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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校徽 校訓

3 明新校史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 黨國元老王宗山先生 國大代表李鴻超先生 國大代表郝立緒先生 張體安先生 張逢喜先生等一群熱心興學人士秉持配合國家經濟發展 造就工業專門人才之使命感, 遂向教育部申請創校 同年七月籌設就緒, 十月董事會備案, 旋以王宗山 潘廉方 冉寅谷 劉拓 楊覺天 陳建中 陳開泗 張體安 郝立緒 李鴻超 張逢喜諸先生為第一屆董事, 推選王宗山先生任董事長並即敦聘李鴻超博士為首任校長 五十五年三月一日以工專立案, 設有五年制機械 土木 工業管理三科, 首次招收新生三百名 同年八月, 增設電機工程科 ; 翌年, 增設化學工程科 ; 五十九年十月, 增設二年制機械 電子工技術科 ; 八十一年八月, 又增設資訊管理科 ; 八十二年, 再增國際貿易 企業管理科 同年, 本校正式更名為 私立明新工商專科學校 至於 進修推廣教育, 本校亦深耕有年, 自六十年起, 逐步增設二年制機械 化工 電子 電機 土木 工業工程與管理 資訊管理 國際貿易及企業管理科, 均招收高中 高職畢業生 歷經前賢三十年篳路藍縷之心血投注, 陸續拓展, 明新已漸具大學之組織規模 八十六年七月, 奉教育部核准, 改制為 明新技術學院 並附設專科部 繼之, 於四年內分別增設旅館事業管理 幼兒保育 休閒事業管理 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系, 奠定全國首創服務事業學院之丕基 九十一年八月, 奉教育部核准優先升格為 明新科技大學, 現設 工程 管理 服務事業 與 人文社會與科學 四個學院, 涵括九個研究所及十八個系, 學生總數包含日間部與進修部, 合計一萬三千餘人 畢業校友迄今已逾八萬人, 遍及全球各地, 成為國家經濟建設 產業發展之中堅, 佳績廣為社會肯定與讚許 本校校名 明新, 蓋本諸 大學 之 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於至善 精義, 闡揚人類與生俱來之德性與情操, 不獨為百年樹人之崇高理想, 亦即本校作育英才之終極目標, 冀望學子皆能因之而涵養高尚品德, 擁有專業學問與優良技術, 在天人物我的平衡關係中, 臻至全人的境界 明新地處新竹縣新豐鄉, 占地逾三十公頃, 依傍省道縱貫線, 毗鄰中山高速公路, 交通十分便利 四周山青樹碧, 得天獨厚, 饒適莘莘學子進德修業 日間遠眺, 則臺海怒濤澎湃, 風雲幻化 ; 入夜俯臨, 則竹塹華燈萬點, 璨若繁星 學子於課餘之暇, 賞心悅目, 誠可相得益彰, 共同淬練創校以來一貫 堅毅 求新 創造 之校訓

4 校歌 玉山峨峨天蒼蒼, 綠野平疇草木香, 維吾明新, 崛起海疆, 繼往開來, 文化發揚, 明德新民承聖訓, 工業報國蹟富強, 有志青年, 濟濟一堂, 手腦並用, 四育恢張, 有堅毅的力量, 有求新的理想, 有創造的精神, 有無窮的希望, 勇往直前, 乘風破浪! 時代巨輪齊推進, 中興大業共承當, 同建三民主義新中國, 光芒普照太平洋! ( 詞 : 李鴻超 / 曲 : 唐佩霞 )

5 明新地理位置圖 如何到明新? 開車 : 1. 中山高湖口交流道下 (83.8 公里出口 ), 往湖口 新豐方向行駛, 遇士林電機 ( 丁字路口 ) 右轉 400 公尺後, 再左轉走新興路 ( 省道台一線 ), 經新豐火車站約 900 公尺, 抵達明新科技大學 2. 中山高竹北交流道下 (91.0 公里出口 ), 往竹北市區方向行駛, 走光明六路, 遇中華路 ( 省道台一線 ) 右轉往新豐方向, 經竹北派出所後約 4 公里即可抵達明新科技大學 大眾運輸工具 : 1. 火車 : 可搭電車至新豐火車站, 出車站大門左轉, 步行約 15 分鐘即可抵達本校 2. 巴士 : 可選擇搭乘新竹客運 中壢客運或豪泰客運至本校 a. 搭乘新竹客運班車, 路線可選擇 新竹 - 湖口 新竹 - 中壢 ( 經新豐 ) 以及 新竹- 新庄子 ( 經新豐 ), 於新竹 中壢火車站附近上車, 明新科技大學下車 b. 搭乘中壢客運班車, 路線為 中壢 - 新竹, 可於新竹 中壢火車站附近上車, 明新科技大學下車 c. 搭乘豪泰客運班車, 路線為 台北 - 明新科技大學 ( 經北二高 ), 起訖站分別為台北市政府附近 ( 世貿三館 ) 與明新科技大學

6 明新校園平面圖

7 學生畢業門檻說明 各位同學, 大家好! 本校為加強學生多元學習, 培養學生外語 專業 團隊合作 關懷人群等能力, 特訂定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自 98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學生, 除應依本校學則規定, 修滿應修之學分外, 應具備下列基本能力, 始得畢業 1. 外語能力 : 須通過外語相關證照,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教務處訂定實施要點, 通識教育中心成立委員會負責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2. 專業能力 : 須於在學期間取得勞委會職訓局乙級技術士以上或同等級專業證照, 如屬特殊領域得另案簽核,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各院系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3. 健康適能 : 係指在學期間須修習體育課程並通過游泳能力檢測 參與體適能檢測 通過心肺復甦認證, 以培養學生基本運動能力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學務處體育室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4. 軟能力 : 係指期盼透過多元能力的學習與培力, 培養學生掌握就業競爭力, 以實現全人教育理念, 其能力項目包括 : 品格力 關懷力 服務力以及團隊力,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學務處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本手冊優先列出與同學較為相關之法規, 同學若對要點有不清楚或需協助之處, 歡迎與相關處室聯繫 爾後法規如有所易動或更新等資料, 將陸續放置學生服務系統 ( 網址 法令規章, 歡迎前往瀏覽

8 校徽校訓校史簡介校歌明新地理位置圖校園平面示意圖明新學生畢業門檻說明壹 教務處一 大學學則... 1 二 碩士班規章 ( 一 ) 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 ( 二 ) 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 三 ) 研究所助學金實施辦法 ( 四 ) 碩士班畢業生學位證書發放作業要點 三 課務組規章 ( 一 ) 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 二 ) 暑期申請開課處理要點 ( 三 ) 電腦網路選課須知 ( 四 ) 學生加退選辦法 ( 五 ) 學生申請考試假補考規定事項 ( 六 ) 期中期末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七 ) 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相互選課辦法 ( 八 ) 專業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 九 ) 大學部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 十 ) 研究所碩士與碩士在職專班相互選課辦法 ( 十一 ) 學生校外教學參訪實施規定 ( 十二 ) 校外實習教學實施辦法 四 註冊組規章 ( 一 ) 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 二 ) 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 三 ) 學生轉系辦法 ( 四 ) 大學部及專科部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五 )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 六 ) 學生休學申請要點 ( 七 ) 學生退學申請要點 ( 八 ) 學生證使用暨遺失申請補發要點 ( 九 ) 學生修讀一貫學碩士學位辦法 ( 十 ) 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 十一 ) 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貳 學生事務處一 學務處規章 ( 一 ) 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 二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三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規定 ( 四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與調查申請書 ( 五 ) 學生健康適能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 六 ) 學生軟能力畢業門檻實施要點 二 課外活動組規章 ( 一 )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與輔導辦法 ( 二 ) 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 三 ) 學生社團申請成立辦法

9 ( 四 )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 五 ) 社團辦公室管理要點 ( 六 )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補助學生社團活動辦法 ( 七 ) 學生社團學習護照作業實施辦法 ( 八 ) 學生社團假期活動輔導要點 ( 九 )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 十 ) 學生刊物輔導實施辦法 ( 十一 ) 學生社團外聘講師實施要點 ( 十二 ) 學生會設置辦法 ( 十三 ) 學生會會長選舉辦法 ( 十四 ) 畢業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 十五 ) 應屆畢業生傑出表現獎勵要點 ( 十六 ) 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三 生活輔導組規章 ( 一 ) 交通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 二 ) 學生學習生活檔案綜合紀錄實施辦法 ( 三 ) 弱勢學生共同助學金實施要點 ( 四 ) 弱勢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實施要點 ( 五 )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 六 ) 學生獎懲辦法 ( 七 ) 學生請假辦法 ( 八 ) 學生中止留校察看暨銷過辦法 ( 九 ) 學生參與校外技能競賽獎勵要點 ( 十 ) 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 十一 ) 失物招領處理辦法 ( 十二 ) 學生辦理兵役緩徵 儘召應注意事項 ( 十三 ) 學生急難慰補助申請實施要點 ( 十四 ) 獎學金設置辦法 ( 十五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四 諮商輔導暨職涯發展中心規章 ( 一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處理辦法 ( 二 )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 三 )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實施要點 ( 四 ) 學生輔導工作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五 ) 諮商輔導中心系輔導老師實施要點 五 衛生保健組規章 ( 一 ) 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辦法 ( 二 )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 三 ) 醫務室醫療諮詢辦法 ( 四 ) 學生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要點 ( 五 ) 餐飲衛生管理要點 ( 六 ) 衛生及膳食委員會設置辦法 ( 七 ) 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要點 ( 八 ) 校園傳染病防治實施要點 六 服務學習中心規章 ( 一 ) 勞作教育實施辦法 ( 二 ) 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要點 ( 三 ) 學生時數工讀助學金實施辦法 ( 四 ) 服務學習方案實施要點 ( 五 ) 服務學習獎學金實施要點 七 住宿服務組規章 ( 一 ) 學生宿舍輔導管理辦法 ( 二 )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10 ( 三 ) 學生免費住宿實施要點 ( 四 ) 寒暑假學生宿舍借宿辦法 ( 五 ) 賃居校外學生輔導訪視要點 八 國服組規章 ( 一 ) 清寒僑生工讀金審核作業要點 ( 二 ) 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 三 ) 外籍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 四 ) 外籍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作業要點 九 體育室規章 ( 一 ) 運動器材借用及遺失毀損處理實施要點 ( 二 ) 運動場館使用要點 ( 三 ) 體育課管理辦法 ( 四 ) 體育課選項分組教學實施辦法 ( 五 ) 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 六 ) 學生對外運動競賽獎勵要點 ( 七 ) 運動菁英入學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 八 ) 適應體育班實施辦法 ( 九 ) 運動績優入學學生訓練管理要點 ( 十 ) 運動代表隊組訓管理實施要點 參 總務規章 ( 一 ) 門禁管制規定 ( 二 ) 學生宿舍及教室公物使用保管辦法 ( 三 ) 各類場所設施借用要點 ( 四 ) 車輛管理要點 肆 圖書資訊規章 ( 一 ) 圖書館借閱服務規則 ( 二 ) 圖書館視聽中心使用原則 ( 三 ) 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 伍 電子計算機中心規章 ( 一 ) 電算中心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二 ) 電子計算機中心上機管理辦法 陸 軍訓規章 ( 一 ) 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 ( 二 )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作業實施要點 柒 進修部學務組規章 ( 一 ) 進修部獎學金申請要點 ( 二 ) 進修部學生請假規則 ( 三 ) 進修部學生活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 四 ) 進修部畢業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 五 ) 進修部天然災害颱風地震等停課原則暨通報管道 附錄 ( 一 ) 校園分機查詢 ( 二 ) 各縣市教官服務專線電話 & 緊急電話一覽表

