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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說明 教育部高教司朱俊彰科長 義守大學學務長周兆民 目 的 2

2 手冊名稱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 2011 臺灣就學指南 ( 草案 ) 3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目錄標題 前言 專責單位之設立 壹 入臺 離臺申請 貳 招生 参 註冊及課務 肆 生活輔導 伍 其他 陸 相關表格 柒 快速查詢表 捌 附錄 : 相關法規 4

3 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目錄 前言 專責單位之設立 壹 入臺 離臺申請 一 入臺申請 二 入臺時間 三 延長停留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 五 畢業出境 5 貳 招生 一 入學申請 二 寄發錄取通知 三 學歷驗證 四 作業流程 6

4 参 註冊及課務参註冊及課務一 註冊二修業年限九 轉系十轉學二 修業年限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十 轉學十一 輔系 雙主修四 課堂管理五 課外輔導十二 休 退學十三 開除學籍五課外輔導六 實習課程七請假十三開除學籍十四 在臺升學十五研究生論文七 請假八 學術交流十五 研究生論文十六 畢業 7 肆 生活輔導一新生接機報到一 新生接機報到二 住宿十三 購買汽機車十四 報考證照三 醫療 傷害保險四 校內健康服務十五 校外活動十六 寒暑假輔導五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六 心理諮商十七 校園安全維護及特殊事件處理十八 學生獎懲及操行七 金融服務八 保證人十九 請假作業流程二十 申訴九 手機門號申請十 獎助學金廿一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處理廿二 精神禮儀十一 社團活動十二 報考駕照廿三 職涯規劃廿四 校友服務 8

5 伍 其他 一 探視申請 二 季節與衣著 三 日常外出 四 陸生違法 五 學校違法 六 來臺許可目的變更 七 追蹤及考核 八 反詐騙及反恐嚇詐欺 九 通報機制 9 陸 相關表格 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委託書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 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 加簽 / 換證申請書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保證書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讀大學 ( 校院名稱 ) 名冊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同意開戶證明書 柒 快速查詢表 10

6 捌 附錄 : 相關法規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五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六 大學法七 大學法施行細則八 專科學校法九 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十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十一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十二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作業要點十三 海基會文書驗證送件須知及手續十四 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十五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十六 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歷名單 11 專責單位之設立 (p.2) 12

7 專責單位之設立 (p.2) 一 依據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 18 條 ( 附錄一 ),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 ( 附錄十 ) 二 ( 一 ) 學校應由學務處或其他相關處室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統一校內事權及分工, 辦理陸生課業輔導 住宿 生活管理 聯繫 通報 協尋及其他協助事項, 並作為學校與教育部 相關政府單位聯繫 通報之窗口, 並應提供聯絡窗口之資訊, 含承辦人 二級主管 一級主管及校長 ( 二 ) 學校應將聯繫窗口一併告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以便有急事方便詢問 ( 三 ) 學校依規定指定或成立之陸生輔導專責單位, 應輔導大陸學生避免在公開場合及利用網路 媒體, 散發可能影響社會安定 族群和諧 政治對立或兩岸主權 政治體制衝突之言論 ; 另應特別留意輔導大陸學生在各項選舉之敏感期間, 除觀選外, 避免參與選舉助選 造勢活動或對個別政黨 候選人及政見等對外發表引起爭議之言論, 以維護安全 13 三 作業流程 : (p.2) 陸生來臺就學 學校 聯繫 政府 通報 其他 成立或指定陸生學習輔導專責單位 教育部 內政部等業務主管機關 課業輔導 生活管理 協助陸生在臺學習 14

8 壹 入臺 離臺申請 (p.3) 15 一 入臺申請 (p.4) 1. 陸生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 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1)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並貼最近 2 年內所拍攝 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 脫帽 未戴有色眼鏡 五官清晰 不遮蓋 足資辨識人貌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公分及超過 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 學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影本 (3)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大陸地區護照影本 ( 第三地申請 ) (4)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 16

9 (5)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三級甲等醫院或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第三地區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書 (7) 證照費新台幣 600 元 相關證照費用是由學校自行墊付或由陸生連同資料將款項寄到學校, 請學校自行研議 2. 比照外籍生規定, 陸生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學校得於換發簽證時, 要求陸生在臺進行學校安排之健檢 3. 申請文件不全, 得補正者, 應通知受委託人 ( 學校 ) 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 2 個月內 ( 以掛號或快遞抵達時限之日起計算 ) 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並不予退件 上述業務申請處所為就讀學校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其他入出境相關作業規定之諮詢, 亦可逕洽各縣市服務站, 其連絡電話及地址如下表 5. 陸生於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學歷 病歷及專業證明等, 根據海基會與大陸方面所簽署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之規定, 雙方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 公證書驗證申請所需文件 : (1) 公證書正本 (2) 入出境許可證 ( 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 (3) 驗證費用新台幣 300 元 (4) 學校公文及陸生名冊 ( 由學校代辦申請時 ) 文書驗證相關問題可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以下簡稱海基會 ) 網站 : 查詢 18

10 二 入臺時間 (p.7) 1. 學校於 錄取通知 指定入境時間, 陸生應依該指定時間入境 2. 陸生來臺就學, 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 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學校 錄取通知 所指定入境期間,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3. 陸生來臺時, 已逾該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保留錄取資格相關規定, 應依學校規定辦理, 各校可視情形規範 19 三 延長停留 (p.8) 1. 許可證申請換發 : 陸生入學後, 應繳回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正本, 由就讀學校代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2. 前項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為 2 年, 並得視修業情況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2 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 (1) () 博士班修業已滿 5 年 (2)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3)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20

11 3. 換發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應備文件 :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2) 照片 1 張 (3)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4) 繳回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5) 委託書 (6) 證照費新臺幣 300 元 4. 許可證申請加簽 ( 陸生可自行辦理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申請加簽應備文件 :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3) 委託書 ( 由陸生自行辦理者免附 ) (4) 加簽費用新臺幣 600 元 許可證申請延期 : 陸生依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 應於停留期間屆滿 1 個月前, 備齊下列文件, 委託就讀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加簽申請書 (2)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3) 委託書 (4) 加簽費用新台幣 300 元 6. 如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地區護照所餘效期未滿 7 個月者, 僅得加簽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 1 個月 7. 陸生因學校辦理海外交流, 於停留期間屆滿 1 個月前, 陸生將入出境許可證寄回學校, 由學校送件申請延期, 再轉送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8. 首次換發逐次加簽許可證時, 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主動核發統一證號, 陸生可據以辦理金融及其他服務 22

12 四 離臺及再入臺申請 (p.10) 1.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於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 即可入出境 ; 其加簽效期, 自加簽之翌日起 6 個月, 得入出境 1 次 但不得逾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 2. 許可證申請加簽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申請加簽應備文件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3) 委託書 ( 陸生自辦則免附 ) (4) 加簽費用新臺幣 600 元 3. 由就讀學校或陸生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23 五 畢業出境 (p.10) 1. 陸生畢業後, 因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結束 ( 已非就學 ), 應自結束之日 ( 學校可核發畢業證書之日 ) 起 1 個月內離境 ;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2. 學校收回其停留許可證, 並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改辦短期出境許可證 24

13 申請書 照片 錄取通知影本 身分證影本 健康檢查證明 保證委託同意書書書 在學證明公函 休 退學證明 備註 第一次入開學前臺 ( 入出境 許可證 ) 1 個月換逐次加繳回第簽出入境 1 次入許可證境證陸生可加簽 自辦延長停留 限期離繳回入境 出境證在台升學 25 貳 招生 (p.11) 26

14 一 入學申請 (p.12) 1.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以申請 : (1) 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2) 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及學士班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 應於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陸聯會 ) 規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向陸聯會報名, 經錄取者, 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 : (1) 入學申請表 (2) () 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須設戶籍於江蘇 浙江 福建 廣東 北京及上海六省市 ) 27 (3) 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 : a. 報考碩 博士班除取得臺灣地區公 私立大學校院學 碩碩士學歷者外, 須為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 : 北京大學 清華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中央美術學院 中央音樂學院 北京體育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東北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吉林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復旦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浙江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中國海洋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中南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四川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重慶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蘭州大學, 共 41 所 ( 附錄十五 ) b. 報考學士班須設戶籍於上述六省市高級中等教育學校 ( 包含職業高中 ) 畢業證 ( 明 ) 書者 (4) 報名前 3 個月內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 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 10 萬元以上存款證明 (5) 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28

