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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andong DeLuT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申 报 稿 ) 主 办 券 商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2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 或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3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下 列 重 大 事 项 : 一 公 司 暂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证 房 产 证 的 风 险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拥 有 2 宗 合 计 面 积 19.6 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位 于 泰 安 市 泰 山 钢 材 市 场 四 区 满 泉 路 以 东 首 钢 大 街 以 南, 系 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 从 泰 安 大 汶 口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管 委 会 ) 通 过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下 发 虽 获 取 了 管 委 会 正 在 协 助 办 理 土 地 证 之 证 明, 但 公 司 短 期 内 仍 面 临 相 关 土 地 未 取 得 权 属 证 明 的 风 险 锐 泰 克 因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取 得, 相 关 厂 房 和 办 公 楼 等 亦 未 取 得 权 属 证 书 虽 然 公 司 获 取 了 管 委 会 证 明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承 诺, 但 无 法 消 除 建 筑 物 未 及 时 取 得 房 产 证 或 被 拆 除 而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之 风 险 二 产 品 技 术 更 新 开 发 的 风 险 近 年 来,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的 发 展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步 伐 日 益 迅 猛,ETC 不 停 车 收 费 和 ITS 智 能 化 交 通, 都 要 求 公 路 称 重 设 备 需 要 不 断 更 新, 为 收 费 系 统 提 供 可 靠 的 称 重 结 果, 不 断 适 应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的 要 求 技 术 的 创 新 开 发 和 应 用 是 行 业 内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因 素, 若 公 司 不 能 保 持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或 者 不 能 及 时 准 确 把 握 产 品 技 术 和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和 持 续 发 展 三 公 司 治 理 的 风 险 公 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陆 续 制 定 了 适 应 企 业 现 阶 段 发 展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尚 需 要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逐 渐 完 善 随 着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经 营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不 断 扩 展, 人 员 不 断 增 加, 对 公 司 治 理 将 会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因 此,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中 存 在 因 内 部 管 理 不 适 应 发 展 需 要, 而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风 险 四 施 工 安 装 外 包 的 风 险 1

4 公 司 产 品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主 要 通 过 外 包 进 行,2014 年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采 购 较 多 且 比 较 集 中,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专 门 的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严 格 筛 选 监 督 和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方, 并 且 逐 步 降 低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的 采 购, 但 是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若 公 司 不 能 较 好 地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方,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施 工 质 量 和 项 目 进 度 2

5 目 录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1 释 义... 5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7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7 二 股 票 挂 牌 情 况... 7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9 四 公 司 股 东 情 况... 9 五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股 本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六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或 收 购 情 况 七 公 司 分 子 公 司 及 基 本 情 况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九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十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用 途 二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与 主 要 生 产 流 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五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概 况 市 场 规 模 及 行 业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二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于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四 公 司 运 营 分 开 情 况 五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况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一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及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二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和 对 利 润 的 影 响 四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及 分 析 五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六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七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6 八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九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十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十 一 公 司 设 立 时 及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十 二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报 告 期 内 分 配 情 况 十 三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十 四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风 险 因 素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第 六 节 附 件

7 释 义 本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一 般 用 语 德 鲁 泰 公 司 德 鲁 泰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锐 泰 克 马 元 软 件 荣 诺 电 子 德 泰 共 赢 千 仪 电 子 同 瑞 大 成 京 鲁 豫 商 贸 鼎 盛 伟 业 商 贸 本 说 明 书 报 告 期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主 办 券 商 指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山 东 德 鲁 泰 计 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前 身 指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指 济 南 方 泰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全 资 子 公 司 指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全 资 子 公 司 指 济 南 马 元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全 资 子 公 司 指 济 南 荣 诺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系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指 指 济 南 德 泰 共 赢 电 子 科 技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系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济 南 千 仪 电 子 科 技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系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指 山 东 同 瑞 大 成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指 济 南 京 鲁 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关 联 企 业 指 济 南 鼎 盛 伟 业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系 德 鲁 泰 关 联 企 业 指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2014 年 01 月 0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进 行 股 份 公 开 转 让 的 行 为 指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指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评 估 师 事 务 所 评 估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指 北 京 大 展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指 山 东 睿 扬 律 师 事 务 所 智 能 交 通 ITS 指 专 业 术 语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Intelligent Traffic System, 简 称 ITS) 又 称 智 能 运 输 系 统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是 将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 信 息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数 据 通 信 技 术 传 感 器 技 术 电 子 控 制 技 术 自 动 控 制 理 论 运 筹 学 人 工 智 能 等 ) 有 效 地 综 合 运 用 于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控 制 和 车 辆 制 造, 加 强 车 辆 道 路 使 用 者 三 者 之 间 的 联 系, 从 而 形 成 一 种 保 障 安 全 提 高 效 率 改 善 环 境 节 约 能 源 的 综 合 运 输 系 统 5

8 ETC 计 重 收 费 动 态 称 重 超 限 检 测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称 重 传 感 器 光 幕 业 主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System), 实 现 了 车 辆 在 通 过 收 费 节 点 时, 通 过 专 用 短 程 通 信 技 术 实 现 车 辆 识 别 信 息 写 入 并 自 动 从 预 先 绑 定 的 IC 卡 或 银 行 账 户 上 扣 除 相 应 资 金 这 一 技 术 使 得 道 路 的 通 行 能 力 与 收 费 效 率 大 幅 度 提 高 根 据 通 行 车 辆 的 车 货 总 质 量 收 取 通 行 费, 多 载 多 缴, 少 载 少 缴, 体 现 公 平 合 理 的 原 则, 能 够 有 效 制 止 车 辆 的 超 限 运 输, 对 道 路 所 造 成 的 破 坏 也 有 所 缓 解 通 过 测 量 和 分 析 轮 胎 动 态 力 测 算 一 辆 运 动 中 的 车 辆 的 轮 重 轴 重 以 及 总 重 量, 实 现 了 测 量 行 驶 车 辆 重 量 的 要 求, 这 一 技 术 在 交 通 轴 载 调 查 治 理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和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中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通 过 检 测 器 等 设 备 对 道 路 通 行 车 辆 的 外 廓 尺 寸 轴 荷 及 质 量 进 行 检 测, 确 认 车 辆 是 否 超 出 国 家 标 准 的 限 值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通 过 对 称 重 传 感 器 和 外 部 开 关 量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然 后 计 算 出 车 辆 的 轴 重 轴 组 重 车 速 等 称 重 等 结 果, 并 将 称 重 结 果 上 传 至 收 费 系 统, 辅 助 完 成 收 费 工 作 一 种 将 质 量 信 号 转 变 为 可 测 量 的 电 信 号 输 出 的 装 置, 按 转 换 方 法 分 为 光 电 式 液 压 式 电 磁 力 式 电 容 式 磁 极 变 形 式 振 动 式 陀 螺 仪 式 电 阻 应 变 式 等 八 类, 以 电 阻 应 变 式 使 用 最 广 光 幕 是 利 用 光 电 感 应 原 理 制 成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光 电 安 全 装 置 通 过 发 射 红 外 线, 产 生 保 护 光 幕, 当 光 幕 被 遮 挡 时, 装 置 发 出 遮 光 信 号, 控 制 具 有 潜 在 危 险 的 机 械 设 备 停 止 工 作, 避 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各 地 的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主 体, 包 括 各 地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国 省 道 普 通 公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公 司 等 注 : 本 说 明 书 引 用 的 数 字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货 币 金 额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指 人 民 币 金 额, 并 以 元 万 元 亿 元 为 单 位,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6

9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日 期 注 册 资 本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dongDuLuTai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张 曙 光 2006 年 1 月 16 日 2015 年 9 月 11 日 人 民 币 3,570 万 元 公 司 住 所 邮 编 董 事 会 秘 书 所 属 行 业 主 要 业 务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孟 祥 娟 组 织 结 构 代 码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C3596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及 类 似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依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 2C35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依 据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3C3596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及 类 似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依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工 业 机 械 依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电 子 邮 箱 公 司 网 址 [email protected] 二 股 票 挂 牌 情 况 ( 一 ) 股 票 挂 牌 概 况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简 称 股 票 种 类 每 股 面 值 股 票 总 量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 元 人 民 币 3,570 万 股 7

10 挂 牌 日 期 转 让 方 式 年 月 日 协 议 转 让 2016 年 1 月 3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股 票 申 请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采 用 协 议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 二 )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及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1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依 据 与 限 售 安 排 股 东 类 型 限 售 安 排 持 股 数 量 ( 股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股 东 发 起 人 依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第 2.8 条 规 定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挂 牌 前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股 票 分 三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每 批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数 量 均 为 其 挂 牌 前 所 持 股 票 的 三 分 之 一, 解 除 转 让 限 制 的 时 间 分 别 为 挂 牌 之 日 挂 牌 期 满 一 年 和 两 年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2 本 次 可 公 开 转 让 的 股 份 数 量 情 况 除 前 述 规 定 股 份 锁 定 以 外, 公 司 股 东 对 其 所 持 股 份 未 作 出 其 他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基 于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依 据 与 限 售 安 排, 公 司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后,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及 本 次 可 进 行 公 开 转 让 的 股 份 数 量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是 否 冻 结 质 押 本 次 可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转 让 的 数 量 ( 股 ) 1 张 曙 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33,000, 否 0 2 张 晓 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1,500, 否 0 3 段 会 川 董 事 1,200, 否 0 合 计 - 35,700,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公 司 股 东 未 就 所 持 股 份 作 出 严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8

11 三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四 公 司 股 东 情 况 ( 一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自 然 人 张 曙 光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92.44% 的 股 份, 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张 曙 光 先 生 担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男,1964 年 7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1988 年 6 月 毕 业 于 山 东 大 学, 物 理 专 业,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1988 年 7 月 至 2015 年 5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2003 年 4 月 经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批 准 停 薪 留 职 ), 任 工 程 师 ( 无 领 导 职 务 );2003 年 5 月 至 2005 年 4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省 德 鲁 计 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任 部 门 经 理 ;2005 年 5 月 至 2005 年 12 月, 自 由 职 业 者 ; 2006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执 行 董 事 经 理 ;2015 年 9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二 年 内 变 化 情 况 9

12 最 近 两 年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1 股 权 代 持 报 告 期 内, 德 鲁 泰 有 限 股 东 股 权 结 构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持 股 比 例 期 间 至 至 至 至 今 张 凡 沧 60% 杨 爱 荣 40% 张 曙 光 - 60% 55.46% 92.44% 邢 淑 娟 - 40% 36.98% - 张 晓 光 % 4.20% 段 会 川 % 3.36% 合 计 100% 100% 100% 100%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张 凡 沧 持 有 公 司 60% 的 股 份, 杨 爱 荣 持 有 公 司 40% 的 股 份, 系 分 别 代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持 股, 张 凡 沧 和 张 曙 光 系 父 子 关 系, 杨 爱 荣 和 邢 淑 娟 系 母 女 系, 因 为 亲 属 关 系 没 有 签 订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但 实 际 出 资 为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家 庭 财 产, 实 为 股 权 代 持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系 夫 妻 关 系 2 股 权 代 持 还 原 2014 年 7 月 7 日, 张 凡 沧 和 杨 爱 荣 分 别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将 其 持 有 公 司 60% 40% 的 股 权 以 赠 与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此 股 权 转 让 实 际 为 张 凡 沧 和 杨 爱 荣 将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归 还 给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股 权 代 持 还 原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之 后, 公 司 发 生 过 3 次 增 资 和 1 次 股 权 转 让, 张 曙 光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比 例 分 别 是 60% 60% 55.46% 92.44%, 一 直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最 近 二 年 内, 张 曙 光 负 责 公 司 的 经 营 和 管 理, 张 曙 光 能 够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产 生 实 质 性 的 影 响, 因 此 被 认 定 为 实 际 控 制 人, 近 二 年 内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系 张 曙 光, 未 发 生 过 变 化 ( 三 )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持 股 数 量 持 股 比 例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股 东 性 质 是 否 存 在 质 押 或 10

13 (%) 其 他 争 议 事 项 1 张 曙 光 33,0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2 张 晓 光 1,5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3 段 会 川 1,200, 境 内 自 然 人 否 合 计 35,700, (1) 张 曙 光, 简 历 详 见 本 节 四 ( 二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2) 张 晓 光, 女,1967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1990 年 11 月 至 2006 年 12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巨 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2007 年 1 月 至 2008 年 2 月, 供 职 于 泰 安 泰 柴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任 会 计 主 管 ;2008 年 3 月 至 2008 年 9 月, 供 职 于 泰 安 东 佳 水 暖 有 限 公 司, 任 财 务 主 管 ;2008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3) 段 会 川, 男,1967 年 11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博 士 学 历 1988 年 7 月 至 1992 年 4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省 地 震 局,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1992 年 5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 无 行 政 职 务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任 公 司 董 事,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 四 )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除 张 曙 光 系 张 晓 光 之 兄 长 外, 公 司 股 东 之 间 没 有 其 他 关 联 关 系 ( 五 ) 张 曙 光 段 会 川 股 东 资 格 情 况 说 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张 曙 光 曾 在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任 工 程 师, 其 在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尚 未 与 计 量 研 究 院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量 研 究 院 属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一 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根 据 计 量 研 究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 张 曙 光 自 2003 年 4 月 1 日 起 不 在 研 究 院 任 职, 自 谋 职 业, 其 在 外 所 从 事 的 经 营 行 为 和 活 动 均 与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无 关 张 曙 光 已 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 与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因 此, 张 曙 光 目 前 未 在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任 职, 也 不 存 在 自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领 取 薪 酬 的 情 况, 股 东 资 格 不 存 在 瑕 疵 根 据 2016 年 4 月 28 日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出 具 的 证 明 : 张 曙 光 于 2003 年 从 我 院 停 薪 留 职,2015 年 2 月 12 日 辞 职 申 请 获 得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其 停 薪 留 职 至 11

14 正 式 离 职 期 间 未 参 加 过 我 单 位 的 研 究 和 生 产 活 动, 其 在 外 投 资 公 司 并 在 外 部 公 司 任 职 事 宜 我 院 均 知 晓 并 准 许,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亦 不 属 于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办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张 曙 光 与 我 院 不 存 在 关 于 保 密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也 不 存 在 侵 犯 山 东 省 计 量 科 学 研 究 院 知 识 产 权 商 业 秘 密 的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段 会 川 在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任 教 师 一 职, 无 行 政 职 务, 不 属 于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人 员,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为 教 育 部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具 有 一 定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该 单 位 未 对 员 工 对 外 投 资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禁 止 性 限 制 性 规 定, 据 此 认 定 段 会 川 的 股 东 资 格 不 存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限 制 情 况 此 外, 段 会 川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为 3.36%, 其 变 化 不 会 对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造 成 影 响, 也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六 ) 关 于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中 是 否 存 在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登 记 备 案 程 序 履 行 情 况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所 有 在 册 股 东 中 为 3 名 自 然 人 股 东, 所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中 不 存 在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不 需 要 向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五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股 本 形 成 及 其 变 化 2006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经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设 立, 核 准 名 称 为 山 东 德 鲁 泰 计 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 为 基 准 日 整 体 变 更 为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15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形成及变化概览图 13 公开转让说明书

16 ( 一 )2006 年 1 月,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德 鲁 泰 有 限 系 由 自 然 人 张 凡 沧 杨 爱 荣 共 同 出 资, 并 经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于 2006 年 1 月 16 日 依 法 设 立 成 立 时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公 司 设 立 时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凡 沧 住 所 :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羊 头 峪 路 20 号 经 营 范 围 :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机 电 设 备 ( 不 含 小 轿 车 ) 交 通 器 材 的 研 发 销 售 ;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研 发 制 造 销 售 ; 测 量 与 控 制 仪 器 制 造 ( 不 含 计 量 器 具 ); 科 技 咨 询 服 务 ( 需 经 许 可 经 营 的, 须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序 号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股 权 比 例 (%) 1 张 凡 沧 货 币 杨 爱 荣 货 币 合 计 年 1 月 12 日, 山 东 新 联 谊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新 联 谊 验 字 (2006) 第 1803 号 ), 对 上 述 出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06 年 1 月 16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二 )2006 年 05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万 元 2006 年 5 月 15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凡 沧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杨 爱 荣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万 元 增 加 至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凡 沧 货 币

17 2 杨 爱 荣 货 币 合 计 年 5 月 15 日, 山 东 新 联 谊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新 联 谊 验 字 (2006) 第 1863 号 ),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06 年 5 月 16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三 )2008 年 12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万 元 2008 年 12 月 19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凡 沧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杨 爱 荣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万 元 增 加 至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凡 沧 货 币 杨 爱 荣 货 币 合 计 年 12 月 19 日, 山 东 正 义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正 义 会 综 验 字 (2008) 第 331 号 ), 对 本 次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08 年 12 月 22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四 )2011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 万 元 2011 年 4 月 20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凡 沧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杨 爱 荣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万 元 增 加 至 1,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凡 沧 货 币

18 2 杨 爱 荣 货 币 合 计 1, , 年 4 月 20 日, 山 东 正 义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正 义 会 综 验 字 (2011) 第 060 号 ), 对 本 期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11 年 4 月 27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五 )2013 年 4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1, 万 元 2013 年 4 月 3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凡 沧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杨 爱 荣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 万 元 增 加 至 1,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凡 沧 货 币 杨 爱 荣 货 币 合 计 1, , 年 4 月 15 日, 山 东 健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健 诚 会 验 字 (2013) 第 336 号 ), 对 本 期 增 资 进 行 了 验 证 2013 年 4 月 18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六 )2014 年 7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14 年 7 月 7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张 凡 沧 将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6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 杨 爱 荣 将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4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邢 淑 娟 同 日, 张 凡 沧 杨 爱 荣 分 别 与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张 凡 沧 将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60% 的 股 权 以 赠 与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 杨 爱 荣 将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40% 的 股 权 以 赠 与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邢 淑 娟 张 凡 沧 与 张 曙 光 系 父 子 关 系, 杨 爱 荣 与 邢 淑 娟 系 母 女 关 系, 张 曙 光 与 邢 淑 娟 系 夫 妻 关 系 16

19 如 本 节 之 四 公 司 股 东 情 况 之 ( 二 )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二 年 内 变 化 情 况 之 2 股 权 代 持 还 原 此 股 权 转 让 实 际 为 张 凡 沧 和 杨 爱 荣 将 持 有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归 还 给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股 权 代 持 还 原,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货 币 邢 淑 娟 货 币 合 计 1, , 年 7 月 14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七 )2014 年 8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2, 万 元 2014 年 8 月 11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曙 光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实 缴 出 资 120 万 元, 半 年 内 缴 齐 ; 邢 淑 娟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实 缴 出 资 80 万 元, 半 年 内 缴 齐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1, 万 元 增 加 至 2,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1, , 货 币 邢 淑 娟 货 币 合 计 2, , 根 据 2013 年 12 月 28 日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相 关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构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实 缴 出 资 不 再 作 为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事 项, 此 外, 股 东 缴 纳 出 资 后, 不 再 强 制 要 求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验 资 证 明 方 可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因 此 本 次 增 资 未 进 行 验 资 2014 年 8 月 12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八 )2015 年 1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 万 元 17

20 2015 年 1 月 6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万 元, 其 中 张 曙 光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邢 淑 娟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2, 万 元 增 加 至 3,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1, , 货 币 邢 淑 娟 1, 货 币 合 计 3, , 本 次 增 资 未 进 行 验 资 2015 年 1 月 7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5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1 邢 淑 娟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2 套 房 产 作 价 入 股 有 限 公 司 该 房 产 分 别 为 :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08 号,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10 号 根 据 山 东 信 源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以 上 2 套 房 产 截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的 市 场 价 值 分 别 出 具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 评 估 值 分 别 是 2,625, 元 2,614, 元, 合 计 5,240, 元 同 日, 邢 淑 娟 与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作 价 入 股 协 议, 同 意 以 2 套 房 产 依 其 评 估 市 价 入 股, 并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手 续 协 议 约 定 张 曙 光 出 资 3,144, 元, 邢 淑 娟 出 资 2,096, 元 2 未 分 配 利 润 实 缴 资 本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分 别 以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3,959, 元 2,639, 元 履 行 实 缴 出 资 义 务, 公 司 已 经 履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8

21 1 张 曙 光 1, , 货 币 和 实 物 邢 淑 娟 1, , 货 币 和 实 物 合 计 3, , ( 九 )2015 年 5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次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3, 万 元 2015 年 5 月 19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其 中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分 别 认 缴 万 元 万 元 ; 张 晓 光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 段 会 川 以 货 币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3, 万 元 增 加 至 3, 万 元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1, , 货 币 和 实 物 邢 淑 娟 1, , 货 币 和 实 物 张 晓 光 货 币 段 会 川 货 币 3.36 合 计 3, , 本 次 增 资 未 进 行 验 资 2015 年 5 月 22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15 年 5 月 21 日 收 到 段 会 川 补 缴 注 册 资 本 金 万 元 2015 年 5 月 26 日 张 晓 光 补 缴 注 册 资 本 金 万 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收 到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分 别 补 缴 注 册 资 本 金 240 万 元 万 元, 全 部 股 东 实 缴 到 位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1, , 货 币 和 实 物 邢 淑 娟 1, , 货 币 和 实 物 张 晓 光 货 币 段 会 川 货 币 3.36 合 计 3, ,

22 ( 十 )2015 年 5 月,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5 月 23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邢 淑 娟 将 其 持 有 的 有 限 公 司 36.98%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放 弃 优 先 受 让 权 2015 年 5 月 25 日, 邢 淑 娟 与 张 曙 光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书, 完 成 了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邢 淑 娟 和 张 曙 光 系 夫 妻 关 系 序 号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变 更 为 : 股 东 名 称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实 缴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出 资 比 例 (%) 1 张 曙 光 3, , 货 币 和 实 物 张 晓 光 货 币 段 会 川 货 币 3.36 合 计 3, , 年 5 月 29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取 得 了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十 一 )2015 年 9 月,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暨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股 本 3,570 万 股 2015 年 5 月 10 日, 执 行 董 事 决 议 决 定 将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 为 股 改 基 准 日, 将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2015 年 7 月 30 日,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 [2015] 京 会 审 字 第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公 司 净 资 产 为 46,777, 元 2015 年 7 月 30 日, 北 京 大 展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了 大 展 评 报 字 [2015]005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46,835, 元 2015 年 8 月 3 日,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通 过 决 议, 同 意 以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确 认 的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46,777, 元 为 依 据, 折 合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本 3,570 万 股, 每 股 1 元, 其 余 净 资 产 11,077, 元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溢 价,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折 股 比 例 为 1:0.76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20

23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时 更 名 为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改 制 完 成 后, 公 司 在 2015 年 税 收 自 查 过 程 中 发 现,2013 年 和 2014 年 部 分 发 票 因 原 材 料 的 供 货 单 位 与 开 票 单 位 不 一 致, 需 要 将 已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并 相 应 计 入 2013 年 和 2014 年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由 此 形 成 会 计 差 错 经 申 报 会 计 师 审 计, 以 上 事 项 导 致 股 改 净 资 产 减 少 807, 元, 使 得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减 少 807, 元 全 体 股 东 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该 事 项 进 行 了 确 认, 同 意 减 少 资 本 公 积 807, 元 基 于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的 调 整 未 影 响 净 资 产 折 股 数, 也 未 对 股 本 结 构 造 成 影 响,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本 真 实 充 足 2015 年 8 月 3 日,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了 发 起 人 协 议, 就 德 鲁 泰 有 限 由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了 约 定 2015 年 8 月 17 日,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2015] 京 会 兴 验 字 第 号 验 资 报 告 对 上 述 出 资 予 以 验 证 2015 年 7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武 倩 为 股 份 公 司 ( 筹 )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全 体 股 东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治 理 细 则 及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防 范 大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专 项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等 管 理 细 则 ; 会 议 选 举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安 奇 峰 梁 洪 伟 为 公 司 董 事, 组 成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 选 举 宋 宝 华 张 颖 捷 为 公 司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武 倩 共 同 组 成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2015 年 8 月 18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选 举 张 曙 光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聘 任 张 曙 光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聘 任 张 晓 光 安 奇 峰 梁 洪 伟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孟 祥 娟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聘 任 张 晓 光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18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会 议 选 举 宋 宝 华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主 席 2015 年 9 月 11 日, 公 司 在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并 换 领 了 股 份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21

24 股 份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1 张 曙 光 33,000, 净 资 产 2 张 晓 光 1,500, 净 资 产 3 段 会 川 1,200, 净 资 产 合 计 35,700, 六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或 收 购 情 况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但 存 在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锐 泰 克 的 情 况, 两 家 子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生 产 加 工 公 司 产 品 所 需 的 主 要 软 件 系 统 或 设 备, 为 了 业 务 链 条 的 完 整, 公 司 进 行 了 上 述 收 购 上 述 收 购 完 成 后, 公 司 加 强 了 统 一 管 理, 整 合 了 资 源, 增 强 了 核 心 竞 争 力, 提 高 了 效 率 ; 同 时 减 少 了 关 联 交 易, 增 加 了 所 有 者 权 益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方 泰 电 子 方 泰 电 子 成 立 于 2010 年 5 月 5 日,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股 权 出 售 前,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分 别 持 有 其 40% 30% 20% 10% 的 股 权, 邢 淑 娟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以 其 所 持 有 及 实 际 支 配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足 以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形 成 重 大 影 响,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经 营 范 围 : 电 子 产 品 的 开 发 批 发 销 售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开 发 销 售 及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 机 械 设 备 的 生 产 销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方 泰 电 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变 更 公 司 类 型,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现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同 日,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分 别 同 德 鲁 泰 有 限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以 上 股 东 分 别 将 其 占 有 的 40% 30% 20% 10% 的 股 权 以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5.00 万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方 泰 电 子 收 购 日 净 资 产 4,220, 元 具 体 转 让 情 况 如 下 : 编 号 转 让 人 转 让 股 权 (%)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转 让 价 格 ( 万 元 ) 受 让 人 1 邢 淑 娟 德 鲁 泰 2 张 晓 光 有 限 22

25 编 号 转 让 人 转 让 股 权 (%)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转 让 价 格 ( 万 元 ) 受 让 人 3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合 计 收 购 日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24 日 ( 元 ) 资 产 总 额 5,226, 负 债 总 额 1,006, 实 收 资 本 500, 净 资 产 4,220, 项 目 2014 年 1 月 1 日 -12 月 24 日 ( 元 ) 营 业 收 入 9,055, 利 润 总 额 5,910, 净 利 润 5,909,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系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受 张 曙 光 委 托 出 让 股 权, 目 的 是 实 现 德 鲁 泰 有 限 对 方 泰 电 子 的 全 资 收 购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款 项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均 以 现 金 方 式 归 还 给 张 曙 光, 自 此,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与 张 曙 光 的 股 权 代 持 关 系 解 除 股 权 代 持 的 形 成 变 动 以 及 解 除 均 系 各 方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各 方 不 存 在 股 权 争 议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收 购 方 控 股 股 东 为 张 曙 光, 被 收 购 方 控 股 股 东 为 邢 淑 娟, 转 让 双 方 分 别 作 出 声 明, 两 人 拥 有 的 家 庭 财 产 为 共 同 财 产, 经 济 利 益 一 致, 行 动 一 致 方 泰 电 子 设 立 时 邢 淑 娟 出 资 20 万 元 系 用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出 资 据 此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属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本 次 收 购 价 格 为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双 方 对 收 购 价 格 的 真 实 性 公 允 性 不 存 在 异 议 公 司 在 2015 年 1 月 和 3 月, 通 过 现 金 或 银 行 存 款 的 方 式 分 别 支 付 了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5.00 万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款,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自 有 运 营 资 金, 存 有 银 行 流 水 凭 证 或 收 据, 交 易 真 实 2014 年 12 月 26 日,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历 城 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变 更 申 请 ( 二 )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锐 泰 克 锐 泰 克 成 立 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股 权 出 售 前, 张 曙 光 23

26 张 晓 光 分 别 持 有 其 80% 20% 的 股 权, 经 营 范 围 :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超 限 检 测 装 置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 钢 材 的 切 割 钻 孔 及 折 弯 机 械 加 工 ( 需 许 可 经 营 的, 须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015 年 5 月 15 日, 锐 泰 克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股 东 张 曙 光 将 其 持 有 的 80% 的 股 份, 以 万 元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股 东 张 晓 光 将 其 持 有 的 20% 的 股 份, 以 万 元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转 股 后, 股 东 德 鲁 泰 有 限 出 资 500 万 元, 占 100% 同 日,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分 别 同 德 鲁 泰 有 限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将 其 占 有 的 80% 20%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锐 泰 克 收 购 日 净 资 产 5,270, 元 具 体 转 让 情 况 如 下 : 编 号 转 让 人 转 让 股 权 (%) 转 让 出 资 额 ( 万 元 ) 转 让 价 格 ( 万 元 ) 受 让 人 1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合 计 德 鲁 泰 有 限 收 购 日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5 月 15 日 ( 元 ) 资 产 总 额 9,324, 负 债 总 额 4,053, 实 收 资 本 5,000, 净 资 产 5,270, 项 目 2015 年 1 月 1 日 -5 月 15 日 ( 元 ) 营 业 收 入 2,197, 利 润 总 额 181, 净 利 润 168,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属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本 次 收 购 价 格 为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双 方 对 收 购 价 格 的 真 实 性 公 允 性 不 存 在 异 议 公 司 在 2015 年 7 月, 通 过 银 行 存 款 转 账 的 方 式 分 别 支 付 了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万 元 万 元 的 股 权 转 让 款,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自 有 运 营 资 金, 存 有 银 行 流 水 凭 证, 交 易 真 实 24

27 2015 年 5 月 27 日, 泰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岱 岳 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变 更 申 请 七 公 司 分 子 公 司 及 基 本 情 况 ( 一 ) 泰 安 分 公 司 1 泰 安 分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号 成 立 日 期 负 责 人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K 2011 年 4 月 2 日 李 海 光 营 业 场 所 泰 安 钢 材 大 市 场 四 区 (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院 内 ) 经 营 范 围 2 泰 安 分 公 司 历 史 沿 革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的 研 发 制 造 销 售 服 务 ( 有 效 期 限 以 许 可 证 为 准 ); 轴 重 式 动 态 汽 车 衡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服 务 ; 电 子 汽 车 衡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服 务 ( 有 效 期 以 许 可 证 为 准 ); 电 子 工 程 道 路 工 程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整 车 式 动 态 汽 车 衡 称 重 仪 器 仪 表 电 子 产 品 电 力 仪 器 仪 表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交 通 器 材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服 务 ; 软 件 类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服 务 ; 自 产 设 备 安 装 施 工 服 务 ; 科 技 资 讯 服 务, 机 电 产 品 的 销 售 售 后 服 务 ( 不 含 特 种 设 备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泰 安 分 公 司 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 取 得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住 所 为 泰 安 市 上 高 街 道 办 事 处 黄 家 庄 村 2011 年 4 月 2 日, 泰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设 立 申 请 ( 二 ) 方 泰 电 子 1 方 泰 电 子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号 成 立 日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经 营 范 围 济 南 方 泰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H 2010 年 5 月 5 日 高 青 人 民 币 万 元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4 层 见 本 节 六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或 收 购 情 况 之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方 泰 电 子 25

28 股 权 结 构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00% 2 方 泰 电 子 历 史 沿 革 (1)2010 年 5 月 自 然 人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方 泰 电 子 系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共 同 以 货 币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元, 其 中 邢 淑 娟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持 有 40% 的 股 份, 张 晓 光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持 有 30% 的 股 份, 段 会 川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持 有 20% 的 股 份, 赵 丽 宁 认 缴 出 资 5.00 万 元, 持 有 10% 的 股 份 人 员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邢 淑 娟 货 币 张 晓 光 货 币 段 会 川 货 币 赵 丽 宁 货 币 合 计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的 出 资 资 金 来 源 均 为 张 曙 光 以 个 人 财 产 提 供, 系 张 曙 光 分 别 向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提 供 10 万 元 和 5 万 元 现 金,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以 现 金 向 公 司 出 资 段 会 川 和 赵 丽 宁 与 张 曙 光 实 际 为 股 权 代 持 关 系, 代 持 人 与 被 代 持 人 未 签 署 书 面 代 持 协 议, 但 是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和 张 曙 光 已 出 具 书 面 确 认 文 件 对 上 述 代 持 事 实 进 行 确 认, 并 表 示 以 上 股 权 代 持 的 形 成 变 动 以 及 解 除 均 系 各 方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各 方 不 存 在 股 权 争 议 2010 年 4 月 20 日, 山 东 道 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道 勤 会 验 字 (2010) 第 154 号 ), 对 上 述 设 立 出 资 予 以 验 证 2010 年 5 月 5 日,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历 城 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设 立 申 请 (2)2014 年 12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六 ( 一 )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方 泰 电 子 3 方 泰 电 子 治 理 情 况 方 泰 电 子 不 设 股 东 会 ; 不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不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设 经 理 1 名, 由 执 行 董 事 聘 任 26

29 方 泰 电 子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名 称 德 鲁 泰 项 目 股 东 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曙 光 ( 持 股 92.44%) 方 泰 电 子 德 鲁 泰 高 青 ( 执 行 董 事 ) 黄 莹 莹 高 青 ( 经 理 )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方 泰 电 子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4 方 泰 电 子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情 况 方 泰 电 子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受 到 工 商 税 务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方 泰 电 子 在 报 告 期 内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三 ) 锐 泰 克 1 锐 泰 克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成 立 日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X 2012 年 10 月 10 日 张 曙 光 人 民 币 万 元 注 册 地 经 营 范 围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满 庄 镇 泰 山 钢 材 大 市 场 第 四 区 见 本 节 六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或 收 购 情 况 之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锐 泰 克 股 权 结 构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00% 2 锐 泰 克 历 史 沿 革 (1)2012 年 10 月 自 然 人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锐 泰 克 系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共 同 以 货 币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元, 其 中 邢 淑 娟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持 有 80% 的 股 份, 张 晓 光 认 缴 出 资 万 元, 持 有 20% 的 股 份, 住 所 为 泰 安 市 泰 山 区 上 高 街 道 办 事 黄 家 庄 村 2012 年 8 月 9 日, 泰 安 龙 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泰 龙 泽 会 验 字 (2012) 第 313 号 ), 对 上 述 设 立 出 资 予 以 验 证 27