11 明新科技大學大學學則 87 年 4 月 15 日教育部台 ( 八七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88 年 1 月 14 日教育部台 ( 八八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88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台 ( 八八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88 年 2 月 24 日教育部台 ( 八八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88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台 ( 八八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88 年 4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八八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89 年 7 月 27 日教育部台 ( 八九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89 年 11 月 22 日教育部台 ( 八九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10 月 29 日教育部台 ( 九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9 月 2 日教育部台 ( 九一 ) 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2 年 11 月 25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5 年 5 月 2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修正備查 95 年 6 月 2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6 年 6 月 29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7 年 7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8 年 4 月 17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 自 97 學年第 2 學期生效 ) 99 年 7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 自 98 學年第 2 學期生效 ) 101 年 01 月 09 日教育部臺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第一篇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第二篇大學部 第一章入學 第二條本校於每學年之始, 公開招考四年制一年級及二年制三年級各系新生 ; 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 三年級及二年制各系三下轉學生 其招生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三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 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 乙等特考及格證書者 五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 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 ) 或高中畢業者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延教班結業, 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或延教班結業,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 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 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 綜合高中部 者 五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六 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之乙 丙等特種考試及格, 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七 大陸來台設籍, 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 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 1

12 機關審查認定者 八 自學進修學歷鑑定考試及格, 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者 九 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國外學歷採認作業係依據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另訂定本校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報部核定 第四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 逾期不辦理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新生入學報到時, 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方得入學, 如有正當理由, 預先申請延期補繳而經核准者, 得先行入學, 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入學時並需親自填寫學籍記載表 第六條新生因重病 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 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於註冊開始前, 向本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 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者以一年為原則 ;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 依其需要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其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新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 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註冊 選課 第八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學生註冊入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 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學生應依規定日期到校註冊, 如因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 於事前請假核准者, 得延期註冊, 至多以兩星期為限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 新生取消入學資格, 舊生如未申請休學即令退學 第十條學生選課須依各系訂定之全學程時序手冊之課程選課 ; 選課辦法與校際選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學生加 退選科目, 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依電腦網路選課須知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未依規定辦理加 退選手續, 學分概不承認 學生不得因加 退選科目而使應修習學分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二條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 否則衝堂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計 已經修習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 不得重修 第十三條學生修讀學士學位選定輔系者, 至少應修畢輔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 選定雙主修者, 應修畢另一主修學系全部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學分 輔系及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十四條日間部 進修部學生相互選課, 依本校 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相互選課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十五條本校採學年學分制 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滿一二八學分,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十六條各學系學分之計算, 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實習或實驗每週二至四小時為一 2

13 學分 第十七條四年制一 二年級體育課為必修,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 ( 零學分 ) 四年制一年級軍訓 ( 護理 ) 為必修,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 ( 零學分 ) 四年制一年級勞作教育為必修 ( 零學分 ), 每週勞作時數及成績考查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一 二 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 不得多於廿四學分 ; 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 不得多於廿七學分 但修習輔系 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高可增至三十學分為原則 各系為配合校外實習課程之教學需要,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得經教務會議通過,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分下列三種 : 一 平時考查 : 由任課教師隨時用筆試 口試 查閱筆記 報告或解答習題, 並參酌學生學習態度等方式行之 二 期中考試 : 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 期末考試 : 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 其期末考試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二十條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 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成績計算, 填入成績計分簿, 並依據本校學生成績上網輸入實施辦法送交註冊組 本校學生成績上網輸入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 ( 包括實習 實驗 ) 操行二種 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 以一百 分為滿分, 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亦得採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等第記分法 及 G.P.A. 記分法, 對照表如下 : 點數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 G.P.A. 4 甲等 (A) 八十至一百分 4 3 乙等 (B) 七十至七十九分 3 2 丙等 (C) 六十至六十九分 2 1 丁等 (D) 五十至五十九分 1 0 戊等 (F) 四十九分以下 0 學生操行成績得採前項計分方式之ㄧ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表現二種方式並行, 學生學 習生活檔案綜合紀錄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 均不得補考, 亦不給學分 ; 必修科目 ( 含體育 軍訓或護理及勞作教育 ) 不及格須重補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一 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 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 學期所修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 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期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 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六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 皆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總成績 G.P.A. 計算方式 : 各科學分數乘以點數之總和除以總修習學分數 第二十四條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註冊組後不得更改 但因登記或核算錯誤, 由任課教師依本校成績更正實施辦法經決議後予以更正 第二十五條期末考試曠考之學生, 其曠考科目之期末成績, 概作零分計算 平時考查及期中考試曠考者, 其曠考部分之成績, 亦作零分計算 學生因懷孕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而核准之事 ( 病 ) 假 產假, 其缺席不扣分 ; 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ㄧ者, 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 3

14 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 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二十六條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 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 是否准予繼續修習次學期之課程, 由各系自訂之 第二十七條學生於考試期間因故請假核准者, 得予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限 學生申請考試假補考依 學生申請考試假補考規定事項 辦理 第二十八條學生於考試時, 有作弊行為者, 一經查出, 視情節輕重, 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給予適當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因轉學 轉系須補修科目, 應屆畢 ( 結 ) 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 ( 結 ) 業者, 得於暑期開班授課, 暑期申請開課要點另訂之 第四章請假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 須依規定辦理請假 第三十一條刪除 第三十二條學生休學以一學年或二學年為原則 ; 休學二學年期滿, 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 得再予延長一學年 第三十三條休學生該休學學期內之成績概不計算 復學時, 應入原肄業之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 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系組肄業 休學期滿未復學者, 以退學論 應徵服役者, 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 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三十四條學生遵照內政部兵役法令各項規定, 依徵兵規則辦理緩徵及儘後召集 第三十五條學生考取尚未入學應徵召服兵役者, 發給 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得申請休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令退學 : 一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 日間部 : 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 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三 修業期限屆滿, 仍未修足所屬系 ( 組 )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四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五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六 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三十八條學生因故自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開除學籍 : 一 有本學則第七條情形者 二 入學考試舞弊, 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條退學生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 其學籍經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者, 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條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 若有異議, 可依本校 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提出申訴 第五章轉系 轉學 第四十二條大學部學生於二年級開始以前得申請轉系, 於三年級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 4

15 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之系二年級肄業 ; 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原則, 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之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轉系申請要點另訂之 轉系 ( 組 ) 學生須修滿轉入系 ( 組 ) 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方得畢業 學生於入學後第二學期開始前, 因身分變更或特殊原因, 得經考試轉為進修部學生 第四十三條本校各系遇有缺額時, 得招收轉學生, 其招生相關規定另訂之,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辦理轉學考試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 辦理轉學招生後, 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第六章畢業 學位 第四十四條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 准予畢業 並依有關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 由本校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成績優異學生, 符合下列標準者, 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 ( 提前一學期畢業者於十二月 提前一學年畢業者於四月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 一 應修學分全部修滿 ( 含必修及選修 ) 二 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 必修體育 軍訓 ( 護理 ) 及勞作教育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 四 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第四十五條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予註冊,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三篇進修部 第一章入學 第四十六條進修部學制包含二年制及四年制之進修班及專班 一 進修班學歷 ( 力 ) 資格 : 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 ( 一 ) 二年制 : 1.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 公私立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畢 ( 結 ) 業, 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3. 符合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 二 ) 四年制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3. 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 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 綜合高中 ( 部 ) 者 4.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實用技能班 ( 原延教 ) 結業,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 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5.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 ( 含空中補校 ) 實用技能班( 原延教班 ) 結業, 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 5