15 3. 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 含來臺短期研修 ) 4.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不得申請轉系或轉學至低於目前就讀年級之學制班次 5. 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 得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6.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 之院 系(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相關說明 : (1)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 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 得予採認 ; 亦即,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 不予採認 爰此, 若學校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招生對象, 為大陸地區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 畢業生, 其招生對象之學歷, 教育部不予採認 建議該等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不宜招收陸生 ; 如仍欲招生, 請審慎規劃招生來源 (2) 醫事人員之範圍, 依衛生署頒發之執照, 包含以下類別 : 醫師 牙醫師 中醫師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營養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等 ( 附錄十六 ) 29 二 寄發錄取通知 (p.13) ( 一 ) 各校依簡章規定時間寄發錄取通知及大陸地區生新生註冊須知 ( 含 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 等資料 ( 二 ) 陸聯會提供錄取陸生資料予教務處匯入學籍系統 ( 三 ) 陸聯會提供錄取陸生資料予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以聯絡錄取陸生確定其就讀意願 30

16 三 學歷驗證 (p.13) 陸生應於入出境許可證所載期間入境, 並註冊入學 ; 入學時, 應檢附下列文件正本至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以辦理學歷驗證, 未繳交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 : 1. 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 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報名時所繳寄之財力證明, 在大陸開具者, 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 ; 在第三地區開具者, 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三級甲等醫院或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第三地區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不同地區學歷 (1)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3) 外國學歷 :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5. 學校只需檢查學生所提供之學歷是否已由海基會驗證與各校修業規定是否相當即可 ; 若陸生於來臺後尚未驗證時, 由錄取學校統一收取已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學歷, 再統一報給海基會驗證 32

17 參 註冊及課務 (p.15) 33 一 註冊 (p.16) 1. 陸生如於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進行三分之一後擬辦理註冊, 因其無法申請入境, 故應於第二學期開學前, 重新申請入境, 並依學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2.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 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於 10 天內離境 ;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 3. 學校應於陸生入學時, 收繳交符合規定之最高學歷證件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醫療傷害保險證明 財力證明 4. 各校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之陸生造冊, 載明姓名 就讀年級 就讀之院 系 ( 班 ) 所 學位學程, 併同招生評估報告, 報教育部備查 34

18 二 修業年限 (p.17) 1. 學校應於陸生停留期間屆滿 1 個月前備妥文件, 文件包括延期申請書 入出境許可證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並視修業情況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年, 若博士班已修業滿 5 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2. 學校針對申請延畢之陸生, 應注意其後續學習及生活狀況, 避免陸生從事與來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動 35 三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 (p.18) 陸生修課規定原則與臺灣學生相同, 惟須注意以下事項 : 1. 學校規劃陸生修業及修課相關措施時, 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社會觀感, 並應維護臺灣學生權益, 避免引起爭議 2. 經認定不得招收陸生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遇有陸生跨校 院 系 ( 科 ) 所選修其課程, 應評估該生修習相關課程之合宜性 3. 招收陸生之系所開設課程及教材, 應防止有心人士經由各種管道取得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教師如從事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研究, 應審慎安排教授課程 4. 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 提供陸生修讀, 以順利銜接學習 36

19 四 課堂管理 (p.19) 1. 學校應提醒教師, 遇陸生及臺灣學生於意見交流時態度尖銳, 應以教學方法適度引導,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2. 學校應注意陸生出席狀況, 若出席狀況不佳則立即輔導, 並提供諮詢服務 3. 如遇陸生學習狀況不佳時, 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導 4. 知悉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教師與研究人員, 應了解修習學生和旁聽學生之背景, 並評估自身授課內容是否妥適 5. 應建立課堂管理制度, 教授課程中如須錄音 錄影時, 應採取適當措施, 以防止機密外洩 教材如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應妥善保存, 並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包括獨立保密之貯存空間與設備 資料借閱或使用程序及管理人員身分之篩選等 7. 提醒師生, 遇陸生與臺灣學生發生衝突時, 應立即通報學校有關單位及陸生專責輔導單位派員處理 38

20 五 課外輔導 (p.21) 1.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時針對第一次就讀貴校之陸生舉辦陸生說明會, 以宣講或案例分享協助陸生了解相關法令, 使其儘速融入校園生活 ; 未參加者, 學校應以個案輔導 2. 學校應要求導師定期召開導生聚會, 主動了解陸生學習及生活情形 ; 未參加者, 應立即通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 遇有適應不良或需要輔導之陸生, 應通報陸生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及其他適當之單位, 進行追蹤輔導 3. 陸生專責輔導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 其他相關單位及導師, 應密切配合, 主動了解陸生是否有適應不良或脫序行為, 並加以輔導 追蹤輔導後, 如陸生行為改善, 則仍應定期關心及輔導, 至其畢業為止 ; 如陸生行為仍未改善, 則以學生獎懲規定處置, 最高得依規定處以退學之處分 退學陸生應依規定於退學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列入未來入境資格之考量 40

21 六 實習課程 (p.23) 1.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違反規定者, 應辦理強制出境 專職或兼職工作, 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 但不包括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2. 課程學習 : (1) 指為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 或為畢業之條件 (2) 前目課程 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 係學校依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 包括實習課程 田野調查課程 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 該課程 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 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 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或陸生 服務學習 : 指為增進社會公益,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 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 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4. 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 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往校內外單位實習 故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位, 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並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代性之適當實習場所 5.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或校外實習時, 應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如入出境許可證 );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即與學校聯繫, 以提供協助 6. 各校不得刻意藉由開設實習課程讓陸生行參與打工之實 42

22 七 請假 (p.25) 1. 陸生請假原則依據各校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2. 惟其請假時數達到應予休學時數時, 學校須依陸生辦理休 退學之原則辦理, 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離境, 並備齊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 (1) 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2) 休 ( 退 ) 學證明 (3) 委託書 (4) 費用 : 原逐次加簽證上無加簽章, 需繳納新臺幣 300 元 ; 原逐次加簽證上有加簽章, 毋須繳費 3. 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回其入出境許可證, 再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43 八 學術交流 (p.26) 1. 陸生可申請學校與臺灣及國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學術交流, 如遊學 交換學生 雙聯學制 論文發表等 但前開交流涉及中央政府經費支應者, 如學海惜珠計畫, 不得使用中央政府經費參加 2. 陸生可自由參與校內外學術性活動, 如講習會 (seminar) 工作坊 (workshop) 學術會議 (symposium) y p 學術研討會 (conference) 論壇(forum) 及展演活動 3. 學校因學習需求安排陸生至公家或民間機構參訪, 應事前告知參訪單位, 俾利行程安排 如參訪單位不同意參訪, 學校應輔導陸生參加其他具替代性之適當參訪活動 44

23 4. 陸生與臺灣學生或與會人士發生衝突, 應以議事規則適度引導並介入處理, 避免激化任一方情緒 5. 陸生參加海外研習交流活動時, 請洽預前往國家之駐臺領事館或駐臺代表機構辦理入出境該國之簽證手續 駐臺機構查詢網址 : sedsd=7&mp=1 45 九 轉系 (p.27) 1. 陸生申請轉系,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瓣理 ; 惟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2. 陸生申請校內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例如, 升讀大二學生, 得申請於大二轉系 ; 而就讀大三學生, 則不得申請校內大二轉系 3. 學校於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 應立即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4. 至於就讀研究所之陸生得否轉系, 依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46

24 十 轉學 (p.28) 1. 陸生轉學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有缺額時, 始得為之 ; 惟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學至本島學校 2. 陸生申請轉學,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例如, 升讀大二學生, 得提出校外大二轉學申請 ; 而就讀大三學生, 則不得提出校外大二轉學申請 3. 陸生申請轉學, 須符合下列條件, 並於完成申請程序後, 由擬轉入學校送教育部審核 : (1) 具正當轉學理由, 且經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同意 (2) () 通過擬轉入學校舉辦之考試 甄選或申請程序 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於教育部核准陸生轉學並辦妥轉學相關手續後, 應立即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學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5. 陸生於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備妥所需文件 ( 含原入出境許可證 ), 由轉入學校代為申請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6. 碩博士班部份, 陸生比照本地學生不得轉學之規定 48

