與報告 確定及消毒, 應採行下列方式 : 一 採檢 : 傳染病檢體, 由醫師採檢為原則 ; 接觸者檢體, 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 環境等檢體, 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 採檢之實施, 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 ; 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二 檢驗與報告 : 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之相關檢體, 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地方主管機關 醫事機構 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 ; 其他傳染病之檢體,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衛生 醫事機構 學術或研究機構檢驗 檢驗結果, 應報告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 三 確定 : 傳染病檢驗結果,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 委託 認可之檢驗單位確定之 四 消毒 : 傳染病檢體, 醫事機構應予實施消毒或銷毀 ; 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前項第一款病人檢體之採檢項目 採檢時間 送驗方式及第二款檢驗指定 委託 認可機構之資格 期限 申請 審核之程序 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依前條取得之檢體, 得基於防疫之需要, 進行處理及研究 第 48 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 得予以留驗 ; 必要時,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 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 其實施對象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傳染病病人移居他處或死亡時, 其原居留之病房或住 ( 居 ) 所內外, 應由醫事機構或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 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第 50 條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 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屍體,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 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 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死因, 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 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 ; 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 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 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規定深埋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 補助其喪葬費用 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 器材, 免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手續 第 52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報導流行疫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第 53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 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指定或徵用公 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 35
36 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 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 ; 必要時, 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 對於因指定 徵用 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 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 徵用 徵調 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4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 工作物 建築物 防疫器具 設備 藥品 醫療器材 污染處理設施 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 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 徵調作業程序 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 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 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 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 ; 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 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 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 免課徵營業稅 第 56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 借用公有財產,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第 57 條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地方主管機關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準用第五十三條至前條之規定 第五章檢疫措施第 58 條主管機關對入 出國 ( 境 ) 之人員, 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 並得徵收費用 : 一 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 防疫藥物 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 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 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 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 對自感染區入境 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採行居家檢疫 集中檢疫 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 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 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 ( 境 ) 六 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 ( 境 ) 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 已無傳染他人之虞, 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 ( 境 ) 之限制 入 出國 ( 境 ) 之人員, 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 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 59 條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 出國 ( 境 ), 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 一 對入 出國 ( 境 ) 之人員 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 採行必要防疫 檢疫措施, 並得徵收費用 二 依防疫需要, 請運輸工具所有人 管理人 駕駛人或代理人, 提供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且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並應保持運輸工具之衛生 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 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 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 程序 管制措施 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則 ; 其費用徵收之對象 金額 繳納方式 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0 條主管機關對於入 出國 ( 境 ) 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 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 應採行下列措施 : 一 對運輸工具採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 所受損失並不予補償 36
37 二 對輸入或旅客攜帶入國 ( 境 ) 之物品, 令輸入者 旅客退運或銷毀, 並不予補償 ; 對輸出或旅客隨身攜帶出國 ( 境 ) 之物品, 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申報 接受檢疫或輸入之物品, 得不經檢疫, 逕令其退運或銷毀, 並不予補償 第六章罰則第 61 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 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62 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 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 致傳染於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63 條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64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醫師違反第九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 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 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 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 65 條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 經依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 二 拒絕 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 第 66 條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 經依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者, 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7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除逕行強制處分外, 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儲備 調度 屆效處理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第三十條第四項之繳交期限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禁止或處理 二 拒絕 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 三 違反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四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留驗 檢查 預防接種 投藥及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 五 拒絕 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優先使用 徵調 徵用或調用 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執行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經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 按次處罰之 第 68 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 除逕行強制處分外, 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37
38 第 69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一 違反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 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 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 三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命令 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未配合採檢 檢驗 報告 消毒或處置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逕行強制處分 第 70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 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 拒絕 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 治療或其他防疫 檢疫措施 三 拒絕 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 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 第 71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 停業, 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 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之 : 一 違反第九條 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 二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違反本法規定 第七章附則第 72 條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 應列入預算 ; 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第 73 條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 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 應予獎勵 ; 其獎勵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4 條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 致傷病 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等 ; 其給付項目 基準 申請條件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費用, 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75 條本法所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未予辦理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之 ; 屆期仍未辦理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代為執行之 但情況急迫時, 得逕予代為執行 第 76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38
39 合作社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23 年 03 月 01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第一章通則第 1 條本法所稱合作社, 謂依平等原則, 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 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 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第 2 條合作社為法人 第 2-1 條合作社之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但其目的事業, 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第 3 條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 : 一 生產合作社 : 經營各種生產 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二 運銷合作社 : 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三 供給合作社 : 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 機具及資材等業務 四 利用合作社 : 購置生產 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 五 勞動合作社 : 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六 消費合作社 : 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 七 公用合作社 : 設置住宅 醫療 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 八 運輸合作社 : 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 九 信用合作社 : 經營銀行業務 一 保險合作社: 經營保險業務 一一 合作農場 : 經營農業生產 運銷 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一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種類及業務 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 除第十款外, 為適應社員需要, 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 信用合作社 保險合作社, 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 保險法之規定 ; 其未規定者, 依本法之規定 第 3-1 條前項以外之合作社, 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 應受左列限制 : 一 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 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二 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三 供給合作社 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四 利用合作社 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 五 勞動合作社 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六 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合作社之責任, 分左列三種 : 一 有限責任, 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 負其責任 二 保證責任, 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 負其責任 三 無限責任, 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39
40 第 5 條 ( 刪除 ) 第 6 條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 應於名稱上表明之 但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兼營或經營與主營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 無須於名稱中表明之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 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 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第 7 條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二章設立第 8 條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 不得設立 第 9 條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 通過章程, 選舉理事 監事, 組織社務會, 於一個月內, 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 章程及社員名冊, 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 一 名稱 二 業務 三 責任 四 社址 五 理事 監事之姓名 性別 年齡 出生地 職務 住所 六 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 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 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 退社 除名之規定 九 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一 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 其保證金額 一一 關於盈餘處分之規定 一二 關於公積金 公益金之規定 一三 定有解散事由時, 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 除第五款年齡 出生地 職務及第七款外, 有變更時, 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 在未登記前, 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 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 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 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合作社章程, 應記載左列事項 : 第 9-1 條一 名稱 二 責任 三 社址 四 組織區域 五 經營業務種類 六 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 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 職員名額 權限及任期 一 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一一 盈餘處分及損失分擔之規定 一二 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一三 社員資格 入社 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40
41 一四 社務執行及理事 監事任免之規定 一五 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 其期間或事由 一六 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第 10 條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 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第 10-1 合作社設立後, 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 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得向主條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 10-2 合作社於必要時, 得設立分社 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條社員社股及盈餘第三章第 11 條合作社社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 第 12 條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 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第 13 條 ( 刪除 ) 第 14 條合作社成立後, 凡願入社者, 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 或直接以書面請求, 依左列規定決定之 : 一 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 應經理事會之同意, 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 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 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 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登記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 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8 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 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在同一社內, 必須一律 社員認購社股, 每人至少一股, 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 其第一次所繳股款, 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社員己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 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 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 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第 19 條 第 20 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 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 或以之擔保債務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 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 時, 應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 21 條 第 22 條 第 23 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 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 應經社員大會決議, 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 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社股年息, 不得超過一分, 無盈餘時, 不得發息 合作社盈餘, 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 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貨款業務之合作社, 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 在其他合作社, 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 百分之五以上為公 41
42 益金, 百分之十為理事 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 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社員對於公積金, 不得請求分配 第 24 條 合作社盈餘, 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 其餘額之分配, 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 前項餘額, 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 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 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 其超過部分, 經社員大會決議, 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一 死亡 二 自請退社 三 除名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 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 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 社員為法人時, 得延長至一年 社員之除名, 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 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 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 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 以章程定之 出社社員, 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 再請入社 出社社員, 得依章程之規定, 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 股金計算, 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 但章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經營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業務之合作社, 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還股金 第 31 條第四章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 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 自出社決定之日起, 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 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 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 監事至少三人, 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理事任期一年至三年, 監事任期一年, 均得連任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 與社員大會之決議, 執行任務, 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 致合作社受損害時, 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 社員名薄 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 社員姓名 性別 年齡 籍貫 職業及住所 二 社員已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 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 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 製作業務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損益計算表 財產目錄及盈餘 42
43 分配案, 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 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提報社員大會 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 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0-1 條第 4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五章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48 條 前二條之書類, 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 均得查閱 ( 刪除 ) 監事之職權如左 : 一 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 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 審查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 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 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 認為有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 於其責任未解除前, 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 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 監事, 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合作社之社員, 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 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 得當選為監事 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監事不得享受第二十三條所規定酬勞金 理事 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 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 解除其職權 其失職時, 亦同 理事 監事違反法令, 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令其解除職權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 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 由理事會任免之 會議合作社會議, 分左列四項 : 一 社員大會, 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 社務會, 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 三 理事會, 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四 監事會, 每月至少召集一次 社員大會, 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 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 通知社員 理事會於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 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 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 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 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社員大會開會時, 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 但法人為社員時, 其表決權由 第 49 條 代表人行之, 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 ; 其人數, 依章程之規定, 至多為五人 43
44 第 49-1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2 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違反法令或章程者, 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 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 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未當場表示異議者, 不在此限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 同一代理人, 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 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 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 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其主席由理事 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 監事三分之二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 事務員 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53 條第 54 條第六章第 55 條第 55-1 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 由理事互選之 前條之規定, 於監事會準用之 解散及清算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 一 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 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 社員不滿七人 四 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 破產 六 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 第四款之決議, 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 一 申請成立登記, 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 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 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 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 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 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 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 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 屆期仍未召開 五 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 屆期仍未改善 六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 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 按次連續處罰逾三次, 屆期仍未改善 七 合作社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 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 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 應公告廢止其登記, 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44
45 第 56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59 條第 60 條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不能清償其債務時, 法院得因理事會 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 宣告破產 合作社決議解散, 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 ; 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 應敘明解散事由 ; 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 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 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合作社為合併時, 應於一個月內, 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 一 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 為變更之登記 二 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 為解散之登記 三 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 為設立之登記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 應於一個月內, 分別通知各債權人, 並公告之 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 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 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 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合作社之解散, 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 以理事充任之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 選定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 將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 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 其由法院選任者, 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第 61 條第 62 條第 63 條第 63-1 條第 64 條第 65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 一 了結現務 二 收取債權, 清算債務 三 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 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清算人有數人時, 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 以其過半數決之 ; 但對於第三人, 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清算人就任後, 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 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 社員大會流會時, 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 應將清算情形, 隨時答覆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 清算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 應以公告方法, 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 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 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 不得少於十五日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 應於二十日內, 造具報告書, 呈報主管機關, 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 並應呈報法院 第七章 第 66 條 合作社聯合社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 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 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45
46 第 67 條第 68 條第 68-1 條第 69 條第 70 條第 71 條第 72 條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 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 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 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 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 依下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 一 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 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 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 限於下列兩種 : 一 有限責任 二 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 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 監事, 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 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 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八章罰則第 73 條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 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 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 除處以罰鍰外,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第 73-1 條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 一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 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二 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 開始經營 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第 74 條合作社理事 監事或清算人,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 一 未依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 製作 造具 陳報 報告 提交相關簿冊 書類, 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 規避 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 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 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 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第 74-1 條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 46
47 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連續處罰 : 一 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第九章附則第 75 條各種合作社業務之執行, 除依本法規定外, 於必要時另以法律定之 第 75-1 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其規定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 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選舉罷免之種類 候選登記 資格審查程序 投開票 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 : 帳目審查種類 方式 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 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 監事會行使職權方式 程序 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 考核程序 等級評等 獎勵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 組織系統 員額編制 人事管理 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六 設置合作農場辦法 : 設置基準 場員資格 組織編制 會議程序與議決方法 業務資金 土地利用 損益分配 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76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內政部定之 第 7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47
48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24 年 09 月 01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合作社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合作社之設立, 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 第 3 條合作社之組織區域在直轄市或縣 ( 市 ) 行政區域者, 以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 跨越直轄市或縣 ( 市 ) 行政區域者, 以中央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第 4 條合作社為增進業務之機動性能, 得就生產之種類物品或其他標準, 將社員分為若干組, 每組專營一種業務 第 5 條依本法第七條規定, 合作社得向財政主管機關申請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 6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 核准合作社成立登記者, 應發給成立登記證第 7 條合作社得於章程規定每社員應購之股數 第 8 條社員認購社股, 得依章程規定, 以貨幣以外之財物估定價值, 代付股款 第 9 條合作社因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申請變更登記者, 應敘明公告結果, 附送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錄 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第 10 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 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 理事會主席缺席時, 以監事會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主席亦缺席時,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或臨時社員代表大會時, 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 監事或社員召集時,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11 條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時, 得分別由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 分別以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為主席 ; 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席時,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集, 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 12 條合作社除本法規定之各項會議外, 並得舉行各種社務活動, 以喚起社員之集會意識, 其主要項目, 得於章程定之 第 13 條主管機關得派員審查合作社帳簿及本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各種簿錄書表等, 於必要時, 得指導該書類之製作及記載方法 第 14 條合作社理事 監事或其他職員, 違反本法及本細則之各項規定, 或不依章程規定處理社務, 致合作社或社員受損害時, 除依法處置外, 並得由社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處理之 第 15 條本細則關於合作社之規定, 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 16 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48
4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一 高級中等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三 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得標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 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 前項採購, 得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學生應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 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 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第 5 條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 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 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 不包括在內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 6 條本保險之保險費, 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 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上下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第 7 條下列被保險人, 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 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 函報前條補助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 一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 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高山地區第三級 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 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 依前條所定保險費三分之一金額補助 但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依前條所定保險費全額補助 第 8 條依前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之學生, 因疾病或傷害住院, 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施行保險單條款列舉之重大手術者, 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 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 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 9 條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 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 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參加本保險之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 並繳交完成大專校院學生團體保險保險費者, 自完成日起本保險效力終止 前項應屆畢業生未繼續升學者, 其本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49