16 資格證明書, 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6.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7.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8. 大陸來台設籍, 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 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9. 符合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二 專班學歷 ( 力 ) 資格 : 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者 第四十七條外國學生就學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處理之 第二章繳費 註冊 選課 第四十八條學生每學期依規定繳交學分學雜費及平安保險費 暑期辦理註冊及選課者應另繳學分學雜費, 平安保險費得另行繳交 第四十九條進修部學生得依本學則第十三條規定選定輔系與雙主修, 亦得比照本學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轉系, 但不得申請轉入日間一般班級就讀 其因特殊事故得依本學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經轉學考試轉入日間部 第五十條四年制一 二年級體育課為必修,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課 ( 零學分 ) 第五十一條軍訓課程之修習, 比照學則第十七條規定 四年制一年級軍訓 護理 為必修, 每學期每週各二節 零學分 免修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五十二條進修部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滿一二八學分 ; 二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 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延長二學年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 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 得延長修業期限 第五十三條進修部每學年分第一 第二兩學期, 以夜間上課為原則, 並得於假日開課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一學分, 至多依日間部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進修部學生, 每學期得申請於日間一般班級選課, 其選課學分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五十五條學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經申請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酌予抵免, 其辦法另訂之 重複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學分成績, 則不予採計 第五十六條進修部學生休學以一學期 一學年或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累計二年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緣故需再申請休學者, 得檢具有關證明申請延長休學之年限 休學生復學時, 得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 學期中途休學者, 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年級肄業 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 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系組肄業 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四篇學籍管理 第五十七條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一律以學生錄取或分發入學時資料及繳驗之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第五十八條學生在校肄業之系 ( 組 ) 班別 年級與成績, 以及註冊 休學 復學 退學等學籍記錄, 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五十九條在校學生申請更改姓名 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 經教務處核准更正, 列管存查 畢 ( 肄 ) 業校友更改上列事項, 證明文件, 手續同在校生 6

17 第六十條學生所修科目學分成績, 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 或退學紀錄 ) 及學籍資料, 建檔永久保存 第五篇研究所 第一章入學 第六十一條凡已立案之本國大學 ( 含獨立學院 )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 含獨立學院 ) 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經本校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 或經推薦甄試錄取, 且入學註冊前已取得學士學位者, 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章註冊 選課 第六十二條研究生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註冊並繳交學雜費及平安保險費 未能在二學年內畢業者, 第三學年起仍應辦理註冊, 並依實際修習學分 ( 至少一學分 ) 繳納學分費 ( 不含論文 ) 第六十三條研究生每學期所修課程的科目與學分, 由各研究所研擬經教務會議通過後並彙入全學程時序手冊 第六十四條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副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並依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論文指導教授為學位考試當然委員 凡與研究生有三親等內之關係者, 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六十五條研究生校際選課, 依本校 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校際選課實施要點另訂之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相互選課, 應徵得授課教授同意, 並不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三章修業年限 學分 成績 第六十六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年至四年為限 在職研究生在前述規定修業期限未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酌予延長修業年限至一學年 碩士班在職進修專班之修業年限以二至六年為限, 但抵免學分數達應修畢業學分數 ( 不含論文 書報討論 ) 二分之一者, 其修業年限至少一學年 第六十七條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 畢業論文六學分另計 ) 第六十八條研究生修習大學部開設之課程, 成績及格者給予學分, 唯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六十九條依照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有關規定訂定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七十條研究生之抵免學分, 依本校 抵免學分辨法 之規定辦理 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七十一條研究生學業成績及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第七十二條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 研究生各項成績得比照大學部換算為等第記分法 7

18 第四章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七十三條研究生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 復學 更改姓名及違犯校規等之處置, 比照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研究生學業成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即勒令退學 : 一 研究生修業年限屆滿, 仍未修足應修課程科目與學分或未提出論文者 二 學位考試未通過者 第五章畢業 學位 第七十五條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 修滿規定課程科目與學分, 提出論文學科 創作 展演或技術報告, 並通過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者准予畢業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置委員三人至五人, 由校長遴聘之 第七十六條合於前述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 經本校核准其畢業資格者, 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 並依有關規定, 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篇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校學生於肄業期間, 需出國進修者, 應依本校學生出國進修有關學業 學籍處理要點辦理, 其處理要點另訂之 第七十八條本校得開設推廣教育課程包括學分班及非學分班, 並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課計畫 學分班課程及上課時數依大學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並於每學年度期末彙報教育部備查, 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 發給學分證明, 經入學考試錄取, 所修學分得依規定酌予抵免, 非學分班學員資格則由本校自行核定, 學員修讀期滿, 得發給證明書 第七十九條本學則未盡事宜, 依相關法令辦理 進修部及研究所學則未規定事項準依大學部學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發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8

19 明新科技大學碩士班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十條訂定 第二條本校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 依本辦法辦理 91 年 10 月 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7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7 月 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10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生之學分抵免 : 一 碩士班學生曾於國內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肄業, 但未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 二 碩士班學生於修讀大學部期間所修習碩士班課程,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且此課程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者 三 於本校推廣教育中心修習碩士學分班,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第四條本校依所申請抵免科目之優先順序酌予抵免, 抵免學分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實際抵免學分數依各研究所認定相關標準辦理, 惟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系所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 ( 不含論文學分 ) 但預備研究生之抵免學分總數另依本校 學生修讀一貫學碩士學位辦法 辦理 二 抵免後學生至少仍需修業一年 第五條學分之抵免得包括必修與選修學分 第六條學分之抵免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第七條不同學分之科目相互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以多抵少者, 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本校若有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 准予於修畢該補修科目後抵免 ; 本校若無相關科目可補修該科目不足之學分, 不准抵免 第八條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新生應於新生開學後二週內, 逕向所屬各研究所提出學分抵免之申請 學分抵免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學分抵免之初審, 由學生所屬之各系所負責 初審完畢後, 簽請院長同意, 由教務處進行複審 第十條各系得視需要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 或以甄試方式進行學分抵免審查之依據 第十一條不論學分抵免多寡, 學生各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低於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十二條必修科目停開 更改名稱或更改學分數時, 得選定性質相近之科目供學生修習, 惟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 仍應依本校學則之規定, 不得減少 第十三條本校各研究所應依本辦法, 訂定該研究所之抵免學分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9

20 明新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92 年 6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核復修正備查 92 年 7 月 31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3 年 4 月 6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4 年 12 月 29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5 年 12 月 1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6 年 6 月 1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6 年 12 月 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訂定之 第二條碩士班研究生一般生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 ; 在職生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 ; 在職專班修業以二至六年為限, 但抵免學分數達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其修業年限至少一學年 碩士班一般生及在職生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 一 修業屆滿一年, 並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 二 完成論文初稿, 經指導教授同意, 並經各該所初審通過 在職專班及產業研發碩士專班研究生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 一 修業屆滿, 並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 二 完成論文初稿或代替學位論文之技術報告, 經指導教授同意, 並經各該所初審通過 前項第二款各院 系 ( 所 ) 如另有規定, 則從其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之ㄧ般生 在職生 產業研發碩士班研究生及在職專班研究生, 以下皆以研究生稱之 第三條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期限 : 第一學期 : 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 11 月 30 日止 第二學期 : 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 5 月 31 日止 二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 ( 一 ) 歷年成績表一份 ( 二 ) 各系所學分核對表及論文初審通過證明文件 ( 三 ) 研究生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書 ( 申請書格式另訂之 ) 三 申請學位考試者, 須於學位考試日期三週前, 依規定格式填寫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書 第四條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所屬研究所初審通過後, 檢具繕印之論文或技術報告及摘要, 送至所屬研究所安排學位考試 研究生若因故無法參加學位考試, 應於各系所安排之學位考試七日前申請撤銷學位考試, 否則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五條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為原則, 必要時得舉行筆試 第六條學位考試應由該所組織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考試委員 ( 含指導教授 ) 三人, 若有特殊情況須簽請核定, 指導教授一人且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一人 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第七條學位考試委員由系所主任簽請院長轉陳校長遴聘之, 並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惟其不得擔任召集人 第八條學位考試委員,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 擔任與研究生所提研究論文相關學科教學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 ( 含 ) 以上, 對其研究生所提論文有相關研究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或實務上有卓越成就, 並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相關研究者 四 屬於稀有性或特殊性學科, 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並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相關研究者 10

21 前項第三款 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 由各系 ( 所 ) 務會議訂定之, 並送各學院及教務處備查 第九條學位考試委員應全數且親自出席學位考試,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否則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十條學位考試成績以學位考試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決定之, 分數評定以一次為限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 如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評定不及格, 即視為不及格, 不予通過 第十一條學位考試及格之論文摘要及全文應依規定將論文數位化, 存本校圖書館 國家圖書館 第十二條論文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無論是否舉行學位考試, 均視為不及格 第十三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 最快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 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 應予退學 第十四條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如有必要, 經指導教授同意者, 得用其他外國語文撰寫 凡已取得其他學位之論文, 不得再行提出, 如經查出視同舞弊 第十五條論文完稿之繳交期限, 第一學期為 1 月 31 日, 第二學期為 7 月 31 日 逾期未繳而尚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 次學期仍應註冊, 並於該學期內繳交, 屬該學期畢業, 學位證書發放時間另訂之 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 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 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六條已授予之學位, 若發現論文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公告撤銷學位, 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凡與研究生有三等親內之關係者, 不得擔任其學位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1

