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留證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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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龛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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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 僑 居 留 證 申 請 及 延 期 須 知 Application (Extension) Information f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s 佛 光 大 學 學 務 處 製 作 FGU Office of Student Affairs 居 留 證 視 同 外 僑 在 臺 灣 的 身 份 證, 持 居 留 簽 證 入 境 臺 灣 或 持 停 留 簽 證 必 須 去 外 交 部 換 發 居 留 簽 證 者, 請 您 於 入 境 後 或 是 取 得 居 留 簽 證 15 日 內, 向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宜 蘭 縣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重 入 國 許 可 請 您 注 意 在 居 留 證 有 效 期 限 30 日 內 申 請 延 期 以 避 免 罰 鍰 請 於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後 儘 快 掃 描 或 照 相 您 的 居 留 證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報 給 學 務 處 The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 is foreign student s ID card which can prove your resident status in Taiwan. Foreign students entered the country with Resident Visa should apply for ARC within 15 days following entrance. If you have entered Taiwan with Visitor Visa, you should change it in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If foreigners are permitted to continue to reside, they should apply for resident certificate extension within 30 days before the expiration date, or you may be fined by the Nation Immigration Agency. Please scan or take a picture and your ARC to [email protected] as soon as possible while you have it. 一 法 令 依 據 :Legal basis: ( 一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Immigration Act. ( 二 ) 外 國 人 停 留 居 留 及 永 久 居 留 辦 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Visiting, Residence and Permanent Residence of Aliens. 二 受 理 單 位 :Receiving units: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宜 蘭 縣 服 務 站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Yilan County Service Center 地 址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純 精 路 三 段 160 巷 16 號 4 樓 Address:4F., No.16, Ln. 160, Sec. 3, Chunjing Rd., Luodong Township, Yilan County 電 話 (Tel): 傳 真 (Fax): 三 應 備 文 件 :Required documents: ( 一 ) 申 請 表 一 份 A completed application form. 第 頁, 共 3 頁 - 1 -
2 ( 二 ) 外 僑 居 留 證 ( 初 次 申 請 者 免 附 )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s (for Resident Certificate Extension only). ( 三 ) 2 吋 彩 色 照 片 ( 初 次 申 請 者 2 張 延 長 居 留 期 限 換 證 者 1 張 ) 2 inch color photos (I.D. specs, 2 for new visitors, 1 for Resident Certificate Extension). ( 四 ) 護 照 暨 居 留 簽 證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 Original passport and photocopy plus original and photocopy of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originals will be returned following verification). ( 五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已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 初 次 申 請 者, 得 以 入 學 通 知 書 替 代, 先 取 得 一 個 月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等 拿 到 學 生 證 後 再 辦 理 展 延 居 留 期 限 至 一 年 ) Registered student identification card and one photocopy or certificate of enrollment and one photocopy (students applying for the first time may present notice of admission). ( 六 )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期 之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Health certificates valid for three months. 四 申 請 方 式 :Application method: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委 託 代 辦 者, 應 於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委 託 聲 明 或 另 附 委 託 書 ) Can be done in person or applicant may authorize another person to represent him/her. (In the case of authorizing a representative, applicant should fill out an authorized stat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or attach a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五 處 理 時 間 :Processing time: 10 個 工 作 天 ( 憑 繳 款 收 據 領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 Within 10 working days (The receipt must be presented while picking up the ARC). 六 一 年 期 費 用 :Fees for one year term: 外 國 學 生 : 新 臺 幣 1000 元 Foreign students:nt$1,000. 僑 生 : 新 臺 幣 500 元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nt$500. 七 注 意 事 項 :Notes: ( 一 ) 持 居 留 簽 證 查 驗 入 國 之 外 國 人, 應 於 入 國 15 日 內,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Foreigners entered the country with resident visa should apply f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s within 15 days following entrance. ( 二 ) 持 外 僑 居 留 證 者, 倘 須 在 效 期 內 出 境 並 再 入 境, 於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可 同 時 申 請 重 入 國 許 可 ( 僑 生 除 外 ) When applying f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s, foreigners may simultaneously apply for reentry 第 頁, 共 3 頁 - 2 -