30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泰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设 立 申 请 (2)2013 年 3 月, 第 一 增 资,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万 元 2013 年 3 月 25 日, 锐 泰 克 召 开 经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至 万 元, 其 中 邢 淑 娟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张 晓 光 以 货 币 资 金 出 资 万 元 本 次 变 更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万 元 增 加 至 万 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山 东 鼎 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鲁 鼎 泰 会 验 字 [2013] 第 220 号 ), 对 上 述 增 资 予 以 验 证 2013 年 3 月 28 日, 泰 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岱 岳 分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变 更 申 请 (3)2015 年 4 月,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4 月 20 日, 锐 泰 克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邢 淑 娟 将 持 有 锐 泰 克 80%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张 曙 光 和 邢 淑 娟 系 夫 妻 关 系 同 日,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签 订 了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邢 淑 娟 将 持 有 锐 泰 克 80% 的 股 权 以 赠 与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张 曙 光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属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本 次 收 购 价 格 为 双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双 方 对 收 购 价 格 的 真 实 性 公 允 性 不 存 在 异 议 (4)2015 年 12 月,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六 ( 二 ) 同 一 控 制 下 收 购 锐 泰 克 3 锐 泰 克 治 理 情 况 锐 泰 克 不 设 股 东 会 ; 不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不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设 经 理 1 名, 由 执 行 董 事 聘 任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其 子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项 目 名 称 股 东 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德 鲁 泰 张 曙 光 ( 持 股 92.44%) 张 曙 光 ( 董 事 长 ) 张 曙 光 ( 总 经 理 ) 锐 泰 克 德 鲁 泰 张 曙 光 ( 执 行 董 事 ) 何 辉 张 曙 光 ( 经 理 ) 28

31 除 此 上 表 所 示 关 联 关 系 之 外,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锐 泰 克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4 锐 泰 克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情 况 锐 泰 克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受 到 工 商 税 务 环 保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锐 泰 克 在 报 告 期 内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四 ) 马 元 软 件 1 马 元 软 件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济 南 马 元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成 立 日 期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2015 年 2 月 11 日 王 文 皎 人 民 币 万 元 注 册 地 经 营 范 围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崇 华 路 以 东 世 纪 财 富 中 心 C 座 928 室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及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 电 子 产 品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 机 械 设 备 的 批 发 零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股 权 结 构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100% 2 马 元 软 件 历 史 沿 革 (1)2015 年 2 月 法 人 出 资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马 元 软 件 系 德 鲁 泰 有 限 以 货 币 出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万 元, 住 所 为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崇 华 路 以 东 世 纪 财 富 中 心 C 座 928 室 本 次 设 立 出 资 未 进 行 验 资 德 鲁 泰 有 限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实 缴 出 资 万, 此 次 出 资 已 全 部 实 缴 到 位 2015 年 2 月 11 日, 济 南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场 监 管 局 核 准 了 本 次 设 立 申 请 3 马 元 软 件 治 理 情 况 29

32 马 元 软 件 不 设 股 东 会 ; 不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不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1 名, 由 股 东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连 任 ; 设 经 理 1 名, 由 执 行 董 事 聘 任 马 元 软 件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名 称 德 鲁 泰 项 目 股 东 董 事 /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曙 光 ( 持 股 92.44%) 马 元 软 件 德 鲁 泰 王 文 皎 ( 执 行 董 事 ) 冯 贵 凯 张 明 ( 经 理 )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马 元 软 件 之 间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4 马 元 软 件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情 况 马 元 软 件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的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受 到 工 商 税 务 环 保 社 会 保 险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马 元 软 件 在 报 告 期 内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亦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 1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共 5 名, 分 别 为 总 经 理 1 名, 副 总 经 理 2 名,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1 名, 董 事 会 秘 书 1 名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任 期 1 张 曙 光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2 张 晓 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3 段 会 川 董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4 安 奇 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5 梁 洪 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1 张 曙 光,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一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2 张 晓 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30

33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三 )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3 段 会 川, 董 事,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三 )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4 安 奇 峰, 男,1973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专 学 历 1997 年 7 月 至 2005 年 9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松 下 映 像 产 业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员 ;2005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商 务 副 总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5 梁 洪 伟, 男,1978 年 9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3 年 8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研 发 副 总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 二 ) 监 事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任 期 1 宋 宝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2 张 颖 捷 监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3 武 倩 职 工 监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1 宋 宝 华, 男,1980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6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研 发 人 员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监 事 会 主 席,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2 张 颖 捷, 女,1988 年 1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9 年 8 月 至 2011 年 1 月, 供 职 于 山 东 神 州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计 调 ;2011 年 2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物 资 调 度 中 心 主 任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监 事,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3 武 倩, 女,1984 年 10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会 计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职 工 监 事,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任 职 任 期 31

34 1 张 曙 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2 张 晓 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3 安 奇 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4 梁 洪 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5 孟 祥 娟 董 事 会 秘 书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1 张 曙 光,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一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2 张 晓 光,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三 ) 前 十 名 股 东 及 持 有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3 安 奇 峰,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八 ( 一 )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4 梁 洪 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八 ( 一 )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5 孟 祥 娟, 女,1980 年 6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专 科 学 历 2003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7 月, 供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合 同 资 质 档 案 中 心 主 任 ;2015 年 8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公 司,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职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 九 公 司 最 近 二 年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计 ( 万 元 ) 8,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5,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 万 元 ) 5, ,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 母 公 司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 万 元 ) 8, ,

35 净 利 润 ( 万 元 ) 1,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1,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1, ,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 万 元 ) 1, ,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万 元 ) 1,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元 / 股 ) 注 : 除 特 别 指 出 外, 每 股 收 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9 号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和 每 股 收 益 计 算 与 披 露 (2010 年 修 订 ) 计 算 ; 每 股 净 资 产 归 属 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按 照 公 司 期 末 净 资 产 / 期 末 股 份 总 数 计 算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每 股 收 益 每 股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等 指 标 模 拟 计 算, 其 中 模 拟 股 本 数 为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的 实 收 资 本 数 十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机 构 ( 一 ) 主 办 券 商 1 名 称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3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 田 晓 博 7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许 秋 金 马 骏 驰 赵 洋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33

36 1 名 称 : 山 东 睿 扬 律 师 事 务 所 2 主 任 合 伙 人 : 王 德 勇 3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泺 源 大 街 2 号 传 媒 大 厦 19 层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贺 维 维 李 岚 红 周 丽 平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1 名 称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2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全 洲 3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2206 房 间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会 计 师 : 杨 书 夏 潘 涛 ( 四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1 名 称 : 北 京 大 展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2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振 敏 3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6 号 11 层 1110 室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评 估 师 : 胡 华 王 福 堂 ( 五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1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2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6 号 金 阳 大 厦 5 层 3 负 责 人 : 戴 文 桂 34

37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 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1 名 称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丁 26 号 金 阳 大 厦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晓 嘉 4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38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一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用 途 ( 一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公 司 凭 借 领 先 的 技 术 优 势 雄 厚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硬 件 设 施, 专 注 于 以 自 主 研 发 的 高 性 能 产 品 与 服 务 并 应 用 于 公 路 交 通 智 能 化 信 息 化 事 业, 是 我 国 主 要 的 智 能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处 理 设 备 的 销 售 和 服 务 提 供 商 之 一 2014 年 和 2015 年,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占 收 入 比 重 均 为 100%,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二 )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公 司 凭 借 多 年 的 技 术 研 发 和 实 践 经 验,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以 自 有 核 心 技 术 为 依 托, 研 发 并 生 产 智 能 交 通 专 用 信 息 采 集 与 处 理 系 统 设 备 并 进 行 施 工 安 装, 以 满 足 客 户 不 断 提 升 的 交 通 智 能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需 求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均 用 于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立 足 于 向 客 户 销 售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产 品, 同 时 提 供 关 键 设 备 施 工 安 装 方 案 设 计 以 及 软 件 开 发 维 保 等 增 值 服 务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和 服 务 如 下 : 1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安 装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产 品 描 述 1 自 适 应 弯 道 坡 道 整 车 式 计 重 设 备 2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自 适 应 弯 道 坡 道 整 车 式 计 重 采 用 高 精 度 的 电 子 汽 车 衡 对 车 辆 进 行 整 车 称 重, 由 轴 重 式 称 重 平 台 ( 或 小 秤 台 ) 进 行 车 型 识 别, 并 进 行 轴 重 称 量 称 重 结 束 后, 车 辆 的 轴 重 轴 数 行 车 方 向 行 车 速 度 等 信 息 上 传 至 收 费 计 算 机 整 车 式 称 重 系 统 称 量 准 确 度 高, 解 决 了 计 重 收 费 中 存 在 的 计 量 争 议 问 题 该 系 统 完 全 满 足 国 家 大 宗 货 物 计 量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该 项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将 有 效 地 提 高 我 国 的 计 重 收 费 管 理 水 平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是 目 前 应 用 最 广 的 计 重 产 品, 其 工 作 原 理 是 运 动 着 的 车 辆 进 入 检 测 范 围 时, 感 应 线 圈 秤 台 轮 胎 识 别 器 及 红 外 传 感 器 感 知 到 车 辆, 并 将 预 处 理 后 的 有 关 数 据 实 时 传 送 给 中 央 处 理 单 元, 由 其 进 行 各 方 面 的 逻 辑 判 断, 建 立 恰 当 的 数 理 模 型, 去 除 掉 了 车 辆 振 动 车 辆 速 度, 加 减 速 等 对 动 态 称 重 的 影 响 后, 得 到 车 辆 36

39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产 品 描 述 轴 重 总 重 车 型 轴 型 超 限 率 速 度, 加 速 度 等 信 息 并 传 送 给 收 费 系 统 两 台 面 称 重 设 备 的 称 重 信 息 量 远 远 大 于 单 台 面 称 重 设 备, 可 以 得 到 更 准 确 的 数 据, 具 有 数 据 精 度 高 抗 干 扰 能 力 强 重 复 性 好 一 致 性 好 等 特 点, 可 避 免 载 重 货 车 择 道 通 行 和 反 复 过 秤 问 题 3 4 轴 组 式 计 重 设 备 窄 条 式 称 重 传 感 器 2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及 安 装 轴 组 式 计 重 设 备 由 两 台 面 轴 重 式 计 重 设 备 发 展 而 来, 关 键 设 备 秤 台 是 由 沿 行 车 方 向 一 个 轴 组 承 载 平 台 和 一 个 轴 承 载 平 台 组 合 而 成, 组 合 台 面 一 小 一 大, 小 台 面 镶 嵌 在 大 台 面 上 其 特 点 一 是 称 重 精 度 高, 较 长 的 称 重 平 台 结 合 传 感 器 独 立 采 样 技 术 可 得 到 更 精 准 的 修 正 因 子, 使 得 修 正 后 的 称 重 结 果 更 接 近 真 值 ; 二 是 抗 冲 击 性 能 优 异, 采 用 专 利 技 术 的 防 滑 设 计, 确 保 恶 劣 天 气 下 通 行 车 辆 的 安 全 窄 条 式 称 重 传 感 器 产 品 采 用 整 条 合 金 钢 钢 板 作 弹 性 体, 贴 片 区 全 激 光 焊 接 密 封, 并 配 有 专 用 的 路 面 施 工 基 础 框 架, 且 框 架 与 传 感 器 固 定 并 密 封 成 整 体, 当 车 轮 经 过 称 重 条 时, 粘 贴 在 板 上 应 变 区 的 应 变 片 感 受 动 态 应 变, 进 而 由 其 组 成 的 惠 斯 通 电 桥 产 生 与 车 轮 载 重 成 比 例 的 电 信 号, 这 些 电 信 号 再 经 过 专 用 仪 表 的 高 速 采 样 处 理 计 算 后 可 得 到 运 行 其 上 的 车 辆 的 轴 重 和 整 车 重 该 传 感 器 应 用 领 域 为 超 限 载 预 检 系 统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系 统 及 港 口 矿 山 桥 梁 等 不 需 要 精 确 称 重 的 场 合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产 品 描 述 1 高 低 速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2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劝 返 系 统 高 低 速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采 用 高 速 预 检 测 与 低 速 高 精 度 称 量 相 结 合 的 超 限 运 输 管 理 模 式, 具 有 检 测 效 率 高, 检 测 针 对 性 强 的 特 点, 既 减 轻 了 执 法 站 内 低 速 称 重 的 检 测 压 力, 又 保 证 了 公 路 交 通 不 会 因 执 法 检 测 而 导 致 拥 堵 系 统 的 功 能 设 计 满 足 交 通 部 全 国 治 超 检 测 站 点 规 范 化 建 设 试 点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凭 借 领 先 的 技 术 优 势, 本 系 统 多 年 来 已 在 许 多 省 市 的 治 超 站 投 入 运 行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劝 返 系 统 是 在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广 场 前 端 设 置 货 车 治 超 专 用 检 测 区 域, 安 装 称 重 设 备 车 牌 识 别 系 统 监 37

40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产品名称与图示 产品描述 控系统 管理计算机系统及报警系统等 在货车驶入收费入口车道之前 通过引道 进入检测区 进行不停车快速检测 自动 检测车辆重量 自动识别车牌号 通过信 息显示屏同步显示车辆称重信息 提醒司 机该车辆是否超载并控制相关设备 如果 车辆超载 将自动触发声光报警器 信息 显示屏显示超载信息并提醒车辆驶离车 道 如果车辆不超载 信息显示屏提示车 辆正常通行并自动开启栏杆机 通过入口 正常发卡流程直接进入高速公路上行驶 在车辆通过检测区域时 全部监控将备 案 数据存储在本地网络硬盘录像机中 便于对违规车辆执法取证 客货混用复式计重收费系统是在高速公 路收费站口通过增加收费设备 将原来一 条车道一个收费亭增加到两个或多个收 费亭 实现多收费亭协调收费 从而缓解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拥堵状况 随着社会经 济的迅猛发展 高速交通流量持续增大 部分收费站面临巨大通行压力 车辆拥堵 现象时常出现 通过增设复式收费车道能 够缓解车辆拥堵情况 同时有效节约土地 使用面积 降低收费设施的投资成本 实 际应用中 大大提高了收费站的收费效 率 缓解了收费站的拥堵压力 车辆宽高检测系统采取了在高速公路入 口设立固定式超限检测站的模式 并在该 超限检测站实施车辆的超载 超高 超宽 的自动检测 形成完整的超限检测数据记 录保存 车辆宽高检测系统的核心部分是 由德国 SICK 公司的室外激光扫描型测距 传感器组成 该传感器通过激光扫描而实 现非接触式测量距离 瞬间计算出车辆的 长度 宽度 高度 并根据距离绘制出二 维或三维图 即使在恶劣的环境下也可能 准确测量 计重设备逃费报警管理系统可对计重收 费过程中载重车辆的各类逃费行为进行 甄别及管理 设备包括 DN202 逃费报警 控制器 管理软件两套 服务器/客户端模 式 声光报警器等 本系统能实时分析 车辆通过计重秤台时的通行状态 当逃费 报警控制器甄别到逃费行为后进行声光 报警 传送信息至安装在车道机或服务器 内的管理软件 再由管理软件进行报警提 示并予以记录 计重收费设备是国家强检的计量器具 而 对该计量器具一直缺少智能监管与功能 客货混用复式计重收费系统 3 车辆宽高检测系统 4 计重设备逃费报警管理系统 5 6 公开转让说明书 计重 治超信息远程监控平台 38

41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产 品 描 述 7 8 计 重 货 车 ETC 系 统 压 电 式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系 统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发 掘, 这 体 现 在 :(1) 缺 失 有 效 的 故 障 交 互 评 估 渠 道 ;(2) 计 重 设 备 的 不 规 范 使 用 缺 失 监 管 ;(3) 计 重 设 备 的 不 合 法 使 用 缺 失 监 管 ;(4) 计 重 设 备 的 信 息 化 服 务 能 力 亟 待 发 掘 本 平 台 可 解 决 上 诉 问 题, 且 可 实 现 对 不 同 品 牌 和 类 型 的 计 重 治 超 设 备 的 监 管, 在 公 路 收 费 行 业 建 立 计 重 治 超 产 品 评 价 体 系, 进 而 拓 展 至 对 其 它 公 路 机 电 设 备 的 监 管, 实 现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设 备 的 智 能 监 管 目 前, 国 内 能 够 使 用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ETC) 出 行 的 只 有 客 车, 对 于 货 车 目 前 尚 没 有 实 际 应 用 将 ETC 技 术 和 计 重 收 费 进 行 结 合, 解 决 快 速 通 行 和 计 重 精 度 之 间 的 矛 盾, 具 有 广 泛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意 义 ETC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兼 具 对 货 车 的 计 重 收 费 功 能 和 各 类 车 辆 的 不 停 车 收 费 功 能, 实 现 对 各 类 车 辆 的 全 自 动 无 人 值 守 的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是 今 后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系 统 的 发 展 方 向 之 一 压 电 式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系 统 应 用 于 公 路 交 通 量 调 查, 采 集 交 通 流 量 车 速 交 通 密 度 轴 载 等 信 息, 能 够 为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养 护 公 众 出 行 以 及 应 急 处 置 提 供 重 要 的 信 息 支 撑 该 系 统 符 合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交 调 设 备 最 新 标 准 交 调 设 备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管 理 办 法 及 外 场 检 测 操 作 实 施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I 级 设 备 要 求, 采 用 压 电 线 圈 组 合 的 检 测 方 式, 可 以 实 现 机 动 车 自 动 分 型 ( 符 合 机 动 车 型 二 级 分 类 要 求 ) 流 量 统 计 地 点 车 速 检 测 等 功 能,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提 供 轴 载 荷 检 测 功 能, 完 全 满 足 公 路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工 作 的 需 要 9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通 过 对 称 重 传 感 器 和 外 部 开 关 量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然 后 计 算 出 车 辆 的 轴 重 轴 组 重 车 速 等 称 重 等 结 果, 并 将 称 重 结 果 上 传 至 收 费 系 统, 辅 助 完 成 收 费 工 作 ; 本 软 件 为 动 态 称 重 设 备 的 专 用 软 件,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进 行 定 制 二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与 主 要 生 产 流 程 ( 一 )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图 39

42 序 号 部 门 1 研 发 部 2 商 务 部 下 属 中 心 商 务 中 心 售 后 服 务 中 心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职 责 (1) 组 织 新 产 品 设 计 方 案 制 定 与 实 施, 控 制 设 计 进 度 与 质 量 ; (2) 进 行 新 产 品 研 发 阶 段 的 测 试 和 中 试 管 理, 收 集 研 发 过 程 的 资 料 ; (3) 绘 制 设 计 图 纸, 管 理 设 计 资 料 和 档 案 ; (1) 完 成 公 司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标 工 作 ; (2) 负 责 合 同 谈 判 和 签 订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召 集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合 同 谈 判 工 作, 记 录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并 形 成 合 同 谈 判 纪 要 ; (3) 管 理 合 同 起 草 签 订 履 行 变 更 和 解 除, 确 保 合 同 价 款 的 合 理 性 和 准 确 性, 检 查 监 督 考 核 合 同 的 执 行 ; (4) 负 责 审 查 合 同 对 方 的 资 质 状 况, 保 证 合 同 主 体 合 格 内 容 合 法 代 理 有 效 手 续 完 备 ; (5)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竣 工 资 料 (1) 负 责 400 电 话 接 听 通 告 及 统 计 工 作, 制 作 400 报 修 故 障 曲 线 图 和 数 据 分 析 ; (2) 负 责 各 区 域 设 备 数 量 统 计 和 设 备 档 案 管 理 ; (3) 负 责 设 备 巡 检 单 维 修 单 客 户 满 意 度 调 查 表 的 收 集 整 理 入 库 存 档 (1)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施 工 情 况, 确 保 施 工 按 计 划 进 行 ; (2)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质 量 检 查, 保 证 施 工 按 工 艺 流 程 和 质 量 要 求 进 行 ; (3) 负 责 施 工 的 安 全,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执 行 到 位, 办 理 施 工 相 关 40

43 序 号 部 门 下 属 中 心 保 险 职 责 3 财 务 部 4 5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泰 安 分 公 司 财 务 中 心 物 资 调 度 中 心 (1) 制 定 具 体 的 会 计 核 算 标 准 核 算 规 范 制 度, 开 展 决 算 清 算 汇 算 等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2) 组 织 编 制 审 核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及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编 制 审 核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 (3) 调 度 公 司 经 营 资 金, 制 定 和 审 批 年 度 月 度 运 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汇 总 编 制 公 司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合 理 调 配 资 金, 定 期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反 馈 编 制 应 收 账 款 明 细, 督 促 各 项 资 金 的 回 收 ; (4) 制 定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等 资 产 盘 点 计 划, 并 组 织 开 展 年 度 盘 点 工 作, 审 核 存 货 收 发 业 务 单 据 报 表, 审 核 存 货 及 资 产 报 废 ; (5) 协 助 外 部 审 计 部 门 税 务 部 门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工 作 ; (6) 组 织 公 司 税 务 筹 划 税 务 申 报 与 缴 纳 工 作, 配 合 完 成 税 务 局 对 公 司 的 税 务 检 查 ; (7) 做 好 财 税 方 面 有 关 证 照 的 年 检, 加 强 财 务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部 门 建 设 (1) 制 定 称 台 设 备 的 生 产 计 划, 安 排 新 设 备 发 货 计 划 ; (2) 监 管 仓 库 的 盘 点 物 资 采 购 计 划 的 下 达 ; (3) 负 责 办 事 处 水 电 费 房 租 物 业 取 暖 费 用 的 申 请 ; (4) 办 理 采 购 供 应 商 对 账 货 款 办 理 和 发 票 取 得 ; (5) 负 责 公 司 收 货 入 库 工 作 (1) 制 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管 理, 组 织 和 实 施 公 司 机 构 人 员 编 制 计 划 ; (2) 制 定 本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的 长 期 计 划, 并 监 督 实 施 ; (3) 定 期 组 织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评, 向 公 司 推 荐 优 秀 人 才 ; (4) 协 调 和 指 导 本 部 门 和 各 部 门 的 人 才 招 聘 员 工 培 训 绩 效 考 评 薪 酬 等 工 作 的 进 行, 确 保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使 用 ; (5) 计 划 和 审 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成 本, 落 实 执 行 公 司 人 事 奖 惩 制 度 (1)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的 生 产 加 工, 负 责 制 定 分 公 司 年 度 营 运 计 划 并 分 解 监 督 执 行, 做 好 业 务 项 目 的 报 价 审 核 ; (2) 负 责 分 公 司 人 才 梯 队 建 设 并 制 定 开 展 公 司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 (3) 在 总 公 司 的 指 导 和 配 合 下 做 好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行 政 管 理 售 后 服 务 工 程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 二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流 程 及 方 式 1 研 发 流 程 公 司 研 发 模 式 为 自 主 研 发,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及 系 统 现 场 运 营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以 及 用 户 方 在 系 统 使 用 期 间 所 提 出 的 改 进 意 见, 针 对 可 研 发 项 目 建 立 项 目 组, 编 制 研 发 计 划 提 请 管 理 层 ( 重 大 研 发 项 目 上 报 股 东 大 会 ) 讨 论 批 准 立 项 研 发 后, 研 发 人 员 着 手 研 究 通 过 内 部 测 试 后, 项 目 组 编 制 用 户 手 册 与 数 据 要 求 说 明 书, 撰 写 总 结 报 告 并 进 行 产 品 发 布 具 体 研 发 流 程 图 如 下 : 41

44 2 销 售 生 产 流 程 公 司 通 过 向 业 主 直 接 投 标 取 得 销 售 订 单, 通 过 方 案 设 计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安 装 调 试 用 户 培 训 等, 为 业 主 提 供 完 整 的 产 品 销 售 服 务 鉴 于 公 司 销 售 模 式 的 特 殊 性, 在 招 投 标 获 取 订 单 后, 泰 安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负 责 具 体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公 司 依 据 实 际 产 品, 从 仓 库 获 取 存 量 原 材 料 或 外 部 采 购 相 关 部 件, 进 行 产 品 的 组 装 调 试 及 内 部 质 检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至 客 户 现 场, 向 客 户 提 供 土 建 施 工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等 后 续 服 务 42

45 (1) 销 售 环 节 公 司 产 品 的 销 售 采 用 分 区 域 负 责 制, 主 要 分 了 6 个 区 域, 每 个 区 域 都 设 有 一 名 大 区 经 理 和 一 至 两 名 客 户 经 理, 分 管 本 区 域 的 产 品 销 售 工 作 公 司 采 用 直 销 模 式, 各 大 区 经 理 负 责 所 在 地 及 邻 近 省 市 的 销 售 工 作 销 售 人 员 通 过 对 客 户 直 访 项 目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邀 标 参 加 行 业 展 会 来 调 研 各 地 市 场 动 态, 收 集 项 目 需 求 和 招 标 信 息 通 过 与 潜 在 客 户 的 直 接 沟 通, 销 售 人 员 能 及 时 了 解 到 新 项 目 的 产 品 特 性 要 求 及 客 户 的 个 性 化 需 求, 可 以 将 信 息 尽 早 反 馈 到 研 发 中 心, 从 而 为 适 应 市 场 的 新 产 品 开 发 早 做 准 备 了 解 到 招 标 项 目 后, 销 售 经 理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做 出 是 否 投 标 的 决 定 确 定 投 标 后, 公 司 商 务 中 心 编 制 标 书, 并 由 公 司 对 标 书 作 出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后 参 与 业 主 投 标, 中 标 后 与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公 司 主 要 为 顾 客 提 供 计 重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公 司 对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及 后 续 服 务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规 范, 制 定 了 详 尽 的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从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费 用 多 方 面 进 行 控 制,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并 详 细 规 定 了 施 工 及 服 务 团 队 各 岗 位 人 员 的 具 体 职 责 (2) 生 产 交 付 环 节 在 生 产 交 付 环 节 中, 研 发 部 负 责 确 定 最 佳 的 工 艺 参 数, 编 制 必 要 的 作 业 指 导 书 以 及 相 应 的 工 艺 规 程, 泰 安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负 责 指 导 生 产 人 员 进 行 生 产 和 质 量 检 验 公 司 采 用 当 今 先 进 的 汽 车 衡 设 计 方 法, 产 品 图 纸 设 计 好 后, 用 FastCAM 编 程, 直 接 传 到 全 自 动 数 控 切 割 机 上 进 行 加 工, 保 证 了 加 工 出 的 实 际 产 品 和 图 纸 的 尺 寸 完 全 一 致, 避 免 了 人 为 因 素 对 产 品 的 影 响 公 司 拥 有 传 感 器 校 对 压 力 机 和 仪 表 检 测 装 置, 产 品 出 厂 前 均 对 所 有 仪 表 传 感 器 进 行 二 次 检 测 产 品 出 库 后, 由 商 务 部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和 监 督 外 部 施 工 单 位 现 场 施 工,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对 于 每 个 施 工 项 目, 派 一 名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安 全 管 理, 全 程 现 场 监 督 施 工 过 程, 确 保 项 目 进 度 和 工 程 质 量 在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财 务 部 按 合 同 收 款 销 售 和 生 产 流 程 图 如 下 : 43

46 (3) 现 金 收 付 款 环 节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为 各 地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国 省 道 普 通 公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公 司 等, 由 于 公 司 客 户 管 理 规 范, 所 有 货 款 直 接 汇 款 到 公 司 对 公 账 户, 公 司 不 存 在 现 金 收 取 货 款 的 情 形 在 确 定 施 工 工 程 量 后, 公 司 商 务 部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按 照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工 期 和 报 价 选 择 施 工 方,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通 过 后 与 个 人 施 工 方 签 订 土 建 施 工 协 议, 约 定 施 工 期 限 金 额 工 程 量 等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人 员 现 场 查 看 工 程 进 度 及 进 行 质 量 测 评, 个 人 施 工 方 按 照 工 程 完 工 进 度 和 合 同 要 求 开 具 发 票, 公 司 财 务 部 确 认 应 付 账 款 工 程 款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个 人 承 包 商 施 工 质 量 及 付 款 程 序 齐 全 性 审 核 支 付, 正 常 情 况 下 财 务 部 人 员 会 通 过 对 公 账 户 支 付 工 程 款, 但 如 果 个 人 供 应 商 要 求, 会 通 过 现 金 支 付 部 分 工 程 款 44

47 公 司 一 般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会 通 过 现 金 付 款 : 第 一, 对 方 单 位 为 个 人 施 工 方 且 对 方 要 求 用 现 金 结 算 时, 通 常 个 人 施 工 方 取 得 现 金 后 直 接 支 付 工 人 工 资 和 各 类 费 用, 因 此 要 求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 第 二, 施 工 量 小 且 地 点 较 分 散 和 偏 远, 用 现 金 结 算 比 较 方 便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现 金 付 款 金 额 及 占 比 如 下 : 年 度 现 金 付 采 购 款 金 额 ( 元 ) 占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比 例 (%) 2015 年 5,090, 年 3,964, 公 司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规 范 现 金 付 款 行 为, 建 立 严 格 的 付 款 内 控 制 度, 不 再 使 用 现 金 进 行 付 款 (4) 采 购 循 环 生 产 循 环 销 售 循 环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采 购 循 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产 品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有 : 螺 纹 钢 槽 钢 中 板 开 平 板 等 各 类 型 钢, 线 路 板 传 感 器 等 公 司 制 定 了 物 资 采 购 存 货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物 资 采 购 必 须 遵 循 该 制 度 规 定 的 流 程 这 些 主 要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流 程 为 : 各 生 产 部 门 提 出 采 购 申 请,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报 采 购 部, 采 购 部 执 行 采 购 工 作 ; 仓 库 负 责 办 理 存 货 验 收 入 库 手 续 并 出 具 入 库 单, 财 务 部 根 据 入 库 单 及 供 应 商 发 票 登 记 存 货 及 应 付 账 款 ; 采 购 人 员 持 采 购 申 请 单 及 入 库 手 续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经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出 纳 办 理 货 款 支 付 ; 每 月 底, 财 务 部 与 采 购 人 员 核 对 当 月 采 购 记 录, 并 与 供 应 商 核 对 往 来 款 项, 确 保 应 付 账 款 记 录 准 确 2 生 产 循 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制 定 了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在 对 主 要 产 品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的 生 产 管 理 流 程 如 下 : 仓 库 根 据 生 产 计 划 办 理 材 料 出 库 手 续, 领 用 人 签 字 后 材 料 领 用 出 库, 材 料 按 订 单 及 出 库 单 用 途 直 接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人 工 费 和 制 造 费 用 按 照 材 料 耗 用 额 分 摊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 仓 库 根 据 采 购 单 供 应 商 发 票 办 理 入 库, 财 务 部 门 对 材 料 入 库 单 供 应 商 发 票 核 对 无 误 后 登 记 入 账 ; 财 务 物 资 中 心 及 时 与 仓 库 管 理 部 门 核 对 存 货 数 量, 保 证 公 司 存 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存 货 实 行 定 期 盘 存 制, 每 年 末 对 45

48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盘 点, 财 务 部 门 编 制 存 货 盘 存 表, 对 盘 亏 存 货 查 清 责 任, 因 管 理 责 任 造 成 盘 亏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对 因 自 然 损 耗 造 成 的 盘 亏, 仓 库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说 明 后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财 务 部 门 做 营 业 外 支 出 处 理 3 销 售 循 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制 定 了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销 售 流 程 如 下 : 销 售 业 务 员 负 责 参 与 销 售 谈 判, 对 客 户 进 行 调 查, 做 出 是 否 投 标 的 决 定 确 定 投 标 后, 公 司 商 务 中 心 编 制 标 书, 并 对 标 书 作 出 评 审, 评 审 通 过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参 与 业 主 投 标, 中 标 后 与 业 主 签 订 合 同 ; 仓 库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出 库 并 出 具 出 库 单, 设 备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开 始 安 装, 安 装 完 毕 并 经 省 计 量 鉴 定 部 分 出 具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书, 财 务 部 根 据 销 售 出 库 单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书 开 具 发 票, 编 制 销 售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销 售 收 入 和 应 收 账 款, 财 务 部 及 时 与 客 户 对 账, 做 好 账 龄 分 析, 督 促 销 售 部 向 客 户 催 收 应 收 账 款 3 售 后 服 务 流 程 公 司 十 分 重 视 售 后 服 务, 为 保 证 维 修 及 时 及 更 好 的 为 业 主 服 务, 公 司 专 门 制 定 了 400 售 后 服 务 流 程, 要 求 从 400 报 修 到 公 司 售 后 人 员 联 系 业 主, 中 间 间 隔 不 能 超 过 10 分 钟 维 修 人 员 现 场 检 修 认 为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立 即 解 决 并 填 写 维 修 单 ; 如 果 需 要 换 件, 则 从 办 事 处 领 取 备 件, 旧 件 必 须 发 回 公 司, 并 注 明 故 障 原 因 或 故 障 现 象 如 果 现 场 检 修 不 能 立 即 解 决 的, 则 上 报 售 后 服 务 中 心, 由 售 后 服 务 中 心 报 研 发 部, 确 定 解 决 方 案 并 协 助 售 后 人 员 解 决 公 司 规 定, 影 响 正 常 收 费 营 运 的 设 备 故 障, 必 须 保 证 在 到 达 现 场 后 2 小 时 内 解 决 ; 一 般 故 障 修 复 时 间, 须 在 接 到 维 修 通 知 后 开 始 24 小 时 内 解 决 如 果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现 场, 可 以 先 征 得 业 主 的 同 意, 再 约 定 时 间 公 司 维 护 车 辆 装 载 有 GPS, 维 护 维 修 过 程 中, 公 司 专 人 审 查 维 护 车 辆 行 驶 路 线, 监 督 维 护 人 员 在 业 主 报 修 后 第 一 时 间 就 位 出 发 维 修 完 成 后, 维 修 人 员 需 致 电 致 电 ,400 客 服 人 员 跟 进 联 系 业 主, 确 认 故 障 已 修 复 后 关 单, 同 时 了 解 业 主 对 此 次 维 修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并 做 跟 进 处 理, 实 现 为 业 主 的 高 质 量 服 务 400 售 后 服 务 流 程 图 如 下 : 46