25 十一 輔系 雙主修 (p.29) 1. 陸生申請輔系 雙主修,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瓣理 2. 陸生修業年限與國內學生相同, 陸生若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尚因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而導致延畢,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且針對延畢之陸生, 學校應注意其上課及生活狀況, 以避免陸生從事與來臺就學目的不符之活動, 如打工 49 十二 休 退學 (p.30) 1. 學校應於陸生休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份等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繳陸生入出境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 換證時間約計 4 個工作小時 ) 2. 學校應於陸生辦理休 退學時, 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離境, 並備齊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代申請單次出境證 : (1) 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2) 休 ( 退 ) 學證明 (3) 委託書 (4) 費用 : 原逐次加簽證上無加簽章, 需繳納新臺幣 300 元 ; 原逐次加簽證上有加簽章, 毋須繳費 若陸生提出申訴後, 再變更通報即可 50

26 3. 若陸生提出申訴, 陸生事實上還具有學籍, 則不適用上述離境規定, 亦應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一旦退學處分確認後, 則須於 10 日內離境 4.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改以就學目的以外之身份在臺停留或居留者, 學校應予退學 51 十三 開除學籍 (p.31) 1.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即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2. 註冊入學後始察覺者,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離境 ( 以掛號抵達時間起算 ), 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回其出入境許可證, 再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由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3. 畢業後始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料 52

27 十四 在臺升學 (p.32) 1. 陸生畢業後, 得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規定, 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亦即取得學士學位, 得升讀碩士班, 但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階段就讀 如獲錄取於臺灣繼升學, 如學士逕讀碩士 碩士逕碩士逕讀博士者, 無須出境 2. 陸生不適用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相關規定 3. 陸生畢業後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不受離境規定之限制, 於註冊入學後, 委託錄取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入出境許可證 53 十五 研究生論文 (p.33) 陸生之碩 博士研究論文, 原則上以正體字或英文撰寫 54

28 十六 畢業 (p.34) 1. 陸生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 起算日期依各校可核發該生畢業證書日為基準, 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2. 學校應予陸生畢業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回陸生停留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55 肆 生活輔導 (p.35) 56

29 一 新生接機報到 (p.36) 學校應確認入學人數, 並安排接機及報到手續, 並可以電子 郵件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 57 二 住宿 (p.36) 1. 學校應統一安排陸生住宿事宜, 如校內宿舍不足, 亦應於校外代為尋覓適當住宿地點, 並建立校外租屋輔導機制 2. 學校向陸生收取之住宿費用應與臺灣學生相當 3. 學校如安排陸生與臺灣學生同住, 應有適當配套措施避免衝突, 並應進行定期檢視與輔導 58

30 三 醫療 傷害保險 (p.37) 1. 為確定陸生就學期間之基本醫療保障, 學校應要求陸生註冊時, 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第 1 學期結束有效之醫療 傷害保險 保險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 證明文件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在第三地區開具者,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陸生醫療 傷害保險之給付項目及額度如下 ( 參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 (1) 給付項目 : a. 門診 : 診療 處置或手術 藥劑 注射 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 檢查 b. 住院 : 診療 處置或手術 藥劑 注射 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 檢查 護理 三等病床及膳食之供應 (2) 額度限制 : a. 門診給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 理賠上限為新台幣 1,000 元, 且不包括下列費用 : 掛號費 部分負擔費用 ( 依就醫次數給付限額 ) b. 門診醫療時, 診療行為須手術, 經診斷書上書明 手術 字樣者, 承保機構除掛號費外將全額理賠 60

31 3. 陸生應參加就讀學校之學生團體保險, 保費於各校每學期註冊費用內加列保險費科目代收 4. 陸生來臺就學係核發停留許可, 而非居留許可, 爰無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5. 在台就讀期間, 自第二學期開始應於大陸或第三地區投保醫療 傷害保險, 或者由就讀學校尋求適當商業保險組合 健康管理 : 四 校內健康服務 (p.39) (1) 陸生新生註冊時, 應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三級甲等醫院或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第三地區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其規範項目如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乙表 (2) 建立健康管理制度, 將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建檔管理, 並隨學籍轉移, 學校可於註冊時通知學生再次接受體檢 (3) 依健康檢查結果, 施予健康輔導, 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4) 就學期間如罹患傳染病, 於治療期間給予健康輔導及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並配合衛生單位推動各項衛生教育宣導工作 62

32 (5) 學校如有群聚疫情, 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 (6)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 必要時, 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2. 健康服務 : (1) 陸生新生入學時, 應檢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完成之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作為就學期間緊急就醫治療依據 (2) 就學期間需提供健康設備 救護器材 健康教學 基本救命術訓練及衛生教育宣導 63 五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 (p.41) 1. 主要針對來台就讀注意事項及學校相關法規讓陸生充分了解, 避免觸犯相關規定, 另外可介紹校園及周邊生活環境 學校文化 教育宗旨 學院及校務概況等 2. 除各校統一舉辦之新生始業輔導外, 學校應安排獨立時段介紹陸生相關法則 注意事項及臺灣就學指南之內容 3.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建議於陸生全數到齊後統一辦理, 若無法統一辦理亦應針對晚到之學生單獨輔導 64

33 六 心理諮商 (p.42) 辦理原則 1. 校內單位轉介個案, 於初次晤談時, 請個案填寫晤談同意書 2. 學生非因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和涉及法律責任之情況, 談話內容應予以保密, 非經個案同意或有立即通報之必要, 不得對外公開 3. 特殊個案 : 如涉及自傷 傷人及嚴重精神疾病, 應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即時通報家長及聯繫相關單位, 並確認家長是否來臺帶回 ; 若無法帶回時, 由心理師評估或精神科醫師診斷學生身心狀況, 狀況嚴重時即送至醫院, 藥物治療或住院觀察, 若學生狀況持續不穩定, 立即通知家長帶回 ; 若家長無法來臺, 學校應協助其返回大陸, 然所產生的費用應由學生自行負擔 4. 個別諮商及測驗後, 由接案人員填寫個案紀錄表 5. 檔案留存 : 交回之個案紀錄由諮商輔導單位留存, 自學生離校起留存及銷毀年限依各校規定辦理 65 七 金融服務 (p.44) 1. 入出境攜帶現鈔限制 : 陸生可以攜入 ( 出 )2 萬元以內之人民幣現鈔及一萬美元以內之外幣現鈔 ( 超過部分須向海關申報 ) 2. 人民幣匯兌 : (1) 目前臺灣地區核准包括中華郵政公司 台銀 土銀 合庫 彰化 第一 華南 元大 台北富邦 國泰世華 中國信託 上海商銀 金門縣信合社 兆豐國際 台灣中小企銀等行庫開辦人民幣兌換業務 (2) 陸生每人每次可至上述行庫兌換人民幣 2 萬元上限 66

34 3. 開設非支票存款之ㄧ般存款帳戶 ( 含新臺幣及外幣帳戶 ): 開戶申請應備下列文件親自辦理, 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 (1) 第一身分證件 : 陸生本人入出境許可證 (2) 第二身分證件 : 依各行庫規定辦理, 例如大陸身分證 大陸護照或其他可茲證明身分文件 (3) 合理之開戶理由及証明 : 依各行庫規定辦理, 例如入學許可通知正本 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書 已註冊之學生證或學校公函等 (4)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 (5)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依各行庫規定辦理 a. 同意書得洽學校往來之金融機構索取, 與新生資料一同寄發供陸生填寫 ; 至銀行是否接受學校自製之通用同意書格式, 請學校先向相關金融機構確認 67 b. 中華郵政 : 該公司已經金管會銀行局函釋核可, 來臺就學之限制行為能力之海外學生於中華郵政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帳戶, 可改以校方出具之在學證明書或已註冊之學生證或學校公函, 代替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c. 注意 : 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學生姓名, 須與入出境許可證上姓名相同 4. 其他金融服務 : (1) 陸生開設存款帳戶時可同時申辦金融卡, 方便存款 提款與轉帳之用 (2) 匯款作業目前無法提供人民幣匯款, 必須以美金作媒介匯款 (3) 陸生來臺就學係核發停留許可, 而非居留許可, 亦無收入證明, 爰無法在臺申請信用卡 (4) 陸生不得在臺灣從事汽車貸款 學雜費貸款及其他信用貸款 68

35 八 保證人 (p.45) 1. 陸生申請入境時, 由就讀學校 ( 公私立學校均可 ) 或指定人員 ( 建議由各校校長 ) 擔任保證人, 並出具保證書 2. 當保證人更換時應於 1 個月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3. 陸生在臺從事需提供保證人之活動, 如租屋等, 亦由就讀學校擔任保證人 4. 學校應於陸生來臺就學前, 即取得陸生及其家屬同意, 為其在臺緊急事件授權人 69 九 手機門號申請 (p.46) 1. 陸生可持其入出境許可證與第二輔助證件 ( 身分證 大陸護照或其他可茲證明身分文件 ) 向電信業者申請手機門號 2. 各校可以統一協助陸生申請手機門號或自行依規定辦理 70