3 permits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excluded). ( 三 ) 外 僑 居 留 證 遺 失 或 因 故 污 損 申 請 換 發 者, 須 繳 納 換 證 費 用 新 臺 幣 500 元 In case the ARC is lost or defaced and needs to be replaced, a replacement fee of NT$500 must be paid. ( 四 ) 居 留 證 到 期 前 30 日 內 可 辦 理 延 期, 如 於 7~9 月 暑 假 期 間 到 期 者, 得 提 前 至 6 月 辦 理 延 期 未 於 居 留 期 限 內 辦 理 延 期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居 留 資 格, 並 限 令 出 國 If foreigners are permitted to continue to reside, they should apply for resident certificate extension within 30 days before the expiration date. Students are allowed to apply for extension in June if thei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expires in the summer vacation. If foreign student did not apply for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extension, the one maybe sentenced to deportation for expiration. 八 表 格 :Application forms: 外 國 人 居 留 停 留 案 件 申 請 表 Residence, Visit Application form for Foreigners 九 詳 細 相 關 事 項 請 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及 造 訪 外 國 人 在 台 生 活 諮 詢 服 務 網 :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visit Nation Immigration Agency and Information for Foreigners websites: 網 址 (Web): 地 址 : 台 北 市 廣 州 街 15 號 Address:No.15, Guangzhou St., ZhongZheng District, Taipei City , Taiwan, ROC. 櫃 檯 受 理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08:00-17:00 中 午 不 休 息 The office hours of the NIA s service centers nationwide:08:00 a.m. 17:00 p.m. through the lunch hour from Monday to Friday. 電 話 (Tel):(02) 外 國 人 在 台 生 活 服 務 專 線 : 國 內 : 國 外 : Information for Foreigners Tel:Domestic Tel: Overseas Tel: 十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地 址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2-2 號 3~5F Address:3~5 Fl., 2-2 Chi-Nan Rd., Sec. 1, Taipei, Taiwan, ROC 電 話 (Tel): 第 頁, 共 3 頁 - 3 -
4 醫 院 標 誌 Hospital s Logo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Form B)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基 本 資 料 ( BASIC DATA) 檢 查 日 期 / / ( 年 ) ( 月 ) ( 日 ) / / (M) (D) (Y) Date of Examination 姓 名 : 性 別 : 男 Male 女 Female Name Sex 身 份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ID No. : Passport : No.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Date of Birth : / / Nationality : 年 齡 聯 絡 電 話 Age : Phone No. : 照 片 Photo 實 驗 室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S) A. HIV 抗 體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Indeterminate) a. 篩 檢 (Screening Test): EIA PA 其 他 (Others) b. 確 認 (Confirmatory Test): Western Blot 其 他 (Others)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B.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Chest X-Ray for Tuberculosis): X 光 發 現 (Findings):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疑 似 肺 結 核 (TB Suspect)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 Pending) 不 合 格 (Failed) ( 經 臺 灣 健 檢 醫 院 判 定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者, 得 至 指 定 機 構 複 驗 ; 但 所 在 縣 市 無 指 定 機 構 者, 得 至 鄰 近 醫 院 之 胸 腔 科 門 診 複 檢 ) (Those who are determined to be TB suspects or have a pending diagnosis by the designated hospital in Taiwan must visit the referred institution for further evaluation.) 孕 婦 或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pregnant women or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C. 腸 內 寄 生 蟲 ( 含 痢 疾 阿 米 巴 等 原 蟲 ) 糞 便 檢 查 ( 採 用 離 心 濃 縮 法 檢 查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includes Entameba histolytica etc.)(centrifugal concentration method): 陽 性, 種 名 ( Positive, Species ) 陰 性 (Negative) 其 他 可 不 予 治 療 之 腸 內 寄 生 蟲 (Other parasites that do not require treatment) 兒 童 6 歲 以 下 或 來 自 特 定 地 區 者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6 years of age or applicants from designated areas as described in Note 6) D.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檢 驗 (Tests):a. RPR 或 VDRL b. TPHA/TPPA c. 其 它 (Other)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5 E.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proof of positive measles and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or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a. 抗 體 檢 查 (Antibody test ) 麻 疹 抗 體 measles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b.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 含 接 種 日 期 接 種 院 所 及 疫 苗 批 號 ; 接 種 日 期 與 出 國 日 期 應 至 少 相 隔 兩 週 ) (The Certificate should includ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the name of administering hospital or clinic and the batch no. of vaccin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should be at least two weeks prior to going abroad)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Measles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Rubella c.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接 種 禁 忌 者, 暫 不 適 宜 接 種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 漢 生 病 檢 查 (EXAMINATION FOR HANSEN S DISEASE) 全 身 皮 膚 視 診 結 果 (Skin Examination) 正 常 Normal 異 常 Abnormal: 非 漢 生 病 (not related to Hansen s disease): 漢 生 病 ( 疑 似 個 案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Hansen s disease suspect needs further exam) a. 病 理 切 片 (Skin Biopsy): b. 皮 膚 抹 片 (Skin Smear): 陽 性 ( Finding bacilli in affected skin smears ) 陰 性 (Negative) c. 皮 膚 病 灶 合 併 感 覺 喪 失 或 神 經 腫 大 ( Skin lesions combined with sensory loss or enlargement of peripheral nerves ) 有 (Yes) 無 (No)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備 註 (Note): 一 本 表 供 外 籍 人 士 無 戶 籍 國 民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使 用 This form is for residence application. 二 兒 童 6 歲 以 下 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但 須 檢 具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備 查 ( 年 滿 1 歲 以 上 者, 至 少 接 種 1 劑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 A child under 6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laboratory examination, but the certificate of vaccination is necessary. Child age one and above should get at least one dose of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es. 三 懷 孕 婦 女 及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胸 部 X 光 檢 查 ; 懷 孕 婦 女 於 產 後 仍 應 補 照 胸 部 X 光 Pregnant women and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are exempted from chest X-ray examination. Pregnant women should undergo chest X-ray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四 申 請 免 除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適 用 對 象 : 申 請 人 限 來 自 結 核 病 盛 行 率 低 於 十 萬 分 之 三 十 的 國 家, 並 檢 具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出 具 申 請 人 在 心 理 上 不 適 合 進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除 此 項 檢 測 五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HIV 抗 體 檢 查 及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A child under 15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or Syphilis. 