49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 一 ) 公 司 产 品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和 多 年 的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服 务 公 司 共 有 10 项 专 利 技 术,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1 项, 实 用 新 型 9 项 公 司 目 前 的 核 心 技 术 都 由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的, 自 主 研 发 技 术 所 占 核 心 技 术 比 重 为 100% 公 司 共 有 7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所 有 软 件 产 品 拥 有 100% 知 识 产 权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技 术 含 量 及 先 进 性 表 现 具 体 如 下 : 1 自 适 应 弯 道 坡 道 整 车 式 计 重 设 备 : 现 有 整 车 式 计 重 设 备 须 平 直 安 装, 本 产 品 设 计 中 考 虑 收 费 站 车 道 不 一 定 为 平 直 状 态, 故 该 产 品 的 先 进 技 术 为 设 计 生 产 时 根 据 现 场 车 道 情 况 进 行 专 向 的 设 计 与 生 产, 使 之 能 满 足 不 同 坡 度 不 同 弯 度 等 异 常 车 道, 使 之 在 保 证 良 好 的 称 重 精 度 的 前 提 下 具 有 更 广 泛 的 适 应 性 47

50 2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是 为 解 决 第 一 代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台 面 短 采 样 数 据 少 称 重 精 度 低 等 问 题 而 研 制 的, 具 有 的 技 术 为 :(1) 先 进 机 械 结 构 两 台 面 秤 台 之 间 力 学 上 相 互 独 立, 空 间 上 紧 密 相 连 车 辆 通 过 时, 既 避 免 了 车 辆 两 个 轮 轴 同 上 一 个 台 面 互 相 干 扰 的 现 象, 又 由 于 两 台 面 长, 有 效 称 重 时 间 大, 称 重 信 息 采 样 量 远 大 于 单 台 面, 能 够 得 到 较 完 整 的 车 辆 重 曲 线, 进 而 得 到 了 准 确 的 数 据, 应 用 表 明 其 平 均 误 差 小 于 单 台 面 误 差 的 2/3 (2) 先 进 的 电 测 硬 件 两 个 台 面 秤 台 8 只 传 感 器 同 时 采 样, 对 各 传 感 器 独 立 模 数 转 换, 数 据 远 传 避 免 干 扰 然 后 进 行 相 互 关 联 的 曲 线 分 析 合 成 方 式, 得 到 车 辆 通 过 秤 台 时 丰 富 的 信 息, 两 个 台 面 即 既 可 分 别 计 重 又 做 联 合 分 析 合 成 计 重, 所 以 能 准 确 得 出 车 重, 即 使 在 个 别 传 感 器 发 生 故 障 时, 另 外 一 个 称 重 台 面 也 能 得 到 比 较 正 确 的 称 重 计 量 结 果 (3) 软 件 数 据 分 析 科 学 且 不 断 完 善 两 台 面 计 重 系 统 的 硬 件 设 备 是 基 础, 在 此 基 础 上 可 采 得 大 量 有 用 信 息, 软 件 是 灵 魂, 数 据 采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并 且 对 记 录 到 的 车 辆 行 驶 曲 线 分 析 归 纳, 软 件 不 断 升 级 完 善, 使 得 稳 定 性 大 幅 改 善 3 轴 组 式 计 重 设 备 : 该 设 备 是 在 两 台 面 轴 计 重 设 备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而 来, 其 中 关 键 设 备 秤 台 是 由 沿 行 车 方 向 一 个 轴 组 承 载 平 台 一 个 轴 承 载 平 台 组 合 而 成, 组 合 台 面 一 小 一 大, 这 种 结 构 的 秤 台 延 长 了 车 辆 通 过 时 间, 多 路 独 立 采 样 数 据, 结 合 先 进 的 数 学 模 型 对 轴 及 轴 组 进 行 有 效 识 别 及 重 量 测 量, 提 高 了 称 重 精 度 本 产 品 的 称 重 精 度 优 于 其 它 形 式 的 动 态 轴 重 衡, 是 增 收 补 漏 工 作 的 最 有 力 的 技 术 支 撑, 而 其 在 施 工 难 度 工 期 直 接 成 本 后 期 维 护 难 度 及 维 护 费 用 等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4 高 低 速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 本 系 统 采 用 高 速 预 检 测 与 低 速 高 精 度 称 量 相 结 合 的 超 限 运 输 管 理 模 式, 通 过 可 变 情 报 板 及 道 路 标 志 标 线, 自 动 引 导 超 限 车 辆 进 入 低 速 检 测 站, 而 不 影 响 正 常 交 通 每 套 系 统 包 括 高 速 动 态 称 重 预 检 子 系 统 ( 高 速 预 检 ) 低 速 动 态 高 精 度 称 重 子 系 统 ( 低 速 精 检 ) 车 牌 识 别 子 系 统 报 警 显 示 子 系 统 视 频 监 控 子 系 统 计 算 机 系 统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供 配 电 系 统 等 多 个 模 块 其 中 高 速 动 态 车 辆 称 重 系 统 可 以 在 不 影 响 公 路 及 桥 梁 正 常 交 通 的 情 况 下 检 测 行 驶 车 辆 的 重 量 48

51 速 度 及 车 型 5 车 辆 宽 高 检 测 系 统 : 车 辆 宽 高 检 测 系 统 的 核 心 部 分 是 由 德 国 SICK 公 司 的 室 外 激 光 扫 描 型 测 距 传 感 器 组 成 该 传 感 器 通 过 激 光 扫 描 而 实 现 非 接 触 式 测 量 距 离, 瞬 间 计 算 出 车 辆 的 长 度 宽 度 高 度, 并 根 据 距 离 绘 制 出 二 维 或 三 维 图, 即 使 在 恶 劣 的 环 境 下 也 可 能 准 确 测 量 ( 二 ) 公 司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净 值 为 2,470, 元, 为 公 司 外 部 购 买 取 得 的 一 项 面 积 为 10 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单 位 : 元 项 目 原 值 累 计 摊 销 净 值 账 面 值 占 原 值 比 例 土 地 使 用 权 2,500, , ,470, % 1 土 地 使 用 权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拥 有 2 宗 土 地 使 用 权, 系 通 过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详 情 如 下 : 2011 年 1 月 20 日, 正 在 筹 备 成 立 中 的 锐 泰 克 拟 购 买 管 委 会 2 宗 土 地 双 方 签 署 了 钢 材 深 加 工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锐 泰 克 钢 材 深 加 工 项 目 征 地 面 积 分 别 为 10 亩 和 9.6 亩, 位 于 泰 安 市 泰 山 钢 材 市 场 四 区 满 泉 路 以 东 首 钢 大 街 以 南 管 委 会 根 据 国 家 及 泰 安 市 政 策 规 定, 为 锐 泰 克 办 理 国 有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证, 用 地 性 质 为 工 业 用 地 土 地 单 价 为 25 万 元 每 亩,10 亩 土 地 出 让 款 计 250 万 元,9.6 亩 土 地 出 让 金 为 240 万 元 2016 年 1 月 15 日, 管 委 会 出 具 如 下 证 明 : 2011 年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拟 购 买 泰 安 大 汶 口 石 膏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10 亩 土 地 和 9.6 亩 土 地 由 于 当 时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管 委 会 即 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曙 光 签 署 了 钢 材 深 加 工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了 上 述 土 地 买 卖 事 宜 管 委 会 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 签 字 盖 章,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之 后 在 钢 材 深 加 工 项 目 合 同 上 签 字 盖 章 目 前 该 合 同 项 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正 在 办 理 中, 管 委 会 承 诺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办 至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49

52 2016 年 5 月 3 号, 管 委 会 开 具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用 地 情 况 说 明 : (1) 根 据 与 锐 泰 克 签 订 的 钢 材 深 加 工 项 目 合 同, 同 意 向 锐 泰 克 出 让 二 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分 别 为 : 位 于 钢 材 市 场 四 期 满 泉 路 以 东, 首 钢 大 街 以 南, 面 积 10 亩 ( 以 下 简 称 为 地 块 一 ); 位 于 钢 材 市 场 四 期 满 泉 路 以 东, 首 钢 大 街 以 南, 面 积 9.6 亩 ( 以 下 简 称 为 地 块 二 ) (2) 该 两 块 土 地 的 用 地 性 质 是 工 业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是 50 年 (3) 地 块 一 应 当 缴 纳 土 地 价 款 250 万 元, 锐 泰 克 已 全 部 缴 纳 完 毕 ; 地 块 二 应 当 缴 纳 土 地 价 款 240 万 元, 现 已 缴 纳 60 万 元, 剩 余 180 万 元 在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前 缴 纳 完 毕 (4) 该 二 块 土 地 尚 未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的 原 因 是 : 钢 材 大 市 场 内 的 业 户 用 地 面 积 都 比 较 小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低 于 10 亩 的 工 业 用 地 不 能 单 独 办 理 土 地 出 让 手 续, 故 管 委 会 依 据 规 划 条 件 先 将 规 划 地 块 内 的 土 地 整 合 办 理 山 东 山 矿 泵 业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再 通 过 分 割 转 让 办 理 至 各 家 公 司 名 下 锐 泰 克 公 司 所 属 的 二 块 土 地 现 正 在 山 矿 泵 业 公 司 名 下, 统 一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以 下 称 为 土 地 大 证 ) 该 土 地 大 证 已 经 于 2014 年 4 月 经 招 拍 挂 程 序 办 理 挂 牌 手 续, 并 于 2014 年 5 月 6 月 份 签 订 了 成 交 确 认 书 和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取 得 政 府 出 具 的 供 地 批 文 以 及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规 划 条 件 及 附 图, 预 计 于 2016 年 5 月 取 得 土 地 大 证 我 管 委 会 承 诺 取 得 土 地 大 证 后 尽 快 将 以 上 二 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证 办 理 至 锐 泰 克 名 下, 预 计 锐 泰 克 上 述 二 宗 土 地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的 时 间 将 不 迟 于 2016 年 7 月, 该 证 书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障 碍 (5) 锐 泰 克 的 二 宗 土 地 资 质 清 楚 权 属 合 法 无 争 议, 不 存 在 被 收 回 的 风 险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锐 泰 克 已 支 付 完 毕 上 述 10 亩 土 地 出 让 款 项, 已 支 付 9.6 亩 土 地 60 万 元 土 地 出 让 款 项, 剩 余 土 地 出 让 款 180 万 待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前 缴 纳 2 专 利 技 术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已 经 获 得 授 权 的 专 利 技 术 10 项, 其 中 发 明 专 利 1 项, 实 用 新 型 9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专 利 名 称 权 利 人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申 请 日 期 限 取 得 方 式 一 种 混 凝 土 或 沥 青 面 防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50

53 滑 汽 车 衡 一 种 适 用 于 曲 面 状 路 面 的 汽 车 衡 一 种 弯 道 汽 车 衡 称 重 衡 器 防 冻 装 置 ( 一 ) 称 重 衡 器 防 冻 装 置 ( 二 ) 称 重 衡 器 防 冻 装 置 ( 三 ) 称 重 设 备 逃 费 报 警 系 统 超 限 预 检 与 货 车 计 重 ETC 联 动 系 统 ETC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防 逃 费 方 法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X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实 用 新 型 年 原 始 取 得 德 鲁 泰 发 明 年 原 始 取 得 3 软 件 著 作 权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拥 有 5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公 司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和 马 元 软 件 各 拥 有 1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全 部 为 原 始 取 得, 并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利, 如 下 所 示 所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均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的 情 况 : 序 号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号 软 件 名 称 1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5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5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5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2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2SR 德 鲁 泰 二 类 治 超 站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V1.0 德 鲁 泰 计 重 设 备 信 息 远 程 监 管 系 统 V1.0 德 鲁 泰 整 车 式 电 子 汽 车 衡 软 件 V1.0 山 东 德 鲁 泰 货 运 车 辆 超 载 超 限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V2.0 山 东 德 鲁 泰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检 测 软 件 V2.0 著 作 权 人 首 次 发 表 日 期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54 6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3SR 软 著 登 字 第 号 2016SR 方 泰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V1.0 马 元 科 技 动 态 公 路 车 辆 自 动 衡 器 专 用 软 件 V1.0.0 方 泰 电 子 马 元 软 件 商 标 权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拥 有 1 项 商 标, 均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的 情 况 序 号 商 标 图 例 注 册 人 注 册 号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类 别 取 得 方 式 1 德 鲁 泰 域 名 注 册 证 书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 第 9 类 ): 自 动 计 量 器 ; 衡 器 ; 信 号 灯 ; 电 子 公 告 牌 ; 计 量 仪 表 ; 测 量 装 置 ; 计 量 仪 器 ; 测 量 器 械 和 仪 器 ; 集 成 电 路 ; 报 警 器 原 始 取 得 注 册 有 效 期 编 号 域 名 备 案 号 有 效 期 间 持 有 者 delutai.com 鲁 ICP 备 号 -1 号 德 鲁 泰 ( 三 ) 公 司 取 得 的 业 务 许 可 资 质 及 证 书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的 设 备 不 属 于 特 种 许 可 产 品, 但 是 需 取 得 业 务 许 可 资 质 根 据 公 司 的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已 取 得 全 部 业 务 资 质, 拥 有 的 资 质 证 书 如 下 : 序 号 资 质 证 书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资 质 主 体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德 鲁 泰 泰 安 分 公 司 发 证 机 关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泰 安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证 书 编 号 鲁 制 号 鲁 制 号 鲁 制 号 鲁 修 号 适 用 对 象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超 限 检 测 装 置 电 子 汽 车 衡 轴 重 式 动 态 汽 车 衡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超 限 检 测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至

55 装 置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获 得 的 证 书 如 下 : 序 号 证 书 编 号 主 体 发 证 时 间 发 证 机 关 质 量 监 管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9001: 2008 标 准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A0015Q0022R2S 德 鲁 泰 中 鉴 认 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GR 德 鲁 泰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鲁 R 方 泰 电 山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子 委 员 会 鲁 DGY 方 泰 电 山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子 委 员 会 鲁 RC 马 元 软 件 山 东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鲁 RQ 马 元 软 件 山 东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公 司 现 生 产 产 品 及 服 务 为 二 大 类 共 13 个 品 种, 其 中 3 种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规 定 应 当 取 得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或 者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的 产 品 ; 其 余 产 品 属 于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一 般 检 测 设 备 或 软 件, 无 需 取 得 以 上 资 质, 具 体 明 细 如 下 :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安 装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所 对 应 的 许 可 证 1 自 适 应 弯 道 坡 道 整 车 式 计 重 设 备 电 子 汽 车 衡 2 两 台 面 计 重 设 备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超 限 检 测 装 置 3 轴 组 式 计 重 设 备 轴 重 式 动 态 汽 车 衡 4 窄 条 式 称 重 传 感 器 为 一 般 预 检 测 试 设 备, 不 需 要 许 可 证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及 安 装 5 高 低 速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6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劝 返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7 客 货 混 用 复 式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8 车 辆 宽 高 检 测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9 计 重 设 备 逃 费 报 警 管 理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10 计 重 治 超 信 息 远 程 监 控 平 台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53

56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安 装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与 图 示 所 对 应 的 许 可 证 11 计 重 货 车 ETC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12 压 电 式 交 通 情 况 调 查 系 统 不 是 计 量 产 品, 是 一 种 系 统 解 决 方 案 13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是 软 件 而 非 计 量 检 测 产 品 德 鲁 泰 和 锐 泰 克 进 行 电 工 作 业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高 处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德 鲁 泰 及 其 子 公 司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员 工 情 况 见 下 表 : 德 鲁 泰 持 证 上 岗 人 员 姓 名 证 书 名 称 有 效 期 陈 松 计 量 检 定 员 ( 数 字 指 示 秤 ) 计 量 检 定 员 ( 动 态 公 路 车 辆 自 动 衡 器 ) 孟 祥 娟 计 量 检 定 员 ( 数 字 指 示 秤 ) 周 浩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A 锐 泰 克 持 证 上 岗 人 员 何 辉 桥 门 式 起 重 机 司 机 Q 王 玉 国 桥 门 式 起 重 机 司 机 Q 张 义 林 焊 接 与 热 力 切 割 作 业 郭 欣 泉 焊 接 与 热 力 切 割 作 业 ( 四 )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权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未 取 得 任 何 特 许 经 营 权 ( 五 ) 公 司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的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的 主 要 设 备 是 房 屋 建 筑 物 电 子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机 器 设 备 及 办 公 设 备,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折 旧 年 限 原 值 净 值 成 新 率 (%)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房 屋 建 设 物 20 年 15,957, ,474, 良 好 电 子 设 备 5-10 年 1,035, , 良 好 运 输 工 具 5-10 年 935, , 良 好 机 器 设 备 5-10 年 663, , 良 好 办 公 设 备 5-8 年 97, , 良 好 合 计 18,690, ,545,

5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已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房 屋 2 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1 2 房 产 证 号 座 落 建 筑 面 积 用 途 济 房 权 证 历 城 字 第 号 济 房 权 证 历 城 字 第 号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08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m2 办 公 m2 办 公 取 得 方 式 股 东 出 资 股 东 出 资 登 记 日 期 他 项 权 利 抵 押 抵 押 上 述 2 处 房 产 系 公 司 在 2015 年 4 月 通 过 增 资 取 得 对 于 房 产 出 资, 公 司 委 托 山 东 信 源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对 截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的 两 处 房 产 价 值 分 别 进 行 了 评 估, 出 具 了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评 估 报 告 房 产 评 估 值 合 计 5,240, 元 该 两 处 房 产 已 抵 押 给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用 于 取 得 齐 鲁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22 号, 最 高 债 权 额 为 524 万 元, 有 效 期 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 止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锐 泰 克 尚 未 取 得 房 产 证 的 建 筑 物, 为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 二 ) 公 司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的 情 况 之 土 地 上 建 筑 物 因 土 地 使 用 权 手 续 正 在 办 理 中, 故 相 应 地 上 建 设 的 厂 房 和 办 公 楼 未 履 行 报 建 手 续, 未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批 准 文 件, 亦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2016 年 5 月 3 日, 泰 安 大 汶 口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出 具 情 况 说 明 :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在 该 土 地 上 建 设 三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 建 筑 面 积 平 米 ) 厂 房 一 座 ( 建 筑 面 积 2, 平 米 ) 宿 舍 楼 一 座 ( 建 筑 面 积 400 平 米 ) 及 传 达 室 一 座 ( 建 筑 面 积 10 平 米 ) 等 上 述 建 筑 物 尚 未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其 原 因 是 建 筑 物 所 在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办 理 完 毕 因 此 无 法 办 理 规 划 施 工 等 批 准 手 续, 无 法 取 得 房 产 证 取 得 土 地 权 证 后, 将 积 极 协 助 锐 泰 克 补 办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及 房 产 证 手 续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出 具 关 于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之 建 筑 物 相 关 处 罚 风 险 及 拆 ( 搬 ) 迁 费 用 的 承 诺 书, 承 诺 对 于 锐 泰 克 位 于 泰 安 大 汶 口 工 55

58 业 园 钢 材 大 市 场 四 区 内 之 建 筑 物, 若 因 被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为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而 被 采 取 罚 款 限 期 拆 除 或 搬 迁 等 行 政 措 施,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开 支 以 及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其 以 现 金 形 式 向 公 司 予 以 全 额 补 偿 鉴 于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已 同 意 锐 泰 克 可 继 续 使 用 该 房 屋,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无 拆 除 风 险, 同 时 管 委 会 协 助 公 司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以 上 情 况 能 够 有 效 地 保 障 公 司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继 续 使 用 上 述 建 筑 物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会 因 此 受 到 重 大 影 响 公 司 对 生 产 厂 房 和 办 公 楼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以 上 建 筑 并 非 不 可 替 代 即 使 因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而 被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拆 除 或 搬 迁, 亦 不 会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已 出 具 承 诺 书, 承 诺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拆 除 搬 迁 等 费 用, 并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该 承 诺 合 法 有 效 综 上, 公 司 位 于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的 两 处 房 产 已 经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产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争 议 纠 纷 锐 泰 克 的 厂 房 和 办 公 楼 因 未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批 准 文 件, 存 在 不 规 范 情 形, 但 未 因 此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虽 暂 时 无 法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但 是 地 方 政 府 出 具 了 协 助 办 理 产 权 证 明 且 不 予 拆 除 允 许 长 期 使 用 的 说 明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出 具 了 承 诺 以 上 情 况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不 构 成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性 障 碍 序 号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生 产 所 使 用 的 主 要 机 械 设 备 如 下 : 资 产 名 称 入 账 时 间 折 旧 年 限 单 位 : 元 账 面 原 值 净 值 成 新 率 取 得 方 式 1 行 车 年 170, , % 购 买 2 切 割 机 年 89, , % 购 买 数 字 万 用 表 气 体 保 护 机 自 动 埋 狐 焊 机 年 70, , % 购 买 年 25, , % 购 买 年 24, , % 购 买 ( 六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生 产 和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情 况 1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56

59 (1) 公 司 的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不 属 于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关 于 对 申 请 上 市 的 企 业 和 申 请 再 融 资 的 上 市 企 业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的 通 知 [ 环 发 [2003]101 号 ] 和 上 市 公 司 环 保 核 查 行 业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环 办 函 [2008]373 号 ) 规 定 的 重 污 染 行 业 公 司 的 设 备 生 产 制 造 和 组 装 由 泰 安 分 公 司 承 担, 位 于 济 南 市 的 总 公 司 只 承 担 设 备 中 电 子 元 件 部 分 的 研 发 设 计 和 组 装, 总 公 司 不 存 在 在 建 或 者 已 建 成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公 司 的 分 公 司 生 产 所 用 厂 房 系 租 赁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的 厂 房, 分 公 司 自 己 不 存 在 在 建 或 者 已 建 成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2) 锐 泰 克 的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根 据 经 营 范 围, 锐 泰 克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锐 泰 克 1200 台 /a 轴 重 称 生 产 项 目 在 实 际 投 入 使 用 时 尚 未 向 环 保 部 门 办 理 环 评 手 续, 存 在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主 体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的 违 规 现 象 锐 泰 克 在 日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主 要 污 染 为 焊 接 烟 气 污 染, 已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采 取 了 治 理 措 施, 虽 存 在 违 规 现 象, 但 未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也 未 受 到 环 保 部 门 的 处 罚 2015 年 9 月 24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泰 岱 环 审 报 告 表 [2015] 第 58 号, 同 意 锐 泰 克 补 办 环 评 手 续, 在 落 实 报 告 表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和 审 批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1200 台 /a 轴 重 称 生 产 项 目 的 建 设,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泰 安 市 大 汶 口 石 膏 工 业 园, 占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总 投 资 500 万 元 根 据 2016 年 1 月 18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环 境 监 察 大 队 出 具 的 泰 岱 监 察 字 [2016] 第 A-01 号 环 境 监 察 现 场 执 法 记 录 表, 锐 泰 克 1200 台 /a 轴 重 称 生 产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执 行 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各 项 治 理 措 施 基 本 落 实 到 位, 符 合 环 评 及 批 复 要 求, 各 项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2016 年 1 月 26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2016] 第 4 号 号 泰 岱 环 验 报 告 表, 同 意 锐 泰 克 1200 台 /a 轴 重 称 生 产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2016 年 2 月 2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至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锐 泰 克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未 发 生 环 保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3) 方 泰 电 子 的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方 泰 电 子 不 属 于 生 产 型 企 业, 无 需 取 得 相 应 的 环 保 资 质 57

60 (4) 马 元 软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情 况 马 元 软 件 不 属 于 生 产 性 企 业, 无 需 取 得 相 应 的 环 保 资 质 综 上,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已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批 复 环 评 验 收 文 件, 执 行 了 三 同 时 制 度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属 于 需 要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排 污 者 范 围, 无 需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和 配 置 污 染 处 理 设 施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存 在 排 污 许 可 环 评 等 行 政 许 可 手 续 应 办 未 办 等 环 保 违 法 情 形 2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1)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不 需 要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已 有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需 要 取 得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公 司 生 产 项 目 位 于 泰 安 分 公 司, 分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的 过 程 中, 已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着 力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不 断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的 标 准 化 建 设, 能 够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2016 年 1 月 1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满 庄 镇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 经 核 实,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无 安 全 生 产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2016 年 2 月 15 日, 山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 泰 安 分 院 对 公 司 的 电 动 葫 芦 桥 式 起 重 机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TA-QZD J 号 桥 式 起 重 机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检 验 结 论 为 合 格 2016 年 2 月 15 日, 山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 泰 安 分 院 对 公 司 的 电 动 梁 式 起 重 机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TA-QZD J 号 梁 式 起 重 机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检 验 结 论 为 合 格 2016 年 1 月 15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出 具 证 明 : 经 核 实,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无 安 全 生 产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综 上,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及 期 后 未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故 纠 纷 和 处 罚 (2) 子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58

61 方 泰 电 子 和 马 元 软 件 不 属 于 生 产 性 企 业, 无 需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根 据 锐 泰 克 经 营 范 围, 公 司 不 需 要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已 有 的 建 设 项 目 不 需 要 取 得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2016 年 1 月 15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出 具 证 明 : 经 核 实, 确 认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无 安 全 生 产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综 上,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不 属 于 需 要 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的 情 形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报 告 期 以 及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不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事 故 纠 纷 和 处 罚 3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排 污 许 可 证 情 况 公 司 主 要 生 产 产 品 内 容 系 公 路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以 及 应 用 于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计 量 检 测 设 备, 主 要 是 通 过 电 子 元 器 件 集 成 电 路 的 设 计 组 装 和 相 应 控 制 系 统 的 软 件 安 装 来 完 成, 产 品 外 壳 部 分 的 生 产 加 工 在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完 成, 故 公 司 生 产 中 不 会 产 生 以 上 大 气 废 水 噪 声 和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危 险 废 物, 不 属 于 需 要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的 排 污 者 范 围 公 司 产 品 外 壳 部 分 的 生 产 加 工, 主 要 由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完 成 锐 泰 克 的 主 要 生 产 内 容 为 钢 材 的 切 割 钻 孔 折 弯 以 及 焊 接 根 据 泰 岱 环 ( 监 ) 字 2016YS 第 02 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和 [2016] 第 4 号 号 泰 岱 环 验 报 告 表 记 载 的 内 容, 锐 泰 克 公 司 项 目 废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无 生 产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排 入 龙 泉 水 务 ( 泰 安 ) 有 限 公 司 ;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为 钢 材 下 脚 料 和 生 活 垃 圾, 该 项 目 钢 材 下 脚 料 通 过 废 品 回 收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由 环 卫 部 门 定 期 清 运 集 中 处 置 ; 车 间 安 装 了 有 效 通 风 设 备 处 理 焊 接 排 放 的 少 量 烟 气 ; 产 生 的 噪 声 主 要 来 源 于 生 产 设 备 运 转 产 生 的 噪 声, 该 项 目 噪 声 经 监 测 符 合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要 求 因 此 该 锐 泰 克 不 属 于 前 述 应 当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排 污 者 范 围 方 泰 电 子 的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内 容 为 电 子 产 品 的 开 发 批 发 销 售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开 发 销 售 及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马 元 软 件 的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内 容 为 计 算 软 件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及 相 关 技 术 咨 询 ; 电 子 产 品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两 公 司 的 59

62 生 产 经 营 中 不 会 产 生 以 上 大 气 废 水 噪 声 和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危 险 废 物, 不 属 于 需 要 办 理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的 排 污 者 范 围 4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日 常 环 保 根 据 对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内 容 和 业 务 流 程 的 核 查,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方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不 会 产 生 以 上 大 气 废 水 噪 声 和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危 险 废 物, 少 量 生 活 废 水 和 生 活 垃 圾 通 过 市 政 排 水 和 换 位 垃 圾 清 运 服 务 处 理 根 据 泰 岱 环 ( 监 ) 字 2016YS 第 02 号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和 [2016] 第 4 号 泰 岱 环 验 报 告 表 记 载 的 内 容, 锐 泰 克 在 日 常 生 产 中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下 脚 料 生 活 垃 圾 烟 气 和 噪 声 的 排 放 处 理 符 合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2016 年 2 月 2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出 具 证 明, 确 认 : 至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锐 泰 克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未 发 生 环 保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5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产 品 质 量 和 技 术 标 准 公 司 目 前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备 注 1 JJG 动 态 公 路 车 辆 自 动 衡 器 规 程 无 2 JJG 非 自 动 秤 通 用 检 定 规 程 无 3 GB/T 动 态 公 路 车 辆 自 动 衡 器 4 GB/T 固 定 式 电 子 衡 器 已 在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备 案, 登 记 号 已 在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备 案, 登 记 号 年 1 月 26 日,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出 具 证 明 :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证 明 开 具 之 日 止, 无 因 违 法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方 面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我 局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016 年 1 月 26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出 具 证 明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分 公 司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及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未 发 现 产 品 质 量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2016 年 1 月 26 日,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出 具 证 明 : 济 南 方 60

63 泰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证 明 开 具 之 日, 无 因 违 反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我 局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2016 年 1 月 26 日, 泰 安 市 岱 岳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出 具 证 明 :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泰 安 锐 泰 克 机 器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及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未 发 现 产 品 质 量 事 故,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产 品 质 量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2016 年 2 月 2 日, 济 南 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市 场 监 管 局 出 具 证 明 : 济 南 马 元 软 件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2015 年 2 月 11 日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经 查 询 相 关 管 理 系 统, 该 公 司 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 至 今 在 济 南 市 高 新 区 内 无 违 反 工 商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而 立 案 处 罚 的 情 形 综 上, 公 司 采 取 的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七 )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1 员 工 结 构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共 有 在 册 员 工 130 人, 其 中 方 泰 电 子 48 人, 锐 泰 克 10 人, 马 元 软 件 4 人, 都 已 缴 纳 社 保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按 专 业 结 构 划 分 专 业 结 构 人 数 占 比 (%) 图 示 售 后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研 发 人 员 生 产 人 员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财 务 人 员 合 计 从 专 业 结 构 上 看, 因 公 司 在 全 国 18 个 省 份 拥 有 30 多 个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公 司 售 后 人 员 占 比 较 高 同 时, 公 司 拥 有 17 名 研 发 人 员, 符 合 其 研 发 实 力 较 强 的 特 点 (2) 按 年 龄 划 分 61

64 年 龄 人 数 占 比 (%) 图 示 30 岁 以 下 岁 岁 岁 及 以 上 合 计 从 年 龄 结 构 上 看, 公 司 30 岁 以 下 员 工 占 比 61.54%, 整 体 年 轻 化 程 度 较 高 ; 岁 人 员 占 比 30.77%, 工 作 经 验 较 为 丰 富 公 司 人 员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能 满 足 经 营 业 务 对 创 新 能 力 和 项 目 经 验 的 要 求 (3) 按 受 教 育 程 度 划 分 教 育 程 度 人 数 占 比 (%) 图 示 硕 士 本 科 大 专 高 中 合 计 从 接 受 教 育 程 度 上 看, 公 司 人 员 中 硕 士 学 历 2 人, 本 科 学 历 48 人, 合 计 占 总 人 数 的 38.46%, 该 类 人 员 主 要 为 公 司 的 的 研 发 人 员 和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有 利 于 公 司 的 研 发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升 2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1)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共 有 5 名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张 曙 光,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四 ( 一 )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基 本 情 况 梁 洪 伟,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八 ( 一 ) 董 事 基 本 情 况 62

65 宋 宝 华, 简 历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八 ( 二 ) 监 事 基 本 情 况 李 海 光, 男,1982 年 4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本 科 学 历 2002 年 5 月 至 2002 年 10 月 就 职 于 济 南 松 源 通 达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人 员 ;2002 年 11 月 至 2004 年 12 月, 武 警 山 西 大 同 支 队 机 动 一 中 队 服 役 ;2005 年 1 月 至 2011 年 3 月, 就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工 程 部 部 长 ;2011 年 4 月 至 2015 年 7 月, 就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泰 安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公 司, 任 泰 安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黄 莹 莹, 男,1985 年 12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专 科 学 历 2007 年 8 月 至 2015 年 7 月, 就 职 于 德 鲁 泰 有 限, 任 研 发 部 技 术 人 员 ;2015 年 8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公 司, 任 研 发 部 技 术 人 员 ;2014 年 12 月 至 今 兼 任 方 泰 电 子 监 事 (2)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核 心 技 术 团 队 稳 定 (3)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股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职 务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张 曙 光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33,000, 梁 洪 伟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 宋 宝 华 监 事 会 主 席 - - 李 海 光 泰 安 分 公 司 负 责 人 - - 黄 莹 莹 研 发 部 技 术 人 员 方 泰 电 子 监 事 - - 合 计 33,000, 研 发 费 用 情 况 公 司 近 两 年 研 发 费 用 及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5,617, ,065,