36 十 獎助學金 (p.46) 1. 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 2. 各校得提撥自籌經費 ( 如對私人之募款 企業指定捐款等 ), 自行裁定是否編列獎助學金, 吸引優秀陸生來臺就學, 但應顧及學校學生與社會觀感 3. 學校以自籌經費提供陸生之獎助學金, 應以獎優為主 ; 同時對於有相同表現之臺灣學生, 亦應有同樣獎勵措施 4. 各校應重新擬定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明確界定申請對象為一般生 陸生 僑生或外籍生 5. 校外各機構獎助學金則依據申請辦法之規定, 進行審核送件, 以協助陸生提出申請 71 十一 社團活動 (p.48) 1. 社團參與 (1) 陸生於完成該學期註冊取得學籍後, 得依各校社團相關規定參與校內各性質社團 (2) 陸生參與社團活動須遵守校規及各式社團輔導規定, 如透過社團從事違反法令 校規 公序良俗或與其社團發展宗旨不符者, 應予以規勸 輔導 (3) 各校針對陸生參與社團應建立輔導機制 諮詢及申訴服務, 避免衝突和對立情況發生 (4) 輔導校內各性質社團對於陸生加入社團予以平等之待遇 72

37 2. 社團成立 (1) 陸生得自由籌組社團, 並依據各校訂定之社團成立辦法與作業流程提出社團成立申請, 經資料審核依各校規定之相關程序辦理完成後, 得正式成立社團 (2) 陸生提出成立社團時, 應檢視欲成立之社團性質與社團宗旨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宜於校內發展, 且不造成政治對立之情事 (3) 陸生社團正式成立後, 得依據各校課外活動經費補助辦法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以辦理正當活動連繫社員情感 注意事項 : (1) () 學校應提醒陸生於參與校內社團或籌組社團時互相尊重, 並應提供諮詢服務, 以避免衍生衝突 (2) 學校應輔導陸生尊重校內佈置及臺灣風土民情 (3) 相關社團成立之規定及限制, 應由學校相關辦法核准, 若社團名稱或精神等原因不符時, 學校應盡可能加以輔導, 勿強制拒絕 (4) 陸生是否得以擔任學生自治組織幹部或學生議會委員及幹部, 得由學校自行規定, 並應輔導相關組織修訂組織章程明確規範 (5) 辦理相關社團活動如使用獎補助或學輔經費時, 不需刻意排除陸生 74

38 十二 報考駕照 (p.50) 1. 報考中華民國駕照 : (1) 陸生可持停留許可證明 ( 件 ) 報考汽 機車駕照, 但不得報考職業駕照 駕照有效期限依其經許可停留期間之駕照有效期限依其經許可停留期間之證明 ( 件 ) 核發 (2) 受理單位 : 各縣市公路監理機關 (3) 申辦資格 : 須年滿 18 歲 (4) 應備文件 : a. 經許可停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例如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b. 報考汽車駕照須有學習駕駛 3 個月以上之學習駕駛證 ; 報考普通重型機車以下等級駕照則免附學習證明 75 c.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 1 吋光面 素色背景 脫帽 五官清晰 正面半身 黑白或彩色照片 3 張, 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d. 經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 診所或團體辦理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之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 e. 費用 : 普通小型車駕照報名費 450 元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報名費 250 元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報名費 125 元, 駕照工本費 200 元 f. 駕照筆試 : 汽 機車電腦筆試試題為正體中文, 若對正體中文閱讀不熟稔, 可選擇電腦口試 ( 語音輔助 ) 測驗, 筆試題庫可至公路總局網站 ( 監理服務 ) 查閱或下載 網址 : 76

39 2. 持大陸駕照備下列文件經體檢 筆試合格後始得換領駕照 ; (1) 經許可停留 1 年以上之證明 ( 件 )( 例如 :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2) 持大陸有效正式駕照, 須經大陸公証處驗證及我國海基會蓋章驗證手續 (3) 最近 6 個月內拍攝 1 吋照片 2 張 (4) 護照 持其他平等互惠國家之國際駕照申請簽証所需文件 (1) 原領互惠國正式有效之國際駕照正影本 (2) 有效期限內護照正影本 (3) 本人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 1 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白或彩色照片 1 張, 並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4) 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正影本 (5) 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 4. 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 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 ( 件 ) 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 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 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執照到期後, 請依報考中華民國駕照之原則辦理 78

40 5. 注意事項 : (1) 報考汽車駕照可選擇駕訓班或自力學習滿 3 個月後報考 (2) 報考輕型機車駕照免路考 (3) 筆試及路試均合格者, 始核發汽車駕照, 筆試 路試不及格者,7 天才能重新報考 (4) 合格體檢表及筆試成績 1 年內有效 (5) 駕照有效期限依其經許可停留之證明 ( 件 ) 有效期限核發之 (6) 若有諮詢相關公路監理實務作業規定需要, 可逕洽各公路監理機關, 其連絡電話及地址如下表 79 十三 購買汽機車 ( 尚未定案 )(p.55) 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及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申請來臺, 且經內政部核給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學生 ( 含正式修讀學位生 雙聯學制學生及研修生 ), 得持以下證件依規定辦理新領牌照或過戶登記 : 1. 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入出境許可證 2. 有效駕駛執照 ( 避免發生買了車卻不能開的情況 ) 3. 學校在學證明文件 80

41 十四 報考證照 (p.56) 1. 陸生不得報考政府舉辦之專業證照及技能檢定考試 2. 陸生得報考臺灣地區其他私人機構之檢定或相關證照, 如英文檢定, 但須依各該規定辦理 若其他私人機構之相關檢定 證照不同意陸生報考, 亦須遵循 3. 學校亦可規劃輔導學生考取證照之相關課程, 並應注意陸生修課之合宜性 學校應提醒陸生, 依現行法規規定, 陸生無法報考政府舉辦之專業證照及技能檢定考試, 如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等 81 十五 校外活動 (p.57) 為維護陸生之安全, 避免意外之衝突, 學校應輔導陸生避免於選舉期間參加示威抗議 群眾運動或從事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例如參與選舉造勢活動 電視政論節目與其他具有報酬性質之活動等 82

42 十六 寒暑假輔導 (p.57) 1. 返鄉協助 : 寒暑假期間, 學校為讓陸生順利入出境, 應協助辦理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加簽, 備齊文件為 :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3) 委託書 ( 陸生自辦免附 ) (4) 加簽費用新臺幣 600 元 2. 寒暑假住宿 : 依各校寒暑假住宿規定辦理, 安排寒暑假滯臺之陸生住宿生活 3. 注意事項 : 各校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予陸生, 並於學期結束前以簡訊 或學生連繫函等方式, 提醒陸生寒暑假在臺活動應注意安全, 若遇緊急狀況, 立即向學校校安中心反映尋求協助處理 83 十七 校園安全維護及特殊事件處理 (p.58) 1. 衝突處理 : 陸生與臺生發生衝突時, 知情者應通報陸生專責輔導單位與學務處相關單位, 第一時間隔離當事者, 並安撫 緩和情緒 輔導人員在了解案情 學生背景及相關資料後, 研判案情是否可能擴大 如果不會擴大, 由導師 心理輔導單位 專責單位等共同輔導處理; 如果案情可能擴大, 則由校方高層組成緊急處理小組研議學生輔導與媒體應對方案 2. 各校依教育部頒 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 訂定校園災害管理實施計畫, 並設立校安中心,24 小時均派有值勤人員輪值, 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及學生特殊事件處理 ( 急病送醫 意外事件處理 交通事故緊急處理 ), 並設有值勤專線, 若遇相關狀況, 請陸生向學校校安中心反映尋求協助處理 84

43 3. 事件通報 : (1) 建立聯絡窗口 : 學校應提供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聯繫方式 ( 含一級主管 二級主管及承辦人員 ) 並即時更新, 俾利教育部建立聯繫網絡及統一通報窗口 (2) 報部 : 學校如遇與陸生相關之緊急危難或衝突事件, 應即透過專責單位或人員通知校安中心通報教育部, 並敘明事件之人事時地物 目前處理情形及風險評估 85 十八 學生獎懲及操行 (p.59) 1. 陸生在學期間符合獎勵或違反校規事項者, 依各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2. 陸生在學期間操行成績考核作業依各校學生操行考核辦法辦理 86