50 第 10 條學期開學後, 學生中途入學者, 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 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 自喪失日次月起, 保險效力終止, 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 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 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 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 學號等資料, 通知保險人 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 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第 11 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 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 不在此限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 12 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一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 眼鏡或其他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 健康檢查 療養或靜養 三 掛號 診斷書 傷患運送 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者之醫療 第 13 條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一項, 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 填造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 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 由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 交由各學校存執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應由各該主管機關督導及催繳 第 14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特殊教育學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6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50
51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各級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 項目及方法,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 如附表 ) 規定辦理 第 3 條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 應委託醫院 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承辦 但學生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 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 並由教師協助實施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業務, 應由合格且完成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為之 第一項診所之資格及條件,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國民中小學, 由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會商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學校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專科以上學校, 由學校定之 第 4 條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 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 並做成紀錄 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 個人疾病史 特殊疾病現況 預防注射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 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第 5 條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 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及注意事項, 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 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第 6 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 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但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者, 應經本人同意後, 始得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第 7 條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 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 一 實施健康指導, 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 並予追蹤 二 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 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 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 應進行個案管理, 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 應妥為記錄 第 8 條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 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 統計, 必要時, 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 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 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51
52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 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餐廳 廚房 員生消費合作社 ( 以下簡稱餐飲場所 ) 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 一 餐廳 : 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 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二 廚房 : 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 洗滌 切割 貯存 調理 加工 烹飪 配膳 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三 員生消費合作社 : 指各級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教職員工 學生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四 餐飲從業人員 : 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 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學校餐廳 廚房 員生消費合作社之飲食衛生 ( 以下簡稱餐飲衛生 ) 管理項目如下 : 一 餐飲衛生 營養之規劃 教育及宣導事項 二 餐飲衛生安全之維護事項 三 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 四 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五 其他有關餐飲衛生管理事項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 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 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 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 大專校院餐飲 食品 營養 生活應用 醫事 公共衛生等相關科 系 所畢業, 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 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者 四 大專校院畢業, 曾接受主管教育 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 持有證明者 本辦法施行前學校已指定之督導人員, 未具前項資格者, 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接受健康檢查, 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 ; 每學年並應參加衛生 ( 營養 ) 講習至少八小時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落實自行檢查管理 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 並予記錄 ; 其紀錄應保存一年 前項檢查項目, 由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 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學校餐廳業務採外製方式 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 廠商應聘僱具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 若採合菜進食方式, 應提供公筷公匙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 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 ; 採非盒餐供餐者, 每餐供應之菜式, 屬高水活性 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 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 餐別, 置於攝氏 52
53 七度以下, 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 以備查驗 第 10 條學校炊 餐具管理, 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 餐具應洗滌乾淨, 並經有效殺菌, 置於餐具存放櫃, 存放櫃應足夠容納所有餐具, 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二 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 餐具, 應丟棄, 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三 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者, 應使用洗碗機專用之洗潔劑 ; 該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 四 採用人工洗滌炊 餐具時, 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 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 使用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用洗潔劑 五 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 並記錄之, 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六 設置截油設施 第 11 條學校食品製作, 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 製備 烹調 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二 禁止在室溫下解凍 三 所有用具 刀具 砧板 容器 冷凍冷藏庫, 應依生 熟食完全區隔 其中刀具及砧板須明顯標示顏色, 以利區分 四 刀具及砧板使用後, 應立即清洗消毒 五 生 熟食食品嚴禁交互污染 六 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 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七 剩餘沾料禁止再供應使用 剩菜 剩飯未於三十分鐘內妥善冷藏貯存者, 禁止隔餐食用 隔餐食用者應再復熱 非當日製作之菜餚應丟棄 八 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之抹布, 不得用同一條抹布擦拭二種以上之用具或物品 九 食品驗收 洗滌 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 應與食品製備 烹調 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 第 12 條學校廚房出入口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紗窗 紗門 空氣簾 正壓系統設施或其他設施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 以正餐 飲品 點心 水果為限 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 每份供應之熱量應適當 前項所稱飲品及點心, 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 一 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二 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三 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四 取得中國農業標準 (CAS) 或良好作業規範 (GMP) 標誌認證 但新鮮 當日供應之麵包 饅頭, 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飲品及點心之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4 條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 應遵行下列事項 : 一 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 不得直接置於地面 太陽直接照射 病媒出沒或塵污 積水 濕滑等處 二 於每學年開學後半個月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 將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負責人及訂購份量等資料, 送當地主管機關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加強稽查 53
54 三 將當日訂購之食品各隨機抽存一份, 包覆保鮮膜, 標示日期, 餐別及廠商名稱, 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 冷藏四十八小時, 以備查驗, 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四 指導學生如發現所進食之食品有異味或異樣時, 應立即向學校行政人員報告, 俾採必要措施 第 15 條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 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 抽驗 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 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 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第 16 條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 以利學生選擇 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家者, 不在此限 第 17 條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 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 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 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第 18 條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 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 二 推動營養教育 三 改善餐飲設施 四 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 第 19 條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 應採緊急救護措施, 必要時, 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 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 同時應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第 2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4
55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公布日期 : 民國 79 年 12 月 17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第 1 條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 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 並保障感染者權益, 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 ( 以下簡稱感染者 ), 指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 第 4 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 不得予以歧視, 拒絕其就學 就醫 就業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相關權益保障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 為避免其傳染於人, 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 不得對其錄音 錄影或攝影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 民間機構 學者專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參與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 ; 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且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 民間機構及學者專家之席次比例,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防治及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 一 整合 規劃 諮詢 推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項 二 受理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事宜 三 訂定權益保障事項與感染者權益侵害協調處理及其他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一項之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及民間機構代表由各立案之民間機構 團體互推後, 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第 6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研究單位, 從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之檢驗 預防及治療 ; 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並得委任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之 前項之檢驗 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對象 額度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主管機關應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防治教育及宣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明訂年度教育及宣導計畫 ; 其內容應具有性別意識, 並著重反歧視宣導, 並由機關 學校 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推行 第 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 一 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 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 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 時數 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5
56 第 9 條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 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人, 得視需要, 建立針具提供 交換 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機制 ; 其實施對象 方式 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 不負刑事責任 第 10 條旅館業及浴室業, 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 第 1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 一 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 製造血液製劑 三 施行器官 組織 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 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 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 ; 就醫時, 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 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 13 條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 其通報程序與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 得要求醫事機構 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 醫事機構 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第 14 條主管機關 醫事機構 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 除 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 對於該項資料, 不得洩漏 第 15 條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 至指定之醫事機構, 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詢與檢查 : 一 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 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 共用針具 稀釋液 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 三 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 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 器官 組織 體液者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 前項第五款有檢查必 要之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 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 56
57 機構, 請求諮詢 檢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 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 序, 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第 16 條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 前項治療之對象, 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 ( 含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 ) 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 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時, 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 尊重感染者之人格與自主, 並維護其隱私 第 17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之屍體,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 通報時, 應立即指定醫療機構依防疫需要及家屬意見進行適當處理 第 18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 ( 境 ) 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 得採行檢查措施, 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 居留許可, 並令其出國 ( 境 )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 居留許可, 並令其出國 ( 境 ) 第 19 條依前條規定出國 ( 境 ) 者, 再申請簽證或停留 居留許可時, 外交部 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 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 並不受理延期申請 ; 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 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 20 條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 ( 境 ) 者, 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 以一次為限, 並應於出國 ( 境 ) 後於六個月內為之 但尚未出國 ( 境 ) 者, 亦得提出, 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 ( 境 ) 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 停留 居留或定居許可時, 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 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第 21 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 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 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 致傳染於人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 而供血或以器官 組織 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 致傳染於人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 22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而致人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7
58 第 23 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情形,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之 醫事人員有第一項 第二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 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戒 第 24 條違反第十條規定, 經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第 25 條本條例所定之罰鍰, 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罰之 但第二十三條之罰鍰, 亦得由 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第 26 條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著有績效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提供 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其服務機關 ( 構 ) 應 給予合理補償 ; 其補償之方式 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58
59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一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 以下簡稱本經費 ) 之支用依本要點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 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 中央係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 地方政府仍應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三 本經費支用對象為各公立國民中 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 以下簡稱學校 ), 並以下列方式供應學校午餐者 : ( 一 ) 學校設廚房, 僱工烹製供應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 二 ) 學校設廚房, 供應該校及鄰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 三 ) 學校設廚房, 委託民間業者經營, 供應該校或鄰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 四 ) 學校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供應學生午餐 四 本要點所稱貧困學生,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 二 )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三 ) 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 四 ) 無證明文件, 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五 本要點所稱小型學校, 係指學生數二百人以下, 且其學校午餐供應方式採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者 六 地方政府應專款專用本經費, 並優先用於補助第三點所定學校貧困學生午餐費 本經費依前項支用後如有賸餘, 應僅供作為支付偏遠學校食材運費 偏遠或小型學校廚工薪資與學校廚房整 ( 新 ) 建及相關設備購置 汰換之用 七 貧困學生午餐費以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為原則 八 貧困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 前項申請案, 學校應依地方政府規定審核, 必要時應與學生家長聯繫 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審核貧困學生證明文件, 並備妥請領名冊 統一收據各一份,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核撥一學期所需經費 地方政府核撥前項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 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 得以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 ; 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 再行辦理相關帳務處理 第一項請領名冊, 應分別標記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家庭突發因素或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十 貧困學生中屬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於其發生原因消失, 足以繳交午餐費時, 應予停止補助 ; 若於學期中發生者, 經就讀學校依規定審核後應予補助之 本經費由地方政府併同自有 59
60 財源統籌編列預算使用, 地方政府於分配經費用途時, 得控留適當經費或採取適當措施, 以協助學期中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十一 本經費補助之貧困學生午餐費, 不得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 民間捐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款之伙食費或餐費重複 十二 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規定支用本經費者, 中央得通知限期改善, 必要時, 並得停撥 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 地方政府及學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地方政府支用本經費之情形, 中央得依規定進行查核 十四 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 地方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規定 60
6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 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 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 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 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 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 ( 以下簡稱員生社 ) 理事主席 經理進行核閱 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 二 ) 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 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 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 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三 為確保校園食品規定落實執行,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督學視導時, 應將校園食品納入視導內容 ( 二 )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 邀請縣 ( 市 ) 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派代表, 組成專案小組, 由教育局副局長召集, 對所屬中小學校園食品進行不定期查核, 每學年應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 執行情形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二 : 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部分, 並應協請衛生局納入例行稽查內容 ( 三 ) 違反規定之學校, 經政府抽查, 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 應建立獎懲機制 1. 校長 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 :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處理 學校能販賣合於規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 建議予以敘獎 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 建議地方政府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 ; 第二次違反規定者, 予以申誡或記過 地方政府並應視違規情節, 列入學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之參考 2. 員生社部分 : 違規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並限期改正, 違規情節納入主管機關 ( 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 年度考核 3. 供貨廠商部分 : 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 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任並依約求償, 並視違規樣態轉請各主管機關依專業法令予以處罰, 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轉送地方衛生局查處 四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除接受國教署之督導外, 有關食品衛生 員生社社務及校園內販售商品之商品標示, 並應接受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之查核 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學校檢視員生社設置地點之合適性以及周邊動線規劃之妥適性 地點以優先設地面層為原則, 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 其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 發揮教育意義 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業務督導時, 應將學校採公共服務設施委外模式引進之商店 自動櫃員機販賣之商品及學校午餐供應之飲品, 一併比照納入檢核 學校校長及承辦委外業務單位主管之獎懲, 準用第三點第 ( 三 ) 款之規定 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業務檢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對外公布並登載於機關網站, 督促違規學校改進 八 由國教署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衛生署 內政部 全國教師會代表 全國家長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專案小組, 協助政策研訂及督導考核 九 地方政府對於校園食品之查核機制, 納入國教署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 地方訪視成績將作為國教署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 61
62 附件一 縣 / 市 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62
63 附件二 縣 / 市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 63
64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公布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6 日一 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遵循下列規定 : ( 一 ) 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 大卡以下, 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 但鮮乳 保久乳 蛋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 ); 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 ( 但優酪乳 豆漿之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 鈉含量應在四 毫克以下 ; 校園烘焙食品 ( 麵包 餅乾 米製品 ) 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 且油 糖個別所占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 二 ) 前款用語定義如下 : 1. 飲品 : 指純果 ( 蔬菜 ) 汁 鮮乳 保久乳 豆漿 優酪乳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2. 點心 : 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 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他營養素之食品 ; 其熱量較正餐為少, 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之功用 3. 糖類 : 指單醣 雙醣之總稱 4. 鮮乳 : 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並合於 CNS3056 之鮮乳定義者 5. 保久乳 : 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 以瓶 ( 罐 ) 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 並合於 CNS13292 之保久乳定義者 6. 優酪乳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3058 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 非脂肪乳固形物 (MSNF) 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 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7. 豆漿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1140 之豆奶規格, 粗蛋白質含量在百分之二. 六以上, 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8. 純果 ( 蔬菜 ) 汁 : 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2377 之純天然果汁 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規格者 9. 包裝飲用水 : 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 符合國家標準 CNS12852 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 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11. 礦泉水 : 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 並符合國家標準 CNS12700 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 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 二 高中職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學校應依據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飲品與點心 三 完全中學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應比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費合作社及自動販賣機分屬獨立者, 不在此限 四 各校應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 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等營養教育之實施 64
65 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為使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 ( 以下簡稱學生健康檢查 ) 經費, 提升學生健康檢查品質, 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提列次一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 四年級學生人數, 以每人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之預算進行需求編列, 並報國教署審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 並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以用於學生健康檢查 轉介複查 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計畫, 並報國教署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檢查項目及內容 ( 二 ) 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 三 ) 招標方式 ( 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 ( 四 ) 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 五 ) 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 六 ) 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 七 ) 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 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 作為契約附件及廠商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 ( 一 ) 依教育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員編制 資格 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 二 ) 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直轄市 縣 ( 市 ) 之健康檢查資料分析報告, 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 三 ) 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招標作業, 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 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或衛生組長擔任協助驗收人員, 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 針對檢查團隊之身分 資格及檢查過程, 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上傳國教署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 國教署得設外部稽核小組, 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 國教署得將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成果, 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之依據 十三 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規定 65
6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為充實國民中小學健康中心設備, 以落實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所屬國民中小學 ; 其偏遠地區學校得優先補助 三 每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十萬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 四 優先補助非耗材類項目如下 : 類別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Web 版相關資訊設備 急救相關設備 健康檢查設備 項目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Web 版個人電腦 ( 包括網路設施及周邊設備 ) 印表機 一般急救箱 ( 簡易外傷處理用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活動式抽吸器 攜帶式氧氣組 軀幹固定器 可調式頸圈 血糖機 血壓計 聽診器 身高測量器 體重測量器 體溫測量器具 視力檢查器 亂點立體圖 ( 國民小學設置 ) 辨色力檢查本 站燈 ( 檢查用燈 ) 五 前點補助項目已充實完畢者, 得申請保健 傷病處理器材如下 : 保健 傷病處理器材 ( 一 ) 休息 候診用椅 ( 二 ) 隱私屏障物 ( 三 ) 不銹鋼換藥車組 ( 四 ) 彎盆 ( 五 ) 拔刺放大鏡尖鑷 ( 六 ) 有齒鑷 ( 七 ) 無齒鑷 ( 八 ) 繃帶剪 ( 九 ) 骨折 ( 肢體 ) 固定器 ( 板 ) ( 十 ) 甦醒安妮 ( 十一 ) 輪椅 ( 十二 ) 枴杖 ( 十三 ) 擔架 ( 十四 ) 三角巾 ( 公分 ) ( 十五 ) 觀察床 ( 含床墊 ) ( 十六 ) 酒精比重計 % 六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 ( 一 ) 對轄區學校提出之需求進行初審, 排列優先順序, 申請校數不限 ( 二 ) 依前款規定填妥彙整表 ( 如附件一 ), 併學校申請表 ( 如附件二 ) 及各校計畫書一式六份 ( 格 66
67 式如附件三 ), 於國教署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函送國教署 七 國教署應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視申請案件及地方政府資源情況, 擇需補助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 ( 一 ) 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地方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 三 ) 本補助款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九 督導考核 : ( 一 ) 經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 應於變更前備文說明變更之內容及原因, 經國教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 二 ) 受補助學校於執行期間, 應依國教署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之依據 ( 三 ) 地方政府應督導受補助學校切實執行, 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 其補助款應全數或按比率繳回 ( 四 )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 將作為次一年度審核地方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67
68 附件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申請案件彙整表 68
69 附件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健康中心設備申請表 69
70 附件三學校計畫書格式 一 包括封面 學校基本資料與概況 現有健康中心非耗材類項目及使用年限 申請項目 ( 含參 考型錄 ) 及需求說明 執行進度 經費申請表及預期效益 二 經費申請表應依教育部格式填寫 ( 表格請自教育部網站下載, 網址為 行政規則 / 會計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 /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附件一之一 ) 三 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 號字標楷體列印, 且不得超過 6 頁 ( 不含封面及申請表, 惟含照 片 經費申請表 附件 等 ) 70
71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第 1 條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準則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各級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第 3 條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 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第 4 條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 並公布之 : 一 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 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 學校緊急通報流程 救護經費 護送交通工具 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四 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 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 護送就醫地點 呼叫一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程序事項 五 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第 5 條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 : 一 一般急救箱 二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 活動式抽吸器 ( 附口鼻咽管 ) 四 攜帶式氧氣組 ( 附流量表 ) 五 固定器具 ( 含頸圈 頭部固定器 骨折固定器材 護墊 繃帶 三角巾等 ) 六 運送器具 ( 含長背板等 ) 七 專用電話 八 其他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 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第 6 條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 ( 隊 )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 取得合格證明, 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 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 病患身體評估 基本急救技術 急救器材使用 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 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 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 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 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 綜合演練及考試 第 8 條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 統計分析, 並定期檢討 登錄內容應包含傷病種類 發生時間 地點 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 第 9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 其緊急傷病處理, 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10 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71
72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公布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第 1 條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特訂定本基準 第 2 條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人力及資源, 運用健康中心設施提供健康檢查與管理 緊急傷病處理 衛生諮詢 協助健康教學, 並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第 3 條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設備需求量, 特殊教育學校依學生特性酌予補充, 以符合實際需求 第 4 條健康中心設備應由專業人員負責妥善管理 第 5 條學校聘有校醫與藥師駐診時, 依相關規定另行增加所需空間 器材及藥品等設施 第 6 條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 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 由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 ( 監護人 ) 主動提供藥品 ( 含相關用品 ) 備用 突發重大傷病者, 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第 7 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 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第 8 條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 : ( 一 ) 一般環境 : 1. 健康中心應設於校園中心, 地點適中 環境幽靜 採光及通風良好 為便於傷病師生使用及救護車 擔架 輪椅進出, 應位於一樓, 並設置無障礙空間 2. 考量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清潔環境, 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 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 健康中心應為獨立空間 3. 健康中心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 ( 約六十三平方公尺 ) 為原則, 並視學校總學生數酌予增減 4. 學校健康中心宜鄰近廁所, 其面積達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宜設置浴廁設備 ( 二 ) 內部設計 : 應包括下列功能區域 : 1. 辦公區 2. 健康檢查及診療區 ( 含傷病處理 口腔保健 健康諮詢等功能 ) 3. 觀察室 ( 依男女生分開設立為宜 ) 4. 健康教育資料區 5. 洗滌區或簡易洗手台及其設備 6. 儲藏空間 第 9 條設備 : 各項設備設置之必要性如下 ( 符號 指各級學校應設置項目 ; 指建議各級學校視實際狀況選擇設置項目 ; 指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設置,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設置 ): ( 詳附件一 ) ( 一 ) 辦公室設備 : ( 二 ) 保健 傷病處理器材 : ( 三 ) 保健 傷病處理耗材 : 第 10 條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 詳附件二 ) 第 11 條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 :( 詳附件三 ) 第 12 條補充規定 : 72
