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概況
|
|
|
- 赠 崔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 一 ) 基金種類 : 海外平衡型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地區 五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六 發行總面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之內容 ) 七 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二之內容 ) 八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由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僅限機構投資人購買, 資訊揭露要求較一般債券寬鬆, 於次級市場交易時可能因參與者較少, 或交易對手出價意願較低, 導致產生較大的買賣價差,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本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另外,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由於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性質, 因此除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投資該類債券所承受之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三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
3 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四 )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同時或有受益人大量買回時,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之可能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8 頁至第 23 頁及第 27 頁至第 41 頁 ( 五 ) 本基金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該計價幣別為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該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 六 ) 本基金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國際證券分公司 (OSU) 銷售, 其銷售對象以非居住民為限 ( 七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係分別訂定, 投資人投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報酬率應分別計算之, 且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不因投資人取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 八 ) 本基金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 九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公司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委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且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本基金於 96 年 12 月 28 日起轉換為無實體發行 )
4 ( 十一 ) 查詢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復華投資理財網 本公司諮詢電話 :(02)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印製
5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桃園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地址 : 桃園市中正路 1092 號 22 樓 E1 電話 :(03) 傳真 :(03) 台中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7 樓電話 :(04) 傳真 :(04) 台南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地址 : 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 77 號 7 樓之 3 電話 :(06) 傳真 :(06) 高雄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 2 電話 :(07) 傳真 :(07) 海外子公司名稱 :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地址 :Scotia Centre, 4th floor, P.O.Box 2804,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12, Cayman Islands.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姓名 : 周輝啟職稱 : 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網址 : 電話 :(02) 四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五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六 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電話 :(02) ( 台北分行 ) 七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八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九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 網址 : 電話 :(02) 十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 : 王照明 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網址 : 電話 :(02) 十一 基金之律師顧問 律師 : 趙哲宏 事務所 : 長誼法律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 3-1 號 502 室 電話 :(02)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貳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及索取之方法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親取, 或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 亦得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下載, 網址 :
7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陸 基金投資 柒 投資風險揭露 捌 收益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 拾 買回受益憑證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貳 受益人會議 拾參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肆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本基金之資產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66
8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83
9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貳仟萬個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30,913,812.3 單位 其計算方式如下 : 係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即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匯率換算成美元後, 除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得出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方式, 係以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即美元 10 元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首次銷售日當日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 除以首次銷售日當日每一基準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得出,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1
10 序號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1:(18.50)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 105 年 4 月 15 日, 銷售日當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1: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 本基金符合前述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 下同 )93 年 1 月 2 日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 93 年 1 月 2 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符合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2
11 ( 二 ) 國外地區 ( 含中國 香港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蘭 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義大利 希臘 西班牙 葡萄牙 愛爾蘭 瑞典 挪威 丹麥 芬蘭 瑞士 奧地利 捷克 匈牙利 墨西哥 巴西 波蘭 智利 南非 俄羅斯 土耳其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越南及印度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或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 ; 原則上,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六十 ( 二 ) 另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但依經理公司下述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 3
12 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但下限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四 ) 經理公司於投資決策會議調整全球景氣循環位置後九十個營業日內, 應確認基金投資部位符合第 ( 二 ) 款至第 ( 三 )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 ( 五 ) 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據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 : 1. 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該投資金額不計入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每季度 ( 每年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 ) 第一個營業日, 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第 ( 五 ) 款之定義, 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五 ) 款之比例限制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石油危機 外匯管制等 ) 法令 4
13 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3)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八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之比例限制 ( 九 )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 Proxy Basket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十 基金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以追隨債券及股票指數及區域資產配置的方式, 分散投資前項地區及範圍所列之國家金融市場之優質公債 公司債 可轉債 高 5
14 收益債 ETFs, 長期穩定的高品質企業股票,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提供穩健之投資報酬率 為因應主管機關開放新金融商品趨勢與前瞻性, 恪盡經理公司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增加本基金投資標的以分散風險, 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然為了每一增加新投資標的時, 即須召開受益人大會, 為避免過度浪費資源, 在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下, 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二 ) 投資特色以攻守兼備的投資法及採行資產配置方式降低投資風險, 既能滿足定存與債券守成的需要, 又能隨景氣升溫出現攻擊力道, 發揮進可攻 退可守的特性, 兼具固定收益及變動性收益產品, 以保守性客戶層為主要訴求, 強調風險控管, 與一般海外股票型基金的高風險 高報酬, 或海外債券型基金的低風險 低報酬做明確的區隔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透過股票及債券部位的彈性調整配置, 因應景氣循環波動, 避免投資風險過度集中於單一產業 趨勢或國家, 以追求中長期績效成長, 屬於穩健型之平衡型基金 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為 RR4( 風險等級 : 中高 ), 惟本基金風險收益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 ( 一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自 92 年 12 月 11 日起開始銷售, 其中 12 月 11 日至 12 月 20 日為本基金之承銷期間 ( 二 ) 本基金增加發行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為 105 年 4 月 15 日 6
15 十三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 各承銷商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承銷期間自本基金開始公開募集之日起十天 承銷期間結束後,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銷售機構繼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 含當日 ) 至有投資人申購之日 ( 含當日 ) 止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若受益人申請買回致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為零時,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之計算方式為, 每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匯率換算後, 乘上前述二 ( 三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 四 )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銷售機構之銷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申購人所申購發行價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7
16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發行價額 最高申購 備註 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壹佰萬元 1.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 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未達伍佰萬元 1.2% 司依其銷售策略, 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未達壹仟萬元 1.0%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 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未達伍仟萬元 0.7% 適當之調整 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 0.5%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發行價額 最高 申購手續費率 備註 未達美元 3 萬元 1.5%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 美元 3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 1.2% 美元 15 萬元以上未達 30 萬元 1.0% 美元 30 萬元以上未達 150 萬元 0.7% 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 適當之調整 美元 150 萬元以上 0.5% ( 五 )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相互轉換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 申購人每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仟元整, 另加計申購手續費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六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8
17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人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辦理本項第一款業務,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申購人為自然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應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應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被授權人應提供申購人出具之 9
18 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上述相關證件,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經理公司有權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 四 ) 另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並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交易, 經理公司除應確實查驗確認申購人之身分外, 並應要求其提供本項第一款之證件, 以及將其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 但如能確認申購人為交易帳戶本人者, 可免確認身分, 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 亦須將代理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址 電話 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且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五 ) 經理公司於申購基金後,(1) 對於過去所取得申購人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應再次確認客戶身分 ;(2) 應持續監控申購人之帳戶及交易 ( 六 ) 經理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內部管制程序, 應遵守最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 如透過各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基金銷售機構之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買回開始日 10
19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開始接受受益人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之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除基金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 二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十九 買回收件手續費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二十 買回價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或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 11
20 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成立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及範例 : A 客戶於 98 年 6 月 1 日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0 萬元 ( 假設 98 年 6 月 1 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值 元, 計申購 10,000 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並於 98 年 6 月 7 日申請買回於 98 年 6 月 1 日申購之 10,000 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假設 98 年 6 月 8 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值 元 ) A 客戶之前述買回交易應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依本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計收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假設以 0.01% 計收 ), 算式如下 : A 客戶實際收取金額 =(10.01*10,000)-10 註 1-30 註 2 =100,060 註 1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01*10,000*0.01%=10 註 2 匯款手續費( 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 且外幣匯款匯費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匯費 ) 二十二 營業日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二十三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12
21 二十五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二十七 基金績效參考指標 (Benchmark) 本基金債券及股票投資組合之績效參考指標為 50% Citigroup BIG Index(Bloomberg Ticker : SBBIG) 加上 50% MSCI World Index(Bloomberg Ticker:MXWO) 二十八 基準貨幣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辦法 )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基金首次募集業經金管會 ( 原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 年 8 月 27 日 (92)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於國 ( 內 ) 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權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 13
22 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本基金於 93 年 1 月 2 日成立 參 經理公司之職責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之內容 ) 肆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 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拾壹之內容 ) 伍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陸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或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 : 1. 投資分析 14
23 投資決策會議 : (1) 晨會 : 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員組成, 於每日晨會報告 1. 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2.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3. 利率走勢分析等, 供基金經理人參考 (2) 投資策略委員會 : 由總經理 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主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每月召開一次,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3) 其他會議 : 如每月選股會 海外雙週會 經理人雙週會 每季海外產業投資會議 季展望會議 等, 會中研究員報告所負責產業之現況及展望, 或推薦個股 與基金經理人研討該個股發行公司現況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基金經理人依據經理人或研究員對國內外總體經濟分析與個別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分析, 做成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報告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投資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投資執行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 投資執行表 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投資檢討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15
24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步驟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做成投資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交易, 做成投資執行表 如有任何差異, 交易員亦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該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該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基金經理人 : 詹硯彰學歷 : 臺灣大學經濟系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經歷 :(1) 復華投信 :94 年 4 月 ~ 迄今投資研究處債券研究部 (94 年 4 月 ~95 年 2 月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基金經理 (94 年 6 月 ~ 迄今 ) 投資研究處基金管理部 (95 年 2 月 ~96 年 8 月 ) 股票研究處 (96 年 8 月 ~ 迄今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基金經理 (100 年 9 月 ~102 年 2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 (102 年 1 月 ~ 迄今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核心基金經理 (102 年 3 月 ~104 年 8 月 ;105 年 6 月 ~ 迄今 ) 16