44 十九 請假作業流程 (p.59) 1. 陸生在學期間請假作業, 依各校學生請假作業辦理 2. 陸生因故不能上課或參加集會及其他規定之活動時, 均須請假, 其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 依各校獎懲辦法辦理 87 二十 申訴 (p.60) 1. 各校處理陸生學生申訴辦理原則, 應按照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各校訂定之學生申訴辦法辦理陸生申訴案件 2. 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所為之處分, 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或陸生所組織社團, 不服學校對該社團之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 經由行政程序處理後仍無法解決, 可依照各校訂定之學生申訴辦法向各校所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評議決定書應依申評會之組織與隸屬, 經校長核定後, 送達申訴人 另評議決定書亦應知會原處分單位, 若原處分單位認為評議決定書有牴觸法令或至礙難行者, 應於學校申訴相關規定所定期限內, 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 校長認為有裡由者, 得移請申評會再議, 並以一次為限 88

45 廿一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處理 (p.62) 1. 學校處理陸生涉及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原則, 應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各校訂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之規定辦理 2. 學校處理陸生涉及 ( 陸生為行為人或申請人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各權責單位除應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外, 並將該事件交由各校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 對於陸生涉及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89 廿二 精神禮儀 (p.64) 1. 學校應輔導陸生尊重校內國旗 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精神禮儀布置 2. 學校不得因陸生在學考量或提出要求, 撤除原有精神禮儀布置 ; 違者將予糾正 限期改善或調整招收陸生名額 90

46 辦理原則 1. 職涯規劃 : 廿三 職涯規劃 (p.65) (1) 可針對新生施行職涯探索施測, 就學期間協助職能養成強化 提供職涯諮詢輔導 (2) 於畢業前一年調查就業與升學意向, 依其規劃提供所需之協助或輔導 規劃繼續在臺升學者, 提供研究所考試資訊及辦理升學講座活動 決定返回大陸地區就業者, 則鼓勵同學參加學校舉辦之就業輔導系列活動, 做好就業準備工作 2. 返鄉就業輔導 : (1) 辦理就業輔導 ( 參訪 講座 職場體驗 ) 及校園徵才 ( 如就業博覽會 企業說明會等 ) 活動, 校園徵才部分可邀請於大陸地區設廠之廠商提供大陸地區工作職缺 (2) 提供各種就業相關資訊 各行業職能簡介資訊, 協助同學強化求職技巧, 提早做好就業準備 91 廿四 校友服務 (p.66) 1. 於陸生畢業後, 必要時協助陸生校友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2. 追蹤畢業校友就業情形, 關心校友就業發展 3. 若大陸地區校友達相當人數, 可協助成立大陸地區校友會, 強化與當地校友情誼 92

47 伍 其他 (p.67) 93 一 探視申請 (p.68) 1.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許可來臺就讀學士班學生父母, 或來臺就讀碩士班 博士班之父母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 2. 陸生來臺就學, 其配偶及子女不得以同一事由申請同行 3. 學校應配合申請作業, 出具陸生相關在學證明 94

48 4. 陸生之親屬需備齊下列表件提出申請來臺探視, 可由臺灣地區親屬 ( 含陸生本人 ) 代辦旅行社或委託就讀學校辦理 : (1)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2)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份之文件影本 (3) 經驗 ( 查 ) 證申請人與探視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4) 被探之陸生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 附影本 正本驗畢歸還 ) (5) 由來臺學生就讀之學校或學校指定人員出具之同意保證函 (6) 委託書 (7)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 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8) 學校出具之陸生相關在學證明 (9) 證照費新臺幣 600 元 在臺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 15 日, 每學期以 1 次為限, 並不得申請延期, 其陪同來臺註冊入學者, 亦同 但陸生在臺期間,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 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 並得申請延期, 每次期間為 1 個月 6. 如發生受傷和死亡等事件, 為方便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給需要來臺之家屬, 學校應主動通報入出國及移民署 96

49 二 季節與衣著 (p.70) 97 三 日常外出 (p.70) ( 一 ) 陸生因身份特殊, 學校應提醒陸生外出時, 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如入出境許可證 );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立即與學校聯繫, 以提供協助 ( 二 ) 陸生對於臺灣政治活動充滿好奇, 尤以選舉期間造勢場合, 學校應提醒學生避免參加此類型活動, 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98

50 四 陸生違法 (p.70) 1. 陸生違法事由如下 : (1) 參加暴力 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2) () 涉有內亂罪 外患罪重大嫌疑 (3) 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 現在大陸地區行政 軍事 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 a. 未經許可入境 b. 經許可入境, 已逾停留 居留期限 c.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d.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e.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99 (6) 就學期間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7)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2. 違反前開規定之陸生, 申請就學或入境, 得不予許可 ; 已許可者, 得撤銷或廢止之 3. 陸生經就讀學校書面通知違反法令後, 應於 10 日內離境, 屆期未離境者, 視為逾期停留 100

51 五 學校違法 (p.72) 1. 禁止大學透過仲介團體媒合學生來臺就學 2. 學校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或其他法令有關招收陸生之規定者, 教育部得視情節輕重, 予以糾正 限期改善 停止其招收陸生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101 六 來臺許可目的改變 (p.73)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目前大陸地區人民要來臺灣, 須 擇一 身分申請來臺停留 ( 如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交流 ) 或居留 ( 如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依親 ); 而當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 可在大陸依其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要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 須先以大陸配偶身分申請來臺, 經面談通過, 始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進而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累計 6 年後, 方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 另外, 陸配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 如有就學需求, 則與目前台商子弟返臺就學一樣, 須參加臺灣地區各項入學考試招生, 與臺灣學生相同 102

52 2.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 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據此, 現居臺灣尚未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 ( 含來臺團聚 居留或定居 ) 及陸生在臺就學期間與臺灣人民結婚者, 既已選擇依親為其入境許可目的, 自不得再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申請就讀臺灣地區大專校院 陸生如與國人結婚, 而選擇改以大陸地區配偶身分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 因與原先來臺就學的事由不同, 學校將予退學 其在臺居留期間, 如擬就讀臺灣地區大專院校, 將不得循陸生申請來臺就學程序, 須參加臺灣現行各種入學考試, 始得繼續升學 4. 在臺就學期間, 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 致退學而喪失學生身分者, 應依變更後許可目的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 不受離境規定之限制 104

53 七 追蹤及考核 (p.74) 教育部得邀集學者專家 相關機構及代表, 對學校招收陸生之成效 生活輔導及學習情形進行訪視 105 八 反詐騙及反恐嚇詐欺 (p.74) 106

54 九 通報機制 (p.78) 1. 通報系統 :100 學年度之陸生通報機制, 建置於陸聯會網站 ( 請各校登錄系統填報 2. 定期通報 : 學校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 填報該學年已註冊入學之大陸地區學生資料, 包含姓名 就讀年級 就讀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等必要資訊, 以系統報教育部備查 3. 即時通報 : 所有的學籍及系所異動, 均須透過系統, 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即時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 4. 學籍及系所異動包含 : (1) 轉系 (2) 轉學 (3) 休 退學 (4) 開除學籍 (5) 畢業 107 陸 相關表格 (p.79) 108

55 緊急事件授權書 ( 參考範本 ) (p.80) 由於貴子弟來臺就讀, 路程遙遠, 為全面照顧保護貴子弟之生活學習及身心健康, 在校期間, 若貴子弟發生醫療 意外 法律等一切緊急事故, 必須家長填具緊急事件同意書, 始能接受代為妥善處理 ( 例 : 住院 手術等 ) 或其他必要之手續, 如貴家長不克適時前 來簽署, 可授權本校或同意本校再次授權予相關人員代為簽具相關同意書 此事攸關貴子弟健康安全及在臺權益, 本校尊重貴家長意見, 隨函附上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一份, 俾憑因應一切緊急事件之需要 請於本同意書上簽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並由貴子弟於 註冊時繳回, 以釐清責任歸屬 耑此, 順請台安 大學敬啟 109 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 法定代理人本人係貴校系學生之家長, 因緊急事件需要 同意授權貴校或貴校再次授權予相關人員代為簽具醫療 意外 法律等一切緊急事件同樣張意書, 本人願承擔一切責任 不同意授權貴校代為簽具醫療 意外 法律等一切緊急事件同意書, 本人願承擔一切責任 此致大學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 ( 簽名 ) 成年人之家長 : ( 簽名 ) 行動電話號碼 : 在臺聯絡人 : 緊急聯絡電話 : 西元 年 月 日 樣張 110