22 明新科技大學研究所助學金實施辦法 92 年 11 月 18 日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 93 年 9 月 21 日獎助學金委員會修正 98 年 4 月 16 日獎助學金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鼓勵研究生參與研究與協助教學等相關工作, 以提升教學品質 促進學術風氣,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助學金申請資格及支領標準如下 : 一 教學研究助學金 : 協助各系所研究事務工作 批改習題 實驗課程及課業輔導者, 且各所教學與研究事務工作應佔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工作時段彈性運用 二 每週工作時數以不超過十四小時, 並需填寫 研究生助學金工作紀錄表, 工作紀錄表格式另訂之 三 研究生助學金給付標準 : 每人每月工作支領以不得超過五仟元 四 教學研究助學金發放最高以四學期為宜, 惟在職生不得領取 第三條跨院 ( 系所 ) 協助教學及系所外之研究支援工作, 由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第四條研究生助學金之金額由學務處研擬分配額度後, 經獎助學金委員會審議通過, 交付各系所執行 第五條領取研究生助學金之研究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查證屬實, 依情節輕重扣減 停止支付或追回助學金 : 一 申請條件不符合或消失 二 工作不力 行為不當或態度不佳 三 未經報備, 擅自請人兼代勤務 第六條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 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填具申請書, 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各系所於每學期開學後, 將申請名冊送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備 受補助研究生每月應填寫工作紀錄表, 每月二十五日需由任課教師審核簽章, 每學期期末再由系所主管簽章後, 交教務處存查 第七條本助學金之經費視當年度學雜費提撥之獎助學金預算編列之 第八條各系所依應本辦法訂定研究生助學金作業要點 ( 內容包括申請條件 工作內容 發給金額 申請時間 審核方式等 ), 經系所務會議通過, 送獎助學金委員會核備 第九條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2

23 明新科技大學碩士班畢業生學位證書發放作業要點 94 年 10 月 19 日教務會議訂定 97 年 7 月 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作業要點係依本校報教育部核定之 明新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訂定及辦理 二 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修足應修科目及學分並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論文審定者, 由學校發給學位證書, 並依所屬學院及系所授予碩士學位 三 碩士畢業證書發放採一學年發證四次為原則 依學位考試辦法, 於第一學期的一月卅一日前及第二學期的七月卅一日前, 完成論文繳交並辦妥離校手續者, 得發予學位證書 逾期未繳而尚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 於第一學期的十月第二週前及第二學期的四月第二週前完成上述作業規定者, 則在十月及四月的第二週發予學位證書 四 六月份畢業生及畢業典禮之後至七月卅一日前繳交論文並辦妥離校手續者, 學位證書上發證月為畢業典禮當月 其餘三次之發證月份分別為一月 四月及十月 五 學位考試成績, 各系所應於考試完成二週內, 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若僅修習一學分之論文相關科目者, 其該科成績需與學位考試成績同時繳交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3

24 明新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93 年 4 月 2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3 年 9 月 20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備查 95 年 10 月 1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3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2 月 14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促進校際合作, 相互利用師資及設備, 方便學生修習他校之課程,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選修他校課程者, 限本校當學期未開之必修課程, 惟延修生或赴北區夥伴學校進行區域留學學生經申請核准者, 不受此限 三 本校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但在本校修課學分仍應符合學生之最低學分規定, 唯專科部應屆畢業生或赴北區夥伴學校進行區域留學學生經申請核准者, 不受此限 四 本校得依規定向他校至本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 ( 他校至本校進行區域留學學生除外 ), 實習材料費, 上機費等費用 五 他校至本校選修課學生, 應依本校規定之期限內辦理, 逾期概不予受理 六 他校至本校選課學生之成績考查, 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校接受他校學生選課, 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選課學生成績單檢送原肄業學校 八 本校學生欲選修他校課程, 由學生填表申請並經系主任同意後, 會請教務處 ( 進修部 ) 課務組徵詢他校同意後辦理, 區域留學申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4

25 明新科技大學暑期申請開課處理要點 92 年 10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10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協助學生加強課業學習, 依據本校學則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於暑假開課 : ( 一 ) 不及格重修或因轉學 轉系需補修者 ( 二 ) 應屆畢業生需重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 三 ) 修習輔系或雙主修學位者 ( 四 ) 於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 ( 五 ) 其他適於暑期開課之課程 三 暑期開課時間, 不得與學期上課時間重疊 四 學生申請暑期開課, 可於每年四月下旬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書面申請表, 課務組依年級高低編排優先順序, 供全校同學報名 五 暑期開課每班學生人數以不少於十二人為原則 未開班之學分費應予退還 六 每一學分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 實習 ( 驗 ) 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 每科目每天至多可授課四小時 七 暑期選課最多以十學分為限 ( 包含跨部及跨校修課 ), 應屆畢業生 延修生則以十五學分為限 ( 包含跨部及跨校修課 ) 八 學生暑期選課, 應依實際上課時數及教育部規定繳納學分學雜費 九 申請於暑期修課學生, 已開課科目如因故未能完成修課者, 應以書面申請退選, 經任課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送課務組辦理退選, 但所繳學分費概不退還 十 教師授課鐘點費以實授時數發給, 均比照日間任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發給 十一 本校暑期開課, 以接受本校學生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修課者, 需檢附其肄業學校之公函, 並經本校核可後辦理 十二 學生暑期修課成績考查均依照本校之學則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5

26 明新科技大學電腦網路選課須知 91 年 10 月 0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3 年 4 月 2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9 年 10 月 06 日教務會議修正 一 電腦網路選課以本系選修課程 通識課程 體育課程 日間部重修課程 ( 體育課程重修以人工補選 ) 為原則 ( 必修課均已直接輸入 ) 二 通識選課請依通識選課規定辦理 電腦網路選課, 請上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資訊網際服務系統 " 網址為 : 辦理 三 電腦選課非隨機分發選課時均設有修課人數上 下限, 並依照上網選課順序, 先上網先選, 額滿為止 四 電腦隨機分發選課方式, 依公告辦理 五 每學期電腦網路選課時間將另行公告 六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上 下限為 : ( 一 ) 均依學則規定為 : 1. 二技三年級 : 十六至二十四學分 2. 二技四年級 : 九至二十七學分 3. 四技一至三年級至少十六學分, 至多二十四學分 四年級至少九學分, 最多二十七學分 4. 五專五年級至少十二學分, 至多二十八學分 進修部學分上 下限, 依大學部學則及專科部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修習輔系 雙主修及學程者,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高可增至三十學分 ( 三 ) 體育 軍訓 勞作教育學分另計, 不在規定之內 七 學生在入學完成註冊後, 請即上網至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資訊網際服務系統 登錄, 並輸入 密碼, 以備選課或查詢時使用 八 學生如因參加校外實習, 而無法修習之課程, 須於開學之前完成退選作業 九 本選課須知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

27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加退選辦法 93 年 4 月 2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3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10 月 1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3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10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學生加退選請於公告期間辦理, 逾期概不受理, 但如有特殊原因, 經簽請權責單位核准者, 得依人工加退選程序辦理之 第二條學生上網加退選, 請依照 明新科技大學電腦網路選課須知 辦理 第三條原則上, 如已上網加退選之課程, 即不必再進行填單作業, 但有特殊狀況時得進行人工加退選, 其程序如下 : 一 詳閱課表選擇適當上課時間 二 赴各系行政助理處或課務單位領取加選單 三 詳填表內各項內容 四 依人工加退選所需表單內說明之流程辦理 第四條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之上 下限, 均依學則規定 第五條跨院選修學分不得超過選修總學分數三分之一, 超過者不計入畢業學分 唯各系如有規定, 須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條一門課程祇能選一個班級上課, 凡有選兩個班級或一門課程填兩張加選單, 該科目不予計分 第七條所修習課程上課時間不得衝堂, 否則該科目不予計分 第八條選課班級之學生總人數上限依各教學大樓教室容量而定 第九條修讀雙主修 輔系 轉學 ( 系 ) 生及畢業班學生因隨修衝堂, 得退選自己班級必修科目, 改選鄰班相同科目名稱, 不同時段之必修科目, 唯需有名額時方可為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7

28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申請考試假補考規定事項 92 年 10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3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3 月 16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2 月 14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學生期中 ( 末 ) 考試, 因特殊事故無法到校應考時悉依本規定事項辦理 二 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准辦理考試假 : 持有公立醫院或學生平安保險之特約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 僅掛號不得為證明 ( 一 ) 親屬喪事, 於考試時間出殯時, 以訃聞為證明處理之 ( 二 ) 因法院或治安單位通知確於考試時間出庭或應詢時以相關證明准假 ( 三 ) 因兵役抽籤或體檢在不得改期或替代抽籤情況下得以影印證明准假 ( 四 ) 來校途中因本身遭到事故, 得以鑑定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准假 ( 五 ) 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照顧, 得以相關證明准假 ( 六 ) 其它重大事故如無證明可由導師或系主任做直接之認證後經教務處核准給假 三 考試假辦理流程 : ( 一 ) 課務組領取考試假單 ( 一科目一張 ) ( 二 ) 任課老師處簽核, 並約定補考日期 ( 三 ) 生輔組簽核 ( 四 ) 赴註冊組辦理補考通知單 ( 五 ) 持單向任課教師請求補考 四 學生未持補考通知單, 任課教師不得逕行給予補考 五 教師收到學生補考通知後, 請在指定時間內給予補考, 補考可自行安排或命題後交教務處或請系辦公室助理協助安排補考 六 補考時間以期中 期末考完一週內為原則, 有特殊狀況, 期末考最遲不得超過次學期正式上課後一週, 期中考不得超過期末考前一週 七 教師於成績核算後連同考卷一併送註冊組 八 本規定事項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8