73 ( 一 ) 本基準所列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係以單一校區作規劃, 學校有分校或多校區, 應個別設置 ( 二 ) 本基準所列相關器材, 得視實際需要, 適時更新與補充, 並隨時維護及注意有效期限, 以發揮功能 ( 三 ) 除本基準所列之項目外, 學校得視實際需求自行添購其他項目 ( 四 ) 本基準所附相關器材圖片提供參考 ( 五 ) 採購之藥物應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字號, 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等事項, 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應符合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附件一 ( 一 ) 辦公室設備 : ( 二 ) 保健 傷病處理器材 : 73
74 74
75 ( 三 ) 保健 傷病處理耗材 : 附件二 75
76 十 重大傷害處理器材集中放置之建議項目如下 :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 如圖一 ) 1 組生理食鹽水 500 cc 1 瓶 壓舌板 10 片 / 包 1 包 氧氣隨身包 ( 如圖七 ) 1 包滅菌紗布 3 包 透氣膠帶 1 捲 可調式頸圈 ( 如圖六 ) 1 個三角巾 4 條 安全別針 4 支 活動式抽吸器 ( 如圖二 ) 1 組滅菌棉籤 10 支 / 包 5 包 塑膠袋 2 個 聽診器 1 付彈性繃帶 1 組 手套 2 付 30 cc 消毒空針 ( 附 19 號針頭, 沖洗傷口用 ) 2 支網狀繃帶 1 組 口罩 2 個 筆燈 ( 含電池 ) 1 支簡易繃 (Ok 繃 ) 20 片 血壓計 1 付 骨折 ( 肢體 ) 固定器 ( 板 )( 如圖五 ) 1 捲剪刀 1 把 即冷冰袋 1 個 前項攜帶式人工甦醒器及氧氣隨身包, 無該設施者, 應以攜帶式氧氣組 ( 圖三 ) 取代之 附件三 十一 簡易外傷處理一般急救箱建議內容物如下 : 75% 酒精棉片 10 片網狀繃帶 (1-5 號各尺寸單包 ) 1 組 安全別針 3 支 優碘 1 瓶 簡易繃 (Ok 繃 ) 20 片塑膠袋 2 個 生理食鹽水 20 cc 5 瓶 剪刀 1 把 手套 1 付 滅菌紗布 2 包 壓舌板 10 片 / 包 1 包 口罩 1 個 三角巾 2 條 即冷冰袋 1 個 清涼劑 1 瓶 滅菌棉籤 10 支 / 包 2 包 體溫測量器具 1 支 止血帶 2 條 彈性繃帶 1 捲 透氣膠帶 1 捲 76
77 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一 教育部為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規定, 尊重及保障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就學 就醫 就業, 及避免其受到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並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 維護學校教師 學生及職員 ( 以下簡稱教職員生 ) 之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輔導 權益保護等相關事項, 並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輔導及權益受損處理機制 三 各級學校應積極利用各種場合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宣導及衛生教育 四 各級學校應加強生命教育 健康教育與性教育, 提升教職員生對生命之尊重, 建立健康之人際關係及安全性行為 五 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 因業務或其他管道知悉相關事宜時, 應予保密 六 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 如當事人已成年, 學校非經當事人同意, 不得通知學生家長 監護人及其他第三人 ; 如當事人尚未成年, 學校得於輔導人員及醫護人員協助下告知家長或其監護人 七 各級學校對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之教職員生, 應經當事人同意, 始得提供輔導及協助 八 為執行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各級學校對教職員生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或疑似受感染者, 除應遵守本條例之相關規定外, 遇有下列情事時, 應確保當事人之就學 就醫 就業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 ( 一 ) 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者, 學校應予最大關懷與協助, 不得藉故要求其退學 轉學 休學 退休 離職 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分措施 ( 二 ) 如設有實習課程者, 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 藉故取消學生實習資格 ( 三 ) 設有學生或教職員宿舍者, 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 藉故取消當事人住宿資格或設定與同校教職員生相較係屬不公平之住宿資格條件 ( 四 ) 學校不得藉由任何名義, 要求當事人提出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證明 ( 五 ) 學校所定各項校規 學則 招生簡章及校園活動等, 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感染, 限制及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77
7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 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及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 所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 國民中小學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校及幼兒園, 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三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所轄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本保險, 並得由本署統籌辦理聯合議價,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自行與承保機構簽約辦理 四 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每一學校 幼兒園為一被保險人, 附設幼兒園併入學校場所投保, 學校分部 分校 分班併入本校場所投保, 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場所投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 ( 一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 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 新臺幣二千萬元 ( 三 )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 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 新臺幣一億元 五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負額依每年實際需要另定 六 保險費由本署依得標金額補助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 每年分二期支付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政府得視實際需求及財政狀況, 自行向保險公司增加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 本署不另行補助 七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八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78
79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飲用水設施改善要點 公布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預防水媒性傳染病危害校園師生健康, 並改善學校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設備, 以提供學校安全 衛生用水,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應優先由其一般教育補助款, 支應其所屬國民中小學 ( 以下簡稱學校 ) 有污染之虞之飲用水設備改善經費 ; 其財源不足部分, 由本署予以專案補助 三 本署補助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項目如下 : ( 一 ) 優先補助項目 : 1 以非自來水為水源, 應裝設消毒設施 ( 例如可程式監測設備 ) 予以改善者 2 自來水與非自來水或自來水與消防用水之共用水池 水塔 管線等設施, 應分流予以改善者 3 水井 管線距污染源過近, 應予改善者 4 地下式蓄水池( 有被污染之虞 ) 應予改建地上式 ( 非指水塔 ) 者 5 位於自來水區尚未接用自來水, 得接用予以改善者 6 老舊飲水設施影響水質或水量應予改善者 7 馬達直接由自來水配水管抽水( 即馬達裝在自來水注入蓄水池前, 可能造成污水進入管線 ), 應予改善者 ( 二 ) 次要補助項目 : 1 其他影響水質水量或為節約用水有必要改善者 2 平時維護保養, 例如水質檢驗 設備維護 管線消毒 水塔水池清洗維護 濾心 零件修換等項目 四 學校改善飲用水設施, 應提出需改善項目之評估報告, 並檢附其相關佐證資料 ;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校園用水設備現況說明, 包括師生數 校園用水水源 ( 自來水或其他水源 ) 及待改善問題 ( 二 ) 補助項目說明, 例如申請補助飲用水設備應提供擬購置之飲用水設備項目 購買數量應考慮用水人數及各機型處理能力 各該設備之功能及處理效率說明 ( 應針對待改善項目選購, 得請設備供應廠商提供該機型之處理能力相關資料 ) ( 三 ) 計畫執行進度規劃及預期績效目標 ( 四 ) 後續管理及維護計畫 ( 五 )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檢附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五 地方政府應依學校所提飲用水改善需求, 實地勘查進行初審後, 依需求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 並填報現場會勘結果調查表 ( 附件一 ) 併學校計畫於本署公布送件日前送本署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六 本署應邀請專家學者依計畫內容 意義與規模大小, 進行書面審查及核定補助金額 ( 審查表如附件二 ) 七 受補助學校至遲應於本署核定補助後二個月內, 完成所有發包作業, 並由地方政府按月召開專案列管會議, 就作業逾期或進度落後原因進行了解並給予協助 八 本署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考查或抽訪, 以了解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成效, 作為日後補助之參考, 受補助學校未能依計畫執行者, 本署得按情節輕重, 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九 經費請撥 支用 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計畫結束後應檢送成果報告一份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報本署辦理核結 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 二 ) 執行成果 ( 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 ( 三 ) 檢討及建議 ( 四 ) 附件或附錄 79
80 附件一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現場會勘結果調查表 80
81 附件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飲用水設施改善計畫審查表 81
82 教育部補助學校衛生保健活動審查原則 公布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辦理學校衛生保健活動補助案件之審核,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學校衛生保健活動, 指與學校衛生保健相關之研習 座談 訓練 宣導 製作教材教具 ( 含光碟 影帶 單張 小冊等 ) 及其他有關活動 三 補助對象 : 學校 機關 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企業機構及民間團體 四 補助原則 ( 一 ) 補助項目 : 不含人事費 內部場地使用費 行政管理費 ; 接受本部補助之機關 學校 團體人員, 不得支給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工作費 ( 與本職有關之薪俸以外之酬勞項目 ) 主持費 引言人費 諮詢費 ( 二 ) 補助金額將視計畫內容 意義 規模大小, 配合本部施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 就所送經費概算中之師資 膳宿 交通 場地 器材 資料 教材教具等項目酌予補助 各項補助標準不得高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訂標準 ( 三 ) 其他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 一 ) 申請期間 :1 月至 11 月 ( 二 ) 申請程序 : 活動辦理時間一個月前提出計畫並備文送本部 直轄市 縣 ( 市 ) 應先辦理所屬學校之審核作業後, 再送本部申請 ( 三 ) 申請文件 : 計畫內容應含目的 現況分析 參加對象 辦理日期 地點 活動內容 ( 如課程名稱 主講人 ) 預估參加人數 進度 經費概算 預期成效等 ( 四 ) 審查期限 : 自計畫送達本部起一個月內完成 ( 五 ) 審查方式 : 本補助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 本部得至活動現場勘查或請申請單位到本部說明 ( 六 ) 審查原則 1 以基於政策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辦理者為限 2 合法立案之公民營企業機構或民間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二次 3 受補助單位同一年度所辦活動性質相近者, 每年補助一次為限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補助或受理 : (1) 過去三年曾受本部補助, 辦理績效不佳者 (2) 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 ( 含未配合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檢送成果報告等 ) 5 所送計畫主題 目標具體明確, 規劃詳實, 並符合第 ( 三 ) 項有關申請文件之規定 6 經費概算依實際需要詳列, 並符合規定 7 必要時, 得經專家學者審查 82
83 六 經費請撥與核銷 ( 一 ) 經費請撥 支用 核銷結報應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 二 ) 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 ;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 三 ) 受補助單位如為私立大專校院或民間非營利性團體, 部分補助者免報本部核銷 ; 全額補助者, 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並應於年度結束前, 將原始支出憑證報本部核銷 ( 四 ) 部分補助者, 其活動所花費總金額低於原報總金額時, 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差額 七 受補助單位未能依計畫執行時, 本部得按情節輕重追繳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 八 補助成效考核 ( 一 ) 本部得視需要為實地考查或抽訪, 並作成訪視報告 ( 二 )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 俾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 三 ) 成果報告應含辦理日期 地點 內容 參加人員 人數及成效評估等, 必要時, 得附照片 83
84 補助地方政府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公布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最新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15 日 一 依據 : 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 二 目的 : ( 一 ) 為協助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學校衛生法暨相關子法, 促進學校全面評估學生及教職員工衛生與健康促進需求, 結合社區資源, 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 引導學生 教職員工自發性及自主性地建立健康管理, 加上校園環境之配合, 共同營造健康校園 ( 二 )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資源並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學校衛生法與健康促進 三 地方政府督導所屬學校應推動議題 : ( 一 ) 統整評估所屬學校之共通性與特殊性健康需求, 擬定縣市年度學生健康政策, 並推動菸害防制 健康體位 口腔衛生 視力保健 全民健保 性教育 ( 含愛滋病防治 ) 等必選議題 ( 二 ) 為推動用藥安全教育, 得將正確用藥列為縣自選議題, 擬定縣市年度學生健康政策 ( 三 ) 得依全國學生健康行為調查結果, 將相關議題列為高關懷縣市之必辦議題 ( 四 ) 輔導所屬學校推動自選議題, 包含檳榔防制 學生藥物濫用防制 安全教育與急救 心理健康等配合國家重要政策, 因地 校制宜訂定本位健康議題計畫 ( 五 ) 輔導與支援所屬學校進行健康需求評估, 據以擬定校本位健康議題, 並以 健康促進學校 模式落實推動暨執行學校衛生法及相關子法 四 地方政府推動策略 : ( 一 ) 將計畫經學校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執行過程暨成果必須提報該會議報告 ( 二 ) 建立橫向組織網絡, 結合相關衛生單位 民間組織及大專院校等, 協助學校營造健康校園, 提供所需行政資源及修正相關規定, 辦理增能研習活動, 規劃對所屬學校全面進行到校或線上健康促進輔導工作, 並與學校衛生委員會充分溝通聯繫, 以落實推動學校衛生法暨相關子法 ( 三 ) 依據學校健康議題需求, 媒合學校與輔導委員, 簽約並訂立行動研究輔導機制 ( 四 ) 依據必選及自選推動議題之部頒及地方成效指標 ( 參閱 102 年度健康促進學校成效指標手冊, 可至台灣健康促進學校輔導網路 下載 ), 進行系統化的資料收集與分析 ( 五 ) 成立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 協助各校推動健康促進, 並成立各議題中心學校與校群學校 ( 協力學校或種子學校 ) ( 六 ) 輔導學校依據以下 健康促進學校 策略推動學校衛生與健康促進 1. 成立健康促進團隊, 凝聚共識, 發展願景 (1) 整合校內外相關單位人力, 由校長或指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 教師與學生家長共同參與 (2) 評估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問題 (3) 確立優先改善之健康問題 (4) 研定學校本位之實施計畫並納入行事曆 (5) 研 ( 修 ) 訂學校規章制度 (6) 研定可達成成效指標之有效教學策略及多元評量方法 (7) 每學期辦理實施前後成效評價 2. 落實健康教學並辦理研習活動 (1) 將教育部政策及學生重要健康議題融入教學課程 (2) 辦理教師健康教學與輔導相關研習 (3) 辦理行政人員 家長等人員研習訓練 (4) 辦理學生幹部 志工研習 (5) 辦理班際 校際健康相關展覽或觀摩等活動 84
85 (6) 辦理親職講座與參與式家長活動 3. 實施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 (1) 舉辦定期或臨時性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檢查 (2) 針對高危險群及特殊個案, 建立輔導 轉介等健康管理機制 (3) 依學校推動議題, 評估學校師生健康改善情形 4. 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 改善學校環境設施 5. 營造健康安全環境, 配合推動議題營造支持性環境 6. 結合社區或家長組織, 建立共同推動機制及方法 7. 建置學校健康促進專屬網站 ( 七 ) 建構評核及獎勵制度, 獎勵績優學校 五 補助原則 : ( 一 ) 依專案審查優劣 所屬學校校數或學生數 地方政府投入經費資源 前一年推動具體成效及本署年度經費籌措情形, 分配補助數, 使用原則如下 : 1. 地方政府行政規劃 審查 考核等統籌費用, 以本署核定補助金額不超過 5% 為原則, 不足部分地方政府自籌 2. 本署補助學校經費併入地方政府自籌款共同分配, 如設有中心議題學校, 本部補助款不得超過總費用 5% 3. 補助學校之經費, 應由學校提出計畫, 並經地方政府審查, 擇優補助, 如未通過審查, 不得補助 4. 本補助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挪用 ( 二 ) 地方政府應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第四點規定, 至少提出 10% 之配合款, 用於推動本計畫 ( 三 )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 1. 第一期款 : 所提計畫依審查意見修正後, 當年按核定補助金額撥付 70% 2. 第二期款 : 次年按核定補助金額撥付 10% 3. 第三期款 : 配合本署政策建立縣本學生自主健康管理資料庫, 並提供年度成果指標前 後測資料送署審查核定後, 撥付尾款 (20%) 六 補助計畫執行期程 : 開學至每學年度結束 七 計畫撰寫說明 : ( 一 ) 地方政府申請之計畫, 以不超過 10 頁為原則, 且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 1. 基本資料 : 如附件 1 2. 背景說明 : 含問題分析與健康需求評估 在地化特色及推動議題重點 3. 成果指標 : 本計畫過去一年推動部頒與地方成效指標之具體成果及所欲達成之具體指標 4. 計畫策略 : 具體說明達成指標之策略 ( 含行動研究之具體推動策略 ) 作法及步驟 ( 請條例說明地方政府推動事項 ) 5. 預定進度 : 以甘特圖表示 6. 地方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人力配置 ( 團隊成員需包括以下 4 類成員 : 教育局局長及相關單位主管 衛生局局長及相關單位主管 健康與體育領域輔導團人員 家長會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 ) 7. 經費概算 : 依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格式填寫經費申請表 ( 附件 2) 8. 評價方法 : 說明目標是否達成之評價方法, 評價類別得包括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 ( 二 ) 計畫撰寫格式可參考附件 3 八 審查方式 : ( 一 ) 由本署聘請專家 學者及相關人員擔任評選委員, 就地方政府提出之計畫進行審查, 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 85
86 ( 二 ) 地方政府所提計畫, 由評選委員個別評分, 總分由各評審委員之評分平均計算, 以一百分為滿分 ( 三 ) 評選項目及配分, 請參閱附件 4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地方政府計畫審查表 九 申請作業 : ( 一 ) 每年依本署公布送件日期前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依計畫撰寫說明, 檢送計畫 ( 含經費概算表及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之預算書 ) 及自評報告 ( 含輔導委員審查意見及縣市回應與改善作法, 詳見附件 5) 一式五份 電子檔一份 ( 三 ) 經審查需修正計畫者, 應於本署文到 7 日內將修正計畫送本署, 並同步上傳至 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輔導網路 ( 十 考核 : ( 一 ) 地方政府訂定全縣健康指標, 並評估改善情形 ( 二 ) 地方政府訂定考核獎勵指標並執行訪評工作, 獎勵績優學校機構及有功人員 ( 三 ) 地方政府每年依本署公布日期前將前述訪評結果併同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面資料 ( 應寫出具體績效 ) 一式五份 ( 成果報告書頁數以不超過 15 頁為限, 格式如附件 6) 推薦績優學校成果報告書面資料一式五份 ( 格式如附件 7) 及 2 項書面報告電子檔送交本署, 且地方政府及學校同步上傳成果報告電子檔至 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輔導網路 ( 四 ) 行動研究報告撰寫格式可參考附件 8, 並同步上傳行動研究報告至 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輔導網路 之行動研究專區 ( 五 ) 地方政府推薦績優學校校數如下 : 轄區校數 <50 = <150 = <250 = 推薦校數 > ( 六 ) 本署成立審查小組, 就地方政府所送成果報告進行審查, 必要時, 得以簡報方式進行, 審查表如附件 9 及附件 10 十一 獎勵 : 本部將依審查結果辦理獎勵 ( 一 ) 對象 : 分地方政府 學校 社區團體 ( 家長團體 ) 三類 ( 二 ) 獎項 1. 績優獎 : 得分金質獎 銀質獎及銅質獎, 不限名額, 獲獎者予以敘獎或頒發獎座乙座 2. 進步獎 : 較前一年度之健康促進學校推動成效進步者, 予以敘獎或頒發獎座乙座 已獲績優獎者, 不重複給獎 ( 三 ) 家長團體之獎勵, 按獲金質獎 銀質獎之學校併同頒發 ( 四 ) 獲金質獎者, 必要時得補助出國參訪經費 十二 其他 ( 一 ) 計畫執行過程本署可依實際需求, 要求獲補助之地方政府進行書面或口頭報告 ( 二 )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校衛生保健活動審查原則 暨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86
87 附件 1 市縣 ( 市 ) 學年度學校衛生基本資料 一 總校數 : 二 總學生數 : 三 是否成立縣市學校衛生委員會? 是 否 ( 請勾選 ) 所屬學校 校成立相關衛生委員會 ( 請填寫校數 ) 組成成員名單 : 組織運作情形 ( 例如多久開會一次?): 四 是否成立地方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 是 否 ( 請勾選 ) 組成成員名單 : 組織運作情形 : 五 是否選定議題中心學校? 是 否 ( 請勾選 ) 中心議題 :, 學校名稱 : 中心議題 :, 學校名稱 : 中心議題 :, 學校名稱 : 中心議題 :, 學校名稱 : 中心議題 :, 學校名稱 : 六 民間相關組織參與情形?( 請條列 ) 七 本計畫經費概算數 : ; 預計自籌經費 : 八 經費分配情形? 縣市運作 : ; 補助學校 : 九 經費分配學校原則 : 十 地方政府依據學校健康需求評估, 訂定成果指標?( 請以下表呈現 ) 參與場數及需求評估問題推動議題績效指標校數依據 年度學生健康資料健康體位本年度學童健康體位至 場 校分析結果, 本縣國中小學少降至 28.28%( 降低生體位不良約 28.78% 0.5%)< 視該縣市數據自行填報下降或維持的幅度 > 受益學生數 人 87
88 範本 申請單位 :XXX 縣市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計畫期程 : 年月日至年月日 計畫名稱 :XXXX 計畫經費總額 : 元, 申請金額 : 元, 自籌款 : 元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 : 無 有 (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 國教署 : 元, 補助項目及金額 : XXXX 部 : 元, 補助項目及金額 : 申請表 核定表 經費項目計畫經費明細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計畫經費 (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單價 ( 元 ) 數量總價 ( 元 ) 說明金額 ( 元 ) 說明 人 事 費 小計 0 業務費 雜支 合計 小計 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國教署承辦人 國教署組 ( 室 ) 主管 備註 : 1 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號函頒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 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助, 造成重複情形, 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 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 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 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 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3 各經費項目, 除依相關規定無法區分者外, 以人事費 業務費 雜支 設備及投資四項為編列原則 4 雜支最高以 ( 業務費 )*6% 編列 補助方式 :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餘款繳回方式 :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繳回 不繳回 ) 其他 ( 請備註說明 ) 附件 3 一 前言 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 格式範例 ) 88
89 二 計畫依據 三 背景說明 : 針對學生健康狀況分析 在地化特色及推動議題重點 1. 簡介該縣, 並說明該縣在地化特色 2. 建立以縣為本位之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並將資料加以處理 分析, 藉以評估縣本健康問題 ( 應以具體數據及圖表呈現 ), 亦可比較出該縣各鄉市鎮間健康問題之差異性 ( 可參考 - 表 1 2 格式 ), 並找出該縣最主要 最迫切改善的健康問題, 以作為未來評價指標計畫擬定策略的參考 3. 依該縣健康問題訂定合適的 健康議題, 其中應包括菸害防制 健康體位 口腔衛生及視力保健等必選議題 4. 以健康需求評估後有高度改善需求之學校為優先推動對象 四 成果指標 : 本計畫過去一年推動部頒與地方成效指標具體成果及所欲達成之具體指標 1. 依據必選及自選推動議題之部頒及地方成效指標 ( 參閱 102 年度健康促進學校成效指標手冊, 可至臺灣健康促進學校輔導網路 下載 ), 進行系統化的資料收集與分析 2. 指標中應包括提出具體的部頒及符合學生健康需求之地方成效指標數據 及行動研究之具體成效, 可參考表 3 格式 3. 目標可依年度訂定目標, 亦可訂定短程目標 中程計畫 長程目標 4. 過去一年推動具體成效中, 應包括利用前 後測結果寫出是否已達到原預期目標, 並以數據具體呈現 五 計畫內容與實施策略 : 1. 應訂定達成指標之具體可行的計畫內容 2. 應條列說明地方政府推動事項, 如 : 通過學校衛生委員會 建橫向組織網絡 結合相關單位 提供資源及修正相關規定 辦理增能活動 成立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 成立各議題中心學校與校群學校 ( 協力或種子學校 ) 推動健康促進學校 及行動研究辦理之規劃等 六 預定進度 : 應規劃出執行進度, 並以甘梯圖表示 七 地方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人力配置 :( 可參考 - 表 4 格式 ) 八 經費編列 : 應依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格式填寫經費申請表 九 評價方法 : 應說明目標是否達成之評價方式, 包括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 89
90 表 1 學年度 縣 ( 市 ) 國民中小學 ( 高中職 ) 全體學生體位一覽表 年級合計性別受檢人數過輕人數過輕比率適中人數適中比率過重人數過重比率超重人數超重比率 一 9176 男 % % % % 女 % % % % 二 男 女 三 男 女.. 九 男女 表 2 學年度各鄉鎮市國民中小學 ( 高中職 ) 全體學生平均視力不良率一覽表 受檢人數 不良人數 一年級二年級 九年級 不良率排名受檢人數 不良人數 不良率排名 受檢 人數 不良人數 不良率排名 1 市 12.15% % % 13 2 鎮 88.90% % % 9 3 鄉 4 全縣 表 3 表 (1) 年度比較 ( 不同群人 ) 成效指標填報表 ( 範例 ) 指標項 對象與 收集方 收集工 今年值 去年值 進步或 目標值 達成情 全國平 較佳或 目 人數 式 具 ( 年度 ) ( 年度 ) 退步 形 均值 較差 體位適 四年級 健康檢 無 65% 62% 進步 70% 未達成 55% 較佳 中比率 280 人 查 如使用之指標項目為健康促進學校成效指標手冊 健康促進學校學生健康指標項目 未羅列者, 請同時於表下附 註補充 指標定義 ( 即計算方式 ) 表 (2) 前後測比較 ( 同一群人 ) 成效指標填報表 ( 範例 ) 90
91 指標項 對象與 收集方 收集工 前測值 後測值 進步或 目標值 達成情 全國平 較佳或 目 人數 式 具 ( 時間 ) ( 時間 ) 退步 形 均值 較差 午餐餐 四年級 問卷前 HPS 口腔 65% 40% 進步 70% 未達成無無 後潔牙 三個班 後測, 間 衛生問 比率 共 85 人 隔三個 卷第 4 題 月 如使用之指標項目為健康促進學校成效指標手冊 健康促進學校學生健康指標項目 未羅列者, 請同時於表下附 註補充 指標定義 ( 即計算方式 ) 表 4 縣 ( 市 ) 地方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人力配置ㄧ覽表 計畫職稱 姓名 所屬單位及職稱 本計畫之工作項目 1 計畫主持人 教育局處處長 2 協同主持人 衛生局局長 3 協同主持人 教育處副處長 4 協同主持人 衛生局保健課課長 5 執行秘書 教育處體健科科長 6 總幹事 教育處體健科承辦人 7 中央輔導委員 臺灣師範大學教授 8 國教輔導團 國中校長 9 輔導人員 縣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會長 10 輔導人員 縣家長會長協會 11 推動委員 國小校長 12 91
92 附件 4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地方政府計畫審查表 市縣 ( 市 ) 評審項目配分評分 一 基本資料是否完整 5 二 問題分析是否清楚明確 ( 應針對縣本健康問題評估 ) 三 依據問題研擬出本年度具體可行之部頒及地方成效指標, 是否提出具體可達成之數據 四 實施策略 ( 含行動研究 ) 具合理 可行 多元化 創新性, 並結合在地化特色, 且進度規劃是否具合理性 五 組織運作良好 1. 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成員 成立健康促進輔導團及其成員, 並有具體作為 2. 是否建立橫向組織網絡, 結合相關衛生單位 民間組織及各級學校等 六 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 是否專款專用及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補助辦法第三點規定, 至少提出一定比率之配合款 ) 七 過去一年推動之具體成效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與本年度計畫之評價方法是否明確且與目標相結合 ( 需量化 ) 總計 審查意見 ( 由審查委員填寫 ) ( 本項請務必填寫 ) 分 註 : 總分 100 分 通過 ( 建議補助金額 : 萬元 ) 修正後通過 ( 建議補助金額 : 萬元 ) 不通過 ( 未及 80 分 ) 審查委員簽名 : 審查日期 : 92
93 附件 5 縣 ( 市 ) 政府 101 學年度學校健康促進成果報告及 102 學年度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自我評鑑結果暨自我改善計畫書 主辦單位 : 機關主管 : ( 簽章 ) 承辦人 : ( 簽章 ) 聯絡電話 : 聯絡信箱 : 評鑑委員 : 聯絡電話 : 聯絡信箱 : 辦理方式 : 日期 : 102 年月日 委員建議事項縣市回應暨說明改善作法備註 93
94 附件 6 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成果報告格式 壹 架構 需求評估問題 ( 前測 ) 學年度本市國中小 ( 高中職 ) 學生 BMI 值前測時間為 年 月, 依據學生健康資料分析結果, 本縣國中小 高中學生體位不良率約 28.78% 甲 問題分析及具體作法 乙 組織運作情形 ( 含學校衛生委員會 健康促進學校輔導團 中心學校及協力學校等組織 功能發揮情形 總校數 各議題校數及成效 中心學校及校群學校校數 ) 丙 計畫預期達成指標及成效評估 ( 量化 ) ( 一 ) 應具體寫出前 後測結果, 並說明是否已達到部頒及地方成效預期指標 ( 以具體數據呈現 ) ( 二 ) 可用表格或條列方式呈現地方政府成效評估結果 ( 可參考下表 ) 推動績效指標主要推動策略成效評估議題 ( 後測 ) 健康本年度學體位童健康體位不良率至少降至 28.28% ( 降低 0.5%)< 視該縣市數據自行填報下降或維持的幅度 > 推動健康體位為必選議題, 並成立議題中心學校, 以策略聯盟方式研商具體可行方案, 共同推動 另結合健康體位 營養教育及規律運動為推動主軸 學年度本市國中小 ( 高中職 ) 學生於 年 月, 由各校健康中心所測量學生 BMI 值後測資料分析結 果為 28.5% 推動後學生具體行為改變 學校統計學生每天喝白開水 每日五蔬果 吃早餐 規律運動 等調查之具體行為改變 參與校數 參與場數 受益學生數 校 場 ( 男生 人 女生 人 ) 共 人 所需經費本部補助縣市自籌 元 元 丁 考核獎勵措施戊 檢討及改進貳 成果報告頁數以不超過 15 頁為限, 且該頁數包含附件 照片 圖表等 另訪評結果以不超過 6 頁為限 二者文字字型為標楷體 14 號大小, 行距為固定行高 24pt 上下左右各 2.5cm 94
95 附件 7 地方政府推薦辦理健康促進績優學校成果報告格式 壹 架構 一 健康需求評估及校內達成共識情形二 具體有效作為三 計畫預期達成指標 ( 含部頒與地方成效指標 ) 及成效評估 ( 改變之量化成效 ) 四 檢討及改進貳 成果報告頁數以不超過 8 頁為限, 且該頁數包含附件 照片 圖表等 文字字型為標楷體 14 號大小, 行距為固定行高 24pt 上下左右各 2.5cm 95
96 附件 學年度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健康促進學校 行動研究報告 研究題目 : 研究機構 :OO 縣 ( 市 ) 立 OO 國 ( 高中小 ) 研究人員 :OOO 主任 OOO 老師... 指導者 :OOO 教授 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 96
97 行動研究策略與成效摘要表 研究對象例 : 五年級 3 個班人數例 :105 人 ( 男 :55 女 :50 ) 執行策略 摘要 例 : 1. 辦理生活技能融入口腔衛生教學教師研習 2. 學生貝氏刷法教學 3. 親子活動 : 父母孩子一起學刷牙 ; 父母督促孩子睡前刷牙紀錄表 4. 健康護照 : 頒訂學生 健康生活公約 中午刷牙率最高前三名班級有獎品 5. 美齒寶寶比賽 量性分析成效重點摘要 ( 寫出所測之變項與相關數據, 重點為主 若有推論統計, 則請寫出推論統計 t 值 卡方值 備註使用之統計方法 等, 若無則無須填 ) 研究工具 : 例 : 口腔衛生成效評量問卷前後測時距 : 例 : 三個月 變項名稱前測值 M(SD) 或 % 例 : 口腔衛生知識例 : 中午刷牙執行率例 : 每日平均潔牙次數例 : 矯治率例 : 父母督促睡前刷牙比率 後測值 M(SD) 或 % t 值 P 值 結果簡述 備註 或 X 2 例 : 1. 後測分數顯著比前測高 例 : 1. 後測中午刷牙率顯著提升 例 : 1. 後測次數顯著比前測次數 高 例 : 矯治率顯著提升 例 : 1. 父母督促睡前刷牙比率雖 有提升, 但不顯著 例 : 配 對 t 檢 定 質性分析成效摘要 ( 若無則不需填寫 ) 研究工具 : 例 : 研究日誌 父母訪談 學生學習單成效 : 例 1. 只要行政溝通良好, 且替教師方便性著想, 教師是很願意為學生把關的例 2. 父母認為學校的親子潔牙活動讓父母晚上會記得監督孩子刷牙 97
98 題目 :OOOO 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 : 研究方法 : 研究發現 : 摘要 關鍵字 :(3~5 個 ) 聯絡人 :( 包括姓名與聯絡 地址 ) 請注意 : 摘要精簡為主, 請不要超過一頁 98
99 一 前言 : 1. 闡述執行此行動研究的動機 : 例如 : 政策或潮流 ; 學校現況 ; 個人的觀察 經驗 想法 價值觀或省思 2. 現況分析 / 需求評估 / 問題診斷 (1) 學生層級 : 學生的健康問題 ( 行為 ) 與影響因子或保護因子 ( 知識 態度 危險知覺 自我效能 同儕關係 家長態度 ) (2) 學校層級 : 學校政策面 學校教學面 學校環境面 學校社區關係面 3. 國內外執行該策略的成效說明與探討 ( 不一定需要, 但此部分可增加研究深度與豐富度 ) 4. 研究目的 (1) 目的陳述 (2) 校本指標或成功標準 ( 擇一即可, 併行亦佳 ) 量性 : 如行為的改變程度 知識的改變程度 態度的改變程度質性 : 如學生參與踴躍 家長對活動有正面評價 二 研究方法 : 1. 研究對象 : 交代對象來源 人數等, 如有進行抽樣或實驗對照也需一併說明如何抽樣 或是實驗組對照組如何區分, 各多少人 2. 研究工具 :( 研究有使用到的才需加以描述 ) (1) 量性問卷 : 說明來源 ( 自編 摘取 延用 ) 及題目分類 ( 例如 : 知識 態度 自我效能 行為 等 ), 如能進一步呈現信效度更好 (2) 質性工具 :( 學校除量性問卷以外, 應多使用其他質性的成效評量工具來記錄成效 質性的過程評量或成效評量紀錄, 可呈現出學校在執行健康促進學校計劃的過程中的動力過程, 以及量性問卷測量不到的內涵, 具備特殊性與多樣性, 非常有意義 鼓勵學校多使用 ) a. 研究日誌 : 要寫出誰進行日誌紀錄 b. 訪談大綱 : 要寫出訪談誰 c. 學生學習單 : 可摘要重點 d. 其他 : 如會議紀錄 3. 研究過程或介入方法 : 可包括三大部份 (1) 研究過程 : 行動或介入是怎麼產生的 ( 例如 : 配合學校重要特色或活動 教師過去經驗 團隊會議討論... 可附上會議記錄或討論的過程) 研究團隊包括哪些人( 例如 : 研究者為衛生組長, 協同研究者為校護與導師, 指導教授為誰, 是否有醫療專業人員參與... 等 )? 職責與分工又為何? 請表列學校健康促進相關推動小組之成員與分工 (2) 修正過程 : 若有修正過程, 則說明在執行過程中, 因為發現執行介入的問題 ( 如行政困難 硬體問題 反對聲浪 學生反應不佳等 ), 所進行修正或微調 99
100 (3) 實際行動或介入方法 : 詳細說明行動或介入的方法, 行動或介入安排 ( 人事時地物 ) 介入內容 特色等 相關教學內涵 :( 若有相關的教學, 請於此部分較為詳盡地敘述其過程 教學主題 教師.. 等, 並可於附件處附上教案或照片等 ) 家長活動 :( 若有相關家長活動, 亦請於此部分較為詳盡地敘述 ) 三 研究結果 :( 擇一即可, 同時有質性與量性結果更佳 ) 1. 量性結果 : 統計分析 ( 以次數分布 百分比及 t-test 為主 ), 可委託統計人員處理 2. 質性結果 : 個人省思 學生作品或心得 家長回饋 相關人員看法 與說明結果有關者之照片 影片 四 討論與建議 : 1. 簡述研究發現, 並討論此發現對學校推動該健康議題有什麼幫助, 並建議學校可以如何推動 並可以建議其它學校怎麼參考推動 2. 未來可以再做怎樣的修正, 繼續進行研究 3. 研究對本人的意義 ( 包括心情故事 ) 4. 研究對學校的意義 5. 其他 參考資料 : 附件 : 例如 : 問卷 學習單 教案 照片 請注意 : 內文不包括參考文獻與附件, 大約 5000 字即可, 超過 5000 字亦佳 100
101 附件 9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地方政府成果審查表 市縣 ( 市 ) 評審項目配分評分 審查意見 ( 由審查委員填寫 ) ( 本項請務必填寫 ) 一 問題分析明確且據以研擬具體可行措施 20 二 組織運作良好 ( 包括學校衛生委員會成員 成立健康促進輔導團及其成員, 並有具體作為 ) 三 過去一年實施成效 ( 含實施總校數所佔比率 各議題中心學校協助工作完成度 輔導團運作與實際參訪學校普及率 自訂健康促進學校指標完成情形及具體改變成效 及行動研究推動成果, 附佐證資料 ) 四 辦理考核獎勵措施 15 五 依前一學年之困難進行檢討並呈現具體改善成效 20 總計 分 註 : 總分 100 分 評分參考區間 : 擬推薦金質獎者 90 分以上 擬推薦銀質獎者 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 擬推薦銅質 獎者 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 審查委員簽名 : 審查日期 : 101
102 附件 10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 學校成果審查表 市縣 ( 市 ) 國小 國中 ( 請寫全銜 ) 評審項目配分評分 審查意見 ( 由審查委員填寫 ) ( 本項請務必填寫 ) 一 組織運作 ( 包含伙伴關係 內化 學 校教師及家長參與情形 ) 10 二 需求評估切實 15 三 透過有效策略達成校內共識 10 四 實施方式具合理 可行 創新性 20 五 成效指標具合理性且具成效 ( 包括 必選議題達成率, 須量化 ) 25 六 依前一學年之困難進行檢討並呈現具 體改善成效 20 總計 分 註 : 總分 100 分 評分參考區間 : 擬推薦金質獎者 90 分以上 擬推薦銀質獎者 85 分以上未達 90 分 擬推薦銅質 獎者 80 分以上未達 85 分 審查委員簽名 : 審查日期 : 102
103 教育部兒童 青少年檳榔防制工作計畫 公布日期 : 最新修正日期 : 壹 現況及問題分析 根據國際癌症研究總署 (IARC)92 年結論, 檳榔子 ( 即菁仔 ) 屬第一類致癌物, 即使嚼不含任 何添加物的檳榔子也會致癌 又臺灣地區約 9 成口腔癌患者有嚼檳榔習慣, 嚼檳榔是國人發生口 腔癌的主要原因, 一旦養成嚼檳榔習慣後, 戒除的意願不高, 所以在檳榔防制措施中, 加強兒童 少年嚼食管理 提升學生認知 降低購買需求等教育預防措施最為重要 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年健康危害行為監測調查 (BRFSS) 成人吸菸行為調 查, 成年男性嚼檳率 ( 嚼檳率定義 : 最近 6 個月曾嚼過檳榔 ) 逐年下降 ; 至於近年來青少年學生 嚼檳率 ( 嚼檳率定義 : 最近 1 個月曾嚼過檳榔 ), 由表 1 顯示, 整體高中職及國中學生嚼檳率 100 年較前次調查稍有下降, 若將高中職分為高中 高職 綜合及夜間部來看, 高中生嚼檳榔的比 率比國中生還低, 但高職生和夜校生則比國中生高出許多 值得注意的是高職學生嚼檳率有增 加趨勢 ( 如表 2) 表 1: 青少年學生嚼檳率 調查對象 歷年嚼檳率 (%) 高中職男 女 整體 國中男 女 整體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4 年高中 高職 五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5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6 年高中 高職 五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7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8 年高中 高職 五 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9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及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103
104 表 2: 高中職學生嚼檳率 (%) 學校類型 94 年 整體男性女性 年年年年年年年年 96 年 98 年 100 年 高中 高職 綜合 夜間部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4 年高中 高職 五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5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6 年高中 高職 五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7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8 年高中 高職 五專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99 年國中學生吸菸行為調查 及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檢視縣市別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嚼檳榔率資料發現, 花東地區及中南部普遍有較高的嚼檳榔率, 如臺東縣國中生嚼檳率為 7.8%, 苗栗縣高中職生嚼檳率為 10.1%, 另以高嚼檳率縣市 中嚼檳率縣市 低嚼檳率縣市分 3 組來看, 高中職及國中學生 100 年高嚼檳率縣市平均值皆較 97 年平均值下降, 但 100 年中嚼檳率及低嚼檳率縣市平均值皆較 97 年平均值有增加趨勢 縣市分布中 100 年國中學生嚼檳率較 99 年有增加的縣市分別為澎湖縣 高雄縣 苗栗縣 金門縣 新竹縣 新竹市 宜蘭縣 連江縣 臺南市及臺南縣 ; 而 100 年高中職生嚼檳率較 99 年有增加的縣市分別為屏東縣 苗栗縣 澎湖縣 雲林縣 嘉義市 高雄縣 金門縣 臺北縣 臺南市及連江縣, 值得關注 ( 如表 3) 104
105 縣市 97 年 國中生 嚼檳率 (%) 表 3: 年國中及高中職學生嚼檳率比較 99 年 100 年國中生國中生嚼檳率嚼檳率嚼檳率類別 (%) (%) 臺東縣 嚼檳率類別 縣市 98 年高 中職生 嚼檳率 (%) 臺東縣 花蓮縣 花蓮縣 苗栗縣 年 100 年嘉義縣 屏東縣 高嚼檳高嚼檳新竹市 新竹縣 率縣市率縣市南投縣 金門縣 平均值平均值屏東縣 高雄市 彰化縣 基隆市 宜蘭縣 臺北縣 新竹縣 連江縣 苗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年 100 年嘉義市 臺中縣 中嚼檳中嚼檳臺中市 澎湖縣 率縣市率縣市臺中縣 雲林縣 平均值平均值澎湖縣 基隆市 高雄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中市 新竹市 臺北市 南投縣 臺南縣 年高中職嚼檳率生嚼檳類別率 (%) 嚼檳率類別 98 年高 100 年 嚼檳率 縣市平 均值 6.1 高嚼檳 率縣市 平均值 年中 100 年 嚼檳率中嚼檳 縣市平率縣市 均值 3.5 均值 1.6 平均值 桃園縣 高雄市 年 100 年雲林縣 高雄縣 低嚼檳低嚼檳臺南縣 金門縣 率縣市率縣市臺北市 臺北縣 年低 100 年平均值平均值彰化縣 臺南市 嚼檳率低嚼檳 縣市平率縣市 臺南市 連江縣 全國 全國 平均值 2.4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1 年 10 月 26 日 ) 要分析影響兒童 青少年嚼檳榔之相關因素如下 : 一 檳榔主要來源為家人及長輩 同學及朋友進一步調查 年有關第 1 次嚼檳榔的年齡和檳榔的來源, 在國中學生中,60.3% 發生在 11 歲以前,7 歲或 7 歲以前也高達 23.8%,40.7% 的檳榔來源為家人及長輩, 同學及朋友次之 (35.6 %) 在高中嚼檳榔學生中,33.9% 發生在 13 歲以前,14-15 歲高達 27.2%,28.8% 的人第 1 次嚼檳榔是在進入高中以後, 第 1 次嚼檳榔的來源, 與國中生相反, 同學及朋友佔了 51.1%, 家人及長輩 105
106 降為 28.6%( 如表 4 5) 表 4:100 年青少年第 1 次嚼檳榔年齡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1 年 10 月 11 日 ) 表 5:98-99 年青少年第 1 次嚼檳榔的來源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1 年 11 月 8 日 ) 二 對檳榔造成健康危害之認知不足 年齡國中生高中生 7 歲或 7 歲以前 歲 歲 歲國中生 22.7 (99 年 ) 高中職生 13.4 (98 年 ) 來源歲人數 16.1 (%) 人數 27.2 (%) 16 家人及長輩歲 ( 含 ) 以後 691(40.7) (28.6) 28.8 同學及朋友 604(35.6) 1,717(51.1) 自己偷拿 158(9.3) 228(6.8) 自己買的 88(5.2) 201(6.0) 其他 157(9.3) 252(7.5) 合計 1,698(100) 3,360(100) 至於歷年國中學生對檳榔危害認知率,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結果,94 年高中職生回答 您認為長期嚼檳榔, 可不可能得口腔癌 為 可能 有 69.6%,95-97 年有高達 95.5 % 及 95.4% 國中生, 與 95.8% 高中職生 相信 長期嚼檳榔很可能會得口腔癌, 但 年僅 43.0% 及 38.4% 國中生, 與 48.1% 及 38.1% 高中職生了解 吃檳榔即使不加配料, 也會導致癌症, 另 98 年教職員之檳榔危害認知率為 47.6%, 因此, 提升學生及教職員檳榔危害認知應列為教育預防持續辦理重點 三 有關檳榔防制相關法令需持續加強落實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19 條規定,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且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應全面禁菸 ; 並不得供售菸 酒 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 飲酒 嚼檳榔, 且第 91 條第 2 項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100 年國中嚼檳率整體 1.53%, 高中職嚼檳率整體高達 3.76%, 校園內普遍仍有嚼檳榔行為發生, 需持續加強落實檳榔防制相關法令及宣導 爰此, 依據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第 8 次會議決議, 及學校衛生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 為落實校園檳榔防制工作, 本部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與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合作, 以健康促進學校平台輔導地方政辦理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檳榔危害防制議題, 建立嚼檳縣市健康促進學校檳榔防制輔導模式, 形塑不嚼檳榔之無檳校園, 特訂定本計畫 貳 計畫目的 : 預防兒童 青少年嚼檳榔和降低檳榔健康危害之發生 參 計畫目標一 高嚼檳率縣市國中生嚼檳率目標平均值由 100 年的 3.1% 降至 102 年的 2.3% 二 高嚼檳率縣市高中職生嚼檳率目標平均值由 100 年的 5.5% 降至 102 年的 4.3% 三 中嚼檳率縣市國中生嚼檳率目標平均值由 100 年的 2.0% 降至 102 年的 1.5% 四 中嚼檳率縣市高中職生嚼檳率目標平均值由 100 年的 3.7% 降至 102 年的 2.8% 五 低嚼檳率縣市國中生嚼檳率目標平均值低於 97 年的 1.2% 原嚼檳率 六 低嚼檳率縣市高中職生目標平均值低於 98 年的 1.6% 原嚼檳率 七 教職員之檳榔危害認知率, 由 98 年的 47.6% 提升為 75% 肆 實施策略 106
107 一 制定政策 ( 一 ) 高嚼檳率縣市將檳榔防制議題列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必辦議題 ( 二 )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學校及高嚼檳率縣市之學校將檳榔防制列為校本必辦議題 ( 三 ) 高嚼檳率縣市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及其高中職從事行動研究 ( 四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高嚼檳率縣市進行抽查作業 ( 五 ) 蒐集檳榔防制推動成效資料, 得進行成果發表及分享 二 發展個人健康技能 ( 一 ) 進行教學訪視或行政視導 ( 二 ) 將檳榔防制議題列入健康促進學校 教育局處體健科長 校長等相關研習或行政會議加強宣導 ( 三 ) 辦理校園戒檳班及檳榔防制種子教師培育 ( 四 ) 編製親職宣導教材, 並於相關親職教育宣導手冊及網站中置入檳榔危害之知識, 提升家長對於檳榔危害認知 ( 五 ) 針對高職 夜校生及技專校院等嚼檳率最高的族群加強教育宣導 三 強化社區連結 ( 一 ) 邀請校園周邊社區團體 店家與攤販加入無檳社區, 進入校園營造無檳校園活動, 例如 : 推動無檳商店 無檳家庭 無檳社區親子教育活動, 並運用相關資源, 如志工家長團隊 學生社團 教職員社團等, 合力推動無檳校園活動 ( 二 ) 鼓勵高嚼檳率縣市與民間團體合作, 利用口腔癌病患現身說法, 加強宣導教育 ( 三 ) 配合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學校附近商家 四 提供健康服務 ( 一 ) 輔導高嚼檳率縣市及其高中職開設戒檳班 ( 二 ) 輔導高嚼檳率縣市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國中小及轄區高中職落實口腔檢查 五 營造社會支持環境 ( 一 ) 加強家長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宣導, 不得供應檳榔予兒童及少年 ( 二 ) 禁止兒童 青少年嚼檳榔, 遇有嚼檳榔之兒童 青少年, 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裁罰及轉介戒檳服務 六 提供物質支持環境 : 運用各式媒體 ( 例如國民健康局設計之聯絡簿貼紙 戒檳手冊 單張 海報 CF 宣導品 手冊 紀錄片 ) 宣導檳榔健康危害 伍 列入管考項目一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學校將檳榔防制列為校本必辦議題之校數提升 50% 二 每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至少進行 10 所國中小學校健康與體育 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訪視 並得進行高中職行政視導 三 每年各縣市政府至少辦理 2 場次宣導活動 四 高嚼檳率縣市每年培育戒檳班種子及檳榔防制宣導種子教師至少 50 名, 並於學校宣導 五 每年高嚼檳率縣市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至少 200 校推動無檳校園 六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學校將檳榔防制列為校本必辦議題之校數提升 50% 七 每年與民間團體合作宣導至少 50 場 八 每年戒檳班至少有 10 班 各戒檳班短期戒檳率達 60%( 三個月不嚼 ) 九 高嚼檳率縣市 口腔癌發生率百大鄉鎮國中小及轄區高中職所有學校落實口腔檢查 十 加強家長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宣導至少 50 場 十一 有嚼檳榔之兒童 青少年接受轉介戒檳服務至少 50 名 十二 每年運用各式媒體辦理家長宣導至少 1,000 場, 每場並進行認知前後測, 且有顯著效果 十三 每年辦理國中 高中職 夜校生檳榔防制宣導至少 1,000 場, 每場並進行認知前後測, 且有顯著效果 陸 預期成果 107
108 一 營造家庭 校園與社區之無檳支持環境 二 促使校內教職員不嚼檳榔及戒除檳榔, 並提升學校從事行動研究和推動檳榔防制之能力 三 提升兒童 青少年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學校衛生法有關檳榔防制之法律概念, 並落實法規 四 提升兒童 青少年對於檳榔健康危害之認知, 進而預防該族群嚼檳並降低其嚼檳率 五 嚼檳榔之兒童和青少年協助戒除嚼食 柒 未達目標之改善作為一 將檳榔危害議題納入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教師增能研習課程 二 高嚼檳率縣市推動檳榔防制成效列入 102 學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學校健康促進實施計畫審查項目 三 國高中檳榔防制抽查結果送地方政府督導及學校改善依據 四 國民中小學進行檳榔防制行動研究成果供其他學校參考運用 捌 實施期程 : 自本部核定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玖 計畫核定後實施, 年度作滾動式修正 108