56 醫院標誌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 乙表 ) (p.81) Hospital s Logo ( 國名 醫院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Type B) (National Name,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檢查日期 / / ( 年 ) ( 月 ) ( 日 ) / / / (M) (D) (Y) Date of Examination 111 漢生病檢查 (EXAMINATION FOR HANSEN S DISEASE) 漢生病 ( 麻風 ) 視診結果 (Skin Examination) 正常 Normal 異常 Abnormal( 視診異常者, 須進一步採檢確認 ) ( If abnormal skin lesion is found, further skin biopsy or skin smear is required) a. 病理切片 (Skin Biopsy): 陽性 ( 多菌 少菌性 Positive MB,PB ; 診斷依據 : 兩者之一即為陽性 Diagnostic if either of them positive ) 陰性 (Negative) b. 皮膚抹片 (Skin Smear): 陽性 ( Finding bacilli in affected skin smears ) 陰性 (Negative) 皮膚病灶合併感覺喪失或神經腫大 ( Skin lesions combined with sensory loss or enlargement of peripheral nerves ) 有 (Yes) 無 (No) 備註 : 一 本表供外籍人士等申請在台灣定居或居留時使用 This form is for residence application. 二 兒童 6 歲以下免辦理健康檢查, 但須檢具預防接種證明備查 ( 年滿 1 歲以上者, 至少接種 1 劑麻疹 德國麻疹疫苗 ) A child under 6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laboratory examination, but the certificate of vaccination is necessary. Child age one and above should get at least one dose of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es. 三 妊娠孕婦及兒童 12 歲以下免接受 胸部 X 光檢查 Pregnant women and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are exempted from chest X-ray examination. 四 兒童 15 歲以下免接受 HIV 抗體檢查 及 梅毒血清檢查 A child under 15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or Syphilis. 五 居住於北美洲 歐洲 紐西蘭 澳洲 日本 南韓 香港 澳門及新加坡等地區或國家之申請者, 得免驗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Applicants living in Northern America, Europe, New Zealand, Australia, Japan, South Korea, Hong Kong, Macao or Singapore are not required to undergo a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六 根據以上對先生 / 女士 / 小姐之檢查結果為 合格 不合格 Result: According to the above medical report of Mr./Mrs./Ms., he/she has passed failed the examination. 112

57 負責醫檢師簽章 (Chief Medical Technologist) : (Name & Signature) 負責醫師簽章 ( Chief Physician ) : (Name & Signature) 醫院負責人簽章 ( Superintendent ) : (Name & Signature) 日期 (Date): / / 本證明三個月內有效 (Valid for Three Months) 樣 張 113 附錄 : 健康檢查證明不合格之認定原則 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原則人類免疫缺乏一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經初步測試, 連續二次呈陽性反應者, 應以西方墨點法 (WB) 病毒抗體檢查作確認試驗 二 連續二次 ( 採血時間需間隔三個月 ) 西方墨點法結果皆為未確定者, 視為合格 胸部 X 光檢查一 活動性肺結核 ( 包括結核性肋膜炎 ) 視為 不合格 二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 合格, 包括下列診斷情形 : 纖維化 ( 鈣化 ) 肺結核 纖維化 ( 鈣化 ) 病灶及肋膜增厚 腸內寄生蟲糞一 經顯微鏡檢查結果為腸道蠕蟲蟲卵或其他原蟲類如 : 痢疾阿米巴原蟲 (Entamoeba 便檢查 histolytica) 鞭毛原蟲類, 纖毛原蟲類及孢子蟲類者為不合格 二 經顯微鏡檢查結果為人芽囊原蟲及阿米巴原蟲類, 如 : 哈氏阿米巴 (Entamoeba hartmanni) 大腸阿米巴(Entamoeba coli) 微小阿米巴(Endolimax nana) 嗜碘阿米巴 (Iodamoeba butschlii) 雙核阿米巴(Dientamoeba fragilis) 等, 可不予治療, 視為 合格 三 妊娠孕婦如為寄生蟲檢查陽性者, 視為合格 ; 請於分娩後, 進行治療 梅毒血清檢查一 以 RPR 或 VDRL 其中一種加上 TPHA(TPPA) 之檢驗, 如檢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任一者, 為 不合格 : ( 一 ) 活性梅毒 : 同時符合條件 ( 一 ) 及 ( 二 ) 或僅符合條件( 三 ) 者 ( 二 ) 非活性梅毒 : 僅符合條件 ( 二 ) 者 二 條件 : ( 一 ) 臨床症狀出現硬下疳或全身性梅毒紅疹等臨床症狀 ( 二 ) 未曾接受梅毒治療或病史不清楚者,RPR(+) 或 VDRL(+), 且 TPHA (TPPA)=1:320 以上 ( 含 320) ) ( 三 ) 曾經接受梅毒治療者,VDRL 價數上升四倍 三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 檢具治療證明, 視為合格 麻疹 德國麻麻疹 德國麻疹抗體陰性且未檢具麻疹 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者為不合格 但經醫師評估麻疹德國麻疹抗體陰性且未檢具麻疹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者為不合格疹 ( 風疹 ) 有麻疹 德國麻疹疫苗接種禁忌者, 視為合格 114

58 委託書 Letter of Attorney (p.82) 本人 ( 委託人 ) 辦理先生 / 女士之, 因故未能親自送件, 特委託先生 / 女士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向貴署提出申請 I, the client, who want to apply for for Mr./Ms., am unable to present the application in person and have commissioned Mr./Ms. as my agent to deliver the application with his/her and my original I.D. certificates to your agency. 此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The above statement t t is addressed d to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115 委託人 : Name of client: 受託人 : Name of agent: 送件人住址 : Address of deliverer: ( 親自簽名 ) (Personal signature ) / / 委託日期 : Commission date : ( 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 加蓋公司章 ) (In case an immigration business or class A travel agency acts as the agent, its corporate seal shall be set here) 請貼受託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面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t 請貼受託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背面 Please paste the back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 請貼委託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面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 請貼委託人貼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背面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注意事項 一 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須貼有照片 ( 國人須為身分證或護照 ) 二 受託人如為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 應加蓋公司章 三 參考法令 : 刑法 第 15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四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網址 : 樣張 116

59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 (p.83) 本人 ( 委託人 ) 委託 ( 學校名稱, 受託學校 ), 代向貴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手續 此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委託人 : ( 親自簽名 ) 委託日期 : / / 受託學校 : ( 請加蓋學校印信 ) 受託學校指派之承辦人及聯絡地址 電話 姓名 : 聯絡地址 : 電話 : 117 請貼受託學校指派之承辦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面 請貼受託學校指派之承辦人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反面 注意事項 一 參考法令 : 刑法 第 15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網址 : 樣張 118

60 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 加簽 / 換證申請書 (p.84) 出入 ( 入出 ) 境加簽延期 延期照料 依親居留證延期 長期居留證延期 陸生身分轉換 陸生限期 10 日內離境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 辦理各項申請應繳驗 : ( 一 ) 大陸通行證 正本 ( 驗正本, 收影本 ) ( 二 ) 代申請人身分證 驗正本 二 居留證延期 依親居留出入境加簽應繳交 2 個月內 全戶 戶籍謄本 三 延期照料應繳交 2 個月內 全戶 戶籍謄本, 並另繳附 3 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在臺無子女之具結書 四 專業人士延期應另繳交原邀請單位同意函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 蓋原邀請單位及負責人章戳 ) 五 陸生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下稱逐次加簽證 ) 逐次加簽證加簽 逐次加簽證延期 限期 10 日內離境及陸生有轉學 升學等情事換發證件, 悉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 相關規定辦理 119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出生地 : 省 ( 市 ) 縣 ( 市 ) 入出境證號 : 統一證號 : 被探人姓名 : ( 專業人士 陸生免填 ) 入境日期 : 年 月 日 來臺居住地址 : 電話及手機號碼 : 領證方式 : 自取 郵寄 ( 請附回郵掛號信封, 並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 ) 本人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均確實無誤 中華民國 : 年月日 申請人 : ( 簽章 ) 代申請人 : ( 簽章 ) 代申請人住址及電話 : 經查渠等於 : 年月日以事由入境 原證已延至 : 年月日止 ( 未辦延期者免填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效期至 : 年月日止 經核准延期至 : 年月日止 樣 張 120