25 (2) 台証綜合證券 :92 年 10 月 ~94 年 4 月債券部 (92 年 10 月 ~94 年 4 月 ) (3) 日盛證券 :89 年 12 月 ~92 年 10 月固定收益處 (89 年 12 月 ~92 年 10 月 ) 權限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決定基金投資組合內容, 然本公司為加強保障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每日由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於晨會共同討論國內外政治經濟動態 國際股市及匯市分析 利率走勢分析等即時資訊,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決定之參考, 並另外成立 投資策略委員會 交流臺灣及全球總體經濟分析與市場未來趨勢, 以及檢討基金操作策略, 協助基金經理人調整基金投資配置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及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情形 : 無 ( 四 ) 基金經理人如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予以獨立 2.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 五 ) 基金經理人如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經理公司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多個投資帳戶時, 其投資帳戶交易應符合以下規範 : (1) 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者, 應按帳戶代號決定每日委 17
26 託交易順序, 並採每日分梯下單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以電腦撮合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 得不受前述交易規範限制 (3) 以綜合交易帳戶及未採行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之委託交易流程 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 應依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辦理 2. 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 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 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 反向買賣交易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同一經理人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另對於短時間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符合本公司 短線交易規範 ( 六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姓名 詹硯彰 任期 94 年 6 月 1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無,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無, 經理公司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就本基金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18
27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5.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1. 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19
28 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16.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1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 20
29 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 21
30 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2. 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 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3.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 (1) 符合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第一項第五款之高收益債 (2) 前述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4. 國外地區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5.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36.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 22
31 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7.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38.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39.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各款所述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之比率併計 ( 二 )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4. 款及第 25. 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信託契約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8 項各款規定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各款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股票發行公司者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金管會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3
32 (4)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5)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6) 得依法指派外部人出席股東會之情形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 b.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經理公司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8) 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 (5) 及 (6)b. 之股數計算 (9) 經理公司出借本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 (5) 及 (6)b. 之股數計算 24
33 (10)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11)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作業程序 (1) 經理公司收到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後, 由股票研究處評估在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下, 決定表決權之行使,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2) 經理公司行使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3) 會後經理公司人員將會議結論做成報告, 呈權責主管核閱後, 經理公司將報告併同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影本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4)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 二 ) 投資於國外之股票發行公司者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或行使表決權 如有需要, 經理公司得以書面 電子方式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專屬投票網站 ) 或委外 ( 如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 行使之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投資於國內基金者 25
34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經理公司收到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後,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受益人會議各議案贊成與否,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或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依前款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受益人會議表決票, 複印後寄出, 經理公司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影本登記管理,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3)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 二 ) 投資於國外基金者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除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外, 經理公司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本基金持有國外基金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經理公司比照持有國內基金投票作業流程行使之 八 本基金資產配置說明 調整依據及時機 26
35 本基金係平衡型基金, 資產之配置將以債券及股票為主, 其中股票部份之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且不得低於 10%,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 但下限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 而此比例調整之依據請詳以下二點之說明: ( 一 ) 資產配置及投資組合追蹤指標 : 債券及股票的投資組合追蹤指標為參考 50% Citigroup BIG Index(Bloomberg Ticker : SBBIG) 加上 50% MSCI World Index(Bloomberg Ticker:MXWO) ( 二 ) 調整股債比例及投資組合根據及時機 : 依據經理公司每月之投資策略委員會及海外國家配置策略會議內容而定, 討論內容包括如下 : 1. 分析主要區域的總體經濟概況 地緣政治的發展 人口變化及市場動態 2. 全球股市 匯率 債券市場的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 3. 長期的投資環境分析 九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 詳如附錄一 柒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基金, 投資地區範圍廣泛, 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以謀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證券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比重偏高, 基金淨值波動受到該產業股價波動所影響幅度提高, 過於集中將無法達到風險分散效果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27
36 所投資標的之所屬產業, 可能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該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而對債券利率或股票市價造成波動, 可能對基金所得之效益及資本利得有直接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三 流動性風險基金資產中之債券, 若因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一 ) 外匯管制風險投資國家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將造成本基金無法處分資產或支付買回款項 ( 二 ) 匯率變動風險 1.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及美元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該類型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該類型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該類型計價幣別相對其他貨幣貶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2.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之後再分別計算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可能會持有非基準貨幣之投資標的, 當不同幣別間之匯率產生較大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得利用外匯避險工具方式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本基金投資之海外地區若發生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變動時, 造成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績效有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風險之信用風險本基金之商品交易對手雖皆符合一定信用評等, 但仍存在信用違約等風險, 影響本基金債券之交割 ( 二 ) 保證機構風險之信用風險 28
37 本基金雖僅投資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保證機構所擔保之債券, 但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行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故無投資此類商品之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價格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當利率變動向上而使債券價格下跌時, 基金資產便可能有損失之風險, 進而影響淨值 ( 二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如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的處理原則 : 1.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 將依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公告之財務報表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其債信條件 ( 自有資本率 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 利息保障倍數 ) 較發行公司債時惡化程度達平均二成時,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2. 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在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 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 經理公司將聯合其他債權人委請律師與會計師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索討債務, 以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並伸張投資人之權益 3. 本基金資產分配以風險與報酬平衡為原則, 追求淨值之穩定成長 ; 基金經理人運用殖利率曲線等管理工具, 考量成交活絡與否, 並參酌其他機構之債信評等結果, 盡量降低以上基金投資之風險 ( 三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的特性, 因此除上述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具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所承受之信用 29
38 風險相對較高, 亦包含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四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債信評等未達投資等級的債券 相較於投資等級債券, 投資人除了必須承受較高的違約風險之外, 高收益債券也容易因市場風險情緒的改變 景氣循環變化或產業的特殊因素, 而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度 ( 五 )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之風險 :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之風險與一般債券相同, 除可能面臨到上述之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外, 尚有信用風險如下 : 一般來說, 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遠較一般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低, 因為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背後仍有房地產抵押債權作為擔保, 另外也常有機構提供外部保證, 更進一步降低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可能產生之信用風險 美國目前有三大承作房地產抵押貸款保證業務之機構 : 1. 政府設立的全國性抵押債權協會 (GNMA, 又簡稱之為 Ginnie Mae) 於 1968 年成立以後, 就發行由聯邦政府保險後的抵押債權 ( 貸款 ) 組合所有衍生的還本付息款項, 全部予以轉嫁 ( 移轉 ) 給投資人的證券 GNMA 提供保證 : 所有的本金和利息一定能準時支付 2. 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 (the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又稱之為 Freddie Mac) 是經過美國國會立法而於 1970 年成立的, 是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制度 (the 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 的一個關係企業 它協助的對象是儲蓄貸款公司以及其他的提供抵押貸款者 3. 聯邦全國性抵押協會 (the 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 成立於 1930 年代 它原先是一個政府機構, 營運目的是在次級市場上買進政府保證的抵押債權 不過, 在 1968 年,FNMA 改組為一個民營的公司, 但仍保留著財政部提供的融資額度, 並且在董事會的成員中仍有一些政府的代表在內 因為有著上述的融資額度,FNMA 的債務就被視為是政府機構的債務 30
39 由於這三家機構都是由美國政府所支持設立之組織, 因此由其保證發行之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被視為與美國政府債券無異, 都享有與美國政府債券一樣的信用評等 ( 六 ) 臺灣及外國存託憑證之風險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的掛牌條件較一般上市及上櫃公司嚴謹, 故掛牌初期的財務品質風險並不高 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將兼具原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存託憑證掛牌市場的系統風險雙重影響, 股價的波動性將因此上升, 而風險性相對提升 且因目前其原掛牌市場的財務報表揭露方式及時間因各個市場不同, 外加雙方市場時差的影響, 將增加存託憑證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 七 ) 國內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風險 1. 違約風險所代表的資產信用風險過大或品質不良, 債務人拖欠償還本息, 導致投資人無法回收原先預期的債權 2. 提前還款風險 ( 再投資風險 ) 提前還本將使得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投資人每期收到的現金流量不確定, 可能被迫提前收回現金, 當市場利率滑落之時, 將會使投資收益率不如預期 ( 八 ) 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與投資一般公司債之風險相近, 惟次順位金融債因受償順位較低於優先順位金融債,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但金融機構之違約風險又較一般公司為低 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投資風險與可轉換公司債相同, 主要風險在於發行公司之違約風險 有關次順位金融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主要風險分述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若債券流動性不佳, 會影響其變現速度及價格 2. 發行公司違約風險當發行公司信用發生變化, 致使其無法履行還本付息或是履行交 31
40 割義務時, 使得投資人發生損失的風險 3. 提前買回風險當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尚未到期前, 依約以事先預定價格提前還款, 使得債券持有人產生損失的情況 4. 利率風險指債券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 而債券價格變動與利率變動呈反比關係 5. 通貨膨脹風險債券的實質報酬率等於名目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 當通貨膨脹率升高時, 就會降低投資債券的收益率 ( 九 ) 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因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獲得清償的保障較低 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人債信, 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 十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本基金可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等受益內容, 皆影響受益證券之投資風險 其中受償順位直接影響持有人權益, 可能有清償不足之風險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十一 ) 投資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風險 1.ETF 的資產淨值會隨著其所持有的股票之市值的改變而變動, 基金單位及所賺取之收入可能會因此變動 每支 ETF 均全部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股票市場, 因此需承受與該國或地區投資有關的特別風險, 包括政治面及經濟發展所引起的市場波動 2. 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和指數反向變動報酬, 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反向型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反向型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 32
41 數和反向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3. 商品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相關商品價格變動的報酬, 當追蹤的商品指數變動, 商品 ETF 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投資於商品 ETF 也將承擔追蹤指數和 ETF 變動幅度不會完全一致的風險 (Tracking Error Risk)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因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或選擇權屆期且無履約價值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期貨 選擇權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無出借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不適用 十一 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風險 ( 一 ) 以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額度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依現行大陸地區法令, 外國機構投資人得透過在大陸地區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亦稱 QFII ) 資格投資大陸股市 經理公司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可依其所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投資額度為本基金投資大陸地區 除因大陸地區法令 大陸地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大陸證監會 ) 另有規定或遭大陸證監會依大陸地區法律吊銷外, 大陸證監會核發給經理公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牌照係屬有效 如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 則本基金可能無法透過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之核准額度投資核准之金融工具, 以致本基金需處分投資組合中該等核准之金融工 33
42 具 該等處分可能會對本基金投資之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得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 以下簡稱 ; 滬港通 ) 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經理公司喪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解任或遭更換之風險 2. 閉鎖期依現行大陸地區法規,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發行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三個月, 非開放式基金之投資本金之閉鎖期為一年 閉鎖期自全部投資本金匯入大陸地區之日或自核准投資額度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後起算,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禁止在閉鎖期將投資本金匯出大陸地區 經理公司在西元 ( 以下同 )2011 年 12 月 20 日已取得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核准額度, 並已匯入足額本金進行投資, 故本基金不受前述閉鎖期之限制 3. 投資限制 資金之匯入與匯出等經理公司之 QFII 額度目前由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基金所運用, 投資人應注意, 本基金以外之基金運用經理公司 QFII 額度時如違反 QFII 法規, 可能導致經理公司 QFII 額度被撤銷或受到其他規管措施 為降低前述之風險, 經理公司已建置風險控管系統協助控管基金投資狀況, 且本基金除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可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取得 QFII 額度後, 應於大陸外匯管理局核批額度之日起 6 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 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 在規定時間內未足額匯入本金但超過 2,000 萬美元者, 以實際匯入金額作為其投資額度 經理公司於 2011 年 12 月 20 日取得額度後, 六個月內即足額匯入, 故本基金資金匯入大陸之時程不受上述資金匯入之限制 QFII 一旦匯入資金, 所投入的資金即不得於大陸外匯管理局規定之閉鎖期間內申請匯出,QFII 資金的匯入及匯出, 皆須遵 34