109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最新修正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壹 現況問題分析 近年來, 臺灣地區青少年吸菸比率仍偏高, 影響健康甚鉅 研究顯示成人吸菸者大部分從青少年即開始吸菸, 且大約有 90 %吸菸習慣的開始是源自青少年階段 調查顯示, 青少年若早年吸菸, 則易於成年時期養成吸菸習慣成為重度吸菸者, 長年累積下來的危害健康更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 以下簡稱國健局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 國中生吸菸率 7.3%( 男性 10.5%, 女性 3.7%), 整體來看,100 年國中生吸菸率數據整體均較 99 年低 ( 如表 1) 至於 100 年高中職生吸菸率為 14.7%( 男性 20.3%, 女性 8.1%), 男性高中職學生與 99 年相較有所成長 ( 如表 2) 國中生校園二手菸暴露率 100 年為 17.8%( 男性 20.5%, 女性 14.7%) 與 99 年的 19.7%( 男性 22.9%, 女性 16.2%) 相較, 有相當幅度的改善 ; 高中職校園二手菸暴露率 100 年為 25.8%( 男性 31.2%, 女性 18.8%) 與 98 年的 26.9%( 男性 33.1%, 女性 19.6%) 相較, 亦有些微幅度的改善 ( 如表 3) 整體而言, 校園二手菸暴露率有下降的趨勢, 但依菸害防制法規定, 高中職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 各級學校尚有相當待改善的空間 表 1 國中學生吸菸率 (%) 年度 總計 男性 女性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GYTS) 自填式問卷調查 表 2 高中職學生吸菸率 (%) 年度 總計 男性 女性 高中職學生是指高中 高職 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包含夜間部學生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GYTS) 自填式問卷調查 109
110 表 3 青少年學校二手菸暴露率 年度 總計 男性 女性 國中生 高中職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 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 (GYTS) 自填式問卷調查 由表 4 顯示, 國中男性教職員吸菸率有下降情形, 但女性教職員吸菸率稍有增加 ; 高中職男女性教職員吸菸率均較國中為高, 但呈下降情形 雖然國中及高中職男女教職員吸菸率均較 18 歲以上成人為低, 惟教職員在校負有表率責任, 除關心其健康外, 也應建立健康行為 表 4 國中 高中職教職員與成年人吸菸率 (%) 之比較 年度 項目 國中男性教職員吸菸率 高中職男性教職員吸菸率 參考值 : 成年人男性吸菸率 國中女性教職員吸菸率 高中職女性教職員吸菸率 參考值 : 成年人女性吸菸率 教職員是指校長 老師 ( 含實習與代課老師 ) 與職員, 但工友 警衛與替代役不算在內成年人是指 18 歲 ( 含 ) 以上之國人 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6 年學校教職員吸菸行為調查 (GSPS) 自填式問卷調查及成人吸菸行為調查 (ASBS) 電話調查菸害防制法已於 98 年 1 月 11 日開始施行, 其中規定未滿 18 歲者, 不得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 18 歲者, 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及大專校院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又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規定, 學校對於未滿 18 歲吸菸之學生應辦理戒菸教育 因此,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同衛生行政機關應輔助學校及學校應教導學生拒菸, 員生消費合作社不販售菸品, 對於吸菸學生或教職員, 協助其戒菸等 貳 計畫目的預防吸菸 增加戒菸及降低二手菸危害, 以維護教職員生健康 110
111 參 計畫目標預期 102 年能達到表 5 所訂之各項目標 : 一 降低學生吸菸率二 降低教職員吸菸率三 降低學生暴露於校園二手菸比率四 戒菸種子師資之參訓情形五 辦理吸菸學生戒菸教育之學校執行比例 111
112 年度項目 國中學生男性吸菸率 表 5 計畫目標依不同對象訂定之量化指標量化基礎資料 (%) 目標 (%) 國中學生女性吸菸率 高中職學生男性吸菸率 高中職學生女性吸菸率 國中教職員男性吸菸率 國中教職員女性吸菸率 高中職教職員男性吸菸率 高中職教職員女性吸菸率 國中生在校二手菸暴露率 高中職生在校二手菸暴露率 不高於 9.1 不高於 3.5 不高於 19.0 不高於 7.3 不高於 14.7 不高於 0.6 不高於 18.5 不高於 0.9 戒菸種子師資之參訓情形 % 辦理吸菸學生之學校戒菸教 育之執行比例 % 基礎資料來源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 年吸菸行為調查 操作型定義 學生吸菸率 : ( 吸菸學生人數 / 吸菸情況調查統計分析總人數 ) 100% 吸菸學生 : 係指過去 30 天內曾經嘗試吸菸, 即使只吸一 兩口 教職員工吸菸率 : ( 吸菸教職員人數 / 吸菸情況調查統計分析總人數 ) 100% 吸菸教職員 : 係指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 100 支, 且最近 30 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 學校二手菸暴露率 ( 過去 7 天內在學校時, 有人在面前吸菸 ): ( 有暴露在學校二手菸的學生人數 / 吸菸情況調查統計分析總人數 ) 100% 20% 國中以上學校每校 1 名種子師資 20% 國中以上學校每校辦理戒菸教育 112
113 肆 實施策略及具體作法一 菸害防制教育策略 ( 一 ) 擬定與推動菸害防制政策 1.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應訂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 ( 含獎勵措施 ), 且置專責人員或成立相關組織推動校園菸害防制工作 2.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建立及執行所屬學校菸害防制工作之抽查機制, 並將衛生機關稽查或查證屬實之違規學校或學生名單列入查核與輔導協助 3. 各級學校設立菸害因應與輔導機制, 如 : 建立自主管理機制 訂定菸害事件處理流程 ( 含菸害反應網絡或管道 ) 另大專校院依菸害防制法, 宜訂定校內管理規範或辦法, 並積極倡導校園不販賣菸品, 營造無菸校園環境 ( 二 ) 推廣菸害防制教材及教學 1.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菸害防制教育績優學校及創新教學方案之選拔, 並舉辦成果觀摩會 2.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設置或連結菸害防制教育 無菸環境 戒菸教育資源網站 ( 如 : 菸害防制教育相關法令 活動 課程教材等資料庫 ) 3. 各級學校鼓勵教師發展菸害防制教材教案, 並運用現有菸害防制教材, 以充實相關課程中有關菸害之防制教育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教學, 並以專業介入及協同教學實施, 增加校內不同領域的師資參與 5. 各級學校鼓勵師生進行有關菸害防制的調查或行動研究方案 ( 三 ) 培訓校園菸害防制人員 1.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舉辦級任及專科教師菸害防制研習活動 2.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校衛生組長 軍訓教官 生輔組長 輔導教師 護理人員等相關人員菸害防制研習 3. 各級學校辦理校內教職員工菸害防制教育研習活動 ( 四 ) 辦理菸害防制宣導活動 1.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舉辦反菸 拒菸及戒菸相關的宣導活動 2.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補助學校辦理以校園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為對象的反菸 拒菸及戒菸活動, 例如 : 宣導講座 影片觀賞 行動劇 藝文活動 親子共學 菸害體驗營等 3.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輔助學校透過異業結盟或引進民間團體或社區資源之管道, 建立夥伴關係, 共同推動拒菸 反菸及戒菸之宣導活動, 例如 : 成立菸害防制社團 培訓拒菸大使或小尖兵 舉辦拒菸日活動 拒菸作品和活動之創意競賽 徵選平面及電子教學媒體及互動式網路媒體 零售商介入 ( 不販售菸品予 18 歲以下青少年 ) 等 4.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輔助學校加強菸害防制宣導活動 ( 含戒菸專線服務 : ), 尤其青少年吸菸問題之宣導 二 營造無菸環境策略 ( 一 ) 各級學校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 訂定高中職以下校園禁止吸菸 大專校院室內場所禁止吸菸的管理規範, 以建構無菸害校園環境 ( 二 ) 各級學校加強健康無菸校園環境佈置, 如張貼禁菸海報標語 建置無菸專欄 無菸教室佈置競賽 無菸公廁等活動 ( 三 ) 各級學校加強校園安全巡邏稽查 ( 包括 : 廁所 校園死角 汽 機車停車場等 ), 取締教職員工生之吸菸行為, 並嚴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社及販賣物品之廠商在校園內販賣各式菸品, 大專校院比照辦理 ( 四 ) 各級學校運用相關資源, 如志工家長團隊 學生社團 教職員社團 曾受訓人員等, 合力推動無菸校園活動, 並邀請校園周邊之社區團體及商家加入無菸社區營造活動 ( 如 : 推動無菸商店 無菸家庭 ) ( 五 ) 各級學校得配合相關單位運用 5 月無菸月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宣導, 營造無菸氛圍 113
114 ( 六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若有工程建設或施工等情形, 與廠商簽訂契約時, 應增訂 禁止於校園內吸菸, 違者依菸害防制法, 處以罰鍰 等文字, 並落實校園內全面禁菸的規範, 大專校院建議比照辦理 三 戒菸教育策略 ( 一 )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針對輔導教師 護理人員 健康教育教師等, 辦理有關戒菸教育與諮商技巧之訓練, 並且針對種子教師推動戒菸教育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並請各級學校每年應指派輔導人員 護理人員或健康教育教師參與各縣市衛生局或國健局辦理之校園戒菸種子師資的培訓 ( 二 ) 各級學校訂定吸菸教職員工生之戒菸介入計畫, 並與當地衛生機關合作, 針對有意願戒菸之教職員工生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 ( 如 : 設置戒菸資訊站 ) 或轉介至專業戒菸機構 ( 如 : 戒菸門診 戒菸治療團體 戒菸專線 戒菸網站等 ) ( 三 ) 各級學校可自行辦理或引進衛生與醫療等機構之相關資源, 對吸菸學生實施戒菸教育活動, 包括戒菸教育團體課程及個別輔導等 ( 四 ) 各級學校與當地之戒菸治療機構合作, 轉介校內有吸菸之教職員工生接受戒菸諮商與戒菸治療 ( 五 ) 各級學校辦理吸菸學生成功戒菸獎勵措施 ( 如 : 改過 銷過 ) ( 六 ) 研發多元學生戒菸教育模式與適宜的戒菸成效指標, 以評估戒菸教育實施成效 伍 督導考核一 將校園禁售菸品 校園附近菸品販賣場所宣導及無菸害校園之作法納入大專校院評鑑計畫 二 將地方政府推動菸害防制績效列入統合視導項目 三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 邀請地方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專案小組, 對所屬學校進行不定期抽訪 陸 分工表 : 如附表 1 柒 預期效益一 建構教職員工生無菸支持性環境 二 強化學校與社區行動力, 共創沒有菸害的校園 三 發展學生族群拒菸及戒菸之個人技巧 四 提供教職員工生多元 可近之戒菸服務 捌 實施期程 : 自本部核定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玖 經費預算 : 由本部綜合規劃司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地方政府年度預算支應辦理 拾 計畫核定後實施, 年度作滾動式修正 114
115 附表 1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 分工表 實施策略具體作法主辦單位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策 略 ( 一 ) 擬 定 與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政 策 ( 二 ) 推 廣 菸 害 防 制 教 材 及 教 學 配合健康促進學校計畫, 訂定校園菸害防制計畫 ( 含獎勵措施 ), 且置專責人員或成立相關組織推動校園菸害防制工作 建立及執行所屬學校菸害防制工作之抽查機制, 並將衛生機關稽查或查證屬實之違規學校或學生名單列入查核與輔導協助 設立菸害因應與輔導機制, 如 : 建立自主管理機制 訂定菸害事件處理流程 ( 含菸害反應網絡或管道 ) 另大專校院依菸害防制法, 宜訂定校內管理規範或辦法, 並積極倡導校園不販賣菸品, 營造無菸校園環境 辦理菸害防制教育績優學校及創新教學方案之選拔, 並舉辦成果觀摩會 設置或連結菸害防制教育 無菸環境 戒菸教育資源網站 ( 如 : 菸害防制教育相關法令 活動 課程教材等資料庫 ) 鼓勵教師發展菸害防制教材教案, 並運用現有菸害防制教材, 以充實相關課程中有關菸害之防制教育 將菸害防制融入教學, 並以專業介入及協同教學實施 鼓勵師生進行有關菸害防制的調查或行動研究方案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各級學校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各級學校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各級學校 協辦 單位 教育部相關司處 ( 高 技 學 ) 國健局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國健局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辦理 年度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15
116 實施策略具體作法主辦單位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策 略 ( 三 ) 培 訓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人 員 ( 四 )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舉辦級任及專科教師菸害防制研習活動 辦理學校護理人員 衛生組長 軍訓教官 生輔組長等相關人員菸害防制研習活動 辦理校內教職員工菸害防制教育研習活動 國健局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各級學校 協辦 單位 國健局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辦理 年度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補助大專校院舉辦反 菸及拒菸相關的宣導 活動 教育部 ( 綜規司 ) 國健局 ˇ ˇ ˇ ˇ 補助學校辦理以校園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為對象的反菸及拒菸活動, 例如 : 宣導講座 影片觀賞 行動劇 藝文活動 親子共學 菸害體驗營等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輔助學校透過異業結盟或引進民間團體或社區資源之管道, 建立夥伴關係, 共同推動拒菸及反菸之宣導活動, 例如 : 成立菸害防教育部 ( 綜規制社團 培訓拒菸大使司 ) 教育部國教或小尖兵 舉辦拒菸日署 地方政府 ( 教活動 拒菸作品和活動育局 / 處 衛生局 ) 之創意競賽 徵選平面及電子教學媒體及互動式網路媒體 零售商介入 不販售菸品予 18 歲以下青少年等 國健局 國健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16
117 實施策略具體作法主辦單位 結合當地醫療機構, 定期舉辦吸菸教職員工生之 CO 檢測 各級學校 協辦 單位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辦理年度 ˇ ˇ ˇ ˇ ˇ 營造無菸環境策略 輔助學校加強菸害防制宣導活動 ( 含戒菸專線服務 : ), 尤其青少年吸菸問題之宣導 確實遵守菸害防制法, 訂定高中職以下校園禁止吸菸 大專校院室內場所禁止吸菸的管理規範, 以建構無菸害校園環境 加強健康無菸校園環境佈置, 如張貼禁菸海報標語 建置無菸專欄 無菸教室佈置競賽 無菸公廁等活動 加強校園安全巡邏稽查, 取締教職員工生之吸菸行為, 並嚴禁學校合作社及販賣物品之廠商在校園內販賣各式菸品 運用相關資源, 如志工家長團隊 學生社團 教職員社團 曾受訓人員等, 合力推動無菸校園活動, 並邀請校園周邊之社區團體及商家加入無菸社區營造活動 ( 如 : 推動無菸商店 無菸家庭 ) 得配合相關單位運用 5 月無菸月共同推動菸害防制宣導, 營造無菸氛圍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國健局 ˇ ˇ ˇ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ˇ ˇ ˇ ˇ ˇ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國健局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 ˇ ˇ ˇ ˇ ˇ 局 )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ˇ ˇ ˇ 117
118 實施策略具體作法主辦單位 戒 菸 教 育 策 略戒 菸 教 育 策 略 (1) 針對健康教育教師 護理人員 輔導人員等, 辦理有關戒菸教育與諮商技巧之訓教育部 ( 綜規練, 並且針對種子教師司 ) 教育部國教推動戒菸教育績效優署 地方政府 ( 教良者予以獎勵 育局 / 處 衛生局 ) (2) 各校實際辦理校園戒菸教育之老師, 國中以上學校至少需有一名師資接受過校園戒菸教育的培訓 訂定吸菸教職員工生之戒菸介入計畫, 並與當地衛生機關合作, 針對有意願戒菸之教職員工生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 ( 如 : 設置戒菸資訊站 ) 或轉介至專業戒菸機構 ( 如 : 戒菸門診 戒菸治療團體 戒菸專線 戒菸網站等 ) 可自行辦理或引進衛生與醫療等機構之相關資源, 對吸菸學生實施戒菸教育活動, 包括戒菸教育團體課程及個別輔導等 與當地之戒菸治療機構合作, 轉介校內有吸菸之教職員工生接受戒菸諮商與戒菸治療 辦理吸菸學生成功戒菸獎勵措施 ( 如 : 改過銷過 ) 研發多元學生戒菸教育模式與適宜的戒菸成效指標, 以評估戒菸教育實施成效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各級學校 國健局 協辦 單位 國健局 辦理 年度 ˇ ˇ ˇ ˇ ˇ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 ˇ ˇ ˇ ˇ ˇ 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ˇ ˇ ˇ ˇ ˇ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國健局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ˇ ˇ ˇ ˇ ˇ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教育部 ( 綜規司 ) 教育部國教署 地方政府 ( 教育局 / 處 衛生局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18
119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06 日 最新修正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為健全高級中等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與經營, 服務員生, 特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用詞 : ( 一 ) 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本署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二 ) 員生消費合作社 ( 以下簡稱員生社 ): 指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三 員生社經營項目 : 各校得依需要設員生社, 以提供校內教職員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 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並得分部經營 : ( 一 ) 供銷業務 : 辦理食品 飲料 學生用品 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 ( 二 ) 生產業務 : 辦理園藝 飼養 手工藝等 ( 三 ) 公用業務 : 辦理餐廳 理髮 洗衣等 ( 四 ) 代辦業務 : 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 學生制服及運動服 膳食 ( 團膳 團體餐盒 ) 實驗 ( 習 ) 器 ( 工 ) 具, 辦理時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 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 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 社員資格與權益 : 學校其教職員工均得參加員生社為社員, 在學學生為預備社員, 預備社員得選派代表參加社員大會 五 員生社運作 : 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等規定運作, 其經營並應受學校指導監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 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指導, 其會議紀錄經校長閱後, 報縣 ( 市 ) 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六 員生社之經理 文書 會計 出納人員, 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 ; 其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必要時得聘任專職人員, 並報學校備查 七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 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合作社理事 監事出席理事會 監事會或社務會, 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 但已支領前項公費人員, 不得支領出席費 駐社辦公費及津貼支給, 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 不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員生社依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之各項費用, 應參酌業務收益, 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 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報縣 ( 市 ) 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八 員生社聘任專職人員之薪給 考核 出勤 差假 離職 資遣 退休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 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 經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縣 ( 市 ) 合作社主管機關 ; 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九 員生社盈餘, 除依員生社組織章程提出外, 其餘額之分配, 以社員 ( 預備社員 ) 交易額之多寡為原則 學校應督促員生社公告盈餘分配事宜 十 各校依學校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 其貨品陳列宜注意整齊美觀, 以發揮教育意義 十一 員生社得經學校同意, 召開社務會議規劃, 鼓勵學生參與員生社各項工作 十二 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 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 利用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 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動, 使學生體驗合作效用 員生社得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預算, 配合學校辦理各項全校性合作教育活動 119
120 十三 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 消費 環境保護等教育, 對交易時之禮儀 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十四 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 應經社務會議決定, 辦理進貨, 並接受學校監督 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 且不得高於零售市價 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四款代辦業務, 除教科書外, 得由學校參酌學校狀況, 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辦理之 其中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 ; 膳食 ( 團膳 團體餐盒 ) 及實驗 ( 習 ) 器 ( 工 ) 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之百分之五 委託代辦業務會計應獨立, 所得之盈餘, 以運用於學校之設施及設備改善 提供預備社員獎助學金 清寒學生各項補助等用途為原則 十五 員生社販售之物品, 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廠商採購, 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 其採購合約期限, 以該屆理事任期為原則 十六 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定, 接受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 二 ) 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關規定, 接受本署之督導 ( 三 ) 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 並得視情況需要, 不定期抽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 四 ) 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 明定食品不合規定時, 員生社得退還存貨 終止契約, 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七 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得列入本署視導範圍 十八 員生社經縣 ( 市 ) 合作社主管機關或本署, 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評定績優者, 其有關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 ( 一 )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 校長 理 監事主席 經理各予以記功一次, 文書 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二次 ( 二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未滿九十分 ): 校長 理 監事主席 經理各予以嘉獎二次, 文書 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一次 ( 三 )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分 ): 校長 理 監事主席 經理 文書 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一次 ( 四 )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未滿七十分 ) 及丁等 ( 未滿六十分 ): 不予獎勵, 得由主管機關或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改善或自行辦理解散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 縣 ( 市 ) 合作社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 學者代表組成專案輔導小組, 協助對員生社專案輔導改善 相關合作法規研討及合作教育教育推廣等事項 120
12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契約進用護理人員實施要點 公布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最新修正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一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範意旨, 為於夜間上課時段就學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進用護理人員, 以維護學生健康照護及受教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調派其護理人員至學生夜間上課時段值班有困難者, 得以契約進用部分工時工作之護理人員 三 依本要點規定進用之護理人員, 應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四 學校應與其進用之護理人員訂定契約 ; 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 ( 一 ) 護理人員之權利義務 ( 二 ) 擔任工作項目 工作時間 期間及工作考核 ( 三 ) 其他依勞動法規應給付之項目 五 依本要點規定進用護理人員之報酬 保險及其他給付, 規定如下 : ( 一 ) 報酬 : 按時計酬 ( 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 ); 其計算方式如下 : 1 具護士資格者 : 依醫事人員俸給表士級標準, 每月薪資按時計給,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五元 2 具護理師資格者 : 依醫事人員俸給表師 ( 三 ) 級標準, 每月薪資按時計給, 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九十四元 ( 二 ) 保險及其他 : 1 為護理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就業保險, 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2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支給資遣費 預告期間工資 加班費及職業災害補償 六 學校得與醫院 診所訂定契約, 由該醫院 診所指派護理人員至學校服務 ; 所需經費, 應低於自行進用之經費 七 學校依本要點規定所需費用, 由該學校預算支應 121
12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整建興建午餐廚房硬體修繕充實設備實施計畫 公布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最新修正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一 目的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基於改進學校午餐品質, 減輕學生家長負擔, 培養學生良好飲食習慣, 協助改善學校午餐廚房設施及午餐工作推行, 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目標 : ( 一 ) 整建興建學校午餐廚房及相關設施, 協助學校廚房提供午餐, 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 二 ) 協助學校午餐廚房設施符合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以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提供師生健康 營養之校園飲食 ( 三 ) 建立學校午餐經費補助方式及制度化作業, 確實改善午餐廚房硬體設施, 順利推動學校午餐之優質化 三 補助項目 : ( 一 ) 第一類 : 配合學校午餐廚房擴充為集中式午餐廚房供應他校, 所需硬修繕及充實設備 ( 二 ) 第二類 : 新 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 ( 包括充實設備器具 ) ( 三 ) 第三類 : 原外訂盒餐 團膳學校改為自設廚房供餐所需廚房建築及充實設備 四 補助對象及條件 : ( 一 ) 申請對象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 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 二 )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提出申請 : 1 第一類案件 : 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三十分鐘以內 能供應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 運送事宜由中心學校自行負責處理 2 第二類案件 : (1) 重建集中式午餐廚房 : 現有廚房已達四十年以上或逾使用年限 (2) 新建集中式午餐廚房 : 應具有可興建廚房之校地, 並以午餐供應之運送車程於三十分鐘以內 能供應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或四校以上為原則, 運送事宜由中心學校自行負責處理 3 第三類案件 : 新建午餐廚房, 應具有可興建廚房之校地 五 補助原則及內容 : ( 一 ) 第一類案件 : 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 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一千五百人以上未達二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 每餐增加供餐人數二千人以上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 不足部分,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 二 ) 第二類案件 : 每餐供餐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 每餐供餐二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 每餐供餐三千人以上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 不足部分,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 三 ) 第三類案件 : 每餐供餐未達一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 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 二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 三千人以上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 ; 不足部分,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 ( 一 ) 申請時間 : 各縣市政府於國教署公布送件日期前, 完成初審並報國教署 ( 二 ) 申請程序 : 1. 由學校提出申請書, 經各縣市政府初審後, 統籌彙整送國教署辦理 ( 彙整表如附件 ) 2. 各縣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限, 其中第二類至多一件, 且以第一類為優先, 並應排列優先順序 ( 三 ) 申請文件說明 : 122
123 1. 計畫書內文包括封面 ( 校名 校長與計畫承辦人之姓名及電話 ) 學校午餐沿革說明 學校基本資料與概況 ( 包括學校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 目前供餐方式 ( 包括供應他校校名 ) 廚房設施現況分析 ( 附現況照片 ) 與改善理由 計畫內容 ( 包括規劃供餐方式, 例如增加他校校名 ) 供餐收支估計分析 執行進度 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2. 計畫書內文一律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十四號字體標楷列印, 六頁為限, 併同申請表提出 ( 四 ) 審查作業 : 1. 由國教署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 2. 國教署業務單位得視需要, 會同相關單位赴申請學校訪視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經費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 督導考核 : ( 一 )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以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 經國教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 二 )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 應依國教署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 並接受國教署各項審查及督導 ; 國教署並得視實際需要, 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 三 )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 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 四 ) 未依計畫執行者, 或未配合國教署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 將追回補助款項, 並停止申請本計畫相關經費 九 預期效益 : ( 一 ) 學生可享受物美價廉 衛生安全之午餐 ( 二 ) 提升學校午餐品質, 提高學校行政效率 123
124 附件 市縣 ( 市 ) 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學校午餐廚房硬體設備經費彙整表單位 : 元備註 : 如資料不全 ( 如未填列規格 型號, 僅以 一式 表示者 任一欄位空白 ), 國教署將不再通知補件, 逕行刪除該項經費 優學校先名稱順序 1 2 班級數 學生數 教職員工數 自設廚房辦理午餐家長意願 贊成 不贊成 贊成 不贊成 5 年內列入評估裁併校計畫 有 無 有 無 縣市政府訂定午餐費結餘款控管金額 學校午餐費結餘款金額 申請類別 申請項目及單位數量說明 學校經費需求規格及單價型號 單項 總計 全校 總經費 備註 縣市政府初審補助經費 補助項目 總經費 經費小計 需求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核定補助經費 補助項目 核定計畫 經費小計 金額 合 計 承辦人 : 體健科長 : 教育局處
125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公布日期 : 99 年 09 月最新修正日期 :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目錄 第一章緒論 128 第一節學生健康檢查基本概念 128 第二節我國學生健康檢查發展沿革 129 第三節我國學生健康檢查的實施方式與原則 132 第二章學生健康檢查方法 136 第一節理學檢查 136 第二節實驗室檢查 150 第三節 X 光影像檢查 150 第三章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 157 第一節教育與衛生主管機構的行政作業 157 第二節擬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與工作內容 160 第三節辦理招標採購與履約管理 170 第四章學生健康檢查學校實務 182 第一節學生健康檢查一般性處理原則 182 第二節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實務 184 第三節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的使用說明 201 第三節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的使用說明
126 附錄 1 法令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中央補助臺灣省各縣 ( 市 ) 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學校健康檢查知情同意及隱私權保護原則 211 附錄 2 學生健康檢查資料處理 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222 附錄 3 招標採購參考資料 學生健康檢查招標文件清單參考範例 廠商資格審查表參考範例 225 附錄 4 學生健康檢查前之調查 通知及同意書 國民中 ( 小 ) 學新生健康狀況調查範例 學生健康檢查通知單暨同意書範例 ( 國中小適用 ) 學生健康檢查通知暨家長同意書範例 ( 高中職適用 ) 自行到院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範例 231 附錄 5 健康檢查工作實施狀況驗收表單參考範例 學生健康檢查人數證明單 學生健康檢查補檢人數證明單範例 理學檢查現場驗收單範例 尿液及寄生蟲檢查人數證明單範例 236 附錄 6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範例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學童口腔檢查結果通知單範例 237 附錄 7 大專校院相關表單範例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契約書範例 大專校院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合約書範例 大專校院新生健康檢查通知及注意事項範例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矯治通知單範例 大專校院新生健康檢查結果報告通知及追蹤回覆單範例 大專校院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工作承辦醫院甄審辦法範例
127 圖目錄 圖 1 腰圍測量位置圖 152 圖 2 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圖 174 圖 3 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圖 175 圖 4 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對實際業務影響的迴路圖 176 圖 5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招標採購流程圖 187 圖 6 抽取複製檢體的方法 193 圖 7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203 圖 8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204 圖 9 高級中學學校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流程圖 207 圖 10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208 圖 1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209 圖 12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流程圖 212 圖 13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213 圖 14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214 表目錄 表 1 血壓計壓脈帶氣囊寬度對照表 153 表 2 各年齡層牙齒檢查重點項目 161 表 3 牙齒檢查結果之治療建議表 163 表 4 尿液檢查項目的意義 167 表 5 血液檢查項目名稱 168 表 6 血液檢查採檢試管說明 168 表 7 各縣 ( 市 ) 政府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預定進度 177 表 8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之實施規劃 178 表 9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189 表 10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受檢順序及注意事項 206 表 11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內容差異比較
128 第一章緒論 健康是基本人權, 學生的健康影響國家的前途 依照我國現行學制, 從六歲至成年階段, 我國有四分之一國民一天當中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學校裡度過, 學生在學期間必須學習知能和實踐健康行為, 才能奠定健康基礎, 以便進一步為社會貢獻做準備, 為人生謀幸福, 學校有保護和增進學生健康的責任 第一節學生健康檢查基本概念 基於教育的立場, 學校應盡早教導學生認識自己的身體, 為自己的健康負責, 並為保護身體各種器官之功能正常而積極地進行自我健康管理, 將衛生教育課程的所學實際應用於日常生活中, 維護和促進自我生命品質 而學校也有責任瞭解學生目前之健康狀況, 除了預防事故發生, 妥善處理學生急症, 維護學習活動安全外, 更要積極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是提高個人健康水準最具體有效的方法, 也是達成上述教育目標的必要程序 健康檢查是指一個人在自覺身心處於無異常的狀況下接受專業人員 ( 醫師 護士 檢驗技師等 ) 應用專業技術 科學方法實施檢查 ; 而不是在已經知道自己有了身心不適之症狀後再去求醫診治 健康檢查是一種積極的保健方法, 透過檢查早期發現疾病, 及早矯治 對學生實施健康檢查的目的有 : 1. 測知學生的健康狀況及生長發育情形 2. 早期發現體格缺點和疾病, 早期予以治療 3. 教導個人重視身心健康的觀念 態度和行為 4. 增進家長與教師對學生健康的關注 5. 透過學生健康指標, 提供政府瞭解國民健康狀況 6. 根據檢查的結果, 判斷學生生活的適應能力, 以便參與各式學習活動 綜上所言, 學生健康檢查是一項教育活動, 學校應利用健康檢查機會使學生熟悉健康檢查的目的 過程與結果, 使他瞭解檢查意義, 樂於接受檢查, 並應用檢查結果於預防與監測疾病, 追求高品質的健康 廣義的學生健康檢查作業, 包含與健康有關之觀察 調查 篩檢 通知 複查 轉介 衛生教育諮詢服務 免疫控制 個案管理 檢查成效評估 健康監測系統等, 乃是學校針對在學期間之青少年健康品質進行集體管理 維護與促進的一系列措施, 在統整性學校衛生工作中屬於健康服務層面的基本業務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活動, 乃是運用公共衛生全面性健康篩檢 (health screening) 的概念, 全面性健康篩檢的定義是 利用檢驗 測驗或其他方法, 很快地從看似健康的人當中, 分辨岀可能有病和可能沒病的人 執行篩檢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早期的次臨床徵兆, 以發現潛伏的疾病或傷害, 篩檢陽性個案必須再經由進一步的診斷以確定患病與否 篩檢無法取代專業診斷, 透過健康篩檢可以描述受檢者健康狀況和疾病或體格缺點的型態, 用來作為計畫 執行 評估衛生保健工作的依據 128
129 世界各國將學生健康檢查視為青少年預防保健工作中的預防性健康照顧項目 因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作業的過程, 涉及教育及衛生兩大範疇之專業人力與事物, 並非單一主管單位可以獨力完成, 綜觀西方歐美國家學校衛生工作之主管機關為衛生單位, 將學校視為社區衛生之一環, 美國於衛生部下設置學校衛生局或疾病管制局督導學生健康維護與促進事物的執行 提供各校基層衛生保健服務 亞太地區則大多由教育與衛生主管機關合作辦理 美國各地區因其地方分權不同, 學生健康檢查的實施方式也不同, 有很多州的作法是明訂各級學校學生由家長在學生進入學校就讀之前提出小兒科或家醫科醫師署名之學生健康檢查報告書, 及繳交完整的預防治注射記錄 慢性病健康情形等, 送交學校存檔方可入學, 學校本身並不提供這些檢查及預防注射服務, 家長必須帶子女去醫院診所實施 學生在校期間由學區合格護士為學生實施每年一次之身高 體重 視力 聽力 脊柱側彎等基本檢查及營養評估, 因人力不足, 牙齒檢查只能採區域性學校進行 而學校必須保留學生在校期間之健康檔案 若發現學生在健康上出現問題, 學校立刻以書信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建議就醫治療, 輔導其進行疾病與體格缺點之追蹤 矯治 日本依據學校保健法規定, 學校內常設學校校醫 學校齒科醫師 學校藥劑師及學校養護教諭 ( 具有護士資格 ), 學生入學後由各市町村教育委員會 ( 相當於我國縣市教育局處 ) 統籌規劃每年一次健康檢查, 由各校校醫或派遣學校附近之契約醫院到校實際執行檢查工作, 並提出健康診斷結果, 列舉健康問題處理建議, 由學校通知家長赴醫院進一步複檢和治療, 學校不介入醫療處理 學生健康檢查的項目包含身高 體重 座高 視力 聽力 口腔疾病 牙齒 皮膚 脊椎 眼科 耳鼻喉科 胸腔 心臟 心電圖 尿液檢查 寄生蟲 營養狀況等, 並特別注意是否有傳染性疾病 我國依據學校衛生法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作為實施健康管理制度的基礎 我國學生健康檢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教育部負責學生健康檢查政策之規劃, 各縣市政府教育單位負責統籌 協調和督導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各級學校負責實際執行健康檢查, 並其後續追蹤 矯治等之教學與輔導工作 第二節我國學生健康檢查發展沿革 我國學生健康檢查之發展, 在民國五十三年公佈之 台灣省各級學校衛生教育實施辦法 中即已規範各級學校應實施健康檢查 缺點矯治 預防接種 緊急治療等保健工作 健康檢查項目大多由學校人員執行身高 體重測量 衛生習慣檢查 ( 晨間檢查 ) 頭蝨 頭癬檢查, 並提供滅蝨 除癬藥物進行團體治療 民國六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灣省政府委員會通過 台灣省腸內寄生蟲防治計畫, 自民國六十二年開始針對山地鄉國小進行腸內蛔蟲 鈎蟲 鞭蟲及蟯蟲之防治, 其他地區國小學生則進行蟯蟲防治, 為徹底切斷學生與家屬間之相互感染, 凡屬腸內寄生蟲檢查陽性學生之共同生活家人均予以免費投藥, 以擴大防治效果 除台北市由衛生所協助國小一 三 五年級學生在校以肛門黏貼拭紙採集蟯蟲檢體送驗外, 台灣省其他地區學校由學校人員協助一至六年級學生在家以蟯蟲膠紙肛圍擦拭二日法採集蟯蟲檢體, 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檢驗, 山地鄉學生則再採集糞便檢體, 進行糞便蟲卵及原蟲之檢查, 此寄生蟲檢查每學期皆辦理二次 ( 實施期間自民國六十二年至九十年六月 ) 129
130 受限於醫療資源, 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僅由學校人員實施身高 體重測量 頭蝨 頭癬檢查及公共衛生人員到國民小學實施砂眼檢查 寄生蟲 ( 蟯蟲 ) 檢查及其相關矯治活動 隨著世界各國學校衛生強調學生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的趨勢, 為瞭解入學新生的健康狀況,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六十三年首先開始委託六家市立醫院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 成員包括小兒科 耳鼻喉科 眼科 外科 牙科等五位醫師 五位護士和一位社工人員, 依排定時間, 以巡迴方式, 前往各受檢學校執行國小一年級新生全身性理學檢查, 檢查項目含眼 耳鼻喉 牙齒 皮膚 四肢 胸部 腹部等範圍, 再由受檢學校人員將健康檢查工作隊之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並輔導健康狀況異常者由家長陪同至各醫療機構進行複查與矯治, 將學校健康教育課程實際融入學習生活當中期使健康認知與行為知行合一 台北市以教育與衛生主管單位合作全面辦理新生健康檢查, 避免了資源不利家庭無法配合到院檢查的困擾, 取代了歐美先進國家於入學前由家長備妥學生健康基本資料繳交學校人員參考的方式, 使學生在學期間之健康資料建置更為完備, 此種協調各醫院醫療人員組成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隊, 到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的工作模式成為我國學生健康檢查模式之先驅 高雄市於七十二年度開始比照台北市的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模式實施國民小學學生全身理學檢查 ; 台北市則於民國七十八年擴大實施至國小四年級, 高雄市隔年相繼跟進 基隆市 台北縣於民國八十一年由轄區內教育單位協調衛生單位派遣工作隊至各校巡迴檢查 台灣省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衛生保健基金會進行 台灣省國小學童尿液檢查先驅計畫, 發現尿液檢查陽性率高, 為因應學生腎臟病及糖尿病之早期發現與治療管理之需, 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台灣省政府訂頒 台灣省國民中小學學生尿液篩檢計畫, 將全省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列入篩檢對象, 於每學期間集體實施尿液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尿蛋白 尿糖 尿中潛血及尿液酸鹼度等四項 如判定為陽性反應者, 再次進行複檢, 並另追加尿液沈渣檢查, 若為尿蛋白陽性反應則需追加磺基柳酸法測定, 以增加可靠度 ; 如複檢仍被判訂為陽性反應者, 持轉介單至各醫療機構進一步精密檢查, 實施期間自七十九年七月至八十九年六月 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銜頒佈之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及其健康紀錄卡格式, 使全國各縣 ( 市 )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的項目 方法 作業流程 矯治追蹤等工作有了初步的執行規範 基於學生健康檢查是學校執行健康管理的首要步驟, 規範了健康檢查執行方式後, 接著積極發展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期能藉由電腦作業過程, 使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轉介複查 矯治成效以數據化具體呈現, 故於民國八十七年開始相繼委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台中縣萬豐國民小學著手健康檢查軟體設計, 於八十九年九月共同掛於教育部網站供各校自行選擇下載試用 經過反覆設計 測試和修改過程, 教育部充實各國民小學健康中心電腦設備, 以台中縣萬豐國小所研發之健康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正式全面推展國小學生健康管理資訊化, 使學生健康資料建檔工作系統化, 減輕健康中心文書抄寫作業困擾, 增加健康資料管理效率, 提升了追蹤矯治成果 ; 並藉由持續性資料管理過程, 監測學生健康狀況之改變與學校健康管理執行成效 130
131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公布 學校衛生法, 依據其中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明確訂定檢查對象 項目及間隔時間, 將國中 高中 大專校院皆納入實施對象,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遵循健康檢查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學生寄生蟲篩檢及尿液篩檢納入學生健康檢查體制內實施 於九十三學年度開始, 學生健康檢查貫穿各學制, 由國小至大專全面實施 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增列血液檢查及 X 光檢查, 各級學校可視個別需求自行增加檢查項目, 開展 了學生健康檢查制度的新頁, 成為我國學校衛生的重要政策, 也成為全世界學生健康檢 查實施方式的一大特色 學生健康檢查所需經費,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於學生之學雜費中以代收代付方式收費, 而國民中小學則由所屬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推動初期,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礙於經費有限 醫療資源分佈不均, 人力 物力整合不易, 辦理成效屢受質疑 教育部建請各縣市政府依權限就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一般教育補助款後, 於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分攤數額中編列足夠教育經費因應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各地方政府大多以每位學生 150 元檢查費提列健康檢查經費委託醫院承辦, 由於招標採購作業繁瑣, 加上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底價決標 所屬轄區學生數分散 地理位置城鄉差距等因素, 各地方醫療機構投標意願低落, 檢查過程之嚴謹度多有缺失, 各種爭議仍時有所聞 為因應實際推動需要, 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委託中華民國學校衛生學會, 以民國八十六年發行之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為藍本, 邀請醫療團體 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著手修訂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以適用於各級學校 該修訂計畫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完成後,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王英偉副局長以自身擔任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經驗, 提出更改健康檢查執行方式及執行項目之建議, 擬與兒童保健服務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結合, 簡化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及作業流程, 並擬透過橫向聯繫協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因應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人力 物力 品質維護等事宜, 由行政院衛生署共同監督全國學生健康檢查實施狀況, 但幾次會議皆礙於醫療保健事務之分工主管權責與行政立場不同, 陷入膠著, 截至目前這項行政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 礙於檢查經費不足及醫院承辦意願低落, 各縣市政府依法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阻礙重重, 教育部遂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訂定 中央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由中央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250 元, 以固定金額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承辦醫院, 強化轉介複查 必要之矯治追蹤及行政處理措施 為了提高檢查結果的一致性, 教育部委託中華民國學校衛生學會遵循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相關條文, 以新制的觀點編撰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手冊, 說明是項工作要領, 提供範例做為實務推動參考 於辦理健康檢查期間, 教育部實施品質管控及稽核計畫, 設置觀察員在檢查現場驗收承辦醫院之履約情形, 也組成外部稽核小組實地考核各縣市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並於今 ( 九十九 ) 年再委託修訂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內容使其 131
132 延伸擴大, 以適用於各級學校 第三節我國學生健康檢查的實施方式與原則 依據 學校衛生法 第 8 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而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 項目 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 3 條規定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承辦, 而承辦之醫療機構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 9 條指出, 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 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基於教育健康的下一代, 學校有義務關注學生健康檢查活動及其結果, 並針對其檢查結果進行健康管理與促進工作, 而學生應配合學校作業, 提供個人健康之完整資訊給學校, 作為學習階段之保健與安全維護措施的參考 一 實施方式 在開放自主的校園風氣之下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要兼顧教育的意涵與健康促進的意義, 健康檢查的辦理方式可以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主要以大規模健康篩檢之方式進行, 其檢查方法之選擇以迅速 價廉 簡便易行為原則, 其品質須符合篩檢效度 信度 可預測性等要求 ( 一 ) 實施項目與間隔 目前我國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內容包含常規性檢查 ( 如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 ) 全身性理學檢查 ( 頭頸 胸腹 皮膚 四肢 口腔等檢查 ) 實驗室檢查 ( 寄生蟲 尿液 血液 ) 及臨時性檢查 ( 或為傳染性疾病檢查 ); 其實施方式為常規性檢查由各校人員每學期在校內實施 ; 全身性理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 X 光檢查, 乃由學校每三年於指定時間內委託各科醫療技術人員共同完成 ; 而臨時性檢查 ( 或為傳染性疾病檢查 ) 則視疾病或急症發生情況, 由公共衛生人員協同學校人員進行特定之檢查 ( 二 ) 實施人員與地點 依健康檢查項目內容 檢查人員及實施時間不同, 分為廣義的及狹義的兩種, 廣義的學生健康檢查, 指學校衛生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之健康檢查與管理措施, 不單涵蓋上述所有之健康檢查活動, 亦包含不同檢查形式之檢查結果之追蹤管理措施 而狹義的學生健康檢查僅指由醫療人員到校進行之全身性理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 X 光檢查等項目之檢查活動, 由於涉及委託醫院將不同醫療技術人員組成工作隊到校支援始得以完成, 故需透過政府招標採購程序辦理, 目前國民中小學階段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醫院承辦, 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係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委 132