61 (p.85)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保證書 本人 ( 或本校 ) 願負擔申請人 ( 姓名 ) 等人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下列事項 : 一. 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 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輔導及其在臺就學權益之告知 三. 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 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境, 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四. 大陸學生有休學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通報移民署 121 自然人學校本人願受服務學校指定擔任所錄取大本校願負擔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 並負擔 大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八條之保證人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責任 第八條之保證人責任 學校名稱 : 保證人姓名 : 性別 : 電話 : 手機 : 服務學校 : 職稱 : ( 蓋學校印信 ) 與申請人之關係 : ( 蓋校長章 ) 保證人 : ( 親自簽名 ) ( 蓋學校印信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中華民國年月日樣 張 122

62 以學校指定人員為保證人, 請提供下列資料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 正面 ) 黏貼處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 背面 ) 黏貼處 123 受理人員核章 : 壹 保證人資格 : 一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八條規定 : ( 第一項 )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 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 並出具保證書 ( 第二項 ) 前項保證人相關規定, 準用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公私立學校可自行擔任保證人, 亦可由學校指定人員 ( 自然人 ) 擔任保證人 三 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學校印信之保證書, 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貳 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 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 一 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 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 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 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境, 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四 大陸學生有休學 退學 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通報移民署 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 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 屆期不換保者,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 已許可者, 得撤銷或廢止之 保證人未能履行所定責任者, 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 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擔任保證人或學校申請案 參 注意事項保證人 ( 自然人 法人 ) 應確實知悉申請人真實身分 124

63 ( 限保證書用 ) (p.87)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讀 大學 ( 校院名稱 ) 名冊 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號碼就讀系所

64 現任職於注意報127 申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 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 免予追訴 處罰 二 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 行政 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請於本欄據實詳述 如未據實填寫, 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 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 行政 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事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 行政 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 行政 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 (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一 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 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 得撤銷其入境許可, 事並限期離境 由代辦學校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 應檢附委託書 二二 申請人來臺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並依限離臺, 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不符項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料 以上所填內容, 俱屬事實, 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 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 簽章受託人 : 簽章 審核意見 查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128

65 (p.92) 法定代理人同意開戶證明書 ( 參考範本 ) 本人 ( 姓名 ) 為學生 ( 姓名 ) 的法定代理人, 同意其來臺就學期間, 於臺灣地區銀行 / 郵局開立個人帳戶, 以方便該生學習 法定代理人姓名 : 電話 : 地址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日期 : 未成年人銀行 / 郵局開戶注意事項 : 一 依照規定, 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 未滿 20 歲者 ) 開戶人, 在各類銀行或是郵局開戶需要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驗證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在臺監護人簽署之同意書 ; 另外, 開戶人如果表示依其本國法另有不同之成年規定, 則需要提出其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 二 本證明書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學生姓名須與其護照上相同 樣張 129 柒 快速查詢表 (p.93) 130

66 類別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並貼最近 2 年內彩色照片 2. 學校發給之錄取通知影本 3.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地區護照影本 4. 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 5. 經公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 學校或指定人員出具之保證書 7. 證照費新台幣 600 元 1.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申請書 2. 照片 1 張 3. 經公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 繳回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 入學後 ) 5. 委託書 ( 由就讀學校代申請換發 ) 6. 證照費新臺幣 300 元 131 類別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加簽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延期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2. 學校同意出境文件 3. 委託書 4. 加簽費用新臺幣 600 元 1. 填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加簽申請書 2.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3. 委託書 ( 屆滿 1 個月前委託就讀學校辦理 ) 4. 加簽費用新台幣 300 元 132

67 註冊 類別 修業年限 課程 修課及修業規定 課堂管理 快速查詢表 內容陸生如於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進行三分之一後擬辦理註冊, 因其無法申請入境, 故應於第二學期開學前, 重新申請入境, 並依學校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各校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 將己註冊入學之陸生造冊, 載明姓名 就讀年級 就讀之院 系 ( 班 ) 所 學位學程, 併同招生評估報告, 報教育部備查 學校應於陸生停留期間屆滿 1 個月前備妥文件文件包括延期申請書 入出境許可證 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及公函, 並視修業情況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酌予延長, 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年, 若博士班已修業滿 5 年, 碩士班修業已滿 3 年, 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每次延長時間不得逾 6 個月 招收陸生之系所開設課程及教材, 應防止有心人士經由各種管道取得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學校可開設正體字學習課程, 提供陸生修讀以順利銜接學習 注意陸生出席狀況, 若出席狀況不佳應立即輔導, 並應提供諮詢服務 陸生學習狀況不佳時各校應立即啟動學習預警機制, 給予適度的輔導 133 類別 課外輔導 實習課程 快速查詢表 內容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時舉辦陸生說明會, 以宣講或案例分享協助陸生了解相關法令, 儘速融入校園生活 ; 未參加者, 學校應個案輔導 導師應透過定期導生聚會, 主動了解陸生學習及生活情形 ; 遇有適應不良或需要輔導之陸生, 應通報陸生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心理輔導單位及其他適當之單位, 進行追蹤輔導 追蹤輔導後, 如陸生行為改善, 則仍應定期關心及輔導, 至其畢業為止 ; 如陸生行為仍未改善, 則以學生獎懲規定處置, 最高得依規定處以退學之處分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違反規定者, 應辦理強制出境 專職或兼職工作, 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 但不包括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 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往校內外單位實習 故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位, 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並由學校安排其他可替代之適當實習場所 學校實施校外教學或校外實習時, 應提醒陸生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 如入出境許可證 ); 遇衝突或緊急危難時, 應立即與學校聯繫, 以提供協助 134

68 快速查詢表 類別 請假 學術交流 轉系 內容 陸生請假時數達到應予休學時數, 學校應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離境 ; 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通報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回其入出境許可證, 再視其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1. 陸生可申請學校與臺灣及國外大學 機構辦理之學術交流, 但前開交流涉及中央政府經費支應者, 如學海惜珠計畫, 不得參加 2. 陸生參加海外研習交流活動時, 請洽預前往國家之駐臺領事館或駐臺代表機構辦理入出境該國之簽證手續 1.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瓣理惟就讀離島校區系所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至本島校區之系所 2. 申請校內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3. 學校於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 應立即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4. 研究所陸生得否轉系, 依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135 類別 轉學 輔系 雙主修 休 退學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有缺額時 ; 惟就讀離島學校之陸生, 不得申請轉學至本島學校 2. 申請校內轉系, 不得轉入低於目前就讀年級的學制班次 3. 具正當轉學理由, 且經轉出學校 擬轉入學校同意 ; 通過擬轉入學校舉辦之考試 甄選或申請程序 4. 學校於核准陸生轉系申請後, 應立即透過即時通報系統, 將學生轉系異動結果通報教育部 陸委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5. 擬轉入學校註冊入學後, 須備妥所需文件 ( 含原入出境許可證 ), 由擬轉入學校代為申請換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6. 碩博士班部份, 陸生比照本地學生不得轉學之規定 1. 須於教育部核定得招收陸生之校系範圍內瓣理 2. 陸生若學士班修業已滿 4 年, 尚因修讀輔系或雙主修而導致延畢, 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學校於陸生辦理休 退學時, 以書面通知 10 日內離境 ; 並於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通報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繳陸生入出境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陸生在臺就學期間, 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 學校應予退學 136

69 類別開除學籍在臺升學研究生論文畢業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學校註冊如發現陸生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資料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註冊入學後察覺者,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察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銷其畢業資格 2. 開除學籍後 10 日內要求離境, 逾期不離境者將強制出境 1. 陸生即取得學士學位後, 僅得升讀碩士班, 不得再申請就讀學士班 2. 陸生畢業後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 不受離境規定之限制, 於註冊入學後, 委託錄取學校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入出境許可證 1. 應修課程 符合各校訂定之碩 博士考核規定 2. 原則上以正體字或英文撰寫 1. 陸生應於畢業後 1 個月內離境, 起算日期依各校可核發畢業證書日為基準, 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2. 學校應予陸生畢業事實發生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通報教育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入出國及移民署, 並收回陸生停留許可證, 再視該生應離境時間長短, 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短期出境許可證 137 類別新生接機報到住宿規定醫療保險 快速查詢表 內容學校應確認入學人數, 安排接機及報到手續, 並於可以電子郵件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 學校應統一安排陸生住宿事宜, 如校內宿舍不足, 亦應於校外代為尋覓適當住宿地點, 並建立校外租屋輔導機制 1. 陸生取得學籍即可加入學生團體保險 2. 為確定陸生就學期間之基本醫療保障, 學校應要求陸生註冊時, 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第一學期結束有效之醫療 傷害保險 保險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 證明文件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在第三地區開具者,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3. 在台就讀期間, 自第二學期開始應於大陸或第三地區投保醫療 傷害保險, 或者由就讀學校尋求適當商業保險組合 138

