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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地址 :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話 :(02) 轉 405 至 417 招生資訊網址 : 點選 招生資訊 報名登入網址 : 編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後, 再將報名表 繳費收據及審查資料逕寄或逕送至報考系所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105 年 1 月 8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研教組網站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寄出 ( 送達 ) 筆 口 放 試 試 榜 登入網址 : 上網期間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 至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 ( 每日上午 8:00 至 9:00 系統備份, 系統暫時關閉 ) 請務必確認登錄資料無誤, 儲存後再印出報名表 報名資料袋封面及報名繳費單各 1 份 依報名繳費單上之金額繳交報名費 備齊報名表 ( 請務必粘貼二吋照片 ) 及各項審查文件 ( 證明文件如須繳交正本者請依規定檢附 ), 連同繳費收據, 一併裝入 B4 信封袋內並粘貼封口, 將列印之報名資料袋封面粘貼於袋面上 將報名資料袋以限時掛號郵寄或逕送至本校報考系所之辦公室 ( 雖已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如未繳費或未於期限前寄出或送達者, 視同未報名 ) 郵寄截止時間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前 ( 含本日, 以郵戳為憑 ) 自送截止時間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送達至報考系所 考生可於郵寄 ( 或自行送達 ) 至本校系所後 3 個工作天查詢送件進度, 並請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起自行上網列印 准考證明書 登入網址 : 筆試日期及地點 : 請參照簡章各系所規定 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準時應試 口試日期及地點 : 請參照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查詢 : 考生於口試前自行至報考系所網站查詢 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準時應試 放榜日期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以後 放榜日中午起寄發考生成績單及正 備取生報到通知書 申請成績複查寄件截止日期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前, 以郵戳為憑 正 備取生網路報到寄發備取生遞補錄取通知 網路報到日期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10 時至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 24 時 登入網址 :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期四 )

3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簡章目錄 一 修業年限...1 二 報考資格...1 三 各系所組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及考試項目...1 四 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1 五 報名方式...2 六 報名費...3 七 報名應繳交資料...3 八 考試日期 地點及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3 九 各系所錄取考生規定...4 十 放榜...4 十一 成績單寄發日期...4 十二 正 備取生網路報到...4 十三 成績複查...5 十四 註冊入學 收費標準及辦理抵免學分事宜...5 十五 注意事項...6 學系所組招生分則...7 附錄 1 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24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27 附錄 3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32 附錄 4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平面圖...34 附錄 5 國立臺灣大學醫 公衛學院位置圖...35 附件 1 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36 附件 2 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37 附件 3 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38

4 碩士在職專班各系所招生名額及頁碼 系所別招生名額頁碼 政治學系 29 7 經濟學系 28 8 國家發展研究所 30 9 臨床醫學研究所 臨床牙醫學研究所 5 12 分子醫學研究所 土木工程學系 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5 15 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農業經濟學系 創業創新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高階經營碩士 在職專班 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 7 20 資訊工程學系 6 21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合計 :16 系所 301 名

5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年 11 月 17 日依本校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核定 一 修業年限 :1 至 4 年 ( 考生獲錄取入學者,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最高以 2 年為限 ) 二 報考資格 : 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條件 ( 一 )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參見簡章附錄 2) ( 二 ) 至本校報名截止日止, 具有同一機構連續 1 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各系所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考生請查閱簡章內頁之各系所報考資格附加規定欄中所訂之年資規定 ), 並可繳交服務年資證明者 ( 服務年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2) ( 三 ) 各系所組如於簡章中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須符合其規定 ( 四 ) 僑生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辦理 ( 五 ) 外國學生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 六 )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三 各系所組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及考試項目 : 請參閱簡章第 7 頁至第 23 頁 四 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 ( 一 ) 本項招生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多系所組, 惟同獲錄取者, 僅能選擇 1 系所組報到及入學就讀 ( 二 ) 各系所於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欄內規定須經系所主任核可始可報考者, 考生若於報名後經報考之系所主任認定不符報考資格時, 則取消其報考, 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行政費用 200 元後退還餘款 ( 三 ) 考生請務必於繳費前及報名前詳閱本項招生簡章規定 ( 含本校所訂報考資格及各系所組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避免日後因報考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報考或影響錄取 ( 四 ) 考生雖已登錄個人報名資料或已繳交報名費, 但未於報名期限前 (105 年 3 月 7 日 ) 寄出報名表件 ( 或當日送達 ) 者, 視同未報名 ( 五 ) 考生所繳之報名資料如經報考系所審查後不符報考資格者, 取消其報考, 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行政費用 200 元後退還餘款 ( 六 ) 考生報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 選考科目 考生如因未完成報名程序 資格不符或逾期寄達報名表件 ( 含缺件 ) 等因素遭取消報名時,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費用 200 元後退還餘款 ; 重複繳交報名費者,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費用 200 元後退還餘款 除因前述原因外, 報名完成後, 不論為未符合筆試 口試參加資格者或未錄取者, 皆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報名費 申請退費者, 請至報名網頁下載 退費申請表 填妥後黏貼繳費證明正本及存簿影本,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申請退費, 經查核無誤於扣除行政費用後退還餘款, 逾期概不受理 ( 七 ) 本項招生考試, 考生如因缺繳部分審查資料或各系所規定應繳正本證明者, 各系所