133 託中央信託局辦理集中採購, 以招標公告得標醫院名單由學校自行聯絡後雙方合作辦理 ; 大專校院階段係由學校自行辦理招標採購, 由學生自行前往契約醫院受檢或由得標醫院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到校檢查 因此, 狹義的學生健康檢查依執行檢查之場所不同, 又分為到院檢查及在校檢查兩種 到院檢查是由學生自行前往醫院之檢查場所接受醫療人員之各項檢查 ; 在校檢查是由負責承辦單位事先邀請醫療人員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到學校執行檢查工作, 學校需於事前布置適當場所作為檢查場所, 提供健康檢查工作隊到校執行檢查之用 ( 三 ) 實施品質管控與經費來源 學生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檢查項目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共同發布, 故行政院 衛生署負責協調督導醫療機構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實際監督 管理 考核這些參與學生 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的服務品質 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來源, 國民中小學部分由教育部中 央統籌款撥付縣市政府執行, 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部分, 由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支付 二 實施原則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 如附錄 1-1) 第五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 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及注意事項, 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 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之規定, 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訂定之 學校健康檢查知情同意及隱私權保護原則 規定學校應於學生健康檢查前發給家長同意書 ( 如附錄 4-2),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 進行方式 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家長充分瞭解後並向其子女說明, 並經其子女同意後, 獲得家長簽署之同意書方得以為學生進行實際檢查工作 尤其在執行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 血液檢查及女性 X 光檢查 ( 避免懷孕學生受檢 ) 時, 更應確定受檢者及其家長已瞭解並同意受檢, 因此, 各級行政主管單位和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時, 不僅應考量健康檢查的目的 教育意涵, 也要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在檢查活動之前置作業 檢查現場及檢查後之追蹤處理都需有明確處理步驟, 維護學生權益 由於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本身涉及醫療技術勞務及學生健康福祉, 實施對象包含國民中小學 高級中學及大專校院, 參與實際檢查工作之人力, 包含衛生單位醫療人員 學校教育人員 學生家長志工人員等, 不僅在行政協調上必須連結合作, 在實務工作中也要能充分溝通, 在各專責領域 各司其職, 發揮整合服務的功效, 才能落實學生健康檢查的教育意涵, 及其維護國民健康所做之公共衛生篩檢的積極目的, 實施學生健康檢查 133
134 工作應遵循之原則有 : ( 一 ) 教育與衛生主管機關應權責分工並肩努力 目前我國學生健康檢查制度由教育部門負責規劃, 衛生部門負責協助督導醫院及地方衛生人員配合執行 ; 學校與承辦醫院間也要充分合作 互相支援, 力求檢查工作標準化後, 提高檢查結果的正確性 一致性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有賴各部門各領域專業人員共同協調合作, 若只靠教育主管單位單方面的努力, 終將難竟其功 學生健康檢查作業內容包含年度健康檢查需求經費 實施方式與效益評估 參選廠商資格評選 健康檢查品質與稽核方式等, 需要對學生健康檢查目的 做法和預期效益等有基本認識及有經驗者, 組成團隊集思廣益, 共同構思 籌備, 才能不失偏頗, 正確決策 承辦學生健康檢查業務者, 於辦理學生健康檢查之初, 應先邀請相關衛生主管人員 招標採購專業人員 實務工作者 學生或家長代表共同商議, 擬定實施計畫 工作內容 確立實施步驟, 期使整體實施過程謹慎而周延 ( 二 ) 健康檢查項目與方法可衡酌需要靈活進行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有全身理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及影像檢查 實驗室檢查有寄生蟲檢查 尿液檢查 血液檢查 ; 影像檢查項目有 X 光檢查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項目外, 各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可視實際需要另行增列檢查項目或檢查方法, 以配合各地方或學校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唯所增列之檢查項目或方法需符合醫療保健相關規範, 其所產生之經費及配套措施皆應一併考量 如 : 台北市政府為因應校園猝死事件威脅學生健康, 於民國八十九年起委請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到校進行心音心電圖篩檢, 再由心臟專科醫師到校二次聽診確立疑似個案, 進行心臟專科醫療轉介追蹤, 使心臟病童受惠良多, 頗獲家長好評 也有許多地方政府對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之特定項目提供一次免掛號費複查 或對尿液篩檢結果異常學生進行抽血檢查 及腎臟超音波精密檢查等, 使學生健康檢查在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規範下仍有靈活空間, 讓特定對象獲得特定的檢查服務 ( 三 ) 受檢學生 家長 學校人員及醫療人員應協調合作追求高品質 在學生健康檢查尚未能併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全面納入基層醫療體制免費檢查時, 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都須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以勞務委託方式委託合格醫院承辦, 故於辦理採購過程中需注意相關品質管控方式, 對實施人員素質 檢查方法的正確性 一致性及檢查結果之紀錄 追蹤複查等事宜予以正確驗收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項目規範學生健康檢查執行人力主要有內科 兒科 家醫科 牙科等醫師 護理人員 醫事檢驗師 每組工作隊的醫師每人三小時檢查人數不超過 100 人, 每位學生受檢時間有限, 檢查人員要在很短時間內用視診 問診 觸診 聽診做出是否異常的判斷, 學校人員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例如事先完成學生健康基本資料的調查, 提供現場醫事人員參酌 ; 事先做好接受檢查的身心狀態準備 完成受檢學生衛生教育指導 ; 安排檢查現場動線流暢 空氣流通 環境安靜 敏感部位之檢查能提供高度隱密空間等, 都能降低受檢者的焦慮, 提高檢查品質 ; 尤其對於有特殊狀況的學生更應耐心予以說明和輔導, 使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134
135 ( 四 ) 以學生健康檢查創造國人健康福祉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無法取代正式之醫學診斷, 其教育目的在於讓學生重視自己的健康, 為自己的健康負責, 要家長及教師同時重視學生的生長發育狀況, 在學習生活過程安排合適其健康狀況之活動, 對於有體格缺點或疾病之學生要積極指導他們落實體格缺點矯治, 密切追蹤矯治結果 因此執行全面性之健康檢查之後, 對於有傳染性 ( 例如疥瘡 蟯蟲 頭蝨 結核病 肝炎 ) 會影響學習 ( 心臟病 腎臟病 糖尿病 氣喘 視力不良 齲齒 ) 會影響生長發育 ( 脊柱側彎 生長遲緩 肥胖 營養不良 ) 無法回復性之體格缺點或疾病 ( 隱睪 高度近視 高度遠視或散光 聽力受損 愛滋病 ) 要儘早施予矯治, 必要時應列冊做個案管理 對於有交互傳染之虞的疾病, 除了輔導個案接受藥物治療外, 也要將名冊彙報各地方衛生局以便進行其同住家人的矯治追蹤和持續關注, 以達到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的目的 ( 五 ) 健康管理資訊化 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以電腦資訊管理系統加以彙整 統計分析, 便能進一步了解全校 地區及全國青年學子的健康問題, 進而規劃健康促進策略, 增進全民健康 目前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已經完成國民中小學層級之規劃與全面使用, 未來將繼續研發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之資訊化作業, 藉由資訊化管理作業方法, 建立全國學生健康管理監測系統, 提供及時訊息, 掌握各級學校學生之健康指標, 為全國四分之一人口的健康狀況把關, 因此, 落實學生健康檢查的實際作業 體格缺點矯治 疾病追蹤治療 累積實施成效的數據資料, 不僅應用在個人健康管理 教育與衛生績效評比 國民健康政策規劃上都極具參考價值, 它是創造我國人力素質贏在起跑點上最值得的投資 135
136 第二章學生健康檢查方法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教育部台 (87) 體 號及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 號函會銜訂定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方法, 作為當時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方法之依據 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學校衛生法公佈之後,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相繼發布施行, 學生健康檢查對象由國小, 向上延伸至國中 高中及大專校院學生 各年齡層學生健康檢查項目爰依據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二條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所列項目, 各項目之檢查方法說明如下 : 第一節理學檢查 壹 體格生長 一 檢查項目 : 身高 體重檢查 二 檢查用具 : 身高計及體重計 三 檢查方法 : 身高及體重的測量應選用檢驗合格的身高計及體重計, 並於施測前先將儀器校正 ; 登錄時, 宜計到小數點後一位, 四捨五入為宜 ( 一 ) 身高測量 1. 請學生脫鞋, 若有戴帽或髮圈者, 應先拿下, 直接站在身高計底座上, 兩腳併攏, 兩膝伸直, 兩手自然下垂貼於體側, 兩眼向前平視 2. 若使用傳統身高計, 需背向量尺直立, 使枕部 背部 臀部及腳跟均緊貼量尺, 調整身高計橫槓, 使之平貼學生頭頂, 輕壓頭髮, 保持橫槓與量尺垂直, 並調整學生的頭部位置, 使學生的眼耳連線與身高計橫槓平行 3. 若使用電子身高計, 腳掌需站在底座中央部位, 腳跟勿頂住後方, 背挺直勿靠著身高桿, 抬頭挺胸, 雙眼直視前方, 操作者將壓板滑至輕觸受檢者頭頂, 眼睛水平目測視窗測量值判讀 4. 以公分 (cm) 為單位, 記錄量尺上的數值, 操作者將測得數值寫入體檢表之身高欄位中 5. 最佳量測時間為早上 ( 二 ) 體重測量 1. 事先校對體重計的準確度是否歸零 2. 測量前請學生先脫鞋, 若有外套或背包者, 應先拿下 若使用傳統體重計, 學生安靜站立於體重計中央, 操作者待指針穩定後, 記錄測量數值 3. 若使用電子體重計, 操作者先輕觸 POWER 鍵打開電源, 歸零後, 請受檢者直接 136
137 站在電子體重計座上, 抬頭挺胸, 雙眼直視前方, 待數據穩定後即可判讀 4. 以公斤 (kg) 為單位, 操作者將測得數值寫入體檢表之體重欄位中 ( 三 ) 腰圍測量 1. 除去受檢者腰部覆蓋衣物, 輕鬆站立, 雙手自然下垂 2. 操作者以皮尺繞過腰部 ( 腹部中線 ), 調整高度使能通過左右兩側腸骨上緣至肋骨下緣之中間點, 同時注意皮尺與地面保持水平, 並緊貼而不擠壓皮膚 3. 維持正常呼吸, 於吐氣結束時, 量取腰圍 如圖 1 貳 血壓脈搏測量 一 檢查用具 : 血壓計二 檢查方法 : ( 一 ) 傳統水銀血壓計 圖 1 腰圍測量位置圖 1. 測量血壓時, 以電子血壓計或水銀血壓計測量上臂肱動脈血壓, 並應選擇適合學生 的上臂臂圍大小的壓脈帶 壓脈帶之充氣囊大小與上臂圍的配合方式如表 1 表 1 血壓計壓脈帶氣囊寬度對照表 上臂圍 ( 上臂中段 )(cm) 氣囊寬度 (cm) 氣囊長度 (cm) 氣囊長度至少為上臂圍的 80%, 寬度至少為上臂圍的 40% 137
138 2. 施測時, 請受檢者卸除身上背包及厚重外套, 坐下, 將手臂置於血枕上並與心 臟及血壓計零點呈水平位置 3. 把壓脈帶整齊包裹在上臂肘前窩以上約兩指寬之處, 約與心臟同高的位置, 令 學生自然伸直手肘, 掌心向上, 放鬆手與前臂, 操作者以食指 中指觸摸肱動 脈處, 並放置聽診器置於該肘前窩內側處 4. 打開血壓計及水銀柱開關, 打氣至中指觸摸不到血管跳動後 ( 找出脈搏感覺消 失的壓力值 ), 再加壓 30mmHg, 然後以每秒下降 2-3mmHg 的速度慢慢放氣, 以 聽到 korotkoff 第一聲時之血壓為收縮壓, 聲音完全消失時之血壓為舒張壓 5. 將測量值登入體檢表之血壓欄位 6. 若測得血壓值偏高 140/90mmHg, 應請受檢者休息 分鍾後再測量一次 7. 檢測完畢將血壓計向右傾斜 45 度角至水銀看不見才可將開關關閉 8. 測量手腕部橈動脈脈搏一分鐘, 記錄脈搏數, 並注意是否有脈搏不規則的情況 ( 二 ) 電子血壓計 1. 請受檢者卸除身上背包及厚重外套 2. 請受檢者坐下, 將手臂置於血枕上並與心臟及血壓計呈水平位置 3. 壓脈帶纏繞於上臂距肘關節上一吋處, 包覆緊度以能放入二根手指為主 4. 以食指 中指觸摸肱動脈處, 將電子血壓計監測線對準肱動脈 5. 打開電源並按下啟動鍵 6. 待測量結束後將測量值登入體檢表之血壓欄位 7. 若測得血壓值偏高 140/90mmHg, 先請受檢者換手測量或用水銀血壓計測 量, 若仍偏高應請受檢者休息 分鍾後再測量一次 8. 檢測完畢將血壓計電源關閉 參 眼睛檢查 指視力及眼睛疾病的檢查 一 檢查項目 : 視力 立體感 辨色力 斜視 弱視 睫毛倒插 眼球震顫 眼瞼下垂 結膜炎 二 檢查用具 : 視力表或視力機 NTU 亂點立體圖 石原式綜合色盲檢查本 小手電筒 遮眼板 三 檢查方法 : ( 一 ) 以視力表篩檢學生遠方中心視力狀況 1. 國民中小學學生視力應由學校人員應用健康教育策略教導學生完成篩檢, 並將視力篩檢結果登錄於健康檢查紀錄卡中提供健康檢查現場醫師之參考 138
139 2. 以視力表篩檢學生遠方中心視力狀況時, 先檢查右眼 ( 遮左眼 ), 再檢查左眼 ( 遮右眼 ); 先檢查裸視, 再檢查矯正視力 不論選擇視力表 Landolt s C Chart 或 Snellen s E Chart 的規格 請注意檢測距離 照明度 周圍環境及表掛高度 3. 視力表之規格 : 標準的視力檢查表有藍道爾氏 C 字視力表 (Landolt s C Chart) 和史奈侖氏 E 字視力表 (Snellen s E Chart) 前者為公認之 萬國制, 記錄方式為小數點, 如 等, 較合乎國人習慣 一般學校使用之視力檢查表大多在測遠方視力, 測試距離為五公尺 (C 字表 ) 或六公尺 (E 字表 ) 在學生視力檢查時, 因為 C 字視力表符號缺口有斜角, 對部份學生而言, 會有表達上的困難,E 字視力表則無此顧慮 故建議視力表之設置規格宜以 E 字視力表為優先 4. 視力檢查表的照明度, 應有 500~700 米燭光 (Lux) 檢查室的光線不可低於其十分之一, 並注意受檢者之視野內最好不要有窗戶或其他太亮的光源 5. 視力檢查表的掛置高度, 以視標 1.0 處與受檢者眼睛略同高即可 6. 視力篩檢的步驟 : (1) 受檢者站在正確測試距離點 ( 地面應有明確之記號 ) 上, 注視著視力表上的視標 (2) 以遮眼器確實遮住一眼, 先遮左眼, 後遮右眼, 除提醒受檢者兩眼自然張開不須閉眼外, 應監督其不可瞇眼 側頭或偷看等 (3) 視力篩檢所使用之遮眼器應妥善清潔 消毒 ( 或外加紙套 ), 以避免傳染眼疾 ; 亦可用不透明白紙板, 每人一片遮眼 若直接以受檢者之手掌遮眼, 應注意手部之清潔, 避免壓迫眼球, 並留心指縫是否闔緊 (4) 請受檢者唸或比出檢查者所指之視標, 可從最大視標 ( 如 0.1) 看起, 一橫行接一橫行, 直到確認被檢查者所能看到的最小視標時, 其同一行的視標邊線部份所標示的視力值如 0.8, 即為受檢者的視力 (5) 有些則因散光因素而只能比出某個方向 ( 例如上下 ) 的缺口, 而比不出另個方向 ( 例如左右 ) 的缺口, 若有此種情況, 檢查者要適時避免斜向缺口視標及更耐心檢查 (6) 檢查結果視力值的記錄一般建議採過半數過關原則, 所謂過半數過關原則, 舉例說明 : 一橫行視標有五個, 當學生右眼受檢時 0.5 那一橫行全對 0.6 那一橫行比對三個 ( 過半數過關 ) 0.7 那一橫行比對二個 ( 沒有半數過關 ), 則該孩童右眼的視力值記錄為 0.6, 意即以比出過半數時最小橫行視標記錄為視力值 (7) 如果受檢者連視力表上最大的視標 ( 如 0.1) 都無法認出, 則可簡記為 < 0.1 或 0.1 或者讓受檢者向視標前進, 若在三公尺處才能看到 0.1 的視標則其視力為 0.1 3/5( 五公尺 C) 或 0.1 3/6( 六公尺 E) 7. 電子 E 字表視力機檢查方法 : (1) 將 E 字表應放置距離受檢者 6 公尺處 視力值 0.9 處的高度應與受檢者平視, 角度呈水平 插上電源, 使燈箱光源穩定 (2) 檢查前應通知受檢者攜帶眼鏡受檢 (3) 檢查前需觀察及詢問受檢者有無配戴眼鏡或隱形眼鏡 有無進行角膜塑 139
140 形 有無雷射矯正 (4) 若受檢者為高中職以下者應同時測得裸眼視及配鏡視力 若裸眼視力 值低於 0.1 以下者, 只需測得配鏡視力 若有進行角膜塑形或做過雷射矯 正, 登錄檢查結果時, 裸眼視力應註明 角膜塑形中 或 雷射矯正後 若有配戴隱形眼鏡者, 只需測配鏡視力, 登錄時應註明 配戴隱形眼鏡 (5) 請受檢者手持遮視板先遮住左眼, 右眼直視 E 字表 (6) 受檢者依操作者指示說出 E 字缺口方向 上 下 左 右, 每行 視標需至少比畫出正確方向半數以上 (3/5), 其視力值才能成立 (7) 將測得右 左眼視力值登入體檢表之視力欄位中, 若有進行角膜塑形 或配戴隱形眼鏡者, 需註明 角膜塑形中 或 配戴隱形眼鏡 ( 二 ) 立體圖檢查 ( 適用於國小新生檢查 ) 1. 立體感以 NTU 亂點立體圖檢測是否有內斜視或單眼嚴重弱視現象 國小一年級新生之立體感檢查應由學校人員於學生健康檢查之前完成, 並事先將視力篩檢結果登錄於健康檢查紀錄卡中提供健康檢查現場醫師之參考 2.NTU 立體圖每副共五張圖卡, 其中四張正面為照相合成之點狀圖, 每張的正確圖形答案都在卡片後面, 而另一張為背面同時有四個幾何圖形的圖卡, 供小朋友語言表達不清時指認用 測試時小朋友戴上左紅右藍的眼鏡, 檢查者須將牌序抽亂, 請他說出亂點立體圖中隱藏著的幾何圖形, 避免他用猜測作答, 並注意避免圖卡的透光或反光 每次作答時, 四張卡片都應先重新洗牌 注意須連續答對五次才算通過, 答錯的, 要詳加指導後再重做, 若連續錯兩次以上則紀錄為不通過 ( 三 ) 色覺 ( 辨色力 ) 檢查 以石原氏綜合色盲檢查本, 在自然光下請受檢者一一唸出各頁之數字 首頁應可辨認, 餘各頁若出現兩個或以上的錯誤, 即表示辨色力有問題 國小一年級階段若已完成檢查, 並確立診斷者, 於國中以上之其他階段宜視狀況決定是否仍須檢查 ( 四 ) 斜視 ( 眼位 ) 檢查 ( 適用於國小新生檢查 ) 利用角膜光照反射法 (Hirschberg Test) 以及交替遮眼法 (Cover Test) 判定眼位是否正常 1. 角膜光照反射法 (Hirschberg Test) 用手電筒照射受檢者的眼睛, 最好能誘導他的眼睛注視燈光 ( 注意不要太過強的光源 ) 通常我們都會在受檢者的黑眼珠 ( 角膜 ) 上看到燈光的反光點, 正常人的反光點都會出現接近正中央處 如果一眼的反光點在正中央, 而另一眼不在正中央, 則必須懷疑是否眼位不正 ( 斜視 ) 眼科醫師檢查時, 當然可由不在正中央的角膜反光位置知道是內斜 外斜或上斜 但確切的診斷有時仍須藉助其他方法幫忙判定 140
141 2. 交替遮眼法 (Cover Test) 使用一遮眼板, 先遮住受檢者任一眼, 要他注視著你的鼻子, 很快的把遮眼板由一眼移到另一眼時, 正常人的眼球是不會動 ( 除非注意力不集中, 隨便動 ) 假如受檢者專心注視, 而遮眼板由一眼轉至另一眼時, 其眼球需要移動才能固視, 這表示有斜視 原理是, 當你遮右眼時, 被遮蓋的右眼假如有斜視, 比如說是內斜視, 則眼球一定偏內, 當你遮眼板由右眼移到左眼時, 右眼便由原來內偏的位置轉到中央來看, 我們就可以看到他的眼球由內往中央跑 ; 正常時眼球都在中央, 交替遮眼時不會出現移動現象的 ( 五 ) 其他眼部異常 在充足照明輔助下, 以視診方式檢查有無眼部其他異常, 如眼瞼下垂 睫毛倒插 眼球震顫或其他異常現象 ( 包括眼瞼 淚器 結膜 鞏膜等 ), 如結膜蒼白 鞏膜黃膽 1. 睫毛倒插 ( 下眼皮 ) 用小手電筒照在下眼皮部位, 請受檢者往下看, 若內側睫毛和角膜有明顯接觸者即為睫毛倒插 2. 眼瞼下垂 ( 先天性 ) ( 適用於國小新生檢查 ) 受檢者直視正前方, 若上眼皮蓋住角膜高度的三之一以上 ( 或遮眼 4 毫米 ) 者, 即為眼瞼下垂 亦可使用小手電筒, 正向照在眼球上, 如果角膜的反射亮點和上眼瞼緣的距離祇有 2 毫米或以下時, 即為眼瞼下垂 3. 眼球震顫 :( 適用於國小新生檢查 ) 眼球無法固定凝視, 會不自主地震動 4. 其他 ( 包括眼瞼 淚器 結膜 鞏膜等 ) 之異常現象, 若有發現請紀錄於其他欄位內 肆 耳鼻喉檢查 一 檢查項目 : 聽力 耳道畸型 唇顎裂 構音異常 耳前瘻管 中耳炎 ( 如耳膜破損 ) 扁桃腺腫大 耵聹栓塞 過敏性鼻炎 慢性鼻炎及其他 二 檢查用具 : 512 音叉 頭鏡或手電筒 ( 或立燈 ) 耳鏡及壓舌板 三 檢查方法 : ( 一 ) 聽力檢查 1. 音叉聽力檢查 : 在安靜不受噪音干擾的場所, 以 512Hz 的音叉敲擊後, 放在學生額頭正中線後方, 詢問學生左右兩側中哪一側可以聽到較大的聲音 正常時聲音應在中央或左右相等, 如有氣導障礙則偏向病側, 有骨導障礙則偏向健側 2. 對於下列高危險群及病史上有懷疑的個案, 若在學齡前若未曾經由耳鼻喉 141
142 專科醫師檢查確定無聽力異常者, 應轉介學生至醫院接受進一步的純音聽力檢查及鼓室圖檢查 (1) 早產兒或出生時缺氧 需放置保溫箱 (2) 母親懷孕時曾發生子宮內感染 (3) 家族中有聽障幼兒 (4) 頭頸部畸型 (5) 出生時黃疸, 需換血治療者 (6) 曾患有其他可能影響聽力的疾病, 如 : 腦膜炎 中耳炎等 ( 二 ) 耳鼻喉檢查 伍 頭頸部檢查 1. 以視診及觸診檢查耳鼻喉是否有任何畸型 淋巴腺腫大 扁桃腺腫大 耳膜破損或積水 不正常分泌物 鼻粘膜發炎等徵候 2. 再以問診方式, 了解學生是否有經常性或季節性鼻塞 打噴嚏 流鼻水 鼻癢 眼睛癢等鼻炎 鼻過敏症狀 3. 構音檢查 : 請學生由 1 數到 10, 分辨其發音是否清晰 一 檢查項目 : 斜頸 甲狀腺腫 淋巴腺腫及其他 二 檢查用具 : 無特殊器材 三 檢查方法 : 請學生面向檢查者坐著, 以視診及觸診方法, 檢查學生頭頸部是否有斜頸 異常腫塊或其他異常現象 ( 一 ) 斜頸 : 正常頸部應可自由移動, 若頸部活動受限制 頭部偏斜或摸到胸鎖乳突肌的腫塊, 均可能為斜頸症 ( 二 ) 頸部異常腫塊 : 如異常淋巴腺腫 甲狀腺腫等 陸 胸部檢查 ( 需家長同意書 ) 一 檢查項目 : 胸廓異常 心雜音 心律不整 呼吸聲異常及其他 二 檢查用具 : 聽診器 屏風或遮簾 ( 心音心電圖設備輔助 ) 四 檢查方法 : ( 一 ) 胸廓及呼吸系統檢查 1. 先行問診, 是否有心肺功能異常之不適病史, 如呼吸困難 氣喘 胸痛 久咳不癒 心悸等 2. 檢查胸部是否左右對稱, 有無異常之突出或凹陷 ( 雞胸 漏斗胸等 ) 3. 請學生作深呼吸, 觀察胸廓活動是否正常 4. 以聽診器檢查是否有不正常的呼吸聲 哮喘等 ( 二 ) 心臟及脈搏 血壓檢查 1. 接受檢查前宜先讓學生安靜約 10 分鐘, 查閱其血壓及脈搏狀況, 注意是否有 142
143 脈搏不規則的情況 2. 檢查心尖搏動位置, 是否有不正常之震顫 (thrill) 或可觸覺之心音 以聽診器 診察心尖 左胸骨沿 主動脈及肺動脈位置之心音, 注意第一心音及第二心 音之變化及是否有心雜音, 以一到六級記錄心雜音強度, 並描述心雜音之特 徵及位置 3. 使用簡易之心電圖 ( 具有 I, avf, V1 及 V6) 或心音圖設備, 輔助理學檢查之不 足 柒 脊柱 四肢檢查 一 檢查項目 : 脊柱側彎 多併指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關節變形 水腫及其他異常 二 檢查用具 : 無特殊器材 三 檢查方法 : ( 一 ) 脊柱側彎檢查 : 請學生脫去厚重外衣, 穿著單件運動服 1. 學生背向檢查者, 雙腳併攏直立, 兩手自然下垂, 兩眼平視正前方 ; 檢查者觀察學生左右耳朵是否等高 兩肩是否等高 兩側肩胛骨位置是否對稱 脊柱是否側彎 骨盆位置或腰部是否對稱 2. 也可進行 Adam 前彎測驗, 請學生向前彎腰至 90 度, 兩臂下垂合掌, 檢查者站立在受檢者後方, 從背後目測學生的左右背部是否對稱等高, 並觸診脊柱, 注意任何不對稱的隆起, 隆起的一端通常是脊柱側彎彎向的一方 ( 二 ) 四肢檢查 : 請學生脫鞋, 面向檢查者直立, 依序檢查四肢狀況 1. 觀察學生四肢是否相稱, 有無畸型 長短腿 多併指或關節變形 2. 檢查下肢是否有水腫現象 3. 使學生兩手水平前伸, 作蹲下起立 兩腿輪流單腳站立 以腳尖站立及以腳跟站立等動作, 觀察下肢肌力及平衡, 是否有蹲距困難 捌 腹部檢查 ( 需家長同意書 ) 一 檢查項目 :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二 檢查用具 : 聽診器 屏風或遮簾, 檢查場所最好能備置檢查床 三 檢查方法 : 先行問診, 再作腹部之觸診及叩診, 檢查是否有肝脾腫大或其他異常隆起之腫塊等, 疑似肝脾異常腫大時, 應躺臥檢查床, 施以觸診 ( 一 ) 肝臟檢查 : 1. 在右鎖骨中線, 自肚臍以下部位, 往肝臟方向敲叩, 找到肝濁音的下緣及上緣, 並敲打周圍相關位置, 檢查肝臟外形輪廓及是否腫大 2. 左手放在病人背後, 與第十一及第十二肋骨走向平行支撐身體, 右手放在右腹直 143
144 肌外側部位, 手指輕輕壓入再向上揚起, 檢查肝臟的外形和位置 ( 二 ) 脾臟檢查 : 1. 在中腋線後面, 靠近左側第十肋骨附近叩診脾臟濁音範圍, 檢查脾臟是否腫大 2. 左手伸到病人左側肋骨椎下方, 向上支撐並擠壓, 右手在左側肋骨下緣向下壓向脾臟, 檢查脾臟邊緣及大小 ( 三 ) 腹部 : 其他腫塊檢查 1. 當學生站立時, 囑其腹部用力或咳嗽, 觀察其腹部 肚臍附近 腹股溝處是否出現突出之腫塊及壓痛 2. 以視診及觸診分別檢查上腹部 臍部 腹股溝及腹部其他部位是否有異常腫塊或壓痛 3. 疑似異常時應躺臥檢查床, 以視診及觸診區分異常腫塊 玖 泌尿生殖器官檢查 ( 僅適用男生 )( 需家長同意書 ) 一 檢查項目 : 隱睪 陰囊腫大 精索靜脈曲張 尿道出口異常 包皮異常及其他, 必要時可一併檢查是否有腹股溝異常 一年級檢查需檢查隱睪, 其餘年級及項目可視狀況而定 二 檢查用具 : 無特殊器材, 可佐以手電筒 三 檢查方法 : 請學生面向檢查者站著, 檢查時會請學生將褲子褪下, 露出腹部和大腿, 以視診或觸診檢查 ( 一 ) 檢查場所要隱密, 需準備屏風或遮簾 手套 手電筒, 於每位受檢者觸診後, 須更換手套, 以防交互感染 ( 二 ) 隱睪 : 以手觸診男生, 正常睪丸的位置是在陰囊中, 而且兩側大小應差不多, 如果僅摸到一側或兩側都摸不到睪丸, 便可能有隱睪現象 隱睪的睪丸大部份都在腹股溝, 只有少部份是在腹腔內 尤其是一年級男生 ( 三 ) 陰囊水腫 : 睪丸四周包圍著一個像水袋的囊腫時, 稱為陰囊水腫 以手觸診可感覺到陰囊腫大而有彈性, 用手電筒抵住陰囊照射, 則會產生透光現象 ( 四 ) 精索靜脈曲張 : 請學生採站立姿勢, 以手觸診, 檢查睪丸上方是否有腫脹的血管 輕微的精索靜脈曲張, 只有在受檢者用力時才能摸到腫脹的血管, 病情稍重者可直接在陰囊內摸到腫脹的血管, 嚴重者則以肉眼即可看出 ( 五 ) 尿道出口異常 : 如尿道下裂者, 尿道的開口不在龜頭的頂端, 而是在陰莖的腹側方 請學生採站立姿勢, 以視診檢查尿道的開口是否在正常的龜頭頂端 ( 六 ) 包皮異常 : 請學生採站立姿勢, 檢查者以視診檢查包皮是否完全覆蓋龜頭 包皮過長, 指龜頭部份完全被包皮所覆蓋 ; 若過長的包皮將龜頭完全包住, 檢查者戴手套撥動, 仍無法露出龜頭, 有包莖現象, 皆須提醒其注意清潔, 必要時並轉介泌尿科進一步處理 ( 七 ) 腹股溝異常 : 檢查兩側腹股溝是否有異常腫塊及壓痛, 必要時可請學生腹部用力或咳嗽, 觀察其腹股溝是否出現突出之腫塊 144
145 拾 皮膚檢查 一 檢查項目 : 癬 疣 紫斑 疥瘡 溼疹 異位性皮膚炎或其他異常二 檢查用具 : 無特殊器材, 可佐以放大鏡 手電筒 三 檢查方法 : 請學生面向檢查者坐著, 簡單的病史詢問後, 以視診或觸診檢查是否有下列異常現象 : ( 一 ) 頭皮及頭髮是否有頭癬及頭蝨感染 1. 頭癬是一種黴菌感染, 會導致局部頭皮泛紅 脫屑 髮根斷裂及局部掉髮 檢查時可發現頭皮有紅腫 結痂 抓痕 患處頭髮容易脫落等現象 2. 頭蝨大約只有一到二毫米大, 產卵在髮根處, 肉眼看就像是一個白點, 有些光澤 以放大鏡檢視, 可見小圓形蟲卵 不像頭皮屑那樣容易脫落, 沿著枕骨及耳後部位, 有時可以檢查到成熟的頭蝨 ( 二 ) 皮膚是否有癬 疣 疥瘡等傳染性疾病 1. 癬 : 皮膚上的癬可能呈圓盤狀, 局部泛紅 脫屑, 並常伴有激癢, 當病變區擴大時會有中心區痊癒的情形, 而長成圈狀 依發生位置有甲癬 體癬 足癬等 2. 疣 : 是因病毒感染而引起的良性表皮内丘疹, 常發生在手背 指背 足缘及甲周等部位 大多數的疣都屬於尋常性疣, 好發於手臂, 如同豌豆大小, 呈灰白色的半圓形丘疹 3. 疥瘡 : 是一種疥蟲所造成的皮膚病 疥蟲寄生在人體皮膚表面, 約只有針尖大小, 肉眼幾乎看不到, 喜歡分佈在人體皺摺處及較柔軟的地方, 在手指間 腳趾縫 腋下 下腹 屁股 陰部 乳房下等柔軟處會長出奇癢無比的疹子, 晚上蓋上棉被後會更癢 ( 三 ) 是否有紫斑 溼疹 異位性皮膚炎或其他異常現象 1. 紫斑 : 因為皮下出血所引起的皮膚紅紫色斑點 點狀出血的大小約 3mm 以下 ; 斑狀出血範圍較大, 像被手指用力擰到後產生的紫斑一般大小, 從 3 mm 到 4 ~ 5cm 大小 ; 瀰漫性出血則為一大片的出血, 為嚴重的症狀 紫斑症的潛在病因很多, 應進一步診斷 2. 溼疹 : 是一種常見的過敏性 發炎皮膚病, 急性溼疹的皮膚潮紅 出現疹子 水泡 脫皮, 轉成慢性後, 皮膚比較乾燥 粗糙 有破裂或脫皮 鱗屑的變化 3. 異位性皮膚炎 : 異位性 是指一種過敏體質, 異位性皮膚炎常發生在四肢的屈側或頭頸部等, 可見到搔抓後引起的皮膚發炎變化, 或長期皮膚變粗 產生苔癬樣變化 發炎後色素沉澱與疤痕等 拾壹 口腔檢查 學校辦理口腔保健教育時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所定學生口腔檢查項目包含齲 齒 缺牙 咬合不正 口腔衛生不良及其他牙齒健康問題設計衛生教育教學活動及教材, 145
146 提高學生牙齒健康自我管理素養, 養成良好口腔保健習慣 為符合健康篩檢之原則, 在校學生健康檢查之口腔檢查採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 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建置的全國口腔健康監測 系統, 經由簡單的篩檢指標, 提供即時 迅速的口腔健康數據, 以供相關單位在研擬口 腔健康公共衛生政策時之參考 一 檢查項目 : 未治療齲齒 齲齒經驗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治療急迫性以及口腔黏膜異常等, 依年齡層略有差異, 詳如表 2: 表 2 各年齡層牙齒檢查重點項目 檢查項目年齡層 未治療 齲齒經 恆牙第 恆牙臼 口腔黏 治療急 齲齒 驗 一大臼 齒之溝 膜異常 迫性 齒齲齒 隙封填 經驗 國小 ( 約 6 10 歲 ) - 國中 ( 約 13 歲 ) 高中職 ( 約 16 歲 ) - - 大專校院 ( 約 19 歲 ) - - 註 : 為檢查重點項目 二 檢查用具 : 口罩 手套 拋棄式口鏡 檢查照明用燈 ( 小型手電筒或頭燈 ) 備用電池 檢查 牙醫師之醫師章 垃圾桶 1 個 ( 內置感染性垃圾袋 ) 檢查結果紀錄表格 ( 勾選檢查結 果於表格中 ) 三 檢查方法 學生口腔健康檢查 是以直接目視篩檢法為主, 僅需口鏡及簡單之輔助光源, 不需特殊設備及專業器械, 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 國小學生口腔健康檢查的項目包括 : 未治療齲齒 齲齒經驗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以及治療急迫性等五項指標 國中以上學生口腔健康檢查的項目除上述五項外, 另增加第六項指標 -- 口腔黏膜異常 ( 一 ) 未治療齲齒 : 當篩檢人員能夠很明顯的看到下列第 1 或第 2 項特徵時, 表示 有 未治療齲齒 發生 : 146
147 1. 在牙釉質表面有至少直徑大於 0.5mm 的蛀牙窩洞( CPI 探針或 PSR 探針尖端的小 球直徑就是 0.5mm ) 2. 當蛀牙窩洞直徑未超過 0.5mm, 但是窩洞的外牆( wall )呈棕色或深棕色( brown to dark-brown ), 或是透光度改變等現象 3. 同時符合上述第 1 或第 2 項標準的牙齒, 就算有填補物或贗復牙冠( crown ), 也 可以確定是有 未治療齲齒 這兩項標準可以同時適用於溝隙部位以及平滑面的 齲齒 4. 受檢者如果有至少一顆齲齒, 不論是乳牙或是恆牙, 在 未治療齲齒 這一項指 標上, 就記為 有 5. 在進行篩檢時, 一項很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 : 當有所懷疑時, 儘量採取保守原 則, 也就是說, 當您無法確定是否有蛀牙存在時, 就認定它是沒有蛀牙 6. 斷裂或崩裂的牙齒, 如果沒有發現窩洞, 應視為健康的( sound )牙齒 7. 如果發現殘根( retained root ), 則反映出牙齒的牙冠全部都因齲蝕而毀壞, 並 記錄該名受檢學生為有 未治療齲齒, 記錄碼為 有 8. 無 表示受檢學生有一口完整的齒列, 沒有任何的齲齒 他或她可能有缺牙 填補過的牙齒 甚至有斷裂的牙齒, 重點是沒有未治療的窩洞 ( 二 ) 齲齒經驗 本檢查項目 -- 齲齒經驗, 決定於是否存在有 : 未治療的窩洞 填補物, 以及因齲齒遭拔除的牙齒狀況 恆牙及乳牙均同時列入考量 如果受檢者在前面檢查項目, 發現至少有一顆 未治療齲齒, 則在本項 -- 齲齒經驗 中的記錄就是 有 否則, 口檢牙醫師就要仔細尋找看看有沒有填補物 贗復牙冠 或是缺牙, 再決定如何記錄 以下介紹三種在口檢中常見的填補物 : 銀粉 與牙齒同色的填補物 以及暫時填補物 在國小學童時期, 最常見的贗復牙冠, 是在乳牙的後牙常見的不銹鋼贗復牙冠 (stainless steel crown, SSC) 至於, 與牙齒同色的贗復牙冠 ( 複合樹酯 ), 則較常見於患有 幼兒早期性齲齒 (Early Childhood Caries, ECC) 的學童 受檢學生之口腔中有因齲齒而製作之贗復牙冠, 在 齲齒經驗 中的記錄為 有 偶爾會在受檢學生當中發現陶瓷牙冠, 如果發生在前牙, 極有可能是外傷的結果 因外傷而製作之贗復牙冠, 在 齲齒經驗 中的記錄為 無 因此, 檢查人員應詳細詢問受檢者對於外傷史的記憶, 並據以做成記錄 一位受檢的學生會被歸於 有齲齒經驗 的第三個原因, 就是他 ( 她 ) 缺少一顆或一顆以上的牙齒, 如果缺牙部位是乳牙, 則應考量一般換牙時間, 以判斷是因為 正常 147
148 換牙 或是因為 齲齒而被拔除之乳牙 亦或是 先天性缺牙 如果缺牙部位是恆牙, 則應考量是否因 外傷 或是 先天性缺牙 亦或是 因齒列矯正而拔除, 凡非因齲齒而拔除之牙齒, 在 齲齒經驗 中的記錄均為 無 ( 三 )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本檢查項目之定義與前項 齲齒經驗 相同, 只是針對恆牙第一大臼齒實施 如果發現任何一顆恆牙第一大臼齒有 齲齒經驗, 則在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中的記錄均為 有, 並請務必標註是 上顎 或 下顎 或二者皆是 ( 四 )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有些溝隙封填劑是透明的或乳白色的 乳白色的溝隙封填劑很容易辨識, 但是透明的溝隙封填劑就很難單靠視力辨認了 就算受檢者只有部分殘留的溝隙封填劑, 記錄上也是屬於 有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需要注意的是, 本項只考慮恆牙中的大臼齒 ( 第一 第二大臼齒 ), 只要有一顆恆牙大臼齒做過溝隙封填, 則記錄為 有 如果檢查時發現有溝隙封填劑, 但不在恆牙第一或第二大臼齒, 則視為沒有使用溝隙封填劑, 記錄為 無 當不易辨認時, 可以使用牙科探針或是牙籤, 協助口檢牙醫師判別牙齒上是否有溝隙封填劑 以觸覺來幫助判斷是否有溝隙封填劑時, 主要的差別是在所接觸的牙齒表面是屬於平滑的(有溝隙封填劑), 或是相對較為粗糙的(小窩及裂溝) ( 五 ) 治療急迫性 依照受檢學生的齲齒情形加以分類後, 口檢牙醫師必須依個人專業, 針對受檢學生之治療急迫性加以歸類, 同時也代表著建議受檢者, 應該在怎樣的時限內去看牙醫師, 以獲得最佳的診斷及治療 如表 3 表 3 牙齒檢查結果之治療建議 分 急需治療 類 需要去看牙醫的 急迫性建議 愈快愈好 標準可能的癥候包括 : 疼痛 感染 腫脹 或超過兩個星期未癒的軟組織的潰瘍(由詢問得知) 148
149 一般牙科治療 在幾個星期之內 有齲齒但是沒有明顯的症狀, 牙齦會自 發性的出血, 軟組織有可疑的白斑或紅 斑 或是有不合的假牙 無例行檢查即可任何沒有上述問題的受檢者 受檢學生如果沒有 未治療齲齒 或其他需要儘早去看牙醫的牙齒或牙齦的問題, 則其 治療急迫性 應記錄為 無 然而, 這一類的受檢學生仍需要依其個人牙醫師的建議, 接受定期的口腔健康檢查 如果口檢牙醫師認為受檢學生有必要比預定的定期口腔健康檢查時間更提早去看牙醫師, 也可以將分類由 無 改為 一般牙科治療 例如 : 口檢牙醫師可能會看到受檢學生的牙齒上有一個 可疑的斑點 (可能是一個白色或棕色的斑點, 但是還不符合 0.5mm 的標準, 所以只是個形成窩洞前的齲齒( precavitated caries ) 如果能夠及早施予溝隙封填劑或是其他可促進再礦化的方法, 則可能可以避免進一步發展為齲齒 如果發現受檢學生有 未治療齲齒, 則其治療急迫性的分類依其伴隨的症狀, 可為 一般牙科治療 或 急需治療 如果口檢牙醫師依據專業判斷, 雖然實際口腔健康條件並不符合 急需治療 的標準, 但是確有立即治療的需要, 則口檢牙醫師仍可將原分類為 一般牙科治療, 提升為 急需治療 例如 : 對於多發性的大型齲齒, 就算並沒有伴隨著疼痛或感染, 也可以歸類為 急需治療 ( 六 ) 口腔黏膜異常 1. 正常 : 口腔頰側黏膜及嘴唇四周等軟組織皆無特殊異常之顏色附著及潰瘍傷口發生 2. 雖有潰瘍發生, 但應再次詢問之發生時間, 如尚未超過 2 週, 則可歸為 正常 3. 需轉介 : 如有下列之異常狀況時, 請記為 需轉介, 並告知尋求更進一步專業診斷 : (1) 同一部位超過 2 週以上未癒合的潰瘍傷口 (2) 受檢者張口困難, 張口程度小於 3 指 (3) 口腔黏膜產生白色斑塊, 表面平坦或稍突出, 不能以擦拭的方式將其除去 (4) 口腔黏膜產生均勻 瀰漫 界限清楚 表面絨毛狀且柔軟之紅色斑塊 (5) 口腔黏膜產生粒狀紅色斑塊混雜小白斑 (6) 不明原因的腫大要特別注意 尤其是發生在上顎及口底部之不明腫塊 ( 突起 贅生物或硬塊 ) 149
150 第二節實驗室檢查 實驗室檢查有寄生蟲 ( 以蟯蟲為主 ) 尿液 血液檢查 寄生蟲檢查宜採用集中採檢體送驗方式進行, 尿液及血液檢查可視狀況採用集中採檢體送驗方式或以現場採檢體初驗方式進行, 檢驗結果發現疑似異常者, 應予以轉介醫療機構進一步複查 承辦醫院提供檢查報告時, 除應依其檢查方法所定之標準值填寫檢查結果外, 亦應提供各檢查項目之正常範圍參考值及其檢查意義, 作為學校及受檢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及追蹤矯治之參考 壹 寄生蟲檢查 一 檢查對象 : 國小一 四年級及其他有必要者 二 檢查項目 : 一般腸內寄生蟲及蟯蟲檢查 三 檢查用具 : 糞便寄生蟲檢驗容器, 蟯蟲檢查用特製黏貼肛門口膠紙 顯微鏡 三 檢查方法 ( 一 ) 一般腸內寄生蟲 : 1. 糞便寄生蟲採檢 (1) 領取糞便寄生蟲檢驗容器 旋開容器蓋子 (2) 以內附塑膠棒沾取糞便約花生米大小, 沾好後再放入容器內 (3) 將容器蓋子旋緊後交回檢驗室檢驗 2. 檢驗程序 ( 二 ) 蟯蟲 (1) 核對學生編號及檢體, 直接測試 (2) 結果紀錄在受檢學生名冊中 (3) 糞便寄生蟲卵檢查依 糞便常規檢查程序 執行檢驗 1. 肛門口膠紙黏貼採檢 蟯蟲通常在夜間爬行至肛門排卵, 以特製的膠紙黏貼肛門周圍, 可將蟲卵沾粘到膠紙上, 再用顯微鏡檢查, 即可得知是否感染蟯蟲 以膠紙黏貼肛門周圍採集蟯蟲卵之檢查方法, 以孩童清晨起床未上廁所 ( 大號 ) 前黏貼肛門的檢出比率最高 蟯蟲檢查紙使用方法如下 : (1) 應準備蟯蟲檢查膠紙 膠紙裝置袋, 在膠紙裝置袋上填寫姓名 學校 班級 性別 採檢日期 (2) 學校指導學生連續二天早上起床後, 如廁前, 採集檢體 (3) 採集方法請指導學生把蟯蟲檢查膠紙背面玻璃紙拿掉, 將有粘性的部份直接在 150
151 肛門口稍用力壓黏 5 6 下採蟲卵 (4) 第二天以同樣方法採集蟲卵檢體, 延虛線對折, 裝入膠紙袋內即完成 (5) 交代學生第二天早上到校後, 直接將已收集檢體之蟯蟲膠紙袋交級任導師, 待全校收齊後, 一起送檢 2. 檢驗人員收到蟯蟲檢體最好當天看完, 最多不能超過三天 3. 初驗結果異常者應轉介醫療機構進一步複查, 並予以投藥治療 貳 尿液檢查 一 檢查對象 : 國民中小學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二 檢查項目 : 尿蛋白 (Protein) 尿糖 (Glucose) 潛血檢查 (Occult Blood) 酸鹼值 (ph) 若初驗發現任一項呈陽性, 應複驗確認 三 檢查用具 : 集尿瓶 集尿杯 ( 試管 ) 尿液整合盤 ( 試管架 ) 尿液試紙 顯微鏡 四 採檢步驟 : 承辦醫院應事先與學校充分溝通採集檢體之方法, 透過健康教育教材由學校與學生及其家長充分說明尿液檢查之意義 方法 配合採檢注意事項等 由於尿液檢體在常溫下容易孳生細菌, 可視狀況設計現場採檢體直接檢驗或集體採檢送驗方式進行 ( 一 ) 現場採檢直接檢驗方式為 : 配合學生理學檢查當天, 依序採集尿液檢體, 先以試紙判讀初驗, 將疑似有異常者, 再以尿液沈渣檢測或顯微鏡檢測後登錄檢驗結果, 若仍為異常者則轉介醫療機構進一步處理 ( 二 ) 集體採檢送驗方式為 : 於學生健康檢查前由學校負責將當天早上學生在家中採集妥當之尿液檢體收集後, 由承辦醫院至校收取檢體後以冷藏設備運送回檢驗單位, 初次檢查陽性者, 於理學檢查當日現場再收集檢體送驗, 或以試紙 尿液沈渣檢測及顯微鏡檢測現場複驗, 再將檢查結果通知學校及受檢者, 檢查結果異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進一步處理 ( 三 ) 集體採檢的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 1. 承辦醫院 : (1) 應事先備妥尿液採檢用具 運送檢體之冷藏設備 (2) 與學校聯繫確認收集尿液之日期 方法和用具品項, 以便由學校協助指導學生採集尿液檢體後, 集中交由承辦醫院之檢體收集人員, 以冷藏方式收齊 運送回檢驗單位檢驗 (3) 原則上, 採集檢體立刻送檢, 愈新鮮愈佳, 室溫下以不超過 1 小時為原則 ; 151
152 置於 2 ~8 冰箱以不超過 4 小時為佳 若為團體採檢作業, 檢體應放置於 2~8 冷藏設備中保存, 盡快收回送驗, 避免變質, 故應按實驗室檢驗進度, 控管每日檢查人數及其檢體收集數量, 避免超收之檢體數量, 因等待檢驗而變質 (4) 血液檢體於室溫下需 8 小時內完成檢驗, 若有冷藏保存時也要在 24 小時內完成檢驗, 尿液檢體愈新鮮愈佳, 室溫下以不超過 2 小時內完成檢驗, 若有冷藏保存時也要在 8 小時內完成檢驗, 一般生化 免疫檢體若有冷藏保存時, 則 3 天內完成檢驗為佳 (5) 檢測時按檢體順序, 核對名冊 數量及檢體資料, 依接受委託之體檢單位的 尿液試紙測定儀操作作業程序 執行檢驗初驗 (6) 以檢驗發現尿液檢查項目之任一項呈陽性反應, 應繼續進行顯微鏡檢測, 若仍為異常者, 依檢查方法所定之標準值填報尿液檢查結果, 於 10 個工作天內通知受檢學校, 轉介醫療機構進一步複查 並說明可能原因, 提醒受檢者務必到醫院複查 說明如表 4 2. 受檢學校 : 尿液檢查 項目 表 4 尿液檢查項目的意義 正常範圍 參考值 ph 酸鹼值 檢查結果異常值之意義 Protein 蛋白質陰性 (-) 由檢驗單位說明 Glucose 尿糖陰性 (-) Occult blood 潛血陰性 (-) (1) 按照所排定之尿液採檢日程, 收到集尿瓶 ( 或試管 ) 時, 須先核對標籤上之受檢者姓名 學校班級 性別 採檢日期等, 若標籤未填寫則應優先填寫清晰備用 (2) 檢查前應對受檢者充分說明檢查目的 採檢方法 步驟及配合注意事項 : A. 如逢女性受檢者月經期間, 應延期一週後採集尿液受檢, 以免造成檢查結果誤判 B. 為避免影響結果, 檢查的前一天晚上, 禁止服用含有維他命 C 的藥品 果汁及可樂等清涼飲料 C. 就寢前請先將尿液排放乾淨 D. 早上起床後以紙尿杯收集尿液, 放入集尿瓶 ( 或試管 ) 中, 尿液檢體容量須到達指定之刻度 E. 再將填好的標籤貼在集尿瓶 ( 或試管 ) 上, 上學後將集尿瓶 ( 或試管 ) 置於班上集尿盤 ( 試管架 ) 之正確位置上 3. 收集檢體時, 要注意學生提供之尿液檢體的真實性, 如有疑問應詢問原因, 需要時要求重新採檢 4. 尿液檢體依學生名單放置在集尿盤 ( 試管架 ) 上, 集中放置冰箱內冷藏等待送驗 5. 檢驗結果異常者應轉介醫療機構進一步複查, 必要時進行精密檢查 152
153 叁 血液檢查 一 檢查對象 : 高中職學生 大專校院學生 高危險群學生 二 檢查項目 : 參考基準表項目, 並視需要酌予增列之 可參考表 5 表 5 血液檢查項目名稱 英文 中文 單位 血液常規檢查 Hb 血色素 g/dl WBC 白血球 10 3 /μl RBC 紅血球 10 6 /μl Platelet 血小板 10 3 /μl MCV 平均紅血球容積 fl Hct 血球容積比 % 肝功能檢查 SGOT 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U/L SGPT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U/L 腎功能檢查 Creatinine 肌酸酐 mg/dl Uric acid 尿酸 mg/dl BUN 血尿素氮 mg/dl 血脂肪檢查 Cholesterol 膽固醇 mg/dl 血清免疫學 HBs Ag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b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CV Ab C 型肝炎抗體 在健康檢查基準表中未列舉, 可視情況增列之項目 針對高危險族群增列驗 血糖 檢查項目時可視狀況採手指血 -one touch 方式或直接加抽一管 NaF 管攜回實驗室檢驗 三 檢查用具 由合格檢驗師依檢查項目備妥採檢容器 各項分析儀等設備進行檢查 可參考表 6 表 6 血液檢查採檢試管說明 檢查項目採集試管內容物採血量試管形狀 血液常規檢查 CBC 試管 EDTA 0.5-3ml 紫頭試管 肝功能 腎功能 血脂 肪 血清免疫學 生化管無 5-6ml 紅頭試管 或 SST 管含分離膠黃頭試管 血糖 ( 必要時 ) 血糖試管 NaF 2ml 灰頭試管 四 採血時間 血液常規檢查及血清免疫學檢查不需空腹, 肝功能 腎功能 血脂肪等檢查需空腹 6-8 小時 五 抽血步驟 153
154 ( 一 ) 採血準備 :75% 酒精棉球 止血帶 抽血枕 真空式採血管或空針 ( 二 ) 採血步驟 : 在受檢者最舒適的情形之下操作, 繫上止血帶 ( 不可超過 2 分鐘 ), 用 75% 酒精棉球消毒採血部位, 抽取所需血量, 鬆開止血帶後抽出針頭, 用酒精棉球壓住傷口, 告知受檢者自行壓緊 10 分鐘 針頭拔掉之後, 若是加入抗凝試劑之試管則需輕輕充分混合 8-10 次, 才可放置下來 ( 三 ) 採血不當之處理 : 連續 2 次抽血失敗時, 應請他人代抽, 切勿堅持 ; 抽血技術不當而造成病人局部血腫時, 請病人在 24 小時內冰敷, 在 24 小時後熱敷, 通常在 2-3 天會自癒 ( 四 ) 需離心檢體 : 應在檢體收到 分鐘內執行離心動作, 不可放置隔日再處理 ( 五 ) 進行離心前, 先以天平將檢體平衡分配後, 才放入離心機準備離心, 以 3000±300RPM 速度離心 8-10 分鐘 六 檢體接收與核對 ( 一 ) 由檢驗師收取檢體, 並立即核對學生姓名 編號及檢體總類是否符合, 是否使用正確的檢體容器 ( 採血管 ), 檢體量是否足夠 當檢體標示不當 使用錯誤之檢體容器 檢體容器有污染之餘 檢體量不足 含抗凝劑之血液凝固等現象時, 應拒收檢體, 而重新採檢 ( 二 ) 核對檢驗單及檢體資料, 在檢驗單及檢體編號, 並簽收黏貼條碼標籤 檢驗單上資料 ( 姓名 編號 檢驗項目 ) 必須和簽收資料相符合 ( 三 ) 疑似具高感染危險性之檢體, 應以感染標籤標示, 並告知收檢人員, 以便作適當傳送及處理 七 檢體保存及檢驗程序 ( 一 ) 當日無法立即檢驗之生化檢體於檢體離心後, 置於 2-8 冷藏櫃保存 ( 二 ) 血液常規檢驗項目 (Hb 血色素 WBC 白血球數 RBC 紅血球數 Platelet 血小板數 MCV 平均紅血球容積 ) 依接受委託之體檢單位的 血球分析儀操作作業程序 執行檢驗 ( 三 ) 腎功能 血脂肪 肝功能檢查 ( 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尿酸 Uric acid 膽固醇 Cholesterol 麩胺酸草醋酸轉胺脢 SGOT 麩胺酸丙酮酸轉胺脢 SGPT) 依接受委託之體檢單位的 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操作作業程序 執行檢驗 ( 四 ) 血清檢驗項目 (HBsAg HBsAb HBeAg) 依接受委託之體檢單位的 免疫分析法操作作業 程序執行檢驗 八 血液檢查報告 : 由於每家承辦醫院所使用之檢查方法不盡相同, 當承辦醫院提供檢查報告時, 除應依其檢查方法所定之標準值填寫檢查結果外, 亦應提供各檢查項目之正常範圍參考值及其檢查意義, 作為學校及受檢學生之健康教育及追蹤矯治參考 154
155 第三節 X 光影像檢查 壹 檢查對象 : 高中職 大專校院學生及其他階段視情況需要之學生 貳 檢查目的 : 透過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由專科醫師判讀是否有肺結核 脊柱側彎 胸廓異常 心臟擴大 支氣管擴張 肺部纖維化 鈣化 腫瘤或其他異常 疑似病徵等, 以作為進一步追蹤治療的參考 叁 檢查用具 : 巡迴 X 光檢查車,X 光巡迴車之游離輻射設備或物質之設置與管理, 應符合原子能委員會游離輻射法規相關規定 肆 X 光攝影檢查作業流程 一 學校應配合步驟 ( 一 ) 為避免影響判讀報告, 檢查當日請受檢學生穿著運動服 並不可戴項鍊或其他金屬 塑膠飾品 ( 二 ) 檢查前請受檢學生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卡, 以 ( 班 ) 為單位, 請受檢學生手拿基本資料卡 依序受檢 ( 三 ) 教導學生於攝影時, 先吸氣後停止呼吸 時間約 0.2 秒 ; 請受檢學生確實配合 以利判讀 ( 吸氣時, 肺部會像氣球吹氣一樣將肺擴張 ) 二 X 光巡迴車作業流程 ( 一 ) X 光巡迴車定位後與校方負責人員討論作業流程 動線安排 ( 二 ) 確認電源後接電, 校正 X 光儀器 設定攝影條件, 確認以流水編號或掃描條碼方式進行檢查 ( 三 ) 編號蓋章人員須確認受檢者身份, 檢視學生個人基本資料卡無誤後蓋編號, 在體檢表 X 光欄位蓋上號碼章 ( 四 ) 照射前需確認女性受檢者是否已於體檢表上簽署 X 光照射同意書, 以確認有無懷孕或疑似懷孕 ( 五 ) 請學生依序上車受檢, 檢查完畢請儘速離開 勿逗留 1. 放射師應核對學生姓名 編號是否符合 2. 受檢者進行 X 光攝影前, 照射部位除了經由放射師核可的衣物外, 無其他外物存在 3. X 光照射劑量, 依機器 受檢者體型及判讀醫師之要求的不同做調整 4. 拍攝出的影像應清晰無模糊, 且欲照射部位均包括在影像內 ( 六 ) 胸部 X 光 ( 正面 ):(Chest PA or AP) 1. 受檢者面向片匣站立 (CHEST PA Standing), 重量平均的分布在兩腳, 下巴抬高, 雙手至於髖部, 手肘與肩膀向前靠, 使肩胛骨向外側拉開, 調整片匣高度, 確定兩側胸廓均在片匣範圍內 155
156 2. 可視受檢者身體狀態做姿式調整 如駝背者, 受檢者胸腔無法貼近片匣, 可改成背向片匣站立 (CHEST AP); 如無法將雙手至於髖部者, 可改為雙手向前環抱機器 3. 調整準質儀 (collimater), 適當的縮小照野 4. 依照受檢者照射部位厚度調整胸部 X 光劑量 ( 請參閱 X 光攝影條件參考表 ) 5. 請受檢者先吸氣吸到飽, 再閉住氣, 立即關上攝影室鉛門, 按下照射鈕, 即照射完畢 6. 告知受檢者照射完畢, 將體檢表收回或給受檢學生帶走, 進行下一個檢查 ( 七 ) 作業完成後, 關閉 X 光機電源, 再收延長線 巡迴車駛回院後, 用 75% 酒精擦拭儀器及 X 光車 ( 八 ) 藉由 X 光攝影可分別評估胸腔方面疾病, 登錄及填寫作業記錄, 作 X 光片判讀, 一星期內發報告給學校, 有問題者將安排就診時間 156
157 第三章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 學生健康檢查的行政作業包含教育與衛生主管機構之行政合作與專業分工 擬定實施計畫與工作內容 勞務委託與履約管理 健康檢查結果之管理與監測等, 將有健康問題的學生轉介進入現有之醫療保健體系 社會福利體系, 使學生健康獲得適當的保護與照顧, 方能為學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穩固基礎 第一節教育與衛生主管機構的行政作業 學生健康檢查政策由教育部統籌規劃,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計畫之推動, 由各縣 ( 市 ) 政府教育處 ( 局 ) 負責辦理, 國立國民中小學併入所在地縣 ( 市 ) 辦理 高中職由中部辦公室辦理, 大專校院由各校自行依規定辦理 主辦學生健康檢查之機關或學校應建立靈活的行政作業流程, 使各機構或相關人員得以充分協調合作, 確保檢查品質 ( 如圖 2) 壹 教育主管機關一 前置作業 ( 一 ) 指定專責人員承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評估學生健康檢查進行方式 受檢人數 所需醫療人力 檢查用具 經費預算及其預期效益, 依行政程序辦理部會協調 預算編列及招標採購事宜 ( 二 ) 採購作業完成後應提供健康檢查實施之期程 承辦醫院及相關規定, 使各級學校得以參照辦理 若學校須自行辦理招標採購者, 應協助與輔導其洽商合適之醫院承辦 二 檢查活動時應對所屬轄區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情形進行實地之抽查訪視, 以了解實施狀況, 並適時予以協助 輔導或獎勵 三 檢查結束後 ( 一 ) 利用健康資訊管理系統彙整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追蹤異常矯治情形 ( 二 ) 檢查結果分析作為施政參考 貳 衛生主管機關及承辦檢查醫院一 前置作業 ( 一 ) 衛生署積極鼓勵合格之執業醫院參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 二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輔導承辦學生健康檢查之醫院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行前說明或檢查方法之研習訓練, 以提升檢查品質 二 檢查活動時 ( 一 ) 依學生健康檢查採購合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 二 ) 檢查當日醫事人員應準時出席檢查工作現場, 出席時應配戴名牌 出示衛生 157
158 局核定公文及團隊名冊, 並於 醫院工作人員簽到表 簽到 ( 見附錄 5-1) ( 三 ) 醫事人員進行檢查活動時應穿著制服 ( 四 ) 醫師將理學檢查結果勾劃於學生健康檢查記錄表中, 並依檢查結果提供矯治建議 其他檢查項目則帶回醫院進一步處理判讀後將檢查結果寄給學校 ( 五 ) 檢查完畢後, 醫院檢查工作隊應以班為單位, 現場清查 受檢人數 未完成健康檢查之人數及名單, 並依完成檢查之學生數將其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點交還給學校 ( 六 ) 告知學校補檢的時間與配合事項, 以利學校通知學生補檢 ( 七 ) 承辦健康檢查之醫院, 應於健康檢查前一日確認或配合學校進行場地佈置 三 檢查結束後 ( 一 ) 國民中小學學生檢查完畢後, 針對體格缺點或檢查結果異常者, 承辦檢查醫院應通知其返院複查及協助其治療矯治 ( 二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其檢查結果無法在現場判讀者, 應在七日內完成判讀, 再將疑似重大異常者通知校方優先處理 其餘檢查結果應於檢查後三十天內提供一式二份學生健康檢查報告 ( 內含結果說明及醫師建議事項 ), 一份寄給家長, 另一份交由學校轉發學生, 而所有報告資料於處理完畢後交由學校存檔 ( 三 ) 承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健康檢查之醫院, 應依學院 學制 系所 班別提供檢查結果各項名冊 磁片 檢查數據 統計圖表交予學校 ( 四 ) 承辦醫院對業務上所取得之資料, 依醫療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負保密之責 ( 五 ) 承辦大專校院健康檢查之醫院宜提供學校 健康檢查資料管理系統, 並附予使用授權書一年 158
159 教育部推動學生健康檢查 制定健康檢查工作作業流程 召開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協調會說明健康檢查政策, 建立教育部 衛生署與其他單位合作共識與機制 確立各學級實施方式 1. 依據學校衛生法制定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2. 編撰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3. 召集各界代表參與手冊內容編撰會議 4. 制定健康檢查工作作業流程 5. 實地考核健康檢查實施情形 6. 協調聯繫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稽核及確保學生健康檢查品質 國民中小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 大專校院 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協同當地衛生局辦理 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協同當地衛生局辦理或各校自行辦理 由各校自行辦理 統整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各項需求包含工作進行方式 檢查人員配置 檢查項目及方法 ( 含用具 ) 場所安排 報告提供方式 複查 驗收正確性等之需求 教育主管機關與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就健康檢查相關事項之執行式進行協商, 確立操作流程步驟及督導考核實施成效之細則 由各負責承辦單位或學校將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所需之各項需求加以彙整, 作為實施過程及委託作業內容規劃之參考依據 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訂定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及檢查過程之抽訪計畫, 指示學校依規定調查學生健康基本資料 並建檔備查 A 圖 2 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圖 159
160 U 檢查結果資料彙報 第二節擬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與工作內容 由於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本身涉及醫療技術勞務及學生健康福祉, 其內容包含年度健康檢查需求經費 實施方式與效益評估 參選廠商資格評選 健康檢查品質與稽核方式等, 需要對學生健康檢查目的 做法和預期效益等有基本認識及有經驗者, 組成團隊集思廣益, 共同構思 籌備, 才能不失偏頗, 正確決策 如圖 3 U 籌備健康檢查工作 1. 組成健檢規劃小組 2. 擬定實施計畫 3. 召開規劃小組會議 4. 撰寫工作說明書作為契約附件 U 辦理招標採購採固定金額公開評選 1.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2. 公開評選 3. 視需要, 單數或複數決標 U 辦理檢查前說明會 1. 確定檢查日程表 受檢人數 檢查用具 2. 檢查方法 醫療人力與雙方配合事宜 U 履約期間履約管理 1. 品質管控與稽核 2. 驗收 罰則與給付價金 1. 須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列次ㄧ年度經費需求表 5 月 31 日前完成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計畫 故起草後須交付會議討論修訂 呈報教育部審核後執行 2. 撰寫工作說明書, 說明工作內容 廠商資格 編制 檢查應注意事項等 1. 依據政府採購法 各縣 ( 市 )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進行勞務採購作業 2. 於當年度 7 月 31 日前完成招標作業, 並於次年度 1 月 31 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3. 採購程序有 : 公告 招標 投標 ( 開標 ) 決標 簽約 履約管理 驗收等 4. 成立評選委員會, 以協助審查廠商資格及履約標的內容 1. 載明依據履約標的進行品質管控 2. 載明查驗或測試檢查結果是否符合契約規定的方法 3. 載明品質管控項目及結果 4. 承辦醫院應自主管理 5. 委託單位及學校要實施品管措施 : 1 由縣 ( 市 ) 政府派遣巡迴觀察員或由受檢學校組成之驗收小組, 進行檢查品質稽核 2 複製檢體匿名編號, 比對檢驗結果一致性 U 辦理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活動 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檢查結果資料之上傳中央主管機關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圖 3 學生健康檢查行政作業流程圖 160
161 壹 籌備健康檢查工作 一 組成健康檢查規劃小組, 召開會議, 研商相關事宜 當承辦人員起草完成實施計畫草案後, 學生健康檢查主辦機構應成立 學生健康檢 查規劃小組 應召開至少一次會議, 研商有關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所有事宜, 並於每 年五月底前依行政程序, 將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呈報教育部核備 具體做法為 : ( 一 ) 組成團隊 : 學生健康檢查規劃小組成員, 在國民中小學階段至少包含地方教育處代表 衛生局代表 學校護理人員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 學生健康檢查承辦人員 政府採購招標專業人員等 在高中職及大專校院應依相關規定, 邀請相關人員共同參與 ( 二 ) 需求評估 : 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所列檢查項目與內容 ( 含基準項目與增列項目 ) 預定進度等之整體需求評估, 包括過去實施成效檢討與本年度預期效益評估 經費預算需求 轄區內之承辦醫院資源情形 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 含決定評選小組名單 ) 品質管控與稽核方式等事項 國民中小學階段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預定進度規劃可參考表 7 ( 三 ) 行政協調 : 各級學校規劃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時, 應邀請衛生主管單位代表出席, 以便共同商議 評選承辦醫院及督考健康檢查施作過程的品質管控與稽核作業, 並積極鼓勵所屬之合格醫院參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建議衛生主管機關將參與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列為醫院評鑑之加分項目, 以提高健康檢查品質及社區基層醫療資源整合運用之效益 ( 四 ) 品質管控 : 藉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會議的通盤討論 評估, 訂出符合當地本位特質之推動模式, 做好新年度計畫之需求評估, 再搭配監督稽核機制, 全程品質管控, 期能符合學生健康維護之需求, 而透過健檢規劃小組決議之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內容, 應按工作預定進度, 排定實施期程, 並納入行事曆中予以追蹤掌控 使實施過程和總結評價都趨於完善, 進而使學生健康檢查獲得更佳效益 如圖 4 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 擬定計畫 ( 需求評估 ) 規劃經費與實施步驟 執行計畫 ( 過程評估 ) 投入檢查之勞務服務 驗收計畫 ( 結果評估 ) 管控勞務服務成效 矯治狀況與保健措施 圖 4 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對實際業務影響的迴路圖 161