六 居 住 於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南 韓 香 港 澳 門 及 新 加 坡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申 請 者, 得 免 驗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Applicants living in USA, Canada, Europe, New Zealand, Australia, Japan, South Korea, Hong Kong, Macao or Singapore are not required to undergo a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七 漢 生 病 檢 查 為 全 身 皮 膚 檢 查, 受 檢 者 可 穿 著 內 衣 內 褲, 並 由 親 友 或 女 性 醫 護 人 員 陪 同 受 檢 檢 查 時 逐 步 分 部 位 受 檢, 避 免 一 次 脫 光 全 身 衣 物, 維 護 受 檢 者 隱 私 Hansen s disease examination refers to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entire body surface, which should be done with courtesy and respect to the applicant s privacy. During the examination, the applicant is allowed to wear underwear and be accompanied by a friend or female medical personnel. Hospitals or clinics have the responsibilities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examination should be done step by step. Hence, taking off all clothes at the same time should be avoided. 八 根 據 以 上 對 先 生 / 女 士 / 小 姐 之 檢 查 結 果 為 合 格 不 合 格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Result:According to the above medical report of Mr./Mrs./Ms., he/she has passed the examination has failed the examination needs further examination. 負 責 醫 檢 師 簽 章 (Chief Medical Technologist) 負 責 醫 師 簽 章 ( Chief Physician ) 醫 院 負 責 人 簽 章 ( Superintendent ) : (Name & Signature) : (Name & Signature) : (Name & Signature) 日 期 (Date): / / 本 證 明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Valid for Three Months)
6 附 錄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檢 查 項 目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一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驗 經 初 步 測 試, 連 續 二 次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以 西 方 墨 點 法 (WB) 作 確 認 試 驗 二 連 續 二 次 ( 採 血 時 間 需 間 隔 三 個 月 ) 西 方 墨 點 法 結 果 皆 為 未 確 定 者, 視 為 合 格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一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 包 括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 視 為 不 合 格 二 非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視 為 合 格, 包 括 下 列 診 斷 情 形 : 纖 維 化 ( 鈣 化 ) 肺 結 核 纖 維 化 ( 鈣 化 ) 病 灶 及 肋 膜 增 厚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一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腸 道 蠕 蟲 蟲 卵 或 其 他 原 蟲 類 如 :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Entamoeba histolytica) 鞭 毛 原 蟲 類, 纖 毛 原 蟲 類 及 孢 子 蟲 類 者 為 不 合 格 二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人 芽 囊 原 蟲 及 阿 米 巴 原 蟲 類, 如 : 哈 氏 阿 米 巴 (Entamoeba hartmanni) 大 腸 阿 米 巴 (Entamoeba coli) 微 小 阿 米 巴 (Endolimax nana) 嗜 碘 阿 米 巴 (Iodamoeba butschlii) 雙 核 阿 米 巴 (Dientamoeba fragilis) 唇 形 鞭 毛 蟲 (Chilomastix mesnili) 等, 可 不 予 治 療, 視 為 合 格 三 妊 娠 孕 婦 如 為 寄 生 蟲 檢 查 陽 性 者, 視 為 合 格 ; 請 於 分 娩 後, 進 行 治 療 一 以 RPR 或 VDRL 其 中 一 種 加 上 TPHA(TPPA) 之 檢 驗, 如 檢 驗 結 果 有 下 列 情 形 任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 一 ) 活 性 梅 毒 : 同 時 符 合 條 件 ( 一 ) 及 ( 二 ) 或 僅 符 合 條 件 ( 三 ) 者 ( 二 ) 非 活 性 梅 毒 : 僅 符 合 條 件 ( 二 ) 者 二 條 件 : ( 一 ) 臨 床 症 狀 出 現 硬 下 疳 或 全 身 性 梅 毒 紅 疹 等 臨 床 症 狀 ( 二 ) 未 曾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或 病 史 不 清 楚 者,RPR(+) 或 VDRL(+), 且 TPHA (TPPA)=1:320 以 上 ( 含 320) ( 三 ) 曾 經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者,VDRL 價 數 上 升 四 倍 三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陽 性 者, 檢 具 治 療 證 明, 視 為 合 格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檢 查 結 果 為 陰 性 ( 或 未 確 定 者 ), 且 未 檢 具 於 抗 體 檢 查 後 之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但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接 種 禁 忌 者, 視 為 合 格 Appendix: Principles in determining the health status failed Test Item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Chest X-ray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Measles, Rubella Principle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iled items 1. If the preliminary testing of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is positive for two consecutive times, confirmation testing by WB is required. 2. When findings of two consecutive WB testing (blood specimens collected at an interval of three months) are indeterminate, this item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tuberculous pleurisy) is unqualified. 2. Non-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calcified pulmonary tuberculosis, calcified foci and enlargement of pleura,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By microscope examination, cases are determined unqualified if intestinal helminthes eggs or other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istolytica, flagellates, ciliates and sporozoans are detected. 2. Blastocystis hominis and Amoeba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artmanni, Entaboeba coli, Endolimax nana, Iodamoeba butschlii, Dientamoeba fragilis, Chilomastix mesnili found through microscope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and no treatment is required. 3. Pregnant women who have positive result for parasites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and please have medical treatment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1. After testing by either RPR or VDRL together with TPHA(TPPA), if cases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re considered failing the examination. (1)Active syphilis: must fit the criterion (1) + (2) or only the criterion (3). (2)Inactive syphilis: only fit the criterion (2). 