43 守時間間隔及金額比率等的規範限制 依現行規定, 經理公司在投資本金閉鎖期結束後, 每月累計匯出總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年底境內總資產的 20% 之外, 若因將投資資金匯出, 導致在大陸境內的投資資產總額低於 2,000 萬美元者,QFII 資格及額度將遭撤銷, 均可能會影響本基金於大陸地區之交易 目前經理公司除符合前述法規之規定外, 本基金亦可投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資金須由 QFII 匯出大額資金之需求與風險 4. 貨幣及匯率本基金投資之資金將由新臺幣匯兌為美金匯入大陸地區, 在大陸地區由美金兌換為人民幣投資於大陸地區股 債市 投資之成本及該等投資之績效將受新臺幣 美金及人民幣間匯率波動之影響 自 200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為 3.46%, 其中人民幣對美元之匯率波動度為 1.65%, 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度達 3.58%, 可見人民幣對新臺幣之匯率波動主要受美元對新臺幣之波動影響, 故當預期美元對新臺幣走勢恐有較大震盪時, 本基金將適時採取匯率避險, 以降低上述之匯率風險 5. 利益揭露及短線交易收益規則依據大陸地區法律, 本基金與經理公司發行之其他基金之對單一公司持股總額達到申報門檻時 ( 目前門檻為相關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 則本基金之持股將與其他基金之持股共同申報, 可能導致本基金須公開其持股而可能對本基金之績效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 依據大陸地區法院及大陸地區主管機關之解釋, 短線交易利益規則可能適用於本基金之投資, 當本基金持有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 可能與其他被視為本基金合作夥伴之投資人持股合計 ) 之 5% 以上, 本基金於上次購買該公司股份起六個月內將不得減少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如本基金違反規則於該六個月期間內出售其於該公司之持股, 該上市公司可能要求本基金返還該等交易所生利益 另外, 依大陸地區民事 35
44 訴訟程序, 在該公司所主張之範圍內本基金之資產可能遭凍結, 此等風險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表現 由於經理公司已建置完善之風險控管系統, 當本基金或經理公司所有基金之單一大陸地區上市公司持有比例接近上述特殊投資比例時, 風控系統將即時傳送警訊給各基金經理人, 以降低經理公司所有基金面臨上述情境而影響基金表現之風險 6.QFII 保管機構及大陸地區經紀商經理公司與大陸花旗銀行簽訂契約並指定其擔任本基金於大陸地區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 經由 QFII 核准額度為本基金取得之任何核准之金融工具, 將由 QFII 保管機構以電子形式透過於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之證券帳戶 ( 依大陸地區法律許可或要求之名稱 ) 保存, 該帳戶須經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依投資法規核准生效 然於大多數情況下, 除非大陸地區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投資人之名稱不會被提及 因此, 依大陸地區法律, 投資人可能不會被視為證券帳戶或標的資產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 經理公司已選擇經紀商 ( 大陸地區經紀商 ) 於大陸地區市場執行交易 然而, 目前經理公司僅得就大陸地區各證券交易所委任少數幾家大陸地區經紀商, 此規範限制經理公司在執行下單時取得最佳執行之能力, 因此投資人所期望之本基金投資績效可能受些許影響 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在管理本基金時將面臨交易執行或交割或於大陸交割系統中移轉資金或證券所涉及之風險 目前經理公司委任之大陸地區境內之 QFII 保管機構與經紀商, 皆為成立悠久, 規模 市占率較大之公司, 實務經驗豐富, 信用風險極低, 將有效降低上述大陸地區經紀商或 QFII 保管機構之作為或不作為可能導致本基金損失之風險 7. 發展中之監管系統規範 QFII 於大陸地區投資及匯回與貨幣兌換之投資法規仍處 36
45 發展階段, 大陸證監會及大陸外匯管理局就該等投資法規具相當大之裁量權, 故 QFII 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配合大陸政策發展而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已取得額度的 QFII 是否會有影響 本基金除透過 QFII 投資大陸地區外, 亦將透過滬港通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投資法規修訂會對 QFII 不利或 QFII 投資額度被大幅減少或全部取消之風險 8.QFII 相關法規限制經理公司 QFII 核准額度投資 A 股需遵守下列規定 : (1) 每一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經理公司具完善風險控制機制,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2) 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統計自 2007 年 7 月以來, 僅四間上市公司之所有外國投資人透過 QFII 額度投資曾逼近法定上限, 且相關訊息於上海證交所 深圳證交所每日揭露, 故本基金違反上述限制之可能性極低 惟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之規定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rategic Investment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Listed Companies) 戰略性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受前述第 (1) 及第 (2) 點之限制 為戰略性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應符合大陸地區法令規定之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依契約收購上市公司 A 股股份 透過申購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其他大陸地區法令許可之方式取得 A 股股份以及透過戰略性投資取得之股份, 該等股份於三年內均不得轉讓 於通常情形下, 經理公司不會為本基金以戰略性投資方式投資 A 股股份 ( 二 ) 以滬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 37
46 滬港通之投資法規尚屬新制, 滬港通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除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外, 本基金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進行投資, 以降低上述若滬港通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滬港通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其中滬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3,000 億元, 港股通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2,500 億元, 香港交易所曾表示 額度不是限制因素, 監管單位將不斷檢討額度上限, 且至 2015 年 1 月 16 日, 滬港通可用餘額仍有人民幣 2, 億元, 港股通額度餘額仍有人民幣 2, 億元, 短期內額度尚屬寬裕 但若額度用盡時, 大陸證券監理機關未如預期再開放額度上限,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恐對本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故本基金除透過滬港股通投資大陸地區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 即 QFII) 進行投資, 以分散上述若滬港通交易額度用盡之風險 3. 暫停交易風險承前述 2., 若滬港通交易額度到達上限, 且未再開放額度上限時, 本基金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股通買入大陸 A 股 ; 但因經理公司已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 即便滬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仍有其他管道可投資大陸有價證券, 以達成本基金之投資方針, 並維護投資人投資權益 4. 可交易日期限制在滬港通推出初期, 為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 38
47 法透過滬港通進行大陸 A 股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 A 股於香港市場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及同時在香港證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6. 強制賣出風險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證交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托的證券公司及托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滬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情形 7. 交易對手風險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8. 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的風險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之主要保障範圍為 : 因任何持牌中介人 ( 例如 : 證券商業務人員 ) 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之認可財務機 39
48 構發生違規事項 ( 例如 : 無償債能力 破產 清算 違反信託 虧空 欺詐等不當行為 ), 導致任何投資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產生金錢損失的情形時, 投資者得受該基金之保障 依據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 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 ( 香港證交所 ) 及認可期貨市場 ( 香港期交所 ) 上買賣的產品, 但滬股通交易並不涉及香港證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 因此透過滬港通交易之股票, 於發生上述所列事項導致投資者損害的情形, 目前尚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9.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上海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因前述各類方式均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40
49 10.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基金投資國外或地區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十二 其他投資風險 ( 無 ) 捌 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玖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銷售, 以承銷方式及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方式為之 投資人首次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投資人得於本基金任何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 如 : 傳真 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 ) 向經理公司或承銷商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並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本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41
50 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申購截止時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本基金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十四之內容 )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以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投資人以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 42
51 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2.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拾 買回受益憑證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43
52 ( 一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 二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壹佰個受益權單位數, 且如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則本次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 三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四 ) 欲申請買回者可於營業日檢附所需文件, 親自至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機構辦理買回, 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至經理公司辦理買回 ( 五 ) 所需文件 1. 受益憑證正本 ( 如已領取受益憑證者 ) 及買回申請書 ( 受益人應加蓋登記印鑑 ) 44
53 2.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加蓋登記印鑑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之委任書 ( 六 ) 買回截止時間投資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買回本基金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止, 如以網路交易或電話語音交易者, 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另如有特殊情事以致影響經理公司之營業時間時, 經理公司得公告調整買回截止時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申請買回者提出買回申請後須待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計算出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後, 方得知買回價金 ( 三 )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四 )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給付時間 1.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及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 買回價金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 ( 即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 45
54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之 2. 受益人請求買回外幣計價類型之受益憑證, 若其買回價金於給付前 ( 含給付當日 ) 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則買回價金得順延給付之 ( 二 ) 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於依前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給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五 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本基金發生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 46
55 格 ( 四 ) 本基金發生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上述買回價金延緩給付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拾壹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7
56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受益人應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 1.5% 保管費 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 0.25% 申購手續費 ( 註一 ) 最高不得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 2% 銷售費依申請 人申購金額按下列申購手續費率計算之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0~1.5%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 : 0~1.2% 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 : 0~1.0%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 萬元 :0~0.7%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 0~0.5%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率 未達美元 3 萬元 : 0~1.5% 美元 3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 : 0~1.2% 美元 15 萬元以上未達 30 萬元 : 0~1.0% 美元 30 萬元以上未達 150 萬元 : 0~0.7% 美元 150 萬元以上 : 0~0.5% 買回費用 除基金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現行其他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自 96 年 9 月 1 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 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 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 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 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 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 48
57 買回收件手續費 點第二位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 (2) 至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每件新臺幣 50 元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每次預估約當新臺幣壹佰萬元 其他費用 (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 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 用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該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三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九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內容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註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於申請買回 時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註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費可能高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 匯費 匯費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 規定 受益人就相關稅賦事宜請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依規定申報 及納稅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在證 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內, 免納所得稅 (2) 本基金清算時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停徵證券交易 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得適用停徵規定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49
58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者, 可能需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繳納所得稅, 請就此諮詢稅務專家意見, 並計算應繳納稅額 ( 二 ) 本基金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拾貳 受益人會議一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信託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50
59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二 召開程序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三 決議方式 ( 一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51
60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二 )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法行使表決權 ( 三 ) 受益人得親自或委託第三人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 受益人得出具由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委託書, 加蓋原留印鑑 代理人之印鑑, 載明授權範圍, 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參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52
61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四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 : 1.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一營業日起,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加減本基金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共同負擔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占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 53
62 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依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另經受益人事前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資料之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基金追加募集時, 應於金管會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b. 基金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應委託同業公會於同業公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 b. 更換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c.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4
63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 變更本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j.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l. 本基金募集公告 m.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上述 (1)(2) 所列事項之公告方式, 經理公司亦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代之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如需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者, 55
64 由受益人自行辦理掛失手續及公示催告程序 ( 四 ) 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資料,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索取或電洽經理公司詢問 ( 五 )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六 ) 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列 3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事項 ( 無 ) 拾肆 基金運用狀況 56
65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 上市 1, 股票 上櫃 股票 小計 1, 存託憑證 受益證券 上市基金 債券 政府公債 債券 金融債券 債券 公司債 債券 TIP 收益證券 債券 小計 銀行存款 其它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2,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千股 ) 每股市價 ( 新臺幣元 ) 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Raia Drogasil SA Deutsche Wohnen AG 愛迪達 Brembo SpA Outsourcing 公司日本 M&A 中心公司 Hulic Reit Inc 三星電子百和億豐同致微狄亞視訊慧榮科技 巴西 德國 27 1, 德國 17 4, 義大利 19 1, 日本 24 1, 日本 31 2, 日本 1 58, 韓國 1 40, 臺灣 臺灣 臺灣 美國 40 1, 美國 24 1,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66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債券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投資種類債券名稱投資金額 ( 新臺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政府公債 104 央債甲 政府公債 ACGB /15/ 政府公債 BHRAIN 7 01/26/ 政府公債 CAN /01/ 政府公債 SIGB /01/ 政府公債 SPGB 4 04/30/ 金融債券 HAISEC /11/ 金融債券 HRAM /16/ 公司債 BHP /01/ 公司債 EDPPL /23/ 公司債 HAISEC /29/ 公司債 JUDA /30/ 公司債 KCHOL /15/ 公司債 PEMEX /15/ 公司債 VALEBZ /11/ 公司債 VIEFP /10/ TIP 收益證券 TII /15/ TIP 收益證券 TII /15/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投資基金明細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代號 經理公司 子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率 (%) 保管費率 (%) 受益權單位總數 ( 千個 ) 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投資比率 (%) 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US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ishares iboxx $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ETF Mauro/ Radell 0.5 NA 189, , T+2 US78464A7303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SPDR S&P Oil & Tucker/ Gas Feehily/ Exploration & Schneide Production ETF 0~0.35 NA 55, , T+2