162 表 7 各縣 ( 市 ) 政府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預定進度 期程項目與內容 1 月 1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採購驗收 ( 含檢查結果資料之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 編列新年度經費需求表 2-3 月完成健康檢查結果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並檢討健康檢查實施成果 4-5 月召開健檢規劃小組會議 擬定實施計畫 指定承辦機關或學校 確立工作內容說明及採購評選注意事項,5 月底前呈報教育部備查 6-7 月辦理招標採購事宜,7 月底前完成決標 簽約 8 月委託勞務以巡迴方式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者需辦理檢查前說明會 ( 邀請教育處 衛生局 得標廠商 學校主辦人員 家長觀察員與會 ) 分送紀錄卡及通知表單 備妥檢查用具 排定檢查日程 工作人員名單, 並與學校協調配合措施 9-12 月得標廠商進行檢查工作, 含理學檢查 尿液 寄生蟲檢查及約定複查項目 ; 學校進行品質驗收 個案轉介與矯治追蹤 二 擬定實施計畫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皆應擬定實施計畫呈報教育主管機關備查後, 據以施行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 本年度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 經費需求 分配與運用 招標採購方式 廠商評選方式 品質管控及稽核 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及其他補充事項等項目 以下針對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 經費需求 分配與運用加以說明 ( 一 )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及內容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分為基準檢查項目 地方增列項目及承辦醫院附加服務三種 ( 如表 8) 各承辦單位應視所在地之醫療資源可近性情形 地理位置特性 健康檢查經費預算狀況 整體學生健康需求情形, 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邀集學者專家集思廣益, 審慎考量增列項目之可行性與必要性, 或寧可維持基準檢查項目及必要矯治項目之實施品質, 而不外加項目 1. 基準檢查項目 依據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的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生 健康檢查基準表 所訂內容, 規劃辦理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是學生健康檢查的基本項 目 2. 地方 ( 或學校 ) 增列項目 162
163 健康檢查 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九條規定, 針對該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 執行事宜, 各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 故在既有之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 表 所列項目外, 可視情況以提高健康檢查品質及改善學生健康狀況為目的, 增加學生 健康檢查項目 內容 檢查方式等, 一併列入投標須知 契約附件及工作說明書中, 作 為進行健康檢查勞務採購的履約標的 例如 : 為避免環境吵雜影響聽力檢查品質, 另設置獨立空間內, 音叉檢查方法改為 電動聽力檢查器 ; 現場聽診發現心音異常個案, 提供心音圖檢查 ; 腹部檢查提供檢查床 ; 尿液檢查改以現場收集尿液檢體, 現場先以試紙檢測, 有異常者現場進行顯微鏡檢驗, 仍為異常者, 則分發尿液檢查結果異常通知, 轉介至醫療院所進一步精密檢查 3. 醫院附加服務項目 當使用固定金額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辦理健康檢查工作, 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因 素, 除了上述檢查項目外, 委託單位可針對本身需求, 在評選過程中考量投標廠商之履 約計畫 履約能力而附加檢查或服務項目 基準檢查項目的檢查內容和方法必須依據本手冊第二章所述之 學生健康檢查方 法 辦理, 若有增列項目及得標廠商附加之服務項目, 則可視實際需要, 由得標廠商和 招標單位另以專業考量說明其檢查項目 方法, 據以辦理, 其檢查水準不得低於學生健 康檢查工作所列之基本內容與方法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之規劃內容可參考表 8 表 8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與內容之實施規劃 檢查項目 理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 理學檢查 寄生蟲檢查 尿液篩檢 血液檢查 X 光檢查 基 小一 準項 小四 目 國一 ( 七年級 ) 高一 大一 檢查方法 健檢工作隊醫師到校檢查 到校收檢體, 回院顯微鏡檢 事先採檢或當天採檢, 試紙及顯微鏡檢 當天採檢回院檢驗 當天攝影回院判讀 矯治追蹤項目 增列項目視需要自行增加 ( 以提高健康檢查品質及改善學生健康狀況為目的 ) 醫院附加服務 異常結果之轉介複查與矯治 以固定金額招標採購, 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價格之內容, 由評選委員審查服務項目之合理性決定其附加項目, 需以不降低原訂之品質為原則方可接受 1. 家長自行帶往醫院, 以健保卡就醫, 學校追蹤處置情形 2. 必要時, 針對特殊重大疾病及弱勢學生予以補助, 輔導就醫 註 :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列為必要項目者, 為基準項目 :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列為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者, 可由主管單位視需要而增列之 163
164 ( 二 ) 經費需求 分配與運用 學生健康檢查經費需求以受檢學生數核算, 應專款專用於健康檢查 轉介複查 必 要之矯治追蹤 衛教及行政作業相關費用上 經費需求之編列 分配與運用皆應務實, 避免浮誇 1. 編列經費 以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所列受檢對象為主, 經費需求之估算以在籍新生人數計算, 辦理時則以實際檢查之受檢學生數計算檢查總經費 再視財源 地理位置 健康水平及醫療資源可近性條件, 估計支付給得標廠商之價金總額, 包含基準項目及增列項目之檢查費用 衛教宣導通知表單印製 檢體盲樣抽驗之檢驗費 偏遠地區集中檢查師生往返之交通費 保險費 用具運送 特定項目轉介複查 必要之矯治追蹤之免掛號費, 及其他用來提高健康檢查品質或增加受檢學生便利性之附加服務費用 2. 經費來源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來源, 由中央以一般性補助款補助支應, 不足部 分由縣 ( 市 ) 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經費以編列預算支應或由學生自付費用, 需視 各主管機關之財力狀況而定 3. 經費分配與應用 是否將檢查費總額作為招標採購之金額, 或保留部份金額作為招標單位辦理健 康檢查相關行政之費用, 須透過健康檢查規劃小組會議中議決之 健康檢查之行政費用, 指用於健康檢查規劃小組會議 優良廠商評選小組會議 健康檢查前說明會 履約品管與稽核小組運作 健康檢查紀錄卡及通知 造冊表單 衛教宣導單張手冊及健康檢查結果統計分析報告書印製等, 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綜合考量縣 ( 市 ) 醫療資源參與投標狀況而定, 若投標廠商可選擇性高, 可納入商業條款由評選廠商以附加服務方式承諾協助完成 ; 若投標廠商無法提供此項附加服務, 則由縣 ( 市 ) 政府編足經費因應 4. 其他衛教及行政作業相關費用 (1) 若有學生於新生報到通知時即已表示要自行到醫院受檢者, 其受檢費用不納 入受檢費用計算 (2) 學生健康檢查發現異常之學生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由家長帶往專科醫師處進 164
165 行複查及矯治 尿液檢查結果異常者, 若需在在學校內做第二次複驗, 則由承辦醫院述明複驗原因, 發送複驗通知單, 由家長陪同學生直接至承辦醫院或至特定地點複驗, 所產生之費用納入檢查費 (3) 對於可能因同儕團體生活而互相傳染, 或在居家生活中造成公共衛生威脅, 影響共同學習及個人衛生之異常項目, 例如疥瘡 頭蝨 寄生蟲得視狀況與得標廠商約定作為附加服務項目, 由得標廠商繼續協助該生及其同住家人進行後續矯治措施 (4) 補助特殊弱勢學生轉介複查或必要矯治之費用, 視狀況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評估是否納入檢查費或行政費用 : 一般說來, 學校應針對複查結果之診斷或醫療處置建議, 進行後續之健康指導與個案管理工作 當學校輔導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之學生, 攜帶健保卡至醫療院所複查與矯治時, 發現弱勢學生因特殊因素無法由健保給付費用, 學校除應繼續輔導他們善用社會福利機構之多重管道, 獲得適當協助外, 必要時, 得協助其檢具申請, 補助其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 以便順利進行複查與矯治, 避免延誤治療時機 三 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 當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擬妥後, 主辦健康檢查之機構或學校應於進行採購前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 作為契約附件, 為廠商履約標的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涵蓋內容為 : 工作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 受檢對象與人數 檢查項目與內容 檢查人員編制與資格 檢查工作流量 流程及其注意事項 檢查紀錄與通知表單之處理 受檢學生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等, 納入招標採購作業文件 ( 參閱附錄 3) 以下擇要說明 : ( 一 ) 受檢對象與人數 : 以在籍學生數預估受檢對象總數, 以實際受檢學生數核算總價金 ( 二 ) 檢查項目 方法與內容 :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所列項目之檢查方法及內容, 已詳列於本手冊第二章, 其 餘地方增列項目須由各健康檢查規劃小組自行訂定後, 於工作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以便有所依循 ( 三 ) 檢查人員編制與資格 學生健康檢查需視其檢查項目配置適當人員, 而具有專業執照且有臨床經驗的醫事人員參與檢查工作是執行健康檢查品質良莠的關鍵, 尤其專科醫師的實際參與更為重要 健康檢查投標廠商須為能提供足夠健康檢查工作隊人員 數量, 於既定期限內完成檢查工作之合格醫院 在工作說明書中應說明投標廠商應將參與健康檢 165
166 查工作之專科醫師 護理人員 檢驗師之執業資格分別造冊, 檢附執業執照, 送交招標機關審查 於檢查當天亦須由學校驗收人員針對其身分 資格 人數進行確認, 若檢查當天因故需更換工作人員時應事先告知, 並檢附契約規定之資格文件接受現場驗收人員核對 1. 人數 由得標醫院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承辦各受檢學校之健康檢查工作, 其隊員之人 數配置為 : (1) 理學檢查人員 因應基準檢查項目之檢查, 工作隊醫護人員須親至學校現場進行檢查 其工作隊成員至少含牙科醫師 小 ( 內 ) 兒科 家醫科之專科醫師及其護理人員各 1 人 工作助理 1 人 行政幹事 1 人, 共 8 人 若增加檢查項目或受檢人數, 則應按工作量增加工作隊員人數 (2) 實驗室檢查人員 : 寄生蟲檢查, 須先派員送採檢用具到校, 由學校人員前一天告知學生, 隔天協助將學生檢體集中後, 由承辦醫院派人來收取, 送回醫院內由合格檢驗師負責以顯微鏡檢查, 故承辦檢查醫院應配置檢體蒐集用具及蒐集方法之衛教單張, 事先分送受檢學生, 當天現場收集工作人員至少 1 人 尿液檢查, 若配合理學檢查日期一同採檢, 並現場檢驗, 則合格檢驗師至少 2 人 若事先收集尿液集中送驗, 則負責收集及運送檢體之車輛, 應有冷藏設備 血液檢查, 若需至學校抽血, 則應有血液採檢人員至少 2 名 (3)X 光檢查, 須符合 X 光影像檢查配備及人員資格之規定 2. 資格 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名單應事先向主辦機關 縣 ( 市 ) 衛生局 教育處及學校核備, 並在學校執行工作時應配戴醫院之識別證 若當天檢查人員與原提列之工作人員名冊不符, 應事先告知學校並說明原因 ; 若檢查人員身分 資格不符契約規定, 需擇日再查 (1) 專科醫師 166
167 1 健檢醫師應具備衛生單位核發之執業執照 專科醫師證書及在承辦醫院服務或 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等文件 2 健檢醫師若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時, 則應具有醫師執照並具執業三年以上經 驗, 參與健檢業務當時必需服務於投標醫院並提出投標醫院之服務證明或報備 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3 如有進行心音心電圖檢查, 則檢查結果應由心臟專科醫師判讀, 並在檢驗報告 單上簽名 (2) 護理人員應具備衛生單位核發之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及在承辦醫院服務之證明文 件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3) 檢驗人員 1 負責檢驗尿液 寄生蟲及血液檢體之檢驗師應具有衛生單位核發之醫事檢驗人 員執業執照及在承辦醫院服務之證明文件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2 血液採檢人員亦應具有衛生單位核發之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及承辦醫院服務之證 明文件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3 如需在學校現場進行心音心電圖檢查, 心電圖儀器操作人員以女性為優先 4 如需由檢查工作隊測量腰圍, 則女生宜優先由女性檢查人員為之 (4) 行政助理及其他 1 應具備服務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文件 2 行政人員協助學生健康檢查之行政庶務, 不得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實際檢查工 作 四 檢查工作流量 ( 一 ) 理學檢查中每位醫師之檢查人數每 3 小時不得超過 100 人, 若增加受檢人數或檢查項目, 則需增加工作隊組數或醫師人數 ( 二 ) 偏遠地區或受檢學生數少於 50 人之學校需至定點學校集中辦理, 可彈性調整檢查工作隊人數 檢查時間及受檢學生總數 但每日檢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6 小時, 人數不得超過 200 人, 避免偏遠地區學生因往返路程而影響上下學時間, 並維護檢查品質 ( 三 ) 檢查進行時應安排學生依序逐一受檢, 隨時保持 一出一進 順序, 以保 167
168 障學生的隱私, 不能因時間關係要求學生數人一同受檢 ( 四 ) 進行腹部 胸部 泌尿生殖器檢查時, 為降低焦慮, 避免誤會, 須有家長同意書, 並優先由其指定之人員或女性工作人員協助 ( 五 ) 投標廠商應按全縣受檢人數及地區預先排定檢查日程表, 內容應說明每日檢查人數 批次 受檢鄉鎮區域之學校名稱 出席之健康檢查工作隊員分配情形, 提供主辦單位參考 從此日程表的規劃中, 主辦單位可以事先了解檢查工作流量及工作人員之安排情形, 而彼此協助 五 檢查流程及其注意事項 ( 一 ) 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須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所列之基準表訂定 檢查流程可參考本手冊所訂定內容 ( 二 ) 各縣 ( 市 ) 政府教育局 ( 處 ) 及學校可視實際狀況自行增加檢查項目, 再依增列項目另訂檢查流程及方法 ( 三 ) 應於健康檢查預定實施日期前一週, 分發檢查通知單給受檢學生及家長說明檢查意義 項目及應注意事項 ( 四 ) 應於檢查前一日確認健康檢查場地佈置是否完成, 並負責處理工作完畢後之醫療廢棄物 必要時應自備所需之檢查用品 屏風 海報 指示標牌 文具等 ( 五 ) 健康檢查場地動線之規劃應順暢, 對於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官等之檢查場所, 應予以單獨隔間或設置屏風等防護措施, 以保障其隱私 ( 六 ) 進行腹部 胸部 泌尿生殖器檢查時, 為降低焦慮, 避免誤會, 須有家長同意書, 醫護人員於執行健康檢查前, 應先確認家長同意書所同意之事, 並優先由其指定之人員或女性工作人員協助 ( 七 ) 對於同意檢查私密部位之學生, 應適時向學生說明該項檢查部位及方法 ( 例 : 觸診 叩診或褲子可能會被褪至大腿等事宜 ), 以減少其疑慮或恐慌 若學生拒絕時, 仍應尊重學生意願, 由醫護人員於回條上註記及簽名 ( 八 ) 醫事人員進行實驗室檢查項目之採檢體時, 應依無菌技術原則執行, 避免交互傳染疾病 ( 九 ) 爲減少不必要的輻射暴露, 需於拍攝 X 光前提供照射須知予受檢者, 以預防輻射傷害 ( 十 ) 學生健康檢查之所有項目均應於合約期限內完成, 檢查期間為新生入學時, 或於入學後四個月內完成為宜 為考量新生入學後之適應與校方之前置作業需要一些時間準備, 建議可先進行寄生蟲及尿液檢查, 再安排理學檢查, 再進行約定複查與約定矯治工作 ( 十一 ) 檢查結果之處理 : 檢查結果登錄於學校所預備之健康檢查紀錄卡內, 並填寫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以書面通知家長 ; 檢查結果異常者須協助其繼續進行複查及必要矯治 ( 十二 ) 事先表明願意參加在校辦理之學生健康檢查活動, 卻因故當天未參加或未 168
169 完成檢查活動之學生應列冊, 並予以擇日補檢 ; 健康檢查過程如遇學生不適或其他突發狀況, 應主動告知學校之承辦人員, 以利學校後續追蹤或處置 ( 十三 ) 事先表明不願意參加在校辦理之學生健康檢查活動者, 應於健康檢查工作隊到校檢查前一天將在校外之合格醫院受檢結果紀錄卡, 交給學校承辦人員彙整 六 檢查紀錄與通知表單之處理 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縣 ( 市 ) 之健康檢查資料分析報告, 包含 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其規格由教育部提供 包括 : ( 一 ) 於各項檢查後 10 個工作天內提供檢查報告, 內含檢查結果說明 醫師建議事項 複檢通知等, 由校方轉發學生, 並通知家長 ( 二 ) T 承辦廠商應依教育部所定格式提供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電子檔, 俾便學校繼續進行後續之矯治追蹤工作 1. 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名冊及其轉介複查通知單 2. 理學檢查後之約定矯治項目的投藥名冊 通知單及相關說明 3. 寄生蟲篩檢結果名冊 投藥通知單 複查結果名冊 4. 尿液篩檢陽性學生名冊 抽血檢查名冊 血液檢查報告 轉介通知單 5. 胸部檢查疑似心音異常名冊 心電圖轉介複查名冊及通知單 6. 提供各項檢查數據 統計圖表 ( 書面及表框之統計圖表 ) 七 受檢學生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 一 ) 在籍學生皆應接受學生健康檢查, 若事先表明願意在校集體受檢, 卻因故當天未參與健康檢查或未完成檢查項目之學生應造冊, 由校方輔導其擇日補檢或安排到得標醫院補檢 ( 二 ) 學生個人資料及健康檢查結果資料應予保密 ( 三 ) 因配合健檢活動需要而產生之交通費用由承辦醫院負責 ( 四 ) 採檢體或接受健檢過程而遭致傷害 交互傳染, 可檢具尋求補償 ( 五 ) 承辦醫院未正確判讀健檢報告, 造成個案延誤就醫或傳染病散播之虞, 校方將代表當事人向承辦醫院請求醫療及精神賠償 169
170 第三節 辦理招標採購與履約管理 健康檢查首重專業服務的品質,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需依據 政府採購法 委託醫院辦理,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之勞務委任, 及第二十二條第九款之 委託專業服務 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以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招標採購作業 招標作業包含招標 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爭議處理 罰則等過程, 各承辦機關按實際情形先決定採單數或複數決標, 再依公開評選結果與優勝廠商議價 簽約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由各縣市政府負責承辦, 各縣 ( 市 ) 政府內部設有採購中心, 學生健康檢查之勞務採購作業除應注意本手冊所列項目外, 亦應配合縣 ( 市 ) 採購中心之作業規範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則依其主管機關規定, 由承辦單位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採購及履約管理事宜 壹 招標採購作業流程 學生健康檢查辦理招標採購事宜之一般作業流程, 如圖 5 其中採購方式 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審查 廠商評選方式等操作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採購方式 各級學校健康檢查承辦人員應參閱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 慎選招標採購方式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由縣 ( 市 ) 政府主辦, 縣 ( 市 ) 政府辦理健康檢查招標採購案時需綜合考量所屬轄區範圍 地理環境 受檢學生數 檢查期限, 估計所需要的專業人力和得標廠商規模, 選擇合適之採購方式 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則依其主管機關規定, 由承辦單位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 一 ) 以固定金額, 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由於健康檢查屬於醫療技術的專業服務, 首要維護檢查品質, 宜採用固定金額 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採購 ( 二 ) 準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 依規定, 最有利標須有三家以上廠商來參與投標, 方可辦理公開評選 ; 而限制性招標, 當委託之勞務屬專業服務性質, 只有一家廠商來投標, 主辦單位亦能以公開評選機制, 予以開標評選 基於專業服務之品質考量, 學生健康檢查宜以限制性招標中的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招標採購作業, 必須經由評選過程方能決標, 為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及限制性招標 得先進行廠商資格審查, 符合資格之廠商, 方得以進入評選階段 ( 三 ) 不以價格為決標的唯一考量 主辦單位可衡量實際狀況, 不以價格作為決標的唯一考量, 此評選有三種方式 : 一為將 價格納入評選, 由廠商報價, 但價格僅佔配分比例 20-50%, 使價格不成為決標的唯一因素 ; 二為 價格不納入評選, 只評選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內容, 價格只是綜合考量因素 ; 三為 固定價格, 僅以廠商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內容為評選決標因素 170
171 ( 四 ) 衡酌現況採單數或複數決標 若受檢學生所屬轄區較集中 受檢學生數不多 醫療資源可近性良好, 則以單數決標, 由一家廠商負責承辦所有之檢查工作 反之, 若所屬轄區較分散 受檢學生數多 檢查期程短促, 可以分區同步辦理方式進行, 即利用評選機制進行複數決標, 同時選出多家優勝廠商, 由這些廠商各自簽約後, 分別負責辦理不同區域之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如採複數決標, 招標文件中須公告各優勝廠商可履約之數量組合, 且評選時選出之家數要多於實際預定得標之家數 複數決標廠商實施健康檢查過程之品質管控與稽核標準須一致, 以確保學生獲得相同之高品質服務 ( 五 ) 採購作業期限 縣 ( 市 ) 政府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 最遲應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招標作業, 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如因業務需要委託學校辦理採購案, 則當採購作業完成後, 應協助及輔導辦理採購之學校提供得標廠商資料 履約標的內容 驗收條件 執行日程等相關注意事項給各受檢學校, 使各校得以參照辦理 若由學校自行辦理招標採購者, 主管機關亦應輔導其洽商合適之承辦醫院參與投標, 併於履約期間協助管控其執行品質 171
172 U 辦理招標採購事宜 承辦機關主辦 承辦人員 指定承辦單位或人員 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確認內容可行性 U 擬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計畫 U, 辦理健檢小組會議, 議決之計畫, 呈報教育部審核 U 辦理招標公告填寫制式招標須知及採購契約書, 附上工作內容說明書及補充說明 表單格式附件 U 招標前置作業 1. 參考過去實施情形 2. 研訂採購價金及契約內容 註 : 為求務實周延, 符合資格之廠商所提出之履約計畫書, 含工作日程預定進度表 服務內容等, 是否符合縣 ( 市 ) 需求之最大利益, 先由工作小組 ( 可含健檢規劃小組人員 ) 斟酌後提出意見供評選委員參酌 U 辦理公開評選延聘評選委員 召開評選會議進行廠商資格審查 ( 註 ) 以評選配分表評選優勝廠商 議價 決標 公告 簽約 履約 驗收 1. 學校驗收情形 2. 主管機關抽訪結果 3. 檢查結果正確性 4. 總期程 5. 總人數 6. 補檢及未竟事宜 結案 給付價金 完成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圖 5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招標採購流程圖 172
173 二 招標文件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勞務採購, 各縣 ( 市 ) 因醫療資源可近性狀況不同, 學生健康檢查採購作業的複雜程度也會不同, 各縣 ( 市 ) 政府內部設有採購中心, 並提供制式採購文件, 承辦人員可善用縣政府內部之橫向聯繫機制, 依其所提供之採購文件範本辦理發包, 唯, 有關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專業技術服務內容部分, 可參閱本手冊第二章所提供之 學生健康檢查方法 自行規劃檢查工作說明書及其附錄表單 三 廠商資格審查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三條之規定 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承辦 國民小學學生之口腔檢查得由醫院或診所之牙醫師為之 前項醫療機構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足見學生健康檢查工作之執行必須由有能力提供足夠醫事人員同時或分批進行各檢查項次工作之醫院承辦 故承辦學生健康檢查之廠商指承辦學生健康檢查之醫院 基於檢查品質考量,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 招標機關需事先審查廠商資格, 通過資格審查者,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以公開評選出優質廠商承辦學生健康檢查 ( 一 ) 承辦醫院須具備合格開業執照 綜觀醫療法及我國目前醫療院所設置辦法規定, 醫院應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經發給開業執照, 始得為之, 且醫院必須經過一定標準之醫療 評鑑評定級別, 據以提供醫療服務 ( 二 ) 承辦醫院須能提供符合資格與數量之醫事人力 考量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因學生年齡層段不同而有不同, 為維持學生受檢之安全與檢查品質, 承辦醫院要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親自到學校實施檢查活動 為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國民中小受檢學生數之所有檢查項目, 且每位醫師三小時內檢查人數不得超過 100 人, 故參與學生健康檢查投標廠商資格, 除為合格執業醫院外, 須有足夠之醫事人員, 組成足夠數量之健康檢查工作隊, 才能同時或分批進行各檢查項次之工作 學生健康檢查醫事人力應具備醫事技術專業人員執業資格, 且服務或報備支援於該承辦醫院 組成之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每組至少包含牙科醫師 小兒科 家醫科或其他科別之專科醫師, 各科醫師須配置護理人員一名, 並須有行政助理一名等, 約 8 人以上 ; 收取檢體進行檢驗時, 須另置檢體收集人員及醫檢師數名 惟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之子法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4 條規定,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 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173
174 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就本項健康檢查工作而言, 乃指健康檢查設備 醫事人員證書 健康檢查工作隊員數量等, 因此廠商投標時, 如未具有前開人力, 應檢附於得標後可聘足或組成符合資格與數量之醫事人力 團隊的聲明切結 ( 三 ) 外縣 ( 市 ) 得標醫院應向衛生局報備若公開招標後由外縣 ( 市 ) 廠商得標時, 應依據醫師法第八條之二 醫師執業, 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 但急救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支援 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 此投標醫院於得標後, 應公文報請原執業縣 ( 市 ) 之衛生局核准, 核准後再以公文報請招標之縣 ( 市 ) 的衛生局核備 綜合上述, 參與投標者應提出廠商基本資格及其檢查團隊人力資格證明文件 ( 如表 9); 或由招標機關決定, 除了基本資格 醫院 外之其他人員配置情形, 得標廠商可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符合條件之人力 數量報送機關核備, 否則視同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表 9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證明文件一覽表 醫院 檢查人員 : 資格審查證件 1. 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執照 1. 牙科醫師醫師執業執照 服務證明 ( 註 1) 2. 專科醫師 (1) 小兒科 : 專科醫師證書 醫院服務證明 ( 註 2) (2) 家醫科 : 專科醫師證書 醫院服務證明 ( 註 2) (3) 其他科別 : 專科醫師證書 醫院服務證明 ( 註 2) 3. 護理人員護理人員執業執照 醫院服務證明 ( 註 2) 4. 醫檢師 醫事檢驗師執業執照 醫院服務證明 ( 註 2) 5. 行政助理 醫院服務證明 註 1. 若非服務於投標醫院之牙科醫師, 須檢附其服務之牙科醫院或診所的開業執照 服務證明至少二年 與投標醫院之合作協議書 ( 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 2. 若非服務於投標醫院之醫師 護理人員 醫檢師需檢附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四 廠商評選方式 為了使符合資格之廠商踴躍參與投標, 除了辦理勞務採購時公開訊息外, 得由各縣 ( 市 ) 衛生局發函通知轄區各醫院, 鼓勵符合資格之醫院將學生健康檢查視為基層醫療服 務的一部份而積極參與投標 廠商評選時, 應依據縣 ( 市 ) 內受檢學生總數及履約期限, 對廠商提出之證件 醫事人力規劃 健康檢查履約計畫等, 納入評選條件加以審核 174
175 ( 一 ) 投標廠商須提出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 參與投標廠商應提出參選或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如醫院規模 信譽 經驗 設備及健康檢查工作隊人力資格與數量之配置情形 若經綜合評估後需提高醫院執行能力, 則可將廠商其他特殊條件 ( 例如獲獎 是否為三年內曾獲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 納入評選委員會評選決定 ( 二 ) 投標廠商須提出履約計畫書 由投標廠商依招標機關公告之採購標的與數量說明其實施學生健康檢查的企畫情形, 如 : 廠商實施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內容 方法之方式 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配置資格與數量 廠商經驗及過去實施績效 自我管控機制 服務品質維護措施及檢體處理或保存方式 檢查結果標準化管理方式 回饋計畫事項 ( 後續配合或活動服務計畫 ) 等 亦可檢附檢查日程預定表, 說明其每日受檢學生數 出席工作人員暫定名冊 路線安排等, 事先了解廠商對於健康檢查工作隊每日工作量之安排是否適當 尚須針對各項檢查之細項內容 工作進度時程 實施成效評估 預達成之量化目標等, 充分發揮創意, 提出執行計畫內容之各項經費估算方法及用途, 以了解其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上述計畫書之內容均可納入評選項目予以綜合考量 ( 三 ) 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採固定金額之評選招標, 其勞務採購須藉由 評選委員會 從參與投標之廠商中評選出優勝廠商一至數家, 為決標對象 由於評選項目及子項涵蓋於投標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的經營管理計畫中 ( 如廠商履約能力 履約計畫書等 ), 評選委員須對學生健康檢查之技術 品質 功能 管理 服務條款 過去履約績效 價格等有基本了解之專家學者 實務工作者, 其中至少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 才能綜合考量廠商整體表現, 客觀評選 評選委員之產生方式應依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辦法辦理及評選 ( 四 ) 其他補充事項 1. 使用最有利標評選廠商時, 除了就檢查人員資格 人力配置 檢查的專業技術等考量是否為優選廠商外, 也可以就其承諾給付機關情形 售後服務或文件備置情形等來評選其優先順序 辦理採購前經過健康檢查規劃小組針對學生健康檢查預期效益之整體品質管控事宜充分評估之後, 訂出檢查效應的預期目標, 而為達成高功能高品質的預期水準, 得視需要由得標廠商承諾某些附加服務條款來完成, 需要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清楚 可補充之項目有 : (1) 在基準檢查項目 地方增列項目外, 視承辦醫院之能力 提升檢查周延性而附加 之其他服務項目 175
176 (2) 鼓勵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異常之學生積極回院複查及矯治, 而提供之優惠措施 (3) 承辦醫院在展開醫療服務前, 應辦理健檢工作人員與學校人員之檢查前說明會, 說明健康檢查 複查 矯治 檢查方法 作業流程 資料記錄 檢查正確性之監測方法 檢查結果分析 彙報等事項, 促進雙方溝通合作 (4) 健康檢查當天因故未受檢學生補檢作業方式 偏遠地區學生集中受檢的交通費用 保險費用 2.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注意事項 (1) 採購須知中須載明 投標廠商資格 (2) 契約內容須載明 檢查人員資格 檢查工作隊成員組成 (3) 契約內容須載明 檢查對象及人數 檢查項目 檢查方法 檢查期程 檢查結果之處理 (4) 契約內容須載明 品質管制 項目及其 罰則, 依契約內容驗收實施品質後付款, 須加強驗收之項目有檢查人員資格 檢查項目及方法 檢查結果的正確度 貳 履約期間履約管理 學生健康檢查涉及專業認知 技術與判斷, 在合理價格下由得標廠商承辦檢查工作及其相關衍生事項的服務, 得標廠商理應負起責任, 提供高功能 高品質的專業性服務 履約過程中的品質管控及稽核成為驗收合格與否的重要資訊 依據採購法第 70 條, 辦理採購應明定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的責任, 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於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 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中央及各縣 ( 市 ) 政府應成立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履約品質及進度 一 品管稽核方法 ( 一 ) 理學檢查過程涉及檢查人員專業技術 檢查用具之使用 與受檢者之互動態度等因素, 可由受檢學校之學務主任 衛生組長 家長代表 志工及學校護理人員等組成現場觀察人員, 事先訓練以了解健康檢查之品管稽核之方式及標準, 或由縣 ( 市 ) 政府承辦單位集中訓練一批熟悉健康檢查相關知能之人員在學生健康檢查期間擔任巡迴觀察員, 協助現場驗收 ( 二 )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 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 三 )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外部稽核小組, 至各校進行實地考 核 其考核方式另訂之 176
177 二 品質管控項目 ( 一 ) 理學檢查實施情形 由學校現場人員或巡迴觀察員發現不符契約規定之項目時, 應立即反應, 要求對方 改善, 若無法立即改善, 應經雙方確認後, 記錄存證, 並呈報教育處備查 ( 如附錄 5) 其驗收項目為 : 1. 核對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資格及數量 : 按事先提報之檢查工作隊員名冊 ( 含執業證書影本 ), 於健康檢查工作現場核對其身分 資格 人數, 且執行工作時應配戴醫院之識別證, 確認得標廠商確實依據採購合約內容組成健康檢查隊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2. 辨識健康檢查方法 : 是否符合本工作手冊中之健康檢查方法, 倘若學校對於健康檢查品質有爭議或不滿意, 可拒絕簽收學校健檢人數證明單 3. 查核檢查速度 態度與品質 : 理學檢查一組工作隊基本成員為牙醫師 1 人 內兒科 家醫科或其他科別之專科醫師各 1 人 護理人員 3 人 工作助理或行政幹事各 1 人, 共 8 人, 每位醫師三小時內檢查人數不得超過 100 人, 若增加受檢人數, 則須增加工作人力, 以維持品質及動線流暢 健檢人員於檢查過程與師生互動時舉止應親切 從容 尊重, 不得言語粗俗 態度傲慢 4. 核對到達與結束時間 : 承辦醫院健檢人員能在與學校約定之時間內到達, 準時開始檢查工作, 並能在預定時間內完成 偏遠地區或受檢學生數低於 50 人之學校, 若需集中同一地點實施健康檢查, 則可彈性調整檢查起訖時間 5. 健康檢查紀錄卡檢查結果紀錄之正確性 6. 補檢事宜 : 健康檢查當天因故未受檢學生, 學校應與承辦醫院協商擇期補檢 ( 二 ) 彙交檢查結果報告期限 1. 學生理學檢查完畢後 10 個工作天內需將檢查結果通知單分送受檢學生或由學校轉發, 並將異常學生名單造冊, 由學校加以管理運用 如學生因故未完成體檢, 則以補檢完成之日後 10 個工作天內完成送交 2. 實驗室檢查項目有異常之個案須在 7 個工作天內通知家長及學校, 並提供健康教育宣導教材指導個案及家長至適當之醫療院所進一步複查與矯治, 並進行自我健康管理注意事項 若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則需於三天內完成家長及校方之通知作業 3. 同一學校之所有受檢學生 ( 包含因故補檢學生 ) 的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書 需於學生健康檢查日後 30 天內完成通知家長作業, 不得延誤 ( 三 ) 理學檢查結果之正確性 177
178 1. 先由健康檢查規劃小組針對過去健康檢查結果較有爭議部分抽查其理學檢查結果之正確性 2. 當承辦醫院將健康檢查結果發現之異常者造冊交給受檢學校後, 學校完成必要之轉介與矯治措施後, 透過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 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中的 複檢異常率 追蹤處理成效 3. 若發現該項目至醫療院所複查結果確定為異常之人數所佔比例低於 80%, 學校可將之列冊呈報教育處, 教育處彙整之後作為驗收參考 ( 四 ) 實驗室檢查結果之正確性 1. 複製尿液 寄生蟲 血液檢體匿名送檢 : (1) 提供抽驗 1% 檢體以匿名方式編號, 作為抽樣檢查用, 承辦醫院應配合辦理之 (2) 重複收取之檢體須編寫假名 座號等資料後, 併入受檢名冊中送交承辦醫院一起進行實驗室檢查 ( 上述複製檢體, 學校另行標示其真實姓名, 以利核對 ) 2. 對照檢查結果 : 將複製之尿液 寄生蟲 血液檢體檢驗結果與原檢體之檢驗結果比對, 檢驗結果不一致者之比率必須低於 5% 3. 必要時, 由學校將抽驗檢體送交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辦理複檢, 其檢驗費用及車馬費由得標廠商 ( 承辦醫院 ) 支付 複檢結果不一致率低必須低於 5% 才視為驗收合格 4. 主辦單位亦可分別通知幾所學校負責複製上述檢體一併送驗, 待複檢報告出爐後即能確認正確性情形 例如圖 6: 1. 全縣 ( 市 ) 受檢學生數 1%= 複製檢體數量 2. 計算全縣 ( 市 ) 應收取之複製檢體總數, 須 100 人, 分別通知抽驗學校配合作業 3. 被抽出須提供複製檢體之學校, 需重複收取兩次檢體, 故該校送檢數量為 : 原在籍受檢學生數 + 複製檢體數 圖 6 抽取複製檢體的方法 三 彙整健康檢查成果報告 ( 一 ) 廠商負個人隱私保密之責 : 在學校衛生法第 9 條規定學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及其 健康狀況, 除非必要且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提供者外, 應予保 密, 不得無故洩漏 廠商承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接觸到學生之個人資料與健康狀 178
179 況, 也必須保密 ( 二 ) 廠商得協助受檢學校彙整篩檢結果 : 健康檢查結果須登錄予健康檢查紀錄卡中, 並依檢查結果製作異常學生名冊, 以便進行矯治追蹤 ( 三 ) 廠商得依據教育部提供之電子檔規格, 將受檢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製作電子檔以便學校將之轉存入學校之健康檢查資訊管理作業系統, 由學校人員進行矯治追蹤後將其結果於指定時間上傳至教育局 處或教育部指定地點彙整 ( 四 ) 縣 ( 市 ) 政府資料彙整 : 縣 ( 市 ) 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檢查成果之統計報告書呈報中央主管機關, 以便掌握學生健康資訊 ( 五 ) 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彙整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縣 ( 市 ) 政府辦理之檢查成果, 作為中央對地方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績效之考核依據 四 驗收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過程中與檢查品質有關的環節, 如學校檢查現場安排 檢查技術操作 檢查用具使用 檢體採集與運送 檢查結果處理 進度控制等, 都可以成為品質管控與稽核的焦點予以查核 本著誠信與彼此尊重 不影響學生健康權益之原則, 避免造成正常檢查過程之額外負荷, 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與稽核方式以現場觀察 抽查 抽驗為主, 針對得標廠商之缺失, 若受檢學校或學生有質疑時, 先經雙方溝通後立刻調整改正 ; 若無法達成解決之共識, 則視其情節, 呈報招標單位, 由教育處與衛生局共同研議因應方式, 並將其納入品質驗收項目, 施予罰則 健康檢查整體驗收, 以書面驗收為主, 驗收項目如 : ( 一 ) 核對檢查總期限 : 縣 ( 市 ) 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 並 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承辦醫院應於一月十五日前完成所有到 校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通知學校 ( 二 ) 核對檢查總人數 : 須與各校提出之受檢人數證明單相符 ( 三 ) 核對檢查正確性 : 1. 彙整 健康檢查工作實施狀況驗收表單 ( 如附錄 5), 檢視各受檢學校所列缺失 斟酌其嚴重性決定處理方式 2. 抽驗某項實驗室檢查結果之一致性應高於 95% 四 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廠商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可能產生之罰則可參閱採購法第七章罰則部分 廠商應 依據契約履約, 若廠商未確實履約之處理有下列方式可供參酌 179
180 ( 一 ) 重做 : 1. 實驗室檢查初查結果正確性 : 抽驗某檢查項目, 若匿名的複製檢體與原檢體檢驗結果一致性不足, 即不一致比率高於或等於 5% 時, 則應對全縣 ( 市 ) 所有受檢學生重新檢驗該項目, 而所產生之費用由承辦醫院自行支付 2. 理學檢查初查結果正確性 : 抽驗某檢查項目, 依據轉介複查回條所載異常項目不一致比率高於或等於 20%, 則該生該次健保掛號費由承辦醫院支付 ( 二 ) 減價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後續安全及健康管理需求, 亦無減少契約預定 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重新檢查或重新檢查確有困難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三 ) 暫停給付價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 20% 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宕不履行者 4. 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重檢仍延宕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四 ) 逾期違約金 : 1. 逾期 : 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指定檢查與複查項目, 按逾期日數, 以日為單位,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2. 未完成履約部分 : 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其 1 計算逾期違約金 ( 五 ) 列入不良廠商名單 : 廠商未確實履約或檢查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規定, 溝通後仍無法改善者, 除所列罰則 外, 列入不良廠商名單, 次一年度不得參與投標 廠商若於實施過程造成學生 家長 學校或社會之負面輿論爭議, 影響整體觀感者, 亦列入不良廠商名單 參 辦理健康檢查前之說明事項 學生健康檢查屬於專業性服務, 其進行方式乃由得標廠商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之醫護人員至各受檢學校辦理健康檢查活動, 其檢查品項多樣 內容各異 參與人員眾多 執行場所也不盡相同, 為了使學生獲得高品質服務, 提高檢查結果正確性, 承辦學生健 180
181 康檢查之單位應結合得標廠商 教育處 衛生局及受檢學校, 辦理健康檢查前說明會 一 出席人員 : 為承辦醫院之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 ( 含醫師 醫檢師 護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 教育處承辦人員及衛生局代表 受檢學校工作人員及品質管控觀察員 志工家長等 二 說明事項 : ( 一 )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項目與方法 : 包含健康檢查相關法令 基準檢查 項目 地方增列項目 約定矯治項目等之檢查方法及注意事項 ( 二 ) 學校與承辦醫院間的配合事項 : 檢查日程安排是否妥當 檢查用具是否收 迄 數量是否足夠 檢查當天人員安排與場所動線 流程設計等之準備事宜 ( 三 ) 品質管控與稽核方式 : 理學檢查現場觀察重點與應注意事項 檢查結果正 確性的執行方式 指定負責辦理品質管控的學校及說明對照樣本的處理方法等 1. 檢查結果的轉介複查 必要之矯治措施 : 轉介複查以輔導健康檢查結果異常之學生由家長陪同下攜帶健保卡至各醫療院所就醫為原則, 針對無健保卡之低收入戶 家庭突遭變故之弱勢學生, 學校可協助其申請健康檢查複查與矯治之補助 2. 檢查結果資料彙整方式 3. 檢查後之個案管理追蹤注意事項 4. 綜合上述溝通協調事項, 做成重點驗收項目, 訓練學校觀察員或巡迴觀察員, 以便協助進行健康檢查現場執行狀況之觀察驗收, 以維護健康檢查品質 尤其重要的是學校人員及觀察員都必須充分了解健康檢查醫師進行理學檢查時所 採行之檢查方法, 以便指導受檢學生及其家長 導師 志工家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加以配 合, 建立互助合作氣氛 避免紛爭 辦理檢查前說明會之費用是否另編預算支應, 則視縣 ( 市 ) 政府健康檢查規劃小組會 議決議辦理 181
182 第四章學生健康檢查學校實務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廣義地說, 學生健康檢查為學生健康管理制度的首要步驟 又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各條文之規定, 學生健康檢查的工作內容包含規劃健康檢查工作執行項目與方法 ( 第二條 ) 健康調查 ( 第四條 ) 健康檢查工作說明 ( 第五條 )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 ( 第六條 ) 及健康管理措施 ( 第七 八條 ) 可知 學生健康檢查 包含該檢查活動之前置作業 檢查當時之配合措施及檢查之後的處理措施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五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 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及注意事項, 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 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之規定, 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訂定之 學校健康檢查知情同意及隱私權保護原則 規定學校應於學生健康檢查前發給家長同意書,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 進行方式 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家長充分瞭解後並向其子女說明, 並經其子女同意後, 獲得家長簽署之同意書方得以為學生進行實際檢查工作 因此, 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時不僅應考量健康檢查工作的專業配合措施及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本身之教育意涵, 也要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由於受檢學生之年齡層 學校層級 受檢項目等不同, 各級學校在相同的處理原則下,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實務, 在檢查活動之前置作業 檢查當時之配合措施及檢查之後的處理措施也會有些不同 本章先說明一般性處理原則, 再依據不同學校層級說明各級學校於檢查前 檢查中 檢查後應注意事項 第一節學生健康檢查一般性處理原則 為了便於說明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本手冊所定義之學生健康檢查, 乃指由醫療保健人員組成工作隊形式為學生辦理理學檢查及實驗室檢查的健康篩檢活動, 而由學校人員或學生自行辦理之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及其他臨時性檢查, 不在此列 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之一般性處理原則為 : 一 依據現行學生健康檢查辦理規定, 擬定實施計畫以因應實際作業需要 依據現行學生健康檢查辦理規定於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 學校應說明及調查家長接受健康檢查意願 備妥學生健康狀況調查結果資料 學生健康檢查家長同意書 檢查場地佈置 現場支援人力配置 檢查用 182
183 具及相關紀錄表單 ; 檢查活動進行時應與承辦醫院醫療人員充分合作, 維持秩序, 協助學生順利接受檢查 ; 檢查活動結束後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並善加應用 上述事項需要哪些實際作業內容於以因應, 應於實施計畫中加以說明, 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二 依據 學校健康檢查知情同意及隱私權保護原則 尊重學生於學校場所受檢意願 學校應像家長說明健康檢查之意義 項目 進行方式 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家長充分瞭解後並向其子女說明, 並經其子女同意後, 獲得家長簽署之同意書方得以為學生進行實際檢查工作 檢查進行時並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三 依據健康檢查之教育意義, 提供教材, 建立健康檢查活動共識, 維護受檢權益 依據健康檢查之教育意義, 學校應協調承辦醫院印發衛生教育教材, 或自行編製指導單張, 說明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方法 重要性及其檢查時之配合事宜, 增進受檢學生及家長之瞭解, 避免誤會或恐慌, 並提高受檢意願 必要時, 於發出新生報到通知時, 一併將學生健康檢查相關之文宣單張教材寄送給家長, 徵求其受檢意願, 若不願在校受檢者則發給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格式, 由家長陪同自行前往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後, 再將其檢查結果紀錄表單交回學校彙整 ; 同意在校內受檢者集中安排受檢作業, 並事先說明配合健康檢查各項事宜, 促進合作共識, 掌握集體受檢人數, 以維護受檢權益 四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際作業需要布置場地及提供人力支援, 維護檢查品質 由於現行之學生健康檢查辦理方式主要由承辦醫院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到校為學生實施健康檢查, 受限於檢查場所非醫療院所, 檢查環境之隱密性維護 噪音量管控及受檢秩序之動線安排都十分重要, 學校應協調相關人力組成健康檢查任務小組,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項目之集體檢查作業需要, 挑選合適之場所加以布置, 除了通風良好 寬敞 進出路線流暢外, 要能同時營造隱密空間, 以便進行胸 腹部及泌尿生殖器檢查 ; 控制環境噪音量, 以便進行聽力檢查 ; 安排動線及現場協助人力, 以便維持受檢秩序流暢, 降低受檢者之焦慮, 維護檢查品質 五 備妥健康檢查紀錄表單 183
184 ( 一 ) 調查及彙整 學生健康檢查家長同意書, 並依據其受檢意願安排檢查活動 ( 二 ) 完成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之 學生基本資料 健康基本資料 填寫, 及當學期之身高 體重 視力等測量結果記錄, 以便學生健康檢查當天現場參閱及登錄之用 ( 三 ) 完成檢查結果通知書 ( 或報告 ) 格式設計, 以便健康檢查後盡快填發健康檢查結果通知書 ( 或報告 ) 交給學生帶回,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書 ( 或報告 ) 之填發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書 ( 或報告 ) 要具有教育意義, 並應涵蓋正常範圍與異常值之說明, 並對檢查結果異常者做出複檢科別之建議 六 健康檢查結果資料上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並辦理健康管理工作 ( 一 ) 承辦檢查醫院需將健康檢查的結果輸入於校方提供之範例檔, 並檢視無誤之後交給校方, 校方檢視無錯誤之後, 再將其匯入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 二 ) 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將複診回覆單繳回之後, 校方須將診治結果輸入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校方需檢視診治回條回收率, 若回收率偏低需瞭解原因, 並研議可提升之策略 ( 三 ) 校方將各項檢查結果 ( 含診治結果 ) 輸入完畢之後, 依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 利用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內之 原始資料上傳 的功能, 將當學期的資料傳輸到全國健康檢查資料庫 ( 四 ) 各校可善用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產生的報表或統計圖, 分析各項健康檢查結果, 作為健康促進學校議題的選擇或成果報告撰寫的資料 其格式可參閱附錄 2-2 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壹 國民中小學 一 檢查前置作業 ( 一 ) 組成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第二節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實務 1. 成立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含校長 訓導 ( 學務 ) 主任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衛生組長 護理人員 導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相關工作人員召開工作協調會, 針對學生健康檢查之所有事物, 擬定實施計畫, 說明健康檢查實施方法及配合事項, 進行工作人員分工協調 如圖 7 2. 成立驗收小組 : 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中選出適當人員協助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 擔任工作現場之觀察員或親自現場協助工作之進行 3. 進行學校驗收 : 分工作現場驗收與檢查結果驗收 可參閱附錄 5 設計驗收表格 實驗室檢查時, 若需按學生數複製檢體, 放置對照樣本, 則承辦人員需事先與導師 家 184
185 長說明, 收取檢體時要製作清楚的辨識方法, 以免混淆 (1) 理學檢查驗收 : 項目有事前聯繫 用具準備 檢查人員資格與數量 時間 態度 流量等 ( 如附錄 5-3) (2) 尿液與寄生蟲檢查驗收 : 項目有事前聯繫 用具 ( 耗材 ) 準備 檢體回收與報告送達時間等 ( 如附錄 5-4) (3)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彙整表 : 可以將當年度檢查結果逐一追蹤, 針對檢查 複查與矯治情形加以分析, 期待每位在籍學生都能接受檢查, 使受檢率能達到百分之百, 而受檢結果異常之學生經過轉介複查, 都能進一歨確認健康問題而採取矯治措施 若經轉介複查發現偽陽性或偽陰性個案應關心其原因, 並作為驗收之參考 ( 二 ) 建置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包括個人基本資料 個人及家庭疾病史 特殊疾病現況 預防接種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應於執行健康檢查活動前進行學生健康狀況調查, 因而發現個人疾病史有異常者, 應加以詢問 了解其現況, 並將其健康問題標示於健康紀錄卡上 ( 或夾一張有顏色的便條紙 ), 提醒健檢醫師特別注意 ( 三 ) 先行測量學生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 並完成記錄, 其中國小新生應完成亂點立體圖檢查 1. 利用身高與體重測量結果計算出 BMI 値, 超過正常範圍之個案, 可以納入代謝症候群高危險群個案加以追蹤 2. 由於視力檢查在學校中僅能以 E 字表視力檢查器測量其遠方中心視力値, 判定其是否有視力模糊狀況, 並無法判斷其造成視力模糊之屈光異常問題 因此, 每學期檢查視力後, 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由家長帶往合格眼科醫師處以睫狀肌麻痺劑散瞳之後再做眼底檢查及眼球屈光檢測判定其結果, 由學校利用回條回收整理, 將此結果登錄在矯治結果欄上, 作為統計會報資料 ( 四 ) 發給學生及家長 健康檢查通知書暨同意書, 說明檢查意義 日期 項目 進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若學生及家長不同意配合在校檢查, 則請其到醫療院所自費檢查完畢後將檢查結果繳回學校備查 相關範例參閱附錄 4 之 2~5 ( 五 ) 與承辦醫院密切聯繫, 確認學生健康檢查日期 篩檢人數及配合事項 如果能在一個工作天之內完成全部學生之檢查者, 則避免分成二天 理學檢查流量每位醫師每三個小時不得超過 100 人, 學校排定檢查日程時需考量一天總人數不得超過總工作時數所能負荷之數量 若執行血液檢查則應考量到是否要空腹抽血, 如需空腹抽血, 則應增加工作人員組數, 於早上十時前完成抽血 或於抽完血, 由廠商提供點心, 恢復進食 ( 六 ) 準備檢查場所及篩檢所需之器材, 準備健康檢查場所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學生健康檢查場所應選擇校內空間寬敞, 進出路線流暢及通風良好之處所 ; 如天氣溫度較低, 應於檢查處備有電暖器 185