29 明新科技大學期中期末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2 年 10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3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3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7 月 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4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0 月 5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第一條依據本校大學部學則第十九條及專科部學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生應按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十分鐘 ( 每日第一節為十五分鐘 ) 不得入場, 並不得逗留試場門口不入場 ; 未滿三十分鐘, 不得出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強行出場者除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三條考生應穿著整齊並攜帶學生證 遺失學生證者, 可於考試前, 向註冊組申請補發 未帶 學生證 入場應試者, 經監考教師核對其他證件後確為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列入記載表內, 准予參加考試, 無任何足茲證明身份證件 ( 需有相片蓋有印戳 ) 者, 仍准應考, 依學生獎懲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記警告乙次 第四條考生必須按編定或監考教師指定之座位入座, 並立即檢查試卷是否與座位相符 如有疑問, 應即舉手提出, 請監試教師處理 第五條考生除攜帶鋼筆或原子筆 透明墊板等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 不可攜帶可程式計算機, 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電子字典等最新式可通訊息之新產品或翻閱任何資料等, 但試卷或試題上有特別註明者, 同意攜帶 第六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教師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七條考生應在規定之試卷上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第八條考試時不得窺視或告訴他人答案, 並應將書包 非考試需用之文具 書籍 簿本放置於講台兩旁或教室前後, 惟物品保管之責由同學自負 除非另有規定, 課桌椅內外周圍 ( 含抽屜 ) 不得放置任何書本或筆記本等文件資料 違反上述規定者, 經口頭勸戒不聽, 監考老師可將實際情形在考卷試卷封套上註明, 以便任課老師予以扣分 第九條考生不得在考桌上 文具上 肢體上 抽屜內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之文字 符號等或挾帶小抄 抄襲他人答案 交換試卷試題等舞弊情事 第十條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第十一條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攜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十二條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 鈴 ( 鐘 ) 聲響起結束時,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考教師指示, 收取試題 試卷後離場, 違者得予扣分 第十三條考生已交完試卷及試題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第十四條考試違規者, 概依下列規定議處之 : 一 考試企圖舞弊者, 試卷成績以六折計算, 並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款處以記小過一次處分 二 違反第九條 第十條或考試舞弊被查獲者, 試卷成績以零分計算, 並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得處以大過處分, 送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三 考試時, 若有請人代考者經查出, 則其本人及代考均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得以處大過兩次處分, 送交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代考者若為他校學生, 則通知其就讀學校做最嚴厲之處罰 四 考試違規學生一經查覺, 監考教師當場填寫試場違規記錄表, 將該生系別 班別 年級 姓名 學號及舞弊事實登載於違規記錄表上, 並當場知會違規學生, 當節考完後將違規記錄表與相關舞弊證物送交教務處 ( 進修部 ), 記錄表另定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19

30 明新科技大學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相互選課辦法 92 年 10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10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3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0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2 月 14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適性教育, 重視學生受教權利及需求, 依據 明新科技大學大學部學則 及 明新科技大學專科部學則 中之註冊 選課規定,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校日間部 進修部學生, 日間部隨進修部 進修部隨日間部, 均依據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大三 ( 含 ) 以上學生, 必修重修課程在日間部遇有衝堂 或額滿或未開, 得提出申請, 經系主任或課務委員及教務處課務組之核准, 方得選修, 並以畢業生為優先 其修習學分每學期以六學分為限 延修生不受此限制 第四條本校進修部隨日間部, 需經系主任或課務委員及進修部課務組之核准方得選修 其選修學分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不含三分之一 ) 延修生不受此限制 第五條本校日間部隨進修部, 或進修部隨日間部, 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 其修習學分仍應符合學則最高及最低學分之規定 第六條明新科技大學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相互選課申請表格另訂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31 明新科技大學專業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92 年 3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3 年 3 月 17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3 月 23 日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4 年 10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5 月 17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3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10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10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0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依大學法第十一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本校為因應多元化社會之學習環境與產業發展趨勢, 運用教學資源, 建立一整合且具實務性之各種跨系學程, 擴展學生學習領域, 以提昇就業競爭力, 特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專業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本校各院 系得依據本辦法, 共同或單獨規劃及開設跨院 系之專業學分學程課程 第三條開設專業學分學程之院 系, 應擬訂開設學程之設置宗旨 課程規劃, 開課單位至少 2 系且跨系 ( 所 ) 修課至少 1 門課, 開課課程中得含適量之實作, 以符合課程之實務性 經相關系 院級課程相關會議決議, 並提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第四條本校學生均可申請選讀專業學分學程, 專業學分學程修讀資格 修業條件限制由開設學程之院 系訂定之 第五條選讀學程學生須填寫 修讀專業學分學程申請表, 向原修讀學系及開設學程院 系提出申請, 經初審通過彙整後送教務處備查 第六條各類專業學分學程課程應修學分數至少為十八學分, 方可取得專業學分學程證書 第七條選讀專業學分學程課程之學生, 其專業學分學程科目成績併入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且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 仍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選讀專業學分學程之學生於畢業前必須修畢該學程應修學分, 畢業後不得要求補修專業學分學程課程, 亦不得因選讀專業學分學程而申請延後畢業或延長修業年限 第九條學生未完成修習專業學分學程課程, 其已得之學分, 非該系課程者, 以選修學分計算, 但仍須符合該生所屬學系修課之相關規定 第十條學生修畢依據本辦法開設之專業學分學程課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 於在學最後一學期, 期中考試之前填寫 修讀專業學分學程證明 申請單並附在學歷年成績單, 向原修讀學系及開設學程院 系提出申請, 經審核確認通過後由學校核發專業學分學程證書 其已得之學分, 得併入該生學系畢業學分計算, 但仍需符合該生所屬學系修課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專業學分學程若因教育目標改變 專業發展變遷或二年內未有學生申請者, 得由開設院 系依循原核定程序辦理內容變更或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1

32 明新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94 年 7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5 月 17 日教務會議修正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碩士班, 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 特訂定明新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大學部各學制 ( 含進院 ) 學生入學後, 各學期表現優異者, 得於畢業前一年, 向各系 ( 所 ) 碩士班提出申請修讀碩士班課程 修讀碩士班課程篩選標準及篩選程序由各系 ( 所 ) 自訂, 經學院院長同意, 並提教務會議同意後施行 第三條本校大學部學生畢業並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其大學期間所選修本校之研究所課程, 至多得抵免二分之一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 ( 不含論文學分 ), 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該生在碩士班就讀, 經由學分抵免而修滿應修學分且完成學位論文之修業年限至少為一年, 至多為四年 第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

33 明新科技大學研究所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相互選課辦法 95 年 5 月 17 日教務會議訂定 96 年 3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依據本校學則,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相互選課, 應徵得授課教授同意, 並不超過該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ㄧ為原則 第三條凡本校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之研究生, 得依需要提出相互選課之申請, 經相關單位同意, 方得隨班修課, 但不得違反本校開課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讀碩士班課程, 或碩士班三年級 ( 含 ) 以上之研究生修讀在職專班課程者, 其所繳學分費均須比照在職專班收費標準 ; 碩士班二年級 ( 含 ) 以下之研究生修讀在職專班課程者, 所修在職專班學分, 須繳交碩士班學分費與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費間之差額 第五條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相互選課, 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 其修習學分仍應符合學則及各系所最高及最低學分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研究所碩士班學生與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相互選課申請表另訂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3

34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校外教學參訪實施規定 93 年 11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 96 年 4 月 3 日行政會議修正 96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 明新科技大學為配合學生校外教學需求以增進知識技能, 特訂定 學生校外教學參訪實施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 各任課教師得視教學性質及需要, 安排班級前往校外教學參訪, 活動安排原則如下 :( 一 ) 應儘量選擇空堂較多的時段, 且以不影響其他任課老師上課 ( 二 ) 因配合校外教學參訪實施而調動課程, 以當週課程為原則 ( 三 ) 第 週不安排校外教學參訪 校外實習教學則依 校外實習教學實施辦法 規定, 未包含於本規定內 三 參訪單位類別 領隊人選及詳細行程由領隊老師與參訪單位接洽後, 於參訪活動二週前填寫學生校外教學申請表, 檢附旅遊保險單及教師調課 / 請假單, 向教務處 ( 進修部 ) 辦理調 補課事宜 四 任課老師於學期開學前填寫教學大綱時, 須將本學期校外教學之時間及內容規劃入大綱中, 以作為該學期學生之參考 五 若因情況特殊而無法事先預定之行程, 請以專案簽呈處理之 六 校外教學行程經核定後, 修課學生一律參加, 如因事或病不克參加時, 須辦理請假手續 七 領隊老師有全力照顧及管束同學之責任, 尤應注意師生安全, 上下車時, 必須清點人數 學生如有違規或不接受糾正指導者, 返校後得簽報議處 八 交通費 餐費及保險費等由學生自行負擔 九 租用交通工具事宜, 由導師或領隊老師輔導同學辦理, 必須租用信譽可靠且保有乘客險者 十 為確保行車安全, 出發前應請遊覽車司機講解逃生演練, 並填寫 校外教學活動租 ( 使 ) 用交通工具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交至學務處生輔組 ( 進修部學務組 ) 轉陳教育部 十一 進修部 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校外教學比照本規定辦理 十二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35 明新科技大學校外實習教學實施辦法 96 年 3 月 28 日教務會議訂定 97 年 3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10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3 月 16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10 月 05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 為落實本校校外實習教學 ( 含三明治教學 ), 培養實用之專業技術人才, 強化學生就業能力, 以配合業界之所需,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課系所規劃開設校外實習教學前, 應具備下列資料 : 一 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學生校外實習教學實施要點 ( 含課程規劃 實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實習媒合及分發機制 學生實習前與實習中之輔導訪視機制 成績考核規定等 ) 前項文件, 由開課系所審查, 並送院及教務處課務組備查 第三條申請實施校外實習教學前, 開課系所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 : 一 開課系所會議紀錄 二 校外實習教學合作合約書 三 學生校外實習教學家長同意具結書 四 境外生應另檢附有效之工作證影本 五 意外保險保額至少一百萬之保單 六 校外實習企業機構名冊 前項文件, 由開課系所審查, 並送教務處課務組備查 第四條修課人數 : 視業界所提供名額調整, 並得符合本校開課人數規定, 於開學前選課完畢 第五條校外實習教學課程視導 : 一 本校開課系所與業界雙方得成立學生實習指導小組, 加強實習學生輔導, 以瞭解學生實習情況, 並協助學生處理生活環境 工作適應及實習單位相關問題 二 學生校外實習教學期間之訪視工作由開課系所專業教師擔任, 適當分配輔導人數 三 教師授課鐘點數經陳報核定後, 由開課系所輔導訪視教師共同分配之 四 輔導訪視教師得酌量申請交通住宿費之補助, 補助原則如下 : ( 一 ) 國內地點 : 台中以南或東部地區者, 得申請補助 ( 二 ) 國外地點 : 香港 新加坡 日本或歐美等地區, 實習學生人數 10 人 ( 含 ) 以上, 得補助輔導訪視教師來回機票 ( 三 ) 未符前兩目規範得另案簽報 ( 四 ) 帶領學生校外實習教師之差旅費由各單位差旅費科目項下支應, 依本校出差辦法規定之標準報支 ( 五 ) 取得校外計畫經費補助者, 另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5