67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基金名稱 95 年度 96 年度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年度報酬率 年度報酬率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4 年度 新臺幣 3.12% 16.18% % 21.23% 4.55% -7.69% 8.80% 17.69% 4.97% 1.99% 註 本基金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自首次銷售日起, 尚無投資人申購, 故未於上表列示相關資訊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累計報酬率 105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新臺幣累積報酬率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93 年 1 月 2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1.50% 1.09% 0.28% 22.16% 28.29% 66.89% 76.40% 資料來源 :Lipper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年度費用率 年度 費用率 2.44% 2.32% 2.67% 2.57% 2.66%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後附之本基金財務報表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買賣證券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68 時間 項目 證券商名稱 股票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新臺幣千元 債券 其他 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比率 (%) 104 年度 Bloomberg Tradebook 2,638, ,638,708 3,079 BTIG Hong Kong, LTD 2,464, ,464,025 3,513 JAY CAPITAL LTD 0 1,167, ,167, Cantor Fitzgerald (H.K.) Capital Markets Limited 891, ,302 1, Mitsubishi UFJ Securities (HK),Limited. 546, , 年 6 月底 JAY CAPITAL LTD 0 1,045, ,045,936 0 Bloomberg Tradebook 769,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65, , BTIG Hong Kong, LTD 564,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26,061 3, ,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經理公司名稱 :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內容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為 93 年 1 月 2 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受益人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並依信託契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內容 ) 伍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五及玖所列四之內容 ) 57
94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但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生之外匯損益, 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承擔 58
95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59
96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依上述第一及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壹之內容 )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 60
97 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 61
98 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基金承銷機構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 62
99 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該計價幣別為之 等內容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 63
100 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及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 64
101 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65
102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拾貳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拾參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內容 ) 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一營業日起,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加減本基金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共同負擔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占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 66
103 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依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投資於國外資產之計算標準如下 ( 其他未列示之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理 ): ( 一 )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67
104 ( 三 ) 境外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下午 2: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Bloomberg) 嘉實資訊 (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上午 10:00 前所取得最近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四 基金評價委員會 :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規定,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標的 ( 含國外上市 ( 櫃 ) 股票 債券及 ETF) 者, 得以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提供更新之評價價格計算該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標的之價值,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啟動時機及相關評價方法如下 : ( 一 ) 啟動時機 : 68
105 1. 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 櫃 ) 股票 債券及 ETF 因特定原因發生暫停交易, 自暫停交易日起一定期間內應召開之 ; 且股票暫停交易達一定期間以上仍未復牌, 應定期召開之 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連續達一定期間以上時 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連續達一定期間以上時 4. 其他原因 依據基金最新信託契約及法令規定須召開會議時 ( 二 ) 評價方法 : 經理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將參考暫停交易標的之最近期財務報告 該暫停交易標的發行公司最新訊息 同產業或同資產族群之漲跌幅及最近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等各項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後, 評估該暫停交易標的更新之評價價格 前述更新之評價價格定價程序係以特殊程序呈現, 並以誠信基礎所作之評價程序, 故可能發生與該暫停交易標的恢復交易時之價格存有差異之情事, 經理公司無法保證該價格為絕對合理之價格 五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二營業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六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次二營業日起,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69
106 七 若受益人申請買回致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應每 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發 行價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 70
107 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71
108 及義務者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72
109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貳之內容 ) 73
110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參之內容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注 意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74
11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 86 年 6 月 27 日取得公司執照並於 86 年 10 月 18 日取得營業執照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5 年 6 月 30 日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年 / 月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 新臺幣元 ) ( 股 ) ( 新臺幣元 ) ( 股 ) ( 新臺幣元 ) 86/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股本來源 公司成立 資本額 90/ ,433, ,332,000 30,433, ,332,000 盈餘轉增資 91/ ,888, ,880,630 30,888, ,880,630 盈餘轉增資 92/ ,529, ,296,080 31,529, ,296,080 盈餘轉增資 93/ ,380, ,809,800 32,380, ,809,800 盈餘轉增資三 營業項目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業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詳見附表三 )
112 附表三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產品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名 稱成 立 日追 加 核 准 日 復華新興市場短期收益基金 100 年 5 月 6 日 --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100 年 5 月 6 日 -- 復 華 東 協 世 紀 基 金 100 年 10 月 24 日 -- 復華滬深 A 股基金 101 年 6 月 5 日 -- 復華南非幣 2017 保本基金 101 年 12 月 11 日 -- 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 101 年 12 月 11 日 -- 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 101 年 12 月 11 日 -- 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 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 復 華 全 球 消 費 基 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 復 華 美 國 新 星 基 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 復華新興人民幣短期收益基金 103 年 4 月 7 日 --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103 年 7 月 9 日 --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104 年 5 月 26 日 -- 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104 年 5 月 26 日 -- 復 華 恒 生 基 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經理公司分別於 92 年 6 月 93 年 1 月 94 年 9 月 96 年 3 月及 97 年 2 月奉准設立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台南分公司 桃園分公司及復華 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三 )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年 2 月 1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邱明強 原弘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黃修權 年 5 月 5 日改選第 6 屆董事為杜俊雄 邱明強 商真股份有限公
113 司代表人周曉婷 宋炎本及毛安慈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智淵及黃修權, 監察人為楊紹綱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麗雲 年 7 月 1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蔡金拋 年 7 月 12 日推選蔡金拋董事為第 6 屆副董事長 年 9 月 1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周輝啟 年 11 月 14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李哲宏 年 5 月 28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宋佩文 年 9 月 10 日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李敬嵐 年 9 月 10 日推選李敬嵐董事為第 6 屆副董事長 年 4 月 3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宋佩文 年 5 月 5 日改選第 7 屆董事為杜俊雄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敬嵐及周輝啟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炎本 毛安慈 宋佩文及邱明強, 監察人為楊紹綱 王志華 年 10 月 1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靳應生 年 11 月 23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改派董事代表人宋佩文 年 1 月 1 日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 商真 )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 : 三商福寶 ) 合併, 合併後商真為消滅公司, 三商福寶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商真所有權利義務, 三商福寶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 以上之股份並指派代表人靳應生 毛安慈 宋佩文及邱明強擔任本公司 4 席董事 年 5 月 4 日監察人王志華辭任 ;105 年 5 月 5 日補選監察人陳德開 ( 四 )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114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東結構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本 國 法 人 上市或外國法人本國自然人合計其他法人數量上櫃公司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11,008 15, ,454 32,381 持股比例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份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主要股東名稱 ( 股 )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944, %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121, %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1,944, % 二 組織系統 (105 年 6 月 30 日 ) ( 一 ) 本公司之組織架構 ( 詳見附表六 )
115 附表六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組織表 監察人 稽核室 股東會 董事會董事長 總經理 董事長室 營運風險管理委員會 投資風險管理委員會 法令遵循部 投資策略委員會 風險管理部 行政管理處交易室投資顧問處投資理財處股票研究處債券研究處全權委託處 資訊一部資訊二部會計部管理部 基金事務部 行銷企劃部 業務一部 國內股票部 基金會計科全權委託會計科海外中台科 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科管理會計科總務管理科 電子商務行銷部客戶服務部 業務二部業務三部業務五部 海外股票部產品發展部 業務行政部 業務六部 計量研究部 業務行政訓練部 業務七部 投研行政訓練部 業務九部 業務十部 桃園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台南分公司
116 ( 二 ) 各部門主要職掌範圍及員工人數 1. 稽核室 (4 人 ) 依照證券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各項業務之稽核 業務銷售廣告之審查以及其他特別交辦事項 2. 風險管理部 (2 人 ) 建置及維護風險管控系統及負責股票研究處 債券研究處及全權委託處整體風險之控管 3. 法令遵循部 (5 人 ) 定期彙整並宣導相關法規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股票研究處 (59 人 ) 本處下轄國內股票部 海外股票部 計量研究部 產品發展部及投研行政訓練部等部門 (1) 國內股票部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國內股票市場動態研究及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 國內經濟 金融及產業環境之評估研究 (2) 海外股票部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海外股票市場動態研究分析 ; 海外經濟 金融及產業環境之評估研究 (3) 計量研究部負責計量投資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發展 ; 計量基金管理及技術模型建立與應用 (4) 產品發展部負責全球總體經濟研究分析及全球各項金融商品趨勢研判與分析 ; 基金產品規劃 設計與管理 ; 證券投資研究人才之培養 (5) 投研行政訓練部負責執行研究部門行政工作 儲備研究人才之培養與訓練及輔導研究人才考取金融證照 5. 債券研究處 (11 人 ) 負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實際操作 運用與管理 ; 國內外債券市場 貨幣市
117 場之研究分析 ; 資金流量與調度之執行及研究 ; 產品開發及資訊系統功能之研究發展 6. 全權委託處 (13 人 ) 負責全權委託業務之管理 拓展及投資決策 7. 投資理財處 (137 人 ) 本處下轄業務一部 業務二部 業務三部 業務五部 業務六部 業務七部 業務九部 業務十部 行銷企劃部 電子商務行銷部 客戶服務部 業務行政部及業務行政訓練部等部門, 與桃園分公司 台中分公司 台南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負責業務之開發與拓展 業務策略之執行及與投資人之溝通 關係之維持與規劃 8. 投資顧問處 ( 由 4 名人員兼任 ) 對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服務 9. 行政管理處 (95 人 ) 本處下轄資訊部 會計部 基金事務部及管理部等四部門 (1) 資訊部負責應用系統之評估 規劃 開發 安裝 整合 教育與維護, 資訊傳輸 儲存與管理, 以及程式設計 (2) 會計部 a. 基金會計科 : 每日計算基金淨值及編製各項基金財務報表等相關事宜 b. 全權委託會計科 : 每日計算全權委託投資淨值及報酬率及編製各項全權委託財務報表等相關事宜 c. 海外中台科 : 海外金融商品交割 海外金融商品基本資料維護 海外企業活動蒐集及追蹤及海外市場開戶及稅務申報 (3) 基金事務部負責辦理基金之申購及買回 基金事務處理 客戶基本資料建檔及客戶服務相關事宜 (4) 管理部 a. 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科 : 人員招募 任用 訓練 考績 調遷等業務之計劃與執行及申報人員流動等相關事宜
118 b. 管理會計科 : 公司財務規劃 預算與管理 公司資金收支控制 運用 與效益分析及公司會計等相關事宜 c. 總務管理科 : 辦公室設備 用品之採購與維修及庶務工作等相關事宜 10. 交易室 (15 人 ) 負責交易執行及風險之控管及接受經理人指示, 就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指 數期貨及指數選擇權等商品, 向交易對手進行下單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 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詳見附表七 ) 附表七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目前兼任其 職 稱姓 名就任日期 股數持股比例 ( 千股 ) ( % ) 主要經 ( 學 ) 歷 他公司之職務 總經理 周輝啟 100 年 7 月 13 日 中原大學工業工程系學士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京華證券債券公債部科長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 無 稽核室經理 行政管理處 /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法令遵循部 / 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 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 全權委託處執行副總經理 蔡淨惠 102 年 7 月 1 日 - - 蔡武彥 93 年 7 月 1 日 /104 年 2 月 4 日 - - 毛安慈 102 年 5 月 20 日 陳美杏 102 年 7 月 1 日 - - 邱明強 97 年 10 月 1 日 台北大學會計系學士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中級審計員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學士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資訊工程所碩士前瞻科技工程師惠普科技專案經理花旗銀行協理聯華電子 MIS 經理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中山大學管理所高階經營管理碩士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研究所碩士怡富投顧理財部法人組怡富投信業務行政部主任怡富投信電子商務部襄理摩根證券交易作業部副理摩根投信基金作業部協理摩根投信基金行政部副總東吳大學經濟系學士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証投顧研究調查部課長台証證券自營部課長 無 無 無 無 無
119 國際證券自營部經理 債券研究處副總經理 吳易欣 103 年 5 月 1 日 政治大學經濟系學士政治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證券金融交易部專案副理 無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吳英鎮 101 年 3 月 12 日 - - 淡江大學銀行保險系學士美國羅徹斯特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中華開發調研處領組友邦投信投研部經濟分析師群益投信投資處資深研究員群益店頭市場基金經理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協理 無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王萬里 104 年 8 月 24 日 - - 中原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工業經營研究所碩士美商英特爾財務部財務經理瑞士信貸證券研究部副總裁香港上海匯豐證券研究部主管馬來西亞聯昌證券 ( 原蘇格蘭皇家證券 ) 董事 無 股票研究處副總經理 黃壬信 104 年 12 月 31 日 - - 成功大學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學士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台灣大灣國家工學博士國際投信投研部研究員群益投信投研部研究員元大投信投研部襄理盛華投信基金部儲備基金經理人群益投顧代操基金經理人新光投信研究投資處研究員兆豐國際投信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國外投資部經理富邦人壽國外股票與另類投資部主管富蘭克林投信全球股票投資團隊協理 無 交易室資深經理 陳雯婷 102 年 7 月 1 日 - - 文化大學會計系學士保德信投信交易組襄理 無 風險管理部副理 楊仲凱 105 年 3 月 3 日 - -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日盛證券初級專員 無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張偉智 104 年 2 月 1 日 - -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學士政治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寶僑家品財務部經理 無 投資理財處 / 投資顧問處副總經理 江偉成 95 年 10 月 30 日 淡水工商專校國際貿易科台灣師範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中信投顧投資顧問部協理聯合投信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 無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紀乃介 99 年 2 月 1 日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學士中國人壽科員第七商銀助理員 無
120 新光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蘇琬婷 102 年 9 月 16 日 - - 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紐約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富蘭克林投顧資深襄理力傳資訊總經理特助美林投顧行銷部資深經理聯博投顧 Non US Wholesaler Division, 董事 / 副總經理 無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張淑箐 103 年 8 月 13 日 - - 崇右企業管理專科銀行保險科群益證券法人部營業員大華投信投資理財部資深專案經理金鼎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無 投資理財處業務副總經理 黃沛瀅 103 年 8 月 13 日 - - 實踐大學財務金融系學士 Middlex University 投資與財務研究所碩士中興證券債券部科長昇豐證券自營部專員匯豐中華投信理財部副理 無 桃園分公司經理 蔡泳吉 92 年 9 月 4 日 輔仁大學企管系學士台証證券營業員公誠電子券商襄理怡富投信副理 無 台中分公司協理 陳淑如 102 年 9 月 10 日 - - 政治大學保險學系學士雲林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保德信元富投信業務部業務專員德盛投顧副理渣打銀行客戶關係經理寶來證券副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理財處經理 無 台南分公司業務經理 黃將庭 101 年 12 月 5 日 - - 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新寶證券 ( 元大京華併 ) 研究部辦事員京華證券 ( 元大京華併 ) 營業本部辦事員保誠投信 ( 瀚亞投信 ) 襄理兆豐國際投信高雄分公司理財部副理新發 ( 台林 ) 生物科技行銷企劃部經理科隆國際生物科技業務部副總寶來投信竹區經理 無 高雄分公司副總經理 宋佩文 101 年 10 月 31 日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系學士翔瑞電梯 ( 股 ) 公司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總經理全球復華投顧董事長 無