6 得不予通知考生亦得不受理考生補件而逕予審查 ( 八 ) 不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 九 ) 同時報考多系所組之考生,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僅採計有到場應考系所組之科目成績, 他系所組未到場應考科目概以缺考論, 考生不得要求採計已到考相同科目之成績 ( 無論內容是否相同 ) ( 十 )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 大陸地區學生除已取得居留證外, 其餘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報考而獲錄取者, 其入學後之學籍身分以一般生認定, 入學就讀之簽證及居留相關事項請於報名前向有關單位查詢 註冊後如因居留問題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 報名方式 : 請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於繳費後, 再將報名表及審查資料於期限前逕寄 ( 或逕送達 ) 至各系所 ( 一 ) 報名前, 請先上網登錄個人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儲存, 即可列印出報名表 報名資料袋封面及繳費單各 1 張 1. 登入網址 : 2. 登錄期間 :2 月 24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至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止 3.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時, 若電腦無法顯示部分文字者, 請於報名前至上述網站列印 造字申請表, 填寫後傳真至 (02) 臺灣大學研教組田股長收 ( 二 ) 依繳費單上之個人 繳款帳號 及繳款金額, 以 ATM 轉帳 ( 含網路 ATM) 跨行匯款 臨櫃繳款或至超商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繳費後請查看是否扣款成功並留存報名費收據 1. 報考 2( 含 ) 系所組以上之考生, 請個別依繳款帳號分別繳交, 且繳費金額正確始會扣款成功 2. 繳費方式 : (1) 持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繳費 ( 華南銀行代碼 : 008) (2)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每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辦理, 收款行 : 華南銀行臺大分行, 解款行代號 : , 戶名 : 國立臺灣大學 429 專戶 ) (3) 至全國華南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 每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辦理 ) (4) 至各地超商繳費,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 OK, 需另付 10 元手續費給超商 ( 三 ) 將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粘貼於 B4 大之信封袋袋面上 ( 四 ) 備齊報名表及各項審查文件 繳費收據後, 將各項文件一併置入 B4 大之報名資料袋內, 於 105 年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含 ) 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 ( 以郵戳為憑 ) 或於 3 月 7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前送達至本校報考系所之辦公室 ( 送件地址請見報名資料袋封面 ) ( 五 ) 上網列印准考證明書, 並妥慎留存 1. 考生可於郵寄 ( 送 ) 報名資料至本校報考系所後 3 個工作天, 主動上網查詢報考系所是否已收到所寄 ( 送 ) 之報名資料袋及是否已通過報考資格之審核 2. 本校將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起開放考生列印 准考證明書 ( 臨床醫學研究所於 3 月 14 日下午 5 時始開放列印 ), 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本證明書並予留存, 有筆試 ( 口試 ) 系所組之考生於參加考試時, 請攜帶本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 2

7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準時應試 六 報名費 : 新臺幣 2,500 元 七 報名應繳交資料 : 此項規定為總論及注意事項, 各系所組應繳交資料及其份數詳見內頁該系所組之 報名繳交資料 欄, 考生不須重複繳交 ( 一 ) 報名表 ( 請將本表置入資料袋內, 勿裝訂 ): 請於表上粘貼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之 2 吋相片 1 張 ( 二 ) 學力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1 份 : 請繳交大學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 已畢業者繳交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 註一 : 報名時可先繳交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惟錄取後, 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 註二 : 持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者, 請於報名表上規定欄位具結簽名 註三 : 擬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 報名時需另外繳交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 附件 1) 與符合條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以第六條報考者需繳交相關聘書 ; 以第七條報考者需繳交足以佐證個人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 內容不限 ),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系所將通知考生審議結果 ( 三 ) 繳交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 ( 影本不予受理 ):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2 內容須記載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 服務部門 職稱 服務年資 工作內容概述, 並須加蓋服務機關及首長印信 註一 : 各證明機關僅得證明報名考生任職於該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年資, 若考生所提證明中列有非此證明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經驗及年資, 本校將不予採計 註二 : 本校之附件 2 格式為範本, 考生所出具之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及勞保卡等文件正本, 若有記載公司全銜 本人職務 任職起迄年月等資料, 經本校認可後亦可使用 註三 : 服務年資證明書之各份證明均須繳交正本, 否則不予受理 ( 四 ) 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 ( 影本不予受理 ) ( 五 ) 繳交各系所規定應另繳交之資料 : 如學習計畫書 推薦函 研究報告 等 ( 六 ) 考生可另檢附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七 ) 繳費收據正本或影本 ( 八 ) 報名資料袋及封面 : 考生務必使用本校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 將本封面粘貼於 B4 大之信封袋袋面上, 將上列報名表及各項資料一併置入袋後粘貼袋口, 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或依其上地址逕送達至本校之報考系所 八 考試日期 地點及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一 ) 請查明簡章考試項目中口試日期地點欄或筆試日期地點欄內之規定 ( 如有疑問請逕向各系所以電話或至網站查詢, 各系所聯絡電話請參閱簡章內頁 ) ( 二 ) 請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準時到場應考, 未如期到場應考者, 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請見附錄 1 3

8 九 各系所錄取考生規定 ( 一 ) 各系所考試科目未特別規定者, 各科滿分為 100 分 ( 二 ) 未符合參加口試或筆試項目資格者, 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筆試有任 1 科缺考或零分, 或未具筆試資格者, 不予錄取 ( 四 ) 口試缺考或零分, 或未具口試資格者, 不予錄取 ( 五 ) 各考試項目及格標準與錄取條件由各系所訂定, 未達標準者, 不予錄取 ( 六 ) 各系所組錄取最低標準由各系所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核定, 達最低標準者, 依其總成績高低, 依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如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最低標準及相關錄取條件, 得不足額錄取 ( 七 ) 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考試總成績相同時, 除各系所於簡章中另有規定外, 則依 (1) 審查成績 (2) 口試成績 (3) 筆試成績之順序依序比較, 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經比較後各項成績仍同分者, 得經招生委員會之決議增額錄取 ( 八 ) 各系所得視需要, 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同意, 訂定備取名額, 所列之備取生應達相關錄取條件 ( 九 ) 同系所各組 ( 不含學籍分組 ) 之招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得由系所方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互為流用 ( 十 ) 考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考試總成績 = 筆試平均成績 筆試佔總成績比例 + 審查成績 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 口試成績 口試佔總成績比例 ( 十一 ) 本校招生考試之各考試項目分數及核錄標準分數均計算至小數點後 2 位 ( 第 3 位四捨五入 ) 十 放榜 ( 一 ) 放榜日期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以後 ( 二 ) 公布方式 : 正 備取生除以掛號信函寄發通知外, 並公布於本校教務處網站 招生資訊 ( 三 ) 放榜名單正式公布後, 考生應主動查詢, 俾於獲知正 ( 備 ) 取後辦理網路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十一 成績單寄發日期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中午以後 為避免寄失, 考生於登錄報名資料時, 所登錄之地址資料應正確無誤 十二 正 備取生網路報到 : ( 一 ) 報到時間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10 時至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24 時止 ( 二 ) 網址 : ( 三 ) 正取生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若該系所組列有備取生者, 其缺額由已辦理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 四 ) 備取生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其遞補資格 開學日前若仍有缺額, 依已報到而未遞補之備取生名次順序, 由本校通知至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辦理再遞補 ( 五 )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截止日為當學年度開學日前 ; 但農經系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遞補作業之截止日為該系專班 105 4