36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修讀輔系辦法 90 年 4 月 2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4 年 9 月 8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各系得互為輔系, 其設置輔系後可接受輔系學生之名額 標準與條件由各系訂定, 提報各學院及教務處核備後公告, 受理學生申請 第三條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輔系 二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亦得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申請修讀輔系 申請者經核准後始得修習, 已核准選修輔系一次者, 除本辦法第 8 條另有規定外, 不得再申請 第四條學生修讀輔系須於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日前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申請單並附在校全部成績單, 經主 輔系主任審查其確具選修輔系能力, 並經各學院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 於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加 退選截止前選定輔系課程 第五條輔系課程應以該系專業 ( 門 ) 必修科目表為依據, 各系設置輔系時應指定輔系學生必修專業 ( 門 ) 科目二十學分以上為輔系課程 第六條輔系學分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凡選修輔系之學生, 其每學期學業成績應以其主系及輔系課程學分合併計算, 如有所選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 應依照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已修讀輔系學生如欲互換主 輔系, 需先經本校轉系辦法申請轉系, 再於轉系後第一學期開學加 退選截止前提出申請 第九條凡選修輔系之學生於轉學時, 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條凡修滿輔系規定之專業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 其學位證書 中英文學位證明書 歷年成績單 畢業生名冊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但畢業時尚未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 其畢業證件不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十一條凡選定輔系之學生如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 其主系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如有非必修科目之選修科目學分不足, 或未能依規定修畢加修系指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時, 可放棄選修輔系資格 放棄修讀輔系資格者其所修輔系科目視為選修科目, 與主系相關者得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前項欲放棄輔系資格者, 應於本系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期中考開始前至註冊組領取表格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尚未修足輔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不得申請發給有關輔系資格之任何證明 第十三條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需另行開班, 應繳交學分費 ; 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 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 ( 含 ) 者, 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以上 ( 含 ) 者, 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四條凡輔系課程規定有實驗或實習者, 學生選修該項課程時, 應另加繳輔系實驗材料費或實習費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

37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90 年 4 月 24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4 年 9 月 8 日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四條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得自第二學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 ( 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 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系為加修系, 以取得雙主修 二年制各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亦得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申請修讀雙主修 第三條轉學生轉入本校就讀後, 須修畢一學年課程, 始得自次學年開始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系為雙主修 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 如欲繼續保持原加修系為雙主修時, 亦須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 第四條本校學生加修輔系滿一學年以上, 經主 輔學系主任及相關學院院長同意, 得向教務處申請將所修輔系改為雙主修 第五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應於須修畢第一學年課程, 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之日前提出申請, 經主系 加修系主任及相關學院院長審查同意後, 送教務長核定 第六條修讀雙主修學生, 應修滿主系規定最低畢業科目學分及加修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 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第七條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有先後修之限制者, 應依照其規定修習 第八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每學期所加修系之科目與學分與主系之科目與學分應合併計算, 一併登載於主系該生歷年成績表內,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應依學則規定辦理 第九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若修業年限屆滿應屆畢業時, 因故無法繼續修習加修系之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學分時, 經主系及加修系主任及相關學院院長同意, 報請教務處備查後, 准予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 前項放棄修讀雙主修資格者, 應於本系應屆畢業學年度最後一學期期中考開始前至註冊組提出申請, 逾期則視同繼續修讀雙主修 第十條前項已核准放棄修讀雙主修之學生, 其已修之科目與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得准予核給輔系資格 其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系之專業必修科目經主系認為性質相關者, 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 其學分並得抵充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之學分 第十一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 已修畢主系之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加修系專業必修科目學分者, 最多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 若仍未能修畢加修系必修科目學分者, 則以主系資格畢業 但其所修部分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 得准予核給輔系資格 第十二條學生修習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需另行增開班者應繳交學分費, 若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 其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 ( 含 ) 者, 應繳交學分費, 在十學分以上 ( 含 ) 者, 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三條修讀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 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均應註明雙主修名稱 第十四條凡修畢雙主修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 成績及格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者, 其中 英文歷年成績表 學位證書 中 英文學位證明書及畢業生名冊, 均應加註雙主修系名稱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38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轉系辦法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10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10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大學部學則第四十二條訂定 第二條學生得於第二學年開始前提出轉系申請, 轉入各系二年級或一年級肄業 ; 於三年級開始以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之系二年級肄業 ; 或於更高年級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系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審查標準 ( 含外國學生 ) 各系得自行訂定公布, 並送教務處備查 第三條學生申請轉系以一次為原則, 並須完成轉入系規定之畢業條件, 方可畢業 降級轉系者, 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 不列入轉入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轉系 : 一 休學期間 二 二年制學生 第五條學生申請轉系應依行事曆規定申請轉系截止日前, 至註冊組填具申請書, 並由註冊組加填各項成績, 再經轉出 轉入系同意, 送教務處彙整, 提本校轉系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 經核准轉系之學生以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系為原則 第六條本校轉系作業由教務處組成轉系審查委員會, 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各相關學院院長 相關系主任及有關業務人員等為審查委員 第七條學生轉系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該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擇優決定 二 該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相同時, 則以操行成績作比較, 擇優決定 第八條學生轉系,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系原核定新生名額加二成為上限 第九條轉系學生於轉入系後, 得依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39 明新科技大學大學部及專科部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3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6 年 10 月 24 日教務會議修正 98 年 4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99 年 10 月 6 日教務會議修正 100 年 3 月 16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各科系 ( 含通識教育中心 體育室 軍訓室 ) 辦理學生抵免學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科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新入學之新生 四 復學生 五 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校修讀學位新生 六 本校學分班學生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校修讀學士學位新生 七 在本校就讀期間, 參加報部有案之研習班, 持有學分證明者 八 外國學生於入學後修習本校華語文教學中心所開設之相關華語課程者 九 二技在職專班學生 ( 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學生 ) 第三條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提高編級規定如下 : 一 轉系科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科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上限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科一 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上限為原則 二 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惟降級之轉學生得適度提高其抵免學分總數, 其提高之抵免學分數以不超過更高一年級應修習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三 重新入學新生依法取得學籍時, 其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 得酌予抵免, 並依照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 四 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及本校學分班學生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其入學前已選讀及格之相關科目與學分, 得酌予抵免, 並依照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 五 外國學生修習本校華語文教學中心所開設之相關華語課程, 得採計為通識課程學分, 所採計之科目為 中文領域 6 學分 史學領域 2 學分及 法學領域 2 學分 六 專班學生得依其職務能力與專業能力申請抵免, 抵免上限為教育部規定畢業學分之四分之一 專班 ( 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 )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由各系科另訂之 七 學生抵免學分後, 得提高編級, 其修業年限 : 大學部二年制不得少於一學年, 四年制不得少於二學年, 專科部不得少於一學年 第四條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學門 ) 二 選修學分 ( 含相關科目及通識課程 ) 三 輔系學分 ( 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 四 雙主修學分 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 內容相同者

40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 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 第六條依據第五條, 不同學分互抵之處理, 規定如下 : 一 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 抵免後登記較少學分 二 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後, 仍缺之學分如無法補修足數, 則該科不得抵免 三 各系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 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四 為取得同等學力所修之推廣教育學分不得抵免 第七條抵免學分之科目以在大學或專科學校 ( 五專四 五年級及二專 ) 以上已修且成績及格者為限 第八條重考或重新入學之新生及轉學生 ( 含降轉 ) 入學前其軍訓與體育已修習及格者, 得予抵免 第九條學生依入學所屬學年度全學程時序修讀, 復學生則依其復學所屬年級之入學學年度全學程時序修讀, 必修科目需補修重修者因科目表修訂而停開或改為選修或更改名稱及學分時, 可免補修或重修, 各系科得以性質相近之科目或新訂名稱之科目代替, 但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十條抵免學分之申請, 應於入 ( 轉 ) 學註冊時一併辦理, 如有科目於抵免時尚未開設, 致未能於期限內一次辦妥抵免, 得准予補申請, 以一次為原則 第十一條學生抵免學分後, 每學期所選學分數, 仍應達該學期修習學分下限之規定 第十二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共同學門應由通識教育中心指定專人初核, 各系科修習科目 體育與軍訓科目, 由各系科 體育室及軍訓室分別初核後, 再由教務處 ( 進修部 ) 複核之 第十三條抵免學分於歷年成績表只登錄學分及抵免字樣, 成績不列入歷年成績表內 第十四條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0