121 職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事業股份數額 稱姓名 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八 ) 選日 董事長杜俊雄 103 年 5 月 5 日 副董事長李敬嵐 103 年 5 月 5 日 董事 周輝啟 103 年 5 月 5 日 附表八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選任時持有本現在持有本公 任公司股份司股份任期主要經 ( 學 ) 歷期股數持股比股數持股比 備 註 ( 千股 ) 例 (%)( 千股 ) 例 (%)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 , , , 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學士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東吳企管系兼任講師美商 HP 台灣分公司市場開發經理潤泰集團總裁特別助理潤泰營造公司副總經理個潤弘工程公司總經理光華投信公司副總經理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長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董事基富通證券法人董事代表 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國泰人壽協理國泰創投總經理全球人壽投資本部資深副總經理暨投資長全球人壽顧問 現職 : 復華投信副董事長 中原大學工業工程系學士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京華證券債券公債部科長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協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協理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總經理 人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122 董事 宋佩文 105 年 1 月 1 日 ( 註 )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1, , 台灣大學國際企業系學士翔瑞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投資顧問處經理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經理全球復華投顧董事長復華投信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事 毛安慈 105 年 1 月 1 日 ( 註 )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1, ,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投資理財處副總經理 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學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行政管理處及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事 董事 靳應生 105 年 1 月 1 日 ( 註 ) 邱明強 105 年 1 月 1 日 ( 註 ) 監察人楊紹綱 103 年 5 月 5 日 至 106 年 5 月 4 日至 106 年 5 月 4 日至 106 年 5 月 4 日 1, , , , 交通大學應用數學系學士惠普台灣區業務經理普訊創業投資公司經理 Upsonic 大中華區總裁台達電子企業本部副總經理麗訊科技總裁創見科技中國區業務總裁鴻海科技 CMMSG 事業群副總經理臻鼎科技營運長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東吳大學經濟系學士台灣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台証投顧研究調查部課長台証證券自營部課長國際證券自營部經理 現職 : 復華投信董事 全權委託處執行副總經理 中原大學計算機系學士 HP 惠普科技電腦事業部副總經理東元電機副總經理微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微軟大中華地區總裁迪吉多大中華地區總裁普訊創投總經理普訊創投資深顧問矽格董事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個 人
123 監察人陳德開 105 年 5 月 5 日 至 106 年 5 月 4 日 現職 : 復華投信監察人捷智商訊科技董事長騎士國際董事長台灣大學會計系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凱基證券承銷部經理東碩資訊董事現職 : 復華投信監察人三商投資控股副總經理 會計主管及代理發言人河昌董事三商餐飲管理 ( 上海 ) 監事瑞果食品 ( 上海 ) 監事上海商富商貿監事上海三商餐飲監事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三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 註 : 原法人董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商真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三商福寶 ) 合併, 合併後商真為消滅公司, 三商福寶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商真所 有權利義務, 以及指派代表人擔任本公司 4 席董事, 因此該 4 席董事之選任日期更新為 105 年 1 月 1 日 個 人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詳見附表九 ) 附表九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1. 該公司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公司 2.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 理 會計主管及代理發言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Mercuries Life Insurance Co.,Ltd.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1.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 2.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本公司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本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本公司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會計主管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
124 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 原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 並擔任本公司之董事 商禾股份有限公司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 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之股東, 並擔任本公司之董事 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 與三商福寶股份有限公司受同一來源控制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Fuh Hwa International Asset 本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 Management Limited 復華投信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h Hwa SITE Asset Management 復華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 100% 股份 (Hong Kong) Limited 捷智商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持有該公司 50% 股份, 同時擔 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舒芙工房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之配偶持有該公司 100% 股 份, 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騎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持有該公司 50% 股份, 同時 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2. 本公司監察人楊紹綱之配偶持有該公司 50% 股 份, 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投資協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協理 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昊澤有限公司 本公司資深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台灣福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副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希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副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財團法人台灣好文化基金會 本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該基金會董事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代表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副總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副總經理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三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基金會之董事 河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三商餐飲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監事 瑞果食品 ( 上海 ) 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監事 上海商富商貿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監事 上海三商餐飲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陳德開同時擔任該公司之監事 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人,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1.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125 2.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4. 前款所稱 綜合持股, 係指公司對經理公司之持股加計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對經理公司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准用前此規定 肆 營運概況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 產價值 ( 詳見附表十 ) 附表十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計價幣別淨資產價值 ( 單位 : 元 ) 復華復華基金 87 年 1 月 23 日 103,134, ,442,742, 新臺幣 復華貨幣市場基金 87 年 5 月 28 日 1,664,928, ,814,856, 新臺幣 復華高成長基金 87 年 10 月 17 日 43,667, ,914,737, 新臺幣 復華傳家基金 88 年 8 月 10 日 37,474, ,523, 新臺幣 復華有利貨幣市場基金 89 年 1 月 24 日 472,424, ,305,039, 新臺幣 復華數位經濟基金 89 年 5 月 10 日 135,935, ,622,511, 新臺幣 復華傳家二號基金 89 年 9 月 6 日 50,897, ,091,429, 新臺幣 復華中小精選基金 90 年 4 月 3 日 55,818, ,420,476, 新臺幣 復華全球債券基金 91 年 8 月 2 日 242,517, ,485,113, 新臺幣 復華人生目標基金 92 年 3 月 3 日 87,027, ,393,969, 新臺幣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93 年 1 月 2 日 150,690, ,657,879, 新臺幣 復華神盾基金 93 年 4 月 20 日 51,633, ,777, 新臺幣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組合基金 94 年 4 月 21 日 114,242, ,681,780, 新臺幣 復華全方位基金 94 年 8 月 1 日 47,188, ,650, 新臺幣 復華亞太平衡基金 95 年 4 月 17 日 46,301, ,334, 新臺幣 復華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95 年 9 月 13 日 211,322, ,219,741, 新臺幣 復華亞太成長基金 96 年 1 月 22 日 80,350, ,369, 新臺幣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A 類型 ) 96 年 7 月 9 日 110,315, ,566,046, 新臺幣
126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B 類型 ) 5,458, ,267, 新臺幣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 225,778, ,839,021, 新臺幣組合基金 ( 新臺幣計價 ) 96 年 11 月 26 日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 71, , 美元組合基金 ( 美元計價 ) 復華全球大趨勢基金 271,976, ,393,484,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97 年 4 月 30 日復華全球大趨勢基金 95, , 美元 ( 美元計價 ) 復華華人世紀基金 98 年 1 月 5 日 144,885, ,019,171, 新臺幣 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98 年 5 月 7 日 142,151, ,639,610, 新臺幣 復華高益策略組合基金 98 年 10 月 20 日 748,070, ,170,618, 新臺幣 復華全球原物料基金 99 年 3 月 30 日 86,646, ,338, 新臺幣 復華新興債股動力組合基金 99 年 9 月 1 日 46,887, ,465, 新臺幣 復華大中華中小策略基金 99 年 12 月 27 日 207,307, ,716,707,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短期收益基金 100 年 5 月 6 日 46,056, ,401,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 新臺幣計價 A 類型 ) 107,104, ,002,720, 新臺幣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 382,839, ,475,320, 新臺幣基金 ( 新臺幣計價 B 類型 ) 100 年 5 月 6 日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 216, ,858, 南非幣金 ( 南非幣計價配息類型 ) 復華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 人民幣計價配息類型 ) 286, ,686, 人民幣 復華東協世紀基金 100 年 10 月 24 日 158,911, ,854,702, 新臺幣 復華滬深 300 A 股基金 101 年 6 月 5 日 272,392, ,460,464, 新臺幣 復華南非幣 2017 保本基金 101 年 12 月 11 日 67,443, ,957, 南非幣 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 23,760, ,642, 南非幣 (A 類型 ) 101 年 12 月 11 日復華南非幣短期收益基金 20,020, ,873, 南非幣 (B 類型 ) 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 101 年 12 月 11 日 20,911, ,839, 南非幣
127 (A 類型 ) 復華南非幣長期收益基金 (B 類型 ) 78,243, ,520, 南非幣 復華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2 年 5 月 20 日 30,779, ,658, 人民幣 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5,775, ,054, 人民幣 (A 類型 ) 102 年 5 月 20 日復華新興人民幣債券基金 17,591, ,609, 人民幣 (B 類型 ) 復華全球消費基金 102 年 11 月 13 日 62,850, ,297, 新臺幣 復華美國新星基金 66,180, ,037,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2 年 11 月 13 日復華美國新星基金 24, , 美元 ( 美元計價 ) 復華新興人民幣短期收益基金 103 年 4 月 7 日 77,588, ,904, 新臺幣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103 年 7 月 9 日 163,691, ,608,373, 新臺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 新臺幣計價 ) 258,583, ,226,803, 新臺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 人民幣計價 A 類型 ) 104 年 5 月 26 日 9,194, ,755, 人民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平衡基金 ( 人民幣計價 B 類型 ) 2,803, ,966, 人民幣 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575,420, ,715,932, 新臺幣 ( 新臺幣計價 ) 104 年 5 月 26 日復華中國新經濟 A 股基金 7,131, ,765, 人民幣 ( 人民幣計價 ) 復華恒生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43,272, ,890, 新臺幣 復華恒生單日正向二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24,338, ,824, 新臺幣 復華恒生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 年 1 月 13 日 32,692, ,123, 新臺幣 註 :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 復華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復華新興債 股動力組合基金 復華全球消費基金及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基金 之美元計價受益權 單位自首次銷售日起, 尚無投資人申購, 故未於上表列示相關資訊
128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 表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 無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經理公司目前未有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 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銷售及買回機構 地址 電話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分公司 台北市八德路二段 308 號 8 樓及 9 樓 (02) 大眾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高雄市三民區壽昌路 93 號 2 樓及 3(07) 分公司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13 樓 (02) 分公司 及 14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1 (02) 分公司 2 3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2 樓及 (02) 分公司 樓部分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02) 省分公司 18 樓及 20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4(02) 分公司 樓 6 樓 7 樓 8 樓 11 至 13 樓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 199 號地下 1(02) 全省分公司 樓及 6 樓部分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 段 188 號 15 樓部分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明水路 698 號 3 樓 (02) 分公司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4 樓之 (02) 及其全省分公司 8 5 樓之 3 至 5 樓之 7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97 號 14(02) 全省分公司 樓之 2 97 號 4 樓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2 樓及 15(02)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B2 (02) 全省分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 2 號 (02) 及其全省分行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 135(02) 全省分行 巷 2 號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1 至 3 (02)
140 全省分行 樓 8 樓及 68 號 1 樓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分行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0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02) 全省分行 (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 (02) 全省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02) 及其全省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 (02) 及其全省分行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 63 號 (02) 其全省分社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及 彰化市彰美路一段 186 號 (04) 其全省分社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及其全省分社 台中市中區中山路 202 號 (04)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71 (02) 樓 72 樓 72 樓之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02) 全省分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松仁路 123 號 (02) 全省分行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 2(02) 全省分行 樓 6 樓 6 樓之 1 6 樓之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中正路 255 號 (02) 全省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中市中區公園里自由路二段 38(04) 全省分行 號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02) 全省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其全省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分行 台北市松仁路 32 號 36 號 4 (02) 樓及 32 號 3 樓之 1 4 樓之 1 5 樓之 1 77
14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省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分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02) 全省分行鉅亨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 147 號 1 樓 (02) 司瑞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1 樓 (02) 瑞聯全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台北市市民大道六段 288 號 9 樓 (02) 公司之 1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洲子街 105 號 2 樓 (02) 萬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江路 87 號 4 樓 (02)
142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詳見 附表十一 )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詳見 附表十二 ) 參 經理公司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載明事項一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詳見 附表四 及前附之財務報表 ) 二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一 ) 董事會之結構 ( 詳見 附表八 ) ( 二 )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並非同一人或其配偶或一親等之親屬擔任, 本公司之管理階層應依董事會決議而為之, 故董事會具有相當之獨立性 三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 1. 營業計劃之審議 2. 公司組織規程 重要章則及重大契約之決議 3.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4. 資本增減之審議 5. 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之審議 6. 經理人 財務 會計 風險管理 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聘免 7. 設置及裁撤分支機構之決議 8. 股東會決議事項及其他重要業務事項之執行 9. 其他依法令或股東會決議授權之職權 10. 依管理需求成立及廢除委員會 79
143 11.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12. 合併案或與他人之其他事業結合, 包括但不限於收購 處分 出售重要部分之資產或本公司之部分或完全清算 13. 除董事會先前通過之年度預算所載明外, 簽署資金支出超過本公司資本額 20% 之契約 14. 公司章程修正之審議 15. 除從事本公司章程第二條之一所列業務外, 任何與公司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1 條所列利害關係者簽署之契約 16. 會計師之選任 解任及報酬 17. 締結 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8.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 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19. 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20. 經理人 高階主管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21. 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 綜理公司業務 四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 一 ) 監察人之組成 ( 詳見 附表八 ) ( 二 ) 監察人之職責 1. 年度決算報告之審查 2.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查核簿冊文件, 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3. 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 得為公司利益, 於必要時, 依法召集股東會 4. 其他依法監察之事項 五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詳見 附表九 ) 80