2. Criterion: (1)Clinical symptoms with genital ulcers (chancres) or syphilis rash all over the body. (2)No past diagnosis of syphilis, a reactive nontreponemal test (i.e., VDRL or RPR), and TPHA(TPPA)=1:320 (including 1:320) (3)A past history of syphilis therapy and a curren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demonstrating fourfold or greater increase from the las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3. Those that have failed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but have submitted a medical treatment certificate are considered passing the examination. The item is considered unqualified if measles or rubella antibody is negative (or equivocal) and no measles,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fter the antibody test is provided. Those who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s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12/1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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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院 標 誌 Hospital s Logo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Form B)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基 本 資 料 ( BASIC DATA) 檢 查 日 期 / /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 下 稱 本 辦 法 ) 係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授 權 訂 定, 業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於 九 十 三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並 經 六 度 修 正 在 案 配 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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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項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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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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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僑 生 港 澳 生 入 學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及 負 責 單 位 報 名 前 置 作 業 1. 各 系 所 修 訂 系 所 分 則 ( 各 系 所 ) 2. 依 海 聯 會 來 函 指 示 填 報 簡 章 校 系 分 則 ( 綜 合 業 務 組 ) 個 人 申 請 收 件 1. 個 人 申 請 資 料 收 件 ( 綜 合 業 務 組 ) 2. 各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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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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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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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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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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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勞 動 篇 法 規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署 授 疾 字 第 0990001626 號 修 正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第 七 條 之 一 及 第 五 條 附 表 二 第 八 條 附 表 三 附 修 正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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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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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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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人工生殖補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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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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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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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4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前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為 其 93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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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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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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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系(所)別
目 錄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2 壹 入 學 時 間 及 修 業 年 限... 3 貳 申 請 資 格... 3 參 招 生 系 ( 所 ) 名 額... 5 肆 申 請 方 式 及 日 期... 6 伍 甄 選 方 式... 6 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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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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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續 招 招 生 委 員 會 校 址 :32097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03)4581196 轉 3231~3236 ( 招 生 處 試 務 組 ) 傳 真 :(03)2503900 網 址 :http://www.uch.edu.tw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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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2778-8240 傳 真 :(02)2778-824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3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聘僱白領外國人申請書
表 一 聘 僱 外 國 專 業 人 員 工 作 許 可 申 請 書 (A06- 律 師 專 利 師 工 作 專 用 ) 申 請 工 作 類 別 :( 請 填 項 目 代 ) 類 別 : A ( 專 門 性 及 技 術 性 工 作 ) 項 目 : 06 ( 律 師 專 利 師 工 作 ) 行 業 類 別 代 碼 : ( 參 考 申 請 應 備 件, 填 寫 代 碼 ) 依 國 際 書 面 協 定 開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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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