66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85,060, ,601, 研 发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 公 司 的 研 发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自 有 设 备 和 系 统 的 开 发,2015 年 加 大 了 对 100 吨 电 子 汽 车 衡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系 统 车 辆 安 全 限 速 器 等 研 发 项 目 的 资 金 投 入, 使 得 研 发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38% 研 发 费 用 明 细 如 下 : 年 度 所 属 公 司 项 目 金 额 德 鲁 泰 100 吨 电 子 汽 车 衡 1,092, 德 鲁 泰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系 统 785, 德 鲁 泰 车 辆 安 全 限 速 器 618, 德 鲁 泰 数 字 传 感 器 485, 德 鲁 泰 计 重 设 备 信 息 远 程 监 管 系 统 362, 德 鲁 泰 150 吨 一 车 一 杆 车 式 电 子 汽 车 衡 285, 德 鲁 泰 信 息 显 示 屏 140, 年 度 2014 年 度 德 鲁 泰 高 效 压 力 式 轮 轴 识 别 技 术 的 研 发 7, 德 鲁 泰 二 类 治 超 站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5, 德 鲁 泰 称 重 衡 器 防 冻 装 置 4, 德 鲁 泰 长 效 高 亮 度 信 息 显 示 技 术 的 研 究 3, 德 鲁 泰 基 于 2468 型 光 幕 的 车 型 识 别 系 统 的 研 发 1, 方 泰 电 子 动 态 公 路 车 辆 自 动 衡 器 专 用 软 件 V ,736, 马 元 软 件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85, 合 计 5,617, 德 鲁 泰 有 限 压 力 式 轮 轴 识 别 器 的 研 制 635, 德 鲁 泰 有 限 计 重 设 备 信 息 远 程 监 管 系 统 536, 德 鲁 泰 有 限 数 字 传 感 器 529, 德 鲁 泰 有 限 基 于 2468 光 幕 的 车 型 识 别 系 统 的 研 制 489, 德 鲁 泰 有 限 开 关 式 轮 轴 识 别 器 的 研 制 472, 德 鲁 泰 有 限 二 类 治 超 站 检 测 及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458, 德 鲁 泰 有 限 LED 信 息 显 示 屏 283, 德 鲁 泰 有 限 称 重 衡 器 防 冻 装 置 278, 德 鲁 泰 有 限 整 车 式 计 重 产 品 的 研 制 260, 方 泰 电 子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119, 合 计 4,065,

67 4 子 公 司 人 员 情 况 (1) 方 泰 电 子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方 泰 电 子 员 工 共 48 人, 其 中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19 人, 占 比 39.58% 公 司 与 员 工 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方 泰 电 子 有 独 立 办 公 场 所, 财 务 独 立 (2) 锐 泰 克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锐 泰 克 员 工 共 10 人 公 司 与 员 工 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锐 泰 克 有 独 立 办 公 场 所, 财 务 独 立 (3) 马 元 软 件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马 元 软 件 员 工 共 4 人 公 司 与 员 工 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马 元 软 件 有 独 立 办 公 场 所, 财 务 独 立 四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 一 ) 报 告 期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及 各 期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规 模 销 售 收 入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具 体 收 入 情 况 如 下 : 产 品 类 别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单 位 : 元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设 备 销 售 42,222, ,888, 施 工 安 装 33,326, ,997, 售 后 维 护 9,441, ,715, 软 件 销 售 70, 合 计 85,060, ,60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按 区 域 划 分 的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地 区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单 位 : 元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华 东 地 区 33,978, ,253,

68 西 北 地 区 21,077, ,623, 华 北 地 区 22,270, ,531, 其 他 地 区 7,734, ,193, 合 计 85,060, ,601, ( 二 )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主 要 消 费 群 体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为 各 地 的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主 体, 包 括 各 地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国 省 道 普 通 公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公 司 等 前 五 大 客 户 2015 年 2014 年 的 销 售 额 占 总 销 售 额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36.00% 和 40.97%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如 下 : 年,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额 ( 不 含 税 ) 及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单 位 : 元 客 户 销 售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宁 夏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7,685, 河 北 中 岗 通 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6,954, 南 京 云 冠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015, 中 铁 十 二 局 集 团 电 气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363, 山 东 中 创 软 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4,584, 合 计 30,603, 年, 公 司 对 前 五 名 客 户 的 销 售 额 ( 不 含 税 ) 及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单 位 : 元 客 户 销 售 金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 紫 光 捷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719, 北 京 云 星 宇 交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340, 山 东 奥 联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376, 江 苏 安 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065, 南 京 云 冠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932, 合 计 33,433, 年 至 2015 年, 公 司 对 各 期 前 五 大 客 户 的 销 售 占 比 从 40.97% 降 低 至 36.00%, 客 户 分 散 度 较 高, 不 存 在 对 重 要 客 户 具 有 重 大 依 赖 性 的 情 形 同 时, 公 66

69 司 销 售 采 用 分 区 域 负 责 制, 通 过 积 极 开 拓 市 场, 不 断 取 得 新 的 合 同 订 单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未 在 前 五 名 客 户 中 占 有 权 益 ( 三 )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原 材 料 能 源 及 供 应 情 况 1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的 原 材 料 与 工 程 外 包 情 况 (1) 公 司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工 程 施 工 情 况 公 司 生 产 设 备 的 原 材 料 为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配 件 传 感 器 常 规 秤 台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钢 板 等 加 工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的 材 料 配 件 和 设 备 等, 原 材 料 的 市 场 成 熟 度 较 高, 市 场 供 给 充 足 公 司 安 装 工 程 主 要 通 过 外 包 进 行,2014 年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采 购 较 多 且 比 较 集 中, 公 司 从 2015 年 开 始 逐 步 规 范 工 程 外 包, 降 低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的 采 购, 并 且 依 据 施 工 质 量 服 务 水 平 和 报 价 选 择 施 工 方, 从 而 降 低 了 采 购 集 中 度 公 司 生 产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和 工 程 施 工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百 分 比 如 下 : 类 别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 元 ) 比 例 (%) 金 额 ( 元 ) 比 例 (%) 原 材 料 16,895, ,117, 工 程 施 工 22,464, ,179, 合 计 39,360, ,296,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未 在 外 包 施 工 方 中 占 有 权 益 (2) 外 包 单 位 的 数 量 和 名 称 公 司 2014 年 施 工 外 包 单 位 数 量 为 15 个,2015 年 施 工 外 包 单 位 为 26 个, 具 体 外 包 单 位 名 称 如 下 : 序 号 2015 年 2014 年 1 山 西 四 和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济 宁 市 兖 州 区 华 一 建 筑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2 南 京 群 标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鑫 义 升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3 宁 夏 玺 鑫 计 量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淄 博 顺 安 交 通 设 施 有 限 公 司 67

70 4 南 京 鑫 义 升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烟 台 清 雅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5 秦 皇 岛 凯 隆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省 栖 霞 兴 利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6 淄 博 川 鹏 交 通 设 施 有 限 公 司 秦 皇 岛 凯 隆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7 山 东 省 栖 霞 兴 利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赋 通 机 电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8 公 安 县 学 海 建 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滨 州 市 伟 旭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9 宁 夏 安 杰 建 筑 劳 务 分 包 有 限 公 司 张 会 忠 10 滨 洲 市 伟 旭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张 会 春 11 烟 台 清 雅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赵 育 平 12 石 家 庄 安 通 交 通 设 施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许 成 立 13 石 家 庄 旺 中 机 电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李 彩 龙 14 乌 鲁 木 齐 市 海 威 宏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赵 福 明 15 石 家 庄 安 通 交 通 设 施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江 成 玉 16 王 敬 东 17 刘 洋 18 陈 玉 祥 19 陈 五 祥 20 罗 代 兵 21 纪 善 祥 22 刘 宝 恒 23 尚 彦 辉 - 24 李 彩 龙 - 25 许 成 立 - 26 张 会 春 - 公 司 施 工 外 包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设 备 在 项 目 现 场 安 装 时 向 当 地 工 程 承 包 方 采 购 的 施 工 服 务 需 要 进 行 施 工 外 包 的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等, 该 类 产 品 施 工 外 包 过 程 如 下 :1 公 路 路 面 开 挖, 形 成 设 备 安 装 基 坑 ;2 设 备 放 入 基 坑 后 的 整 体 浇 注 ;3 线 路 安 装 与 排 水 管 道 的 施 工 在 施 工 外 包 环 节 之 后, 公 司 的 现 场 技 术 人 员 再 进 行 整 体 的 系 统 连 接 与 调 试 由 于 整 个 施 工 外 包 环 节 为 单 纯 的 路 面 施 工, 主 要 目 的 为 进 行 设 备 的 安 装, 不 属 于 建 筑 工 程, 且 企 业 的 业 主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明 确 要 求, 因 此 不 需 要 相 应 施 工 单 位 具 有 业 务 资 质 上 述 外 包 单 位 和 个 人 中, 张 会 忠 系 公 司 现 任 董 秘 孟 祥 娟 配 偶 之 父 但 公 司 与 张 会 忠 的 工 程 施 工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是 2014 年 1 月 4 日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68

71 孟 祥 娟 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 受 聘 担 任 公 司 董 秘,2015 年 8 月 18 日 之 前 非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此,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张 会 忠 与 公 司 不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此 次 交 易 不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关 系 其 他 外 包 单 位 和 个 人 与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关 联 (3) 外 包 单 位 的 定 价 机 制 外 包 单 位 施 工 成 本 主 要 为 人 工 成 本 材 料 成 本 ( 如 混 凝 土 砖 头 ) 工 程 机 械 成 本 等, 由 于 不 同 地 区 各 项 成 本 的 价 格 不 同, 相 应 外 包 单 位 的 施 工 价 格 也 不 同 在 确 定 施 工 工 程 量 后, 公 司 商 务 部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依 据 不 同 地 区 外 包 单 位 的 成 本 水 平, 按 照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工 期 和 报 价 选 择 施 工 方,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通 过 后 与 个 人 施 工 方 签 订 土 建 施 工 协 议, 约 定 施 工 期 限 金 额 工 程 量 等 2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供 应 商 采 购 情 况 2015 年,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额 及 占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百 分 比 为 : 供 应 商 采 购 内 容 采 购 金 额 单 位 :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比 例 (%) 天 津 市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2,728, 许 成 立 工 程 施 工 1,319, 泰 安 市 众 拓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1,305, 宁 夏 玺 鑫 计 量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施 工 1,275, 泰 安 华 庭 基 业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1,119, 合 计 7,748, 年, 向 前 五 名 供 应 商 的 采 购 额 及 占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的 百 分 比 为 : 供 应 商 采 购 内 容 采 购 金 额 单 位 : 元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比 例 (%) 张 会 春 工 程 施 工 13,994, 张 会 忠 工 程 施 工 8,461, 宁 波 柯 力 传 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3,946, 泰 安 通 远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1,898, 天 津 市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原 材 料 1,675,

72 合 计 29,976, 公 司 与 前 五 大 供 应 商 关 联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未 在 前 五 名 供 货 商 中 占 有 权 益 4 公 司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采 购 金 额 及 占 比 由 于 公 司 产 品 项 目 涉 及 区 域 广 泛, 部 分 安 装 施 工 工 程 量 较 小 且 较 为 零 散,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采 购 的 情 形, 采 购 金 额 及 占 比 如 下 : 年 度 向 个 人 供 应 商 采 购 金 额 ( 元 ) 占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比 例 (%) 2015 年 5,623, 年 23,995, ( 四 ) 报 告 期 内 对 持 续 经 营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业 务 合 同 及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均 正 常 履 行, 并 且 不 存 在 纠 纷 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正 在 履 行 或 履 行 完 毕 的 主 要 合 同 如 下 : 1 重 大 销 售 合 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主 要 销 售 方 为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主 体, 在 此 分 别 选 取 公 司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中 400 万 元 以 上 的 大 额 合 同 作 为 对 公 司 业 务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合 同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重 大 销 售 业 务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同 主 体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签 订 单 位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山 西 省 吕 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新 大 陆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铁 十 二 局 集 团 电 气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广 东 省 连 平 ( 赣 粤 界 ) 至 从 化 公 路 机 电 工 程 JD1 标 段 整 车 式 称 重 平 台 体 双 称 台 式 称 重 平 台 采 购 新 疆 阿 克 苏 至 喀 什 路 段 物 资 材 料 采 购 6,122, ,437, ,395,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4,941, 元 于 2015 年 12 月 履 行 完 毕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6,385,

73 序 号 合 同 主 体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签 订 单 位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江 苏 安 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交 投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河 北 中 岗 通 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航 天 海 特 系 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云 冠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铁 十 二 局 集 团 电 气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新 疆 克 阿 项 目 福 阿 段 乌 福 段 计 重 设 备 采 购 河 北 省 涿 州 ( 京 冀 界 ) 至 石 家 庄 公 路 改 扩 建 项 目 机 电 工 程 两 面 台 计 重 设 备 采 购 2014 年 部 分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计 重 设 备 改 造 工 程 ( 施 工 河 北 石 磁 项 目 普 通 车 道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采 购 2014 年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和 312 国 道 沪 宁 段 部 分 收 费 站 计 重 设 备 更 新 施 工 项 目 2014-HJ-JZSG-1 2 标 段 称 重 设 备 采 购 和 施 工 新 疆 麦 盖 提 至 喀 什 路 段 物 资 材 料 采 购 7,720, ,028, ,495, ,200, ,588, ,215,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5,570, 元 于 2015 年 12 月 履 行 完 毕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3,676,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2,665,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5,256, 元 于 2015 年 10 月 履 行 完 毕 2 重 大 采 购 合 同 公 司 主 要 进 行 原 材 料 和 工 程 施 工 的 采 购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80 万 元 以 上 的 重 大 采 购 业 务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单 位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1 德 鲁 泰 2 锐 泰 克 山 西 四 和 交 通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泰 安 华 庭 基 业 物 资 收 费 站 路 面 及 岛 身 改 造 防 撞 柱 拆 除 保 护 再 安 装 土 建 施 工 项 目 钢 材 衡 器 配 件 等 采 购 975, ,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563,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71

74 序 号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单 位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金 额 ( 元 ) 签 订 日 期 履 行 情 况 3 德 鲁 泰 4 锐 泰 克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8 锐 泰 克 9 锐 泰 克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3 借 款 合 同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泰 安 市 众 拓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柯 力 传 感 器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张 会 忠 张 会 春 泰 安 通 远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山 东 岱 阳 重 工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市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贝 特 威 自 动 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车 辆 分 离 器 光 幕 外 壳 等 采 购 钢 材 衡 器 配 件 等 采 购 880, , 称 重 传 感 器 采 购 2,700, 宁 夏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施 工 河 北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施 工 双 台 面 秤 台 (U 型 梁 槽 钢 式 ) 采 购 双 台 面 秤 台 (U 型 梁 槽 钢 式 ) 采 购 车 辆 分 离 器 光 幕 外 壳 等 采 购 车 辆 分 离 器 光 幕 外 壳 等 采 购 1,511, ,334, , , , , 光 幕 等 采 购 800, 行 金 额 284,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0 元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193, 元 于 2014 年 8 月 履 行 完 毕 于 2014 年 9 月 履 行 完 毕 于 2014 年 8 月 履 行 完 毕 于 2014 年 11 月 履 行 完 毕 正 在 履 行, 已 履 行 金 额 369, 元 于 2014 年 12 月 履 行 完 毕 于 2014 年 11 月 履 行 完 毕 于 2014 年 11 月 履 行 完 毕 序 号 1 合 同 名 称 齐 鲁 银 行 借 款 出 借 人 借 款 人 贷 款 类 别 金 额 ( 元 ) 借 款 期 限 履 行 情 况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德 鲁 泰 有 限 保 证 及 抵 押 3,600, 至 正 在 履 行 72

75 序 号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2015 年 法 借 字 第 号 ) 齐 鲁 银 行 法 人 借 款 合 同 (2013 年 齐 鲁 济 南 洪 楼 法 借 字 第 号 ) 齐 鲁 银 行 借 款 合 同 (2015 年 法 借 字 第 号 ) 齐 鲁 银 行 法 人 借 款 合 同 (2013 年 齐 鲁 济 南 洪 楼 法 借 字 第 号 ) 齐 鲁 银 行 法 人 借 款 合 同 (2013 年 齐 鲁 济 南 洪 楼 法 借 字 第 号 ) 出 借 人 借 款 人 贷 款 类 别 金 额 ( 元 ) 借 款 期 限 履 行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德 鲁 泰 有 限 保 证 及 抵 押 1,500, 保 证 及 抵 押 750, 保 证 及 抵 押 2,000, 保 证 及 抵 押 1,500, 至 至 至 至 履 行 完 毕 (2015 年 4 月 提 前 还 款 ) 正 在 履 行 履 行 完 毕 (2015 年 4 月 提 前 还 款 ) 于 2015 年 2 月 履 行 完 毕 73

76 4 重 大 抵 押 合 同 序 号 1 合 同 名 称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22 号 ) 抵 押 人 德 鲁 泰 有 限 债 务 人 德 鲁 泰 有 限 抵 押 权 人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担 保 主 债 权 ( 元 ) 5,240, 期 限 履 行 情 况 正 在 履 行 5 重 大 保 证 合 同 序 号 1 合 同 名 称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号 ) 保 证 人 德 鲁 泰 有 限 债 务 人 京 鲁 豫 商 贸 债 权 人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段 店 支 行 担 保 的 最 高 限 额 ( 元 ) 3,900,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期 限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金 额 ( 元 ) 3,000, 履 行 情 况 正 在 履 行 五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公 司 凭 借 较 高 的 技 术 水 平 稳 定 的 研 发 队 伍 及 丰 富 的 项 目 经 验, 为 各 地 的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主 体, 包 括 各 地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国 省 道 普 通 公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公 司 等 提 供 自 主 研 发 的 高 性 能 产 品 与 售 后 服 务 公 司 以 直 销 为 主, 通 过 参 与 招 投 标 方 式 获 取 订 单, 中 标 后 和 客 户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通 过 销 售 产 品 施 工 安 装 和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获 得 收 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 一 ) 研 发 模 式 公 司 拥 有 一 支 专 家 型 科 研 技 术 团 队,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曾 在 研 究 机 构 从 事 多 年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强 大 的 技 术 团 队 是 公 司 持 续 创 新 的 源 头 公 司 技 术 团 队 内 部 定 期 组 织 技 术 会 谈 总 结, 长 时 间 参 与 产 品 的 实 地 生 产 现 场 开 工 和 售 后 服 务 工 作, 并 通 过 学 习 交 流, 将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很 好 地 应 用 到 现 有 的 生 产 中 公 司 目 前 的 核 心 技 术 都 由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占 核 心 技 术 比 重 为 100%, 公 司 对 所 有 软 件 著 作 权 拥 有 100% 知 识 产 权 ( 二 ) 生 产 销 售 模 式 74

77 公 司 的 生 产 销 售 环 节, 通 过 母 公 司 德 鲁 泰 与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及 方 泰 科 技 三 方 共 同 完 成 : 1 母 公 司 德 鲁 泰 统 一 负 责 针 对 用 户 的 需 求 自 主 研 发 产 品 或 解 决 方 案, 并 进 行 招 投 标 获 取 订 单 ; 2 泰 安 分 公 司 或 者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接 受 母 公 司 内 部 订 单,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原 材 料 的 加 工 硬 件 设 备 的 组 装 验 收, 合 格 后 交 付 母 公 司 德 鲁 泰 ; 3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接 受 母 公 司 内 部 订 单, 按 照 订 单 要 求 负 责 动 态 称 重 软 件 系 统 的 设 计 和 检 测, 合 格 后 交 付 母 公 司 德 鲁 泰 ; 4 母 公 司 将 硬 件 设 备 和 软 件 设 备 组 装 验 收 完 成 并 交 付 给 客 户 后, 继 续 通 过 后 续 服 务 等 活 动 不 断 提 升 产 品 的 附 加 值 公 司 的 相 关 生 产 员 工 均 经 过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拥 有 上 岗 证, 且 具 有 多 年 生 产 经 验, 技 术 熟 练 公 司 专 门 制 定 了 生 产 的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对 产 品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泰 安 分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定 期 会 同 研 发 部 商 务 部, 根 据 采 购 的 零 部 件 情 况 和 客 户 对 产 品 的 反 馈 信 息, 对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不 同 的 调 整 和 改 进, 以 保 证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的 先 进 性 由 于 公 司 产 品 属 于 高 技 术 高 价 值 耐 耗 品 的 特 殊 性, 公 司 的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水 平 和 销 售 能 力 等 因 素 成 为 在 此 模 式 下 维 持 正 常 经 营 占 领 市 场 并 获 取 利 润 的 重 要 因 素 ( 三 ) 施 工 外 包 模 式 公 司 产 品 的 施 工 安 装 主 要 通 过 外 包 进 行 公 司 根 据 施 工 质 量 服 务 水 平 和 价 格 选 择 施 工 方, 按 项 目 签 订 基 础 土 建 施 工 合 同 公 司 在 商 务 部 下 设 立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专 门 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项 目 对 于 每 个 施 工 项 目, 派 一 名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和 安 全 管 理, 全 程 现 场 监 督 施 工 过 程, 确 保 项 目 进 度 和 工 程 质 量 公 司 还 与 施 工 方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与 文 明 施 工 责 任 书, 落 实 安 全 施 工 保 障 措 施, 防 止 和 杜 绝 安 全 事 故 和 隐 患 公 司 严 格 控 制 施 工 方 的 转 包 或 分 包 行 为, 规 定 后 者 不 能 在 公 司 没 有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将 合 同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或 分 包 给 任 何 第 三 者 因 外 包 业 务 属 于 简 单 的 施 工 业 务, 不 需 要 施 工 单 位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同 时 市 场 供 给 充 足, 公 司 不 存 在 对 施 工 方 的 依 赖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专 门 的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严 格 筛 选 监 督 和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方, 确 保 施 工 的 进 度 质 量 和 安 全, 从 而 保 证 公 75

78 司 各 个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顺 利 完 工, 通 过 验 收 公 司 依 据 产 品 需 求, 从 仓 库 获 取 存 量 原 材 料 或 外 部 采 购 相 关 部 件, 进 行 产 品 的 组 装 调 试 及 内 部 质 检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至 客 户 现 场, 向 客 户 提 供 土 建 施 工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等 后 续 服 务 公 司 主 要 技 术 在 其 生 产 的 设 备, 而 施 工 环 节 相 对 简 单, 其 目 的 主 要 为 对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可 以 在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利 用 外 部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除 土 建 施 工 部 分 外 包 以 外, 其 他 环 节 和 工 作 都 由 公 司 自 行 完 成 为 了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优 势, 更 好 地 发 挥 公 司 的 质 量 管 理 优 势, 公 司 制 定 了 外 包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从 制 定 外 包 战 略 选 择 承 包 方 资 产 存 货 管 理 中 断 防 范 措 施 等 方 面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外 包 业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 四 ) 售 后 服 务 模 式 由 于 公 司 的 产 品 属 于 高 值 耐 耗 品, 更 换 周 期 较 长, 因 此 良 好 的 售 后 服 务 是 树 立 企 业 品 牌 和 传 播 企 业 形 象 的 重 要 途 径, 也 是 保 持 顾 客 满 意 度 忠 诚 度 的 有 效 举 措 公 司 建 立 了 售 后 服 务 和 顾 客 投 诉 处 理 体 系, 能 对 售 后 服 务 过 程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公 司 制 定 了 售 后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400 维 修 保 养 400 电 话 回 访 车 辆 GPS 管 理 重 大 节 假 日 售 后 保 畅 管 理 以 及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办 事 处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容, 从 每 个 模 块 的 工 作 流 程 涉 及 岗 位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奖 惩 办 法 等 方 面, 分 别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从 而 更 好 的 促 进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提 高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提 升 公 司 的 美 誉 度 和 客 户 的 满 意 度 基 于 上 述 分 析,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符 合 其 所 处 行 业 的 特 点 及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关 系 公 司 在 研 发 实 力 生 产 工 艺 技 术 水 平 产 品 品 质 和 售 后 服 务 方 面 的 优 势 保 证 了 其 稳 定 的 盈 利 能 力 六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概 况 市 场 规 模 及 行 业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公 司 的 主 要 业 务 为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 ), 公 司 属 于 C 制 造 业 C35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C359 环 保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及 其 他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C3596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及 类 似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根 据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属 于 C35 76

79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颁 布 的 挂 牌 公 司 管 理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属 于 C 制 造 业 C35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C359 环 保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及 其 他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C3596 交 通 安 全 管 制 及 类 似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根 据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颁 布 的 挂 牌 公 司 投 资 型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公 司 属 于 12 工 业 1210 资 本 品 机 械 制 造 工 业 机 械 ( 一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管 理 体 制 及 相 关 政 策 1 行 业 监 管 体 系 根 据 公 司 具 体 业 务 情 况, 公 司 属 于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行 业 主 要 监 管 部 门 为 : 序 号 监 管 机 构 监 管 内 容 1 交 通 部 2 科 技 部 3 工 信 部 4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5 公 安 部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主 要 的 主 管 部 门 为 交 通 部, 负 责 制 定 和 监 督 执 行 行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 制 定 和 实 施 行 业 政 策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组 织 重 大 科 技 开 发 和 推 进 行 业 进 步 鉴 于 智 能 交 通 产 业 技 术 和 应 用 涉 及 的 领 域 庞 杂,2000 年, 科 技 部 会 同 国 家 计 委 经 贸 委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铁 道 部 住 建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等 部 委 相 关 部 门, 成 立 了 全 国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协 调 指 导 小 组 及 办 公 室, 组 织 研 究 中 国 智 能 运 输 系 统 的 发 展 的 总 体 战 略 技 术 政 策 和 技 术 标 准 工 信 部 规 定, 凡 从 事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业 务 的 单 位, 应 经 过 资 质 认 证 并 取 得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证 书 自 2014 年 2 月 15 日 起, 该 资 质 证 书 由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负 责 管 理 计 量 器 具, 组 织 量 值 传 递 和 比 对 工 作 ; 监 督 管 理 商 品 质 量 市 场 计 量 行 为 和 计 量 仲 裁 检 定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安 全 防 护 医 疗 卫 生 环 境 监 测 方 面 的 列 入 强 制 检 定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强 制 检 定 负 责 研 究 拟 定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政 策,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和 交 通 事 故 并 指 导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参 与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道 路 交 通 和 安 全 设 施 的 规 划 实 施 和 管 理 除 以 上 监 管 部 门, 还 有 相 关 的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也 对 本 行 业 进 行 自 律 监 管 : 序 号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自 律 监 管 内 容 1 中 国 智 能 交 通 协 会 2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3 中 国 衡 器 协 会 推 动 各 种 交 通 方 式 之 间 以 及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同 其 他 相 关 领 域 之 间 的 横 向 联 系, 促 进 企 业 之 间 的 合 作 ; 组 织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技 术 和 经 营 管 理 培 训,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 向 政 府 部 门 反 映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和 企 业 的 建 议 意 见 和 要 求 ; 维 护 行 业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努 力 促 进 公 路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促 进 公 路 交 通 科 学 技 术 的 普 及 和 推 广, 促 进 公 路 交 通 科 技 人 才 的 成 长 和 进 步 以 提 高 行 业 素 质, 推 动 技 术 进 步, 促 进 我 国 衡 器 行 业 的 改 造 和 发 展, 实 现 衡 器 工 业 现 代 化 为 目 标 积 极 维 护 行 业 利 益, 77

80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为 政 府 服 务 为 会 员 服 务 发 挥 政 府 和 企 业 之 间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2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序 号 发 布 单 位 和 时 间 名 称 从 事 业 务 相 关 的 内 容 全 国 人 大 修 订 时 间 全 国 人 大 修 订 时 间 国 务 院 施 行 时 间 交 通 运 输 部 施 行 时 间 全 国 人 大 施 行 时 间 全 国 人 大 修 订 时 间 全 国 人 大 施 行 时 间 全 国 人 大 修 订 时 间 国 务 院 修 订 时 间 国 务 院 实 施 时 间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第 二 次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第 二 次 修 订 )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公 路 超 限 检 测 站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修 订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2 年 修 订 )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公 路 的 规 划 建 设 养 护 经 营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了 规 定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车 辆 驾 驶 人 行 人 乘 车 人 以 及 与 道 路 交 通 活 动 有 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了 规 定 在 公 路 线 路 公 路 通 行 公 路 养 护 等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对 公 路 超 限 检 测 站 规 划 建 设 运 行 管 理 执 法 管 理 作 出 了 规 定 明 确 交 通 运 输 部 主 管 全 国 公 路 超 限 检 测 站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从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程 序 采 购 合 同 质 疑 与 投 诉 和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对 政 府 采 购 作 出 规 定 在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管 理 和 计 量 监 督 等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下 列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等 的 采 购,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 ( 一 )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公 用 事 业 等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 ( 二 )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项 目 ; ( 三 )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义 务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与 调 查 处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定 规 定 国 家 对 矿 山 企 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企 业 )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在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执 法 监 督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规 定 78

81 序 号 发 布 单 位 和 时 间 名 称 从 事 业 务 相 关 的 内 容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时 间 国 务 院 发 布 时 间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时 间 交 通 运 输 部 发 布 时 间 ( 二 )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概 况 行 业 相 关 政 策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交 通 运 输 部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联 网 工 作 的 通 知 重 点 支 持 智 能 公 路 系 统 关 键 技 术 智 能 航 运 系 统 关 键 技 术 智 能 港 口 系 统 公 路 收 费 新 系 统 空 间 信 息 应 用 技 术 数 字 化 公 路 运 营 管 理 技 术 国 际 航 运 数 字 化 管 理 系 统 和 数 字 交 通 标 准 技 术 等 方 向 的 技 术 开 发, 突 破 联 网 收 费 技 术 车 辆 监 控 技 术 和 空 间 信 息 技 术, 制 定 交 通 数 字 化 管 理 标 准, 使 信 息 技 术 在 公 路 水 路 运 营 管 理 上 广 泛 集 成 应 用, 实 现 数 字 化 的 行 业 管 理, 提 供 人 性 化 的 社 会 服 务 在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领 域 重 点 开 发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平 台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技 术, 现 代 物 流 技 术,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汽 车 智 能 技 术 和 新 一 代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到 2020 年, 基 本 形 成 目 标 一 致 功 能 协 调 运 转 高 效 有 机 衔 接 的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发 展 总 体 格 局,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普 及 程 度 大 幅 度 提 升, 重 点 领 域 智 能 化 发 展 取 得 突 破,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智 能 化 发 展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到 2015 年 底, 力 争 实 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基 本 实 现 全 国 ETC 联 网, 建 立 全 国 ETC 联 网 运 营 管 理 机 制 客 车 ETC 使 用 率 不 低 于 25%, 非 现 金 支 付 使 用 率 达 到 20% ; ( 二 ) 建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ETC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主 线 收 费 站 ETC 覆 盖 率 达 到 100%, ETC 专 用 车 道 数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两 入 两 出 ; 匝 道 收 费 站 ETC 覆 盖 率 不 低 于 90%; ( 三 )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ETC 客 服 体 系, 客 服 网 点 覆 盖 到 县 ( 区 ) 级 行 政 区, 用 户 服 务 更 加 便 捷 ; ( 四 ) 建 立 多 元 化 的 用 户 发 展 模 式, 全 国 ETC 用 户 数 量 达 到 2000 万 ( 含 非 现 金 支 付 卡 用 户 )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Intelligent Traffic System, 简 称 ITS) 又 称 智 能 运 输 系 统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 是 将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 信 息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数 据 通 信 技 术 传 感 器 技 术 电 子 控 制 技 术 自 动 控 制 理 论 运 筹 学 人 工 智 能 等 ) 有 效 地 综 合 运 用 于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控 制 和 车 辆 制 造, 加 强 车 辆 道 路 使 用 者 三 者 之 间 的 联 系, 从 而 形 成 一 种 保 障 安 全 提 高 效 率 改 善 环 境 节 约 能 79

82 源 的 综 合 运 输 系 统 近 十 余 年 来, 随 着 信 息 化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行 业 企 业 的 持 续 努 力 以 及 国 家 政 府 部 门 的 高 度 重 视,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的 技 术 水 平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的 差 距 日 渐 缩 小,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已 从 早 期 的 探 索 阶 段 进 入 了 实 际 开 发 和 推 广 应 用 阶 段 特 别 是 在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国 内 企 业 在 软 硬 件 产 品 研 发 项 目 实 施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部 分 技 术 已 经 达 到 了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1 行 业 发 展 情 况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的 发 展 历 程, 到 目 前 可 以 大 致 分 为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起 步 阶 段 2000 年 以 前 是 行 业 起 步 期, 智 能 交 通 的 理 念 由 西 方 传 入 中 国, 首 先 集 中 在 对 公 路 收 费 系 统 的 研 制, 后 期 逐 渐 向 GPS 联 网 收 费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 等 领 域 扩 展, 到 20 世 纪 90 年 代 末 期,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的 系 统 结 构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第 二 阶 段 : 成 长 阶 段 2000 至 2010 年 是 行 业 成 长 期, 国 家 交 通 部 建 设 部 公 安 部 联 合 全 国 各 大 科 研 院 所 和 多 家 高 校 制 定 了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国 家 ITS 体 系 框 架, 规 定 我 国 ITS 发 展 主 要 集 中 在 不 停 车 收 费 出 行 者 信 息 服 务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智 能 公 路 系 统 等 九 个 方 面 该 框 架 的 推 出 标 志 着 中 国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发 展 体 系 正 式 得 以 确 立, 伴 随 我 国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在 该 时 期 出 现 的 建 设 高 潮, 整 个 行 业 进 入 了 一 个 较 快 发 展 的 时 期 第 三 阶 段 : 成 熟 阶 段 2010 年 以 后 处 于 十 一 五 和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交 替 阶 段,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起 草 的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中 和 交 通 运 输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中, 都 将 大 力 发 展 智 能 交 通 摆 放 到 战 略 的 高 度, 同 时 提 出 了 具 体 的 实 施 要 求 和 发 展 目 标 伴 随 市 场 环 境 的 日 趋 成 熟, 智 能 交 通 所 带 来 的 高 效 安 全 节 能 优 势 将 会 逐 渐 体 现 出 来, 市 场 的 认 知 度 不 断 提 高, 行 业 环 境 和 管 理 体 制 的 改 善 将 有 助 于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得 到 快 速 的 发 展,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逐 步 进 入 成 熟 阶 段 根 据 产 业 生 命 周 期 利 润,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在 经 过 系 统 结 构 初 步 构 建 的 起 步 阶 段 高 速 发 展 的 成 长 阶 段 之 后, 已 伴 随 着 国 家 战 略 规 划 的 实 施 和 市 场 环 境 的 完 善 而 逐 步 进 入 成 熟 阶 段, 行 业 竞 争 加 剧, 技 术 不 断 成 熟, 并 购 重 组 不 断 增 多 80