9 十三 成績複查 學年度第 1 期繳費截止日 ( 一 ) 欲複查成績者, 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請參閱簡章附件 3) 上各欄資料, 並貼足回郵, 寫明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連同成績通知單影本逕寄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二 ) 請於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前 ( 以郵戳為憑 ) 寄出,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原已錄取考生經複查成績後, 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或成績未達相關錄取條件時,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四 ) 考生不得要求重閱 調閱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試卷中各大題 ( 含子題 ) 之評分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 五 ) 考生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十四 註冊入學 收費標準及辦理抵免學分事宜 ( 一 ) 本校將於 105 年 6 月 15 日起將新生註冊日程表及有關選課 體檢 住宿等注意事項置於本校新生暨轉學生入學服務網之 碩博士班 項下供新生下載列印, 錄取考生應依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 ( 雖已繳交學費, 仍應到校辦理註冊, 始完成註冊手續 ), 逾期未辦理註冊手續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註冊入學手續 碩博士班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 : ( 二 ) 本校碩 博士班新生於註冊前須完成一般體格檢查, 檢查項目及時間將由學務處保健中心規劃, 本體檢之通知事項亦將於 105 年 6 月 15 日起與新生註冊日程表及選課作業置於同一網頁供新生下載列印 ( 三 ) 持國外學校之學歷證明報考者, 於辦理註冊入學時, 須繳驗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 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 赴國外求學期間之入出境紀錄影本, 若申請人係外國人 僑民者免附 ) ( 四 ) 本校 105 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學雜費收費標準, 依行政會議決議後之正式公告為準, 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茲將 104 學年度各學院系所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列示於下表供參考 ( 單位 : 元 ) 種類 院所 社會科學院 醫學院醫學院 ( 不含臨床醫學所 臨床醫學所臨床牙醫所 ) 5 醫學院臨床牙醫所 學雜費 ( 含基本學分費 ) 59,000 65,790 77,190 73,170 種類 院所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工學院 ( 不含工工所 ) 電機資訊學院 公共衛生學院 學雜費 ( 含基本學分費 ) 62,010 62,540 65,790 本在職專班學生之收費, 前 8 學期 ( 不含休學 ) 皆收取全額之學雜費不另收學分費, 第 9 學期起 ( 不含休學 ) 則依本校當年度一般碩士生學雜費基數之 1.5 倍標準收費, 至畢業為止 ( 五 )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學生就讀後, 不得申請轉入非碩士在職專班之各系所組碩 士班就讀 ( 六 ) 入學後辦理已修課程抵免學分規定請參閱簡章附錄 3( 如報考後有修訂, 依修訂後

10 之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 十五 注意事項 ( 一 ) 考生於同一學年度經錄取為本校不同學系 所 學位學程碩士班新生者, 僅得擇一學系 所 學位學程報到就讀,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 二 ) 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8 日臺 (84) 體 號函規定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大學聯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 三 )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證件 ( 含所繳學力證明 在職身分及經歷 年資證明等 ) 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剽竊不實 塗改等情事,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四 ) 錄取考生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註冊入學時無法繳驗學位證書 ( 以高特考身分報考者繳驗及格證書, 以肄業身分報考者繳驗修業證明書 ) 之正本者, 則註銷其入學資格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第三項資格錄取之考生, 於註冊入學時所繳驗之修業證明書, 未修畢該學系應修 128 學分以上者, 註銷其入學資格 ( 五 ) 錄取考生因重病須長期療養或應徵入營服役, 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 應於 105 年 8 月 19 日 ( 星期五 ) 前檢具有關證明 ( 因重病者須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役者需提出徵集令 ),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其中因重病原因者, 須經系所主任核可 )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警察 等,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 六 ) 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20 日台 (86) 高 ( 一 ) 字第 號函規定 : 考生於錄取多所大學研究所時, 在報到前得自由選擇預定就讀學校 如其自願向甲校研究所報到, 嗣因錄取乙校研究所擬放棄就讀甲校之機會, 宜由其自行向甲校表明並請求退還切結書或畢業證書, 如甲校拒絕, 考生得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由司法機關裁決其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理 ( 七 ) 錄取考生如持國外學校之學歷證明辦理註冊入學者, 日後若經查證所持證明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或不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註銷其入學資格 ( 八 ) 註冊入學後, 各系所另有補修大學部課程之規定, 依其規定辦理選課 ( 九 )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 得於放榜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 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 得依法再提行政爭訟 ( 十 ) 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 十一 ) 本校設有多種學程, 其中部分學程為碩 博士班學生可修習, 學生入學後欲修習者, 可逕上臺灣大學網站於 課程 項目下查詢 臺大課程網 6

11 學系所組招生分則 系所別 政治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政府與公共事務組 系所組代碼 3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9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一 具學士學位 ( 或同等學力 ) 者至少有 5 年以上 ( 以碩士學位報考者須有 4 年以上 博士學位報考者須有 2 年以上 ) 之工作經驗年資 二 不限畢業科系 三 服役年資不可計入工作經驗年資中 報名繳交資料 30 % 筆試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 筆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大學或同等學力以上之歷年成績單 1 份 五 個人親筆手書自傳 1 份 六 個人經歷 工作成就或著作等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1 份 七 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書 1 份 ( 三千字至六千字 ) ( 所有資料必須在報名時寄送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一 行政實務二 政策議題分析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下午 行政實務 1:20~3:00; 政策議題分析 3:20~5:00 二 地點 : 北市羅斯福路 4 段 1 號本校社會科學院大樓, 試場於 3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起公布 30 % 口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在前 45 名者 一 時間 :3 月 27 日 ( 星期日 ) 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 地點 : 北市羅斯福路 4 段 1 號本校社會科學院大樓, 試場於 3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試時起公佈 40 % 其他規定 一 本專班有修習碩士論文之規定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5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上課時間 : 每星期六上午 8 時 50 分至下午 3 時 40 分, 必要時得變更之 三 筆試地點於 3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起以下列方式公佈 : 1 電話查詢 :(02) 公佈於本系網址 : 3 公佈於本系辦公室門口 四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上午 10 時起公佈於本系網頁 聯絡電話 (02)