186 2. 檢查場所之佈置, 由口腔 眼睛 耳鼻喉 頭部 四肢順序, 到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的檢查 由外觀視診 觸診到聽診, 由簡而繁, 依序排列行進動線, 最後應設總評, 整體檢視前述檢查項目是否遺漏, 並設置專人進行衛生教育指導, 說明檢查結果及追蹤矯治配合事項 可參閱場地配置圖, 如圖 8, 設置檢查站以免遺漏 3. 按檢查醫師數設站, 每站應設有桌子 座椅 檯燈及電源設備, 並酌設候診之座椅 4. 為顧及學生隱私權, 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的檢查場所需設置屏風 ( 或單獨隔間 ), 腹部檢查宜準備檢查床 心音聽診宜選擇安靜場所, 避免干擾, 如有異常現象, 得加做心音心電圖檢測 5. 各科需準備之材料 : 如酒精棉球 電源延長線 垃圾桶 原子筆 ( 紅 藍 ) 藍色印檯 ; 牙科需備有牙鏡 耳鼻喉科需備壓舌板 ( 牙科 耳鼻喉科需配置垃圾桶及紅色污染垃圾袋 ) 6. 檢查場所應保持安靜, 候診學生應與就診學生維持一定距離, 以免影響各項檢測及干擾醫師診斷 7. 設立標示牌, 指導學生循規定路線受檢, 避免吵雜混亂 8. 事先排定班級受檢順序, 並依序受檢, 維持檢查流暢 9. 學校應安排工作人員若干名, 於篩檢現場協助檢查作業, 並嚴謹維持現場秩序 10. 為避免不必要之誤會產生, 檢查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項目時應有第三人 ( 或特定人員 ) 陪伴 ; 進行腰圍測量時, 需先徵得受檢者同意後協助之 11. 篩檢作業進行中, 如遇下課時間, 應維持檢查場所附近之秩序, 禁止非受檢學生進入 二 檢查活動進行時 ( 一 ) 將受檢學生之健康紀錄卡依班級檢查順序事先備妥, 對須提醒檢查工作隊之醫師詳加注意的個別健康問題, 應於受檢個案到達前妥善溝通說明 ( 二 ) 學生持個人之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依序受檢 ( 三 ) 安排人員維持現場秩序, 並協助各科別之檢查活動進行順序 ( 四 ) 檢查完畢後, 應與醫院組成之健康檢查工作隊清查受檢人數, 將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點清收回 ( 五 ) 填報檢查人數證明單一式三份, 一份學校自存, 二份由承辦醫院帶回 186
187 ( 六 ) 辦理補檢作業 : 當日未受檢學生, 需至鄰校實施補檢作業, 儘可能一次完成 補檢需攜帶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及 補檢人數證明單 一式三份 三 檢查活動結束後 ( 一 ) 學校應於健康檢查工作結束後, 將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 見附錄 6), 並輔導 檢查結果異常之學生進行複查, 並追蹤其治療矯治情形 ( 二 ) 學期中持續關懷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之就醫矯治狀況, 提供必要之協助, 處理結果應登錄並納入管理 ( 三 ) 學期結束前應回收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回條, 將矯治結果輸入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並將統計結果上傳, 提供學校及教育主管單位參考使用 ( 四 ) 有特殊疾病者應列案管理, 予以追蹤及輔導 有團體生活中容易交互傳染之缺點, 如頭蝨 寄生蟲 疥瘡個案應持續追蹤個案及其同住家屬, 直到完全治癒 ( 五 ) 檢討健康檢查實施過程, 並召開會議評估實施成效, 作為下一年度工作之參考 ( 六 ) 如有發現重大疾病, 應告知任課教師, 注意其活動安全, 並與家長聯繫 ( 七 ) 學校將學生生長發育及健康問題持續追蹤並作成記錄, 做為推展學校衛生工作的指標, 以促進學生之健康 ( 八 ) 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 從優核予敘獎 187
188 U 校 長小組召集人負責監督 考核 U 教務處 協助健康檢查當日之課務調整 U 輔導室 協助健康檢查前後之心理健康輔導 U 家長會 提供人力及物力支援 U 訓導處 學務處 督導 協助策劃 U 衛生組 1. 召開校內工作協調會 2. 檢查前後會場的環境整理 3. 檢查當日會場秩序管理及人員的協調與聯繫 U 健康中心 1. 健康檢查資料的準備 2. 事前與承辦醫院聯繫 3. 檢查前完成家長通知與說明, 取得家長同意書 4. 維持檢查當日流程之通暢 5. 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 6. 實施特殊疾病個案管理 U 總務處 1. 招標及合約簽訂 2. 檢查用品採購 3. 場地佈置 4. 準備工作人員午餐及茶水 5. 臨時交辦事宜 U 會計室 健康檢查工作相關經費之核銷 U 導師或任課教師 1. 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填寫及解釋檢查的意義 目的 2. 檢查時維持班級秩序 3. 結果追蹤並矯治結果通知單回收 備註 : 代表雙向溝通 協助 圖 7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188
189 U 牙 科 U 眼科 + 耳鼻喉科 + 皮膚科 U 內兒科 檢查項目 : 齲齒 溝隙封填 口腔黏膜狀況 治療急迫性 應備用具 : 牙鏡 電源延長線 檯燈 桌子 椅子 垃圾桶 檢查項目 : 眼 耳鼻喉 頭頸 皮膚 脊柱四肢狀況等 應備用具 : 壓舌板 頭鏡 電源延長線 檯燈 桌子 椅子 手電筒 垃圾桶 檢查項目 : 宜分區執行腹部 胸部 泌尿生殖器等 應備用具 : 聽診器 手套 檢查台 ( 床 ) 電源延長線 屏風 立燈 桌子 椅子 垃圾桶 U 報到處分發健康檢查記錄卡整隊 點名 ( 脫鞋 ) 等候區 等候區 等候區 U 總評 U: 交回記錄卡 分發檢查結果通知 清點受檢學生數 應備用具 : 桌子 椅子 印台及文具 入口出口 學生集合處 圖 8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190 貳 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 依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不同, 此階段之學生健康檢查招標採購承辦單位不同, 但應遵循之檢查項目及方式是一樣的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 含普通科 職業科 綜合高中 實際技能班學程 進修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 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透過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採購高級中等學校新生健康檢查, 訂定共同供應契約, 再由學校直接就其所在縣市內之立約醫院擇一聯繫辦理, 其作業流程如圖 9 各直轄市立或縣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則由其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結合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期程一併規劃辦理 一 前置作業 ( 一 ) 組成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 由校長任召集人, 成員含學務主任 教務主任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衛生組長 護理人員 導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相關工作人員, 召開工作協調會, 擬定實施計畫, 說明健康檢查流程及配合事項, 並進行工作人員之分工, 如圖 10 ( 二 ) 成立學生健康檢查品質驗收小組, 進行學校驗收 : 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中選出適當人員協助學生健康檢查品質管控, 擔任工作現場之觀察員或親自現場協助工作之進行 ( 三 ) 建置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中之基本資料及疾病史等資料, 如身高 體重 視力, 可於醫院健康檢查時辦理或由學校測量及記錄 ( 四 ) 與承辦醫院聯繫, 確認學生健康檢查日期 篩檢人數及配合事項 ( 五 ) 發給學生及家長 健康檢查通知書暨家長同意書 ( 見附錄 4-4), 說明檢查意義 日期 項目 進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 六 ) 準備檢查場所 佈置檢查動線 器材及相關配套措施 如圖 11 學生健康檢查場所應注意事項如下 : 1. 學生健康檢查場所應選擇校內空間寬敞, 進出路線流暢及通風良好之處所 ; 如天氣溫度較低, 應於檢查處備有電暖器 2. 檢查場所內應優先選出容易設置為隱密場所的位子, 做為泌尿生殖項目檢查之用, 檢查站應設有桌子 座椅 檯燈及電源設備, 並酌設候診之座椅, 爲顧及學生之隱私權, 內科之檢查場所需設置簾幕 ( 或單獨隔間 ) 及檢查床 3. 同一檢查項目如有二位檢查醫師, 應分設二站, 以利加快檢查速度 4. 耳鼻喉科附近應保持安靜, 以免影響聽力檢測 5. 設立標示牌, 指導學生循規定路線受檢, 避免吵雜混亂 6. 事先排定班級受檢順序, 並依序受檢, 受檢班級第一名學生於受檢結束後, 通知下一班準備受檢, 或檢查前事先安排班級連絡人, 避免發生篩檢順序中斷情形 190
191 7. 候診學生應與就診學生維持一定距離, 以免干擾醫師診斷 8. 學校應安排工作人員若干名, 於篩檢現場協助檢查作業, 並維持現場秩序 9. 篩檢作業進行中, 如遇下課時間, 應維持檢查場所附近之秩序, 禁止非受檢學生進入 二 檢查活動進行時 ( 一 ) 檢查當天應事先告知學生受檢科別順序及配合注意事項 ( 見表 9) ( 二 ) 學生持個人之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 或是醫院所提供流程單 ) 依序受檢 ( 三 ) 宜安排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 並協助各科別之檢查活動進行 ( 四 ) 檢查完畢後, 與醫院核對受檢人數, 並填報 新生健康檢查人數明細表 收回 醫院工作人員簽到表, 留存備查 ( 五 ) 當日未受檢學生, 安排補檢事宜 三 檢查活動結束後 ( 一 ) 學校應於健康檢查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如有異常需複診者, 則發給 新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 見附錄 6), 並輔導檢查結果異常學生辦理矯治追蹤事宜 ( 二 ) 在學期結束前回收 新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之回條, 並將矯治結果輸入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針對未能配合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複檢或仍須持續治療之學生, 進行個別輔導與管理追蹤 俟完成輸入及統計後, 執行上傳程序, 並將統計結果提供校內及教育局參考使用 ( 三 ) 追蹤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之就醫矯治狀況, 提供必要之協助, 有特殊疾病者應列案管理, 給予追蹤及輔導, 並告知相關任課教師, 注意其活動安全 表 10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受檢順序及注意事項 檢查順序注意事項 1. 報到領取採檢試管及尿液繳交, 女生如為生理期, 應主動告知報到處人員 2. 身高 體重請脫鞋, 並將貴重物品取下 3. 血壓請放鬆心情 勿緊張, 有高血壓病史請告知, 並勿大聲喧嘩 檢查前有劇烈運動者應事先告知檢查人員 4. 眼科檢查視力檢查含裸視 矯正視力及色盲檢查 戴眼鏡者應配戴一般眼鏡, 以便檢查裸視 5. 聽力檢測 6. 抽血有進食請告知, 抽血後如有不舒服請告知, 勿立刻離座, 以免危險 7. 家醫科醫師男生需加做生殖系統之檢查, 其檢查場所隱密, 受檢者可身體理學檢查放心 8. 牙科醫師看診 9.X 光檢查將上衣口袋淨空, 並拿掉項鍊 10. 繳交健康檢查單所有檢查均需完成, 請務必將檢查單交回 191
192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採購事宜 ( 學校亦可依政府採購法自行辦理 ) 依學校需求排定學生健檢日期人數及配合事項 承辦醫院至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說明會 學校組成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 承辦醫院向衛生局報備檢查日執業地點 承辦醫院至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說明會 學校建置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之基本資料測量及記錄 : 身高 體重 視力 ( 或醫院健檢時辦理 ) 發給學生及家長 健康檢查通知書 學校健康檢查前佈置檢查場所 依合約內容實施健康檢查及未受檢學生補檢事宜 健康檢查結果是否有異狀? 承辦醫院完成健康檢查書面報告分送學校及家長 無明顯異狀 ( 或矯治完成 ) 建檔 有異狀 : 通知複診矯治特殊疾病列案管理 學校驗收付款手續 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建檔 統計分析 ( 含複查及矯治結果 ) 校園學生健康管理 ( 通知導師 追蹤輔導 缺點矯治 個案管理 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 統計資料上傳教育主管 圖 9 高級中學學校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流程圖 192
193 校長 小組召集人 : 負責督導 考核 總務處 1. 辦理健康檢查採購 收費與驗收等工作事 宜 2. 健康檢查場地佈置 用具準備 ( 桌椅. 電源.. 等 ) 3. 工作人員午餐. 茶水 等準備 衛生組 1. 辦理健康檢查承辦醫院甄選之 工作事宜 學務處 1. 督導 協助策劃 2. 召開校內工作會議, 健康檢查工作相關事務之協調 2. 健康檢查承辦醫院之聯繫 健康 檢查相關事宜規劃 3. 健康檢查校內行政業務之聯繫 4. 健康檢查前 後環境整理 5. 安排健康中心職務代理人 6. 安排健康檢查之支援人力 健康中心 1. 與健康檢查承辦醫院聯繫 2. 發放健康檢查通知單, 取得家長同意書 3. 檢查當日會場流程及人員的聯 繫與協調 4. 健康檢查結果統計暨矯治追蹤 統計 5.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及 上傳 會計室 健康檢查經費核銷之相 關事宜 教務處 1. 協助發放健康檢查通知單 ( 同意書 ) 2. 健康檢查當日之課務 調整 代表雙向溝通協助 級任導師 1. 協助發放及收回健康檢查通知單 ( 同意書 ), 掌握家長同意狀況 2. 協助學生健康檢查記錄資料填寫及解釋檢查的意義 目的 3. 健康檢查時協助維持班級秩序及受檢情形等相關事項 4. 協助追蹤複查情形 回收複查與矯治之回條 5. 重大異常個案需注意學生活動安全並隨時與家長保持聯繫 圖 10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193
194 1. 報到 2. 領取採檢 聽力 眼科 色盲及視力 血壓 身高體重 3. 尿液繳交處 一桌三椅 一桌二椅 二桌六椅二桌六椅一桌二椅 一桌一椅 抽血 四桌八椅 入口 茶水站 救護站 ( 含急救設備及休息床 ) X 光車 出口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家醫 胸 腹部 泌尿生殖檢查需備隱密空間及檢查床 家醫 內兒科 牙醫 牙醫 收單 圖 1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194
195 參 大專校院 一 前置作業 ( 一 ) 擬定學生健康檢查計畫 ( 二 ) 召開學校衛生委員會或相關會議遴選 ( 招標 ) 學生健康檢查醫院 如圖 12, 並進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聯繫, 如圖 13 ( 三 ) 簽訂學生健康檢查契約書 ( 見附錄 7) ( 四 ) 依據教育部制定之格式印製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 五 ) 與承辦醫院召開健康檢查行前工作會議, 依本手冊訂定之 健康檢查方法 及工具 實施健康檢查 ( 六 ) 預借健康檢查場地 ( 七 ) 排定各系所班級健康檢查時間表 ( 八 ) 發給學生 健康檢查通知及注意事項 ( 見附錄 7-3), 說明檢查意義 日期 地點 項目 進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 九 ) 體檢前一日應監促與協助承辦醫院, 進行健康檢查場地佈置 ( 如圖 14) 二 檢查活動進行時 ( 一 ) 學生先行填寫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 正面資料, 如附錄 2-4 體檢當天必須攜帶至體檢現場, 依序受檢 ( 二 ) 宜安排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 並協助各科別檢查活動進行 ( 三 ) 宜設置救護站 ( 或稱為休息區 ), 以便提供因抽血不適之學生休息 ( 四 ) 通知未受檢學生於補檢期程內進行補檢 ( 五 ) 為監控檢驗的品質, 宜從受檢學生中抽出 1% 的學生, 從抽取出的學生中多取一份檢體為樣本, 多取的一份檢體由學校人員以匿名方式編號, 作為抽樣比對用, 此項監控措施承辦醫院應配合辦理, 其檢驗費用由承檢單位支付 抽樣檢體之檢驗結果與其原始的檢體結果比對之後, 其不一致率, 應小於百分之五, 如超過則依約罰款 三 檢查活動結束後 ( 一 ) 學校應於健康檢查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並輔導檢查結果異常學生辦理矯治追蹤事宜 ( 二 ) 學校應於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分發後, 儘快安排 新生健康檢查結果說明會 ( 三 ) 在上學期中學校應回收大學學生健康檢查報告通知及追蹤回覆單之回條, 並將矯治結果輸入 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 四 ) 有特殊疾病者應列案管理, 給予追蹤及輔導 ( 五 ) 完成輸入及統計後, 執行上傳程序, 並將統計結果提供學校相關單位參考使用 ( 六 ) 檢討健康檢查實施過程相關事項, 並召開會議評估實施成效 ( 七 ) 學期中持續關懷健檢結果異常學生之就醫矯治狀況, 提供必要之協助, 處理結果應登錄並納入管理 195
196 ( 八 ) 如有重大異常發現, 應告知導師及體育室, 注意其活動安全, 並與家長聯繫 ( 九 ) 學校將學生健康問題持續追蹤並作成記錄, 做為推展學校衛生工作的指標, 以促進學生之健康 196
197 A 學校詢價 招標 確立承辦醫院訂定日期及場地 健康檢查日前場地佈置 進行健康檢查 承辦醫院送達健康檢查報告書 進行健康檢查報告說明會及衛生教育 檢查結果是否有異狀? 是 否 彙整健康檢查異常名單 發送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提供特殊疾病學生名單給相關單位, 並提醒應予保密, 以維護學生隱私 衛生保健組針對異常同學追蹤輔導 校園學生健康管理 註 :A 為流程連接符號 ( 連接圖 1 之 A) 圖 12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作業流程圖 197
198 總務處 1. 辦理健康檢查委託醫院 招標 驗收等事宜 2. 統整場地佈置 提供場地 佈置用品 ( 桌椅 電源.. 等 ) 3. 協助交通管制及臨時交 辦事宜 學生輔導中心 協助健康檢查後之心理健康輔導 校長小組召集人 : 監督 考核健康檢查工作 學務處策劃 執行 衛生保健組及健康中心 1. 辦理健康檢查承辦醫院甄選之工作事宜 2. 健康檢查承辦醫院之策劃及醫院聯繫 3. 健康檢查時間安排 4. 健康檢查場地規劃 用具準備 5. 健康檢查校內行政業務之聯繫 6. 發放健康檢查通知單 7. 檢查時的人員協調與聯繫 8. 協助健康檢查前後環境的清理 9. 異常學生追蹤及結果統計 報部 10. 新生健康檢查結果解說及衛生教 育 11. 學生健康管理 教務處 1. 協助發放健康檢查通知單 2. 提供新生名冊 會計室 協助健康檢查經費核銷之相關事宜 ( 或學生健檢時當場繳費 ) 班級導師 協助輔導健檢異常之學生 代表雙向溝通協助 圖 13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小組分工參考圖 198
199 視力 ( 使用電子視力機檢測 ) 1. 報到 收費 色盲及聽力 血壓 身高體重 2. 領取採檢管及尿杯 一桌三椅 二桌六椅二桌十椅一桌二椅 一桌一椅 茶水站 入口 抽血 四桌八椅 X 光車 救護站 ( 含急救設備及休息床 ) X 光車 出口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一桌二椅 註 : 一桌二椅 內科 外科 眼科 耳鼻喉科 牙科 收取健康檢查記錄卡 尿液檢查收檢管 ( 近廁所處 ) 圖 14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場地配置參考圖 199
200 第三節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的使用說明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是依據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八條之規定而設計, 作為各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活動之紙本記錄 ( 如附錄 2), 適用於在學期間學生健康狀況之持續監測管理, 此記錄, 轉學時應隨同移轉, 升學時也應查閱前一學級之健康記錄, 以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之完整性及延續性 壹 目的 一 逐步發展學生健康管理制度之內涵 二 持續記錄學生在學期間生長發育與健康狀態變化之用 三 登錄學生健康檢查結果, 並進行醫療轉介 追蹤輔導 個案管理等措施 四 作為建構學生健康管理資訊系統發展之基本架構 五 作為後續發展督導 考核 規劃學生健康檢查作業之參考 六 提供學生健康情形之資料蒐集 統計與分析, 以規劃國民健康教育推動計畫及國民健康促進政策 貳 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與結構 一 依據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二條所定之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依學級不同分別製訂卡片格式, 檢查項目內容參照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項目, 分成經常性檢查 全身性理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 臨時性檢查 為了便於轉學或升學時資料銜接, 各學程之健康紀錄卡格式大致相同, 各縣 ( 市 ) 若有增列項目可自行增加 為符合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 案首之學生基本資料, 包含學生健康基本資料, 有個人疾病史 特殊疾病或應注意事項 家族疾病史 為使學校便於掌握學生日常健康照顧之相關資源, 以進行學生健康管理工作, 將是否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身心障礙手冊 參加保險情形皆納入健康基本資料中加以登錄, 學校應在新生入學時依據本表格式內容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內容差異比較如表 11: 表 11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內容差異比較 學級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 大專校院 個人基本資料 ( 須繳交個 人照片 ) 健康基本資料 經常性檢查及其缺點矯治 -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 寄生蟲 蟯蟲檢查 尿液檢查 血液檢查 - - X 光檢查 - - 預防接種 新生立體感檢查 過去一年健康生活回顧
201 自我健康評估 臨時性檢查 如頭蝨 檢查 註 : 為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相同的項目 - 為不同的項目 二 為確保其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 有關個人健康之相關訊息須確實透過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等主要照顧者提供, 而特殊疾病學生則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家長知悉學生罹患心臟病 氣喘 癲癇 糖尿病 血友病 癌症 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者, 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以便收案與進行個案健康管理, 故於健康基本資料中加註 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三 為符合書寫記錄與使用 管理之慣例,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之正面有學生基本資料 ( 含健康基本資料 ) 經常性檢查及缺點矯治記錄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記錄等, 其中國小健康紀錄卡增列預防接種記錄 ; 而全身理學檢查記錄 健康管理綜合記錄等, 為便於承辦檢查之醫院進行新生健康檢查時記錄之用, 設計在卡片之反面, 但國小健康紀錄卡之實驗室檢查記錄, 為配合寄生蟲檢查欄位之排列, 而設計在卡片正面 四 為符合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七 八條之規定, 不論是那一學級之健康檢查, 經由檢查活動所發現之體格異常學生皆應轉介複查及輔導矯治, 故針對各檢查項目均設有複查及矯治之追蹤記錄欄位 學校應依據檢查結果進行學生健康管理措施, 並將其追蹤矯治情形加以記錄, 依學生個別健康需要進行個案管理, 並將管理情形摘要記錄之 五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在本卡片所列項目之外擬增加檢查項目或頻率, 可視實際情況另行發展檢查紀錄卡加以記錄或記錄於本卡臨時性檢查欄位中 例如, 國民小學學生之口腔檢查, 若為每年檢查一次, 則需另行發展口腔檢查紀錄卡, 而進行心臟病篩檢之心音心電圖篩檢 腎臟超音波檢查 糖尿病篩檢等, 則可記錄於本卡之臨時性檢查欄位中 參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之使用與管理原則 一 執行健康管理過程之其他處理步驟所需之表單記錄, 除參考附錄格式外, 各校應另行設計使用 二 應於新生入學一個月內建置完成學生基本資料 ( 基本資料調查表可參閱附錄 4) 三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應以班為單位集中管理 四 學生健康相關資料應採保密原則, 應以導師或醫護人員填寫為原則, 如須由學生或家長填寫, 則須充分說明與指導 所記錄內容, 不得公開, 只有 201
202 健康照顧之直接相關人員方得查閱 五 為讓學生健康狀況能持續監測管理, 轉學時應隨同移轉, 各校在新生入學時也應查閱前一學級之健康記錄 六 應配合全國學生健康資訊管理連線作業, 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追蹤矯治情形輸入電腦, 於每學年結束前完成資料彙報, 以利於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統計分析運用, 作為學生健康促進政策規劃參考 肆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填寫說明 學生健康紀錄卡為學生在學期間之重要健康照顧依據, 學校皆應妥善填寫, 以下依健康紀錄卡格式內容之順序說明填寫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 填寫原則 ( 一 ) 填寫前請詳閱填寫說明 ( 請各校另行印製 ), 若需學生家長填寫資料應附填寫說明書, 請家長據實填寫 ( 二 ) 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填寫, 字跡力求清晰, 不可使用鉛筆 ( 三 ) 收回本卡時, 應仔細檢查, 有疑問或記載不清部份應個別查核修正 二 案首資料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優先進行學生健康狀況調查 ( 如附錄 4-1), 以便填寫下列資料 ( 一 ) 在卡片片銜空格上書寫或印製學校名稱, 須含所屬縣 ( 市 ) 別 ( 二 ) 學生基本資料 1. 基本資料包括 入學日期 學號 出生日期 血型 性別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班級 座號 緊急連絡人 2. 入學日期為新生入學或轉學生轉入日期 學生若有休學情形, 應填寫 休學 復學 日期 轉學時, 科別 班級 座號 會有異動, 請直接塗改 3. 為便於查閱健康檢查紀錄卡, 把學生 學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班級 座號 特殊疾病及應注意事項 置於右上側, 應確實填寫 4. 住址分為二種 : 戶籍住址請填戶籍所在地址 若在學期間, 居住於租屋或寄居親友家者, 請另填現居住址, 否則請勾選 同上 5. 緊急聯絡人包含家長 監護人及附近親友, 請依傷病事故發生時可及時聯絡的對象依序填寫清楚, 含關係 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每學期調查異動情形, 若有更動, 則直接塗改修正 大專校院學生可填寫學生本人之行動電話號碼, 以便及時聯絡 三 健康基本資料 202
203 內容有 個人疾病史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參加保險 家族疾病史, 並加註說明若有上述特殊疾病者, 請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以做為緊急送醫及照護之參考 ( 一 ) 個人疾病史 : 勾選學生本人曾經患過的疾病 1. 本表所列之疾病史名稱係指曾由醫師確立診斷之疾病, 請於該疾病名稱前 內做 ˇ 記號 2. 心理或精神疾病, 請註明疾病名稱 癌症請註明類別名稱 海洋型貧血, 請註明重型 輕型 3. 入學前曾做過重大手術者, 應將手術名稱填寫於 重大手術 欄 4. 對花粉 藥物 灰塵或其他過敏原有過敏反應者, 應填寫 過敏物質 欄 5. 若尚有未列明之特殊健康問題, 可利用 其他 欄陳述 ( 二 )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 應記錄所領之重大傷病證明卡類別名稱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記錄所領之身心障礙手冊之類別等級 ( 三 ) 為充分掌握學生個別的健康狀態, 避免教學活動中發生事故, 特別針對健康上有特殊顧慮的學生設置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欄位, 應要以紅筆摘記尚須持續照護之個人特殊疾病名稱或應注意事項, 以提醒大家注意照護, 以利追蹤輔導 並應告知相關任課教師或承辦活動單位加以注意 ( 四 ) 若有上述特殊疾病者, 請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以做為緊急送醫及照護之參考 1. 病歷摘要內容除應有特殊疾病名稱 照護注意事項外, 宜有緊急連絡醫師或醫療院所之相關資料 學校收到此病歷摘要應浮貼於背面, 並在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欄位勾選 詳如病歷摘要 2. 上述特殊疾病學生, 就學期間有緊急傷病發生時, 仍須依緊急情況程度, 通知家長配合處理 若家長未能及時到達, 則優先護送至家長所提供病歷摘要之醫療院所, 或主動與他所提供之醫療院所的主治醫師聯絡, 以獲得緊急處置的醫囑或建議 ( 五 ) 家族疾病史 : 請填寫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的直系家屬稱謂及疾病名稱 四 經常性檢查及缺點矯治 主要以每學期進行之定期體格檢查項目為主, 分為 : 生長發育 及 視力檢查 二部分 ( 一 ) 生長發育 : 每學期應為學生測量身高 體重一次, 數據確實填寫於欄位內, 203
204 再依該年齡層段的生長發育相關指數評估學生的發育有無遲緩, 判讀體位是否為過輕 適中 過重或肥胖等現象, 將此初評結果填入 評值 欄 若屬無明顯異狀者, 不必填寫 學生健康紀錄卡身高體重測量記錄攔下提供體位判讀 評值 欄之過輕 過重 肥胖欄位, 方便健康管理評估記錄之用 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乃依台中榮總小兒新陳代謝科徐山靜主任所提供之標準計算相關指數, 評估學生的發育有無遲緩現象, 若以人工篩檢則需根據教育部公告的標準篩檢 ; 而學生體位之評值則需計算 BMI 值後根據行政院衛生署 兒童與青少年肥胖判讀標準 做體位判讀 ( 二 ) 視力檢查 : 每學期應為學生進行視力篩檢一次, 檢查結果依左 右眼分別填寫 1. 裸眼視力值任一眼低於 0.8 者 ( 含 0.8), 疑似 視力不良 裸眼視力值低於 0.5 時應詢問受檢者用眼習慣, 若看不清黑板上的字, 則宜考慮配戴眼鏡輔助視力 若已配鏡者, 應檢查矯正 ( 配鏡 ) 視力值 2. 矯正 ( 配鏡 ) 後的最佳視力應以能看清楚所要看的視標為原則, 故矯正 ( 配鏡 ) 視力值需視用眼需求而定 一般矯正 ( 配鏡 ) 視力值在遠方中心視力檢測值應達雙眼 0.9 以上, 以便因應長距離注視視標之用 若受檢之眼鏡非用於長距離注視, 則矯正 ( 配鏡 ) 視力值任一眼低於 0.5 者, 則疑似 矯正 ( 配鏡 ) 不良, 應進一步瞭解其眼球屈光狀況, 採取不同的配鏡矯正處方 3. 發現以上狀況時應填寫 視力不良通知單 通知家長帶往眼科醫院 ( 診所 ) 複查, 並請眼科醫師以散瞳劑點眼後進行複檢, 將眼睛屈光檢查結果記錄在回條上, 由學生交回學校 4. 國小新生入學後一個月內應進行立體感篩檢, 其檢查結果在 新生立體感檢查結果 欄勾記有無明顯異狀 有異狀者應與視力檢查結果一併轉介眼科醫師複查, 複查結果登錄於 視力複查結果 欄 5. 視力複查結果 : 學校護理人員依據 視力不良通知單 回條上醫師診治之屈光檢查結果填寫區光異常種類, 如 近視 遠視 散光, 弱視 其他 等, 及屈光異常程度為多少度, 以長期觀察追蹤學生視力保健實施成效 ( 三 ) 除了視力複檢結果外的其他體格缺點項目, 如有進行矯治之事實, 應填寫矯治項目於適當年級學期之欄位內 五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 學生在學期間遭事故傷害或因疾病造成需持續照護或殘障現象, 應於事故處理完後, 將其事故發生日期 原因 經過 需持續照護或殘障情形 配合注意事項等重點摘記, 並簽註記錄者及記錄日期 六 一般性理學檢查的總評建議 204
205 檢查部位有 眼 頭頸 口腔 耳鼻喉 胸部 腹部 皮膚 脊柱四肢 泌尿生殖 等 1. 由縣 ( 市 ) 政府或各校協調公私立醫院, 依本卡所列舉檢查項目進行檢查 2. 檢查結果由醫事人員依其項目之相關欄位, 以 ˇ 號在 內勾選, 作為辨識 ; 而負責檢查之醫事人員檢查完畢後, 應在 醫事人員簽章 處蓋上職章 3. 口腔檢查部份, 以 ˇ 號在 內勾選檢查結果 4. 完成表列各檢查項目後, 針對全部檢查結果在 總評建議 欄, 勾選檢查結果 若所有檢查項目皆未發現異常現象者, 勾選 無明顯異狀, 免做複查建議 ; 若發現任一項檢查結果異常者, 勾選 有異狀, 再提出需轉介複查之科別建議 5. 承辦檢查醫院完成上述檢查及各項記錄後, 應在 檢查醫院 欄位蓋上醫院名稱之戳章, 以利日後查詢 6. 學校應將上述檢查結果通知家長, 並督促家長帶往專科醫師處進行複查或協助就醫矯治 其中口腔檢查之結果通知單可配合學校口腔保健推廣計畫在複檢回條中請牙科醫師在醫院診所為學生複檢時能進一步提供齲齒 缺牙 咬合不正 口腔衛生及其他等更為詳盡之資料 7. 學生健康檢查矯治情形應在本卡下方 健康管理綜合記錄 欄之健康檢查矯治情形欄位內適當記載 七 實驗室檢查 ( 一 ) 寄生蟲與蟯蟲檢查 1. 此項檢查只在國民小學一 四年級進行, 配合健康檢查執行蟯蟲檢查, 以肛門 黏貼拭紙檢查是否有 蟯蟲卵 2. 執行初查時, 應記錄初查日期, 俟檢查結果報告送達後, 若有罹患蟯蟲, 則在此欄 - 符號上劃一豎, 成為 + 號 依規定指導其服藥治療後在 已服藥完成 的 內劃勾 3. 初查發現罹患蟯蟲者, 服完藥後二週內應進行複查, 並登錄複查結果 若有罹患蟯蟲, 則在此欄 - 符號上劃一豎, 成為 + 號, 進一步指導其就醫治療 ( 二 ) 尿液檢查 205
206 1. 尿液檢查包含 尿蛋白 尿糖 潛血 酸鹼度 四項, 依檢查報告登錄檢查結果, 其中任一項有 + 號者, 皆應予以複檢 2. 記錄時, 若初檢發現有 尿蛋白 尿糖 潛血 者, 在 - 符號上劃一豎, 成為 +, 酸鹼度 則直接填寫數據 3. 初檢結果異常者應轉介至醫療院所複檢, 若複檢後仍為陽性者, 皆應在複查欄做岀註記 + 符號 4. 複檢結果仍為異常者, 應追蹤其精密檢查 ( 如血液檢查或超音波掃描 ) 結果, 確立診斷後, 再將診斷結果記錄於 追蹤 欄內, 也可以直接將承辦醫院所檢附之報告單直接黏貼於欄位上 5. 針對確定診斷個案, 收案持續照護與管理 ( 三 ) 血液檢查 為進一步了解及監測高危險群個案 ( 學齡前個人疾病未癒者 疑似代謝症候群者 尿液複驗仍異常者 ) 之健康狀況, 宜實施血液檢查 血液檢查項目依需要而定, 一般包含血液常規檢查 肝功能檢查 腎功能檢查 血脂肪檢查 血清免疫學及其他檢查 依檢查項目不同, 有些項目需於檢查前禁食 6-8 小時方進行抽血採檢 血液樣本送實驗室分析, 檢查報告記錄於 初查數值 欄內, 異常者註記 + 於異常註記欄內 也可以直接將承辦醫院所檢附之學生血液檢查結果報告單直接黏貼於欄位上 而針對發現有異常者應進行轉介至醫院複查, 並記載診斷及矯治結果 若有確定診斷, 則收案持續照護與管理 八 胸部 X 光檢查 為防治肺結核並早期發現心 肺 胸廓 脊柱等之異常, 實施胸部 X 光檢查 實施胸部 X 光檢查時, 須依序填寫檢查日期 檢查結果 ; 有異常者, 應轉介至醫院複查, 並記載診斷及治療矯治結果 九 臨時性 ( 其他 ) 檢查 ( 一 ) 建議各地區國民小學應視需要辦理頭蝨檢查, 其檢查日期 檢查結果及處置情形可記錄於臨時性檢查欄位內 ( 二 ) 當疾病有流行傾向, 或為進一步了解學生健康問題的分佈狀況, 學術團體或醫療單位獲得學校主管單位同意, 在學校內進行有關於學生生長發育或疾病調查研究等篩檢活動, 應登錄該項檢查名稱 日期 檢查單位 結果, 發現異常狀況須做醫療轉介 追蹤處理並予記錄 ( 三 ) 為進一步瞭解學生健康指標, 在本卡所列舉之檢查項目外, 由縣 ( 市 ) 政府 206
207 十 預防接種 或各校利用當地社區醫療資源, 可進行血液 尿液 糞便 痰液等生化檢查或各種物理檢查, 檢查結果皆應登錄於欄位內 發現異常狀況, 須做醫療轉介 追蹤處理並予記錄 ( 一 ) 國小新生需全面追加接種破傷風 白喉減量疫苗 小兒麻痺疫苗 ( 口服 ) 日本腦炎疫苗 麻疹 腮腺炎 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為掌握在校期間各類預防注射的種類 劑次, 預防接種完成時應在 全面接種 欄位填寫日期 ( 二 ) 為配合衛生單位實施國小一年級入學前未完成基礎注射者之補接種作業, 國小預防注射學前補接種檢核作業完成後, 需要補接種者的第一補接種劑是在執行一年級全面追加劑時一併進行 ( 三 ) 當學校為學齡前未接種者進行補接種時, 其補接種記錄的第一劑為 全面接種 或視同 補種第一劑, 其餘依序為 補種第二劑 補種第三劑 補種第四劑 若學齡前已完成所有預防注射劑次者, 在學期間僅需填寫 全面接種 若衛生單位另有增加之預防接種, 或非在表列上之預防接種, 則須寫上疫苗種類, 並填寫接種日期 ( 四 ) 為因應目前新興傳染病之發生, 得配合臨時疫苗接種並依正確流程實施, 如流感疫苗 新型流感疫苗 子宮頸癌疫苗等 ( 五 ) 國中及高中職階段新增之預防接種應記錄於適當欄位內 十一 健康管理綜合記錄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各項結果通知家長, 發現有異常狀況者應督促家長帶往專科醫師處進行複查, 協助其就醫矯治, 每項複查或診療結果皆應妥善記錄於相關之追蹤欄 當所有檢查項目分別完成後, 應對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矯治處理狀況進行健康管理作業之整體評估, 勾選矯治情形 若有需要列案管理者, 應摘要記載其管理追蹤情形備查 ( 一 )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建置於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中, 建置途徑有二 : 學校根據健康檢查結果自行輸入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或得由學校提供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的健康檢查結果輸入的範例檔 ( 見附件 ), 交由得標醫院將健康檢查結果輸入, 輸入完畢檢查無誤之後, 再交回校方匯入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 ( 可於招標文件中註明 ) ( 二 ) 輸入診治結果, 依據診治回條內容將健康檢查項目已出現 1( 有異狀 ) 者改為 2( 複檢正常 ) 或 3( 複檢異常 ) ( 三 ) 學生健康檢查之後, 俟診治結果登錄完畢, 待學生健康檢查資訊系統之管理單位 ( 目前為陽明大學 ) 開放上傳的時間內 ( 約於每年的 3~5 月間 ), 即可利用學生健康資訊管理系統內之 原始資料上傳 的功能, 將健康檢查資料傳輸到學生健康檢查資料庫 ( 四 ) 學生健康檢查資訊系統之管理單位就收集到的學生健康檢查資料進行統計分析, 編製衛生年報, 定期發布書面報告, 並於網站上公告, 供各界查閱應用 207
208 附錄 1 法令 1-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號 第一條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 項目及方法,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 如附表 ) 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 應委託醫院承辦 但國民小學學生之口腔檢查, 得由醫院 診所之牙醫師為之 ; 學生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 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 並由教師協助實施 前項醫療機構, 應指派合格醫事人員執行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第 四 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 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 並做成紀錄 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 個人疾病史 特殊疾病現況 預防注射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 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第 五 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 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及注意事項, 並將學生健康基準資料及平日健康狀況, 提供檢查人員參考 第 六 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 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 第 七 條 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 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 一 實施健康指導, 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 並予追蹤 二 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 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 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 應進行個案管理, 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 應妥為記錄 第 八 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 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 統計, 必要時, 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 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 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8
209 2- 中央補助臺灣省各縣 ( 市 ) 政府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經費執行工作要點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7 日台體 ( 三 ) 字第 C 號令發布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使臺灣省除臺北縣政府以外之各縣 ( 市 ) 政府 以下簡稱縣 ( 市 ) 政府 有效運用中央對地方補助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 ( 以下簡稱學生健康檢查 ) 經費, 提升學生健康檢查品質, 落實其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 特訂定本要點 二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提列次ㄧ年度經費需求表, 就所屬國民中學一年級及國民小學一年級 四年級學生人數, 以每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預算進行需求編列, 並報本部審核 國立國民中小學應併入所在地縣 ( 市 ) 辦理 三 縣 ( 市 ) 政府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由中央就財源部分酌予補助, 並由縣 ( 市 ) 政府依實際需要編足所需經費 四 縣 ( 市 ) 政府應專款專用學生健康檢查經費, 以用於學生健康檢查 轉介複查 必要之矯治與追蹤及行政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計畫, 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檢查項目及內容 ( 二 ) 經費分配及運用方式 ( 三 ) 招標方式 ( 應採固定金額決標 ) ( 四 ) 投標廠商評選方式 ( 五 ) 品質管控及稽核方式 ( 六 ) 廠商未確實履約之罰則或處理方式 ( 七 ) 其他補充事項 前項第一款檢查項目, 應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辦理, 縣 ( 市 ) 政府得依需要自行增列檢查項目 六 縣 ( 市 ) 政府應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工作說明書, 作為契約附件及廠商履約標的 前項工作說明書應規定事項如下 : 209
210 ( 一 ) 依本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訂定學生健康檢查之工作人員編制 資格 檢查流程及檢查方法等注意事項 ( 二 ) 廠商應於契約期限內提供受檢學校或全縣 ( 市 ) 之健康檢查資料分析報告, 包括紙本及可上傳至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電子檔 ( 三 ) 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處理方式 七 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當年度學生健康檢查招標作業, 並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履約驗收 八 縣 ( 市 ) 政府於廠商履約期間, 應請受檢學校指定學務主任或衛生組長擔任協助驗收人員, 並得由家長或志工協助, 針對檢查團隊之身分 資格及檢查過程, 確認廠商依採購契約內容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工作, 確保學生健康檢查之品質 九 縣 ( 市 ) 政府應不定期派員至各校進行實地考核學生健康檢查採購案之履約情形及進度 十 縣 ( 市 ) 政府應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之資料於驗收後一個月內完成上傳本部健康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十一 本部得設外部稽核小組, 至縣 ( 市 ) 政府進行實地考核 十二 本部得將縣 ( 市 ) 政府辦理成果, 作為中央對地方考核之依據 十三 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 縣 ( 市 ) 政府得依實際需要另定相關補充規定 210
211 3- 學校健康檢查知情同意及隱私權保護原則 一 行政院衛生署為使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時, 注意維護學生之隱私, 並保障學生及家長之知情同意與隱私等權益, 特訂定本原則 二 學校及承辦學生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 應督導相關人員於辦理學生健康檢查時, 確實遵守本原則之規範 三 學校應於健康檢查前發給家長同意書, 說明檢查之意義 項目 進行方式 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請家長充分瞭解後並向其子女說明 四 家長於簽署同意書前, 宜確實暸解健康檢查項目 內容及私密檢查之情形 ( 例 : 胸部 腹部或泌尿生殖器官等之檢查 ), 並經其子女同意後, 再行簽署 五 家長或其子女對於健康檢查之內容有權選擇全部或部分同意, 並有權拒絕私密部位之檢查 六 學校應於學生健康檢查執行前, 回收家長簽署之同意書 ; 醫護人員於執行健康檢查前, 應確認家長同意書所同意之事項, 對於同意檢查私密部位之學生, 應適時向學生說明該項檢查部位及方法 ( 例 : 觸診 叩診或褲子可能會被褪至大腿等事宜 ), 以減少其疑慮或恐慌 若學生拒絕時, 仍應尊重學生意願, 由醫護人員於回條上註記及簽名 七 為維護學生隱私權益, 對於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官等之檢查場所, 應予以單獨隔間或設置屏風等防護措施, 以保障其隱私 八 檢查進行時, 應安排學生依序逐一受檢, 隨時保持 一出一進 順序, 不得以時間因素要求學生數人一同受檢 ; 如有必要得安排適當人員在場協助, 以維護學生隱私 九 學校或承辦之醫療院所相關人員, 不得無故洩漏學生健康檢查之相關資料 ; 如有違反者, 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 學校或承辦之醫療院所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建立性騷擾防治與保護申訴管道, 並明定處理程序及指定專責人員 ( 單位 ) 受理申訴 211
212 附錄 2 學生健康檢查資料處理 依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八條, 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附各級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格式及學生健康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健康檢查結果輸入格式之範例, 以供參酌 : 1- 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 (1)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 (2) 國民中學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 (3) 高中職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 (4)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料卡 2- 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 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及其矯治追蹤情形逐一輸入電腦後, 透過健康資訊管理系統處理後即可列印出當年度學生健康管理之成果數據追蹤情形 212
213 國民小學名稱 學生基本資料 健康基本資料 經常性檢查及缺點矯治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學號 入學日期年月轉入日期年月日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血型性別 男 女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縣 市區 村 鄰 路 段 巷 弄號 樓之 市 鄉鎮 里 街 室 一年 班座號 現居地址 同上 如右 : 二年班座號 緊急聯絡人 監護人及附近親友個人疾病史 : 本人曾患過的疾病 1. 無 2. 肺結核 3. 心臟病 4. 肝炎 5. 氣喘 6. 腎臟病 關係姓名電話 ( 家 ) 電話 ( 公 ) 行動電話三年班座號 7. 癲癇 8. 紅斑性狼瘡 9. 血友病 10. 蠶豆症 11. 關節炎 12. 糖尿病 13. 心理或精神疾病 : 14. 癌症 : 15. 海洋性貧血 : 16. 重大手術名稱 : 17. 過敏物質名稱 : 18. 其他 : 四年班座號五年班座號六年班座號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詳如病歷摘要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類別 參加保險, 類別 全民健保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等級 :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家族疾病史 : 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家屬稱謂, 疾病名稱 生長發育 視力檢查及複查 年級項目 身高 ( 公分 ) 不評值足體重 ( 公斤 ) 過評值輕裸右視左 矯正 右 左 屈光異常類別 屈光度數 處置情形頭蝨檢查 一二三四五六上下上下上下上下上下上下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不足 過輕 過重 肥胖 預 防 接 種 實驗室檢查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 疫苗種類接種劑次日期 全面接種 ( 或補種第一劑 ) 補種第二劑 補種第三劑 補種第四劑 寄生蟲蟯蟲檢查 尿液檢查結果 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小兒麻痺口日咳混合疫苗服疫苗 OPV Tdap 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MMR 日本腦炎疫苗 JE 水痘疫苗 Varicella 新生立體感初檢結果 :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醫師複檢結果 : 1. 無卡介苗疤痕, 結核菌素測驗 ( ) 於年月日補接種卡介苗 同住家屬 X 光檢查結果 :( ) (1) 正常 (2) 無空洞 (3) 空洞 2. 國小新生需全面接種一劑左列四項疫苗 ( 或視同補種第一劑 ), 另同時填列全面接種或補種之接種日期於表格內 一年級蛔蟲 : 一年級蟯蟲 : 四年級蛔蟲 : 四年級蟯蟲 : 結果 :- 已服藥完成結果 :- 已服藥完成結果 :- 已服藥完成結果 :- 已服藥完成一年級檢查日 : 複查日 : 四年級檢查日 : 複查日 : 尿蛋白 (-) 潛血 (-) 尿蛋白 (-) 潛血 (-) 尿蛋白 (-) 潛血 (-) 尿蛋白 (-) 潛血 (-) 尿糖 (-) 酸鹼度 ( ) 尿糖 (-) 酸鹼度 ( ) 尿糖 (-) 酸鹼度 ( ) 尿糖 (-) 酸鹼度 ( ) 213
214 民國年月日健康檢查記錄承辦醫院名稱 : 檢查項目 一年班座號 : 姓名 : 檢查結果 醫事人員簽章 民國年月日健康檢查記錄承辦醫院名稱 : 四年班座號 : 姓名 : 檢查結果 血壓 : / mmhg 血壓 : / mmhg 腰圍 : 公分 腰圍 : 公分 眼 無明顯異常 辨色力異常 其他 無明顯異常 辨色力異常 其他 耳鼻喉 無明顯異常 聽力異常 : 左 右 耳道畸形 耳膜破損 耵聹栓塞 扁桃腺腫大 其他 無明顯異常 聽力異常 : 左 右 耳膜破損 耵聹栓塞 扁桃腺腫大 其他 醫事人員簽章 頭頸 無明顯異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 UU 無明顯異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 UU 胸部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脊柱四肢 無明顯異常 腹部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泌尿 無明顯異常生殖 未受檢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 UU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其他 UU UU 異常腫大 其他 隱睪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UU UU UU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 UU 無明顯異常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其他 UU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異常腫大 UU 其他 UU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UU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皮膚 無明顯異常 溼疹 其他 UU 無明顯異常 溼疹 其他 UU UU UU 1. 未治療齲齒 : 無 有 1. 未治療齲齒 : 無 有 口腔 檢查 增列檢查項目 2. 齲齒經驗 : 無 有 2. 齲齒經驗 : 無 有 3.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 3.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 無 有 : 上顎, 下顎 無 有 : 上顎, 下顎 4.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 無 有 4.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 無 有 5. 治療急迫性 : 無 一般牙科治療 急需治療 ( 發炎 腫脹 潰瘍 結石 ) 5. 治療急迫性 : 無 一般牙科治療 急需治療 ( 發炎 腫脹 潰瘍 結石 ) 總評建議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 需接受 其他建議 : 科 UU 醫師診治 檢查醫院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 需接受 其他建議 : 科 UU 醫師診治 檢查醫院 其他檢查 名稱日期結果檢查單位複查追蹤名稱日期結果檢查單位複查追蹤 健康管理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追蹤矯治情形 1. 已完成複查與矯治, 科別 : 2. 需持續追蹤矯治項目 :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追蹤矯治情形 1. 已完成複查與矯治, 科別 : 2. 需持續追蹤矯治項目 : 214
215 綜合紀錄 個案管理摘要記載 國民中學名稱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學號 學生基本資料 健康基本資料 休入學日期年月年月復學年月姓名學血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別 男 女身分證字號型縣市區村鄰路段巷弄號樓戶籍地址市鄉鎮里街室 現居地址 同上 如右 : 緊急聯絡人 近親家友長監護人及附 關係姓名電話 ( 家 ) 電話 ( 公 ) 行動電話 個人疾病史 : 本人曾患過的疾病 1. 無 7. 癲癇 2. 肺結核 8. 紅斑性狼瘡 3. 心臟病 9. 血友病 4. 肝炎 10. 蠶豆症 5. 氣喘 11. 關節炎 6. 腎臟病 12. 糖尿病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類別 13. 心理或精神疾病 : 14. 癌症 : 15. 海洋性貧血 : 16. 重大手術名稱 : 17. 過敏物質名稱 : 18. 其他 : 年級班級座號 七年班號 八年班號 九年班號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詳如病歷摘要 參加保險, 類別 全民健保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等級 :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家族疾病史 : 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家屬稱謂, 疾病名稱 經常性檢查及缺點矯治 生長發育 視力檢查及矯治追蹤 項目 身高 ( 公分 ) 體重 ( 公斤 ) 評值 裸眼 矯正 年級 右 左右 左 屈光異常類別 屈光度數 處置情形 七 七 八 八 九 九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 215
216 科 高中 ( 職 ) 校名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學號 學號班級座號姓名 檢查日期年月日檢查項目檢查結果 ( 異常者打勾 ) 檢查醫師簽章血壓 : / mmhg 腰圍 : 公分 眼 無明顯異常 辨色力異常 其他 耳鼻喉 無明顯異常 聽力異常 : 左 右 耳膜破損 耵聹栓塞 扁桃腺腫大 其他 頭頸 無明顯異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 胸部 腹部 脊柱四肢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異常腫大 其他 其他 無明顯異常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其他 泌尿生殖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皮膚 無明顯異常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溼疹 其他 口腔 1. 未治療齲齒 : 無 有 2. 齲齒經驗 : 無 有 3.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 無 有 : 上顎, 下顎 4. 恆牙溝隙封填 : 無 有 5. 黏膜狀況 : 正常 需轉介 6. 治療急迫性 : 無 一般牙科治療 急需治療 ( 發炎 腫脹 潰瘍 結石 ) 增列檢查項目 總評建議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 需接受 UU 其他建議 : UU 醫師診治 承辦檢查醫院 尿液檢查 初查日期 : 年 月 日複查日期 : 年 月 日複查結果追蹤 尿蛋白 ( ) 尿糖 ( ) 尿蛋白 ( ) 尿糖 ( ) 潛血 ( ) 酸鹼度 ( ) 潛血 ( ) 酸鹼度 ( ) 臨檢查名稱檢查日期檢查單位檢查結果轉介複查追蹤及備註 時 性 檢 查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追蹤矯治情形健康 1. 已完成複查與矯治, 科別 : 管理 2. 需持續追蹤矯治項目 : 綜合個案管理摘要記載 : 紀錄 216
217 學生基本資料 入學日期年月休學年月復學年月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血型性別 男 身分證字號女縣市區村鄰路段巷弄號樓戶籍地址科別市鄉鎮里街室 現居地址 同上 如右 : 年級班別座號 緊急聯絡人 監護人或 附近親友 關係姓名電話 ( 家 ) 電話 ( 公 ) 行動電話一年班號 個人疾病史 : 本人曾患過的疾病 1. 無 7. 癲癇 2. 肺結核 8. 紅斑性狼瘡健 3. 心臟病 9. 血友病康 4. 肝炎 10. 蠶豆症基 5. 氣喘 11. 關節炎本資 6. 腎臟病 12. 糖尿病料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類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13. 心理或精神疾病 : 14. 癌症 : 15. 海洋性貧血 : 16. 重大手術名稱 : 17. 過敏物質名稱 : 18. 其他 : 二年班號 三年班號 四年班號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詳如病歷摘要 參加保險, 類別 全民健保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等級 :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家族疾病史 : 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家屬稱謂, 疾病名稱 經常性檢查及其缺點矯治 生長發育 年級項目 視裸力視檢矯查正 及其複查 身高 ( 公分 ) 體重 ( 公斤 ) 評值 右 左 右 左 屈光異常類別 處置情形 一 一 二 二 三 三 四 四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臨時性檢查檢查單位名稱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備註 在學期間重大傷病事故 ( 217