83 2 市 场 规 模 企 业 的 业 务 主 要 集 中 于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自 2000 年 以 来,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取 得 了 高 速 发 展 Wind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从 2011 年 至 2015 年, 我 国 高 速 等 级 路 公 路 里 程 从 8.49 万 公 里 增 加 至 万 公 里,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9.03%, 虽 然 年 增 长 率 呈 下 降 趋 势, 但 是 每 年 新 增 里 程 数 保 持 稳 定 如 下 图 伴 随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市 场 需 求 将 继 续 保 持 增 长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过 程 中,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相 关 的 投 入 与 道 路 建 设 总 投 资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比 例 关 系 根 据 美 信 咨 询 中 国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研 究 报 告, 目 前,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投 资 占 整 个 基 建 工 程 投 资 额 的 1% 至 3% 之 间, 而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投 资 约 为 6,000-8,000 万 元 / 公 里, 从 而 估 测 出 每 公 里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的 智 能 交 通 投 资 约 在 万 元, 可 以 取 平 均 数 150 万 元 / 公 里 根 据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研 究 所 的 统 计, 高 速 公 路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类 项 目 平 均 每 公 里 投 资 造 价 约 为 23 万 元,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系 统 平 均 建 成 8 年 后 进 行 系 统 升 级 改 造 由 此, 可 以 计 算 2011 年 至 2015 年 出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建 设 的 总 体 市 场 规 模, 如 下 图 由 图 可 知, 由 于 高 速 公 路 存 量 里 程 不 断 增 多, 改 造 投 资 占 比 逐 步 增 大 未 来 除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投 资, 现 有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改 造 将 会 迎 来 投 资 高 峰,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建 设 具 有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81

84 3 影 响 行 业 发 展 的 有 利 因 素 和 不 利 因 素 分 析 (1) 有 利 因 素 1 国 家 政 策 的 支 持 党 的 十 八 届 五 中 全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强 调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并 切 实 贯 彻 创 新 协 调 绿 色 开 放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为 中 国 未 来 五 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指 明 了 方 向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作 为 交 通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十 三 五 期 间 仍 将 是 我 国 交 通 科 技 领 域 重 点 支 持 和 发 展 的 战 略 方 向 针 对 一 带 一 路 京 津 冀 协 同 发 展 长 江 经 济 带 等 国 家 战 略 对 交 通 运 输 提 出 的 重 大 需 求, 以 解 决 我 国 综 合 运 输 效 能 低 下 公 众 出 行 不 便 交 通 安 全 态 势 严 峻 交 通 能 耗 高 交 通 服 务 水 平 落 后 等 迫 切 问 题 为 导 向, 面 向 应 用 需 求, 继 往 开 来, 创 新 引 领 和 推 动 智 能 交 通 的 持 续 发 展, 是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未 来 发 展 的 主 要 思 路 2015 年, 根 据 国 家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科 技 部 对 十 三 五 重 点 科 技 专 项 进 行 了 规 划 布 局, 综 合 运 输 与 智 能 交 通 是 交 通 科 技 领 域 十 三 五 规 划 布 局 的 重 点 专 项 之 一 国 家 对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的 扶 持 与 重 视 必 将 会 给 本 行 业 带 来 巨 大 的 投 资 机 会 2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的 快 速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 年 ) : 预 计 到 2030 年, 我 国 公 路 总 里 82

85 程 将 达 到 580 万 公 里,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里 程 达 到 11.8 万 公 里, 由 7 条 首 都 放 射 线 11 条 北 南 纵 线 18 条 东 西 横 线, 以 及 地 区 环 线 并 行 线 联 络 线 等 组 成, 另 规 划 远 期 展 望 线 约 1.8 万 公 里 截 至 2015 年 底,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已 建 成 12 万 公 里, 发 展 势 头 迅 猛, 进 度 大 大 超 过 原 来 的 规 划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指 出 : 拓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空 间 实 施 重 大 公 共 设 施 和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施 网 络 强 国 战 略, 加 快 构 建 高 速 移 动 安 全 泛 在 的 新 一 代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加 快 完 善 水 利 铁 路 公 路 水 运 民 航 通 用 航 空 管 道 邮 政 等 基 础 设 施 网 络 可 见, 未 来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还 会 有 较 大 发 展 空 间, 必 将 带 动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的 发 展 3 城 镇 化 进 程 持 续 加 速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城 镇 化 进 程 在 与 工 业 化 互 动 中 呈 加 速 发 展 趋 势 经 过 三 十 多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从 1978 年 的 17.90% 增 加 到 2014 年 的 54.77%, 年 均 增 加 近 1% 城 市 化 进 程 与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之 间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关 系,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速, 交 通 拥 堵 现 象 日 渐 严 重, 必 将 促 进 智 能 交 通 管 理 行 业 的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化 进 程 对 城 际 之 间 的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需 求 大 大 增 强 目 前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仅 覆 盖 了 省 会 城 市 和 城 镇 人 口 超 过 50 万 人 的 大 城 市, 在 城 镇 人 口 超 过 20 万 人 的 中 等 城 市 中, 只 有 60% 有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规 划 ( 年 ) 要 求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全 面 连 接 地 级 行 政 中 心, 城 镇 人 口 超 过 20 万 的 中 等 及 以 上 城 市,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和 重 要 边 境 口 岸 伴 随 着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交 通 投 资 规 模 的 扩 大,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需 求 量 也 将 不 断 扩 大 83

86 4 公 路 货 运 量 不 断 增 加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统 计 数 据,2005 年 至 2014 年, 我 国 亿 吨 亿 吨, 增 长 了 1.48 倍, 年 复 合 增 长 率 9.53% 公 路 货 运 量 的 持 续 增 加 为 运 输 管 理 系 统 电 子 收 费 系 统 动 态 计 重 设 备 等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市 场 空 间 5 技 术 进 步 推 动 行 业 发 展 随 着 相 关 技 术 的 进 步, 智 能 交 通 产 品 对 市 场 需 求 的 满 足 能 力 越 来 越 高, 各 种 新 应 用 的 产 品 化 市 场 化 使 得 市 场 规 模 呈 现 几 何 级 数 增 长 以 ETC 为 例, 收 费 广 场 式 ETC 的 市 场 增 速 保 持 在 20% 左 右, 但 是 当 城 市 多 车 道 自 由 流 系 统 的 应 用 成 为 现 实 后, 市 场 规 模 可 以 迅 速 实 现 倍 增 ; 而 当 ETC 系 统 大 规 模 投 入 停 车 场 管 理 系 统 以 及 车 路 协 同 系 统 后, 市 场 规 模 又 能 实 现 质 的 飞 跃 中 国 产 业 信 息 网 发 布 的 年 中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市 场 监 测 及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评 估 报 告 中 认 为 : 整 体 来 看, 相 关 技 术 的 不 断 进 步 不 仅 提 升 了 现 有 智 能 交 通 产 品 应 用 的 客 户 满 意 度, 还 能 够 不 断 满 足 客 户 的 潜 在 需 要, 甚 至 引 导 客 户 需 求 (2) 不 利 因 素 1 宏 观 调 控 的 不 确 定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关 联 性 大, 且 与 国 家 的 产 业 政 策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联 系 紧 密 若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出 现 调 整, 交 通 领 域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投 资 规 模 减 少, 行 业 整 体 市 场 将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84

87 2 行 业 标 准 不 统 一 虽 然 国 家 致 力 于 智 能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与 处 理 行 业 内 标 准 的 统 一, 并 且 花 费 了 大 量 的 精 力 和 时 间, 但 是 由 于 历 史 遗 留 原 因, 在 现 阶 段,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许 多 产 品 仍 不 存 在 统 一 的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在 国 内 统 一 标 准 下, 各 地 制 定 的 具 体 技 术 标 准 存 在 差 异, 这 也 为 行 业 的 发 展 带 来 一 定 障 碍 目 前 这 一 现 象 正 在 改 变,2015 年 9 月, 全 国 高 速 公 路 电 子 不 停 车 (ETC) 收 费 实 现 全 国 联 网,2100 余 万 用 户 实 现 一 卡 畅 行 全 国, 大 大 提 高 了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效 率 车 辆 运 行 效 率 3 核 心 技 术 被 国 外 企 业 垄 断 我 国 的 智 能 交 通 发 展 较 晚, 在 应 用 方 面 也 比 较 落 后 在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的 市 场 所 蕴 含 的 巨 大 商 机 下, 大 量 的 国 外 公 司 加 入 到 国 内 的 交 通 技 术 领 域 和 咨 询 领 域 就 目 前 状 况 而 言, 国 内 企 业 在 竞 争 机 制 竞 争 策 略 技 术 水 平 人 员 素 质 等 许 多 方 面 尚 不 如 行 业 内 的 国 外 企 业 目 前, 国 内 智 能 交 通 高 端 市 场 大 部 分 被 国 外 企 业 抢 占, 行 业 的 恶 性 竞 争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4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和 市 场 化 程 度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细 分 领 域 较 多, 初 期 的 参 与 厂 商 数 量 也 较 多, 市 场 集 中 度 偏 低, 各 领 域 在 经 历 初 期 的 无 序 竞 争 发 展 阶 段 后, 也 必 然 要 经 历 整 合, 进 入 有 序 竞 争 的 良 性 发 展 阶 段 整 体 而 言, 在 市 场 整 合 过 程 中 有 两 类 企 业 能 够 凭 借 自 身 优 势 不 断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取 得 领 先 的 竞 争 地 位, 一 是 进 入 市 场 较 早 在 细 分 领 域 和 某 些 区 域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技 术 能 力 市 场 经 验 和 客 户 资 源 的 企 业, 他 们 能 够 保 持 稳 定 的 发 展 速 度, 地 位 较 为 稳 固, 成 为 目 前 市 场 的 中 坚 力 量, 在 未 来 的 发 展 中 具 备 明 显 的 优 势 另 一 类 则 是 具 有 自 主 核 心 技 术 优 势, 并 能 够 以 此 满 足 市 场 不 断 增 加 的 需 求, 这 一 类 企 业 能 够 快 速 抓 住 行 业 内 发 展 带 来 的 机 遇, 占 据 新 增 市 场 份 额, 在 市 场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取 得 快 于 其 他 企 业 的 发 展 速 度 5 行 业 壁 垒 1 从 业 资 质 壁 垒 由 于 本 行 业 专 业 性 较 强, 行 业 内 企 业 在 从 事 特 定 业 务 经 营 时 需 要 取 得 如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资 质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制 造 和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等 体 现 行 业 技 术 专 业 性 的 资 质 认 证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必 85

88 须 符 合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专 业 设 备 过 往 经 营 业 绩 和 综 合 经 营 实 力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这 是 限 制 其 他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主 要 壁 垒 2 技 术 及 人 才 壁 垒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融 合 了 信 息 技 术 数 据 通 讯 传 输 技 术 电 子 传 感 技 术 控 制 技 术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集 成 等 众 多 先 进 技 术, 掌 握 这 些 技 术 并 将 其 熟 练 应 用 于 本 系 统 中 需 要 一 个 长 期 积 累 的 过 程 此 外, 由 于 产 品 专 用 性 较 强, 业 主 在 购 买 产 品 后 必 然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及 时 专 业 长 期 的 服 务, 因 此, 技 术 因 素 是 制 约 其 他 企 业 进 入 该 行 业 的 关 键 性 因 素 之 一 同 时, 企 业 所 拥 有 掌 握 上 述 技 术 的 人 才 是 否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也 是 企 业 能 否 成 功 参 与 行 业 竞 争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3 从 业 经 验 壁 垒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集 成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过 往 实 施 的 项 目 及 经 营 业 绩 是 招 标 方 考 量 的 重 要 指 标, 一 般 会 优 先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知 名 度 产 品 品 质 优 良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丰 富 的 企 业 同 时, 凭 借 以 往 的 从 业 经 验 而 获 得 项 目 承 接 机 会 的 企 业 将 继 续 保 持 先 发 优 势 扩 大 行 业 影 响 力, 并 对 其 他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起 到 限 制 作 用 4 资 金 规 模 限 制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的 系 统 集 成 商 均 采 用 项 目 总 承 包 制 的 经 营 模 式, 由 于 工 程 项 目 的 各 个 环 节 包 括 项 目 承 接 联 合 设 计 设 备 采 购 设 备 安 装 系 统 联 调 等 均 对 资 金 垫 付 有 一 定 需 求, 同 时, 企 业 对 于 资 金 规 模 的 要 求 会 随 其 业 务 开 展 规 模 发 生 同 向 变 动, 因 此, 行 业 内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资 金 实 力 和 融 资 能 力, 这 也 成 为 限 制 其 他 企 业 进 入 本 行 业 的 壁 垒 之 一 6 行 业 的 产 业 链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系 统, 且 与 其 他 产 业 如 汽 车 行 业 计 算 机 及 软 件 行 业 和 网 络 服 务 行 业 存 在 很 大 的 关 联, 总 体 说 来, 智 能 交 通 产 业 链 包 含 零 部 件 制 造 商 设 备 提 供 商 系 统 集 成 商 道 路 运 营 商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和 道 路 使 用 者 等 多 个 参 与 者 在 传 统 的 产 业 链 中, 系 统 集 成 商 会 根 据 道 路 运 营 商 的 需 求 进 行 设 备 的 采 购 和 相 关 系 统 的 优 化 和 集 成, 最 终 提 供 一 整 套 满 足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和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目 前 道 路 运 营 商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是 主 要 下 游 行 业, 86

89 而 且 随 着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呈 现 向 消 费 终 端 发 展 的 趋 势, 设 备 提 供 商 将 会 更 多 的 参 与 运 营 商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的 直 接 招 投 标 获 取 订 单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产 业 链 如 下 图 (1) 上 游 行 业 与 本 行 业 的 关 系 上 游 行 业 主 要 向 智 能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与 处 理 设 备 企 业 提 供 原 材 料 生 产 技 术 咨 询 各 类 支 持 系 统 运 行 的 应 用 软 件 和 网 络 通 讯 服 务 当 前, 上 游 行 业 基 本 处 于 充 分 竞 争 局 面, 大 部 分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大 于 求, 本 行 业 内 企 业 对 上 游 行 业 内 企 业 拥 有 很 大 的 选 择 空 间 和 议 价 能 力, 无 重 大 依 赖 性 上 游 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可 以 使 本 行 业 服 务 于 更 多 领 域, 推 出 更 多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同 时 上 游 行 业 的 竞 争 也 会 使 上 游 产 品 价 格 不 断 下 降, 从 而 降 低 本 行 业 的 成 本 (2) 下 游 行 业 与 本 行 业 的 关 系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作 为 业 主, 主 导 着 产 业 的 发 展, 对 整 个 产 业 链 起 着 不 可 忽 视 的 作 用 首 先,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国 家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和 政 策 决 定 行 业 的 投 资 规 模 ; 其 次,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关 系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为 保 障 交 通 运 输 的 安 全 与 效 率, 必 然 会 对 本 行 业 设 定 标 准 与 限 制, 为 进 入 本 行 业 设 定 了 行 业 壁 垒, 提 高 了 本 行 业 的 竞 争 门 槛 道 路 使 用 者 作 为 本 行 业 的 最 终 用 户 处 于 行 业 链 最 下 端, 其 需 求 对 本 行 业 起 着 直 接 推 动 作 用, 同 时 道 路 使 用 者 需 求 的 多 样 化 也 会 不 断 促 进 本 行 业 技 术 的 不 断 更 新 7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年 中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深 度 调 研 与 投 资 战 略 规 划 分 析 报 告 数 据 显 示, 智 能 交 通 在 欧 美 日 等 发 达 国 家 已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在 美 国 的 应 用 率 达 到 80% 87

90 以 上,2010 年 市 场 规 模 达 到 5000 亿 美 元 日 本 年 的 市 场 规 模 累 计 将 达 5250 亿 美 元, 其 中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为 750 亿 美 元 车 载 设 备 为 3500 亿 美 元 服 务 等 领 域 为 2000 亿 美 元 欧 洲 智 能 交 通 在 2010 年 产 生 了 1000 亿 欧 元 左 右 的 经 济 效 益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产 业 规 模 目 前 在 一 千 亿 元 人 民 币 左 右,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发 展 水 平 仍 处 于 初 级 阶 段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建 设 占 高 速 公 路 总 投 资 比 例 只 有 2%-3%, 与 国 外 发 达 国 7% 至 10% 相 比 仍 有 很 大 差 距 随 着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移 动 互 联 网 社 交 网 络 媒 体 等 新 兴 技 术 的 发 展, 其 在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的 应 用 将 更 加 普 及, 预 计 我 国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将 在 未 来 二 十 年 至 三 十 年 的 时 间 里 达 到 发 达 国 家 的 投 资 水 平, 未 来 的 整 体 市 场 将 持 续 呈 现 加 速 发 展 的 态 势 ( 三 ) 基 本 风 险 特 征 1 产 业 政 策 风 险 行 业 内 企 业 很 多 的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项 目 合 同 来 自 于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该 类 项 目 有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即 当 政 府 鼓 励 发 展 时,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扩 大 对 这 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采 购 量, 扶 持 产 业 的 发 展, 促 进 产 业 的 兴 盛, 此 阶 段 相 关 产 业 内 企 业 的 业 绩 就 会 出 现 明 显 的 增 长, 规 模 也 随 之 快 速 扩 大 ; 当 政 府 限 制 某 产 业 发 展 时, 则 会 收 缩 采 购 规 模, 抑 制 这 一 产 业 的 发 展, 从 而 实 现 经 济 结 构 或 产 业 结 构 的 优 化, 实 现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2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开 发 的 风 险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的 发 展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步 伐 日 益 迅 猛,ETC 不 停 车 收 费 和 ITS 智 能 化 交 通, 都 要 求 公 路 称 重 设 备 不 断 跟 随 新 的 形 式, 为 收 费 系 统 提 供 可 靠 的 称 重 结 果, 并 不 断 适 应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的 要 求, 而 公 司 一 旦 跟 不 上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的 更 新 换 代, 将 极 大 影 响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 区 域 分 割 风 险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行 业 市 场 受 地 域 影 响 较 大 公 路 网 规 划 是 由 国 家 发 改 委 和 交 通 运 输 部 总 体 规 划 完 成 的, 但 建 设 实 施 却 由 各 省 市 交 通 主 管 机 构 在 其 管 辖 区 域 内 各 个 独 立 完 成, 最 后 形 成 彼 此 相 连 的 统 一 路 网 因 此, 行 业 内 的 政 府 行 为 普 遍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地 方 保 护 现 象, 这 也 导 致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许 多 产 品 不 存 在 统 一 的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在 国 内 统 一 标 准 下, 各 地 制 定 的 具 体 技 术 标 准 存 在 差 异, 从 而 影 响 行 88

91 业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四 )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劣 势 分 析 1 公 司 的 市 场 地 位 公 司 以 业 内 领 先 的 理 论 和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为 基 础, 经 过 多 年 的 项 目 积 累, 形 成 了 自 主 技 术 优 势 在 产 品 技 术 方 面, 公 司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产 品 构 架 于 高 水 平 和 系 统 化 的 理 论 之 上, 从 而 保 证 了 公 司 产 品 的 理 论 前 瞻 性 技 术 先 行 性 和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性, 再 结 合 多 年 的 技 术 积 累 和 项 目 实 施 经 验,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服 务 目 前, 在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中, 公 司 有 4000 余 套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在 全 国 18 个 省 份 运 行, 其 优 良 性 能 得 到 了 客 户 的 认 可 2 公 司 的 主 要 竞 争 对 手 目 前, 国 内 智 能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与 处 理 设 备 行 业 中, 在 动 态 称 重 领 域, 本 公 司 梅 特 勒 - 托 利 多 ( 托 利 多 )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万 集 ) 郑 州 恒 科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郑 州 恒 科 ) 等 企 业 占 据 比 较 领 先 的 市 场 份 额, 这 些 公 司 虽 然 在 业 务 结 构 擅 长 的 领 域 市 场 区 域 等 方 面 不 尽 相 同, 但 却 覆 盖 了 大 部 分 的 市 场 份 额 行 业 内 主 要 企 业 以 及 公 司 经 营 对 手 如 下 表 所 示 :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描 述 主 要 产 品 托 利 多 北 京 万 集 郑 州 恒 科 托 利 多 始 终 致 力 于 衡 器 产 品 的 研 究 与 制 造, 在 衡 器 及 传 感 器 领 域 方 面 拥 有 领 先 的 地 位 集 团 总 部 位 于 瑞 士 的 苏 黎 世, 在 常 州 和 上 海 设 有 运 营 中 心 生 产 工 厂 及 研 发 试 验 室, 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有 三 十 多 家 办 事 处 成 立 于 1994 年, 历 经 二 十 余 年 的 发 展, 开 发 了 以 动 态 称 重 专 用 短 程 通 信 和 激 光 检 测 为 核 心 技 术 的 多 系 列 产 品, 设 有 10 个 分 子 公 司 事 业 部 和 30 个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产 品 遍 及 全 国, 已 于 2015 年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前 身 是 成 立 于 1987 年 的 国 家 物 资 局 郑 州 电 子 秤 厂,1997 年 改 制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中 储 股 份 (SH ), 专 业 从 事 工 业 衡 器 公 路 衡 器 物 联 网 应 用 工 业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数 字 化 仓 库 系 统 等 产 品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主 要 产 品 为 变 电 站 保 护 及 综 合 自 动 化 电 气 控 制 自 动 化 用 电 自 动 化 及 终 端 设 备 电 网 调 度 自 动 化 农 电 / 配 电 自 动 化 及 终 端 设 备 轨 道 交 通 保 护 及 电 气 自 动 化 火 电 厂 及 工 业 控 制 自 动 化 等 主 要 生 产 动 态 称 重 专 用 短 程 通 信 和 激 光 检 测 为 核 心 技 术 的 多 系 列 产 品 主 要 产 品 为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高 精 度 超 限 检 测 系 统 ORS 系 列 电 子 吊 秤 等 3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和 劣 势 分 析 89

92 (1) 公 司 的 竞 争 优 势 主 要 为 : 1 技 术 优 势 公 司 产 品 构 架 于 高 水 平 和 系 统 化 的 理 论 之 上, 从 而 保 证 了 公 司 产 品 的 理 论 前 瞻 性 技 术 先 行 性 和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性 公 司 产 品 与 竞 争 对 手 产 品 相 比 有 技 术 上 和 设 计 上 的 独 特 之 处, 并 拥 有 多 项 专 利 公 司 获 得 2014 年 山 东 省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2014 年 中 国 公 路 学 会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技 术 水 平 受 到 高 度 认 可 2 项 目 和 服 务 优 势 公 司 成 立 近 9 年 来, 相 关 产 品 已 经 在 18 个 省 市 高 速 公 路 得 到 了 广 泛 应 用, 在 营 4000 余 套 设 备,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项 目 经 验, 这 些 是 产 品 质 量 的 有 力 保 证, 同 时 为 进 一 步 开 拓 市 场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公 司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建 立 起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包 括 400 维 修 保 养 400 电 话 回 访 车 辆 GPS 管 理 重 大 节 假 日 售 后 保 畅 管 理 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为 公 司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3 质 量 优 势 公 司 建 立 ISO9000 质 量 标 准 体 系, 并 实 施 了 一 整 套 标 准 的 软 件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技 术 服 务 体 系, 包 括 : 项 目 管 理 软 件 研 发 系 统 集 成 客 户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顾 问 咨 询 等, 确 保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质 量 规 范 专 业 化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保 障 客 户 项 目 的 成 功 实 施 4 人 员 优 势 公 司 一 直 致 力 于 高 新 技 术 相 关 产 品 的 研 发 与 生 产,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但 专 业 理 论 基 础 扎 实, 而 且 研 发 和 管 理 实 践 均 十 分 卓 越 公 司 非 常 重 视 管 理 文 化 和 管 理 团 队 的 建 设, 注 重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养, 采 用 人 性 化 管 理 模 式, 注 重 安 排 管 理 人 员 定 期 培 训 和 考 核, 培 养 管 理 人 员 卓 越 的 创 新 和 服 务 意 识 从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到 售 后 服 务, 形 成 了 一 套 完 善 的 管 理 体 系, 形 成 了 一 支 学 历 高 理 论 知 识 雄 厚 管 理 经 验 丰 冨 的 管 理 团 队, 为 公 司 的 长 远 发 展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2) 公 司 的 竞 争 劣 势 主 要 为 : 1 资 金 实 力 较 弱 公 司 业 务 属 于 智 能 交 通 信 息 采 集 与 处 理 设 备 行 业, 主 要 面 对 各 地 公 路 管 理 部 90

93 门 和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集 成 商 两 类 客 户, 而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集 成 商 的 最 终 客 户 仍 然 是 各 地 公 路 管 理 企 业, 会 根 据 整 体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情 况 分 期 付 款, 从 而 导 致 整 个 与 交 通 行 业 相 关 的 企 业 应 收 账 款 规 模 相 对 较 大, 资 金 流 较 为 紧 张 同 时, 公 司 处 于 成 长 阶 段, 扩 大 产 品 产 量 提 高 设 备 等 级 拓 展 营 销 网 络 加 快 新 产 品 研 发 拓 展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等 均 迫 切 需 要 资 金 的 支 持, 而 目 前 公 司 发 展 所 需 资 金 主 要 通 过 利 润 留 存 解 决 资 本 实 力 的 欠 缺 和 融 资 渠 道 的 单 一 制 约 了 公 司 的 发 展 速 度 未 来 公 司 将 通 过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实 现 融 资 渠 道 多 样 化, 为 公 司 发 展 提 供 更 多 的 资 金 支 持 2 总 体 规 模 较 小 公 司 在 高 速 公 路 计 重 收 费 领 域 已 经 树 立 一 定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并 在 细 分 市 场 占 据 一 定 的 市 场 份 额, 但 与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其 他 公 司 相 比, 公 司 的 规 模 还 是 较 小, 主 营 产 品 比 较 单 一, 抗 风 险 能 力 较 低 未 来, 公 司 将 通 过 不 断 扩 大 产 品 种 类 加 强 市 场 开 拓 以 及 兼 并 收 购 等 方 式, 扩 大 自 身 规 模,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 五 )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发 展 规 划 公 司 的 目 标 是 做 全 国 智 能 交 通 行 业 著 名 制 造 商 未 来, 公 司 规 划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发 展 : 1 扩 大 产 品 种 类 充 分 发 挥 德 鲁 泰 在 业 界 的 品 牌, 利 用 目 前 18 个 省 份 30 多 个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并 通 过 已 完 工 的 近 4000 台 在 用 设 备, 与 客 户 保 持 良 好 关 系, 实 现 对 现 有 计 重 收 费 产 品 多 样 化 和 精 深 化 改 造 开 发 新 产 品 或 引 进 适 合 公 司 推 广 的 产 品, 增 加 业 务 内 容, 扩 大 收 入, 确 保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水 平 继 续 保 持 增 长 态 势 2 深 化 售 后 服 务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提 供 计 重 收 费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增 加 业 务 收 入 ; 通 过 提 供 长 期 优 良 服 务 增 加 与 客 户 的 粘 性, 稳 定 现 有 客 户, 巩 固 市 场 3 增 强 技 术 研 发 针 对 交 通 部 入 口 治 超 系 列 的 推 广 计 重 货 车 EWTC 收 费 系 统 研 究 开 发, 增 大 技 术 研 发 力 度, 保 持 公 司 的 技 术 领 先 地 位, 发 展 成 为 新 的 业 务 增 长 点 91

94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一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 一 )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建 立 了 公 司 的 基 本 架 构 :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公 司 未 设 董 事 会, 设 执 行 董 事 一 名 ; 公 司 未 设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一 名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增 资 股 权 转 让 公 司 章 程 修 改 等 事 项 的 变 更 均 召 开 了 股 东 会, 相 关 的 决 议 均 得 到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同 意, 且 履 行 了 工 商 登 记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合 法 有 效 但 是, 有 限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的 治 理 存 在 一 些 不 规 范 之 处, 有 限 公 司 在 经 营 运 作 过 程 中, 未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作 书 面 股 东 会 会 议 通 知 及 会 议 记 录 ;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未 明 确 规 定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经 理 在 重 大 投 资 对 外 担 保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上 的 权 限 范 围 决 策 程 序 ; 监 事 未 按 期 出 具 相 关 监 事 报 告 ; 未 按 期 进 行 董 事 监 事 选 举 等 ; 但 上 述 瑕 疵 不 影 响 决 策 的 实 质 效 力, 未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 二 ) 股 份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股 份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建 立 和 完 善 了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和 控 制 制 度, 目 前 已 经 形 成 了 包 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管 理 层 在 内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并 制 定 了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总 经 理 工 作 细 则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外 投 资 融 资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担 保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建 立 了 权 力 机 构 决 策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经 营 层 之 间 权 责 明 确 运 作 规 范 互 相 协 调 制 衡 的 机 制, 为 公 司 的 高 效 运 营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证 1 股 东 大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由 3 名 股 东 组 成 公 司 股 东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共 计 召 开 了 2 次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行 92

95 2 董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是 运 营 决 策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董 事 会 现 由 5 名 董 事 组 成, 董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或 更 换 董 事 任 期 3 年,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连 选 连 任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1 人, 董 事 长 由 全 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共 计 召 开 了 2 次 董 事 会, 历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行 3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及 规 范 运 行 情 况 公 司 设 有 监 事 会, 由 3 名 监 事 组 成 其 中,2 名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1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由 公 司 职 工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的 任 期 每 届 为 3 年, 监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监 事 会 设 主 席 1 人, 监 事 会 主 席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兼 任 监 事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共 计 召 开 了 1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历 次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决 议 内 容 均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及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要 求 规 范 运 行 二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于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 一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对 股 东 的 保 护 公 司 制 定 的 公 司 章 程 和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股 东 的 权 利 及 履 行 相 关 权 利 的 程 序 其 中, 股 东 的 权 利 包 括 :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 依 法 请 求 召 集 主 持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 查 阅 本 章 程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参 加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的 股 东,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其 股 份 ; 股 东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享 有 知 情 权 和 参 与 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93

96 以 上 规 定 对 股 东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表 决 权 监 督 权 等 权 利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障 ( 二 )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公 司 注 重 有 关 公 司 治 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立 完 善 和 实 施 工 作, 根 据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据 挂 牌 公 司 的 治 理 标 准, 制 订 完 善 了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从 制 度 上 为 公 司 的 规 范 化 运 作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1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股 份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的 议 案 关 于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的 议 案 为 加 强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及 潜 在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信 息 沟 通, 切 实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并 依 据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细 则 ( 试 行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公 司 在 公 司 章 程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对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进 行 了 专 门 规 定 具 体 包 括 :(1) 公 司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负 责 相 关 事 务 的 统 筹 与 安 排, 为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直 接 责 任 人, 负 责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的 日 常 工 作 (2)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人 为 公 司 的 对 外 发 言 人, 负 责 协 调 和 组 织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参 加 公 司 所 有 涉 及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会 议, 及 时 知 晓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及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同 时 应 保 证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及 时 性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3) 挂 牌 公 司 应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平 台 披 露 信 息,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2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股 东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无 效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94

97 序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连 续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前 述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公 司 章 程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股 东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3 关 联 股 东 和 董 事 回 避 制 度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和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中 对 于 公 司 与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之 间 提 供 资 金 商 品 服 务 或 者 其 他 资 产 的 交 易,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履 行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审 议 程 序, 关 联 董 事 关 联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表 决 针 对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于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了 规 定, 关 联 股 东 和 董 事 应 在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表 决 关 联 事 项 时 回 避 4 财 务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公 司 已 建 立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工 资 核 算 制 度 等, 涵 盖 了 财 务 管 理 资 金 结 算 等 各 个 方 面 在 控 制 体 系 层 面, 公 司 建 立 了 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 核 心 的 控 制 体 系, 保 证 了 公 司 机 构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权 限 的 合 理 设 置 和 分 工 上 述 管 理 制 度 及 控 制 体 系 文 件 的 贯 彻 95

98 执 行,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起 到 重 要 的 指 导 规 范 监 督 和 控 制 作 用 5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完 善 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在 制 度 中 详 细 规 定 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及 职 责 ;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告 流 转 审 核 披 露 程 序 ;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 信 息 披 露 的 责 任 划 分 信 息 披 露 的 保 密 与 处 罚 措 施 等, 特 别 是 对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流 转 程 序 作 了 严 格 规 定, 公 司 能 够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认 真 执 行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协 调 和 组 织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宜, 参 加 公 司 所 有 涉 及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会 议, 及 时 知 晓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及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同 时 应 保 证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及 时 性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 三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估 结 果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讨 论 后 认 为,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能 给 所 有 股 东 提 供 合 适 保 护 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相 应 公 司 制 度 能 保 证 股 东 尤 其 是 中 小 股 东 充 分 行 使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质 询 权 和 表 决 权 等 权 利 公 司 已 在 制 度 层 面 上 规 定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关 联 股 东 和 董 事 回 避 制 度, 以 及 与 财 务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相 关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自 股 份 公 司 设 立 以 来, 前 述 制 度 能 得 以 有 效 执 行 公 司 将 根 据 未 来 的 发 展 需 要, 及 时 补 充 和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更 有 效 地 执 行 各 项 内 部 制 度, 更 好 地 保 护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三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违 法 违 规 及 受 处 罚 的 情 况 最 近 两 年 内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存 在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两 年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受 处 罚 情 况 四 公 司 运 营 分 开 情 况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后,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逐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在 业 务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方 面 96