12 25% 筆試系所別 組別 經濟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系所組代碼 302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8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大學畢業後 5 年以上 ( 碩士學位報考者須 4 年以上 博士學位報考者須 2 年以上 ) 之工作經驗 二 無論入營先後, 服役年資均可折半計入工作年資 三 不限畢業科系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大學以上之歷年成績單 2 份 五 其他個人能力經歷及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得獎紀錄 ) 六 自傳一式 2 份 七 A4 二頁以內的報考動機, 以及三頁以內的研究計畫 ( 各一式 2 份 ; 一頁約一千字, 若有多的資料, 可當作附件 ) 八 推薦函 1 封 九 個人資料表 ( 請上網下載表格, 填寫後於報名時一併寄送 ) 審查查考試項目審其 他 規 定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經濟學 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試場於 3 月 17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起公布 40% 口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前 42 名者 一 時間 :3 月 2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 地點 : 社會科學院大樓社科 教室 試35% 一 本專班有修習碩士論文之規定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32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本專班之畢業證書及畢業論文封面會加註 碩士在職專班 三 上課時間 : 以夜間及假日為主 四 個人資料表下載處為本系網址 : 五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24 日 ( 星期四 ) 下午 4 時起公佈於本系網站,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網址 : 聯絡電話 (02)

13 系所別 組別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甲組 系所組代碼 303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公務員俸級九職等以上, 軍職中校以上, 或在公私營企業 非營利組織服務滿九年以上且曾擔任主管職者 二 畢業科系不限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 1 份 三 大學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五 自傳 ( 一千字以內 ) 六 研究計畫書 1 份 七 職業證照 專業資格證書或高特考及格證書 ( 無則免 ) 八 著作 專業心得報告 獲獎紀錄或足資證明工作成就資料 ( 無則免 ) ( 所有資料必須在報名時一併寄送, 逾期將視同報名應繳資料不全, 不予送審 ) 審查查考試項目審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口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 其 他 規 定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40% 全體考生 筆國家發展議題試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30 至 11:30, 考試時間為 120 分鐘 二 地點 :3 月 14 日起詳見本所網頁公告 30% 口一 時間 :3 月 30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臺大校總區國家發展研究所 試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前 23 名參加口試, 實際口試名單以公告為準 30% 一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畢本專班所開授課程最低畢業學分數 30 學分及撰寫碩士學位論文, 始得畢業 二 本專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至多不超過 8 學分 三 上課時間 : 以週五夜間及週六為主 四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6 時起公佈於本所網站,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通知 五 本組得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最多共計 2 名 擬依該項資格報考者需另外繳交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 附件 1) 與符合條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以第六條報考者需繳交相關聘書 ; 以第七條報考者需繳交足以佐證個人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 內容不限 ), 其報考資格須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六 本專班得不足額錄取, 但甲 乙兩組招生名額得流用 七 網址 : 聯絡電話 (02)

14 40% 筆試系所別 組別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乙組 系所組代碼 304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大學畢業後至少有 3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工作經驗年資 二 畢業科系不限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 1 份 三 大學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大學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五 自傳 ( 一千字以內 ) 六 研究計畫書 1 份 七 職業證照 專業資格證書或高特考及格證書 ( 無則免 ) 八 著作 專業心得報告 獲獎紀錄或足資證明工作成就資料 ( 無則免 ) ( 所有資料必須在報名時一併寄送, 逾期將視同報名應繳資料不全, 不予送審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政治學 法學通論 經濟學 社會學 (4 科擇 1) 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30 至 11:30, 考試時間為 120 分鐘 二 地點 :3 月 14 日起詳見本所網頁公告 30% 口一 時間 :3 月 30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臺大校總區國家發展研究所 試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前 23 名者, 實際口試名單以公告為準 30% 其他規定 一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畢本專班所開授課程最低畢業學分數 30 學分及撰寫碩士學位論文, 始得畢業 二 本專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至多不超過 8 學分 三 上課時間 : 以週五夜間及週六為主 四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6 時起公佈於本所網站, 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通知 五 本專班得不足額錄取, 但甲 乙兩組招生名額得流用 六 網址 : 聯絡電話 (02)

15 30% 筆試系所別 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系所組代碼 4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3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本國醫學系畢業, 得有本國醫學士學位, 且於教學醫院擔任住院醫師已滿 3 年 ( 至報名截止日止且不含實習 ), 對醫學研究或醫療發展具進修及學習意願者 一 報名表 二 在職證明書正本 ( 二個月內有效 ) 三 住院醫師訓練已滿三年證明正本 ( 若有專科醫師證書請另附影本 ) 四 本國醫學系醫學士之學位證書影本 五 醫學系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六 研究計畫 ( 含擬進修領域 ) 與自傳各 9 份, 電子檔請同時寄 yhchang58@ntu.edu.tw (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如研究論文 獲獎紀錄等各 9 份 ) 七 推薦函二份 ( 內含一份 服務單位主管同意推薦函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其 他 規 定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依報名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資格及報名繳交資料合格者 3 月 14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公布後始列印准考證 ( 請詳本所網站不另行通知 ) 生命科學 ( 指定參考書詳其他規定第四項 ) 一 時間 :3 月 1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至 4 時 二 地點 : 台北市仁愛路一段一號臺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 4 樓 406 教室 審查及筆試成績合格且總成績在前 35 名者 符合名單 3 月 21 日 ( 星期一 ) 下午五時後公告於本所網站不另行通知 一 時間 :3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12 時止 二 地點 : 台北市常德街一號臺大醫院舊址檢驗大樓 7 樓臨床醫學研究所會議室 40% 30% 口試一 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上課時間 : 週五傍晚及週六下午 三 碩士班修業 2 年以上, 成績優異且具研究潛力者, 得申請逕行修讀本所博士班, 其辦法依本所規定辦理 四 指定參考書 : 1 Molecular Cell Biology 7/E 從基因體科學到基因體醫學 ( 謝豐舟, 力大書局,2005) 3 一粒細胞看世界 ( 出版社 : 天下文化 ) 4 統計讓數字說話 ( 天下文化 ) 五 網址 : 聯絡方式 (02) 轉 FAX:(02) yhchang58@ntu.edu.tw 11