144 六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參之內容 ) 七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關聯性說明 ( 一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標準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未來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二 )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獎酬結構與原則 :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並依本公司各職等 年資薪資結構給付合理薪資 2.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三節獎金 年終獎金及研究績效獎金等 3. 員工紅利 : 依據公司章程年度決算盈餘辦理分派, 而各部門員工 81
145 紅利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分配 4. 各項獎金設計均訂獎金提撥上限避免公司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受影響 5. 為考量人員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同仁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司規定而致公司發生損失時, 原則上, 同仁應負起相關損失賠償連帶責任, 並依獎懲辦法計算已發放或未發放之相關獎金來抵扣損失, 相關扣抵比例及細節, 得由人評會 ( 高階主管會議 ) 決議處理之 6. 各項薪資 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獎酬制度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 本獎酬制度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司年報 財報 基金公開說明書或公司網站上擇一公告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 詳見 附表十三 ) 伍 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 無 ) 82
146 附錄一 投資國家之投資環境介紹 ( 附錄一所述年份均為西元年 ) 一 經濟環境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美國 美國是一經濟大國, 是重工業 精密 高科技工業之出口國, 民生 必需品的進口國, 是民主國家的經濟 政治主要領導者, 亦是開發 中國家的主要債權人 2015 年國內生產毛額 :USD$17,947( 十億美元 ) 2015 年經濟成長率 : 2.4% 2015 年輸出總值 :USD$2, ( 十億美元 ) 2015 年輸入總值 :USD$2, ( 十億美元 ) 主要輸出品 : 機械及運輸工具 高科技電子通訊產品 武器 農產 品 主要輸入品 : 紡織品 原油 辦公設備 主要出口地區 :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英國 德國 荷蘭 中華 民國 主要進口地區 : 加拿大 日本 墨西哥 大陸 德國 英國 短期展望雖然仍有不確定性, 但預計美國經濟將繼續成長並延續復 甦態勢 ; 最大挑戰則是聯準會的升息節奏 2. 主要產業概況 農業 美國是全球食品和農產品生產最多的國家, 而全球對美國食品及 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 美國對大陸 東南亞 北美和中東地區 的銷售均大幅提高 部分國家也因為全球氣候快速變遷使得糧食 價格攀高, 而將需求轉移至美國 製造業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大製造業生產國, 其最大的生產工業首推機械 83
147 製造, 其次是食品製造業 其他占領導地位的製造工業包括運輸裝備 化學品 電器與電子器材 基本金屬 印刷業 出版業 紙張製造業以及金屬產品製造業等 零售業自從 2008 年金融危機之後, 民眾對前往大型購物中心或者是奢侈品的消費均遽降, 同時失業人口增加, 均抑制了高價品的消費, 相對上, 折扣零售商的業績所受影響較輕微 預期在之前的減稅計畫 汽車補貼方案, 寬鬆的貨幣政策之下, 金融以及經濟狀況逐漸穩定, 零售業績將緩步回升 汽車業 2009 年在美國政府積極援助車廠與相關購車政策下, 美國車廠以及汽車零組件廠商已經度過了 2008 年的經營危機, 隨著美國車市逐漸在 2009 年下半年從谷底回升, 而 2013 年的銷售額更達 1500 萬美元 原本具有競爭力的日本車廠以及歐洲車廠也在這一次的風暴中虧損, 使原本競爭激烈的美國車市將重新洗牌 ; 加上美國的汽車製造廠及零件供應商投身新興市場, 如大陸 印度與巴西, 不僅提供了成長快速的銷售量, 也因勞工成本低廉而有較低的製造成本, 藉以彌補其他相對較高的原物料與人事成本, 均為美國的汽車製造廠提供了另外一次的成長機會 生物科技產業美國在生技產業上大幅領先其他國家 根據統計, 全球藥品市場分布仍以美國為最大市埸, 約占 45%, 歐洲合計約 19%, 日本 10%, 大陸占 2% 目前全美有超過 300 種的臨床試驗之藥品及疫苗, 針對超過 200 種以上的疾病, 其中包括各式癌症 老年癡呆症 ( 也稱愛茲海默症 ) 心臟病 糖尿病 多發性硬化症 愛滋病 以及關節炎 全美的生物科技擁有幾百種以上的醫療診斷測試, 預防因愛滋病毒感染的血液輸送以及及早診斷出病症以期成功預防 ; 另外家庭懷孕測試也是生物科技診斷測試的產品 84
148 半導體美國半導體產業在經過 2008 年與 2009 年的衰退, 加上 2009 年企業大量縮減支出與去庫存化, 進行產能緊縮, 使過去科技產業供給過剩情況大幅改善, 平均銷售價格 (Average Selling Price, ASP) 下滑程度將不如以往激烈 隨著景氣復甦, 年工業與汽車的產品應用趨動半導體產業逐季增長, 高端半導體設備投資也帶動半導體設備產業從谷底復甦 軟體產業 IOT 時代的到來增加全球企業對於軟體的需求, 由於企業有許多老舊的軟體程式, 因此大多數企業資訊主管的最佳首選軟體是能整合新舊系統的軟體技術, 並能降低操作成本者, 為了增加企業競爭力, 許多企業不惜升級公司內部軟體管理系統, 以提升營運效率 這個市場將由軟體巨擘, 如 IBM Microsoft Oracle 以及較小規模的 BEA System,IBM 更是此類軟體的銷售冠軍, 因而如 Tibco Software 和 Vitria Technology 等其他較小型的整合軟體業者很難生存, 業界的合併亦將加速 但在若干專門運用領域中, 小型業者仍能茁壯成長, 例如保全軟體 設計和工程軟體 就整個軟體業而言,Microsoft 仍是目前軟體產業的龍頭, 但其地位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漸受到 Apple 和 Google 的侵蝕 能源產業美國石油公司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大型綜合石油公司, 第二類為石油服務公司包括兩個次產業 : 鑽井業者與多元的服務公司, 第三類則為獨立石油公司, 他們只做探勘和生產石油與天然氣的業務 但目前全球原油仍處於供過於求的局面, 美國頁岩油的持續產出增加原油供給, 而中東地區原油供應短期亦無減產計畫 ; 需求方面因大陸經濟成長放緩導致新興國家原油需求薄弱, 已開發市場亦無大幅增加能源的需求, 因此長期而言油價仍面臨壓力, 對於美國能源產業仍有不小的傷害 85
149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資產證券化產業概況美國是全世界最早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國家, 其不動產抵押貸款市場拯救房市與刺激景氣復甦, 政府鼓勵民眾購置房地產, 由儲貸協會 (S&L) 等金融機構以長期低利貸款融資予民眾, 聯邦住宅局 (FHA) 並提供低價保險予中低收入戶, 藉以向銀行取得貸款 1938 年成立了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FNMA) 成為住宅貸款的保證機構, 之後 FNMA 改為民營機構, 並於 1968 年獨立出另一個部門, 由國家抵押貸款協會 (GNMA) 進行抵押貸款之特別協助 管理及清償的功能 1970 年美國 全國政府不動產貸款協會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MBS), 此為資產基礎證券化之起源 當時因為流動性危機與美國的銀行無法跨州經營, 在各州資金供需不均衡下, 造成貸款利率上升及若干金融機構面臨資金短缺的狀況, 資金需求較緊的地區可藉由證券化取得資金, 而三大政府機構收購金融機構所承作的住宅貸款, 加上政府保證, 發行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而銀行得藉此再收受貸款業務, 增加市場可貸資金 1980 年代由於美國房屋市場開始復甦, 加上由於國際清算銀行開始訂定銀行自有資本對風險性資產的比例下限等因素影響, 證券化商品發展迅速, 證券化之標的迅速擴及至房貸以外其他金額較小 呆帳率比較高且報酬率較高的債權 1985 年起金融機構為解決信用額度或分期付款等資金管理問題, 亦開始將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例如 : 汽車貸款 信用卡應收款 自用住宅貸款 廠房設備貸款 學生貸款 抵押債權, 以及不良放款債權等轉換為證券, 再售予投資人, 這些證券統稱為資產證券化債券 (ABS) 由於證券化商品標的迅速拓展, 加上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商品具官方及半官方的機構保證, 與美國政府公債享有同等級的信用評等, 且美國本身即具健全發展的債券市場, 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量快速增加且流動性高 ( 四 ) 美國近兩年資產證券化商品規模與發行情形 86
150 資產證券化商品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發行規模 (EUR bn) 流通在外規模 (EUR bn)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BS) 1,690 1,347 34,953 34,902 資產抵押擔保證券 (ABS) ,590 5,244 資料來源 :SIFMA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USD Mn)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紐約證券交易所 2,859 2,456 17,786,787 19,445,200 NASDAQ 證券交易所 2,424 2,782 7,280,752 7,869,482 債券發行情形 資料來源 :FIBV 證券市場名稱 種類 債券總市值 (USD Bn)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美國債券市場公債公債 7,016 7,013 美國債券市場公司債公司債 1,513 1,487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SIFMA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紐約證券交易所 NASDAQ 證券交易所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IMF,Bloomberg 87
151 資訊透明向來為美國證券市場所重視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此外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 公司內部關係人, 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以後持有股數變動時亦同 ; 若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三 交易制度 ( 一 ) 證券之交易方式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30-16:00 撮合方式 : 有以下數種方式 1. 在交易廳內採用傳統的人工撮合 2. 透過 SuperDot 電子系統 3. 透過市場間交易系統撮合原則 : (1)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最為優先 (2)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委託方式 : 委託類型眾多, 常見者如下 : 以委託執行價格區分 : 市價委託與限價委託二種以委託存在的時效區分 : 當日有效委託與不限期委託附加其他特別執行條件委託 : 停止委託 停止限價委託 88
152 開盤委託 不可分割委託與填滿或取消委託等 交割制度 : 原則上成交後 5 個營業日內交割 ( 二 ) 美國公債之交易交易市場 : 美國公債次級市場交易係透過銀行及經紀商, 並由約 38 家承銷公債及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 直接交易的主要經紀商負責市場維持, 除提供市場流動性, 主要經紀商也提供 Fed 執行公開市場操作的管道 交易時間 : 二十四小時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交易 掛牌交易 : 除了以櫃檯交易 (Over the Counters) 方式進行買賣外, 美國公債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以供只購買 上市 證券的海外投資人交易 一般交易單位 : 由 100 萬到 1 億美元 報價單位 : 美國公債交易係以價格為報價基礎 每一價格變動單位為 1/32 美元, 但報價可縮小到 1/256 美元 買賣價差 : 價差幅度視各公債的流動性 波動性和存續期間, 自 1/128 美元至 4/32 美元不等 經紀佣金與交易成本 : 市場流動性高, 支付經紀商之交易成本非常低, 其獲利主要來源為買賣價差 交割日期 : 美國政府公債一般多在次一交易日交割 延後交割 ( 兩個交易日後 ) 或公司交割 ( 三個交易日後 ) 等方式 清算系統 : 清算交割是經由美國聯邦準備銀行轉帳系統進行, 外國投資人須指定一保管機構以利用此轉帳系統進行清算, 保管機構會酌收費用 流通性 : 美國公債市場為全球流動性最佳之債券市場, 可以微小的價差從事大金額買賣 市場指標 : 一般而言, 最近發行公債是一般認定的市場指標 但舊發行之公債若重新 reopen 時, 也可視為市場指標 89
153 四 其他一般狀況介紹美國對資金之匯出匯入並無管制, 但是為了便於政府的追蹤考核, 匯入匯出必須符合申報規定 賦稅由聯邦政府 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徵收 聯邦政府主要徵收聯邦所得稅 財產稅及贈與稅 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則徵收所得稅 特許規費 消費稅 使用稅及財產稅等 五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限制 : 雖然對交通 運輸 廣播業 銀行及公用事業等外資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20%, 但沒有統計單位負責監管投資比率 租稅負擔 : 股息及利息就源扣繳 30%, 但外資可申請免稅, 外資可申請免除證券交易所得稅 非美國居民以共同投資組合方式投資美國政府公債不須預扣所得稅 ; 但該等投資人若未事先申報則需負擔 20% 預扣所得稅 日本 一 經濟環境說明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2015 年國內生產毛額 :JPY$499,095.6 十億日幣 ) 2015 年經濟成長率 :2.5% 2015 年輸出總值 :JPY$89,282.7( 十億日幣 ) 2015 年輸入總值 :JPY$94,068.1( 十億日幣 ) 主要輸出品 : 汽車 半導體 辦公機械及化學製品主要輸入品 : 原料 糧食 化學製品 紡織品及辦公機械主要貿易夥伴 : 美國 歐洲共同市場 大陸 中華民國 韓國 2. 主要產業概況 半導體業 90
154 日本半導體產業設備投資約 22% 研究開發 15%, 合計高達 37% 隨著網際網路 智慧型行動電話的需求及應用領域日漸擴展遠景可期 家電業家電產業在過去是極為龐大的出口產業, 於 1985 年達巔峰之 400 億美元, 占產值的 61%,1996 年則下降為 150 億美元, 占產值的 31%, 主因為生產外移至海外 目前主要產品占家電產業之出口比率大約為 : 攝影機 73% 彩色電視 18% 微波爐 9.4% 洗衣機 6.7% 冰箱 1.2% 最近新產品的開發方向都集中於節約能源, 氟氯烷管制對策 廢棄物處理 回收事業之推展等與環境保護 通訊業因網路業者逐漸脫離景氣谷底, 惟產業仍面臨全球性整合及自由化的趨勢 行動電話業者業績大幅成長, 且推出多項加值服務 NTT DoCoMo 為全球首家推出第三代服務者, 其營運狀況頗受矚目 零售業日本在 2013 年受到安倍首相一系列的刺激經濟政策 2016 年二度延後消費稅的提升, 包含加大貨幣寬鬆及日圓貶值等, 加上申奧成功, 使原本疲弱不振的內需市場打下一劑強心針, 在出口企業訂單帶動下, 消費信心明顯提升, 相關中高檔百貨 餐廳 零售等業績大幅成長, 通膨率亦開始緩步回升, 短期有望擺脫通貨緊縮疑慮 在安倍首相及日本央行將持續壓抑日圓走勢下, 日本內需可望持續好轉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日圓兌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最低價 最高價 收盤價 ( 年度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91
155 ( 四 ) 資產證券化產業概況自 1980 年代日本的泡沫經濟破滅以來, 日本不動產市場便長期深陷於低迷狀態, 為了提振日本不動產市場的發展, 日本政府於 1995 年通過了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 鼓勵一般投資人參與不動產市場之投資, 然而由於當時所提供之投資憑證並非當時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 欠缺流動性, 市場的接受度不高, 且當時的機制並非現行所謂之不動產證券化, 而係不動產的小額分割化 另外, 日本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則始於 1990 年代, 發行原因為 1988 年起國際清算銀行規範銀行自有資本比率必須高於 8% 的規定, 以及泡沫經濟後欲解決金融機構不良債權, 相同的是流動性及市場接受度均不高 其後日本於 1996 年透過法令頒布, 將上述小額債權的屬性認定為證券, 改善流動性不佳情形 ;1997 年通過 12 項措施, 其中包括降低成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需的資本 減免部份公司稅的特定項目 引進信託的架構以及信託憑證歸類為證券等, 並出現第一個租賃證券化的案子 ; 另外日本政府自 1998 年進行金融大改革, 於 1998 年通過特定目的公司資產流動化法, 允許一般投資人透過特殊目的公司 (SPC) 的方式投資不動產, 並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視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 1999 年日本銀行開始以證券化方式處理債權, 發行房貸抵押債權證券化商品 ;2000 年 5 月日本政府再度修正資產流動化法, 除特殊目的公司制度之外, 並引入特殊目的信託制度 (SPT), 同時擴大允許特殊目的公司得以記名金錢債權 不動產 信託受益權以及一般財產權作為日本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資產 根據 Bloomberg 統計數據, 截至 2015 年 12 月為止, 日本 REIT 共有 52 檔 二 證券市場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92
156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JPY Mn)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東京證券交易所 3,511 3, ,788, ,899,634.8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 總數 金額 (JPY Mn)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東京證券交易所 ,322, ,758,523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東京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IMF,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的規定, 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 年報與其他特別報告 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 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作與其他任何導致公司本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事時, 必須立即提出申報 此外公司對於各種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 股票分割與其他各種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項亦應一併立刻公布 而為了保護投資人, 上市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 亦必須詳細向財政部申報有關事宜 三 交易制度 ( 一 ) 證券之交易方式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11:00 及 12:30-15:00 撮合方式 : 同時採取電腦與人工撮合的競價制度 93
157 交割制度 : 原則上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 二 ) 日本公債之交易交易市場 : 櫃檯交易以及銀行間交易 交易時間 : 二十四小時在全球主要金融市場交易 掛牌交易 :Tokyo Stock Exchange, 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OSE), Nagoya Stock Exchange(NSE) 一般交易單位 :JPY$ 50,000 報價單位 : 十進位報價 買賣價差 : 大約 0.03 經紀佣金與交易成本 : 無 交割日期 : 第三個交易日 清算系統 : 新系統為 Furiketsu, 舊系統為 Toroku 流通性 :Bond specific but generally highly liquid 市場指標 :SSB WGBI Japan Index 四 其他一般狀況介紹以 GDP( 國內總生產 ) 規模而言, 日本僅次於美國與大陸, 係世界第三大市場, 且國內擁有 1,200 兆日圓個人金融資產, 加上日本國內不景氣, 日本企業尋求外資支援者有增無減, 相對增加日本市場魅力, 外資企業來日投資轉趨活絡, 尤其欲由對日投資取得經營資訊與技術之投資者, 最為顯著 近年, 外商對日投資大幅增加, 雖有助於日本的內外直接投資邁向均衡, 但國際間依然認為日本的對內直接投資水準, 有待大幅提高 1994 年以後, 外商對日投資非製造業已逾製造業, 投資業種移往非製造業, 尤以金融保險業及服務貿易業為最 製造業投資, 則以機械 化學 金屬及石油為主 外國企業對日投資增加原因, 除日本市場原有的投資魅力外, 日本政府大幅放寬管制, 不動產價格滑落等有利投資的環境變化, 以投資型態而言, 日本企業的收購及營業轉讓等大型 M&A 企業購併的風行, 亦為成長動力 但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後, 象徵景氣指標之一的日經平均股價, 由 1989 年末之 94
158 3 萬 8,915 日圓高峰, 迄今未能完全回復, 被稱為 失落的十年 期間日本企業飽受泡沫經濟後遺症所衍生的 設備過剩 雇用過剩 高額負債 之困擾, 在整頓及裁員下, 復影響個人所得及消費, 因之日本政府近年之施政, 主要在振興景氣 1999 年在日本政府動用金融 財政工具, 強力支撐景氣, 除對主要行庫注入政府資金, 擴充中小企業信用保證額度外, 並誘導短期利率趨零 日本擴大財政支出計劃似乎遭遇瓶頸, 據大藏省於 2000 年初提出之 中期財政試算, 由於實施大型減稅, 稅收增加不易, 相反的, 為償還過去發行公債之本息, 支出持續增加, 因之 2000 年度至 2009 年度, 即使一般歲出預算壓抑在零成長, 每年仍需增加發行公債達 30 兆日圓以上之譜, 成為日本政府沉重負擔 以制度面而言, 國際資金如企業獲利 股利 利息 版稅及費用等都可自由進出日本, 除了明定禁止之外 根據 1998 年 4 月版的外匯交易法, 日本改採事後報備制度, 意謂著外匯交易不需在事前報備核准, 此外, 新法案剔除了授權外匯銀行制度, 因為該項制度使所有的外匯交易都必須透過特別指定銀行方能操作, 其他關於收付方式的限制也一併取消, 包括淨額交割在內 為提高國內 外金融機構提供全方面服務的能力, 日本政府也同時降低了非金融公司的外匯交易成本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於 2012 年 12 月 26 日就任後, 為擺脫日本長達 15 年的通貨緊縮困境, 並重振國內經濟, 提出安倍經濟學的三箭計畫, 推動寬鬆貨幣政策 擴大財政支出, 以及結構性經濟改革與成長策略三大政策, 此即所謂 安倍三箭 整體目標為 10 年內人均國民所得每年成長 3% 以上,10 年後人均國民所得增加至 150 萬日圓以上 五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限制 : 外國人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戶, 股票分為兩類 : 對航空及通訊業有限制, 非策略性工業外國人持股不受限制 資本利得部分 : 除了 1. 在銷售股票的前三年以及當年擁有 25% 以上股權 2. 一年內賣出 5% 股權 3. 三年內賣出 15% 股權之外, 均不課稅 95
159 股利部分 :20%( 就源扣繳 ) 交易手續費 : 自由化之後, 目前各券商依成交值大小有不同級距 一般而言, 上市股票 認股權證 0.3% 轉換公司債 0.16% 國債和其他公債 公司債 0.03%( 按賣出時成交金額計 ) 96
160
161
162 附表十三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條文對照表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 定義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制式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 定義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明訂本基金名稱及契約當事人名稱 明訂基金名稱, 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97
163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十一 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三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中華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 ( 增列 ) 七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十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配合調整條次 新舊範本之差異 明訂營業日定義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98
164 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二十二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二十六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公司債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七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二十八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十九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三十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十三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八 問題公司債 : 指本基金持有每一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二十九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 增列 ) ( 增列 )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併入前項 新舊範本差異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99
165 三十一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三十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海外平衡型並分別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陸拾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陸億個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 ( 增列 ) ( 增列 ) 第二條 :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 : 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 明訂本基金之基準受益權單位 載明本基金名稱 新舊範本差異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之受益權單位數 ; 明訂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發行總面額 新舊範本差異 100
166 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四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之同類型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二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二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 增列 )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四條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增列 )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 明訂應於公開說明書中載明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及首次淨發行總數 新舊範本差異以及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無收益分配權 增訂本基金受益憑證為新臺幣及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01