70 類別 校內健康管理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陸生新生註冊時, 應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 三級甲等醫院或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第三地區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其規範項目如行政院衛生署規定之乙表 2. 比照外籍生 : 入境前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健檢表項目先於該國內檢查 3. 建立健康管理制度, 將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建檔管理, 並隨學籍轉移 ; 入學後學校可要求再次接受體檢 4. 依健康檢查結果, 施予健康輔導, 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5. 就學期間如罹患傳染病, 於治療期間給予健康輔導及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並配合衛生單位推動各項衛生教育宣導工作 1. 主要針對來台就讀注意事項及學校相關法規讓陸生充分了解, 避免觸犯相關規定, 另外可介紹校園及周邊生活環境 學校文化 教育宗旨 學院及校務概況等 2. 初次入臺輔導說明會建議於陸生全數到齊後統一辦理, 若無法統一辦理亦應針對晚到之學生單獨輔導 139 類別心理諮商金融服務保證人 快速查詢表 內容 1. 採預約制, 安排輔導人員或醫師晤談與診斷 2. 晤談保密, 但陸生輔導狀況每月會學校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遇學生自殺 自傷與嚴重精神疾病者時, 應由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即時通報家長及聯繫相關單位, 並確認家長是否來臺帶回 ; 若無法帶回時, 由心理師評估或精神科醫師診斷學生身心狀況, 狀況嚴重時即送至醫院, 藥物治療或住院觀察, 若學生狀況持續不穩定, 立即通知家長帶回 1. 陸生可開活期存摺並申請金融卡 2. 不提供人民幣匯款 3. 無法來臺申請信用卡 4. 每人每次可至指定行庫兌換人民幣 2 萬元上限 5. 開戶所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得洽學校往來之金融機構索取, 與新生資料一同寄發供陸生填寫 1. 陸生申請入境時, 由就讀學校 ( 公私立學校均可 ) 或指定人員 ( 建議由各校校長 ) 擔任保證人, 並出具保證書 2. 當保證人更換時應於 1 個月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3. 學校應於陸生來臺就學前, 即取得陸生及其家屬同意, 為其在臺緊急事件授權人 140

71 類別手機門號申請獎助學金社團活動報考駕照 快速查詢表 內容 統一協助陸生申請手機門號, 並取得陸生在臺手機門號方便連絡 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陸生獎助學金 1. 各校自行規定, 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2. 辦理相關社團活動如使用獎補助或學輔經費時, 不需刻意排除陸生參與 取得駕照方式 : 1. 報考中華民國駕照 2 持大陸駕照經大陸公證處及海基會驗證後, 備相關文件經體檢筆試合格後始得換領駕照 3. 持其他平等互惠國家之國際駕照申請換發我國駕照 4. 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 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 ( 件 ) 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 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 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執照到期後, 請依報考中華民國駕照之原則辦理 141 快速查詢表 類別內容 1. 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之入出境許可證 購買汽機車 2. 有效駕駛執照 ( 避免發生買了車卻不能開的情況 ) 3. 學校在學證明文件 依現行規定, 陸生無法報考政府舉辦之專業證照及技能檢定考試報考證照陸生報考臺灣地區檢定或相關證照, 如英文檢定, 依各該規定辦理 為維護陸生之安全, 避免不測之衝突, 學校應輔導陸生避免於選校外活動舉期間其參加示威抗議 群眾運動或從事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1. 為讓陸生順利入出境, 應協助辦理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加簽 寒暑假輔導 2. 各校應於學期結束前發簡訊 , 提醒陸生寒暑假在臺活動應注意安全, 若遇緊急狀況, 可透過緊急電話反映尋求協助處理 142

72 類別校園安全維護及特殊事件獎助及操行請假作業申訴性侵害與性騷擾處理 快速查詢表 內容陸生與臺生發生衝突時, 知情者應通報陸生專責輔導單位與學務處相關單位, 第一時間隔離當事者, 並安撫 緩和情緒 1. 在學期間違犯學生獎懲辦法 2. 在學期間相關獎懲辦法 3. 操行成績考核作業 比照一般請假作業流程 1. 陸生有關其個人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 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2. 陸生所組織社團, 不服學校對該社團組織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事件者 1. 各校之校園性別事件專責受理窗口 ( 如 : 秘書室 學務長室 ) 2. 根據各校之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辦法及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但陸生狀況會敬會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 並通知陸生家屬 143 類別 精神禮儀 快速查詢表 內容學校應輔導陸生尊重原有精神禮儀佈置 例行輔導各項學務活動 (EX: 師生座談 班級幹部研習 防震防災演練 ) 職涯規劃 校友服務 1. 針對學生施行職涯探索施測 2. 提供研究所 推甄考試資訊, 辦理升學講座活動 3. 校方可提供返鄉就業輔導 並可於就業博覽會邀請於大陸地區設廠之廠商提供大陸地區工作職缺 1. 畢業後協助校友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2. 追蹤畢業校友就業情形, 關心校友就業發展 3. 加入校友會 若大陸地區校友達相當人數, 可協助成立大陸地區校友會, 強化與當地校友情誼 144

73 捌 附錄 (p.101) 145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p.102) 第 16 條第三項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 ( 構 ) 不得編列預算, 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第 17 條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在臺每學期註冊時, 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 傷害保險證明文件 ; 在校生應由就讀學校集體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保費由各學校在每學期註冊費用內加列保險費科目代收 146

74 二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p.108) 第 18 條前條第一項保證人之責任及其保證內容如下 : 一 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及與被保證人之關係屬實, 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 三 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 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 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保證人無法負保證責任時, 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屆期不更換保證人者, 得不予許可 ; 已許可者, 得廢止其許可 ; ( 略 ) 147 十四 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及學位學程修讀之認定基準及相關注意事項 (p.200) 公告事項 : 一 下列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均為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院 系 ( 科 ) 所及學位學程, 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 ( 一 ) 軍事校院之所有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軍事校院包括國防大學 國防醫學院 陸軍軍官學校 海軍軍官學校 空軍軍官學校 陸軍專科學校及空軍航空技術學院等學校 ( 二 ) 警察校院之所有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警察校院包括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學校 148

75 二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涉及下列專業領域, 且其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委託 補助或進行產學合作, 訂有產出成果不得對外公開之保密條款者, 經本部會商相關部會後, 得限制其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並得以碩士班 博士班為優先限制對象 : ( 一 ) 涉及國家安全資訊 國家機密資訊之領域(以下簡稱國安機密資訊) : 1. 國土調查資訊 2. 水域調查資訊 3. 災害防救資訊 4. 大陸及外交情資 5. 軍事計畫 軍事行動資訊 149 ( 二 ) 涉及國家安全技術 國家機密技術之領域(以下簡稱國安機密技術) : 1. 國防科技 軍事武器及其元件製造技術 2. 航太關鍵技術 3. 衛星遙測關鍵技術 4. 核子工程技術 5. 資通安全 光電 IC 資通訊及精密機械等自主研發或關鍵技術 6. 關鍵材料之製造技術 7. 能源科技之關鍵技術 8. 農業品種改良 栽培及繁養殖之關鍵技術 9. 醫學 藥學及生物科技之關鍵技術 150

76 三 學校遇有大陸地區學生修讀學位或修習課程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擬訂保密機制與計畫, 防止有心人士經由各種管道取得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 二 ) 經認定不得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遇有大陸地區學生跨校 院 系 ( 科 ) 所選修其課程, 應評估該生修習相關課程之合宜性 ( 三 ) 知悉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教師及研究人員, 應了解修習學生及旁聽學生之背景, 並評估自身授課內容是否妥適 ( 四 ) 研究團隊如從事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之研究, 應審慎篩選其成員身分 ( 五 ) 技術檔案或成果資料庫如涉及國安機密資訊及技術, 應區分為機密性及非機密性, 並妥善保存 機密性資料應遵守保密相關規定, 包括獨立保密之貯存空間與設備 資料借閱或使用程序及管理人員身分之篩選 ( 六 ) 應建立門禁管制制度, 對於外部人士參訪, 得採取錄音 錄影等適當措施, 防止機密或秘密被人竊用 151 謝謝大家聆聽 敬請指教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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