16 30% 筆試系所別 臨床牙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系所組代碼 402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牙醫學系畢業, 曾於教學醫院擔任住院醫師至少 2 年, 對牙醫學研究或醫療發展具進修及學習意願之臨床醫師 一 報名表 二 執業年資證明書 ( 包含住院醫師訓練及現職 ) 三 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本 ; 若有專科醫師證書者請另附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1 份 五 簡要自傳, 包含擬進修領域與計畫 六 推薦函 2 封 ( 須含服務單位主管推薦函 ) 七 本所指導教師 ( 須副教授 ( 含 ) 以上 ) 同意指導函 八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研究論文 獲獎紀錄等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筆試科目 筆試日期地點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成績及格者 口腔病理學 牙體復形學 牙髓病學 牙周病學 補綴學 齒顎矯正學 口腔顎面外科學 兒童牙科學 (8 科擇 1) 一 時間 :4 月 19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北市常德街 1 號臺大醫院舊址牙醫學系簡報室 其 他 規 定 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30% 口審查成績及格者 一 時間 :4 月 19 日 ( 星期二 )14:00 起 二 地點 : 北市常德街 1 號臺大醫院舊址牙醫學系簡報室 試40% 一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上課時間 : 以夜間及假日為主 三 本所課程以臨床基礎研究為主 符合筆試 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21 日 ( 星期一 ) 起公布於本所網站, 考生請自行上網查詢, 不另通知 四 網址 : 五 錄取考生於辦理本校報到手續後, 並請另行於 105 年 6 月 2 日前聯絡本所辦公室 六 在職專班至少修業三年 聯絡電話 (02) 轉

17 系所別 分子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 主修遺傳諮詢 ) 系所組代碼 403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3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考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 生命科學相關學系畢業, 或其他科系畢業經所長核可者 二 至報名當日止, 於同一機構至少有連續 1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工作經驗年資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最高學歷之歷年成績單正本 1 份 五 自傳 1 份 六 就學計畫 1 份 七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英文測驗成績證明 : 托福 全民英檢等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30% 筆試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 筆試日期地點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醫學遺傳學 一 時間 :3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起 二 地點 : 於本所網頁上公告 其 他 規 定 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40% 口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在前 20 名者 一 時間 :4 月 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北市中山南路 7 號臺大醫院新址 2 樓分子醫學研究所會議室試30% 一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上課時間 : 原則上於星期三 五下午以專班上課 三 指定參考書 :MEDICAL GENETICS(Connor & Ferguson-Smith, 最新版 ) 或 GENETICS in MEDICINE(Thompson & Thompson, 最新版 ) 四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4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 時公佈於本所網站, 不另通知 五 網址 : 聯絡電話 (02) 轉 杜惠桑小姐 13

18 50% 筆試系所別 組別 土木工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營建工程與管理組 系所組代碼 5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6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至少有 6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工作經驗年資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1 份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研究計畫 1 份 七 現職機構同意在職進修證明書, 如無現職則免 ( 本證明中須有 同意該員在職進修 之字句 ) 八 提供英文能力檢定相關資料 ( 非必備, 供參考審定用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0% 口審查成績在前 32 名者, 具口試資格 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二 地點 : 北市辛亥路三段 188 號土木研究大樓 702 室 試50% 一 上課時間 : 以夜間及假日為主 二 報名表請留電子郵件信箱及白天有人接聽之電話或手機 三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及詳細口試時間表於口試前二日公佈於本系網站, 不另通知 四 網址 : 定 聯絡電話 (02)

19 20% 筆試系所別 組別 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環境規劃與管理組 系所組代碼 502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至少有 3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年資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 須能明顯看出有 3 年以上環境保護相關領域之工作年資 )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1 份 五 推薦函 2 封 ( 無固定格式, 惟推薦者姓名須簽寫清楚 ) 六 就學計畫 七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其 他 規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環境規劃與管理 一 時間 :3 月 12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校總區環工所 102 教室 35% 口全體考生 一 時間 :3 月 2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校總區環工所 205 會議室 試45% 一 本專班有修習碩士論文之規定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習最低畢業學分數 :30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入學之研究生須修滿本所規定必修之課程範圍, 若經指定須修習專題討論及預備性先修課程, 此學分不計入 30 學分數中 三 上課時間 : 與一般生合班上課, 不另開課 四 網址 : 定 聯絡電話 (02)

20 50% 筆試系所別 組別 工業工程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跨領域整合與創新 高階主管專班 (IIIEMS) 系所組代碼 503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9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得有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累計 6 年以上工作經驗 ; 得有碩士學位者需累計 4 年工作經驗 ; 博士班畢業者需累計 2 年工作經驗 工作經驗需繳交服務年資證明 註 : 本在職專班工作年資計算至本校考試報名截止日止 三 政府機構之文 軍職人員符合上述資格者亦可報考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個人現職工作名片 1 張 五 推薦函 2 封 ( 無固定格式, 惟推薦者姓名須簽寫清楚 ) 六 個人自傳及就學動機 七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審查查考試項目審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0% 審查成績達 75 分以上且排名前 35 名者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3 月 31 日 ( 星期四 ) 下午 3 時起口公告於本所網站 一 時間 :4 月 1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於本所網頁上公告 試50% 一 符合口試資格之考生應準備五頁投影片於口試時報告 二 105 學年起預計學雜費為每學期 107,500 元, 每學年兩學期 三 上課時間 : 以例假日為主 四 上課地點 : 竹北校區及台北校總區 五 網址 : 定 聯絡電話 (02)