41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10 月 18 日教務會議修正 一 本校各系 ( 含專科部 進修推廣部 ), 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 有關學業與學籍之處理, 均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適用之學生如下 : ( 一 ) 經所屬系推薦並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 二 ) 政府機關遴選至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 三 ) 經本校選派為有合作關係之外國大專院校交換學生者 ( 四 ) 依各系之就讀課程或研究需要出國觀摩或見習者 ( 五 ) 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或會議者 ( 六 ) 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藝能競賽者 ( 七 ) 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競賽者 ( 八 ) 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須出國探病或奔喪者 三 本校學生出國研究或進修之國外大專校院, 以教育部認可者為限 四 本校學生出國期限規定如下 : ( 一 ) 以事假出國者, 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限 ( 二 ) 以公假出國者, 以未達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 ) 以休學出國者, 以學則規定休學之期限為限 ( 四 ) 以實習出國者, 以三個月為原則 ( 五 )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 ( 一 ) ( 二 ) ( 三 ) 款之規定出國進修者, 以一年為限 ; 進修期間不需辦理休學 五 本校學生, 除本要點第四點第 ( 五 ) 款外, 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 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六 本校學生依本要點第二點第 ( 一 ) ( 二 ) ( 三 ) 款規定出國者, 其於出國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 得由本校酌予採認, 其出國進修時間並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 至多以一年為限 ; 各系承認學生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 應登錄於學生歷年成績表 七 學生出國期間, 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 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八 自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學生, 應另依 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 或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之規定辦理, 向其徵額地 ( 鄉 鎮 市 區 ) 公所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九 本校學生出國, 有關申請護照及入出境許可, 支領 停發或賠償公費及獎學金, 或其他未規定事項, 另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1

42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休學申請要點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3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正 97 年 3 月 26 日教務會議修正 99 年 10 月 6 日教務會議修正 一 凡學生欲辦理休學者, 需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 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二 學生申請休學, 除符合本要點第 3 點規定者外, 需先至註冊組繳回學生證, 領取休學申請單, 始向申請單上所載相關單位辦理離校手續, 最後將休學申請單繳回註冊組完成休學手續 三 新生申請休學, 得於入學報到註冊時, 填寫休學申請單, 經會計室與註冊組簽核後, 完成休學手續 四 因故申請休學, 以一學年或二學年為原則 延修生須於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學分者, 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 免予註冊, 役男需辦理緩征 ; 註冊者至少應選一科目 五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惟因重病 特殊事故或因從事實務工作, 須再申請休學者, 應持相關證明文件 ( 因病者須附醫院證明 因故者須附書面證明 ) 至註冊組辦理, 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學年 六 凡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 得於服役期滿後, 附退伍令影本, 辦理復學, 服役期間得不受休學二年之限制 七 學生因懷孕 分娩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休學者, 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八 休學學生復學時, 得於原肄業之系 ( 組 ) 及相銜接學年或學期肄業 九 學生休學期滿因故無法復學時, 須返校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如未辦理, 應予退學 十 凡於學期註冊開始後申請休學者, 必須先行辦理註冊手續 十一 申請休學學生, 得經申請發給休學證明書 十二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2

43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退學申請要點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一 學生因故自請退學, 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二 勒令退學及自請退學學生至註冊組辦理退學手續, 需先繳回學生證, 再領取退學申請單, 親自填妥申請單上各項資料, 辦理離校手續 三 勒令退學及自請退學手續應於三天內辦妥, 申請單連同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張繳交註冊組 四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 其學籍經教育部核准者, 得發給修業證明 五 退學學生未辦妥退學離校手續者, 不核發任何證明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

44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證使用暨遺失申請補發要點 94 年 7 月 26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95 年 3 月 29 日教務會議修正 一 新生 轉學生完成註冊手續者, 由教務處核發學生證, 作為本校學生身分證明之用 二 舊生於每學期註冊時, 應將學生證繳交由教務處註冊組於各該學期欄內加蓋註冊戮記專用章 該學期未加蓋註冊戮記專用章者, 以未在學論 三 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其他不正當使用, 亦不得塗改或污損 四 學生證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時, 得申請補 ( 換 ) 發 五 每位學生只准持有一證, 如申請補發後, 又發現原證時, 應即將原證繳回註銷 若有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則依校規議處 六 學生於休學時學生證暫停使用, 畢業或退學時學生證效力消失, 應將學生證繳回註冊組保存或註銷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4

45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修讀一貫學碩士學位辦法 97 年 7 月 1 日臨時教務會議訂定 98 年 4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校相關研究所碩士班, 以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各研究所得招收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 ( 以下簡稱預研生 ) 凡本校大學部四年制學生修業滿五學期, 二年制學生修業滿一學期, 符合各研究所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 所規定之甄選資格者, 應於大學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後填寫申請表, 並備妥歷年成績單, 經系 ( 所 ) 主任同意後送各相關研究所審查 各所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應於大學三年級下學期期中考週前送教務處 ( 進修部 ) 備查, 預研生錄取名額每所最多五名, 且日間部碩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分開計算 第三條各系所應共同輔導預研生選修課程, 學生選課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取得預研生資格學生必須於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期限屆滿 ( 含 ) 前取得學士學位, 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 經錄取後, 該預研生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應成立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 系 ( 所 ) 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另由系 ( 所 ) 主任聘任委員二至四人, 經系 ( 所 ) 務會議通過後, 送教務處 ( 進修部 ) 備查 第六條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研究所需依本辦法訂定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規定, 內含每年招收預研生名額 甄選資格 甄選方式等, 經陳報所屬學院院長核准後, 由教務處 ( 進修部 ) 公布實施 第七條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 其修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 其學分可承認為碩士班應修之學分 ( 不含論文學分 ) 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 不得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且總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各所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 第八條其他未規定事項, 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5

46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98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訂定 99 年 4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21 日教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加強學生多元學習, 培養學生外語 專業 團隊合作 關懷人群等能力, 特訂定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自 98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學生, 除應依本校學則規定, 修滿應修之學分外, 應具備下列基本能力, 始得畢業 一 外語能力二 專業能力三 健康適能四 軟能力身心障礙學生及外國學生不受前項畢業門檻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學生基本能力內容及辦理單位如下 : 一 外語能力 須通過外語相關證照,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教務處訂定實施要點, 通識教育中心成立委員會負責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二 專業能力 須於在學期間取得勞委會職訓局乙級技術士以上或同等級專業證照, 如屬特殊領域得另案簽核,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各院系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三 健康適能 係指在學期間須修習體育課程並通過游泳能力檢測 參與體適能檢測 通過心肺復甦認證, 以培養學生基本運動能力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學務處體育室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四 軟能力 係指期盼透過多元能力的學習與培力, 培養學生掌握就業競爭力, 以實現全人教育理念, 其能力項目包括 : 品格力 關懷力 服務力以及團隊力, 其畢業門檻及輔導方式由學務處訂定實施要點及學生基本能力審核 前項各款辦理單位應將訂定之實施要點送教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第四條通過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者, 各辦理單位最遲第一學期為 1 月 31 日前, 第二學期為 8 月 31 日前登入資料庫 ; 未通過學生基本能力及畢業門檻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依學則規定辦理 前項基本能力審核合格之學生, 辦理單位應將名冊送教務處註冊組備查, 相關資料由辦理單位保存, 保存期限應至學生畢業後 2 年 第五條學生基本能力相關資料庫由電子計算機中心負責軟硬體建置與維護 第六條依據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相關規定, 由教務處註冊組核發畢業證書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6

47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98 年 5 月 26 日行政會議訂定 ( 自 98 學年度起實施 ) 99 年 4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1 年 3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正 一 本校為提升學生之外語能力, 特訂定 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自 98 學年度起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學生, 除應依本校學則規定, 修滿應修之學分外, 並需通過外語能力檢測, 其外語能力檢測, 應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或修習外語輔導課程滿 36 小時, 成績及格者, 始可畢業 ( 一 ) 全民英檢測驗 (GEPT) 初級以上 ( 二 ) 網路托福測驗 (TOEFL-IBT)29 分以上 ( 三 ) 電腦化托福測驗 (TOEFL-CBT)90 分以上 ( 四 ) 多益測驗 (TOEIC) 350 分以上 ( 五 ) 國際英語語文測驗 (IELTS) 3 級以上 ( 六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Key English Test (KET) 以上 ( 七 ) 日本語能力試驗 (JLPT) 第五級以上 ( 八 ) 其他具有國際公信力之外語測驗成績, 經通識教育中心審核通過者 本校各學院 系訂定之外語能力畢業門檻高於前項所訂標準者, 從其規定 三 具有前點外語能力檢測各款情形之ㄧ者, 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向通識教育中心申請審核, 經該單位審查通過後公告週知, 以作為學生外語能力畢業門檻之憑證 應屆畢業生如於在學期間之最後一個學期內, 取得前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外語能力檢測, 可另依其他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四 未具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者, 應接受輔導, 於畢業前兩年上 下學期或暑期修習 36 小時 0 學分之 進修英語 或 進修日語 等外語輔導課程 四技三年級以上且已參加相關外語能力檢測未通過者方可修習外語輔導課程, 通過外語輔導課程及格標準者始達畢業門檻 ; 未通過者, 須重修, 直至通過始能畢業 修習外語輔導課程無需繳交費用, 惟延修生或暑期補修者須繳費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48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94 年 10 月 5 日校務會議修正 95 年 1 月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1 月 2 日校務會議修正 98 年 6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 100 年 6 月 8 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推展及研究學生事務相關事宜, 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設立學生事務委員會 ( 以下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職掌 : 一 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 審議學生事務年度重大工作計畫 三 推展學生事務工作 四 其他學生事務之研究發展事宜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 學生事務長 教務長 總務長 進修部主任 軍訓室主任 各學院院長 各系系主任及單獨設立之所長 二 各學院推薦教師代表各一人 三 學生代表十二人 ( 一 ) 學生會會長 學生議會議長 畢業生事務委員會會長 進修部學生活動委員會主任委員 進修部畢業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二 ) 學生宿舍幹部代表一人由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推薦, 勞作教育幹部代表一人由勞作教育幹部推薦產生 ( 三 ) 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 由各學院之各系系學會推薦產生 ( 四 ) 研究生代表一人, 由各研究所畢委會代表推薦產生 第四條學生事務長為本委員會召集人, 並於會議中擔任主席 第五條本委員會委員採職務任期制, 隨職務進退, 由校長聘任 第六條本委員會以每學期舉行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 ( 含 ) 以上委員出席, 並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決議 第八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得視會議議題, 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 由學務長助理兼任, 負責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本委員會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 公告施行 第十一條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38