99 均 与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分 开,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和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自 主 持 续 经 营 的 能 力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 一 ) 业 务 分 开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拥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流 程, 独 立 获 取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具 有 直 接 面 向 市 场 独 立 经 营 的 能 力, 不 存 在 主 要 依 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 二 ) 资 产 分 开 公 司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权 属 清 晰, 拥 有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资 产, 拥 有 开 展 业 务 所 需 的 资 质 证 书 技 术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 公 司 资 产 与 股 东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不 存 在 与 股 东 共 有 的 情 况 公 司 对 所 有 资 产 拥 有 完 全 的 控 制 和 支 配 权, 不 存 在 资 产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而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情 况 ( 三 ) 人 员 分 开 公 司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劳 动 用 工 人 事 薪 酬 支 付 制 度,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依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合 法 有 效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在 公 司 工 作, 不 存 在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任 除 董 事 监 事 以 外 其 他 职 务 及 领 取 薪 酬 的 情 形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不 存 在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职 的 情 形 公 司 的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严 格 分 离, 公 司 的 劳 动 人 事 及 工 资 管 理 独 立 分 开 ( 四 ) 财 务 分 开 公 司 设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财 务 人 员, 建 立 了 独 立 的 会 计 核 算 体 系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纳 税 公 司 开 立 有 独 立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银 行 账 户 的 情 况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纳 税 人,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和 履 行 缴 纳 义 务, 不 存 在 与 股 东 单 位 混 合 纳 税 情 形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独 立 做 出 财 务 决 策,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其 他 资 产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或 者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它 企 业 违 规 担 保 的 情 形 97

100 ( 五 ) 机 构 分 开 公 司 建 立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结 构, 已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完 备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聘 任 了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在 公 司 内 部 设 立 了 从 事 相 应 业 务 的 办 公 机 构 职 能 部 门 公 司 设 有 商 务 部 财 务 部 研 发 部 等 职 能 部 门, 各 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分 工 协 作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独 立 分 开,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合 署 办 公 混 合 经 营 的 情 形 五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 一 )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关 联 方 股 权 结 构 关 联 关 系 1 荣 诺 电 子 2 德 泰 共 赢 3 千 仪 电 子 温 度 测 控 产 品 的 开 发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张 曙 光 持 股 55%;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葛 荣 岩 持 股 45% 营 活 动 ) 长 度 测 量 用 电 子 产 品 的 技 术 开 发 销 售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流 量 测 量 设 备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张 曙 光 持 股 59.68%; 邢 淑 娟 持 股 39.79%; 张 晓 光 持 股 0.53% 张 曙 光 持 股 59.78%; 邢 淑 娟 39.86%; 张 晓 光 持 股 0.36% 张 曙 光 直 接 控 股 企 业 张 曙 光 直 接 控 制 企 业 张 曙 光 直 接 控 制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荣 诺 电 子 在 经 营 范 围 上 设 置 了 电 子 产 品 仪 器 仪 表 的 开 发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与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和 主 要 业 务 有 重 合 的 部 分, 但 荣 诺 电 子 仅 从 事 温 度 测 控 产 品 的 开 发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与 公 司 从 事 的 称 重 仪 器 仪 表 不 同,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为 避 免 将 来 与 公 司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荣 诺 电 子 已 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温 度 测 控 产 品 的 开 发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报 告 期 内, 德 泰 共 赢 在 经 营 范 围 上 设 置 了 电 子 产 品 及 技 术 开 发 机 电 设 备 的 开 发 及 维 护 自 动 化 仪 器 仪 表 交 通 器 材 的 销 售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维 修 技 术 咨 询, 与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和 主 要 业 务 有 重 合 的 部 分, 但 德 泰 共 赢 未 有 实 质 运 营, 公 司 亦 未 从 事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维 修 技 术 咨 询 等,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为 避 免 将 来 与 公 司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德 泰 共 赢 已 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长 度 测 量 用 电 子 产 98

101 品 的 技 术 开 发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千 仪 电 子 在 经 营 范 围 上 设 置 了 电 子 产 品 机 电 设 备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仪 器 仪 表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销 售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维 修 及 技 术 咨 询, 与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和 主 要 业 务 有 重 合 的 部 分, 但 千 仪 电 子 未 有 实 质 运 营, 公 司 亦 未 从 事 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的 维 修 技 术 咨 询 等,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同 业 竞 争 为 避 免 将 来 与 公 司 发 生 同 业 竞 争, 德 泰 共 赢 已 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为 流 量 测 量 设 备 的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没 有 从 事 相 同 或 相 似 业 务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二 )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采 取 的 措 施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维 护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已 签 署 了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人 保 证, 除 公 司 外, 未 投 资 任 何 与 公 司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业 务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营 实 体 ; 本 人 未 经 营 也 未 为 其 他 公 司 经 营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业 务 2 本 人 承 诺 在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期 间,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或 产 品 相 同 相 似 或 相 竞 争 的 经 营 活 动, 包 括 不 以 新 设 投 资 收 购 兼 并 中 国 境 内 或 境 外 与 公 司 现 有 业 务 及 产 品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公 司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的 形 式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形 式 的 同 业 竞 争 3 本 人 承 诺 不 向 其 他 业 务 与 公 司 相 同 类 似 或 在 任 何 方 面 构 成 竞 争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机 构 组 织 或 个 人 提 供 专 有 技 术 或 提 供 销 售 渠 道 客 户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4 本 人 承 诺 不 利 用 本 人 作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关 系, 进 行 损 害 公 司 及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活 动 5 本 人 保 证 严 格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如 出 现 因 本 人 或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导 致 公 司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情 况, 本 人 将 依 法 承 担 损 害 的 赔 偿 责 任 六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况 和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 一 ) 公 司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资 金 的 情 况 99

102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资 金 不 存 在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资 金 的 情 况 ( 二 )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担 保 的 情 形 ( 三 ) 为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行 为 发 生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安 排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防 止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及 其 他 资 源 的 行 为 发 生, 公 司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违 反 规 定 给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同 时, 为 规 范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还 审 议 通 过 了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外 担 保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对 关 联 人 和 关 联 交 易 的 界 定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对 外 投 资 的 决 策 权 限 及 审 批 程 序 对 外 担 保 决 策 权 限 程 序 及 风 险 控 制 等 均 作 出 专 门 规 定 此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已 出 具 关 于 资 金 占 用 事 项 的 承 诺 书, 承 诺 : (1) 报 告 期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未 曾 发 生 过 占 用 企 业 资 金 的 情 况 (2)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承 诺 将 不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或 其 他 资 源, 且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关 于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本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避 免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公 司 发 生 除 正 常 业 务 外 的 一 切 资 金 往 来 如 若 发 生,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如 果 公 司 因 历 史 上 存 在 的 与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而 受 到 处 罚 的, 由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七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如 下 : 100

103 人 员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职 务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直 接 持 股 持 股 数 量 ( 股 ) 持 股 比 例 (%) 持 股 数 量 ( 股 ) 间 接 持 股 持 股 比 例 (%) 备 注 33,000, ,500, 合 计 34,500, 除 上 述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外, 无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以 任 何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况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张 曙 光 与 张 晓 光 系 兄 妹 关 系 ; 除 此 之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互 之 间 不 存 在 其 他 亲 属 关 系 ( 三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重 要 协 议 或 做 出 重 要 承 诺 情 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出 具 了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三 节 公 司 治 理 之 五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作 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董 事 会 就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说 明 和 自 我 评 价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于 诚 信 状 况 的 书 面 声 明 公 司 管 理 层 关 于 最 近 两 年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说 明 等 说 明 或 承 诺 ( 四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兼 职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公 司 职 务 任 职 / 兼 职 单 位 兼 任 职 务 荣 诺 电 子 监 事 张 曙 光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德 泰 共 赢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千 仪 电 子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除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张 曙 光 担 任 荣 诺 电 子 监 事 外,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对 外 兼 职 情 况 ( 五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形 101

104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如 下 : 姓 名 对 外 投 资 公 司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荣 诺 电 子 张 曙 光 德 泰 共 赢 千 仪 电 子 张 晓 光 德 泰 共 赢 千 仪 电 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签 署 了 承 诺 函, 承 诺 不 存 在 对 外 投 资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况,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股 份 公 司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截 至 本 出 具 之 日, 除 上 述 情 况 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对 外 投 资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形 ( 六 ) 最 近 两 年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受 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的 情 形 最 近 两 年 内,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不 存 在 受 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的 情 形 八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近 两 年 变 动 情 况 及 原 因 ( 一 ) 董 事 变 动 情 况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张 凡 沧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执 行 董 事 2014 年 7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邢 淑 娟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5 月 19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 张 曙 光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执 行 董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至 今,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成 员 5 名, 分 别 是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安 奇 峰 梁 洪 伟 2015 年 8 月 18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提 名 并 选 举 张 曙 光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 二 ) 监 事 变 动 情 况 102

105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杨 爱 荣 担 任 监 事 2014 年 7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张 曙 光 担 任 监 事 2015 年 5 月 19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 张 晓 光 担 任 监 事 2015 年 7 月 31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武 倩 为 股 份 公 司 ( 筹 )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2015 年 8 月 18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暨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宋 宝 华 张 颖 捷 为 公 司 监 事, 与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武 倩 共 同 组 成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2015 年 8 月 18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提 名 并 选 举 宋 宝 华 为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6 日, 张 凡 沧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经 理 2014 年 7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18 日, 邢 淑 娟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经 理 2015 年 5 月 19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7 日, 张 曙 光 担 任 德 鲁 泰 有 限 经 理 2015 年 8 月 18 日,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聘 任 张 曙 光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聘 任 张 晓 光 安 奇 峰 梁 洪 伟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聘 任 孟 祥 娟 担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聘 任 张 晓 光 担 任 财 务 负 责 人 报 告 期 内, 上 述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动 皆 因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等 正 常 原 因 而 发 生, 并 依 法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103

106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本 节 财 务 数 据 均 引 自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一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及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 一 )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意 见 公 司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公 司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实 施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编 号 为 (2016) 京 会 兴 审 字 第 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为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 二 )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基 础 1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41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4 年 修 订 ) 的 披 露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2 持 续 经 营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导 致 对 报 告 期 末 起 12 个 月 内 的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或 情 况 ( 三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变 化 情 况 1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确 定 原 则 公 司 将 全 部 子 公 司 ( 包 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包 括 被 公 司 控 制 的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结 构 化 主 体 2 报 告 期 内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名 称 2015 年 2014 年 锐 泰 克 方 泰 电 子 104

107 名 称 2015 年 2014 年 马 元 软 件 - 3 报 告 期 内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变 动 情 况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根 据 方 泰 电 子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东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将 其 持 有 方 泰 电 子 的 40% 30% 20% 10% 的 股 权 分 别 以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5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方 泰 电 子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从 2014 年 起 纳 入 公 司 的 合 并 范 围 ; 2015 年 2 月 11 日 公 司 投 资 500, 元 成 立 马 元 软 件, 持 股 比 例 为 %, 从 2015 年 起 纳 入 公 司 的 合 并 范 围 ; 2015 年 5 月 15 日, 根 据 锐 泰 克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东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将 其 持 有 锐 泰 克 的 80% 20% 的 股 权 分 别 以 4,000, 元 1,0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锐 泰 克 成 为 本 公 司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从 2015 年 起 纳 入 公 司 的 合 并 范 围, 追 溯 调 整 2014 年 的 合 并 报 表 二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流 动 资 产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货 币 资 金 12,448, ,334, 结 算 备 付 金 - - 拆 出 资 金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 应 收 票 据 179, 应 收 账 款 28,677, ,845, 预 付 款 项 9,227, ,480, 应 收 保 费 - -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 - 应 收 分 保 合 同 准 备 金 - - 应 收 利 息 - - 应 收 股 利 - - 其 他 应 收 款 2,807, ,778,

108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存 货 11,498, ,574,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4,839, ,013, 非 流 动 资 产 :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1,00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 长 期 应 收 款 -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 固 定 资 产 16,545, , 在 建 工 程 - - 工 程 物 资 -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 油 气 资 产 - - 无 形 资 产 2,470, 开 发 支 出 - - 商 誉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08,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600, ,500,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0,025, ,983, 资 产 总 计 84,864, ,997, ( 二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4,350, ,500,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 - 吸 收 存 款 及 同 业 存 放 - - 拆 入 资 金 -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 - 应 付 票 据 - - 应 付 账 款 6,368, ,825, 预 收 款 项 13,950, ,484,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 -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109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791, ,670, 应 交 税 费 1,094, ,147, 应 付 利 息 - - 应 付 股 利 - - 其 他 应 付 款 6,761, ,497, 应 付 分 保 账 款 - -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 -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款 - - 代 理 承 销 证 券 款 -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3,315, ,124,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 - 应 付 债 券 - - 其 中 : 优 先 股 - - 永 续 债 - - 长 期 应 付 款 - -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专 项 应 付 款 - - 预 计 负 债 58, , 递 延 收 益 - - 递 延 所 得 说 负 债 -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8, , 负 债 合 计 33,373, ,164,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35,700, ,16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 - 其 中 : 优 先 股 - - 永 续 债 - - 资 本 公 积 6,279, ,000, 减 : 库 存 股 -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专 项 储 备 - - 盈 余 公 积 596, ,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未 分 配 利 润 8,914, ,94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1,490, ,833,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1,490, ,833,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84,864, ,997,

110 ( 三 )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1,629, ,92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 应 收 票 据 179, 应 收 账 款 28,446, ,845, 预 付 款 项 14,205, ,508, 应 收 利 息 - - 应 收 股 利 1,700, 其 他 应 收 款 2,775, ,381, 存 货 11,491, ,847,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70,428, ,505,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1,00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 长 期 应 收 款 -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9,990, ,220,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 固 定 资 产 6,254, , 在 建 工 程 - - 工 程 物 资 -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 油 气 资 产 - - 无 形 资 产 - - 开 发 支 出 - - 商 誉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405,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6,650, ,659,

111 资 产 总 计 87,078, ,164, ( 四 )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流 动 负 债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短 期 借 款 4,350, ,500,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 - 应 付 票 据 - - 应 付 账 款 12,227, ,353, 预 收 款 项 13,950, ,747,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422, ,064, 应 交 税 费 699, ,229, 应 付 利 息 - - 应 付 股 利 - - 其 他 应 付 款 3,430, ,896,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 -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5,081, ,790,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 - 应 付 债 券 - - 其 中 : 优 先 股 - - 永 续 债 - - 长 期 应 付 款 - -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 专 项 应 付 款 - - 预 计 负 债 -58, , 递 延 收 益 -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 -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8, , 负 债 合 计 35,139, ,829, 所 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资 本 35,700, ,16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 - 其 中 : 优 先 股 - - 永 续 债 - - 资 本 公 积 10,270, ,720, 减 : 库 存 股

112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专 项 储 备 - - 盈 余 公 积 596, , 未 分 配 利 润 5,371, ,728,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1,938, ,334,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87,078, ,164, ( 五 ) 合 并 利 润 表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85,060, ,601,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85,060, ,601, 利 息 收 入 - - 已 赚 保 费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 -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70,130, ,582,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50,674, ,621, 利 息 支 出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 - 退 保 金 - - 赔 付 支 出 净 额 - - 提 取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净 额 - -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 - 分 保 费 用 -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760, ,540, 销 售 费 用 4,791, ,355, 管 理 费 用 11,969, ,307, 财 务 费 用 235,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698, ,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 -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4,930, ,019,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1,804,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2,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 -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6,721, ,424,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504, ,884,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5,217, ,540,

113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5,217, ,540,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 -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 - 份 额 3 其 他 - -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 -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其 他 -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5,217, ,54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八 每 股 收 益 : -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 六 )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84,990, ,025, 减 : 营 业 成 本 59,746, ,57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503, ,302, 销 售 费 用 4,785, ,884, 管 理 费 用 8,881, ,570, 财 务 费 用 228,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685, ,

114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8,000,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 -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7,158, ,93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65,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 -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12, ,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 -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17,211, ,93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1,317, ,837,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5,893, ,096,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收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其 他 - -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其 他 - -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5,893, ,096, 七 每 股 收 益 -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 七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112

115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0,418, ,702, 客 户 存 款 和 同 业 存 放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 -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净 增 加 额 - - 向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 - 收 到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 - 收 到 再 保 险 业 务 现 金 净 额 - -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净 增 加 额 - - 处 置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 -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 - 拆 入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 - 回 购 业 务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 -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1,738, ,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440, ,36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1,597, ,47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37,581, ,880, 客 户 贷 款 及 垫 款 净 增 加 额 - -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和 同 业 款 项 净 增 加 额 - - 支 付 原 保 险 合 同 赔 付 款 项 的 现 金 - -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 - 支 付 保 单 红 利 的 现 金 - -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8,575, ,223,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2,219, ,417,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1,986, ,19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0,363, ,71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233, ,758,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 -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 -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0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5,451, ,630,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5,500, 质 押 贷 款 净 增 加 额 -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0,951, ,63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951, ,630,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6,700, ,000,

116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5,85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550,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000, ,5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3,718, ,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718, ,70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831, ,70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113, ,578,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7,334, ,913,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2,448, ,334, ( 八 )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0,188, ,696,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 -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176, ,60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5,365, ,301,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2,262, ,703,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5,288, ,560,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9,675, ,198,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18,154, ,84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5,380, ,31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5, ,99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1,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6,30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7,30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408, ,

117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6,0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 -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408, ,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891,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6,700, ,000,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5,85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2,550, ,000,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000, ,5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3,718,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718, ,706,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831, ,70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 -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4,708, ,160,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6,921, ,761,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1,629, ,921,

118 ( 九 )2015 年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2015 年 度 盈 余 公 积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17,160, ,000, , ,947, ,833,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其 他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17,160, ,000, , ,947, ,833,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8,540, ,279, , ,032, ,657,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17, ,217,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8,540, ,000, ,540,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18,540, ,54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5,000, ,000,

119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2015 年 度 盈 余 公 积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三 ) 利 润 分 配 , ,096, ,5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500, ,500,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6,279, , ,152, ,59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6,279, , ,152, ,599,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35,700, ,279, , ,914, ,490,

120 ( 十 )2014 年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2014 年 度 盈 余 公 积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15,160, ,500, ,867, ,793,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其 他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15,160, ,500, ,867, ,793,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000, , , ,814, ,040,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40, ,540,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2,000, , ,500,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000, ,0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 , 其 他

121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2014 年 度 盈 余 公 积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7,160, ,000, , ,947, ,833,

122 ( 十 一 )2015 年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015 年 度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17,160, ,720, , ,728, ,334,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17,160, ,720, , ,728, ,334,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8,540, ,550, , , ,604,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893, ,893,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8,540, , ,810,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18,540, ,54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270,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096, ,500,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500, ,500,

123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015 年 度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6,279, , ,152, ,599,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6,279, , ,152, ,599,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35,700, ,270, , ,371, ,938,

124 ( 十 二 )2014 年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014 年 度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期 期 末 余 额 15,160, , ,51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期 期 初 余 额 15,160, , ,163,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000, ,720, , ,370, ,816,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096, ,096,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2,000, ,720, ,720,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2,000, ,0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其 他 - 3,720, ,720,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125 项 目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014 年 度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 其 他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实 收 资 本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本 期 提 取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17,160, ,720, , ,728, ,334,

126 三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和 对 利 润 的 影 响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所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二 ) 会 计 期 间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本 次 报 告 期 间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 四 )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 会 计 属 性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除 某 些 金 融 工 具 外, 本 财 务 报 表 均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量 基 础 资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则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 五 )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日 为 合 并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照 合 并 日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被 合 并 各 方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本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在 此 基 础 上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认 在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而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为 进 行 合 并 而 支 付 的 审 计 费 用 评 估 费 用 法 律 服 务 费 等,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24

127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的 合 并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日 购 买 方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方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权 益 性 证 券 或 债 务 性 证 券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购 买 方 发 生 的 合 并 成 本 及 在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按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六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确 认 为 现 金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及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七 ) 应 收 款 项 及 坏 账 准 备 年 末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发 生 减 值, 则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通 过 对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信 用 损 失 ) 按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并 考 虑 相 关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扣 除 预 计 处 置 费 用 等 ) 原 实 际 利 率 是 初 始 确 认 该 应 收 款 项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实 际 利 率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单 项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 含 100 万 元 )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相 同 或 相 类 似 的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账 款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本 年 各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据 此 计 算 本 年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125

128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组 合 1: 账 龄 组 合 按 照 账 龄 分 组 计 提 组 合 2: 关 联 方 组 合 按 照 与 交 易 对 象 的 关 系 组 合 3: 保 证 金 及 备 用 金 组 合 按 照 款 项 性 质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账 龄 组 合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2: 关 联 方 组 合 组 合 3: 保 证 金 及 备 用 金 组 合 组 合 1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按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孰 低 计 量,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计 入 坏 账 准 备 按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孰 低 计 量,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计 入 坏 账 准 备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年 ( 含 2 年 ) 年 ( 含 3 年 ) 年 ( 含 4 年 ) 年 ( 含 5 年 ) 年 以 上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因 其 发 生 了 特 殊 的 减 值 事 由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将 其 归 入 相 应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八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分 类 为 :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在 产 品 工 程 成 本 等 2 存 货 取 得 和 发 出 的 计 价 方 法 本 公 司 存 货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在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126

129 以 取 得 的 确 凿 证 据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当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时,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通 常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对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 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可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后,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导 致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予 以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 九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照 权 益 法 进 行 调 整 成 本 法 下,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外, 公 司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在 公 司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亏 损 时,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以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为 限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冲 减 长 期 应 收 项 目 等 的 账 面 价 值 最 后, 经 过 上 述 处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企 业 仍 承 担 额 外 义 务 的,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盈 利 的, 公 司 在 扣 除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按 与 上 述 相 反 的 顺 序 处 理, 减 记 已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余 额 恢 复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及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同 时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127

130 在 持 有 投 资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能 够 提 供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应 当 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利 润 和 其 他 权 益 变 动 为 基 础 进 行 核 算 重 大 影 响 以 下 的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减 值 损 失 是 根 据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按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进 行 确 定 除 因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以 外 的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其 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计 量 结 果 表 明, 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 十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为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如 固 定 资 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同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则 选 择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分 别 计 提 折 旧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平 均 年 限 法 机 器 设 备 平 均 年 限 法 办 公 设 备 平 均 年 限 法 运 输 工 具 平 均 年 限 法 电 子 设 备 平 均 年 限 法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28

131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 十 三 ) 长 期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4 其 他 说 明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终 止 确 认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一 )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以 立 项 项 目 分 类 核 算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所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在 建 工 程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和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详 见 附 注 四 ( 十 三 ) 长 期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十 二 )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所 借 款 项 用 于 日 常 营 运,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十 三 ) 长 期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判 断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减 值 资 产 的 折 旧 或 者 摊 销 费 用 在 未 来 期 间 做 相 应 调 整, 使 资 产 在 剩 余 寿 命 内, 系 统 地 分 摊 调 整 后 的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尚 未 达 到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以 及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129

132 ( 十 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对 于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按 预 计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的, 则 将 其 尚 未 摊 销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五 )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离 职 后 福 利 计 划 为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在 职 工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预 期 不 会 在 职 工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结 束 后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的,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将 全 部 应 缴 存 金 额 以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十 六 ) 收 入 公 司 主 要 收 入 类 型 及 确 认 原 则 : 公 司 的 收 入 主 要 分 为 计 量 设 备 销 售 收 入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和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等 1 设 备 销 售 收 入 计 量 设 备 所 有 权 上 的 重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公 司 不 再 对 该 设 备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相 关 的 款 项 已 经 收 到 或 取 得 了 收 款 的 证 据, 并 且 与 销 售 该 设 备 有 关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收 入, 即 : 计 量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130

133 完 毕 并 取 得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书 后 确 认 收 入 2 工 程 施 工 收 入 施 工 工 程 完 工, 分 次 验 收 并 取 得 检 定 合 格 证 明 后,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3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维 护 收 入 主 要 是 指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设 备 的 后 期 维 护 实 现 的 收 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免 费 服 务 期 后 的 设 备 维 护 技 术 支 持 等 技 术 服 务 维 护 收 入 的 确 认 原 则 及 方 法 为 :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证 据 时, 本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 十 七 )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公 司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属 于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1)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用 于 补 偿 公 司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政 府 补 助 在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时 按 照 到 账 的 实 际 金 额 确 认 和 计 量 只 有 存 在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项 补 助 是 按 照 固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拨 付 的 以 及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能 够 符 合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且 预 计 能 够 收 到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时, 可 以 按 应 收 金 额 予 以 确 认 和 计 量 ( 十 八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某 些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未 作 为 131

134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一 般 情 况 下 所 有 暂 时 性 差 异 均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但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此 外, 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相 关 的, 以 及 与 既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时 也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有 关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负 债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及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除 与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股 东 权 益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股 东 权 益, 以 及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调 整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外, 其 余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本 公 司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 十 九 )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会 计 处 理 : 1 租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资 产 出 租 方 承 担 了 应 由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2 出 租 资 产 所 收 取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确 认 为 租 赁 收 入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132

135 费 用 ; 如 金 额 较 大 的, 则 予 以 资 本 化,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间 内 按 照 与 租 赁 收 入 确 认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承 担 了 应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收 入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配 ( 二 十 ) 关 联 方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另 一 方 或 对 另 一 方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以 及 两 方 或 两 方 以 上 同 受 一 方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构 成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可 为 个 人 或 企 业 仅 仅 同 受 国 家 控 制 而 不 存 在 其 他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企 业, 不 构 成 的 关 联 方 本 公 司 关 联 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母 公 司 ; 2 子 公 司 ; 3 受 同 一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 4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投 资 方 ; 5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投 资 方 ; 6 合 营 企 业, 包 括 合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7 联 营 企 业, 包 括 联 营 企 业 的 子 公 司 ; 8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9 本 公 司 或 其 母 公 司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10 本 公 司 主 要 投 资 者 个 人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除 上 述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有 关 要 求 被 确 定 为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以 外, 根 据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以 下 企 业 或 个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也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 11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企 业 或 者 一 致 行 动 人 ; 12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个 人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133

136 员,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及 与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13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 者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在 未 来 12 月 内, 存 在 上 述 第 1 3 和 11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 14 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 者 根 据 相 关 协 议 安 排 在 未 来 12 月 内, 存 在 上 述 第 9 12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个 人 ; 15 由 上 述 第 9 12 和 14 项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除 本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以 外 的 企 业 ( 二 十 一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根 据 财 政 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 职 工 薪 酬 ( 2014 年 修 订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对 施 行 日 已 存 在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分 类 至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核 算, 并 进 行 了 追 溯 重 分 类 调 整 自 2014 年 1 月 26 日 起, 财 政 部 陆 续 修 订 和 新 颁 布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等 七 项 具 体 准 则, 并 要 求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所 有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范 围 内 施 行 2014 年 6 月, 财 政 部 修 订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要 求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2014 年 度 及 以 后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按 照 该 准 则 要 求 对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列 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修 改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 的 决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公 司 于 2014 年 7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前 述 除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准 则 以 外 的 7 项 新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在 编 制 2014 年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时 开 始 执 行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准 则, 并 根 据 各 准 则 衔 接 要 求 进 行 了 调 整, 对 当 期 和 列 报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及 金 额 无 影 响 134

137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四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及 分 析 ( 一 )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九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简 表 ( 二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1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毛 利 率 (%) 净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元 / 股 ) (1) 毛 利 率 报 告 期 内,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毛 利 率 变 动 分 析 详 见 本 节 之 五 ( 一 )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及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毛 利 率 的 构 成 及 比 例 (2) 净 利 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报 告 期 内, 净 利 率 由 2014 年 16.59% 上 升 到 2015 年 的 17.89%, 主 要 系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2015 年 共 获 得 增 值 税 返 还 万 元 影 响 所 致 2015 年 较 2014 年 在 净 利 率 提 高 的 前 提 下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及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均 出 现 下 滑, 主 要 原 因 是 2015 年 期 末 股 本 较 2014 年 期 末 增 加 18,540, 元 所 致 2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比 率 ( 倍 ) 速 动 比 率 ( 倍 )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末 较 2014 年 末, 资 产 负 债 率 大 幅 下 降,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动 比 135

138 率 有 所 提 高, 主 要 原 因 为 :2015 年 公 司 以 货 币 资 金 增 资 670 万 元 致 使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大 幅 增 加, 同 时 因 公 司 加 强 与 供 应 商 结 算 力 度,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余 额 分 别 由 2014 年 末 的 1, 万 元 2, 万 元 降 低 到 2015 年 末 的 万 元 1, 万 元, 流 动 负 债 及 负 债 总 额 大 幅 减 少, 最 终 因 流 动 负 债 余 额 的 减 少 幅 度 大 于 流 动 资 产 余 额 的 减 少 幅 度, 致 使 流 动 比 率 及 速 度 比 率 于 2015 年 末 较 2014 年 末 呈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提 高 综 述,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低, 公 司 资 产 状 况 较 好, 财 务 结 构 明 显 改 善, 公 司 偿 债 能 力 增 强 3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 次 ) 存 货 周 转 率 ( 次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及 存 货 周 转 率 趋 于 平 稳, 均 保 持 在 相 对 较 高 的 水 平,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略 有 下 降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由 2014 年 度 的 3.38 次 降 到 2015 年 度 的 2.98 次, 主 要 原 因 为 营 业 收 入 2015 年 度 较 2013 年 度 的 提 高 了 1, 万 元, 公 司 给 予 客 户 一 定 的 信 用 周 期, 致 使 2015 年 末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较 2013 年 末 增 加 万 元, 相 应 的 2015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的 平 均 余 额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万, 而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与 2014 年 度 相 差 较 小, 致 使 2015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略 微 降 低 存 货 周 转 率 方 面, 由 于 公 司 2015 年 度 较 2013 年 度 的 收 入 增 加, 年 末 备 用 的 存 货 余 额 增 加 万 元, 相 应 的 2015 年 度 平 均 存 货 余 额 较 2014 年 度 增 加 万 元, 而 2015 年 营 业 成 本 与 2014 年 基 本 相 同, 致 使 2015 年 度 的 存 货 周 转 率 由 2014 年 度 的 3.34 降 低 到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233, ,75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9,951, ,630,

139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831, ,706,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113, ,578, (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报 告 期 内,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均 表 现 为 现 金 净 流 入,2015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较 2014 年 度 现 金 大 幅 增 加 万 元, 一 方 面 系 督 促 员 工 及 时 报 销 费 用 还 回 备 用 金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2015 年 较 2014 年 应 付 账 款 减 少 万 元, 预 付 账 款 减 少 万 元, 存 货 减 少 1, 万 元 ; 14 年 较 13 年 应 付 账 款 增 加 万 元, 预 付 账 款 增 加 万 元, 存 货 增 加 1, 万 元, 导 致 2015 年 度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较 2014 年 度 大 幅 减 少 3, 万 元, 综 合 以 上 影 响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与 净 利 润 的 匹 配 性 方 面, 二 者 间 的 差 异 主 要 是 由 于 存 货 与 经 营 性 收 付 项 目 的 变 动 导 致, 各 项 目 具 体 影 响 情 况 列 示 如 下 : 1. 将 净 利 润 调 节 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单 位 : 元 净 利 润 15,217, ,540, 加 :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698,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油 气 资 产 折 耗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714,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29,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财 务 费 用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218, , 投 资 损 失 ( 收 益 以 - 号 填 列 ) -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90, ,

140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存 货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10,075, ,334, 经 营 性 应 收 项 目 的 减 少 ( 增 加 以 - 号 填 列 ) 经 营 性 应 付 项 目 的 增 加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9,416, ,993, ,228, ,683, 其 他 -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233, ,758, 不 涉 及 现 金 收 支 的 重 大 投 资 和 筹 资 活 动 : 债 务 转 为 资 本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变 动 情 况 : 现 金 的 年 末 余 额 12,448, ,334, 减 : 现 金 的 年 初 余 额 7,334, ,913, 加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末 余 额 - - 减 :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年 初 余 额 -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5,113, ,578, (2)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变 动 较 大, 导 致 其 变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事 项 为 :2014 年 均 为 因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而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出 ;2015 年 主 要 为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车 间 厂 房 支 出 现 金 万 元 ;2015 年 5 月 受 让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支 付 现 金 500 万 元 ; 设 立 马 元 软 件 子 公 司 投 资 50 万 元 ; 收 回 对 同 瑞 大 成 的 投 资 100 万 元 (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导 致 筹 资 活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事 项 为 :2014 年 吸 收 投 资 200 万 元, 偿 还 借 款 350 万 元, 支 付 利 息 万 元 ;2015 年 吸 收 投 资 670 万 元, 取 得 借 款 585 万 元, 偿 还 借 款 500 万 元, 支 付 股 利 及 利 息 万 元 综 上, 报 告 期 内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015 年 较 2014 年 大 幅 增 加,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趋 于 良 好 138