21 20% 筆試系所別 組別 農業經濟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農業經營管理高階主管專班 ( 農經 EMBA) 系所組代碼 6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30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有工作經驗年資 2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一 報名表 二 兩封推薦函 ( 查照其他規定第一點 ) 以下資料各 2 份 : 一 個人資料表 ( 查照其他規定第一點 )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就學計畫書 五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其 他 規 定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經濟學 統計學 管理與經營實務, 三科任選兩科 請在報名時註明所選科目 一 時間 :3 月 2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 12 時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校總區農業綜合館 ( 考前一周將公布於本系網頁 20% 口審查及筆試總成績前 60 名者 一 時間 :4 月 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 30 分起 二 地點 : 農業綜合館一樓農經系研討室 試三 口試時間與次序於 4 月 6 日 ( 星期三 ) 公佈於本系網站 60% 一 個人資料表及推薦函表格, 請於報名前至本系網站 網路資源 之 常用表格 下載, 填寫後列印, 於報名時一併寄送 二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8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每學期修習學分之上限為 10 學分 三 上課時間 : 原則上以假日為主 上課地點 : 臺大校總區農業綜合館及雲林校區 四 本專班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 每學期之學雜費依本校公告為準 ( 本專班入學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六學期之學雜費 可提前畢業, 但不退費 ) 五 本專班之畢業證書加註 碩士在職專班 六 考試科目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 則不予錄取 七 本組得招收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最多共計 2 名 擬依該項資格報考者需另外繳交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 附件 1) 與符合條文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以第六條報考者需繳交相關聘書 ; 以第七條報考者需繳交足以佐證個人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 內容不限 ),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聯絡電話 (02)

22 系所別 創業創新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系所組代碼 7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0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50% 筆試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審查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於報名時須有 3 年以上之全職工作經驗 ( 兵役 實習工讀 及兼職工作除外 ), 並可繳交服務年資或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者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 貼妥最近六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張 ) 二 大學學位證書或同等學力以上證明影本 1 份 三 有效累積之工作年資之證明正本及工作年資列表 1 份 * 工作年資證明需載有服務起迄日期, 如勞保局申請之投保個人資料 在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文件與退伍令影本 四 個人資料表 ( 含自傳 )1 份 五 報名費繳費收據影本 六 其他個人能力經歷及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著作 得獎紀錄影本或推薦信等 )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0% 口審查成績在前 50 名者 一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4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 時起公佈於管理學院首頁 ( 網址 : 二 口試時間 :4 月 1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起 試三 口試地點 : 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 144 巷 50 號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一號館 50% 一 本專班有修習碩士論文之規定 不含碩士論文, 須修完 36 學分 ( 必修 + 選修 + 專題課程, 共計 12 門課程, 每門 3 學分 ) 二 上課時間 : 週間晚上 6 時 30 分至 9 時 30 分及每星期六上午 8 時 50 分至下午 3 時 40 分, 必要時得變更之 三 本專班每學期收費包含學雜費基數及按修課學分收費之學分費 學分費為每學分 12,000 元 學雜費之收費方式為 : 前 3 學年 ( 不含休學 ) 每學期之學雜費基數為 33,600 元, 第 4 學年起 ( 不含休學 ) 則依本校當年度一般碩士生學雜費基數之 1.5 倍標準收費, 至畢業為止 四 本專班學生不得申請轉入各系組之一般碩士班或其他專班就讀 不得申請學分抵免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本專班設計包含專題創業實作課程, 將配合課程提供實際支出補助與競賽獎金每人平均 10 萬元 七 如遇總成績相同時, 依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聯絡電話 (02) 陳小姐 18

23 系所別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組 別 甲組 乙組 系所組代碼 身分別 在職生 在職生 招生名額 7 8 報名資格附加規定 大學畢業或取得同等學力資格後, 並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經歷, 且目前在職者 大學畢業或取得同等學力資格後, 已擔任 3 年以上主管資歷之在職人員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個人簡歷 1 份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三 就學計畫書 1 份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四 服務年資證明書 ( 含現職機構在職證明書 ) 正本 1 份 五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六 推薦函 2 封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七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英文能力證明 學術著作等, 自由繳交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個人簡歷 1 份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三 就學計畫書 1 份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四 服務年資證明書 ( 含現職機構在職證明書 ) 正本 1 份 五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六 推薦函 2 封 ( 依本所制訂格式 ) 七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英文能力證明 學術著作等, 自由繳交 ) 考試項目 審查 筆試 口試 其他規定 聯絡電話 審查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成績排名在前 14 名者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50% 50% 0% 0% 時間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起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17 號臺大公衛學院大樓 6 樓 會議室 審查成績排名在前 16 名者 時間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 時起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17 號臺大公衛學院大樓 6 樓 會議室 50% 50% 一 本專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 36 學分及撰寫碩士論文 二 上課時間原則上以週六為主, 週五下午及夜間提供選修課程, 必要時得變更之 三 個人簡歷 就學計畫書及推薦函表格請逕至本所網站下載 四 本所網址 : 五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4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 時起公布於本所網站, 考生請自行查詢, 不另通知 六 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七 本專班甲 乙兩組招生名額得流用 電話 :(02) ; 傳真 :(02) ntuhpm@ntu.edu.tw 一 本專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 36 學分及撰寫碩士論文 二 上課時間原則上以週六為主, 週五下午及夜間提供選修課程, 必要時得變更之 三 個人簡歷 就學計畫書及推薦函表格請逕至本所網站下載 四 本所網址 : 五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於 4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 時起公布於本所網站, 考生請自行查詢, 不另通知 六 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予錄取 七 本專班甲 乙兩組招生名額得流用 電話 :(02) ; 傳真 :(02) ntuhpm@ntu.edu.tw 19

24 系所別 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系所組代碼 803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7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於同一機構至少有工作經驗連續 1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報名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5 份 ( 含 1 份正本 ) 五 個人資料表一式 5 份 ( 限 A4 紙張 ) 六 寄 2 吋照片電子檔至 ntuepm@ntu.edu.tw, 檔名為系所別 _ 姓名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30% 筆試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其 他 規 定 筆試科目 筆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一 基礎生物統計學二 英文 一 時間 :3 月 1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基礎生物統計學 9:00~10:30; 英文 10:50~12:20 二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17 號臺大公衛學院大樓 (3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起詳見本所網頁公告 ) 30% 口全體考生 一 時間 :3 月 26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起 二 地點 : 台北市徐州路 17 號臺大公衛學院大樓 5 樓 545 室 試40% 一 入學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 二 上課時間 : 本專班之必修科目 量性科學 以專班 ( 夜間或假日 ) 上課 三 個人資料表格式請於報名前, 逕向本所或至本所網站 Students/C05_forms 下載 四 個人口試時間於 3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起公布於本所網站, 考生請自行查詢, 不另通知 五 本所網址 : 聯絡電話 (02) FAX:(02) 詹技士 20