167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 明訂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及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修改之 明列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第七至八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02
168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十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一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均應以所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 含當日 ) 至有投資人申購之日 ( 含當日 ) 止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 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及實務作業需求而修改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或增列 103
169 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若受益人申請買回致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為零時,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申購書件, 並將申購價金 ( 增列 )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 明列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比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18 條 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及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 104
170 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投資人以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投資人以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或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105
171 關規定修正時, 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並載明於最新公開說明書,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刪除 ) 以下條次均向前移 第六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 一 ) 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貳億元整 ; ( 二 ) 承銷期間應屆滿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 :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以及新舊範本差異 明訂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載明基金成立之條件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 106
172 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七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辦受益憑證機構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 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 受益憑證之轉讓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 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及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修改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明訂基金專戶名稱及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07
173 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復華全球平衡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但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生之外匯損益, 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承擔 第九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戶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增列 ) 第十條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第 1 條定義而修改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增列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08
174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刪除 ) 以下款次均向前移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 配合調整條次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刪除之 配合調整條次 項次及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調整條 109
175 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投資情形與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 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第十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第十一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 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增列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二 ) 收益分配權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 次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以及調整款次而修改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增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10
176 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經理公司與基金承銷機構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 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新舊範本差異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11
177 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本基金分別以新臺幣或美元做為計價貨幣,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新臺幣為之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 均以該計價幣別為之 等內容 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並調整條次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 配合調整條次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增列 112
178 第十二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及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 第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而增列 113
179 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 給付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 刪除 ) ( 增列 )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 配合實務作業而增列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調整條次 本基金不分配 114
180 以下目次均向前移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 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 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調整條次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15
181 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三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地區及範圍所列之有價證券 :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符合法令規範得投資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公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 二 ) 國外地區 ( 含中國 香港 美國 加拿大 日本 韓國 澳洲 紐西蘭 英國 德國 法國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義大利 希臘 西班牙 葡萄牙 愛爾蘭 瑞典 挪威 丹麥 芬蘭 瑞士 奧地利 捷克 匈牙利 墨西哥 巴西 波蘭 智 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明訂本基金投資範圍 116
182 利 南非 俄羅斯 土耳其 新加坡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越南及印度 ) 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或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Receipts); 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或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 三 ) 原則上,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六十 ( 四 ) 原則上, 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17
183 ( 五 ) 但依經理公司下述專業判斷, 為提升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經理公司將參考自行發展之 全球景氣循環強模型, 及全球總體經濟表現, 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全球景氣循環位置 ( 景氣循環位置分為谷底 成長 高峰及走緩等四個不同的階段 ) 當全球景氣位於谷底或成長階段, 基金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上限得放寬至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 但下限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六 ) 經理公司於投資決策會議調整全球景氣循環位置後九十個營業日內, 應確認基金投資部位符合本項第 ( 四 ) 款至第 ( 五 )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 ( 七 ) 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據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 : 1 投資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本基金所持有之債券, 是否符 118
184 合前述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 以投資當時之狀況為準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該投資金額不計入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上述函令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八 ) 經理公司應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每季度 ( 每年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 ) 第一個營業日, 檢視前一個營業日本基金所持債券是否符合第 ( 七 ) 款之定義, 如因信用評等調整,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檢視後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七 ) 款之 119
185 比例限制 ( 九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應包括經理公司針對以下因素之專業判斷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如罷工 暴動 戰爭 石油危機 外匯管制等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3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證券交易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 ( 1 )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 2 )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120
186 十以上 ( 含本數 ) ( 十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項各款之比例限制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國內外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或子基金之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或與子基金基金公司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國內外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目的得利用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Basket Hedge )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121
187 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七 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從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五 ) 不得與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而修改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修改之 122
188 內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刪除 ) 以下款次均向前移 ( 十一 ) 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十四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 十六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加計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十八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 增列 ) ( 十四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六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 十七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增訂於本項第 33 款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可轉換公司債之投資限制 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新增第 14-1 條規定, 故配合修改本款內容 依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改之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修改之 123
189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 十 ; ( 十八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6 款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7 條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5 條修改之 124
190 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5 條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以及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5
191 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十二 ) 投資承銷股票額度應與同種類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 合併計算總數額或總金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投資存託憑證應與所持有該存託憑證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三十三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該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 1 符合金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第一項第五款之高收益債 2 前述函令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十四 )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 ( 增列 ) ( 增列 ) ( 增列 ) 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管理辦法 第 16 條修改之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第 3 項增列之 為避免法令更迭, 致信託契約內容無法即時與實務作業相符, 故修改投資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時, 該債券應符合之信用評等規定 依金管會 102 年 9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192 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十五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三十六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 增列 ) ( 增列 ) 號令增列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127
193 ( Netting ),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三十八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三十九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項各款所述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國外有價證券之比率併計 九 前項所稱各基金及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一項及第八項各款規定之投資限制或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增列 ) ( 增列 ) 八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九 第七項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規定增列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調整描述方式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調整項次 128
194 第十四條 :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第十五條 : 收益分配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修改之 129
195 第十五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五 (1.5%) 之比率, 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五 (0.2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依各類型分別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六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 明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報酬之計算, 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改 明訂受益人得買回受益憑證之日期 限制及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30
196 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每次請求買回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壹佰個受益權單位數, 且如本次請求部分買回後, 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者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者,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買回本基金 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買回本基金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則本次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本基金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若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者, 經理公司應基於公平對待投資人及不影響投資人權益原則辦理, 並於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充分揭露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 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131
197 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自成立日起, 若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期間為七日以下者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除外 ), 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將收取不超過買回總額萬分之一 (0.01%) 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美元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三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四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需支付買回費用之情事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類型而修改 明訂本基金最高買回費用以及新舊範本差異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刪除之 132
198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五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給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33
199 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六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外幣計價類型之受益憑證, 若其買回價金於給付前 ( 含給付當日 ) 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則買回價金得順延給付之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 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增列 )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而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增列 調整條次及新舊範本差異 本基金不擬借款, 故修改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而修改之 134
200 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八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 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 配合調整條次 配合實務作業增修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配合調整條 135
201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一營業日起,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加減本基金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共同負擔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占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按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支出 費用及損益後, 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之匯率換算原則換算後, 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依第三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類型受益權單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次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136
202 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出以各類型計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計算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投資於國外資產之計算標準如下 ( 其他未列示之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前述規定辦理 ): ( 一 ) 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債券 :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自彭博資訊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明示計算標準 明示計算標準 137