49 明新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年 9 月 21 日行政會議訂定 95 年 6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正 97 年 6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正 98 年 6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 99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 100 年 6 月 8 日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六條規定設立 明新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並訂定本組織設置辦法 第二條本會設置之目的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 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由全校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 本會之組成方式如下 : 一 當然委員 : 校長 主任秘書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主任 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 委員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擔任 二 一般委員 : 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擔任, 其推薦與聘任方式如下 : ( 一 ) 教師代表 (3 名 ): 由各院與中心推薦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 1 名, 再呈請校長遴選 3 名 ( 二 ) 職員代表 (2 名 ): 由人事室推薦 3 名, 再呈請校長遴選 2 名 ( 三 ) 學生代表 (2 名 ): 由日間部學生會與進修部學生活動委員會各推派 1 名 三 專家委員 : 由校長聘任具備法學 心理 社工以及教育等性別平等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專家學者 4 名 一般委員及專家委員任期一年, 並得連續聘任 若委員有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情事, 應予迴避 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辦理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並協調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五條本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 分設下列小組, 其成員與任務如下 : 一 工作規劃組 : 由主任秘書 ( 召集人 )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人事室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諮商輔導中心主任擔任 其任務為 : ( 一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 二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 三 )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50 ( 四 ) 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 五 ) 研擬本委員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 六 ) 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 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 七 ) 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 八 )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 環境資源組 : 由總務長 ( 召集人 ) 教師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 專家代表各 1 名擔任, 其任務為 : ( 一 ) 建置安全之校園環境 ( 二 ) 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 三 ) 舉行公聽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 ( 四 ) 建立良好暢通之警報及緊急呼叫系統 ( 五 ) 定期進行問卷等調查, 以確認校園安全維護情形 ( 六 )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三 防治輔導組 : 由學務長 ( 召集人 ) 諮商輔導中心主任 職員代表 1 名 專家委員 3 名及學生代表 1 名擔任, 其任務為 : ( 一 ) 研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二 ) 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 三 ) 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 檢舉或申復 ( 四 ) 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 五 ) 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 六 ) 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宣導工作 ( 七 ) 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 教育推廣組 : 由教務長 ( 召集人 )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人事室主任 教師代表 2 名擔任, 任務為 : ( 一 ) 規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 二 ) 推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 三 ) 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 四 )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 五 ) 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育 訓練 ( 六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七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八 )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前項各組召開會議時, 得另邀請學務處相關人員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第六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當然委員無法出席, 應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 一般委員與專家委員應由本人出席 本會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一般事項之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涉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決議, 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委員之出席狀況及對委員會之貢獻, 得於任期屆滿時, 呈報校長予以敘獎 第七條學校每年應參考本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 編列預算與申請經費補助, 其經費來源為 : 一 主要由本校依本會所擬經費預算 二 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專案之補助經費 第八條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或性侵害問題, 其中一方為學生時, 依據本校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與防治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40

51 明新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規定 年 6 月 21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 94 年 8 月 2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7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 101 年 5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 壹 總則一 明新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爲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建立免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 一 )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有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二 )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置之相關單位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三 )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四 ) 利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五 ) 鼓勵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申請調查或檢舉,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 二 )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 三 )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 四 )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 五 )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 六 )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貳 校園安全規劃一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 本校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二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參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一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 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或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肆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一 本要點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52 ( 二 )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三 )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四 ) 性別認同 :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 五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指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二 本要點所稱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 ( 一 )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 二 )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 三 ) 學生 : 指具有學籍 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 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 一 )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 二 )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 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四 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 ; 學校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於 通報權責分工 方面, 若身分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 由學務處向新竹縣社會處進行責任通報 ; 若身分屬教職員工, 由人事室向新竹縣社會處進行責任通報 ; 由軍訓室校安中心向教育部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就通報處理系統 進行線上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五 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本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 ㄧ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二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 三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四 )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六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以學生事務處為收件單位, 除有下列情形之ㄧ不予受理外, 其餘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 一 )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 二 )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三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學生事務處收件後,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七 本校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本校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本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本校應將申請調 42

53 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八 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登記, 並依法令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九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 二 )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基於調查之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 三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校得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十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 包括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十一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 ( 一 ) 彈性處理當事人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 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二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 三 )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事 ( 四 )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五 )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調查處理 十三 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 一 ) 心理諮商輔導 ( 二 ) 法律諮詢管道 ( 三 ) 課業協助 ( 四 ) 經濟協助 ( 五 )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十四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十五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對於本校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 二 )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43

54 加害人所提書面意見, 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員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六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 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 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以外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相關處置 十七 本校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本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收件後, 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二 ) 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 )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四 )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 五 )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六 )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十八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 二 )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 三 )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 四 )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 五 )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 一 )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 二 )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十九 本校針對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伍 附則本實施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44

55 明新科技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與調查申請書 概念篇 壹 何謂校園性侵害事件?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第五項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規定, 指性侵害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且觸犯 刑法 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 第 228 條 第 229 條 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 第 334 條第 2 款 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貳 何謂校園性騷擾事件?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第四 五項規定,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權益篇 參 如果我想要提出校園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該向誰提出? 學校設有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專責推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並處理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一 受理單位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宗山樓二樓 - 學務處 ) 二 哪裡有申請調查書? 直接向性別平等委員會索取或至本校性平教育資訊網下載 ( 三 辦理方式 : 填寫申請調查表後, 由當事人或檢舉人具名並親筆簽名後, 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 受理單位收件後, 三日內提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十日內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而與案情相關資料與人員將予以保密 四 諮詢與申訴電話 : 轉 2312 蔡淑怡社工師五 若有相關疑問, 歡迎來信洽詢 gender@must.edu.tw 肆 提出申訴後, 當事人身分或事件會不會曝光? 絕對不會曝光, 並謹守下列原則保障當事人權益一 保密原則 : 可辨識當事人的原始資料須保密 封存, 對外製作之文書以代號為之 二 保障受教權與工作權 :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該積極避免事件影響當事人之受教與工作權益 三 提供轉介服務 : 學校視當事人需要主動轉介協助 四 提供輔導 法律 課業 經濟等各項必要協助 : 協助當事人所需之費用, 由學校編列預算支付 防治篇 伍 遭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 表達自身感受 : 試著告訴騷擾者你的感覺, 告訴騷擾者停止行為, 這是最根本的解決辦法 告訴可信任的人 : 若情況沒有改善, 告知家人或可信任的老師 同學 同事 朋友等等, 告訴他們發生了什麼事以及你對這件事的看法 向性平會提出申訴 : 若你努力過上述方法, 而情況仍沒有改善, 你可以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請 資源篇 陸 若欲瞭解更多訊息, 可聯繫或連結相關資源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分機 2312) 諮商輔導中心 ( 分機 2331~2335) 軍訓室校安中心 ( 分機 2321) 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資訊網 45

56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健康適能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98 年 7 月 2 日體育室會議訂定 101 年 4 月 11 日臨時教務會議修正 一 依據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基本能力與畢業門檻實施辦法, 訂定 明新科技大學學生健康適能畢業門檻及輔導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自 98 學年度起入學之日間部四技學生, 除應依本校學則規定外, 並需通過健康適能檢測, 其健康適能檢測, 應達下列各款情形 ( 一 ) 檢測指標 1. 急救技能 : 在學期間需接受心肺復甦術 (CPR) 訓練四小時並考核通過, 由衛生保健組認證 2. 體適能 : 於大一體育課期間實施檢測, 檢測項目為柔軟度 ( 坐姿體前彎 ) 瞬發力 ( 立定跳遠 ) 肌力與肌耐力 ( 一分鐘仰臥起坐 ) 心肺功能 (800/1600 公尺跑走 ), 每一項檢測指標均須達教育部 歲體適能檢測百分等級常模 20 以上, 檢測通過標準詳如附件一, 由體育室認證 3. 游泳技能 : 全校四技新生需修習一學期之游泳課程並實施測驗 ( 可徒手游泳前進 25 公尺者視為通過 ), 由體育室認證 ( 二 ) 輔導措施 1. 急救技能 : (1) 考核未通過者可報名參加衛保組開設之 CPR 補測 (2) 未參加急救研習課程者須報名參加衛保組開設之 CPR 研習課程 2. 體適能 : 未通過者可報名補測或參加體育室開設 健康適能輔導課程 16 小時, 成績及格者, 可通過認證 3. 游泳技能 : 未通過者可報名補測或參加體育室開設 游泳訓練輔導課程 16 小時, 學習游泳自救能力, 成績及格者, 可通過認證 4. 因身體疾病無法參與體適能或游泳檢測者, 請至體育室網頁下載 健康適能免測申請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提出申請 三, 本校各學院 系訂定之健康適能畢業門檻高於前項所訂標準者, 從其規定 四 學生各項檢測成績, 經相關單位審查通過後, 由電子計算機中心協助資料建置與維護, 以作為學生健康適能畢業門檻之憑證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明新科技大學體適能檢測通過標準 性別項目 女生 男生 坐姿體前彎 27( 含 ) 公分以上 22( 含 ) 公分以上 立定跳遠 139( 含 ) 公分以上 192( 含 ) 公分以上 一分鐘仰臥起坐 23( 含 ) 次以上 31( 含 ) 次以上 800/1600 公尺跑走 329( 含 ) 秒以下 574( 含 ) 秒以下 附件一 以上數值依教育部訂定,18-23 歲體適能檢測百分等級常模 20 參考網址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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