25 30% 筆試系所別 資訊工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組別 系所組代碼 9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6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目前從事資訊相關工作或擬再進修之專業人員, 至少有 3 年以上 ( 不含服役年資 ) 工作經驗年資 一 報名表 二 服務年資證明書 三 學位證書影本 四 歷年成績單 1 份 五 個人資料表 ( 報名前請至本系網站 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為審查之重要參考 ) 六 推薦函 2 封 七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考試項目審查審查 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 筆試日期地點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全體考生 一 計算機概論 二 資料結構 一 時間 :3 月 16 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起 每科考試時間為 80 分鐘 二 地點 : 校總區資訊系館 其 他 規 定 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30% 筆試及審查總成績在前 12 名者 口一 時間 :3 月 25 日 ( 星期五 ) 二 地點 : 校總區資訊系館 口試名單於 3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系網站,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試知 40% 一 本專班有修習碩士論文之規定 入學之研究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 專題討論及專題研究 ) 二 本專班最低修業年限為二年, 入學後須修滿本專班規定之課程範圍, 若經指定需補修大學部課程者, 學分不計入 24 學分中 三 上課時間 : 與一般生合班上課 ; 不另開課 四 本系網址 : 請參見公告 聯絡電話 (02) 轉

26 評分項目系所別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組別 系所組代碼 身分別 E010 在職生 招生名額 30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審審查方式查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聯絡電話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三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服務年資證明 三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個人資料表 ( 請於報名前至臺大推廣教育網 下載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0% 審查總成績排名在前 60 名者 口一 時間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 (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07 號 ) 口試名單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部網站試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50% 筆試50% 一 正式開學時間為 105 年 7 月, 考生錄取後第一學期須參加預修課程 ( 免費, 網路上課 ) 二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105 學年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90,000 元, 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 6 學期之全額學雜費 修業第七學期起, 則收取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 學雜費基數為 12,720 元 / 學期, 學分費為 10,000 元 / 學分 三 本學位學程應修習 9 門必修課及 3 門選修課, 每一門 3 學分共計 36 學分, 另須撰寫論文 四 上課時間為週六或週日上午及下午 ; 主要上課地點 : 臺灣大學竹北校區 (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 88 號 ), 必要時得調整到台北校總區上課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口試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可至 臺大推廣教育網 查詢 進修推廣部辦公室電話 :(02) 分機 233 黎先生傳真 :(02) uecem@ntu.edu.tw 22

27 評分項目系所別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組別 系所組代碼 身分別 E020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審審查方式查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聯絡電話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三 已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 ( 如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行政法等 ) 至少 9 學分 ( 或 162 小時以上 ) 者 ( 請附相關證明 ), 優先考慮 四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服務年資證明 三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個人資料表 ( 請於報名前至臺大推廣教育網 下載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之學分證明 ( 含修習期間 科目 學分數, 成績 ) 或修習證明 ( 含修習期間 科目 時數 ) 七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0% 口審查總成績排名在前 50 名者 一 時間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部 (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07 號 ) 口試名單於 105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部網站試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50% 筆試50% 一 正式開學時間為 105 年 7 月 二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105 學年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90,000 元, 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 6 學期之全額學雜費 修業第七學期起, 則收取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 學雜費基數為 12,720 元 / 學期, 學分費為 10,000 元 / 學分 三 本學位學程應修習 6 門必修課及 6 門選修課, 每一門 3 學分共計 36 學分, 另須撰寫論文 四 上課時間為週六或週日上午及下午 ; 主要上課地點 : 臺灣大學竹北校區 (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 88 號 ), 必要時得調整到台北校總區上課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口試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可至 臺大推廣教育網 查詢 進修推廣部辦公室電話 :(02) 分機 233 黎先生傳真 :(02) uecem@ntu.edu.tw 23

28 附錄 1 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2 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維護入學考試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第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五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亦不得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六條考生於每節入場應試時, 均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供查驗, 如有攜帶准考證而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監試人員查核後, 得先親筆填寫 暫准應考單 准予應試 ; 惟至該項考試筆試結束日之次一上班日下午五時前, 應親持身分證件正本至試務單位補驗, 未依規定補驗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 ; 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 應迅速對號就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考生就座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經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考生入場後, 除必要之應用文具及不具有儲存資料或可程式化功能之計算器外, 所有 24

29 物品均應放置於試場內置物區,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抽屜中 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如發現誤置者, 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考試中經發現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 書籍 紙張或具有記憶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攜帶入場 ( 含置物區 ) 之行動電話 手錶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 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准考證號碼之試卷 答案卡應試 ; 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確認試卷 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及應考科目正確無誤, 並在開始作答前, 先檢查試卷 答案卡及題目, 如有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 答案卡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卷 卡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 不換用卷 卡作答, 並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三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作答事項第十一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 身分證件與考生名冊,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監試人員如對考生身分存疑, 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 得要求拍照存證, 考生不得拒絕, 否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考生應保持試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亦不得破壞或拆開彌封,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竄改試卷 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破壞 拆開彌封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無故污損 破壞試卷 答案卡或書寫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或註記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如於試卷 答案卡上書寫姓名,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發現試題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時,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25

30 第十四條考生書寫試卷, 務必使用藍色或黑色筆 ( 含鉛筆 ), 並應依照試題本及試卷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答案卡限以黑色 2B 鉛筆劃記及橡皮擦擦拭, 劃線要粗黑 清晰, 不可出格, 並以讀卡機讀出之成績為準 若不以 2B 鉛筆劃記或擦拭不清或劃線過輕或污損不清, 不為讀卡機所接受, 其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十七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二 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三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離場事項第十八條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40 分鐘為止, 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十九條考生應於離場前將試卷 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逕將試卷 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4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本校學士班個人申請第二階段指定項目甄試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考生之試卷 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試卷 卡之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止 第二十四條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本辦法未列出之違規情事, 得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校權益者, 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26