203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將依序以買賣中價或最近成交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境外基金 : 1 上市( 櫃 ) 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櫃 ) 者, 以計算日下午 2: 00 前 ( 或是結帳前 ) 所取得各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公布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如無法取得前述資訊, 依序以自理柏 (Lipper)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嘉 138
204 實資訊 (XQ) 所取得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四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所取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上午 10 : 00 前所取得最近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上述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二十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第二十一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配合本基金新 139
205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臺幣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次二營業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計算日之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但自投資人首次申購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次二營業日起,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若受益人申請買回致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發行價格 第二十一條 :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增列 ) 第二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 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增列 配合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改所作之修改 140
206 更換者 ; 更換者 ; 第二十二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第二十三條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第二十四條 :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配合本契約其他條文同一名詞修改之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 本基金之清算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 本基金之清算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 新舊信託契約範本差異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及新舊信託契約範本差異而修改 新舊信託契約範本差異 配合調整條次 141
207 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 時效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第二十六條 : 受益人名簿 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 時效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第二十七條 : 受益人名簿 配合調整條次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配合調整條次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142
208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第二十七條 : 受益人會議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僅就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第二十八條 : 受益人會議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略 )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新舊信託契約範本差異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修改 143
209 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略 ) 六 本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法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 會計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二十九條 : 幣制一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及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匯率換算原則 : 由其他外幣換算成美金, 或以美金換算成其他外幣, 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全球外匯市場之最近收盤匯率計算, 而由美金換算成新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美金, 則以計算日上午 10:00 前依序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資訊 (Reuters) 所取得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匯率計算 但基金保管機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第二十九條 : 會計 ( 增列 )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而增列 第三十條 : 幣制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 增列 ) 配合本基金新增受益權單位及調整條次而修改 明訂換匯標準 144
210 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條 : 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刪除 ) 以下項次均向前移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計算已發行之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另經受益人事前約定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資料之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經理公司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或同意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六 受益人之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增列 )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145
211 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七 本條第二項第三 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 準據法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 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 : 本契約之修正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刪除 ) 以下條次均向前移 第三十四條 : 生效日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三十二條 : 準據法 ( 增列 ) 配合實務作業增列之 第三十三條 : 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 本契約之修正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五條 : 附件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第三十六條 : 生效日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配合正式法院名稱修改之 配合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改所作之修改 為遵照金管會最新發佈之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故刪除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制式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相符 ( 註 : 因增刪部份條款或項次, 因此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條文款次等亦有變動 ) 146
212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6 日文號 :105 國泰投信系字第 0000000878 號 主旨 : 公告各基金投資資產 股票或債券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及其次一季例假日 說明 : 一 依據各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之公告方式辦理, 各項依據如下 : 基金依據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定義 國泰全球環保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港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全球資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20180824 版 ( 都柏林 ) 本公司銷售 ( 都柏林 ) 法盛國際系列 法盛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基金 ( 原名稱 : 法儲銀 - 盧米斯賽勒斯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多於 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2% 台端支付的基金轉換手續費為 0% 二 基金公司 ( 或總代理人 / 境外基金機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銷售富邦投信股票型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 ㄧ 投資人支付 台端支付的基金申購手續費為 0%~2%, 其中本公司收取不多於 0%~2% 股票型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5%~2.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 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1% 銷售獎勵金 (%) 基金募集期間, 富邦投信支付獎勵金 0%~0.15% 範例 : 富邦精準基金 之申購手續費 1% 及經理費 1.5%,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2015 5 13 1933 H 571 H 2015 6 17 H H 1 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可予調整 國際發售股份數目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A1 類股份 - 累積單位 ( 美元 )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852)
2017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52) 2880 9263 (852) 2564 8487 [email protected] www.valueetf.com.hk 2-3 理 4 ( ) 5 ( ) 6-7 ( ) 8 ( ) 9 ( ) 10 1 截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管理人兼 RQFII 持有人惠理基金 理香港 香港 投資顧問 理香港 香港 管理人兼 RQFII
jrc_tmp_ rpt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本基金經理費收入為年率 1.60%, 台端持有本基金期間, 本公司收取不多於年率 0.25 % 計算 :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大中華基金美元 A (acc) 股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6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2.4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閣下如 有任何疑問 閣下如已 本公司 售出或轉讓 RUI K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INVESTMENTS LIMITED 銳康藥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8037) 建議股份合併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69 2 SGM-1 SGM-2 48 33 A18 7 www.hkgem.com www.ruikang.com.hk 創業板之特色....................................................
jrc_tmp_ rpt
本公司銷售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代理之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 三 其他報酬 : 計算 :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大中華 ( 美元 )A1- 累積 之申購手續費 3.00% 轉換手續費 0.00% 及經理費 1.50%, 本公司銷售之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3.00% 轉換手續費分成不多於 0.00% 經理費分成不多於 0.60%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2 4 5 23 34 43 44 47 92 1. CRRC Corporation Limited CRRC 2. 16 16 010-51862188 010-51862188 010-63984785 010-63984785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3. 16 100036 16 100036 www.crrcgc.cc [email protected] 4.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email protected]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1) 14 (2) 47 (3) 70 (4) 74 (5) 83 (6)
2015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2015 12 31 2015 12 31 (www.cqrcb.com) (www.hkexnews. hk)2015 12 31 *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 B0335H250000001 91500000676129728J 155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 )GEM 的特色 GEM 的定位, 乃為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的市場, 此等公司相比起其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 有意投資的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 並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 GEM 上市公司普遍為中小型公司, 在 GEM
KING FOR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8315)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佈 本公司 董事 董事會 聯交所 GEM 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冠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陳運逴 GEMGEM www.hkexnews.hk www.kingforce.com.hk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CONTENTS
CONTENTS 2 8 10 27 32 42 94 105 1 Message to Shareholders 2 100 100 100 Global I n s i g h t100 9 9 4. 2 3.0 1004.03%4.19%0.16% (CPI)990.96%1001.42%100 11122 101 (Fed)10012 Fed0~0.25%102103 (QE3) 100 36
B.xls
安泰投顧 BI01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3 鋒裕核心歐洲股票基金 B2 美元 1.25% 不多於 0.20% BI 鋒裕資產管理公司 安泰投顧 BI04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5 鋒裕歐陸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6 鋒裕歐洲研究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BI08 鋒裕日本股票基金 B2 美元 安泰投顧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摘要 PERFECT SHAPE (PRC) HOLDINGS LIMITED 必瘦站 ( 中國 ) 控股有限公司 ( 股票代號 :1830)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業績公佈 443,000,0006.1% 470,200,000 78,000,0006.4% 83,000,000 8.3 3.8 68,300,00063.8% 111,900,000 1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236
目錄
目錄 2 4 5 13 19 21 22 23 24 25 公司資料 執行董事 2017 5 26 非執行董事 2017 7 24 獨立非執行董事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2017 8 1 www.ernestborel.ch P.O. Box 10008,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Grand Cayman KY1-1001 Cayma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014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2 3 5 12 22 34 38 40 41 42 43 44 46 102 公司資料 2 公司 股份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4th Floor, Royal Bank House 24 Shedden Road, George Tow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復華新興收益傘型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通知函 親愛的投資人, 您好! 本公司經理之 復華亞太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下稱 本基金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乙事, 相關說明如下, 敬請查照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 金管會 ) 於中華民國 ( 下同 )105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50039061 號函核准本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0338 香港 600688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G.xls
法巴投顧 BP01 百利達美國股票基金 C 股 法巴投顧 BP03 百利達美國中型股票基金 C 股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1 百利達日本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法巴投顧 BP12 百利達日本小型股票基金 C 股 - 日圓 1.75% 不多於 0.70% BP 法國巴黎投資盧森堡公司 法巴投顧 BP14 百利達金磚四國股票基金 C 股 1.75%
年報 2014 中裕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3633 ZHONGYU GAS HOLDINGS LIMITED www.zhongyugas.com Annual Report 2014 年 報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2014 Annual 年 Report 報 年報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滙豐強積金網頁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強積金指南 滙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2583 8033 滙豐強積金網頁 www.hsbc.com.hk/mpf L-MPF001B v07/1016 (1016) H 65 60 1 2 73770 2583 8033 www.hsbc.com.hk/mpf 滙豐強積金與您, 昂首向前邁步 3 1 5 2 6 2.1 6 2.2 7 2.3 8 3 10 3.1 10 3.2 11 3.3 15 4 17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 601998 2 4 6 8 8 8 10 30 40 56 57 57 57 58 58 59 65 70 72 75 76 77 181 182 釋義, 義, 義 : 2015 6 BBVA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 / / () () ( 2014 8 6, ),2011 12 27 ( ) 2 釋義 () / / () () ()(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 0038) 2013 年度報告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20132013 12 31995,900,00010 0.60 2013... 2 0 1 3 年度業績報告 目錄........................................................ 4.................................................................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106) 群信字第 1060535 號 主 旨 本公司經理之 群益馬拉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安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印巴雙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美國新創亮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群益中國金采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等共 6 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復華投信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 一 ) 基金種類 : 海外平衡型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國內 外地區 五 基金計價幣別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ASF)
I O N A S S O C I A T S E C U R I T I E S 104 T A I W A N 103 12 15-103 11 1 103 103 11 5 19 (ASF) 102 9( ) ( ) (103) 17 ( ) 1,260 103 8,611 9,3078.08%26.66 29.57 10.92% 1,192 103313 EPS 0.988ROE 6.52%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l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Stock Code: 1259 股份代 號 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 2014 ANNUAL REPORT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l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Stock Code: 1259 股份代 號 1 2 5 9 2014 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 2014 ANNUAL REPORT 中國兒童 護你成長 China Child Care Grow Up With You 2014 ANNUAL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前言 Excel Excel - v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5 相關 平衡 敏感 - vi - 前言 模擬 If-Then 規劃 ERP BI - vii - 財務管理與投資分析 -Excel 建模活用範例集 ERP + BI + ERP BI Excel 88 Excel 1. Excel Excel 2. Excel 3. Excel - viii - 前言 1.
1300 2017 * 2 3 5 8 10 19 23 30 40 52 57 58 60 61 63 118 公司資料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8 18 1801 1 www.trigiant.com.hk 1300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為避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 一 基金名稱 : 復華全球戰略配置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持有非投資等級高風險債券之基金 ) 二 ( 一 ) 基金種類 : 組合型基金 ( 二 ) 基本投資方針 : 基本投資方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九之內容 ) 三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四 基金投資地區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TONLY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通力電子控股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01249) 業績公佈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財務摘要 二零一六年 變動 ( 百萬港元 ) 1,754.5 2,309.7-24.0% 259.4 315.2-17.7% 85.3 98.4-13.3% 65.9 87.8-24.9% 65.9 85.4-22.8% 26.91 34.48-22.0%
目 錄
Zhongzhi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3737 2015 目 錄 2 4 5 10 18 20 24 36 38 39 40 42 43 45 104 公司資料 Clifton House 75 Fort House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3 141 2102 2103 1 22
目錄
2017 目錄 2 3 5 11 22 35 50 56 57 59 61 63 122 1 公司資料 公司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41 43 45 47 5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0622_富邦投信_VIX教戰手冊
VIX 冊 教 期貨 ETF 戰手 目錄 漫談VIX期貨ETF 當阿寶遇到小財神 2 你問我答 市場篇 8 操作篇 10 商品篇 14 挑戰黑天鵝 測測您對VIX期貨ETF知多少 富邦VIX屬高波動度產品 不適合長期 持有且不熟悉本基金特性之投資人 1 18 權 01 2 3 4 5 02 6 7 Q1 Q (CBOE Volatility Index) VIX VIXVIX 4 VIX300% VI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