218 學號 班別 座號 檢查日期年月日檢查結果 ( 異常者打勾 ) 檢查項目血壓 : / mmhg 脈搏 : 次 / 分腰圍 : 公分 眼 無明顯異常 辨色力異常 其他聽力異常 : 左 右耳鼻喉 無明顯異常 耳膜破損 耵聹栓塞 扁桃腺腫大 頭頸 無明顯異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 姓名 其他 胸部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 腹部 無明顯異常 未受檢 異常腫大 其他 脊柱四肢 無明顯異常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其他 泌尿 無明顯異常生殖 未受檢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皮膚 無明顯異常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溼疹 其他 口腔 1. 未治療齲齒 : 無 有 2. 齲齒經驗 : 無 有 3. 黏膜狀況 : 正常 需轉介 4. 治療急迫性 : 無 一般牙科治療 急需治療 ( 發炎 腫脹 潰瘍 結石 ) 檢查醫事人員簽章 增列檢查項目 總評建議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 需接受 其他建議 : 科醫師診治 承辦檢查醫院簽章 尿液檢查 實驗室檢查項目 尿蛋白 (+)(-) 初查結果 檢查結果實驗室檢查項目初查檢查結果異常註記追蹤結果異常註記追蹤 血脂肪總膽固醇 (mg/dl) 尿糖 (+)(-) 腎功能檢查 肌酸酐 (mg/dl) 潛血 (+)(-) 尿酸 (mg/dl) 酸鹼值 血尿素氮 (mg/dl) 血液常規檢查 血色素 (g/dl) 肝功能檢查 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U/L) 白血球 (10 3 /μl) 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U/L) 紅血球 (10 6 /μl) 血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血小板 (10 3 /μl) 平均血球容積 MCV(fl) 免疫學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其他 胸部 X 光檢查 健康管理綜合紀錄 血球容積比 Hct( % ) 檢查日期 : 檢查結果 : 無明顯異狀 疑似肺結核病徵 肺結核鈣化 胸廓異常 肋膜腔積水 脊柱側彎 心臟肥大 支氣管擴張 其他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追蹤矯治情形 : 1. 已完成複查與矯治, 科別 : 2. 需持續追蹤矯治項目 : 個案管理摘要記載 : 複查矯治 日期及備註 : 218
219 大專校院校名學生健康資料卡學號 學生基本資料 健康基本資料 過去一年生活回顧 自我估健康評 臨時性檢查 入學日期年月就讀系所 班 ( 組 ) 別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血型性別 男 女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現居地址 同上 如右 : 緊監附急護近人聯人親絡或友 學生本人行動電話 關係姓名電話 ( 家 ) 電話 ( 公 ) 行動電話 個人疾病史 : 勾選本人曾患過的疾病 1. 無 2. 肺結核 3. 心臟病 4. 肝炎 5. 氣喘 6. 腎臟病 7. 癲癇 8. 紅斑性狼瘡 9. 血友病 10. 蠶豆症 11. 關節炎 12. 糖尿病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類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13. 心理或精神疾病 : 14. 癌症 : 15. 海洋性貧血 : 16. 重大手術名稱 : 17. 過敏物質名稱 : 18. 其他 : 相片黏貼處 特殊疾病現況或應注意事項 詳如病歷摘要 參加保險, 類別 全民健保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 等級 :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家族疾病史 : 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家屬稱謂, 疾病名稱 請勾選最合適的選項 : 1. 睡眠習慣 : 每日睡足 7~8 小時 不足 7-8 小時 時常失眠 2. 早餐習慣 : 每天吃 偶爾 不吃 3. 若以每週至少運動 3 次, 每次至少 30 分鐘為基準 ; 您做到了嗎 : 有 沒有 4. 吸菸習慣 : 不吸菸 吸菸, 菸量約 支 / 天 5. 喝酒習慣 : 不喝酒 偶爾喝 時常喝酒, 酒量約 杯 / 天 6. 嚼食檳榔 : 不嚼食檳榔 嚼食檳榔, 量約 粒 / 天 7. 常覺得焦慮 憂慮嗎? 很少或沒有 偶爾 時常 8. 常覺得胸悶嗎? 沒有 偶爾 時常 9. 常覺得胃痛嗎? 沒有 偶爾 時常 10. 常覺得頭痛嗎? 沒有 偶爾 時常 11. 月經史 ( 女生回答 ) (1) 初次月經年齡 : 歲 (2) 月經是否規律 : 是 ( 間隔日期 天 ) 否 (3) 有無經痛現象 : 有 沒有 偶爾 整體而言, 你覺得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與同年齡的人比較是 : 非常好 稍微好 沒有差別 稍微差 非常差 2. 整體而言, 你覺得自己的心理健康狀況與同年齡的人比較是 : 非常好 稍微好 沒有差別 稍微差 非常差 目前有哪些健康問題? 請敘述 : 檢查名稱檢查日期檢查單位檢查結果轉介複查追蹤及備註 219
220 全身檢查項目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結果登錄 ( 請勾選 ) 檢查醫事人員身高 : 公分體重 : 公斤血壓 : / mmhg 脈搏 : 次 / 分簽章視力檢查裸視 : 左眼右眼 矯正視力 : 左眼右眼 眼 無明顯異常 辨色力異常 斜視 : 睫毛倒插 眼球震顫 眼瞼下垂 其他 耳鼻喉 無明顯異常 聽力異常 : 左 右 疑似中耳炎, 如 : 耳膜破損 耳道畸型 扁桃腺腫大 耵聹栓塞 其他 頭頸 無明顯異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 胸部 無明顯異常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 腹部 脊柱四肢 無明顯異常 異常腫大 其他異常 無明顯異常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青蛙肢 ( 蹲距困難 ) 其他 泌尿生殖 無明顯異常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未檢查皮膚 無明顯異常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溼疹 其他 口腔 無明顯異常 口腔衛生不良 牙結石 牙齦炎 牙周炎 齒列咬合不正 口腔黏膜異常 殘留乳牙 其他 牙齒位置圖檢查代碼 C- 齲齒 X- 缺牙 - 已矯治 ψ- 阻生牙 Sp.- 贅生牙 總評建議 尿液檢查 血液常規檢查 胸部 X 光檢查 健康管理綜合紀錄 右上 右下 無明顯異常 有異狀, 需接受 其他建議 : 實驗室檢查項目 尿蛋白 (+)(-) 初查結果 科醫師診治 左上左下 承辦檢查醫院簽章 檢查結果初查檢查結果實驗室檢查項目異常註記追蹤結果異常註記追蹤血脂肪總膽固醇 (mg/dl) 尿糖 (+)(-) 肌酸酐 (mg/dl) 腎功能潛血 (+)(-) 尿酸 (mg/dl) 檢查酸鹼值血尿素氮 (mg/dl) 血色素 (g/dl) 白血球 (10 3 /μl) 紅血球 (10 6 /μl) 血小板 (10 3 /μl) 平均血球容積 MCV(fl) 血球容積比 Hct( % ) 肝功能檢查 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U/L) 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U/L) 血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免疫學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其他 檢查日期檢查結果 : 無明顯異常 疑似肺結核病徵 肺結核鈣化 胸廓異常 肋膜腔積水 脊柱側彎 心臟肥大 支氣管擴張 其他 健康檢查結果追蹤矯治情形及個案管理摘要紀錄 複查矯治 日期及備註 : 220
221 2- 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學校代號 : 列印日期 : 健康檢查結果暨矯治追蹤統計表 縣市別 : 學校名稱 : 年級 : 類別 男 女 合計 應受檢學生總數健檢無明顯異狀學生數 統計 完成受檢人數 檢查結果有異狀人數 複檢就醫矯治追蹤情形 備註 科別 男女男女異常總數 異常率 複檢正常 複檢異常 完成複檢 未複檢 複檢率 檢查結果名稱 人數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 人數 人數 人數 人數 % 身高不足 體體重異常 格生過輕 長 過重 肥胖 血壓異常 視力不良 近視 遠視 散光 眼 斜視 弱視 辨色力異常 立體感異常 其他 斜頸 頭頸異常腫塊其他 未治療齲齒齲齒經驗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恆牙臼齒之溝隙封填 口腔 口腔黏膜異常治療急迫性 缺牙 咬合不正 口腔衛生不良 其他 衛教指導 繼續就醫 耳鼻喉 聽力異常耳道畸形耳膜破損耵聹栓塞扁桃腺腫大其他 胸部 心肺疾病胸廓異常其他 腹部 異常腫大 ( 塊 ) 其他 221
222 皮膚 脊柱 四肢 癬疥瘡疣異位性皮膚炎溼疹其他脊柱側彎肢體畸形青蛙肢其他 泌尿生殖 寄蟲生 尿液檢查 血液檢查 隱睪 - - 包皮異常 - - 精索靜脈曲張 - - 其他 腸內寄生蟲 蟯蟲 尿蛋白 尿糖 潛血 酸鹼度 血液常規異常 肝功能異常 腎功能異常 血脂肪異常 血清免疫異常 血糖值異常 其他 x 光異常 頭蝨陽性 其他 製表人 : 組長 : 主任 : 校長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 一 本表請依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所列檢查項目, 依一 四 七 十年級分開統計該學年度之學生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追蹤矯治情形 二 先填寫受檢之男女生人數, 再填寫檢查結果異常之人數及其佔受檢人數之百分比 異常率 = 異常總數 受檢總人數 三 由於在校執行之健康篩檢並非診斷, 所有在校檢查結果為異常者, 皆應通知家長再次前往醫療院所複檢以確立診斷, 故 複檢就醫矯治追蹤情形 會發現複檢結果與篩檢結果不一致現象, 若 複檢正常 表示與篩檢結果不同, 複檢異常 表示與篩檢結果一致 兩者加總之人數即為已完成複檢之總數 複檢率 = 完成複檢總數 異常總數 複檢之後仍須繼續就醫治療者, 請在備註欄註記, 以便持續追蹤管理 四 欄位內有 - 者, 不列入複檢率計算, 可直接由學校以衛生教育個別指導方式進行追蹤管理, 如 : 體重異常者 四年級以上之 辨色力異常 者 口腔檢查項目中之 口腔衛生不良 五 眼睛檢查 視力 部分, 指 E 字視力檢查表篩檢值任一眼低於 0.8 以下 ( 含 0.8) 為視力不良, 需經轉介眼科醫師複檢, 由眼科醫師確立其屈光異常類別, 依據複檢確診回條填寫近視 遠視 散光 斜視 弱視或其他問題之人數 加總後計算異常率 視力不良 的 複檢就醫矯治追蹤情形 為各種屈光類別之加總 六 口腔檢查 未治療齲齒 黏膜需轉介 治療急迫性 之人數需計算 複檢就醫矯治追蹤情形 七 健康檢查工作完成後於下學期六月中旬應完成當學年度之學生健康檢查之矯治追蹤結果, 並製作一式兩份, 一份留存學校備查, 一份送教育局處體健課做為學生健康促進活動規劃之參考 222
223 附錄 3 招標採購參考資料 1- 學生健康檢查招標文件清單參考範例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之招標文件須視各縣市招標中心作業規定自行參酌 進行招標公告前需逐項備妥之招標文件種類及名稱清單適用 ( 一 ) 招標公告招標公告 ( 二 )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公開評選投標須知招標公告 1. 投標須知 2.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 三 )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契約書招標公告簽約 履 1. 學生健康檢查契約書約 驗收 2. 工作內容說明書 (1) 健康檢查家長通知表單 (2) 尿液檢查通知表單 (3) 寄生蟲檢查通知表單 (4) 檢查人數證明單 ( 四 ) 投標廠商文件 : 投標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履約標的實施計畫書 3. 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或得標後可聘足人員聲明書 4. 證件封 5. 投標用廠商資格審查表 6. 廠商用資格審查自我檢核表 7. 採購廠商標單 ( 議價單 ) 8. 標單封 外標封 9. 切結書 ( 五 ) 廠商評選 : 廠商資格評選 1. 評選結果統計表 2. 評選委員評選表 ( 集中評選或分開評選 ) 3. 評選小組意見表 4. 評選會議記錄 5. 決標前置作業表 223
224 2- 廠商資格審查表參考範例 採購案號 : 採購案名 : 縣政府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案投標廠商 : 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編號 : 項目內容 審查結果符合不符合 衛生局登記合格開業執照 醫事人員資格 牙科醫師 * 同註一 小兒科專科醫師 家醫科專科醫師 其他科專科醫師 醫檢師 護理人員 投標廠商聲明書 * 納稅證明 ( 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 除廠商係屬自然人外, 其餘廠商應繳交免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 服務計畫書 9 份 ( 營利事業統一编號 ) 執業執照服務證明合作協議書或未專科醫師證書具有醫院服務證明左列專科醫師證書人員醫院服務證明時, 專科醫師證書可於醫院服務證明得標執業執照後聘服務證明足之醫院服務證明切結聲明 執業執照服務證明醫院服務證明 年 月份 註 1: 若非服務於投標醫院之牙科醫師, 須檢附其服務之醫院或診所的開業執照 服務證明至少二年 與投標醫院之合作協議書或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註 2: 若非服務於投標醫院之醫師 護理人員 醫檢師, 需檢附報備支援於該醫院之證明 本表係供廠商投標前準備文件之參考, 請廠商於投標仍確實依須知規定檢核, 本表如有遺漏以須知規定為準 審查人員 : 224
225 PP PP PP PP PP PP PP PPPPPP 附錄 4 學生健康檢查前之調查 通知及同意書 1- 國民中 ( 小 ) 學新生健康狀況調查範例 親愛的家長 : 您好! 本校為了解貴子弟的健康狀況, 期能早期發現體格缺點與疾病, 進而早期矯治, 將於本學年度實施一年級學生健康檢查, 包括小兒科 眼科 耳鼻喉科 牙科等項目檢查, 檢查結果會以書面通知您, 健康檢查前, 需請家長據實填寫學生平日健康狀況, 提供醫師參考, 敬請仔細填寫下列資料後, 交還級任老師以便彙整辦理 謝謝您的合作! 學校健康中心敬啟年月日 班級 : 年 班學生姓名 : 座號 : 住址 : 市縣 市區鄉鎮 村里 鄰 路街 巷弄 號 樓 入學年月 年月 性別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緊急聯絡人 家長 ( 監護人 ) 關係姓名電話 PP 關係姓名電話 附近親友關係姓名電話 PP 一 個人疾病史 : 1. 無 2. 肺結核 3. 心臟病 4. 肝炎 5. 氣喘 6. 腎臟病 7. 癲癇 8. 紅斑性狼瘡 9. 血友病 10. 蠶豆症 11. 關節炎 12. 糖尿病 13. 心理或精神疾病 : 14. 癌症 : 15. 海洋性貧血 : 16. 重大手術名稱 : 17. 過敏物質名稱 : 18. 其他 : 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 類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等級 :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參加保險, 類別 全民健保 學生團體保險 其他 若有上述特殊疾病尚未痊癒或仍在治療中, 可提供就診病歷摘要 ( 含疾病現況及應注意事項 ), 做為照護參考 家族疾病史 : 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家屬稱謂, 疾病名稱 備註 : 1. 上述資料已據實填寫 2. 請家長務必填寫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 以便緊急事故之聯繫 3. 如有特殊健康照護需求, 請與本校健康中心聯絡 (TEL:oooooooo); 健康中心將以電話拜訪, 以進一步瞭解學童健康情形, 評估照護需求 4. 本調查表於開學兩週內彙整完成 家長簽名 : 年月日 住宅 : 手機 住宅 : 公司 : 公司 : 225
226 2- 學生健康檢查通知單暨同意書範例 ( 國中小適用 ) 親愛的家長您好 : 為增進家長及學校更加瞭解貴子弟的健康情形, 本校依據 92 年 6 月 25 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 A 號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號令發 佈之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辦理 健康檢查是一種積極預防保健的篩檢措施, 檢查結果可做為學生健康自我管理的依據, 並提供教師做為安排學生學習活動之 參考, 透過檢查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 以維護及促進學生健康 同時, 若檢查有 異常即需要進一步複查矯治 ; 若檢查結果為陰性表示檢查當時沒有明顯異常, 對 於未來的健康狀況, 仍建議持續定期接受相關之健康檢查 本校擬於 年 月 日由 醫院組成之健康檢查醫療團隊蒞校進 行學生健康檢查, 請貴家長詳閱辦理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 ( 一 ) 檢查項目 : 頭 頸 眼 耳 鼻 喉 口腔 胸 ( 含心肺 胸廓異常等 ) 腹部 ( 含異 常腫大等 ) 泌尿生殖器 脊柱四肢 皮膚 寄生蟲 尿液等 ( 二 ) 當天請穿著體育服裝 ( 或上下身可分開的服裝 ), 天氣冷可另加外套, 避 免穿緊身套頭服裝 ( 三 ) 如果同意受檢, 當天請勿缺席 ; 若因故缺席, 請通知老師轉知健康中心, 應配合另擇期補行檢查 ( 四 ) 檢查前請做好個人衛生 ( 潔牙 沐浴 ), 以方便醫生檢查 ( 五 ) 胸部 腹部及男生泌尿生殖器檢查時, 檢查場地會有安全及適當之遮蔽, 並有老師 工作人員 志工媽媽或醫護人員在現場協助, 維護學生隱私 檢查胸 腹部時會鬆開衣服, 進行觸診 叩診或聽診 ; 檢查男生泌尿生殖 器官時, 會請他將褲子褪下, 露出腹部和大腿, 以便進行觸診及視診, 請 您給予貴子弟妥適說明, 以減輕焦慮 基於尊重隱私權如您不同意貴子弟 在校內進行胸 腹部 泌尿生殖器檢查, 請您自行帶至醫療院所檢查, 費 用自理, 並於 月 日前繳交正式檢查報告至健康中心彙整 ( 六 ) 本校執行健康檢查工作完成時, 會發給學生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若 檢查結果初步發現有異常, 請您陪同子女前往鄰近醫療院所進行複查, 並 將複查及矯治結果註記於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之回條上交還學校老 師 學校將依複檢結果建立學生健康資料, 進行學生健康追蹤管理 ( 七 ) 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您逕洽學校衛生組或健康中心詢問, 電話 : 轉 感謝您對本次活動的支持, 敬請繼續與我們共同關心貴子弟的健康, 養成學 生良好的衛生保健習慣 學校學務處衛生組健康中心敬啟 年 月 日 ( 請沿此線撕下後交由貴子弟於 / 前交回導師送回健康中心備查 ) 226
227 國民中 ( 小 ) 學學生健康檢查回條暨受檢同意書 年班座號姓名 : ( 茲僅以勾選方式請二者勾選其一 ) 1. 本人 ( 家長 ) 及學生已詳閱並知悉本通知各項說明, 並同意在校內配合健康檢查各項內容實施檢查 2. 本人 ( 家長 ) 及學生已詳閱並知悉本通知各項說明, 配合健康檢查, 但不願在校內接受下列勾選項目之檢查 : 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檢查, 會自行帶至醫療院所檢查, 並於 月 日前繳交正式檢查報告至健康中心彙整 家長請以原子筆簽全名 : 年月日 227
228 3- 學生健康檢查通知暨家長同意書範例 ( 高中職適用 ) 學校 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通知單暨家長同意書 親愛的家長 : 為瞭解貴子弟之健康狀況, 期能早期發現體格缺點, 早期矯治, 並確保在學期間能得到妥善照顧, 本校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新生入學健康檢查, 委請 醫院到校辦理 請貴家長詳閱本通知各項說明後, 於家長回條中簽章並交回 一 檢查費用 : 每人 元整, 納入註冊費一併繳交 二 檢查項目 :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說明體格生長身高 體重男生泌尿生殖器檢查會請 血壓 血壓 眼睛 視力 辨色力 其他異常 頭頸 斜頸 異常腫塊及其他 口腔 齲齒 溝隙封填 口腔黏膜異常 治療急迫性 耳鼻喉 聽力 耳道畸形 耳膜破損 盯聹栓塞 扁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 胸部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及其他異常 腹部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皮膚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溼疹及其他異常 脊柱四肢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青蛙肢及其他異常 泌尿生殖 隱睪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及其他異常 ( 只適用男生 ) 尿液 尿蛋白 尿糖 潛血 酸鹼度 血液檢查 血液常規 : 血色素 白血球 紅血球 血小板 平均血球容積比 肝功能 :SGOT SGPT; 腎功能 :CREATININE 尿酸 ; 血脂肪 : 總膽固醇 (T-CHOL) 血清免疫學 : HBsAg HbsAb 及其他 X 光 胸部 X 光 學生褪下褲子, 露出腹部和大腿以觸診或叩診方式檢查 胸腹部檢查依醫師專業判斷, 必要時需脫去衣褲以利檢查, 上述檢查涉及隱私, 會有簾幕或屏風遮蔽, 並有護理人員協助, 敬請放心 如不願在校內接受泌尿生殖器 ( 男生 ) 或胸腹部檢查, 請家長簽名確認, 並自行帶至本校健康檢查承辦醫院檢查, 並另交診查回條, 其費用請自理 三 體檢日期 時間 地點 : 年 月 日 ( 星期 ) 四 各班體檢時間 : 以班級為單位依照排定時間至體檢場所受檢 五 體檢注意事項 : 1. 當日可進食 ( 清淡飲食, 避免高糖高油食物 ) 喝開水, 但不能喝其他飲料, 以免影響檢驗結果 2. 尿液檢體請於體檢當天早晨在家採集 ( 尿瓶於體檢日前發予 ), 完成後貼上名條, 尿液裝入尿瓶內八分滿, 並將蓋子蓋緊 到校後交給輔導幹部統一收齊後, 以班為單位送至體檢現場尿液檢查區 ) 3. 檢查當日若適逢生理期則不需做尿液檢查, 自行保留尿瓶待下回補繳 ( 補繳時間另行通知 ) 4. 胸前請勿配帶金屬物品及項鍊 如有近視, 請戴眼鏡, 勿戴隱形眼鏡 ( 需測量裸眼及矯正視力 ) 228
229 5. 檢查報告完成後將發予學生轉交家長, 如有異狀, 請遵照醫師建議科別, 就近帶往附近醫療院所複檢或矯治, 並將複檢或矯治結果交回健康中心, 以 追蹤維護學生健康 健康中心敬上 學校 學年度新生健康檢查家長回條 科年班座號 : 姓名 : 家長聯絡事項 ( 請勾選 ) 1. 已詳閱本通知各項說明, 同意健康檢查 ( 包括私密部位 ) 2. 已詳閱本通知各項說明, 配合健康檢查, 但不願在校內接受泌尿生殖器 ( 只適用男生 ) 或胸腹部檢查, 會自行帶至貴校之健康檢查承辦醫院檢查, 並另交檢查回條 家長簽名 ( 章 ):, 與學生關係 : 日期 : 註 : 請勾選後並簽名 ( 章 )( 請簽全名, 勿用鉛筆 ), 如回條未交回 未簽名 ( 章 ) 或未勾選, 則需請家長抽空於規定時間內帶貴子弟至本校健康檢查承辦醫院補檢 229
230 4- 自行到院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範例 年班座號姓名 校方已知悉貴家長不同意在校內接受 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器檢查, 會自行帶至醫療院所檢查, 請家長於 月 日前繳交自行到院檢查之正式檢 查報告正本至學務處衛生組健康中心彙整 ( 副本請自存 ) 謝謝!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檢查醫療院所名稱 ( 請由院方填寫 ): 檢查醫師 ( 請由醫師填寫 ): 檢查結果 : 無明顯異常 有異常, 異常項目如下 : 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及結果 胸 腹 部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 部 異常腫大 其他 泌尿生殖 隱睪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 家長簽全名 : 年 月 日 230
231 附錄 5 健康檢查工作實施狀況驗收表單參考範例 1- 學生健康檢查人數證明單 縣 年度 -- 學生健康檢查人數證明單學校名稱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預定檢查人數 實際檢查人數 承辦醫院名稱 健康檢查工作隊人員 簽到表 職 稱科 別姓 名職 稱科 別姓 名 1. 專科醫師共人, 為 : 小兒科人 家醫科人 牙科人 耳鼻喉科人 其他 2. 護理人員共人行政助理 ( 幹事 ) 人 3. 醫檢師人填表人簽章 : 校長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由醫院帶回, 一份繳交教育處 一份由學校自存 231
232 2- 學生健康檢查補檢人數證明單範例 國民中 ( 小 ) 學學生健康檢查補檢人數證明單 學校名稱 原訂檢查日期補檢日期 原訂檢查醫院 補檢巡檢醫院 需補檢人數 實際補檢人數 補檢地點 陪同前往補檢人員簽名 補檢巡檢醫院工作人員簽名 填表人簽章 : 校長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由醫院帶回, 一份繳交教育處 一份由學校自存 232
233 3- 理學檢查現場驗收單範例 縣 學校學生健康檢查執行現場學校觀察驗收單預定受檢學生數 : 一年級人 四年級人 七年級人, 共人實際受檢學生數 : 一年級人 四年級人 七年級人, 共人承辦醫院名稱 : 檢查日期 : 民國年月日起訖時間 : 起於時分, 迄於時分理學檢查 :V 代表符合,X 代表不符合 一 檢查工作隊人員 1. 數量 ( 人數 ) 牙科 家醫科 小兒科 護理人員 行政助理 其他人員 2. 資歷證件相符 3. 穿著醫院工作服及配戴服務證 二 檢查過程 : 於適當評分欄位標上 V 項目 1. 檢查項目和合約內容一致性 5 優 4 良 3 可 2 尚可 1 差 備註 2. 檢查方法和合約內容一致性 3. 檢查用具和合約內容一致性 4. 隱私部位的檢查隱密性 5. 醫事及工作人員態度 4. 動線安排 5. 時間掌控 8. 學校團隊執行力 血液檢查 :V 代表符合,X 代表不符合 一 檢查工作隊人員 抽血人員 檢驗人員 護理人員 行政助理 其他人員 其他 1. 數量 ( 人數 ) 2. 資歷證件相符 3. 穿著醫院工作服及配戴服務證 233
234 二 檢查過程 : 於適當評分欄位標上 V 項目 5 優 4 良 3 可 2 尚可 1 差 備註 1. 檢查用具和合約內容一致性 2. 醫事及工作人員態度 3. 動線安排 4. 抽血技術 5. 整個流程時間掌控 6. 沒有空腹的學生數人 現場訪視人員簽名 : 承辦人簽章 : 校長簽章 : 註 : 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由訪視人員帶回繳交教育處 一份由學校自存 234
235 4- 尿液及寄生蟲檢查人數證明單範例 縣 年度尿液 寄生蟲篩檢人數證明單 學校名稱 : 尿液檢查蟯蟲檢查蛔蟲檢查 檢體收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檢體收集人員簽名 受檢對象一年級四年級七年級一年級四年級一年級 預定檢查學生數 初檢實際受檢學生數 初檢陽性需複檢學生數 學生數 : 家屬數 : 學生數 家屬數 學生數 家屬數 複檢實際受檢學生數 待補檢學生數 實際完成檢查總學生數 承辦人員 : 校長 : 註 : 本表一式三份, 一份由醫院帶回, 一份繳交教育處 一份由學校自存 235
236 附錄 6 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範例 1-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親愛的家長您好 : 貴子女年班座號姓名於年月日, 經 醫院蒞校實施健康檢查結果如下 : 身高 : 公分體重 : 公斤視力 : 裸視右左矯正右左 無明顯異狀 有異常, 異常項目如下 : 檢查項目 尿 液 檢查內容及結果 尿蛋白 : 正常 異常尿糖 : 正常 異常潛血 : 正常 異常 酸鹼度 正常 異常 寄生蟲蟯蟲 : 無 有 國中新生無此項檢查 生長發育 身高不足 體重過輕 體重過重 肥胖 其他 醫事人員簽章 眼 辨色力異常 立體感異常 ( 僅小一新生 ) 其他聽力障礙 右 左 耳膜破損 耵聹栓塞耳鼻喉 扁桃腺腫大 其他頭頸 斜頸 異常腫塊 其他胸部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 其他脊柱四肢 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蹲距困難 ( 青蛙肢 ) 其他腹部 異常腫大 其他泌尿生殖 隱睪 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 其他皮膚 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膚炎 濕疹 其他口腔檢查 齲齒 溝隙封填 治療急迫性 口腔黏膜需轉介 其他在校健康檢查結果並非正式醫療診斷, 本通知僅提供您作健康管理參考 上 述檢查結果發現有異常者, 務必請您帶至合格醫療院所, 再做進一步檢查, 並將 複查及矯治回條繳回健康中心彙整 口腔檢查結果異常者另外分發通知, 亦請另行回覆! 學校學務處衛生組健康中心敬啟年月日 健康檢查複查及矯治回條 班級 : 年班座號學生姓名 診治科別診療日期醫院名稱 / 醫師診療 ( 斷 ) 結果矯治追蹤建議 複檢無異狀 不需治療 已痊癒 矯治中 註 : 複檢無異狀 WEB 系統輸入 (2); 目前不需治療 已痊癒或矯治中 WEB 系統輸入 (3) 家長聯絡事項 : 家長簽章 : 日期 236
237 2- 學童口腔檢查結果通知單範例 ( 學校全銜 ) 學童口腔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 貴子弟經過年月日學校口腔健康檢查結果發現 : 1 未治療齲齒 無 有 2 齲齒經驗 無 有 3 恆牙第一大臼齒齲齒經驗 無 有, 上顎 下顎 4 恆牙之溝隙封填 無 有 5 口腔黏膜狀況 正常 需轉介 6 治療急迫性 無 一般牙科治療 急需治療 牙齒是咀嚼食物 幫助發音 維持臉型美觀, 促進身心健康的重要器官, 口腔檢 查結果發現有異常者, 務必請至牙科醫師處再做進一步複檢及矯治, 並將此矯治 回條繳回健康中心彙整 謝謝您的合作! 學校學務處衛生組健康中心敬啟年月日口腔健康檢查複檢與矯治回條 年班, 學生姓名, 經牙醫師詳細複檢結果為 : 目前全口牙複檢結果如下圖 : 請勾選複檢結果項目 C- 齲齒 X- 缺牙 - 已填補 /- 待拔牙 咬合不正 牙齦發炎 牙結石 其他 牙醫師的矯治與建議如下 : 暫時無須治療 治療中, 仍須回診 已完成所有治療 應另行轉診 應加強口腔衛生其他 : 上上右左 下下 醫療機構 : 醫師簽章 : 複檢日期 : 家長聯絡事項 : 家長簽名 : 237
238 附錄 7 大專校院相關表單範例 1-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契約書範例 學校 ( 以下簡稱甲方 ) 醫院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甲方之健康檢查業務委由乙方辦理, 經雙方同意, 議定條款如後, 以資遵守 : 第一條 : 合約目的 : 甲方有關 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業務, 含血液及 X 光 資料處理分類業務委由乙方辦理 第二條 : 檢查工作期限 : 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應經雙方同意使得展延 第三條 : 受檢地點 : 由甲方指定於校內之合適地點, 並通知乙方, 會場佈置 場地清潔和復原工作由甲方負責, 乙方協助之 第四條 : 甲方委由乙方執行之健康檢查項目 :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 : 依據教育部訂定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訂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規定項目辦理 第五條 : 作業方式 : 由乙方依醫療法 醫師法之規定, 指派具資格之醫師 醫檢師 放射師 護士等專業人員參與健檢, 並在醫師督導下, 現場執行, 執行之項目如下 : 1. 身高 體重 血壓 聽力 視力 色盲 及抽血, 由醫護人員現場執行 2. 由乙方 X 光車到現場進行 X 光照攝, 再由專科醫師閱片判讀 3. 所有現場檢查項目 由甲方直接督導, 現場立即改正 第六條 : 品管保證 1. 血液檢查報告, 經嚴格品管檢驗, 在正常情況下, 於七日內送交重大異常名單交予甲方 2. 宜提供抽驗 1% 檢體以匿名方式編號, 作為抽樣檢查用, 承辦醫院應配合辦理之, 其檢驗費用由承檢單位支付 抽樣檢體與原始檢體檢驗結果不一致率應小於百分之五, 如超過依約罰款倍 3.X 光檢查經胸腔科主治級醫師判讀,X 光片保存一年備查 4. 所有規範之檢查項目, 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 5. 乙方對所承包之檢查項目, 禁止轉包 第七條 : 乙方提供資料整理服務 1. 檢查項目為每位學生全套性的檢查, 甲方有提出改善健康檢查狀況之合理要求, 乙方應接受 2. 應依學院 學制 系所 班別提供健康檢查結果各項名冊 磁片交於甲方 3. 提供各項檢查數據 統計圖表 ( 統計圖表包括書面及表框之統計圖表 ) 4. 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由甲方製定表格, 乙方負責印製 5. 健康檢查單位應於健康檢查後三十天內提供一式二份學生健康檢查報告 ( 內含結果說明及醫師建議事項 ) 一份由校方轉發學生, 並將另一份報 238
239 告寄給家長 6. 所有報告資料於處理完畢後交由學校存檔 7. 提供學校健檢資料健康管理系統並附予使用授權書一年 8. 乙方對業務上所取得之資料, 以依醫療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負保密之義務, 甲方並享有法律追訴權 第八條 : 健康檢查費用 :( 各校自訂)第九條 : 付款方式 ( 各校自訂)第十條 : 罰則 : 1. 健檢當日依約定之時間遲到十分鐘, 罰則新台幣元整 2. 各檢查日訂定之健康檢查人力擅自縮減者, 每一人罰則新台幣元整 3. 健康檢查報告遲交一天罰則新台幣元整, 第二天罰則新台幣元整, 依此類推累進罰金 4. 乙方未正確判讀健康檢查報告, 造成個案延誤就醫或傳染病散播之慮, 甲方將代表當事人向乙方請求醫療及精神賠償 第十一條 : 合約移轉 違約及合約解除 1. 任何一方非經雙方同意, 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者 2. 本合約之任何一方, 如有違約之行為, 得請求對方解釋與改善 ; 如未能改善, 經他方催告無效, 得要求違約金為總合約價之五成, 另一方不得有異議, 並得提出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並且次年不得承辦甲方學生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 合約管轄本合約如遇有爭訟時, 雙方同意以縣 市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 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經簽字後生效, 並共同遵守 第十四條 : 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 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 如有疑義, 悉由甲方解釋之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代表人 : 乙方 : 代表人 : 大學校院 醫院 中華民國年月日 239
240 2- 大專校院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合約書範例 大學甲以下簡稱方, 經雙方同意, 議定條款如后, 希共同遵守 醫院乙一 甲方有關九十九年新生入學健康檢查之血液 尿液及 X 光, 資料處理分類業務妥由乙方辦理 二 於甲方衛生保健組督導下, 乙方應依學生健檢手冊 ( 如附件 ) 執行生入學健康檢查 三 在校方檢查結束後, 帶回分析項目如左 : 1 尿液檢查: 尿糖 尿蛋白 潛血 ( 採用尿管收集帶回醫院驗尿機檢驗 ) 2 血液檢查:WBC Hb RBC PLT Ht MCV MCH MCHC 3 肝功能檢查:SGOT 麩胺酸草醋酸轉胺脢 SGPT 麩胺酸丙酮酸轉胺脢 4 腎功能檢查:CREA 肌酸酐 BUN 尿素氮 UA 尿酸 5 B 型肝炎檢查表面抗原 HBsAg 6 B 型肝炎檢查表面抗體 HBsAb 7 B 型肝炎檢查表面 e 抗原 HBeAg 8 C 型肝炎抗體 9 總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檢查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三 品管保証 : 1 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 2 血液檢查報告, 經嚴格品管檢驗, 正常情況下, 於檢查日後十日內發檢驗數值較高異常人員報告, 保存血清檢體二個月以內, 受檢者得以在提出質疑時複查, 乙方不得拒絕 3 X 光片經放射專科醫師打報告發出後, 其 X 光片保存年整備查 4 有現場檢查項目: 由校方直接督導, 現場立即修正 5 由具有衛生署核發證書之醫生 護士及醫檢人員來執行體檢業務 6 使用之檢驗試劑: 需醫學中心使用或評估其敏感度特異性, 良好之試劑 7 使用丟棄式真空採血及尿杯 8 檢驗作業均為院內處理絕無外包 9 體檢後需要複檢之學生, 乙方將接受到院複檢的學生給予免費複檢服務 10 若甲方對乙方檢驗結果有所懷疑時,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免費檢驗一次, 不另收費 四 資料整理服務 : 1 體檢表以全校及系所為單位整理成冊, 註附檢查結果總表及統計資料 體檢呈異常乙方依不同項目分別整理列印, 並將資料彙送衛生保健組, 方便追蹤衛教與診療服務 2 檢查後將體檢異常比率做成彩色圖表( 掛式 ) 240
241 3 體檢後, 受檢學生每人一份電腦體報告書, 由乙方送交甲方發放給學生, 並郵寄一份至學生通訊處 ( 採中華郵局寄發 ) 4 體檢表由甲方製定格式, 乙方負責印製 5 體檢後如發現重大異常人員十日內告知學校衛生保健組, 其餘所有報告於三十天內送交學校發給學生 6 本院將學生健康檔案之軟體程式贈予甲方, 以便衛生保健組查詢學生資料, 或轉檔至學校衛生保健組的電腦資料庫 7 學生於體檢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檢查, 可於上班時段內隨時至乙方院內補檢, 項目及費用相同 8 協助填寫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之表格及活動辦理 五 費用 : 1 體檢收費每人新臺伍佰伍拾元整, 於體檢當日乙方向學生收取 2 具清寒證明之學生, 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免費體檢 六 體檢時間 : 新生入學健康檢查訂於 99 年月日上午 09:00-16:30 ( 若甲方更改日期, 乙方需全力配合 ) 七 如遇颱風及其它天災, 檢查日期另由甲方指定, 乙方無條件配合辦理 八 罰則 : 1 乙方不得無故洩漏學生健康檢查之相關資料; 如有違反者, 追究其法律責任 2 有關受檢學生之相關權益維護及損害賠償, 悉依教育部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處理方式辦理 3 甲方所有檢驗皆於乙方實驗室完成檢驗, 否則, 願罰全校體檢金額百分之十 4 乙方若無法提供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 若違此項規定願接受則為全校體檢金額百分之十 九 乙方若有違反上述各項內容及教育部編 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規定時, 視同違約, 甲方得沒收保証金 十 本合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經雙方用印後生效, 並共同遵守 立契約書人甲方 : 簽章 : 負責人 : 簽章 : 地址 : 電話 : 乙方 : 簽章 : 負責人 : 簽章 : 地址 : 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1
242 3- 大專校院新生健康檢查通知及注意事項範例 一 依據 : 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 92 年 6 月 25 日會銜發布之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每位同學皆必須接受學生健康檢查 二 請自備健康檢查費用 元 三 健康檢查時間 : 四 健康檢查地點 : 五 請自行填妥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正面資料, 並貼上照片, 檢查活動進行當天請務必攜帶至健康檢查現場 六 健康檢查項目 : 身高 體重 視力 血壓 眼 耳鼻喉 頭 頸 胸 腹 脊柱 四肢 泌尿生殖 皮膚 口腔等檢查及抽血 驗尿 X 光檢查 七 健康檢查前三天請維持正常作息 勿暴飲暴食 檢查當天, 請穿著輕便易脫之鞋子或涼鞋, 以利於香港腳檢查 ; 孕婦或準備懷孕者請於胸部 X 光檢查前告知醫護人員 ; 為配合血液檢查抽血前需空腹 6-8 小時 八 若健康檢查當天身體不適 女性月經來潮或體質特殊者, 請先告知本組工作人員以利安排 九 抽血後須按壓抽血部位三至五分鐘, 勿搓揉 如有昏眩現象請告知工作人員或暫時坐著休息數分鐘後再行離開 十 健康檢查報告於檢查活動後三十天內, 會將檢查報告 ( 內含說明及醫師建議事項 ) 以一式兩份方式分發, 一份由學校轉發學生, 另一份則寄給家長 十一 未依規定時間於健康檢查活動當天配合檢查者, 須於 月 日前, 持本校健康檢查紀錄卡自行前往承辦醫院補檢, 檢查之後將該卡交回學校健康中心 十二 如遇天災, 是否如期辦理健康檢查, 請依學校公告為準 十三 未完成健康檢查者, 相關福利 權益損失或形成校園公共安全問題受到處分, 須自行負責 十四 如有疑問請洽詢衛生保健組或查詢學務處衛生保健組網頁 衛生保健組電話 242
243 4- 大專校院學生健康檢查結果異常學生矯治通知單範例親愛的家長您好 : 貴子弟於本校新生體檢 B 型肝炎抗體及抗原皆呈陰性反應, 依教育部 97 年 11 月 19 日函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97 年 5 月 19 日衛署疾字公關字第 號函 : 依規定時程完成 B 型肝炎疫苗接種者, 若干年後, 其 B 型肝炎表面抗體檢測不到之個案, 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多次討論並建議 : 目前尚無需全面再追加 1 劑疫苗 貴子弟是否需要接受追加注射疫苗可請教家醫科 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 若須在校接受追加注射疫苗請於年月日時前, 將家長同意書繳交至衛生保健組, 俾利辦理 B 型肝炎疫苗注射追加事宜 ( 需自付費用 ) 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 家長同意書 茲為維護子女健康, 本人同意 系 ( 所 ) 參加 : 年月 B 型肝炎疫苗追加注射 家長簽章連絡電話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243
244 5- 大專校院新生健康檢查結果報告通知及追蹤回覆單範例親愛的同學 : 你好! 健檢報告已揭曉, 希望你能詳閱 ; 此外, 本校也另寄一份健檢報告給家長參閱 因篩檢並無法取代正式診斷, 為避免誤解, 若健檢結果有異常, 希望你能到醫療院所做進一步的檢查及治療 健康中心很樂意提供保健醫療及營養方面的諮詢 請各位同學配合下列事項, 以利本中心對學生健康的管理與輔導, 謝謝! 一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陽性反應者, 請於三個月後至各醫療院所複檢, 並將複檢結果交回本中心以便追蹤管理 二 B 肝表面抗原及抗體呈陰性者, 如須追加一劑者, 請填妥家長同意書交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將於 月通知注射名單 施打日期及費用 ( 自費 ), 並安排醫院至校施打 B 型肝炎疫苗 三 其他檢查項目如 X 光檢查異常 貧血 心臟擴大 血液檢查異常 尿液檢查異常 肝功能異常 等, 請至醫療院所複檢, 並於 月 日前將複檢結果交回健康中心 四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健康中心聯絡. 電話 : - 大學學生健康檢查結果追蹤回覆單 ( 若有異常檢查值請至醫療院所複檢治療並將此回條交回健康中心 ) 系科 : 班級 : 姓名 : 學號 : 就診醫院 : 醫師簽章 : 異常項目及檢查值 檢查結果或醫師建議 244
245 6- 大專校院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工作承辦醫院甄審辦法範例壹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星期 ) 舉行, 本校日期如有更改於一週前告知 貳 檢查對象 : 一年級新生約 人, 以實際繳費人數為準 参 檢查地點 : 本校 場地 肆 檢查項目一 一般體格檢查 : 包括身高 體重 血壓 視力 辨色力 聽力 牙齒 二 一般理學檢查 : 心臟 肺臟 甲狀腺 淋巴腺 肌肉及骨關節 皮膚 三 尿液檢查 : 包括尿蛋白 尿糖 潛血及酸鹼值檢查 四 實驗室檢查 : ( 一 ) 血液常規檢查 : 包括血色素 (Hb) 白血球 (WBC) 紅血球 (RBC) 血小板 (platelet) 平均血球容積 (MCV) 血球容積 (Hct) ( 二 ) 肝功能檢查 : 包括麩草同酸轉氨 (SGOT) 麩丙酮酸轉氨 (SGPT) ( 三 ) B 型肝炎檢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 四 ) 腎功能檢查 : 肌酸酐 (Creatinine) 尿酸 (uric acid) 血尿素氮 (BUN) ( 五 ) 血脂肪 : 總膽固醇 (T-CHOL) 五 胸部 X 光檢查 伍 承辦方式一 本校僅提供場所 桌椅及電源 ; 體格檢查需用之器材 儀器藥物及人力均由承辦單位負責 二 檢查人員應具備醫師 醫檢師 護士證書之合格證照, 每位醫師每 3 小時檢查人數以 100 人為原則 三 健康檢查當日承辦醫院需依校方規定時間到達會場, 佈置檢查場地及辦理檢查業務 四 應於檢查後一個月內提供檢查結果報告書一式貳份, 一份郵寄至受檢者家中, 寄給該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另一份交至學校健康中心, 由校方轉交給該生 ; 若發現有重大異常者, 應於一週內通知學校 五 應於二個月內將統計資料彙整後交給學校健康中心彙整處理 六 應提供健康檢查結果總報告書, 內容含檢查項目 各班檢查結果異常名單及受檢人數統計, 依班級 學號順序及系所別整理, 並將資料以中文輸入電腦儲存, 以利追蹤輔導 七 能提供與學校健康資訊管理系統相容之軟體, 以俾將歷年健康檢查結果與病歷資料一併轉存 八 倘若受檢者發生與本次健康檢查項目相關之疾病 ( 檢查時應檢驗出或篩檢出之異常, 但承辦醫院未發覺異常者 ), 經專科醫師診斷後, 一切後果由承辦醫院負責 九 倘若發現檢驗值有誤時, 需另行辦理複檢, 其複檢費用由承辦醫院依受檢者之收據全額支付 十 請承辦醫院提供小點心 ( 一份約十五元 ), 供受檢者取用 ( 因禁食之因素 ) 十一 檢查費用 ( 需含點心費 郵寄費 ) 由承辦醫院估價, 屆時請自行派員當場收費付據 十二 接受全套健康檢查之單項檢查價格需與接受單項檢查價格相同 十三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檢查者, 依本校規定, 可自行前往校外公立醫院或指定之醫療院所檢查 陸 甄審要點一 參加甄審之承辦醫院應提出經衛生署認定合格之執業醫院證明文件, 包含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之醫療人員的職業證照影印本 二 承辦醫院得提出最近三年 ( 含以上 ) 做過學校之體檢工作, 並為同一所學校連續服務兩年之證明 ( 含日期 單位 人數等備查 )
246 三 各項檢查項目所採用之檢查方式 儀器 試劑及人力規劃等計畫書 四 檢查後需提供下列健康檢查資料處理服務項目 ( 一 ) 健康資料卡, 內容如教育部所建議, 詳如所附之健康資料卡 ( 二 ) 班級統計資料 ( 三 ) 異常統計資料 ( 以檢查項目分類 ) ( 四 ) 學生基礎資料需編碼, 將來可以以 SPSS 或 SAS 套裝軟體做統計及分析 ( 五 ) 大型彩色統計圖表 ( 含框 規格 CM 共四張 ) ( 六 ) 各種檢查異常名冊 : 例如需接種 B 型肝炎疫苗建議名冊 視力異常名冊 口腔異常名冊 B 型肝炎追蹤名冊 體重過重名冊 尿液異常名冊 等 五 對於檢查結果準確度的保證與可接受之罰則說明 六 檢查項目收費明細 ( 以每一位學生收費標準計算 ) 柒 甄審標準 : 由本校組成評審小組共同商討決定 捌 甄審結果獲承辦之單位, 由本校通知依開具之條件, 訂定合約承辦檢查工作 246
247 印行 : 教育部 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手冊 主編 : 中華民國學校衛生學會 總策劃 : 王俊權 執行策劃 : 傅瑋瑋 總編輯 : 陳政友彭秀英 編輯委員 : 王惠直申樹強江怡慧李家文李啟光 247
248 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 檢查項目實施對象及時間建議檢查方法 國小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項目內容校院方法新生四年級新生新生新生體格身高 身高測量身高計 生長體重 體重測量體重計 血壓血壓 血壓測量血壓計 眼睛 檢查用具 視力 Landolt s c Chart 視力表 視力機 Snellen s E Chart 辨色力 色覺檢查石原氏綜合色盲檢查本 立體感 亂點立體圖檢查 NTU 亂點立體圖 斜視 弱視 角膜光照反射法交替遮眼法視診其他異常 頭頸斜頸 異常腫塊及其他 視診 觸診 小手電筒 遮眼板 口腔齲齒 缺牙 咬合不正 視診頭鏡 探針 口鏡 燈光 口腔衛生及其他異常 手套耳鼻喉聽力 音叉檢查法 512Hz 音叉 耳道畸形 視診 耳膜破損 盯聹栓塞 扁 視診 觸診頭鏡 耳鏡 手電筒 壓桃腺腫大及其他異常舌板 燈光 胸部 心肺疾病 胸廓異常及其 視診 觸診 聽診 聽診器 屏風 他異常 腹部 異常腫大及其他異常 視診 觸診 扣診 皮膚癬 疥瘡 疣 異位性皮 視診 觸診膚炎 溼疹及其他異常脊柱脊柱側彎 肢體畸形 青視診 觸診四肢蛙肢及其他異常 Adam 前彎測驗四肢及關節活動評估泌尿隱睪 視診 觸診手套 屏風 生殖包皮異常 精索靜脈曲張視診 觸診 ( 只適用男生 ) 及其他異常寄生蟲腸內寄生蟲 糞便檢查檢體收集盒 尿液 血液 檢查 蟯蟲 肛門黏貼試紙法顯微鏡 肛門黏貼試紙 尿蛋白 尿糖 潛血 酸鹼度血液常規 : 血色素 白血球 紅血球 血小板 平均血球容積比肝功能 :SGOT SGPT 腎功能 :CREATININE 尿酸血脂肪 : 總膽固醇 (T-CHOL) 血清免疫學 : HBs Ag Hbs Ab 及其他 試紙儀器判讀法或顯微鏡法抽血 試紙或顯微鏡 實驗室檢查設備 X 光胸部 X 光 X 光影像檢查設備 註 : 實施對象及時間符號說明 指應檢查之項目 指視需要而辦理之項目 指不須要檢查之項目 指國小每學年亦應檢查之項目 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每學期亦應檢查之項目 應檢查但需家長同意之項目, 如家長不同意學生在校內進行胸部 腹部 泌尿生殖檢查, 請家長自行帶至醫療院所檢查, 費用自理, 並將檢查報告繳交學校 248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社會責任報告書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2 1 GRI 4 6 8 8 9 10 11 12 13 18 20 21 26 29 30 31 32 39 48 50 57 60 68 70 72 73 2 3 4 5 6 489.6 4,758 37,000 7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樂活產品 做為一個負責任的食品生產者 我 們重視消費者的健康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2 3-4 5-6 7-10 11-12 13-31 32-40 41-42 43 44-45 46 47-48 49-132 133 134 公司資料 02 年 公司 44 9 C D 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The Belvedere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1
2015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7 11 20 30 42 44 45 47 48 49 51 114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42Contents
42Contents 06 12 14 22 08 10 04 5 - 5 Preface WHO 101 102 29.8 33.7 25.6 29.5 34.3 24.3WHO 2000 2004 The 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 WHO 9 2025 邱淑媞 103 6 4 9 2012 29.8% 7.1%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目錄表 年中期報告
目錄表 2 4 5 13 28 29 31 33 35 36 67 1 2015 年中期報告 公司資料 公司 22 公司 www.boyaa.com.hk 0434 博雅互動國際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料 中 1001 TCL E D3 9B-C 518000 183 17 1712-1716 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PO Box 1093, Boundary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1
2016 www.hkgem.com www.kwanonconstruction.com 1 目錄 3 4 6 10 21 32 47 49 50 52 54 56 126 2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防疫學苑系列 011 Handbook of Tuberculosis Contact Investigation 調查手冊 ... 2.. 7...13...15...20...20...26...29...41...43...54...62...66...72 4 5 / 6 7 8 1. 2. 3 9 1. 2. 3. 4. 10 (1) heroin smack morphine Opium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1509
小一年級適用 由於新學期, 九月只提供一個款式予學生, 如對有敏感, 請聯絡本公司個別跟進 最新款式 辣 請將餐單表格連繳費收據或支票於 6 月 26 日 ( 五 ) 到校交回活力午餐職員繳費資料 含有菇菌類 小辣 關愛基金 ( 已成功申請在校午膳津貼 ) * 選用非油炸枝竹 小骨 含有雞蛋 含高鈣食品 支票號碼 抬頭請寫 '' 泛亞飲食有限公司 '' 含高纖維食品 低碳餐或 ''Asia Pacific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China Evergrande Group 中國恒大集團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代號 : 3333 環境 社會及 管治報告 2017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3 2017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公司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 00953 股份代號: 00953 年報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公司 2 3 4 14 24 28 38 40 41 43 44 46 99 1 Cr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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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ISO9001 ISO (852)
Orient Overseas (International) Limited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2 中期報告 Interim Report 2012 中期報告 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International)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10-6
項次 一 第十條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裁罰事項裁罰機關裁罰依據處罰範圍裁罰標準 未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 即執行導遊人員業務者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五十九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執業 行為人係旅行業從業人員 行為人係非旅行業從業人員 已考取並訓練處新臺幣一萬元合格結業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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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修正 ) ( 一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8,039 668.05 33.75 100.00 所有 10,369 80.5 44.60 100.00 所有 7,670 544.83 55.48 100.00 1 惡腫瘤 5,19 193.8 105.00 8.93 惡腫瘤,90 5.9 17.78 8.16 惡腫瘤,99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目錄
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 股 票 代 碼 : 2357) (Stock Code : 2357) 年報 ANNUAL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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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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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染牛隻的臨床症狀狀包括情緒不安 敏感 有攻擊性 磨牙 動作失調 後肢無力 躺臥死亡等症狀狀, 死亡後病理解剖, 會發現其腦部組織出 現空洞, 呈現海綿狀狀病變 被製成肉骨粉, 且掺入飼料中餵養牛隻, 因而使牛隻有受到感染的機 會 根據流行行病學調查研究顯示, 牛海綿狀狀腦病不會透過空氣傳播, 也不會因牛與牛之間的直接或間接接觸 ( 經口 鼻 交配 ) 而平行行感 切實檢驗食品安全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技與語文素養計畫 公民科技素養調查研究 健康議題 第一階段預試問卷 受訪者編號 : 訪員姓名 : 訪員地區 :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B. B1 (A) (B) (C) (D) (E) B2 (A) (B) (C) (D) (E) 2 C. C1. C2. C3. C4. C5. C7. C8. C9. C10. C11. C12. C13. 3 H. H1. H1.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 ,459 25,697 27,522 (104,374) (100,775) (124,282) (117,822)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紙業集團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731) 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佈 1 簡明綜合損益表 未經審核 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2 3,110,500 2,932,492 (2,799,721) (2,646,033) 310,779 286,459 25,697 27,522 (10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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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度 [email protected] PDF processed with CutePDF evaluation edition www.cutepdf.com 目 錄 一 本校辦學團體...P. 3 二 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教育事工部組織架構...P. 3 三 願景 使命及核心價值...P. 3 四 辦學宗旨...P. 3 五 校徽 校訓...P. 3 六 校歌...P.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0 0 0 7 0 2 3 4 5-11 12-14 15-25 26-37 38-44 45-51 52 53-54 55 56-57 58-118 公司資料 二零一八年八 二 Nicholas J. Niglio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二零一八年八 二 一 一 Nicholas J. Niglio 一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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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4 5~6 7~8 9~10 11 12 13 14 15 16~18 16 16 17 17 18 18 18 19 19 19 20 21 22 23~26 23 24 24 25 26 27 27 27 : 110V 1 110V 110V 15A 2 3 23 24 4 ( ) 5 6 1 2 26 20 l 1 7 3 4 5 15 17 18 12 7~13 6 ~ 8 ~
2015 002 024 004 026 005 027 011 028 021 043 023 048 James William Beeke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Peter Humphrey Owen Howard Robert Balloch Peter Humphrey Owen 中 Map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