141 五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 一 ) 收 入 确 认 方 法 及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毛 利 率 的 构 成 及 比 例 1 各 类 收 入 具 体 确 认 方 法 业 务 类 型 收 入 确 认 政 策 及 依 据 设 备 销 售 计 量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取 得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书 后 确 认 收 入 工 程 施 工 施 工 工 程 完 工 分 批 验 收 并 取 得 检 定 合 格 证 明 后, 以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售 后 维 护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证 据 时, 本 公 司 确 认 收 入 2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变 动 及 分 析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比 上 年 增 长 率 营 业 收 入 85,060, ,601, % 营 业 成 本 50,674, ,621, % 营 业 毛 利 34,386, ,980, % 营 业 利 润 14,930, ,019, % 利 润 总 额 16,721, ,424, % 净 利 润 15,217, ,540, % (1) 营 业 收 入 2015 年 2014 年 公 司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 万 元 8, 万 元,2015 年 较 2014 年 增 长 4.07%, 公 司 目 前 处 于 稳 定 发 展 时 期, 产 能 及 营 业 收 入 方 面 均 较 为 稳 定 营 业 收 入 变 动 分 析 详 见 本 节 之 五 ( 一 ) 3 报 告 期 各 类 产 品 或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2) 营 业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及 净 利 润 2015 年 较 2014 年, 营 业 毛 利 增 加 万 元 增 幅 9.90% 的 情 况 下, 营 业 利 润 减 少 8.93 万 元, 降 幅 0.6%, 主 要 因 为 期 间 费 用 增 加 万 元 及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有 所 增 加 万 元 所 致, 其 内 容 及 变 动 分 析 详 见 本 节 之 五 ( 二 )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2015 年 较 2014 年, 利 润 总 额 及 净 利 润 分 别 增 加 万 元 万 元, 增 幅 分 别 为 7.76% 11.02%, 主 要 原 因 为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142 年 共 获 得 增 值 税 返 还 万 元 所 致 3 报 告 期 各 类 产 品 或 业 务 收 入 构 成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全 部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要 来 源 于 计 重 系 统 设 备 的 销 售 收 入 计 重 系 统 施 工 安 装 收 入 及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按 产 品 类 别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产 品 类 别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设 备 销 售 42,222, ,888, 施 工 安 装 33,326, ,997, 售 后 维 护 9,441, ,715, 软 件 销 售 70, 合 计 85,060, ,601,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及 相 关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设 计 生 产 销 售 施 工 安 装 和 售 后 服 务, 产 品 主 要 应 用 在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领 域,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为 各 地 的 交 通 建 设 管 理 主 体, 包 括 各 地 交 通 厅 公 路 局 国 省 道 普 通 公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公 司 等 产 品 收 入 构 成 及 变 动 方 面,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销 售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施 工 安 装 ( 包 括 更 新 改 造 ) 及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是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来 源, 报 告 期 内 设 计 产 能 逐 步 达 产, 主 要 客 户 群 体 形 成, 其 产 量 及 销 量 亦 保 持 稳 定 ; 随 着 对 施 工 项 目 的 逐 步 验 收 完 工, 使 得 施 工 安 装 收 入 2015 年 较 2014 年 增 长 28.19%;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施 工 安 装 完 工 项 目 的 不 断 累 积 增 加 将 会 导 致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在 未 来 年 度 形 成 持 续 增 长 态 势 ; 软 件 产 品 作 为 公 司 的 辅 助 产 品, 主 要 服 务 于 公 司 计 重 设 备 生 产, 又 因 子 公 司 马 元 软 件 于 2015 年 成 立, 成 立 年 限 较 短, 消 费 客 户 有 待 开 发, 故 对 外 销 售 金 额 较 小 4 主 要 营 业 成 本 构 成 情 况 (1) 设 备 销 售 设 备 销 售 成 本 构 成 中,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制 造 费 用 金 额 及 比 例 列 示 如 下 : 140

143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产 品 类 别 成 本 构 成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直 接 材 料 16,895, ,117, 设 备 销 售 直 接 人 工 1,322, ,025, 制 造 费 用 2,749, ,839, 合 计 20,967, ,983, 直 接 材 料 在 设 备 销 售 成 本 中 的 比 重 由 2014 年 的 88.53% 下 降 到 2015 年 的 80.58%, 主 要 原 因 为 其 主 要 原 材 料 钢 板 的 市 场 价 格 急 速 下 滑, 使 得 采 购 成 本 降 低 ; 公 司 2015 年 调 整 薪 酬 政 策, 实 施 全 员 涨 薪, 致 使 直 接 人 工 成 本 比 重 增 加 ; 制 造 费 用 的 比 重 增 加 主 要 系 2015 年 折 旧 费 用 计 提 增 加 所 致 公 司 库 存 商 品 计 重 设 备 按 规 格 型 号 分 为 七 类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直 接 材 料 根 据 各 型 号 产 品 生 产 领 用 情 况 直 接 计 入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成 本 ; 直 接 人 工 制 造 费 用 根 据 生 产 耗 用 的 直 接 材 料 比 例 在 各 型 号 产 品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依 据 生 产 车 间 提 供 的 在 产 品 用 料 明 细 表, 计 算 在 产 品 月 末 成 本,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结 转 入 库 的 产 成 品 材 料 成 本 ; 当 月 发 生 的 直 接 人 工 制 造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产 成 品 成 本 库 存 商 品 的 发 出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2) 施 工 安 装 公 司 按 照 工 程 项 目 归 集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工 程 成 本 主 要 系 分 包 费 用 当 发 生 相 关 成 本 时 计 入 工 程 施 工 相 应 项 目, 公 司 按 完 工 进 度 结 转 营 业 成 本 在 具 体 执 行 过 程 中, 根 据 经 计 量 院 检 测 取 得 的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每 台 计 重 设 备 施 工 安 装 完 工 依 据, 已 完 工 设 备 占 合 同 约 定 设 备 施 工 安 装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完 工 进 度 (3) 售 后 维 护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维 护 修 理, 按 领 用 的 材 料 耗 费 的 人 工 直 接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5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产 品 毛 利 率 情 况 列 示 如 下 : 单 位 : 元 年 度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毛 利 毛 利 率 (%) 141

144 年 度 项 目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毛 利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毛 利 率 (%) 设 备 销 售 42,222, ,967, ,254, 施 工 安 装 33,326, ,679, ,646, 售 后 维 护 9,441, ,016, ,425, 软 件 销 售 70, , , 合 计 85,060, ,674, ,386, 设 备 销 售 47,888, ,983, ,905, 施 工 安 装 25,997, ,762, ,234, 售 后 维 护 7,715, ,875, ,840, 软 件 销 售 合 计 81,601, ,621, ,980, 公 司 拥 有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从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制 造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售 后 服 务 等 在 内 的 完 整 的 业 务 体 系, 公 司 持 续 自 主 创 新, 产 品 品 质 技 术 指 标 及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等 在 业 内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市 场 口 碑, 因 此,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综 合 毛 利 率 维 持 了 较 高 水 平,2014 年 2015 年, 主 营 业 务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37.97% 40.43% 主 要 产 品 的 毛 利 率 变 动 情 况 分 析 如 下 : (1) 设 备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设 备 销 售 收 入 毛 利 率 由 2014 年 的 47.83% 增 长 为 50.34%, 主 要 原 因 为 : 成 本 方 面, 设 备 生 产 所 需 主 要 原 材 料 钢 板 的 价 格 下 降, 计 重 设 备 成 本 降 低 ; 销 售 方 面, 随 着 公 司 研 发 投 入 的 增 加, 核 心 技 术 持 续 创 新, 产 品 性 能 稳 定 良 好, 使 得 在 主 要 材 料 成 本 下 降 的 情 况 下 销 售 价 格 基 本 保 持 稳 定 以 上 原 因 最 终 使 得 设 备 销 售 收 入 的 毛 利 率 提 高 (2) 施 工 安 装 施 工 安 装 包 括 对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施 工 安 装 和 对 既 有 路 段 智 能 交 通 系 统 的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主 要 安 装 成 本 为 人 工 费 等, 随 着 对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质 量 把 控 能 力 的 提 升, 对 项 目 人 员 管 理 的 日 渐 完 善, 以 及 与 外 包 施 工 单 位 合 作 亦 趋 于 稳 定, 使 得 公 司 对 施 工 安 装 成 本 控 制 较 好, 毛 利 率 由 2014 年 23.98% 增 长 为 2015 年 28.95% (3) 售 后 维 护 142

145 售 后 维 护 收 入 的 毛 利 率 2015 年 2014 年 分 别 为 36.28% 23.85%, 增 长 幅 度 较 大 一 方 面 由 于 质 量 保 修 期 执 行 完 毕 的 项 目 越 来 越 多, 质 保 期 后 的 维 护 重 新 签 订 维 护 合 同, 按 维 护 要 求 进 行 收 费, 故 维 护 收 入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汽 油 的 价 格 下 降 使 得 巡 检 维 修 成 本 降 低 以 上 两 方 面 原 因 致 使 售 后 维 护 毛 利 率 2015 年 度 较 2014 年 度 大 幅 增 长 选 取 同 行 业 北 京 万 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万 集 ) 动 态 称 重 系 列 毛 利 率 进 行 比 较, 其 公 开 披 露 的 创 业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列 示 毛 利 率 如 下 : 产 品 类 别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动 态 称 重 系 列 25.43% 41.90% 46.09% 据 北 京 万 集 创 业 板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2015 年 度 盈 利 预 测 数 据, 其 2015 年 全 年 预 测 的 动 态 称 重 系 列 毛 利 率 为 37.26% 公 司 2015 年 2014 年 的 综 合 毛 利 率 分 别 为 40.43% 37.97%, 与 北 京 万 集 动 态 称 重 系 列 相 同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相 比, 差 异 较 小 随 着 技 术 生 产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的 完 善, 公 司 产 品 毛 利 率 趋 于 稳 定 且 维 持 较 高 水 平 6 按 区 域 列 示 的 销 售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按 区 域 列 示 的 销 售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四 ( 一 ) 报 告 期 业 务 收 入 的 主 要 构 成 及 各 期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规 模 销 售 收 入 ( 二 )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1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费 用 及 变 动 情 况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单 位 : 元 2015 年 比 上 年 增 长 率 (%) 营 业 收 入 85,060, ,601, 销 售 费 用 4,791, ,355, 管 理 费 用 11,969, ,307, 财 务 费 用 235, , 销 售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

146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2015 年 比 上 年 增 长 率 (%) 管 理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 财 务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 期 间 费 用 占 收 入 比 重 (%) 期 间 费 用 占 收 入 的 比 重 由 2014 年 17.01% 增 加 到 2015 年 的 19.98%, 主 要 系 管 理 费 用 增 加 所 致, 销 售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占 收 入 的 比 重 较 为 稳 定 期 间 费 用 具 体 内 容 及 其 增 减 情 况 如 下 : (1) 销 售 费 用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检 测 费 1,504, ,796, 工 资 839, , 办 公 费 57, , 差 旅 费 1,267, ,306, 代 理 咨 询 费 68, , 业 务 招 待 费 460, , 会 议 费 329, , 广 告 费 226, , 其 他 36, , 合 计 4,791, ,355, 报 告 期 各 期, 销 售 费 用 主 要 为 发 生 的 检 测 费 销 售 人 员 薪 酬 及 差 旅 费, 费 用 总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重 较 为 稳 定 检 测 费 系 支 付 的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计 量 检 测 费 用 (2) 管 理 费 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研 发 费 用 5,617, ,065, 工 资 3,324, ,071, 办 公 费 906, , 差 旅 费 210, , 交 通 费 494, ,

147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业 务 招 待 费 106, , 折 旧 及 摊 销 341, , 税 金 61, , 咨 询 费 588, , 商 业 保 险 101, 其 他 216, , 合 计 11,969, ,307, 管 理 费 用 2015 年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2.24%, 主 要 系 人 员 工 资 研 发 费 用 折 旧 费 用 增 加 所 致 2015 年 加 大 了 对 车 辆 安 全 限 速 器 100 吨 电 子 汽 车 衡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治 超 系 统 等 研 发 项 目 的 资 金 投 入, 使 得 研 发 费 用 较 2014 年 增 加 了 27.64%; 2015 年 瑞 泰 克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增 加 导 致 折 旧 费 用 增 加 了 77.37% (3) 财 务 费 用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218, , 减 : 利 息 收 入 6, , 利 息 净 支 出 211, , 银 行 手 续 费 24, , 合 计 235, , 报 告 期 各 期, 利 息 支 出 系 银 行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利 息 收 入 主 要 为 银 行 活 期 利 息 收 入 2015 年 末 2014 年 末 短 期 借 款 余 额 分 别 为 435 万 元 350 万 元, 财 务 费 用 与 短 期 借 款 变 动 一 致, 且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较 为 稳 定 3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研 发 费 用 及 占 收 入 比 例 情 况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研 发 费 用 及 占 收 入 比 例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七 公 司 员 工 情 况 ( 三 ) 报 告 期 内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无 重 大 投 资 收 益 ( 四 ) 报 告 期 内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145

148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政 府 补 助, 但 与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按 照 一 定 - - 标 准 定 额 或 定 量 持 续 享 受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对 非 金 融 企 业 收 取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 -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52, , 减 : 所 得 税 影 响 额 -7,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44, , 除 上 述 各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支 出 2015 年 度 金 额 52, 元, 主 要 为 公 司 向 山 东 省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贷 款 担 保 中 心 申 请 取 得 45, 元 的 贷 款 贴 息 款 ( 五 ) 主 要 税 项 及 享 受 的 主 要 财 政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德 鲁 泰 公 司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 增 值 税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销 售 货 物 和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为 基 础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在 扣 除 当 期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后, 差 额 部 分 为 应 交 增 值 税 17% 6% 营 业 税 当 期 应 税 营 业 额 5%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2%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1%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15% 方 泰 电 子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货 物 收 入 17% 营 业 税 当 期 应 税 营 业 额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3% 146

149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2%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1%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及 马 元 软 件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如 下 : 25%,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享 受 两 免 三 减 半 优 惠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软 件 收 入 17% 营 业 税 当 期 应 税 营 业 额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7%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2% 地 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当 期 流 转 税 实 缴 税 额 1% 企 业 所 得 税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2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1) 德 鲁 泰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山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下 发 关 于 公 示 山 东 省 2015 年 拟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 鲁 科 字 号 ), 公 司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正 在 下 发 中 根 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八 的 规 定, 国 家 对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 方 泰 电 子 和 马 元 软 件 : 增 值 税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1]100 号 ) 规 定,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行 开 发 生 产 的 软 件 产 品, 按 17% 税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后, 对 其 增 值 税 实 际 税 负 超 过 3% 的 部 分 实 行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企 业 所 得 税 :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27 号 ) 规 定,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自 获 利 年 度 起 计 算 优 惠 期,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三 年 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5% 税 率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47

150 六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 以 下 金 额 单 位 若 未 特 别 注 明 者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 ( 一 ) 货 币 资 金 按 类 别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现 金 96, , 银 行 存 款 12,352, ,087, 其 中 : 人 民 币 12,352, ,087,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 合 计 12,448, ,334,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货 币 资 金 比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5,113, 元, 增 长 69.72%, 主 要 原 因 系 2015 年 增 资 所 致 具 体 增 资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的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抵 押 冻 结 等 对 变 现 有 限 制 或 存 放 在 境 外 或 有 潜 在 回 收 风 险 的 资 金 ( 二 ) 应 收 票 据 1 按 种 类 列 示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179, 合 计 179, 具 体 情 况 : 种 类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出 票 / 背 书 单 位 江 苏 安 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兑 单 位 中 国 银 行 南 京 市 定 淮 门 支 行 期 末 数 出 票 日 到 期 日 是 否 质 押 179, /7/3 2016/1/3 否 2 期 末 公 司 已 背 书 或 贴 现 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尚 未 到 期 的 应 收 票 据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148

151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790, 合 计 790, ( 续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5,235, 合 计 5,235,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无 因 出 票 人 未 履 约 而 将 其 转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票 据 ( 三 ) 应 收 账 款 1 按 类 别 列 示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 ) 账 面 价 值 ,334, ,657, ,677, 其 中 : 账 龄 组 合 31,334, ,657, ,677,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续 ) 合 计 31,334, ,657, ,677, 年 12 月 31 日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比 例 (% ) 账 面 价 值 ,804, ,958, ,845,

152 类 别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中 : 账 龄 组 合 25,804, ,958, ,845,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25,804, ,958, ,845, 组 合 中,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24,586, ,229, ,357, 至 2 年 2,450, , ,205, 至 3 年 2,680, , ,144, 至 4 年 1,616, , , 合 计 31,334, ,657, ,677, ( 续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计 提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1 年 以 内 19,546, , ,568, 至 2 年 2,702, , ,432, 至 3 年 3,555, , ,844, 合 计 25,804, ,958, ,845,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回 款 政 策 较 为 稳 定,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比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增 加 5,530, 元, 主 要 系 2015 年 销 售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报 告 期 内 存 在 较 长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主 要 原 因 系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一 定 期 限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一 般 预 留 实 际 工 程 量 发 生 金 额 的 5% 的 款 项,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收 回 预 留 款 项 2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中 无 持 公 司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及 关 联 方 款 项 情 况 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债 务 人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150

153 名 称 紫 光 捷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关 联 方 否 金 额 账 龄 坏 账 准 备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占 比 (%) 801, 年 以 内 40, ,113, 年 211, 山 西 省 吕 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否 2,363, 年 以 内 118, 石 家 庄 泛 安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交 投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否 2,027, 年 以 内 101, , 年 14, 否 2,130, 年 以 内 106, 南 京 云 冠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否 1,856, 年 以 内 92, 合 计 11,440,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债 务 人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石 家 庄 泛 安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关 联 方 否 金 额 账 龄 坏 账 准 备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占 比 (%) 2,690, 年 以 内 134, , 年 41, 紫 光 捷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否 2,903, 年 以 内 145, 河 北 交 投 智 能 交 通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否 2,500, 年 以 内 125, 河 北 中 岗 通 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否 1,782, 年 以 内 89, 河 北 保 沧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否 1,444, 年 以 内 72, 合 计 11,734, , 报 告 期 内 无 实 际 核 销 的 应 收 账 款 ( 四 ) 预 付 款 项 1 按 账 龄 列 示 如 下 : 账 龄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7,929, ,085, 年 845, ,298, 年 452, ,095, 合 计 9,227, ,480, 报 告 期 内, 预 付 账 款 主 要 为 预 付 的 材 料 款 工 程 款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151

154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李 彩 龙 工 程 款 1,223, 年 以 内 否 李 龙 工 程 款 840, 年 以 内 9.10 否 阜 宁 县 深 龙 汇 建 材 经 营 部 材 料 款 486, 年 以 内 5.27 否 南 京 鼎 恩 电 子 信 息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贝 特 威 自 动 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277, 年 2-3 年 3.01 否 材 料 款 272, 年 以 内 2.96 否 合 计 3,099,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济 南 道 恩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1,569, 年 否 许 成 立 工 程 款 600, 年 以 内 , 年 5.43 李 彩 龙 工 程 款 671, 年 以 内 5.85 否 上 海 贝 特 威 自 动 化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莱 芜 市 丞 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485, 年 以 内 4.23 否 材 料 款 200, 年 以 内 , 年 1.74 合 计 4,350, 账 龄 超 过 1 年 且 金 额 重 要 的 预 付 款 项 未 及 时 结 算 原 因 的 说 明 否 否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未 及 时 结 算 的 原 因 南 京 鼎 恩 电 子 信 息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南 京 鼎 恩 电 子 信 息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177,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石 家 庄 鼎 森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65, 年 工 程 未 完 工 济 南 华 飞 数 控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131,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泰 安 市 兴 岳 彩 钢 有 限 公 司 116,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合 计 690,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预 付 账 款 余 额 中 无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 五 ) 其 他 应 收 款 1 按 款 项 性 质 列 示 账 面 余 额 如 下 : 152

155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暂 借 款 - 830, 保 证 金 1,832, ,127, 备 用 金 975, ,820, 合 计 2,807, ,778, 年 的 暂 借 款 为 公 司 借 给 邢 学 明 和 武 倩 的 款 项, 因 邢 学 明 和 武 倩 为 公 司 员 工, 借 款 协 议 中 未 约 定 利 息, 此 两 项 借 款 已 于 2015 年 收 回 ; 保 证 金 主 要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期 后 可 收 回 ;2015 年 末 备 用 金 的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2015 年 对 备 用 金 及 报 销 管 理 进 行 规 范, 催 促 员 工 及 时 报 销 及 时 归 还 借 款, 故 备 用 金 下 降 2 按 类 别 列 示 如 下 : 类 别 金 额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2,807, ,807, 关 联 方 组 合 保 证 金 及 备 用 金 组 合 2,807, ,807,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续 ) 合 计 2,807, ,807, 类 别 金 额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0,348, ,348, 关 联 方 组 合 400, , 保 证 金 及 备 用 金 组 合 9,948, ,948,

156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债 务 人 名 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0, , 合 计 10,778, ,778, 按 照 关 联 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款 项 性 质 计 提 理 由 武 倩 合 计 ( 续 ) 债 务 人 名 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占 其 他 应 收 款 总 额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比 例 (%) 款 项 性 质 计 提 理 由 武 倩 400,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经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合 计 400, 按 保 证 金 及 备 用 金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款 项 性 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计 提 理 由 保 证 金 1,832, ,832, 经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备 用 金 975, , 经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合 计 2,807, ,807, ( 续 ) 款 项 性 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计 提 理 由 保 证 金 2,127, ,127, 经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备 用 金 7,820, ,820, 经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合 计 9,948, ,948,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中 不 存 在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款 项 6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债 务 人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154

157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河 北 中 岗 通 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省 吕 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太 原 竞 速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嘉 兴 市 乍 嘉 苏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山 西 省 大 同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889, 年 否 保 证 金 306, 年 以 内 否 保 证 金 331, 年 以 内 否 保 证 金 100, 年 以 内 否 保 证 金 100, 年 以 内 否 合 计 1,727,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收 款 债 务 人 前 五 名 欠 款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河 北 中 岗 通 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坏 账 准 备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保 证 金 889, 年 以 内 否 邢 学 明 备 用 金 649, 年 以 内 否 太 原 伯 尼 飞 科 贸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金 573, 年 以 内 否 邢 振 备 用 金 511, 年 以 内 否 段 建 伟 备 用 金 352, 年 以 内 否 合 计 2,976, 报 告 期 内 无 实 际 核 销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六 ) 存 货 1 按 类 别 列 示 如 下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跌 价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原 材 料 8,691, ,691, ,085, ,085, 库 存 商 品 84, , , , 在 产 品 551, , , , 工 程 成 本 2,171, ,171, ,269, ,269, 合 计 11,498, ,498, ,574, ,574, 原 材 料 包 含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配 件 传 感 器 常 规 秤 台 动 态 轴 重 衡 仪 表 专 用 软 件 钢 板 等 加 工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的 材 料 配 件 设 备 155

158 库 存 商 品 为 加 工 组 装 完 成 的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在 招 投 标 获 取 订 单 后, 公 司 依 据 实 际 产 品 要 求, 组 装 调 试 及 内 部 质 检 验 收, 合 格 后 运 至 客 户 现 场, 故 截 止 报 告 期 末 库 商 品 金 额 在 存 货 中 的 占 比 较 小 在 产 品 指 尚 未 加 工 组 装 完 成 的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检 测 装 置 工 程 施 工 主 要 为 尚 未 结 转 成 本 的 计 量 设 备 安 装 项 目 费 用, 包 括 按 工 程 项 目 归 集 的 已 领 用 材 料 项 目 人 员 差 旅 费 工 程 费 用 支 出 等 2015 年 末 存 货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降 低 87.62%, 一 方 面 是 因 为 2015 年 公 司 在 保 证 存 货 供 应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尽 量 减 少 存 货 的 存 储 量, 压 缩 存 货 资 金 占 用 ; 另 一 方 面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已 通 过 验 收 检 测, 相 应 的 工 程 成 本 被 确 认 为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存 货 未 发 现 减 值 迹 象,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3 公 司 用 工 程 施 工 科 目 来 归 集 计 重 设 备 安 装 时 发 生 的 服 务 外 包 费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使 用 费 等 单 台 设 备 安 装 周 期 大 约 在 天,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在 设 备 安 装 完 成 并 取 得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书 后 确 认 收 入, 即 确 认 该 设 备 对 应 的 安 装 收 入, 并 结 转 在 工 程 施 工 科 目 下 归 集 的 该 设 备 的 安 装 成 本 由 于 安 装 时 间 较 短, 公 司 期 末 不 存 在 已 完 工 未 结 算 的 合 同, 期 末 存 货 工 程 施 工 金 额 全 部 为 工 程 施 工 - 合 同 成 本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主 要 未 完 工 的 项 目 如 下 : 156

159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设 备 数 量 已 完 工 数 量 总 体 完 工 进 度 施 工 日 期 完 工 日 期 期 末 存 货 余 额 山 西 吕 梁 收 费 站 路 面 及 岛 身 改 造 防 撞 柱 拆 除 保 护 再 安 装 土 建 施 工 项 975, % 未 完 工 316, 目 山 东 德 商 高 速 聊 城 至 范 县 段 机 电 工 程 项 目 计 重 945, % , 设 备 基 础 施 工 青 银 高 速 栾 城 等 道 改 扩 建 项 目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计 重 设 备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合 415, % 未 完 工 264, 同 湖 南 邵 阳 至 坪 上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 一 标 750, % , 段 ) 湖 南 邵 阳 至 坪 上 高 速 公 路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 二 标 281, % , 段 ) 四 川 南 大 梁 项 目 计 重 设 备 施 工 合 同 (1 标 段 ) 468, % , 四 川 南 大 梁 项 目 计 重 设 备 施 工 合 同 (2 标 段 ) 210, % , 合 计 4,044, ,171,

160 ( 七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况 项 目 账 面 余 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减 值 准 备 账 面 价 值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 ,000, ,000,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按 成 本 计 量 的 ,000, ,000, 其 他 合 计 ,000, ,000, 期 末 按 成 本 计 量 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被 投 资 单 位 期 初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减 值 准 备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期 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持 股 比 例 (%) 本 期 现 金 红 利 同 瑞 大 成 1,000, ,000, % - 合 计 1,000, ,000, % - ( 续 ) 被 投 资 单 位 期 初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减 值 准 备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期 初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持 股 比 例 (%) 本 期 现 金 红 利 同 瑞 大 成 1,000, ,000, % - 合 计 1,000, ,000, % - 公 司 在 同 瑞 大 成 持 股 比 例 3.33% 2014 年 末 未 发 现 减 值 迹 象, 未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2015 年 7 月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司 与 山 东 云 领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持 有 同 瑞 大 成 3.33% 的 股 权 以 100 万 元 全 部 转 让 山 东 云 领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158

161 公 司 与 公 司 无 关 联 方 关 系 2015 年 7 月 28 日, 公 司 收 到 山 东 云 领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100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款 ( 八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及 累 计 折 旧 情 况 项 目 一 账 面 原 值 : 1. 期 初 余 额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1) 购 置 (2)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3) 实 物 增 资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1) 处 置 或 报 废 4. 期 末 余 额 二 累 计 折 旧 1. 期 初 余 额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1) 计 提 (2) 企 业 合 并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机 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房 屋 建 设 物 合 计 639, , , , ,414, , , , ,957, ,283, , , , , ,560, ,560, ,397, ,397, , , , , , , , ,035, ,957, ,690, , , , , ,429, , , , , , , , , , , , , , ,

162 增 加 (3) 实 物 增 资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1) 处 置 或 报 废 4. 期 末 余 额 三 减 值 准 备 1. 期 初 余 额 2.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4. 期 末 余 额 四 账 面 价 值 1. 期 初 账 面 价 值 2.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 , , , , , , ,144, , , , , , , , , , ,474, ,545, ( 续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房 屋 合 计 机 器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电 子 设 备 建 筑 物 一 账 面 原 值 : 1. 期 初 余 额 601, , , , ,283,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37, , , , (1) 购 置 37, , , ,

163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639, , , , ,414, 二 累 计 折 旧 1. 期 初 余 额 95, , , , ,175,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66, , , , , (1) 计 提 66, , , , ,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162, , , , ,429, 三 减 值 准 备 1. 期 初 余 额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期 末 余 额 四 账 面 价 值 1. 期 初 账 面 价 值 505, , , , ,117,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476, , , , , 注 : 房 屋 建 筑 物 说 明 : 实 物 增 资 5,397, 元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系 公 司 于 2015 年 4 月 通 过 增 资 取 得, 该 两 处 房 产 已 抵 押 给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具 体 情 况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之 七.( 一 ) 短 期 借 款 ; 有 关 两 处 房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请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公 司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的 情 况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10,560, 元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系 全 资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委 托 泰 安 市 安 泰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施 工 建 造, 主 体 工 程 包 括 办 公 楼 车 间 宿 舍 楼 传 达 室 配 电 房 等, 公 司 于 2015 年 4 月 分 别 获 取 了 泰 安 大 众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泰 大 众 咨 (2015) 第 231 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报 告 书, 办 公 楼 工 程 结 算 金 额 1,402, 元 ; 泰 大 众 咨 (2015) 第 232 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报 告 书, 车 间 工 程 结 算 金 额 4,026, 元 ; 泰 大 众 咨 (2015) 第 233 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报 告 书 宿 舍 楼 及 附 属 工 程 结 算 金 额 5,132, 元, 公 司 根 据 此 验 收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了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其 他 具 体 情 况 及 产 权 办 理 问 题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161

164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公 司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的 情 况 2 报 告 期 末 固 定 资 产 未 发 现 减 值 迹 象, 故 未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3 公 司 无 暂 时 闲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 九 )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及 累 计 摊 销 情 况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专 利 权 办 公 软 件 合 计 一 账 面 原 值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2,500, ,500, 其 中 : 购 置 2,500, ,500,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500, ,500, 二 累 计 摊 销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29, , 其 中 : 计 提 29, ,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 , 三 减 值 准 备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其 中 : 计 提

165 3.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四 账 面 价 值 ,470, ,470, ( 续 )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专 利 权 办 公 软 件 合 计 一 账 面 原 值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其 中 : 购 置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二 累 计 摊 销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其 中 : 计 提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三 减 值 准 备 本 期 增 加 金 额 其 中 : 计 提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其 中 : 处 置 四 账 面 价 值

166 公 司 2015 年 增 加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系 锐 泰 克 购 买 泰 安 大 汶 口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前 身 是 泰 安 大 汶 口 石 膏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的 土 地, 土 地 出 让 款 共 计 250 万 元 该 块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正 在 办 理 中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公 司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的 情 况 ( 十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2,657, , ,958, , 预 计 负 债 58, , , , 合 计 3,104, , ,997, , ( 十 一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付 土 地 出 让 款 600, ,500, 合 计 600, ,500, 年 末 余 额 250 万 元, 系 锐 泰 克 支 付 给 应 付 泰 安 大 汶 口 石 膏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的 土 地 出 让 款, 此 款 项 于 2015 年 由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转 为 无 形 资 产 ;2015 年 又 预 付 其 另 9.6 亩 土 60 万 元 地 出 让 款, 因 款 项 未 缴 清 且 尚 未 使 用, 故 暂 于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中 反 映 土 地 具 体 情 况 及 产 权 办 理 问 题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三 公 司 业 务 相 关 资 源 情 况 之 公 司 主 要 无 形 资 产 的 情 况 七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主 要 负 债 情 况 ( 一 ) 短 期 借 款 1 短 期 借 款 分 类 列 示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抵 押 及 保 证 借 款 4,350, ,500, 合 计 4,350, ,5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短 期 借 款 明 细 情 况 如 下 : 164

167 贷 款 银 行 贷 款 类 别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齐 鲁 银 行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抵 押 及 保 证 750, 至 注 1 齐 鲁 银 行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抵 押 及 保 证 3,600, 至 注 2 合 计 4,350, 抵 押 / 担 保 情 况 注 1:2015 年 2 月 11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字 第 6001 号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该 合 同 项 下 向 公 司 提 供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为 万 元, 授 信 额 度 有 效 期 为 自 2015 年 2 月 11 日 起 至 2018 年 2 月 10 日 止 2015 年 3 月 24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借 字 第 号 借 款 合 同, 该 合 同 项 下 向 公 司 提 供 万 元 银 行 借 款, 借 款 期 限 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止, 担 保 方 式 为 保 证 + 抵 押, 担 保 合 同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01 号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01 号 2015 年 2 月 11 日, 张 培 萌 孟 祥 娟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01 号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以 其 共 同 持 有 的 位 于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二 环 东 路 6839 号 10 号 楼 房 产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房 产 证 号 :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号 ),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 2015 年 2 月 11 日,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01 号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公 司 债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注 2:2015 年 7 月 29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字 第 6022 号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该 合 同 项 下 向 公 司 提 供 的 最 高 授 信 额 度 为 万 元, 授 信 额 度 有 效 期 为 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 止 2015 年 8 月 12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借 字 第 号 借 款 合 同, 该 合 同 项 下 向 公 司 提 供 万 元 银 行 借 款, 借 款 期 限 自 2015 年 8 月 12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止, 担 保 方 式 为 保 证 + 抵 押, 担 保 合 同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22 号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22 号 2015 年 7 月 29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22 号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以 公 司 位 于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10 房 产 ( 房 产 证 号 : 济 房 权 证 历 城 字 第 号 ) 及 位 于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08 房 产 ( 房 产 证 号 : 济 房 权 证 历 城 字 第 号 )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 2015 年 7 月 29 日,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165

168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22 号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公 司 债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3 公 司 不 存 在 已 到 期 未 偿 还 的 短 期 借 款 情 况 ( 二 ) 应 付 账 款 1 应 付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5,844, ,238, 年 436, ,294, 年 87, ,292, 合 计 6,368, ,825, 公 司 应 付 账 款 主 要 为 尚 未 支 付 材 料 款 及 外 包 费 用,2015 年 末 余 额 较 2014 年 末 大 幅 度 下 降, 主 要 系 支 付 了 张 会 忠 张 会 春 的 应 付 款 项 所 致 2 账 龄 超 过 一 年 的 重 要 应 付 账 款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未 偿 还 的 原 因 泰 安 市 利 利 金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94,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泰 安 市 鑫 茂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72,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赵 保 粮 ( 施 工 ) 59,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冯 勇 48,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泰 安 市 鑫 鲁 峰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43,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合 计 317,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应 付 账 款 期 末 余 额 中 不 存 在 持 有 公 司 5%( 含 5%) 以 上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款 项 4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 张 会 春 工 程 款 539, 年 以 内 8.47 否 宁 波 柯 力 传 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498, 年 以 内 7.83 否 乌 鲁 木 齐 市 海 威 宏 交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425, 年 以 内 6.68 否 石 家 庄 安 通 交 通 设 施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378, 年 以 内 5.94 否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166