31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 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27

32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28

33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9

34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30

35 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1

36 附錄 3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第一條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班學生科目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學生入學前, 於其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專科學校或中央研究院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所修習及格科目 ( 含線上教學課程, 但不含推廣教 育科目 ), 或已取得前述機構先修科目之學分證明或考試及格證明, 為現就讀學 系規定之必修科目或原就讀學校列為通識科目者, 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及教務處 審核通過後, 准予抵免 但通識學分抵免應先經共同教育中心審核欲抵免科目課 程內容是否符合本校通識課程之精神及領域 抵免學分總數至多為五十學分 如 經核准抵免學分數達五十學分者, 得申請編入二年級 二 曾在本校修習之科目, 持有學分證明者, 再入學本校時, 其前在本校修習及格之 科目學分, 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 酌情抵免, 並得視其抵免學分之多 寡編入適當年級, 惟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三 學生入學後, 於一 學年度以前經本校核准出國修習及格之科目, 經申請並由就讀 學系審核通過後, 准予抵免 四 通識課程之抵免應依本校 通識課程實施辦法 及 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 規 定辦理 五 提高編入年級限入學當學期辦理 第三條碩 博士班研究生科目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研究生於入學前或一 學年度以前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中央研究院或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院校或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所課程, 成績及格, 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 ( 所 ) 審核通過者, 准予抵免 ; 如有其他特殊情 形, 須專案經教務長核准, 方可抵免 學生於他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習之研究 所課程, 須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 ( 所 ) 考試通過者方可抵免 二 研究生成績及格標準為 B-( 或百分制七十分 ) 各學系 ( 所 ) 有更嚴格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 抵免學分及適用學則第七十八條與七十八條之ㄧ規定同意採計之學分合計總數, 除專案經教務長簽准或另有規定者外, 至多以就讀學系 ( 所 ) 規定應修畢業學分 數二分之一為限 第四條教育專業課程之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 32

37 一 因故保留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於再入學本校時,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 准予抵免前所修習及格之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之資格 二 學生曾在他校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 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 准予抵免, 惟至多以抵免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三 九十學年度 ( 含 ) 以前, 未經甄試預先修讀本校或他校之教育專業課程, 經申請並由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者, 准予抵免, 惟至多以抵免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自九十一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 未經甄試通過, 不得預先修讀教育專業課程 九十八學年度 ( 含 ) 以後, 非師資生在校期間得預先修習本校中等教育學程所開之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九年一貫課程導論及共同選修課程, 於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經申請至多得採計六學分 四 教育專業課程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學系 ( 所 ) 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不得申請抵免 五 已抵免之教育專業課程不得列入本系 ( 所 ) 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 第五條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 一 服務學習 ( 二 ) 及服務學習 ( 三 ) 不得辦理抵免 二 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 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 不得抵免, 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 抵免科目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 以少者登記;但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 應由就讀學系 ( 所 ) 或師資培育中心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若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 不得辦理抵免 四 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 經就讀之學系 ( 所 ) 同意者, 准予抵免 但通識課程仍需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 五 各學系 ( 所 ) 或師資培育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 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六 各學系 ( 所 ) 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 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 甄試及格者, 准予抵免 七 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 除另有規定外, 無論及格與否, 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免 八 五年制專科學校畢 ( 結 ) 業之學生, 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 但專科學校前三年所修第二外語課程, 經開課學系 學生就讀學系及教務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九 申請抵免國文 英 ( 外 ) 文及體育者, 應先經開課單位審核通過 ; 申請抵免服務學習 ( 一 ) 者, 應先經學務處審核通過 第六條申請科目學分之抵免, 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抵免申請期間內, 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手續 但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期間得不受此限 第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 自發布日施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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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附錄 5 35

40 附件 1 報考組別 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報考資格 ( 請擇一勾選 ) 擬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報考 擬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報考 審查文件說明 ( 請自行填寫, 並將審查文件置於本表後方 ) 注意事項 : 1. 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所列任一資格者, 不可申請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2. 申請人所提出之報考資格審查文件需與事實相符,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3. 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方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若未通過審查, 系所將通知考考生, 扣除行政費用 200 元後退還餘款 本人擬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本人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與本表注意事項, 對於報名資格審查結果, 絕無異議 申請人親筆具結簽章 : 105 年月日審查單位審查結果 ( 申請人勿填 ) 碩士在職專班系所招生委員會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臺灣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36

41 附件 2 招生類別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碩士在職專班 報考所組別 系 ( 所 ) 組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服機服部年起 務關務門資迄 ( 全銜 ) 職稱考生任職於本機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年資共計年月 工內概 作容述 現職機關使用本年資證明書格式, 則表同意考生在職進修, 報考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 蓋服務機關印信及首長 ( 負責人 ) 印章處 : 說明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1 本證明之工作年資係至報名日止, 考生任職於同一機關累計得有之工作年資 ( 考生若須出具多家機構以上證明, 可自行影印本表格使用 ) 2 開具本證明之機關僅得證明考生任職於本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年資, 並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並願依貴校規章處理, 取消考生之報考及錄取資格, 概無異議 3 本證明書僅供證明工作年資之用, 並限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生於報名時繳用 4 考生若有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正本如勞保卡 至勞保局申請之承保紀錄單 工作年資證明 離職證明 ( 上述證明均限正本且須明載在職起迄年月 ) 亦可使用 37

42 附件 3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姓名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組別 系 ( 所 ) 複查項目原始成績 查覆得分複查回覆事項 ( 本校回覆, 考生請勿填寫 ) 組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105 年月日 回覆日期 105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複查成績須於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以郵戳為憑 ) 前, 填具本表並檢附本校所寄之成績通知單影本, 逕寄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臺灣大學教務處研教組收, 逾期不予受理 2. 本表之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及複查項目應逐項填寫清楚 3. 請附回郵信封, 並貼足回郵郵票 ( 平信 5 元或限時信 12 元 ), 信封面之收件人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請自行填寫清楚, 以憑回覆 4. 本表之 查覆得分 及 複查回覆事項 欄由本校回覆, 考生請勿填寫 5. 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38

43 39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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