169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 天 津 杰 泰 克 自 动 化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296, 年 以 内 4.66 否 合 计 2,138,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张 会 春 工 程 款 4,337, 年 以 内 否 张 会 忠 工 程 款 3,054, 年 以 内 否 宁 波 柯 力 传 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819, 年 以 内 5.53 否 江 成 玉 工 程 款 801, 年 以 内 5.41 否 济 南 艾 克 赛 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材 料 款 798, 年 以 内 5.38 否 合 计 9,812, ( 三 ) 预 收 账 款 1 预 收 账 款 按 账 龄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 以 内 7,737, ,921, 年 1,027, ,540, 年 5,186, ,022, 合 计 13,950, ,484,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账 款 比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减 少 6,533, 元, 减 少 比 例 为 31.90%,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系 2015 年 确 认 收 入 相 应 结 转 预 收 账 款 所 致 年 末 账 龄 超 过 一 年 的 重 要 的 预 收 账 款 如 下 :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未 偿 还 的 原 因 北 京 路 安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500,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3,800,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亿 阳 信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26,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河 北 新 脉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306,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云 南 新 中 安 消 防 工 程 安 装 有 限 公 司 贵 阳 分 公 司 120,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连 云 港 贝 兹 乐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未 到 结 算 期 167

170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账 龄 未 偿 还 的 原 因 合 计 6,153, 预 收 账 款 账 龄 较 长 的 原 因 系 其 施 工 工 期 较 长, 尚 未 验 收 并 取 得 检 定 合 格 证 明, 未 达 到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账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北 京 路 安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关 联 方 否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500, 年 ,800, 年 中 铁 十 二 局 集 团 电 气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否 2,924, 年 以 内 四 川 京 川 公 路 工 程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否 2,111, 年 以 内 亿 阳 信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否 1,326, 年 9.50 江 苏 铁 电 交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否 921, 年 以 内 6.61 合 计 11,584,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 收 账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是 否 关 联 方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宁 夏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局 否 5,238, 年 以 内 中 铁 十 二 局 集 团 电 气 化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否 5,090, 年 以 内 北 京 路 安 交 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否 500, 年 以 内 ,800, 年 亿 阳 信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否 1,326, 年 6.47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处 否 847, 年 以 内 4.14 合 计 16,802, ( 四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 按 项 目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短 期 薪 酬 1,670, ,067, ,946, ,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 629, , 合 计 1,670, ,696, ,575, ,

171 ( 续 )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短 期 薪 酬 229, ,209, ,768, ,670, 二 离 职 后 福 利 -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 455, , 合 计 229, ,664, ,223, ,670, 其 中, 短 期 薪 酬 情 况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1,670, ,533, ,412, ,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 48,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 352,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 295, , 工 伤 保 险 费 - 24, , 生 育 保 险 费 - 33, ,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 131, , 五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六 工 会 经 费 - 1, , 合 计 1,670, ,067, ,946, , ( 续 )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229, ,790, ,349, ,670, 二 职 工 福 利 费 - 25, , 三 社 会 保 险 费 - 251, , 其 中 : 医 疗 保 险 费 - 208, , 工 伤 保 险 费 - 19, , 生 育 保 险 费 - 24, , 四 住 房 公 积 金 - 94, , 五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46, , 六 工 会 经 费 合 计 229, ,209, ,768, ,670, 其 中,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情 况 列 示 如 下 : 169

172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12 月 项 目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31 日 31 日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595, , 失 业 保 险 费 - 33, , 合 计 - 629, , ( 续 )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项 目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31 日 31 日 1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431, , 失 业 保 险 费 - 24, , 合 计 - 455,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余 额 2015 年 较 2014 年 减 少 879, 元, 减 少 比 例 为 52.64%, 主 要 原 因 为 2015 年 度 计 提 的 工 资 奖 金 大 部 分 都 已 在 当 期 支 付 ( 五 ) 应 交 税 费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 值 税 859, , 所 得 税 35, ,863, 营 业 税 15,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61, , 教 育 费 附 加 26, ,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17, , 水 利 建 设 专 项 基 金 8, ,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65, , 土 地 使 用 税 4, , 印 花 税 1, , 合 计 1,094, ,147, 应 交 税 费 余 额 2015 年 较 2014 年 减 少 1,052, 元, 减 少 比 例 为 49.03%, 主 要 原 因 为 公 司 2015 年 度 享 受 了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计 提 所 得 税 费 用 减 少 ( 六 ) 其 他 应 付 款 1 按 款 项 性 质 列 示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0

173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关 联 方 借 款 6,727, ,781, 员 工 代 垫 费 用 33, , 合 计 6,761, ,497, 报 告 期 各 期 末, 其 他 应 付 款 主 要 为 尚 未 支 付 给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暂 借 给 公 司 的 款 项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借 入 的 款 项, 未 支 付 利 息, 属 控 股 股 东 张 曙 光 及 其 他 关 联 方 将 自 有 款 项 借 给 公 司 无 偿 使 用 本 期 较 上 期 增 加 了 2,263, 元, 增 加 比 例 为 78%, 主 要 为 应 付 张 曙 光 和 京 鲁 豫 商 贸 的 暂 借 款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付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3,299, 年 以 内 张 曙 光 代 垫 款 428, 年 6.33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是 京 鲁 豫 商 贸 暂 借 款 3,000, 年 以 内 是 张 月 华 员 工 代 垫 费 用 20, 年 0.30 否 梁 委 员 工 代 垫 费 用 4, 年 以 内 0.07 否 王 鹏 飞 员 工 代 垫 费 用 3, 年 以 内 0.06 否 合 计 6,756,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付 款 前 五 位 单 位 明 细 如 下 : 名 称 款 项 性 质 金 额 账 龄 占 比 (%) 是 否 为 关 联 方 张 曙 光 代 垫 款 775, 年 以 内 是 邢 淑 娟 暂 借 款 1,317, 年 以 内 是 京 鲁 豫 商 贸 暂 借 款 300, 年 以 内 ,238, 年 是 张 世 民 员 工 代 垫 费 用 306, 年 6.80 否 张 晓 光 暂 借 款 150, 年 以 内 3.34 是 合 计 4,087, ( 七 ) 预 计 负 债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58, ,

174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 计 58, , 每 年 末 公 司 按 照 当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的 0.1% 计 提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金, 同 时 将 以 前 年 度 已 计 提 未 发 生 部 分 冲 减 八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末 股 东 权 益 情 况 ( 一 ) 实 收 资 本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张 曙 光 10,296, ,704, ,000, 邢 淑 娟 6,864, ,336, ,200, 段 会 川 - 1,200, ,200, 张 晓 光 - 1,500, ,500, 合 计 17,160, ,740, ,200, ,700, ( 续 )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增 加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张 凡 沧 9,096, ,096, 杨 爱 荣 6,064, ,064, 张 曙 光 - 10,296, ,296, 邢 淑 娟 - 6,864, ,864, 合 计 15,160, ,160, ,160, ,160, 股 本 变 动 情 况, 详 见 本 说 明 书 第 一 节 基 本 情 况 之 五 公 司 股 本 形 成 及 变 化 ( 二 ) 资 本 公 积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5,000, ,000, 股 本 溢 价 - 10,270, ,990, ,279, 合 计 5,000, ,270, ,990, ,279, ( 续 )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2

175 其 他 5,500, , ,000, 合 计 5,500, , ,000, 其 他 本 期 减 少 5,000, 元 系 同 一 控 制 下 追 溯 调 整 形 成 股 本 溢 价 增 加 10,270, 元 原 因 为 : 股 份 公 司 采 取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时, 以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的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人 民 币 46,777, 元 ( 其 中 : 实 收 资 本 35,700, 元, 资 本 公 积 3,990, 元, 盈 余 公 积 726, 元, 未 分 配 利 润 6,360, 元 ) 为 依 据, 折 合 为 股 份 公 司 的 股 本 3,570 万 股, 每 股 1 元, 折 合 注 册 资 本 为 35,700, 元, 净 资 产 折 股 后 剩 余 部 分 11,077, 元 作 为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溢 价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又 将 上 述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的 净 资 产 进 行 了 审 计 复 核, 审 计 后 母 公 司 净 资 产 减 少 807, 元, 故 又 冲 减 资 本 公 积 807, 元, 即 以 净 资 产 转 股 本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股 本 溢 价 实 际 为 10,270, 元 股 本 溢 价 减 少 3,990, 元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合 并 抵 销 的 资 本 公 积 ( 三 ) 盈 余 公 积 项 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726, , , , 合 计 726, , , , ( 续 ) 项 目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 合 计 , ,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本 期 减 少 金 额 产 生 的 原 因 详 见 本 节 ( 二 ) 资 本 公 积 ( 四 )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调 整 前 上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9,947, ,867, 调 整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合 计 数 ( 调 增 +, 调 减 -) 注 调 整 后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9,947, ,867,

176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加 : 本 期 归 属 于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5,217, ,540, 减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596, ,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应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注 1 3,500, 转 作 股 本 的 普 通 股 股 利 注 2 6,599, 其 他 注 3 5,553,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8,914, ,947, 注 1: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进 行 股 利 分 配, 向 股 东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分 别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210 万 140 万 注 2:2015 年 5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股 东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以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共 计 6,599, 元, 履 行 实 缴 出 资 义 务 其 中, 张 曙 光 缴 纳 出 资 3,959, 元, 邢 淑 娟 缴 纳 出 资 2,639, 元 注 3: 如 本 节 ( 二 ) 资 本 公 积 注 释 所 述, 公 司 整 体 折 股 变 更 时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的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6,360, 元, 考 虑 申 报 会 计 师 复 核 后 母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需 调 减 807, 元 后 的 金 额 为 5,553, 元 九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 一 )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方 关 系 根 据 公 司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关 联 方 情 况 如 下 :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张 曙 光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持 股 比 例 (%)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或 曾 经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174

177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1 荣 诺 电 子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出 资 比 例 55%, 并 担 任 监 事 2 德 泰 共 赢 张 曙 光 出 资 比 例 59.68% 3 千 仪 电 子 张 曙 光 出 资 比 例 59.78% 3 公 司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除 公 司 董 事 长 张 曙 光 控 制 的 企 业 外, 公 司 其 他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不 存 在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企 业 4 公 司 的 合 营 及 联 营 企 业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无 合 营 及 联 营 企 业 5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及 其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情 况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安 奇 峰 梁 洪 伟 宋 宝 华 张 颖 捷 武 倩 孟 祥 娟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监 事 会 主 席 监 事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2) 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关 联 方 名 称 与 公 司 关 系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杨 爱 荣 张 凡 沧 邢 国 庆 张 培 萌 实 际 控 制 人 配 偶 本 公 司 参 股 股 东 董 事, 实 际 控 制 人 胞 妹 实 际 控 制 人 配 偶 的 母 亲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父 亲 实 际 控 制 人 配 偶 之 胞 兄 董 事 会 秘 书 孟 祥 娟 之 配 偶 175

178 6 关 联 自 然 人 参 股 的 其 他 企 业 名 称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京 鲁 豫 商 贸 鼎 盛 伟 业 商 贸 德 泰 共 赢 千 仪 电 子 邢 淑 娟 的 兄 长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邢 淑 娟 的 兄 长 出 资 357 万 元, 持 股 71.40%,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邢 淑 娟 出 资 万, 占 总 份 额 的 39.79%; 张 晓 光 出 资 1 万 元, 占 总 份 额 的 0.53% 邢 淑 娟 出 资 万, 占 总 份 额 的 39.86%; 张 晓 光 出 资 万 元, 占 总 份 额 的 0.36% ( 二 ) 关 联 交 易 1 经 常 性 关 联 交 易 (1) 采 购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关 联 方 经 常 性 采 购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劳 务 的 情 形 (2) 出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关 联 方 经 常 性 销 售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的 情 形 2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1)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存 在 关 联 方 对 公 司 债 务 进 行 担 保 事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担 保 方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1 张 培 萌 孟 祥 娟 ( 注 1) 1,120,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 注 2) 1,120,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 注 3) 5,240,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期 限 2015 年 2 月 11 日 起 至 2018 年 2 月 10 日 2015 年 2 月 11 日 起 至 2018 年 2 月 10 日 2015 年 7 月 29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28 日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否 否 否 注 1:2015 年 2 月 11 日, 张 培 萌 孟 祥 娟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抵 字 第 6001 号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以 其 共 同 持 有 的 位 于 济 南 市 历 下 区 二 环 东 路 6839 号 10 号 楼 房 产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 房 产 证 号 : 济 房 权 证 历 字 第 号 ),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注 2:2015 年 2 月 11 日,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01 号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公 司 债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176

179 注 3:2015 年 7 月 29 日, 邢 淑 娟 张 曙 光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洪 楼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6022 号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公 司 债 务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序 号 (2) 公 司 对 济 南 京 鲁 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担 保, 情 况 如 下 : 被 担 保 方 担 保 的 最 高 限 额 ( 元 )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期 限 1 京 鲁 豫 商 贸 3,900, 年 2 月 2 日 起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否 是 否 履 行 完 毕 注 :2015 年 2 月 2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段 店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号 综 合 授 信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京 鲁 豫 商 贸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该 合 同 下 实 际 借 款 为 万 元 2015 年 1 月 25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一 致 通 过 以 下 决 议 : 同 意 公 司 与 济 南 京 鲁 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号 齐 鲁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为 后 者 提 供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金 额 300 万 元, 担 保 期 间 自 2015 年 2 月 2 日 起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被 担 保 的 主 合 同 是 济 南 京 鲁 豫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段 店 支 行 于 2015 年 2 月 2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字 第 008 号 的 齐 鲁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合 同 2016 年 4 月 29 日, 京 鲁 豫 商 贸 已 将 本 关 联 担 保 项 下 的 贷 款 全 部 偿 还, 公 司 相 关 担 保 责 任 已 经 解 除 (3) 受 让 关 联 方 股 权 2015 年 5 月 15 日, 根 据 锐 泰 克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东 张 曙 光 张 晓 光 将 其 持 有 锐 泰 克 的 80% 20% 的 股 权 分 别 以 4,000, 元 1,0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锐 泰 克 成 为 德 鲁 泰 有 限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合 并 日 净 资 产 为 5,270, 元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根 据 方 泰 电 子 股 东 会 决 议 及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东 邢 淑 娟 张 晓 光 段 会 川 赵 丽 宁 将 其 持 有 方 泰 电 子 的 40% 30% 20% 10% 的 股 权 分 别 以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5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给 德 鲁 泰 有 限 方 泰 电 子 成 为 德 鲁 泰 有 限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方 泰 电 子 合 并 日 净 资 产 4,220, 元 177

180 3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人 数 6 6 在 公 司 领 取 报 酬 人 数 6 6 报 酬 总 额 ( 万 元 ) 365, , 关 联 方 往 来 资 金 余 额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账 面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其 他 应 收 款 武 倩 , 其 他 应 付 款 张 曙 光 3,727, , 邢 淑 娟 - - 1,317, 张 晓 光 , 京 鲁 豫 商 贸 3,000, ,538,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与 武 倩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 签 订 借 款 协 议, 借 款 给 武 倩 40 万 元, 期 限 为 14 个 月, 借 款 协 议 签 订 时 武 倩 为 公 司 员 工, 协 议 中 未 约 定 利 息 2015 年 7 月 31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召 开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武 倩 为 股 份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构 成 关 联 方 往 来, 此 项 借 款 已 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 收 回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欠 付 的 张 曙 光 3,727, 元 余 额 为 日 常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大 股 东 垫 款,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已 归 还 2,000, 元, 尚 余 1,727, 元 未 归 还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对 京 鲁 豫 商 贸 其 它 应 付 款 余 额 3,000, 元, 到 期 日 为 2016 年 8 月 26 日, 按 照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约 定 利 息 鉴 于 德 鲁 泰 为 京 鲁 豫 商 贸 对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段 店 支 行 的 3,000, 元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双 方 协 议 若 齐 鲁 豫 商 贸 到 期 未 完 全 偿 还 该 项 债 务 导 致 德 鲁 泰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则 京 鲁 豫 商 贸 同 意 德 鲁 泰 对 齐 鲁 豫 商 贸 3,000, 元 债 务 的 相 应 部 分 抵 销 德 鲁 泰 对 齐 鲁 豫 商 贸 的 追 偿 权 ( 三 )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关 联 交 易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和 公 允 性 分 析 178

181 报 告 期 内,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张 曙 光 为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垫 资 情 形, 系 为 解 决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公 司 处 于 快 速 发 展 的 阶 段, 对 资 金 的 需 求 量 比 较 大, 股 东 暂 时 给 予 公 司 资 金 支 持 符 合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需 求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 召 开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确 认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各 董 事 对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确 认, 确 认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中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收 购 方 泰 电 子 全 部 股 权, 方 泰 电 子 注 册 资 本 500, 元, 净 资 产 4,220, 元, 德 鲁 泰 以 500, 元 价 格 从 包 括 三 名 关 联 方 在 内 的 四 名 股 东 手 中 收 购 方 泰 电 子 全 部 股 权 2015 年 5 月 15 日 德 鲁 泰 有 限 收 购 锐 泰 克 全 部 股 权, 当 时 锐 泰 克 注 册 资 本 5,000, 元, 净 资 产 5,270, 元, 德 鲁 泰 以 5,000, 元 价 格 从 两 名 关 联 方 股 东 手 中 收 购 锐 泰 克 全 部 股 权 以 上 两 项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了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虽 定 价 不 公 允, 但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公 司 收 购 两 家 企 业 系 为 完 善 产 业 链 而 购 买, 锐 泰 克 主 要 为 母 公 司 提 供 硬 件 产 品 等, 不 对 外 销 售 ; 方 泰 电 子 主 要 为 母 公 司 提 供 软 件 产 品, 少 量 产 品 对 外 销 售 报 告 期 内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其 它 项 关 联 交 易 虽 部 分 未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但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公 司 现 已 规 范 了 关 联 交 易 制 度, 未 来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以 确 保 满 足 必 要 性 和 公 允 性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四 )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权 限 程 序 及 执 行 情 况 为 了 使 决 策 管 理 落 实 到 位, 更 具 有 操 作 性, 管 理 层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作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股 份 公 司 制 定 了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和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具 体 规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批 程 序,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对 公 司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进 行 保 护 1.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时, 关 联 股 东 不 应 当 参 与 投 票 表 决, 其 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不 计 入 有 效 表 决 总 数 2.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规 定, 董 事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179

182 企 业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不 得 对 该 项 决 议 行 使 表 决 权, 也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该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过 半 数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出 席 即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所 作 决 议 须 经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无 关 联 关 系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三 人 的, 应 将 该 事 项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3.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九 条 规 定,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发 生 的 转 移 资 源 或 义 务 的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一 ) 购 买 或 销 售 原 材 料 燃 料 动 力 ;( 二 ) 购 买 或 销 售 产 品 商 品 ;( 三 ) 提 供 产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 四 ) 委 托 或 受 托 购 买 销 售 ;( 五 ) 代 理 ;( 六 ) 租 赁 ;( 七 )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 包 括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 八 ) 担 保 ;( 九 )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同 ; ( 十 ) 研 究 与 开 发 项 目 的 转 移 ;( 十 一 ) 许 可 协 议 ;( 十 二 ) 赠 与 ;( 十 三 ) 债 务 重 组 ;( 十 四 ) 与 关 联 方 共 同 投 资 4.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审 议 程 序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自 然 人 发 生 的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0%( 含 10%) 以 下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前 款 交 易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0%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发 生 的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5%( 含 15%) 以 下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前 款 交 易 金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1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由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与 关 联 法 人 之 间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公 司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执 行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中 介 结 构, 对 交 易 标 的 进 行 评 估 或 审 计 与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有 关 的 购 销 或 服 务 类 关 联 交 易 除 外, 但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范 性 文 件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公 司 可 以 聘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就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对 全 体 股 东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发 表 意 见, 并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监 事 会 对 需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是 否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和 非 关 联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形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第 二 十 三 条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在 各 自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议 和 批 准, 并 遵 守 有 关 回 避 制 度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需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关 联 交 易 应 获 得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180

183 的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关 联 交 易 未 按 公 司 章 程 和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获 得 批 准 或 确 认 的, 不 得 执 行 ; 已 经 执 行 但 未 获 批 准 或 确 认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有 权 终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为 关 联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不 论 数 额 大 小, 均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公 司 为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提 供 担 保 的, 参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有 关 股 东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回 避 表 决 截 至 本 说 明 书 出 具 之 日,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 资 金 ) 的 情 形 ; 公 司 已 对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规 范, 制 定 了 规 范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能 够 保 证 今 后 的 关 联 交 易 满 足 必 要 性 和 公 允 性, 该 等 制 度 切 实 可 行 ; 上 述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的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函 系 其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没 有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利 益, 合 法 有 效 ( 五 ) 关 联 交 易 对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不 存 在 向 关 联 方 经 常 性 或 偶 发 性 销 售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劳 务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向 关 联 方 经 常 性 采 购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劳 务 的 情 形,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存 在 资 金 往 来 问 题, 但 更 多 的 是 关 联 方 提 供 资 金 给 公 司 使 用, 系 为 解 决 公 司 的 资 金 需 求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未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报 告 期 各 期 关 联 交 易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较 小 ( 六 )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具 体 安 排 为 尽 量 减 少 和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保 护 公 司 与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出 具 了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函 关 于 资 金 占 用 事 项 的 承 诺 书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函 中 承 诺 : 1 本 承 诺 出 具 后, 本 人 将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 2 对 于 无 法 避 免 或 者 因 合 理 原 因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遵 循 等 价 有 偿 公 平 交 易 的 原 则, 履 行 合 法 程 序 并 订 立 相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及 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保 证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 3 本 人 承 诺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181

184 益 ; 4 本 人 有 关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将 同 样 适 用 于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和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等 重 要 关 联 方, 本 人 将 在 合 法 权 限 内 促 成 上 述 人 员 履 行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于 关 于 资 金 占 用 事 项 的 承 诺 书 承 诺 : 1 报 告 期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未 曾 发 生 过 占 用 企 业 资 金 的 情 况 ;2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承 诺 将 不 以 借 款 代 偿 债 务 代 垫 款 项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占 用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或 其 他 资 源, 且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关 于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自 本 承 诺 函 签 署 之 日 起, 避 免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公 司 发 生 除 正 常 业 务 外 的 一 切 资 金 往 来 如 若 发 生,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如 果 公 司 因 历 史 上 存 在 的 与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金 往 来 行 为 而 受 到 处 罚 的, 由 本 人 及 本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七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在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中 占 有 权 益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主 要 关 联 方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均 未 在 主 要 客 户 或 供 应 商 中 占 有 权 益 情 况 十 提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的 期 后 事 项 或 有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一 ) 或 有 事 项 2015 年 2 月 2 日, 公 司 与 齐 鲁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济 南 段 店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015 年 法 授 最 高 保 字 第 号 综 合 授 信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由 其 为 京 鲁 豫 商 贸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最 高 额 为 万 元, 担 保 期 间 自 2015 年 2 月 2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 该 合 同 下 实 际 借 款 为 万 元 ( 二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无 ( 三 )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无 182

185 十 一 公 司 设 立 时 及 报 告 期 内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一 ) 公 司 设 立 时 (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 的 评 估 情 况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大 展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对 公 司 拟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涉 及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进 行 评 估, 并 出 具 了 大 展 评 报 字 [2015] 第 0058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经 评 估,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9, 万 元, 评 估 值 9,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5.79 万 元, 增 值 率 0.06%;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4, 万 元, 评 估 值 4, 万 元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4, 万 元, 评 估 值 4, 万 元, 评 估 增 值 5.79 万 元, 增 值 率 为 0.12% 本 次 评 估 采 用 资 产 基 础 法, 目 的 是 反 映 德 鲁 泰 有 限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市 场 价 值, 为 有 限 公 司 拟 改 制 为 股 份 公 司 所 涉 及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提 供 参 考 依 据 ( 二 ) 报 告 期 内 的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2015 年 5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股 东 邢 淑 娟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2 套 房 产 作 价 入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4 月, 山 东 信 源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08 号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值 为 2,625, 元 ;2015 年 4 月, 山 东 信 源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鲁 信 源 房 估 字 第 号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济 南 市 历 城 区 七 里 河 路 北 段 2 号 12 号 楼 10 号 房 地 产 市 场 价 值 为 2,614, 元, 2 套 房 产 市 值 共 为 5,240, 元 2015 年 5 月 4 日, 股 东 邢 淑 娟 与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作 价 入 股 协 议, 同 意 以 2 套 房 产 依 其 评 估 市 价 入 股, 并 办 理 房 产 过 户 手 续 协 议 约 定 张 曙 光 出 资 3,144, 元, 邢 淑 娟 出 资 2,096, 元 十 二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和 报 告 期 内 分 配 情 况 ( 一 ) 股 利 分 配 政 策 1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1)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的,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183

186 公 司 的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应 当 先 用 当 年 利 润 弥 补 亏 损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后,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还 可 以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任 意 公 积 金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公 积 金 后 所 余 税 后 利 润,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分 配, 但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按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的 除 外 股 东 大 会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在 公 司 弥 补 亏 损 和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金 之 前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的, 股 东 必 须 将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的 利 润 退 还 公 司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不 参 与 分 配 利 润 (2)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增 加 公 司 资 本 但 是, 资 本 公 积 金 不 得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资 本 时, 所 留 存 的 该 项 公 积 金 不 得 少 于 转 增 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25% (3)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有 关 派 现 送 股 或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提 案 的, 公 司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后 2 个 月 内 实 施 具 体 方 案 (4)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或 者 股 票 方 式 分 配 股 利 2 公 司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后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后,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与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相 同 ( 二 )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报 告 期 间, 公 司 于 2015 年 5 月 进 行 了 一 次 股 利 分 配, 向 股 东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分 别 分 红 210 万 140 万 本 次 股 利 分 配 采 取 现 金 分 配 股 利 的 方 式, 公 司 已 履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2015 年 1 月 6 日, 股 东 会 议 决 定 公 司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2016 万 元 增 加 至 3200 万 元,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1184 万 元 在 股 东 实 缴 资 本 中,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6,599, 元 实 缴 资 本 184

187 2015 年 5 月 4 日,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 股 东 张 曙 光 邢 淑 娟 以 公 司 未 分 配 利 润 共 计 6,599, 元, 履 行 实 缴 出 资 义 务 其 中, 张 曙 光 缴 纳 出 资 3,959, 元, 邢 淑 娟 缴 纳 出 资 2,639, 元, 公 司 已 履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十 三 控 股 子 公 司 或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锐 泰 克 1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泰 安 市 主 要 业 务 公 路 车 辆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超 限 检 测 装 置 零 部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曙 光 注 册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X 成 立 日 期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 万 元 ) 对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权 益 及 其 变 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5,000, % 最 近 两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14,684, ,290, 负 债 总 额 9,445, ,328, 实 收 资 本 5,000, ,000, 净 资 产 5,238, ,961,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9,482, ,615, 利 润 总 额 464, , 净 利 润 277, , ( 二 ) 方 泰 电 子 185

188 1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济 南 市 主 要 业 务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青 注 册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H 成 立 日 期 2010 年 05 月 05 日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 万 元 ) 对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权 益 及 其 变 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500, % 500, % 3 最 近 两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7,393, ,210, 负 债 总 额 3,293, ,179, 实 收 资 本 500, , 净 资 产 4,100, ,313,70.12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0,150, ,055, 利 润 总 额 7,069, ,722, 净 利 润 7,069, ,720, ( 三 ) 马 元 软 件 1 子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济 南 市 主 要 业 务 电 子 产 品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开 发 批 发 零 售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文 皎 注 册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2 月 11 日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 万 元 ) 对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权 益 及 其 变 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出 资 金 额 持 股 比 例 186

189 500, % 最 近 两 年 的 财 务 数 据 如 下 :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总 额 533, 负 债 总 额 566, 实 收 资 本 500, 净 资 产 476, 项 目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102, 利 润 总 额 -23, 净 利 润 -23, 十 四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风 险 因 素 ( 一 ) 公 司 暂 未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证 房 产 证 的 风 险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锐 泰 克 拥 有 2 宗 合 计 面 积 19.6 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位 于 泰 安 市 泰 山 钢 材 市 场 四 区 满 泉 路 以 东 首 钢 大 街 以 南, 系 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 从 泰 安 大 汶 口 工 业 园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管 委 会 ) 通 过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但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下 发 虽 获 取 了 管 委 会 正 在 协 助 办 理 土 地 证 之 证 明, 但 公 司 短 期 内 仍 面 临 相 关 土 地 未 取 得 权 属 证 明 的 风 险 锐 泰 克 因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尚 未 取 得, 相 关 厂 房 和 办 公 楼 等 亦 未 取 得 权 属 证 书 虽 然 公 司 获 取 了 管 委 会 证 明 以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承 诺, 但 无 法 消 除 建 筑 物 未 及 时 取 得 房 产 证 或 被 拆 除 而 影 响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之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在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协 助 下, 公 司 将 尽 快 办 理 土 地 及 其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权 属 证 书 ( 二 ) 产 品 技 术 更 新 开 发 的 风 险 近 年 来, 我 国 高 速 公 路 的 发 展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步 伐 日 益 迅 猛,ETC 不 停 车 收 费 和 ITS 智 能 化 交 通, 都 要 求 公 路 称 重 设 备 需 要 不 断 更 新, 为 收 费 系 统 提 供 可 靠 的 称 重 结 果, 不 断 适 应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的 要 求 技 术 的 创 新 开 发 和 应 用 是 行 业 内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因 素, 若 公 司 不 能 保 持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或 者 不 能 及 时 准 确 把 187

190 握 产 品 技 术 和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和 持 续 发 展 应 对 措 施 : 为 及 时 把 握 行 业 动 态 技 术 更 新 要 求, 公 司 设 立 研 究 小 组 随 时 关 注 和 收 集 行 业 资 料, 定 期 形 成 研 究 报 告, 为 公 司 技 术 更 新 决 策 提 供 方 向 此 外, 公 司 将 继 续 增 加 在 产 品 研 发 上 的 投 入 力 度, 包 括 设 备 投 入 人 员 经 费 投 入 等, 使 公 司 能 够 不 断 的 保 持 创 新 能 力, 促 进 公 司 的 持 续 发 展 ( 三 ) 施 工 按 照 外 包 的 风 险 公 司 产 品 设 备 的 施 工 安 装 主 要 通 过 外 包 进 行,2014 年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采 购 较 多 且 比 较 集 中, 虽 然 公 司 通 过 设 立 专 门 的 施 工 管 理 中 心, 严 格 筛 选 监 督 和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方, 并 且 逐 步 降 低 向 个 人 施 工 方 的 采 购, 但 是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扩 大, 若 公 司 不 能 较 好 地 管 理 外 包 施 工 方, 将 影 响 公 司 的 施 工 质 量 和 项 目 进 度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采 购 与 付 款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采 购 作 业 和 付 款, 进 一 步 规 范 施 工 方 选 择 ( 四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当 控 制 风 险 股 东 张 曙 光 一 人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92.44% 的 股 权, 系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张 曙 光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其 胞 妹 张 晓 光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在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均 可 施 予 重 大 影 响 虽 然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后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及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也 未 发 生 控 股 股 东 利 用 控 制 地 位 损 害 公 司 或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但 是 如 果 控 股 股 东 未 来 通 过 行 使 表 决 权 管 理 职 能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式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安 排 财 务 核 算 等 方 面 进 行 不 当 控 制, 则 可 能 造 成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受 损 的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为 降 低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当 控 制 的 风 险, 股 份 公 司 已 建 立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完 善 了 适 应 企 业 现 阶 段 发 展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制 度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规 范 经 营, 减 少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经 营 决 策 人 事 安 排 财 务 核 算 等 方 面 给 公 司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增 强 实 际 控 制 人 诚 信 和 规 范 经 营 意 识, 督 促 实 际 控 制 人 遵 照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经 营 公 司,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188

191 ( 五 ) 公 司 治 理 的 风 险 公 司 2015 年 9 月 11 日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了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陆 续 制 定 了 适 应 企 业 现 阶 段 发 展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治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尚 需 要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逐 渐 完 善 随 着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经 营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不 断 扩 展, 人 员 不 断 增 加, 对 公 司 治 理 将 会 提 出 更 高 的 要 求 因 此, 公 司 未 来 经 营 中 存 在 因 内 部 管 理 不 适 应 发 展 需 要, 而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的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公 司 将 加 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培 训, 提 高 管 理 层 的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意 识, 规 范 三 会 运 作, 降 低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的 风 险 189

192 第 五 节 有 关 声 明 一 公 司 声 明 二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五 评 估 机 构 声 明 190

193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本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体 董 事 签 字 : 全 体 监 事 签 字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91

194 主 办 券 商 声 明 本 公 司 已 对 进 行 了 核 查,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92

19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阅 读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 确 认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审 计 报 告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 机 构 负 责 人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年 月 日 193

196 律 师 事 务 所 声 明 本 所 及 签 字 律 师 已 阅 读 山 东 德 鲁 泰 信 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 确 认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无 矛 盾 之 处 本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中 引 用 的 内 容 无 异 议, 确 认 不 致 因 上 述 内 容 而 出 现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签 字 律 师 : 机 构 负 责 人 : 山 东 睿 扬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月 日 194

197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评估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 山东德鲁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 确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与本 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山东德鲁泰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引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机构负责人 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月日 195

198 第 六 节 附 件 一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报 告 二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三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公 司 章 程 五 全 国 股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同 意 挂 牌 的 审 查 意 见 六 其 他 与 公 开 转 让 有 关 的 重 要 文 件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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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Doron Technology Co., Ltd.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天 印 大 道 1555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 南 京 多 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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